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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2016 年 6 月 3 日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 和 主 承 销 商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同 证 券 ) 向 贵 所 申 报 了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全 套 申 报 材 料 2016 年 6 月 16 日 收 悉 贵 所 对 申 请 文 件 预 审 核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 20160603G0227) 后, 发 行 人 和 大 同 证 券 对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了 认 真 核 实 以 下 是 逐 条 具 体 回 复 : 书 面 反 馈 回 复 如 下 : 一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占 比 较 大 且 逐 年 上 升, 主 要 受 工 程 款 回 收 进 度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进 度 等 因 素 影 响,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的 业 务 模 式 结 算 模 式 和 收 入 确 认 方 式, 发 行 人 主 要 项 目 的 协 议 履 行 情 况 和 工 程 进 度 已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和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回 款 安 排 等, 如 存 在 付 款 方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较 大 逾 期 支 付 时 间 较 长 等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做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2. 应 收 账 款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情 况 以 及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是 否 合 理 谨 慎 3.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分 别 为 66.77 亿 元 75.85 亿 元 和 84. 08 亿 元,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与 发 行 人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和 应 收 账 款 不 匹 配,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说 明 原 因 及 其 合 理 性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会 计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主 承 销 商 及 会 计 师 分 别 在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预 审 1

核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报 告 ( 详 见 附 件 ) 中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发 表 意 见 如 下 : 1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商 品 房 保 障 房 及 公 共 建 筑 的 工 程 施 工, 经 营 主 体 为 主 要 子 公 司 欣 捷 建 设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承 揽 主 要 通 过 公 开 招 投 标 方 式 获 取, 也 有 部 分 项 目 通 过 邀 请 招 标 和 议 标 等 方 式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方 式 以 施 工 总 承 包 为 主, 少 量 项 目 采 用 BT 模 式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收 入 确 认 方 式 是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确 认 ; 而 工 程 结 算 主 要 采 取 按 月 结 算 或 形 象 进 度 结 算 ( 结 算 已 完 工 程 量 的 7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结 算 至 已 完 工 程 量 的 80%-85% 左 右, 等 到 与 建 设 单 位 竣 工 结 算 后 支 付 至 结 算 价 款 的 95%, 剩 余 5% 左 右 为 项 目 质 量 保 修 金 ;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结 算 通 常 以 现 金 结 算 方 式 为 主, 部 分 项 目 款 采 用 银 行 票 据 的 方 式 结 算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主 要 项 目 的 工 程 进 度 已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和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性 质 合 同 金 额 开 工 日 期 工 程 进 度 已 确 认 收 入 金 额 已 结 算 金 额 1 梅 墟 新 城 南 区 四 期 工 程 ( 三 标 段 ) 保 障 房 18,199.61 2014.08.01 50.09% 9,115.77 6,842.00 2 铁 路 北 站 拆 迁 安 置 房 二 期 项 目 保 障 房 31,709.13 2015.06.30 15.91% 5,044.50 4,947.49 鄞 州 区 高 桥 3 镇 江 南 村 新 村 建 设 一 期 工 程 (A B 保 障 房 57,512.24 2015.12.28 0.00% 0.00 0.00 地 块 ) 应 家 经 济 适 4 用 房 东 侧 保 障 性 住 房 区 块 3#-1 地 块 保 障 房 16,382.33 2014.12 14.74% 2,415.00 1,245.42 项 目 I 标 段 西 安 高 新 创 5 汇 社 区 E 区 一 期 项 目 工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保 障 房 19,239.35 2014.01.20 86.60% 16,661.00 8,042.72 程 G 标 段 2

西 安 高 新 创 汇 社 区 D 区 6 项 目 建 安 工 程 A 标 段 芦 花 洲 保 障 7 房 项 目 济 南 雪 山 片 8 区 章 灵 四 村 安 置 房 溪 口 镇 上 山 村 旧 村 拆 迁 9 安 置 用 房 工 程 东 钱 湖 07-7 10 地 块 一 期 项 目 一 标 段 江 北 洋 市 河 以 西 孙 家 11 1#-2 地 块 项 目 戎 家 2 号 地 块 Ⅱ 标 段 12 ( 万 科 江 东 府 ) 甘 井 子 区 大 连 湾 街 道 前 关 矿 坑 地 块 13 改 造 项 目 ( 大 连 金 地 艺 境 西 项 目 ) 南 京 明 发 NO.2011G8 14 8 地 块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紫 悦 华 庭 一 15 期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16 宁 欣 小 区 泗 门 嘉 悦 城 17 3# 地 块 项 目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吉 林 省 延 吉 市 保 障 房 14,717.78 2015.12.01 0.00% 0.00 0.00 保 障 房 17,448.03 2013.05.16 100.00% 17,448.03 11,541.91 保 障 房 15,295.19 2015.01.31 53.57% 8,193.34 3,552.34 保 障 房 20,237.83 2013.12.1 100.00% 20,237.83 14,607.88 商 品 房 16,302.48 2015.01 39.17% 6,386.00 3,700.00 商 品 房 23,391.54 2015.04.15 53.80% 12,584.41 7,866.20 商 品 房 21,201.39 2013.11.20 63.09% 13,376.67 12,467.92 商 品 房 15,967.98 2015.10.22 19.79% 3,160.00 1,094.42 商 品 房 21,332.97 2015.08.30 15.57% 3,321.39 0.00 商 品 房 41,610.50 2014.10.25 71.81% 29,882.46 26,589.06 商 品 房 29,384.25 2014.04.26 102.56% 30,135.10 28,454.48 商 品 房 22,959.67 2013.08.16 95.73% 21,980.00 19,061.22 3

鄞 州 区 投 资 18 创 业 中 心 II-1(A3 B) 地 块 建 设 项 商 品 房 34,125.00 2012.09.15 84.03% 28,673.87 23,730.43 目 19 余 姚 河 姆 渡 国 际 花 园 总 承 包 工 程 商 品 房 12,530.00 2013.05.20 0.00% 0.00 0.00 华 东 师 范 大 20 学 宁 波 艺 术 实 验 学 校 项 公 共 建 筑 15,736.17 2015.12.01 11.12% 1,750.00 1,371.94 目 国 际 21 贸 易 展 览 中 心 11 号 馆 工 公 共 建 筑 23,808.38 2015.11.30 2.02% 480.00 0.00 程 (Ⅲ 标 段 ) 浙 江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宁 波 卷 22 烟 厂 十 二 五 易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公 共 建 筑 36,088.89 2013.12.15 91.92% 33,173.93 24,662.29 联 合 工 房 建 筑 施 工 及 总 承 包 管 理 奉 化 方 桥 污 水 管 网 工 程 23 I 标 段 ( 顺 浦 路 - 鄞 西 片 公 共 建 筑 10,136.30 2014.09 54.25% 5,499.27 2,537.51 区 污 水 泵 站 ) 浙 江 清 华 长 24 三 角 研 究 院 院 区 北 区 创 新 大 厦 B 段 嘉 兴 市 公 共 建 筑 9,873.45 2013.9.18 100.30% 9,903.45 8,849.70 工 程 宁 波 万 年 基 25 业 梅 山 湾 海 港 城 ( 一 期 ) 公 共 建 筑 4,745.47 2015.07.27 63.43% 3,010.00 106.66 中 区 二 标 段 鄞 州 区 投 资 26 创 业 中 心 II-1(A1) 地 公 共 建 筑 14,700.00 2012.9.15 85.51% 12,570.00 10,356.78 块 建 设 项 目 4

27 博 洋 家 纺 大 公 共 厦 建 筑 6,365.54 2014.05.04 89.68% 5,708.35 3,267.39 28 宁 波 体 育 中 心 综 合 体 育 公 共 场 馆 扩 建 工 建 筑 3,708.57 2014.04.18 96.09% 3,563.62 2,624.19 程 29 江 北 区 庄 桥 中 心 公 共 小 学 扩 建 工 建 筑 5,836.42 2015.01.20 48.13% 2,809.22 1,353.10 程 合 计 - - - 546,864.62 - - 307,083.21 228,873.06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主 要 集 中 在 1 年 以 内, 不 存 在 付 款 方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较 大 逾 期 支 付 时 间 较 长 等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2 发 行 人 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如 下 : 1) 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A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然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B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超 过 三 年 而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2)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以 及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相 同 账 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报 告 期 各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 对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可 收 回 性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的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再 按 这 些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余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00 1-2 年 2.00 2-3 年 5.00 3-4 年 10.00 4-5 年 10.00 5 年 以 上 50.00 5

对 比 内 两 家 公 开 市 场 融 资 过 的 建 筑 企 业 五 洋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发 行 过 短 融 和 公 司 债 ) 和 海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发 行 过 短 融 ) 的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应 收 款 计 提 坏 账 的 比 例 大 于 五 洋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应 收 款 计 提 坏 账 的 比 例 和 海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相 同 主 承 销 商 和 会 计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合 理 谨 慎 3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为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和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产 生 的 收 入 和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应 收 账 款 项 目 本 期 减 少 额 - 应 收 账 款 项 目 本 期 增 加 额 + 应 收 票 据 项 目 本 期 减 少 额 - 应 收 票 据 项 目 本 期 增 加 额 + 预 收 账 款 项 目 本 期 增 加 额 - 预 收 账 款 项 目 本 期 减 少 额 ± 特 殊 调 整 业 务 上 述 公 式 中 的 特 殊 调 整 业 务 作 为 加 项 或 减 项 的 处 理 原 则 是 :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和 预 收 账 款 等 账 户 ( 不 含 三 个 账 户 内 部 转 账 业 务 ) 借 方 对 应 的 账 户 不 是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产 生 的 收 入 和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类 账 户, 则 作 为 加 项 处 理, 如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换 入 应 收 账 款 等 ;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和 预 收 账 款 等 账 户 ( 不 含 三 个 账 户 内 部 转 账 业 务 ) 贷 方 对 应 的 账 户 不 是 现 金 类 账 户 的 业 务, 则 作 为 减 项 处 理, 如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业 务 (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业 务, 管 理 费 用 增 加, 应 收 账 款 减 少 ) 等 (2) 收 到 的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现 金 = 营 业 外 收 入 (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收 益 等 除 外 )+ 其 他 应 收 款 ( 备 用 金 租 金 除 外 ) 的 减 少 净 额 + 其 他 应 付 款 ( 押 金 现 金 溢 余 ) 的 增 加 净 额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分 别 为 66.77 亿 元 75.85 亿 元 和 84. 08 亿 元,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与 发 行 人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和 应 收 账 款 不 匹 配, 是 因 为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通 过 应 收 票 据 贷 方 对 应 的 账 户 不 是 现 金 类 账 户 的 业 务 从 而 导 致 没 有 发 生 现 金 流, 所 以 造 成 现 金 流 入 和 同 期 收 入 与 应 收 账 款 不 匹 配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及 会 计 师 认 为 现 金 流 入 和 同 期 收 入 与 应 收 账 款 不 匹 配 是 合 理 的 二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为 23.50 亿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3.71%, 主 要 为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6

事 项 : 1. 结 合 存 货 中 开 发 成 本, 补 充 披 露 主 要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分 布 情 况 资 金 来 源 投 资 金 额 后 续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建 设 投 资 进 度 等 ; 2. 结 合 存 货 中 的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对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作 进 一 步 披 露,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类 型 投 资 金 额 后 续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地 域 分 布 和 主 要 对 手 方 等, 若 未 来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金 压 力, 请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3. 报 告 期 内, 新 签 合 同 额 和 在 手 合 同 额 中, 商 品 房 工 程 施 工 不 断 下 降, 保 障 房 和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逐 年 增 加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上 述 三 类 业 务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补 充 分 析 前 述 变 化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并 就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受 房 地 产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影 响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回 复 :1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在 建 房 地 产 项 目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平 方 米 万 元 累 在 建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型 地 理 位 置 总 建 筑 面 积 占 地 面 积 总 投 资 额 已 投 资 额 开 工 时 间 总 可 售 面 积 计 销 售 面 积 累 计 合 同 销 售 金 额 浙 江 长 三 角 研 究 院 宁 波 科 技 园 住 宅 / 商 业 办 公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24.20 2.07 85,000.00 70,646.32 2013.5.28 10.92 4.83 44,741.00 君 钰 府 商 住 楼 吉 林 省 延 吉 市 20.07 6.28 84,000.00 55,646.47 2014.4.26 15.86 4.79 27,357.74 2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主 要 在 建 及 拟 建 项 目 详 见 问 题 一 回 复 的 在 建 拟 建 项 目 情 况 表 未 来 发 行 人 在 建 及 拟 建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规 模 仍 较 大,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金 压 力,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中 补 充 :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为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在 建 及 拟 建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规 模 仍 较 大, 未 来 仍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金 压 力 3 近 三 年 公 司 新 签 合 同 额 逐 年 增 加, 其 中 商 品 房 工 程 施 工 新 签 合 同 额 占 比 7

最 大, 占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新 签 合 同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53.92% 48.71% 和 47.75%, 但 占 比 有 所 下 降,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新 签 合 同 额 占 比 有 所 上 升, 保 障 房 工 程 新 签 合 同 额 占 比 较 为 稳 定 发 行 人 上 述 三 类 业 务 的 盈 利 模 式 收 入 确 认 方 式 结 算 方 式 基 本 相 同, 所 不 同 的 是 商 品 房 工 程 项 目 付 款 单 位 为 大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保 障 房 工 程 项 目 付 款 单 位 主 要 是 地 方 政 府 虽 然 商 品 房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占 比 有 小 幅 下 降, 但 是 新 签 合 同 额 和 在 手 合 同 额 总 量 并 未 明 显 下 降, 因 此 前 述 变 化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不 大 对 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受 房 地 产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影 响,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做 如 下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近 年 发 行 人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中 商 品 房 和 保 障 房 工 程 项 目 占 比 较 大, 虽 然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工 程 项 目 主 要 与 大 型 房 企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结 算, 并 且 应 收 账 款 账 期 较 短, 但 也 会 受 房 地 产 整 体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影 响 存 在 一 定 的 波 动 三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10.13 亿 元 10.44 亿 元 和 10.13 亿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5.60% 14. 82% 和 13.72%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较 大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1)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决 策 程 序 和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主 要 债 务 方 及 其 与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针 对 问 题 1 2,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 一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8

1 主 要 资 产 分 析 其 他 应 收 款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单 位 : 万 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经 营 性 92,445.20 88.24% 92,351.47 85.69% 87,082.00 84.26% 非 经 营 性 12,316.60 11.76% 15,417.72 14.31% 16,265.02 15.74% 其 中 单 位 往 来 款 11,281.49 10.77% 13,773.60 12.78% 10,742.38 10.39% 其 中 个 人 往 来 款 1,035.10 0.99% 1,644.12 1.53% 5,522.64 5.34% 涉 及 关 联 往 来 1,500.00 1.43% 1,500.00 1.39% 1,500.00 1.45% 合 计 104,761.80 100.00% 107,769.19 100.00% 103,347.01 100.00% 注 : 合 计 数 为 计 提 坏 账 之 前 的 总 数 八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分 别 为 101,331.98 万 元 104,425.78 万 元 和 101,258.69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5.60% 14. 82% 和 13.72%,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规 模 较 大, 对 资 金 形 成 一 定 的 占 用 ( 募 集 说 明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部 分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补 充 ) 从 其 他 应 收 款 构 成 情 况 来 看,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比 较 大,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比 较 小 发 行 人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包 括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及 押 金 等 等 ; 发 行 人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是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往 来 款, 其 中 又 以 单 位 往 来 款 占 主 要 部 分 从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的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款 情 况 来 看, 发 行 人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款 账 龄 主 要 集 中 在 1 年 以 内, 回 款 情 况 较 好, 并 且 较 为 分 散 其 中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1,500.00 万 元, 主 要 是 应 收 关 联 方 马 鞍 山 市 水 利 置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往 来 借 款, 该 笔 关 联 往 来 款 会 在 关 联 方 马 鞍 山 市 水 利 置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所 投 资 项 目 结 束 后 偿 还 发 行 人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是 非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往 来 其 中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的 发 放 根 据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及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应 收 非 关 联 方 款 项 的 发 放, 则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款 项 规 模 及 付 款 审 批 权 限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至 董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为 保 证 公 司 的 资 金 正 常 周 转,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9

管 理 制 度 与 往 来 账 款 管 理 制 度 针 对 上 述 其 他 应 收 款 事 项, 本 次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资 金 拆 借 往 来 已 按 照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对 上 述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通 过 了 有 权 机 构 的 确 认,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3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已 披 露 : 为 保 证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合 规 使 用 及 本 息 的 按 期 兑 付, 保 障 投 资 者 利 益, 发 行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北 支 行 和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并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和 专 项 偿 债 账 户 发 行 人 开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专 项 用 于 募 集 资 金 款 项 的 接 收 存 储 及 划 转 活 动, 将 严 格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中 的 资 金,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若 需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须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并 向 本 次 债 券 承 销 商 书 面 通 知 监 管 银 行 有 义 务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条 款 严 格 监 管 资 金 用 途, 除 用 于 约 定 用 途 外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四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欣 捷 建 设 共 发 生 过 两 起 人 员 死 亡 的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因 拖 欠 工 资 被 行 政 处 罚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上 述 事 项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经 核 查 及 发 行 人 确 认,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欣 捷 建 设 共 发 生 过 2 起 人 员 死 亡 的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因 拖 欠 工 资 被 行 政 处 罚, 具 体 如 下 : (1)2013 年 9 月 12 日, 北 仑 中 心 区 C2 地 块 二 期 II 标 工 程 上 在 电 梯 井 内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起 1 人 死 亡 的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处 罚 结 果 :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0 天 处 理 结 果 : 欣 捷 建 设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就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涉 及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作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不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规 范 规 程 的 要 求 等 事 实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整 改, 并 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 上 报 整 改 报 告, 经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核 查 :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浙 建 罚 2013 第 39 号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涉 及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全 面 整 改, 我 委 认 为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已 符 合 要 求 欣 捷 建 设 于 2014 年 10

2 月 25 日 领 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2015 年 5 月 17 日, 南 京 金 安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中 发 生 物 体 打 击 事 件,1 人 死 亡 欣 捷 建 设 系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总 包 管 理 责 任 处 罚 结 果 : 暂 时 取 消 欣 捷 建 设 进 苏 备 案 资 格 处 理 结 果 : 欣 捷 建 设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立 即 深 入 排 查 安 全 隐 患, 加 管 理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管 理, 做 好 作 业 工 人 的 安 全 教 育 交 底 工 作, 完 善 应 急 处 置 流 程 与 响 应 预 案 经 整 改 完 成 后, 经 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核 查, 恢 复 进 苏 备 案 资 格 经 本 次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发 生 的 上 述 安 全 事 故, 不 属 于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亦 不 存 在 一 年 内 发 生 2 次 以 上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并 负 主 要 责 任 之 情 形 且 针 对 上 述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事 项, 已 经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整 改 措 施, 并 已 妥 善 安 置 死 亡 人 员 的 家 属, 不 会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造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3)2014 年 底 至 2015 年 初 期 间, 因 开 发 商 不 能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导 致 由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的 运 河 区 佰 利 金 湖 湾 一 期 项 目 存 在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900 余 万 元, 涉 及 农 民 工 200 余 人, 造 成 多 次 群 体 性 上 访 的 情 形 德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针 对 欣 捷 建 设 总 承 包 施 工 的 运 河 区 佰 利 金 湖 湾 一 期 项 目 讨 薪 事 件 作 出 德 建 通 2015 4 号 关 于 对 华 宸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企 业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处 理 情 况 的 通 报 处 罚 结 果 : 通 报 批 评 处 理 结 果 : 事 情 发 生 后, 欣 捷 建 设 一 方 面 积 极 筹 措 资 金 补 缺 口, 做 好 保 障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做 好 维 稳 工 作, 妥 善 处 理 经 本 次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认 为, 发 行 人 上 述 拖 欠 工 资 系 由 于 开 发 商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 且 本 次 行 政 处 罚 仅 为 通 报 批 评, 属 行 政 处 罚 中 较 轻 的 处 罚 措 施 ; 故 发 行 人 本 次 行 为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会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造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上 述 事 项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中 已 进 行 披 露 补 充 意 见 如 下 : 主 承 销 商 认 为 上 述 事 项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五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发 行 人 收 入 和 利 润 主 要 来 自 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商 品 房 保 障 房 11

和 公 共 建 筑 三 类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商 品 房 保 障 房 和 公 共 建 筑 三 类 业 务 的 收 入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情 况, 以 及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 2. 本 次 债 券 的 分 期 安 排 ; 3. 在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要 条 款 中 明 确 募 集 资 金 具 体 用 途 ; 4. 实 际 控 制 人 合 计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以 及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主 要 投 资 情 况 ; 5.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利 润 和 净 利 润 的 情 况, 并 分 析 变 动 原 因 ; 6.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期 末 有 息 负 债 的 总 余 额 债 务 期 限 结 构 信 用 融 资 与 担 保 融 资 的 结 构 等 情 况, 并 说 明 是 否 会 对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兑 付 产 生 风 险 若 有, 请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回 复 :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中 商 品 房 保 障 房 和 公 共 建 筑 等 其 他 三 类 业 务 的 收 入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情 况 分 别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 业 务 类 别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 业 收 入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营 业 收 入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营 业 收 入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商 品 房 559,019.87 50,088.18 8.96% 498,873.13 44,499.47 8.92% 439,128.48 37,852.88 8.62% 保 障 房 178,624.76 17,701.71 9.91% 143,328.80 14,246.88 9.94% 143,081.92 13,950.48 9.75% 公 共 建 筑 等 其 他 143,015.02 14,251.88 9.97% 133,183.21 13,582.58 10.20% 111,013.43 11,005.41 9.91% 2015 年 发 行 人 商 品 房 保 障 房 和 公 共 建 筑 三 类 业 务 的 前 五 大 客 户 明 细 如 下 : 序 号 工 程 性 质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收 入 金 额 备 注 1 2 商 品 房 鼎 盛 中 央 花 园 二 百 色 鼎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期 11,292.20 商 品 房 公 司 中 央 城 二 标 6,856.00 商 品 房 中 央 城 15,378.00 商 品 房 戎 家 项 目 2 标 总 承 宁 波 万 江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隶 包 工 程 ( 万 科 江 东 属 于 万 科 集 团 ) 府 ) 5,690.78 商 品 房 山 东 中 捷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隶 紫 悦 华 庭 1-6# 楼 9,285.24 商 品 房 属 于 万 科 集 团 ) 紫 悦 华 庭 7-12# 楼 8,955.63 33,526.20 23,931.66 3 商 品 房 陕 西 雅 居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腾 业 国 王 镇 14,550.00-4 商 品 房 余 姚 舜 益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余 姚 河 姆 渡 国 际 9,832.89-12

公 司 花 园 5 商 品 房 陕 西 华 创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华 府 御 城 3-8# 楼 8,855.17 1 保 障 房 2 保 障 房 3 保 障 房 4 保 障 房 5 保 障 房 公 共 建 筑 1 等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2 等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3 等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4 等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5 等 其 他 商 品 房 合 计 90,695.92 - 宁 波 溪 口 泰 悦 新 农 村 开 发 溪 口 湖 山 地 块 商 11,129.66 -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用 住 房 项 目 西 安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高 科 创 汇 社 区 5,282.72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宁 波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梅 墟 新 城 南 区 四 发 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与 会 计 4,827.00 - 期 工 程 三 标 段 核 算 中 心 江 东 区 城 中 村 改 造 江 东 史 魏 家 安 置 4,682.41 - 办 公 室 房 项 目 宁 夏 荣 世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芦 花 洲 保 障 房 项 4,199.00 - 公 司 西 夏 分 公 司 目 保 障 房 合 计 30,120.80 - 宁 波 卷 烟 厂 " 十 二 五 " 易 地 技 术 改 造 浙 江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项 目 联 合 工 房 建 12,564.09 - 司 筑 施 工 及 总 承 包 管 理 南 塘 河 历 史 街 区 坤 元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项 目 ( 南 塘 河 2# 6,201.21 - 公 司 3# 地 块 ) 健 峰 培 训 城 行 政 余 姚 健 峰 管 理 顾 问 有 限 公 教 学 综 合 大 楼 接 4,911.39 - 司 待 楼 宿 舍 楼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西 安 科 技 商 贸 职 业 学 院 西 科 贸 学 院 4,900.00 江 北 区 湾 头 小 学 宁 波 两 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 施 工 ) 第 1 4,394.78 - 标 段 公 共 建 筑 等 其 他 合 计 32,971.46-2 在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要 条 款 中 明 确 本 次 债 券 的 分 期 安 排 : 发 行 方 式 : 本 次 债 券 采 取 分 期 发 行 的 方 式 3 在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要 条 款 中 已 明 确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等 有 息 负 债 和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4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 实 际 控 制 人 蒋 伟 平 先 生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51% 的 股 权 除 发 行 人 之 外, 蒋 伟 平 先 生 投 资 的 其 他 企 业 13

名 单 如 下 :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范 围 持 股 比 例 马 鞍 山 市 永 利 置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开 发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投 资 40% 马 鞍 山 市 奥 力 孚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欣 捷 混 凝 土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银 亿 房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 房 地 产 开 发 咨 询 代 理, 经 建 设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建 筑 装 璜 销 售 五 金 建 材 混 凝 土 及 建 筑 预 制 品 制 造 ; 建 筑 材 料 批 发 零 售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 商 品 房 销 售 ; 物 业 管 理 ; 装 饰 装 修 ; 房 屋 租 赁 ; 园 林 绿 化 ; 建 筑 材 料 及 装 潢 材 料 的 批 发, 零 售 ; 项 目 投 资 ; 以 及 其 他 无 需 审 批 的 一 切 合 法 项 目 40% 16% 3.84% 5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部 分 补 充 披 露 : 随 着 公 司 施 工 项 目 的 增 加 以 及 房 地 产 业 务 贡 献 一 部 分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情 况 保 持 增 长 态 势 2013 年 2015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逐 年 增 加, 分 别 为 732,568.08 万 元 841,328.51 万 元 和 954,237.33 万 元 ;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也 逐 年 增 加,2013 年 2015 年 分 别 为 26,065.15 万 元 38,733.58 万 元 和 44,625.39 万 元 ;2013 年 2015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9,496.82 万 元 35,161.99 万 元 和 37,636.30 万 元 6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的 总 余 额 债 务 期 限 结 构 信 用 融 资 与 担 保 融 资 的 结 构 等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到 期 时 间 金 额 占 比 性 质 2016 年 2,345.00 1.38% 质 押 借 款 2016 年 43,683.00 25.69% 抵 押 借 款 2016 年 84,587.00 49.75% 保 证 借 款 2017 年 1,700.00 1.00% 抵 押 借 款 2019 年 3,000.00 1.76% 抵 押 借 款 2022 年 以 后 34,695.00 20.41% 抵 押 借 款 合 计 170,010.00 100.00% - 发 行 人 近 年 来 有 息 负 债 规 模 较 为 稳 定, 并 且 发 行 人 信 用 情 况 良 好, 在 银 行 授 信 情 况 也 较 为 稳 定, 发 行 人 有 息 负 债 对 本 次 债 券 到 期 兑 付 并 不 产 生 较 大 风 险 六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对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回 复 :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中 补 充 :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和 14

交 易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应 当 全 面 评 估 自 身 的 经 济 实 力 产 品 认 知 能 力 风 险 控 制 与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知 悉 并 自 行 承 担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七 发 行 人 2014 和 2015 年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为 3710 万 元 和 2691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获 得 政 府 补 贴 的 相 关 依 据, 并 说 明 可 持 续 性 如 该 政 府 补 贴 的 可 持 续 性 将 对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回 复 : 募 集 说 明 书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2014 年 和 2015 年 发 行 人 获 得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为 3,710.21 万 元 和 2,691.21 万 元,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获 得 补 助 的 子 公 司 名 称 补 助 内 容 2014 年 金 额 1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3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4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5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科 技 园 建 设 资 金 江 北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12 年 人 才 补 贴 甬 江 街 道 2014 年 度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奖 励 2013 年 非 中 小 微 企 业 录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保 补 助 甬 江 街 道 2012 年 度 金 财 511 工 程 获 奖 企 业 奖 金 补 助 3,500.00 1.80 10.00 0.20 5.00 6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甬 江 街 道 财 政 补 助 122.00 7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退 14 年 度 房 产 税 30.54 8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10 月 水 利 基 金 减 免 19.10 9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江 北 区 甬 江 街 道 财 政 补 助 17.73 10 浙 江 中 欣 动 力 测 控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补 贴 3.84 合 计 - 3,710.21 序 号 子 公 司 名 称 内 容 2015 年 金 额 1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科 技 园 建 设 资 金 2,500.00 2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潘 火 街 道 补 助 1.15 3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水 利 基 金 减 免 0.97 15

4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甬 江 街 道 2015 年 度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奖 励 10.00 5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专 利 补 助 款 2.10 6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质 量 提 升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10.00 7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甬 江 街 道 企 业 扶 持 资 金 120.00 8 浙 江 欣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江 北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人 才 补 贴 0.40 9 浙 江 中 欣 动 力 测 控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项 目 补 贴 45.84 10 宁 波 华 业 材 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仑 科 技 局 专 利 专 项 资 助 经 费 0.80 合 计 - 2,691.26 2014 年 和 2015 年 度 发 行 人 获 得 的 较 大 的 政 府 补 助 系 子 公 司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获 得 的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科 技 园 建 设 资 金, 根 据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和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浙 江 清 华 长 三 角 研 究 院 宁 波 科 技 园 建 设 的 补 充 协 议,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向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7,000 万 元 的 补 助, 原 则 上 是 按 照 2014 年 3,500 万 元 2015 年 2,500 万 元 和 2016 年 1,000 万 元 的 补 助 资 金 兑 现 因 此 未 来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获 得 的 大 额 政 府 补 助 资 金 不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政 府 补 助 的 下 降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利 润 水 平, 但 2014 年 和 2015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5,161.99 万 元 和 37,636.30 万 元, 政 府 补 助 占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并 不 高, 因 此 政 府 补 贴 的 不 可 持 续 性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募 集 说 明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部 分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发 行 人 2014 和 2015 年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为 3,710.21 万 元 和 2,691.26 万 元 主 要 系 子 公 司 宁 波 海 创 科 技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获 得 的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扶 持 科 技 园 建 设 资 金, 该 补 助 资 金 未 来 可 持 续 性 不 强, 但 2014 年 和 2015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5,161.99 万 元 和 37,636.30 万 元, 政 府 补 助 占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并 不 高, 因 此 政 府 补 贴 的 不 可 持 续 性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八 请 主 承 销 商 在 核 查 意 见 中 补 充 以 下 内 容 : 1. 对 募 集 文 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核 查 意 见, 包 括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定 的 意 见 ; 2. 主 承 销 商 内 核 关 注 问 题 的 解 决 情 况 及 内 核 意 见 回 复 : 1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第 三 节 关 于 本 次 债 券 合 法 合 规 性 核 查 意 见 六 16

发 行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募 集 文 件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部 分 有 发 表 对 募 集 文 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核 查 意 见, 包 括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定 的 意 见 : 主 承 销 商 经 审 慎 核 查, 认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确 认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主 承 销 商 关 于 本 项 目 的 内 核 主 要 问 题 及 意 见 如 下 : 1) 落 实 质 控 部 审 核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补 充 提 供 相 关 底 稿 2) 请 说 明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标 准 的 合 理 性 3) 公 司 近 三 年 应 收 账 款 第 一 大 客 户 为 江 北 区 公 共 项 目 建 设 中 心,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8,349.70 万 元 25,700.30 万 元 20,619.32 万 元, 持 续 增 加 ; 而 2015 年 末 2-3 年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7,216.28 万 元 请 核 查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合 同 和 工 程 进 度 以 及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情 况 4) 请 核 查 近 三 年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前 五 大 客 户 形 成 原 因 以 及 还 款 计 划 5)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蒋 伟 平 和 董 事 何 跃 明 合 计 持 有 马 鞍 山 市 永 利 置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请 说 明 未 将 该 公 司 列 为 发 行 人 关 联 企 业 的 依 据 及 核 查 过 程, 并 请 核 查 关 联 企 业 的 范 围 及 界 定 是 否 合 适 6)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发 行 人 短 期 借 款 构 成 包 括 质 押 借 款 抵 押 借 款 保 证 借 款, 请 详 细 说 明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的 担 保 措 施, 并 说 明 是 否 构 成 发 行 人 受 限 资 产 7) 发 行 人 到 期 债 务 集 中 度 较 高, 存 在 一 定 的 集 中 偿 债 风 险, 请 说 明 发 行 人 有 息 债 务 的 期 限 结 构, 是 否 会 对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兑 付 产 生 风 险 8) 按 照 出 席 会 议 的 内 核 小 组 成 员 和 质 控 部 的 修 改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申 报 文 件 内 核 问 题 的 解 决 情 况 详 见 关 于 欣 捷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内 核 会 议 问 题 回 复 17

九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回 复 : 经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聘 请 大 同 证 券 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订 立 了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了 本 次 发 行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事 项 发 行 人 和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受 托 管 理 事 务 报 告 利 益 冲 突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变 更 等 事 项,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由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按 照 协 议 的 约 定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发 行 人 与 受 托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规 定, 且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为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大 同 证 券 协 助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并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进 行 了 约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约 定 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职 权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的 情 形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通 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适 用 性 等 事 项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发 行 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有 关 规 定 十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评 级 机 构 东 方 金 诚 存 在 以 下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的 事 项 :(1)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3 号 和 (2) 18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6 9 号 1 关 于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3 号 的 情 况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 15 日 对 东 方 金 诚 进 行 了 现 场 检 查, 现 场 检 查 认 为 东 方 金 诚 在 制 度 建 设 及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方 面 整 体 做 的 比 较 到 位, 但 未 发 现 东 方 金 诚 2012 年 评 级 验 证 结 果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于 2014 年 2 月 7 日 向 东 方 金 诚 出 具 了 关 于 对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定 ( 2014 3 号 ) 东 方 金 诚 自 收 到 该 决 定 后, 立 即 召 开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对 警 示 函 做 了 通 报, 并 进 行 专 项 讨 论, 明 确 整 改 内 容 整 改 时 限 及 整 改 要 求 并 已 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 将 2012 年 年 度 的 评 级 结 果 质 量 检 验 分 析 报 告 补 上 传 至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告 同 时, 东 方 金 诚 根 据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与 报 备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信 息 披 露 或 报 备 内 容 及 时 点 披 露 或 报 备 的 工 作 流 程 信 息 提 供 部 门 及 上 传 部 门 的 工 作 职 责, 以 杜 绝 出 现 信 息 漏 报 事 情 的 发 生 同 时 公 司 以 警 示 函 为 警 示, 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内 控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根 据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了 自 查 梳 理, 修 改 完 善 了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及 业 务 流 程 2 关 于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6 9 号 的 情 况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于 2015 年 10 月 下 旬 对 东 方 金 诚 进 行 了 2015 年 度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现 场 检 查, 根 据 此 次 检 查 的 结 果, 北 京 证 监 局 向 东 方 金 诚 出 具 了 警 示 函, 指 出 被 评 机 构 江 苏 大 宏 纺 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现 相 关 风 险 事 件 后, 你 公 司 未 主 动 对 其 启 动 不 定 期 跟 踪 流 程 进 行 及 时 的 评 级 更 新 收 到 警 示 函 之 后, 东 方 金 诚 立 即 进 行 专 项 讨 论, 调 查 项 目 情 况, 划 分 人 员 责 任, 明 确 整 改 内 容 整 改 时 限 及 整 改 要 求, 并 召 开 办 公 会 和 党 委 会 对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了 内 部 通 报 同 时, 东 方 金 诚 对 跟 踪 评 级 机 制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根 据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了 自 查 梳 理, 修 改 完 善 了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及 业 务 流 程,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综 上 所 述,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关 于 对 东 方 金 诚 国 际 信 用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定 ( 2014 3 号 及 2016 9 号 ) 相 关 问 题 已 经 进 行 整 改, 相 关 问 题 不 会 对 本 次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十 一 根 据 近 期 四 十 四 部 委 单 位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的 通 知 ( 发 改 财 金 [2016]141 号 ) 相 关 要 求, 请 主 承 销 商 19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发 行 人 及 其 重 要 子 公 司 是 否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经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发 行 人 及 其 重 要 子 公 司 均 不 是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