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华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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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 31 的步子迈得更实更好 报告 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如皋市 落实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 以良好作风保障经济社会又好 十一届代表第四次会议决议 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北街 又快发展 省委督导组副组长汪以力到会指导 南通市委 道 如皋工业园区 如城街道 白蒲镇 搬经镇 市发改 督导组组长葛维先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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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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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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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人 : 曹 振 远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523 主 承 销 商 :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本 期 债 券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信 用 级 别 :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本 期 债 券 利 率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为 3 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计 息 年 利 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均 采 用 浮 动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和 其 他 各 计 息 年 度 起 息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发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债 券 发 行 事 务 负 责 人 : 发 行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发 行 人 债 券 发 行 事 务 负 责 人 : 陈 昆 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债 券 托 管 人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审 计 机 构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2

发 行 人 声 明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4] 918 号 )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银 市 场 许 准 予 字 [2015] 第 69 号 ) 批 准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公 开 发 行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文 件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和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了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做 出 了 任 何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本 期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根 据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 第 8 号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而 成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旨 在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和 认 购 的 有 关 资 料 发 行 人 确 认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封 面 载 明 日 期,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重 大 遗 漏 及 误 导 性 陈 述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到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中 国 货 币 网 www.chinamoney.com.cn 和 其 他 指 定 地 点 或 媒 体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如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咨 询 发 行 人 或 主 承 销 商 3

目 录 第 一 章 释 义...5 第 二 章 募 集 说 明 书 概 要...8 第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清 偿 顺 序 说 明 及 风 险 提 示...12 第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情 况...16 第 五 章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22 第 六 章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56 第 七 章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历 史 债 券 发 行 情 况...90 第 八 章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91 第 九 章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和 发 行 方 式...100 第 十 章 债 券 涉 及 税 务 等 相 关 问 题 分 析...101 第 十 一 章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情 况...102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意 见...104 第 十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情 况...105 第 十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机 构...106 第 十 五 章 备 查 信 息...109 附 录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公 式...111 4

第 一 章 释 义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或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本 公 司 / 公 司 / 发 行 人 / 华 融 租 赁 指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融 指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指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办 法 指 由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的 发 行 制 作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办 法 招 标 系 统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招 标 发 行 利 率 指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招 标 利 率 区 间 发 行 人 在 中 央 结 算 公 司 统 一 发 标 投 标 人 在 系 统 规 定 的 各 自 用 户 终 端 参 与 投 标 或 进 行 应 急 投 标 投 标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招 标 系 统 结 果 最 终 确 定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利 率 和 投 标 人 中 标 金 额 的 过 程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的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应 急 投 标 指 如 在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由 于 技 术 性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招 投 标 系 统 故 障, 投 标 人 应 填 制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应 急 投 标 书, 按 要 求 加 盖 预 留 在 发 行 系 统 的 印 鉴 并 填 写 密 押 后, 在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投 标 时 间 内 传 送 至 中 国 人 民 5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效 投 标 指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规 定 发 出 的 经 招 标 系 统 确 认 有 效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 投 标 参 与 人 招 标 书 应 急 投 标 书 指 指 指 所 有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投 标 协 议,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参 与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投 标 的 机 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招 标 书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应 急 投 标 书 缴 款 通 知 书 承 销 团 承 销 协 议 指 指 指 招 标 当 日 招 投 标 完 成 后 招 标 系 统 显 示 的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额 及 应 缴 款 情 况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认 购 额 和 缴 款 通 知 书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根 据 承 销 团 协 议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团 成 员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而 签 订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工 作 日 指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募 集 说 明 书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相 关 信 息 而 编 写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6

发 行 文 件 指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过 程 中 必 需 的 文 件 材 料 或 其 他 资 料 及 其 所 有 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 管 理 办 法 指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8 号 文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 第 8 号 人 民 银 行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说 明 除 外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托 管 人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指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指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3 月 7

第 二 章 募 集 说 明 书 概 要 本 概 要 仅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China Huarong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成 立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988 传 真 :0571-87950506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地 点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延 安 路 217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机 构 编 码 :M0010H23301000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30000000005044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 浙 税 联 字 330000734521665 ( 二 ) 发 行 人 简 介 华 融 租 赁 成 立 于 1984 年, 是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主 营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总 部 设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辖 金 华 分 公 司 宁 波 分 公 司,2012-2014 年 公 司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设 立 九 家 项 目 子 公 司,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李 鹏,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 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成 立 近 三 十 年 来, 已 在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机 械 环 保 能 源 医 疗 印 刷 船 舶 等 领 域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业 务 覆 盖 全 国 30 个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8

近 年 来, 公 司 历 经 数 次 重 组,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公 司 按 照 稳 健 经 营 规 范 管 理 的 经 营 理 念,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经 营 经 验 和 中 国 华 融 网 络 优 势, 成 功 地 从 区 域 性 公 司 转 变 为 全 国 性 公 司,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资 本 实 力 和 经 营 效 益 都 得 到 显 著 提 高, 是 中 国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之 一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720.99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647.69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3.30 亿 元 ;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3.15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17.20 亿 元, 实 现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量 8.26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752.90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662.26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90.64 亿 元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14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4.97 亿 元 ( 三 )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的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及 其 他 业 务,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转 让 和 受 让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 接 受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 吸 收 非 银 行 股 东 3 个 月 ( 含 ) 以 上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拆 借 ;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 境 外 借 款 ; 租 赁 物 变 卖 及 处 理 业 务 ; 经 济 咨 询 ;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对 外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摘 要 本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493,818.97 63,494,343,797.72 55,167,738,670.03 47,268,141,813.25 资 产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银 行 借 款 48,037,563,699.79 44,403,045,003.99 35,054,650,442.29 25,366,931,627.88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6,878,847.34 2,609,302,257.92 5,245,063,702.47 8,067,428,307.91 租 赁 保 证 金 52,345,899.51 65,502,272.49 118,721,572.49 192,455,290.94 负 债 合 计 66,225,638,752.62 64,769,197,644.59 55,933,899,300.09 47,717,518,028.77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9,063,987,100.71 7,329,506,724.47 6,338,063,372.92 5,445,944,387.5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本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如 下 : 9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营 业 支 出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营 业 利 润 498,777,651.15 1,715,342,586.72 1,629,140,728.47 1,347,716,819.39 利 润 总 额 497,326,977.99 1,719,832,959.80 1,629,223,256.01 1,343,585,983.79 净 利 润 372,287,376.02 1,318,012,385.80 1,206,313,755.39 1,006,362,164.38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条 款 概 要 提 示 : 下 述 概 要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做 扼 要 说 明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条 款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部 分 发 行 人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债 券 性 质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发 行 的 等 同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一 般 负 债 的 金 融 债 券 债 券 形 式 : 记 账 式 债 券, 统 一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 三 年 期 浮 动 利 率 品 种 ; 按 年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发 行 人 不 可 赎 回 投 资 人 不 可 回 售 发 行 总 额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人 民 币 壹 拾 亿 元 正 ) 债 券 面 值 / 发 行 价 格 : 百 元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债 券 担 保 : 无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计 息 年 利 率,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采 用 浮 动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和 其 他 各 计 息 年 度 起 息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计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本 期 债 券 的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10

发 行 对 象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者 除 外 ) 发 行 首 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 缴 款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起 息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上 市 交 易 : 经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后,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付 息 日 : 为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6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应 付 利 息 不 另 计 利 息 )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 18 年 6 月 26 日 ( 前 述 日 期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兑 付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本 金 不 另 计 息 ) 债 券 评 级 :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四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存 量 负 债 的 合 理 替 代, 保 持 整 体 资 产 负 债 的 稳 定 ; 优 化 中 长 期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结 构, 增 强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支 持 新 增 中 长 期 资 产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11

第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清 偿 顺 序 说 明 及 风 险 提 示 一 债 券 清 偿 顺 序 说 明 本 期 债 券 属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发 行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清 偿 顺 序 等 同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一 般 负 债, 但 先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股 权 资 本 的 金 融 债 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时, 在 优 先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后,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负 债 具 有 同 样 的 清 偿 顺 序 二 风 险 提 示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公 司 本 期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时,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一 )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公 司 计 划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申 请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流 通, 在 获 得 人 民 银 行 交 易 批 准 前 无 法 交 易 流 通 ; 即 使 在 获 得 交 易 流 通 资 格 并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流 通 后, 发 行 人 也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在 转 让 时 存 在 一 定 的 交 易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此, 投 资 者 应 清 楚 所 面 临 的 潜 在 风 险, 即 投 资 者 可 能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找 到 交 易 对 象 而 无 法 立 即 出 售 其 债 券, 或 即 使 投 资 者 以 某 一 价 格 出 售 其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也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与 发 达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上 类 似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相 当 的 收 益 对 策 :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从 事 债 券 交 易 业 务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机 构 投 资 者 目 前 主 要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信 用 社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证 券 公 司 和 基 金 公 司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多 样 化 及 其 交 易 行 为 的 活 跃 性, 有 利 于 降 低 本 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2 兑 付 风 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控 制 的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发 行 人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可 能 会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到 期 时 的 按 期 偿 付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对 策 : 首 先, 发 行 人 通 过 制 定 明 确 的 战 略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从 12

而 推 动 业 务 的 健 康 平 稳 发 展, 不 断 增 强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资 产 质 量, 确 保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其 次,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用 途 和 回 收 计 划 做 了 仔 细 安 排, 资 金 投 放 后,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提 高 盈 利 能 力 和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确 保 投 放 资 金 能 够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前 回 收 ; 最 后, 发 行 人 畅 通 的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和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有 效 的 降 低 了 到 期 还 款 来 源 不 足 的 可 能 性 ( 二 ) 与 发 行 人 相 关 的 风 险 1 承 租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如 果 承 租 人 或 交 易 对 手 无 法 或 不 愿 履 行 合 同 还 款 义 务 或 承 诺, 发 行 人 可 能 蒙 受 一 定 的 经 济 损 失 对 策 : 为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公 司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一 系 列 较 为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较 完 备 的 风 险 评 判 标 准 体 系 公 司 指 定 专 职 部 门 负 责 信 用 风 险 排 查 识 别 监 测 和 评 估,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和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着 重 对 公 司 租 赁 业 务 涉 及 的 行 业 进 行 深 入 研 判, 适 时 制 定 和 修 改 相 关 的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为 公 司 选 择 行 业 和 优 选 客 户 提 供 参 考, 切 实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和 租 赁 业 务 流 程, 将 项 目 筛 选 尽 职 调 查 初 审 上 报 项 目 实 施 和 后 期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的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风 险, 为 公 司 风 险 分 析 和 管 理 提 供 准 确 的 数 据 ;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租 赁 项 目 投 放 后 租 赁 资 产 及 客 户 的 管 理, 制 定 了 相 关 办 法, 要 求 业 务 部 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租 赁 项 目 进 行 实 地 走 访 巡 查, 及 时 了 解 租 赁 资 金 使 用 租 赁 物 运 行 承 租 人 和 担 保 人 经 营 等 情 况,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送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审 阅 后 归 档 ;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租 赁 业 务 的 信 用 风 险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公 司 的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已 开 发 成 功, 并 进 入 系 统 试 运 行 阶 段, 后 续 将 被 广 泛 运 用 于 租 赁 业 务 准 入 体 系 租 赁 产 品 风 险 定 价 租 赁 授 信 管 理 和 风 险 预 警 等 领 域, 为 公 司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科 技 支 撑 ; 与 此 同 时, 公 司 努 力 选 择 实 力 雄 厚 信 誉 卓 著 业 绩 优 良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合 作 伙 伴, 以 尽 可 能 降 低 信 用 风 险 2 经 营 风 险 经 营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变 动 所 造 成 的 行 业 波 动 导 致 发 行 人 租 赁 业 务 出 现 不 良 资 产 的 风 险 目 前 受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影 响, 部 分 行 业 盈 利 能 力 存 在 一 定 不 确 定 性, 从 而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租 赁 业 务 的 开 展 造 成 一 定 风 险 对 策 : 公 司 历 来 重 视 租 赁 业 务 的 风 险 把 控, 严 格 按 银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风 险 资 产 呆 账 准 备 本 着 对 租 赁 业 务 风 险 防 范 的 审 慎 态 度, 公 司 对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及 不 良 资 产 的 认 定 和 转 出 采 用 较 为 严 格 的 标 准, 降 低 不 良 资 产 划 分 类 别, 通 过 多 计 提 13

风 险 拨 备 的 方 式 尽 可 能 降 低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资 产 质 量 3 市 场 风 险 发 行 人 的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利 率 风 险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向 银 行 借 款, 而 营 业 利 润 主 要 靠 租 息 收 入 扣 减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产 生, 因 此 利 率 变 化 对 公 司 经 营 有 直 接 影 响,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带 来 一 定 风 险 对 策 : 公 司 加 强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金 融 市 场 状 况 等 影 响 利 率 的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以 期 尽 可 能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变 化, 为 利 率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 运 用 利 率 敏 感 性 分 析 资 金 缺 口 管 理 技 术 等 手 段 适 时 调 整 负 债 期 限 结 构 ; 在 借 款 合 同 及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采 取 浮 动 利 率 约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利 率 变 化 对 公 司 经 营 产 生 的 影 响 4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程 序 人 员 系 统 的 不 完 善 或 失 误, 或 外 部 事 件 造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的 风 险 虽 然 公 司 对 各 项 管 理 操 作 制 定 了 控 制 及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制 度 环 境 设 施 等 方 面 但 任 何 的 控 制 都 可 能 因 自 身 及 外 界 环 境 的 变 化 当 事 者 对 某 项 事 务 的 认 知 程 度 不 够 制 度 执 行 人 不 严 格 执 行 现 有 制 度 等 原 因, 导 致 失 去 或 减 小 效 力, 形 成 人 为 的 操 作 风 险 对 策 : 针 对 操 作 风 险 的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修 订 相 关 公 司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改 进 和 完 善 业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和 员 工 行 为 动 态 监 测 以 及 强 化 事 后 监 督 等 途 径, 防 控 操 作 风 险 的 发 生 同 时, 使 用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升 操 作 风 险 的 管 理 手 段,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操 作 风 险 减 少 损 失 5 法 律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因 素 导 致 的 或 者 由 于 缺 乏 法 律 法 规 支 持 而 给 发 行 人 带 来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普 遍 性 和 成 熟 性 尚 需 提 高, 法 律 法 规 仍 有 待 完 善 和 明 确, 因 此 法 律 风 险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仍 是 发 行 人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之 一 对 策 :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业 务 开 展 的 法 律 合 规 性, 为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指 定 法 律 事 务 部 专 职 负 责 法 律 合 规 风 险 排 查 和 识 别, 通 过 研 究 学 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租 赁 业 务 开 展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负 责 租 赁 项 目 的 风 险 审 查, 充 分 揭 示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点 并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处 置 和 化 解 不 良 资 产, 并 不 断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公 司 的 业 务 合 同 文 本, 从 而 切 实 保 障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程 度 降 低 法 律 风 险 6 政 策 风 险 14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国 家 针 对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和 融 资 租 赁 机 构 所 实 施 的 政 策 向 不 利 于 发 行 人 的 方 向 变 动 的 风 险, 具 体 包 括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会 计 政 策 税 收 征 管 等 一 系 列 政 策 对 策 : 公 司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在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开 展 经 营, 保 持 与 监 管 部 门 的 经 常 性 沟 通 2010 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方 出 售 资 产 行 为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公 告 使 得 一 直 困 扰 租 赁 业 务 发 展 的 税 收 问 题 获 得 突 破 ; 银 监 会 关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使 得 公 司 的 创 新 业 务 得 到 有 利 政 策 支 持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融 资 租 赁 登 记 规 则 便 利 了 公 司 公 示 租 赁 物 权 利 较 好 的 维 护 了 财 产 安 全 ; 2011 年 11 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印 发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递 延 分 期 租 金 收 入 的 纳 税, 使 现 阶 段 实 缴 税 负 不 高 ;2013 年, 国 务 院 下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将 区 内 注 册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设 立 的 项 目 子 公 司 不 设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限 制 且 纳 入 融 资 租 赁 出 口 退 税 试 点 范 围 ;2014 年 3 月, 银 监 会 修 订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对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设 立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融 资 渠 道 等 都 进 一 步 放 宽 了 限 制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的 变 化 都 将 推 动 金 融 租 赁 业 的 发 展 15

第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一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为 三 年 期 浮 动 利 率 品 种 ; 按 年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发 行 人 不 可 赎 回 投 资 人 不 可 回 售 四 发 行 总 额 本 期 债 券 计 划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人 民 币 壹 拾 亿 元 正 ) 五 债 券 性 质 本 期 债 券 为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发 行 的 等 同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一 般 负 债 的 金 融 债 券 六 票 面 利 率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计 息 年 利 率,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均 采 用 浮 动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和 其 他 各 计 息 年 度 起 息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本 期 债 金 融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七 债 券 面 值 本 期 债 券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百 元, 即 每 一 记 账 单 位 对 应 的 债 券 本 金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八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平 价 发 行,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百 元 面 值 九 计 息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本 期 债 券 的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十 主 承 销 商 16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发 行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十 二 发 行 期 限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期 限 从 2015 年 6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 十 三 发 行 首 日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首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 十 四 起 息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 十 五 缴 款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缴 款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 十 六 兑 付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 18 年 6 月 26 日 ( 前 述 日 期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兑 付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本 金 不 另 计 息 ) 十 七 付 息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6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应 付 利 息 不 另 计 息 ) 十 八 到 期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即 兑 付 日 十 九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于 兑 付 日 一 次 性 兑 付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和 兑 付 将 通 过 托 管 人 办 理 二 十 付 息 兑 付 办 法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次 付 息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最 后 一 次 付 息 暨 兑 付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由 发 行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信 息 媒 体 上 刊 登 付 息 公 告 或 兑 付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和 兑 付, 按 照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规 定,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代 理 完 成 本 息 支 付 工 作 二 十 一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17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者 除 外 ) 二 十 二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本 期 债 券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二 十 三 债 券 形 式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统 一 托 管 二 十 四 债 券 交 易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的 批 准, 将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交 易 二 十 五 债 券 回 售 投 资 者 不 得 提 前 回 售 本 期 债 券 二 十 六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二 十 七 清 偿 顺 序 本 期 债 券 性 质 为 公 司 的 一 般 负 债, 遇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其 偿 还 顺 序 居 于 发 行 人 股 权 资 本 之 前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时, 在 优 先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后,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负 债 具 有 同 样 的 清 偿 顺 序 二 十 八 债 券 担 保 本 期 债 券 不 设 担 保 二 十 九 认 购 和 托 管 1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2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3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甲 类 或 乙 类 托 管 账 户, 或 通 过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结 算 代 理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丙 类 托 管 账 户 4 承 销 团 成 员 在 发 行 期 内 可 向 其 他 投 资 者 分 销 本 期 债 券 18

5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6 若 上 述 有 关 债 券 认 购 与 托 管 之 规 定 与 任 何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任 何 冲 突 或 抵 触, 应 以 该 等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三 十 债 券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成 员 发 行 三 十 一 托 管 人 本 期 债 券 的 托 管 人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三 十 二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期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存 量 负 债 的 合 理 替 代, 保 持 整 体 资 产 负 债 的 稳 定 ; 优 化 中 长 期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结 构, 增 强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支 持 新 增 中 长 期 资 产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三 十 三 税 务 提 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三 十 四 发 行 人 的 声 明 和 保 证 本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和 保 证 如 下 : 1 本 公 司 是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具 有 在 中 国 经 营 其 金 融 许 可 证 中 规 定 业 务 的 资 格, 并 且 拥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授 权 和 法 定 权 利 拥 有 其 资 产 和 经 营 其 业 务 ; 2 为 从 事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的 发 债 行 为, 本 公 司 已 采 取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所 必 需 的 法 人 行 为 和 其 他 行 为 ; 3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后, 一 经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正 式 披 露, 即 视 为 本 公 司 就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出 了 要 约 邀 请 ; 4 本 公 司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或 履 行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行 使 其 于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将 不 会 与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判 决 命 令 授 权 协 议 或 义 务 相 抵 触 ; 如 果 存 在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的 有 效 豁 免 批 准, 并 且 这 些 豁 免 批 准 在 中 国 法 律 上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可 以 通 过 司 法 途 径 得 到 强 制 执 行 ; 19

5 本 公 司 已 经 按 照 有 关 机 构 的 要 求, 按 时 将 所 有 的 报 告 决 议 申 报 单 或 其 他 要 求 递 交 的 文 件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向 其 递 交 登 记 或 备 案 ; 6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最 新 财 务 报 表 是 按 中 国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以 及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的, 该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完 整 真 实 公 正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在 有 关 会 计 期 间 结 束 时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的 业 绩 ; 7 本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在 一 切 重 大 方 面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 8 本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和 保 证, 就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当 时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而 言, 上 述 各 项 声 明 和 保 证 均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三 十 五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承 诺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时 被 视 为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已 经 充 分 了 解 并 认 真 考 虑 了 本 期 债 券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2 投 资 者 接 受 发 行 公 告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3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4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根 据 日 后 业 务 经 营 的 需 要 并 经 有 关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能 继 续 增 发 新 的 与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顺 序 相 同 的 金 融 债 券, 而 无 需 征 得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的 同 意 ; 5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债 务 转 让 : (1)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公 开 交 易 的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 (2)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3)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三 十 六 本 期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公 司 将 按 照 监 管 机 关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根 据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操 作 细 则, 真 实 准 确 充 分 及 时 地 批 露 本 期 债 券 有 关 的 信 息 20

定 期 报 告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公 司 将 于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应 包 括 上 一 年 度 的 经 营 情 况 说 明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以 及 涉 及 的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等 内 容 债 券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公 司 将 于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披 露 债 券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因 特 殊 原 因,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披 露 以 上 信 息 的, 应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延 期 公 告 说 明 重 大 事 件 披 露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对 影 响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重 大 事 件, 公 司 将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可 能 影 响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发 行 人 业 务 财 务 等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2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 3 控 制 人 变 更 ; 4 发 行 人 作 出 新 的 债 券 融 资 决 定 ; 5 发 行 人 变 更 承 销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等 专 业 机 构 ; 6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作 出 正 确 判 断 的 重 大 变 化 21

第 五 章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China Huarong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成 立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988 传 真 :0571-87950506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地 点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延 安 路 217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机 构 编 码 :M0010H23301000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30000000005044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 浙 税 联 字 330000734521665 ( 二 )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公 司 原 名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986 年 的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2001 年 11 月, 经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企 业 上 市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发 起 设 立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浙 上 市 [2001]104 号 ), 批 复 同 意 在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改 制 的 基 础 上, 由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创 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明 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北 普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爱 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6 家 单 位 合 称 明 天 系 原 股 东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华 融 )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人 本 集 22

团 有 限 公 司 温 州 市 物 资 总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共 10 家 法 人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16,145,710.00 元,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明 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32,500,615.00 25.67 2 包 头 市 北 普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131,500,000.00 25.48 3 包 头 市 创 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11,596,800.00 21.62 4 包 头 明 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4,000,000.00 10.46 5 上 海 爱 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587,311.00 8.64 6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4,500,000.00 6.68 7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0,000.00 1.16 8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98,400.00 0.16 9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99,835.00 0.08 10 温 州 市 物 资 总 公 司 262,749.00 0.05 合 计 516,145,710.00 100.00 2001 年 12 月,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发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3300001008382 2006 年 3 月,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关 于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变 更 的 批 复 ( 浙 银 监 复 [2006]19 号 ) 批 准, 公 司 明 天 系 原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93.03%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中 国 华 融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514,684,726.00 99.71 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798,400.00 0.16 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99,835.00 0.08 4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2,749.00 0.05 合 计 516,145,710.00 100.00 2007 年 6 月, 根 据 中 国 银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关 于 同 意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的 批 复 ( 浙 银 监 复 [2007]40 号 ), 公 司 更 名 为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6 月, 根 据 公 司 2007 年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及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8]211 号 ), 公 司 增 发 股 份 957,910,000 股, 增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957,910,000.00 元,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元, 全 部 由 中 国 华 融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23

该 新 增 股 份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516,145,71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474,055,71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1,472,594,726.00 99.9009 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798,400.00 0.0542 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99,835.00 0.0271 4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2,749.00 0.0178 合 计 1,474,055,710.00 100.00 2010 年 2 月, 根 据 公 司 200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0]53 号 ), 公 司 增 发 股 份 525,944,290 股, 增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525,944,290.00 元,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元, 由 原 股 东 中 国 华 融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新 增 股 份 525,423,079 股,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新 增 股 份 285,062 股,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36,149 股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474,055,71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2,000,000,00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1,998,017,805.00 99.9009 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083,462.00 0.0542 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35,984.00 0.0318 4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2,749.00 0.0131 合 计 2,000,000,000.00 100.00 2010 年 12 月, 根 据 公 司 201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0]590 号 ) 批 准,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500,000,000 股 股 份, 增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00.00 元 ; 此 次 发 行 的 股 份 面 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 元, 每 股 价 格 为 2.48 元, 每 股 价 格 超 过 股 份 面 值 部 分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2,000,000,00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2,500,000,00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1] 1,998,017,805.00 79.92071 2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50,000,000.00 6.00000 3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000,000.00 4.00000 4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0,000,000.00 3.20000 24

5 中 信 信 息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50,000,000.00 2.00000 6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0,000,000.00 1.20000 7 威 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0,000,000.00 1.20000 8 浙 江 省 发 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20,000,000.00 0.80000 9 北 京 市 国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00,000.00 0.80000 10 康 因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000,000.00 0.80000 11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083,462.00 0.04334 12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35,984.00 0.02544 13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注 2] 262,749.00 0.01051 合 计 2,500,000,000.00 100.00 注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为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变 更 注 2: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为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 变 更 2015 年 1 月,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4]676 号 ) 批 准, 公 司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及 货 币 资 金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500,000,000.00 万 元, 其 中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500,000,000.00 万 元,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大 兴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共 同 以 货 币 资 金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2,500,000,00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5,000,000,00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996,035,588.00 79.92071 2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40,000,000.00 6.80000 3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0,000,000.00 3.20000 4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8,000,000.00 2.56000 5 正 大 兴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0,026,462.00 2.00053 6 中 信 信 息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000,000.00 1.60000 7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8,000,000.00 0.96000 8 威 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0,000.00 0.96000 9 浙 江 省 发 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0 北 京 市 国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1 康 因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499,977.00 0.05000 1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17,575.00 0.02035 25

14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20,398.00 0.00841 合 计 5,000,000,000.00 100.00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720.99 亿 元, 净 资 产 为 72.30 亿 元, 净 利 润 为 13.18 亿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9.44%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0.69%,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86%,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324.50%,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良 好, 拨 备 充 足 为 防 范 风 险, 公 司 制 定 了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纲 要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纲 要 实 施 细 则 公 司 风 险 资 产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并 执 行 了 比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更 加 严 格 保 守 的 贷 款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的 标 准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发 布 的 对 贷 款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的 标 准, 一 般 对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 不 超 过 90 天 ( 含 ) 的, 划 入 关 注 类 ; 对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 90-180 天 ( 含 ) 的, 划 入 次 级 类 公 司 一 贯 审 慎 对 待 风 险 资 产 五 级 分 类 的 操 作, 为 的 是 提 高 拨 备 的 充 裕 程 度, 加 强 对 逾 期 项 目 的 管 理 公 司 下 设 金 华 分 公 司 和 宁 波 分 公 司 两 家 分 支 机 构 2012-2014 年, 公 司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成 立 九 个 项 目 公 司, 分 别 为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创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和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谐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发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新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 三 )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的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及 其 他 业 务,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转 让 和 受 让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 接 受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 吸 收 非 银 行 股 东 3 个 月 ( 含 ) 以 上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拆 借 ;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 境 外 借 款 ; 租 赁 物 变 卖 及 处 理 业 务 ; 经 济 咨 询 ;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对 外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 一 ) 经 营 概 况 公 司 成 立 近 三 十 年 来, 已 在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机 械 环 保 能 源 医 疗 印 刷 船 舶 等 领 域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业 务 覆 盖 全 国 30 个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26

自 2006 年 重 组 以 来, 经 过 快 速 发 展, 华 融 租 赁 已 实 现 了 由 区 域 性 公 司 向 全 国 性 公 司 的 转 变 2013 年 新 增 投 放 中 省 外 业 务 占 比 约 为 80.21% 华 融 租 赁 目 前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具 体 分 为 直 租 和 售 后 回 租 两 种 模 式, 租 赁 物 主 要 是 机 器 设 备 由 于 受 进 口 信 用 证 海 关 监 管 税 收 等 因 素 制 约, 售 后 回 租 模 式 的 比 重 较 大 2011 年 起, 公 司 开 始 积 极 拓 展 直 租 业 务 截 至 2014 年, 全 年 投 放 直 租 项 目 1627 个, 占 投 放 合 同 总 数 的 81.11%, 同 比 上 升 18.95 个 百 分 点 ; 投 放 直 租 项 目 金 额 61.87 亿 元, 占 全 部 投 放 总 额 的 20.93%, 同 比 上 升 4.34 个 百 分 点 业 务 占 比 得 到 了 显 著 提 升 此 外, 公 司 还 积 极 拓 展 厂 商 租 赁 项 目, 近 几 年 厂 商 租 赁 项 目 个 数 及 金 额 均 较 往 年 均 大 幅 增 长 依 托 中 国 华 融 在 全 国 设 置 的 32 家 分 支 机 构, 华 融 租 赁 组 建 了 全 国 性 的 营 销 网 络, 总 部 位 于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设 宁 波 金 华 分 公 司,2012-2014 年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成 立 九 个 项 目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在 岗 员 工 228 人, 其 中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占 比 为 89.47%, 员 工 素 质 良 好 1. 总 体 经 营 情 况 2012 年, 公 司 呈 现 高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共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880 个, 合 同 金 额 297.66 亿 元, 投 放 租 赁 本 金 269.30 亿 元,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3.44 亿 元, 净 利 润 10.06 亿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达 20.10%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2.55%,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6%,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245.67% 2013 年, 公 司 共 签 订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1245 个, 合 同 金 额 289.99 亿 元, 投 放 租 赁 本 金 286.67 亿 元,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6.26 亿 元, 净 利 润 12.06 亿 元, 净 资 产 27

收 益 率 20.34%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0.54%,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4%,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271.40% 2014 年, 公 司 共 签 订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1817 个, 合 同 金 额 328.91 亿 元, 投 放 租 赁 本 金 297.62 亿 元,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7.20 亿 元, 净 利 润 13.18 亿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9.29%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0.69%,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86%,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324.50% 2012 年 -2014 年 华 融 租 赁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表 : 项 目 2012 年 2013 年 同 比 增 幅 2014 年 同 比 增 幅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个 ) 880 1245 41.48% 1817 合 同 本 金 ( 亿 元 ) 297.66 289.99-2.58% 328.91 租 赁 投 放 ( 亿 元 ) 269.30 286.67 6.45% 297.62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170,198 204,526 20.17% 231,453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134,359 162,922 21.26% 171,983 净 利 润 ( 万 元 ) 100,636 120,631 19.87% 131,801 45.94% 13.42% 3.82% 13.17% 5.56% 9.26% 2. 业 务 规 模 结 构 截 至 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净 额 合 计 634.94 亿 元 其 中, 公 司 大 型 租 赁 业 务 ( 金 额 1 亿 元 以 上 ) 余 额 占 比 63.39%, 较 上 年 下 降 约 10%; 中 型 租 赁 业 务 ( 金 额 1000 万 元 至 1 亿 元 ) 余 额 占 比 32.17%, 较 上 年 有 所 上 升 ; 小 型 租 赁 业 务 (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下 ) 余 额 占 比 2.51%, 与 2013 年 基 本 持 平 近 年, 由 于 厂 商 租 赁 项 目 的 推 广, 小 微 型 客 户 的 合 同 数 量 较 往 年 有 明 显 的 增 加, 公 司 的 业 务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2013-2014 年, 华 融 租 赁 租 赁 业 务 规 模 结 构 表 如 下 : 业 务 规 模 合 同 数 量 ( 存 量 ) 合 同 数 量 ( 存 量 ) 占 比 租 金 余 额 占 比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大 型 (1 亿 元 以 上 ) 308 274 12.55% 7.39% 73.40% 63.39% 中 型 (1000 万 元 -1 亿 元 ) 633 605 25.78% 16.32% 24.09% 32.17% 小 型 (1000 万 元 以 下 ) 1514 2828 61.67% 76.29% 2.51% 4.44% 28

合 计 2455 3707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行 业 结 构 及 前 十 大 客 户 华 融 租 赁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主 要 分 布 于 加 工 制 造 业, 近 年 来, 行 业 结 构 逐 渐 开 始 呈 多 元 化 发 展 根 据 公 司 上 报 银 监 会 的 统 计 数 据,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对 制 造 业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相 对 2012 年 下 降 11.93 个 百 分 点, 仅 为 33.58%, 对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及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占 比 分 别 上 升 至 16.60% 和 20.93%, 较 以 前 年 度 有 较 大 增 长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集 中 度 最 高 的 前 三 个 行 业 总 占 比 达 到 71.11%, 近 三 年 逐 步 下 降 2012 年 至 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行 业 结 构 如 下 表 : 序 号 行 业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 制 造 业 45.51% 36.65% 33.58% 2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0.85% 17.78% 16.60% 3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4.13% 11.68% 11.99% 4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6.97% 16.32% 20.93% 5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业 5.04% 4.55% 3.23% 6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72% 4.19% 4.66% 7 建 筑 业 1.53% 2.23% 2.67% 8 采 矿 业 1.26% 2.87% 2.20% 9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0.90% 0.97% 0.49% 10 房 地 产 业 0.79% 0.00% 0.46% 11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0.72% 2.26% 2.51% 12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0.20% 0.12% 0.06% 13 教 育 0.16% 0.12% 0.08% 14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和 软 件 业 0.16% 0.15% 0.46% 15 农 林 牧 渔 业 0.05% 0.11% 0.07% 16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0.01% 0.01% 0.00%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29

华 融 租 赁 自 2006 年 重 组 后, 在 立 足 保 持 浙 江 省 内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客 户 的 同 时, 努 力 培 育 以 行 业 龙 头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为 主 的 优 质 客 户 近 年 来, 华 融 租 赁 继 续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的 市 场 定 位, 一 方 面 继 续 推 行 大 客 户 战 略, 发 挥 一 体 两 翼 协 同 优 势 与 主 动 营 销 并 举, 为 客 户 提 供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另 一 方 面 以 优 质 民 生 工 程 和 制 造 业 龙 头 企 业 为 重 点, 积 极 为 产 品 有 市 场 资 源 有 保 障 企 业 有 信 誉 的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租 赁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前 十 大 客 户 总 租 赁 余 额 占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的 比 例 为 13.41%, 动 态 来 看, 公 司 客 户 集 中 度 维 持 在 较 合 理 的 水 平 2012-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前 十 大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表 :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营 口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运 河 文 化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城 基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峰 煤 焦 化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城 投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丹 东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宁 夏 哈 纳 斯 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新 华 航 运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蒙 古 天 润 化 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口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峰 煤 焦 化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运 河 文 化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贵 州 开 磷 息 烽 合 成 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河 北 峰 煤 焦 化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开 曼 铝 业 ( 三 门 峡 ) 有 限 公 司 林 州 市 林 丰 铝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丹 东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凯 迪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新 华 航 运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钦 州 市 开 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内 蒙 古 东 华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蒙 古 天 润 化 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天 禄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城 投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新 华 航 运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占 比 :12.80%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占 比 :11.73%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占 比 :13.41% 4. 租 赁 业 务 风 险 结 构 华 融 租 赁 对 租 赁 业 务 风 险 的 防 范 与 处 置 保 持 审 慎 态 度, 对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及 不 良 资 产 的 认 定 和 转 出 采 用 较 为 严 格 的 标 准 近 年 来, 公 司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充 足, 大 大 超 过 实 际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良 租 赁 资 产 对 公 司 可 能 带 来 30

的 风 险 在 可 控 范 围 内 截 至 2012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正 常 类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为 368.82 亿 元, 占 租 赁 款 总 额 的 74.70%; 关 注 类 为 119.80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24.26%;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类 余 额 合 计 为 5.13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04%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6%, 较 年 初 略 有 上 升, 但 仍 在 公 司 可 控 制 范 围 和 可 消 化 范 围 内 截 至 2013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正 常 类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为 489.98 亿 元, 占 租 赁 款 总 额 的 85.37%; 关 注 类 为 78.11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3.61%;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类 余 额 合 计 为 5.86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02% 2013 年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4%, 较 年 初 略 有 下 降, 公 司 控 制 风 险 能 力 较 强 截 至 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正 常 类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为 573.15 亿 元, 占 租 赁 款 总 额 的 87.78%, 较 2013 年 提 高 约 2 个 百 分 点 ; 关 注 类 为 73.84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1.3%, 较 2013 年 降 低 约 2 个 百 分 点 ;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类 余 额 合 计 为 6.2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0.96% 2014 年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86%, 较 年 初 略 有 下 降, 仍 在 公 司 可 控 制 范 围 和 可 消 化 范 围 内 华 融 租 赁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按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分 类 如 下 表 : 单 位 : 亿 元 项 目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正 常 368.82 74.70% 489.98 85.37% 573.15 87.78% 关 注 119.80 24.26% 78.11 13.61% 73.84 11.3% 次 级 2.45 0.50% 2.23 0.39% 1.69 0.26% 可 疑 1.66 0.33% 2.79 0.49% 3.95 0.61% 损 失 1.02 0.21% 0.84 0.15% 0.56 0.09% 合 计 493.75 100.00% 573.96 100.00% 653.20 100.00% 公 司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计 提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31

比 例 余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正 常 1% 30838.26 38.85% 36779.24 44.14% 44327.82 49.32% 关 注 2% 23960.36 30.19% 15622.64 18.75% 14768.21 16.43% 次 级 25% 6123.18 7.71% 6788.64 8.15% 5015.44 5.58% 可 疑 50% 8297.66 10.45% 15762.78 18.92% 20632.42 22.96% 损 失 100% 10152.78 12.80% 8371.87 10.05% 5133.33 5.71% 合 计 - 79372.24 100.00% 83325.17 100.00% 89877.21 100.00% 注 : 正 常 类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计 提 基 础 为 正 常 类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余 额 减 除 保 证 金 2012-2014 年, 华 融 租 赁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占 比 呈 逐 年 回 落 趋 势,2014 年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占 比 较 2012 年 下 降 约 14 个 百 分 点 2012 年 之 前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偏 高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以 及 公 司 主 动 增 强 风 险 准 备 的 需 要, 将 钢 铁 造 纸 煤 化 工 盐 化 工 油 化 工 纺 织 化 纤 船 舶 重 金 属 冶 炼 橡 胶 制 品 多 晶 硅 等 产 业 的 租 赁 项 目 全 部 直 接 列 入 关 注 类, 反 映 了 公 司 在 风 险 防 范 方 面 较 为 谨 慎 ; 而 2012 年 之 后, 公 司 逐 渐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从 上 述 直 接 列 入 关 注 类 的 行 业 中 进 一 步 进 行 细 分, 将 部 分 实 际 判 定 无 风 险 的 资 产 调 入 正 常 类, 使 得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占 比 逐 年 降 低 截 至 2014 年 末, 正 常 类 资 产 占 比 较 2013 年 上 升 约 5 个 百 分 点 近 年 来, 华 融 租 赁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额 持 续 增 长,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公 司 资 产 逐 步 扩 张, 另 一 方 面, 也 反 映 了 公 司 对 风 险 判 断 的 审 慎 态 度 及 对 关 注 类 和 不 良 资 产 的 严 格 划 分 2012-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分 别 为 12.79 亿 元 16.13 亿 元 20.23 亿 元, 其 中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分 别 达 到 7.94 亿 元 8.33 亿 元 8.99 亿 元,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分 别 达 到 4.67 亿 元 7.37 亿 元 10.18 亿 元, 拨 备 覆 盖 率 分 别 达 到 245.67% 271.40% 324.5%, 逐 年 大 幅 提 高 由 于 公 司 不 良 资 产 分 类 标 准 甚 为 严 格, 拨 备 计 提 充 足, 经 对 风 险 项 目 逐 一 分 析, 预 计 2014 年 损 失 金 额 约 为 1.39 亿 元, 已 提 拨 备 总 额 大 大 高 于 预 计 资 产 损 失 额, 不 良 资 产 处 于 可 控 制 和 可 消 化 范 围 内,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得 到 一 定 保 证 公 司 拨 备 覆 盖 率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32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81278.04 87686.72 94326.49 其 中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79372.24 83325.17 89877.21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46659.09 73659.09 107994.17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127937.13 161345.81 202306.91 不 良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51240.80 58669.45 62098.59 不 良 其 他 应 收 款 829.49 774.06 246.01 不 良 资 产 总 额 52070.29 59443.51 62344.60 拨 备 覆 盖 率 245.67% 271.40% 324.50% 自 2011 年 起, 公 司 对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充 足 率 指 标 进 行 监 控 2012-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61.37% 和 191.44% 203.44%, 逐 年 提 高 且 均 高 于 该 指 标 最 低 下 限 100% ( 二 )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资 产 负 债 简 表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493,818.97 63,494,343,797.72 55,167,738,670.03 47,268,141,813.25 资 产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银 行 借 款 48,037,563,699.79 44,403,045,003.99 35,054,650,442.29 25,366,931,627.88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6,878,847.34 2,609,302,257.92 5,245,063,702.47 8,067,428,307.91 租 赁 保 证 金 52,345,899.51 65,502,272.49 118,721,572.49 192,455,290.94 负 债 合 计 66,225,638,752.62 64,769,197,644.59 55,933,899,300.09 47,717,518,028.77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9,063,987,100.71 7,329,506,724.47 6,338,063,372.92 5,445,944,387.5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利 润 简 表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营 业 支 出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33

营 业 利 润 498,777,651.15 1,715,342,586.72 1,629,140,728.47 1,347,716,819.39 利 润 总 额 497,326,977.99 1,719,832,959.80 1,629,223,256.01 1,343,585,983.79 净 利 润 372,287,376.02 1,318,012,385.80 1,206,313,755.39 1,006,362,164.38 ( 三 ) 公 司 监 管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 监 管 要 求 2015 年 3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资 本 充 足 率 8% 12.28 10.69 10.54 12.55 单 一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30% 21.35 26.18 13.67 11.93 单 一 集 团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50% 21.35 26.18 19.77 20.01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度 30% 0.00 0.00 0.00 0.00 全 部 关 联 度 50% 0.00 0.00 0.00 0.00 单 一 股 东 关 联 度 0.00 0.00 0.00 0.00 拆 借 资 金 / 净 资 产 100% 0.00 0.00 0.00 0.00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令 2014 年 第 3 号 )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应 遵 守 以 下 监 管 指 标 :( 一 ) 资 本 充 足 率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本 净 额 与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银 监 会 的 最 低 监 管 要 求 ; ( 二 ) 单 一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单 一 承 租 人 的 全 部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30%;( 三 ) 单 一 集 团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单 一 集 团 的 全 部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四 )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一 个 关 联 方 的 融 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本 净 额 的 30%;( 五 ) 全 部 关 联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全 部 关 联 方 的 全 部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六 ) 单 一 股 东 关 联 度 对 单 一 股 东 及 其 全 部 关 联 方 的 融 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股 东 在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出 资 额, 且 应 同 时 满 足 本 办 法 对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度 的 规 定 ;( 七 ) 同 业 拆 借 比 例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同 业 拆 入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本 净 额 的 100%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的 监 管 规 定,2012-2015 年 3 月 末 公 司 上 述 七 个 监 管 指 标 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四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作 为 一 家 与 中 国 租 赁 业 几 乎 结 伴 而 生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华 融 租 赁 经 过 近 三 十 多 年 发 展, 已 逐 步 形 成 较 为 成 熟 的 业 务 模 式 和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拥 有 具 备 融 资 租 赁 34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和 丰 富 经 验 的 员 工 队 伍, 业 务 辐 射 全 国 30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自 2006 年 重 组 以 来, 在 中 国 华 融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下, 依 托 其 强 大 的 品 牌 实 力 和 信 息 资 源 人 才 优 势, 华 融 租 赁 的 经 营 实 力 有 了 较 大 提 升, 资 产 总 量 初 具 规 模, 盈 利 能 力 行 业 领 先,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较 为 健 全, 为 公 司 稳 健 快 速 发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基 于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的 要 求, 华 融 租 赁 制 定 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2018 年 发 展 规 划 ( 草 案 ), 设 定 了 公 司 发 展 方 向 : 公 司 将 不 断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依 托 浙 江, 面 向 全 国, 发 挥 中 国 华 融 和 华 融 租 赁 各 自 所 拥 有 的 品 牌 网 络 客 户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和 经 验 等 整 体 优 势 和 协 同 效 应, 始 终 坚 持 依 法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强 化 风 险 防 范 控 制, 专 心 致 力 于 租 赁 主 业, 培 育 较 强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盈 利 能 力 和 未 来 发 展 潜 力, 提 升 市 场 形 象 和 企 业 信 誉, 提 高 资 本 回 报 率 力 图 经 过 2015-2018 年 发 展, 把 华 融 租 赁 打 造 成 发 展 潜 力 大 竞 争 优 势 强 投 资 回 报 好 协 同 效 应 高 的 租 赁 平 台, 使 其 达 到 资 本 充 足 治 理 完 善 营 销 有 力 内 控 严 密 运 行 高 效 效 益 良 好 的 基 本 要 求, 真 正 成 为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的 排 头 兵 公 司 的 发 展 目 标 为 : 转 变 发 展 模 式, 积 极 开 展 低 资 本 消 耗 业 务, 争 取 到 2015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在 830 亿 元 以 上, 营 业 收 入 25.43 亿 元, 净 利 润 15.5 亿 元, 资 本 利 润 率 达 到 17% 以 上, 拨 备 覆 盖 率 250% 以 上, 不 良 资 产 率 控 制 在 1.5% 以 下 各 年 的 资 产 规 模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目 标 见 下 表 : 单 位 : 亿 元 年 份 资 产 规 模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2015 830 25.43 15.50 2016 938 28.26 17.05 2017 1045 31.08 18.75 2018 1150 34.24 20.60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达 720.99 亿 元, 资 产 规 模 超 额 完 成 当 年 目 标 ; 2014 年 全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3.15 亿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3.18 亿 元, 均 超 越 了 原 定 当 年 目 标 值 2014 年 公 司 较 好 的 完 成 了 阶 段 性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 五 ) 战 略 举 措 为 实 现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公 司 着 力 构 建 科 学 的 营 运 体 系, 包 括 对 组 织 体 系 35

经 营 体 系 管 理 体 系 文 化 体 系 的 改 造 与 提 升, 制 定 了 组 织 实 施 的 具 体 规 划 : 1 组 织 体 系 方 面 (1) 完 善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依 据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努 力 构 建 到 位 的 党 委 会 规 范 的 股 东 大 会 健 康 的 董 事 会 有 效 的 监 事 会 负 责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运 作 (2) 优 化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按 照 市 场 开 拓 步 伐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自 主 开 展 业 务 的 能 力, 调 整 公 司 本 部 和 各 业 务 部 的 职 能, 根 据 各 阶 段 特 点 充 分 发 挥 不 同 类 型 代 理 机 构 的 作 用, 加 强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在 监 管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在 部 分 租 赁 业 务 较 多 的 区 域 筹 建 分 支 机 构 (3) 建 立 华 融 租 赁 与 各 代 理 机 构 严 密 对 接 优 势 互 补 利 益 共 享 的 合 作 机 制 和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提 高 市 场 份 额 和 盈 利 能 力, 尽 快 形 成 规 模 效 益 2 经 营 体 系 方 面 (1) 巩 固 发 展 现 有 业 务 模 式, 逐 步 调 整 租 赁 投 向 深 入 研 究 租 赁 本 质, 坚 持 成 熟 租 赁 业 务 和 专 业 化 租 赁 并 举, 积 极 调 整 业 务 结 构, 创 新 发 展 模 式, 着 力 发 展 特 色 经 营, 进 一 步 发 挥 金 融 租 赁 对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作 用 针 对 宏 观 政 策 调 整 和 市 场 趋 势 变 化, 公 司 持 续 调 整 租 赁 投 向, 积 极 开 展 绿 色 租 赁, 大 力 支 持 民 生 工 程 (2)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租 赁 交 易 形 式, 打 破 按 业 务 模 式 取 舍 交 易 形 式 的 习 惯 做 法,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真 正 按 照 市 场 和 客 户 需 求, 交 叉 或 混 合 运 用 各 种 租 赁 形 式 进 一 步 开 展 直 租 业 务, 更 好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3) 实 施 差 异 化 战 略, 培 育 优 质 客 户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快 扩 大 资 产 规 模, 同 步 调 整 资 产 结 构 提 升 资 产 质 量, 坚 持 抓 大 不 放 小, 努 力 从 规 模 经 济 中 增 加 效 益 3 管 理 体 系 方 面 (1) 全 面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全 面 梳 理 各 业 务 环 节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按 照 既 确 保 质 量 又 兼 顾 效 率 的 原 则, 不 断 完 善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搭 建 与 完 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2) 坚 持 三 个 强 化, 严 格 把 好 四 关, 有 效 防 控 风 险 三 个 强 化 : 一 是 强 化 执 行, 持 续 做 好 存 量 风 险 化 解 工 作 ; 二 是 强 化 预 判, 主 动 防 控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 三 是 强 化 联 动, 做 好 案 防 和 舆 情 应 对 四 关 : 一 是 把 好 项 目 准 入 关 ; 36

二 是 把 好 项 目 评 审 关 ; 三 是 把 好 法 律 审 查 关 ; 四 是 把 好 租 后 管 理 关 (3) 加 强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一 是 推 进 经 济 资 本 管 理 导 向, 在 考 核 办 法 中 增 加 风 险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推 动 少 占 用 资 本 业 务 的 拓 展 ; 二 是 新 建 立 了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做 好 资 产 负 债 的 科 学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调 度 能 力, 统 筹 项 目 投 放, 提 高 账 存 资 金 效 益 (4) 切 实 保 障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充 分 认 识 合 规 管 理 的 渐 进 性, 坚 持 理 念 先 行 业 务 入 手 循 序 渐 进 全 面 见 效, 确 定 合 规 管 理 先 约 束 公 司 自 身 再 审 量 公 司 经 营 中 触 及 的 其 他 方 面 和 行 为 的 进 程, 通 过 五 年 时 间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合 规 风 险 的 全 面 识 别 和 有 效 控 制 等 方 面 取 得 较 大 进 步 建 立 合 规 管 理 的 组 织 架 构, 制 订 合 规 管 理 的 框 架 性 文 件, 明 确 股 东 董 事 会 管 理 层 员 工 在 合 规 管 理 中 的 不 同 责 任, 理 清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其 他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能 定 位 职 责 分 工 工 作 程 序 和 合 作 机 制, 设 计 合 规 风 险 识 别 管 理 流 程 和 合 规 风 险 报 告 的 独 立 路 径 制 衡 机 制, 部 署 不 同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 (5)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稽 核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以 完 善 内 控 机 制 督 促 制 度 执 行 防 止 资 产 损 失 为 出 发 点, 明 确 稽 核 部 门 的 定 位 和 职 责, 使 稽 核 检 查 在 公 司 内 部 横 向 到 边 纵 向 到 底, 覆 盖 与 业 务 资 金 财 物 有 关 的 各 个 领 域 和 环 节, 全 面 监 督 现 场 调 查 项 目 审 查 审 批 履 约 管 理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营 运 费 用 开 支 成 本 核 算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过 程 和 成 果 (6) 强 化 财 务 管 理 和 成 本 核 算 围 绕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目 标, 适 度 实 施 扩 张 型 财 务 战 略, 实 现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的 持 续 扩 张, 同 时 牢 牢 地 把 握 好 发 展 盈 利 和 风 险 控 制 三 者 的 平 衡 关 系 (7)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更 新 网 络 硬 件 及 数 据 存 储 设 备, 为 公 司 信 息 管 理 提 供 硬 件 保 障 和 网 络 支 持 平 台 (8) 全 面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适 应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机 制,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4 文 化 体 系 方 面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努 力 建 设 稳 健 创 新 和 谐 发 展 的 企 业 文 化, 以 先 进 文 化 为 引 领, 创 建 五 有 现 代 金 融 企 业, 凝 聚 发 展 合 力, 实 现 公 司 内 涵 式 发 展 用 先 进 的 文 化 助 推 商 业 化 发 展, 要 通 过 大 力 推 广 依 法 合 规 科 学 发 展, 风 险 管 控 责 任 到 人, 争 创 利 润 绩 效 优 先 的 经 营 理 念, 营 造 依 法 经 营 出 效 益, 求 真 务 实 比 贡 献 以 业 绩 论 英 雄, 以 风 险 论 成 败 的 工 作 氛 围, 落 实 多 创 利 润 添 后 劲, 严 控 风 险 保 安 全 的 要 求, 助 推 公 司 商 业 化 发 展 用 先 进 的 文 化 凝 37

心 聚 力, 要 用 辛 苦 理 应 得 到 回 报, 贡 献 理 应 获 得 表 彰, 成 绩 理 应 充 分 肯 定 的 感 恩 文 化 凝 心, 用 创 建 有 尊 严 有 价 值 有 内 涵 有 实 力 有 责 任 的 现 代 金 融 企 业 的 美 好 愿 景 聚 力, 提 升 员 工 的 精 气 神, 激 发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不 断 总 结 和 提 升 发 展 文 化 创 新 文 化 合 规 文 化 风 险 文 化 队 伍 建 设 文 化 廉 政 文 化 和 感 恩 文 化 等 在 内 的 先 进 文 化 体 系 三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依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已 建 立 起 以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 下 称 公 司 章 程 ) 为 基 础 的 公 司 治 理 基 础 性 制 度 体 系, 形 成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独 立 运 作 有 效 制 衡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2010 年, 华 融 租 赁 成 功 引 进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9 家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12.4 亿 元, 资 本 实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法 人 治 理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等 行 使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公 司 引 入 独 立 董 事, 并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六 个 委 员 会, 分 别 为 :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8 个 业 务 部 门 以 及 资 金 部 项 目 评 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营 管 理 部 法 律 事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等 10 个 风 险 管 控 服 务 支 持 部 门, 另 有 宁 波 金 华 两 处 分 公 司, 九 家 项 目 子 公 司 公 司 与 股 东 在 资 产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和 业 务 经 营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一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38

根 据 华 租 发 2011 39 号 文 通 知 决 定 新 设 法 律 事 务 部, 并 对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项 目 评 审 部 部 分 职 责 作 相 应 调 整, 经 过 调 整,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的 业 务 流 程, 有 利 于 风 险 的 防 控 ; 根 据 华 租 发 2012 13 号 文 通 知 设 立 业 务 八 部, 主 要 负 责 江 苏 苏 州 及 周 边 等 地 区 租 赁 业 务 的 开 发 和 管 理 等 事 宜 ( 二 )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委 员 会 依 法 运 行 情 况 1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4)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7)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8)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9)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作 出 决 议 ; (10)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11)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39

(12) 对 公 司 聘 用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 (13)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事 项 ; (14)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15)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2 董 事 会 华 融 租 赁 设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2010 年 增 资 扩 股 后, 华 融 租 赁 对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进 行 了 调 整 目 前 公 司 董 事 会 共 有 9 名 成 员,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3 名 董 事 长 李 鹏,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任 独 立 董 事, 其 他 董 事 为 陈 鹏 君 熊 伟 侯 丽 孔 晓 湘 洪 峰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7)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 (9)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10) 根 据 董 事 长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财 务 官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 项 ; (11)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2)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 (13)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40

(14)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前 述 人 员 的 工 作 ; (1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本 章 程 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监 事 会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7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担 任 的 监 事 3 名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 名,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1 名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本 公 司 由 刘 柳 权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其 他 监 事 为 毛 永 娟 王 永 祥 王 欣 艺 张 毛 选 ( 职 工 代 表 ) 杨 玲 ( 职 工 代 表 ) 虞 六 凡 ( 职 工 代 表 )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2)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3) 对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4) 当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其 予 以 纠 正, 必 要 时 向 股 东 大 会 或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报 告 ; (5)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 (6) 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 (7) 向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作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8)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9)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152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10)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4 委 员 会 41

为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实 行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相 制 衡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董 事 会 下 设 六 个 委 员 会, 分 别 为 :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职 责 : (1) 对 公 司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2)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资 本 运 作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3)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4) 对 以 上 事 项 的 实 施 进 行 检 查 ; (5)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审 计 委 员 会 职 责 : (1) 强 化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策 功 能, 实 现 对 公 司 财 务 收 支 和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有 效 监 督, 提 高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 (2) 负 责 公 司 内 外 部 的 审 计 监 督 和 核 查 工 作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责 : (1) 对 公 司 在 法 律 市 场 操 作 等 方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2) 对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内 部 稽 核 部 门 的 工 作 等 进 行 评 价, 提 出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意 见 ; (3)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薪 酬 与 考 核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责 : (1) 研 究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的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并 提 出 建 议 ; (2) 研 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方 案 并 提 出 建 议 ; (3) 对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4)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提 名 委 员 会 职 责 : (1) 规 范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产 生, 优 化 董 事 会 的 组 成,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2) 负 责 选 择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以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42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职 责 : (1) 强 化 董 事 会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管 理,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2) 负 责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审 核 工 作 此 外, 公 司 管 理 层 下 设 三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依 次 是 财 务 审 查 委 员 会 项 目 审 查 委 员 会 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1) 除 人 员 费 用 及 项 目 审 查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项 目 方 案 的 支 出 外, 对 预 算 内 单 笔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费 用 支 出 进 行 审 议 ; (2) 对 预 算 外 费 用 单 笔 金 额 大 于 5 万 元 小 于 50 万 元 或 每 一 年 度 累 计 70 万 元 以 下 的 费 用 支 出 进 行 审 议 ; (3) 对 预 算 外 单 笔 价 值 大 于 5 万 元 小 于 30 万 元 或 累 计 大 于 20 万 元 小 于 50 万 元 的 自 用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租 赁 进 行 审 议 ; 对 自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单 笔 账 面 净 值 大 于 2 万 元 小 于 30 万 元 或 累 计 大 于 5 万 元 小 于 50 万 元 的 变 卖 或 报 废 等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 (4) 超 出 董 事 会 对 经 营 层 授 权 范 围 的 审 批 项 目 经 财 审 会 审 议 后 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 (5) 公 司 领 导 要 求 提 交 财 审 会 审 议 的 其 他 事 项 项 目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1) 审 查 审 议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经 营 策 略 和 各 类 业 务 指 导 意 见 ; (2) 审 查 审 议 项 目 调 查 评 估 审 查 审 批 相 关 制 度 和 办 法 ; (3) 审 查 审 议 租 赁 项 目 和 租 赁 资 产 管 理 处 置 的 有 关 事 项, 为 最 终 审 批 人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4) 审 查 审 议 公 司 领 导 认 为 需 要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1) 负 责 领 导 和 部 署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 审 议 风 险 管 理 部 提 交 的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自 评 报 告 和 经 营 风 险 报 告, 对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3) 对 发 现 的 风 险 及 风 险 管 理 问 题, 研 究 有 效 措 施, 布 置 安 排 相 关 工 作 ; (4) 对 具 体 风 险 事 故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并 作 出 惩 处 决 定 43

四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一 )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的 设 置 为 了 推 动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程, 确 保 风 险 管 控 责 任 到 人 目 标 的 实 现, 华 融 租 赁 制 定 了 风 险 管 理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纲 要, 确 定 了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目 标, 即 围 绕 公 司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健 全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完 善 风 险 评 级, 优 化 操 作 流 程, 创 新 管 理 方 法, 强 化 风 险 绩 效 考 核, 不 断 提 升 风 险 管 理 专 业 化 水 平 2013 年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及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如 下 : 1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2013 年, 公 司 进 一 步 明 晰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层 的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明 确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不 断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治 理 机 制 监 事 会 新 设 立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确 定 年 度 计 划, 制 定 监 事 会 管 理 制 度, 筹 备 监 事 会 会 议 并 持 续 跟 踪 决 议 落 实 情 况, 协 助 配 合 监 事 会 开 展 对 董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层 及 其 成 员 履 职 尽 职 情 况 的 监 督 职 能 等 各 项 工 作 经 营 层 贯 彻 落 实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风 险 战 略 政 策 和 制 度, 新 设 立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集 中 采 购 委 员 会, 统 一 负 责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工 作 和 公 司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审 查 项 目 审 查 和 经 营 管 理 违 规 责 任 追 究 委 员 会 等 7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程, 明 确 各 委 员 会 的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2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2013 年, 公 司 进 一 步 加 强 职 责 梳 理, 完 善 制 度 流 程, 持 续 建 立 健 全 涵 盖 业 务 管 理 风 控 等 各 方 面 的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制 定 和 修 改 了 信 用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流 程 操 作 制 度 33 项 3 持 续 推 进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试 运 行 公 司 自 2009 年 开 始 构 建 租 赁 业 务 信 用 风 险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聘 请 了 普 华 永 道 公 司 提 供 分 析 建 模 工 作 经 过 三 年 多 的 工 作, 公 司 已 经 完 成 了 客 户 评 级 模 型 和 债 项 评 级 模 型 的 开 发, 初 步 构 建 起 了 基 于 巴 塞 尔 新 资 本 协 议 内 部 评 级 法 的 二 维 评 级 体 系 客 户 评 级 模 型 开 发 了 适 用 于 重 工 业 轻 工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小 企 业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公 司 等 六 个 打 分 卡, 确 保 公 司 除 医 疗 行 业 外 租 赁 客 户 均 能 够 利 用 客 户 评 级 打 分 卡 对 其 信 用 状 况 进 行 量 化 判 断, 给 出 客 户 的 信 用 级 别 债 项 评 级 模 型 对 公 司 现 有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特 征 进 行 了 分 析 归 类, 确 定 了 违 约 损 失 率 (LGD) 打 分 卡 计 算 逻 辑, 确 定 了 LGD 打 分 卡 驱 动 因 素 调 整 因 素 及 对 应 回 44

收 比 例 和 调 整 系 数, 该 模 型 能 够 初 步 判 断 租 赁 项 目 违 约 损 失 率 该 系 统 开 发 过 程 中 借 鉴 了 国 内 外 金 融 机 构 开 发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的 先 进 经 验, 同 时 特 别 注 重 评 级 系 统 的 本 土 化 原 则, 搭 建 了 客 户 评 级 和 债 项 数 据 收 集 框 架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将 能 够 帮 助 公 司 科 学 有 效 地 识 别 和 计 量 租 赁 业 务 信 用 风 险, 也 有 助 于 公 司 进 行 更 高 层 次 的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公 司 租 赁 业 务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已 在 2011 年 完 成 初 步 测 试, 并 开 展 了 试 评 级 工 作, 初 步 实 现 基 于 巴 塞 尔 新 资 本 协 议 内 部 评 级 法 的 客 户 和 债 项 两 维 评 级 2013 年,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维 护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全 年 分 别 对 474 个 客 户 和 186 个 租 赁 项 目 进 行 了 客 户 和 债 项 试 评 级 工 作 通 过 持 续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试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分 析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存 在 的 问 题, 制 订 评 级 更 新 的 相 关 操 作 建 议 和 说 明 ; 同 时 加 强 评 级 系 统 研 究, 对 评 级 系 统 运 行 以 来 评 级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和 稳 定 性 持 续 开 展 验 证, 对 违 约 概 率 进 行 校 准 4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公 司 按 季 定 期 召 开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会 议,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各 项 工 作, 提 升 全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本 年 度,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共 召 开 了 四 次 内 控 会 议, 通 过 对 经 营 风 险 报 告 进 行 集 体 审 阅, 及 时 全 面 地 了 解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情 况 和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并 做 出 决 策 历 次 会 议 始 终 高 度 强 调 风 险 管 控 的 重 要 性, 指 出 通 过 严 格 项 目 尽 职 调 查, 加 强 项 目 源 管 理, 严 控 不 良 资 产 规 模, 加 快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加 强 流 动 性 管 理 以 及 切 实 培 养 员 工 等 各 项 措 施 强 化 风 险 管 控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工 作, 进 一 步 强 化 了 全 员 风 险 意 识, 明 确 了 2013 年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的 基 本 思 路 和 工 作 要 求 ( 二 ) 主 要 风 险 类 别 华 融 租 赁 经 营 管 理 中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公 司 对 这 些 风 险 认 识 充 分, 应 对 措 施 得 力, 有 效 防 范 了 各 类 风 险 1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不 能 或 不 愿 履 行 合 约 承 诺 而 使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公 司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 承 租 人 违 约 风 险 供 应 商 违 约 风 险 集 中 度 风 险 和 租 赁 物 风 险 45

面 对 经 济 回 升 基 础 尚 不 稳 固 部 分 企 业 经 营 压 力 加 大 和 同 业 竞 争 加 剧 等 挑 战, 公 司 积 极 优 化 调 整 资 产 结 构, 对 资 金 的 发 放 进 度 规 模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确 保 资 金 留 有 适 当 余 地 同 时, 进 一 步 明 确 市 场 定 位 和 目 标 客 户, 规 划 业 务 专 业 和 区 域, 科 学 把 握 投 放 节 奏, 以 四 大 建 设 转 型 升 级 产 业 小 微 企 业 民 生 工 程 节 能 减 排 等 领 域 为 业 务 发 展 重 点, 加 强 对 实 体 经 济 的 支 持 力 度, 全 面 推 进 结 构 优 化 调 整 2 市 场 风 险 公 司 的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利 率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资 金 来 源 来 自 银 行 融 资, 营 业 利 润 主 要 靠 租 息 收 入 扣 减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产 生, 因 此 利 率 变 化 对 公 司 经 营 有 直 接 影 响,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带 来 一 定 风 险 此 外 公 司 经 营 性 租 赁 资 产 也 存 在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根 据 2014 年 末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由 于 资 产 规 模 快 速 扩 大 以 及 融 资 模 式 多 样 化, 公 司 资 产 与 负 债 实 现 利 率 调 整 完 全 匹 配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2014 年 末, 实 行 利 率 随 调 政 策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占 比 95.66%, 较 上 年 下 降 1.66 个 百 分 点 实 行 利 率 随 调 的 银 行 借 款 186.43 亿 元, 占 比 37.95%, 较 上 年 下 降 19.44 个 百 分 点 公 司 资 金 部 负 责 市 场 风 险 的 排 查 识 别 监 测 和 分 析, 对 公 司 利 率 风 险 缺 口 等 进 行 监 测 为 更 好 的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公 司 要 进 一 步 研 究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方 式 和 变 化 方 向, 及 时 调 整 利 率 政 策, 同 时 采 取 开 发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以 及 开 展 资 产 负 债 组 合 管 理 等 多 种 方 式 控 制 融 资 成 本 此 外, 公 司 经 营 性 租 赁 资 产 约 9.09 亿 元 短 期 内, 经 营 性 租 赁 中 的 房 产 船 舶 资 产 和 工 程 机 械 市 场 价 格 尚 稳 定, 市 场 风 险 可 控 3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金 融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的 不 确 定 性 变 动 而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本 公 司 所 指 资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不 能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取 得 资 金 来 偿 还 债 务 或 者 投 资 资 产 组 合 的 风 险 租 赁 公 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来 源 于 负 债 结 构 和 租 赁 资 产 期 限 结 构 不 匹 配 2013 年, 货 币 市 场 流 动 性 波 动 加 剧, 公 司 针 对 性 的 控 制 好 资 金 投 放 进 度, 对 租 赁 规 模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确 保 留 有 适 当 余 地 ; 积 极 开 展 融 资 创 新, 顺 利 发 行 第 一 期 6.28 亿 元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和 第 三 期 8 亿 元 金 融 债, 这 不 仅 为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也 提 高 了 资 金 的 稳 定 性 ; 同 时, 开 展 资 产 负 债 组 合 管 理 业 务, 实 现 在 保 证 项 目 收 益 率 的 前 提 下 少 占 用 资 金 资 源 公 司 按 季 开 展 压 力 测 试, 经 测 46

算, 各 项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标 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压 力 测 试 结 果 显 示 公 司 有 足 够 的 支 付 能 力 以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流 动 性 缺 口 4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程 序 人 员 系 统 的 不 完 善 或 失 误, 或 外 部 事 件 造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违 规 操 作 内 部 欺 诈 系 统 失 灵 设 备 故 障 执 行 交 割 流 程 管 理 等 风 险 其 中 违 规 操 作 执 行 交 割 和 流 程 管 理 与 客 户 产 品 和 业 务 活 动 类 事 件 是 公 司 操 作 风 险 损 失 的 主 要 来 源 公 司 在 中 国 华 融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指 导 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建 立 了 以 三 道 防 线 为 基 础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负 责 主 抓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各 业 务 部 门 职 能 部 门 作 为 防 范 操 作 风 险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是 所 在 部 门 操 作 风 险 的 直 接 承 担 者 和 管 理 者, 负 有 对 操 作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 风 险 管 理 部 作 为 防 范 操 作 风 险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负 责 全 司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统 筹 支 持 和 督 促 工 作 ; 稽 核 部 作 为 防 范 操 作 风 险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负 责 对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 依 照 规 定 揭 示 和 报 告 稽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公 司 制 定 租 赁 业 务 日 常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信 息 化 管 理 规 程 经 营 管 理 违 规 处 罚 办 法 租 赁 业 务 违 规 操 作 处 理 办 法 等 十 余 项 操 作 规 程,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业 务 流 程 和 信 息 系 统 授 权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和 员 工 思 想 行 为 动 态 监 测 以 及 各 个 防 线 的 事 中 严 控 事 后 监 督 等 各 项 措 施, 全 面 加 强 操 作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2013 年, 公 司 通 过 紧 抓 廉 政 建 设 扎 实 开 展 业 务 运 营 检 查 提 高 培 训 强 度 和 力 度 等 各 项 措 施 不 断 夯 实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基 础, 运 营 业 务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得 到 了 加 强, 确 保 了 公 司 运 营 业 务 的 安 全 有 序 运 行 5 法 律 ( 合 规 )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是 由 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不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监 管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则 的 要 求, 从 事 的 交 易 以 及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等 文 件 存 在 不 利 的 法 律 缺 陷, 与 客 户 交 易 对 手 及 利 益 相 关 方 发 生 法 律 纠 纷 ( 诉 讼 或 仲 裁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监 管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则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以 及 由 于 内 部 和 外 部 发 生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事 件 而 可 能 导 致 法 律 制 裁 监 管 处 罚 财 务 损 失 或 声 誉 损 失 等 不 利 后 果 的 风 险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法 律 合 规 风 险 排 查 和 识 别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研 究 和 学 习 租 赁 业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关 注 其 修 订 和 完 善, 为 租 赁 业 务 开 展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 负 责 租 赁 项 目 的 风 险 审 查, 对 项 目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点 进 行 充 分 揭 示 并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 负 责 不 良 资 产 的 处 置 和 风 险 化 解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更 和 公 司 业 47

务 开 展 的 实 际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合 同 文 本 不 断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切 实 保 障 公 司 利 益, 加 大 交 易 对 手 的 违 约 成 本 公 司 持 续 致 力 于 合 规 文 化 建 设, 认 真 履 行 法 律 审 查, 推 进 合 同 规 范 化, 加 强 法 律 风 险 研 究 和 提 示 根 据 外 部 法 规 环 境 变 化 监 管 政 策 要 求 和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梳 理 并 适 当 调 整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和 业 务 流 程, 修 订 各 类 业 务 和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控 制 法 律 ( 合 规 ) 风 险 公 司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在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开 展 经 营, 保 持 与 监 管 部 门 的 经 常 性 沟 通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不 良 资 产 的 处 置 工 作, 积 极 化 解 不 良 项 目 一 是 对 大 额 重 点 不 良 资 产, 由 法 律 事 务 部 和 业 务 部 集 中 进 行 攻 坚, 通 过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手 段 来 化 解 不 良 项 目 二 是 对 每 笔 不 良 资 产 均 责 任 到 人, 由 业 务 部 门 实 行 电 话 催 收 上 门 催 收 等 多 种 手 段 来 处 置 风 险 总 体 上 看, 不 良 资 产 风 险 化 解 工 作 在 稳 步 推 进 中 五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状 况 及 地 位 ( 一 )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状 况 租 赁 业 在 发 达 国 家 被 誉 为 朝 阳 产 业, 是 与 银 行 信 贷 资 本 市 场 并 驾 齐 驱 的 三 大 金 融 工 具 之 一,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市 场 体 系 发 展 中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中 国 租 赁 行 业 相 比 欧 美 日 发 达 国 家 起 步 较 晚, 但 发 展 迅 速 相 对 规 范 的 租 赁 公 司 从 20 世 纪 80 年 代 中 期 起 步 目 前, 我 国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主 要 分 为 银 行 系 和 厂 商 系 的 公 司, 银 行 系 租 赁 公 司 主 要 优 势 是 有 充 足 的 自 有 资 金, 有 相 对 高 端 的 客 户 ; 厂 商 系 租 赁 公 司 的 优 势 更 多 的 体 现 在 资 产 的 定 价 上 2014 年 3 月, 银 监 会 修 订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对 金 额 租 赁 公 司 的 设 立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融 资 渠 道 等 都 进 一 步 放 宽 了 限 制 另 外 在 融 资 方 面,2009 年 8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共 同 发 布 公 告, 允 许 合 格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2014 年 5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再 次 发 布 公 告, 放 宽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金 融 债 的 条 件 因 此, 我 国 的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规 模 模 式 以 及 这 种 市 场 的 格 局 已 经 发 生 了 深 刻 变 革 可 以 说 我 国 融 资 租 赁 行 业 现 在 已 经 站 在 一 个 新 的 历 史 起 点 上, 还 有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截 至 2013 年 末, 全 国 共 有 23 家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华 融 租 赁 资 产 规 模 列 第 六 位, 在 非 银 行 系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中 列 第 一 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表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末 总 资 产 ( 亿 元 ) 总 部 所 在 地 股 东 情 况 1 国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417.44 深 圳 国 开 行 控 股 2 工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488.42 天 津 工 商 银 行 控 股 48

3 民 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15.61 天 津 民 生 银 行 控 股 4 交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11.96 上 海 交 通 银 行 控 股 5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758.17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控 股 6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20.03 杭 州 中 国 华 融 控 股 7 兴 业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36.95 天 津 兴 业 银 行 控 股 8 建 信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2.18 北 京 建 设 银 行 控 股 9 昆 仑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01.25 重 庆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控 股 10 农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337.16 上 海 农 业 银 行 控 股 11 长 城 国 兴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353.98 乌 鲁 木 齐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12 信 达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307.50 北 京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13 中 国 外 贸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257.26 北 京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14 江 苏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84.43 南 京 南 京 银 行 参 股 15 光 大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01 武 汉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控 股 16 浦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89.69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控 股 17 河 北 省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05.98 石 家 庄 非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18 皖 江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07.38 芜 湖 非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19 山 西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8.59 太 原 非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20 北 部 湾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25.45 南 宁 非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21 华 夏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123.52 云 南 华 夏 银 行 控 股 22 中 国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53.27 天 津 非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23 邦 银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津 安 邦 寿 险 和 成 都 农 商 行 联 合 控 股 注 : 加 为 2013 年 成 立 或 开 业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目 前 中 国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的 分 析 如 下 : 1 起 步 较 晚 发 展 迅 速 我 国 的 租 赁 行 业 相 比 欧 美 日 发 达 国 家, 起 步 较 晚, 但 发 展 迅 速 相 对 规 范 的 租 赁 公 司 从 20 世 纪 80 年 代 中 期 起 步 到 90 年 代 初 期, 新 发 展 起 来 的 租 赁 公 司 大 多 是 股 份 制 公 司 或 民 营 公 司, 这 些 企 业 的 经 营 机 制 灵 活, 发 展 迅 速 目 前, 全 国 共 有 23 家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其 中 2013 年 获 批 成 立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有 3 家 随 着 近 年 来 国 家 出 台 了 相 关 租 赁 业 的 监 管 法 规 和 会 计 准 则, 租 赁 业 的 外 部 环 境 得 到 49

一 定 程 度 的 改 善, 租 赁 业 的 发 展 逐 步 步 入 正 轨 2 不 利 因 素 制 约 行 业 发 展 虽 然 经 历 了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租 赁 业 还 存 在 以 下 三 个 不 利 因 素 : 其 一 尚 缺 少 规 模 较 大 具 有 品 牌 影 响 力 的 租 赁 公 司 ( 我 国 目 前 尚 无 上 市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在 美 国, 上 市 的 租 赁 公 司 已 接 近 行 业 的 10% 其 二, 复 合 型 从 业 人 才 短 缺 从 事 现 代 租 赁 行 业 的 人 员, 需 具 备 金 融 租 赁 贸 易 财 税 法 律 和 工 程 等 方 面 知 识 人 才 短 缺 制 约 了 我 国 租 赁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其 三, 严 格 的 分 业 经 营 政 策 制 约 行 业 发 展 由 于 我 国 的 金 融 管 理 制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不 能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运 营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银 行 贷 款 这 样 势 必 造 成 专 业 化 的 租 赁 企 业 在 发 展 期 资 金 来 源 不 稳 定,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租 赁 业 的 发 展 在 目 前 政 策 不 能 突 破 的 情 况 下,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的 多 元 化 将 成 为 行 业 内 竞 争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3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未 来 20 年, 亚 洲 仍 然 是 世 界 上 最 具 发 展 潜 力 的 地 区, 而 中 国 又 是 亚 洲 最 具 发 展 潜 力 的 市 场 中 国 在 加 入 WTO 后, 刚 向 世 界 开 放 租 赁 市 场, 融 资 租 赁 业 在 中 国 还 属 于 朝 阳 产 业 中 国 租 赁 业 的 现 状 与 中 国 高 速 发 展 水 平 很 不 相 称, 从 另 一 角 度 来 看, 也 说 明 中 国 租 赁 业 前 景 广 阔, 商 机 无 限 中 国 快 速 发 展 的 经 济, 催 生 了 交 通 医 疗 公 用 事 业 航 运 等 多 个 行 业 的 巨 大 资 金 需 求, 在 此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作 为 一 种 融 资 方 式 将 扮 演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与 此 同 时, 社 会 环 境 和 政 策 环 境 的 持 续 改 善, 为 租 赁 行 业 未 来 的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支 撑 : 一 是 租 赁 业 的 社 会 认 知 度 逐 步 提 高 2007 年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强 调 要 大 力 发 展 租 赁 业, 为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设 备 升 级 提 供 融 资 服 务 多 年 来 经 过 政 府 部 门 和 租 赁 企 业 的 不 懈 努 力, 租 赁 已 经 越 来 越 被 社 会 各 界 所 认 同 二 是 政 策 环 境 日 趋 改 善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修 订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租 赁, 该 准 则 借 鉴 了 国 外 经 验, 符 合 国 际 租 赁 会 计 的 发 展 趋 势 ; 税 收 政 策 方 面,2011 年 11 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印 发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递 延 分 期 租 金 收 入 的 纳 税, 使 现 阶 段 实 缴 税 负 不 高, 租 赁 的 税 收 环 境 将 日 益 改 善 ;2010 年,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天 津 市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船 舶 出 口 退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50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承 租 方 出 售 资 产 行 为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公 告 等 文 件 的 相 继 出 台, 有 效 解 决 了 租 赁 公 司 开 展 租 赁 船 舶 出 口 以 及 售 后 回 租 交 易 中 的 税 收 障 碍, 降 低 了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税 收 成 本, 对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的 提 升 具 有 正 面 影 响 ;2013 年, 国 务 院 下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将 区 内 注 册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设 立 的 项 目 子 公 司 不 设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限 制 且 纳 入 融 资 租 赁 出 口 退 税 试 点 范 围 三 是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的 变 化 将 极 大 推 动 租 赁 业 的 发 展 2014 年 3 月, 银 监 会 修 订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对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设 立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融 资 渠 道 等 都 进 一 步 放 宽 了 限 制 融 资 方 面,2009 年 8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共 同 发 布 公 告, 允 许 合 格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2014 年 5 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再 次 发 布 公 告, 放 宽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金 融 债 的 条 件 与 此 同 时, 发 改 委 和 交 易 商 协 会 也 分 别 放 开 了 商 务 部 下 的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发 行, 已 有 租 赁 公 司 启 动 发 债 申 报 工 作 上 述 融 资 渠 道 的 放 开 有 效 地 改 善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面 临 的 融 资 难 题, 对 扩 大 租 赁 市 场 规 模 提 升 行 业 盈 利 水 平 降 低 行 业 运 营 风 险 均 具 有 正 面 影 响 ( 二 ) 发 行 人 行 业 地 位 截 至 2014 年 末, 全 国 共 有 25 家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华 融 租 赁 资 产 规 模 列 第 八 位, 占 全 国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产 份 额 5.65%, 在 非 银 行 系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中 列 第 一 位 截 止 2014 年 末, 企 业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630 亿 元,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规 模 排 名 第 八, 占 全 国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份 额 6.10%, 在 全 国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中,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总 额 及 净 利 润 均 排 名 全 国 前 六 营 业 净 收 入 直 租 投 放 金 额 全 国 第 五,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排 名 全 国 第 一, 创 润 能 力 较 好, 拨 备 余 额 20.23 亿 元 排 名 全 国 前 三, 保 持 了 一 贯 较 为 严 谨 的 风 控 意 识 华 融 租 赁 在 全 国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中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其 前 身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 当 选 为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金 融 租 赁 专 业 委 员 会 会 长 单 位 2009 年 7 月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金 融 租 赁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华 融 租 赁 当 选 为 副 主 任 单 位 ( 三 ) 发 行 人 主 要 优 势 华 融 租 赁 在 行 业 中 多 项 指 标 排 名 居 前, 体 现 出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具 有 以 下 竞 争 优 势 : (1)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华 融 实 力 雄 厚, 具 备 优 势 资 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在 资 金 营 销 网 络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等 各 方 面 均 对 华 融 租 赁 提 供 了 巨 大 支 持 公 司 利 用 中 国 华 融 全 国 32 家 华 融 办 事 处, 51

建 立 了 全 国 营 销 渠 道 母 公 司 的 优 势 资 源 成 为 了 公 司 发 展 的 良 好 依 托 (2) 行 业 经 营 时 间 长, 管 理 能 力 突 出 华 融 租 赁 自 成 立 以 来 已 有 近 30 年 时 间, 在 行 业 内 成 立 较 早, 也 是 浙 江 省 唯 一 一 家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在 大 量 银 行 系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进 入 该 行 业 的 情 况 下, 依 旧 保 持 了 快 速 的 发 展 势 头, 在 艰 难 的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中, 依 旧 保 持 了 强 劲 的 盈 利 能 力, 表 明 公 司 的 管 理 能 力 市 场 反 应 能 力 均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3) 业 务 创 新 能 力 强 华 融 租 赁 一 直 以 创 新 作 为 公 司 快 速 成 长 的 驱 动 力, 创 新 能 力 较 强 2014 年, 公 司 取 得 了 如 下 新 突 破, 体 现 了 公 司 的 创 新 能 力 : 一 是 公 司 根 据 区 域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在 内 蒙 天 津 设 立 了 业 务 工 作 组, 联 合 当 地 华 融 分 公 司 拓 展 区 域 租 赁 业 务 加 快 推 进 上 海 自 贸 区 专 业 子 公 司 筹 建, 为 开 展 国 际 业 务 搭 建 平 台 推 进 专 业 分 公 司 和 专 业 事 业 部 试 点 改 革 工 作, 促 进 公 司 专 业 化 经 营,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二 是 调 整 业 务 投 向, 优 化 行 业 结 构, 积 极 应 对 政 府 债 务 新 规, 进 一 步 优 化 民 生 工 程 项 目 的 区 域 及 对 象 主 体, 提 升 合 作 层 次 业 务 重 点 向 产 业 升 级 技 术 改 造 节 能 环 保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物 流 服 务 业 信 息 服 务 业 等 倾 斜, 积 极 加 大 对 新 兴 领 域 的 业 务 开 发, 培 育 新 的 业 务 增 长 点 三 是 开 拓 优 质 客 户, 优 化 客 户 结 构 继 续 贯 彻 大 客 户 战 略, 重 点 营 销 大 型 国 企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龙 头 民 企 500 强 等 优 质 客 户, 客 户 层 次 进 一 步 提 升 全 年 投 放 亿 元 以 上 大 客 户 101 家 金 额 241.40 亿 元, 占 投 放 总 额 的 81.66%, 比 上 年 提 高 4.01 个 百 分 点 (4) 融 资 渠 道 广 一 是 公 司 成 功 开 展 租 赁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经 过 近 两 年 的 准 备, 公 司 总 规 模 不 超 过 7 亿 元 的 租 赁 资 产 证 券 化 项 目 于 2014 年 10 月 11 月 份 获 银 监 会 和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为 全 国 首 批 获 准 开 办 此 项 业 务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目 前 已 成 功 发 行, 开 辟 了 公 司 又 一 市 场 化 直 接 融 资 的 渠 道, 有 效 盘 活 了 存 量 资 产, 有 利 于 公 司 走 资 本 节 约 型 发 展 道 路 二 是 公 司 申 请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新 增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 亿 元 ( 含 ) 金 融 债 券 事 宜 已 获 银 监 会 批 复, 将 于 2015 年 年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今 后 作 为 一 项 常 规 负 债 业 务 持 续 滚 动 开 展, 支 持 项 目 投 放 和 租 赁 周 转 三 是 创 新 资 金 结 构 化 融 资 业 务 通 过 与 银 行 证 券 合 作, 由 银 行 提 供 资 金 52

证 券 公 司 买 断 应 收 租 赁 款, 实 现 租 赁 资 产 出 表, 成 功 实 施 投 放 5 亿 元, 实 现 了 公 司 客 户 银 证 的 共 赢 六 发 行 人 资 本 结 构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的 资 本 结 构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风 险 资 产 总 额 7,150,535 6,246,940 4,972,478 核 心 资 本 732,951 633,806 544,940 实 收 资 本 250,000 250,000 250,000 资 本 公 积 76,079 75,815 76,079 盈 余 公 积 53,387 40,373 75,059 未 分 配 利 润 245,754 193,960 143,802 附 属 资 本 27,779( 二 级 资 本 ) 24,656( 二 级 资 本 ) 79,027 扣 减 项 0 0 0 资 本 净 额 760,729 658,462 623,967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10.25% 10.15% 10.96% 资 本 充 足 率 10.69% 10.54% 12.55% 七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关 系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本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996,035,588.00 79.92071 2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40,000,000.00 6.80000 3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0,000,000.00 3.20000 4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8,000,000.00 2.56000 5 正 大 兴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0,026,462.00 2.00053 6 中 信 信 息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000,000.00 1.60000 7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8,000,000.00 0.96000 8 威 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0,000.00 0.96000 9 浙 江 省 发 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53

10 北 京 市 国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1 康 因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499,977.00 0.05000 1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17,575.00 0.02035 14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20,398.00 0.00841 ( 二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情 况 合 计 5,000,000,000.00 100.00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中 国 华 融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于 1999 年 10 月 19 日 在 北 京 成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有 独 资 金 融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00 亿 元, 经 营 范 围 主 要 为 收 购 并 经 营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剥 离 的 不 良 资 产 ; 债 务 追 偿, 资 产 置 换 转 让 与 销 售 ; 债 务 重 组 及 企 业 重 组 ; 债 权 转 股 权 及 阶 段 性 持 股,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2012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挂 牌 成 立 目 前, 中 国 华 融 在 全 国 设 立 了 32 家 分 支 机 构, 旗 下 已 成 立 了 金 融 租 赁 信 托 证 券 房 地 产 资 产 管 理 银 行 等 十 个 平 台 控 股 公 司, 形 成 了 一 体 ( 总 部 ) 两 翼 ( 分 支 机 构 与 子 公 司 ) 的 经 营 格 局, 初 步 搭 建 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框 架 ( 三 ) 发 行 人 对 外 股 权 投 资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成 立 九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开 展 租 赁 业 务 子 公 司 情 况 详 见 下 表 :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类 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类 型 法 人 代 表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创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和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王 国 荣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高 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高 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高 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王 国 荣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54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谐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发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新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55

第 六 章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一 发 行 人 近 年 财 务 数 据 及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 一 )2012-2015 年 3 月 财 务 报 表 对 发 行 人 2012 年 经 营 情 况, 中 瑞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中 瑞 岳 华 审 字 [2013] 第 0635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对 发 行 人 2013 年 经 营 情 况,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瑞 华 审 字 [2014] 第 01580104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对 发 行 人 2014 年 经 营 情 况,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北 京 分 所 出 具 了 德 师 京 ( 审 ) 字 (15) 第 P0099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2015 年 3 月 财 务 报 表 未 经 审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12,475,466.48 12,424,240.06 22,023,856.60 41,475,218.80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2,540,947,466.61 4,073,094,668.57 2,853,684,814.32 2,400,856,832.91 拆 出 资 金 400,000,000.00 300,000,000.00 800,000,000.00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493,818.97 63,494,343,797.72 55,167,738,670.03 47,268,141,813.25 应 收 经 营 租 赁 款 26,712.67 33,031.03 39,349.39 预 付 款 项 1,070,584,868.19 1,262,706,296.21 1,504,920,872.56 1,441,794,984.29 应 收 利 息 598,209,159.92 506,557,476.88 378,841,681.16 377,707,780.24 其 他 应 收 款 238,615,826.75 252,356,392.05 621,922,548.54 69,646,621.2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85,296,360.00 85,296,360.00 85,289,640.00 84,216,000.00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825,814,851.50 839,127,657.56 721,296,824.21 327,378,764.51 固 定 资 产 54,158,380.68 41,405,519.78 9,687,977.45 9,351,554.16 在 建 工 程 57,429,982.43 47,398,706.89 29,613,498.34 11,945,300.28 56

无 形 资 产 857,699,333.74 863,285,696.32 78,523,465.48 80,774,948.68 其 他 资 产 715,707,240.60 697,556,371.10 442,621,146.53 250,133,248.52 资 产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银 行 借 款 48,037,563,699.79 44,403,045,003.99 35,054,650,442.29 25,366,931,627.88 拆 入 资 金 100,000,000.00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6,878,847.34 2,609,302,257.92 5,245,063,702.47 8,067,428,307.91 租 赁 保 证 金 52,345,899.51 65,502,272.49 118,721,572.49 192,455,290.94 应 付 账 款 58,809,000.00 1,417,557.69 预 收 账 款 5,478,300,205.34 5,962,806,232.79 8,538,350,384.97 11,177,968,782.3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68,422,093.40 224,794,268.56 205,878,012.64 144,879,349.97 应 交 税 费 139,537,562.22 98,205,847.15 141,492,444.25 98,016,057.39 应 付 利 息 315,188,854.03 288,977,939.25 225,335,660.69 243,570,481.71 其 他 应 付 款 130,186,831.11 1,708,579,084.74 75,577,899.73 59,899,687.07 应 付 债 券 1,590,090,823.84 1,869,411,682.84 2,292,930,678.73 1,994,500,230.67 长 期 应 付 款 1,134,027.27 1,071,983.50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3,184,613.70 23,184,613.70 40,253,188.52 14,268,900.18 其 他 负 债 8,233,896,842.56 7,290,377,201.16 3,993,093,728.35 356,527,329.24 负 债 合 计 66,225,638,752.62 64,769,197,644.59 55,933,899,300.09 47,717,518,028.77 股 本 5,000,000,000.00 2,500,000,000.00 2,500,000,000.00 2,500,000,000.00 资 本 公 积 1,458,150,223.24 758,150,223.24 758,145,183.24 757,339,953.24 盈 余 公 积 533,869,861.07 533,869,861.07 403,725,795.76 283,847,158.49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1,079,941,711.78 1,079,941,711.78 736,590,917.73 466,590,917.73 未 分 配 利 润 992,025,304.62 2,457,544,928.38 1,939,601,476.19 1,438,166,358.07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9,063,987,100.71 7,329,506,724.47 6,338,063,372.92 5,445,944,387.53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57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租 赁 业 务 ( 经 营 租 赁 ) 净 收 入 租 赁 业 务 ( 经 营 租 赁 ) 收 入 租 赁 业 务 ( 经 营 租 赁 ) 支 出 580,094,934.15 69,821,340.06 1,971,052,415.68 1,643,915,898.37 1,372,734,752.35 113,364,180.12 4,323,493,602.12 3,792,709,777.97 792,639,818.20 43,542,840.06 2,352,441,186.44 2,148,793,879.60 其 他 租 赁 支 出 82,304,865.2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 利 息 净 收 入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 利 息 支 出 ) -256,741.55 2,304,051,740.61-845,548.13-507,606.67 5,119,580,686.68 256,741.55 2,815,528,946.07 845,548.13 507,606.67 投 资 收 益 725,000.00 18,704,647.31 3,030,948.78 2,900,000.00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33,537,620.50 4,256,161.52 69,552,216.38 55,671,989.55 二 营 业 支 出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8,822,740.26 81,545,808.63 90,596,006.41 98,869,096.05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40,231,130.99 252,222,163.78 254,778,765.14 171,152,397.84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56,269,290.70 265,417,151.77 70,725,957.41 79,650,769.81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21,674.63 4,590,571.33 三 营 业 利 润 498,777,651.15 1,715,342,586.72 1,629,140,728.47 1,347,716,819.39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48,553.55 6,144,978.76 1,125,376.30 332,562.78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499,226.71 1,654,605.68 1,042,848.76 4,463,398.38 四 利 润 总 额 497,326,977.99 1,719,832,959.80 1,629,223,256.01 1,343,585,983.7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25,039,601.97 401,820,601.00 422,909,500.62 337,223,819.41 五 净 利 润 372,287,376.02 1,318,012,358.80 1,206,313,755.39 1,006,362,164.38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5,040.00 805,230.00-856,380.00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318,017,398.80 1,207,118,985.39 1,005,505,784.38 现 金 流 量 表 58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租 赁 保 证 金 净 增 加 额 470,802,777.61 675,579,474.60 886,267,894.01 1,440,772,393.42 向 商 业 银 行 借 款 净 增 加 额 1,957,095,285.22 6,712,633,117.15 6,865,354,208.97 7,778,002,232.72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500,000,000.00 500,000,000.00-800,000,000.00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1,357,184,382.35 5,206,561,279.87 4,416,817,682.91 3,978,162,501.58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31,294,263.50 67,792,621.54 501,440,901.16 328,248,204.7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016,376,708.68 12,764,449,532.02 13,169,880,687.05 12,725,185,332.47 客 户 租 赁 款 净 增 加 额 5,252,272,538.50 8,179,993,521.49 7,854,983,061.41 9,941,739,136.92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697,508,067.84 2,893,755,586.76 2,071,013,124.60 1,942,335,376.72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59,764,635.46 152,818,914.24 103,194,493.02 92,174,410.60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24,359,341.21 580,994,853.23 559,479,138.73 457,119,581.44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21,045,673.85 18,309,500.37 1,597,188,585.25 710,145,365.1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254,950,256.86 11,938,373,500.09 12,185,858,403.01 13,143,513,870.8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38,573,548.18 826,076,031.93 984,022,284.04-418,328,538.38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1,849,679.64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2,900,000.00 3,030,948.78 2,900,000.00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1,700.00 60,630.96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0.00 2,900,000.00 4,882,328.42 2,960,630.96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11,068,897.18 478,534,432.59 423,021,254.07 5,961,724.61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068,897.18 478,534,432.59 423,021,254.07 5,961,724.6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068,897.18-478,534,432.59-418,138,925.65-3,001,093.65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资 金 1,606,389,867.37 59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582,683,259.11 795,200,00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3,795.00 2,189,073,126.48 795,200,000.00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282,517,325.18 1,006,202,255.00 500,000,00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326,574,047.25 415,300,000.00 250,322,168.56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82,517,325.18 1,332,776,302.25 915,300,000.00 250,322,168.5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82,517,325.18 856,296,824.23-120,100,000.00-250,322,168.56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532,095,975.54 1,206,738,423.57 445,783,358.39-671,651,800.59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085,518,908.63 2,854,869,042.91 2,409,085,684.52 3,080,737,485.11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553,422,933.09 4,061,607,466.48 2,854,869,042.91 2,409,085,684.52 ( 二 )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编 制 ( 三 ) 发 行 人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1 会 计 期 间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分 为 年 度 和 中 期, 会 计 中 期 指 短 于 一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的 报 告 期 间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采 用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2 记 账 本 位 币 人 民 币 为 本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中 的 货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时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3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除 某 些 金 融 工 具 外, 本 财 务 报 表 均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量 基 础 资 产 如 果 发 生 减 值, 则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4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本 公 司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以 及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60

5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1)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金 融 工 具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采 用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是 指 易 于 定 期 从 交 易 所 经 纪 商 行 业 协 会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等 获 得 的 价 格, 且 代 表 了 在 公 平 交 易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市 场 交 易 的 价 格 金 融 工 具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本 公 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的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其 中,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价 值 如 系 采 用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确 定 的, 则 使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特 征 在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2)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确 认 和 计 量 以 常 规 方 式 买 卖 金 融 资 产, 按 交 易 日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和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均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A.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或 回 购 ;B. 属 于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的 可 辨 认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近 期 采 用 短 期 获 利 方 式 对 该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C. 属 于 衍 生 工 具,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的 衍 生 工 具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以 及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相 关 的 股 利 和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公 司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在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1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含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各 期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实 际 利 率 是 指 将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公 司 将 在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考 虑 未 来 的 信 用 损 失 ), 同 时 还 将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合 同 各 方 之 间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折 价 或 溢 价 等 3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划 分 为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在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与 摊 余 成 本 相 关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62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以 成 本 或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减 记 金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金 融 资 产 转 回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原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出 的 累 计 损 失 为 该 资 产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期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转 回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的 减 值 损 失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予 转 回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若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的, 则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及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其 相 对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应 分 摊 至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与 分 摊 的 前 述 账 面 金 额 之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3

本 公 司 对 采 用 附 追 索 权 方 式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将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背 书 转 让, 需 确 定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是 否 已 经 转 移 已 将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继 续 判 断 企 业 是 否 对 该 资 产 保 留 了 控 制, 并 根 据 前 面 各 段 所 述 的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5)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和 计 量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条 件 与 分 类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条 件 一 致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以 及 与 该 等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股 利 和 利 息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终 止 确 认 或 摊 销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才 能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本 公 司 ( 债 务 人 )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的, 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6 附 回 购 条 件 的 资 产 转 让 (1)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协 议 承 诺 将 于 未 来 某 确 定 日 期 返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予 以 确 认 买 入 该 等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成 本 ( 包 括 利 息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作 为 买 入 返 售 64

金 融 资 产 列 示 买 入 价 与 返 售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在 协 议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认, 计 入 利 息 收 入 (2)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根 据 协 议 承 诺 将 于 未 来 某 确 定 日 期 回 购 的 已 售 出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出 售 该 等 资 产 所 得 的 款 项 ( 包 括 利 息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作 为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列 示 售 价 与 回 购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在 协 议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确 认, 计 入 利 息 支 出 7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1)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本 公 司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并 同 时 记 录 未 担 保 余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记 录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进 行 分 配, 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当 期 确 认 的 融 资 收 入 超 过 一 个 租 金 支 付 期 未 收 到 的 租 金, 停 止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其 已 确 认 的 融 资 收 入, 予 以 冲 回, 转 作 表 外 核 算 在 实 际 收 到 租 金 时, 再 将 租 金 中 所 含 融 资 收 入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当 从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获 得 现 金 流 的 权 利 已 经 到 期 或 转 移, 并 且 本 公 司 已 将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项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项 (2)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本 公 司 根 据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采 用 以 风 险 为 基 础 的 分 类 方 法 ( 简 称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法 ), 把 资 产 分 为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和 损 失 五 类, 后 三 类 合 称 为 不 良 资 产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的 标 准 按 债 权 类 资 产 其 他 类 资 产 两 类 分 别 进 行 确 定 对 于 债 权 类 资 产 的 可 回 收 性, 主 要 评 估 因 素 包 括 : 交 易 对 手 的 还 款 能 力 交 易 对 手 的 还 款 记 录 交 易 对 手 的 还 款 意 愿 资 产 的 担 保 资 产 偿 还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控 制 等 本 公 司 通 过 个 别 评 估 和 风 险 组 合 评 估 的 方 法 来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1 本 公 司 将 风 险 敞 口 余 额 在 30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0 万 元 )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及 风 险 分 类 在 后 三 类, 且 风 险 敞 口 余 额 在 2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00 万 元 )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确 认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65

A.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的 确 定 依 据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风 险 组 合 确 定 依 据 正 常 交 易 对 手 能 够 履 行 合 同 或 协 议, 无 足 够 理 由 怀 疑 债 务 本 金 及 收 益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关 注 尽 管 交 易 对 手 目 前 有 偿 还 能 力, 但 存 在 一 些 可 能 对 偿 还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次 级 交 易 对 手 的 偿 还 能 力 出 现 明 显 问 题, 完 全 依 靠 其 正 常 经 营 收 入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债 务 本 金 及 收 益,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可 能 会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可 疑 交 易 对 手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债 务 本 金 及 收 益,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肯 定 要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损 失 在 采 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或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后, 资 产 及 收 益 仍 然 无 法 收 回, 或 只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B.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确 定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风 险 组 合 计 提 方 法 正 常 1% 关 注 2% 次 级 25% 可 疑 50% 损 失 1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本 公 司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8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经 营 租 赁 款 应 收 票 据 预 付 账 款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本 公 司 根 据 银 监 会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采 用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法 对 应 收 款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本 公 司 通 过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和 风 险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的 方 法 来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1 本 公 司 将 风 险 分 类 在 后 三 类, 且 风 险 敞 口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 万 元 )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2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66

A.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的 确 定 依 据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风 险 组 合 确 定 依 据 正 常 交 易 对 手 能 够 履 行 合 同 或 协 议, 无 足 够 理 由 怀 疑 债 务 本 金 及 收 益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关 注 尽 管 交 易 对 手 目 前 有 偿 还 能 力, 但 存 在 一 些 可 能 对 偿 还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次 级 交 易 对 手 的 偿 还 能 力 出 现 明 显 问 题, 完 全 依 靠 其 正 常 经 营 收 入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债 务 本 金 及 收 益,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可 能 会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可 疑 交 易 对 手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债 务 本 金 及 收 益, 即 使 执 行 担 保, 也 肯 定 要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损 失 在 采 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或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后, 资 产 及 收 益 仍 然 无 法 收 回, 或 只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 B.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确 定 的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风 险 组 合 计 提 比 例 正 常 0 关 注 2% 次 级 25% 可 疑 50% 损 失 1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本 公 司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9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对 于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方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应 当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方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交 易 费 用, 应 当 计 入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外 的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2)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67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或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此 外,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者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者 利 润 外,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2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为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并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对 于 本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但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等 规 定 属 于 所 转 让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不 予 以 抵 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相 应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在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时,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此 外, 如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的 义 务, 则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本 公 司 在 收 益 分 享 额 弥 补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恢 复 确 认 收 益 分 享 额 对 于 本 公 司 首 次 执 行 新 会 计 准 则 之 前 已 经 持 有 的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存 在 与 该 投 资 相 关 的 股 权 投 资 借 方 差 额, 按 原 剩 余 期 限 直 线 摊 销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收 购 少 数 股 权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增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 或 合 并 日 )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68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4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母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差 额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 母 公 司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导 致 丧 失 对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按 本 附 注 四 27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中 所 述 的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处 理 其 他 情 形 下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对 于 处 置 的 股 权,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处 置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部 分 按 相 应 的 比 例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其 账 面 价 值 确 认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或 其 他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按 前 述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或 金 融 资 产 的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涉 及 对 剩 余 股 权 由 成 本 法 转 为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3)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控 制 是 指 有 权 决 定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并 能 据 以 从 该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取 利 益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某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仅 在 与 该 项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重 要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需 要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方 一 致 同 意 时 存 在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时, 已 考 虑 投 资 企 业 和 其 他 持 有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期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当 期 可 执 行 认 股 权 证 等 潜 在 表 决 权 因 素 (4)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10 经 营 性 租 赁 资 产 本 公 司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的 原 价 为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中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自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 对 于 其 它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法 在 受 益 期 内 进 行 摊 销 经 营 性 租 赁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1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等 69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12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2)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 计 价 方 法 及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按 成 本 并 考 虑 预 计 弃 置 费 用 因 素 的 影 响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从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次 月 起,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年 折 旧 率 折 旧 方 法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折 旧 方 法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30-50 5.00 3.17-1.90 年 限 平 均 法 运 输 设 备 6 5.00 15.83 年 限 平 均 法 办 公 设 备 3-5 5.00 31.67-19.00 年 限 平 均 法 其 他 设 备 3-5 5.00 31.67-19.00 年 限 平 均 法 预 计 净 残 值 是 指 假 定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已 满 并 处 于 使 用 寿 命 终 了 时 的 预 期 状 态, 本 公 司 目 前 从 该 项 资 产 处 置 中 获 得 的 扣 除 预 计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3)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4) 其 他 说 明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并 终 止 确 认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至 少 于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13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按 实 际 工 程 支 出 确 定, 包 括 在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工 程 支 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的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等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后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70

14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 及 计 价 方 法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支 出, 如 果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房 屋 使 用 权 ( 使 用 期 限 35 年 ) 和 软 件 等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常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自 行 开 发 建 造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相 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出 和 建 筑 物 建 造 成 本 则 分 别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如 为 外 购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则 将 有 关 价 款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建 筑 物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难 以 合 理 分 配 的, 全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处 理 (2)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自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对 其 原 值 在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期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变 更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此 外, 还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是 可 预 见 的, 则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按 照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政 策 进 行 摊 销 (3)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15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为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报 告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服 务 费 和 融 资 费 用 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项 目 受 益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并 以 实 际 支 出 减 去 累 计 摊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16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非 金 融 资 产 具 体 包 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等 当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非 金 融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值 迹 象 包 括 : (1) 资 产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 71

(2) 公 司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计 算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 (4) 有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者 其 实 体 已 经 损 坏 ; (5) 资 产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 (6)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资 产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 (7) 其 他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估 算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按 该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定 减 值 准 备 (1) 对 账 面 价 值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 万 元 ) 且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出 现 减 值 迹 象 的 资 产, 应 采 用 个 别 评 估 方 式,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2) 估 计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其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上 述 两 项 金 额 只 要 有 一 项 超 过 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就 表 明 资 产 没 有 发 生 减 值, 不 需 要 再 估 计 另 一 项 金 额 17 借 款 借 款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后 的 金 额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且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借 款 在 一 年 以 下 ( 含 一 年 ) 的 借 款 为 短 期 借 款, 其 余 借 款 为 长 期 借 款 18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内 退 补 偿 等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本 公 司 按 规 定 参 加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的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相 应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如 果 本 公 司 已 经 制 定 正 式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提 出 自 愿 裁 减 建 议 并 即 将 实 施, 同 时 本 公 司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的,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9 应 付 债 券 72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按 照 实 际 的 发 行 价 格 总 额, 作 为 应 付 债 券 的 账 面 成 本 债 券 发 行 价 格 总 额 与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债 券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20 预 计 负 债 当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1)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2)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预 计 负 债 进 行 计 量 如 果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补 偿 的,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够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且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21 股 利 分 配 股 利 在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及 宣 告 发 放 后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且 从 权 益 中 扣 除 中 期 股 利 自 批 准 和 宣 告 发 放 并 且 本 公 司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时 从 权 益 中 扣 除 年 末 股 利 的 分 配 方 案 在 资 产 负 债 日 以 后 决 议 通 过 的, 作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予 以 披 露 22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本 公 司 依 据 金 融 企 业 准 备 金 计 提 管 理 办 法 ( 财 金 [2012]20 号 ) 的 要 求, 在 采 用 标 准 法 计 算 风 险 资 产 的 潜 在 风 险 估 计 值 后, 扣 减 已 计 提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从 净 利 润 中 计 提 的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23 收 入 本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来 源 于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的 收 益 或 相 关 服 务 性 收 入, 在 以 下 条 件 均 能 满 足 时 予 以 确 认 :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1) 租 息 收 入 本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中 的 未 实 现 租 赁 收 益 在 租 赁 期 剩 余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分 摊, 确 认 为 各 期 的 融 资 收 入, 年 末 将 本 年 最 后 一 次 收 款 日 至 年 末 应 计 未 收 的 租 赁 收 入 确 认 为 本 年 收 入 超 过 一 个 租 金 支 付 期 未 收 到 的 租 金, 本 公 司 停 止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其 已 确 认 的 融 资 收 入, 予 以 冲 回, 转 作 表 外 核 算, 待 实 际 收 到 租 息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租 息 收 入 (2) 服 务 费 收 入 本 公 司 为 承 租 人 提 供 项 目 可 行 性 调 查 财 务 顾 问 等 服 务, 在 向 承 租 人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时 通 常 会 向 承 租 人 收 取 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相 关 的 服 务 费, 同 时 通 常 会 向 第 三 者 支 付 一 定 比 例 的 相 关 手 续 费 本 公 司 将 收 到 的 服 务 费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手 续 费 73

后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在 租 赁 期 剩 余 期 间 内 进 行 分 摊, 确 认 为 各 期 的 服 务 费 收 入 (3) 手 续 费 收 入 在 向 客 户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收 到 款 项 时 确 认 收 入 (4) 名 义 货 价 收 入 租 赁 合 同 结 束 后, 本 公 司 根 据 协 议 将 租 赁 设 备 处 置 给 承 租 人, 在 收 到 承 租 人 支 付 货 价 时 确 认 名 义 货 价 收 入 (5) 经 营 租 赁 收 益 本 公 司 经 营 租 赁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收 入 (6)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金 融 企 业 往 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均 在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时 确 认 收 入 24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当 期 和 以 前 期 间 形 成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 或 资 产 ), 以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纳 ( 或 返 还 ) 的 所 得 税 金 额 计 量 计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所 依 据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系 根 据 有 关 税 法 规 定 对 本 年 度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作 相 应 调 整 后 计 算 得 出 (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某 些 资 产 负 债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相 关 资 产 或 清 偿 相 关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3) 所 得 税 费 用 所 得 税 费 用 包 括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所 有 者 权 益, 以 及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调 整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外, 其 余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或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4

(4) 所 得 税 的 抵 销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本 公 司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25 分 部 报 告 本 公 司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并 披 露 分 部 信 息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公 司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1)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 (2)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 (3) 本 公 司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如 果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具 有 相 似 的 经 济 特 征, 并 且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将 其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26 企 业 合 并 (1)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作 为 合 并 方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均 按 合 并 日 在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方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合 并 方 为 进 行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的 合 并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日 购 买 方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方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所 涉 及 的 或 有 对 价 按 其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合 并 成 本, 购 买 日 后 12 个 月 内 出 现 对 购 买 日 已 存 在 情 况 的 新 的 或 进 一 步 证 据 而 需 要 调 整 或 有 对 价 的, 相 应 调 整 合 并 商 誉 购 买 方 发 生 的 合 并 成 本 及 在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按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于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首 先 对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合 并 成 本 的 计 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5

(3) 购 买 日 和 处 置 日 的 确 定 方 法 购 买 日 为 购 买 方 取 得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处 置 日 为 母 公 司 丧 失 对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一 般 可 认 为 实 现 了 控 制 权 转 移 :1 企 业 合 并 合 同 或 协 议 已 获 股 东 大 会 等 内 部 权 力 机 构 通 过 ;2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经 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已 获 得 批 准 ;3 参 与 各 方 办 理 了 必 要 的 产 权 交 接 手 续 ;4 购 买 方 已 支 付 了 购 买 价 款 的 大 部 分 ( 一 般 应 超 过 50%), 并 且 有 能 力 支 付 剩 余 款 项 ;5 购 买 方 实 际 上 已 经 控 制 了 被 购 买 方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享 有 相 应 的 收 益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风 险 27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能 够 决 定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并 能 据 以 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取 利 益 的 权 力 合 并 范 围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全 部 子 公 司 ( 项 目 公 司 )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企 业 或 主 体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的 方 法 从 取 得 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开 始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 从 丧 失 实 际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停 止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对 于 处 置 的 子 公 司, 处 置 日 前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已 经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 当 期 处 置 的 子 公 司,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本 公 司 内 所 有 重 大 往 来 余 额 交 易 及 未 实 现 利 润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时 予 以 抵 销 二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情 况 本 公 司 2013 年 度 无 应 披 露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重 大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等 事 项 三 税 项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如 下 : 税 种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具 体 税 率 情 况 按 应 税 收 入 17% 的 税 率 计 算 销 项 税, 并 按 扣 除 当 期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差 额 计 缴 增 值 税 按 应 纳 税 营 业 额 的 5% 计 缴 营 业 税 按 实 际 缴 纳 流 转 税 的 7% 计 缴 76

税 种 具 体 税 率 情 况 教 育 费 附 加 按 实 际 缴 纳 流 转 税 的 5%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25% 计 缴 1 企 业 所 得 税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5 号 ), 本 公 司 可 对 当 年 新 增 贷 款 资 产 按 1% 的 比 例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进 行 所 得 税 税 前 抵 扣,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而 对 涉 农 贷 款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涉 农 贷 款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99 号 ), 本 公 司 该 类 企 业 进 行 风 险 分 类 后, 按 照 关 注 类 2% 次 级 类 25% 可 疑 类 50% 损 失 类 100% 的 比 例 计 提 的 贷 款 损 失 专 项 准 备 金,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2 营 业 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40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征 收 流 转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0] 第 514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3]16 号 ), 本 公 司 以 向 承 租 者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包 括 残 值 ) 减 除 出 租 方 承 担 的 出 租 货 物 的 实 际 成 本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5% 营 业 税 实 行 就 地 缴 纳 的 办 法, 本 公 司 所 属 境 内 各 分 支 机 构 向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3 增 值 税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北 京 等 8 省 市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 71 号 ) 规 定, 本 公 司 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新 签 合 同 租 息 收 入 等 由 缴 纳 营 业 税 改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此 文 件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废 止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全 国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37 号 ) 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针 对 新 签 定 的 合 同,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由 出 租 方 承 担 的 有 形 动 产 的 贷 款 利 息 关 税 进 口 环 节 消 费 税 安 装 费 保 险 费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此 文 件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废 止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106 号 ) 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针 对 新 签 定 的 合 同,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征 收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以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有 77

形 动 产 价 款 本 金, 以 及 对 外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 提 供 除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以 外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以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保 险 费 安 装 费 和 车 辆 购 置 税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四 企 业 合 并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1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成 立 九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开 展 租 赁 业 务 子 公 司 情 况 详 见 下 表 :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类 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类 型 法 人 代 表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创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和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谐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发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新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王 国 荣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高 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高 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高 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王 国 荣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全 资 子 公 司 宁 波 租 赁 50 万 元 租 赁 一 人 有 限 徐 杰 2 合 并 范 围 发 生 变 更 的 说 明 本 公 司 本 年 度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较 上 年 未 发 生 变 化 五 分 部 信 息 78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定 期 审 阅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以 评 价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果 由 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单 一,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时 并 不 划 分 经 营 分 部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提 供 服 务 六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一 ) 主 要 损 益 项 目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1 营 业 收 入 及 构 成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2012-2014 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继 续 保 持 攀 升 趋 势, 从 17.02 亿 元 增 长 到 23.15 亿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16.61% 其 中, 租 赁 业 务 净 收 入 从 2012 年 16.44 亿 元 增 长 到 2013 年 19.71 亿 元 由 于 2014 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变 更, 营 业 收 入 中 经 营 租 赁 净 收 入 为 0.70 亿 元, 利 息 净 收 入 为 23.04 亿 元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已 取 得 业 务 收 入 6.14 亿 元, 达 到 去 年 全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26.52% 公 司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租 赁 业 务 ( 经 营 租 赁 ) 净 收 入 580,094,934.15 69,821,340.06 1,971,052,415.68 1,643,915,898.37 租 赁 业 务 ( 经 营 租 赁 ) 收 入 1,372,734,752.35 113,364,180.12 4,323,493,602.12 3,792,709,777.97 租 赁 业 务 ( 经 营 租 赁 ) 支 出 792,639,818.20 43,542,840.06 2,352,441,186.44 2,148,793,879.60 其 他 租 赁 支 出 82,304,865.2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 利 息 净 收 入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 利 息 支 出 ) -256,741.55 2,304,051,740.61-845,548.13-507,606.67 5,119,580,686.68 256,741.55 2,815,528,946.07 845,548.13 507,606.67 投 资 收 益 725,000.00 18,704,647.31 3,030,948.78 2,900,000.00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33,537,620.50 4,256,161.52 69,552,216.38 55,671,989.55 合 计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2 支 出 及 构 成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2012-2014 年, 在 营 业 收 入 逐 年 增 长 的 同 时, 公 司 营 业 支 出 同 样 从 3.54 亿 79

元 增 长 至 5.99 亿 元, 较 2012 年 上 升 30.05%, 其 中 主 要 是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减 值 损 失 较 上 年 增 加 2.17 亿 元 所 致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营 业 支 出 为 1.15 亿 元 具 体 可 参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8,822,740.26 81,545,808.63 90,596,006.41 98,869,096.05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40,231,130.99 252,222,163.78 254,778,765.14 171,152,397.84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56,269,290.70 265,417,151.77 70,725,957.41 79,650,769.81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21,674.63 4,590,571.33 合 计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3 利 润 形 成 及 变 化 趋 势 分 析 净 利 润 由 2012 年 的 10.06 亿 元 增 长 至 为 2014 年 的 13.18 亿 元, 年 平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4.44% 公 司 利 润 的 增 长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经 营 效 率 和 质 量 的 改 善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继 续 保 持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净 利 润 3.72 亿 元, 已 达 到 上 年 全 年 净 利 润 额 的 28.22% 具 体 可 参 见 下 表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营 业 支 出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营 业 利 润 498,777,651.15 1,715,342,586.72 1,629,140,728.47 1,347,716,819.39 利 润 总 额 497,326,977.99 1,719,832,959.80 1,629,223,256.01 1,343,585,983.79 净 利 润 372,287,376.02 1,318,012,358.80 1,206,313,755.39 1,006,362,164.38 ( 二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变 动 趋 势 分 析 1 资 产 状 况 总 体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0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12,475,466.48 12,424,240.06 22,023,856.60 41,475,218.80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2,540,947,466.61 4,073,094,668.57 2,853,684,814.32 2,400,856,832.91 拆 出 资 金 400,000,000.00 300,000,000.00 800,000,000.00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493,818.97 63,494,343,797.72 55,167,738,670.03 47,268,141,813.25 应 收 经 营 租 赁 款 26,712.67 33,031.03 39,349.39 预 付 款 项 1,070,584,868.19 1,262,706,296.21 1,504,920,872.56 1,441,794,984.29 应 收 利 息 598,209,159.92 506,557,476.88 378,841,681.16 377,707,780.24 其 他 应 收 款 238,615,826.75 252,356,392.05 621,922,548.54 69,646,621.2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85,296,360.00 85,296,360.00 85,289,640.00 84,216,000.00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825,814,851.50 839,127,657.56 721,296,824.21 327,378,764.51 固 定 资 产 54,158,380.68 41,405,519.78 9,687,977.45 9,351,554.16 在 建 工 程 57,429,982.43 47,398,706.89 29,613,498.34 11,945,300.28 无 形 资 产 857,699,333.74 863,285,696.32 78,523,465.48 80,774,948.68 其 他 资 产 715,707,240.60 697,556,371.10 442,621,146.53 250,133,248.52 资 产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2012-2014 年,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快 速 扩 张, 总 资 产 从 531.63 亿 元 增 长 到 720.99 亿 元, 增 长 了 16.45%; 净 资 产 从 54.46 亿 元 增 长 到 72.10 亿 元, 增 长 了 16.01%, 随 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增 长, 资 产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从 资 产 分 布 和 结 构 看, 华 融 租 赁 的 资 产 主 要 反 映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 亿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达 90.55% 2 负 债 状 况 总 体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银 行 借 款 48,037,563,699.79 44,403,045,003.99 35,054,650,442.29 25,366,931,627.88 拆 入 资 金 100,000,000.00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6,878,847.34 2,609,302,257.92 5,245,063,702.47 8,067,428,307.91 租 赁 保 证 金 52,345,899.51 65,502,272.49 118,721,572.49 192,455,290.94 应 付 账 款 58,809,000.00 1,417,557.69 81

预 收 账 款 5,478,300,205.34 5,962,806,232.79 8,538,350,384.97 11,177,968,782.3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68,422,093.40 224,794,268.56 205,878,012.64 144,879,349.97 应 交 税 费 139,537,562.22 98,205,847.15 141,492,444.25 98,016,057.39 应 付 利 息 315,188,854.03 288,977,939.25 225,335,660.69 243,570,481.71 其 他 应 付 款 130,186,831.11 1,708,579,084.74 75,577,899.73 59,899,687.07 应 付 债 券 1,590,090,823.84 1,869,411,682.84 2,292,930,678.73 1,994,500,230.67 长 期 应 付 款 1,134,027.27 1,071,983.50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3,184,613.70 23,184,613.70 40,253,188.52 14,268,900.18 其 他 负 债 8,233,896,842.56 7,290,377,201.16 3,993,093,728.35 356,527,329.24 负 债 合 计 66,225,638,752.62 64,769,197,644.59 55,933,899,300.09 47,717,518,028.77 2012-2014 年, 公 司 负 债 规 模 上 升 幅 度 较 大, 其 中 银 行 借 款 由 2012 年 末 的 253.67 亿 元 增 长 至 2014 年 末 的 444.03 亿 元, 银 行 融 资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由 2012 年 末 的 53.16% 上 升 至 2014 年 末 的 68.56%, 表 明 公 司 回 归 传 统 融 资 渠 道 2014 年 末, 公 司 银 行 借 款 总 额 444.03 亿 元,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26.09 亿 元,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 预 收 账 款 59.63 亿 元, 应 付 债 券 18.69 亿 元, 资 金 来 源 基 本 全 部 运 用 于 租 赁 资 产,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较 为 合 理 自 2013 年 起, 公 司 以 风 险 金 的 方 式 替 代 原 保 证 金 及 预 收 租 金, 故 2014 年 末 租 赁 保 证 金 较 上 年 减 少 2015 年 3 月 末, 公 司 银 行 借 款 融 资 额 480.38 亿 元,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7 亿 元, 合 计 489.15 亿 元, 较 2014 年 末 略 有 上 升, 银 行 融 资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为 72.54% ( 三 )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016,376,708.68 12,764,449,532.02 13,169,880,687.05 12,725,185,332.4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254,950,256.86 11,938,373,500.09 12,185,858,403.01 13,143,513,870.8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238,573,548.18 826,076,031.93 984,022,284.04-418,328,538.38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8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0.00 2,900,000.00 4,882,328.42 2,960,630.96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068,897.18 478,534,432.59 423,021,254.07 5,961,724.6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068,897.18-478,534,432.59-418,138,925.65-3,001,093.65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3,795.00 2,189,073,126.48 795,200,00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82,517,325.18 1,332,776,302.25 915,300,000.00 250,322,168.5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82,517,325.18 856,296,824.23-120,100,000.00-250,322,168.56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532,095,975.54 1,206,738,423.57 445,783,358.39-671,651,800.59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085,518,908.63 2,854,869,042.91 2,409,085,684.52 3,080,737,485.11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553,422,933.09 4,061,607,466.48 2,854,869,042.91 2,409,085,684.52 2012-2014 年 公 司 的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净 流 量 分 别 为 -4.18 亿 元 9.84 亿 元 和 8.26 亿 元,2012 年 由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快 速 扩 张 使 得 现 金 净 流 量 为 负 2013 年 和 2014 年, 公 司 通 过 债 券 融 资 分 别 募 集 资 金 7.95 亿 元 和 5.83 亿 元 2012 年,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投 资 活 动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均 为 净 流 出 近 三 年, 公 司 现 金 净 流 量 分 别 为 24.09 亿 元 28.55 亿 元 和 40.62 亿 元, 均 为 正, 表 明 流 动 性 仍 较 为 充 裕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净 现 金 流 为 -12.38 亿 元,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呈 现 流 出, 主 要 系 客 户 租 赁 款 净 增 加 额 流 出 增 加 所 致 ; 投 资 活 动 净 现 金 流 -1.11 亿 元, 主 要 由 于 公 司 经 营 扩 展,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它 长 期 资 金 支 付 所 致 现 金 流 为 负 ; 筹 资 活 动 净 现 金 流 -2.83 亿 元, 主 要 由 于 公 司 利 息 支 付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公 司 现 金 净 流 量 为 25.53 亿 元, 流 动 性 依 然 较 好 ( 四 ) 主 要 经 营 指 标 分 析 1 安 全 性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资 本 总 额 ( 亿 元 ) 76.07 65.85 62.40 核 心 资 本 ( 亿 元 ) 73.30 63.38 54.49 风 险 资 产 总 额 ( 亿 元 ) 715.05 624.69 497.25 资 本 充 足 率 (%) 10.69 10.54 12.55 近 三 年,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和 核 心 资 本 均 逐 年 增 长 截 至 2014 年 末, 资 本 总 额 83

较 上 年 增 长 15.52%, 核 心 资 本 较 上 年 增 长 15.65%; 风 险 资 本 总 额 也 随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展 而 逐 年 增 长, 较 上 年 增 长 14.46% 从 资 本 充 足 率 来 看,2011 年 起, 随 着 公 司 盈 利 水 平 的 提 升, 华 融 租 赁 通 过 利 润 留 存 的 内 生 性 资 本 补 充 能 力 也 不 断 提 升, 但 业 务 规 模 的 快 速 扩 张, 使 得 公 司 仍 面 临 资 本 补 充 压 力, 资 本 充 足 率 在 2012-2013 年 间 呈 现 下 降 趋 势,2013 年 末 为 10.54%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10.69%, 较 上 年 末 大 致 持 平, 略 有 回 升 目 前 公 司 已 增 资 25 亿 元, 届 时 资 本 实 力 将 进 一 步 增 强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2.02 1.97 2.09 2.0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7.22 19.44 20.34 20.10 2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近 三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逐 年 增 长, 盈 利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各 项 盈 利 指 标 均 处 于 行 业 较 好 水 平,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均 呈 逐 年 增 长 态 势 3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3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 87.96 89.83 89.78 89.76 流 动 比 率 0.90 0.86 0.95 1.01 速 动 比 率 0.90 0.86 0.95 1.01 近 三 年,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缓 慢 增 长,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保 持 较 好 水 平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有 所 下 降,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有 所 回 调 整 体 看 来,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保 持 在 合 理 区 间 4 资 产 质 量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不 良 资 产 风 险 敞 口 ( 万 元 ) 62,344.60 59,443.51 52,070.29 不 良 资 产 率 (%) 0.86 0.94 0.96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 万 元 ) 202,306.91 161,332.06 127,937.13 拨 备 覆 盖 率 (%) 324.50 271.40 245.67 近 三 年,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逐 步 扩 大, 不 良 资 产 风 险 敞 口 有 所 增 长, 不 良 84

资 产 率 呈 现 逐 年 递 减 的 趋 势, 表 明 公 司 在 规 模 快 速 扩 张 的 同 时, 继 续 采 取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严 格 把 控 风 险 与 此 同 时, 虽 然 不 良 资 产 总 额 有 所 提 高, 但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金 额 逐 年 提 升,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达 20.23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加 4.1 亿 元 因 此, 造 成 公 司 资 产 不 良 率 相 对 偏 高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对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及 不 良 资 产 的 认 定 和 转 出 采 用 较 为 严 格 的 标 准, 而 非 公 司 自 身 不 良 资 产 管 理 水 平 的 下 降 七 或 有 事 项 情 况 ( 一 ) 法 律 诉 讼 1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涉 及 若 干 法 律 诉 讼 这 些 诉 讼 主 要 是 由 本 公 司 为 收 回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款 而 提 起 的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及 情 况 说 明,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标 的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未 决 诉 讼 案 件 共 15 件 ( 不 包 括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已 经 判 决 或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但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案 件 ), 具 体 案 件 情 况 如 下 : (1) 发 行 人 诉 浙 江 东 方 大 港 大 河 工 程 塑 料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33,736,295.02 元, 目 前 一 审 尚 未 开 庭 (2) 发 行 人 诉 大 连 实 德 塑 料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华 信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135,137,326.78 元, 目 前 一 审 尚 未 开 庭 (3) 发 行 人 诉 大 连 实 德 塑 料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83,867,928.72 元, 目 前 一 审 尚 未 开 庭 (4) 发 行 人 诉 四 川 实 德 化 学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华 信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175,824,210.19 元, 目 前 一 审 尚 未 开 庭 (5) 发 行 人 诉 内 蒙 古 华 业 特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星 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华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史 绍 斐 郭 晓 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41,706,179.01 元, 目 前 一 审 已 经 判 决 (6) 发 行 人 诉 柳 州 正 菱 鹿 寨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柳 州 正 菱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柳 州 市 八 菱 柴 油 机 配 件 厂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85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41,306,934.32 元, 目 前 一 审 已 经 判 决, 发 行 人 已 申 请 执 行 (7) 发 行 人 诉 浙 江 和 合 光 伏 玻 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和 合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30,081,140.95 元, 目 前 一 审 已 经 判 决, 发 行 人 已 申 请 执 行 (8) 发 行 人 诉 浙 江 天 洋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铜 陵 天 洋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24,264,154.52 元, 目 前 一 审 已 经 判 决, 发 行 人 已 申 请 执 行 (9) 发 行 人 诉 广 西 永 凯 大 桥 纸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西 永 凯 糖 纸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西 南 宁 永 凯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西 南 宁 春 晖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38,779,913.67 元, 目 前 已 调 解 结 案 (10) 发 行 人 诉 江 阴 市 中 能 轨 道 器 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江 阴 市 鹏 威 金 属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达 亿 物 流 装 备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张 兰 娣 查 永 恩 江 阴 市 宇 洁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19,918,054.02 元, 目 前 一 审 尚 未 开 庭 (11) 发 行 人 诉 山 西 宏 特 煤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孝 义 市 金 岩 电 力 煤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26,181,643.28 元, 目 前 已 调 解 结 案 (12) 发 行 人 诉 山 西 华 晋 纺 织 印 染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翔 宇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荆 英 杰 张 志 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42,460,295.54 元, 目 前 已 调 解 结 案 (13) 发 行 人 诉 山 西 华 晋 纺 织 印 染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翔 宇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荆 英 杰 张 志 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名 义 货 价 共 计 29,277,654.91 元, 目 前 已 调 解 结 案 (14) 发 行 人 宁 波 分 公 司 诉 广 西 防 城 港 瑞 达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航 畅 船 舶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余 峰 余 爱 平 余 雅 洪 余 晓 峰 余 杰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解 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赔 偿 损 失, 实 现 债 权 费 用 等 共 计 45,904,141.22 元, 目 前 一 审 尚 未 开 庭 (15) 发 行 人 宁 波 分 公 司 诉 宁 波 市 丰 华 船 务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丰 华 通 信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得 洋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乌 根 祥 柯 佩 娟 船 舶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发 行 人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解 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归 还 租 赁 船 舶 支 付 租 金 违 约 金 赔 偿 损 失 实 现 债 权 费 用 等 共 计 93,894,092.73 元, 目 前 已 调 解 结 案 86

除 前 述 未 决 诉 讼 事 项 外,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其 他 未 决 的 或 可 预 见 的 可 能 对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构 成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及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发 行 人 对 该 等 诉 讼 债 权 均 具 有 担 保 措 施, 诉 讼 标 的 金 额 占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比 例 不 超 过 5%,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二 ) 经 营 租 赁 承 诺 于 2013 年 3 月, 本 公 司 与 浙 江 世 贸 君 澜 大 饭 店 签 定 写 字 楼 租 赁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承 租 浙 江 世 贸 君 澜 大 饭 店 五 六 七 八 层 写 字 楼 合 计 3,849.06 平 方 米, 租 金 每 月 564,487.25 元, 租 期 为 2013 年 3 月 4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 日 八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1 母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母 公 司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企 业 类 型 注 册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业 务 性 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国 有 企 业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赖 小 民 金 融 业 ( 续 ) 母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母 公 司 对 本 企 业 的 持 股 比 例 (%) 母 公 司 对 本 企 业 的 表 决 权 比 例 (%) 本 企 业 最 终 控 制 方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69,587.05 79.92071 79.92071 财 政 部 71092557-7 2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名 称 华 融 致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3 关 联 方 交 易 (1) 资 金 往 来 科 目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同 受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同 受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2014 年 发 生 额 2013 年 发 生 额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银 行 存 款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321.72 320.50 (2) 债 权 债 务 往 来 科 目 关 联 方 2014 年 发 生 额 2013 年 发 生 额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87

科 目 关 联 方 2014 年 发 生 额 2013 年 发 生 额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其 他 应 付 款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37,406,868.51 17,419,046.02 (3) 交 易 科 目 关 联 方 2014 年 发 生 额 2013 年 发 生 额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转 让 应 收 融 资 华 融 致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2,453,729.00 租 赁 价 款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500,000.00 服 务 费 支 出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49,281.12 39,338,456.39 租 赁 费 支 出 华 融 致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01,450.70 1,052,327.51 九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重 大 事 项 无 十 发 行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后 的 财 务 结 构 变 化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89.83%, 待 本 次 10 亿 元 金 融 债 成 功 发 行 后, 公 司 将 增 加 长 期 负 债 10 亿 元 下 表 模 拟 了 发 行 人 资 本 结 构 在 以 下 假 设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变 动 : (1) 财 务 数 据 的 基 准 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 本 期 债 券 实 际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3)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发 行 并 且 清 算 结 束 ; (4) 模 拟 值 1 假 设 发 行 资 金 运 用 形 成 的 资 产 风 险 加 权 系 数 为 零, 模 拟 值 2 假 设 发 行 资 金 运 用 形 成 的 资 产 风 险 加 权 系 数 为 100% 可 以 看 出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后, 公 司 各 监 管 指 标 仍 能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后 资 本 结 构 的 变 动 模 拟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实 际 值 模 拟 值 1 模 拟 值 2 总 资 产 7209870.44 7209870.44 7209870.44 总 负 债 6476919.76 6576919.76 6576919.76 其 中 : 本 期 债 券 0 100000.00 100000.00 88

所 有 者 权 益 732950.67 632950.67 632950.67 核 心 资 本 732950.67 632950.67 632950.67 资 本 扣 除 项 0 0 0 核 心 资 本 净 额 732950.67 632950.67 632950.67 资 本 净 额 760729 760729 760729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7150535 7150535 7250535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10.25% 8.85% 8.73% 资 本 充 足 率 10.64% 10.64% 10.49% 89

第 七 章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历 史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一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存 量 负 债 的 合 理 替 代, 保 持 整 体 资 产 负 债 的 稳 定 ; 优 化 中 长 期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结 构, 增 强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支 持 新 增 中 长 期 资 产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二 历 史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2010 年 5 月 26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人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 10 亿 元 金 融 债 券, 均 采 用 附 息 固 定 计 息 方 式, 其 中 3 年 期 5 亿 元 为 3.86%,5 年 期 5 亿 元 为 4.60%,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债 券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华 融 证 券 主 承 销, 是 国 内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成 功 发 行 的 第 一 支 金 融 债 券 2013 年 5 月 27 日,2010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3 年 期 品 种 已 到 期 兑 付, 到 期 金 额 为 5 亿 元 2015 年 5 月 27 日,2010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5 年 期 品 种 已 到 期 兑 付, 到 期 金 额 为 5 亿 元 2011 年 12 月 29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人 再 次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 10 亿 元 金 融 债 券, 均 采 用 附 息 固 定 计 息 方 式, 其 中 3 年 期 10 亿 元 为 5.80%,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债 券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主 承 销,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华 融 证 券 杭 州 银 行 联 席 主 承 销 2014 年 12 月 29 日,2011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3 年 期 已 到 期 兑 付, 到 期 金 额 为 10 亿 元 2013 年 9 月 11 日,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人 第 三 次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 8 亿 元 金 融 债 券, 均 采 用 附 息 浮 动 计 息 方 式, 其 中 3 年 期 4 亿 元 为 5.50%,5 年 期 4 亿 元 为 5.70%,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债 券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主 承 销,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浙 商 银 行 联 席 主 承 销, 目 前 均 处 于 存 续 期 90

第 八 章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是 股 东 大 会 的 常 设 执 行 机 构,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董 事 会 由 9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有 3 名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监 事 会 由 7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担 任 的 监 事 3 名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一 ) 董 事 李 鹏, 男,1965 年 3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湖 北 省 分 行 项 目 信 贷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工 副 处 长,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股 权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资 产 经 营 三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武 汉 办 事 处 党 委 书 记 总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北 省 分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总 经 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陈 鹏 君, 男,1971 年 8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中 国 江 河 水 利 水 电 开 发 公 司 干 部, 水 利 部 人 劳 司 干 部 管 理 处 干 部, 中 国 水 利 投 资 公 司 筹 备 组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中 国 水 利 投 资 公 司 资 本 运 营 部 副 主 任, 中 国 水 利 投 资 公 司 中 央 级 拨 改 贷 资 产 清 理 省 区 工 作 组 组 长,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债 权 管 理 部 经 理 ( 其 中 :1997.07-2001.01 在 清 华 大 学 读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一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北 京 办 事 处 高 级 经 理 ( 交 流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兼 乌 鲁 木 齐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华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1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华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华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主 持 经 营 全 面 工 作 ) 董 事, 华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总 经 理 董 事, 华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总 经 理 副 董 事 长,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熊 伟, 男,1959 年 11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湘 潭 市 经 委 企 业 管 理 科 任 科 员, 湘 潭 市 经 委 企 业 管 理 科 副 科 长, 湘 潭 市 政 府 企 业 管 理 指 导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湘 潭 市 经 委 正 科 级 纪 检 员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主 任, 湘 潭 市 委 驻 湘 潭 电 缆 集 团 企 业 工 作 队 队 长, 湘 潭 毛 纺 厂 破 产 清 算 组 常 务 副 组 长 代 厂 长, 湘 潭 市 体 改 委 副 主 任, 党 组 成 员 ( 其 中 1998 年 3 月 至 2001 年 8 月 兼 任 湘 潭 市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主 任 ), 湘 潭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党 组 成 员, 湘 潭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党 组 成 员, 湘 潭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党 组 书 记, 湘 潭 市 商 业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书 记 董 事 长,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监 事 长,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副 董 事 长 侯 丽, 女,1958 年 5 月 出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1979.01-1984.01, 就 职 人 民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西 城 办 事 处 会 计 科 ;1984.01-1988.01, 就 职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西 城 办 事 处 西 四 分 理 处 会 计 大 组 ;1988.01-1999.12, 就 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部 (1998.10 任 财 务 部 经 理 );1999.12-2012.10,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处 长 资 金 财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资 金 财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级 )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2.10-2012.12,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2.12 至 今,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孔 晓 湘, 男,1965 年 9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山 西 分 行 项 目 信 贷 处 科 员 科 长 主 任 科 员, 山 西 省 榆 社 县 第 二 化 工 厂 丝 织 厂 副 厂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山 西 省 分 行 工 交 信 贷 部 科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忻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党 组 成 员 机 关 党 委 书 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山 西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太 原 办 事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处 置 委 秘 书 长, 中 国 华 融 太 原 办 事 处 高 级 经 理 处 置 委 秘 书 长, 中 国 华 融 研 究 发 展 部 资 产 管 理 一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国 华 融 太 原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太 原 办 事 处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主 持 工 作 ) 纪 委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太 原 办 事 处 党 委 书 记 总 92

经 理,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洪 峰, 男,1971 年 9 月 出 生, 会 计 师 历 任 温 州 市 医 药 经 贸 公 司 主 办 会 计, 交 通 银 行 温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出 纳 会 计 信 贷 员, 交 通 银 行 温 州 分 行 瓯 海 支 行 信 贷 员 信 贷 科 科 长, 招 商 银 行 温 州 分 行 信 贷 三 部 副 总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 温 州 分 行 水 心 支 行 行 长,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任 翁 礼 华, 男,1945 年 2 月 出 生 历 任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奉 化 县 政 府 县 长,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县 县 政 府 县 长, 浙 江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副 秘 书 长,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厅 长 兼 浙 江 省 地 税 务 局 局 长, 浙 江 省 国 资 办 主 任, 浙 江 省 作 家 协 会 主 席 团 委 员,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第 九 届 第 十 届 委 员, 现 任 浙 江 省 政 府 经 济 建 设 咨 询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财 政 部 中 国 财 税 博 物 馆 馆 长, 浙 江 大 学 财 经 文 史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特 聘 教 授,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殷 孟 波, 男,1955 年 10 月 出 生, 教 授 博 导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留 校 教 师, 金 融 系 副 主 任,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现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部 主 任 张 国 华, 男,1960 年 2 月 出 生, 会 计 师 历 任 武 汉 第 一 棉 纺 织 厂 基 建 科 和 审 计 科 职 员,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所 属 武 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现 任 中 勤 万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二 ) 监 事 刘 柳 权, 男,1957 年 10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西 省 分 行 储 蓄 处 副 处 长, 河 池 分 行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党 组 副 书 记,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行 长 党 组 书 记, 总 行 储 蓄 部 副 主 任 ( 交 流 ), 广 西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党 委 委 员, 现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宁 办 事 处 党 委 书 记 总 经 理, 华 融 租 赁 监 事 会 主 席 毛 永 娟, 女,1962 年 10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常 山 县 支 行 人 事 股 副 股 长 股 长 支 行 党 支 部 书 记 ( 副 行 级 ) 支 行 副 行 长,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公 司 管 委 会,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人 事 处 副 科 级 正 科 级 干 事 科 长,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综 合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审 计 评 估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审 计 评 估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综 合 管 理 部 风 险 合 规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副 93

书 记 (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书 记 (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杭 州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纪 委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分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王 永 祥, 男,1958 年 8 月 出 生, 会 计 师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普 陀 办 事 处 组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普 陀 支 行 副 科 长 科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普 陀 支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党 委 委 员,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综 合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综 合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副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上 海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纪 委 副 书 记,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分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纪 委 副 书 记,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王 欣 艺, 男,1981 年 4 月 出 生 历 任 美 国 克 里 斯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经 理, 美 国 思 科 公 司 总 部 系 统 开 发 工 程 师,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总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重 阳 投 资 分 析 师 基 助, 现 任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张 毛 选, 男,1966 年 1 月 出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1989 年 8 月 至 1999 年 12 月 在 浙 江 石 油 化 学 公 司 工 作,2000 年 1 月 进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部 工 作,2001 年 6 月 任 财 务 部 副 经 理,2003 年 12 月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长,2005 年 3 月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稽 核 业 务 总 监 稽 核 部 部 长 杨 玲, 女,1973 年 2 月 出 生, 中 级 会 计 师 历 任 浙 江 省 宏 达 贸 易 公 司 出 纳, 商 贸 财 务 编 辑 部 出 纳,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虞 六 凡, 女,1977 年 6 月 出 生, 经 济 师 法 律 顾 问 就 职 华 融 租 赁 综 合 租 赁 二 部 国 内 业 务 总 部 一 部 业 务 一 部, 现 任 业 务 一 部 副 部 长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陈 鹏 君,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简 历 见 董 事 部 分 陈 昆 平, 男,1962 年 10 月 出 生, 高 级 经 营 师 历 任 历 任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党 委 委 员 工 会 主 席 邵 力 刚, 男,1964 年 4 月 出 生, 助 理 经 济 师 历 任 华 融 租 赁 贸 易 公 司 副 经 94

理 贸 易 公 司 经 理 兼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公 司 综 合 业 务 二 部 经 理,2001 年 1 月 任 国 内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一 部 经 理,2002 年 1 月 任 国 内 业 务 一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陈 晋, 男,1971 年 12 月 出 生, 经 济 师 1993 年 8 月 到 1995 年 1 月 在 杭 州 通 信 设 备 厂 工 作,1995 年 1 月 至 1996 年 5 月 在 建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杭 州 分 公 司 工 作,1996 年 5 月 到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工 作,1998 年 1 月 任 公 司 管 理 一 部 经 理 助 理,2000 年 1 月 任 管 理 部 副 经 理,2000 年 8 月 兼 任 评 审 部 副 经 理,2000 年 12 月 任 评 审 部 经 理,2005 年 3 月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2006 年 6 月 任 项 目 评 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副 总 经 理 党 委 委 员 柳 旭 斌, 男,1971 年 4 月 出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1994 年 7 月 到 1998 年 7 月 在 杭 州 民 生 药 业 集 团 财 务 部 工 作,1998 年 7 月 到 2000 年 8 月 在 浙 江 正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任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注 册 税 务 师,2000 年 8 月 到 华 融 金 租 赁 工 作, 历 任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经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兼 任 经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首 席 财 务 官 徐 杰, 男,1962 年 9 月 出 生, 会 计 师 1983 年 8 月 到 1984 年 10 月 在 浙 江 财 经 学 院 任 教 师,1984 年 10 月 到 1998 年 1 月 在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处 工 作,1998 年 1 月 到 财 政 部 驻 浙 江 省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工 作,1998 年 12 月 任 业 务 二 处 副 处 长,2003 年 12 月 任 业 务 二 处 处 长,2005 年 1 月 任 四 处 处 长,2010 年 1 月 任 三 处 处 长,2012 年 6 月 到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工 作, 任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书 记,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副 总 经 理 陈 巧, 女,1976 年 2 月 出 生, 经 济 师 1998 年 7 月 到 2000 年 12 月 在 浙 江 导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2001 年 1 月 到 2003 年 2 月 在 浙 江 君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2003 年 2 月 到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工 作, 历 任 经 营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现 任 华 融 租 赁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樊 旭 平, 男,1971 年 12 月 出 生, 经 济 师 1993 年 8 月 到 1993 年 11 月 在 宁 波 市 铜 材 厂 工 作,1993 年 11 月 到 1994 年 7 月 在 金 华 市 商 品 住 宅 公 司 工 作,1994 年 7 月 到 1997 年 5 月 在 浙 江 金 迪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工 作,1997 年 5 月 到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相 继 任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金 华 分 公 司 资 金 部 经 理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金 华 分 公 司 主 任 助 理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联 络 处 主 任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委 托 理 财 部 经 理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95

金 管 理 中 心 金 融 业 务 拓 展 部 经 理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拓 展 部 经 理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二 部 总 经 理,2006 年 6 月 起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部 长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总 监 兼 资 金 部 部 长, 现 任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二 公 司 近 三 年 以 来 董 事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化 情 况 ( 一 ) 董 事 变 化 情 况 2010 年 3 月 8 日 201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决 议 高 敢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董 事, 选 举 孔 晓 湘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董 事 孔 晓 湘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 核 准 2010 年 7 月 29 日 201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王 克 悦 傅 百 英 熊 丘 谷 胡 继 良 孔 晓 湘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其 中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为 独 立 董 事 裘 企 阳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的 独 立 董 事 殷 孟 波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 核 准 2010 年 12 月 29 日 2010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洪 峰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选 举 张 国 华 同 志 为 我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 王 克 悦 傅 百 英 熊 丘 谷 胡 继 良 孔 晓 湘 洪 峰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洪 峰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1 年 3 月 3 日 核 准 2011 年 7 月 20 日 2011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单 东 辉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熊 丘 谷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 王 克 悦 傅 百 英 单 东 辉 胡 继 良 孔 晓 湘 洪 峰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单 东 辉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 核 准, 单 东 辉 同 志 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 开 始 任 职 2012 年 1 月 29 日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罗 元 福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傅 百 英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 王 克 悦 罗 元 福 单 东 辉 胡 继 良 孔 晓 湘 洪 峰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罗 元 福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 核 准, 罗 元 福 同 志 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 开 始 任 职 2012 年 2 月 4 日 四 届 董 事 会 2012 年 度 第 四 次 临 时 会 议 选 举 胡 继 良 同 志 和 罗 元 福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胡 继 良 同 志 的 副 董 事 长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 核 准, 罗 元 福 同 志 的 副 董 事 长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2 96

年 4 月 17 日 核 准, 2012 年 12 月 5 日 201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张 永 宏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王 克 悦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 胡 继 良 张 永 宏 罗 元 福 单 东 辉 孔 晓 湘 洪 峰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2012 年 11 月 14 日 四 届 五 次 董 事 会 选 举 胡 继 良 同 志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继 良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四 届 董 事 会 2012 年 第 二 十 三 次 临 时 会 议 选 举 张 永 宏 同 志 为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胡 继 良 同 志 的 董 事 长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 核 准, 张 永 宏 同 志 的 董 事 及 副 董 事 长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2 月 7 日 核 准 2013 年 12 月 5 日 2013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选 举 产 生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 胡 继 良 陈 鹏 君 熊 伟 单 东 辉 孔 晓 湘 洪 峰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张 永 宏 罗 元 福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和 副 董 事 长 2013 年 12 月 23 日, 五 届 一 次 董 事 会 选 举 胡 继 良 同 志 为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长, 选 举 陈 鹏 君 熊 伟 为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陈 鹏 君 熊 伟 的 董 事 和 副 董 事 长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 核 准 2014 年 2 月 7 日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李 鹏 侯 丽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胡 继 良 单 东 辉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为 : 李 鹏 陈 鹏 君 熊 伟 侯 丽 孔 晓 湘 洪 峰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2014 年 2 月 24 日 五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第 七 次 临 时 会 议 选 举 李 鹏 同 志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胡 继 良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李 鹏 的 董 事 和 董 事 长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 核 准 ( 二 ) 监 事 变 化 情 况 2009 年 5 月 13 日, 公 司 2008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杨 家 思 顾 剑 飞 严 永 前 为 公 司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张 毛 选 柳 旭 斌 同 志 作 为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公 司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10 年 10 月 29 日, 公 司 2010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夏 永 潮 同 志 为 公 司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杨 玲 同 志 由 公 司 员 工 民 主 选 举 出 任 职 工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 杨 家 思 顾 剑 飞 严 永 前 张 毛 选 柳 旭 斌 夏 永 潮 杨 玲 2011 年 4 月 11 日, 公 司 2011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刘 柳 权 同 志 为 公 司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杨 家 思 不 再 担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4 月 21 日, 公 司 2011 年 第 二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选 举 刘 柳 权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4 月 20 日,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虞 六 凡 为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 刘 柳 权 顾 剑 飞 97

严 永 前 张 毛 选 夏 永 潮 杨 玲 虞 六 凡 2011 年 7 月 20 日 2011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彭 茹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顾 剑 飞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监 事 公 司 的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 刘 柳 权 彭 茹 严 永 前 张 毛 选 夏 永 潮 杨 玲 虞 六 凡 2012 年 6 月 25 日,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公 司 第 四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公 司 的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 刘 柳 权 彭 茹 严 永 前 王 欣 艺 张 毛 选 杨 玲 虞 六 凡 2014 年 2 月 7 日,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毛 永 娟 王 永 祥 同 志 担 任 我 公 司 第 四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严 永 前 彭 茹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我 公 司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化 情 况 2010 年 3 月,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核 准, 龙 志 林 出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徐 建 明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2011 年 6 月,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核 准, 柳 旭 斌 出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任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经 营 管 理 部 部 长 2012 年 2 月 6 日 公 司 四 届 董 事 会 2012 年 度 第 五 次 临 时 会 议 聘 任 陈 巧 同 志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公 司 高 管 成 员 为 : 胡 继 良 陈 昆 平 邵 力 刚 陈 晋 柳 旭 斌 陈 巧 陈 巧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 核 准 2012 年 6 月 20 日 四 届 董 事 会 2012 年 度 第 十 四 次 临 时 会 议 聘 请 柳 旭 斌 同 志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柳 旭 斌 同 志 的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 核 准 2012 年 11 月 14 日 四 届 五 次 董 事 会 聘 任 张 永 宏 同 志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胡 继 良 同 志 不 再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永 宏 同 志 的 总 经 理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2 月 7 日 核 准 2013 年 1 月 7 日 四 届 董 事 会 2013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会 议 聘 任 徐 杰 同 志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徐 杰 同 志 的 副 总 经 理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 核 准 公 司 高 管 成 员 为 : 张 永 宏 陈 昆 平 邵 力 刚 陈 晋 柳 旭 斌 徐 杰 陈 巧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四 届 董 事 会 2013 年 度 第 十 五 次 临 时 会 议 聘 任 陈 鹏 君 同 志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永 宏 同 志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鹏 君 同 志 的 总 经 理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核 准 2013 年 12 月 2 日 四 届 董 事 会 2013 年 度 第 二 十 二 次 临 时 会 议 聘 任 陈 巧 同 志 为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陈 巧 同 志 的 副 总 经 理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3 年 12 月 98

31 日 核 准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2014 年 1 月 29 日 五 届 董 事 会 2014 年 度 第 五 次 临 时 会 议 聘 任 樊 旭 平 同 志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樊 旭 平 同 志 的 总 经 理 助 理 任 职 资 格 由 浙 江 银 监 局 于 2014 年 4 月 1 日 核 准 99

第 九 章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和 发 行 方 式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承 销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余 额 包 销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认 购 办 法 1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2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 本 期 债 券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4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将 在 其 于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托 管 记 载 5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由 主 承 销 商 向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发 送 分 销 指 令,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根 据 分 销 指 令 对 认 购 人 认 购 的 债 券 进 行 登 记 与 托 管 6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7 若 上 述 有 关 债 券 认 购 与 托 管 之 规 定 与 任 何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任 何 冲 突 或 抵 触, 应 以 该 等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100

第 十 章 债 券 涉 及 税 务 等 相 关 问 题 分 析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我 国 有 关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本 税 务 分 析 系 依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做 出 的 如 果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更, 本 税 务 分 析 中 所 提 及 的 税 务 事 项 将 按 变 更 后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下 列 这 些 说 明 仅 供 参 考, 不 构 成 对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或 税 务 建 议, 也 不 涉 及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的 税 务 后 果 有 关 本 期 债 券 的 税 务 责 任, 建 议 投 资 者 应 向 其 专 业 顾 问 咨 询 一 营 业 税 根 据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价 证 券 的 买 卖 业 务 应 以 卖 出 价 减 去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营 业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二 企 业 所 得 税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一 般 企 业 投 资 者 来 源 于 债 券 的 利 息 所 得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应 将 当 期 应 收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计 入 企 业 当 期 收 入, 核 算 当 期 损 益 后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印 花 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在 我 国 境 内 买 卖 继 承 赠 与 交 换 分 割 等 所 书 立 的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均 应 缴 纳 印 花 税 但 对 金 融 债 券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的 交 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尚 未 列 举 对 其 征 收 印 花 税, 目 前 尚 未 对 前 述 金 融 债 券 的 交 易 行 为 征 收 印 花 税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布 之 日, 投 资 者 买 卖 赠 与 或 继 承 金 融 债 券 而 书 立 转 移 书 据 时, 应 不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101

第 十 一 章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的 信 评 委 函 字 [2014]0878 号 评 级 报 告 的 评 级 观 点 如 下 : 中 诚 信 国 际 评 定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展 望 稳 定,2015 年 金 融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等 级 是 中 诚 信 国 际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环 境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华 融 租 赁 自 身 的 财 务 实 力 的 综 合 评 估 之 上 确 定 的, 肯 定 了 华 融 租 赁 强 大 的 股 东 背 景 谨 慎 的 监 管 环 境 良 好 的 业 务 发 展 前 景 领 先 的 盈 利 能 力 较 为 丰 富 的 运 营 经 验 以 及 在 某 些 领 域 初 步 形 成 的 专 业 化 经 营 优 势 ; 评 级 同 时 反 映 了 华 融 租 赁 面 临 的 诸 多 挑 战,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对 资 产 质 量 的 不 利 影 响 同 业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业 务 结 构 需 进 一 步 优 化 创 新 能 力 尚 需 提 升 资 本 压 力 有 所 显 现 融 资 渠 道 有 待 拓 展 业 务 规 模 和 领 域 快 速 扩 展 对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等 作 为 中 国 华 融 重 要 的 业 务 平 台 之 一, 华 融 租 赁 在 中 国 华 融 系 统 中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战 略 地 位, 在 业 务 发 展 中 获 得 了 中 国 华 融 的 大 力 支 持, 共 享 集 团 的 客 户 资 源 和 营 销 渠 道 中 国 华 融 承 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对 华 融 租 赁 保 持 控 股 地 位, 并 在 必 要 时 对 华 融 租 赁 给 予 流 动 性 支 持 中 诚 信 国 际 认 为, 凭 借 强 大 的 品 牌 价 值 和 良 好 的 财 务 实 力, 中 国 华 融 具 有 很 强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在 华 融 租 赁 需 要 时 给 予 流 动 性 支 持, 并 将 此 因 素 纳 入 本 期 债 券 的 评 级 考 虑 一 信 用 优 势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我 国 租 赁 行 业 的 市 场 渗 透 率 较 低, 市 场 发 展 空 间 巨 大 ; 公 司 在 设 备 租 赁 方 面 积 累 了 较 丰 富 的 经 验, 在 城 市 公 交 水 务 环 保 节 能 减 排 等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专 业 化 经 营 优 势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盈 利 水 平 位 居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较 好, 流 动 性 状 况 保 持 良 好 ; 业 务 经 营 和 管 理 能 力 得 到 同 业 认 可, 融 资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2015 年 1 月 完 成 25 亿 元 增 资, 资 本 实 力 获 显 著 提 升 二 信 用 挑 战 世 界 经 济 复 苏 缓 慢, 国 内 经 济 增 速 放 缓, 部 分 地 区 行 业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可 能 对 资 产 质 量 和 盈 利 水 平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102

国 内 租 赁 行 业 快 速 扩 容, 同 业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对 业 务 结 构 创 新 能 力 和 专 业 化 经 营 能 力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业 务 规 模 和 领 域 的 快 速 扩 展 对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103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受 发 行 人 委 托,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出 具 了 如 下 结 论 意 见 : 发 行 人 具 备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的 主 体 资 格, 募 集 说 明 书 内 容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编 制 要 求,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不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对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及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发 行 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在 获 得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并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准 后 具 备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条 件 104

第 十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不 设 担 保 105

第 十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发 行 人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联 系 人 : 曹 振 远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523 传 真 :0571-87950511 主 承 销 商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訚 武 联 系 电 话 :010-81011414 传 真 :010-66107567 债 券 托 管 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成 相 联 系 人 : 孙 凌 志 联 系 电 话 :010-88077970 传 真 :010-88086356 106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杭 州 分 所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806 邮 政 编 码 :310007 负 责 人 : 张 兴 中 联 系 人 : 冯 艾 联 系 电 话 :0571-87268000 传 真 :0571-87268008 发 行 人 审 计 机 构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A 座 8-9 层 邮 政 编 码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贵 彬 联 系 人 : 曾 庆 海 联 系 电 话 :010-88091188-248 传 真 :010-88091199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6 号 D 座 12 层 邮 政 编 码 :100031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振 华 联 系 人 : 黄 灿 联 系 电 话 :010-66428877-591 传 真 :010-66426100 二 承 销 团 成 员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承 销 团 成 员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乔 夏 0755-83160814 0755-83195142 107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梁 学 来 0755-25832615 0755-25832940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陆 晓 敏 021-20333662 021-50498839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8

第 十 五 章 备 查 信 息 一 备 查 文 件 1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的 批 复 银 监 复 [2014] 918 号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银 市 场 许 准 予 字 [2015] 第 69 号 2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及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3 本 期 债 券 法 律 意 见 书 4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的 决 议 5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6 2012-2014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7 2015 年 1-3 月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报 表 二 查 询 地 址 发 行 人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人 : 曹 振 远 电 话 :0571-87950523 主 承 销 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邮 编 :100140 联 系 人 : 訚 武 联 系 电 话 :010-81011414 如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或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以 咨 询 发 行 人 或 主 承 销 109

商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货 币 网 (http://www.chinamoney.com.cn) 或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下 载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工 作 日 的 一 般 办 公 时 间, 到 上 述 地 点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110

附 录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公 式 指 标 名 称 计 算 公 式 资 产 负 债 率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计 100% 不 良 资 产 率 不 良 资 产 总 额 / 计 提 拨 备 前 的 资 产 总 额 100% 拨 备 覆 盖 率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 不 良 资 产 总 额 100%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当 期 净 利 润 / 计 算 期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100% 资 本 充 足 率 资 本 净 额 /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100%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核 心 资 本 净 额 /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100%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