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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信 息 月 报 2014 年 第 2 期 ( 总 第 13 期 ) 天 禾 所 执 委 会 编 2014 年 2 月 1 日 ---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一 法 律 法 规 动 态 民 商 ( 一 )2014 年 2 月 20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决 定 ( 法 释 [2014]2 号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根 据 最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关 于 适 用 公 司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中 涉 及 的 到 相 关 条 文 予 以 调 整 决 定 删 去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三 ) ( 法 释 [2011]3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项, 并 将 该 条 修 改 为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公 司 债 权 人 以 相 关 股 东 的 行 为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损 害 公 司 权 益 为 由, 请 求 认 定 该 股 东 抽 逃 出 资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一 ) 制 作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虚 增 利 润 进 行 分 配 ;( 二 ) 通 过 虚 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将 其 出 资 转 出 ; ( 三 )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将 出 资 转 出 ;( 四 ) 其 他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将 出 资 抽 回 的 行 为 决 定 同 时 规 定 : 决 定 施 行 后 尚 未 终 审 的 股 东 出 资 相 关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本 决 定 ; 本 决 定 施 行 前 已 经 终 审 的,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或 者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决 定 再 审 的, 不 适 用 本 决 定 ( 二 )2014 年 2 月 2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4]3 号 )( 以 下 简 称 解 释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解 释 共 五 部 分 二 十 六 条, 分 别 就 融 资 租 1

赁 合 同 的 认 定 及 效 力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租 赁 物 的 公 示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解 除 违 约 责 任 以 及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案 件 的 诉 讼 当 事 人 诉 讼 时 效 等 问 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三 )2014 年 2 月 2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发 布 了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司 法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有 关 情 况, 同 时 发 布 了 10 起 典 型 案 例, 分 别 是 :1 女 童 罗 某 某 诉 罗 某 抚 养 权 纠 纷 案 ;2 郑 某 丽 诉 倪 某 斌 离 婚 纠 纷 案 ;3 陈 某 转 诉 张 某 强 离 婚 纠 纷 案 ;4 李 某 娥 诉 罗 某 超 离 婚 纠 纷 案 ;5 郝 某 某 诉 郝 某 华 赡 养 纠 纷 案 ; 6 钟 某 芳 申 请 诉 后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案 ;7 邓 荣 萍 故 意 伤 害 案 ;8 汤 翠 连 故 意 杀 人 案 ;9 肖 正 喜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案 ;10 薛 某 凤 故 意 杀 人 案 金 融 证 券 ( 一 )2014 年 2 月 1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金 融 行 业 推 荐 性 标 准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协 议 (JR/T 0022 2014)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5 号 )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编 解 码 协 议 (JR/T 0103 2014)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6 号 ) 和 证 券 期 货 业 非 公 开 募 集 产 品 编 码 及 管 理 规 范 (JR/T 0104 2014)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7 号 ), 并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二 )2014 年 2 月 1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关 于 废 止 部 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 ( 第 十 二 批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8 号 ), 公 布 了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应 予 废 止 的 证 券 期 货 类 规 章 22 件,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聘 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审 计 事 务 所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会 字 [1996]1 号 ) 上 市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操 作 指 引 ( 试 行 ) ( 证 监 公 司 字 [2000]45 号 ) 上 市 公 司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8]15 号 ) 等, 以 及 已 经 明 令 废 止 的 证 券 期 货 类 规 章 55 件 ( 三 )2014 年 2 月 12 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有 关 事 项 的 补 充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通 知 自 2 月 17 日 起 实 施 通 知 要 求, 与 证 券 公 司 合 作 开 展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银 行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等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此 外, 证 券 公 司 与 合 作 银 行 签 订 银 证 合 作 定 向 合 同 的, 合 作 银 行 最 近 一 年 年 末 资 产 规 模 不 低 于 500 亿 元 2

( 四 )2014 年 2 月 14 日, 为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服 务 价 格 管 理 活 动, 保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商 业 银 行 健 康 发 展, 中 国 银 监 会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并 公 布 了 商 业 银 行 服 务 价 格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银 监 会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2014 年 第 1 号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 办 法 对 政 府 指 导 价 政 府 定 价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制 定 和 调 整, 服 务 价 格 信 息 披 露, 商 业 银 行 内 部 管 理, 服 务 价 格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规 定 同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国 银 监 会 还 发 布 了 关 于 印 发 商 业 银 行 服 务 政 府 指 导 价 政 府 定 价 目 录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4]268 号 ),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五 )2014 年 2 月 14 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布 修 订 后 的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人 业 务 指 南, 更 新 了 权 益 业 务 PROP 电 子 申 请 相 关 界 面, 增 加 了 老 股 转 让 业 务 说 明, 更 新 了 QFII 派 发 公 司 债 税 后 利 息 相 关 内 容 ( 六 )2014 年 2 月 14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修 订 ),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业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此 次 修 订 明 确 了 同 一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转 融 通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等 代 理 客 户 行 使 投 票 权 利 的 集 合 类 账 户 网 络 投 票 问 题 ( 七 )2014 年 2 月 17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废 止 部 分 业 务 规 则 的 公 告 ( 第 七 批 ) ( 上 证 公 告 [2014]3 号 ), 公 布 了 该 所 自 成 立 以 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公 布 的 基 本 业 务 规 则 细 则 指 引 及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一 般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应 予 废 止 和 自 行 失 效 的 37 件 ( 八 )2014 年 2 月 18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在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组 织 召 开 支 付 机 构 跨 境 人 民 币 支 付 业 务 启 动 仪 式 这 是 金 融 支 持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便 利 跨 境 贸 易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的 又 一 重 要 举 措 支 付 机 构 跨 境 人 民 币 支 付 业 务, 是 指 支 付 机 构 依 托 互 联 网, 为 境 内 外 收 付 款 人 之 间 真 实 交 易 需 要 转 移 人 民 币 资 金 提 供 的 支 付 服 务 上 海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支 付 机 构 以 及 外 地 支 付 机 构 在 自 贸 区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凡 取 得 互 联 网 支 付 业 务 许 可 的, 均 可 从 事 跨 境 人 民 币 支 付 业 务 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制 定 了 关 于 上 海 市 支 付 机 构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支 付 业 务 的 实 施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意 见 ), 遵 循 自 贸 区 简 政 放 权 的 改 革 思 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将 根 据 实 施 意 见 对 支 付 机 构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支 付 业 务 实 行 事 后 备 案 和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同 时, 要 求 支 付 机 构 在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支 付 业 务 中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规 章 制 度 中 有 关 客 户 备 付 金 监 管 与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严 格 建 立 并 落 实 客 户 实 名 制 客 户 风 险 评 级 管 理 风 险 准 备 金 与 交 易 赔 付 交 易 和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等 制 度 ( 九 )2014 年 2 月 19 日, 中 国 银 监 会 发 布 商 业 银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中 国 银 监 会 令 2014 年 第 2 号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办 法 共 4 章 66 条,4 个 附 件, 以 促 进 我 国 银 行 业 加 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维 护 银 行 体 系 的 安 全 稳 健 运 行 ( 十 )2014 年 2 月 19 日, 中 国 保 监 会 发 布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比 例 监 管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14]13 号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系 统 梳 理 了 现 有 的 比 例 监 管 政 策, 建 立 了 以 保 险 资 产 分 类 为 基 础, 多 层 次 比 例 监 管 为 手 段, 差 异 化 监 管 为 补 充,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为 保 障 的 比 例 监 管 新 体 系 ( 十 一 )2014 年 2 月 19 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指 南 ( 十 二 )2014 年 2 月 2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公 告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10 号 ), 决 定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5 号 ) 发 布 之 日 起,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3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分 别 是 : 证 券 公 司 借 入 次 级 债 审 批 境 外 期 货 业 务 持 证 企 业 年 度 外 汇 风 险 敞 口 核 准 和 证 券 公 司 专 项 投 资 审 批 ( 十 三 )2014 年 2 月 2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该 会 发 言 人 表 示,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实 施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并 且 要 以 证 券 法 修 改 为 前 提 在 过 渡 期 内, 该 会 将 全 面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在 现 有 法 律 框 架 内 提 高 发 行 审 核 效 率, 优 化 发 行 审 核 流 程, 增 强 发 行 审 核 透 明 度, 公 开 审 核 流 程 及 审 核 意 见, 发 审 会 过 程 向 公 众 公 开, 为 向 注 册 制 过 渡 创 造 条 件 4

( 十 四 )2014 年 2 月 21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关 于 修 改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 第 四 十 九 条 及 第 五 十 条 的 通 知 ( 上 证 发 [2014]9 号 ), 以 进 一 步 明 确 和 完 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监 管 标 准 ( 十 五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针 对 关 于 推 进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有 关 情 况, 该 会 发 言 人 表 示 将 继 续 推 进 以 下 改 革 措 施 : 一 是 进 一 步 清 理 简 化 行 政 许 可 ; 二 是 完 善 并 购 重 组 市 场 化 机 制 ; 三 是 丰 富 并 购 重 组 支 付 工 具,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 四 是 完 善 并 购 重 组 监 管 为 优 化 并 购 重 组 外 部 环 境, 该 会 积 极 支 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牵 头 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同 时 大 力 推 动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并 联 式 审 批 机 制 行 政 及 行 业 管 理 ( 一 )2014 年 2 月 7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听 取 关 于 2013 年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和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汇 报, 决 定 合 并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并 在 制 度 模 式 筹 资 方 式 待 遇 支 付 等 方 面 与 合 并 前 的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基 金 筹 集 采 取 个 人 缴 集 体 助 政 府 补 的 方 式, 中 央 财 政 按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给 予 全 额 补 助, 对 东 部 地 区 给 予 50% 的 补 助 地 方 政 府 为 重 度 残 疾 人 等 缴 费 困 难 群 体 代 缴 部 分 或 全 部 最 低 标 准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鼓 励 公 益 慈 善 等 社 会 组 织 为 参 保 人 缴 费 提 供 资 助 ( 二 )2014 年 2 月 8 日, 商 务 部 发 布 商 务 部 关 于 印 发 < 境 外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商 法 函 [2014]61 号 ), 该 指 南 适 用 于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合 作 活 动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行 为,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并 就 进 入 前 总 体 要 求 海 外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及 纠 纷 应 对 策 略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本 指 南 为 指 导 中 国 企 业 及 其 在 境 外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进 一 步 规 范 在 投 资 合 作 活 动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行 为 及 时 防 范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风 险 妥 善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引 导 企 业 积 极 维 护 自 身 权 利 并 充 分 尊 重 合 法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树 立 中 国 企 业 良 好 社 会 形 象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引 导 作 用 5

( 三 )2014 年 2 月 11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中 央 预 算 内 直 接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7 号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四 )2014 年 2 月 11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布 了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4 年 第 2 号 )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 旨 在 规 范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管 理 和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行 为, 维 护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活 动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水 路 运 输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五 )2014 年 2 月 12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进 一 步 加 强 雾 霾 等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审 议 通 过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 ( 六 )2014 年 2 月 14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流 通 领 域 商 品 质 量 抽 查 检 验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1 号 ), 加 强 流 通 领 域 商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同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2 号 ), 规 范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消 费 者 投 诉 程 序, 及 时 处 理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发 生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上 述 办 法 均 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 起 施 行, 旨 在 进 一 步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2014 年 2 月 18 日, 国 务 院 下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7 号 ), 批 准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方 案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不 再 作 为 工 商 登 记 事 项 公 司 登 记 时, 无 需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改 革 年 度 检 验 验 照 制 度 简 化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手 续 将 企 业 年 度 检 验 制 度 改 为 企 业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简 化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手 续 推 行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和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管 理 方 案 同 时 明 确, 严 格 市 场 主 体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构 建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体 系, 完 善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及 信 用 约 束 机 制 此 外, 方 案 还 明 确 了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八 )2014 年 2 月 19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48 号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旨 在 落 实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关 于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改 为 认 缴 6

登 记 年 度 检 验 验 照 制 度 改 为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以 及 完 善 信 用 约 束 机 制 等 内 容 决 定 对 2 部 行 政 法 规 予 以 废 止, 分 别 是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营 各 方 出 资 的 若 干 规 定 (1987 年 12 月 3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8 年 1 月 1 日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布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营 各 方 出 资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1997 年 9 月 2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97 年 9 月 29 日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布 ) 对 8 部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条 款 予 以 修 改, 分 别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九 )2014 年 2 月 19 日, 国 务 院 下 发 国 务 院 批 转 全 国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关 于 依 法 公 开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6 号 ), 旨 在 规 范 公 开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提 高 执 法 公 信 力 意 见 明 确 了 假 冒 伪 劣 和 侵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和 公 开 的 权 限 等 意 见 指 出, 对 属 于 主 动 公 开 范 围 的 假 冒 伪 劣 和 侵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自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或 处 罚 决 定 变 更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开 对 食 品 药 品 卫 生 器 材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等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和 安 全 领 域 的 假 冒 伪 劣 和 侵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予 以 公 开 意 见 还 规 定,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要 建 立 健 全 假 冒 伪 劣 和 侵 权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部 审 核 机 制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等 ( 十 )2014 年 2 月 20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章 的 决 定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7

( 十 一 )2014 年 2 月 20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4 号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规 定 旨 在 落 实 国 务 院 的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国 发 [2014]7 号 ), 推 进 实 行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企 业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推 行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和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管 理, 以 及 完 善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及 信 用 约 束 机 制 等 明 确 2005 年 12 月 27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1 月 14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的 股 权 出 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公 布 的 公 司 债 权 转 股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十 二 )2014 年 2 月 26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部 署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审 议 通 过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草 案 ) 会 议 要 求, 要 运 用 法 治 手 段, 进 一 步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规 范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事 业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效 能, 形 成 能 进 能 出 能 上 能 下 的 用 人 机 制, 促 进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让 人 民 群 众 享 受 更 加 优 质 高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 十 三 )2014 年 2 月 27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社 会 救 助 暂 行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649 号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并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暂 行 办 法 旨 在 加 强 社 会 救 助, 保 障 公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主 要 包 括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受 灾 人 员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教 育 救 助 住 房 救 助 就 业 救 助 临 时 救 助 八 个 方 面, 此 外 还 规 定 了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责 任 等 内 容 ( 十 四 )2014 年 2 月 28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南 水 北 调 工 程 供 用 水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7 号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并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人 力 资 源 和 劳 动 保 障 2014 年 2 月 26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8 号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根 据 国 务 院 决 定, 将 新 农 保 和 城 居 保 两 项 制 度 合 并 实 施,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意 见 规 定 年 满 16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 非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8

作 人 员 及 不 属 于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的 城 乡 居 民, 可 以 在 户 籍 地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明 确 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由 个 人 缴 费 集 体 补 助 政 府 补 贴 构 成 意 见 还 对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及 调 整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领 取 条 件 转 移 接 续 与 制 度 衔 接 基 金 管 理 和 运 营 基 金 监 督 经 办 管 理 服 务 与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二 律 师 行 业 动 态 ( 一 )2014 年 2 月 10 日, 上 海 市 律 师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接 待 大 厅 正 式 启 用 新 设 立 的 接 待 大 厅 整 合 了 律 师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实 习 人 员 管 理 二 代 会 员 卡 印 章 申 领 上 海 律 师 行 业 年 金 上 海 律 师 救 助 金 执 业 律 师 年 度 考 核 等 会 员 服 务 项 目, 各 窗 口 办 理 事 项 办 事 流 程 一 目 了 然, 为 上 海 市 执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行 政 人 员 实 习 人 员 提 供 高 效 便 捷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 二 )2014 年 2 月 10 日, 威 海 市 司 法 局 和 威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联 合 发 布 了 2013 年 威 海 市 律 师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报 告 指 出,2013 年 威 海 市 律 师 参 与 各 类 案 件 辩 护 和 代 理 共 12210 件, 为 当 事 人 避 免 和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6.6 亿 元 这 是 威 海 发 布 的 首 份 律 师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 三 )2014 年 2 月 16 日, 据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官 方 网 站 披 露, 截 至 目 前, 在 北 京 的 1782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有 125 家 外 国 ( 港 澳 ) 律 师 所 代 表 处, 外 国 ( 港 澳 ) 律 师 所 代 表 处 占 7.48%, 较 之 2012 年 的 6.80%, 提 高 了 0.68 个 百 分 点 与 2012 年 相 比, 北 京 市 外 国 ( 港 澳 ) 律 师 所 代 表 处 增 加 3 家, 同 比 增 加 2.46%; 外 国 ( 港 澳 ) 律 师 所 代 表 处 代 表 305 人, 减 少 3 人, 同 比 下 降 0.97%; 外 国 ( 港 澳 ) 律 师 所 代 表 处 雇 员 1199 人, 减 少 229 人, 同 比 下 降 16.04% ( 四 )2014 年 2 月 18 日, 据 法 制 日 报 记 者 从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获 悉, 广 东 将 开 展 内 地 与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型 联 营 及 向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粤 代 表 机 构 派 驻 内 地 律 师 担 任 内 地 法 律 顾 问 试 点 工 作 目 前,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正 在 抓 紧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修 订 实 施 细 则, 不 久 将 正 式 对 外 公 布 实 施 ( 五 )2014 年 2 月 19 日,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下 发 关 于 省 直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律 师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浙 司 [2014]21 号 ), 决 定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将 省 直 律 9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全 部 移 交 给 杭 州 市 的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 六 )2014 年 2 月 21 日, 中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与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中 山 分 会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以 此 作 为 今 后 双 方 共 同 参 与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依 据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办 理 业 务 时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在 仲 裁 会 设 立 中 山 律 师 实 训 基 地, 供 该 市 律 师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之 用 据 悉, 中 山 把 民 商 事 仲 裁 服 务 纳 入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在 全 国 尚 属 首 创 ( 七 )2014 年 2 月 26 日, 江 苏 省 高 院 省 司 法 厅 召 开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座 谈 会, 江 苏 省 高 院 院 长 省 司 法 厅 厅 长 与 近 30 名 法 官 律 师 代 表 座 谈 交 流 参 加 座 谈 的 法 官 和 律 师 一 致 认 为, 应 当 把 忠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捍 卫 公 平 正 义 作 为 共 同 的 价 值 追 求, 在 工 作 中 彼 此 尊 重 加 强 协 作 互 相 监 督, 共 同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双 方 还 就 进 一 步 完 善 关 于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之 间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意 见 进 行 了 讨 论, 提 出 有 益 意 见 和 建 议 ( 八 ) 由 司 法 部 律 师 公 证 工 作 指 导 司 编 辑 的 律 师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性 文 件 汇 编 现 已 出 版 汇 编 收 录 了 建 国 以 来, 特 别 是 1996 年 律 师 法 颁 布 以 来 有 关 律 师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法 律 法 规 部 颁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行 业 规 范 的 分 类 进 行 编 排, 包 含 了 党 的 建 设 和 队 伍 建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与 服 务 收 费 监 督 查 处 涉 外 涉 港 澳 台 事 务 等 各 方 面 的 规 定, 并 在 附 录 中 涵 盖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律 师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存 目 和 律 师 业 税 收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 ( 责 任 编 辑 : 王 小 东 王 林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