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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交 易 协 议

甲 方 : 乙 方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提 示 函 尊 敬 的 投 资 者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集 中 资 金 专 业 管 理 分 散 投 资 规 避 个 股 风 险 分 享 投 资 成 果 的 投 资 工 具 基 金 投 资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性,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一 定 获 得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为 了 使 您 更 好 地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特 提 供 本 风 险 提 示 函, 请 认 真 阅 读 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您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二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巨 额 赎 回 就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您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您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受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您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四 在 您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前, 请 您 尽 可 能 多 地 了 解 基 金 相 关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见 附 件 : 法 律 法 规 列 表 ), 树 立 正 确 的 理 财 观 念 同 时 请 您 详 细 阅 读 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及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公 告 和 有 关 信 息,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五 在 购 买 基 金 前, 请 您 详 细 阅 读 并 填 写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年 龄 经 济 实 力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收 益 预 期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情 况, 客 观 评 估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认 真 确 定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策 略, 挑 选 与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基 金 产 品 六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您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情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七 本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您 可 登 陆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www.csrc.gov.cn) 或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www.amac.org.cn) 进 行 相 关 查 询, 并 请 您 务 必 到 本 公 司 公 告 的 正 规 营 业 场 所 购 买 基 金 产 品 八 本 公 司 员 工 个 人 无 权 从 事 受 托 理 财 全 权 代 理 等 类 似 业 务, 请 勿 与 公 司 员 工 个 人 签 署 任 何 形 式 的 该 类 业 务 协 议 或 接 受 其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本 保 息 承 诺, 否 则 您 将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及 法 律 风 险 九 本 风 险 提 示 函 并 不 能 揭 示 从 事 基 金 交 易 的 全 部 风 险 及 证 券 市 场 的 全 部 情 形, 请 您 务 必 对 此 有 清 醒 的 认 识, 认 真 考 虑, 慎 重 决 策 甲 方 充 分 知 晓 投 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风 险, 自 愿 办 理 乙 方 代 理 的 基 金 业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就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章 双 方 声 明 第 一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作 如 下 声 明 : 1 甲 方 具 有 相 应 合 法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格,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或 限 制 投 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情 形 2 甲 方 保 证 在 乙 方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期 间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证 件 资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合 法 ; 甲 方 保 证 其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3 甲 方 已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乙 方 提 供 的 风 险 提 示 函, 清 楚 认 识 并 自 愿 承 担 证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4 甲 方 同 意 遵 守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的 规 则 5 甲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并 准 确 理 解 其 含 义, 特 别 是 其 中 有 关 乙 方 的 免 责 条 款 第 二 条 乙 方 向 甲 方 作 如 下 声 明 : 1 乙 方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开 展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第 三 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具 有 从 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的 合 法 资 格 2 乙 方 将 遵 守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规 则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规 则, 为 甲 方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服 务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第 三 条 当 甲 方 是 自 然 人 时 ( 下 称 个 人 投 资 者 ), 开 设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应 提 交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本 人 银 行 借 记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按 乙 方 要 求 填 写 开 户 资 料 当 甲 方 是 机 构 投 资 人 时, 开 设 交 易 账 户, 需 按 如 下 程 序 办 理 : 1 依 法 指 定 合 法 的 经 办 人,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 2 提 交 甲 方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提 交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4 预 留 印 鉴 第 四 条 甲 方 应 保 证 开 户 填 写 有 关 资 料 的 内 容 真 实 正 确 完 整 有 效, 当 有 关 资 料 发 生 变 化 时, 须 及 时 到 乙 方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因 甲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实 或 变 更 不 及 时 导 致 基 金 交 易 和 其 他 手 续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时,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第 五 条 投 资 者 开 设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同 时 自 行 设 置 交 易 密 码 甲 方 对 自 行 设 置 的 交 易 密 码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和 责 任 任 何 使 用 甲 方 密 码 进 行 的 交 易 均 视 为 有 效,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由 于 密 码 失 密 给 其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第 三 章 交 易 代 理 第 六 条 甲 方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为 准 第 七 条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1 接 受 并 忠 实 执 行 甲 方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2 为 甲 方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清 算 交 收 ; 3 为 甲 方 办 理 基 金 分 红 ; 4 接 受 甲 方 对 其 交 易 指 令 ( 含 特 殊 业 务 ) 的 查 询, 并 应 甲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清 单 ; 5 双 方 依 法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6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规 定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务 第 八 条 乙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的 规 定, 本 着 勤 勉 尽 职 的 精 神, 尽 最 大 努 力 向 甲 方 提 供 准 确 及 时 和 有 效 的 服 务 第 九 条 甲 方 应 按 照 相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契 约 和 乙 方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提 交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甲 方 进 行 委 托 交 易 时 必 须 提 供 委 托 人 ( 指 甲 方 本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办 人, 下 同 )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同 时 必 须 输 入 与 甲 方 预 留 信 息 相 符 的 信 息 和 正 确 的 密 码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第 十 条 甲 方 应 正 确 填 写 交 易 委 托 表 单, 因 甲 方 填 写 错 误 造 成 交 易 不 成 功,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交 易 凭 证 是 指 甲 方 在 柜 台 办 理 交 易 委 托 时 所 填 写 的 单 据 资 料 甲 方 的 交 易 行 为 和 交 易 结 果 以 甲 方 的 书 面 交 易 凭 证 ( 柜 台 办 理 情 况 下 ) 记 录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的 需 要 自 动 为 甲 方 到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手 续, 并 同 意 提 供 在 相 关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开 户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受 理 甲 方 的 各 类 基 金 业 务,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甲 方 可 在 交 易 委 托 受 理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后 对 相 关 交 易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第 四 章 资 金 结 算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需 按 乙 方 和 银 行 监 督 协 议 的 有 关 要 求 提 供 并 指 定 本 人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接 受 赎 回 款 分 红 款 和 其 他 退 款 的 账 户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在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时, 必 须 通 过 其 指 定 的 本 人 银 行 账 户 将 资 金 转 入 乙 方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乙 方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现 金 和 支 票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将 资 金 转 入 乙 方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而 未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的, 乙 方 可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资 金 退 回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时 : ( 一 ) 反 洗 钱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异 常 交 易 ; ( 二 ) 投 资 人 频 繁 开 立 撤 销 账 户 的 行 为 ; ( 三 ) 投 资 人 短 期 交 易 行 为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变 更 指 定 赎 回 银 行 账 户 的 行 为 ; ( 五 ) 违 反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的 交 易 ; ( 六 )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的 行 为 ; ( 七 ) 其 他 应 当 关 注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关 注 和 记 录, 并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未 销 户 前, 甲 方 不 得 撤 销 或 关 闭 其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如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撤 销 或 关 闭 该 账 户, 造 成 红 利 资 金 或 赎 回 资 金 无 法 入 账,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变 更 和 撤 销 第 十 九 条 当 甲 方 重 要 资 料 信 息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并 按 乙 方 的 要 求 办 理 相 关 变 更 业 务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遗 失 身 份 证 和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卡,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办 理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变 更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撤 销 交 易 委 托 时, 需 另 行 填 写 撤 单 委 托 第 二 十 二 条 甲 方 可 以 撤 销 在 乙 方 开 设 的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甲 方 撤 销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必 须 由 本 人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亲 自 到 乙 方 原 开 户 网 点 柜 台 办 理 撤 销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该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 无 任 何 基 金 单 位 和 基 金 在 途 权 益 ;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撤 销 不 符 合 条 件 乙 方 可 以 不 受 理 甲 方 的 销 户 委 托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销 户 即 表 明 甲 方 认 可 此 账 户 上 发 生 的 一 切 交 易 和 行 为, 甲 方 嗣 后 不 得 对 乙 方 提 出 任 何 权 利 要 求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限 期 纠 正, 甲 方 不 能 按 期 纠 正 或 拒 不 纠 正 的, 乙 方 可 限 制 甲 方 的 交 易 行 为 : 1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向 其 提 供 的 资 料 证 件 严 重 失 实 ; 2 甲 方 有 严 重 损 害 乙 方 合 法 权 益 影 响 其 正 常 经 营 秩 序 的 行 为 ;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六 章 乙 方 责 任 和 免 责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指 令 交 易 记 录 等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非 经 法 定 有 权 机 关 或 甲 方 指 示, 不 得 向 第 三 人 透 露 第 二 十 五 条 因 乙 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因 以 下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1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2 不 可 预 测 或 无 法 控 制 的 系 统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停 电 等 突 发 事 故 ; 3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部 门 的 要 求 对 系 统 进 行 改 版 升 级 完 善 而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正 常 交 易 4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正 常 办 理 交 易 事 项 ; 5 甲 方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上 述 第 1 2 款 所 述 事 件 发 生 后, 双 方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第 二 十 七 条 乙 方 通 过 各 种 显 示 设 备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种 基 金 信 息 及 资 料 仅 作 为 投 资 参 考, 不 构 成 具 体 的 操 作 依 据, 也 不 构 成 对 甲 方 进 行 某 种 基 金 交 易 的 暗 示 甲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参 考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第 二 十 八 条 因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银 行 过 错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乙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甲 方 向 相 关 机 构 请 求 损 失 赔 偿 第 七 章 争 议 的 解 决 第 二 十 九 条 当 双 方 出 现 争 议 时, 可 选 择 如 下 方 式 解 决 : 1 协 商 ; 2 提 请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调 解 ; 3 向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投 诉 ; 4 向 乙 方 所 在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5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6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若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及 行 业 规 章 修 订, 本 协 议 与 之 不 相 适 应 的 内 容 及 条 款 自 动 失 效, 相 关 内 容 及 条 款 按 新 修 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及 行 业 规 章 办 理 但 本 协 议 其 他 内 容 及 条 款 继 续 有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如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及 行 业 规 章 修 订, 需 要 修 改 或 增 补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修 改 或 增 补 的 内 容 由 乙 方 在 其 营 业 场 所 内 或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www.fengfd.com) 以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后 即 成 为 本 协 议 组 成 部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所 指 的 通 知 方 式 可 以 是 书 面 送 达 通 知 或 公 告 通 知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协 议 由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乙 方 所 发 布 的 规 章 文 件 办 理, 双 方 均 须 遵 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附 件 : 法 律 法 规 列 表 : 一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五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六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甲 方 ( 签 章 ): 年 月 日 乙 方 ( 签 章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