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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节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易 盛 本 公 司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股 票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定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上 市 公 告 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诺 上 市 公 告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对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保 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注 意, 凡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未 涉 及 的 有 关 内 容, 请 投 资 者 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网 址 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网 址 www.cs.com.cn; 中 国 证 券 网, 网 址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网 址 www.secutimes.com;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网 址 www.ccstock.cn) 的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韩 玉 兰 承 诺 : 本 人 除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根 据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外,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等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Jeffrey Chih Lo 承 诺 : 本 人 除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根 据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外,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3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等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廖 学 刚 Sokolov Roman 李 江 承 诺 : 本 人 除 在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根 据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发 行 人 老 股 公 开 发 售 外,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等 股 份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刘 冠 军 佳 兴 盈 科 中 和 春 生 赵 和 花 刘 红 戴 学 敏 董 捷 耿 华 英 匡 安 荣 陈 巍 袁 吟 陈 钢 宛 明 丁 亚 军 林 会 平 肖 杰 幸 荣 王 静 周 美 娜 李 小 林 倪 勇 刚 林 震 宇 罗 红 波 姚 宏 向 莉 尹 川 王 诚 曹 阳 张 茂 华 和 赵 银 春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 本 企 业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等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Jeffrey Chih Lo 除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外, 还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依 法 及 时 向 发 行 人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之 股 份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李 江 匡 安 荣 宛 明 袁 吟 王 诚 戴 学 敏 和 陈 巍 除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外, 还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依 法 及 时 向 发 行 人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以 上 申 报 离 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之 股 份 二 关 于 减 持 价 格 及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Jeffrey Chih Lo 李 江 匡 安 荣 戴 学 敏 和 陈 巍 承 诺 :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4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2016 年 9 月 5 日 )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本 人 保 证 不 会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原 因 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如 本 人 未 履 行 承 诺, 本 人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韩 玉 兰 承 诺 :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2016 年 9 月 5 日 )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本 人 未 履 行 承 诺, 本 人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三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公 司 股 东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和 黄 晓 雷 承 诺,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0%;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累 计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0% 公 司 股 东 韩 玉 兰 承 诺,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80%;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累 计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公 司 股 东 Jeffrey Chih Lo 承 诺,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24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累 计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0% 公 司 股 东 廖 学 刚 和 刘 冠 军 承 诺, 股 份 锁 定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12 个 月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90%;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的 24 个 月 5

内, 本 人 减 持 股 份 数 量 累 计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00% 同 时 上 述 股 东 承 诺,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要 求, 减 持 方 式 包 括 二 级 市 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大 宗 交 易 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合 法 方 式 ; 本 人 在 减 持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前,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发 行 人 并 予 以 公 告,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韩 玉 兰 和 股 东 Jeffrey Chih Lo 承 诺,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 如 果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须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复 权 处 理, 下 同 )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公 司 股 东 廖 学 刚 和 刘 冠 军 承 诺, 本 人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的 50% 四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 一 )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条 件 公 司 股 票 自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一 旦 出 现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每 股 净 资 产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数 年 末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下 同 ) 情 形 时 ( 若 因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致 使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与 公 司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不 具 可 比 性 的,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 以 下 简 称 启 动 条 件 ), 则 公 司 应 按 下 述 规 则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 二 )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1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韩 玉 兰 将 在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启 动 条 件 成 就 后 3 个 交 易 日 内 提 出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方 案 ( 包 括 拟 增 持 股 份 的 金 额 数 量 价 格 区 间 时 间 等 ), 并 依 法 履 行 所 需 的 审 批 手 续,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的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增 持 股 份 的 计 划 在 发 6

行 人 披 露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计 划 的 3 个 交 易 日 后, 将 按 照 方 案 开 始 实 施 若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发 行 人 股 价 多 次 触 发 上 述 需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条 件 的, 控 股 股 东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执 行 (2)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方 案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如 下 :1 单 次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不 低 于 其 自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累 计 从 发 行 人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20%;2 单 一 会 计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不 超 过 自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本 人 累 计 从 发 行 人 所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50%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控 股 股 东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下 一 年 度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时, 以 前 年 度 已 经 用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额 不 再 计 入 累 计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2 公 司 回 购 (1) 公 司 股 票 自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一 旦 触 发 启 动 条 件,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回 购 社 会 公 众 股 份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回 购 公 司 部 分 股 票, 同 时 保 证 回 购 结 果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上 述 条 件 成 就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讨 论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将 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启 动 条 件 成 就 时, 本 公 司 依 法 召 开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股 份 回 购 决 议 后 公 告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通 知 债 权 人, 并 向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回 购 股 份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但 如 果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前 本 公 司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条 件 的, 可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该 方 案 若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公 司 股 价 多 次 触 发 上 述 需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条 件 的,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执 行 (2)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如 下 :1 单 次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回 购 资 金 不 高 于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20%;2 单 一 会 计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回 购 资 金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7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50%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3) 发 行 人 应 在 控 股 股 东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以 公 告 的 实 施 完 毕 日 为 准 ) 后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如 控 股 股 东 实 施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后 其 股 票 收 盘 价 已 不 再 符 合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条 件 的, 发 行 人 可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3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不 影 响 发 行 人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实 施 以 下 具 体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 (1) 当 发 行 人 出 现 需 要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如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均 已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后 发 行 人 股 票 收 盘 价 仍 低 于 其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买 入 发 行 人 股 份 以 稳 定 发 行 人 股 价 发 行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入 公 司 股 份 的 计 划 在 发 行 人 披 露 其 买 入 发 行 人 股 份 计 划 的 3 个 交 易 日 后,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按 照 方 案 开 始 实 施 买 入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计 划 (2)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买 入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买 入 价 格 不 高 于 发 行 人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但 如 果 发 行 人 披 露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入 计 划 后 3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行 人 股 价 已 经 不 满 足 启 动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措 施 的 条 件 的, 可 不 再 实 施 上 述 买 入 发 行 人 股 份 计 划 若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发 行 人 股 价 多 次 触 发 上 述 需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条 件 的, 其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执 行 (3)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方 案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如 下 :1 单 次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不 低 于 其 在 担 任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从 发 行 人 处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累 计 额 的 20%;2 单 一 会 计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增 持 资 金 不 超 过 其 在 担 任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从 发 行 人 处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累 计 额 的 50%;3 不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董 事 参 照 上 述 控 股 股 东 的 原 则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8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4) 对 于 新 聘 任 的 董 事 ( 不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将 要 求 其 履 行 本 公 司 上 市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的 相 应 承 诺 五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方 面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如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承 诺 如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发 行 人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后 10 日 内 依 法 启 动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的 措 施, 回 购 价 格 以 本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和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之 日 前 30 个 交 易 日 本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孰 高 者 确 定 ;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及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做 相 应 调 整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承 诺 如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人 将 利 用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地 位 促 成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后 10 日 内 启 动 依 法 回 购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工 作, 并 在 前 述 期 限 内 启 动 依 法 购 回 本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工 作 ; 购 回 价 格 以 发 行 人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和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之 日 前 30 个 交 易 日 发 行 人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孰 高 者 确 定 ;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及 购 回 股 份 数 量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人 发 行 人 律 师 审 计 机 构 和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9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六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 一 )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1 加 快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光 模 块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和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项 目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将 有 助 于 公 司 提 升 研 发 及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并 能 有 效 提 升 市 场 份 额, 有 助 于 提 高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市 场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适 应 市 场 发 展 的 要 求, 提 高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公 司 已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了 先 期 投 入, 其 中, 光 模 块 生 产 线 建 设 项 目 和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的 生 产 用 房 已 完 成 主 体 框 架 建 设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公 司 将 全 面 整 合 公 司 资 源, 保 证 各 方 面 人 员 及 时 到 位, 积 极 开 拓 市 场 及 与 客 户 沟 通,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顺 利 达 产 并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2 坚 持 技 术 改 造 和 产 品 技 术 升 级 公 司 将 始 终 坚 持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研 发 理 念, 关 注 国 内 外 光 模 块 产 业 的 发 展 动 向, 准 确 把 握 技 术 创 新 方 向, 引 进 高 水 平 复 合 型 技 术 人 才, 逐 步 形 成 一 支 层 次 合 理 人 员 精 干 的 技 术 研 发 队 伍, 全 面 增 进 公 司 自 主 研 发 创 新 能 力 公 司 将 加 强 光 模 块 产 品 的 持 续 研 发, 从 光 模 块 模 具 设 计 高 速 率 光 模 块 研 制 光 模 块 自 动 化 生 产 系 统 开 发 光 模 块 数 据 库 开 发 光 模 块 用 软 件 开 发 及 其 验 证 光 模 块 精 密 工 装 开 发 等 方 面 分 别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同 时 加 速 研 发 成 果 的 市 场 化 进 程, 改 进 和 优 化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为 强 化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提 供 重 要 技 术 支 持 与 服 务 保 障 3 强 化 投 资 者 回 报 机 制 2012 年 5 月 30 日, 公 司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对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2014 年 3 月 5 10

日, 公 司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后 生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的 议 案, 明 确 和 完 善 了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原 则 和 方 案, 尤 其 是 现 金 分 红 的 具 体 条 件 比 例, 完 善 了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以 及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决 策 程 序 为 明 确 本 次 发 行 后 对 新 老 股 东 的 投 资 回 报, 进 一 步 细 化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中 关 于 股 利 分 配 原 则 的 条 款, 增 加 股 利 分 配 决 策 透 明 度 和 可 操 作 性, 便 于 股 东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利 润 分 配 进 行 监 督,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后 五 年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对 上 市 后 五 年 的 利 润 分 配 进 行 了 具 体 安 排, 强 化 对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保 障, 兼 顾 全 体 股 东 的 整 体 利 益 及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发 行 人 制 定 上 述 填 补 回 报 具 体 措 施 不 等 于 对 公 司 未 来 利 润 做 出 保 证 ( 二 ) 实 施 上 述 措 施 的 承 诺 1 公 司 对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公 司 承 诺 确 保 上 述 措 施 的 切 实 履 行, 公 司 若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措 施,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向 投 资 者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2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对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本 人 承 诺 不 无 偿 或 以 不 公 平 条 件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输 送 利 益, 也 不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2) 本 人 承 诺 对 本 人 的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进 行 约 束 ; (3) 本 人 承 诺 不 动 用 公 司 资 产 从 事 与 履 行 职 责 无 关 的 投 资 消 费 活 动 ; (4) 本 人 承 诺 由 董 事 会 或 薪 酬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薪 酬 制 度 与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 (5) 本 人 承 诺 如 公 司 拟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拟 公 布 的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与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作 为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之 一, 本 人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拒 不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同 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按 照 其 制 定 或 发 布 11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则, 对 本 人 作 出 相 关 处 罚 或 采 取 相 关 监 管 措 施 3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对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本 人 承 诺 不 越 权 干 预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侵 占 公 司 利 益 七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公 司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后,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中 披 露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八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时 的 约 束 措 施 ( 一 )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减 持 价 格 及 延 长 锁 定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韩 玉 兰 Jeffrey Chih Lo 李 江 匡 安 荣 戴 学 敏 和 陈 巍 承 诺, 本 人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且 自 回 购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 延 长 持 有 全 部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3 个 月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其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给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将 向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束 措 施 ( 二 )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的 约 公 司 股 东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韩 玉 兰 Jeffrey Chih Lo 廖 学 刚 和 刘 冠 军 承 诺, 本 人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且 自 回 购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 延 长 持 有 全 部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3 个 月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12

而 获 得 收 入 的, 所 得 的 收 入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其 将 在 获 得 收 入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入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给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将 向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三 )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承 诺, 本 公 司 未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以 单 次 不 超 过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20% 单 一 会 计 年 度 合 计 不 超 过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50% 的 标 准 向 全 体 股 东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韩 玉 兰 Jeffrey Chih Lo 李 江 匡 安 荣 熊 卢 健 戴 学 敏 和 陈 巍 承 诺, 本 人 若 未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未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的 具 体 措 施, 将 在 前 述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发 行 人 处 获 得 薪 酬 或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采 取 相 应 的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 四 )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方 面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承 诺, 本 公 司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向 投 资 者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人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发 行 人 处 获 得 薪 酬 或 津 贴 及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其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购 回 或 赔 偿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13

( 五 )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本 公 司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向 投 资 者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 六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韩 玉 兰 承 诺, 本 人 若 违 反 其 已 作 出 的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关 于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发 行 人 处 获 得 薪 酬 或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股 东 廖 学 刚 刘 冠 军 和 Sokolov Roman 承 诺, 本 人 若 违 反 其 已 作 出 的 关 于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发 行 人 处 获 得 薪 酬 或 津 贴 及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 七 ) 关 于 不 影 响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公 司 股 东 Jeffrey Chih Lo 廖 学 刚 和 刘 冠 军 承 诺, 本 人 若 违 反 其 已 作 出 的 关 于 不 影 响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的 承 诺,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发 行 人 处 获 得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九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韩 玉 兰 已 出 具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4

1 截 至 本 承 诺 函 出 具 之 日, 本 人 未 投 资 于 任 何 与 发 行 人 存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务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营 实 体, 未 经 营 也 没 有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发 行 人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业 务 ; 本 人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2 在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相 关 期 间 内, 本 人 或 本 人 届 时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也 不 会 以 任 何 方 式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任 何 导 致 或 可 能 导 致 与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亦 不 生 产 任 何 与 发 行 人 产 品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产 品 3 若 发 行 人 认 为 本 人 或 本 人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从 事 了 对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本 人 将 及 时 转 让 或 者 终 止 或 促 成 本 人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转 让 或 终 止 该 等 业 务 若 发 行 人 提 出 受 让 请 求, 本 人 将 无 条 件 按 公 允 价 格 和 法 定 程 序 将 该 等 业 务 优 先 转 让 或 促 成 本 人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将 该 等 业 务 优 先 转 让 给 发 行 人 4 如 果 本 人 或 本 人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企 业 将 来 可 能 获 得 任 何 与 发 行 人 产 生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竞 争 的 业 务 机 会, 本 人 将 立 即 通 知 发 行 人 并 尽 力 促 成 该 等 业 务 机 会 按 照 发 行 人 能 够 接 受 的 合 理 条 款 和 条 件 首 先 提 供 给 发 行 人 5 如 因 本 人 或 本 人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违 反 本 承 诺 而 导 致 发 行 人 遭 受 损 失 或 损 害, 将 由 本 人 予 以 全 额 赔 偿 十 关 于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股 东 廖 学 刚 刘 冠 军 和 Sokolov Roman 向 公 司 出 具 了 关 于 规 范 和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如 下 : 本 人 在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期 间, 将 尽 可 能 减 少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人 承 诺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正 常 的 商 业 条 件 进 行 交 易, 不 损 害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十 一 持 股 5% 以 上 其 他 股 东 关 于 不 影 响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的 承 诺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Jeffrey Chih Lo 廖 学 刚 刘 冠 军 已 出 具 书 15

面 承 诺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谋 求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 不 以 控 制 为 目 的 增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 不 与 本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签 订 与 控 制 权 相 关 的 任 何 协 议, 且 不 参 与 任 何 可 能 影 响 高 光 荣 黄 晓 雷 胡 学 民 和 韩 玉 兰 作 为 本 公 司 共 同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的 活 动 十 二 保 荐 机 构 先 行 赔 付 承 诺 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16

第 二 节 股 票 上 市 情 况 一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审 批 情 况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公 告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编 制 而 成, 旨 在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基 本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核 准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255 号 ) 核 准,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总 量 不 超 过 1,940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直 接 定 价 发 行 的 方 式,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1,940 万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21.47 元 / 股, 本 次 发 行 不 涉 及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通 知 ( 深 证 上 [2016]96 号 ) 同 意,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股 票 简 称 新 易 盛, 股 票 代 码 300502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1,94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将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 起 上 市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可 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 查 询 二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概 况 1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 上 市 时 间 :2016 年 3 月 3 日 3 股 票 简 称 : 新 易 盛 4 股 票 代 码 :300502 5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7,760 万 股 17

6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1,940 万 股 7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期 限 :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8 发 行 前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详 见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第 一 节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9 本 次 上 市 股 份 的 其 他 锁 定 安 排 : 无 10 本 次 上 市 的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的 股 份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1,940 万 股 股 份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11 公 司 股 份 可 上 市 交 易 时 间 项 目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股 本 比 例 (%) 可 上 市 交 易 日 期 ( 非 交 易 日 顺 延 ) 高 光 荣 1,093.50 14.09 2019 年 3 月 3 日 胡 学 民 1,032.75 13.31 2019 年 3 月 3 日 黄 晓 雷 607.50 7.83 2019 年 3 月 3 日 Jeffrey Chih Lo 450.00 5.80 2019 年 3 月 3 日 廖 学 刚 443.25 5.71 2017 年 3 月 3 日 刘 冠 军 378.47 4.88 2017 年 3 月 3 日 韩 玉 兰 283.50 3.65 2019 年 3 月 3 日 佳 兴 盈 科 263.25 3.39 2017 年 3 月 3 日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股 份 中 和 春 生 261.18 3.37 2017 年 3 月 3 日 赵 和 花 256.48 3.31 2017 年 3 月 3 日 Sokolov Roman 225.00 2.90 2017 年 3 月 3 日 刘 红 198.87 2.56 2017 年 3 月 3 日 李 江 101.25 1.30 2017 年 3 月 3 日 戴 学 敏 69.7530 0.90 2017 年 3 月 3 日 董 捷 58.5090 0.75 2017 年 3 月 3 日 耿 华 英 40.8189 0.53 2017 年 3 月 3 日 匡 安 荣 18.0000 0.23 2017 年 3 月 3 日 陈 巍 3.7110 0.05 2017 年 3 月 3 日 袁 吟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18

陈 钢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宛 明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丁 亚 军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林 会 平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肖 杰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幸 荣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王 静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周 美 娜 2.2487 0.03 2017 年 3 月 3 日 李 小 林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倪 勇 刚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林 震 宇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罗 红 波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姚 宏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向 莉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尹 川 1.4850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王 诚 1.3515 0.02 2017 年 3 月 3 日 曹 阳 0.7411 0.01 2017 年 3 月 3 日 张 茂 华 0.7411 0.01 2017 年 3 月 3 日 赵 银 春 0.7411 0.01 2017 年 3 月 3 日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小 计 5,820.00 75.00 - 网 上 发 行 股 份 1,940.00 25.00 2016 年 3 月 3 日 小 计 1,940.00 25.00 - 合 计 7,760.00 100.00-12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13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文 名 称 :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发 行 前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5,820.00 万 元 发 行 后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7,76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光 荣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8 年 4 月 15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1 日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高 新 区 高 朋 大 道 21 号 1 幢 四 楼 所 处 行 业 :C39 计 算 机 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邮 政 编 码 :610041 董 事 会 秘 书 : 匡 安 荣 电 话 :028-67087999 传 真 号 码 :028-67087999 互 联 网 网 址 :www.eoptolink.com 电 子 信 箱 :ir@eoptolink.com 经 营 范 围 :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销 售 计 算 机 网 络 设 备 及 零 部 件 通 讯 设 备 ( 不 含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 及 零 部 件 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 自 营 商 品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等 ( 以 上 范 围 不 含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或 禁 止 的 项 目, 涉 及 许 可 的 凭 相 关 许 可 证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主 营 业 务 : 光 模 块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20

二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情 况 姓 名 现 任 职 务 任 职 期 限 持 股 数 量 (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比 例 (%) 持 股 方 式 高 光 荣 董 事 长 2014.12~2017.12 10,935,000 14.09 直 接 持 股 胡 学 民 董 事 2014.12~2017.12 10,327,500 13.31 直 接 持 股 黄 晓 雷 董 事 总 经 理 2014.12~2017.12 6,075,000 7.83 直 接 持 股 Jeffrey Chih Lo 李 江 匡 安 荣 董 事 2014.12~2017.12 4,500,000 5.80 直 接 持 股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2014.12~2017.12 1,012,500 1.30 直 接 持 股 2014.12~2017.12 180,000 0.23 直 接 持 股 吴 健 独 立 董 事 2014.12~2017.12 - - - 江 才 独 立 董 事 2014.12~2017.12 - - - 时 光 独 立 董 事 2014.12~2017.12 - - - 宛 明 监 事 会 主 席 2014.12~2017.12 22,487 0.03 直 接 持 股 袁 吟 监 事 2014.12~2017.12 22,487 0.03 直 接 持 股 王 诚 职 工 监 事 2014.12~2017.12 13,515 0.02 直 接 持 股 熊 卢 健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2014.12~2017.12 - - - 戴 学 敏 副 总 经 理 2014.12~2017.12 697,530 0.90 直 接 持 股 陈 巍 副 总 经 理 2014.12~2017.12 37,110 0.05 直 接 持 股 三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韩 玉 兰 高 光 荣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出 生 于 1969 年 5 月, 中 专 学 历, 毕 业 于 成 都 无 线 电 机 械 学 校 工 业 电 气 自 动 化 专 业 1989 年 至 1998 年 任 乐 山 无 线 电 厂 光 通 信 分 厂 技 术 员 ;1998 年 至 2001 年 任 光 通 电 子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 2001 年 至 2002 年 任 四 川 九 州 光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主 管 ;2002 年 至 2004 年 任 光 盛 通 监 事 ;2004 年 至 2008 年 任 光 盛 通 信 监 事 ;2008 年 4 月 至 2011 年 11 月 任 新 易 盛 有 限 董 事 长 财 务 总 监 ;2011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有 公 司 18.79%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有 公 司 14.09% 股 份 21

胡 学 民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出 生 于 1966 年 12 月, 大 专 学 历,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无 线 电 电 子 学 专 业 1989 年 至 2002 年 任 成 都 无 线 电 一 厂 技 术 员 ;2002 年 至 2003 年 任 光 玉 科 技 执 行 董 事 ;2008 年 4 月 至 2011 年 11 月 任 新 易 盛 有 限 董 事 ;2011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董 事,2012 年 1 月 至 今 任 深 蓝 启 明 监 事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有 公 司 17.74%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有 公 司 13.31% 股 份 黄 晓 雷 先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出 生 于 1969 年 9 月, 研 究 生 学 历 1991 年 毕 业 于 东 南 大 学 无 线 电 系, 获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2001 年 毕 业 于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测 试 技 术 及 仪 器 专 业, 获 工 学 硕 士 学 位 1991 年 至 1998 年 任 成 都 前 锋 电 子 仪 器 厂 工 程 部 工 程 师 ;1999 年 至 2001 年, 创 立 慧 达 电 子,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2001 年 至 2002 年 任 飞 博 创 ( 成 都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工 程 师 ;2002 年 至 2003 年 于 光 玉 科 技 从 事 测 试 工 作 ;2005 年 至 2007 年 任 成 都 英 思 腾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总 监 ;2007 年 至 2008 年 任 光 盛 通 信 技 术 总 监 ;2008 年 4 月 至 2011 年 11 月 先 后 任 新 易 盛 有 限 技 术 总 监 董 事 总 经 理 ;2011 年 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有 公 司 10.44%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有 公 司 7.83% 股 份 韩 玉 兰 女 士,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出 生 于 1941 年 9 月, 本 科 学 历, 毕 业 于 空 军 导 弹 学 院 雷 达 技 术 专 业 1999 年 已 退 休 本 次 发 行 前 持 有 公 司 4.87%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后 持 有 公 司 3.65% 股 份 除 上 述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中 仅 胡 学 民 存 在 对 外 投 资, 胡 学 民 持 有 深 蓝 启 明 30% 股 份 除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光 荣 胡 学 民 黄 晓 雷 和 韩 玉 兰 不 存 在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未 从 事 与 发 行 人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四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结 束 后 上 市 前, 公 司 股 东 总 数 为 34,365 名,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后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高 光 荣 1,093.50 14.09 2 胡 学 民 1,032.75 13.31 22

3 黄 晓 雷 607.50 7.83 4 Jeffrey Chih Lo 450.00 5.80 5 廖 学 刚 443.25 5.71 6 刘 冠 军 378.47 4.88 7 韩 玉 兰 283.50 3.65 8 佳 兴 盈 科 263.25 3.39 9 中 和 春 生 261.18 3.37 10 赵 和 花 256.48 3.31 合 计 5,069.88 65.34 23

第 四 节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一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份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1,940 万 股, 全 部 为 新 股 发 行, 无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二 发 行 价 格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21.47 元 / 股, 此 发 行 价 格 对 应 的 市 盈 率 为 : (1)13.94 倍 (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2)18.58 倍 (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三 发 行 方 式 及 认 购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直 接 定 价 发 行 的 方 式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1,940 万 股, 为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100%, 中 签 率 为 0.0266888626%, 超 额 认 购 倍 数 为 3,746.88129 倍 本 次 发 行 通 过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1,933.36 万 股, 为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99.66%, 网 上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股 数 全 部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即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股 份 数 量 为 6.64 万 股,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比 例 为 0.34% 四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资 金 到 位 的 验 证 情 况 1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1,651.80 万 元 2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信 会 师 报 字 [2016] 第 310119 号 验 资 报 告 五 发 行 费 用 1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为 5,199.20 万 元, 其 中, 保 荐 及 承 销 费 4,084.20 万 元 ; 24

审 计 费 用 与 验 资 费 用 441.51 万 元 ; 律 师 费 用 248.68 万 元 ;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311.66 万 元 ;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及 材 料 制 作 费 用 等 113.15 万 元 2 每 股 发 行 费 用 为 2.68 元 ( 每 股 发 行 费 用 =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本 次 发 行 股 本 ) 六 发 行 人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及 发 行 前 股 东 转 让 股 份 资 金 净 额 1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6,452.60 万 元 2 本 次 发 行 无 发 行 前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发 行 前 股 东 转 让 股 份 资 金 净 额 为 0 元 七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本 次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为 11.47 元 ( 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加 上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之 和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八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本 次 发 行 后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每 股 收 益 为 1.16 元 ( 以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份 摊 薄 计 算 ) 25

第 五 节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已 经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已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披 露,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相 关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及 2015 年 全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本 报 告 期 末 上 年 度 期 末 本 报 告 期 末 比 上 年 度 期 末 增 减 (%) 流 动 资 产 ( 元 ) 524,002,211.11 422,541,862.97 24.01 流 动 负 债 ( 元 ) 154,472,130.74 117,863,222.51 31.06 总 资 产 ( 元 ) 688,002,841.80 558,340,889.05 23.22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 元 ) 525,709,756.13 431,259,428.04 21.90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股 ) 9.03 7.41 21.86 项 目 本 报 告 期 上 年 同 期 本 报 告 期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减 (%) 营 业 总 收 入 ( 元 ) 615,119,575.13 522,634,268.33 17.70 营 业 利 润 ( 元 ) 105,156,088.56 103,948,511.99 1.16 利 润 总 额 ( 元 ) 110,473,214.34 108,195,414.74 2.11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元 )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元 ) 94,450,328.09 92,398,534.72 2.22 89,646,645.45 88,803,458.31 0.95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1.62 1.59 1.89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1.54 1.53 0.65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9.74 24.00-4.26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18.74 23.06-4.32 32,673,616.22 57,214,081.10-42.89 0.56 0.98-42.86 注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两 个 指 标 的 本 报 告 期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减 为 两 期 数 的 差 值 26

2015 年 末, 公 司 流 动 负 债 为 154,472,130.74 元, 较 2014 年 末 117,863,222.51 元 同 比 增 长 31.06%, 主 要 系 公 司 应 付 票 据 增 长 所 致 2015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32,673,616.22 元, 较 2014 年 度 57,214,081.10 同 比 下 降 42.89%, 主 要 系 公 司 备 货 而 支 付 的 现 金 增 长 所 致 公 司 预 计 2016 年 1~3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区 间 为 12,500 万 元 ~14,500 万 元, 相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1.51%~2.65%;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区 间 为 2,200 万 元 ~2,500 万 元, 相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11.21%~0.89% 上 述 业 绩 预 测, 只 是 公 司 初 步 预 测 若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与 初 步 预 测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披 露,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谨 慎 决 策,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27

第 六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本 公 司 已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承 诺, 将 严 格 按 照 创 业 板 的 有 关 规 则, 在 上 市 后 三 个 月 内 尽 快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二 本 公 司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 刊 登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至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刊 登 前, 没 有 发 生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事 项, 具 体 如 下 : ( 一 ) 本 公 司 严 格 依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作,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正 常, 主 营 业 务 目 标 进 展 情 况 正 常 ; ( 二 ) 本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外 部 条 件 或 生 产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包 括 原 材 料 采 购 和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原 材 料 采 购 和 产 品 销 售 方 式 所 处 行 业 或 市 场 的 重 大 变 化 等 ); ( 三 ) 本 公 司 未 订 立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要 合 同 ; ( 四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包 括 未 出 现 本 公 司 资 金 被 关 联 方 非 经 营 性 占 用 的 事 项 ; ( 五 ) 本 公 司 未 进 行 重 大 投 资 ; ( 六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 或 股 权 ) 购 买 出 售 及 置 换 ; ( 七 ) 本 公 司 住 所 没 有 变 更 ; ( 八 ) 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没 有 变 化 ; ( 九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 ( 十 ) 本 公 司 未 发 生 对 外 担 保 等 或 有 事 项 ; ( 十 一 )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十 二 ) 本 公 司 未 召 开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 ( 十 三 ) 本 公 司 无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28

第 七 节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及 其 意 见 一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情 况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电 话 :0769-22119253 传 真 :0769-22119285 保 荐 代 表 人 : 李 捷 谢 云 山 项 目 协 办 人 : 邢 剑 琛 二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的 保 荐 意 见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认 为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已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了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保 荐 书, 上 市 保 荐 机 构 的 保 荐 意 见 如 下 :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其 股 票 上 市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股 票 具 备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条 件 东 莞 证 券 愿 意 担 任 新 易 盛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保 荐 人, 推 荐 其 股 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交 易, 并 承 担 相 关 保 荐 责 任 29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上 市 公 告 书 之 盖 章 页 ) 发 行 人 : 成 都 新 易 盛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