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华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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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发 行 人 声 明 为 拓 展 市 场 融 资 渠 道, 优 化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洛 阳 银 行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3]667 号 )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银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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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网债募集说明书

目 录 一 基 金 当 事 人... 4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6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7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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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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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 31 的步子迈得更实更好 报告 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如皋市 落实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 以良好作风保障经济社会又好 十一届代表第四次会议决议 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北街 又快发展 省委督导组副组长汪以力到会指导 南通市委 道 如皋工业园区 如城街道 白蒲镇 搬经镇 市发改 督导组组长葛维先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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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简 称 : 民 生 银 行 证 券 代 码 : 编 号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临 时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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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会 议 议 程... 1 会 议 须 知... 2 议 案 一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3 议 案 二 2015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议 案 三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摘 要 议 案 四 2015 年 度 财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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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声 明... 4 摘 要... 5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9 一 委 托 方 产 权 持 有 单 位 和 委 托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者. 9 二 评 估 目 的 三 评 估 对 象 和 评 估 范 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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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 国 中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案... 2 议 案 一 : 关 于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3 议 案 二 : 关 于 2015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案 议

目 录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2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4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5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五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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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人 : 曹 振 远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523 主 承 销 商 :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本 期 债 券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信 用 级 别 :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本 期 债 券 利 率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为 3 年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计 息 年 利 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均 采 用 浮 动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和 其 他 各 计 息 年 度 起 息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发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债 券 发 行 事 务 负 责 人 : 发 行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发 行 人 债 券 发 行 事 务 负 责 人 : 陈 昆 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债 券 托 管 人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发 行 人 法 律 顾 问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审 计 机 构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2

发 行 人 声 明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4] 918 号 )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银 市 场 许 准 予 字 [2015] 第 69 号 ) 批 准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公 开 发 行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文 件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和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了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做 出 了 任 何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本 期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根 据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 第 8 号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而 成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旨 在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和 认 购 的 有 关 资 料 发 行 人 确 认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封 面 载 明 日 期,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重 大 遗 漏 及 误 导 性 陈 述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到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中 国 货 币 网 www.chinamoney.com.cn 和 其 他 指 定 地 点 或 媒 体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如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咨 询 发 行 人 或 主 承 销 商 3

目 录 第 一 章 释 义...5 第 二 章 募 集 说 明 书 概 要...8 第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清 偿 顺 序 说 明 及 风 险 提 示...12 第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情 况...16 第 五 章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22 第 六 章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56 第 七 章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及 历 史 债 券 发 行 情 况...90 第 八 章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91 第 九 章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和 发 行 方 式...100 第 十 章 债 券 涉 及 税 务 等 相 关 问 题 分 析...101 第 十 一 章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情 况...102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意 见...104 第 十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情 况...105 第 十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机 构...106 第 十 五 章 备 查 信 息...109 附 录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计 算 公 式...111 4

第 一 章 释 义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或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本 公 司 / 公 司 / 发 行 人 / 华 融 租 赁 指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融 指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指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办 法 指 由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的 发 行 制 作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办 法 招 标 系 统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招 标 发 行 利 率 指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招 标 利 率 区 间 发 行 人 在 中 央 结 算 公 司 统 一 发 标 投 标 人 在 系 统 规 定 的 各 自 用 户 终 端 参 与 投 标 或 进 行 应 急 投 标 投 标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招 标 系 统 结 果 最 终 确 定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利 率 和 投 标 人 中 标 金 额 的 过 程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的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应 急 投 标 指 如 在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由 于 技 术 性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招 投 标 系 统 故 障, 投 标 人 应 填 制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应 急 投 标 书, 按 要 求 加 盖 预 留 在 发 行 系 统 的 印 鉴 并 填 写 密 押 后, 在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投 标 时 间 内 传 送 至 中 国 人 民 5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效 投 标 指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规 定 发 出 的 经 招 标 系 统 确 认 有 效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 投 标 参 与 人 招 标 书 应 急 投 标 书 指 指 指 所 有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投 标 协 议,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参 与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投 标 的 机 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招 标 书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应 急 投 标 书 缴 款 通 知 书 承 销 团 承 销 协 议 指 指 指 招 标 当 日 招 投 标 完 成 后 招 标 系 统 显 示 的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额 及 应 缴 款 情 况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认 购 额 和 缴 款 通 知 书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根 据 承 销 团 协 议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团 成 员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而 签 订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工 作 日 指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募 集 说 明 书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相 关 信 息 而 编 写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的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6

发 行 文 件 指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过 程 中 必 需 的 文 件 材 料 或 其 他 资 料 及 其 所 有 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 管 理 办 法 指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8 号 文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 第 8 号 人 民 银 行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监 会 /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说 明 除 外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托 管 人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指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4 年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指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1-3 月 7

第 二 章 募 集 说 明 书 概 要 本 概 要 仅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China Huarong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成 立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988 传 真 :0571-87950506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地 点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延 安 路 217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机 构 编 码 :M0010H23301000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30000000005044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 浙 税 联 字 330000734521665 ( 二 ) 发 行 人 简 介 华 融 租 赁 成 立 于 1984 年, 是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主 营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总 部 设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辖 金 华 分 公 司 宁 波 分 公 司,2012-2014 年 公 司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设 立 九 家 项 目 子 公 司,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李 鹏,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 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成 立 近 三 十 年 来, 已 在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机 械 环 保 能 源 医 疗 印 刷 船 舶 等 领 域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业 务 覆 盖 全 国 30 个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8

近 年 来, 公 司 历 经 数 次 重 组,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公 司 按 照 稳 健 经 营 规 范 管 理 的 经 营 理 念,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经 营 经 验 和 中 国 华 融 网 络 优 势, 成 功 地 从 区 域 性 公 司 转 变 为 全 国 性 公 司,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资 本 实 力 和 经 营 效 益 都 得 到 显 著 提 高, 是 中 国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之 一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显 示,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720.99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647.69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73.30 亿 元 ;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3.15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17.20 亿 元, 实 现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净 流 量 8.26 亿 元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752.90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662.26 亿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90.64 亿 元 ;2015 年 1-3 月,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14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4.97 亿 元 ( 三 )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的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及 其 他 业 务,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转 让 和 受 让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 接 受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 吸 收 非 银 行 股 东 3 个 月 ( 含 ) 以 上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拆 借 ;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 境 外 借 款 ; 租 赁 物 变 卖 及 处 理 业 务 ; 经 济 咨 询 ;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对 外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摘 要 本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493,818.97 63,494,343,797.72 55,167,738,670.03 47,268,141,813.25 资 产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银 行 借 款 48,037,563,699.79 44,403,045,003.99 35,054,650,442.29 25,366,931,627.88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6,878,847.34 2,609,302,257.92 5,245,063,702.47 8,067,428,307.91 租 赁 保 证 金 52,345,899.51 65,502,272.49 118,721,572.49 192,455,290.94 负 债 合 计 66,225,638,752.62 64,769,197,644.59 55,933,899,300.09 47,717,518,028.77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9,063,987,100.71 7,329,506,724.47 6,338,063,372.92 5,445,944,387.5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本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如 下 : 9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营 业 支 出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营 业 利 润 498,777,651.15 1,715,342,586.72 1,629,140,728.47 1,347,716,819.39 利 润 总 额 497,326,977.99 1,719,832,959.80 1,629,223,256.01 1,343,585,983.79 净 利 润 372,287,376.02 1,318,012,385.80 1,206,313,755.39 1,006,362,164.38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条 款 概 要 提 示 : 下 述 概 要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做 扼 要 说 明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条 款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部 分 发 行 人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债 券 性 质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发 行 的 等 同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一 般 负 债 的 金 融 债 券 债 券 形 式 : 记 账 式 债 券, 统 一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 三 年 期 浮 动 利 率 品 种 ; 按 年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发 行 人 不 可 赎 回 投 资 人 不 可 回 售 发 行 总 额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人 民 币 壹 拾 亿 元 正 ) 债 券 面 值 / 发 行 价 格 : 百 元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债 券 担 保 : 无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计 息 年 利 率,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采 用 浮 动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和 其 他 各 计 息 年 度 起 息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计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本 期 债 券 的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10

发 行 对 象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者 除 外 ) 发 行 首 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 缴 款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起 息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上 市 交 易 : 经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后,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付 息 日 : 为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6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应 付 利 息 不 另 计 利 息 )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 18 年 6 月 26 日 ( 前 述 日 期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兑 付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本 金 不 另 计 息 ) 债 券 评 级 :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四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存 量 负 债 的 合 理 替 代, 保 持 整 体 资 产 负 债 的 稳 定 ; 优 化 中 长 期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结 构, 增 强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支 持 新 增 中 长 期 资 产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11

第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清 偿 顺 序 说 明 及 风 险 提 示 一 债 券 清 偿 顺 序 说 明 本 期 债 券 属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发 行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清 偿 顺 序 等 同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一 般 负 债, 但 先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股 权 资 本 的 金 融 债 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时, 在 优 先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后,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负 债 具 有 同 样 的 清 偿 顺 序 二 风 险 提 示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公 司 本 期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时,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一 )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公 司 计 划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申 请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流 通, 在 获 得 人 民 银 行 交 易 批 准 前 无 法 交 易 流 通 ; 即 使 在 获 得 交 易 流 通 资 格 并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流 通 后, 发 行 人 也 无 法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在 转 让 时 存 在 一 定 的 交 易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此, 投 资 者 应 清 楚 所 面 临 的 潜 在 风 险, 即 投 资 者 可 能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找 到 交 易 对 象 而 无 法 立 即 出 售 其 债 券, 或 即 使 投 资 者 以 某 一 价 格 出 售 其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也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与 发 达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上 类 似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相 当 的 收 益 对 策 :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从 事 债 券 交 易 业 务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机 构 投 资 者 目 前 主 要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信 用 社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证 券 公 司 和 基 金 公 司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多 样 化 及 其 交 易 行 为 的 活 跃 性, 有 利 于 降 低 本 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2 兑 付 风 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控 制 的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发 行 人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可 能 会 对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到 期 时 的 按 期 偿 付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对 策 : 首 先, 发 行 人 通 过 制 定 明 确 的 战 略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从 12

而 推 动 业 务 的 健 康 平 稳 发 展, 不 断 增 强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资 产 质 量, 确 保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其 次, 发 行 人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用 途 和 回 收 计 划 做 了 仔 细 安 排, 资 金 投 放 后,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提 高 盈 利 能 力 和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确 保 投 放 资 金 能 够 在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前 回 收 ; 最 后, 发 行 人 畅 通 的 外 部 融 资 渠 道 和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有 效 的 降 低 了 到 期 还 款 来 源 不 足 的 可 能 性 ( 二 ) 与 发 行 人 相 关 的 风 险 1 承 租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如 果 承 租 人 或 交 易 对 手 无 法 或 不 愿 履 行 合 同 还 款 义 务 或 承 诺, 发 行 人 可 能 蒙 受 一 定 的 经 济 损 失 对 策 : 为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公 司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一 系 列 较 为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较 完 备 的 风 险 评 判 标 准 体 系 公 司 指 定 专 职 部 门 负 责 信 用 风 险 排 查 识 别 监 测 和 评 估,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和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着 重 对 公 司 租 赁 业 务 涉 及 的 行 业 进 行 深 入 研 判, 适 时 制 定 和 修 改 相 关 的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为 公 司 选 择 行 业 和 优 选 客 户 提 供 参 考, 切 实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和 租 赁 业 务 流 程, 将 项 目 筛 选 尽 职 调 查 初 审 上 报 项 目 实 施 和 后 期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的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风 险, 为 公 司 风 险 分 析 和 管 理 提 供 准 确 的 数 据 ;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租 赁 项 目 投 放 后 租 赁 资 产 及 客 户 的 管 理, 制 定 了 相 关 办 法, 要 求 业 务 部 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租 赁 项 目 进 行 实 地 走 访 巡 查, 及 时 了 解 租 赁 资 金 使 用 租 赁 物 运 行 承 租 人 和 担 保 人 经 营 等 情 况,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送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审 阅 后 归 档 ;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租 赁 业 务 的 信 用 风 险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公 司 的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已 开 发 成 功, 并 进 入 系 统 试 运 行 阶 段, 后 续 将 被 广 泛 运 用 于 租 赁 业 务 准 入 体 系 租 赁 产 品 风 险 定 价 租 赁 授 信 管 理 和 风 险 预 警 等 领 域, 为 公 司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科 技 支 撑 ; 与 此 同 时, 公 司 努 力 选 择 实 力 雄 厚 信 誉 卓 著 业 绩 优 良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合 作 伙 伴, 以 尽 可 能 降 低 信 用 风 险 2 经 营 风 险 经 营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变 动 所 造 成 的 行 业 波 动 导 致 发 行 人 租 赁 业 务 出 现 不 良 资 产 的 风 险 目 前 受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影 响, 部 分 行 业 盈 利 能 力 存 在 一 定 不 确 定 性, 从 而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租 赁 业 务 的 开 展 造 成 一 定 风 险 对 策 : 公 司 历 来 重 视 租 赁 业 务 的 风 险 把 控, 严 格 按 银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风 险 资 产 呆 账 准 备 本 着 对 租 赁 业 务 风 险 防 范 的 审 慎 态 度, 公 司 对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及 不 良 资 产 的 认 定 和 转 出 采 用 较 为 严 格 的 标 准, 降 低 不 良 资 产 划 分 类 别, 通 过 多 计 提 13

风 险 拨 备 的 方 式 尽 可 能 降 低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资 产 质 量 3 市 场 风 险 发 行 人 的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利 率 风 险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向 银 行 借 款, 而 营 业 利 润 主 要 靠 租 息 收 入 扣 减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产 生, 因 此 利 率 变 化 对 公 司 经 营 有 直 接 影 响,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带 来 一 定 风 险 对 策 : 公 司 加 强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金 融 市 场 状 况 等 影 响 利 率 的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以 期 尽 可 能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变 化, 为 利 率 风 险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 运 用 利 率 敏 感 性 分 析 资 金 缺 口 管 理 技 术 等 手 段 适 时 调 整 负 债 期 限 结 构 ; 在 借 款 合 同 及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采 取 浮 动 利 率 约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利 率 变 化 对 公 司 经 营 产 生 的 影 响 4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程 序 人 员 系 统 的 不 完 善 或 失 误, 或 外 部 事 件 造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的 风 险 虽 然 公 司 对 各 项 管 理 操 作 制 定 了 控 制 及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制 度 环 境 设 施 等 方 面 但 任 何 的 控 制 都 可 能 因 自 身 及 外 界 环 境 的 变 化 当 事 者 对 某 项 事 务 的 认 知 程 度 不 够 制 度 执 行 人 不 严 格 执 行 现 有 制 度 等 原 因, 导 致 失 去 或 减 小 效 力, 形 成 人 为 的 操 作 风 险 对 策 : 针 对 操 作 风 险 的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修 订 相 关 公 司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改 进 和 完 善 业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和 员 工 行 为 动 态 监 测 以 及 强 化 事 后 监 督 等 途 径, 防 控 操 作 风 险 的 发 生 同 时, 使 用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升 操 作 风 险 的 管 理 手 段,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操 作 风 险 减 少 损 失 5 法 律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因 素 导 致 的 或 者 由 于 缺 乏 法 律 法 规 支 持 而 给 发 行 人 带 来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由 于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普 遍 性 和 成 熟 性 尚 需 提 高, 法 律 法 规 仍 有 待 完 善 和 明 确, 因 此 法 律 风 险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仍 是 发 行 人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之 一 对 策 :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业 务 开 展 的 法 律 合 规 性, 为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指 定 法 律 事 务 部 专 职 负 责 法 律 合 规 风 险 排 查 和 识 别, 通 过 研 究 学 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租 赁 业 务 开 展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负 责 租 赁 项 目 的 风 险 审 查, 充 分 揭 示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点 并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处 置 和 化 解 不 良 资 产, 并 不 断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公 司 的 业 务 合 同 文 本, 从 而 切 实 保 障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程 度 降 低 法 律 风 险 6 政 策 风 险 14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国 家 针 对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和 融 资 租 赁 机 构 所 实 施 的 政 策 向 不 利 于 发 行 人 的 方 向 变 动 的 风 险, 具 体 包 括 行 业 监 管 政 策 会 计 政 策 税 收 征 管 等 一 系 列 政 策 对 策 : 公 司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在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开 展 经 营, 保 持 与 监 管 部 门 的 经 常 性 沟 通 2010 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中 方 出 售 资 产 行 为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公 告 使 得 一 直 困 扰 租 赁 业 务 发 展 的 税 收 问 题 获 得 突 破 ; 银 监 会 关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使 得 公 司 的 创 新 业 务 得 到 有 利 政 策 支 持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融 资 租 赁 登 记 规 则 便 利 了 公 司 公 示 租 赁 物 权 利 较 好 的 维 护 了 财 产 安 全 ; 2011 年 11 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印 发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递 延 分 期 租 金 收 入 的 纳 税, 使 现 阶 段 实 缴 税 负 不 高 ;2013 年, 国 务 院 下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将 区 内 注 册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设 立 的 项 目 子 公 司 不 设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限 制 且 纳 入 融 资 租 赁 出 口 退 税 试 点 范 围 ;2014 年 3 月, 银 监 会 修 订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对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设 立 标 准 业 务 范 围 融 资 渠 道 等 都 进 一 步 放 宽 了 限 制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的 变 化 都 将 推 动 金 融 租 赁 业 的 发 展 15

第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一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为 三 年 期 浮 动 利 率 品 种 ; 按 年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发 行 人 不 可 赎 回 投 资 人 不 可 回 售 四 发 行 总 额 本 期 债 券 计 划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 人 民 币 壹 拾 亿 元 正 ) 五 债 券 性 质 本 期 债 券 为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发 行 的 等 同 于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一 般 负 债 的 金 融 债 券 六 票 面 利 率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计 息 年 利 率,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均 采 用 浮 动 利 率,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首 日 和 其 他 各 计 息 年 度 起 息 日 适 用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本 期 债 金 融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通 过 招 标 系 统 招 标 确 定 七 债 券 面 值 本 期 债 券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百 元, 即 每 一 记 账 单 位 对 应 的 债 券 本 金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八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平 价 发 行,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百 元 面 值 九 计 息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本 期 债 券 的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息 十 主 承 销 商 16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一 发 行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十 二 发 行 期 限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期 限 从 2015 年 6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 十 三 发 行 首 日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首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 十 四 起 息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起 息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 十 五 缴 款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缴 款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 十 六 兑 付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 18 年 6 月 26 日 ( 前 述 日 期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兑 付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本 金 不 另 计 息 ) 十 七 付 息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6 月 2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应 付 利 息 不 另 计 息 ) 十 八 到 期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即 兑 付 日 十 九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于 兑 付 日 一 次 性 兑 付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和 兑 付 将 通 过 托 管 人 办 理 二 十 付 息 兑 付 办 法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次 付 息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最 后 一 次 付 息 暨 兑 付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由 发 行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信 息 媒 体 上 刊 登 付 息 公 告 或 兑 付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和 兑 付, 按 照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规 定,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代 理 完 成 本 息 支 付 工 作 二 十 一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17

本 期 债 券 面 向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者 除 外 ) 二 十 二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本 期 债 券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二 十 三 债 券 形 式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统 一 托 管 二 十 四 债 券 交 易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的 批 准, 将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交 易 二 十 五 债 券 回 售 投 资 者 不 得 提 前 回 售 本 期 债 券 二 十 六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二 十 七 清 偿 顺 序 本 期 债 券 性 质 为 公 司 的 一 般 负 债, 遇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其 偿 还 顺 序 居 于 发 行 人 股 权 资 本 之 前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时, 在 优 先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后,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负 债 具 有 同 样 的 清 偿 顺 序 二 十 八 债 券 担 保 本 期 债 券 不 设 担 保 二 十 九 认 购 和 托 管 1 本 期 金 融 债 券 通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债 券 发 行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发 行 2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3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甲 类 或 乙 类 托 管 账 户, 或 通 过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结 算 代 理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丙 类 托 管 账 户 4 承 销 团 成 员 在 发 行 期 内 可 向 其 他 投 资 者 分 销 本 期 债 券 18

5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6 若 上 述 有 关 债 券 认 购 与 托 管 之 规 定 与 任 何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任 何 冲 突 或 抵 触, 应 以 该 等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三 十 债 券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成 员 发 行 三 十 一 托 管 人 本 期 债 券 的 托 管 人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三 十 二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期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存 量 负 债 的 合 理 替 代, 保 持 整 体 资 产 负 债 的 稳 定 ; 优 化 中 长 期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结 构, 增 强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支 持 新 增 中 长 期 资 产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三 十 三 税 务 提 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三 十 四 发 行 人 的 声 明 和 保 证 本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和 保 证 如 下 : 1 本 公 司 是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成 立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具 有 在 中 国 经 营 其 金 融 许 可 证 中 规 定 业 务 的 资 格, 并 且 拥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授 权 和 法 定 权 利 拥 有 其 资 产 和 经 营 其 业 务 ; 2 为 从 事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的 发 债 行 为, 本 公 司 已 采 取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所 必 需 的 法 人 行 为 和 其 他 行 为 ; 3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后, 一 经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正 式 披 露, 即 视 为 本 公 司 就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向 公 众 投 资 者 发 出 了 要 约 邀 请 ; 4 本 公 司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或 履 行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行 使 其 于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将 不 会 与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判 决 命 令 授 权 协 议 或 义 务 相 抵 触 ; 如 果 存 在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的 有 效 豁 免 批 准, 并 且 这 些 豁 免 批 准 在 中 国 法 律 上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可 以 通 过 司 法 途 径 得 到 强 制 执 行 ; 19

5 本 公 司 已 经 按 照 有 关 机 构 的 要 求, 按 时 将 所 有 的 报 告 决 议 申 报 单 或 其 他 要 求 递 交 的 文 件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向 其 递 交 登 记 或 备 案 ; 6 目 前 本 公 司 的 最 新 财 务 报 表 是 按 中 国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以 及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的, 该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完 整 真 实 公 正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在 有 关 会 计 期 间 结 束 时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的 业 绩 ; 7 本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在 一 切 重 大 方 面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 8 本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和 保 证, 就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当 时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而 言, 上 述 各 项 声 明 和 保 证 均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三 十 五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承 诺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时 被 视 为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时 已 经 充 分 了 解 并 认 真 考 虑 了 本 期 债 券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2 投 资 者 接 受 发 行 公 告 和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3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4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根 据 日 后 业 务 经 营 的 需 要 并 经 有 关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能 继 续 增 发 新 的 与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顺 序 相 同 的 金 融 债 券, 而 无 需 征 得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者 的 同 意 ; 5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债 务 转 让 : (1)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公 开 交 易 的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 (2)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3)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三 十 六 本 期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公 司 将 按 照 监 管 机 关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根 据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操 作 细 则, 真 实 准 确 充 分 及 时 地 批 露 本 期 债 券 有 关 的 信 息 20

定 期 报 告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公 司 将 于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应 包 括 上 一 年 度 的 经 营 情 况 说 明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以 及 涉 及 的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等 内 容 债 券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公 司 将 于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披 露 债 券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因 特 殊 原 因,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披 露 以 上 信 息 的, 应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延 期 公 告 说 明 重 大 事 件 披 露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对 影 响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重 大 事 件, 公 司 将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可 能 影 响 发 行 人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发 行 人 业 务 财 务 等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2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 3 控 制 人 变 更 ; 4 发 行 人 作 出 新 的 债 券 融 资 决 定 ; 5 发 行 人 变 更 承 销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等 专 业 机 构 ; 6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作 出 正 确 判 断 的 重 大 变 化 21

第 五 章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China Huarong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成 立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鹏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988 传 真 :0571-87950506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1984 年 8 月 21 日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地 点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延 安 路 217 号 金 融 许 可 证 机 构 编 码 :M0010H23301000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330000000005044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 浙 税 联 字 330000734521665 ( 二 )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公 司 原 名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986 年 的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2001 年 11 月, 经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企 业 上 市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发 起 设 立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浙 上 市 [2001]104 号 ), 批 复 同 意 在 浙 江 省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改 制 的 基 础 上, 由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创 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明 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包 头 市 北 普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爱 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明 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6 家 单 位 合 称 明 天 系 原 股 东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华 融 )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人 本 集 22

团 有 限 公 司 温 州 市 物 资 总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共 10 家 法 人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16,145,710.00 元,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明 天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32,500,615.00 25.67 2 包 头 市 北 普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131,500,000.00 25.48 3 包 头 市 创 业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11,596,800.00 21.62 4 包 头 明 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4,000,000.00 10.46 5 上 海 爱 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587,311.00 8.64 6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4,500,000.00 6.68 7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0,000.00 1.16 8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98,400.00 0.16 9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99,835.00 0.08 10 温 州 市 物 资 总 公 司 262,749.00 0.05 合 计 516,145,710.00 100.00 2001 年 12 月,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发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3300001008382 2006 年 3 月,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关 于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变 更 的 批 复 ( 浙 银 监 复 [2006]19 号 ) 批 准, 公 司 明 天 系 原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93.03%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中 国 华 融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514,684,726.00 99.71 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798,400.00 0.16 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99,835.00 0.08 4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2,749.00 0.05 合 计 516,145,710.00 100.00 2007 年 6 月, 根 据 中 国 银 监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关 于 同 意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的 批 复 ( 浙 银 监 复 [2007]40 号 ), 公 司 更 名 为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6 月, 根 据 公 司 2007 年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及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8]211 号 ), 公 司 增 发 股 份 957,910,000 股, 增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957,910,000.00 元,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元, 全 部 由 中 国 华 融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23

该 新 增 股 份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516,145,71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474,055,71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1,472,594,726.00 99.9009 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798,400.00 0.0542 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99,835.00 0.0271 4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2,749.00 0.0178 合 计 1,474,055,710.00 100.00 2010 年 2 月, 根 据 公 司 200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0]53 号 ), 公 司 增 发 股 份 525,944,290 股, 增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525,944,290.00 元,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元, 由 原 股 东 中 国 华 融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新 增 股 份 525,423,079 股,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新 增 股 份 285,062 股,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方 式 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36,149 股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474,055,71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2,000,000,00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1,998,017,805.00 99.9009 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083,462.00 0.0542 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35,984.00 0.0318 4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2,749.00 0.0131 合 计 2,000,000,000.00 100.00 2010 年 12 月, 根 据 公 司 201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0]590 号 ) 批 准,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500,000,000 股 股 份, 增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00.00 元 ; 此 次 发 行 的 股 份 面 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 元, 每 股 价 格 为 2.48 元, 每 股 价 格 超 过 股 份 面 值 部 分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2,000,000,00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2,500,000,00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1] 1,998,017,805.00 79.92071 2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50,000,000.00 6.00000 3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000,000.00 4.00000 4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0,000,000.00 3.20000 24

5 中 信 信 息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50,000,000.00 2.00000 6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0,000,000.00 1.20000 7 威 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0,000,000.00 1.20000 8 浙 江 省 发 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20,000,000.00 0.80000 9 北 京 市 国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00,000.00 0.80000 10 康 因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000,000.00 0.80000 11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083,462.00 0.04334 12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35,984.00 0.02544 13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注 2] 262,749.00 0.01051 合 计 2,500,000,000.00 100.00 注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为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变 更 注 2: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为 温 州 市 物 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 变 更 2015 年 1 月,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度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批 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4]676 号 ) 批 准, 公 司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及 货 币 资 金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500,000,000.00 万 元, 其 中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500,000,000.00 万 元,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大 兴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共 同 以 货 币 资 金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万 元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2,500,000,000.00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5,000,000,000.00 元, 股 本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股 本 (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996,035,588.00 79.92071 2 浙 江 永 利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40,000,000.00 6.80000 3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60,000,000.00 3.20000 4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8,000,000.00 2.56000 5 正 大 兴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0,026,462.00 2.00053 6 中 信 信 息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000,000.00 1.60000 7 金 石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8,000,000.00 0.96000 8 威 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0,000.00 0.96000 9 浙 江 省 发 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0 北 京 市 国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1 康 因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2,000,000.00 0.64000 12 瑞 安 市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499,977.00 0.05000 13 人 本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17,575.00 0.02035 25

14 温 州 市 现 代 服 务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20,398.00 0.00841 合 计 5,000,000,000.00 100.00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720.99 亿 元, 净 资 产 为 72.30 亿 元, 净 利 润 为 13.18 亿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9.44%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0.69%,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86%,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324.50%,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良 好, 拨 备 充 足 为 防 范 风 险, 公 司 制 定 了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纲 要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纲 要 实 施 细 则 公 司 风 险 资 产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并 执 行 了 比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更 加 严 格 保 守 的 贷 款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的 标 准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发 布 的 对 贷 款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的 标 准, 一 般 对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 不 超 过 90 天 ( 含 ) 的, 划 入 关 注 类 ; 对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 90-180 天 ( 含 ) 的, 划 入 次 级 类 公 司 一 贯 审 慎 对 待 风 险 资 产 五 级 分 类 的 操 作, 为 的 是 提 高 拨 备 的 充 裕 程 度, 加 强 对 逾 期 项 目 的 管 理 公 司 下 设 金 华 分 公 司 和 宁 波 分 公 司 两 家 分 支 机 构 2012-2014 年, 公 司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成 立 九 个 项 目 公 司, 分 别 为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创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稳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健 起 重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和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谐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发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 宁 波 保 税 区 ) 华 新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 三 )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的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及 其 他 业 务,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转 让 和 受 让 融 资 租 赁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 接 受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 吸 收 非 银 行 股 东 3 个 月 ( 含 ) 以 上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拆 借 ; 向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 境 外 借 款 ; 租 赁 物 变 卖 及 处 理 业 务 ; 经 济 咨 询 ; 在 境 内 保 税 地 区 设 立 项 目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对 外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 一 ) 经 营 概 况 公 司 成 立 近 三 十 年 来, 已 在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机 械 环 保 能 源 医 疗 印 刷 船 舶 等 领 域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业 务 覆 盖 全 国 30 个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26

自 2006 年 重 组 以 来, 经 过 快 速 发 展, 华 融 租 赁 已 实 现 了 由 区 域 性 公 司 向 全 国 性 公 司 的 转 变 2013 年 新 增 投 放 中 省 外 业 务 占 比 约 为 80.21% 华 融 租 赁 目 前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具 体 分 为 直 租 和 售 后 回 租 两 种 模 式, 租 赁 物 主 要 是 机 器 设 备 由 于 受 进 口 信 用 证 海 关 监 管 税 收 等 因 素 制 约, 售 后 回 租 模 式 的 比 重 较 大 2011 年 起, 公 司 开 始 积 极 拓 展 直 租 业 务 截 至 2014 年, 全 年 投 放 直 租 项 目 1627 个, 占 投 放 合 同 总 数 的 81.11%, 同 比 上 升 18.95 个 百 分 点 ; 投 放 直 租 项 目 金 额 61.87 亿 元, 占 全 部 投 放 总 额 的 20.93%, 同 比 上 升 4.34 个 百 分 点 业 务 占 比 得 到 了 显 著 提 升 此 外, 公 司 还 积 极 拓 展 厂 商 租 赁 项 目, 近 几 年 厂 商 租 赁 项 目 个 数 及 金 额 均 较 往 年 均 大 幅 增 长 依 托 中 国 华 融 在 全 国 设 置 的 32 家 分 支 机 构, 华 融 租 赁 组 建 了 全 国 性 的 营 销 网 络, 总 部 位 于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设 宁 波 金 华 分 公 司,2012-2014 年 在 宁 波 保 税 区 共 成 立 九 个 项 目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在 岗 员 工 228 人, 其 中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占 比 为 89.47%, 员 工 素 质 良 好 1. 总 体 经 营 情 况 2012 年, 公 司 呈 现 高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共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880 个, 合 同 金 额 297.66 亿 元, 投 放 租 赁 本 金 269.30 亿 元,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3.44 亿 元, 净 利 润 10.06 亿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达 20.10%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2.55%,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6%,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245.67% 2013 年, 公 司 共 签 订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1245 个, 合 同 金 额 289.99 亿 元, 投 放 租 赁 本 金 286.67 亿 元,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6.26 亿 元, 净 利 润 12.06 亿 元, 净 资 产 27

收 益 率 20.34%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0.54%,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4%,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271.40% 2014 年, 公 司 共 签 订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1817 个, 合 同 金 额 328.91 亿 元, 投 放 租 赁 本 金 297.62 亿 元,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7.20 亿 元, 净 利 润 13.18 亿 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9.29% 公 司 资 本 充 足 率 10.69%,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86%,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324.50% 2012 年 -2014 年 华 融 租 赁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表 : 项 目 2012 年 2013 年 同 比 增 幅 2014 年 同 比 增 幅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个 ) 880 1245 41.48% 1817 合 同 本 金 ( 亿 元 ) 297.66 289.99-2.58% 328.91 租 赁 投 放 ( 亿 元 ) 269.30 286.67 6.45% 297.62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170,198 204,526 20.17% 231,453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134,359 162,922 21.26% 171,983 净 利 润 ( 万 元 ) 100,636 120,631 19.87% 131,801 45.94% 13.42% 3.82% 13.17% 5.56% 9.26% 2. 业 务 规 模 结 构 截 至 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净 额 合 计 634.94 亿 元 其 中, 公 司 大 型 租 赁 业 务 ( 金 额 1 亿 元 以 上 ) 余 额 占 比 63.39%, 较 上 年 下 降 约 10%; 中 型 租 赁 业 务 ( 金 额 1000 万 元 至 1 亿 元 ) 余 额 占 比 32.17%, 较 上 年 有 所 上 升 ; 小 型 租 赁 业 务 (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下 ) 余 额 占 比 2.51%, 与 2013 年 基 本 持 平 近 年, 由 于 厂 商 租 赁 项 目 的 推 广, 小 微 型 客 户 的 合 同 数 量 较 往 年 有 明 显 的 增 加, 公 司 的 业 务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2013-2014 年, 华 融 租 赁 租 赁 业 务 规 模 结 构 表 如 下 : 业 务 规 模 合 同 数 量 ( 存 量 ) 合 同 数 量 ( 存 量 ) 占 比 租 金 余 额 占 比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大 型 (1 亿 元 以 上 ) 308 274 12.55% 7.39% 73.40% 63.39% 中 型 (1000 万 元 -1 亿 元 ) 633 605 25.78% 16.32% 24.09% 32.17% 小 型 (1000 万 元 以 下 ) 1514 2828 61.67% 76.29% 2.51% 4.44% 28

合 计 2455 3707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行 业 结 构 及 前 十 大 客 户 华 融 租 赁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主 要 分 布 于 加 工 制 造 业, 近 年 来, 行 业 结 构 逐 渐 开 始 呈 多 元 化 发 展 根 据 公 司 上 报 银 监 会 的 统 计 数 据,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对 制 造 业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相 对 2012 年 下 降 11.93 个 百 分 点, 仅 为 33.58%, 对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及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的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占 比 分 别 上 升 至 16.60% 和 20.93%, 较 以 前 年 度 有 较 大 增 长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集 中 度 最 高 的 前 三 个 行 业 总 占 比 达 到 71.11%, 近 三 年 逐 步 下 降 2012 年 至 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余 额 行 业 结 构 如 下 表 : 序 号 行 业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1 制 造 业 45.51% 36.65% 33.58% 2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0.85% 17.78% 16.60% 3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4.13% 11.68% 11.99% 4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6.97% 16.32% 20.93% 5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业 5.04% 4.55% 3.23% 6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72% 4.19% 4.66% 7 建 筑 业 1.53% 2.23% 2.67% 8 采 矿 业 1.26% 2.87% 2.20% 9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0.90% 0.97% 0.49% 10 房 地 产 业 0.79% 0.00% 0.46% 11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0.72% 2.26% 2.51% 12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0.20% 0.12% 0.06% 13 教 育 0.16% 0.12% 0.08% 14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和 软 件 业 0.16% 0.15% 0.46% 15 农 林 牧 渔 业 0.05% 0.11% 0.07% 16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0.01% 0.01% 0.00%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29

华 融 租 赁 自 2006 年 重 组 后, 在 立 足 保 持 浙 江 省 内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客 户 的 同 时, 努 力 培 育 以 行 业 龙 头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为 主 的 优 质 客 户 近 年 来, 华 融 租 赁 继 续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的 市 场 定 位, 一 方 面 继 续 推 行 大 客 户 战 略, 发 挥 一 体 两 翼 协 同 优 势 与 主 动 营 销 并 举, 为 客 户 提 供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另 一 方 面 以 优 质 民 生 工 程 和 制 造 业 龙 头 企 业 为 重 点, 积 极 为 产 品 有 市 场 资 源 有 保 障 企 业 有 信 誉 的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租 赁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前 十 大 客 户 总 租 赁 余 额 占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的 比 例 为 13.41%, 动 态 来 看, 公 司 客 户 集 中 度 维 持 在 较 合 理 的 水 平 2012-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前 十 大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表 :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营 口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运 河 文 化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城 基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峰 煤 焦 化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城 投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丹 东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宁 夏 哈 纳 斯 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新 华 航 运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蒙 古 天 润 化 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口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峰 煤 焦 化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运 河 文 化 城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贵 州 开 磷 息 烽 合 成 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河 北 峰 煤 焦 化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开 曼 铝 业 ( 三 门 峡 ) 有 限 公 司 林 州 市 林 丰 铝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丹 东 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凯 迪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新 华 航 运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钦 州 市 开 投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内 蒙 古 东 华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蒙 古 天 润 化 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天 禄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城 投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大 新 华 航 运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占 比 :12.80%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占 比 :11.73% 租 赁 资 产 余 额 占 比 :13.41% 4. 租 赁 业 务 风 险 结 构 华 融 租 赁 对 租 赁 业 务 风 险 的 防 范 与 处 置 保 持 审 慎 态 度, 对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及 不 良 资 产 的 认 定 和 转 出 采 用 较 为 严 格 的 标 准 近 年 来, 公 司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充 足, 大 大 超 过 实 际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良 租 赁 资 产 对 公 司 可 能 带 来 30

的 风 险 在 可 控 范 围 内 截 至 2012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正 常 类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为 368.82 亿 元, 占 租 赁 款 总 额 的 74.70%; 关 注 类 为 119.80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24.26%;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类 余 额 合 计 为 5.13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04%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6%, 较 年 初 略 有 上 升, 但 仍 在 公 司 可 控 制 范 围 和 可 消 化 范 围 内 截 至 2013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正 常 类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为 489.98 亿 元, 占 租 赁 款 总 额 的 85.37%; 关 注 类 为 78.11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3.61%;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类 余 额 合 计 为 5.86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02% 2013 年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94%, 较 年 初 略 有 下 降, 公 司 控 制 风 险 能 力 较 强 截 至 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正 常 类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为 573.15 亿 元, 占 租 赁 款 总 额 的 87.78%, 较 2013 年 提 高 约 2 个 百 分 点 ; 关 注 类 为 73.84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11.3%, 较 2013 年 降 低 约 2 个 百 分 点 ; 次 级 可 疑 损 失 类 余 额 合 计 为 6.2 亿 元, 占 总 额 的 0.96% 2014 年 不 良 资 产 率 为 0.86%, 较 年 初 略 有 下 降, 仍 在 公 司 可 控 制 范 围 和 可 消 化 范 围 内 华 融 租 赁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按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分 类 如 下 表 : 单 位 : 亿 元 项 目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正 常 368.82 74.70% 489.98 85.37% 573.15 87.78% 关 注 119.80 24.26% 78.11 13.61% 73.84 11.3% 次 级 2.45 0.50% 2.23 0.39% 1.69 0.26% 可 疑 1.66 0.33% 2.79 0.49% 3.95 0.61% 损 失 1.02 0.21% 0.84 0.15% 0.56 0.09% 合 计 493.75 100.00% 573.96 100.00% 653.20 100.00% 公 司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计 提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31

比 例 余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正 常 1% 30838.26 38.85% 36779.24 44.14% 44327.82 49.32% 关 注 2% 23960.36 30.19% 15622.64 18.75% 14768.21 16.43% 次 级 25% 6123.18 7.71% 6788.64 8.15% 5015.44 5.58% 可 疑 50% 8297.66 10.45% 15762.78 18.92% 20632.42 22.96% 损 失 100% 10152.78 12.80% 8371.87 10.05% 5133.33 5.71% 合 计 - 79372.24 100.00% 83325.17 100.00% 89877.21 100.00% 注 : 正 常 类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的 计 提 基 础 为 正 常 类 融 资 租 赁 款 本 金 余 额 减 除 保 证 金 2012-2014 年, 华 融 租 赁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占 比 呈 逐 年 回 落 趋 势,2014 年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占 比 较 2012 年 下 降 约 14 个 百 分 点 2012 年 之 前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偏 高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以 及 公 司 主 动 增 强 风 险 准 备 的 需 要, 将 钢 铁 造 纸 煤 化 工 盐 化 工 油 化 工 纺 织 化 纤 船 舶 重 金 属 冶 炼 橡 胶 制 品 多 晶 硅 等 产 业 的 租 赁 项 目 全 部 直 接 列 入 关 注 类, 反 映 了 公 司 在 风 险 防 范 方 面 较 为 谨 慎 ; 而 2012 年 之 后, 公 司 逐 渐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从 上 述 直 接 列 入 关 注 类 的 行 业 中 进 一 步 进 行 细 分, 将 部 分 实 际 判 定 无 风 险 的 资 产 调 入 正 常 类, 使 得 关 注 类 风 险 资 产 占 比 逐 年 降 低 截 至 2014 年 末, 正 常 类 资 产 占 比 较 2013 年 上 升 约 5 个 百 分 点 近 年 来, 华 融 租 赁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额 持 续 增 长,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公 司 资 产 逐 步 扩 张, 另 一 方 面, 也 反 映 了 公 司 对 风 险 判 断 的 审 慎 态 度 及 对 关 注 类 和 不 良 资 产 的 严 格 划 分 2012-2014 年 末, 华 融 租 赁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分 别 为 12.79 亿 元 16.13 亿 元 20.23 亿 元, 其 中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分 别 达 到 7.94 亿 元 8.33 亿 元 8.99 亿 元,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分 别 达 到 4.67 亿 元 7.37 亿 元 10.18 亿 元, 拨 备 覆 盖 率 分 别 达 到 245.67% 271.40% 324.5%, 逐 年 大 幅 提 高 由 于 公 司 不 良 资 产 分 类 标 准 甚 为 严 格, 拨 备 计 提 充 足, 经 对 风 险 项 目 逐 一 分 析, 预 计 2014 年 损 失 金 额 约 为 1.39 亿 元, 已 提 拨 备 总 额 大 大 高 于 预 计 资 产 损 失 额, 不 良 资 产 处 于 可 控 制 和 可 消 化 范 围 内,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得 到 一 定 保 证 公 司 拨 备 覆 盖 率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32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81278.04 87686.72 94326.49 其 中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79372.24 83325.17 89877.21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46659.09 73659.09 107994.17 拨 备 计 提 总 额 127937.13 161345.81 202306.91 不 良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51240.80 58669.45 62098.59 不 良 其 他 应 收 款 829.49 774.06 246.01 不 良 资 产 总 额 52070.29 59443.51 62344.60 拨 备 覆 盖 率 245.67% 271.40% 324.50% 自 2011 年 起, 公 司 对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充 足 率 指 标 进 行 监 控 2012-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61.37% 和 191.44% 203.44%, 逐 年 提 高 且 均 高 于 该 指 标 最 低 下 限 100% ( 二 ) 基 本 财 务 状 况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资 产 负 债 简 表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68,177,493,818.97 63,494,343,797.72 55,167,738,670.03 47,268,141,813.25 资 产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银 行 借 款 48,037,563,699.79 44,403,045,003.99 35,054,650,442.29 25,366,931,627.88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876,878,847.34 2,609,302,257.92 5,245,063,702.47 8,067,428,307.91 租 赁 保 证 金 52,345,899.51 65,502,272.49 118,721,572.49 192,455,290.94 负 债 合 计 66,225,638,752.62 64,769,197,644.59 55,933,899,300.09 47,717,518,028.77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9,063,987,100.71 7,329,506,724.47 6,338,063,372.92 5,445,944,387.5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75,289,625,853.33 72,098,704,369.06 62,271,962,673.01 53,163,462,416.30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利 润 简 表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14,100,813.10 2,314,527,710.90 2,045,263,132.06 1,701,979,654.42 营 业 支 出 115,323,161.95 599,185,124.18 416,122,403.59 354,262,835.03 33

营 业 利 润 498,777,651.15 1,715,342,586.72 1,629,140,728.47 1,347,716,819.39 利 润 总 额 497,326,977.99 1,719,832,959.80 1,629,223,256.01 1,343,585,983.79 净 利 润 372,287,376.02 1,318,012,385.80 1,206,313,755.39 1,006,362,164.38 ( 三 ) 公 司 监 管 指 标 主 要 指 标 (%) 监 管 要 求 2015 年 3 月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资 本 充 足 率 8% 12.28 10.69 10.54 12.55 单 一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30% 21.35 26.18 13.67 11.93 单 一 集 团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50% 21.35 26.18 19.77 20.01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度 30% 0.00 0.00 0.00 0.00 全 部 关 联 度 50% 0.00 0.00 0.00 0.00 单 一 股 东 关 联 度 0.00 0.00 0.00 0.00 拆 借 资 金 / 净 资 产 100% 0.00 0.00 0.00 0.00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令 2014 年 第 3 号 )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应 遵 守 以 下 监 管 指 标 :( 一 ) 资 本 充 足 率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本 净 额 与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银 监 会 的 最 低 监 管 要 求 ; ( 二 ) 单 一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单 一 承 租 人 的 全 部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30%;( 三 ) 单 一 集 团 客 户 融 资 集 中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单 一 集 团 的 全 部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四 )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一 个 关 联 方 的 融 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本 净 额 的 30%;( 五 ) 全 部 关 联 度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对 全 部 关 联 方 的 全 部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资 本 净 额 的 50%;( 六 ) 单 一 股 东 关 联 度 对 单 一 股 东 及 其 全 部 关 联 方 的 融 资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股 东 在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出 资 额, 且 应 同 时 满 足 本 办 法 对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度 的 规 定 ;( 七 ) 同 业 拆 借 比 例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同 业 拆 入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资 本 净 额 的 100%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了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的 监 管 规 定,2012-2015 年 3 月 末 公 司 上 述 七 个 监 管 指 标 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四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作 为 一 家 与 中 国 租 赁 业 几 乎 结 伴 而 生 的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华 融 租 赁 经 过 近 三 十 多 年 发 展, 已 逐 步 形 成 较 为 成 熟 的 业 务 模 式 和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拥 有 具 备 融 资 租 赁 34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和 丰 富 经 验 的 员 工 队 伍, 业 务 辐 射 全 国 30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自 2006 年 重 组 以 来, 在 中 国 华 融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下, 依 托 其 强 大 的 品 牌 实 力 和 信 息 资 源 人 才 优 势, 华 融 租 赁 的 经 营 实 力 有 了 较 大 提 升, 资 产 总 量 初 具 规 模, 盈 利 能 力 行 业 领 先,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较 为 健 全, 为 公 司 稳 健 快 速 发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基 于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的 要 求, 华 融 租 赁 制 定 了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2018 年 发 展 规 划 ( 草 案 ), 设 定 了 公 司 发 展 方 向 : 公 司 将 不 断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依 托 浙 江, 面 向 全 国, 发 挥 中 国 华 融 和 华 融 租 赁 各 自 所 拥 有 的 品 牌 网 络 客 户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和 经 验 等 整 体 优 势 和 协 同 效 应, 始 终 坚 持 依 法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强 化 风 险 防 范 控 制, 专 心 致 力 于 租 赁 主 业, 培 育 较 强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盈 利 能 力 和 未 来 发 展 潜 力, 提 升 市 场 形 象 和 企 业 信 誉, 提 高 资 本 回 报 率 力 图 经 过 2015-2018 年 发 展, 把 华 融 租 赁 打 造 成 发 展 潜 力 大 竞 争 优 势 强 投 资 回 报 好 协 同 效 应 高 的 租 赁 平 台, 使 其 达 到 资 本 充 足 治 理 完 善 营 销 有 力 内 控 严 密 运 行 高 效 效 益 良 好 的 基 本 要 求, 真 正 成 为 金 融 租 赁 行 业 的 排 头 兵 公 司 的 发 展 目 标 为 : 转 变 发 展 模 式, 积 极 开 展 低 资 本 消 耗 业 务, 争 取 到 2015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在 830 亿 元 以 上, 营 业 收 入 25.43 亿 元, 净 利 润 15.5 亿 元, 资 本 利 润 率 达 到 17% 以 上, 拨 备 覆 盖 率 250% 以 上, 不 良 资 产 率 控 制 在 1.5% 以 下 各 年 的 资 产 规 模 营 业 收 入 及 净 利 润 目 标 见 下 表 : 单 位 : 亿 元 年 份 资 产 规 模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2015 830 25.43 15.50 2016 938 28.26 17.05 2017 1045 31.08 18.75 2018 1150 34.24 20.60 截 至 2014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达 720.99 亿 元, 资 产 规 模 超 额 完 成 当 年 目 标 ; 2014 年 全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3.15 亿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3.18 亿 元, 均 超 越 了 原 定 当 年 目 标 值 2014 年 公 司 较 好 的 完 成 了 阶 段 性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 五 ) 战 略 举 措 为 实 现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公 司 着 力 构 建 科 学 的 营 运 体 系, 包 括 对 组 织 体 系 35

经 营 体 系 管 理 体 系 文 化 体 系 的 改 造 与 提 升, 制 定 了 组 织 实 施 的 具 体 规 划 : 1 组 织 体 系 方 面 (1) 完 善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依 据 公 司 法 的 要 求,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努 力 构 建 到 位 的 党 委 会 规 范 的 股 东 大 会 健 康 的 董 事 会 有 效 的 监 事 会 负 责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运 作 (2) 优 化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按 照 市 场 开 拓 步 伐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自 主 开 展 业 务 的 能 力, 调 整 公 司 本 部 和 各 业 务 部 的 职 能, 根 据 各 阶 段 特 点 充 分 发 挥 不 同 类 型 代 理 机 构 的 作 用, 加 强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在 监 管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在 部 分 租 赁 业 务 较 多 的 区 域 筹 建 分 支 机 构 (3) 建 立 华 融 租 赁 与 各 代 理 机 构 严 密 对 接 优 势 互 补 利 益 共 享 的 合 作 机 制 和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提 高 市 场 份 额 和 盈 利 能 力, 尽 快 形 成 规 模 效 益 2 经 营 体 系 方 面 (1) 巩 固 发 展 现 有 业 务 模 式, 逐 步 调 整 租 赁 投 向 深 入 研 究 租 赁 本 质, 坚 持 成 熟 租 赁 业 务 和 专 业 化 租 赁 并 举, 积 极 调 整 业 务 结 构, 创 新 发 展 模 式, 着 力 发 展 特 色 经 营, 进 一 步 发 挥 金 融 租 赁 对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作 用 针 对 宏 观 政 策 调 整 和 市 场 趋 势 变 化, 公 司 持 续 调 整 租 赁 投 向, 积 极 开 展 绿 色 租 赁, 大 力 支 持 民 生 工 程 (2)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租 赁 交 易 形 式, 打 破 按 业 务 模 式 取 舍 交 易 形 式 的 习 惯 做 法,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真 正 按 照 市 场 和 客 户 需 求, 交 叉 或 混 合 运 用 各 种 租 赁 形 式 进 一 步 开 展 直 租 业 务, 更 好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3) 实 施 差 异 化 战 略, 培 育 优 质 客 户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快 扩 大 资 产 规 模, 同 步 调 整 资 产 结 构 提 升 资 产 质 量, 坚 持 抓 大 不 放 小, 努 力 从 规 模 经 济 中 增 加 效 益 3 管 理 体 系 方 面 (1) 全 面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全 面 梳 理 各 业 务 环 节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按 照 既 确 保 质 量 又 兼 顾 效 率 的 原 则, 不 断 完 善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搭 建 与 完 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2) 坚 持 三 个 强 化, 严 格 把 好 四 关, 有 效 防 控 风 险 三 个 强 化 : 一 是 强 化 执 行, 持 续 做 好 存 量 风 险 化 解 工 作 ; 二 是 强 化 预 判, 主 动 防 控 重 点 领 域 风 险 ; 三 是 强 化 联 动, 做 好 案 防 和 舆 情 应 对 四 关 : 一 是 把 好 项 目 准 入 关 ; 36

二 是 把 好 项 目 评 审 关 ; 三 是 把 好 法 律 审 查 关 ; 四 是 把 好 租 后 管 理 关 (3) 加 强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一 是 推 进 经 济 资 本 管 理 导 向, 在 考 核 办 法 中 增 加 风 险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推 动 少 占 用 资 本 业 务 的 拓 展 ; 二 是 新 建 立 了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做 好 资 产 负 债 的 科 学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调 度 能 力, 统 筹 项 目 投 放, 提 高 账 存 资 金 效 益 (4) 切 实 保 障 合 规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充 分 认 识 合 规 管 理 的 渐 进 性, 坚 持 理 念 先 行 业 务 入 手 循 序 渐 进 全 面 见 效, 确 定 合 规 管 理 先 约 束 公 司 自 身 再 审 量 公 司 经 营 中 触 及 的 其 他 方 面 和 行 为 的 进 程, 通 过 五 年 时 间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合 规 风 险 的 全 面 识 别 和 有 效 控 制 等 方 面 取 得 较 大 进 步 建 立 合 规 管 理 的 组 织 架 构, 制 订 合 规 管 理 的 框 架 性 文 件, 明 确 股 东 董 事 会 管 理 层 员 工 在 合 规 管 理 中 的 不 同 责 任, 理 清 合 规 管 理 部 门 其 他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能 定 位 职 责 分 工 工 作 程 序 和 合 作 机 制, 设 计 合 规 风 险 识 别 管 理 流 程 和 合 规 风 险 报 告 的 独 立 路 径 制 衡 机 制, 部 署 不 同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 (5)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稽 核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以 完 善 内 控 机 制 督 促 制 度 执 行 防 止 资 产 损 失 为 出 发 点, 明 确 稽 核 部 门 的 定 位 和 职 责, 使 稽 核 检 查 在 公 司 内 部 横 向 到 边 纵 向 到 底, 覆 盖 与 业 务 资 金 财 物 有 关 的 各 个 领 域 和 环 节, 全 面 监 督 现 场 调 查 项 目 审 查 审 批 履 约 管 理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营 运 费 用 开 支 成 本 核 算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过 程 和 成 果 (6) 强 化 财 务 管 理 和 成 本 核 算 围 绕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目 标, 适 度 实 施 扩 张 型 财 务 战 略, 实 现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的 持 续 扩 张, 同 时 牢 牢 地 把 握 好 发 展 盈 利 和 风 险 控 制 三 者 的 平 衡 关 系 (7)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更 新 网 络 硬 件 及 数 据 存 储 设 备, 为 公 司 信 息 管 理 提 供 硬 件 保 障 和 网 络 支 持 平 台 (8) 全 面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适 应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机 制, 为 公 司 的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4 文 化 体 系 方 面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努 力 建 设 稳 健 创 新 和 谐 发 展 的 企 业 文 化, 以 先 进 文 化 为 引 领, 创 建 五 有 现 代 金 融 企 业, 凝 聚 发 展 合 力, 实 现 公 司 内 涵 式 发 展 用 先 进 的 文 化 助 推 商 业 化 发 展, 要 通 过 大 力 推 广 依 法 合 规 科 学 发 展, 风 险 管 控 责 任 到 人, 争 创 利 润 绩 效 优 先 的 经 营 理 念, 营 造 依 法 经 营 出 效 益, 求 真 务 实 比 贡 献 以 业 绩 论 英 雄, 以 风 险 论 成 败 的 工 作 氛 围, 落 实 多 创 利 润 添 后 劲, 严 控 风 险 保 安 全 的 要 求, 助 推 公 司 商 业 化 发 展 用 先 进 的 文 化 凝 37

心 聚 力, 要 用 辛 苦 理 应 得 到 回 报, 贡 献 理 应 获 得 表 彰, 成 绩 理 应 充 分 肯 定 的 感 恩 文 化 凝 心, 用 创 建 有 尊 严 有 价 值 有 内 涵 有 实 力 有 责 任 的 现 代 金 融 企 业 的 美 好 愿 景 聚 力, 提 升 员 工 的 精 气 神, 激 发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不 断 总 结 和 提 升 发 展 文 化 创 新 文 化 合 规 文 化 风 险 文 化 队 伍 建 设 文 化 廉 政 文 化 和 感 恩 文 化 等 在 内 的 先 进 文 化 体 系 三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依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已 建 立 起 以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 下 称 公 司 章 程 ) 为 基 础 的 公 司 治 理 基 础 性 制 度 体 系, 形 成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独 立 运 作 有 效 制 衡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2010 年, 华 融 租 赁 成 功 引 进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船 重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9 家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12.4 亿 元, 资 本 实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法 人 治 理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等 行 使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公 司 引 入 独 立 董 事, 并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六 个 委 员 会, 分 别 为 : 战 略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8 个 业 务 部 门 以 及 资 金 部 项 目 评 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营 管 理 部 法 律 事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等 10 个 风 险 管 控 服 务 支 持 部 门, 另 有 宁 波 金 华 两 处 分 公 司, 九 家 项 目 子 公 司 公 司 与 股 东 在 资 产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和 业 务 经 营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一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38

根 据 华 租 发 2011 39 号 文 通 知 决 定 新 设 法 律 事 务 部, 并 对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项 目 评 审 部 部 分 职 责 作 相 应 调 整, 经 过 调 整,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的 业 务 流 程, 有 利 于 风 险 的 防 控 ; 根 据 华 租 发 2012 13 号 文 通 知 设 立 业 务 八 部, 主 要 负 责 江 苏 苏 州 及 周 边 等 地 区 租 赁 业 务 的 开 发 和 管 理 等 事 宜 ( 二 )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委 员 会 依 法 运 行 情 况 1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4)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7)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8)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9)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作 出 决 议 ; (10)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11)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39

(12) 对 公 司 聘 用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 (13)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事 项 ; (14)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15)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2 董 事 会 华 融 租 赁 设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2010 年 增 资 扩 股 后, 华 融 租 赁 对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进 行 了 调 整 目 前 公 司 董 事 会 共 有 9 名 成 员,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3 名 董 事 长 李 鹏, 翁 礼 华 殷 孟 波 张 国 华 任 独 立 董 事, 其 他 董 事 为 陈 鹏 君 熊 伟 侯 丽 孔 晓 湘 洪 峰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7)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 (9)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10) 根 据 董 事 长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财 务 官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 项 ; (11)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2)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 (13)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40

(14)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前 述 人 员 的 工 作 ; (1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本 章 程 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监 事 会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7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担 任 的 监 事 3 名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 名,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1 名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本 公 司 由 刘 柳 权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其 他 监 事 为 毛 永 娟 王 永 祥 王 欣 艺 张 毛 选 ( 职 工 代 表 ) 杨 玲 ( 职 工 代 表 ) 虞 六 凡 ( 职 工 代 表 )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2)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3) 对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4) 当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其 予 以 纠 正, 必 要 时 向 股 东 大 会 或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报 告 ; (5)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 (6) 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 (7) 向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作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8)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9)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152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10)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4 委 员 会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