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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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编 者 说 明 2007 年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 以 下 简 称 汇 编 ) 是 教 育 部 科 学 技 术 司 根 据 国 家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组 织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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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Transcription:

附 件 1 :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12 项 ) 一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5 项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征 地 管 理 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2. 保 存 人 事 关 系 及 档 案 费 3. 国 际 商 务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商 务 部 门 4. 纺 织 品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费 中 国 贸 促 会 和 地 方 贸 促 会 5.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费 二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7 项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石 油 ( 天 然 气 ) 勘 查 开 采 登 记 费 2.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登 记 费 3. 采 矿 登 记 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4.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费 5 一

5.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6.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证 审 查 费 7.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检 疫 费 -6 一

附 件 2 :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42 项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土 地 登 记 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房 屋 登 记 费 3. 住 房 交 易 手 续 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4. 船 舶 港 务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5. 船 舶 登 记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6. 沿 海 港 口 和 长 江 干 线 船 舶 引 航 收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农 业 部 门 7. 国 内 植 物 检 疫 费 8.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费 9. 新 兽 药 审 批 费 10. (( 进 口 兽 药 许 可 证 审 批 费 -7 一

11. (( 兽 药 典 兽 药 规 范 和 兽 药 专 业 标 准 收 丰 品 种 生 产 审 批 费 12. 已 生 产 兽 药 品 种 注 册 登 记 费 13. 拖 拉 机 号 牌 ( 含 号 牌 架 固 定 封 装 置 ) 费 14. 拖 拉 机 行 驶 证 费 15.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费 16.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费 17. 拖 拉 机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费 18. 拖 拉 机 驾 驶 许 可 考 试 费 19.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2 O.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 含 变 更 登 记 ) 费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2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收 费 22.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证 书 费 23. 标 准 物 质 定 级 证 书 费 24. 国 内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费 25.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考 核 费 26. 计 量 考 评 员 证 书 费 l 27. 计 量 考 评 员 考 核 费 28. 计 量 授 权 考 核 费 环 保 部 门 29.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费 一 8 一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30.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费 林 业 部 门 31.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费 32. 林 权 勘 测 费 33. 林 权 证 工 本 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34. 已 生 产 药 品 登 记 费 35. 药 品 行 政 保 护 费 36. 生 产 药 典 标 准 品 种 审 批 费 37. 中 药 品 种 保 护 费 38. 新 药 审 批 费 39. 新 药 开 发 评 审 费 旅 游 部 门 4 O. 星 级 标 牌 ( 含 星 级 证 书 ) 工 本 费 41. A 级 旅 游 景 区 标 牌 ( 含 证 书 ) 工 本 费 42. 工 农 业 旅 游 示 范 点 标 牌 ( 含 证 书 ) 工 本 费 一 9 一

附 件 3: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文 件 财 税 (2014J 77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减 免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I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 1 为 促 进 养 老 和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民 脱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 国 发 (2013J 35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 国 发 [2013J40 号 ) 的 规 定, 现 就 减 免 涉 及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事 项 通 知 如 怀 : -10 一

一 对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全 额 免 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收 取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二 上 述 免 征 或 减 半 收 取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包 括 : ( 一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收 取 的 土 地 复 垦 费 土 地 闲 置 费 耕 地 开 垦 费 土 地 登 记 费 ( 二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收 取 的 房 屋 登 记 费 白 蚁 防 治 费 ( 三 ) 人 防 部 门 收 取 的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 四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批 准 设 立 ( 简 称 省 级 设 立 ) 的 涉 及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三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要 公 布 减 免 省 级 设 立 的 涉 及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对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也 应 适 当 减 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同 时 对 本 地 区 出 台 涉 及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坚 决 取 消 违 规 设 立 的 各 类 收 费 四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本 通 知 规 定, 对 公 布 减 免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执 行 各 级 财 一 11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落 实 本 通 知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J 对 不 按 规 定 减 免 相 关 收 费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五 本 通 知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一 12 一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民 政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印 发 1.111-13 一

附 件 4: 特 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文 件 财 税 C 2014) 101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取 消 停 征 和 免 征 一 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微 企 业 负 担,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取 消 停 征 和 免 征 一 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12 项 中 央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见 附 件 1) 各 省 ( 区 市 ) 要 全 面 清 理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叫 费 项 目, 取 消 重 复 设 置 收 费 养 人 以 及 违 背 市 场 经 济 基 本 原 则 的 不 合 理 收 费 I 一 14 一

二 J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小 微 企 业 (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下 同 ) 免 征 42 项 中 央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见 附 件 2) 各 省 ( 区 市 ) 要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具 体 免 征 项 目 由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免 征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小 微 企 业 范 围, 由 相 关 部 门 参 照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具 体 确 定 三 取 消 停 征 和 免 征 上 述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统 筹 安 排 其 中, 行 政 机 关 和 财 政 补 助 事 业 单 位 的 经 费 支 出,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予 以 安 排 ; 自 收 自 文 事 业 单 位 的 经 费 支 出, 通 过 安 排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支 出 予 以 解 决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妥 善 安 排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预 算, 保 障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四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注 销 手 续, 并 到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缴 销 手 续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清 欠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渠 道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五 对 上 述 取 消 停 征 和 免 征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执 行, 不 得 以 其 他 名 目 或 者 转 为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方 式 变 相 继 续 收 费 六 坚 决 取 缔 各 种 乱 收 费 凡 未 经 国 务 院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越 权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一 15

律 取 消 对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所 有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及 其 具 体 实 和 情 况 纳 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政 务 公 开 范 畴,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和 公 共 特 体 实 时 对 外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目 录 清 单, 目 录 清 单 之 外 的 收 费, 一 律 不 得 执 行 各 级 财 政 价 格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对 继 续 违 规 收 费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予 以 严 肃 查 处, 并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附 件 : 1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12 项 ) 2.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42 项 ) - 16 一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I1 腾 腾 腾 腾 一 17 一

附 件 1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12 项 ) 一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共 5 项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征 地 管 理 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2. 保 存 人 事 关 系 及 档 案 费 3. 国 际 商 务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费 商 务 部 门 4. 纺 织 品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费 中 国 贸 促 会 和 地 方 贸 促 会 5.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费 二 暂 停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7 项 / f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石 油 ( 天 然 气 ) 勘 查 开 采 登 记 费 2.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登 记 费 3." 采 矿 登 记 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18 一

4.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费 5.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6.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证 审 查 费 7.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检 疫 费 一 19 一

附 件 2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 共 42 项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土 地 登 记 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2. 房 屋 登 记 费 3. 住 房 交 易 手 续 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4. 船 舶 港 务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届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5 船 舶 登 记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助 电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6. 沿 海 港 口 和 长 江 干 线 船 舶 引 航 收 费 (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收 ) 农 业 部 门 7. 国 内 植 物 检 疫 费 8.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费 9. 新 兽 药 审 批 费 -. 20 一

10. (( 进 口 兽 药 许 可 证 审 批 费 11. (( 兽 药 典 兽 药 规 范 和 兽 药 专 业 标 准 收 载 品 种 生 产 审 批 费 12. 已 生 产 兽 药 品 种 注 册 登 记 费 13. 拖 拉 机 号 牌 ( 含 号 牌 架 固 定 封 装 置 ) 费 14. 拖 拉 机 行 驶 证 费 15.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费 16.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费 17. 拖 拉 机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费 18. 拖 拉 机 驾 驶 许 可 考 试 费 19.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2 O.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 含 变 更 登 记 ) 费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2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收 费 22.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证 书 费 23. 标 准 物 质 定 级 证 书 费 24. 国 内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费 25.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考 核 费 26. 计 量 考 评 员 证 书 费 27. 计 量 考 评 员 考 核 费 28. 计 量 授 权 考 核 费 21

环 保 部 门 29.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费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30.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费 林 业 部 门 31.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费 32. 林 权 勘 测 费 33. 林 权 证 工 本 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34. 已 生 产 药 品 登 记 费 35. 药 品 行 政 保 护 费 36. 生 产 药 典 标 准 品 种 审 批 费 37. 中 药 品 种 保 护 费 38. 新 药 审 批 费 39. 新 药 开 发 评 审 费 旅 游 部 门 40. 星 级 标 牌 ( 含 星 级 证 书 ) 工 本 费 41. A 级 旅 游 景 区 标 牌 ( 含 证 书 ) 工 本 费 42. 工 农 业 旅 游 示 范 点 标 牌 ( 含 证 书 ) 工 本 费 一 22 一

附 件 5: 特 急 财 政 部 - 又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 (2014J 122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水 利 部 中 国 残 联 :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小 微 企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免 征 小 微 企 业 有 关 政 府 性 基 金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以 及 按 季 纳 税 的 季 度 9 万 元 ( 含 9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免 征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23 一

一 自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非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人 以 下 ( 含 20 人 ) 的 小 微 企 业 川 免 征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三 免 征 上 述 政 府 性 基 金 后,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种 事 业 发 展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统 筹 安 排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巾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财 除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朵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0 畔 叫 别 出 I 腾 腾 腾 酬 一 2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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