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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表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二 時 至 五 時 表 格 3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法 人 團 體 提 交 的 牌 照 申 請 書 現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II 部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申 請 牌 照 1. (a) 公 司 或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的 名 稱 及 任 何 前 有 名 稱 (i) 英 文 名 稱 (ii) 中 文 名 稱 (b)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地 方 (c)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日 期 (d) 公 司 註 冊 號 碼 (e) 如 旅 行 代 理 商 擬 經 營 業 務 的 名 稱 有 別 於 上 述 (a) 節 所 列 者, 請 述 明 該 業 務 (i) 英 文 名 稱 (ii) 中 文 名 稱 (f) 該 法 團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所 有 擬 用 作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的 在 香 港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包 括 街 道 門 牌 號 數 單 位 號 數 樓 數 所 佔 用 的 範 圍 是 否 屬 一 層 樓 中 的 部 分 地 方 房 間 號 數 和 該 法 團 是 否 該 處 所 的 擁 有 人 主 租 客 或 分 租 客 地 址 述 明 該 處 所 由 該 法 團 擁 有 或 租 用 電 話 號 碼 及 傳 真 號 碼 (g) 述 明 上 列 處 所 中, 何 者 ( 如 有 的 話 ) 並 非 位 於 商 業 建 築 物 內 (h) 擬 設 立 的 辦 事 處, 是 否 供 該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業 務 專 用? 是 否 G.S. 343(S)

2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第 12 條, 每 一 分 支 辦 事 處 均 須 領 取 牌 照 複 本 一 份 2. 該 法 團 的 控 權 人 ( 見 註 3) 秘 書 所 有 董 事 及 高 級 人 員 的 詳 情 1 2 3 4 英 文 全 名 中 文 全 名 ( 如 適 用 的 話 ) 及 電 碼 別 名 ( 如 有 的 話 ) 住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 包 括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職 位 ( 例 如 控 權 人 / 董 事 總 經 理 / 董 事 / 秘 書 / 經 理 / 會 計 師 等 ) 委 任 日 期 本 人 聲 明 : 盡 本 人 所 知 所 信, 本 人 在 本 申 請 書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正 確 簽 署 簽 署 人 姓 名 日 期 身 分 ( 須 出 示 簽 署 人 獲 公 司 或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就 此 而 授 權 的 證 據 )

3 註 1. 在 呈 交 本 申 請 書 之 前, 請 先 參 閱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及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2. 申 請 人 亦 須 填 寫 和 呈 交 一 份 支 持 本 申 請 的 詳 情 陳 述 書 ( 即 表 格 5) 3. 旅 行 社 控 權 人 指 控 制 公 司 申 請 人 的 人, 並 包 括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慣 常 按 照 其 指 示 或 指 令 行 事 的 人 4. 申 請 人 可 能 須 要 提 交 文 件 證 據, 以 支 持 本 申 請 書 內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5. 呈 交 本 申 請 書 時, 須 繳 付 訂 明 費 用 $630 6. 申 請 人 須 將 (a) 本 申 請 書 ; 及 (b) 支 持 本 申 請 的 詳 情 陳 述 書 兩 者 的 正 本, 連 同 申 請 費 用, 一 併 郵 寄 或 交 付 註 冊 主 任, 地 址 如 下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9 樓 4901 室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 如 以 郵 遞 方 法 繳 費, 只 可 用 支 票 繳 付 支 票 須 註 明 支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並 加 劃 線, 而 不 應 註 明 支 付 予 任 何 個 別 人 員 期 票 不 予 接 受 ) 7. 本 申 請 一 經 批 准, 申 請 人 會 獲 通 知 按 照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附 表 1 列 出 的 收 費 率 而 須 繳 付 的 牌 照 費 用 款 額 8. 牌 照 如 獲 批 出, 須 於 繳 付 適 當 的 費 用 後, 始 行 生 效 警 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8(1)(c)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就 要 求 發 出 牌 照 的 申 請 作 出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陳 述, 或 提 交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資 料,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2 年, 或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250 號 北 角 城 中 心 1706-1709 室 電 話 : 2807 1199 傳 真 : 2510 9907 網 址 : http://www.tichk.org 旅 遊 業 議 會 社 團 會 員 社 團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及 傳 真 香 港 旅 行 社 協 會 (HATA) 九 龍 大 角 嘴 深 旺 道 3 號 嘉 運 大 廈 北 座 5 樓 502-504 室 ( 網 址 : http://www.hata.org.hk) 電 話 : 2869 8624 傳 真 : 2525 0986 香 港 華 商 旅 遊 協 會 (FHCTA) 九 龍 彌 敦 道 498-500 號 泰 盛 商 業 大 廈 12 樓 1201 室 ( 網 址 : http://www.fhcta.org.hk) 電 話 : 2789 9083 傳 真 : 2789 2476 國 際 華 商 觀 光 協 會 (ICTA) 九 龍 旺 角 花 園 街 2-16 號 好 景 商 業 中 心 21 樓 2104 室 ( 網 址 : http://www.icta.org.hk) 電 話 : 2301 2293 傳 真 : 2369 2398 國 際 航 空 協 會 審 訂 旅 行 社 商 會 (SIPA) 九 龍 尖 沙 咀 東 部 麼 地 道 75 號 南 洋 中 心 2 期 7 樓 702-3 室 ( 網 址 : http://www.sipa.org.hk) 電 話 : 2869 8601 傳 真 : 2366 7292 港 台 旅 行 社 同 業 商 會 (TTOA)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373 號 上 潤 中 心 8 樓 C 及 D 室 電 話 : 2541 2033 傳 真 : 2541 2668 香 港 中 國 旅 遊 協 會 (HACTO)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77 號 中 旅 大 廈 4 樓 ( 網 址 : http://www.hacto.com.hk) 電 話 : 2815 8162 傳 真 : 2541 2156 香 港 外 遊 旅 行 團 代 理 商 協 會 (OTOA) 九 龍 佐 敦 渡 船 街 32-36 號 富 利 來 商 業 大 廈 19 樓 A 室 ( 網 址 : http://www.otoa.org.hk) 電 話 : 2388 0167 傳 真 : 2388 0457 香 港 日 本 人 旅 客 手 配 業 社 協 會 (HJTOA) 九 龍 尖 沙 咀 東 麼 地 道 62 號 永 安 廣 場 2 樓 211A 室 ( 網 址 : http://www.hjtoa.com) 電 話 : 2312 2888 傳 真 : 2312 2797 Dec 2014 (Rev.)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事 宜 須 知 內 容 頁 (I) 怎 樣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2 那 些 人 士 需 要 申 請 牌 照 2 若 不 申 請 牌 照 有 何 後 果 3 我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3 我 應 該 填 寫 那 款 申 請 表 3 (II) 我 應 該 在 甚 麼 時 候 提 交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4 牌 照 有 效 期 及 何 時 提 交 申 請 牌 照 續 期 應 該 使 用 何 款 表 格 4 4 (III) 更 改 牌 照 資 料 5 更 改 地 址 5 開 設 分 行 5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變 更 6 增 加 實 收 資 本 額 6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營 業 名 稱 / 增 加 營 業 名 稱 6 (IV) 收 費 表 7 (V) 如 何 提 交 表 格 及 繳 付 所 須 費 用 7 (VI) 查 詢 8

-2- (I) 怎 樣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 下 稱 牌 照 ) 那 些 人 士 需 要 申 請 牌 照 ( 甲 )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4 條, 如 果 你 在 香 港 經 營 以 下 業 務 : (a) 代 他 人 獲 取 旅 程 上 任 何 運 輸 工 具 提 供 的 載 運, 旅 程 在 香 港 開 始, 其 後 主 要 部 份 在 香 港 以 外 進 行 ; 或 (b) 代 他 人 獲 取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收 費 住 宿, 即 屬 進 行 外 遊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你 必 須 申 請 牌 照 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 (a) 你 本 身 是 該 運 輸 工 具 的 營 運 人 ; 或 (b) 有 關 住 宿 供 同 一 人 佔 用 超 過 14 天 ( 乙 )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4A 條, 如 果 你 為 到 港 旅 客 安 排 下 述 服 務 : (a) 旅 程 交 通 載 運 服 務, 旅 程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開 始, 該 旅 程 並 : (i) 在 香 港 終 止 ; 或 (ii) 涉 及 該 旅 客 在 離 開 香 港 前 通 過 出 境 管 制 站 ; 或 (b) 在 香 港 的 收 費 住 宿 ; 或 (c)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的 訂 明 服 務 : (i) 觀 光 或 遊 覽 本 地 地 方 ; (ii) 食 肆 膳 食 或 其 他 備 辦 的 膳 食 ; (iii) 購 物 行 程 ; (iv) 與 以 上 所 述 (c)(i) (c)(ii) 或 (c)(iii) 項 活 動 相 關 的 本 地 交 通 接 載, 即 屬 進 行 到 港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你 也 必 須 申 請 牌 照 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 (a) (b) 你 本 身 是 該 運 輸 工 具 的 營 運 人 ; 或 有 關 的 住 宿 供 同 一 人 佔 用 超 過 14 天 ; 或

-3- (c) 你 本 身 是 該 上 述 訂 明 服 務 的 擁 有 人 或 營 運 人 若 不 申 請 牌 照 有 何 後 果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9 條 規 定,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必 須 持 有 牌 照 該 條 例 第 48(1)(a)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即 屬 違 法, 一 經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被 罰 款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如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我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的 規 定,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才 會 獲 發 牌 照 : (a) (b) (c) 申 請 人 以 及 擁 有 公 司 控 制 權 或 負 責 管 理 公 司 的 人 ( 例 如 合 顆 人 董 事 秘 書 或 高 級 人 員 ), 必 須 是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認 為 是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或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相 聯 的 適 當 的 人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該 人 曾 否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就 任 何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而 其 罪 行 是 否 涉 及 欺 詐 舞 弊 或 不 誠 實 地 行 事 的 行 為 是 否 未 獲 解 除 破 產 的 破 產 人 是 否 正 進 行 清 盤 的 法 人 團 體 或 是 清 盤 令 所 針 對 的 法 人 團 體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並 非 屬 適 當 的 人 申 請 營 運 業 務 的 處 所 是 否 適 宜 用 作 營 辦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 議 會 ) 的 成 員 有 關 申 請 成 為 議 會 成 員 的 資 格 及 程 序, 請 直 接 向 議 會 查 詢 ( 電 話 :2807 1199) 或 瀏 覽 該 會 的 互 聯 網 站, 網 址 為 http://www.tichk.org 我 應 該 填 寫 那 款 申 請 表 牌 照 申 請 表 格 有 兩 款, 以 供 不 同 身 份 的 申 請 人 使 用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以 下 其 中 一 款 申 請 表 格, 並 連 同 所 須 文 件 一 併 交 回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辦 理 : (a) 個 人 或 非 屬 法 人 團 體 使 用 表 格 2( 申 請 書 ) 及 表 格 4( 個 人 或 非 屬 法 人 團 體 資 料 陳 述 書 ) (b) 法 人 團 體 使 用 表 格 3( 申 請 書 ) 及 表 格 5( 法 人 團 體 資 料 陳 述 書 )

-4- 使 用 那 款 表 格 取 決 於 你 以 何 種 身 份 提 出 申 請, 與 你 擬 經 營 的 業 務 類 別 沒 有 關 連 你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上 述 表 格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必 須 連 同 所 須 文 件 ( 見 附 件 I 及 II) 一 併 交 回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a) 個 人 或 非 屬 法 人 團 體 的 申 請 : 見 附 件 I (b) 法 人 團 體 的 申 請 : 見 附 件 II (II) 我 應 該 在 甚 麼 時 候 提 交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牌 照 有 效 期 及 何 時 提 交 續 期 申 請 所 有 牌 照 只 在 其 註 明 的 有 效 期 內 有 效,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即 告 無 效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須 於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不 多 於 2 個 月 但 不 少 於 1 個 月 或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以 書 面 允 許 的 期 限 內 提 交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辦 理 逾 期 提 交 的 續 期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並 不 保 證 可 以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完 成 續 期 的 審 批 工 作, 因 此, 逾 期 提 交 續 期 申 請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須 自 行 負 責 有 關 後 果 請 注 意, 若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才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提 交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的 規 定, 該 等 申 請 將 不 會 獲 得 處 理 有 關 人 士 須 另 行 申 請 新 的 牌 照 旅 行 代 理 商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仍 然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即 屬 違 法,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可 被 罰 款 100,00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牌 照 續 期 應 該 使 用 何 款 表 格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表 有 兩 款, 供 旅 行 代 理 商 選 用 (a) 如 申 請 人 為 個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請 使 用 : (i) 個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的 團 體 提 交 的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書 ( 即 表 格 6); 及 (ii) 支 持 個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的 團 體 申 請 將 牌 照 續 期 的 詳 情 陳 述 書 ( 即 表 格 8) (b) 如 申 請 人 為 法 人 團 體, 請 使 用 : (i) 法 人 團 體 提 交 的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書 ( 即 表 格 7); 及

-5- (ii) 支 持 法 人 團 體 申 請 將 牌 照 續 期 的 詳 細 陳 述 書 ( 即 表 格 9)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表 必 須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提 交 : (a)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告 及 / 或 管 理 帳 目 報 表 ( 以 本 處 的 個 別 通 知 為 準 ); (b) 有 效 的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會 員 證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及 (c) 有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此 外, 本 處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其 他 指 定 文 件 以 供 考 慮 有 關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提 交 所 須 文 件, 否 則 有 關 續 期 申 請 的 審 批 工 作 將 可 能 被 延 誤 或 擱 置 (III) 更 改 牌 照 資 料 更 改 地 址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欲 更 改 營 運 業 務 的 處 所 地 址, 包 括 總 行 及 分 行, 必 須 事 前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書 面 批 准 為 更 有 效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請 填 妥 特 定 申 請 表 格 ( 附 件 III), 並 一 併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已 修 訂 的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會 員 證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b) 已 修 訂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或 稅 務 局 更 改 地 址 通 知 書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及 (c) 新 營 業 處 所 已 繳 交 釐 印 稅 的 租 約 或 業 權 紀 錄 的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開 設 分 行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欲 開 設 分 行, 必 須 事 前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書 面 批 准 為 有 效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請 填 妥 特 定 申 請 表 格 ( 附 件 III), 並 一 併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發 出 的 分 行 證 書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6- (b) (c) 商 業 登 記 處 簽 發 的 分 行 登 記 證 或 稅 務 局 更 改 地 址 通 知 書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及 新 營 業 處 所 已 繳 交 釐 印 稅 的 租 約 或 業 權 紀 錄 的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變 更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欲 更 改 或 增 加 公 司 股 東 / 董 事 / 控 權 人 / 合 夥 人 / 東 主 / 高 級 職 員 等, 或 改 變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必 須 事 前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書 面 批 准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時, 請 一 併 遞 交 所 須 文 件 ( 見 附 件 IV) 增 加 實 收 資 本 額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欲 增 加 實 收 資 本 額, 必 須 事 前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書 面 批 准, 提 交 申 請 時, 請 以 書 面 提 交 申 請, 並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董 事 局 通 過 增 加 實 收 資 本 額 決 議 的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及 (b) 報 告 公 司 全 部 股 份 分 配 情 況 的 SC1 表 格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營 業 名 稱 / 增 加 營 業 名 稱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欲 更 改 公 司 名 稱 / 營 業 名 稱 / 增 加 營 業 名 稱, 必 須 事 前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書 面 批 准, 請 以 書 面 提 交 申 請, 並 遞 交 下 列 文 件 : (a) 董 事 局 通 過 有 關 決 議 的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b) 已 修 訂 的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會 員 證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c) 己 修 訂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及 (d) 公 司 更 改 名 稱 證 書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7- (IV) 收 費 表 請 參 閱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各 項 服 務 的 費 用 : 項 目 牌 照 申 請 牌 照 費 用 或 牌 照 續 期 費 用 ( 以 每 月 計 ) 為 以 下 事 宜 修 訂 牌 照 a) 增 加 地 址 : 每 個 新 處 所 b) 其 他 事 宜 發 出 牌 照 複 本 查 閱 登 記 冊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分 發 出 或 提 供 登 記 冊 內 任 何 記 項 的 副 本 或 摘 錄 核 證 登 記 冊 內 任 何 記 項 的 副 本 或 摘 錄 費 用 港 幣 630 元 港 幣 485 元 港 幣 665 元 港 幣 160 元 港 幣 925 元 港 幣 35 元 港 幣 35 元 港 幣 85 元 (VI) 如 何 提 交 表 格 及 繳 付 所 須 費 用? 牌 照 申 請 表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表 及 其 他 申 請 表 可 在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領 取, 亦 可 從 本 處 網 頁 (http://www.tar.gov.hk/chi/public/index.html) 下 載 填 妥 的 表 格 可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交 至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申 請 表 亦 可 以 郵 遞 方 式 送 交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9 樓 4901 室 ), 郵 遞 繳 交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準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牌 照 申 請 表 時, 須 同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港 幣 630 元 假 如 牌 照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有 關 費 用 不 會 獲 得 退 還 當 牌 照 申 請 /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後, 申 請 人 須 按 所 批 出 牌 照 的 有 效 期, 繳 付 牌 照 費, 牌 照 費 為 每 月 港 幣 485 元 請 使 用 劃 線 支 票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支 票 抬 頭 請 註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請 你 注 意,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13 條 的 規 定, 牌 照 於 繳 付 指 定 費 用 後 才 會 生 效

-8- (VI) 查 詢 如 果 你 對 申 請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難, 歡 迎 你 致 電 3151 7945 或 電 郵 targr@cedb.gov.hk 或 親 臨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查 詢 我 們 的 職 員 樂 意 為 你 解 答 有 關 的 程 序 註 冊 處 的 地 址 及 辦 公 時 間 如 下 : 地 址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9 樓 4901 室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下 午 二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休 息 如 果 你 希 望 參 閱 有 關 法 例 條 文, 你 可 以 瀏 覽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附 件 二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 適 用 於 法 人 團 體 )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請 一 併 夾 附 下 列 文 件 : 貴 公 司 董 事 局 通 過 委 任 一 名 獲 授 權 人 士 ( 即 貴 公 司 申 請 書 的 簽 署 人 ), 代 表 貴 公 司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及 處 理 牌 照 事 宜 的 董 事 局 決 議 案 ; 申 請 表 內 列 載 的 所 有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及 高 級 人 員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並 非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須 提 供 顯 示 其 逗 留 條 件 ( 如 有 的 話 ) 的 旅 行 證 件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以 作 檢 查 有 關 旅 行 證 件 應 顯 示 有 關 人 士 在 入 境 條 例 下 可 不 受 限 制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或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有 關 人 士 須 向 本 處 展 示 有 關 旅 行 證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檢 實, 如 有 需 要, 本 處 亦 會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文 件 以 作 核 實 ); 由 申 請 表 內 列 載 的 所 有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及 高 級 人 員 填 寫 的 提 交 警 方 的 授 權 書 (GF323)( 附 錄 一 ); 提 交 破 產 管 理 署 的 授 權 書 ( 附 錄 二 ); 詳 細 資 料 陳 述 書 ( 附 錄 三 )( 如 果 其 中 有 屬 法 人 團 體 者, 有 關 法 人 團 體 亦 須 提 交 經 由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一 名 獲 授 權 人 士 填 寫 的 法 人 團 體 詳 細 資 料 陳 述 書 ( 附 錄 三 A) 並 連 同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有 關 董 事 局 決 議 案 ); 提 交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授 權 書 ( 附 錄 四 ); 貴 公 司 每 名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及 高 級 人 員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住 址 證 明 ; 貴 公 司 每 名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及 高 級 人 員 的 履 歷, 特 別 說 明 在 旅 遊 業 的 工 作 背 景 ( 請 參 考 於 附 錄 五 的 樣 本 ); 貴 公 司 的 業 務 範 圍 ( 附 錄 六 )( 貴 公 司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貴 公 司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及 公 司 章 程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由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發 出 的 會 員 證 書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及 由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屬 下 任 何 商 會 會 員 發 出 的 會 員 證 書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填 報 貴 公 司 全 部 股 份 分 配 情 況 的 NSC1 表 格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貴 公 司 的 股 份 曾 作 轉 讓, 請 一 併 夾 附 有 關 的 轉 手 紙 和 買 賣 單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貴 公 司 的 其 中 一 名 股 東 為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請 一 併 夾 附 該 公 司 最 近 的 週 年 申 報 表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填 報 貴 公 司 全 體 董 事 及 秘 書 的 委 任 和 離 職 等 人 事 變 動 的 NNC1 表 格 ( 及 ND2A 表 格, 如 適 用 者 )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貴 公 司 的 任 何 一 名 董 事 為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請 一 併 夾 附 該 公 司 最 近 的 週 年 申 報 表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貴 公 司 擬 議 營 業 處 所 已 繳 交 釐 印 稅 的 租 約 或 業 權 紀 錄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及 一 段 期 間 內 ( 六 個 月 或 一 年 ) 的 業 務 預 算 建 議 書, 列 出 預 算 的 收 入 ( 從 銷 售 旅 遊 服 務 所 得 者 ) 和 支 出 ( 包 括 經 營 成 本 宣 傳 費 用 職 員 開 支 提 供 寫 字 樓 費 用 辦 公 室 和 行 政 開 支 等 ) 重 要 事 項 (a) 除 上 述 文 件 外,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可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10(1) 條,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 及 (b) 本 處 收 集 以 上 個 人 資 料, 以 便 能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12(2) 條, 決 定 某 人 是 否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相 聯 的 適 當 的 人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10/2015)

TRAVEL AGENTS REGISTRY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Annex III 附 件 三 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registered business address/change of registered branch address(es)/ opening of new branch office* 申 請 更 改 註 冊 營 業 地 址 / 更 改 註 冊 分 行 地 址 / 開 設 新 分 行 * To 致 : Registrar of Travel Agents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 Part A General Information 甲 部 : 一 般 資 料 Travel agent licence number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碼 : Name of travel agent 旅 行 代 理 商 名 稱 : Trade name (if different from above) 營 業 名 稱 ( 如 與 上 述 不 同 ): No. of branch office at present 現 時 分 行 數 目 : Part B Information on change of registered business / branch address(es) or opening of new branches* 乙 部 : 更 改 註 冊 營 業 或 分 行 地 址 資 料 / 開 設 新 分 行 的 地 址 資 料 * Present registered business address / branch office address* 現 時 註 冊 營 業 地 址 / 分 行 營 業 地 址 *: New office address / new branch office address* 新 營 業 地 址 / 新 分 行 營 業 地 址 *: New office tel./fax no. (if different from present) 新 營 業 電 話 / 傳 真 號 碼 ( 如 與 現 時 不 同 ): (Tel. 電 話 ) (Fax 傳 真 ) Effective date 生 效 日 期 : Part C Place to Inspect Books of Account (If applicable) 丙 部 : 檢 查 帳 簿 的 地 方 ( 如 適 用 ) Our company has kept the books of account at the following place : 本 公 司 於 下 列 地 址 保 存 帳 簿 : The above new address 於 上 述 新 地 址 Other address 其 他 地 址 : According to section 14(b) of Travel Agents Regulations, the licensee shall inform the Registrar of Travel Agents the place where, during normal office hours, the books of account may be inspected under section 45 of Travel Agents Ordinance (Cap 218).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第 14(b) 條, 持 牌 人 須 通 知 旅 行 代 商 註 冊 主 任 於 通 常 辦 公 時 間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5 條 檢 查 帳 簿 的 地 方 * Delete as appropriate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Part D 丁 部 2 The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requisite documents in support of the application (please in the box to check that the requisite documents are attached before submission): 所 需 呈 交 的 文 件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請 在 以 確 定 已 夾 付 所 需 呈 交 的 文 件 ): The relevant amended/new TIC Certificate(s) 已 更 改 / 新 的 旅 遊 業 議 會 會 員 證 書 Amende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OR Notification of change business to IRD 已 修 訂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或 稅 務 局 更 改 地 址 通 知 書 The stamped tenancy agreement or record of ownership of the proposed new office premises 擬 議 新 營 業 處 所 已 繳 交 釐 印 稅 的 租 約 或 業 權 紀 錄 Points to note 請 注 意 :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9 of the Travel Agents Ordinance (Cap. 218), no person shall carry on business as a travel agent without a licence; or at any place other than the premises specified in that licence. Travel agents are required to obtain prior approval from the Registrar of the Travel Agents before changing the business address and/or the branch office address.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9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沒 有 牌 照 或 在 並 不 屬 牌 照 指 明 的 處 所 的 任 何 地 方 經 營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旅 行 代 理 商 如 欲 更 改 營 業 地 址 及 / 或 分 行 營 業 地 址, 必 須 先 取 得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的 批 准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獲 授 權 申 請 人 簽 署 :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獲 授 權 申 請 人 姓 名 : Company Chop 公 司 印 章 : Date 日 期 : (10/2015)

附 件 四 支 持 申 請 改 變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文 件 擬 擔 任 董 事 / 股 東 等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並 非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須 提 供 顯 示 其 逗 留 條 件 ( 如 有 的 話 )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以 作 檢 查 有 關 旅 行 證 件 應 顯 示 有 關 人 士 在 入 境 條 例 下 可 不 受 限 制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或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有 關 人 士 須 向 本 處 展 示 有 關 旅 行 證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檢 實, 如 有 需 要, 本 處 亦 會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 文 件 以 作 核 實 ); 擬 擔 任 董 事 / 股 東 等 人 士 的 填 寫 的 提 交 警 方 的 授 權 書 (GF323)( 附 錄 一 ); 提 交 破 產 管 理 署 的 授 權 書 ( 附 錄 二 ); 詳 細 資 料 陳 述 書 ( 附 錄 三 )( 如 果 其 中 有 屬 法 人 團 體 者, 有 關 法 人 團 體 亦 須 提 交 經 由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一 名 獲 授 權 人 士 填 寫 的 法 人 團 體 詳 細 資 料 陳 述 書 ( 附 錄 三 A) 並 連 同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有 關 董 事 局 決 議 案 ); 如 果 其 中 有 人 曾 擔 任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 下 簡 稱 議 會 ) 核 下 的 持 證 領 隊 及 / 或 持 證 導 遊, 有 關 人 士 亦 須 填 寫 及 遞 交 提 交 議 會 的 授 權 書 ( 附 錄 四 ); 擬 擔 任 董 事 / 股 東 等 人 士 三 個 月 的 住 址 證 明 文 件 ; 擬 擔 任 董 事 / 股 東 等 人 士 的 履 歷, 特 別 說 明 在 旅 遊 業 的 工 作 背 景 ( 請 參 考 於 附 錄 五 的 樣 本 ); 通 過 更 改 董 事 局 成 員 或 股 權 狀 況 的 董 事 局 決 議 案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適 用 ); 有 關 公 司 董 事 局 成 員 轉 動 的 ND2A/D2A 表 格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適 用 ); 有 關 股 份 轉 讓 的 轉 手 紙 和 買 賣 單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適 用 ); 擬 擔 任 董 事 / 股 東 的 周 年 申 報 表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擬 擔 任 董 事 / 股 東 為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報 告 最 新 董 事 局 成 員 及 股 權 狀 況 的 周 年 申 報 表 核 證 真 實 副 本 ( 如 有 的 話 ); 及 其 他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要 求 的 相 關 文 件 重 要 事 項 (a) 除 上 述 文 件 外,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可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16 條,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 及 (b) 本 處 收 集 以 上 個 人 資 料, 以 便 能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 第 218 章 ) 第 12 條, 決 定 某 人 是 否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業 務 相 聯 的 適 當 的 人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05/2015)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目 的 說 明 收 集 目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以 處 理 下 列 事 宜 :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續 期 ; 更 改 牌 照 持 有 人 資 料 ; 申 請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特 惠 賠 償 ; 及 將 持 牌 人 的 姓 名 刊 登 於 由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備 存 的 登 記 冊 上, 在 公 眾 要 求 時 供 其 查 閱 資 料 轉 移 對 象 類 別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因 為 上 文 所 述 的 目 的 或 按 法 例 要 求 而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及 / 或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披 露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如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所 變 更, 你 應 盡 快 通 知 本 處, 以 便 本 處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正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第 18 條 及 22 條, 你 有 權 查 閱 及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查 詢 任 何 關 於 查 閱 及 更 正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詢, 請 聯 絡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9 樓 4901 室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副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電 話 :3151 7945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targr@cedb.gov.hk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CONFIDENTIAL 機 密 附 錄 一 授 權 書 本 人 現 授 權 警 務 處 處 長, 或 其 代 表,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發 放 任 何 及 全 部 有 關 本 人 的 刑 事 判 罪 紀 錄 的 所 有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本 人 亦 同 意 警 務 處 就 此 項 申 請 套 取 本 人 的 指 模 資 料, 以 核 證 本 人 的 刑 事 紀 錄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下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 ) 護 照 編 號 : 中 文 商 業 電 碼 : / / ( 按 申 請 人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上 的 紀 錄 如 有 的 話 ) 出 生 地 點 : 申 請 人 簽 署 : 日 期 : * 見 證 人 簽 署 : 見 證 人 姓 名 : ( 請 用 正 楷 填 寫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簽 發 國 家 / 地 區 : 職 銜 : 專 業 資 格 : ( 如 下 文 (b) 項 適 用, 請 填 寫 此 項 ): * 見 證 人 必 須 為 下 列 任 何 一 類 人 士 :- (a)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的 人 員 ; (b) 執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律 師 會 計 師 核 數 師 ) 公 證 人 或 太 平 紳 士 ; 或 (c) 提 出 有 關 申 請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東 主 /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CONFIDENTIAL 機 密

機 密 附 錄 二 授 權 書 本 人 現 授 權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就 ( 公 司 名 稱 )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申 請 /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改 變 申 請 * 向 破 產 管 理 署 提 供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本 文 件 中 的 個 人 資 料 ), 以 作 查 核 有 關 本 人 的 破 產 紀 錄 之 用 : 姓 名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旅 遊 證 件 號 碼 *: 簽 署 : 日 期 : * 請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 請 提 供 舊 有 姓 名 ( 如 適 用 )

附 錄 三 檔 案 / 牌 照 號 碼 : 支 持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 轉 讓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詳 細 資 料 陳 述 書 ( 由 擬 出 任 該 法 團 / 非 屬 法 人 團 體 的 每 一 位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 合 夥 人 / 擬 由 其 在 香 港 負 責 管 理 該 業 務 的 人 個 別 填 寫 填 寫 本 陳 述 書 前, 請 參 閱 第 3 頁 的 注 意 事 項 ) I. 擬 出 任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 合 夥 人 / 擬 由 其 在 香 港 負 責 管 理 該 業 務 的 人 的 個 人 詳 細 資 料 : 英 文 全 名 ( 先 生 / 太 太 / 女 士 / 小 姐 ) 中 文 全 名 及 電 碼 ( 如 適 用 ) 別 名 ( 如 適 用 ) 居 住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點 II.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a) 你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就 任 何 罪 行 被 定 罪 ( 交 通 罪 行 除 外 )? 是 否

-2- (b) 如 在 (a) 題 答 是, 請 詳 述 下 列 各 項 (i) 所 犯 罪 行 (ii) 曾 施 加 的 刑 罰 ( 如 有 的 話 ) (iii) 定 罪 日 期 (iv) 定 罪 地 方 (v) 審 訉 該 罪 行 的 法 院 名 稱 2. (a) 你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宣 布 為 破 產 人? 是 否 (b) 如 在 (a) 題 答 是, 請 詳 述 下 列 各 項 -- (i) 判 決 日 期 (ii) 破 產 地 方 (iii) 作 出 判 決 的 法 院 名 稱 (c) 如 你 已 解 除 破 產 人 身 份, 請 述 明 (i) (ii) 解 除 破 產 的 日 期 解 除 破 產 的 條 件 3. (a) 你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呈 請 宣 布 破 產, 而 結 果 並 未 因 此 被 宣 布 破 產? 是 否 (b) 如 在 (a) 題 答 是, 請 述 下 列 詳 情 -- (i) 呈 請 書 送 達 日 期 (ii) 呈 請 書 提 交 地 方 (iii) 呈 請 書 所 提 交 的 法 院 名 稱

-3-4. (a) 你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成 為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的 一 方, 或 與 債 權 人 訂 立 任 何 形 式 的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是 否 (b) 如 在 (a) 題 答 是, 請 提 供 該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的 細 節 本 人 聲 明 : 盡 本 人 所 知 所 信, 本 人 在 本 陳 述 書 填 報 的 各 項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正 確 申 請 人 簽 署 : 英 文 全 名 : 中 文 全 名 : 日 期 : * 見 證 人 簽 署 : 英 文 全 名 : 中 文 全 名 :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職 銜 : 專 業 資 格 : ( 如 下 文 (b) 項 適 用, 請 填 寫 此 項 ) 日 期 : * 見 證 人 必 須 為 下 列 任 何 一 類 人 士 : - (a)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的 人 員 ; (b) 執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 律 師 會 計 師 核 數 師 ) 公 證 人 或 太 平 紳 士 ; (c) 提 交 有 關 申 請 的 公 司 /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東 主 /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注 意 事 項 : 有 關 本 陳 述 書 第 II 1 部 分, 請 參 閱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97 章 ) 第 2 及 4 條 的 條 文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4(2) 條, 同 一 條 例 內 第 2 條 給 予 改 過 自 新 人 士 的 保 障, 並 不 適 用 也 就 是 說, 第 II 1 部 分 的 答 案, 應 包 括 所 有 判 罪 警 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8(1)(c)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就 要 求 發 出 牌 照 的 申 請 或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根 據 本 條 例 作 出 的 提 供 資 料 要 求 作 出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陳 述, 或 提 交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資 料,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2 年, 或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附 錄 三 A 檔 案 / 牌 照 號 碼 : 支 持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 轉 讓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法 人 團 體 詳 細 資 料 陳 述 書 ( 由 擬 出 任 該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的 法 人 團 體 /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而 該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是 法 人 團 體 ) 的 一 名 獲 授 權 人 士 填 寫 填 寫 本 陳 述 書 前, 請 參 閱 第 4 頁 的 注 意 事 項 ) I. 請 列 出 該 法 人 團 體 ( 下 稱 法 團 ) 的 資 料 : 英 文 名 稱 中 文 名 稱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電 話 公 司 註 冊 號 碼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日 期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地 方 II.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a) 該 法 團 或 其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或 高 級 人 員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就 任 何 罪 行 被 定 罪 ( 交 通 罪 行 除 外 )? 是 否 (b) 如 在 (a) 節 答 是, 請 提 供 以 下 細 節 - 1 2 3 被 告 人 英 文 全 名 被 告 人 中 文 全 名 ( 如 適 用 的 話 ) 及 電 碼 別 名 ( 如 有 的 話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所 犯 罪 行 曾 施 加 的 刑 罰 ( 如 有 的 話 ) 定 罪 日 期 定 罪 地 方 審 訊 該 罪 行 的 法 院 名 稱

-2-2. (a) 該 法 團 是 否 有 任 何 應 由 該 法 團 清 償 的 判 定 債 項 尚 未 清 償, 或 有 任 何 應 由 該 法 團 履 行 並 規 定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或 一 筆 款 項 的 判 決 或 法 院 命 令 尚 未 履 行? 是 否 (b) 如 在 (a) 節 答 是, 請 述 明 款 額 及 提 供 全 部 細 節 - 3. (a) 該 法 團 的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或 高 級 人 員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宣 布 為 破 產 人? 是 否 (b) 如 在 (a) 節 答 是, 請 提 供 以 下 詳 情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英 文 全 名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中 文 全 名 ( 如 適 用 的 話 ) 及 電 碼 別 名 ( 如 有 的 話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判 決 日 期 破 產 地 方 作 出 判 決 的 法 院 名 稱 如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解 除 破 產 的 日 期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是 已 獲 解 除 破 產 的 破 產 人, 請 述 明 - 解 除 破 產 的 條 件 1 2 3 4. (a) 是 否 曾 有 破 產 呈 請 書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送 達 該 法 團 任 何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或 高 級 人 員, 但 未 導 致 該 人 被 宣 布 破 產? 是 否

-3- (b) 如 在 (a) 節 答 是, 請 提 供 呈 請 書 的 以 下 細 節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英 文 全 名 1 2 3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中 文 全 名 ( 如 適 用 的 話 ) 及 電 碼 別 名 ( 如 有 的 話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呈 請 書 送 達 日 期 呈 請 書 提 交 地 方 呈 請 書 所 提 交 的 法 院 名 稱 5. (a) 該 法 團 或 其 控 權 人 股 東 董 事 秘 書 或 高 級 人 員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成 為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的 一 方, 或 與 其 債 權 人 訂 立 任 何 形 式 的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是 否 (b) 如 在 (a) 節 答 是, 請 提 供 以 下 細 節 -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英 文 全 名 控 權 人 / 股 東 / 董 事 / 秘 書 / 高 級 人 員 中 文 全 名 ( 如 適 用 的 話 ) 及 電 碼 別 名 ( 如 有 的 話 ) 1 2 3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該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的 細 節 6. (a) 是 否 曾 有 任 何 將 該 法 團 清 盤 的 呈 請 提 出? 是 否 (b) 如 在 (a) 節 答 是, 該 呈 請 現 在 是 否 仍 然 待 決?

-4- (c) 如 在 (b) 節 答 否, 該 呈 請 如 此 解 決? 本 人 聲 明 : 盡 本 人 所 知 所 信, 本 人 在 本 申 請 書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正 確 簽 署 簽 署 人 姓 名 日 期 身 份 ( 須 出 示 簽 署 人 獲 公 司 或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就 此 而 授 權 的 證 據 ) * 見 證 人 簽 署 英 文 全 名 中 文 全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職 銜 專 業 資 格 ( 如 下 文 (b) 項 適 用, 請 填 寫 此 項 ) 日 期 * 見 證 人 必 須 為 下 列 任 何 一 類 人 士 :- (a)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人 員 ; (b) 執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 律 師 會 計 師 核 數 師 ) 公 證 人 或 太 平 紳 士 ; (c) 提 交 有 關 申 請 的 公 司 / 旅 行 代 理 商 的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注 意 事 項 : 有 關 本 陳 述 書 第 II 1 部 分, 請 參 閱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97 章 ) 第 2 及 4 條 的 條 文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4(2) 條, 同 一 條 例 內 第 2 條 給 予 改 過 自 新 人 士 的 保 障, 並 不 適 用 也 就 是 說, 第 II 1 部 分 的 答 案, 應 包 括 所 有 判 罪 警 告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8(1)(c)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就 要 求 發 出 牌 照 的 申 請 或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根 據 本 條 例 作 出 的 提 供 資 料 要 求 作 出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陳 述, 或 提 交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資 料,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2 年, 或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5/2015)

機 Confidential 密 附 錄 四 Appendix IV 甲 部 Part A 予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之 授 權 書 Authorisation Form to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 本 人 ( 姓 名 ) 現 / 曾 經 / 從 未 * 為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 下 簡 稱 議 會 ) 的 持 證 導 遊 及 / 或 持 證 領 隊 * 註 : 如 閣 下 現 / 曾 經 為 議 會 的 持 證 導 遊 及 / 或 持 證 領 隊, 請 填 妥 本 授 權 書 之 乙 部 資 料 I (English Name) (in Chinese : ) am / was / am not * a certified tour escort or/and accredited tourist guide* of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 (TIC). Note : Please fill in Part B of this form if you are / were a certified tour escort and/or accredited tourist guide of the TIC. 乙 部 Part B 本 人 現 就 ( 公 司 名 稱 )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所 提 交 的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申 請 /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改 變 申 請 *, 授 權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向 議 會 提 供 本 人 以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作 查 核 由 議 會 管 有 有 關 本 人 的 紀 律 處 分 記 錄 為 此, 本 人 亦 授 權 議 會 向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處 提 供 任 何 及 全 部 有 關 本 人 的 紀 律 處 分 記 錄 的 所 有 資 料 I hereby, in connection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travel agents licence/change of ownership or control* submitted by (company name), authorise the Travel Agents Registry to provide TIC with my personal particulars below for the checking of any disciplinary records kept by the TIC about me. I also authorise the TIC to release full particulars of any and all disciplinary records about me to the Travel Agents Registry for the above purpose. Name : 姓 名 Hong Kong ID / Passport No.*: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Guide Pass No. and / or Escort Pass No.* : 領 隊 證 編 號 及 / 或 導 遊 證 編 號 * 丙 部 Part C 本 人 聲 明 : 盡 本 人 所 知 所 信, 本 人 在 本 授 權 書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正 確 I declare that all information given by me in this form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Signature: 簽 署 Date: 日 期 * Please delete as appropriate 請 將 不 適 用 者 刪 去 機 Confidential 密

(Restricted) RESUME 個 人 履 歷 Appendix V 附 錄 五 Name 姓 名 : (Eng) (Chi) Sex 性 別 : M 男 / F 女 Date of Birth 出 生 日 期 : (Year/ 年 ) (Month/ 月 ) (Day/ 日 ) Post in the Company 公 司 職 位 : Director( 董 事 ) / Manager ( 經 理 ) / Secretary ( 秘 書 ) / Others( 其 他 ): Contact Tel. No. 聯 絡 電 話 : (Company/ 公 司 ) (Mobile/ 手 提 ) Residential Address 住 址 : Sample 樣 本 Education Background 教 育 背 景 *: Period 期 間 Level Attained 程 度 Name of School/College/ University 中 學 / 大 專 / 大 學 名 稱 Qualifications Obtained 學 歷 或 其 他 專 業 資 格 *: Year 年 份 Qualification Obtained 學 歷 / 專 業 資 格 Granting Authority 頒 授 機 構 (Please continue to fill in page 2 overleaf 請 在 後 頁 繼 續 填 寫 ) 1 APP-V(2012/02)

(Restricted) Appendix V 附 錄 五 Working Experience 工 作 經 驗 (Please provide at least 10 years of past working experience)( 請 提 供 過 去 至 少 十 年 工 作 經 驗 )*: Year 年 份 Company Name 公 司 名 稱 Position Held 職 位 Duty 職 務 Please provide information, if any, on the commendation(s) that have been granted to you / disciplinary action(s) that have been taken against you as an accredited Tourist Guide/ Tourist Escort, by the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 or other organizations. 如 閣 下 曾 被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或 其 他 機 構 對 閣 下 之 導 遊 / 領 隊 工 作 作 出 嘉 許 / 懲 處, 請 在 下 列 表 格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Year/Month 年 / 月 Commendation/Disciplinary Action Received 有 關 嘉 許 / 懲 處 (e.g. Commendation Letter / Demerit Points / Advice or Warning Letter / Suspension or Revocation of Tourist Guide/Tourist Escort Pass) ( 例 : 嘉 許 信 / 記 分 / 勸 喻 信 警 告 信 / 暫 停 或 撤 銷 導 遊 證 / 領 隊 證 ) Brief Case Details (if applicable ) 有 關 個 案 內 容 ( 如 適 用 ) *(Please put on separate sheet if there is not enough space in the boxes above 如 表 格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紙 書 寫 ) I understand that if I willfully give any false information or withhold any material information in this form, it may affect the application for a Travel Agents Licence. 本 人 明 白 倘 若 故 意 在 填 寫 本 表 格 時 虛 報 資 料 或 隱 瞞 重 要 事 實, 會 有 可 能 影 響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之 申 請 Signature 簽 署 : (Name: 姓 名 ) Date 日 期 : 2 APP-V(2012/02)

附 錄 VI 申 請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業 務 範 圍 公 司 名 稱 : 牌 照 號 碼 : ( 如 有 營 業 名 稱, 請 另 註 明 ) 業 務 範 圍 簡 述 : ( 可 選 擇 多 於 一 項, 如 有 需 要 可 另 加 紙 說 明 ) 訪 港 旅 遊 請 註 明 所 接 待 訪 港 旅 客 的 主 要 來 源 地 內 地 其 他, 請 說 明 : 業 務 範 圍 旅 行 團 自 助 式 旅 行 套 餐 商 務 旅 遊 消 閒 旅 遊 郵 輪 會 議 展 覽 及 獎 勵 旅 遊 酒 店 預 訂 批 發 零 售 其 他, 請 說 明 : 出 境 旅 遊 旅 行 團, 主 要 目 的 地 計 有 : 內 地 東 南 亞 日 本 歐 洲 美 國 其 他, 請 說 明 : 自 助 式 旅 行 套 餐, 主 要 目 的 地 計 有 : 內 地 東 南 亞 日 本 歐 洲 美 國 其 他, 請 說 明 : 商 務 旅 遊 消 閒 旅 遊 郵 輪 會 議 展 覽 及 獎 勵 旅 遊 酒 店 預 訂 批 發 零 售 票 務 (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會 員, 請 選 擇 如 貴 公 司 是 該 會 會 員 ) 批 發 零 售 其 他, 請 說 明 : * 郵 輪 / 機 票 / 酒 店 / 其 他 的 總 代 理 或 銷 售 代 表 全 職 僱 員 人 數 兼 職 僱 員 人 數 網 址 : 電 郵 : 其 他 網 上 工 具 ( 如 Facebook Group): * 請 刪 除 不 適 用 者 rev. Feb-10 獲 授 權 人 士 簽 署 : 獲 授 權 人 士 姓 名 : 日 期 :

To : Registrar of Travel Agents 致 :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Travel Agents Licence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From: Company Name: (Licence Number: ) 由 : 公 司 名 稱 : ( 牌 照 號 碼 : ) Business Name (if applicable) 營 業 名 稱 ( 如 適 用 ): 1. Selection of Language of Travel Agents Licence 牌 照 語 言 選 擇 Our company would like to have the travel agents licence(s)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language: 本 公 司 選 擇 以 下 列 語 言 展 示 旅 行 代 理 商 牌 照 : (Please select one language) ( 請 選 擇 一 項 ) Chinese 中 文 * English 英 文 * * Please provide the address(es) of your company (including branches if applicable) in the language selected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a licence or renewal of a licence, or in the space provided below. * 請 在 牌 照 申 請 書 或 續 牌 申 請 書 上 提 供 所 選 擇 語 言 的 公 司 及 分 行 地 址, 或 在 以 下 地 方 提 供 Address ( 地 址 ): Note: Under regulation 14 of the Travel Agents Regulations (Cap. 218, sub. leg. A), licensees are required to display the licence at a conspicuous place in the premises specified in the licence.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 第 218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14 條 的 規 定, 持 牌 人 須 在 牌 照 指 明 的 處 所 內 一 個 顯 眼 的 地 方 示 其 牌 照 2. Place to Inspect Books of Accounts 檢 查 帳 簿 的 地 方 Our company has kept the books of accounts* at the following place: 本 公 司 於 下 列 地 址 保 存 帳 簿 : Address ( 地 址 ): *According to section 14(b) of Travel Agents Regulations, the licensee shall inform the Registrar of Travel Agents the place where, during normal office hours, the books of account may be inspected under section 45 of Travel Agents Ordinance(Cap 218). *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規 例 第 14(b) 條, 持 牌 人 須 通 知 旅 行 代 理 商 註 冊 主 任 於 通 常 辦 公 時 間 根 據 旅 行 代 理 商 條 例 第 45 條 檢 查 帳 簿 的 地 方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獲 授 權 人 簽 署 :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獲 授 權 人 姓 名 : Company Chop: 公 司 印 鑑 : Date: 日 期 :

! ( 2521 8829 183 49 4901 ) 1.? 4 2.? ( : ) 3. 4.? ( :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