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目 錄 壹 前 言..1 一 撰 研 動 機... 1 二 撰 研 目 的..4 三 分 析 範 圍. 4 貳 現 況 研 析 5 一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5 二 職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A4BDB1D0A448ADFBAB4FC049B4DDBC6FC3D2A9FAAED12E646F63>

幻灯片 1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Microsoft Word - B2.doc

合金投资年报正文.PDF

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Microsoft Word docx

学 卫 与 健 单 元 1 人 体 概 述 一 人 体 的 基 本 形 态 人 的 长 发 育 从 受 精 卵 开 始, 受 精 卵 通 过 细 胞 分 裂 和 分 化, 最 终 一 步 步 地 形 成 组 织 器 官 及 系 统, 而 各 系 统 组 合 成 为 一 个 统 一 协 调 的 整 体

医 药 论 坛 关 注 并 发 症 细 致 更 密 集 感 觉 神 经 分 工 很 细, 有 感 觉 温 度 的 神 经 末 梢 ( 感 觉 冷 的 还 是 热 的 ) 有 感 觉 触 觉 的 神 经 末 梢 ( 感 觉 物 体 是 软 的 还 是 硬 的 是 固 体 还 是 液 体 是 粗 糙 的

總複習教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ttian

! "#$%& $()*+#$, $(-.&,./.+#/(-.&01( &-#&(&$# (&2*(,#-3.,14& $ +()5(*-#5(-#/-/#(-1#&-+)(& :;<<= > A B?

9202reply-s.doc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報名及繳費期間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時 間 104 年 4 月 2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止 104 年 4 月 27 日(一) 初 試 初試日期 104 年 5 月 3


(Microsoft Word - \244H\305\351\244Q\244j\250t\262\316.doc)

學 習 目 標 1. 了 解 有 計 畫 的 運 動 之 前, 實 施 身 體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2. 了 解 熱 身 與 緩 和 運 動 可 以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3. 了 解 包 紮 護 具 裝 備 與 場 地 器 材 的 維 護, 可 以 避 免 傷 害 發 生 4. 了 解 食

( 一 )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 研 究 草 拟 江 苏 省 教 育 法 规 和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研 究 教 育 发 展 战 略 思 路,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指 导 江 苏

83066.indb

14. 阿 亮 在 寒 假 春 節 期 間 與 父 母 到 一 座 廟 裡 拜 拜, 廟 裡 的 神 有 掌 生 死 簿 的 判 官 勾 攝 生 魂 的 黑 白 無 常 執 行 拘 提 魂 魄 的 牛 頭 馬 面, 整 間 廟 看 起 來 有 些 陰 森, 請 問 阿 亮 到 了 哪 一 座 廟 內

<4D F736F F D A140A15D33A15EA571AA6BB07CA54FA140A440A142AD71A977A175A571AA6BB07CBFEEBFEFABDFAE76A142B1D0B1C2A142B0C6B1D0B1C2A142A755B27AB1D0B1C2C2E0A5F4AA6BB07CAA6BA978BC66AC64BFECAA6BA1762E646F63>

Medical NOte


私立樹德技術學院八十九學年度試辦四技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一學就會,空間醫學實修大全

内 容 : 1. 阿 尔 兹 海 默 病 2. 帕 金 森 病 3. 脑 中 风 4. 冠 心 病 5. 糖 尿 病 6. 高 血 压 7. 预 防 跌 倒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4D F736F F D20B3D2A475B0B7B164AB4FC540B357AB68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等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二 门 诊 医 疗 工 作 1. 加 强 领 导,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区 卫 生 局 的 要 求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需 要, 中 心 建 立 领 导 班 子,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

Microsoft Word 高二文組生物

校园之星

** 常 見 迷 思 :* 近 視 的 人 年 紀 大 時 不 會 得 老 花 眼? 錯 近 視 的 人 也 會 有 老 花 眼, 只 是 在 看 近 物 時 可 以 抵 銷 一 部 份 老 花 度 數 因 為 近 視 是 遠 方 物 體 看 不 清 楚, 要 戴 近 視 眼 鏡 ( 凹 透 鏡 )

对 多 数 患 者 而 言, 高 血 压 是 无 声 无 息 的 疾 病, 很 多 患 者 患 病 多 年 仍 未 察 觉 高 血 压 诊 断 很 简 单 治 疗 也 不 难 但 就 是 因 为 有 可 能 是 不 痛 不 痒, 而 不 为 人 所 知 晓 和 重 视, 往 往 很 多 是 到 了

100年委託公開甄試用人需求表

16385.mps

Slide 1

深教〔2008〕107号

Microsoft Word - Ãû·½¹ãÓÃ.doc

目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录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理 事 会 德 州 市 商 业 银 行 山 东 皇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华 茂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12320 专 家 在 线 前 列 腺 癌 术 后 指 标 升 高 咋 办 宝 鸡 读 者 蔡 先 生 问 : 我 今 年 78 岁 今 年 3 月 体 检 时 发 现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高 达 31.22, 被 诊 断 为 前 列 腺 癌, 随 后 行 根 治 术 术 后 有

东莞教育第8期—石碣专刊.FIT)

《养生保健中的巧》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4D F736F F D20B3D2A475B0B7B164AB4FC540B357AB68ADD7A5BFB1F8A4E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4.GO Workshop Clinical Scenarios´+êF´+ë-Chinese

04E045_HEM-7011_rosa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财 通 长 城 久 富 长 城 长 城 久 兆 长 城 长 城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长 城 久

# # # # # # = #, / / / / # 4 # # # /# 02-1 / 0 /? / 0 / 0? # # /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4D F736F F D20C2B7BBF9C2B7C3E6B9A4B3CCCAB5BCF9D6B8B5BC2E646F63>

壹、教務處

!! "#$% & ()*+,-. &/ 00 " %0#0 % 00 " %0#0 %1% 2 %1$ 2 % )869:;.,*8656<,*= 9*>? *> A6)5, B,55, C,*D, B6 E)*)7)55) " F9D,

为 加 强 学 校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保 障 教 师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给 我 市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在 岗 教 师 提 供 一 份 优 质 的 保 险 保 障 服 务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公 司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在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新汉语水平考试

1 已 賺 得 並 已 收 到 現 金 2 已 經 收 到 現 金, 但 仍 未 賺 得 3 尚 未 賺 得, 或 收 到 現 金 4 已 經 賺 得, 但 尚 未 收 到 現 金 (2)9. 下 列 何 種 報 表 係 表 達 一 公 司 在 某 一 時 點 之 財 務 狀 況? 1 綜 合 損

16 A05847 AC " 大 豐 " 安 嗽 喘 錠 0 公 絲 ( 歐 希 林 ) 17 A06175 AC A06834 A AC68341G0 19 A06849 A " 大 豐 " 癒 尿 寧 膜 衣 錠 1 00 公 絲

致达兴昌:

表 1 96 年 全 民 健 保 各 年 齡 組 門 診 申 報 件 數 單 位 : 萬 件 % 年 齡 組 合 計 男 女 件 數 占 率 件 數 占 率 件 數 占 率 合 計 33, , , 歲 4, ,

<3933C6DACDA8D1B6C4DAD2B32E707562>

2

臨 時 不 來 了, 主 管 就 叫 他 臨 時 寫 了 一 篇 廣 播 稿, 結 果 比 原 來 那 位 老 手 寫 得 還 好, 於 是 就 把 他 調 去 專 門 寫 稿 在 中 廣 公 司, 他 先 後 擔 任 過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編 審 組 長 節 目 製 作 組 長 專 門 委

目的和要求

试题二

金, 本 公 司 对 该 附 带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任 何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身 体 高 度 残 疾,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或 高 度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untitled

zt

人 事 處. 貴 所 所 屬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判断题: 1.活动性肺结核的化疗原则是:早期、联用、足量、规律、全程(  ) 2.胸部X线呈典型S征表现多见于周围型肺癌 (  ) 3.肺气肿时听诊仅有语音传导减弱,呼气延长 (  ) 4.肩胛线是连接两侧肩胛下角的水平线 (  ) 5.肺部某处语颤增强,则听觉语音传导一定增强 (  ) 6.胸膜摩擦音是由于胸膜与肺摩擦而产生 (  ) 7.肺部叩诊时板指应与肋间隙平行,叩肩胛间区时板指应与脊柱平行 (  ) 8.肺部听到捻发音,则一定是病理性的 ( ) 9.胸部X线呈典型S征表现多见于中央型肺癌(

第一章

河 北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数 控 技 术 应 用 专 业 技 能 大 赛 执 委 会 2011 年 5 月 3 日 目 录 一 大 赛 规 程 1 二 组 织 机 构 11 三 比 赛 日 程 13 四 比 赛 规 则 17 ( 一 ) 领 队 指 导 教 师 须 知.17 ( 二

<4D F736F F D20D3E5CEC0B8BEC9E7A1B A1B33237BAC5A3A8BACEB0AEBBAAA3A92E646F63>

Ps22Pdf

前言

Microsoft Word - HSK四级大纲_最新挖改 _.doc

<4D F736F F D20D6B0D2B5BDA1BFB5BCE0BBA4BCBCCAF5B9E6B7B6B1A8C5FAB8E E646F63>

000182); (17) 景 顺 长 城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000242); (18) 景 顺 长 城 景 兴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A 类 ,C 类 00025

嘉義縣交通局故宮南院聯外道路專案稽核報告目錄

Microsoft Word 新聞稿附件.doc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E 2 代 表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或 接 近 丧 失 5. 脊 髓 中 央 管 综 合 征 常 见 于 A 过 伸 型 颈 椎 损 伤 B 颈 椎 椎 体 爆 裂 骨 折 C 环 枢 椎 半 脱 位 D 屈 曲

人 事 服 务 - 通 胀 因 素 4. 人 事 服 务 包 括 所 有 人 事 费 用, 其 中 包 括 专 业 人 员 和 一 般 服 务 人 员 类 别 的 薪 金 养 恤 金 缴 款 家 属 津 贴 社 会 保 障 和 其 他 与 职 工 有 关 的 待 遇 及 离 职 后 福 利 造 成

第 1 頁 指 考 歷 史 考 科 第 壹 部 分 : 選 擇 題 ( 占 80 分 ) 一 單 選 題 ( 占 72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36 題, 每 題 有 4 個 選 項,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請 畫 記 在 答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年臺灣醫療團赴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出國報告--final.doc

9301reply-c

Ps22Pdf


( CIP) /. :, ISBN I CIP ( 2006 ) : : : : /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第 2 頁 建 議 2.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建 議 開 立 - (a) 一 筆 為 數 4 億 7,470 萬 元 的 承 擔 額, 用 以 推 行 Wi-Fi 連 通 城 市 計 劃, 如 下 文 第 10 至 18 段 所 述, 通 過 結 合 公 私 營 合 作 及 政 府 出

专科疾病诊治(十九)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壹 前 言 indd /1/16 8:52:57 AM

Transcription: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撰 寫 機 關 :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撰 寫 人 : 何 育 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 0 -

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目 錄 壹 前 言..1 一 撰 研 動 機... 1 二 撰 研 目 的..4 三 分 析 範 圍. 4 貳 現 況 研 析 5 一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5 二 職 業 駕 駛 人 相 關 概 況 統 計..10 三 通 知 職 業 駕 駛 人 辦 理 審 驗 之 服 務 措 施...13 四 職 業 駕 駛 人 審 驗 服 務 單 寄 發 數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數 等 各 項 統 計..16 參 結 論 與 建 議..18 一 結 論..18 二 建 議..18 肆 參 考 資 料 或 文 獻..19-0 -

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壹 前 言 一 撰 研 動 機 機 動 車 輛 通 常 依 使 用 目 的 可 分 為 客 車 及 貨 車, 各 可 依 載 客 數 及 總 重 區 分 大 小 型, 另 依 是 否 因 提 供 載 送 乘 客 或 貨 物 獲 取 報 酬 亦 分 為 營 業 車 及 自 用 車, 因 此 適 合 駕 駛 這 些 不 同 種 汽 車 的 駕 駛 執 照 種 類 可 區 分 為 普 通 小 型 車 職 業 小 型 車 普 通 大 貨 車 職 業 大 貨 車 普 通 大 客 車 職 業 大 客 普 通 聯 結 車 職 業 聯 結 車 等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0 條 規 定, 須 年 滿 18 歲 後, 申 請 學 習 駕 照, 才 可 學 習 考 領 最 基 本 的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至 少 須 20 歲 以 上, 才 可 考 領 職 業 駕 照 晋 級 考 領 的 過 程, 如 圖 壹 -1 所 示 以 上 8 個 汽 車 照 類 中, 有 4 個 等 級 的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這 4 個 職 業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駛 人 的 比 率, 可 能 因 各 地 的 工 商 狀 況 而 有 差 異 職 業 駕 照 可 供 駕 駛 人 駕 駛 營 業 車 輛 營 業 或 雖 駕 駛 自 用 車, 但 以 駕 駛 為 職 業 者 普 通 駕 照 持 照 人, 若 駕 駛 營 業 車 營 業, 或 以 駕 駛 為 職 業 者, 即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2 款 規 定, 應 處 以 1800 至 2300 元 罰 鍰 為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行 的 安 全, 除 以 上 駕 駛 資 格 之 限 制 外, 亦 規 定 可 持 有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的 年 齡, 除 計 程 車 駕 - 1 -

駛 人 可 至 68 歲 外, 其 餘 職 業 駕 駛 人 之 執 業 年 齡 上 限 至 65 歲 除 年 齡 限 制 外, 職 業 駕 駛 人 亦 須 確 保 其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因 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54 條 規 定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每 3 年 審 驗 1 次, 審 驗 之 實 施, 係 經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但 年 滿 60 歲 至 68 歲 者, 須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其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與 60 歲 以 下 定 期 審 驗 相 較, 尚 包 含 胸 部 大 片 X 光 檢 查 血 壓 心 電 圖 等 項 目 職 業 駕 駛 人 依 規 定 ( 如 第 貳 部 分 ) 有 定 期 審 驗 的 義 務, 如 未 履 行, 應 處 以 300~600 元 罰 鍰 ; 逾 期 1 年 以 上, 逕 行 註 銷 其 職 業 駕 照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參 加 定 期 審 驗 的 日 期 ( 月 日 電 腦 自 動 設 定 為 出 生 月 日 ), 已 明 確 記 載 於 駕 駛 執 照 上, 當 事 人 有 自 行 注 意 的 義 務 但 為 了 加 強 服 務, 各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有 先 行 郵 寄 通 知 單 的 服 務 ( 本 處 在 每 月 月 底 寄 發 明 信 片 通 知 下 月 份 應 參 加 審 驗 的 職 業 駕 駛 人 ) 另 考 量 部 分 駕 駛 人 因 忘 記 或 未 收 到 明 信 片, 或 已 不 住 在 駕 籍 地 址 等 因 素 致 未 如 期 審 驗, 本 處 特 在 逾 應 審 日 期 將 近 1 個 月, 依 法 須 處 以 罰 鍰 時, 再 以 信 函 通 知 催 辦 1 次, 寄 至 當 事 人 戶 籍 地 各 職 業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駛 人 的 比 率, 全 國 高 雄 市 及 臺 北 市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催 辦 審 驗 服 務 措 施, 是 否 能 有 效 促 使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時 辦 理 審 驗, 達 成 提 供 此 措 施 之 目 的? 以 上 項 目 頗 值 分 析 研 究, 爰 加 以 探 討, 撰 寫 本 報 告 - 2 -

各 級 駕 駛 執 照 晋 級 考 照 所 需 經 歷 圖 示 6 個 月 ( 或 駕 訓 班 訓 練 7 週 ) 2 年 0 申 請 學 習 駕 駛 證 3 個 月 ( 或 駕 訓 班 訓 練 5 週 ) A 考 領 普 小 3 個 月 B 1 年 考 領 職 小 D 考 領 職 貨 1 年 1 年 F 考 領 職 客 H 考 領 職 聯 1 年 註 : 1. 原 領 有 職 業 駕 照, 取 得 高 1 級 車 輛 普 通 駕 照 滿 3 個 月, 得 換 領 同 級 職 業 駕 照 ) 2.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以 領 有 大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2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申 請 考 驗 取 得 聯 結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不 得 駕 駛 大 客 車 代 用 大 客 車 大 客 貨 兩 用 車 ( 61) 3 個 月 C 考 領 普 貨 1 年 3 個 月 E 考 領 普 客 2 年 1 年 3 個 月 G 考 領 普 聯 各 級 照 類 經 歷 圖 示 A B 6 個 月 2 訓 練 4 週 參 加 大 貨 車 駕 訓 班 C D 小 型 車 駕 照 晋 級 考 試 參 加 駕 班 經 歷 限 制 註 : 其 他 參 加 晋 1 級 駕 訓 班 亦 需 至 少 6 個 月 經 歷 A E 2 年 訓 練 7 週 1 年 6 個 月 4 訓 練 4 週 3 B F D 參 加 逕 升 大 參 加 聯 結 車 B 客 駕 訓 班 駕 訓 班 小 客 車 駕 照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大 貨 車 駕 照 晋 級 考 試 參 加 照 經 歷 限 制 駕 班 經 歷 限 制 以 上 各 圖 代 號 說 明 : A: 普 通 小 型 車 B: 職 業 小 型 車 C: 普 通 大 貨 車 B: 職 業 大 貨 車 E: 普 通 大 客 車 F: 職 業 大 客 車 G: 普 通 聯 結 車 H: 職 業 聯 結 車 圖 壹 -1 考 領 各 級 駕 照 所 須 經 歷 時 間 示 意 圖 - 3 - C G H

二 撰 研 目 的 : ( 一 ) 高 雄 市 的 職 業 駕 駛 人, 各 級 照 類 的 比 率 與 全 國 及 臺 北 市 的 差 異 情 形 為 何? 對 此 差 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如 何 因 應? ( 二 ) 審 驗 通 知 服 務 對 於 降 低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的 影 響 程 度 如 何? 是 否 有 繼 續 辦 理 的 效 益? 三 分 析 範 圍 : 分 析 之 數 據 蒐 集 方 法 及 時 間 本 研 究 中 各 照 類 職 業 駕 駛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為 交 通 部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每 月 應 審 驗 人 數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人 數, 係 引 自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的 業 務 紀 錄 資 料 分 析 之 方 法, 有 依 地 點 為 變 數 之 分 析 ; 亦 有 政 策 前 後 的 指 標 分 析 - 4 -

貳 現 況 研 析 一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如 下 ( 一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 第 22 條 : 汽 車 駕 駛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1800 元 以 上 3600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禁 止 其 駕 駛 : 1 領 有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營 業 汽 車 營 業 2 領 有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以 駕 駛 為 職 業 第 26 條 :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不 依 規 定 期 限,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者, 處 新 臺 幣 300 以 上 600 以 下 罰 鍰 ; 逾 期 一 年 以 上 者, 逕 行 註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前 項 經 逕 行 註 銷 駕 駛 執 照 之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得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 二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50 條 : 第 3 項 :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於 退 役 後 一 年 內, 得 憑 軍 事 運 輸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證 明,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或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第 4 項 : - 5 -

前 項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於 服 役 期 間, 因 社 會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或 重 大 事 故 時, 為 應 客 貨 運 輸 之 需 要, 得 經 過 適 當 訓 練 後 憑 軍 事 運 輸 主 管 機 關 繕 造 之 名 冊 及 核 發 之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證 明, 由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專 案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並 由 軍 事 運 輸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集 中 保 管, 於 執 行 緊 急 疏 運 支 援 任 務 時 分 發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攜 帶 備 查, 於 任 務 結 束 時 繳 還 ; 並 俟 於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退 伍 時 發 給 作 為 民 間 駕 駛 之 用 第 52 條 ( 第 1 2 項 )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自 發 照 之 日 起 每 滿 6 年 換 發 1 次, 汽 車 駕 駛 人 應 於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後 1 個 月 內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新 照 但 年 滿 60 歲 之 職 業 駕 駛 人 經 依 第 64 條 之 1 規 定 體 格 檢 查 判 定 合 格 者, 換 發 有 效 期 限 1 年 之 新 照 至 年 滿 65 歲 止 前 項 駕 駛 人 屬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前 1 年 內 未 受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且 依 第 64 條 之 1 規 定 體 格 檢 查 判 定 合 格 者, 得 換 發 有 效 期 間 1 年 之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至 年 滿 68 歲 止 第 53 條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分 為 下 列 各 類 : 1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2 大 貨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3 大 客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4 聯 結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5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 6 -

6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7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8 聯 結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第 54 條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之 駕 駛 執 照, 應 自 發 照 之 日 起, 每 滿 三 年 審 驗 一 次, 並 於 審 驗 日 期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審 驗, 經 審 驗 不 合 格 者, 扣 繳 其 駕 駛 執 照, 俟 審 驗 合 格 後 發 還 之 駕 駛 人 因 患 病 出 國 服 兵 役 駕 照 被 吊 扣 羈 押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之 執 行, 不 能 按 時 審 驗 者, 得 於 病 癒 回 國 退 役 駕 照 吊 扣 期 滿 撤 銷 羈 押 出 獄 或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六 個 月 內 持 原 照 及 有 關 證 明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審 驗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得 憑 因 逾 期 審 驗 被 註 銷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但 在 未 換 發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前, 不 得 駕 駛 汽 車 第 64 條 之 1: 第 1 項 : 年 滿 60 歲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每 年 至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作 體 格 檢 查 一 次, 其 合 格 標 準 除 依 第 64 條 規 定 外, 並 經 醫 師 判 定 符 合 下 列 合 格 標 準 : 1 血 壓 : 收 縮 壓 未 達 160 mm/hg; 舒 張 壓 未 達 100 mm/hg 2 胸 部 X 光 大 片 檢 查 : 合 於 健 康 標 準 - 7 -

3 心 電 圖 檢 查 : 合 於 健 康 標 準 或 輕 微 異 常 不 影 響 健 康 安 全 4 無 下 列 任 一 疾 病 : (1) 患 有 高 血 壓, 經 臨 床 診 斷 不 足 以 勝 任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經 休 息 30 分 鐘 後, 平 均 血 壓 之 收 縮 壓 達 160 mm/hg 或 舒 張 壓 達 100 mm/hg (2) 患 有 糖 尿 病 且 血 糖 無 法 控 制 良 好 (3) 患 有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及 其 他 心 臟 疾 病, 經 臨 床 診 斷 不 足 以 勝 任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4) 患 有 癲 癇 腦 中 風 眩 暈 症 重 症 肌 無 力 等 身 體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5) 患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史 者 肺 功 能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或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FVC) 低 於 60% 之 預 測 值 (6)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致 不 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者, 或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者, 或 有 傷 害 行 為 (7) 患 有 慢 性 酒 精 中 毒 及 藥 物 依 賴 成 癮 (8) 患 有 經 常 性 打 呼 合 併 白 天 嗜 睡 者, 白 天 嗜 睡 指 數 大 於 12 但 接 受 多 功 能 睡 眠 檢 查 評 估 治 療 有 效 者, 不 在 此 限 (9) 其 他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或 患 有 其 他 疾 病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第 65 條 申 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者,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 1 年 齡 : - 8 -

(3) 考 領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20 歲, 最 高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65 歲 2 經 歷 : (4) 應 考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有 學 習 駕 駛 6 個 月 以 上 之 經 歷 (5) 應 考 大 貨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6) 應 考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8) 應 考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 或 領 有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2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並 經 立 案 之 駕 駛 訓 練 機 構 小 型 車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駛 訓 練 結 業 者 (10) 應 考 聯 結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或 領 有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2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第 3 項 : 領 有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滿 3 個 月 之 駕 駛 人, 得 報 考 同 級 車 類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除 應 具 備 報 考 之 資 格 外, 並 應 補 考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應 考 之 科 目 - 9 -

二 職 業 駕 駛 人 相 關 概 況 統 計 ( 一 ) 各 職 業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比 率 分 析 : 本 研 究 蒐 全 國 高 雄 市 及 臺 北 市 的 各 級 汽 車 駕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如 表 貳 -1 貳 -2 貳 -3 職 業 表 貳 -1 全 國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 98 年 12 月 普 通 合 計 (c=a+b)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a/c)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a) (Ni/ΣN) (b) (Ni/ΣN) 聯 結 車 111,262 23.1% 33,808 0.3% 145,070 76.7% 大 客 車 84,724 17.6% 108,196 1.0% 192,920 43.9% 大 貨 車 131,847 27.4% 516,517 4.6% 648,364 20.3% 小 型 車 153,149 31.9% 10,516,776 94.1% 10,669,925 1.4% 合 計 (ΣN) 480,982 100.0% 11,175,297 100.0% 11,656,280 4.1% - 10 -

表 貳 -2 高 雄 市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 職 業 98 年 12 月 普 通 合 計 (c=a+b)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a/c) 人 數 比 率 比 率 人 數 (b) (a) (Ni/ΣN) (Ni/ΣN) 聯 結 車 8,366 29.8% 2,666 0.3% 11,032 75.8% 大 客 車 4,144 14.8% 6,520 0.8% 10,664 38.9% 大 貨 車 6,902 24.6% 30,139 3.9% 37,041 18.6% 小 型 車 8,633 30.8% 744,165 95.0% 750,998 0.9% 合 計 (ΣN) 28,045 100.0% 783,490 100.0% 809,736 3.2% 表 貳 -3 臺 北 市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 職 業 98 年 12 月 普 通 合 計 (c=a+b)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a/c)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a) (Ni/ΣN) (b) (Ni/ΣN) 聯 結 車 3,719 7.2% 1,479 0.1% 5,198 71.6% 大 客 車 9,420 18.2% 12,337 0.9% 21,757 43.3% 大 貨 車 6,191 12.0% 25,633 1.9% 31,824 19.5% 小 型 車 32,443 62.6% 1,321,580 97.1% 1,354,024 2.4% 合 計 (ΣN) 51,773 100.0% 1,361,029 100.0% 1,412,803 3.7% 茲 將 表 貳 -1 貳 -2 貳 -3 中 的 各 種 照 類 職 業 駕 照 所 佔 比 率, 依 全 國 高 雄 市 臺 北 市 作 比 較, 分 析 如 圖 貳 -1 所 示, 高 雄 市 與 臺 北 市 間 各 照 類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照 的 比 率, 兩 市 以 聯 結 車 差 距 最 大, 達 4.1 倍 (29.8% 7.2%), 職 業 大 貨 車 駕 照 次 之, 達 2.1 倍 (24.6% 12%), - 11 -

17.6 百 分 比 23.1 27.4 31.9 職 業 大 客 車 駕 照 差 異 不 大 以 上 3 種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照 合 計 百 分 數, 高 雄 市 為 69.2%, 臺 北 市 為 37.4%, 高 雄 市 為 臺 北 市 的 1.8 倍 但 職 業 小 型 車 則 呈 現 臺 北 市 為 高 雄 市 的 2.0 倍, 顯 示 高 雄 臺 北 兩 市 的 經 濟 型 態 不 同, 高 雄 市 鄰 近 高 雄 港, 以 工 業 及 海 運 相 關 行 業 較 發 達, 衍 伸 持 有 職 業 聯 結 車 職 業 大 貨 車 駕 照 比 率 高 70.0 62.6 60.0 50.0 40.0 30.0 20.0 29.8 14.8 18.2 24.6 12 30.8 全 國 高 雄 市 臺 北 市 10.0 7.2 0.0 聯 結 車 大 客 車 大 貨 車 小 型 車 圖 貳 -1 各 照 類 職 業 駕 駛 人 佔 總 數 比 率 - 全 國 及 市 臺 北 高 雄 市 - 12 -

各 照 類 有 效 職 業 駕 照 持 有 數 ( 二 ) 高 雄 市 歷 年 職 業 駕 駛 人 總 數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表 貳 -4 高 雄 市 各 職 業 照 類 分 年 統 計 表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職 業 聯 結 車 8,283 8,754 8,181 8,277 8,351 8,366 職 業 大 客 車 4,293 4,291 3,870 3,899 3,944 4,144 職 業 大 貨 車 8,830 8,695 7,309 7,171 7,042 6,902 職 業 小 型 車 13,397 12,978 9,474 9,197 8,796 8,633 合 計 34,803 34,718 28,834 28,544 28,133 28,045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年 度 職 業 聯 結 車 職 業 大 客 車 職 業 大 貨 車 職 業 小 型 車 合 計 圖 貳 -2 高 雄 市 年 度 別 各 照 類 職 業 駕 駛 人 統 計 圖 三 通 知 職 業 駕 駛 人 辦 理 審 驗 之 服 務 措 施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參 加 定 期 審 驗 的 日 期 已 明 確 記 載 於 駕 駛 執 照 上, 當 事 人 雖 有 自 行 注 意 的 義 務, 但 本 處 為 加 強 服 務, 於 每 月 月 底 寄 發 明 信 片 通 知 下 月 份 應 參 加 審 驗 的 職 業 駕 駛 人, 格 式 如 圖 貳 -3: - 13 -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服 務 單 ( 一 ) 處 本 部 81157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民 路 71 號 電 話 :(07)3613161 轉 221 279 網 址 :http://mvdis1.kcg.gov.tw 南 區 分 處 : 80293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安 康 路 22 號 電 話 :(07)2257812 轉 2303 如 已 完 成 審 驗 手 續 者, 本 服 務 單 請 作 廢 請 併 換 汽 車 駕 照 市 縣 區 路 巷 號 樓 之 先 生 / 女 士 收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高 雄 郵 局 許 可 證 高 雄 字 第 278 號 國 內 明 信 片 您 的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不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審 驗, 將 於 審 驗 日 期 逾 期 1 年 後 被 註 銷, 請 儘 速 辦 理 職 業 大 貨 車 違 規 未 結 : 0 件 ( 1. 件 數 僅 供 參 考 2. 換 補 照 審 驗 前 須 先 結 清 積 欠 之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 審 驗 應 備 : 身 分 證 駕 照 正 本 合 格 之 體 檢 表 ( 詳 細 規 定 60 歲 以 上 併 辦 換 補 照 逾 期 註 銷 自 願 換 發 普 通 駕 照 請 詳 閱 背 面 注 意 事 項 ) 審 驗 期 限 : 至 99 年 月 日 止 ( 請 依 期 限 辦 理, 逾 期 1 個 月 以 上 者 罰 鍰 300 至 600 元, 逾 期 1 年 以 上 者 並 逕 行 註 銷 駕 照 ) 註 :1. 請 依 背 面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2. 審 驗 期 限, 如 有 不 符, 請 向 本 處 第 二 科 查 詢 更 正 圖 貳 -3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服 務 單 另 考 量 部 分 駕 駛 人 因 忘 記 或 未 收 到 明 信 片, 或 已 不 住 在 駕 籍 地 址 等 因 素 致 未 如 期 審 驗, 本 處 特 在 逾 應 審 日 期 將 近 1 個 月, 依 法 須 處 以 罰 鍰 時, 再 以 信 函 通 知 催 辦 1 次, 每 月 寄 發 3 次, 例 如 每 月 3 日 寄 發 應 審 日 為 上 個 月 中 旬 者,13 日 寄 發 應 審 日 為 上 個 月 下 旬 者 23 日 寄 發 應 審 日 為 本 月 上 旬 者 催 審 服 務 單 如 圖 貳 -4, 本 處 自 98 年 4 月 起 實 施 該 項 服 務 - 14 -

81157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民 路 71 號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811 市 縣 區 路 巷 號 樓 之 先 生 ( 審 驗 期 限 :99 年 月 日 ) 罰 款 前 提 醒 親 愛 的 職 業 駕 駛 朋 友 您 好! 您 是 否 注 意 到, 汽 車 駕 照 上 的 審 驗 日 期 已 經 過 期 了? 依 照 規 定, 您 必 須 每 3 年 在 審 驗 日 期 前 後 1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辦 理 審 驗, 提 醒 您, 若 超 過 期 限, 將 被 處 300~600 元 罰 鍰 ( 期 限 如 本 函 封 面 所 示, 距 現 在 只 剩 不 到 10 天 了!); 超 過 審 驗 日 期 1 年 以 上, 除 罰 款 外 將 被 註 銷 職 業 駕 照, 請 您 務 必 在 期 限 前 辦 理 審 驗 所 需 證 件, 請 詳 閱 下 表 說 明 若 無 以 駕 駛 為 業 或 駕 駛 營 業 汽 車 營 業 之 需 求, 可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的 普 通 駕 照, 即 可 免 除 審 驗 倘 有 需 求 時 經 體 檢 合 格 就 可 免 考 換 回 職 業 駕 照, 敬 祝 您 行 車 平 安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敬 啟 洽 詢 電 話 (07)3613161 轉 279, 221 ----------- ----------- ----------- ------------ ------------ ---------- ----------- ----------- ----------- ----------- 職 業 駕 照 審 驗 及 換 發 普 通 駕 照 應 備 文 件 一 覽 表 應 備 文 件 申 辦 項 目 規 定 期 間 審 內 審 驗 驗 職 普 互 換 逾 期 審 驗 ( 延 期 詳 註 2) 職 業 換 普 通 普 通 換 回 職 業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機 車 駕 照 汽 車 駕 照 正 本 1 照 片 (6 個 月 內, 其 餘 詳 註 1) 合 格 之 體 檢 表 ( 審 驗 專 用, 3 個 月 內 有 效 ) 註 1 註 1 2 張 1 張 ( 不 含 體 檢 用 ) 應 繳 規 費 / 逾 審 罰 鍰 注 意 事 項 免 費 ( 註 1) 若 有 違 規 罰 款 案 罰 300~ 600 元 ( 註 1) 規 費 200 元 ( 超 過 期 限 罰 鍰 同 上 ) 規 費 200 元 件, 請 先 至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中 心 繳 清 結 案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時 應 攜 代 辦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註 1: 一 併 辦 理 定 期 換 照 者 加 附 6 個 月 內 1 吋 照 片 1 張 併 辦 補 照 者 須 附 印 章 及 照 片 2 張 ; 換 補 照 者 應 繳 交 規 費 200 元 ( 照 片 應 為 : 光 面 素 色 背 景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不 得 為 合 成 照 片 生 活 照 及 已 加 蓋 章 戳 之 照 片 ) 註 2: 駕 駛 人 因 患 病 出 國 服 兵 役 駕 照 被 吊 扣 羈 押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之 執 行, 不 能 按 時 審 驗 者, 得 於 病 癒 回 國 退 役 駕 照 吊 扣 期 滿 撤 銷 羈 押 出 獄 或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6 個 月 內 持 原 照 及 有 關 證 明 申 請 審 驗 註 3: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不 依 規 定 期 限,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者, 處 新 臺 幣 300 元 以 上 600 元 以 下 罰 鍰 ; 逾 期 1 年 以 上 者, 逕 行 註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前 項 經 逕 行 註 銷 駕 駛 執 照 之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得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圖 貳 -4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催 辦 服 務 單 - 15 -

四 職 業 駕 駛 人 審 驗 服 務 單 寄 發 數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數 等 各 項 統 計 本 處 相 關 審 驗 通 知 的 服 務 措 施 實 施 方 式 如 前 述, 職 業 駕 駛 人 逾 期 辦 理 審 驗 超 過 1 個 月 者, 已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逾 期 未 滿 1 年 應 處 罰 鍰, 逾 期 6 個 月 者, 以 二 代 公 路 監 理 資 訊 系 統 挑 檔 掣 發 舉 發 單 實 施 至 今 相 關 舉 發 案 件 數 分 月 統 計 如 下 : 表 貳 -5 舉 發 職 業 駕 駛 人 逾 期 審 驗 件 數 統 計 表 舉 發 件 數 應 辦 理 審 應 辦 理 審 舉 發 年 月 佔 應 審 人 驗 年 月 驗 人 數 件 數 數 百 分 比 97 年 10 月 538 98 年 07 月 44 8.2% 97 年 11 月 441 98 年 07 月 47 10.7% 97 年 12 月 417 98 年 08 月 46 11.0% 98 年 01 月 620 98 年 09 月 54 8.7% 98 年 02 月 511 98 年 09 月 53 10.4% 98 年 03 月 536 98 年 10 月 45 8.4% 98 年 04 月 583 98 年 11 月 29 5.0% 98 年 05 月 613 98 年 12 月 23 3.8% 98 年 06 月 589 99 年 01 月 29 4.9% 98 年 07 月 732 99 年 02 月 45 6.1% 98 年 08 月 806 99 年 03 月 44 5.5% 98 年 09 月 790 99 年 04 月 41 5.2% - 16 -

98 年 10 月 870 99 年 05 月 36 4.1% 98 年 11 月 883 99 年 06 月 60 6.8% 98 年 12 月 725 99 年 08 月 44 6.1% 先 前 提 到 的 罰 鍰 前 10 日 催 審 服 務, 係 自 98 年 4 月 應 辦 理 審 驗 者 開 始 實 施, 茲 將 表 貳 -5 舉 發 件 數 應 審 人 數 以 實 施 前 後 作 分 野, 分 析 實 施 催 審 前 後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的 百 分 比 如 表 貳 -6 表 貳 -6 實 施 催 審 服 務 前 後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分 析 舉 發 件 數 應 辦 理 審 驗 應 辦 理 審 佔 應 審 人 數 年 月 驗 總 人 數 總 件 數 百 分 比 實 施 前 (97 年 10 月 至 3,063 289 9.4% 98 年 3 月 ) 實 施 後 (98 年 4 月 至 98 年 12 月 ) 6,591 351 5.3% 表 貳 -6 顯 示, 實 施 催 審, 可 降 低 將 來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達 43.5% ( [9.44%-5.33%] 9.44% ), 因 此 催 審 服 務 可 使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時 參 加 審 驗, 有 效 避 免 被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 17 -

參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結 論 : 1. 高 雄 市 與 臺 北 市 間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照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駛 人 合 計 之 比 率, 高 雄 市 為 69.2%, 臺 北 市 為 37.4%, 高 雄 市 為 臺 北 市 的 1.8 倍 但 職 業 小 型 車 則 呈 現 臺 北 市 為 高 雄 市 的 2.0 倍 2. 實 施 催 審, 可 降 低 將 來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達 44% ( 二 ) 建 議 1. 高 雄 市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與 全 國 比 較 之 下 相 對 較 高, 倘 政 策 上 實 施 對 大 型 車 駕 駛 人 之 特 別 措 施 ( 例 如 40 歲 以 上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人 審 驗 之 體 檢 規 定 比 照 60 歲 以 上 職 業 駕 駛 人 ; 或 審 驗 前 應 有 前 2 年 內 參 加 公 路 總 局 訓 練 機 構 之 教 育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等 ), 宜 充 分 宣 導 週 知 2. 實 施 催 審 服 務 可 使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時 參 加 審 驗, 有 效 避 免 被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有 繼 續 辦 理 的 效 益 - 18 -

肆 參 考 資 料 或 文 獻 1.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99 年 5 月 5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900107731 號 令 修 正 2.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99 年 7 月 1 日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0990085029 號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0990871288 號 令 修 正 3. 交 通 部, 交 通 統 計 月 報 - 表 3-10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人 數,98 年 12 月 資 料 4.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高 雄 市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98 年 12 月 資 料 5.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統 計 月 報 - 臺 北 市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數,98 年 12 月 資 料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