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农 业 大 学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组 部 和 国 家 档 案 局 干 部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教 育 部 和 国 家 档 案 局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中 组 部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修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人 事 档 案 的 收 集 范 围 第 二 条 履 历 材 料 : 履 历 表 和 属 于 履 历 性 质 的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第 三 条 自 传 材 料 : 自 传 和 属 于 自 传 性 质 的 材 料 第 四 条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材 料 :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报 告 表 等 材 料 第 五 条 考 察 考 核 鉴 定 材 料 : 考 察 材 料 ; 在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突 发 事 件 和 重 大 任 务 中 的 表 现 材 料 ; 定 期 考 核 材 料,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援 藏 援 疆 挂 职 锻 炼 等 考 核 材 料 ; 工 作 调 动 转 业 等 鉴 定 材 料 ; 后 备 干 部 登 记 表 ( 提 拔 使 用 后 归 档 ) 等 材 料 第 六 条 审 计 材 料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第 七 条 学 历 学 位 材 料 : 高 中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中 专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党 校 军 队 院 校 报 考 登 记 表, 入 学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表, 研 究 生 推 免 生 登 记 表, 专 家 推 荐 表 ; 学 生 ( 学 员 学 籍 ) 登 记 表, 学 习 成 绩 表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授 予 学 位 的 材 料,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党 校 学 历 证 明 ; 选 拔 留 学 生 审 查 登 记 表 等 参 加 出 国 ( 境 ) 学 习 和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学 习 的 有 关 材 料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授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国 内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材 料 等 第 八 条 培 训 材 料 : 为 期 两 个 月 以 上 的 学 员 培 训 ( 学 习 进 修 ) 登 记 表 考 核 登 记 表 结 业 登 记 ( 鉴 定 ) 表 等 材 料 第 九 条 职 业 ( 任 职 ) 资 格 材 料 :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登 记 表 或 职 业 ( 任 职 )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等 材 料 第 十 条 评 ( 聘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材 料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申 ( 呈 ) 报 表,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审 批 表 等 材 料 第 十 一 条 反 映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的 材 料 : 当 选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的 通 知 ; 遴 选 博 士 生 导 师 简 况 表 ; 博 士 后 工 作 期 满 登 记 表 ; 被 县 处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等 评 选 为 专 业 拔 尖 人 才 的 材 料 ; 科 研 工 作 及 个 人 表 现 评 定 材 料, 业 务 考 绩 材 料 ; 创 造 发 明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材 料, 著 作 译 著 和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论 文 目 录 第 十 二 条 政 审 材 料 : 上 级 批 复 审 查 ( 复 查 甄 别 ) 结 论 调 查 报 告 及 主 要 依 据 与 证 明 材 料 ; 本 人 对 结 论 的 意 见 检 查 交 待 或 情 况 说 明 材 料 ; 撤 销 原 审 查 结 论 的 材 料 ; 各 类 政 审 表 第 十 三 条 更 改 ( 认 定 ) 姓 名 民 族 籍 贯 国 籍 入 党 入 团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等 材 料 : 个 人 申 请 组 织 审 查 报
告 及 主 要 依 据 与 证 明 材 料 上 级 批 复 ; 计 算 连 续 工 龄 审 批 材 料 等 第 十 四 条 党 团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材 料 : ( 一 )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转 正 申 请 书 ; 整 党 工 作 党 员 重 新 登 记 工 作 中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组 织 意 见, 党 员 登 记 表, 党 支 部 不 予 登 记 或 缓 期 登 记 的 决 定 上 级 组 织 意 见 ; 不 合 格 党 员 被 劝 退 或 除 名 的 组 织 审 批 意 见 及 主 要 依 据 材 料 ;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材 料 ; 退 党 自 行 脱 党 材 料 ; 恢 复 组 织 生 活 ( 党 籍 ) 的 有 关 审 批 材 料 ( 二 )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入 团 志 愿 书 ; ( 三 ) 加 入 或 退 出 民 主 党 派 的 材 料 第 十 五 条 表 彰 奖 励 材 料 : 县 处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等 予 以 表 彰 嘉 奖 记 功 和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审 批 ( 呈 报 ) 表 先 进 人 物 登 记 ( 推 荐 审 批 ) 表 先 进 事 迹 材 料 ; 撤 销 奖 励 的 有 关 材 料 等 第 十 六 条 涉 纪 涉 法 材 料 : 处 分 决 定, 免 于 处 分 的 意 见, 上 级 批 复, 核 实 ( 调 查 复 查 ) 报 告 及 主 要 依 据 与 证 明 材 料, 本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的 意 见 检 查 交 待 及 情 况 说 明 材 料 ; 解 除 ( 变 更 撤 销 ) 处 分 的 材 料 ;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拘 留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收 缴 非 法 财 物 追 缴 违 法 所 得 等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等 第 十 七 条 招 录 聘 用 材 料 : 录 ( 聘 ) 用 审 批 ( 备 案 ) 表 ; 选 调 生 登 记 表 及 审 批 材 料,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应 征 入 伍 登 记 表, 招 工 审 批 表 ; 取 消 录 用 解 聘 材 料
第 十 八 条 任 免 调 动 授 衔 军 人 转 业 ( 复 员 ) 安 置 退 ( 离 ) 休 材 料 :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及 相 应 考 察 材 料 ; 干 部 试 用 期 满 审 批 表 ; 公 务 员 登 记 表,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 公 务 员 调 任 审 批 ( 备 案 ) 表, 干 部 调 动 审 批 材 料 ; 援 藏 援 疆 挂 职 锻 炼 登 记 ( 推 荐 ) 表 ; 授 予 ( 晋 升 ) 军 ( 警 ) 衔 海 关 关 衔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等 级 审 批 表 ; 军 人 转 业 ( 复 员 ) 审 批 表 ; 退 ( 离 ) 休 审 批 表 等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辞 职 辞 退 罢 免 材 料 : 自 愿 辞 职 引 咎 辞 职 的 个 人 申 请 同 意 辞 职 决 定 等 材 料, 责 令 辞 职 的 决 定, 对 责 令 辞 职 决 定 不 服 的 申 诉 材 料 复 议 决 定 ; 辞 退 公 务 员 审 批 表 辞 退 决 定 材 料 ; 罢 免 材 料 第 二 十 条 工 资 待 遇 材 料 : 新 增 人 员 工 资 审 批 表 转 正 定 级 审 批 表, 工 资 变 动 ( 套 改 ) 表 提 职 晋 级 和 奖 励 工 资 审 批 表 或 工 资 变 动 登 记 表, 工 资 停 发 ( 恢 复 ) 通 知 单 ;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的 材 料 ; 解 决 待 遇 问 题 的 审 批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国 ( 境 ) 材 料 :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在 国 ( 境 ) 外 表 现 情 况 或 鉴 定 等 材 料 ;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证 港 澳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的 复 印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党 代 会, 人 代 会, 政 协 会 议,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团 体 代 表 会 议, 民 主 党 派 代 表 会 议 形 成 的 材 料 : 委 员 当 选 通 知 或 证 明 材 料, 委 员 会 简 历 ; 代 表 登 记 表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健 康 检 查 和 处 理 工 伤 事 故 材 料 : 录 用 体 检 表, 反 映 严 重 慢 性 病 身 体 残 疾 的 体 检 表 ; 工 伤 致 残 诊 断 书, 确 定 致 残 等 级 的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治 丧 材 料 : 生 平, 非 正 常 死 亡 调 查 报 告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五 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报 送 审 核 工 作 材 料 :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报 送 单 ;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六 条 其 他 材 料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 派 遣 证 ),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书 ( 调 解 书 ), 公 务 员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 再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复 核 决 定 ), 再 生 育 子 女 申 请 审 批 表 等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材 料 第 三 章 人 事 档 案 收 集 要 求 第 二 十 七 条 严 格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 中 组 发 [2009]12 号 ) 的 范 围 做 好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工 作, 及 时 将 全 面 反 映 教 职 工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的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充 实 档 案 内 容 第 二 十 八 条 新 进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人 事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移 交 档 案 馆 第 二 十 九 条 归 档 材 料 必 须 是 办 理 完 毕 的 正 式 材 料, 一 般 应 当 为 原 件 证 书 证 件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用 复 印 件 存 档 的, 必 须 注 明 复 制 时 间, 并 加 盖 材 料 制 作 单 位 公 章 或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公 章 材 料 形 成 后 移 交 档 案 馆 第 三 十 条 收 集 归 档 的 材 料 应 完 整 齐 全 文 字 清 楚 内 容 真 实 填 写 规 范, 严 禁 涂 抹 勾 划 归 档 材 料 姓 名 出 生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和 入 党 时 间 名 族 籍 贯 等 自 然 情 况 与 档 案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通 知 材 料 形 成 部 门 重 新 制 作, 补 办 手
续, 或 者 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的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审 改 ( 或 出 具 组 织 说 明 ) 并 加 盖 公 章 第 三 十 一 条 归 档 材 料 必 须 手 续 完 备, 凡 规 定 由 组 织 审 查 盖 章 的, 须 有 组 织 加 盖 公 章, 规 定 要 同 本 人 见 面 的 材 料 ( 如 审 查 结 论 复 查 结 论 处 分 决 定 或 意 见 组 织 鉴 定 等 ), 应 有 本 人 签 字 特 殊 情 况 下, 本 人 见 面 后 未 签 字 的, 由 组 织 注 明 个 人 填 写 的 履 历 表 自 传 考 核 总 结 等, 必 须 要 有 本 人 签 字 第 三 十 二 条 归 档 材 料 的 文 字 须 是 铅 印 胶 印 油 印 或 用 蓝 黑 墨 水 墨 汁 书 写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铅 笔 红 色 墨 水 及 纯 蓝 墨 水 和 复 写 纸 书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载 体 使 用 国 际 标 准 A4 纸 型 ( 长 297 毫 米, 宽 210 毫 米 ) 的 公 文 用 纸, 材 料 左 边 应 当 留 有 25 毫 米 装 订 边 第 四 章 人 事 档 案 查 ( 借 ) 阅 制 度 第 三 十 四 条 人 事 档 案 是 个 人 经 历 和 社 会 实 践 的 真 实 记 录, 它 主 要 是 供 组 织 人 事 等 部 门 对 教 职 工 进 行 考 察 任 免 调 动 聘 任 政 治 审 查 组 织 处 理 入 学 入 党 出 国 ( 境 ) 退 ( 离 ) 休 工 资 调 整 治 丧 制 作 档 案 副 本 ; 办 理 案 件 ;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公 正 其 他 目 的 一 般 不 予 查 ( 借 ) 阅 第 三 十 五 条 查 ( 借 ) 阅 人 事 档 案 人 员, 必 须 是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和 阅 档 规 定, 严 禁 涂 改 圈 划 增 添 污 损 抽 取 折 叠 或 撤 换 档 案 材 料 ; 查 阅 者 不 得
泄 露 或 擅 自 向 外 公 布 档 案 内 容, 违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查 ( 借 ) 阅 人 事 档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抄 录 拍 摄 或 复 制 档 案 内 容 第 三 十 七 条 查 ( 借 ) 阅 人 事 档 案 人 员, 严 禁 查 ( 借 ) 阅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档 案, 严 禁 用 电 话 查 询 和 答 复 档 案 内 容 第 三 十 八 条 编 制 地 方 志 撰 写 人 物 传 记 等 一 般 不 得 查 阅 人 事 档 案 ; 如 确 需 查 阅 的, 须 经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和 档 案 馆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只 许 查 阅 档 案 的 有 关 部 分 内 容 第 三 十 九 条 因 入 党 入 团 入 学 参 军 和 出 国 等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所 在 单 位 和 组 织 一 般 不 得 查 ( 借 ) 阅 其 父 母 及 其 亲 属 的 档 案 第 四 十 条 查 阅 人 事 档 案, 必 须 在 档 案 馆 进 行, 严 禁 将 档 案 材 料 带 出,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借 出 时, 要 申 明 理 由,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方 可 借 出 借 出 的 档 案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不 得 给 无 关 人 员 翻 阅, 必 须 在 十 五 日 内 归 还 第 四 十 一 条 下 级 人 员 不 得 查 阅 上 级 人 员 的 档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严 禁 因 私 查 ( 借 ) 阅 档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须 查 ( 借 ) 阅 人 事 档 案, 查 ( 借 ) 阅 人 员 应 填 写 查 ( 借 )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外 单 位 因 工 作 需 要 须 查 阅 我 校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必 须 由 二 名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干 部 持 单 位 正 式 介 绍 信 和 身 份 证, 经 档 案 馆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查 阅 第 五 章 人 事 档 案 的 转 递 制 度 第 四 十 五 条 教 职 工 调 离 我 校, 人 事 档 案 须 及 时 转 递 到 新 的 工 作 单 位 人 事 ( 组 织 ) 部 门 第 四 十 六 条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进 我 校 的 教 职 工, 其 人 事 档 案 转 进 我 校 审 核 后, 方 可 启 动 人 事 调 动 程 序 对 转 进 的 人 事 档 案, 要 及 时 认 真 清 点, 查 实 无 误 后, 回 执 方 可 退 回 档 案 寄 出 单 位 第 四 十 七 条 辞 职 自 动 离 职 或 被 学 校 辞 退 等 处 理 的 教 职 工,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一 月 内, 其 本 人 须 到 档 案 馆 办 理 档 案 转 至 有 关 省 ( 市 )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手 续 第 四 十 八 条 人 事 档 案 须 通 过 省 市 机 要 交 通 部 门 以 机 密 件 寄 出 或 由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二 名 正 式 党 员 取 送, 严 禁 公 开 邮 寄 或 教 职 工 本 人 自 带 对 个 人 携 带 档 案 的,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拒 绝 接 收 第 四 十 九 条 人 事 档 案 的 转 出, 必 须 完 整 齐 全, 按 规 定 进 行 认 真 的 整 理 并 装 订 成 卷, 不 允 许 有 零 散 材 料, 不 得 扣 留 材 料 或 分 批 转 递 装 订 完 毕 的 档 案, 要 严 密 包 封, 并 加 盖 密 封 章 第 五 十 条 转 出 的 人 事 档 案, 在 一 个 月 内 未 收 到 回 执, 要 及 时 发 函 查 询, 避 免 丢 失 第 六 章 人 事 档 案 的 保 管 与 材 料 销 毁 制 度
第 五 十 一 条 人 事 档 案 的 保 管 : 1. 人 事 档 案 设 施 和 安 全 措 施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人 事 档 案 的 绝 对 安 全 2. 严 禁 携 带 人 事 档 案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3.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人 事 档 案 室 4. 严 禁 个 人 私 自 留 存 他 人 档 案 材 料 5.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擅 自 转 移 分 散 销 毁 和 丢 失 第 五 十 二 条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销 毁 : 经 清 理 需 要 销 毁 的 材 料, 要 妥 善 保 管, 并 按 档 案 材 料 销 毁 制 度 进 行 销 毁 1. 收 集 的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经 过 鉴 别 后 属 于 重 复 或 不 应 归 入 人 事 档 案 的 材 料 以 及 无 保 留 价 值 的 材 料 要 及 时 销 毁 2. 销 毁 的 材 料 要 进 行 登 记, 注 明 标 题 及 简 要 内 容, 材 料 形 成 时 间 和 销 毁 理 由, 经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销 毁 3.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销 毁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 销 毁 材 料 时, 必 须 到 保 密 部 门 指 定 的 场 所 进 行 销 毁, 并 有 二 名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负 责 监 督 销 毁 4. 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废 纸 需 作 粉 碎 处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由 档 案 馆 负 责 解 释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2003 年 颁 布 的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查 ( 借 )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查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查 阅 者 姓 名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被 阅 查 者 姓 名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职 务 用 途 查 阅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本 单 位 审 批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组 织 部 审 批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档 案 馆 审 批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借 阅 人 事 档 案 审 批 表 借 阅 者 姓 名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被 阅 借 者 姓 名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职 务 用 途 借 阅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 单 位 审 批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组 织 部 审 批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档 案 馆 审 批 签 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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