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Similar documents
對被利器刺傷及經黏膜與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及愛滋病病毒-接觸後的處理方法及預防措施-策略原則-2003年3月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4A 0.1%5% 14A 14A

(Chi)_.indb

穨_2_.PDF

針扎危害管理計畫指引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cgn

肝病养生.doc

39898.indb

穨ecr2_c.PDF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i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i

(As at 28

中医疗法(上).doc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尿路感染防治.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皮肤病防治.doc

性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全唐诗24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4D F736F F 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 >

<4D F736F F D BAC3A6FCA867A4FCAF66B0CAAAABA7ECAB72B6CBC17BA7C9B342B86DABFCA4DE28A977BD5A29>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I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i

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類別

全唐诗28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中医疗法(下).doc

眼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untitled

第三章

nb.PDF

bnbqw.PDF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Transcription:

牙 科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6 年 6 月 15 日 壹 目 的 預 防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內 發 生 感 染 事 件, 同 時 使 工 作 人 員 能 即 時 妥 善 處 理 及 採 取 適 當 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貳 適 用 對 象 提 供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參 考 使 用 ; 惟 各 院 所 對 於 指 引 之 運 用, 仍 須 依 實 際 之 可 行 性 與 適 用 性, 作 適 切 修 訂 內 化 為 作 業 流 程 所 需, 以 期 落 實 執 行 參 本 指 引 為 感 染 管 制 基 本 通 則, 如 發 生 疑 似 或 確 定 為 特 定 傳 染 病, 應 遵 循 各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執 行 其 特 定 疾 病 之 防 疫 作 為 肆 牙 醫 師 及 助 理 人 員 健 康 管 理 : 一 應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0 條 規 範, 按 照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0 條 與 第 11 條 規 定 之 檢 查 項 目 與 頻 次, 對 新 進 員 工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員 工 實 施 定 期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二 若 有 發 燒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腸 胃 道 皮 膚 有 化 膿 性 感 染 等 傳 染 性 疾 病 徵 兆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主 動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採 取 適 當 的 治 療 及 防 護 措 施, 並 遵 守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節 伍 牙 科 診 療 照 護 感 染 管 制 一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 一 ) 手 部 衛 生 1. 依 循 手 部 衛 生 5 時 機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 即 : 接 觸 病 人 前 執 行 清 潔 / 無 菌 操 作 技 術 前 暴 觸 病 人 風 險 後 接 觸 病 人 後 接 觸 病 人 環 境 後 ) 2. 當 雙 手 有 明 顯 的 髒 污 受 到 蛋 白 質 類 (proteinaceous) 物 質 的 污 染 或 是 沾 到 唾 液 血 液 或 體 液 時, 或 是 暴 露 在 可 能 產 芽 孢 的 微 生 物 1

下 ( 如 困 難 腸 梭 菌 或 炭 疽 桿 菌 ), 需 使 用 肥 皂 或 抗 菌 皂 洗 手 3. 根 據 WHO 醫 療 照 護 機 構 手 部 衛 生 指 引 指 出,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比 肥 皂 或 抗 菌 皂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短 設 置 或 攜 帶 方 便 降 低 手 部 細 菌 或 病 毒 數 目 的 效 果 佳 且 較 不 傷 手, 所 以 WHO 建 議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人 員 在 雙 手 沒 有 明 顯 髒 污 以 及 沒 有 受 到 蛋 白 質 類 物 質 與 唾 液 血 液 及 體 液 汙 染 的 情 況 下, 優 先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清 潔 雙 手, 全 面 推 廣 將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普 遍 設 置 在 病 人 照 護 區 域, 或 採 醫 護 人 員 隨 身 攜 帶 等 方 式, 使 照 護 人 員 可 以 在 執 行 臨 床 照 護 工 作 時, 不 需 離 開 照 護 區 域, 即 可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4. 應 注 意 勿 經 常 在 使 用 肥 皂 或 抗 菌 皂 洗 手 後 立 即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增 加 皮 膚 炎 發 生 的 機 會 5. 穿 戴 手 套 不 能 取 代 手 部 衛 生, 因 此 若 在 符 合 上 述 時 機 且 須 穿 戴 手 套 的 情 況 下, 則 在 穿 戴 手 套 前 或 在 脫 下 手 套 後, 仍 須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 二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1. 注 意 以 下 的 使 用 原 則 : (1) 執 行 牙 科 診 療 作 業 至 少 需 穿 戴 工 作 服 手 套 及 口 罩 ; 其 他 狀 況 視 需 要 穿 戴 隔 離 衣 髮 帽 護 目 鏡 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2) 預 防 在 卸 除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過 程 中 污 染 到 自 己 的 衣 服 或 皮 膚 (3) 在 離 開 看 診 之 房 間 區 域 或 診 療 室 前 卸 除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2. 手 套 (1) 當 預 期 可 能 接 觸 到 唾 液 或 血 液 或 其 他 可 能 的 感 染 物 質 黏 膜 組 織 不 完 整 的 皮 膚 或 可 能 受 污 染 的 完 整 皮 膚 時, 應 穿 戴 手 套 (2)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時, 穿 戴 符 合 工 作 性 質, 大 小 合 適 且 耐 久 的 手 套, 且 不 可 重 複 使 用 對 病 人 進 行 檢 查 或 非 手 術 性 之 一 般 操 作 2

時, 可 穿 戴 拋 棄 式 醫 療 用 手 套 ; 執 行 手 術 等 無 菌 操 作 技 術 時, 應 穿 戴 無 菌 的 拋 棄 式 醫 療 用 手 套 (3) 不 穿 戴 同 一 雙 手 套 治 療 一 位 以 上 的 病 人, 且 在 接 觸 病 人 和 / 或 其 周 圍 環 境 後 ( 包 含 醫 療 設 備 ), 以 適 當 的 方 式 脫 掉 手 套 避 免 手 部 污 染 (4) 清 潔 環 境 或 醫 療 設 備, 可 視 工 作 性 質 選 擇 穿 戴 拋 棄 式 手 套 或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工 作 手 套 ; 後 者 於 每 次 使 用 後 應 洗 淨 消 毒 及 晾 乾 3. 工 作 服 隔 離 衣 (1) 於 診 療 病 人 期 間, 應 穿 著 工 作 服 或 適 合 的 隔 離 衣 ( 包 括 可 重 複 使 用 或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 若 預 期 有 大 量 唾 液 血 液 或 體 液 噴 濺, 應 穿 著 防 水 性 隔 離 衣 (2) 診 療 過 程 中, 若 工 作 服 或 隔 離 衣 有 明 顯 髒 污 或 被 唾 液 血 液 或 體 液 汙 染 時, 應 脫 除 工 作 服 或 隔 離 衣 並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換 上 新 的 工 作 服 或 隔 離 衣 後, 再 進 行 下 一 位 病 人 的 診 療 4. 嘴 鼻 及 眼 睛 防 護 (1) 配 戴 合 適 的 口 罩, 以 同 時 覆 蓋 嘴 鼻, 盡 可 能 完 全 覆 蓋 下 巴 (2) 在 診 療 病 人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產 生 飛 沫 氣 霧 或 血 液 噴 濺, 應 依 執 行 工 作 的 需 求 選 擇 臉 部 防 護 具 ( 例 如 : 護 目 鏡 面 罩 ) 保 護 眼 睛 口 鼻 的 黏 膜 組 織 5. 若 診 療 項 目 預 期 會 產 生 唾 液 或 血 液 噴 濺 時 ( 例 如 : 洗 牙 或 牙 科 手 術 等 ), 可 搭 配 髮 帽 使 用 6. 牙 科 診 療 過 程 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建 議, 請 參 考 表 一 3

種 類 口 腔 診 療 表 一 牙 科 診 療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使 用 建 議 表 防 護 裝 備 口 罩 手 套 隔 離 衣 臉 部 防 護 具 ( 例 如 護 目 鏡 面 罩 等 ) 執 行 牙 科 手 術 V V V V 會 直 接 接 觸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例 如 : 使 用 高 速 手 機 洗 牙 機... 不 會 直 接 接 觸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例 如 : 口 腔 衛 教 病 情 解 釋 V V V * V V # V # 更 換 設 備 覆 蓋 面 V V 受 染 污 之 診 間 及 地 面 清 潔 消 毒 V V 清 洗 受 染 污 之 器 械 V V V( 防 水 圍 裙 ) V 滅 菌 器 械 打 包 V V 滅 菌 器 械 進 鍋 V V 取 出 滅 菌 器 械 V V( 具 耐 熱 性 ) * 可 視 狀 況 需 要 穿 著, 但 至 少 須 穿 工 作 服 # 視 狀 況 需 要 配 戴 口 罩 或 手 套 原 則 接 種 疫 苗 ( 三 ) 依 執 行 口 腔 診 療 暴 露 風 險 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原 則 有 暴 露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無 暴 露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HBV 必 要 必 要 其 他 ( 例 如 季 節 性 流 感 MMR 水 痘 疫 苗 ) 視 狀 況 需 要 手 部 衛 生 必 要 必 要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口 罩 必 要 必 要 視 狀 況 需 要 手 套 必 要 視 狀 況 需 要 臉 部 防 護 具 ( 例 如 : 面 罩 護 目 鏡 ) 若 有 飛 沫 氣 霧 時 必 要 隔 離 衣 / 工 作 服 必 要 必 要 視 狀 況 需 要 器 械 拋 棄 滅 菌 或 高 程 度 消 毒 拋 棄 滅 菌 或 中 ~ 低 程 度 消 毒 環 境 覆 蓋 之 表 面 更 換 覆 蓋 若 污 染 則 換 覆 蓋 未 覆 蓋 之 表 面 清 潔 消 毒 若 污 染 則 清 潔 消 毒 4

廢 棄 物 處 理 必 要 必 要 二 尖 銳 器 物 管 理 牙 科 常 用 之 尖 銳 器 物 如 注 射 針 頭 手 術 刀 片 探 針 刮 匙 根 管 銼 針 鑽 針 矯 正 鋼 線 等, 在 操 作 過 程 極 可 能 刺 傷 手, 避 免 被 用 過 污 染 之 器 具 刺 傷 其 注 意 事 項 為 : ( 一 ) 牙 科 注 射 針 頭 不 做 雙 手 回 套 彎 曲 針 頭 從 收 集 容 器 內 取 物 等 危 險 動 作 ( 二 ) 儘 快 處 理 使 用 過 的 尖 銳 物 品 ; 使 用 防 滲 漏 防 穿 刺 且 可 封 口 的 容 器 收 集 使 用 過 的 尖 銳 物 品, 收 集 容 器 的 放 置 應 儘 可 能 接 近 尖 銳 器 械 的 使 用 地 點, 但 須 注 意 避 免 放 在 訪 客 ( 尤 其 是 兒 童 ) 容 易 拿 到 的 地 方, 以 避 免 意 外 傾 翻 需 要 進 行 後 續 清 理 的 尖 銳 物 品, 亦 須 依 上 述 原 則, 使 用 防 滲 漏 防 穿 刺 的 容 器 收 集, 儘 速 送 至 指 定 場 所 集 中 處 理 ( 三 ) 建 議 在 尖 銳 物 品 廢 棄 物 收 集 容 器 約 3/4 滿 的 時 候, 予 以 封 口 停 止 再 使 用 ; 已 經 封 口 的 尖 銳 物 品 廢 棄 物 收 集 容 器 勿 再 開 啟, 也 不 要 嘗 試 取 出 內 裝 的 尖 銳 物 品, 或 清 理 重 複 使 用 收 集 容 器 封 口 後 之 尖 銳 物 品 廢 棄 物 收 集 容 器 應 依 醫 療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處 理 ( 四 ) 清 洗 尖 銳 器 械, 應 穿 戴 防 穿 刺 的 清 潔 用 手 套 ( 五 ) 如 果 手 口 腔 眼 睛 被 任 何 分 泌 物 噴 濺 到 時, 及 被 尖 銳 物 品 器 械 刺 傷 等 之 處 理 及 通 報 流 程, 可 參 考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之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如 附 表 1 2-1 及 2-2 三 器 械 消 毒 及 滅 菌 ( 一 ) 牙 科 器 械 滅 菌 消 毒 原 則 1. 依 照 廠 商 使 用 說 明 書 進 行 器 械 的 清 潔 消 毒 滅 菌 作 業 2. 醫 療 物 品 依 器 械 / 用 物 與 人 體 組 織 接 觸 之 感 染 風 險, 可 分 成 三 大 類 :(1)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2)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3) 非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 如 下 表 ) 5

分 類 定 義 例 子 方 法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critical item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semi-critical item 凡 有 進 入 人 體 無 菌 組 織 或 拔 牙 鉗 牙 根 挺 手 術 血 管 系 統 ( 如 口 腔 外 科 手 刀 鑽 針 根 管 銼 針 注 滅 菌 術 拔 牙 牙 周 手 術 植 牙 射 器 等 手 術 根 管 治 療 等 ) 之 物 品 使 用 時 須 接 觸 皮 膚 或 黏 膜 組 織, 而 不 進 入 血 管 系 統 或 人 體 無 菌 組 織 之 物 品 銀 汞 填 塞 器 銀 汞 輸 送 滅 菌 或 器 矯 正 鉗 口 鏡 探 針 高 程 度 消 毒 鑷 子 手 機 等 使 用 時 只 接 觸 完 整 皮 膚 而 治 療 椅 工 作 檯 面 X 光 清 潔 或 非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不 接 觸 人 體 受 損 的 皮 膚 或 機 把 手 開 關 按 鈕 等 中 程 度 ~ 低 程 度 non-critical item 黏 膜 者 消 毒 註 : 臨 床 使 用 消 毒 劑 分 類 如 下 : (1)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 可 用 於 殺 滅 非 芽 孢 的 微 生 物, 即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結 核 菌 黴 菌 及 病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 包 括 :2% 戊 乙 醛 (glutaraldehyde) 6%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過 醋 酸 (peracetic acid) 磷 苯 二 甲 醛 (ortho-phthalaldehyde, OPA) >1000ppm 的 次 氯 酸 水 溶 液 (sodium hypochlorite) (2) 中 程 度 消 毒 劑 : 通 常 用 在 皮 膚 消 毒 或 水 療 池 消 毒,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結 核 菌 部 分 黴 菌 部 分 親 水 性 病 毒 及 親 脂 性 病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 包 括 :10% 優 碘 或 碘 酒 70-75%(w/v) 酒 精 (3) 低 程 度 消 毒 劑 :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部 分 黴 菌 及 親 脂 性 病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 包 括 : 酚 化 合 物 (phenolics) 四 級 銨 化 合 物 (quaternary ammonium compounds) 氯 胍 (chlorhexidine gluconate) 較 低 濃 度 ( 一 般 為 100ppm) 的 次 氯 酸 水 溶 液 3. 牙 科 使 用 的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原 則 建 議 採 取 滅 菌 方 式 處 理, 無 法 經 高 壓 高 溫 滅 菌 之 器 械 ( 如 : 橡 膠 製 品 ), 應 依 廠 商 使 用 說 明, 若 屬 單 次 使 用 者, 不 再 重 複 使 用 ; 若 屬 可 採 高 程 度 消 毒 後 重 複 使 用 者, 依 廠 商 建 議 之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進 行 消 毒 ( 二 ) 清 潔 器 械 1. 因 為 器 械 上 殘 留 的 有 機 物 質 會 減 損 消 毒 和 滅 菌 的 效 果, 所 以 器 械 都 必 須 經 過 徹 底 的 清 潔 (clean) 沖 洗 (rinse) 並 乾 燥 (dry) 後, 才 能 進 入 消 毒 或 滅 菌 的 程 序 2. 器 械 使 用 完 後, 若 無 法 立 即 清 洗, 應 浸 泡 在 清 潔 溶 液 或 酵 素 清 洗 溶 液 等 維 持 溶 液 (holding solution) 中, 以 避 免 血 液 唾 液 等 有 機 物 質 乾 燥 凝 結 在 器 械 表 面 而 難 以 清 洗 乾 淨 建 議 不 要 使 用 液 態 6

的 化 學 滅 菌 劑 (liquid chemical sterilants) 或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做 為 維 持 溶 液, 因 為 可 能 導 致 有 機 物 固 著 在 器 械 表 面 而 更 難 清 洗, 且 這 些 產 品 具 有 毒 性, 應 該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指 定 場 所 中 使 用 3. 器 械 清 潔 方 式 可 分 為 人 工 清 洗 和 機 械 化 清 洗 清 洗 人 員 應 穿 戴 手 套 口 罩 臉 部 防 護 具 及 防 水 隔 離 衣 或 圍 裙, 以 刷 子 及 清 水 清 洗 器 械 表 面 之 唾 液 及 污 染 物 因 為 機 械 化 清 洗 方 式 比 較 有 效 率, 且 可 降 低 人 員 被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的 風 險, 所 以 除 了 廠 商 建 議 以 手 工 清 洗 之 器 械 外, 建 議 最 好 使 用 如 超 音 波 清 洗 機 (ultrasonic cleaner) 或 器 械 清 洗 機 等 儀 器 執 行 器 械 清 洗 工 作 4. 使 用 超 音 波 清 洗 機 清 洗 器 械 時, 器 械 必 須 完 全 浸 泡 在 清 潔 溶 液 中, 且 清 洗 過 程 必 須 蓋 上 蓋 子, 以 避 免 水 沫 氣 霧 飛 散 到 環 境 中 清 潔 溶 液 須 依 廠 商 說 明 使 用 與 更 換 以 及 在 有 明 顯 髒 污 時 立 即 更 換, 清 潔 溶 液 不 可 在 機 器 中 留 置 過 夜, 應 每 天 清 空, 並 將 機 器 洗 淨 晾 乾, 以 利 隔 日 使 用 5. 器 械 洗 淨 乾 燥 後, 依 廠 商 說 明 將 有 關 節 之 器 械 上 潤 滑 油 或 防 鏽 油, 裝 入 滅 菌 包 裝 袋 (peel pouches) 或 以 布 單 包 裹, 並 標 示 滅 菌 日 期, 依 序 放 入 滅 菌 鍋 進 行 滅 菌 作 業 ( 三 ) 蒸 氣 滅 菌 (Steam Sterilization) 1. 目 前 常 見 高 溫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模 式 :(1) 重 力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2) 抽 真 空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1) 重 力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 利 用 重 力 原 理 將 存 在 鍋 內 之 空 氣 排 出 鍋 外, 進 而 達 到 滅 菌 的 效 果 (2) 抽 真 空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 先 將 滅 菌 鍋 內 空 氣 抽 出 鍋 外, 使 鍋 內 幾 乎 成 為 真 空 狀 態, 再 使 蒸 氣 注 入 鍋 腔 中, 以 達 到 滅 菌 效 果 2. 監 測 頻 率 : (1) 若 無 適 當 的 測 試 及 鍋 次 檢 查, 不 可 被 認 為 已 達 滅 菌 效 果 7

(2) 每 鍋 次 進 行 機 械 性 監 測, 在 每 次 滅 菌 開 始 與 結 束 時, 藉 由 詳 細 觀 察 與 記 錄 滅 菌 鍋 的 時 間 溫 度 壓 力 等 儀 表 或 計 量 器, 評 估 滅 菌 鍋 運 轉 之 性 能 是 否 正 常 建 議 使 用 連 續 自 動 且 可 留 下 紀 錄 的 裝 置 量 測 滅 菌 的 時 間 及 過 程 中 的 溫 度 壓 力 是 否 合 乎 要 求 (3) 化 學 指 示 劑 (chemical indicator): i. 每 一 滅 菌 包 盤 管 袋 外 部 必 須 使 用 第 1 級 ( 包 外 ) 化 學 指 示 劑 ii. 每 一 滅 菌 包 盤 管 袋 內 部 必 須 使 用 第 3 級 ( 含 ) 以 上 的 化 學 指 示 劑 iii. 若 為 抽 真 空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鍋, 應 每 日 使 用 第 2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 又 稱 抽 真 空 測 試 紙 ) 進 行 抽 真 空 測 試 (4) 生 物 指 示 劑 (biological indicator): i. 每 個 開 鍋 日 或 至 少 每 週, 在 第 一 個 滿 鍋 使 用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或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第 5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的 過 程 挑 戰 包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 PCD) 監 測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鍋 滅 菌 效 能 ii. 每 一 放 有 植 牙 器 材 ( 如 人 工 牙 根 矯 正 迷 你 骨 釘 ) 鍋 內, 必 須 使 用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第 5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之 過 程 挑 戰 包 進 行 測 試, 並 應 在 得 知 培 養 結 果 為 陰 性 後 才 可 發 放 使 用 器 材 iii. 每 個 開 鍋 日, 如 有 需 要, 建 議 可 選 擇 鍋 次 使 用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 或 第 5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之 過 程 挑 戰 包 進 行 測 試, 作 為 不 含 植 入 性 醫 材 鍋 次 的 常 規 測 試 與 發 放 依 據 3. 紀 錄 保 存 (1) 滅 菌 過 程 紀 錄 包 括 : i. 滅 菌 鍋 編 號 及 鍋 次 ii. 滅 菌 日 期 及 時 間 iii. 滅 菌 鍋 內 的 內 容 物 8

iv. 滅 菌 鍋 次 的 參 數, 如 溫 度 時 間 壓 力 等 v. 化 學 測 試 結 果, 包 含 包 內 化 學 指 示 劑 及 包 外 化 學 指 示 劑 vi. 生 物 測 試 ( 含 對 照 組 ) 結 果 vii. 操 作 者 簽 名 (2) 紀 錄 保 存 可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格 式 保 存, 建 議 相 關 資 料 應 保 存 至 少 4 年 (3) 滅 菌 鍋 應 定 期 維 修 及 保 養, 若 監 測 發 生 異 常, 表 示 滅 菌 鍋 有 問 題, 則 停 止 使 用 滅 菌 器, 並 同 時 通 知 廠 商 維 修 滅 菌 器 4. 滅 菌 後 器 械 之 處 置 (1) 乾 燥 及 冷 卻 : 器 械 滅 菌 後 須 進 行 乾 燥 及 冷 卻,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滅 菌 鍋 附 加 自 動 冷 卻 烘 乾 系 統 (2) 貯 存 : i. 將 滅 菌 後 之 器 械 放 置 於 封 閉 的 空 間 內, 例 如 有 罩 或 有 門 之 櫃 內, 不 可 放 置 於 水 槽 下 等 容 易 潮 濕 或 污 染 的 地 方 ii. 取 用 時 可 採 取 先 放 先 取 之 原 則 ; 使 用 滅 菌 物 品 前, 應 檢 視 包 裝 的 完 整, 確 認 包 裝 沒 有 破 損 或 潮 濕 iii. 滅 菌 物 品 的 存 放 期 限 依 包 裝 材 質 不 同 或 貯 存 環 境 條 件 而 異, 建 議 機 構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指 引 或 實 證 經 驗, 訂 定 機 構 內 的 管 理 原 則, 確 實 遵 守 5. 請 參 考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之 滅 菌 監 測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 四 ) 牙 科 手 機 之 滅 菌 流 程 1. 使 用 過 之 手 機, 先 去 除 外 表 污 穢 物, 再 運 轉 20-30 秒, 讓 水 徹 底 清 除 手 機 內 管 路 2. 拆 下 手 機, 依 照 廠 商 指 示 步 驟 及 指 定 之 清 潔 劑 與 清 水 刷 洗 外 表 殘 屑 ( 勿 浸 泡 手 機, 除 非 廠 商 建 議 ), 並 乾 燥 之 9

3. 依 廠 商 指 定 之 潤 滑 劑 及 指 示 步 驟 潤 滑 手 機, 可 將 手 機 裝 回 管 路 上 運 轉, 排 掉 多 餘 之 潤 滑 劑, 並 將 手 機 外 表 擦 拭 乾 淨 4. 包 裝 完 成 後, 依 廠 商 指 示 放 入 高 溫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鍋 或 低 溫 滅 菌 鍋 內 滅 菌 5. 從 滅 菌 鍋 取 出 手 機, 經 冷 卻 乾 燥 後, 再 開 始 使 用 四 牙 科 治 療 椅 水 路 管 理 及 水 質 監 測 ( 一 ) 牙 科 治 療 椅 的 水 路 系 統 大 多 含 有 生 物 膜 (biofilm), 使 得 水 路 系 統 形 成 微 生 物 的 溫 床, 目 前 是 已 知 病 原 體 的 來 源 ( 例 如 : 綠 膿 桿 菌 非 結 核 分 枝 桿 菌 及 退 伍 軍 人 菌 等 ) 為 避 免 水 路 遭 受 微 生 物 污 染, 建 議 依 廠 商 說 明 定 期 清 潔 消 毒 及 監 測 水 質 ( 二 ) 牙 科 治 療 椅 水 路 系 統 ( 例 如 三 用 噴 槍 手 機 超 音 波 洗 牙 機 頭 ) 應 於 每 日 開 診 前 讓 水 至 少 沖 洗 2 分 鐘, 及 在 病 人 與 病 人 間 至 少 沖 洗 20~30 秒 五 牙 科 醫 療 廢 棄 物 處 理 流 程 ( 一 ) 醫 療 廢 棄 物 的 種 類 1.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事 業 廢 棄 物 可 分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與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關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等,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2. 醫 療 院 所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細 分 類 如 下 表 : 10

細 分 類 牙 科 範 例 項 目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基 因 毒 性 廢 棄 物 致 癌 或 可 能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廢 尖 銳 器 具 注 射 針 頭 與 針 頭 相 連 之 注 射 筒 手 術 縫 合 針 手 術 刀 破 裂 之 玻 璃 器 皿 鑽 針 拔 髓 針 根 管 銼 針 金 屬 成 型 環 罩 矯 正 用 金 屬 線 矯 正 器 等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包 含 手 術 類 ( 用 於 牙 科 手 術 之 紗 布 手 術 用 手 套 等 ) 受 血 液 及 體 液 污 染 類 ( 與 病 人 血 液 體 液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如 沾 血 或 膿 之 紗 布 棉 花 手 套 紙 杯 吸 唾 管 表 面 覆 蓋 物 口 罩 橡 皮 防 濕 障 等 )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顯 定 影 液 牙 科 銀 粉 ( 汞 齊 )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福 馬 林 環 氧 乙 烷 ( 含 殘 留 環 氧 乙 烷 之 氣 體 罐 )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戊 二 醛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藥 用 酒 精 有 機 溶 劑 二 甲 苯 甲 醇 丙 酮 異 丙 醇 乙 醚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含 油 脂 之 充 膠 廢 電 線 電 纜 廢 通 信 器 材 等 廢 棄 醫 療 儀 器 ( 屬 電 路 版 / 含 零 件 者 ) ( 二 ) 不 同 之 貯 存 容 器 與 規 定 1. 廢 尖 銳 器 具 : 包 括 廢 棄 針 頭 刀 片 等 利 器, 應 與 其 他 廢 棄 物 分 類 貯 存, 並 以 不 易 穿 透 之 堅 固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2.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 應 與 其 他 廢 棄 物 分 類 貯 存 ; 以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者, 應 以 防 漏 不 易 破 之 紅 色 塑 膠 袋 或 紅 色 可 燃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 以 滅 菌 法 處 理 者, 應 以 防 漏 不 易 破 之 黃 色 塑 膠 袋 或 黃 色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黃 色 針 頭 收 集 盒 如 採 焚 化 處 理, 可 將 數 個 收 集 盒, 用 一 大 紅 色 塑 膠 袋 盛 裝 後 統 一 標 示, 再 送 出 院 外 處 理 3.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方 式 或 危 害 特 性 分 類 貯 存, 以 固 定 包 裝 材 料 或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置 於 貯 存 設 施 內 例 如 銀 汞 殘 餘 顆 粒 或 廢 棄 X 光 顯 定 影 溶 液 屬 於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需 裝 入 特 定 容 器 內, 交 由 合 格 清 運 公 司 處 理 ; 含 汞 廢 棄 物 需 以 氣 密 容 器 妥 善 密 封 貯 存, 廢 顯 定 影 液 與 含 汞 補 牙 材 分 屬 不 同 性 質 之 廢 棄 物, 應 分 開 貯 存, 分 別 交 由 合 格 處 理 機 構 處 理 11

4.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建 議 貯 存 在 有 蓋 之 垃 圾 桶 內 屬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者 ( 例 如 寶 特 瓶 鋁 箔 包 鐵 鋁 罐 乾 電 池 ( 含 鈕 扣 型 汞 電 池 ) 食 品 ( 含 維 他 命 ) 玻 璃 及 塑 膠 容 器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指 示 藥 品 之 容 器 ( 僅 限 於 藥 廠 售 出 時 使 用 者 ) 等 ), 應 依 規 定 作 好 分 類 貯 存 5. 依 環 保 署 規 定 於 貯 存 容 器 外 標 示 產 生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名 稱 貯 存 日 期 數 量 成 分 及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之 標 誌 ( 三 )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1. 委 託 或 交 付 環 保 署 認 定 之 合 格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機 構 負 責 清 除 診 所 之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2. 當 收 集 廢 棄 物 之 容 器 約 七 八 分 滿 時, 將 廢 棄 物 做 包 裝 貯 存 的 處 置, 若 未 達 七 八 分 滿, 則 每 天 至 少 要 處 置 一 次 3.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若 無 法 每 天 清 運, 應 置 於 5 以 下 之 冷 藏 箱, 以 7 日 為 期 限, 或 置 於 攝 氏 0 以 下 冷 凍, 以 30 日 為 限 ; 清 運 後 索 取 遞 聯 單, 保 存 備 查 六 牙 醫 門 診 例 行 作 業 流 程 概 要 ( 一 ) 每 日 開 診 前 1. 員 工 將 便 服 鞋 子 換 成 制 服 ( 或 工 作 服 ) 或 診 所 工 作 用 之 鞋 子 並 梳 整 長 髮 2. 進 行 診 間 環 境 清 潔 3. 進 行 治 療 檯 清 潔 擦 拭 及 其 管 路 消 毒, 管 路 出 水 2-3 分 鐘, 痰 盂 水 槽 流 水 3 分 鐘, 抽 吸 管 依 廠 商 建 議, 以 新 鮮 泡 製 0.005~0.02% 漂 白 水 (NaOCl) 或 稀 釋 之 碘 仿 溶 液 (10%)(iodophors) 沖 洗 管 路 3 分 鐘 4. 覆 蓋 無 法 清 洗 且 易 污 染 的 設 備, 如 診 療 椅 之 燈 座 把 手 頭 套 X 光 按 鈕 盤 等 5. 診 間 所 有 桌 面 儘 量 淨 空 乾 淨, 物 品 儘 量 依 序 放 在 櫃 子 內 保 持 清 潔 6. 牙 科 治 療 椅 之 檯 面 保 持 淨 空 及 乾 淨, 不 放 任 何 物 品 12

7. 依 當 天 約 診 ( 或 預 估 之 病 人 數 及 診 療 項 目 ), 準 備 充 足 的 器 械 及 材 料 ( 二 ) 診 療 開 始 前 1. 對 看 診 病 人 詳 細 問 診, 包 括 詢 問 有 無 全 身 性 疾 病, 各 種 傳 染 性 疾 病, 如 B 型 肝 炎 或 其 帶 原 者 等 病 史 2. 因 牙 科 治 療 過 程 常 會 產 生 飛 沫 氣 霧, 因 此 病 人 若 正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麻 疹 水 痘 或 流 感 等 經 呼 吸 道 傳 播 的 疾 病 時, 建 議 評 估 是 否 延 後 治 療 期 程 3. 牙 醫 師 及 助 理 人 員 需 穿 戴 防 護 裝 備 ( 表 一 ), 至 少 包 括 口 罩 工 作 服 與 手 套, 必 要 時 穿 戴 隔 離 衣 面 罩 髮 帽 等 ( 三 ) 診 療 中 1. 使 用 洗 牙 機 頭 或 快 速 磨 牙 機 頭 等 會 噴 濺 飛 沫 氣 霧 之 器 械 時, 建 議 使 用 面 罩 2. 必 要 時 給 予 病 人 洞 巾 遮 蓋 避 免 殘 屑 掉 入 病 人 眼 睛 3. 治 療 過 程 依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Standard Precautions) 原 則 執 行 看 診, 必 要 時 可 依 據 病 人 狀 況 加 採 接 觸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飛 沫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或 空 氣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4. 牙 科 相 關 人 員 應 脫 掉 手 套 並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後, 再 寫 病 歷 接 電 話 等, 避 免 造 成 交 互 汙 染 ( 四 ) 診 療 結 束 病 人 離 開 後 1. 病 人 治 療 完, 離 開 治 療 椅 後, 先 將 治 療 盤 上 所 有 醫 療 棄 物 收 集, 並 作 感 染 與 非 感 染 性 可 燃 與 非 可 燃 性 之 區 分, 置 於 診 間 的 分 類 垃 圾 筒 內 2. 治 療 後 之 污 染 器 械 收 集 後, 若 無 馬 上 清 洗 者, 暫 存 在 維 持 溶 液 (holding solution) 內, 防 止 污 染 之 血 液 或 唾 液 乾 燥, 以 利 清 洗 3. 拋 棄 式 器 材 ( 包 括 吸 唾 管 漱 口 杯 等 ) 收 集 後 放 入 分 類 之 感 染 性 廢 棄 13

物 垃 圾 筒 4. 下 一 位 病 人 就 位 前 : (1) 牙 科 治 療 椅 水 路 系 統 ( 例 如 三 用 噴 槍 手 機 洗 牙 機 頭 ) 至 少 沖 洗 20~30 秒 (2) 清 潔 消 毒 工 作 台 痰 盂 治 療 椅 檯 面 等, 必 要 時 重 新 覆 蓋, 然 後 換 上 新 的 治 療 巾 器 械 包 吸 唾 管 等 器 械 ( 五 ) 門 診 結 束 後 1. 整 理 器 械, 依 照 廠 商 使 用 說 明 書 進 行 器 械 的 清 潔 消 毒 滅 菌 作 業 2. 下 班 前 將 環 境 作 初 級 整 理 與 消 毒, 並 將 廢 棄 物 分 類 及 處 理, 完 成 器 械 清 洗 作 業, 千 萬 不 要 將 診 間 之 汙 染 物 暴 露 隔 夜 3. 管 路 消 毒, 放 水 放 氣 與 拆 下 濾 網, 徹 底 清 洗 4. 離 開 診 間 前, 徹 底 洗 手, 必 要 時 更 衣 換 鞋 5. 門 診 結 束 後, 應 保 持 通 風 或 使 用 空 氣 濾 淨 器 14

陸 參 考 文 獻 1. ADA guidelines for infection control, 2 nd ed. Australian Dental Association Inc,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da.org.au/app_cmslib/media/lib/1203/m356702_v1_infection%2 0control%20guidelines%202012.pdf 2. A12 Advice Sheet: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 British Dental Association,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suffolkextranet.nhs.uk/linkclick.aspx?fileticket=mlzoywbctte %3D&tabid=1314&mid=2604 3. Sample: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for Dental Office Procedures. OSHA Safety Program for Dental Offices, HCPro, Inc., 2009. Available at: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sample%3a+personal+protective+equ ipment+%28ppe%29+for+dental+office+procedures&hl=zh-tw&gbv=2&o q=&gs_l= 4. USAF guidelines for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 USAF, 2010. Available at: http://airforcemedicine.afms.mil/decs 5.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4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 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6ba6dc6fae3e02b5 6.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 &no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a0f967536ceec2ab 7. Summers CJ, Gooch BF, Marianos DW, Malvitz DM, Bond WW. Practical infection control in oral health surveys and screenings. J Am Dent Assoc. 125:1213-1217,1994. 15

8. 鄭 信 忠 : 牙 醫 院 所 感 染 控 制 SOP 作 業 細 則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2004 9. 侵 入 性 醫 療 感 染 管 制 作 業 基 準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 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e44dfea0665ffdc0 10. 滅 菌 監 測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 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fc2d18631f460778 11. 醫 療 廢 棄 物 宣 導 網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Available at: http://wm.epa.gov.tw/medicalwaste/contents/j02.html 12. Guidelines on infec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the dental office. Royal College of Dental Surgeons of Ontario,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rcdso.org/save.aspx%3fid%3dab90c89d-dcf4-4a2c-9a8a-bb91a3 16b6a0&rct=j&frm=1&q=&esrc=s&sa=U&ei=0sYCVZ7XGJe48gXKzYIw& ved=0cbgqfjaa&usg=afqjcnf02sgofomtom-otupyhct1yfmzia 13. The Basic Protocol - Infection Control Guidelines for the Dental Service, Department of Health. Center for Health Protection, Hong Kong,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chp.gov.hk/files/pdf/the_basic_protocol_ic_guidelines_for_the_d ental_service_dh_2009.pdf 14. 醫 療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97 年 版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2008 Available at: http://wm.epa.gov.tw/medicalwaste/documents/handbook39all3.pdf 16

附 表 1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建 議 處 理 流 程 被 疑 似 已 污 染 的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扎 傷 時 1. 在 流 動 水 下 清 洗 傷 口 5 分 鐘 2. 醫 療 事 機 構 內 工 作 人 員 ( 含 外 包 人 力 ) 應 依 機 構 內 流 程 通 報 主 管 單 位 破 損 皮 膚 或 黏 膜 與 病 人 之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時 1. 包 含 痰 液 尿 液 嘔 吐 物 血 液 相 關 製 品 含 血 的 體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滑 囊 液 胸 水 腹 水 或 羊 水 等 2. 以 流 動 水 或 0.9%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3. 醫 療 事 機 構 內 工 作 人 員 ( 含 外 包 人 力 ) 應 依 機 構 內 流 程 通 報 主 管 單 位 經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後, 檢 查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人 員 之 抗 原 抗 體 ( 如 anti-hiv anti-hbc anti-hbs HBsAg anti-hcv TPHA RPR/VDRL 等 評 估 暴 露 風 險 若 確 知 暴 露 來 源 者, 應 對 來 源 者 進 行 瞭 解, 並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儘 速 抽 來 源 者 血 液 完 成 相 關 之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確 認 來 源 者 感 染 情 形 ; 若 因 來 源 者 拒 絕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立 即 抽 來 源 者 血 液 檢 驗 時, 應 以 來 源 者 當 時 的 臨 床 症 狀 醫 療 紀 錄 等 資 料, 評 估 感 染 的 風 險 若 暴 露 來 源 者 未 知, 暴 露 地 點 為 醫 療 事 機 構 者 可 依 機 構 收 治 病 人 之 特 性 等 進 行 感 染 風 險 評 估 ; 暴 露 地 點 非 醫 療 事 機 構 者 則 應 記 錄 事 件 發 生 地 點 情 形 等 資 料, 提 供 醫 師 診 療 評 估 時 之 參 考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者 若 為 醫 療 事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建 議 依 機 構 內 部 流 程 辦 理 ;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者 若 非 屬 醫 療 事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建 議 尋 求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進 行 診 療 評 估 暴 露 來 源 者 HIV(+) 暴 露 來 源 者 HBsAg(+) 暴 露 來 源 者 HBsAg(-) 暴 露 來 源 者 無 法 測 試 或 不 知 感 染 來 源 暴 露 來 源 者 anti-hcv(+) 暴 露 來 源 者 VDRL(+) 註 1 TPHA(+) 受 暴 露 人 員 抽 血 檢 驗 anti-hiv, 並 至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感 染 科 就 診, 可 由 該 院 感 染 科 醫 師 聯 絡 1922 提 供 針 扎 專 線, 洽 專 線 處 理 醫 師 共 同 評 估 受 暴 露 人 員 HBsAg(+) 受 暴 露 人 員 anti-hbs(+) 受 暴 露 人 員 HBsAg(-) anti-hbs(-) 且 未 注 射 疫 苗 受 暴 露 人 員 受 暴 露 人 員 HBsAg(-) anti-hcv(+) anti-hbs(-) 已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但 未 產 生 抗 體 受 暴 露 人 員 anti-hcv(-) 建 議 會 診 感 染 科 醫 師 使 用 HAART 預 防 性 用 藥 建 議 會 診 合 適 之 專 科 醫 師 不 需 使 用 HAART 預 防 性 用 藥 請 參 閱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表 二 及 陸 四 有 關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HBV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之 第 ( 一 )-( 五 ) 項 說 明 建 議 會 診 合 適 之 專 科 醫 師 暴 露 後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cv 及 SGOT (AST) SGPT (ALT) 暴 露 後 6 週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 若 暴 露 後 anti-hcv 陽 轉, 則 anti-hiv 追 蹤 延 長 至 1 年 ) 註 1:TPHA 檢 驗 陽 性 判 定 值 會 因 試 劑 產 品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請 參 考 貴 單 位 使 用 試 劑 的 說 明 書 註 2: 本 流 程 係 參 考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訂 定 之 中 文 版 EPINet 針 扎 防 護 通 報 系 統 ;2.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安 所 之 針 扎 危 害 管 理 計 畫 指 引 ;3. 美 國 CDC MMWR Updated U.S. Public Health Service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s to HBV, HCV, and HIV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ostexposure 17 Prophylaxis;4. 我 國 肝 癌 及 肝 炎 防 治 委 員 會 97 年 第 1 次 會 議, 有 關 B C 肝 炎 針 扎 事 件 之 建 議 處 理 流 程 討 論 決 議 事 項 擬 訂

附 表 2-1 員 工 扎 傷 通 報 單 ( 參 考 格 式 ) 填 表 單 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編 號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發 生 時 間 事 件 類 別 發 生 原 因 一 姓 名 職 稱 單 位 別 / 電 話 / 性 別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服 務 年 資 二 污 染 來 源 : 來 源 不 明 其 他 一 般 注 射 針 器 頭 皮 針 發 縫 針 刀 片 靜 脈 留 年 月 日 職 場 內 : 生 置 針 污 染 源 種 類 地 血 糖 測 試 針 採 血 時 分 職 場 外 : 點 尖 銳 物 外 科 器 械 玻 璃 片 血 液 其 他 : 當 針 頭 回 套 未 對 準 或 戳 破 清 理 或 清 除 用 物 時 針 頭 彎 曲 或 折 斷 時 廢 棄 針 頭 收 集 盒 過 滿 扎 傷 尖 銳 針 器 隱 藏 其 他 物 品 中 注 射 / 加 藥 時 病 情 人 躁 動 況 解 開 器 具 配 備 時 / 清 洗 用 物 時 尖 銳 針 器 突 然 掉 落 暴 露 病 人 血 液 中 抽 血 時 手 術 中 其 他 : 行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問 題 環 境 設 備 管 理 問 題 作 業 流 程 設 計 問 政 題 管 理 其 他, 說 明 環 境 傷 害 因 素 設 施 / 設 備 因 素 人 為 疏 失 技 術 不 良 其 他 因 素 描 述 事 發 經 過 : 發 生 經 過 扎 傷 部 位 及 深 度 ( 敘 述 ): 扎 傷 物 品 已 污 染 : 是 否 未 知 扎 傷 次 數 : 首 次 曾 扎 傷 過, 第 次 工 作 中 戴 手 套 : 是 否 感 染 源 是 否 為 HIV 高 危 險 群 : 是 否 未 知 18

附 表 2-2 針 扎 血 液 追 蹤 紀 錄 ( 參 考 格 式 ) 處 理 過 程 立 即 通 知 : 直 屬 主 管 其 他 相 關 科 室 立 即 處 理 : 扎 傷 處 緊 急 處 理 流 動 的 水 沖 洗 消 毒 包 紮 暴 露 黏 膜 大 量 沖 水 收 集 感 染 源 現 有 檢 驗 資 料 及 採 集 感 染 源 血 液 後 續 處 理 : 於 醫 院 科 掛 號 看 診 通 報 勞 安 室 其 它 : 受 扎 者 姓 名 員 工 代 碼 檢 驗 報 告 扎 傷 時 感 染 源 員 工 扎 傷 時 追 蹤 日 期 1.5 月 3 月 6 月 12 月 備 註 HBsAg anti-hbs anti-hcv anti-hiv RPR/VDRL SGOT(AST) 感 染 來 源 為 HCV 陽 性 時 檢 測 SGPT(ALT) 感 染 來 源 為 HCV 陽 性 時 檢 測 追 蹤 紀 錄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