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 州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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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 践 行 新 时 期 师 德 规 范, 自 尊 自 律, 淡 泊 名 利, 乐 于 奉 献 ; 引 导 广 大 教 师 不 断 增 强 使 命 感 和 责 任 感, 安 于 从 教, 善 于 从 教, 乐 于 从 教 ( 二 ) 突 出 教 学 中 心 地 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要 充 分 体 现 教 师 的 职 业 特 点,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适 应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和 课 程 改 革 的 要 求, 引 导 中 小 学 教 师 积 极 参 与 课 程 改 革 和 评 价 改 革, 注 重 日 常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和 艺 术, 努 力 实 现 轻 负 高 质 课 堂 教 学 ; 注 重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实 践 经 历 工 作 能 力 和 教 书 育 人 实 绩 ; 加 强 对 课 堂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核, 切 实 改 变 过 分 强 调 论 文 的 倾 向 ( 三 ) 向 农 村 和 偏 远 地 区 倾 斜 农 村 和 偏 远 地 区 是 我 市 推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各 地 要 积 极 为 长 期 在 农 村 和 偏 远 地 区 任 教 的 教 师 晋 升 职 称 创 造 条 件 农 村 学 校 中 级 高 级 教 师 的 通 过 率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城 镇 学 校 对 出 色 完 成 支 教 和 教 师 交 流 工 作 以 及 长 期 从 事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教 师,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要 优 先 晋 升 ( 四 ) 对 承 担 2 门 及 以 上 学 科 教 学 任 务 的 小 学 教 师, 允 许 按 小 学 全 科 学 科 申 报 为 鼓 励 小 学 教 师 一 专 多 能, 使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具 有 担 任 国 家 规 定 的 小 学 多 门 课 程 教 学 的 基 本 能 力, 适 应 小 学 尤 其 是 农 村 小 学 小 班 制 包 班 制 需 要, 对 任 现 职 以 来, 承 担 课 程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小 学 2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在 申 报 和 晋 升 职 称 时, 允 许 按 小 学 全 科 学 科 申 报 ; 其 承 担 的 各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其 所 教 学 科 获 得 的 教 科 研 业 绩 可 视 同 一 学 科 的 业 - 2 -

绩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面 试 按 小 学 全 科 学 科 进 行, 对 小 学 全 科 学 科 申 报 人 采 取 相 同 的 形 式 进 行 面 试, 原 则 上 由 同 一 专 家 组 完 成 ( 五 ) 积 极 引 导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课 程 改 革 和 职 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社 会 培 训 各 地 应 将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开 发 开 设 选 修 课 程 情 况, 以 及 职 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社 会 培 训 ( 包 括 为 普 通 高 中 开 设 职 业 技 能 课 程 培 训 ) 情 况 列 入 高 中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考 核 范 围 ; 将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选 修 课 程 开 发 成 果, 以 及 职 业 高 中 教 师 参 与 社 会 培 训 的 研 究 及 成 果 列 入 高 中 教 师 科 研 工 作 考 核 范 围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时, 每 学 年 必 须 承 担 一 定 工 作 量 的 选 修 课 程 开 发 开 设 任 务 ( 六 ) 优 化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职 称 评 审 政 策 根 据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力 社 保 部 全 国 少 工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青 联 2010 33 号 ) 精 神, 为 加 强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辅 导 员 从 事 少 先 队 的 工 作 量 累 加 计 入 其 所 申 报 的 兼 教 学 科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 辅 导 员 个 人 在 少 先 队 工 作 中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县 四 级 少 工 委 颁 发 的 各 种 奖 励 和 研 究 成 果 (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论 文 教 材 或 著 作 ), 可 视 作 其 所 申 报 兼 教 学 科 的 业 绩 ; 获 得 国 家 省 ( 部 ) 级 优 秀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少 先 队 先 进 工 作 者 ( 星 星 火 炬 奖 ) 荣 誉 称 号 的 可 作 为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的 条 件 ( 七 ) 积 极 引 导 教 师 参 与 扫 盲 与 成 人 教 育 工 作 为 推 进 扫 盲 工 作, 对 参 加 扫 盲 工 作 的 教 师, 其 扫 盲 工 作 可 计 入 教 学 工 作 量, 具 体 由 各 地 确 定 为 加 强 成 人 教 育 工 作, 在 成 人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工 - 3 -

作 的 教 师, 可 纳 入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系 列, 并 将 成 人 学 校 教 师 参 与 成 人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工 作 分 别 列 入 教 学 与 科 研 考 核 范 围 成 人 学 校 中 的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可 参 评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职 称 ( 八 ) 对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一 视 同 仁 为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3 47 号 ) 和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衢 政 发 2014 2 号 ) 精 神, 各 地 要 对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一 视 同 仁, 为 所 属 民 办 学 校 ( 幼 儿 园 ) 教 师 提 供 职 称 评 聘 服 务 ( 九 )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职 称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实 施, 原 则 上 要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进 行, 各 学 校 应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空 岗 数 内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教 师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不 再 进 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之 外 与 岗 位 聘 用 相 脱 离 的 资 格 评 审 经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同 意, 各 学 校 的 空 缺 岗 位 数, 可 在 核 定 的 县 ( 市 区 ) 域 范 围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统 一 调 剂 ( 十 ) 增 强 推 荐 评 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申 报 对 象 要 对 本 人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真 实 性 保 证 书 ( 简 称 保 证 书 ) 上 签 字 ;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要 对 申 报 对 象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详 细 核 实, 在 保 证 书 上 盖 印, 并 将 申 报 对 象 的 推 荐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综 合 表 等 送 审 材 料 在 单 位 内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后 上 报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须 将 评 审 推 - 4 -

荐 结 果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后 上 报 经 核 实, 申 报 材 料 未 按 规 定 公 示 的, 取 消 其 推 荐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结 果 将 在 衢 州 教 育 网 和 衢 州 市 115 人 才 网 上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发 文 公 布 对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申 报 对 象, 其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予 以 退 回, 并 从 评 审 次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已 参 加 评 审 取 得 资 格 的 取 消 其 资 格 二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置 ( 一 )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组 建 衢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评 审 委 员 会 衢 州 市 直 中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评 审 委 员 会 衢 州 市 直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衢 州 市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委 会 专 家 库 由 市 县 教 育 局 自 行 组 建, 执 行 评 委 在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 二 ) 各 县 ( 市 区 ) 要 将 当 年 度 的 评 审 计 划 和 评 审 细 则 上 报 市 教 育 局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备 案, 并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组 建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县 ( 市 区 ) 各 类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和 高 级 资 格 的 推 荐 三 评 审 推 荐 范 围 及 申 报 条 件 ( 一 ) 评 审 推 荐 范 围 1.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中 小 学 教 师 和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实 验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推 荐 范 围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参 加 首 次 评 审 或 兼 评 的 对 象, 必 须 首 先 取 得 主 系 列 同 一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同 一 单 位 增 挂 多 块 牌 子 的, 应 按 所 在 岗 位 性 质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 5 -

具 体 按 衢 市 教 人 2010 135 号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2. 对 属 于 教 师 编 制, 从 事 团 组 织 少 先 队 班 主 任 以 及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 必 须 有 育 人 的 典 型 事 例 ), 可 评 审 德 育 学 科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着 重 考 察 申 报 者 的 育 人 实 绩, 对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论 文 不 做 硬 性 要 求 3. 未 成 年 人 校 外 活 动 场 所 中,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纳 入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系 列 评 审 ; 从 事 校 外 教 育 研 究 师 资 培 训 活 动 组 织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纳 入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评 审 这 类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评 审 可 结 合 其 工 作 特 点 进 行, 其 组 织 的 各 类 青 少 年 校 外 活 动 可 折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 教 学 水 平 面 试 一 般 采 用 随 堂 听 课 的 方 式 进 行 ; 担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辅 导 员 年 限 可 视 作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 由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宫 际 援 助 和 流 动 少 年 宫 活 动 可 视 作 支 教 经 历 4. 申 报 对 象 的 工 作 岗 位 与 所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相 符 的, 不 予 受 理 从 事 岗 位 ( 学 科 ) 变 化 的, 原 则 上 要 在 新 岗 位 工 作 2 年 以 上 申 报 学 科 必 须 对 应 课 程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学 科 课 程,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与 所 教 课 程 相 同 兼 任 多 学 科 教 学 的 应 以 课 时 相 对 较 多 的 学 科 申 报,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要 同 时 体 现 其 他 所 任 教 学 科 的 工 作 量 及 主 要 业 绩, 工 作 量 和 相 关 业 绩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其 中 承 担 2 门 及 以 上 学 科 教 学 任 务 的 小 学 教 师 允 许 按 小 学 全 科 学 科 申 报 ( 二 ) 申 报 条 件 1. 认 真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积 极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遵 纪 守 法,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能 全 面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业 绩 突 出 - 6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系 列 中 小 学 校 实 验 系 列 2.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晋 升 职 务 学 历 资 历 备 注 高 级 讲 师 本 科 及 以 上 讲 师 本 科 及 以 上 助 理 讲 师 本 科 及 以 上 高 级 教 师 一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三 级 教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员 高 中 为 本 科 及 以 上 ; 初 中 为 专 科 及 以 上 ; 小 学 ( 幼 儿 园 ) 中 师 及 以 上 ; 其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申 报 高 级 教 师,45 周 岁 以 下 为 专 科 担 任 讲 师 5 年 以 上 ;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讲 师 2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讲 4 年 以 上 ; 获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助 讲 2 年 以 上 ; 获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助 讲 2 年 左 右 ; 获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教 员 2 年 以 上 ; 获 学 士 学 位 见 习 期 满 ;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5 年 及 以 上 ; 博 士 学 位, 在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2 年 及 以 上 大 专 本 科 学 历 者 担 任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4 年 及 以 上 ; 中 师 学 历 担 任 小 学 ( 幼 儿 )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5 年 及 以 上 ; 硕 士 学 位 ;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在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2 年 及 以 上 大 专 学 历 者 担 任 三 级 教 师 职 务 2 年 及 以 上 ; 中 师 学 历 担 任 小 学 ( 幼 儿 ) 三 级 教 师 职 务 3 年 及 以 上, 本 科 硕 士 毕 业 1 年 见 习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中 小 学 大 专 见 习 期 满 ; 小 学 ( 幼 儿 ) 中 师 见 习 期 满 专 科 及 以 上 中 专 ( 高 中 ) 及 以 上 中 专 ( 高 中 ) 及 以 上 中 专 ( 高 中 ) 及 以 上 本 科 担 任 实 验 师 5 年 以 上 ; 专 科 担 任 实 验 师 6 年 以 上 本 科 专 科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4 年 以 上 ; 中 专 ( 高 中 )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5 年 以 上 本 科 见 习 期 满 ; 三 年 制 专 科 担 任 实 验 员 1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专 科 担 任 实 验 员 2 年 以 上 ; 中 专 ( 高 中 ) 担 任 实 验 员 4 年 以 上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2 年 以 上 1.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岗 位 变 更, 须 试 聘 1 年 后 转 评, 转 换 成 新 的 同 档 次 职 务 后, 任 职 年 限 可 前 后 相 加, 晋 升 的 须 在 新 的 岗 位 任 职 2 年 以 上 其 中,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 年 以 上, 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变 动 或 需 要,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可 转 评 或 兼 评 现 岗 位 所 需 的 相 同 级 别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予 以 保 留 2. 申 报 对 象 的 所 学 专 业, 原 则 上 应 与 所 申 报 学 科 相 同 或 相 近, 对 于 长 期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教 师, 可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副 研 究 员 本 科 及 以 上 助 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本 科 及 以 上 本 科 及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5 年 以 上 ; 获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2 年 以 上 担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4 年 及 以 上 ;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担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2 年 以 上 ; 获 博 士 学 位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工 作 1 年 以 上 ; 获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7 -

根 据 衢 市 教 人 2002 195 号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对 到 法 定 年 龄 退 休 时, 连 续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男 满 40 年 女 满 35 年 以 上,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1 年 以 内 ( 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退 休 ) 的 现 任 二 级 教 师, 推 荐 评 审 一 级 教 师 资 格,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根 据 浙 人 专 2006 351 号 文 件 精 神, 由 国 家 机 关 调 入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调 入 企 事 业 单 位 3 年 内,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以 及 水 平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国 家 机 关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或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时 间 可 以 计 算 为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3 年 后 按 正 常 条 件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3. 年 度 考 核 与 工 作 量 :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其 任 期 考 核 及 任 期 内 ( 晋 升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年 限 ) 年 度 考 核 均 须 达 合 格 以 上, 其 中 当 年 刚 到 晋 升 所 需 年 限 的, 其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应 至 少 有 一 年 为 优 秀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考 核 优 秀 者 可 以 优 先 推 荐 晋 升 ; 对 当 年 未 参 加 考 核 的 不 能 推 荐 评 审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学 校 中 层 及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兼 课,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原 则 上 要 求 : 中 层 不 少 于 当 地 同 学 科 教 师 1/2 课 时, 校 领 导 不 少 于 当 地 同 学 科 教 师 1/3 课 时, 且 近 3 年 累 计 兼 课 已 满 5 个 学 期, 并 且 截 止 到 申 报 时 仍 在 兼 课 鼓 励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积 极 承 担 班 主 任 工 作 晋 升 中 高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须 有 一 定 的 班 主 任 工 作 经 历 或 具 备 较 强 的 教 育 工 作 能 力 中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晋 升 中 高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原 则 上 要 求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3 年 以 上 ; 根 据 浙 教 人 2001 279 号 文 件 精 - 8 -

神, 职 业 中 学 专 业 课 教 师 申 报 晋 升 高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须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3 年 以 上 在 同 等 情 况 下 有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经 历 班 主 任 工 作 年 限 长 班 主 任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应 优 先 予 以 推 荐 4. 教 师 资 格 :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适 用 的 教 师 资 格 或 高 一 层 次 的 教 师 资 格, 对 当 年 取 得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务 申 报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实 验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需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申 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要 求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 工 种 ) 高 级 工 以 上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5. 普 通 话 : 申 报 对 象 必 须 取 得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合 格 证 书 具 体 要 求 : 普 通 话 口 语 课 或 语 音 课 教 师 为 一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196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语 文 教 师 为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 其 他 教 师 为 二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其 中 在 偏 远 农 村 任 教 满 20 年 现 仍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教 师 可 放 宽 到 三 级 甲 等 ;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实 验 人 员 为 三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6. 计 算 机 : 申 报 评 审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分 别 须 获 得 3 4 个 科 目 ( 模 块 )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免 试 : (1) 年 满 45 周 岁 ;(2)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或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3) 申 报 工 艺 美 术 艺 术 体 育 教 练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4) 转 评 兼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5)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初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6) 国 家 承 认 的 计 算 机 类 大 专 以 上 ( 含 大 专 ) 毕 业 人 员, 不 包 括 其 它 专 业 设 有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毕 业 人 员 ;(7) 获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 水 平 ) 证 书 的 人 员 ;(8) 在 计 算 机 应 用 方 面 取 得 成 - 9 -

绩, 并 获 设 区 市 级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人 员 ;(9)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支 边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0)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1) 乡 镇 基 层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7. 外 语 : 申 报 高 级 讲 师 讲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均 须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统 一 考 试 根 据 浙 人 专 2007 80 号 文 件 精 神, 申 报 高 级 讲 师 资 格 的 参 加 B 级 考 试, 申 报 讲 师 资 格 的 参 加 C 级 考 试 对 达 到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分 数 线 的, 在 申 报 对 应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有 效 ; 对 达 到 省 定 标 准 分 数 线 的, 在 两 年 内 申 报 对 应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有 效 2005 年 之 后 取 得 的 A 级 B 级 C 级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只 能 用 于 一 个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外 语 免 试 条 件 见 附 件 二 8. 继 续 教 育 :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作 为 申 报 和 晋 升 职 称 ( 职 务 ) 的 必 备 条 件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按 照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培 训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 浙 教 师 2010 175 号 ) 的 要 求, 每 5 年 一 周 期, 周 期 内 参 加 专 业 发 展 培 训 时 间 应 累 计 不 少 于 360 学 时, 周 期 内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不 少 于 90 学 时 的 集 中 培 训 为 与 原 继 续 教 育 的 相 关 规 定 相 衔 接,2016 年 前 申 报 和 晋 升 者, 其 继 续 教 育 学 时,2011 年 前 按 照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 浙 教 师 2004 30 号 ) 的 要 求,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需 完 成 不 少 于 48 学 分 ;2011 年 起, 每 年 平 均 需 完 成 不 少 于 72 学 时 申 报 评 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需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学 分 登 记 卡 和 学 时 通 知 卡 年 限 : 申 报 高 级 ( 含 小 学 - 10 -

幼 儿 园 申 报 中 级 ) 的 2011 年 至 2014 年, 申 报 中 级 的 2012 年 至 2014 年 学 分 登 记 卡 和 学 时 通 知 卡 以 谁 组 织 谁 出 据 为 原 则 ( 高 中 中 职 段 市 直 单 位 由 市 教 育 培 训 中 心 出 据, 其 他 由 县 级 培 训 机 构 出 据,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培 训 的 须 到 市 县 培 训 机 构 换 开 学 分 或 学 时 ), 学 分 累 计 年 均 不 少 于 48 学 分 或 72 学 时 免 修 条 件 : 年 龄 男 达 55 周 岁 女 达 50 周 岁 的 人 员 2004 年 下 半 年 至 2010 年 底 新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还 须 参 加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的 新 任 高 中 教 师 资 格 培 训 根 据 衢 市 职 改 字 2014 36 号 文 件 精 神, 凡 申 报 职 称 评 审 确 认 及 聘 任 的 人 员, 任 期 内 每 年 需 参 加 公 需 课 培 训 考 试 2015 年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转 评 和 晋 升 的 人 员 需 提 供 近 两 年 公 需 课 培 训 依 据 根 据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衢 政 发 2014 37 号 文 件 精 神, 市 本 级 中 小 学 教 师 每 年 2 门 公 需 课 培 训, 从 2014 年 起 纳 入 每 5 年 360 学 时 的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培 训 计 划 9. 支 教 : 除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外, 凡 197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城 镇 中 小 学 在 编 教 师 [ 含 教 研 室 电 教 馆 ( 站 中 心 ) 各 类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 已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满 3 年 的 不 作 要 求 ],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义 务 教 育 段 ( 幼 儿 园 ) 教 师 申 报 一 级 教 师 资 格 时, 须 有 在 农 村 学 校 或 相 对 薄 弱 学 校 支 教 1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其 中 : 义 务 教 育 段 教 师 晋 升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应 具 有 全 职 支 教 经 历 ; 教 科 研 岗 位 高 中 段 教 师 和 幼 儿 教 师 可 视 情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暂 不 作 要 求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按 衢 市 教 人 2008 60 号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逐 步 将 教 师 到 农 村 学 校 薄 弱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作 为 申 报 评 审 教 师 职 称 的 必 备 条 件 - 11 -

10. 教 育 科 研 : 积 极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不 断 促 进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升 具 体 要 求 按 衢 市 教 人 2006 131 号 文 件 执 行 其 中 : 课 题 研 究 项 目 自 2011 年 起 原 则 上 要 求 有 结 题 证 书 ; 对 长 期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教 龄 男 满 35 年 女 满 30 年, 且 符 合 一 级 教 师 资 格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的 教 师, 教 科 研 论 文 要 求 可 适 当 放 宽 11. 论 文 鉴 定 : 申 报 高 级 讲 师 高 级 教 师 副 研 究 员 和 高 级 实 验 师 资 格 应 提 交 本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与 所 申 报 专 业 ( 学 科 ) 对 口 的 论 文 2 篇 ( 部 ) 其 中 : 兼 任 行 政 领 导 或 班 主 任 的 教 师, 可 有 1 篇 学 校 管 理 或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论 文 ; 在 相 对 偏 远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满 20 年 现 仍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教 师, 可 只 提 供 一 篇 代 表 性 论 文 送 审 论 文 具 体 要 求 按 衢 市 教 人 2006 131 号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的, 送 审 论 文 要 求 提 高 为 获 县 一 等 奖 市 二 等 奖 省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 各 类 申 报 对 象 提 交 的 获 奖 论 文, 其 奖 项 原 则 上 要 求 由 政 府 部 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育 科 研 部 门 教 育 学 会 ( 省 评 对 象 为 省 一 级 学 会 ) 颁 发 ; 各 级 各 类 交 流 论 文 不 列 入 送 审 范 围 2013 2014 年 已 通 过 鉴 定 的 送 审 论 文, 达 到 现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的,2015 年 仍 然 有 效 年 龄 40 周 岁 以 下, 鉴 定 结 果 两 名 专 家 综 合 评 价 均 为 基 本 具 备 的 城 区 学 校 申 报 对 象, 在 评 审 中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12. 职 称 考 试 :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的 评 审, 继 续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的 评 审 办 法 对 申 报 对 象 统 一 组 织 文 化 专 业 知 识 考 试 和 教 学 水 平 面 试, 考 试 成 绩 作 为 评 审 的 评 价 依 据 文 化 专 业 知 识 考 试 按 衢 市 教 人 2014 67 号 文 件 执 行, 成 绩 合 格 的 有 效 期 1 年, 不 合 格 者, - 12 -

评 审 中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其 中, 年 龄 男 达 55 周 岁 女 达 50 周 岁 的, 长 期 在 农 村 学 校 一 线 任 教 的 合 格 线 可 降 10 分, 在 城 区 学 校 任 教 的 合 格 线 可 降 5 分 教 学 水 平 面 试 结 果 当 年 有 效, 原 则 上 分 学 科 组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25% 35% 30% 10% 确 定 A B C D 四 个 等 次 其 中, 考 核 等 次 为 D 等 的, 城 区 学 校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下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农 村 学 校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刚 符 合 晋 升 年 限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 考 核 等 次 为 C 等 的, 城 区 学 校 刚 符 合 晋 升 年 限 的, 且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推 荐 13. 心 理 健 康 合 格 证 书 : 男 50 周 岁 女 45 周 岁 以 下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需 具 有 合 格 证 书 或 有 效 期 内 的 心 理 健 康 C 证 及 以 上 证 书 ; 从 2015 年 起, 晋 升 中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需 要 同 时 具 有 心 理 健 康 合 格 证 书 和 有 效 期 内 的 心 理 健 康 C 证 及 以 上 证 书 ( 三 ) 破 格 条 件 : 对 具 备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实 验 人 员, 要 及 时 予 以 推 荐 或 破 格 推 荐 破 格 条 件 按 浙 职 改 办 1992 23 号 浙 教 人 2001 279 号 浙 人 专 2004 147 号 浙 教 人 2005 94 号 和 衢 市 教 人 2006 150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见 附 件 ) 原 则 上 资 历 可 破 1 年, 不 能 学 历 资 历 双 破 对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高 能 力 强 业 绩 突 出, 获 得 市 ( 地 )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5 位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4 位 三 等 奖 排 名 前 3 位 的 人 员, 需 破 格 评 审 中 级 职 务 的, 其 学 历 和 任 职 年 限 可 实 行 双 破 格 职 业 高 中 专 业 课 教 师 晋 升 高 级 资 格,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优 先 推 荐 :(1) 已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 工 种 )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等 级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在 专 业 实 践 技 能 教 学 中 成 绩 突 出, 所 - 13 -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本 学 科 职 高 学 生 技 能 竞 赛 或 其 本 人 在 教 师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市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3) 运 用 本 学 科 知 识, 在 技 术 开 发 科 研 推 广 应 用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其 科 研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和 教 学 成 果 等 获 得 市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4) 指 导 本 学 科 教 师, 承 担 校 内 外 公 开 教 学 和 教 师 培 训 任 务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5) 从 事 特 殊 学 科 和 传 统 工 艺 ( 如 烹 饪 工 艺 美 术 园 林 服 装 等 ) 教 学, 技 艺 高 超, 在 省 内 同 行 中 具 有 较 高 声 誉 ;(6) 任 现 职 以 来 担 任 过 两 门 及 以 上 ( 其 中 一 门 为 专 业 基 础 课 )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工 作 量 满,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7) 已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且 所 学 专 业 与 任 教 专 业 一 致 ;(8) 在 本 专 业 实 验 室 实 训 设 施 建 设 中 成 绩 突 出 ; (9) 能 在 教 学 中 熟 练 运 用 以 计 算 机 为 核 心 的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并 能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制 作 教 学 课 件,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10) 任 现 职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及 以 上 考 核 优 秀 四 评 审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及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要 求 ( 一 ) 评 审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评 审 工 作 类 别 材 料 受 理 时 间 资 格 审 查 时 间 评 审 时 间 市 直 小 学 教 师 初 级 评 审 ( 中 级 高 级 推 荐 ) 7.20 21 8.13 18 8 月 下 旬 市 直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评 审 ( 中 级 高 级 推 荐 ) 7.20 21 8.13 18 8 月 下 旬 市 直 中 专 教 师 初 级 评 审 ( 中 级 高 级 推 荐, 含 教 育 管 理 和 实 验 系 列 ) 7.20 21 8.13 18 8 月 下 旬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中 级 评 审 7.20 21 8.20 30 9 月 下 旬 中 专 教 师 中 级 评 审 ( 高 级 推 荐, 含 教 育 管 理 和 实 验 系 列 ) 7.20 21 8.20 30 9 月 下 旬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高 级 评 审 7.20 21 8.20 30 10 月 中 旬 高 级 教 师 ( 中 学 ) 申 报 对 象 教 学 水 平 面 试 时 间 为 7 月 下 旬 (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高 级 申 报 对 象 为 8 月 中 旬 ) 注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时 间 另 行 调 整 - 14 -

( 二 ) 申 报 材 料 及 要 求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真 实 规 范, 手 续 齐 全, 并 符 合 规 定 的 送 审 程 序 需 要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有 : 1. 评 审 对 象 资 格 审 查 花 名 册 ( 简 称 花 名 册, 纸 型 A3) 一 式 3 份, 另 报 Excel 电 子 版 ( 分 评 委 会 设 文 件 名 ) 教 师 系 列 名 册 按 学 科 分 组 顺 序 排 列 : 中 学 :(1) 语 文 ;(2) 数 学 ; (3) 英 语 ;(4)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初 中 社 政 ;(5)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初 中 科 学 ;(6)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7)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信 息 技 术 通 用 技 术 劳 技 及 其 它 ( 同 一 学 科 内 按 普 高 职 高 初 中 顺 序 排 列 ) 小 学 ( 幼 教 ):(1) 语 文 品 德 ;(2) 数 学 ;(3) 英 语 ;(4) 科 学 ;(5)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及 其 它 ;(6) 幼 儿 教 育 2. 推 荐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综 合 表 ( 简 称 综 合 表, 纸 型 A3), 推 荐 高 级 教 师 ( 中 学 教 师 ) 每 人 一 式 26 份 ; 推 荐 高 级 讲 师 高 级 教 师 (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 副 研 究 员 高 级 实 验 师 讲 师 一 级 教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实 验 师 每 人 一 式 22 份 ; 推 荐 助 理 讲 师 二 级 教 师 研 究 实 习 员 助 理 实 验 师 和 实 验 员 每 人 一 式 10 份 综 合 表 要 求 上 报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文 件 名 : 序 号 + 单 位 全 称 + 姓 名 +( 学 段 学 科 ), 适 时 将 在 衢 州 教 育 网 进 行 公 示 3.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 推 荐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批 表 ( 简 称 资 格 审 批 表, 纸 型 A4) 及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复 印 件 1 套 (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提 供 原 件 ) 附 件 材 料 : - 15 -

(1) 免 修 ( 试 支 ) 审 核 表 ;(2)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3) 学 历 证 书 ;(4)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或 文 件 ; (5) 聘 任 证 书 或 文 件 ;(6) 外 语 考 试 证 书 ;(7) 计 算 机 考 试 证 书 ;(8) 普 通 话 考 试 证 书 ;(9)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开 设 选 修 课 证 明 ;(10) 继 续 教 育 登 分 卡, 含 公 需 课 培 训 考 试 登 记 证 书 ;(11) 支 教 考 核 表 ;(12) 心 理 健 康 合 格 证 书 或 心 理 健 康 C 证 ;(13) 任 期 年 度 考 核 表 ;(14) 综 合 表 破 格 晋 升 对 象, 填 报 破 格 推 荐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批 表 ( 简 称 破 格 资 格 审 批 表, 纸 型 A4) 及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复 印 件 和 申 报 破 格 证 明 材 料 事 迹 材 料 2 套 不 同 类 别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对 象, 所 需 附 件 材 料 要 求 按 下 面 第 4 条 相 关 项 目 说 明 执 行 所 附 复 印 件 须 经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原 件 审 核 盖 章 后 有 效 4. 申 报 者 个 人 档 案 袋 中 材 料 : (1) 报 送 材 料 清 单 一 式 1 份 ( 纸 型 A4, 贴 档 案 袋 封 面 ) (2)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 简 称 评 审 表, 纸 型 16 开 ) 一 式 3 份 高 级 申 报 对 象 内 附 : 支 教 情 况 登 记 表 ( 高 级 教 师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一 级 申 报 对 象 ); 教 学 水 平 面 试 综 合 评 价 表 ( 高 级 教 师 申 报 对 象, 由 牵 头 组 织 的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贴 附 ); 论 文 专 家 鉴 定 意 见 表 ( 由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贴 附 ) (3)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 一 式 1 份 ( 教 师 系 列 申 报 对 - 16 -

象 ) (4) 学 历 证 书 ( 复 印 件, 含 初 始 学 历 后 学 历 ) 一 式 1 份 (5)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或 文 件 ( 复 印 件, 任 期 内 同 级 转 评 的,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转 评 前 后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或 文 件 ) 一 式 1 份 (6) 现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或 文 件 ( 复 印 件, 任 期 内 工 作 单 位 有 变 动 的, 因 转 评 改 聘 同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调 动 改 聘 前 后 单 位 聘 任 证 书 或 文 件 均 需 提 供 ) 一 式 1 份 (7) 外 语 ( 古 汉 语 医 古 文 )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 原 件 ) 或 免 试 审 核 表 一 式 1 份 ( 高 讲 讲 师 申 报 对 象 ) (8)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的, 须 同 时 提 供 由 衢 州 市 人 事 考 试 部 门 盖 章 的 成 绩 单 及 从 网 上 下 载 的 成 绩 单 ) 或 免 试 审 核 表 一 式 1 份 ( 中 高 级 资 格 申 报 对 象 ) (9) 普 通 话 测 试 证 书 ( 复 印 件 ) 或 免 试 审 核 表 一 式 1 份 (10)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学 分 登 记 卡 或 学 时 通 知 卡 ( 复 印 件,2004 年 下 半 年 至 2010 年 底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须 提 供 盖 有 衢 州 市 教 育 局 新 任 高 中 教 师 资 格 培 训 专 用 章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通 知 单 ) 或 免 修 审 核 表 一 式 1 份 ( 教 师 系 列 申 报 对 象 ) (11) 公 需 课 培 训 考 试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 一 式 1 份 (12) 衢 州 市 城 镇 中 小 学 教 师 支 教 期 满 考 核 表 ( 简 称 支 - 17 -

教 期 满 考 核 表, 纸 型 16 开 ), 或 免 支 教 审 核 表 ( 以 已 在 农 村 任 教 满 三 年 免 支 教 的, 需 附 人 事 档 案 查 阅 摘 录 单 ) 一 式 1 份 ( 城 区 学 校, 中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高 级, 义 务 教 育 段 教 师 申 报 中 级 对 象 ) (13) 年 度 考 核 表 ( 复 印 件 ) 一 式 1 份, 其 中 : 申 报 高 级 的 提 供 近 5 年 ( 含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申 报 中 级 ), 申 报 中 级 的 提 供 近 4 年, 申 报 初 级 的 提 供 近 3 年 (14) 两 篇 ( 部 ) 送 审 论 文 ( 原 件, 获 奖 的 含 证 书 原 件 ) 一 式 1 份 ( 高 级 资 格 申 报 对 象 ) (15)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证 书 等 有 关 材 料 ( 复 印 件 ) 一 式 1 份 材 料 要 求 : 研 究 课 题 需 提 供 立 项 结 题 获 奖 证 书 等 ; 公 开 课 专 题 讲 座 要 求 提 供 组 织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和 活 动 安 排 表 教 案 或 讲 座 稿 等 ; 获 奖 论 文 要 求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和 文 稿 ; 发 表 的 论 文 ( 著 作 ) 复 印 要 求, 论 文 包 括 期 刊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版 权 页 及 正 文, 著 作 包 括 封 面 版 权 页 ( 含 CIP 数 据 ) 目 录 ; 奖 励 证 书 申 报 高 级 资 格 的 原 则 上 要 求 提 供 县 级 及 以 上 (16)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真 实 性 保 证 书 一 式 1 份 以 上 材 料 未 备 注 说 明 的,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对 象 均 须 提 供, 材 料 复 印 件 须 经 所 在 单 位 原 件 审 核 盖 章 后 有 效 为 在 评 审 中 便 于 材 料 查 阅, 请 将 以 上 第 (3) 至 (13) 项 材 料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一 册, 第 (14) (15) 项 材 料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资 格 审 批 表 综 合 表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档 案 袋 均 按 花 - 18 -

名 册 顺 序 编 号 ; 资 格 审 批 表 及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单 独 上 报 破 格 申 报 对 象 必 须 在 花 名 册 评 审 表 和 综 合 表 相 应 栏 目 标 明 破 格 字 样, 并 注 明 符 合 哪 几 项 破 格 条 件 ; 符 合 男 满 40 年 女 满 35 年 直 推, 男 满 35 年 女 满 30 年 教 科 研 要 求 放 宽 对 象 在 花 名 册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本 年 度 评 审 对 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和 教 龄 年 龄 的 计 算 时 间, 均 截 止 到 2015 年 年 底 对 在 召 开 评 委 会 时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不 再 参 加 当 年 评 审 相 关 评 审 表 册 请 到 衢 州 教 育 网 (http://www.qzedu.net) 网 上 办 事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栏 目 中 下 载, 并 要 求 用 规 定 纸 型 打 印 不 符 合 要 求 且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充 完 整 的, 或 逾 期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五 其 他 报 送 材 料 时 请 将 评 审 推 荐 费 汇 至 金 华 银 行 衢 州 分 行, 衢 州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待 清 算 专 户 帐 号 :01779851820110501 收 费 标 准 : 评 审 费, 初 级 职 务 每 人 100 元, 中 级 职 务 每 人 180 元, 高 级 职 务 每 人 280 元 评 委 会 推 荐 费, 初 级 推 荐 中 级 每 人 80 元, 中 级 推 荐 高 级 每 人 150 元 其 它 未 尽 事 项, 请 及 时 与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人 事 处 联 系, 联 系 人 : 陆 瑞 敬, 联 系 电 话 :308062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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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有 关 破 格 条 件 ( 一 ) 高 级 讲 师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满 5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满 4 年, 具 备 下 列 5 项 条 件 中 的 3 项 者, 可 以 破 格 晋 升 中 专 高 级 讲 师 资 格 1. 在 教 育 教 学 或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有 比 较 突 出 的 专 长 和 丰 富 的 经 验, 成 绩 显 著, 在 同 行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2. 获 国 家 省 ( 部 ) 或 市 ( 地 ) 级 劳 动 模 范, 省 特 级 教 师, 全 国 或 省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省 教 坛 新 秀 德 育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3. 正 式 出 版 过 较 高 价 值 的 本 专 业 教 材 专 著 译 著 或 教 学 用 书 4. 在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科 研 工 作 和 指 导 教 师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效 果 显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科 研 成 果 获 国 家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2)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3 篇 论 文 在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发 表 5.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或 本 专 业 工 作 20 年 以 上,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或 本 专 业 工 作 25 年 以 上 ( 二 )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但 任 中 学 一 级 ( 小 学 高 级 ) 教 师 职 务 满 5-21 -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中 学 一 级 ( 小 学 高 级 ) 教 师 满 4 年, 具 备 下 列 5 项 条 件 中 的 3 项 者, 可 以 破 格 晋 升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1.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主 要 业 务 骨 干, 在 教 育 教 学 或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有 较 强 的 专 长 和 丰 富 的 经 验, 成 绩 显 著, 在 同 行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2. 获 国 家 省 ( 部 ) 或 市 ( 地 ) 级 劳 动 模 范, 省 特 级 教 师, 全 国 或 省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省 春 蚕 奖 教 坛 新 秀 德 育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3. 正 式 出 版 过 较 有 价 值 的 本 学 科 教 材 专 著 译 著 或 教 学 用 书 4. 在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指 导 教 师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效 果 显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获 国 家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2)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2 篇 论 文 在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发 表, 或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评 选 国 家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5.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20 年 以 上,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25 年 以 上 职 业 高 中 专 业 课 教 师 还 可 增 破 两 项 : 1. 在 省 级 示 范 专 业 建 设 中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并 担 任 全 省 性 专 业 教 研 大 组 负 责 人, 在 组 织 和 指 导 全 省 教 研 大 组 活 动 中 成 绩 显 著 - 22 -

2. 已 经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 工 种 )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等 级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其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本 学 科 职 高 学 生 技 能 竞 赛 中, 或 本 人 在 教 师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市 ( 地 )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 三 ) 讲 师 一 级 教 师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讲 师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4 年, 担 任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5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讲 师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3 年, 担 任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4 年, 具 备 下 列 5 项 条 件 中 的 2 项 者, 可 以 破 格 晋 升 相 应 的 中 级 资 格 1.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被 评 为 市 ( 地 )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教 坛 新 秀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入 选 市 115 人 才 工 程, 并 在 培 养 期 内 的 培 养 人 员 连 续 在 农 村 中 小 学 任 教 20 年 以 上,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在 本 县 ( 市 区 ) 范 围 内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此 条 件 可 相 应 放 宽 一 个 档 次 2. 有 系 统 的 扎 实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教 学 有 特 色,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得 到 同 行 专 家 公 认 任 现 职 以 来, 获 市 ( 地 ) 优 质 课 评 比 一 二 等 奖, 或 辅 导 的 学 生 参 加 本 学 科 竞 赛 连 续 2 次 或 同 时 2 人 以 上 获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3.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实 践 方 面 取 得 较 显 著 成 绩, 对 本 学 科 的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指 导 有 独 到 之 处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2 篇 以 上 论 文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或 获 优 秀 论 文 评 选 市 ( 地 ) 级 一 等 奖 省 ( 部 )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主 研 的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成 果 获 市 - 23 -

( 地 ) 级 一 等 奖 省 ( 部 )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4. 德 育 工 作 班 主 任 工 作 出 色, 善 于 运 用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原 理 指 导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经 验 丰 富, 成 绩 突 出, 得 到 社 会 公 认, 任 职 以 来 所 带 班 级 或 集 体 被 评 为 县 级 以 上 文 明 班 或 先 进 集 体 5.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15 年 以 上, 大 专 以 下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20 年 以 上 ( 四 )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满 5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满 4 年, 具 备 下 列 6 项 条 件 中 的 3 项 者, 可 破 格 推 荐 副 研 究 员 资 格 1.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的 业 务 骨 干, 在 管 理 上 有 较 强 的 专 长 和 丰 富 的 经 验, 成 绩 显 著, 在 同 行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2. 获 国 家 省 ( 部 ) 级 或 市 ( 地 ) 级 劳 动 模 范, 省 ( 部 ) 级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3.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业 绩 突 出, 效 果 显 著, 研 究 成 果 获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主 要 完 成 者 4.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2 篇 论 文 在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发 表 ; 或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评 选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5. 正 式 出 版 过 较 高 价 值 的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方 面 专 著 6.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20 年 以 上,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25 年 以 上 - 24 -

( 五 )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满 4 年 以 上,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职 务 满 3 年 的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下 列 5 项 条 件 中 的 2 项 者, 可 破 格 申 报 助 理 研 究 员 资 格 1. 参 加 编 写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方 面 书 籍 者 ( 本 人 撰 写 部 分 不 少 于 2 万 字 ) 2. 教 育 管 理 研 究 成 果 获 省 ( 部 ) 级 三 等 奖 市 ( 地 ) 级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 以 证 书 排 名 为 准 ) 3. 曾 获 市 ( 地 )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教 坛 新 秀 等 称 号 及 以 上 者, 或 入 选 市 115 人 才 工 程, 并 在 培 养 期 内 的 培 养 人 员 4. 在 教 育 改 革 支 援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教 育 工 作 以 及 热 爱 关 心 学 生 为 人 师 表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5.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15 年 及 以 上, 大 专 以 下 从 事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20 年 及 以 上 ( 六 ) 高 级 实 验 师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年 限 已 满,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实 验 师 职 务 年 限 未 到 ( 原 则 上 提 前 1 年 ), 具 备 下 列 6 项 条 件 中 的 3 项 者, 可 破 格 推 荐 高 级 实 验 师 资 格 1. 在 中 小 学 校 实 验 教 学 和 管 理 上 有 较 强 的 专 长 和 丰 富 的 经 验, 成 绩 显 著, 在 同 行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2. 获 国 家 省 ( 部 ) 级 或 市 ( 地 ) 级 劳 动 模 范, 省 ( 部 ) - 25 -

级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3. 中 小 学 校 实 验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效 果 显 著, 研 究 成 果 获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主 要 完 成 者 4.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2 篇 论 文 在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发 表 ; 或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评 选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5. 正 式 出 版 过 较 高 价 值 的 中 小 学 校 实 验 方 面 教 材 著 作 6.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5 年 以 上, 高 中 或 相 当 学 历 毕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30 年 以 上 ( 七 ) 实 验 师 资 格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职 务 满 5 年,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本 科 专 科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满 3 年, 中 专 ( 高 中 ) 担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满 4 年, 具 备 下 列 5 项 条 件 中 的 2 项 者, 可 以 破 格 晋 升 实 验 师 资 格 1.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被 评 为 市 ( 地 ) 级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实 验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入 选 市 115 人 才 工 程, 并 在 培 养 期 内 的 培 养 人 员 连 续 在 农 村 中 小 学 工 作 20 年 以 上,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在 本 县 ( 市 区 ) 范 围 内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此 条 件 可 相 应 放 宽 一 个 档 次 2. 参 加 编 写 中 小 学 校 实 验 方 面 书 籍 者 ( 本 人 撰 写 部 分 不 少 于 2 万 字 ) 3. 实 验 研 究 成 果 获 市 ( 地 ) 级 二 等 奖 省 ( 部 ) 级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 以 证 书 排 名 为 准 ); 或 有 2 篇 以 上 论 文 在 - 26 -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或 获 优 秀 论 文 评 选 市 ( 地 ) 级 一 等 奖 省 ( 部 )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4. 指 导 实 验 教 学 有 特 色, 成 绩 显 著, 自 制 实 验 教 具 获 市 ( 地 ) 级 一 等 奖 省 ( 部 )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辅 导 的 学 生 参 加 实 验 竞 赛 连 续 2 次 或 同 时 2 人 以 上 获 省 ( 部 ) 级 二 等 奖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5.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5 年 以 上 二 外 语 免 试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外 语 可 以 免 试 : (1)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荣 获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2) 年 满 50 周 岁 ;(3) 曾 在 国 外 留 学 并 取 得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在 国 内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4)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5) 在 国 内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按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6) 取 得 全 国 翻 译 专 业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三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7) 正 式 出 版 过 译 著, 译 文 累 计 3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译 文 累 计 5 万 汉 字 以 上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译 文 包 括 汉 译 外 和 外 译 汉 );(8) 通 过 WSK GRE GMT 托 福 等 考 试, 以 及 中 央 有 关 部 委 组 织 的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或 经 组 织 批 准, 在 国 外 连 续 进 修 1 年 以 上 ;(9) 通 过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 简 称 BFT) 中 级 者,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通 过 - 27 -

BFT 考 试 高 级 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0) 转 评 兼 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11) 从 事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民 族 传 统 的 临 床 中 医 中 药, 民 族 医 药, 古 籍 整 理, 工 艺 美 术, 文 物 博 物, 考 古 等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12) 经 组 织 选 派 在 援 外 援 藏 援 疆 支 边 期 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13)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调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首 次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14) 在 乡 镇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5) 申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初 次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抄 送 :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社 保 厅 衢 州 市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23 日 印 发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