Microsoft Word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000830.doc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養生與保健_中山大學_講義


萬里社區老人健康照護手冊

Microsoft Word - 06.Understanding of Pregnancy and Birth.doc

(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範本檔

附 件 一 : 办 理 集 中 式 银 期 转 账 业 务 网 点 名 单 序 号 地 区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23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铜 陵 百 大 支 行 铜 陵 市 长 江 东 路 50 号 鲁 桂 珍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2. 二 年 級 吳 毓 秀 老 師 : 感 謝 午 餐 公 司 平 時 均 能 準 時 送 餐, 但 希 望 能 不 要 使 用 加 工 品, 且 學 生 反 映 希 望 能 多 加 蛋 品 的 食 物 3. 三 年 級 柯 阿 青 老 師 : 雞 肉 有 血 水 味, 請 午 餐 公 司 能 調

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段考二年級本國語文學習領域試題卷

人 物 春 秋 杨 永 泰 将 其 削 藩 策 略 概 括 为 : 以 经 济 方 法 瓦 解 冯 玉 祥 的 第 二 集 团 军, 以 政 治 方 法 解 决 阎 锡 山 的 第 3 集 团 军, 以 军 事 方 法 解 决 李 宗 仁 的 第 四 集 团 军, 以 外 交 方 法 对 付 张 学

台北老爺校外實地參訪結案報告


糖尿病食譜



,,,,,,, (,, ),,,,,,,,,,,,,,, ,,, 4 11,, ( ),,,, ( ), :, ( ),,, 1995, 66 ; ( ),, 1996, , 3-4,,


2002 4,,, 1941,,,,,,,,,,,,,,,,,, : ;:, 1991,

投影片 1

壹、


25.( 0 在 進 行 水 溫 與 溶 解 量 的 實 驗 時, 每 一 匙 糖 都 要 刮 平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1 避 免 一 次 溶 解 太 多 糖 2 可 以 增 加 溶 解 糖 的 次 數 3 控 制 加 入 的 每 一 匙 糖 都 一 樣 多 4 可 以 減 少 溶 解 量

Ps22Pdf

先生別耍我

投影片 1


小班上学期课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owerPoint 簡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7小時最養生.pps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保母人員丙級應檢資料第二部份 doc

Book1

目 錄 1. 蒸 豬 肉 丸 2. 蜜 汁 腰 果 3. 鳳 梨 蝦 球 4. 金 菇 扒 芥 菜 5. 松 鼠 黃 魚 6. 椒 鹽 魷 魚 7. 時 蔬 燴 蝦 丸 8. 粉 蒸 小 排 骨 9. 酥 炸 黃 魚 條 10. 彩 椒 炒 魷 魚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 12

<4D F736F F D20BEF7A8AEBE72B7D3A4E2A555A4CEB8D5C3442E646F63>

头部


(Microsoft Word - \244H\244u\266i\244\306\244p\275\327\244\3451.doc)


: : :ISBN : : : : 20 :,,, :,,, 1


1. 將 所 有 洗 淨 瀝 水, 豬 後 腿 肉 泡 水 乾 香 菇 切 絲, 紅 蔥 頭 切 碎, 糯 米 洗 淨 浸 泡 2 小 時 後 磨 成 米 漿 2. 取 一 鍋 加 入 少 許 油, 將 紅 蔥 頭 放 入 爆 香, 再 加 入 蝦 米 香 菇 及 後 腿 肉 翻 炒 後 加 入 水

11.pdf

<A4DFACF9A977A4BAA4E56E65772E706466>

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Microsoft Word 電腦軟體設計.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 ) * # #$$( &! ) * +,!

003 就 是 取 各 種 學 說 療 法 的 優 點 來 治 療 的 意 思, 我 兼 取 中 西 醫 理 人 體 生 理 解 剖 經 脈 穴 位 易 理 學 說 臨 床 經 驗 等 各 種 學 理 經 驗 的 優 點, 並 且 採 用 氣 功 薰 臍 耳 穴 手 足 推 拿 按 摩 等 十 餘

投稿類別:教育類

大 自 然 的 神 聖 旅 程 摘 記 大 師 的 心 靈 旅 程 文 編 輯 室 懷 著 忐 忑 的 心 情 進 入 大 自 然 多 年 來 的 戶 外 大 自 然 課 程, 我 們 一 向 風 雨 無 阻, 而 大 自 然 從 來 不 客 氣, 在 一 天 內 給 足 風 雨 豔 陽 和 陰 霾

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Microsoft Word - n doc

Ps22Pdf

石 家 庄 石 家 庄 恒 翼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民 族 路 69 号 颐 高 数 码 广 场 三 楼 3109 室 石 家 庄 石 家 庄 三 合 办 公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中 山 东 路 126 号 (

Microsoft Word 明道大學老人健康餐飲食譜設計 doc



<4D F736F F D AB4FA5C0A448ADFBA4FEAFC5C0B3C0CBB8EAAEC6B2C4A447B3A1A5F E646F63>

Untitiled

減肥的動力.doc


有情天地

7 月 24 日 人 民 日 报 ) 2 大 山 深 处 活 雷 锋 徐 成 云, 云 南 省 丘 北 县 天 星 街 道 人 1972 年 退 伍 后, 自 觉 传 承 雷 锋 精 神, 为 群 众 办 好 事 办 实 事 1998 年, 徐 成 云 经 群 众 推 选 担 任 街 道 委 员 会

<4D F736F F D20A1B4A6D1AC75BE69A5CDA5F0B6A2B941B3F5B0AAA67EAFC5A455BEC7B4C12E646F63>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

老一輩的人常說”小孩就是該養得白白胖胖的才健康”,而且認為小時候胖沒關係,等長大身高一拉長,自然就不胖了

第一次段考 二年級社會領域試題 郭玉華 (A)(B) (C)(D)

母親節-「寶貝進廚房,孝心早餐輕鬆做」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 ) ( )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目 前 言... 1 一 发 展 背 景... 2 ( 一 ) 发 展 优 势...2 ( 二 ) 机 遇 挑 战...6 ( 三 ) 战 略 意 义...8 二 总 体 要 求... 9 ( 一 ) 指 导 思 想...9 ( 二 ) 基 本 原 则...10 ( 三 ) 战 略 定 位... 1

腸 造 口 術 後 的 變 化? 1. 術 後 初 期 : 在 腹 部 會 有 一 個 圓 形 或 橢 圓 形 狀 紅 色 濕 潤 微 腫 的 腸 子, 用 造 口 袋 貼 住, 收 集 排 泄 物 腸 道 未 排 氣 前 會 有 白 色 黏 稠 狀 腸 黏 液 分 泌, 待 腸 蠕 動 後, 糞


Microsoft PowerPoint - 低卡健康簡報.ppt



PowerPoint 簡報

則 此 圖 片 約 需 佔 用 多 少 儲 存 空 間? M B y t e s M B y t e s M B y t e s M B y t e s 9. ( 3 ) 在 M i c r o s o f t E x c e

关于山东省副省长黄胜

課程名稱:國外旅遊概況

你 要 研 擬 到 什 麼 時 候? 是 要 研 擬 到 民 國 1000 年 嗎? 市 長 在 這 次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也 有 報 告 過, 現 在 鄭 議 員 新 助 : 局 長, 你 屬 於 年 輕 一 輩 的, 你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這 一 代 都 沒 有 人 要

PowerPoint 簡報

<4D F736F F D D2D AB4FA5C0A448ADFBB3E6A440AFC5C0CBA977B8D5C344B2C4A447B3A1A5F75FB6C25F2E646F63>

消 费 特 征 贸 易 对 象 客 户 群 体 跨 境 电 商 出 口 占 据 绝 对 比 重, 进 口 增 长 迅 速 出 口 端, 美 国 和 欧 盟 市 场 较 为 稳 定, 东 盟 等 群 体 增 长 迅 速 ; 进 口 端 以 日 本 韩 国 新 西 兰 等 发 达 国 家 为 主 主 要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较 低 风 险 ( 本 评 级 为 浙 商 银 行 内 部 测 评 结 果, 仅 供 参 考 ) 适 合 客 户 经 浙 商 银 行 风 险 评 估, 评 定 为 稳 健 型 及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投 资 及 收 益 币 种 人 民 币 起 点 金 额 10

Ps22Pdf

<AE61A145A4E2B750A145A470B3C1ADBB2DB8D5BE5C2E706466>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 FB773A5CDA8E0B160A8A3B0DDC344BB50B342B27A202D FB773A5CDA8E0B160A8A3B0DDC344BB50B342B27A>

但 洋 糖 最 终 乘 船 溯 江 而 上, 再 加 上 民 国 初 年 至 抗 战 前 夕 二 十 余 年 间, 四 川 接 连 不 断 遭 受 水 灾 旱 灾 地 震, 平 均 每 月 爆 发 两 次 军 阀 混 战, 乡 村 遭 受 极 大 破 坏,( 赵 泉 民,2007) 农 村 经 济

兒童可以節食減肥嗎?

第 二 場 場 景 : 路 上 舞 台 道 具 : 兩 個 書 包 角 色 1: 小 清 角 色 2: 橘 子 旁 白 : 隔 天, 在 去 學 校 的 路 上, 橘 子 遇 到 了 小 清 橘 子 : 小 清 早 安! 小 清 :( 眼 神 渙 散, 不 理 會 ) 橘 子 :( 走 近 拍 拍


把 身 體 升 起 離 地 10 至 20 公 分 (cm) 後, 應 收 緊 腹 部 肌 肉 並 稍 作 停 頓, 然 後 慢 慢 把 身 體 下 降 回 原 位 當 背 部 著 地 的 時 候, 便 可 以 開 始 下 一 個 循 環 的 動 作 在 仰 臥 起 坐 的 過 程 中, 腹 部 肌

这些是关于健康、保健的知识,是我搜集的一些资料或是在保健讲座,健康课时做的笔记

Transcription:

法 規 名 稱 :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承 保 及 理 賠 作 業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之 第 2 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證 有 關 被 保 險 汽 車 之 記 載 事 項, 與 該 汽 車 行 車 執 照 之 記 載 不 一 致 時, 應 以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所 發 行 車 執 照 或 其 登 載 之 車 籍 資 料 為 準 第 3 條 保 險 人 應 於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三 十 日 前 通 知 要 保 人 續 保, 如 怠 於 通 知 而 於 原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三 十 日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於 要 保 人 辦 妥 續 保 手 續, 並 將 其 始 期 追 溯 自 原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之 時, 保 險 人 仍 須 負 給 付 責 任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仍 未 投 保 者, 保 險 人 應 於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三 十 日 內, 至 少 再 為 二 次 重 新 投 保 之 通 知 前 項 通 知 應 載 明 契 約 自 重 新 投 保 日 生 效 保 險 人 應 保 留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所 寄 送 之 通 知 存 根 六 個 月, 以 備 查 詢 保 險 人 已 依 要 保 人 最 後 所 留 於 保 險 人 之 住 所 居 所 或 營 業 所 之 地 址 寄 送 續 保 或 重 新 投 保 通 知 者, 視 為 已 完 成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通 知 第 4 條 被 保 險 汽 車 所 有 權 移 轉 時, 應 先 辦 理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訂 立 或 變 更 手 續 未 辦 妥 保 險 契 約 變 更 手 續 而 於 原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內 發 生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時, 保 險 人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但 得 要 求 受 讓 人 補 辦 保 險 契 約 變 更 手 續 第 5 條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請 求 權 人 對 保 險 人 之 通 知 及 要 保 人 申 請 變 更 保 險 契 約,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保 險 人 對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請 求 權 人 之 通 知 或 同 意 變 更 保 險 契 約, 亦 同 第 6 條 本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及 標 準 悉 依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之 受 害 人 有 二 人 以 上 者, 每 一 受 害 人 之 保 險 給 付 均 單 獨 就 其 損 害 項 目 按 前 項 規 定 之 給 付 標 準 辦 理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標 準, 其 項 目 之 等 級 金 額 變 更 時, 對 於 修 正 生 效 日 後 發 生 之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保 險 人 應 依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給 付

第 7 條 保 險 人 辦 理 承 保 理 賠 代 位 及 批 改 作 業 之 資 料, 應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業 務 統 計 規 程 辦 理 第 二 章 承 保 作 業 第 8 條 要 保 人 申 請 訂 立 本 保 險 約 時,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一 汽 車 種 類, 包 含 下 列 資 料 : ( 一 ) 廠 牌 型 式 ( 二 ) 原 始 發 照 年 份 ( 三 ) 排 氣 量 (cc 數 ) 或 馬 力 數 二 使 用 性 質 三 汽 車 號 牌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或 車 身 號 碼 四 投 保 義 務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所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汽 車 所 有 人 為 法 人 非 法 人 團 體 或 機 關 時, 其 名 稱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或 財 稅 機 關 編 發 之 統 一 編 號 營 業 所 或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及 代 表 人 之 姓 名 前 項 汽 車 種 類 之 認 定 以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所 發 行 車 執 照 或 其 登 載 之 車 籍 資 料 為 準 被 保 險 汽 車 為 軍 用 車 輛 時, 指 國 軍 編 制 內 軍 用 車 輛 管 理 及 處 罰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認 定 之 各 型 車 輛 第 9 條 保 險 人 應 於 本 保 險 契 約 成 立 後, 將 載 有 保 險 條 款 之 文 書 保 險 證 及 保 險 標 章 交 與 要 保 人 本 保 險 契 約 內 容 有 變 動 者, 應 以 批 單 更 正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換 ( 補 ) 發 保 險 證 汽 機 車 過 戶 換 ( 補 ) 發 保 險 證 作 業 如 下 : 一 汽 車 過 戶 時, 汽 車 所 有 人 得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新 汽 車 所 有 人 得 另 訂 立 一 年 期 新 契 約, 原 保 險 契 約 辦 理 終 止 ( 二 ) 新 原 汽 車 所 有 人 同 意 直 接 辦 理 移 轉 程 序, 保 險 人 換 ( 補 ) 發 新 保 險 證 交 予 新 汽 車 所 有 人 辦 理 車 輛 異 動 手 續 二 機 車 過 戶 時, 機 車 所 有 人 得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新 機 車 所 有 人 另 訂 立 一 年 期 或 二 年 期 新 保 險 契 約, 原 保 險 契 約 辦 理 終 止 ( 二 ) 新 原 機 車 所 有 人 同 意 直 接 辦 理 移 轉 程 序, 保 險 人 換 ( 補 ) 發 新 保 險 證 交 予 新 機 車 所 有 人 辦 理 車 輛 異 動 手 續 ( 三 ) 依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之 機 車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契 約 權 益 轉 移 通 知 書 辦 理, 保 險 人 收 到 資 料 後 將 補 發 轉 移 批 單 或 保 險 證 寄 予 新 機 車 所 有 人 第 10 條 保 險 人 對 於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證 應 妥 善 管 理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證 應 連 號 印 刷 及 加 印 條 碼 換 ( 補 ) 發 保 險 證 應 加 印 原 保 險 證 號 之 條 碼 及 換 ( 補 ) 發 字 樣 第 11 條 保 險 證 之 內 容 應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一 保 險 證 號 碼 條 碼 及 換 ( 補 ) 發 字 樣 二 保 險 人 名 稱 地 址 及 二 十 四 小 時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三 保 險 期 間 四 被 保 險 汽 車 之 車 籍 資 料 五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事 項 第 12 條 保 險 證 經 簽 發 後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要 保 人 得 申 請 換 ( 補 ) 發 : 一 保 險 證 磨 損 污 損 致 難 以 辨 識 二 保 險 證 遺 失 三 過 戶 四 被 保 險 汽 車 之 車 籍 資 料 異 動 換 ( 補 ) 發 保 險 證 時, 保 險 人 不 得 收 取 費 用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申 請 保 險 證 換 ( 補 ) 發 時, 應 檢 還 原 保 險 證 並 填 具 申 請 書 保 險 證 遺 失 申 請 補 發 時,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切 結 第 13 條 保 險 費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之 被 保 險 人 中 斷 投 保 時, 該 違 規 肇 事 理 賠 等 級 以 最 後 一 次 投 保 等 級 為 準 ; 若 最 後 一 次 投 保 期 間 不 足 九 個 月 時, 該 期 間 內 無 肇 事 理 賠 紀 錄, 不 予 計 算, 仍 以 其 再 上 一 年 度 之 等 級 為 準 ; 如 該 期 間 內 有 違 規 肇 事 理 賠 紀 錄 時, 則 應 加 計 該 紀 錄 以 計 算 其 係 數 及 適 用 之 等 級 第 13-1 條 保 險 人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本 保 險 承 保 作 業 時, 應 正 確 記 載 承 保 資 料,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一 記 載 之 各 項 目 內 容 資 料, 於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提 出 批 改 申 請 未 能 即 時 更 正 二 依 規 定 訂 定 之 範 圍 包 括 : 汽 車 種 類 ( 廠 牌 型 式 原 始 發 照 排 氣 量 或 馬 力 數 ) 使 用 性 質 汽 車 牌 照 投 保 義 務 人 資 料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 項 目 內 容 發 生 錯 誤, 未 能 積 極 處 理 並 立 即 開 立 投 保 證 明 三 未 依 規 定 傳 輸 承 保 資 料 至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 構 ) 第 三 章 理 賠 作 業 第 14 條 同 一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牽 涉 數 汽 車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事 故 汽 車 全 部 為 保 險 汽 車 者 :

( 一 ) 二 輛 汽 車 之 交 通 事 故 : 駕 駛 人 應 向 對 方 之 保 險 人 請 求 保 險 給 付, 乘 客 得 向 承 保 該 二 輛 汽 車 之 保 險 人 請 求 連 帶 為 保 險 給 付 ( 二 ) 三 輛 以 上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 任 一 駕 駛 人 得 向 其 所 駕 駛 汽 車 以 外 其 他 汽 車 之 保 險 人 請 求 連 帶 為 保 險 給 付, 乘 客 得 向 該 數 輛 汽 車 之 保 險 人 請 求 連 帶 為 保 險 給 付 ( 三 ) 車 外 第 三 人 得 向 各 應 負 給 付 義 務 之 保 險 人 請 求 連 帶 為 保 險 給 付 二 事 故 汽 車 部 分 為 被 保 險 汽 車, 部 分 為 本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汽 車 者, 請 求 權 人 得 依 據 二 輛 或 三 輛 以 上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參 照 前 款 規 定 請 求 應 負 給 付 義 務 之 保 險 人 財 團 法 人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 連 帶 為 給 付 前 項 所 稱 牽 涉, 係 指 事 故 汽 車 於 某 一 時 間, 參 與 涉 入 牽 扯 或 牽 連 在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中, 而 與 受 害 人 之 傷 害 或 死 亡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同 一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牽 涉 數 汽 車 導 致 人 員 傷 亡, 受 理 強 制 險 理 賠 申 請 之 保 險 人 應 儘 速 通 知 承 保 其 他 車 輛 之 保 險 人 或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以 確 認 有 無 重 複 理 賠 情 形 第 15 條 被 保 險 汽 車 發 生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被 保 險 人 或 加 害 人 應 立 即 報 請 當 地 警 憲 機 關 處 理, 並 於 五 日 內 將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時 地 點 經 過 情 形 受 害 人 有 關 資 料 證 人 有 關 資 料 警 憲 機 關 名 稱 及 處 所 等, 通 知 承 保 之 保 險 人 前 項 之 應 通 知 事 項 得 先 行 以 電 話 通 知 但 被 保 險 人 或 請 求 權 人 仍 須 於 五 日 內 親 自 填 寫 理 賠 申 請 書 送 交 保 險 人 如 前 項 之 人 死 亡 或 受 重 大 傷 害 不 克 自 行 辦 理 時, 得 由 其 配 偶 同 居 家 屬 或 其 他 代 理 人 為 之 理 賠 申 請 書 應 填 載 下 列 事 項 : 一 保 險 證 號 碼 二 被 保 險 人 名 稱 三 駕 駛 人 姓 名 住 址 年 齡 已 未 婚 駕 照 號 碼 電 話 號 碼 與 被 保 險 人 之 關 係 等 四 出 險 時 間 及 地 點 五 出 險 原 因 及 經 過 情 形 六 對 方 投 保 之 保 險 人 及 其 保 險 證 號 碼 七 受 害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性 別 傷 亡 情 形 就 醫 醫 院 名 稱 及 地 址 八 處 理 警 憲 機 關 名 稱 經 辦 人 員 姓 名 及 電 話 九 本 人 或 經 本 人 授 權 之 代 理 人 簽 章 填 報 日 期 十 事 故 車 輛 之 牌 照 號 碼 被 保 險 人 加 害 人 及 請 求 權 人 應 與 保 險 人 合 作, 提 供 人 證 物 證 有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被 保 險 人 加 害 人 及 請 求 權 人 違 反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規 定 之 義 務 者, 保 險 人 仍 負 保 險 給 付 之 責 任 但 因 其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生 保 險 人 損 害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16 條 保 險 人 於 接 到 理 賠 申 請 書 後, 應 於 理 賠 申 請 書 上 加 蓋 收 件 章, 載 明 收 件 日 期, 並 製 作 收 執 交 與 申 請 人

保 險 人 應 就 條 款 之 規 定 確 定 對 該 事 故 是 否 為 承 保 範 圍 倘 事 故 原 因 顯 非 屬 或 部 分 非 屬 承 保 範 圍 時, 保 險 人 應 敘 明 理 由 以 書 面 回 復 申 請 人 第 17 條 保 險 人 受 理 理 賠 申 請 後, 應 視 事 實 需 要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派 員 調 查 事 實 真 相, 並 查 詢 駕 駛 人 有 無 駕 照 及 投 保 情 形 ; 同 時 應 加 以 拍 照 繪 圖, 以 作 為 理 賠 之 依 據 如 現 場 已 破 壞 者, 依 警 憲 機 關 之 肇 事 處 理 報 告, 作 為 辦 理 之 依 據 二 向 證 人 及 警 憲 機 關 查 證 事 故 內 容, 索 取 證 言 或 洽 抄 現 場 圖 筆 錄 三 查 訪 事 故 人 員 傷 亡 情 形 及 醫 療 費 用 之 多 寡 四 損 害 係 由 被 保 險 人 違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所 致 者, 應 請 請 求 權 人 協 助 保 全 保 險 人 之 代 位 權 五 損 害 係 由 第 三 人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行 為 所 致 者, 應 請 被 保 險 人 協 助 保 全 保 險 人 之 代 位 權 六 如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或 請 求 權 人 有 不 實 報 告 或 詐 欺 行 為, 應 設 法 取 得 事 實 證 據 七 理 賠 人 員 查 明 肇 事 責 任 後 並 將 肇 責 比 例 記 載 於 理 算 書 上, 以 利 統 計 作 業 八 理 賠 人 員 查 證 後 應 立 即 填 寫 出 險 調 查 報 告, 並 載 明 肇 事 之 原 因 及 其 他 保 險 情 形 第 18 條 保 險 人 審 查 殘 廢 給 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認 定 殘 廢 事 實 項 目 等 級 及 程 序 應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二 請 求 權 人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請 求 殘 廢 給 付 時, 其 等 級 若 有 爭 議 時, 保 險 人 應 就 已 審 定 之 等 級 暫 先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19 條 保 險 人 給 付 保 險 金, 應 依 據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依 被 保 險 人 受 害 人 或 請 求 權 人 之 書 面 通 知 將 賠 償 金 額 直 接 給 付 請 求 權 人, 付 款 方 式 除 給 付 每 一 請 求 權 人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以 下 者, 請 求 權 人 得 請 求 保 險 人 以 現 金 給 付 予 本 人 外, 以 直 接 電 匯 請 求 權 人 銀 行 帳 戶, 或 以 劃 線 並 指 定 請 求 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之 支 票 給 付 但 請 求 權 人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證 明 其 無 法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立 帳 戶 或 其 所 開 帳 戶 無 法 使 用 時, 得 請 求 保 險 人 以 請 求 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劃 線 支 票 給 付 二 被 保 險 人 已 為 部 份 之 賠 償, 其 項 目 符 合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者,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金 額 扣 除 該 賠 償 金 額 之 餘 額 範 圍 內, 給 付 請 求 權 人 但 請 求 權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約 定 不 得 扣 除 者, 從 其 約 定 三 前 款 被 保 險 人 先 行 賠 償 符 合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之 金 額,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但 前 款 但 書 之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四 因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者, 其 請 求 權 人 經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請 求 保 險 人 暫 先 給 付 相 當 於 保 險 給 付 二 分 之 一 之 金 額 時, 保 險 人 應 於 請 求 權 人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之 次 日 起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給 付 之 五 保 險 人 暫 先 給 付 之 保 險 金 額 超 過 其 應 為 之 保 險 給 付 時, 就 超 過 部 分 應 向 請 求 權 人 請 求 返 還

六 傷 害 醫 療 給 付 與 殘 廢 給 付 之 請 求 權 人 於 生 前 未 及 受 領 者, 以 其 繼 承 人 為 請 求 權 人 第 20 條 保 險 人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連 帶 給 付 保 險 金 予 請 求 權 人 時, 應 先 查 明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請 求 權 人 已 自 損 害 賠 償 義 務 人 獲 有 之 賠 償, 並 依 法 扣 除 之 保 險 人 及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依 據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應 辦 理 理 賠 或 補 償 之 程 序 與 事 後 分 擔 金 額 方 式, 應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21 條 保 險 人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人 依 法 行 使 代 位 權,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保 險 人 應 定 期 將 理 賠 案 件 資 料 傳 輸 至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資 訊 作 業 中 心 二 保 險 人 在 本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給 付 限 額 扣 除 已 先 行 給 付 受 害 人 金 額 後 之 餘 額 內,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人 行 使 代 位 權 時, 負 給 付 責 任, 且 每 一 事 故 每 一 受 害 人 之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保 險 人 於 接 到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人 代 位 請 求 之 通 知 及 單 據 文 件, 應 於 四 十 五 日 內 確 定 賠 償 金 額 並 給 付 之 第 22 條 被 保 險 汽 車 發 生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受 害 人 傷 害 或 死 亡, 如 有 其 他 保 險 亦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人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其 他 保 險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保 險 人 就 請 求 權 人 提 出 之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於 不 超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範 圍,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出 具 之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中 所 列 屬 於 受 害 人 自 行 負 擔 之 部 分, 於 不 超 過 本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本 保 險 契 約 給 付 傷 害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二 其 他 保 險 為 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保 險 人 仍 依 本 保 險 契 約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22-1 條 保 險 人 應 正 確 辦 理 本 保 險 理 賠,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一 於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涉 及 數 汽 車, 請 求 權 人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向 應 負 給 付 義 務 之 保 險 人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時, 有 推 諉 或 僅 依 車 輛 數 之 比 例 給 付 保 險 金 二 違 反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三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申 請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公 告 規 定 辦 理 理 賠 第 23 條 保 險 人 辦 理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相 關 事 宜, 應 依 據 與 該 基 金 所 訂 定 之 委 任 事 項 辦 理 第 24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