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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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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贵 州 省 公 务 员 局 2014 年 8 月 28 日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8 月 28 日 印 发 ( 共 印 300 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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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考 察 对 象 是 省 市 ( 州 )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在 体 检 合 格 人 员 中, 根 据 考 生 总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按 招 录 计 划 等 额 确 定 的 进 入 考 察 环 节 人 员 考 生 自 愿 放 弃 考 察 的, 不 再 列 为 考 察 对 象 第 七 条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应 成 立 考 察 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实 施 考 察 提 出 考 察 合 格 人 选 处 理 考 察 其 他 问 题 等 第 八 条 考 察 组 应 由 2 名 以 上 人 员 组 成 考 察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公 务 员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人 员 身 份,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 ( 二 )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 ( 三 ) 具 有 一 定 的 考 察 工 作 经 验, 了 解 招 录 职 位 工 作 性 质 ; ( 四 ) 坚 持 原 则, 公 道 正 派, 责 任 心 强 第 九 条 考 察 组 成 员 与 考 察 对 象 有 公 务 员 法 第 七 十 条 所 列 应 当 回 避 情 形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三 章 考 察 内 容 和 标 准 第 十 条 考 察 的 重 点 是 了 解 掌 握 考 察 对 象 在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能 力 素 质 遵 纪 守 法 工 作 作 风 廉 洁 自 律 职 位 匹 配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以 及 学 习 工 作 和 报 考 期 间 的 表 现, 同 时 要 核 实 考 察 对 象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提 供 的 报 考 信 息 和 相 关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政 治 思 想 方 面, 主 要 考 察 政 治 立 场 政 治 态 度 政 治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重 点 了 解 坚 定 理 想 信 念, 忠 于 国 家 忠 于 人 民 忠 -4-

于 党, 以 及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道 德 品 质 方 面, 主 要 考 察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个 人 品 德 家 庭 美 德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重 点 了 解 考 生 在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模 范 遵 守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抵 制 各 种 不 文 明 行 为 方 面, 在 敬 业 奉 献 诚 实 守 信 清 正 廉 洁 情 趣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能 力 素 质 方 面, 主 要 考 察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社 会 活 动 能 力 口 头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以 及 报 考 职 位 所 需 的 其 他 工 作 能 力 第 十 一 条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察 基 本 标 准 : ( 一 ) 政 治 思 想 坚 定 ; ( 二 )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 ( 三 ) 学 习 工 作 现 实 表 现 好 ; ( 四 ) 具 备 招 录 职 位 的 能 力 素 质 和 适 应 职 位 要 求 的 业 务 能 力 ; ( 五 ) 廉 洁 自 律 遵 纪 守 法 ; ( 六 ) 符 合 招 录 职 位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及 回 避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应 对 考 察 对 象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细 致 的 考 察, 发 现 考 察 对 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不 得 将 其 确 定 为 考 察 合 格 人 选 ( 一 ) 不 具 备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的, 具 体 包 括 : 曾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 曾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 在 各 级 公 务 员 招 考 中 被 认 定 有 舞 弊 等 严 重 违 反 录 用 纪 律 行 为 仍 在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期 限 内 的 ; 公 务 员 被 辞 退 未 满 5 年 的 ; 不 具 备 省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职 位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 二 ) 未 达 到 公 务 员 基 本 素 质 标 准, 有 公 务 员 应 当 禁 止 的 行 -5-

为 的 具 体 包 括 : 散 布 有 损 国 家 声 誉 的 言 论,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旨 在 反 对 国 家 的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的 ;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 玩 忽 职 守, 贻 误 工 作 的 ; 压 制 批 评, 打 击 报 复 的 ; 弄 虚 作 假, 误 导 欺 骗 组 织 或 公 众 的 ; 贪 污 行 贿 受 贿,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取 私 利 的 ;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浪 费 国 家 或 集 体 资 财 的 ; 滥 用 职 权, 损 害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工 作 秘 密 的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损 害 国 家 声 誉 和 利 益 的 ; 参 与 或 者 支 持 邪 教 色 情 吸 毒 赌 博 迷 信 盗 窃 诈 骗 等 活 动 的 ; 违 法 生 育 的 ;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家 庭 美 德 的 ( 三 ) 曾 有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影 响 公 务 员 形 象 的 具 体 包 括 : 触 犯 刑 律 被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 曾 被 开 除 党 团 籍 的 ; 在 国 家 法 定 考 试 中 有 严 重 舞 弊 行 为 的 ; 近 三 年 内 曾 受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留 用 ( 留 党 留 校 ) 察 看 等 处 分 的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被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者 撤 职 后 不 满 三 年 的 ;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引 咎 辞 职 或 者 责 令 辞 职 不 满 三 年 的 ; 受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未 满 一 年 受 行 政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未 满 两 年 的 ; 受 党 团 内 警 告 未 满 一 年 或 受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未 满 两 年 的 ; 隐 瞒 个 人 重 要 信 息, 欺 骗 或 误 导 组 织 的 ( 四 ) 政 治 品 德 不 良,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为 人 民 服 务 意 识 差, 以 及 不 符 合 当 年 招 录 简 章 规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 五 ) 报 考 机 要 涉 密 等 重 要 职 位 的 人 员, 凡 是 其 重 要 档 案 材 料 不 全 个 人 经 历 不 明 历 史 状 况 不 清, 无 法 进 行 有 效 考 察, 录 用 后 有 可 能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的, 不 得 确 定 为 录 用 人 选 -6-

第 四 章 考 察 程 序 和 方 法 第 十 三 条 考 察 工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 ( 一 ) 考 察 程 序 1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成 立 考 察 组, 制 定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2 培 训 考 察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考 察 内 容, 掌 握 考 察 方 法, 明 确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纪 律 ; 3 了 解 被 考 察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 4 根 据 考 察 对 象 不 同 情 况,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发 布 考 察 预 告 ; 5 实 施 考 察 考 察 期 间 所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单 位 的 要 加 盖 公 章, 个 人 的 应 签 名 或 盖 章 6 撰 写 考 察 材 料 内 容 应 包 括 : 被 考 察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学 习 或 工 作 表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考 察 组 意 见 考 察 组 成 员 签 字 等 ; 7 确 定 考 察 结 果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根 据 考 察 组 考 察 情 况, 对 考 察 对 象 作 出 是 否 合 格 的 考 察 意 见, 并 在 考 察 表 上 签 字 盖 章 ( 二 ) 考 察 方 法 考 察 工 作 要 依 靠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 学 校 社 区 ) 的 组 织 和 群 众, 采 取 个 别 谈 话 座 谈 查 阅 档 案 等 方 式 进 行, 还 可 以 通 过 与 考 察 对 象 面 谈 等 方 式 作 进 一 步 了 解 查 阅 档 案 主 要 查 看 出 生 日 期 学 习 工 作 遵 纪 守 法 和 政 治 面 貌 情 况 等 考 察 中 如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取 其 它 方 法 进 行 考 察 时, 须 报 市 ( 州 )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7-

1 考 察 对 象 为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应 到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社 区, 对 其 社 会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考 察 ; 也 可 到 其 毕 业 高 校 考 察 在 校 学 习 情 况 和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等 方 面 情 况, 听 取 学 校 老 师 的 评 价 2 考 察 对 象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考 察 组 应 到 考 察 对 象 曾 经 工 作 或 学 习 过 的 单 位 进 行 延 伸 考 察 其 工 作 态 度 敬 业 精 神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和 取 得 成 绩 以 及 廉 洁 自 律 等 情 况 应 单 独 听 取 单 位 领 导 或 同 事 对 考 察 对 象 的 评 价 或 召 开 座 谈 会 听 取 领 导 或 同 事 的 评 价 ; 考 察 时, 应 请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或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其 日 常 表 现 情 况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应 到 所 在 辖 区 纪 检 监 察 政 法 计 生 信 访 等 单 位, 征 求 其 是 否 有 影 响 公 务 员 录 用 的 情 况 对 考 察 过 程 中 反 映 出 来 的 问 题 应 予 查 实,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书 面 材 料 3 考 察 对 象 为 未 就 业 人 员 的, 考 察 组 应 从 考 察 对 象 个 人 档 案 存 放 单 位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 调 阅 档 案, 并 到 考 察 对 象 户 籍 和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计 生 部 门 及 社 区 考 察 其 社 会 活 动 情 况 4 考 察 对 象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三 支 一 扶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的, 应 深 入 到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和 项 目 人 员 服 务 单 位, 全 面 充 分 地 考 察 其 表 现 情 况 重 点 考 察 在 基 层 工 作 的 实 际 表 现 和 基 层 干 部 群 众 的 认 可 程 度, 主 要 包 括 思 想 作 风 工 作 态 度 履 职 情 况 工 作 实 绩 和 廉 洁 自 律 等 方 面, 并 综 合 考 察 在 基 层 的 服 务 年 限 受 表 彰 奖 励 大 学 生 村 官 担 任 村 或 社 区 职 务 等 情 况 5 考 察 对 象 为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的, 可 请 教 育 部 留 学 人 员 管 理 部 门 和 驻 外 使 领 馆 协 助 了 解 相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6 对 报 考 人 民 警 察 职 位 的 考 察 对 象, 还 应 了 解 其 配 偶 直 系 -8-

亲 属 和 近 亲 属 的 情 况 国 家 对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人 民 警 察 考 察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考 察 期 一 般 为 20 个 工 作 日, 自 公 布 考 察 对 象 之 日 起 计 算 考 察 人 数 较 多 考 察 工 作 量 较 大 以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考 察 的, 经 市 ( 州 ) 及 以 上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适 当 延 长 考 察 结 束 后, 对 考 察 对 象 有 反 映 或 举 报 的,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要 进 行 认 真 核 实 必 要 时,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可 会 同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调 查 核 实, 由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重 新 作 出 考 察 结 论 第 十 五 条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应 在 考 察 期 结 束 后, 将 考 察 结 果 按 权 限 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的, 由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的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面 向 社 会 公 示 ;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在 考 察 期 满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考 察 实 施 机 关 告 知 考 察 对 象 考 察 对 象 对 考 察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作 出 结 论 的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申 请 复 核,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自 接 到 书 面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第 十 六 条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正 在 接 受 调 查, 或 者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且 司 法 程 序 尚 未 终 结 的, 可 暂 缓 作 出 考 察 结 论 自 暂 缓 作 出 考 察 结 论 之 日 起 90 日, 上 述 调 查 或 司 法 程 序 仍 未 终 结 的, 一 般 应 终 止 录 用 程 序 必 要 时, 经 省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30 日 第 五 章 考 察 纪 律 第 十 七 条 严 格 遵 守 考 察 纪 律 参 与 考 察 的 人 员 在 考 察 工 作 中, 应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歪 曲 事 实 ; 应 坚 持 集 体 议 -9-

事 原 则, 不 得 以 个 人 意 见 替 代 考 察 组 集 体 意 见 ; 应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考 察 情 况 和 考 察 对 象 个 人 隐 私 ; 不 得 收 受 礼 金 礼 券 和 礼 品, 接 受 宴 请 等 第 十 八 条 实 行 考 察 工 作 责 任 制, 对 违 反 有 关 考 察 工 作 要 求 和 有 关 纪 律 以 及 因 失 职 导 致 考 察 结 果 失 真 的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录 用 担 任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非 领 导 职 务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察 参 照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察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贵 州 省 公 务 员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

贵 州 省 年 度 招 录 公 务 员 ( 人 民 警 察 ) 考 察 表 招 录 单 位 ( 盖 章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曾 用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考 生 生 源 地 毕 业 院 校 户 籍 所 在 地 所 学 专 业 具 体 名 称 学 历 学 位 毕 业 时 间 个 人 身 份 工 作 单 位 招 录 单 位 代 码 及 名 称 职 位 代 码 及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招 录 职 位 性 质 简 要 说 明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与 本 人 关 系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本 人 主 要 简 历 ( 高 中 时 期 填 起 ) 起 止 时 间 所 在 学 校 ( 工 作 单 位 ) 及 担 任 职 务 证 明 人 -11-

考 察 情 况 ( 可 另 附 页 ) 考 察 组 意 见 考 察 组 成 员 签 名 : 20 年 月 日 招 录 机 关 意 见 盖 章 : 20 年 月 日 备 注 20 年 月 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贵 州 省 公 务 员 局 制 填 表 说 明 : 1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栏 目 尽 可 能 与 报 名 信 息 表 一 致 2 本 表 填 写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一 份 由 招 录 机 关 人 事 部 门 留 存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