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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项 目 概 述...1 1.1 项 目 背 景...1 1.2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1 1.3 规 划 重 点...1 1.4 规 划 范 围 与 期 限...2 1.5 规 划 依 据...2 1.6 技 术 路 线...3 2 现 状 调 查 分 析...4 2.1 现 状 人 口 和 用 地 布 局...4 2.2 现 状 道 路 网 分 析...4 7.1 布 局 规 划 原 则... 20 7.2 布 局 规 划 方 案... 20 8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22 8.1 设 计 原 则... 22 8.2 设 计 模 式 方 案... 23 9 近 期 建 设 计 划... 24 9.1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近 期 建 设 计 划... 24 9.2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近 期 建 设 计 划... 24 附 图 2.3 现 状 公 交 线 路 分 析...5 2.4 现 状 公 交 场 站 分 析...5 3 相 关 规 划 回 顾...6 3.1 滨 湖 新 城 功 能 定 位...6 3.2 滨 湖 新 城 人 口 及 用 地 布 局 规 划...7 3.3 滨 湖 新 城 道 路 网 规 划...8 3.4 规 划 区 对 外 公 共 交 通 规 划...11 3.5 公 交 场 站 规 划...11 3.6 公 交 系 统 前 瞻 性 分 析...14 4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战 略...15 4.1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目 标...15 4.2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战 略...15 5 公 交 主 通 道 规 划...16 6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规 划...17 6.1 公 交 枢 纽 规 划...17 6.2 公 交 停 保 场 规 划...17 6.3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划...18 7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布 局 规 划...20 i

1 项 目 概 述 1.2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1) 规 划 目 标 1.1 项 目 背 景 (1) 城 市 发 展 的 要 求 十 二 五 期 间 为 充 分 落 实 一 核 四 城 城 市 总 体 发 展 新 定 位, 苏 州 市 政 府 积 极 推 进 南 部 滨 湖 新 城 地 区 的 开 发 和 建 设, 苏 州 城 市 发 展 从 运 河 时 代 走 向 太 湖 时 代 滨 湖 新 城 作 为 东 太 湖 板 块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地 区 功 能 定 位 和 用 地 布 局 都 将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城 市 空 间 的 拓 展 需 要 高 标 准 高 服 务 水 平 的 公 共 交 通 来 支 撑, 公 共 交 通 作 为 城 市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必 须 发 挥 基 础 性 先 导 性 作 用 (2) 产 业 发 展 的 要 求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定 位 为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区, 功 能 包 括 研 发 商 务 办 公 休 闲 旅 游 文 化 创 意 房 地 产 和 金 融 保 险 等, 居 住 人 口 和 工 作 岗 位 总 量 都 将 会 大 大 增 加 有 必 要 构 建 完 善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为 公 众 提 供 便 捷 舒 适 低 碳 的 出 行 条 件 本 次 规 划 以 和 谐 交 通 一 体 化 交 通 理 念 为 指 导, 以 创 造 人 本 交 通 环 境 打 造 绿 色 交 通 系 统 为 目 标 具 体 目 标 如 下 :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规 划 布 局 和 总 量 规 模 需 满 足 远 期 公 交 线 路 设 置 车 辆 停 放 和 发 车 以 及 保 养 维 修 等 要 求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规 划 布 局 需 满 足 远 期 公 交 线 路 设 置 的 要 求, 设 置 形 式 需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停 靠 乘 客 候 车 等 要 求 (2) 规 划 原 则 场 站 规 划 应 与 用 地 规 划 相 协 调 路 外 场 站 尽 量 利 用 上 位 规 划 中 的 公 共 交 通 用 地,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布 局 与 规 划 用 地 紧 密 结 合 场 站 规 模 应 立 足 于 控 制 用 地, 为 远 景 发 展 留 有 余 地 宏 观 和 微 观 相 结 合,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近 期 与 远 期 相 结 合 (3)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的 要 求 经 过 长 期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建 设, 苏 州 市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日 臻 完 善, 沪 宁 城 际 京 沪 高 铁 轨 道 交 通 1 号 线 已 经 通 车 运 营,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4 号 线 及 其 支 线 中 环 快 速 路 等 重 大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也 将 在 十 二 五 期 末 左 右 建 成 通 车 根 据 规 划, 轨 道 交 通 4 号 线 支 线 将 延 伸 至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中 环 快 速 路 将 从 片 区 北 部 东 西 向 穿 过 滨 湖 新 城 地 区 地 处 苏 州 市 区 南 部, 与 古 城 区 距 离 在 10km 以 上, 距 吴 江 中 心 城 区 5km 左 右, 发 展 以 公 共 交 通 为 主 体,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为 补 充 的 一 体 化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是 必 由 之 路 滨 湖 新 城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过 程 中 必 须 考 虑 与 轨 道 交 通 4 号 线 支 线 的 衔 接 换 乘 与 市 区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发 展 的 协 调 公 交 系 统 规 划 一 般 主 要 包 括 公 交 线 路 公 交 枢 纽 公 交 场 站 以 及 公 交 车 辆 发 展 等 几 个 部 分 本 次 规 划 任 务 为 公 交 场 站 专 项 规 划, 它 不 仅 是 公 交 系 统 规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对 地 区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提 出 指 导 性 要 求 1.3 规 划 重 点 本 次 规 划 重 点 主 要 包 括 : (1) 公 交 主 通 道 规 划 ; (2) 公 交 枢 纽 站 停 保 场 首 末 站 布 局 规 划 ; (3)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布 局 规 划 ; (4)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1

1.4 规 划 范 围 与 期 限 1.5 规 划 依 据 (1) 规 划 范 围 本 次 规 划 范 围 涵 盖 整 个 滨 湖 新 城 ( 吴 中 片 ), 北 至 绕 城 高 速, 西 至 木 东 路, 东 南 至 东 太 湖 大 堤, 总 面 积 约 30 平 方 公 里 ; 其 中, 以 启 动 区 10 平 方 公 里 为 重 点 规 划 范 围 苏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7-2020) ; 苏 州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2007-2020) ;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主 干 线 规 划 (2008);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城 乡 协 调 规 划 (2008-2020) ;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2006.4);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2011-2030) ; 苏 州 东 太 湖 滨 湖 新 城 概 念 规 划 (2011.6); 苏 州 滨 湖 新 城 综 合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研 究 (2012.6 成 果 );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西 区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012.4); 苏 州 市 吴 中 越 溪 城 市 副 中 心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012.7 成 果 ); 苏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4 号 线 支 线 规 划 设 计 资 料 ;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T15-2011);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50647-2011); 图 1-1 规 划 范 围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1 年 版 ) (2) 规 划 期 限 近 期 :2012~2015 年 ; 远 期 :2016~2030 年 2

3 1.6 技 术 路 线 图 1-2 技 术 路 线 现 状 调 查 分 析 规 划 条 件 分 析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公 交 主 通 道 规 划 公 交 中 途 站 布 局 规 划 公 交 中 途 站 设 计 模 式 征 求 意 见 及 协 调 用 地 和 人 口 布 局 道 路 网 公 交 线 路 和 场 站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规 划 规 划 方 案 方 案 优 化

2 现 状 调 查 分 析 2.1 现 状 人 口 和 用 地 布 局 2.1.1 现 状 人 口 分 布 根 据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2011-2030),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现 状 总 人 口 约 为 13.5 万 人 ( 不 包 括 国 际 教 育 园 内 人 口 ); 户 籍 人 口 约 为 9.5 万 人, 其 中, 非 农 业 人 口 约 为 5.5 万 人 现 状 人 口 主 要 分 布 在 越 溪 街 道 和 横 泾 街 道 其 中, 横 泾 街 道 户 籍 人 口 约 为 3 万 人, 外 来 人 口 约 为 1.5 万 人 此 外, 旺 山 工 业 园 及 各 零 星 社 区 村 落 也 有 少 量 人 口 居 住 2.1.2 现 状 用 地 布 局 现 状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城 镇 用 地 约 15 平 方 公 里, 主 要 有 工 业 居 住 公 共 设 施 道 路 等 片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主 要 位 于 越 溪 中 心 片 区 横 泾 中 心 片 区 旺 山 工 业 园 和 吴 中 科 技 园 横 泾 中 心 片 区 建 设 用 地 主 要 集 中 在 木 东 公 路 两 侧, 生 活 用 地 集 中 在 东 太 湖 路 以 南, 生 产 用 地 集 中 在 东 太 湖 路 以 北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主 要 沿 河 流 水 系 分 散 布 局, 主 要 集 中 在 横 泾 街 道 村 庄 内 零 星 分 布 着 村 办 企 业 2.2 现 状 道 路 网 分 析 图 2-1 现 状 空 间 结 构 布 局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范 围 内 已 形 成 三 纵 两 横 的 主 干 路 网, 三 纵 为 木 东 路 苏 旺 路 及 龙 翔 路, 两 横 为 天 鹅 荡 路 及 东 太 湖 路 ; 次 干 路 支 路 网 较 为 稀 疏, 尚 未 形 成 网 络 ; 由 于 规 划 区 西 南 部 及 中 部 有 大 片 农 田, 规 划 范 围 内 有 不 少 村 级 道 路 4

2.3 现 状 公 交 线 路 分 析 目 前, 滨 河 新 城 30 平 方 公 里 规 划 范 围 内 共 有 公 交 线 路 9 条 其 中,502 503 62 621 622 路 途 径 规 划 区 西 侧 的 木 东 路, 不 进 入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部 ; 612 路 途 经 规 划 区 内 天 鹅 荡 路 ;623 625 626 路 都 起 于 规 划 区 北 侧 的 越 溪 首 末 站, 止 于 规 划 区 内 表 2-1 规 划 范 围 内 公 交 线 路 统 计 表 线 路 编 号 起 终 点 行 车 间 隔 (min) 502 东 山 首 末 站 新 火 车 站 北 临 时 广 场 8~12 503 农 林 大 世 界 轮 船 码 头 站 15~20 612 吴 中 汽 车 站 南 横 泾 旧 木 市 场 15~25 62 好 又 多 南 门 店 东 山 首 末 站 13~20 621 木 渎 换 乘 枢 纽 站 东 山 首 末 站 15~25 622 临 湖 镇 政 府 广 济 桥 西 12~20 623 越 溪 横 泾 上 林 村 25~28 625 越 溪 新 思 路 10~20 626 越 溪 友 翔 路 10~20 注 : 本 表 仅 反 映 行 经 或 起 止 于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范 围 的 公 交 线 路 2.4 现 状 公 交 场 站 分 析 目 前, 本 规 划 范 围 内 无 公 交 停 保 场 及 公 交 枢 纽 站 在 规 划 区 东 北 角 绕 城 高 速 石 湖 出 口 附 近, 已 按 规 划 设 置 有 第 五 公 交 停 保 场, 占 地 面 积 约 7.1 万 平 米, 目 前 的 停 车 规 模 约 为 320 辆, 富 余 停 车 容 量 仅 100 辆 左 右 该 停 保 场 为 规 划 中 距 离 本 次 规 划 区 域 最 近 的 停 保 场, 对 本 规 划 区 有 一 定 辐 射 能 力 5

3 相 关 规 划 回 顾 本 规 划 依 托 的 上 位 规 划 主 要 包 括 : 苏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7-2020) ; 苏 州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2007-2020) ;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主 干 线 规 划 (2008);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城 乡 协 调 规 划 (2008-2020) ;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2006.4);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2011-2030) ; 苏 州 东 太 湖 滨 湖 新 城 概 念 规 划 (2011.6); 苏 州 滨 湖 新 城 综 合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研 究 (2012.6 成 果 );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西 区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012.4); 苏 州 市 吴 中 越 溪 城 市 副 中 心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012.7 成 果 ); 苏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4 号 线 支 线 规 划 设 计 资 料 3.1 滨 湖 新 城 功 能 定 位 3.1.1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的 空 间 意 义 根 据 苏 州 东 太 湖 滨 湖 新 城 概 念 规 划, 东 太 湖 新 城 的 发 展 使 得 苏 州 走 向 太 湖 时 代 目 前 苏 州 市 已 经 形 成 T 型 空 间 拓 展 的 大 格 局, 东 西 向 的 发 展 格 局 已 经 成 熟, 北 向 发 展 受 交 通 要 到 阻 隔, 南 向 吴 松 合 体 的 趋 势 愈 加 明 显, 沿 东 太 湖 这 块 土 地 资 源 丰 富 环 境 优 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基 础 良 好 的 沃 土 无 疑 将 是 苏 州 为 例 空 间 拓 展 最 宽 阔 的 舞 台 图 3-1 东 太 湖 区 域 的 城 市 空 间 示 意 图 ( 图 片 来 源 : 苏 州 东 太 湖 滨 湖 新 城 概 念 规 划 ) 3.1.2 滨 湖 新 城 功 能 定 位 滨 湖 新 城 是 最 近 几 年 提 出 的 城 市 发 展 方 向, 在 先 前 完 成 的 规 划 中, 本 区 域 发 展 以 越 溪 城 市 副 中 心 和 横 泾 街 道 为 重 点 分 述 如 下 : (1) 苏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吴 中 区 : 实 现 宜 居 城 市 江 南 水 乡 建 设 江 南 传 统 文 化 和 自 然 山 水 旅 游 服 务 基 地, 市 级 文 化 创 意 科 研 教 育 基 地, 重 要 的 水 乡 特 色 居 住 区 横 泾 街 道 : 宜 居 示 范 镇 越 溪 : 建 设 片 区 级 商 业 中 心 6

(2)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城 乡 协 调 规 划 横 泾 街 道 : 根 据 宜 居 示 范 镇 的 功 能 定 位 要 求, 一 方 面 通 过 自 身 更 新 和 设 置 准 入 门 槛 等 手 段 促 进 旺 山 工 业 园 的 工 业 用 地 由 粗 放 型 发 展 模 式 向 集 约 型 发 展 模 式 转 变,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换 代, 另 一 方 面 发 展 房 地 产 等 第 三 产 业, 在 找 准 区 域 功 能 定 位 的 基 础 上, 共 同 实 现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与 服 务 业 互 动 发 展 越 溪 : 根 据 苏 州 总 规 的 指 导, 调 整 越 溪 定 位 和 发 展 思 路, 将 工 业 为 主 导 的 城 市 新 区 调 整 为 未 来 的 吴 中 城 市 副 中 心, 包 含 生 活 居 住 文 化 教 育 科 研 开 发 等 功 能 的 综 合 性 新 区 考 虑 到 居 住 与 就 业 的 平 衡 以 及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规 划 仍 保 留 部 分 第 二 产 业 功 能, 但 应 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为 主, 促 进 现 有 的 土 地 粗 放 型 发 展 模 式 向 土 地 集 约 型 发 展 模 式 转 变 (3) 苏 州 东 太 湖 滨 湖 新 城 概 念 规 划 东 太 湖 地 区 空 间 发 展 总 体 定 位 为 苏 州 东 太 湖 新 中 心 苏 州 南 部 新 城 东 太 湖 地 区 是 苏 州 产 业 跨 越 的 新 引 擎, 中 国 创 新 产 业 基 地, 区 域 性 专 业 性 生 产 服 务 业 基 地 太 湖 旅 游 服 务 基 地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东 太 湖 湖 滨 新 城 的 建 设, 将 整 合 完 善 苏 州 的 文 化 创 新 发 展 带, 同 已 有 的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带 比 翼 双 飞, 完 善 和 整 合 苏 州 南 部 的 商 贸 发 展 带, 形 成 南 部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基 地 (4)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是 苏 州 中 心 城 市 一 核 四 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苏 州 市 城 市 副 中 心 该 片 区 的 职 能 是 构 筑 苏 州 未 来 重 要 的 科 技 创 新 实 践 区 生 态 休 闲 旅 游 地 和 文 明 和 谐 宜 居 地 (5)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东 南 至 太 湖 大 堤, 西 至 旺 山 路, 北 至 绕 城 公 路 ( 去 除 现 旺 山 工 业 园 ) 万 人 其 中, 滨 湖 新 城 片 区 2030 年 的 总 人 口 为 21.9 万 人,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居 住 人 口 14.5 万 人, 启 动 区 北 部 片 区 居 住 人 口 3.4 万 人, 横 泾 中 心 片 区 居 住 人 口 4.0 万 人 根 据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西 南 部 原 规 划 生 态 农 业 园 将 调 整 为 居 住 旅 游 和 创 意 产 业 区, 滨 湖 新 城 片 区 2030 年 的 规 划 总 人 口 为 30 万 人, 启 动 区 规 划 总 人 口 维 持 14.5 万 人 不 变 3.2.2 空 间 结 构 及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1)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空 间 结 构 及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根 据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规 划 区 规 划 形 成 一 核 一 带 一 片 一 园 的 空 间 布 局 结 构 一 核 : 滨 湖 新 城 核 心 区 以 商 业 办 公 高 端 住 宅 为 载 体 的 苏 州 南 部 现 代 服 务 业 中 心 一 带 : 沿 湖 生 态 休 闲 带 以 生 态 观 光 休 闲 旅 游 为 主 一 片 : 横 泾 中 心 片 区 控 制 发 展 规 模, 以 整 合 现 状 为 主, 形 成 小 型 居 住 社 区 一 园 : 生 态 农 业 区 农 产 品 生 产 和 观 光 休 闲 农 业 基 地, 依 托 生 态 休 闲 布 置 居 住 及 科 技 研 发 产 业 根 据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该 片 区 将 调 整 为 居 住 旅 游 和 创 意 产 业 区 总 面 积 约 10.05 平 方 公 里 其 发 展 定 位 是 以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创 新 产 业 为 主 导, 体 现 新 产 业 新 城 市 新 生 活 特 征 的 滨 湖 山 水 新 城 3.2 滨 湖 新 城 人 口 及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3.2.1 人 口 规 模 根 据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2030 年 总 规 划 人 口 为 29.9 7

三 片 以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龙 翔 路 为 界 划 分 而 成 的 东 中 西 三 个 片 区 西 片 为 天 鹅 湖 居 住 生 活 区 ; 中 片 为 中 央 服 务 区 ; 东 片 为 东 太 湖 居 住 生 活 区 图 3-3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空 间 结 构 规 划 图 ( 图 片 来 源 :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图 3-2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空 间 结 构 规 划 图 ( 图 片 来 源 :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2011-2030 ) 3.3 滨 湖 新 城 道 路 网 规 划 (2) 启 动 区 空 间 结 构 及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根 据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规 划 形 成 一 湾 一 带 两 轴 三 片 的 规 划 结 构 一 湾 苏 州 湾, 围 绕 苏 州 湾 形 成 滨 湖 新 城 中 心 的 核 心 区 ; 一 带 沿 湖 生 态 景 观 带 ; 两 轴 南 北 向 中 央 景 观 轴 线 以 及 东 西 向 东 太 湖 路 轴 线 ; 3.3.1 滨 湖 新 城 道 路 等 级 与 路 网 结 构 (1)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根 据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规 划 区 道 路 网 主 要 采 用 方 格 网 形 式 布 局 规 划 区 城 市 道 路 道 路 分 为 快 速 路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支 路 四 级 快 速 路 控 制 红 线 宽 度 60 米, 主 干 道 红 线 控 制 宽 度 48~72 米 ; 次 干 道 红 线 控 制 宽 度 为 36 米 ; 支 路 线 控 制 宽 度 为 24~26 米 规 划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以 三 块 板 断 面 形 式 为 主, 支 路 采 用 一 块 板 断 面 形 式 8

快 速 路 快 速 路 主 要 承 担 过 境 交 通 及 区 内 交 通 与 对 外 交 通 快 速 转 换 规 划 区 内 现 有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自 沪 常 高 速 公 路 石 湖 互 通, 与 吴 江 市 松 陵 镇 相 连, 现 状 为 公 路 断 面 规 划 旺 山 路 为 快 速 路, 规 划 为 三 块 板 断 面 主 干 道 主 干 道 主 要 引 导 区 内 交 通 与 对 外 交 通 快 速 转 换 规 划 形 成 四 横 四 纵 的 主 干 道 网 络 四 横 自 北 向 南 分 别 为 天 鹅 荡 路 东 太 湖 路 乐 园 路 湖 滨 路 ; 四 纵 自 东 向 西 分 别 为 塔 韵 路 龙 翔 路 经 一 路 木 东 公 路 表 3-1 滨 湖 新 城 主 干 道 规 划 一 览 表 道 路 名 称 起 讫 点 宽 度 (m) 天 鹅 荡 路 木 东 公 路 - 东 太 湖 50 东 太 湖 路 木 东 公 路 - 东 太 湖 72 乐 园 路 木 东 公 路 - 旺 山 路 48 湖 滨 路 木 东 公 路 - 龙 翔 路 50 塔 韵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太 湖 大 堤 50 龙 翔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规 划 区 南 界 50 经 一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乐 园 路 48 木 东 公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规 划 区 南 界 60 格 状 路 网, 各 组 团 内 部 路 网 通 过 若 干 走 廊 相 连, 走 向 根 据 地 形 和 用 地, 较 为 自 由, 规 划 区 域 外 围 布 置 穿 越 交 通 的 主 干 路 高 快 速 道 路 整 个 滨 湖 新 城 ( 包 含 吴 江 片 ) 规 划 三 横 五 纵 的 高 快 速 路 网 布 局 方 案, 其 中, 吴 中 片 规 划 范 围 内 有 一 横 一 纵, 分 别 是 绕 城 高 速 和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干 道 规 划 提 出 四 横 五 纵, 网 格 布 局 的 主 干 路 网 方 案 和 链 网 布 设, 组 团 延 展 的 次 干 路 网 方 案, 其 中 本 次 规 划 范 围 的 主 干 路 网 为 四 横 四 纵, 控 制 红 线 为 50m 60m 和 72m 三 种, 次 干 路 规 划 红 线 36-50m 表 3-2 滨 湖 新 城 主 干 线 路 网 布 局 一 览 表 红 线 宽 度 道 路 名 称 起 讫 点 (m) 说 明 天 鹅 荡 路 木 东 公 路 - 东 太 湖 50 东 西 向 中 长 距 离 主 要 交 通 干 线 东 太 湖 路 木 东 公 路 - 东 太 湖 72 东 西 向 中 长 距 离 主 要 交 通 干 线 乐 园 路 木 东 公 路 - 旺 山 路 60 分 流 东 太 湖 路 和 湖 滨 路 交 通 流 量 湖 滨 路 木 东 公 路 - 龙 翔 路 50 布 设 有 轨 电 车 线 路 塔 韵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太 湖 大 堤 50 核 心 区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龙 翔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规 划 区 南 界 50 跨 太 湖 的 主 干 路 旺 山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乐 园 路 60 与 东 西 向 主 干 路 相 交 加 强 主 干 路 网 间 的 联 系 次 干 道 次 干 路 主 要 承 担 区 内 短 距 离 交 通 联 系 职 能, 同 时 分 流 主 干 路 交 通, 对 道 路 网 络 骨 架 起 补 充 作 用 支 路 支 路 布 局 保 证 支 路 网 的 系 统 性 差 异 性 和 有 序 性, 注 重 合 理 的 路 网 密 度, 与 城 镇 整 体 路 网 协 调, 充 分 利 用 现 状, 挖 掘 现 有 设 施 潜 力, 提 高 通 行 能 力 木 东 路 规 划 区 北 界 - 规 划 区 南 界 60 苏 州 市 中 环 快 速 路 西 环 向 南 延 伸 线 支 路 和 街 巷 支 路 和 街 巷 的 交 通 功 能 主 要 解 决 两 大 问 题 : 一 是 与 城 市 干 道 的 衔 接, 二 是 与 社 区 ( 邻 里 ) 出 入 口 的 衔 接, 从 而 寻 求 机 动 性 和 可 达 性 之 间 的 平 衡 3.3.2 启 动 区 道 路 网 规 划 (2) 苏 州 滨 湖 新 城 综 合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研 究 根 据 苏 州 滨 湖 新 城 综 合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研 究, 规 划 区 道 路 网 主 要 采 用 方 格 网 形 式 布 局 规 划 区 城 市 道 路 道 路 分 为 高 快 速 道 路 干 道 支 路 和 街 巷 各 功 能 组 团 内 部 形 成 棋 盘 式 的 方 局 根 据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规 划 区 道 路 网 主 要 采 用 方 格 网 形 式 布 9

(1) 路 网 结 构 主 干 路 网 呈 三 横 三 纵 布 局, 三 横 包 括 天 鹅 荡 路 东 太 湖 路 和 湖 滨 路, 红 线 宽 度 分 别 为 50m,72m 和 50m, 三 纵 包 括 旺 山 路 龙 翔 路 和 塔 韵 路, 红 线 宽 度 分 别 为 60m,50m, 规 划 主 干 路 里 程 18.81km, 路 网 密 度 1.79km/km 2 次 干 路 网 呈 链 网 布 设, 组 团 延 展 布 局, 红 线 宽 度 36m,; 规 划 次 干 路 16.17km, 路 网 密 度 1.54km/km 2 规 划 支 路 里 程 26.14km, 路 网 密 度 2.49km/km 2 支 路 红 线 宽 度 24-26m 规 划 区 规 划 道 路 总 里 程 64.98km, 道 路 网 密 度 6.19km/km 2 (2)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区 内 主 干 路 多 采 用 三 块 板 和 四 块 板 断 面 形 式, 东 太 湖 路 采 用 主 辅 路 六 块 板 断 面 形 式 ; 规 划 次 干 路 采 用 三 块 板 断 面 形 式 ; 规 划 支 路 采 用 一 块 板 和 三 块 板 断 面 形 式 荡 东 路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东 三 路 0.41 36 次 干 路 友 翔 路 龙 翔 路 东 三 路 0.74 36 次 干 路 天 鹅 南 路 旺 山 路 天 鹅 东 路 1.68 36 次 干 路 湖 东 路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东 三 路 0.68 36 次 干 路 临 湖 路 中 三 路 旺 山 东 路 2.04 36 次 干 路 天 鹅 西 路 天 鹅 荡 路 天 七 路 2.38 36 次 干 路 天 鹅 东 路 旺 山 北 路 天 七 路 2.39 36 次 干 路 旺 山 西 路 南 北 向 旺 山 北 路 中 五 路 1.42 36 次 干 路 中 轴 大 道 友 翔 路 中 三 路 0.93 50 次 干 路 旺 山 东 路 友 翔 路 临 湖 路 0.93 36 次 干 路 永 旺 路 旺 山 北 路 东 三 路 1.60 36 次 干 路 中 一 路 旺 山 西 路 旺 山 东 路 1.94 24 支 路 东 一 路 东 二 路 东 三 路 0.48 24 支 路 天 三 路 旺 山 路 龙 翔 路 2.04 24 支 路 中 二 路 中 六 路 旺 山 东 路 1.60 24 支 路 天 五 路 旺 山 路 龙 翔 路 1.90 24 支 路 中 三 路 东 西 向 龙 翔 路 湾 东 路 2.14 24 支 路 天 六 路 天 鹅 西 路 龙 翔 路 0.78 24 支 路 表 3-3 启 动 区 规 划 道 路 一 览 表 中 四 路 龙 翔 路 中 五 路 0.83 24 支 路 道 路 名 称 走 向 起 讫 点 长 度 (km) 红 线 宽 度 (m) 道 路 等 级 天 七 路 天 鹅 西 路 龙 翔 路 0.71 26 支 路 中 五 路 龙 翔 路 湖 滨 路 1.41 26 支 路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 南 环 )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东 西 向 旺 山 路 龙 翔 路 2.08 50 高 速 路 南 北 向 旺 山 北 路 东 太 湖 堤 1.78 70 一 级 路 天 二 路 旺 山 路 天 一 路 0.39 24 支 路 天 一 路 旺 山 路 旺 山 路 2.61 24 支 路 天 四 路 旺 山 路 旺 山 路 1.48 24 支 路 天 八 路 天 鹅 南 路 天 七 路 1.53 24 支 路 天 鹅 荡 路 旺 山 路 龙 翔 路 2.09 50 主 干 路 东 太 湖 路 东 西 向 旺 山 路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5.37 72 主 干 路 湾 西 路 湖 滨 路 中 五 路 0.69 24 支 路 中 六 路 友 翔 路 中 二 路 0.56 24 支 路 湖 滨 路 旺 山 路 旺 山 东 路 4.51 50 主 干 路 中 七 路 南 北 向 友 翔 路 湖 滨 路 0.71 24 支 路 旺 山 路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东 太 湖 堤 3.46 60 主 干 路 龙 翔 路 南 北 向 绕 城 高 速 公 路 天 七 路 2.25 50 主 干 路 中 八 路 友 翔 路 中 三 路 0.89 24 支 路 中 九 路 中 三 路 临 湖 路 0.25 24 支 路 塔 韵 路 友 翔 路 东 太 湖 路 1.13 50 主 干 路 湾 东 路 友 翔 路 临 湖 路 1.03 24 支 路 旺 山 北 路 东 西 向 天 鹅 荡 路 龙 翔 路 苏 震 桃 一 级 公 路 永 旺 路 0.97 36 次 干 路 东 二 路 友 翔 路 永 旺 路 0.86 24 支 路 东 三 路 友 翔 路 永 旺 路 1.30 24,26 支 路 10

3.4 规 划 区 对 外 公 共 交 通 规 划 3.4.1 轨 道 四 号 线 支 线 规 划 根 据 苏 州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苏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轨 道 4 号 线 支 线 经 过 规 划 区 轨 道 4 号 线 支 线 将 沿 塔 韵 路 东 太 湖 路 经 过 规 划 区, 止 于 苏 旺 路 和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 规 划 区 内 共 设 置 3 个 站 点, 结 合 站 点 的 设 置, 周 边 进 行 混 合 用 地 的 开 发, 提 高 土 地 开 发 的 灵 活 性, 轨 道 交 通 线 两 侧 控 制 范 围 不 少 于 30 米, 作 为 轨 道 交 通 的 控 制 用 地 3.4.2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规 划 了 11 条 纵 向 公 交 主 干 线, 其 中 Z7 和 Z8 终 点 位 于 越 溪 中 心 Z7( 火 车 站 北 广 场 - 越 溪 ) 连 接 中 心 城 区 - 吴 中 中 心 区 - 越 溪, 为 火 车 站 吴 中 南 站 疏 散 客 流, 尤 其 服 务 于 国 际 教 图 3-4 苏 州 市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图 ( 图 片 来 源 :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 育 园 南 区 的 学 生 出 行 Z8( 火 车 站 南 广 场 - 越 溪 ) 连 接 中 心 城 区 - 沧 浪 新 城 - 越 溪, 为 火 车 站 疏 散 客 流, 尤 其 服 务 于 国 际 教 育 园 南 区 的 学 生 出 行 3.5 公 交 场 站 规 划 3.5.1 公 交 枢 纽 (1)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公 交 枢 纽 不 仅 将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本 身 ( 系 统 内 部 不 同 交 通 方 式 不 同 功 能 等 级 不 同 方 向 线 路 ) 还 把 公 共 交 通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以 及 对 外 交 通 方 式 进 行 整 合 公 交 枢 纽 成 为 构 建 一 体 化 城 市 客 运 系 统 的 基 本 保 障 依 据 公 交 换 乘 枢 纽 衔 接 的 交 通 性 质 及 其 承 担 的 功 能,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对 苏 州 市 公 交 枢 纽 分 为 三 个 大 类, 六 个 小 类, 见 下 表 11

苏州市滨湖新城 吴中片 公交场站专项规划 表 3-4 枢纽分级 枢纽分类 综合对外 对外交 交通枢纽 通枢纽 一般对外 交通枢纽 综合轨道 轨道换 换乘枢纽 乘枢纽 一般轨道 换乘枢纽 区域间 地面公交 苏州市公交枢纽分类 衔接枢纽 换乘枢纽 客流 集散枢纽 功能及特征 承担着城市对外 对内交通的衔接 以铁路 公路等大型对外 交通设施为主 配套设置轨道交通车站 公交枢纽站 社会停车场 越溪公交枢纽 库 出租车停车场等换乘设施的市内外综合交通换乘枢纽 承担着城市对外 对内交通的衔接 以铁路 公路等中型对外 交通设施为主 配套设置轨道交通车站 公交枢纽 社会车 出租 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 客流集散量较小 以轨道交通设施为主体的综合换乘枢纽 有 2 条以上轨道线路 相交 实现轨道交通 BRT 通道 公交车 出租车 社会车及非机 动车的衔接和换乘 与轨道交通起讫站或一般中点站相结合 实现轨道 公交 社 会车 出租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换乘 图 3-5 衔接全市 5 个分区 中心城区 相城 吴中 园区和新区 之 文溪路站周边用地规划 图片来源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横泾片区总体规划 2011-2030 间的公交线网 多位于中心城区外围重要公交走廊 避免过多线路 从中心城区穿越 3 苏州市吴中越溪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承担着各片区组团及郊区城镇中心集散客流的作用 这些区域 距离轨道交通站点较远 以地面常规公交出行为主 多条区域内公 控详规编制过程中将片区总规中的该公交枢纽用地调整为商办用地 在文溪路站西侧约 交始末线路集中而形成客流集散枢纽 250 米道路南侧规划一处约 4200 平米的社会停车场 约 500 米道路南侧规划一处约 3700 平 米的公交场站 勉强实现公交接驳和停车换乘的功能 在越溪中心结合轨道 4 号线支线站点 规划一处越溪换乘枢纽 属于一般轨道换乘枢纽 应具备公交接驳 停车换乘的功能 该枢纽对本规划区有一定的辐射能力 2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横泾片区总体规划 按照上位规划要求 在越溪片区中心依托规划轨道 4 号线支线文溪路站设置 1 处公交枢 纽 位于文溪路站北侧约 200 米处 用地面积约 1.35 万平米 12

场 站 用 地 面 积 约 7.1 万 平 米 该 停 保 场 为 规 划 中 距 离 本 次 规 划 区 域 最 近 的 停 保 场, 对 本 规 划 区 有 一 定 辐 射 能 力 (2)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规 划 设 置 1 处 公 交 保 养 场, 位 于 越 溪 片 区 的 东 部 绕 城 高 速 石 湖 出 口 东 北 角, 规 划 位 置 与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保 持 一 致 3.5.3 公 交 首 末 站 公 交 首 末 站 社 会 停 车 场 (1)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吴 中 区 规 划 公 交 首 末 站 38 个, 总 规 模 16 万 平 米, 距 离 本 规 划 区 域 最 近 的 为 旺 山 站, 规 划 面 积 为 0.31 万 平 米 图 3-6 文 溪 路 站 周 边 用 地 规 划 ( 图 片 来 源 : 苏 州 市 吴 中 越 溪 城 市 副 中 心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3.5.2 公 交 停 保 场 (1)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公 共 交 通 车 辆 保 养 场 和 停 车 场 的 布 局 规 划 原 则 如 下 : 场 址 应 远 离 居 民 生 活 区, 避 免 公 共 汽 车 噪 声 尾 气 污 染 对 居 民 的 直 接 影 响 ; 被 选 地 段 最 好 有 两 条 以 上 的 城 市 道 路 与 其 相 通, 保 证 在 道 路 阻 塞 或 其 它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的 条 件 下, 能 使 公 交 车 进 出 公 交 场 站 和 完 成 紧 急 疏 散 ; 被 选 地 块 的 用 地 面 积 要 为 其 后 续 发 展 留 有 余 地, 同 时 又 不 至 于 形 成 对 附 近 街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障 碍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共 规 划 24 个 停 保 场, 其 中 第 五 公 交 停 保 场 位 于 图 3-7 吴 中 区 规 划 首 末 站 ( 图 片 来 源 :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 绕 城 高 速 石 湖 出 口 东 北 角, 功 能 定 位 为 综 合 车 场,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2.4 万 平 米, 目 前 实 际 建 设 13

(2)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规 划 设 置 14 处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6.67 万 平 米 ; 其 中 滨 湖 新 城 范 围 规 划 10 处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4.8 万 平 米 片 区 公 交 首 末 站 总 体 规 模 分 析 : 根 据 片 区 总 规,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2030 年 总 规 划 总 人 口 29.9 万 人, 考 虑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人 口 增 加, 片 区 规 划 总 人 口 按 38 万 人 计 算 进 一 步, 按 照 规 划 公 滨 湖 新 城 的 发 展 向 北 依 托 于 苏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向 南 应 加 强 与 吴 江 市 的 互 动, 同 时 应 通 过 市 域 和 城 际 轨 道 加 强 与 各 高 新 技 术 发 展 组 团 及 更 大 区 域 范 围 地 区 的 联 系 在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方 面, 应 完 善 区 域 内 部 接 驳 交 通 的 建 设, 借 力 近 期 建 设 的 轨 道 4 号 线 以 及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的 公 交 主 干 线, 实 现 本 区 域 与 周 边 地 区 的 高 效 公 交 衔 接, 达 到 快 速 便 捷 舒 适 安 全 的 出 行 目 标 交 车 拥 有 率 13 标 台 / 万 人, 每 标 台 配 备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为 110-130 平 米, 计 算 得 到 : 规 划 年 公 交 车 拥 有 量 达 到 490 标 台 左 右, 首 末 站 及 枢 纽 的 规 模 合 计 应 达 到 5.4-6.4 万 平 米, 规 划 首 末 站 面 积 合 计 6.67 万 平 米,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3) 苏 州 市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规 划 设 置 6 处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2.6 万 平 米 表 3-5 规 划 区 规 划 公 交 首 末 站 一 览 表 序 号 设 施 选 址 位 置 用 地 面 积 规 模 ( 万 m 2 ) 1 湖 东 路 与 东 二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5 2 东 太 湖 路 与 天 鹅 东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4 3 旺 山 西 路 与 湖 滨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4 4 湾 东 路 与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4 5 天 鹅 南 路 与 天 一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5 6 旺 山 路 与 天 五 路 交 叉 口 东 北 角 0.4 合 计 2.6 3.6 公 交 系 统 前 瞻 性 分 析 目 前,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范 围 内 尚 未 进 行 大 规 模 开 发, 用 地 开 发 主 要 集 中 在 横 泾 片 区 和 旺 山 工 业 园 公 交 系 统 还 比 较 简 单, 线 路 和 场 站 设 施 较 少, 仅 能 勉 强 满 足 目 前 的 社 区 居 住 人 口 和 工 业 企 业 职 工 通 勤 出 行 需 求, 公 交 服 务 水 平 不 高 按 照 规 划, 滨 湖 新 城 范 围 内 将 要 进 行 大 规 模 开 发, 为 解 决 区 域 交 通 出 行 问 题, 必 须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就 常 规 公 交 而 言, 本 区 域 需 要 重 新 梳 理 公 交 线 网 增 设 公 交 场 站 和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增 加 公 交 车 辆 配 置 14

(2) 积 极 建 设 公 交 专 用 道, 逐 步 实 现 公 共 汽 车 路 权 优 先 4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在 道 路 使 用 权 和 通 行 权 方 面 实 行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优 先, 即 在 道 路 通 行 条 件 许 可 公 共 汽 车 客 流 量 大 交 通 拥 挤 的 重 要 路 段 划 定 公 共 汽 车 专 用 道, 全 天 候 或 分 时 段 的 限 制 其 他 社 会 车 辆 的 通 行,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机 动 车 辆 通 行, 同 时 对 关 键 交 叉 口 实 施 公 共 汽 车 优 先 信 号 控 制, 4.1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目 标 (1) 出 行 结 构 目 标 规 划 区 内 公 交 出 行 比 例 在 全 方 式 中 的 比 例 达 到 30~40%, 其 中, 常 规 公 交 占 80~90%, 形 成 以 大 容 量 轨 道 交 通 为 骨 干 公 交 为 主 体 的 一 体 化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2) 线 网 优 化 目 标 建 立 层 次 清 晰 换 乘 便 捷 的 公 交 网 络 ; 公 交 线 网 密 度, 达 到 3~4km/km 2 ; 公 交 站 点 覆 盖 率 按 300m 半 径 计 算 达 到 70~80%; 按 500m 半 径 计 算 达 到 90~100% (3) 公 交 设 施 发 展 目 标 优 化 常 规 公 交 设 施, 加 快 滨 湖 新 城 首 末 站 及 中 途 站 建 设 ; 注 重 居 民 对 公 交 车 辆 舒 适 安 全 便 捷 的 需 求, 考 虑 到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控 制 公 交 车 辆 的 排 放 标 准, 提 高 整 个 常 规 公 交 系 统 的 车 辆 档 次 水 准 ; 公 交 车 万 人 拥 有 率 近 期 达 到 12~14 标 台 / 万 人 建 议 启 动 区 各 规 划 目 标 值 取 上 限 4.2 公 共 交 通 发 展 战 略 (1) 有 序 推 进 公 交 场 站 建 设, 实 现 便 捷 换 乘 公 共 交 通 场 站 是 锚 固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线 网 提 供 车 辆 停 放 保 养 以 及 驾 驶 员 休 息 的 重 要 节 点, 是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正 常 运 营 的 重 要 保 障 设 施 随 着 滨 湖 新 城 快 速 建 设 和 公 交 线 网 延 伸, 需 要 进 一 步 扩 展 场 站 的 网 络 体 系, 在 区 域 做 好 公 交 首 末 站 建 设 和 相 关 用 地 控 制, 为 线 路 的 延 伸 全 面 提 高 公 共 汽 车 的 营 运 车 速, 进 而 增 强 其 客 运 能 力 和 经 济 效 益 (3) 系 统 布 设 公 交 中 途 站, 逐 步 完 善 公 交 线 网 布 局 在 城 市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应 发 挥 出 积 极 地 支 撑 作 用, 并 有 效 引 导 城 市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为 实 现 土 地 开 发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伴 随 着 市 政 设 施 的 不 断 推 进, 城 市 空 间 逐 渐 拓 展, 应 积 极 推 进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建 设, 逐 步 完 善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运 营 与 管 理, 不 断 完 善 公 交 线 网 布 局,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乘 客 服 务, 从 而 提 升 公 共 交 通 的 吸 引 力 和 竞 争 力, 为 新 开 发 地 块 提 供 有 力 的 公 交 支 持 (4) 加 强 衔 接 换 乘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常 规 公 交 与 轨 道 交 通 一 体 化 的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为 实 现 区 域 对 外 出 行 的 快 速 便 捷,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线 网 需 要 主 动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进 行 衔 接, 在 场 站 设 施 建 设 和 线 网 布 设 上 进 行 对 接 融 合, 缩 短 系 统 间 换 乘 在 时 空 上 的 距 离, 充 分 整 合 城 市 各 种 交 通 资 源, 建 立 大 公 交 管 理 体 制, 构 建 一 体 化 的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加 强 轨 道 站 点 周 围 常 规 公 交 换 乘 设 施 的 建 设, 形 成 以 轨 道 交 通 走 廊 为 主 骨 架, 以 轨 道 站 点 为 转 换 节 点, 快 速 有 序 的 分 级 疏 解 体 系 (5) 积 极 争 取 公 交 主 干 线 的 延 伸, 实 现 常 规 公 交 的 服 务 升 级 苏 州 市 规 划 公 交 主 干 线 的 线 路 主 要 连 接 较 大 的 客 源 集 散 点 和 重 要 枢 纽, 滨 湖 新 城 宜 积 极 争 取 上 位 规 划 中 2 条 纵 向 公 交 主 干 线 引 入, 同 时 辅 以 合 理 的 区 域 接 驳 线 路, 以 加 强 公 交 主 干 线 对 本 区 域 的 服 务 能 力 (6) 扩 大 运 能, 提 高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服 务 能 力 逐 步 增 加 公 共 汽 车 保 有 量 以 满 足 不 断 增 加 的 客 流 需 求, 提 升 公 共 汽 车 运 力 的 规 模 和 档 次, 通 过 公 共 汽 车 运 力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提 升 来 减 少 车 内 拥 挤, 优 化 乘 坐 环 境 从 创 新 节 能 技 术 推 动 燃 料 结 构 升 级 选 用 节 能 环 保 车 型 入 手, 积 极 构 筑 绿 色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节 约 型 社 会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提 供 场 站 设 施 的 保 障 15

5 公 交 主 通 道 规 划 根 据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用 地 结 构 和 公 交 客 流 分 析, 规 划 公 交 主 通 道, 作 为 公 交 线 路 布 置 的 导 引 规 划 三 横 五 纵 公 交 主 通 道, 总 长 度 约 44 公 里 三 横 由 北 向 南 包 括 : 天 鹅 荡 路 东 太 湖 路 湖 滨 路 五 纵 由 东 向 西 包 括 : 塔 韵 路 龙 翔 路 旺 山 路 经 一 路 木 东 路 所 谓 公 共 交 通 主 通 道 就 是 公 交 客 流 走 廊, 具 有 满 足 较 大 客 流 需 求 发 送 较 快 客 运 班 线 且 具 有 一 定 方 向 性 的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通 道 根 据 公 交 主 通 道 上 的 客 流 规 模 特 征 的 差 异, 可 以 布 置 大 容 量 公 共 交 通 体 系, 如 轨 道 交 通 有 轨 电 车 BRT; 还 可 以 作 为 常 规 公 交 的 聚 散 廊 道, 通 过 开 辟 公 交 专 用 道 设 置 大 站 快 线 等 形 式, 确 保 在 公 交 主 通 道 上 容 纳 多 条 常 规 公 交 线 路, 并 为 其 提 供 优 先 的 道 路 交 通 条 件 根 据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纵 向 公 交 主 干 线 Z7 和 Z8 终 点 位 于 越 溪 中 心 建 议 将 这 两 条 公 交 干 线 通 过 龙 翔 路 延 伸 至 滨 湖 新 城, 同 时 辅 以 横 向 接 驳 线 路, 以 加 强 滨 湖 新 城 与 苏 州 中 心 城 区 的 公 交 联 系 对 于 上 位 规 划 中 提 出 的 有 轨 电 车 线 路 规 划, 本 次 规 划 中 在 部 分 道 路 断 面 规 划 中 予 以 考 虑 16

天 鹅 荡 路 站 换 乘 中 心 : 由 于 滨 湖 新 城 位 于 苏 州 市 中 心 城 外 围 区 域, 天 鹅 荡 路 站 公 交 换 乘 6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规 划 中 心 以 换 乘 功 能 及 到 发 功 能 为 主, 结 合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社 会 公 共 停 车 场, 重 点 规 划 轨 道 交 通 与 公 共 汽 车 出 租 车 自 行 车 及 小 汽 车 的 接 驳, 并 为 步 行 客 流 提 供 舒 适 的 慢 行 空 间 溪 霞 路 站 换 乘 中 心 : 溪 霞 路 站 公 交 换 乘 中 心 以 接 驳 功 能 为 主, 结 合 规 划 广 场 绿 地 设 置 深 6.1 公 交 枢 纽 规 划 6.1.1 上 位 规 划 的 落 实 情 况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规 中, 按 照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在 越 溪 片 区 中 心 依 托 规 划 轨 道 4 号 线 支 线 文 溪 路 站 设 置 1 处 公 交 枢 纽, 属 于 一 般 轨 道 换 乘 枢 纽, 位 于 文 溪 路 站 北 侧 约 200 米 处, 用 地 面 积 约 1.35 万 平 米 越 溪 城 市 副 中 心 控 详 规 编 制 过 程 中 将 片 区 总 规 规 划 公 交 枢 纽 用 地 调 整 为 商 办 用 地, 在 文 溪 路 站 西 侧 约 250 米 道 路 南 侧 规 划 一 处 约 4200 平 米 的 社 会 停 车 场, 约 500 米 道 路 南 侧 规 划 一 处 约 3700 平 米 的 公 交 场 站 由 于 换 乘 距 离 增 加 且 场 站 面 积 大 幅 降 低, 场 站 功 能 大 打 折 扣, 建 议 后 续 规 划 中 进 行 调 整 以 落 实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6.1.2 滨 湖 新 城 公 交 换 乘 中 心 规 划 为 弥 补 越 溪 中 心 枢 纽 的 功 能 损 失, 同 时 加 强 轨 道 交 通 对 滨 湖 新 城 的 服 务 能 力, 在 滨 湖 新 城 核 心 区 依 托 轨 道 四 号 线 支 线 天 鹅 荡 路 站 和 溪 霞 路 站 各 规 划 一 处 公 交 换 乘 中 心, 分 别 位 于 天 鹅 荡 路 塔 韵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和 中 轴 大 道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港 湾 公 交 停 靠 站, 重 点 规 划 轨 道 交 通 与 公 共 汽 车 的 接 驳 6.2 公 交 停 保 场 规 划 6.2.1 公 交 停 保 场 规 模 公 交 车 保 有 量 :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人 口 约 30 万 人, 按 规 划 年 公 交 车 万 人 拥 有 率 达 到 13 标 台 / 万 人 计,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年 公 交 车 拥 有 规 模 为 390 标 台 结 合 苏 州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苏 州 市 公 交 场 站 与 公 交 主 干 线 规 划 提 出, 每 辆 车 的 保 养 用 地 面 积 可 按 130~150 平 方 米 / 辆 取 用, 考 虑 到 目 前 苏 州 公 交 夜 间 停 车 车 辆 夜 间 入 场 率 约 90%, 据 此 测 算, 规 划 年 停 保 场 用 地 规 模 需 达 到 4.5~5.2 万 平 米 6.2.2 公 交 停 保 场 布 局 规 划 上 位 规 划 中 将 片 区 公 交 停 保 场 设 置 在 绕 城 高 速 石 湖 出 口 东 北 角 第 五 公 交 停 保 场, 功 能 定 位 为 综 合 车 场, 目 前 已 按 规 划 实 施, 并 且 用 地 面 积 扩 大 至 7.1 万 平 米 左 右, 停 车 规 模 约 为 320 辆, 富 余 停 车 容 量 仅 100 辆 左 右 据 此 提 出, 滨 湖 新 城 范 围 内 运 行 公 交 车 辆 的 维 修 保 养 任 务 仍 然 由 第 五 公 交 保 养 场 承 担 ; 此 外, 在 滨 湖 新 城 范 围 增 设 一 处 公 交 停 车 场, 位 于 苏 旺 表 6-1 规 划 公 交 换 乘 中 心 一 览 表 序 号 设 施 选 址 位 置 用 地 面 积 规 模 ( 万 m 2 ) 1 天 鹅 荡 路 塔 韵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7 2 中 轴 大 道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2 合 计 0.9 备 注 占 用 规 划 广 场 绿 地 用 地 设 置 路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 结 合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段 用 地 进 行 设 置 表 6-2 规 划 公 交 停 保 场 一 览 表 序 号 设 施 选 址 位 置 用 地 面 积 规 模 ( 万 m 2 ) 功 能 1 苏 旺 路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 4.5 公 交 停 车 场 2 苏 旺 路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 0.5 出 租 车 服 务 区 合 计 5.0 17

为 吸 引 出 租 车 进 驻 滨 湖 新 城, 增 加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的 多 样 性, 结 合 该 处 公 交 停 车 场 规 划 设 置 0.5 万 平 米 出 租 车 服 务 区, 该 租 车 服 务 区 为 集 车 辆 修 理 保 养 加 油 停 车 休 息 餐 饮 以 及 清 洗 更 换 车 座 套 清 洁 消 毒 等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网 点 6.3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划 6.3.1 规 划 原 则 公 交 首 末 站 即 每 条 线 路 的 起 点 和 终 点 站, 应 紧 靠 客 流 集 散 点 首 末 站 通 常 由 停 车 坪 回 车 道 生 产 调 度 及 生 活 性 建 筑 候 车 廊 简 单 维 修 位 及 绿 地 等 组 成 设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首 末 站 应 选 择 在 紧 靠 客 流 集 散 点 和 道 路 客 流 主 要 方 向 的 同 侧 ; 首 末 站 应 临 近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走 廊, 且 应 便 于 与 其 他 客 运 交 通 方 式 换 乘 ; 首 末 站 宜 设 置 在 居 住 区 商 业 区 或 文 体 中 心 等 主 要 客 流 集 散 点 附 近 ; 在 大 型 商 业 区 分 区 中 心 等 活 动 集 聚 地 多 种 交 通 方 式 的 衔 接 点 上, 宜 设 置 多 条 线 路 共 用 的 首 末 站 ; 启 动 区 距 离 规 划 停 保 场 较 近, 不 考 虑 首 末 站 夜 间 停 车, 横 泾 片 区 及 生 态 农 业 园 考 虑 首 末 站 夜 间 停 车 ; 首 末 站 用 地 不 宜 小 于 1000 平 米 首 末 站 建 设 需 结 合 城 市 区 域 土 地 开 发 ( 居 住 小 区 商 业 等 ), 进 行 配 套 建 设, 以 提 高 区 域 土 地 的 可 达 性, 服 务 土 地 开 发 并 且, 随 着 城 市 发 展 的 需 要, 应 考 虑 加 密 公 交 线 网 和 扩 大 站 点 辐 射 范 围 的 需 求 规 划 年 线 网 密 度 为 3km/km 2-4km/km 2, 滨 湖 新 城 30km 2 范 围 内 线 网 长 度 将 达 到 120km, 根 据 规 范, 公 交 线 路 长 度 一 般 在 8-12km, 重 复 系 数 一 般 为 1.25-2.5,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年 公 交 线 路 预 计 将 达 到 30-40 条 参 考 相 关 规 范 和 经 验, 每 条 公 交 线 路 一 处 首 末 站 用 地 约 需 要 1000 平 米, 以 规 划 年 线 网 目 标 40 条 计, 则 规 划 年 首 末 站 用 地 规 模 需 达 到 4 万 平 米 结 论 综 合 上 述 两 种 预 测 方 法, 另 外 考 虑 弹 性 预 留 以 及 为 满 足 充 电 汽 车 的 应 用 而 设 置 的 充 电 设 施, 规 划 年 滨 湖 新 城 首 末 站 用 地 规 模 需 达 到 5 万 平 米 (2)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模 预 测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规 划 人 口 约 14.5 万 人, 按 规 划 年 公 交 车 万 人 拥 有 率 达 到 14 标 台 / 万 人 计, 启 动 区 公 交 车 拥 有 规 模 为 203 标 台, 考 虑 首 末 站 规 模 与 车 辆 发 展 规 模 的 匹 配, 规 划 年 启 动 区 首 末 站 用 地 规 模 需 达 到 2.4 万 平 米 由 于 启 动 区 范 围 仅 10km 2, 不 宜 采 用 公 交 线 路 计 算 法 预 测 首 末 站 规 模, 因 此, 规 划 年 启 动 区 首 末 站 用 地 规 模 预 计 应 达 到 2.4 万 平 米 6.3.2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模 (1) 滨 湖 新 城 公 交 首 末 站 规 模 预 测 公 交 首 末 站 总 面 积 预 测 方 法 一 : 公 交 车 保 有 量 计 算 法 车 均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 参 考 行 业 规 范 标 准 以 及 上 位 规 划, 确 定 平 均 每 标 台 配 备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为 110-130 平 米 规 划 年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年 公 交 车 拥 有 规 模 为 390 标 台, 考 虑 首 末 站 规 模 与 车 辆 发 展 规 模 的 匹 配, 首 末 站 用 地 规 模 需 达 到 4.3-5.1 万 平 米 6.3.3 公 交 首 末 站 布 局 规 划 基 于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规 和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详 规, 在 滨 湖 新 城 规 划 范 围 内 进 行 首 末 站 布 局 总 共 规 划 公 交 首 末 站 10 处,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5.0 万 平 米 ; 其 中 启 动 区 规 划 公 交 首 末 站 6 处, 总 用 地 面 积 为 2.6 万 平 米 为 满 足 公 交 首 末 站 与 轨 道 站 之 间 的 衔 接 换 乘 要 求, 建 议 在 毗 邻 轨 道 4 号 线 天 鹅 荡 路 站 和 龙 翔 路 站 的 两 处 公 交 首 末 站 内 加 强 换 乘 设 施 建 设 另 外, 为 适 应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推 广 应 用, 建 议 在 3 处 首 末 站 内 合 并 设 置 充 电 设 施 公 交 首 末 站 总 面 积 预 测 方 法 二 : 公 交 线 路 计 算 法 18

表 6-4 规 划 公 交 首 末 站 一 览 表 序 号 设 施 选 址 位 置 用 地 面 积 规 模 ( 万 m 2 ) 1 湖 东 路 与 东 二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5 启 动 区 2 东 太 湖 路 与 天 鹅 东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4 备 注 启 动 区, 3 旺 山 西 路 与 湖 滨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4 启 动 区 4 湾 东 路 与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4 启 动 区 强 化 换 乘 设 施 5 天 鹅 南 路 与 天 一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5 启 动 区, 设 置 充 电 站 6 旺 山 路 与 天 五 路 交 叉 口 东 北 角 0.4 启 动 区 不 允 许 站 内 上 下 客 的 首 末 站 : 通 常 是 一 个 小 型 停 车 场, 供 公 交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调 度 驾 驶 员 休 息 允 许 站 内 上 下 客 的 首 末 站 : 除 上 述 功 能 外, 还 需 考 虑 设 置 方 便 安 全 上 下 客 的 站 台, 基 于 站 台 设 置 形 式, 通 常 有 岛 式 设 计 模 式 和 站 台 式 设 计 模 式 表 6-5 允 许 站 内 上 下 客 的 首 末 站 设 计 模 式 分 析 类 型 布 置 方 式 以 及 道 路 网 衔 接 形 式 适 应 性 分 析 具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 ; 7 天 鹅 荡 路 与 旺 山 东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5 8 天 鹅 荡 路 与 旺 山 东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6 设 置 充 电 站 椭 圆 形 换 乘 量 较 大 的 线 路 ; 顺 时 针 行 使, 绕 行 距 离 较 长 9 经 一 路 与 湖 滨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0.6 10 木 东 公 路 与 乐 园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0.7 设 置 充 电 站 岛 式 停 靠 站 合 计 5.0 6.3.4 公 交 首 末 站 设 计 模 式 锯 齿 形 排 列 狭 长 空 地 ; 换 乘 距 离 较 短 ; (1) 公 交 首 末 站 设 计 原 则 首 末 站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在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上 首 末 站 出 口 与 入 口 尽 量 分 开 设 置, 且 必 须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进 出 口 宽 度 应 为 7.5~10m, 当 站 外 道 路 的 车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14m 时, 进 出 口 宽 度 应 增 加 20~25% 站 台 斜 向 布 置 适 合 车 辆 在 形 式 动 力 学 方 面 的 操 纵 性 能 车 道 窄 时, 车 辆 平 行 于 路 缘 石 紧 挨 站 台 进 站 首 末 站 站 内 应 按 最 大 运 营 车 辆 的 回 转 半 径 要 求 设 置 回 车 道, 且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7m 站 台 式 停 靠 站 到 达 位 居 住 用 地 集 中 区 域 的 首 末 站 建 议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换 乘 的 存 车 设 施 站 内 上 下 客 首 末 站 应 设 置 清 晰 的 信 息 指 引, 为 让 乘 客 容 易 的 辨 别 方 向, 发 车 处 应 与 驶 出 的 方 向 一 致 建 议 在 保 障 首 末 站 基 本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考 虑 进 行 上 盖 开 发, 以 提 高 土 地 经 济 效 益 (2) 公 交 首 末 站 设 计 模 式 根 据 是 否 允 许 站 内 上 下 客 分 为 两 类 : 站 台 平 行 式 布 置 较 大 的 场 站 应 布 置 在 道 路 空 间 外, 至 少 有 分 离 的 进 出 口 19

(5) 路 段 对 向 设 站 要 求 7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布 局 规 划 不 设 置 中 分 带 的 道 路 路 段 上 的 上 下 行 站 点 宜 迎 面 错 开 30 米, 以 避 免 公 交 停 靠 排 队 溢 出 对 道 路 断 面 通 行 能 力 形 成 双 重 瓶 颈 (6) 公 交 站 点 与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要 求 7.1 布 局 规 划 原 则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提 供 公 交 车 辆 停 靠 乘 客 候 车 上 下 车 等 服 务 根 据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确 定 本 次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规 划 布 局 的 基 本 原 则 如 下 : (1) 总 体 要 求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置 在 公 交 线 路 沿 途 经 过 的 各 主 要 客 流 集 散 点 上, 并 宜 与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其 它 交 通 方 式 衔 接 站 址 选 取 需 满 足 安 全 停 靠 便 捷 通 行 方 便 乘 车 三 项 主 要 功 能 (2) 站 点 服 务 覆 盖 率 要 求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的 服 务 覆 盖 率 以 300 米 半 径 计 算, 不 低 于 80%; 以 500 米 半 径 计 算, 不 低 于 95% (3) 站 距 要 求 为 满 足 站 点 覆 盖 率 要 求,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站 距 基 本 控 制 在 500m~800m 表 7-1 公 共 交 通 站 距 要 求 市 区 线 ( 米 ) 郊 区 线 ( 米 ) 公 共 汽 车 与 电 车 500~800 800~1000 公 共 汽 车 大 站 快 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 运 量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800~1000 1000~1500 大 运 量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1000~1200 1500~2000 交 叉 口 是 各 个 方 向 人 流 汇 聚 和 流 散 最 为 便 捷 的 地 方, 因 而 交 叉 口 附 近 是 公 交 站 点 布 置 的 理 想 位 置 但 另 一 方 面, 交 叉 口 节 点 交 通 组 织 十 分 复 杂, 需 要 保 证 公 交 站 台 与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并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 以 避 免 公 交 车 停 靠 对 交 叉 口 运 行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具 体 来 看 : 公 交 站 台 位 于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 上 游 )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有 较 多 的 公 交 车 左 转 需 求 或 较 多 的 社 会 车 辆 右 转 需 求, 则 公 交 车 与 社 会 车 辆 之 间 就 会 产 生 严 重 交 织, 不 利 于 交 叉 口 运 行 组 织 此 时, 公 交 站 台 位 置 选 取 宜 在 进 口 道 最 大 排 队 长 度 之 外 保 证 必 要 的 交 织 距 离 公 交 站 台 位 于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 下 游 )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公 交 车 排 队 溢 出 蔓 延 至 交 叉 口 区 域, 则 会 给 交 叉 口 组 织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此 时, 公 交 站 台 位 置 选 取 应 保 证 足 够 的 公 交 车 排 队 空 间 和 必 要 的 交 织 距 离 表 7-2 公 交 站 台 与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要 求 公 交 站 台 位 置 道 路 等 级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主 干 路 60~80m 60~100m 次 干 路 40~60m 50~80m 支 路 30~40m 40~60m 注 :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过 程 中, 公 交 站 台 的 位 置 选 取 需 要 考 虑 多 种 因 素 和 条 件, 包 括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交 叉 口 间 距 两 侧 单 位 开 口 等, 因 此,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取 上 限 值, 困 难 情 况 下 可 取 低 至 下 限 值 注 : 摘 自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220-95) (4) 站 间 换 乘 距 离 要 求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同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异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m 在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两 侧 设 置 的 中 途 站,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50m, 不 得 大 于 250m 7.2 布 局 规 划 方 案 目 前,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详 规 已 经 编 制 完 成, 用 地 与 道 路 网 布 局 基 本 明 确 ; 滨 湖 新 城 其 它 区 域 则 尚 未 编 制 控 详 规, 仅 有 吴 中 区 越 溪 横 泾 片 区 总 体 规 划 作 为 指 导 滨 湖 新 城 综 合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研 究 基 本 完 成, 维 持 启 动 区 道 路 网 不 变, 对 滨 湖 新 城 其 它 区 域 内 道 路 网 布 局 进 行 了 20

优 化 调 整 根 据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本 次 规 划 利 用 滨 湖 新 城 综 合 交 通 专 项 规 划 道 路 网 作 为 基 础 路 网 进 行 公 交 中 途 站 布 局 滨 湖 新 城 范 围 内 共 设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140 对,300m 半 径 覆 盖 率 达 到 83% 其 中, 启 动 区 范 围 内 共 设 站 70 对,300m 半 径 覆 盖 率 达 到 90% 详 见 附 图 21

站 台 设 施 : 公 交 站 台 上 应 合 理 设 置 公 交 站 牌 候 车 亭 座 椅 等 设 施, 还 应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8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施 设 计 (3) 公 交 站 台 段 道 路 基 本 尺 寸 要 求 公 交 停 靠 车 道 宽 度 : 不 宜 小 于 3m; 8.1 设 计 原 则 根 据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确 定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的 基 本 原 则 如 下 : (1) 公 交 站 台 基 本 类 型 公 交 停 靠 站 台 的 布 置 方 式, 按 其 设 置 的 位 置, 分 为 沿 人 行 道 边 缘 及 沿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隔 带 设 置 两 种 ; 按 几 何 形 状 又 分 为 港 湾 式 和 非 港 湾 式 ( 占 道 式 ) 两 类 建 议 滨 湖 新 城 公 交 停 靠 站 均 设 置 在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的 分 隔 带 上 部 分 道 路 ( 如 支 路 ) 上 标 准 路 段 不 设 置 机 非 分 隔 带, 则 建 议 局 部 增 设 硬 质 公 交 站 台, 并 做 好 上 下 游 的 渐 变 段 设 计 建 议 滨 湖 新 城 公 交 停 靠 站 均 设 置 为 港 湾 式 站 台 仅 在 东 太 湖 路 上, 由 于 设 置 双 车 道 辅 路, 并 将 外 侧 车 道 设 置 为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综 合 考 虑 公 交 站 台 容 量 与 交 叉 口 公 交 车 道 容 量 的 匹 配 性 公 交 站 台 宽 度 : 不 宜 小 于 2m, 不 得 小 于 1.5m;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 不 宜 小 于 2.5m; 人 行 道 宽 度 : 不 宜 小 于 3m, 不 得 小 于 2m; 公 交 站 台 段 上 下 游 渐 变 段 长 度 : 主 干 路 公 交 站 台 段 上 下 游 渐 变 段 长 度 分 别 不 低 于 25m,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公 交 站 台 段 上 下 游 渐 变 段 长 度 分 别 不 低 于 20m (4) 公 交 站 台 与 交 叉 口 一 体 化 设 计 要 求 公 交 站 台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进 出 口 道 时, 除 了 要 满 足 公 交 站 台 与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要 求 之 外, 还 应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 既 有 利 于 公 交 车 辆 的 行 驶, 也 使 得 路 缘 线 条 更 加 平 顺 美 观 公 交 站 台 以 及 东 太 湖 路 的 绿 化 景 观 要 求, 建 议 设 置 为 非 港 湾 式 站 台 (2) 公 交 站 台 基 本 尺 寸 要 求 1.5m 站 台 高 度 与 宽 度 : 公 交 站 台 的 高 度 宜 采 用 15~20cm;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m, 不 得 小 于 a) 拓 宽 车 道 与 公 交 停 靠 站 分 别 独 立 设 计 站 台 长 度 :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停 靠 的 站 台 长 度 可 按 下 式 确 定 : 公 交 站 台 L b =n(l b +2.5) 式 中 :L b 公 交 停 靠 站 站 台 长 度 ; n 公 交 停 靠 站 同 时 停 靠 的 公 交 车 辆 数, l b 公 交 车 辆 长 度 建 议 滨 湖 新 城 主 干 路 公 交 停 靠 站 台 长 度 取 45m( 即 三 个 公 交 车 位 长 度 ), 局 部 可 根 据 实 b) 拓 宽 车 道 与 公 交 停 靠 站 作 一 体 化 设 计 图 8-1 拓 宽 车 道 与 公 交 停 靠 站 作 一 体 化 设 计 前 后 比 较 际 条 件 缩 短 为 30m( 即 两 个 公 交 车 位 长 度 );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公 交 停 靠 站 台 长 度 取 30m 22

(5) 路 段 公 交 站 台 与 行 人 过 街 横 道 协 调 设 计 要 求 不 设 置 中 分 带 的 道 路 路 段 上 的 上 下 行 站 点 宜 迎 面 错 开 30 米, 以 避 免 公 交 停 靠 排 队 溢 出 对 道 路 断 面 通 行 能 力 形 成 双 重 瓶 颈 如 果 错 开 距 离 很 小, 又 需 要 在 二 者 之 间 设 置 行 人 过 (1) 道 路 红 线 拓 宽 基 于 启 动 区 控 详 规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考 虑 交 叉 口 车 道 拓 宽 和 公 交 站 台 设 置 要 求, 对 交 叉 口 公 交 站 台 段 和 路 段 公 交 站 台 段 道 路 红 线 提 出 拓 宽 要 求, 如 下 表 街 横 道, 则 行 人 过 街 横 道 可 能 会 离 公 交 站 太 近, 以 至 于 公 交 车 在 行 人 过 街 横 道 前 形 成 排 队 ; 由 于 公 交 车 体 积 较 大, 很 容 易 阻 挡 其 左 侧 机 动 车 司 机 和 右 侧 过 街 行 人 的 视 线, 形 成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此 时 要 注 意 调 整 行 人 过 街 横 道 的 位 置, 将 其 与 公 交 站 的 距 离 拉 开 ; 对 于 设 置 中 分 带 的 道 路, 可 以 将 对 称 站 点 调 整 为 背 向 错 开 道 路 等 级 表 8-1 道 路 红 线 拓 宽 要 求 交 叉 口 公 交 站 台 段 红 线 路 段 公 交 站 台 段 红 线 拓 标 准 段 规 划 红 线 拓 宽 要 求 宽 要 求 72 72 72 公 交 停 靠 站 主 干 路 60 60 / 67* 60 50 50 / 57** 50 行 人 驻 足 区 次 干 路 36 42 39 公 交 停 靠 站 a) 行 人 过 街 横 道 紧 挨 公 交 站 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公 交 停 靠 站 行 人 驻 足 区 26 30 30 支 路 24 24 / 26*** 24 注 :*67m 一 般 适 用 于 主 - 主 交 叉 口,60m 一 般 适 用 于 主 - 次 主 - 支 交 叉 口 ; **57m 一 般 适 用 于 主 - 主 交 叉 口,50m 一 般 适 用 于 主 - 次 主 - 支 交 叉 口 ; *** 建 议 支 路 交 叉 口 公 交 站 台 段 红 线 拓 宽 至 26m, 局 部 不 具 备 条 件 则 维 持 24m b) 调 整 公 交 站 台 位 置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图 8-2 公 交 站 台 与 行 人 过 街 横 道 设 计 模 式 比 较 公 交 停 靠 站 (2) 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对 启 动 区 控 详 规 中 的 道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进 行 优 化, 进 一 步, 考 虑 交 叉 口 车 道 拓 宽 和 公 交 站 台 设 置 要 求, 对 交 叉 口 公 交 站 台 段 和 路 段 公 交 站 台 段 进 行 横 断 面 设 计 详 见 附 图 8.2 设 计 模 式 方 案 目 前,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控 详 规 已 经 编 制 完 成, 用 地 与 道 路 网 布 局 基 本 明 确 ; 滨 湖 新 城 其 (3) 道 路 平 面 模 式 图 设 计 基 于 交 叉 口 公 交 站 台 段 和 路 段 公 交 站 台 段 横 断 面 设 计, 考 虑 公 交 站 台 与 交 叉 口 间 距 要 求 以 及 上 下 游 渐 变 段 要 求, 进 行 平 面 模 式 图 设 计 详 见 附 图 它 区 域 道 路 网 方 案 还 要 进 行 调 整 本 次 规 划 针 对 启 动 区 范 围 内 的 规 划 道 路,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和 红 线 宽 度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然 后, 根 据 上 述 设 计 原 则 分 别 提 出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用 于 指 导 启 动 区 范 围 内 的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同 时 也 为 滨 湖 新 城 其 它 区 域 提 供 参 考 23

9 近 期 建 设 计 划 目 前, 滨 湖 新 城 启 动 区 范 围 内, 各 道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正 在 陆 续 启 动 建 设, 轨 道 交 通 四 号 线 及 其 支 线 也 开 工 在 即 近 期, 应 结 合 启 动 区 内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地 块 开 发, 适 当 设 置 公 交 场 站 设 施 9.1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近 期 建 设 计 划 表 9-1 近 期 规 划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一 览 表 序 号 设 施 选 址 用 地 面 积 规 模 ( 万 m 2 ) 备 注 1 湖 东 路 与 东 二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首 末 站 0.5 2 东 太 湖 路 与 天 鹅 东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首 末 站 0.4 启 动 区, 强 化 换 乘 设 施 3 中 轴 大 道 东 太 湖 路 交 叉 口 西 南 角 换 乘 中 心 0.2 占 用 规 划 广 场 绿 地 用 地 设 置 合 计 1.1 9.2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近 期 建 设 计 划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应 在 道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一 并 设 计 和 实 施, 避 免 废 弃 工 程 24

附 图 图 号 图 名 页 数 01 地 理 区 位 图 1 02 用 地 现 状 图 1 03 道 路 网 现 状 图 1 04 公 交 系 统 现 状 图 1 05 用 地 规 划 图 2 06 道 路 网 规 划 图 1 07 公 交 主 通 道 规 划 图 1 08 路 外 公 交 场 站 布 局 规 划 图 1 09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布 局 规 划 图 1 10 启 动 区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布 局 规 划 图 1 11 72m 主 干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2 12 60m 主 干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2 13 50m 主 干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 一 ) 2 14 50m 主 干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 二 ) 2 15 36m 次 干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2 16 26m 支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1 17 24m 支 路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计 模 式 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