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1)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 (5)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6)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6) ( 二 )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9) ( 三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12) ( 四 )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承 办 单 位 人 员 和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16) ( 五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19) ( 六 ) 对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22) ( 七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24)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27)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28)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2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律 师 工 作 1 负 责 拟 订 全 市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政 策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 负 责 制 定 全 市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和 全 民 普 及 法 律 常 识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指 导 全 市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3 承 担 市 全 民 普 法 依 法 治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指 导 管 理 全 市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装 备 工 作 6 负 责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监 督 员 选 任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全 市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初 审 上 报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的 申 报 管 理 工 作 1. 人 民 警 察 法 (1995 年 2 月 通 过, 2012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二 十 二 条 : 散 布 有 损 国 家 声 誉 的 言 论,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参 加 旨 在 反 对 国 家 的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参 加 罢 工 的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警 务 工 作 秘 密 的 ;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案 情, 包 庇 纵 容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刑 讯 逼 供 或 者 体 罚 虐 待 人 犯 的 ; 非 法 剥 夺 限 制 他 人 人 身 自 由, 非 法 搜 查 他 人 的 身 体 物 品 住 所 或 者 场 所 的 ; 敲 诈 勒 索 或 者 索 取 收 受 贿 赂 的 ; 殴 打 他 人 或 者 唆 使 他 人 打 人 的 ; 违 法 实 施 处 罚 或 者 收 取 费 用 的 ; 接 受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的 请 客 送 礼 的 ; 从 事 营 利 性 的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受 雇 于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的 ; 玩 忽 职 守, 不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 其 他 违 法 乱 纪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九 条 :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武 器 警 械 的 2. 警 车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11 月 公 安 部 令 第 89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 不 按 规 定 审 批 和 核 发 警 车 牌 证 的 ; 不 按 规 定 涂 装 全 国 统 一 的 警 车 外 观 制 式 的 ; 驾 驶 警 车 时 不 按 规 定 着 装 携 带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人 民 警 察 证 的 ; 滥 用 警 用 标 志 灯 具 警 报 器 的 ;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警 车 或 者 转 借 警 车 的 ;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警 车 变 更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的 ; 挪 用 转 借 警 车 牌 证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律 师 法 (1996 年 5 月 通 过,2012 年 10 月 修 订 ) 第 五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2.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38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 不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对 拟 设 代 表 机 构 拟 任 代 表 的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审 核 的 ; 不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代 表 机 构 进 行 注 册 或 者 年 度 检 验 的 ;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 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拟 设 代 表 机 构 或 者 拟 1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2 3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律 师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公 证 工 作 8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律 师 以 及 在 临 沂 市 设 立 的 国 ( 境 ) 外 律 师 机 构 和 律 师 的 执 业 活 动 9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10 负 责 全 市 公 证 机 构 设 立 和 公 证 员 执 业 资 格 的 初 审 上 报 工 作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全 市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的 执 业 活 动 12 负 责 与 国 ( 境 ) 外 公 正 组 织 的 业 务 交 流 与 合 作 事 项 任 代 表 决 定 发 给 执 业 执 照 执 业 证 书 的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财 物 谋 取 私 利 的 ;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应 当 撤 销 代 表 机 构 或 者 代 表 执 业 许 可, 收 回 执 业 执 照 执 业 证 书 的 不 予 撤 销 收 回, 或 者 对 应 当 注 销 的 执 业 注 册 不 予 注 销 的 ; 依 法 收 缴 罚 款 不 开 具 罚 款 收 据 或 者 不 如 实 填 写 罚 款 数 额 的 ; 不 执 行 罚 款 收 缴 分 离 制 度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将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收 缴 的 罚 款 及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全 部 上 缴 国 库 的 ; 对 代 表 机 构 及 其 代 表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不 及 时 查 处 的 ; 有 不 严 格 执 法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的 其 他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3.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7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11 号,2012 年 11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25 号 修 订 ) 第 六 十 二 条 :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许 可 和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4.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7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12 号 ) 第 五 十 条 : 在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和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5.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9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19 号 ) 第 十 九 条 : 在 发 放 管 理 执 业 证 书 的 工 作 中, 违 反 律 师 法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6.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2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01 号 ) 第 四 十 三 条 : 在 公 证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证 书 管 理 对 公 证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年 度 考 核 的 过 程 中,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干 预 公 证 机 构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公 证 职 能 行 为 的 2. 公 证 员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3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02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在 公 证 员 职 务 任 免 公 证 员 执 业 证 书 管 理 对 公 证 员 执 业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过 程 中,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干 预 公 证 员 依 法 执 业 行 为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2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4 负 责 指 导 和 管 理 全 市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13 负 责 全 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审 核 申 报 登 记 工 作 14 负 责 面 向 社 会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员 的 资 格 登 记 注 册 和 年 检 工 作 15 负 责 面 向 社 会 的 司 法 鉴 定 资 质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1.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2005 年 2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四 条 :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在 鉴 定 人 和 鉴 定 机 构 的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中, 应 当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积 极 推 进 司 法 鉴 定 的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对 于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2.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山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五 十 九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3.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9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95 号 ) 第 四 十 二 条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4.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9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96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5. 司 法 鉴 定 执 业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2010 年 4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23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中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6.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5 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基 层 司 法 行 政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基 层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1.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3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59 号 ) 第 四 十 八 条 : 不 履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基 层 司 法 所 和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工 作 负 责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资 格 管 理 工 作 行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非 法 侵 犯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合 法 权 益 的 2.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3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60 号 ) 第 六 十 条 : 不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非 法 干 涉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3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拟 订 全 市 社 区 矫 正 及 安 置 帮 教 的 方 案 和 工 作 计 划 6 负 责 监 督 指 导 社 区 矫 正 和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负 责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社 区 矫 正 及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基 层 社 区 矫 正 及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1.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2012 年 1 月 司 发 通 2012 12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 在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过 程 中, 有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社 区 矫 正 及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7 承 担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责 任 负 责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有 关 培 训 和 考 务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1.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2008 年 9 月 司 法 部 令 第 114 号 ) 第 十 七 条 : 有 对 应 试 人 员 进 行 挟 私 报 复 或 者 诬 陷 等 行 为 的 2.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2008 年 8 月 司 法 部 司 发 2008 11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有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行 为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注 :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栏 目 中,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追 责 依 据 及 其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不 再 逐 一 列 出 4
( 无 ) 5
为 加 强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维 护 律 师 行 业 良 好 发 展 秩 序,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所, 公 职 律 师 办 公 室, 执 业 律 师, 外 国 和 香 港 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临 代 表 机 构 及 其 代 表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认 真 遵 守 律 师 法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办 法 和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持 应 有 执 业 资 质,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 二 )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包 括 律 师 业 务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办 理 重 大 法 律 事 务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等 情 况 ( 三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遵 守 执 业 纪 律 情 况 包 括 参 加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情 况, 依 法 规 范 执 业 廉 洁 诚 信 服 务 6
受 到 投 诉 和 奖 惩 等 情 况 ( 四 ) 制 定 和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包 括 执 业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审 查 收 费 与 财 务 管 理 投 诉 查 处 年 度 考 核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 建 设 和 实 施 情 况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监 督 组 织 开 展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二 ) 专 项 督 查 按 照 上 级 部 署 安 排 和 日 常 工 作 计 划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投 诉 查 处 根 据 当 事 人 投 诉 举 报 线 索, 对 可 能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四 ) 年 度 考 核 组 织 开 展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年 度 考 核, 监 督 指 导 律 师 协 会 对 律 师 的 年 度 考 核 ( 五 ) 案 卷 评 查 每 年 抽 查 6 家 以 上 市 直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2 个 县 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和 措 施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明 确 检 查 目 的 检 查 对 象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组 人 员 等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实 地 查 看 抽 查 暗 访 座 谈 了 解 等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7
( 三 ) 检 查 情 况 反 馈 检 查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点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律 师 法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度 检 查 考 核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一 般 问 题, 责 令 改 正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主 观 过 错,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8
为 加 强 对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公 证 执 业 活 动, 提 高 公 证 工 作 质 量,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市 公 证 机 构 及 公 证 员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认 真 遵 守 公 证 法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公 证 员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保 持 应 有 执 业 资 质, 依 法 开 展 公 证 业 务 活 动 ( 二 ) 业 务 开 展 和 公 证 质 量 情 况 包 括 公 证 业 务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等 情 况 ( 三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遵 守 执 业 纪 律 情 况 包 括 参 加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情 况, 依 法 规 范 执 业 廉 洁 诚 信 服 务 受 到 投 诉 和 奖 惩 等 情 况 ( 四 ) 制 定 和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包 括 业 务 运 作 质 量 控 制 投 诉 处 理 和 人 员 管 理 收 费 与 财 务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 建 设 和 实 施 情 况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监 督 组 织 开 展 对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执 业 活 动 进 9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二 ) 专 项 督 查 按 照 上 级 部 署 安 排 和 日 常 工 作 计 划 对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投 诉 查 处 根 据 当 事 人 投 诉 举 报 线 索, 指 导 行 业 协 会 对 可 能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四 ) 年 度 考 核 组 织 开 展 对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 五 ) 案 卷 评 查 每 年 随 机 抽 取 每 名 执 业 公 证 员 20 个 公 证 业 务 卷 宗 进 行 评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和 措 施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明 确 检 查 目 的 检 查 对 象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组 人 员 等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实 地 查 看 抽 查 暗 访 座 谈 了 解 等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检 查 情 况 反 馈 检 查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点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公 证 法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公 证 员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一 般 问 题, 责 令 改 正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公 证 机 构 和 公 证 员, 10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主 观 过 错,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1
为 加 强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司 法 鉴 定 执 业 活 动, 维 护 司 法 鉴 定 行 业 秩 序,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认 真 遵 守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依 法 开 展 司 法 鉴 定 活 动 等 情 况 ( 二 ) 执 行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技 术 标 准 和 操 作 规 范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等 规 定 的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适 用 国 家 行 业 及 司 法 部 推 荐 适 用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鉴 定 项 目 要 求 的 操 作 规 范 实 施 司 法 鉴 定 活 动 ( 三 ) 业 务 开 展 和 鉴 定 质 量 情 况 包 括 鉴 定 业 务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和 开 展 公 益 服 务 等 情 况 ( 四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情 况 包 括 参 加 政 治 思 想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情 况, 依 法 规 范 执 业 廉 洁 诚 信 服 务 受 到 投 诉 和 奖 惩 等 情 况 12
( 五 ) 制 定 和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包 括 业 务 运 作 质 量 控 制 投 诉 处 理 和 人 员 管 理 收 费 与 财 务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 建 设 和 实 施 情 况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监 督 组 织 开 展 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二 ) 专 项 督 查 按 照 上 级 部 署 安 排 和 日 常 工 作 计 划 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投 诉 查 处 根 据 当 事 人 投 诉 举 报 线 索, 对 可 能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四 ) 年 度 考 核 组 织 开 展 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年 度 考 核, 监 督 指 导 司 法 鉴 定 协 会 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的 年 度 考 核 ( 五 ) 案 卷 评 查 每 年 随 机 抽 取 10% 的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案 卷 进 行 评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和 年 度 考 核 程 序 : 1 下 发 通 知 ; 2 制 定 方 案 ; 3 组 织 实 施 ; 13
4 意 见 反 馈 ; 5 整 改 落 实 ; 6 资 料 归 档 ( 二 ) 投 诉 查 处 程 序 : 1 投 诉 受 理 ; 2 调 查 核 实 ; 3 处 罚 决 定 ; 4 送 达 执 行 ; 5 信 息 反 馈 ; 6 整 理 归 档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听 取 下 一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对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的 汇 报, 并 就 相 关 问 题 提 出 质 询 ( 二 ) 赴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实 地 查 看, 调 阅 司 法 鉴 定 人 业 务 档 案 查 阅 相 关 材 料,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记 录 调 查 取 证 核 实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一 般 问 题, 责 令 改 正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司 法 鉴 定 14
机 构 和 司 法 鉴 定 人,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主 观 过 错,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5
为 加 强 对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单 位 和 服 务 人 员 的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法 律 援 助 经 费 管 理 与 使 用,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维 护 受 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承 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证 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及 法 律 服 务 人 员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认 真 遵 守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山 东 省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司 法 部 法 律 援 助 程 序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开 展 法 律 援 助 活 动 ( 二 )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的 办 案 质 量, 重 大 复 杂 疑 难 案 件 是 否 集 体 讨 论 研 究, 刑 事 案 件 的 会 见 过 程 会 见 笔 录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等 ( 三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遵 守 执 业 纪 律 情 况 包 括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单 位 和 人 员 是 否 依 法 规 范 执 业 廉 洁 诚 信 服 务, 是 否 存 在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收 取 财 物 或 从 事 有 偿 法 律 服 务 等 情 况 ( 四 )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经 费 是 否 按 期 足 额 拨 付, 是 否 实 16
现 账 户 财 务 独 立, 是 否 使 用 独 立 科 目 核 算,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和 支 出 结 构 情 况, 支 付 办 案 补 贴 的 相 关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等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监 督 抽 取 部 分 案 件, 参 加 案 件 的 审 理 旁 听, 走 访 或 电 话 回 访 受 援 人 公 诉 人 审 判 人 员 和 仲 裁 人 员 等 ( 二 ) 案 卷 评 查 根 据 山 东 省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档 案 质 量 监 督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案 卷 评 查 ( 三 ) 投 诉 查 处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线 索, 对 可 能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承 办 单 位 和 法 律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四 ) 专 项 督 查 查 看 将 法 律 援 助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的 文 件, 法 律 援 助 结 构 的 决 算 报 表, 发 放 补 贴 审 批 单 发 放 记 录 现 金 总 账 现 金 日 记 账 银 行 对 账 单 等 材 料, 随 机 回 访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承 办 人 员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对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承 办 单 位 人 员 的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实 地 查 看 抽 查 暗 访 座 谈 了 解 等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二 ) 对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提 交 书 面 年 度 报 告 和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审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17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明 确 检 查 目 的 检 查 对 象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组 人 员 等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检 查 情 况 反 馈 检 查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点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律 师 法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山 东 省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一 般 问 题, 责 令 改 正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承 办 单 位 和 人 员,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以 及 危 害 程 度,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18
为 加 强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执 业 活 动,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市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认 真 遵 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 二 )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包 括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办 理 重 大 法 律 事 务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等 情 况 ( 三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遵 守 执 业 纪 律 情 况 包 括 参 加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情 况, 依 法 规 范 执 业 廉 洁 诚 信 服 务 受 到 投 诉 和 奖 惩 等 情 况 ( 四 ) 制 定 和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包 括 执 业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审 查 收 费 与 财 务 管 理 投 诉 查 处 年 度 考 核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 建 设 和 实 施 情 况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19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日 常 监 督 组 织 开 展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二 ) 专 项 督 查 按 照 上 级 部 署 安 排 和 日 常 工 作 计 划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专 项 活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投 诉 查 处 根 据 当 事 人 投 诉 举 报 线 索, 对 可 能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四 ) 年 度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对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年 度 检 查, 每 年 抽 查 全 市 10%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和 措 施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明 确 检 查 目 的 检 查 对 象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组 人 员 等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实 地 查 看 抽 查 暗 访 座 谈 了 解 等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检 查 情 况 反 馈 检 查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薄 弱 环 节,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汇 总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 四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点 问 题,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20
按 照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的 一 般 问 题, 责 令 改 正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由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主 观 错 误,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21
为 切 实 做 好 全 市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属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防 止 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维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依 法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的 县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实 施 情 况 ; ( 二 )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 三 ) 行 政 执 法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 ( 四 )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 五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和 证 件 管 理 工 作 ; ( 六 )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正 当 ; ( 七 )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监 督 检 查 采 取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也 可 以 采 取 抽 查 或 者 暗 访 等 方 式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抽 查 根 据 检 查 内 容, 一 般 抽 取 3-4 个 县 ( 区 ) 进 行 检 查 22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汇 报 ; 查 阅 复 制 调 取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 询 问 执 法 机 关 有 关 人 员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 组 织 实 地 调 查 勘 验, 或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录 音 录 像 拍 照 等 ; 组 织 召 开 听 证 会 专 家 论 证 会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被 检 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和 配 合,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隐 瞒 阻 挠 或 者 拒 绝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市 司 法 局 应 当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意 见 书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自 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并 向 市 司 法 局 报 告 纠 正 落 实 情 况 被 检 查 单 位 逾 期 未 按 照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意 见 书 自 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由 市 司 法 局 根 据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情 况,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的 规 定,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分 别 作 出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等 处 理 决 定 23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山 东 省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9 号 ) 要 求, 为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正 确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促 进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和 减 少 滥 用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的 发 生,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制 定 了 临 沂 市 司 法 局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已 在 临 沂 市 司 法 局 网 站 (http://www.sdlysfj.gov.cn) 公 布 一 主 要 内 容 对 照 我 局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逐 一 列 明 了 每 项 政 处 罚 的 执 法 主 体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和 具 体 法 定 罚 则, 分 轻 微 一 般 较 重 严 重 特 别 严 重 五 档 明 确 了 具 体 违 法 情 形 和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二 标 准 规 范 ( 一 ) 裁 量 原 则 1 行 为 人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没 有 给 他 人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一 般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2 行 为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从 轻 处 罚 的, 确 定 的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不 高 于 一 般 标 准 ; 可 以 减 轻 处 罚 的, 确 定 的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不 高 于 最 低 值 3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从 重 处 罚 的,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24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等 事 项 的, 确 定 的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不 低 于 一 般 标 准 4 同 时 具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从 重 情 节 且 不 具 有 从 轻 情 节 的, 确 定 的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一 般 为 最 高 值 ; 同 时 具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从 轻 情 节 且 不 具 有 从 重 情 节 的, 确 定 的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一 般 为 最 低 值 ; 同 时 具 有 从 重 从 轻 情 节 的,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根 据 主 要 情 节 确 定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5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实 施 单 处 处 罚 也 可 以 实 施 并 处 处 罚 的, 对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单 处 处 罚, 对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单 处 或 并 处 处 罚, 对 较 重 严 重 特 别 严 重 的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并 处 处 罚 6 多 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设 定 相 同 的 违 法 行 为 和 多 个 处 罚 标 准 的, 根 据 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 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的 原 则 进 行 适 用 ( 二 ) 裁 量 标 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和 行 政 执 法 实 践, 结 合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和 主 观 过 错 等 因 素,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空 间, 按 照 轻 微 一 般 较 重 严 重 特 别 严 重 等 五 档 划 分 处 罚 种 类 和 裁 量 标 准 分 档 一 般 以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本 质 性 要 素 或 重 要 性 要 素 为 标 准, 同 时 结 合 其 他 的 考 量 因 素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违 法 情 节 比 较 模 糊 的, 结 合 执 法 实 践, 尽 可 能 采 取 了 列 举 的 方 式, 使 每 个 档 次 都 有 对 应 明 确 的 违 法 情 节 后 果 及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 三 ) 完 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处 罚 程 序, 结 合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践 和 特 点, 优 化 固 化 行 政 处 罚 25
运 行 流 程, 编 制 了 行 政 处 罚 运 行 流 程 图 同 时,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投 诉 受 理 案 卷 评 查 教 育 培 训 案 例 指 导 等 配 套 制 度 26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1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途 径 和 12.4 国 家 宪 法 日 等 节 点, 宣 传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弘 扬 宪 法 精 神, 培 育 法 治 信 仰 法 制 宣 传 科 0539-8313886 27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28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29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30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