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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牙 科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6 年 6 月 15 日 壹 目 的 預 防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內 發 生 感 染 事 件, 同 時 使 工 作 人 員 能 即 時 妥 善 處 理 及 採 取 適 當 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貳 適 用 對 象 提 供 牙 科 醫 療 院 所 參 考 使 用 ; 惟 各 院 所 對 於 指 引 之 運 用, 仍 須 依 實 際 之 可 行 性 與 適 用 性, 作 適 切 修 訂 內 化 為 作 業 流 程 所 需, 以 期 落 實 執 行 參 本 指 引 為 感 染 管 制 基 本 通 則, 如 發 生 疑 似 或 確 定 為 特 定 傳 染 病, 應 遵 循 各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內 容 執 行 其 特 定 疾 病 之 防 疫 作 為 肆 牙 醫 師 及 助 理 人 員 健 康 管 理 : 一 應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0 條 規 範, 按 照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0 條 與 第 11 條 規 定 之 檢 查 項 目 與 頻 次, 對 新 進 員 工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員 工 實 施 定 期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二 若 有 發 燒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腸 胃 道 皮 膚 有 化 膿 性 感 染 等 傳 染 性 疾 病 徵 兆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主 動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採 取 適 當 的 治 療 及 防 護 措 施, 並 遵 守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節 伍 牙 科 診 療 照 護 感 染 管 制 一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 一 ) 手 部 衛 生 1. 依 循 手 部 衛 生 5 時 機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 即 : 接 觸 病 人 前 執 行 清 潔 / 無 菌 操 作 技 術 前 暴 觸 病 人 風 險 後 接 觸 病 人 後 接 觸 病 人 環 境 後 ) 2. 當 雙 手 有 明 顯 的 髒 污 受 到 蛋 白 質 類 (proteinaceous) 物 質 的 污 染 或 是 沾 到 唾 液 血 液 或 體 液 時, 或 是 暴 露 在 可 能 產 芽 孢 的 微 生 物 1

下 ( 如 困 難 腸 梭 菌 或 炭 疽 桿 菌 ), 需 使 用 肥 皂 或 抗 菌 皂 洗 手 3. 根 據 WHO 醫 療 照 護 機 構 手 部 衛 生 指 引 指 出,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比 肥 皂 或 抗 菌 皂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短 設 置 或 攜 帶 方 便 降 低 手 部 細 菌 或 病 毒 數 目 的 效 果 佳 且 較 不 傷 手, 所 以 WHO 建 議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人 員 在 雙 手 沒 有 明 顯 髒 污 以 及 沒 有 受 到 蛋 白 質 類 物 質 與 唾 液 血 液 及 體 液 汙 染 的 情 況 下, 優 先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清 潔 雙 手, 全 面 推 廣 將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普 遍 設 置 在 病 人 照 護 區 域, 或 採 醫 護 人 員 隨 身 攜 帶 等 方 式, 使 照 護 人 員 可 以 在 執 行 臨 床 照 護 工 作 時, 不 需 離 開 照 護 區 域, 即 可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4. 應 注 意 勿 經 常 在 使 用 肥 皂 或 抗 菌 皂 洗 手 後 立 即 使 用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增 加 皮 膚 炎 發 生 的 機 會 5. 穿 戴 手 套 不 能 取 代 手 部 衛 生, 因 此 若 在 符 合 上 述 時 機 且 須 穿 戴 手 套 的 情 況 下, 則 在 穿 戴 手 套 前 或 在 脫 下 手 套 後, 仍 須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 二 )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1. 注 意 以 下 的 使 用 原 則 : (1) 執 行 牙 科 診 療 作 業 至 少 需 穿 戴 工 作 服 手 套 及 口 罩 ; 其 他 狀 況 視 需 要 穿 戴 隔 離 衣 髮 帽 護 目 鏡 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2) 預 防 在 卸 除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過 程 中 污 染 到 自 己 的 衣 服 或 皮 膚 (3) 在 離 開 看 診 之 房 間 區 域 或 診 療 室 前 卸 除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2. 手 套 (1) 當 預 期 可 能 接 觸 到 唾 液 或 血 液 或 其 他 可 能 的 感 染 物 質 黏 膜 組 織 不 完 整 的 皮 膚 或 可 能 受 污 染 的 完 整 皮 膚 時, 應 穿 戴 手 套 (2)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時, 穿 戴 符 合 工 作 性 質, 大 小 合 適 且 耐 久 的 手 套, 且 不 可 重 複 使 用 對 病 人 進 行 檢 查 或 非 手 術 性 之 一 般 操 作 2

時, 可 穿 戴 拋 棄 式 醫 療 用 手 套 ; 執 行 手 術 等 無 菌 操 作 技 術 時, 應 穿 戴 無 菌 的 拋 棄 式 醫 療 用 手 套 (3) 不 穿 戴 同 一 雙 手 套 治 療 一 位 以 上 的 病 人, 且 在 接 觸 病 人 和 / 或 其 周 圍 環 境 後 ( 包 含 醫 療 設 備 ), 以 適 當 的 方 式 脫 掉 手 套 避 免 手 部 污 染 (4) 清 潔 環 境 或 醫 療 設 備, 可 視 工 作 性 質 選 擇 穿 戴 拋 棄 式 手 套 或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工 作 手 套 ; 後 者 於 每 次 使 用 後 應 洗 淨 消 毒 及 晾 乾 3. 工 作 服 隔 離 衣 (1) 於 診 療 病 人 期 間, 應 穿 著 工 作 服 或 適 合 的 隔 離 衣 ( 包 括 可 重 複 使 用 或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 若 預 期 有 大 量 唾 液 血 液 或 體 液 噴 濺, 應 穿 著 防 水 性 隔 離 衣 (2) 診 療 過 程 中, 若 工 作 服 或 隔 離 衣 有 明 顯 髒 污 或 被 唾 液 血 液 或 體 液 汙 染 時, 應 脫 除 工 作 服 或 隔 離 衣 並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換 上 新 的 工 作 服 或 隔 離 衣 後, 再 進 行 下 一 位 病 人 的 診 療 4. 嘴 鼻 及 眼 睛 防 護 (1) 配 戴 合 適 的 口 罩, 以 同 時 覆 蓋 嘴 鼻, 盡 可 能 完 全 覆 蓋 下 巴 (2) 在 診 療 病 人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產 生 飛 沫 氣 霧 或 血 液 噴 濺, 應 依 執 行 工 作 的 需 求 選 擇 臉 部 防 護 具 ( 例 如 : 護 目 鏡 面 罩 ) 保 護 眼 睛 口 鼻 的 黏 膜 組 織 5. 若 診 療 項 目 預 期 會 產 生 唾 液 或 血 液 噴 濺 時 ( 例 如 : 洗 牙 或 牙 科 手 術 等 ), 可 搭 配 髮 帽 使 用 6. 牙 科 診 療 過 程 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建 議, 請 參 考 表 一 3

種 類 口 腔 診 療 表 一 牙 科 診 療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使 用 建 議 表 防 護 裝 備 口 罩 手 套 隔 離 衣 臉 部 防 護 具 ( 例 如 護 目 鏡 面 罩 等 ) 執 行 牙 科 手 術 V V V V 會 直 接 接 觸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例 如 : 使 用 高 速 手 機 洗 牙 機... 不 會 直 接 接 觸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例 如 : 口 腔 衛 教 病 情 解 釋 V V V * V V # V # 更 換 設 備 覆 蓋 面 V V 受 染 污 之 診 間 及 地 面 清 潔 消 毒 V V 清 洗 受 染 污 之 器 械 V V V( 防 水 圍 裙 ) V 滅 菌 器 械 打 包 V V 滅 菌 器 械 進 鍋 V V 取 出 滅 菌 器 械 V V( 具 耐 熱 性 ) * 可 視 狀 況 需 要 穿 著, 但 至 少 須 穿 工 作 服 # 視 狀 況 需 要 配 戴 口 罩 或 手 套 原 則 接 種 疫 苗 ( 三 ) 依 執 行 口 腔 診 療 暴 露 風 險 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原 則 有 暴 露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無 暴 露 到 黏 膜 血 液 唾 液 HBV 必 要 必 要 其 他 ( 例 如 季 節 性 流 感 MMR 水 痘 疫 苗 ) 視 狀 況 需 要 手 部 衛 生 必 要 必 要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口 罩 必 要 必 要 視 狀 況 需 要 手 套 必 要 視 狀 況 需 要 臉 部 防 護 具 ( 例 如 : 面 罩 護 目 鏡 ) 若 有 飛 沫 氣 霧 時 必 要 隔 離 衣 / 工 作 服 必 要 必 要 視 狀 況 需 要 器 械 拋 棄 滅 菌 或 高 程 度 消 毒 拋 棄 滅 菌 或 中 ~ 低 程 度 消 毒 環 境 覆 蓋 之 表 面 更 換 覆 蓋 若 污 染 則 換 覆 蓋 未 覆 蓋 之 表 面 清 潔 消 毒 若 污 染 則 清 潔 消 毒 4

廢 棄 物 處 理 必 要 必 要 二 尖 銳 器 物 管 理 牙 科 常 用 之 尖 銳 器 物 如 注 射 針 頭 手 術 刀 片 探 針 刮 匙 根 管 銼 針 鑽 針 矯 正 鋼 線 等, 在 操 作 過 程 極 可 能 刺 傷 手, 避 免 被 用 過 污 染 之 器 具 刺 傷 其 注 意 事 項 為 : ( 一 ) 牙 科 注 射 針 頭 不 做 雙 手 回 套 彎 曲 針 頭 從 收 集 容 器 內 取 物 等 危 險 動 作 ( 二 ) 儘 快 處 理 使 用 過 的 尖 銳 物 品 ; 使 用 防 滲 漏 防 穿 刺 且 可 封 口 的 容 器 收 集 使 用 過 的 尖 銳 物 品, 收 集 容 器 的 放 置 應 儘 可 能 接 近 尖 銳 器 械 的 使 用 地 點, 但 須 注 意 避 免 放 在 訪 客 ( 尤 其 是 兒 童 ) 容 易 拿 到 的 地 方, 以 避 免 意 外 傾 翻 需 要 進 行 後 續 清 理 的 尖 銳 物 品, 亦 須 依 上 述 原 則, 使 用 防 滲 漏 防 穿 刺 的 容 器 收 集, 儘 速 送 至 指 定 場 所 集 中 處 理 ( 三 ) 建 議 在 尖 銳 物 品 廢 棄 物 收 集 容 器 約 3/4 滿 的 時 候, 予 以 封 口 停 止 再 使 用 ; 已 經 封 口 的 尖 銳 物 品 廢 棄 物 收 集 容 器 勿 再 開 啟, 也 不 要 嘗 試 取 出 內 裝 的 尖 銳 物 品, 或 清 理 重 複 使 用 收 集 容 器 封 口 後 之 尖 銳 物 品 廢 棄 物 收 集 容 器 應 依 醫 療 廢 棄 物 管 理 辦 法 處 理 ( 四 ) 清 洗 尖 銳 器 械, 應 穿 戴 防 穿 刺 的 清 潔 用 手 套 ( 五 ) 如 果 手 口 腔 眼 睛 被 任 何 分 泌 物 噴 濺 到 時, 及 被 尖 銳 物 品 器 械 刺 傷 等 之 處 理 及 通 報 流 程, 可 參 考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之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如 附 表 1 2-1 及 2-2 三 器 械 消 毒 及 滅 菌 ( 一 ) 牙 科 器 械 滅 菌 消 毒 原 則 1. 依 照 廠 商 使 用 說 明 書 進 行 器 械 的 清 潔 消 毒 滅 菌 作 業 2. 醫 療 物 品 依 器 械 / 用 物 與 人 體 組 織 接 觸 之 感 染 風 險, 可 分 成 三 大 類 :(1)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2)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3) 非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 如 下 表 ) 5

分 類 定 義 例 子 方 法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critical item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semi-critical item 凡 有 進 入 人 體 無 菌 組 織 或 拔 牙 鉗 牙 根 挺 手 術 血 管 系 統 ( 如 口 腔 外 科 手 刀 鑽 針 根 管 銼 針 注 滅 菌 術 拔 牙 牙 周 手 術 植 牙 射 器 等 手 術 根 管 治 療 等 ) 之 物 品 使 用 時 須 接 觸 皮 膚 或 黏 膜 組 織, 而 不 進 入 血 管 系 統 或 人 體 無 菌 組 織 之 物 品 銀 汞 填 塞 器 銀 汞 輸 送 滅 菌 或 器 矯 正 鉗 口 鏡 探 針 高 程 度 消 毒 鑷 子 手 機 等 使 用 時 只 接 觸 完 整 皮 膚 而 治 療 椅 工 作 檯 面 X 光 清 潔 或 非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不 接 觸 人 體 受 損 的 皮 膚 或 機 把 手 開 關 按 鈕 等 中 程 度 ~ 低 程 度 non-critical item 黏 膜 者 消 毒 註 : 臨 床 使 用 消 毒 劑 分 類 如 下 : (1)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 可 用 於 殺 滅 非 芽 孢 的 微 生 物, 即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結 核 菌 黴 菌 及 病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 包 括 :2% 戊 乙 醛 (glutaraldehyde) 6%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過 醋 酸 (peracetic acid) 磷 苯 二 甲 醛 (ortho-phthalaldehyde, OPA) >1000ppm 的 次 氯 酸 水 溶 液 (sodium hypochlorite) (2) 中 程 度 消 毒 劑 : 通 常 用 在 皮 膚 消 毒 或 水 療 池 消 毒,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結 核 菌 部 分 黴 菌 部 分 親 水 性 病 毒 及 親 脂 性 病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 包 括 :10% 優 碘 或 碘 酒 70-75%(w/v) 酒 精 (3) 低 程 度 消 毒 劑 :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部 分 黴 菌 及 親 脂 性 病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 包 括 : 酚 化 合 物 (phenolics) 四 級 銨 化 合 物 (quaternary ammonium compounds) 氯 胍 (chlorhexidine gluconate) 較 低 濃 度 ( 一 般 為 100ppm) 的 次 氯 酸 水 溶 液 3. 牙 科 使 用 的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原 則 建 議 採 取 滅 菌 方 式 處 理, 無 法 經 高 壓 高 溫 滅 菌 之 器 械 ( 如 : 橡 膠 製 品 ), 應 依 廠 商 使 用 說 明, 若 屬 單 次 使 用 者, 不 再 重 複 使 用 ; 若 屬 可 採 高 程 度 消 毒 後 重 複 使 用 者, 依 廠 商 建 議 之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進 行 消 毒 ( 二 ) 清 潔 器 械 1. 因 為 器 械 上 殘 留 的 有 機 物 質 會 減 損 消 毒 和 滅 菌 的 效 果, 所 以 器 械 都 必 須 經 過 徹 底 的 清 潔 (clean) 沖 洗 (rinse) 並 乾 燥 (dry) 後, 才 能 進 入 消 毒 或 滅 菌 的 程 序 2. 器 械 使 用 完 後, 若 無 法 立 即 清 洗, 應 浸 泡 在 清 潔 溶 液 或 酵 素 清 洗 溶 液 等 維 持 溶 液 (holding solution) 中, 以 避 免 血 液 唾 液 等 有 機 物 質 乾 燥 凝 結 在 器 械 表 面 而 難 以 清 洗 乾 淨 建 議 不 要 使 用 液 態 6

的 化 學 滅 菌 劑 (liquid chemical sterilants) 或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做 為 維 持 溶 液, 因 為 可 能 導 致 有 機 物 固 著 在 器 械 表 面 而 更 難 清 洗, 且 這 些 產 品 具 有 毒 性, 應 該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指 定 場 所 中 使 用 3. 器 械 清 潔 方 式 可 分 為 人 工 清 洗 和 機 械 化 清 洗 清 洗 人 員 應 穿 戴 手 套 口 罩 臉 部 防 護 具 及 防 水 隔 離 衣 或 圍 裙, 以 刷 子 及 清 水 清 洗 器 械 表 面 之 唾 液 及 污 染 物 因 為 機 械 化 清 洗 方 式 比 較 有 效 率, 且 可 降 低 人 員 被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的 風 險, 所 以 除 了 廠 商 建 議 以 手 工 清 洗 之 器 械 外, 建 議 最 好 使 用 如 超 音 波 清 洗 機 (ultrasonic cleaner) 或 器 械 清 洗 機 等 儀 器 執 行 器 械 清 洗 工 作 4. 使 用 超 音 波 清 洗 機 清 洗 器 械 時, 器 械 必 須 完 全 浸 泡 在 清 潔 溶 液 中, 且 清 洗 過 程 必 須 蓋 上 蓋 子, 以 避 免 水 沫 氣 霧 飛 散 到 環 境 中 清 潔 溶 液 須 依 廠 商 說 明 使 用 與 更 換 以 及 在 有 明 顯 髒 污 時 立 即 更 換, 清 潔 溶 液 不 可 在 機 器 中 留 置 過 夜, 應 每 天 清 空, 並 將 機 器 洗 淨 晾 乾, 以 利 隔 日 使 用 5. 器 械 洗 淨 乾 燥 後, 依 廠 商 說 明 將 有 關 節 之 器 械 上 潤 滑 油 或 防 鏽 油, 裝 入 滅 菌 包 裝 袋 (peel pouches) 或 以 布 單 包 裹, 並 標 示 滅 菌 日 期, 依 序 放 入 滅 菌 鍋 進 行 滅 菌 作 業 ( 三 ) 蒸 氣 滅 菌 (Steam Sterilization) 1. 目 前 常 見 高 溫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模 式 :(1) 重 力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2) 抽 真 空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1) 重 力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 利 用 重 力 原 理 將 存 在 鍋 內 之 空 氣 排 出 鍋 外, 進 而 達 到 滅 菌 的 效 果 (2) 抽 真 空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 先 將 滅 菌 鍋 內 空 氣 抽 出 鍋 外, 使 鍋 內 幾 乎 成 為 真 空 狀 態, 再 使 蒸 氣 注 入 鍋 腔 中, 以 達 到 滅 菌 效 果 2. 監 測 頻 率 : (1) 若 無 適 當 的 測 試 及 鍋 次 檢 查, 不 可 被 認 為 已 達 滅 菌 效 果 7

(2) 每 鍋 次 進 行 機 械 性 監 測, 在 每 次 滅 菌 開 始 與 結 束 時, 藉 由 詳 細 觀 察 與 記 錄 滅 菌 鍋 的 時 間 溫 度 壓 力 等 儀 表 或 計 量 器, 評 估 滅 菌 鍋 運 轉 之 性 能 是 否 正 常 建 議 使 用 連 續 自 動 且 可 留 下 紀 錄 的 裝 置 量 測 滅 菌 的 時 間 及 過 程 中 的 溫 度 壓 力 是 否 合 乎 要 求 (3) 化 學 指 示 劑 (chemical indicator): i. 每 一 滅 菌 包 盤 管 袋 外 部 必 須 使 用 第 1 級 ( 包 外 ) 化 學 指 示 劑 ii. 每 一 滅 菌 包 盤 管 袋 內 部 必 須 使 用 第 3 級 ( 含 ) 以 上 的 化 學 指 示 劑 iii. 若 為 抽 真 空 式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鍋, 應 每 日 使 用 第 2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 又 稱 抽 真 空 測 試 紙 ) 進 行 抽 真 空 測 試 (4) 生 物 指 示 劑 (biological indicator): i. 每 個 開 鍋 日 或 至 少 每 週, 在 第 一 個 滿 鍋 使 用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或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第 5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的 過 程 挑 戰 包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 PCD) 監 測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鍋 滅 菌 效 能 ii. 每 一 放 有 植 牙 器 材 ( 如 人 工 牙 根 矯 正 迷 你 骨 釘 ) 鍋 內, 必 須 使 用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第 5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之 過 程 挑 戰 包 進 行 測 試, 並 應 在 得 知 培 養 結 果 為 陰 性 後 才 可 發 放 使 用 器 材 iii. 每 個 開 鍋 日, 如 有 需 要, 建 議 可 選 擇 鍋 次 使 用 含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 或 第 5 級 化 學 指 示 劑 之 過 程 挑 戰 包 進 行 測 試, 作 為 不 含 植 入 性 醫 材 鍋 次 的 常 規 測 試 與 發 放 依 據 3. 紀 錄 保 存 (1) 滅 菌 過 程 紀 錄 包 括 : i. 滅 菌 鍋 編 號 及 鍋 次 ii. 滅 菌 日 期 及 時 間 iii. 滅 菌 鍋 內 的 內 容 物 8

iv. 滅 菌 鍋 次 的 參 數, 如 溫 度 時 間 壓 力 等 v. 化 學 測 試 結 果, 包 含 包 內 化 學 指 示 劑 及 包 外 化 學 指 示 劑 vi. 生 物 測 試 ( 含 對 照 組 ) 結 果 vii. 操 作 者 簽 名 (2) 紀 錄 保 存 可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格 式 保 存, 建 議 相 關 資 料 應 保 存 至 少 4 年 (3) 滅 菌 鍋 應 定 期 維 修 及 保 養, 若 監 測 發 生 異 常, 表 示 滅 菌 鍋 有 問 題, 則 停 止 使 用 滅 菌 器, 並 同 時 通 知 廠 商 維 修 滅 菌 器 4. 滅 菌 後 器 械 之 處 置 (1) 乾 燥 及 冷 卻 : 器 械 滅 菌 後 須 進 行 乾 燥 及 冷 卻,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滅 菌 鍋 附 加 自 動 冷 卻 烘 乾 系 統 (2) 貯 存 : i. 將 滅 菌 後 之 器 械 放 置 於 封 閉 的 空 間 內, 例 如 有 罩 或 有 門 之 櫃 內, 不 可 放 置 於 水 槽 下 等 容 易 潮 濕 或 污 染 的 地 方 ii. 取 用 時 可 採 取 先 放 先 取 之 原 則 ; 使 用 滅 菌 物 品 前, 應 檢 視 包 裝 的 完 整, 確 認 包 裝 沒 有 破 損 或 潮 濕 iii. 滅 菌 物 品 的 存 放 期 限 依 包 裝 材 質 不 同 或 貯 存 環 境 條 件 而 異, 建 議 機 構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指 引 或 實 證 經 驗, 訂 定 機 構 內 的 管 理 原 則, 確 實 遵 守 5. 請 參 考 疾 病 管 制 署 訂 定 之 滅 菌 監 測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 四 ) 牙 科 手 機 之 滅 菌 流 程 1. 使 用 過 之 手 機, 先 去 除 外 表 污 穢 物, 再 運 轉 20-30 秒, 讓 水 徹 底 清 除 手 機 內 管 路 2. 拆 下 手 機, 依 照 廠 商 指 示 步 驟 及 指 定 之 清 潔 劑 與 清 水 刷 洗 外 表 殘 屑 ( 勿 浸 泡 手 機, 除 非 廠 商 建 議 ), 並 乾 燥 之 9

3. 依 廠 商 指 定 之 潤 滑 劑 及 指 示 步 驟 潤 滑 手 機, 可 將 手 機 裝 回 管 路 上 運 轉, 排 掉 多 餘 之 潤 滑 劑, 並 將 手 機 外 表 擦 拭 乾 淨 4. 包 裝 完 成 後, 依 廠 商 指 示 放 入 高 溫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鍋 或 低 溫 滅 菌 鍋 內 滅 菌 5. 從 滅 菌 鍋 取 出 手 機, 經 冷 卻 乾 燥 後, 再 開 始 使 用 四 牙 科 治 療 椅 水 路 管 理 及 水 質 監 測 ( 一 ) 牙 科 治 療 椅 的 水 路 系 統 大 多 含 有 生 物 膜 (biofilm), 使 得 水 路 系 統 形 成 微 生 物 的 溫 床, 目 前 是 已 知 病 原 體 的 來 源 ( 例 如 : 綠 膿 桿 菌 非 結 核 分 枝 桿 菌 及 退 伍 軍 人 菌 等 ) 為 避 免 水 路 遭 受 微 生 物 污 染, 建 議 依 廠 商 說 明 定 期 清 潔 消 毒 及 監 測 水 質 ( 二 ) 牙 科 治 療 椅 水 路 系 統 ( 例 如 三 用 噴 槍 手 機 超 音 波 洗 牙 機 頭 ) 應 於 每 日 開 診 前 讓 水 至 少 沖 洗 2 分 鐘, 及 在 病 人 與 病 人 間 至 少 沖 洗 20~30 秒 五 牙 科 醫 療 廢 棄 物 處 理 流 程 ( 一 ) 醫 療 廢 棄 物 的 種 類 1.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事 業 廢 棄 物 可 分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與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關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等,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2. 醫 療 院 所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細 分 類 如 下 表 : 10

細 分 類 牙 科 範 例 項 目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基 因 毒 性 廢 棄 物 致 癌 或 可 能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廢 尖 銳 器 具 注 射 針 頭 與 針 頭 相 連 之 注 射 筒 手 術 縫 合 針 手 術 刀 破 裂 之 玻 璃 器 皿 鑽 針 拔 髓 針 根 管 銼 針 金 屬 成 型 環 罩 矯 正 用 金 屬 線 矯 正 器 等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包 含 手 術 類 ( 用 於 牙 科 手 術 之 紗 布 手 術 用 手 套 等 ) 受 血 液 及 體 液 污 染 類 ( 與 病 人 血 液 體 液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如 沾 血 或 膿 之 紗 布 棉 花 手 套 紙 杯 吸 唾 管 表 面 覆 蓋 物 口 罩 橡 皮 防 濕 障 等 )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顯 定 影 液 牙 科 銀 粉 ( 汞 齊 )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福 馬 林 環 氧 乙 烷 ( 含 殘 留 環 氧 乙 烷 之 氣 體 罐 )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戊 二 醛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藥 用 酒 精 有 機 溶 劑 二 甲 苯 甲 醇 丙 酮 異 丙 醇 乙 醚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含 油 脂 之 充 膠 廢 電 線 電 纜 廢 通 信 器 材 等 廢 棄 醫 療 儀 器 ( 屬 電 路 版 / 含 零 件 者 ) ( 二 ) 不 同 之 貯 存 容 器 與 規 定 1. 廢 尖 銳 器 具 : 包 括 廢 棄 針 頭 刀 片 等 利 器, 應 與 其 他 廢 棄 物 分 類 貯 存, 並 以 不 易 穿 透 之 堅 固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2.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 應 與 其 他 廢 棄 物 分 類 貯 存 ; 以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者, 應 以 防 漏 不 易 破 之 紅 色 塑 膠 袋 或 紅 色 可 燃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 以 滅 菌 法 處 理 者, 應 以 防 漏 不 易 破 之 黃 色 塑 膠 袋 或 黃 色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黃 色 針 頭 收 集 盒 如 採 焚 化 處 理, 可 將 數 個 收 集 盒, 用 一 大 紅 色 塑 膠 袋 盛 裝 後 統 一 標 示, 再 送 出 院 外 處 理 3.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方 式 或 危 害 特 性 分 類 貯 存, 以 固 定 包 裝 材 料 或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置 於 貯 存 設 施 內 例 如 銀 汞 殘 餘 顆 粒 或 廢 棄 X 光 顯 定 影 溶 液 屬 於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需 裝 入 特 定 容 器 內, 交 由 合 格 清 運 公 司 處 理 ; 含 汞 廢 棄 物 需 以 氣 密 容 器 妥 善 密 封 貯 存, 廢 顯 定 影 液 與 含 汞 補 牙 材 分 屬 不 同 性 質 之 廢 棄 物, 應 分 開 貯 存, 分 別 交 由 合 格 處 理 機 構 處 理 11

4.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建 議 貯 存 在 有 蓋 之 垃 圾 桶 內 屬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者 ( 例 如 寶 特 瓶 鋁 箔 包 鐵 鋁 罐 乾 電 池 ( 含 鈕 扣 型 汞 電 池 ) 食 品 ( 含 維 他 命 ) 玻 璃 及 塑 膠 容 器 醫 師 藥 師 藥 劑 生 指 示 藥 品 之 容 器 ( 僅 限 於 藥 廠 售 出 時 使 用 者 ) 等 ), 應 依 規 定 作 好 分 類 貯 存 5. 依 環 保 署 規 定 於 貯 存 容 器 外 標 示 產 生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名 稱 貯 存 日 期 數 量 成 分 及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之 標 誌 ( 三 )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1. 委 託 或 交 付 環 保 署 認 定 之 合 格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機 構 負 責 清 除 診 所 之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2. 當 收 集 廢 棄 物 之 容 器 約 七 八 分 滿 時, 將 廢 棄 物 做 包 裝 貯 存 的 處 置, 若 未 達 七 八 分 滿, 則 每 天 至 少 要 處 置 一 次 3.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若 無 法 每 天 清 運, 應 置 於 5 以 下 之 冷 藏 箱, 以 7 日 為 期 限, 或 置 於 攝 氏 0 以 下 冷 凍, 以 30 日 為 限 ; 清 運 後 索 取 遞 聯 單, 保 存 備 查 六 牙 醫 門 診 例 行 作 業 流 程 概 要 ( 一 ) 每 日 開 診 前 1. 員 工 將 便 服 鞋 子 換 成 制 服 ( 或 工 作 服 ) 或 診 所 工 作 用 之 鞋 子 並 梳 整 長 髮 2. 進 行 診 間 環 境 清 潔 3. 進 行 治 療 檯 清 潔 擦 拭 及 其 管 路 消 毒, 管 路 出 水 2-3 分 鐘, 痰 盂 水 槽 流 水 3 分 鐘, 抽 吸 管 依 廠 商 建 議, 以 新 鮮 泡 製 0.005~0.02% 漂 白 水 (NaOCl) 或 稀 釋 之 碘 仿 溶 液 (10%)(iodophors) 沖 洗 管 路 3 分 鐘 4. 覆 蓋 無 法 清 洗 且 易 污 染 的 設 備, 如 診 療 椅 之 燈 座 把 手 頭 套 X 光 按 鈕 盤 等 5. 診 間 所 有 桌 面 儘 量 淨 空 乾 淨, 物 品 儘 量 依 序 放 在 櫃 子 內 保 持 清 潔 6. 牙 科 治 療 椅 之 檯 面 保 持 淨 空 及 乾 淨, 不 放 任 何 物 品 12

7. 依 當 天 約 診 ( 或 預 估 之 病 人 數 及 診 療 項 目 ), 準 備 充 足 的 器 械 及 材 料 ( 二 ) 診 療 開 始 前 1. 對 看 診 病 人 詳 細 問 診, 包 括 詢 問 有 無 全 身 性 疾 病, 各 種 傳 染 性 疾 病, 如 B 型 肝 炎 或 其 帶 原 者 等 病 史 2. 因 牙 科 治 療 過 程 常 會 產 生 飛 沫 氣 霧, 因 此 病 人 若 正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麻 疹 水 痘 或 流 感 等 經 呼 吸 道 傳 播 的 疾 病 時, 建 議 評 估 是 否 延 後 治 療 期 程 3. 牙 醫 師 及 助 理 人 員 需 穿 戴 防 護 裝 備 ( 表 一 ), 至 少 包 括 口 罩 工 作 服 與 手 套, 必 要 時 穿 戴 隔 離 衣 面 罩 髮 帽 等 ( 三 ) 診 療 中 1. 使 用 洗 牙 機 頭 或 快 速 磨 牙 機 頭 等 會 噴 濺 飛 沫 氣 霧 之 器 械 時, 建 議 使 用 面 罩 2. 必 要 時 給 予 病 人 洞 巾 遮 蓋 避 免 殘 屑 掉 入 病 人 眼 睛 3. 治 療 過 程 依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Standard Precautions) 原 則 執 行 看 診, 必 要 時 可 依 據 病 人 狀 況 加 採 接 觸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飛 沫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或 空 氣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4. 牙 科 相 關 人 員 應 脫 掉 手 套 並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後, 再 寫 病 歷 接 電 話 等, 避 免 造 成 交 互 汙 染 ( 四 ) 診 療 結 束 病 人 離 開 後 1. 病 人 治 療 完, 離 開 治 療 椅 後, 先 將 治 療 盤 上 所 有 醫 療 棄 物 收 集, 並 作 感 染 與 非 感 染 性 可 燃 與 非 可 燃 性 之 區 分, 置 於 診 間 的 分 類 垃 圾 筒 內 2. 治 療 後 之 污 染 器 械 收 集 後, 若 無 馬 上 清 洗 者, 暫 存 在 維 持 溶 液 (holding solution) 內, 防 止 污 染 之 血 液 或 唾 液 乾 燥, 以 利 清 洗 3. 拋 棄 式 器 材 ( 包 括 吸 唾 管 漱 口 杯 等 ) 收 集 後 放 入 分 類 之 感 染 性 廢 棄 13

物 垃 圾 筒 4. 下 一 位 病 人 就 位 前 : (1) 牙 科 治 療 椅 水 路 系 統 ( 例 如 三 用 噴 槍 手 機 洗 牙 機 頭 ) 至 少 沖 洗 20~30 秒 (2) 清 潔 消 毒 工 作 台 痰 盂 治 療 椅 檯 面 等, 必 要 時 重 新 覆 蓋, 然 後 換 上 新 的 治 療 巾 器 械 包 吸 唾 管 等 器 械 ( 五 ) 門 診 結 束 後 1. 整 理 器 械, 依 照 廠 商 使 用 說 明 書 進 行 器 械 的 清 潔 消 毒 滅 菌 作 業 2. 下 班 前 將 環 境 作 初 級 整 理 與 消 毒, 並 將 廢 棄 物 分 類 及 處 理, 完 成 器 械 清 洗 作 業, 千 萬 不 要 將 診 間 之 汙 染 物 暴 露 隔 夜 3. 管 路 消 毒, 放 水 放 氣 與 拆 下 濾 網, 徹 底 清 洗 4. 離 開 診 間 前, 徹 底 洗 手, 必 要 時 更 衣 換 鞋 5. 門 診 結 束 後, 應 保 持 通 風 或 使 用 空 氣 濾 淨 器 14

陸 參 考 文 獻 1. ADA guidelines for infection control, 2 nd ed. Australian Dental Association Inc,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da.org.au/app_cmslib/media/lib/1203/m356702_v1_infection%2 0control%20guidelines%202012.pdf 2. A12 Advice Sheet: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 British Dental Association,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suffolkextranet.nhs.uk/linkclick.aspx?fileticket=mlzoywbctte %3D&tabid=1314&mid=2604 3. Sample: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for Dental Office Procedures. OSHA Safety Program for Dental Offices, HCPro, Inc., 2009. Available at: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sample%3a+personal+protective+equ ipment+%28ppe%29+for+dental+office+procedures&hl=zh-tw&gbv=2&o q=&gs_l= 4. USAF guidelines for infection control in dentistry. USAF, 2010. Available at: http://airforcemedicine.afms.mil/decs 5.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4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 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6ba6dc6fae3e02b5 6.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 &no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a0f967536ceec2ab 7. Summers CJ, Gooch BF, Marianos DW, Malvitz DM, Bond WW. Practical infection control in oral health surveys and screenings. J Am Dent Assoc. 125:1213-1217,1994. 15

8. 鄭 信 忠 : 牙 醫 院 所 感 染 控 制 SOP 作 業 細 則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2004 9. 侵 入 性 醫 療 感 染 管 制 作 業 基 準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 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e44dfea0665ffdc0 10. 滅 菌 監 測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 wtreeid=29e258298351d73e&tid=fc2d18631f460778 11. 醫 療 廢 棄 物 宣 導 網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Available at: http://wm.epa.gov.tw/medicalwaste/contents/j02.html 12. Guidelines on infec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the dental office. Royal College of Dental Surgeons of Ontario,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rcdso.org/save.aspx%3fid%3dab90c89d-dcf4-4a2c-9a8a-bb91a3 16b6a0&rct=j&frm=1&q=&esrc=s&sa=U&ei=0sYCVZ7XGJe48gXKzYIw& ved=0cbgqfjaa&usg=afqjcnf02sgofomtom-otupyhct1yfmzia 13. The Basic Protocol - Infection Control Guidelines for the Dental Service, Department of Health. Center for Health Protection, Hong Kong,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chp.gov.hk/files/pdf/the_basic_protocol_ic_guidelines_for_the_d ental_service_dh_2009.pdf 14. 醫 療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97 年 版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2008 Available at: http://wm.epa.gov.tw/medicalwaste/documents/handbook39all3.pdf 16

附 表 1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建 議 處 理 流 程 被 疑 似 已 污 染 的 針 頭 或 尖 銳 物 扎 傷 時 1. 在 流 動 水 下 清 洗 傷 口 5 分 鐘 2. 醫 療 事 機 構 內 工 作 人 員 ( 含 外 包 人 力 ) 應 依 機 構 內 流 程 通 報 主 管 單 位 破 損 皮 膚 或 黏 膜 與 病 人 之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時 1. 包 含 痰 液 尿 液 嘔 吐 物 血 液 相 關 製 品 含 血 的 體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滑 囊 液 胸 水 腹 水 或 羊 水 等 2. 以 流 動 水 或 0.9%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3. 醫 療 事 機 構 內 工 作 人 員 ( 含 外 包 人 力 ) 應 依 機 構 內 流 程 通 報 主 管 單 位 經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後, 檢 查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人 員 之 抗 原 抗 體 ( 如 anti-hiv anti-hbc anti-hbs HBsAg anti-hcv TPHA RPR/VDRL 等 評 估 暴 露 風 險 若 確 知 暴 露 來 源 者, 應 對 來 源 者 進 行 瞭 解, 並 諮 詢 且 取 得 同 意, 儘 速 抽 來 源 者 血 液 完 成 相 關 之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確 認 來 源 者 感 染 情 形 ; 若 因 來 源 者 拒 絕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立 即 抽 來 源 者 血 液 檢 驗 時, 應 以 來 源 者 當 時 的 臨 床 症 狀 醫 療 紀 錄 等 資 料, 評 估 感 染 的 風 險 若 暴 露 來 源 者 未 知, 暴 露 地 點 為 醫 療 事 機 構 者 可 依 機 構 收 治 病 人 之 特 性 等 進 行 感 染 風 險 評 估 ; 暴 露 地 點 非 醫 療 事 機 構 者 則 應 記 錄 事 件 發 生 地 點 情 形 等 資 料, 提 供 醫 師 診 療 評 估 時 之 參 考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者 若 為 醫 療 事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建 議 依 機 構 內 部 流 程 辦 理 ; 受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者 若 非 屬 醫 療 事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建 議 尋 求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進 行 診 療 評 估 暴 露 來 源 者 HIV(+) 暴 露 來 源 者 HBsAg(+) 暴 露 來 源 者 HBsAg(-) 暴 露 來 源 者 無 法 測 試 或 不 知 感 染 來 源 暴 露 來 源 者 anti-hcv(+) 暴 露 來 源 者 VDRL(+) 註 1 TPHA(+) 受 暴 露 人 員 抽 血 檢 驗 anti-hiv, 並 至 愛 滋 病 指 定 醫 院 感 染 科 就 診, 可 由 該 院 感 染 科 醫 師 聯 絡 1922 提 供 針 扎 專 線, 洽 專 線 處 理 醫 師 共 同 評 估 受 暴 露 人 員 HBsAg(+) 受 暴 露 人 員 anti-hbs(+) 受 暴 露 人 員 HBsAg(-) anti-hbs(-) 且 未 注 射 疫 苗 受 暴 露 人 員 受 暴 露 人 員 HBsAg(-) anti-hcv(+) anti-hbs(-) 已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但 未 產 生 抗 體 受 暴 露 人 員 anti-hcv(-) 建 議 會 診 感 染 科 醫 師 使 用 HAART 預 防 性 用 藥 建 議 會 診 合 適 之 專 科 醫 師 不 需 使 用 HAART 預 防 性 用 藥 請 參 閱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表 二 及 陸 四 有 關 扎 傷 或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HBV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之 第 ( 一 )-( 五 ) 項 說 明 建 議 會 診 合 適 之 專 科 醫 師 暴 露 後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cv 及 SGOT (AST) SGPT (ALT) 暴 露 後 6 週 3 個 月 6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anti-hiv ( 若 暴 露 後 anti-hcv 陽 轉, 則 anti-hiv 追 蹤 延 長 至 1 年 ) 註 1:TPHA 檢 驗 陽 性 判 定 值 會 因 試 劑 產 品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請 參 考 貴 單 位 使 用 試 劑 的 說 明 書 註 2: 本 流 程 係 參 考 :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訂 定 之 中 文 版 EPINet 針 扎 防 護 通 報 系 統 ;2.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安 所 之 針 扎 危 害 管 理 計 畫 指 引 ;3. 美 國 CDC MMWR Updated U.S. Public Health Service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s to HBV, HCV, and HIV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ostexposure 17 Prophylaxis;4. 我 國 肝 癌 及 肝 炎 防 治 委 員 會 97 年 第 1 次 會 議, 有 關 B C 肝 炎 針 扎 事 件 之 建 議 處 理 流 程 討 論 決 議 事 項 擬 訂

附 表 2-1 員 工 扎 傷 通 報 單 ( 參 考 格 式 ) 填 表 單 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編 號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發 生 時 間 事 件 類 別 發 生 原 因 一 姓 名 職 稱 單 位 別 / 電 話 / 性 別 :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服 務 年 資 二 污 染 來 源 : 來 源 不 明 其 他 一 般 注 射 針 器 頭 皮 針 發 縫 針 刀 片 靜 脈 留 年 月 日 職 場 內 : 生 置 針 污 染 源 種 類 地 血 糖 測 試 針 採 血 時 分 職 場 外 : 點 尖 銳 物 外 科 器 械 玻 璃 片 血 液 其 他 : 當 針 頭 回 套 未 對 準 或 戳 破 清 理 或 清 除 用 物 時 針 頭 彎 曲 或 折 斷 時 廢 棄 針 頭 收 集 盒 過 滿 扎 傷 尖 銳 針 器 隱 藏 其 他 物 品 中 注 射 / 加 藥 時 病 情 人 躁 動 況 解 開 器 具 配 備 時 / 清 洗 用 物 時 尖 銳 針 器 突 然 掉 落 暴 露 病 人 血 液 中 抽 血 時 手 術 中 其 他 : 行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問 題 環 境 設 備 管 理 問 題 作 業 流 程 設 計 問 政 題 管 理 其 他, 說 明 環 境 傷 害 因 素 設 施 / 設 備 因 素 人 為 疏 失 技 術 不 良 其 他 因 素 描 述 事 發 經 過 : 發 生 經 過 扎 傷 部 位 及 深 度 ( 敘 述 ): 扎 傷 物 品 已 污 染 : 是 否 未 知 扎 傷 次 數 : 首 次 曾 扎 傷 過, 第 次 工 作 中 戴 手 套 : 是 否 感 染 源 是 否 為 HIV 高 危 險 群 : 是 否 未 知 18

附 表 2-2 針 扎 血 液 追 蹤 紀 錄 ( 參 考 格 式 ) 處 理 過 程 立 即 通 知 : 直 屬 主 管 其 他 相 關 科 室 立 即 處 理 : 扎 傷 處 緊 急 處 理 流 動 的 水 沖 洗 消 毒 包 紮 暴 露 黏 膜 大 量 沖 水 收 集 感 染 源 現 有 檢 驗 資 料 及 採 集 感 染 源 血 液 後 續 處 理 : 於 醫 院 科 掛 號 看 診 通 報 勞 安 室 其 它 : 受 扎 者 姓 名 員 工 代 碼 檢 驗 報 告 扎 傷 時 感 染 源 員 工 扎 傷 時 追 蹤 日 期 1.5 月 3 月 6 月 12 月 備 註 HBsAg anti-hbs anti-hcv anti-hiv RPR/VDRL SGOT(AST) 感 染 來 源 為 HCV 陽 性 時 檢 測 SGPT(ALT) 感 染 來 源 為 HCV 陽 性 時 檢 測 追 蹤 紀 錄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