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管 刑 满 释 放 和 解 除 劳 教 以 后, 重 新 安 排 工 作 的, 其 档 案 由 有 关 的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政 府 所 属 的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保 管 七 干 部 出 国 不 归 失 踪 逃 亡 以 后, 其 档 案 由 原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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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件 1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范 围 一 县 以 上 ( 含 县 ) 的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管 理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 含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和 流 动 人 员 档 案, 下 同 ) 的 范 围, 原 则 上 应 与 干 部 管 理 范 围 相 对 应, 其 分 工 如 下 : 1.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正 本, 由 干 部 的 主 管 部 门 保 管 ; 2.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副 本, 由 主 管 或 协 管 干 部 的 部 门 保 管 ; 3. 军 队 干 部 兼 任 地 方 职 务 的, 其 档 案 正 本 由 军 队 保 管 ; 地 方 干 部 兼 任 军 队 职 务 的, 其 档 案 正 本 由 地 方 保 管 二 干 部 退 ( 离 ) 休 以 后, 原 属 中 央 国 务 院 管 理 的 干 部, 其 档 案 仍 由 中 央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保 管 ; 其 他 干 部 的 档 案, 由 该 干 部 的 管 理 部 门 保 管 三 干 部 死 亡 以 后, 其 档 案 由 原 管 理 部 门 保 存 五 年 后, 移 交 本 机 关 档 案 部 门 保 存, 按 同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接 收 范 围 的 规 定 进 馆 四 干 部 辞 职 退 职 自 动 离 职 被 辞 退 ( 解 聘 ) 后, 未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仍 由 原 管 理 单 位 保 管 另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转 至 有 关 的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保 管, 不 具 备 保 管 条 件 的, 转 政 府 所 属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保 管 五 干 部 被 开 除 公 职 以 后, 未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由 原 管 理 单 位 保 管 ; 另 就 业 的, 其 档 案 转 给 有 关 部 门 保 管 六 干 部 在 受 刑 事 处 分 和 劳 动 教 养 期 间, 其 档 案 由 原 管 理 单 位 1

保 管 刑 满 释 放 和 解 除 劳 教 以 后, 重 新 安 排 工 作 的, 其 档 案 由 有 关 的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政 府 所 属 的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保 管 七 干 部 出 国 不 归 失 踪 逃 亡 以 后, 其 档 案 由 原 管 理 单 位 保 管 八 干 部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直 系 亲 属 的 档 案, 由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指 定 有 关 部 门 专 人 保 管 2

附 件 2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收 集 范 围 和 归 档 要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干 部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干 部 档 案 整 理 工 作 细 则,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范 围 和 归 档 要 求 如 下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和 流 动 人 员 档 案 管 理 参 照 执 行 ): 一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范 围 第 一 类 : 干 部 履 历 表 ( 书 ) 简 历 表, 干 部 职 工 教 师 医 务 人 员 军 人 学 生 等 各 类 人 员 登 记 表, 个 人 简 历, 更 改 姓 名 的 材 料 第 二 类 : 自 传 及 属 于 自 传 性 质 的 材 料 第 三 类 : 鉴 定 考 核 考 察 材 料 包 括 : 民 主 评 议 干 部 的 综 合 材 料, 组 织 审 定 的 考 察 材 料, 定 期 考 核 材 料,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鉴 定 材 料, 后 备 干 部 登 记 表 ( 提 拔 使 用 后 归 档 ) 审 计 报 告 或 审 计 意 见 材 料, 离 任 审 计 考 核 材 料 第 四 类 : 学 历 和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材 料 包 括 : 国 民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 大 中 专 ) 党 校 军 队 院 校 学 生 ( 学 员 ) 登 记 表, 考 生 登 记 表, 学 习 成 绩 登 记 表,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鉴 定 表, 授 予 学 位 的 材 料, 学 历 证 明 书 ; 培 训 结 业 成 绩 登 记 表, 学 习 鉴 定 学 员 思 想 小 结 ( 结 业 ),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工 作 期 满 登 记 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登 记 表,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人 员 情 况 简 表, 业 务 自 传,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审 批 表, 套 改 和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审 批 表 第 五 类 : 政 治 历 史 情 况 的 审 查 材 料 包 括 : 调 查 报 告 审 查 结 论 上 级 批 复 本 人 对 结 论 的 意 见 检 查 交 待 或 情 况 说 明 材 料 ; 作 为 结 论 依 据 的 调 查 证 明 证 据 材 料 ; 甄 别 复 查 结 论 ( 意 见 决 定 ) 调 查 报 告 批 复 及 有 关 的 主 要 依 据 材 料 更 改 姓 名 民 族 出 生 日 期 国 籍 入 党 入 团 时 间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时 间 等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个 人 申 请 组 织 审 查 报 告 及 所 依 据 的 证 明 材 料 上 级 批 复 等 材 料 第 六 类 :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共 青 团 及 民 主 党 派 的 材 料 包 括 : 入 党 志 愿 书 ( 已 批 准 转 正 的 ) 入 党 申 请 书 转 正 申 请 书 自 传 综 合 性 政 审 材 料 及 有 关 的 证 明 考 察 材 料 ; 党 员 登 记 表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组 织 意 见 登 记 表 ; 整 党 工 作 中 不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组 织 意 见 ;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中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党 员 被 劝 退 或 除 名 的 组 织 审 批 意 见 及 主 要 事 实 的 依 据 材 料 ;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组 织 意 见 ; 退 党 材 料 ; 共 青 团 入 团 志 愿 书 申 请 书, 团 员 登 记 表, 优 秀 团 员 事 迹 材 料, 退 团 材 料 ; 加 入 民 主 党 派 的 有 关 材 料 第 七 类 : 奖 励 材 料 包 括 :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工 作 者 有 突 出 贡 献 优 秀 专 家 国 家 科 技 奖 ( 含 国 家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党 团 员 审 批 表 先 进 事 迹 材 料 先 进 事 迹 登 记 表, 立 功 受 勋 嘉 奖 通 报 表 及 在 其 他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表 彰 材 料 第 八 类 : 处 分 材 料 包 括 : 处 分 决 定, 免 于 处 分 的 意 见, 上 级 4

批 复, 核 实 ( 调 查 ) 报 告, 本 人 检 查 交 待 对 处 分 决 定 的 意 见, 撤 消 处 分 的 有 关 材 料, 通 报 批 评 材 料 ; 法 院 判 决 书 ; 复 查 甄 别 报 告 决 定 ( 结 论 ), 上 级 批 复, 离 婚 材 料 等 第 九 类 : 录 用 任 免 聘 用 转 业 工 资 待 遇 出 国 退 ( 离 ) 休 退 职 各 种 代 表 会 代 表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包 括 :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 干 部 调 动 鉴 定 组 织 审 定 的 表 现 情 况 材 料 考 察 材 料 ; 公 务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审 批 表 授 予 ( 晋 升 ) 军 ( 警 ) 衔 审 批 表 转 业 鉴 定 定 级 定 工 资 材 料, 退 ( 离 ) 休 审 批 表 报 考 登 记 表 和 录 用 登 记 表, 考 察 材 料, 聘 用 合 同 书, 政 审 结 论 和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考 核 考 察 材 料, 续 聘 解 聘 和 辞 退 材 料, 辞 职 审 批 材 料 转 正 定 级 审 批 表 各 种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表 登 记 表 提 职 晋 级 和 奖 励 工 资 审 批 表 ; 选 调 生 报 名 推 荐 登 记 表,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鉴 定 表, 四 川 省 一 村 一 名 大 学 生 干 部 计 划 聘 用 合 同 书, 四 川 省 一 村 一 名 大 学 生 干 部 计 划 解 聘 审 批 表, 首 次 评 定 授 予 人 民 警 察 军 衔 审 批 表, 人 民 警 察 军 衔 变 动 审 批 表, 公 务 员 录 用 审 批 表, 公 务 员 登 记 表,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调 动 ( 聘 用 ) 审 批 表, 引 进 人 才 合 同 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享 受 专 家 特 殊 津 贴 的 呈 报 表 ; 解 决 各 种 待 遇 问 题 的 审 批 表 批 复 材 料 等 因 公 出 国 ( 出 境 ) 审 批 表 备 案 表, 在 国 外 表 现 情 况 材 料 或 鉴 定 材 料, 因 私 出 国 ( 出 境 ) 审 批 表 代 表 登 记 表 委 员 简 历 政 绩 材 料 等 第 十 类 : 其 他 可 供 组 织 上 参 考 的 材 料 包 括 : 有 严 重 慢 性 病 身 体 残 疾 的 体 检 表, 工 伤 致 残 诊 断 书, 确 定 致 残 等 级 的 有 关 材 料, 5

新 录 用 干 部 体 检 表 和 毕 业 生 分 配 工 作 体 检 表 悼 词 生 平 报 纸 报 道 消 息 讣 告,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调 查 报 告 及 遗 书 其 他 对 考 察 了 解 使 用 干 部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材 料 二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归 档 要 求 1. 形 成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部 门, 在 形 成 材 料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按 要 求 将 材 料 主 动 送 交 主 管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部 门 归 档 2. 归 档 的 材 料 必 须 是 办 理 完 毕 的 正 式 文 件 材 料 3. 归 档 材 料 应 完 整 齐 全 真 实, 文 字 清 楚 对 象 明 确, 手 续 完 备 有 承 办 单 位 或 个 人 署 名, 有 形 成 材 料 的 日 期 4. 归 档 的 材 料, 凡 规 定 由 组 织 审 查 盖 章 的, 须 有 组 织 盖 章, 规 定 要 同 本 人 见 面 的 材 料 ( 如 审 查 结 论 复 查 结 论 处 分 决 定 或 意 见 组 织 鉴 定 等 ), 一 般 应 有 本 人 的 签 字 特 殊 情 况 下, 本 人 见 面 后 未 签 字 的, 可 由 组 织 注 明 5.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必 须 统 一 使 用 标 准 A 4 规 格 的 办 公 用 纸,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铅 笔 或 红 色 及 纯 天 蓝 色 墨 水 和 复 写 纸 书 写 6. 形 成 的 档 案 必 须 是 原 件, 各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积 压 截 留 干 部 档 案 材 料 7.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有 关 部 门 送 交 归 档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及 时 通 知 形 成 材 料 的 部 门 补 送 或 补 办 手 续 形 成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部 门 有 责 任 按 规 定 认 真 办 理 6

附 件 3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查 ( 借 ) 阅 办 法 一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时, 需 填 写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查 阅 审 批 表 ( 式 样 见 附 件 5-1), 由 利 用 单 位 指 派 至 少 2 名 在 编 在 职 在 岗 的 中 共 正 式 党 员 工 作 人 员 到 档 案 保 管 单 位 查 阅 室 查 阅 查 档 人 员 凭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经 利 用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报 管 档 部 门 批 准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是 否 提 供 和 提 供 什 么 材 料 二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一 般 不 外 借 如 必 须 借 出 使 用 时, 要 说 明 理 由, 填 写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借 阅 审 批 表 ( 式 样 见 附 件 5-2), 经 本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并 报 管 档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和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严 格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并 留 存 借 档 人 员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备 查 后 借 出 城 区 内 必 须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归 还, 城 区 外 必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归 还, 不 得 擅 自 转 接 他 人 三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查 阅 或 借 用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档 案 四 各 级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制 定 查 阅 注 意 事 项 查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和 阅 档 规 定, 严 禁 涂 改 圈 划 抽 取 撤 换 档 案 材 料 查 阅 者 不 得 泄 露 或 擅 自 向 外 公 布 档 案 内 容, 违 反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依 纪 按 规 照 章 给 予 处 理 五 借 用 查 阅 档 案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拍 摄 复 制 档 案 内 容 因 工 作 需 要 从 档 案 中 取 证 的, 必 须 请 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主 管 部 门 7

审 查 批 准 后 才 能 复 制 ( 拍 摄 ) 六 各 级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可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部 门 所 管 理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借 阅 范 围 批 准 权 限 登 记 归 还 手 续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8

附 件 4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转 递 制 度 一 统 一 制 定 并 使 用 巴 中 市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调 ( 退 ) 档 函 ( 式 样 见 附 件 5-3) 二 因 工 作 调 动 ( 流 动 ) 担 任 职 务 ( 岗 位 ) 变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职 责 分 工 和 管 理 权 限 变 化 的, 应 及 时 将 涉 及 人 员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按 规 定 转 递 新 的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三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转 递 必 须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转 递 或 指 派 专 人 送 取 不 准 以 普 通 邮 件 邮 寄 或 交 涉 及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本 人 自 带 四 转 出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必 须 完 整 齐 全, 并 按 规 定 经 过 规 范 化 整 理 装 订 不 得 扣 留 材 料 或 分 批 转 出 必 须 按 要 求 逐 人 填 写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报 送 单 ( 式 样 见 附 件 5-4) 五 转 递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必 须 用 统 一 制 式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转 递 单 ( 式 样 见 附 件 5-5) 进 行 详 细 登 记, 严 密 包 封 并 封 贴 保 密 封 条 和 加 盖 保 密 印 鉴 六 收 到 转 来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部 门 ( 单 位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应 在 回 执 上 签 名 盖 章 并 立 即 退 回 逾 期 一 个 月 未 退 回 者, 转 出 单 位 应 催 问 以 防 丢 失 9

附 件 5-1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查 阅 审 批 表 项 目 内 容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政 治 面 貌 查 档 对 象 查 档 人 员 查 档 事 由 ( 如 需 复 制, 须 明 确 提 出 复 制 要 求 并 列 出 材 料 明 细 ) 查 档 内 容 查 档 单 位 意 见 领 导 签 字 : ( 公 章 )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注 意 事 项 :1. 查 档 对 象 查 档 人 员 查 档 事 由 查 档 内 容 查 档 单 位 意 见 等 栏 目 均 须 认 真 填 写 2. 查 档 对 象 和 查 档 人 员 在 3 人 以 上 时 另 附 名 单, 并 在 所 附 名 单 上 加 盖 公 章 3. 查 档 单 位 领 导 签 批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有 效 4.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须 留 存 查 档 人 员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于 本 表 后 备 查 10

附 件 5-2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借 阅 审 批 表 项 目 内 容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政 治 面 貌 借 档 对 象 借 档 人 员 借 档 事 由 ( 如 需 复 制, 须 明 确 提 出 复 制 要 求 并 列 出 材 料 明 细 ) 借 档 内 容 借 档 单 位 意 见 领 导 签 字 : ( 公 章 )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注 意 事 项 :1. 借 档 对 象 借 档 人 员 借 档 事 由 借 档 内 容 借 档 单 位 意 见 等 栏 目 均 须 认 真 填 写 2. 借 档 对 象 和 借 档 人 员 在 3 人 以 上 时 另 附 名 单, 并 在 所 附 名 单 上 加 盖 公 章 3. 借 档 单 位 领 导 签 批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有 效 4.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须 留 存 查 档 人 员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于 本 表 后 备 查 11

附 件 5-3 巴 中 市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调 ( 退 ) 档 函 ( 存 根 ) 巴 市 调 ( 退 ) 档 第 号 现 工 作 单 位 或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姓 名 性 别 拟 调 ( 流 ) 动 ( 录 用 聘 用 ) 何 处 备 注 经 研 究, 同 意 按 第 项 办 理 签 批 领 导 ( 签 字 ): 请 沿 此 线 剪 裁 后 将 调 ( 退 ) 档 函 寄 出 巴 中 市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调 ( 退 ) 档 函 巴 市 调 ( 退 ) 档 第 号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拟 将 现 ( 档 案 ) 在 ( 工 作 ) 的 同 志 调 ( 流 ) 动 ( 录 用 聘 用 ) 到 工 作, 请 按 下 列 第 项 意 见 办 理 壹. 如 同 意 调 出, 请 先 将 其 个 人 全 部 档 案 材 料 及 近 期 鉴 定 体 检 表 寄 来 我 处, 待 研 究 后 函 告 档 案 材 料 不 全 或 未 按 规 定 经 规 范 化 整 理, 请 不 要 转 来 我 处 贰. 根 据 本 人 申 请 和 其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意 见, 我 市 同 意 调 出, 能 否 接 收? 请 函 告, 以 便 寄 档 案 材 料 叁. 现 将 该 同 志 档 案 材 料 近 期 鉴 定 体 检 表 寄 去 如 不 同 意, 请 将 档 案 材 料 退 回 肆. 经 与 有 关 单 位 联 系, 目 前 无 法 安 排, 故 将 档 案 退 回 请 做 好 本 人 的 思 想 工 作 伍. 经 审 核, 该 同 志 个 人 档 案 中 重 要 材 料 不 齐 全, 请 原 管 档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齐 逾 期 未 补 齐, 我 们 将 退 档 需 补 齐 的 重 要 档 案 材 料 如 下 ( 材 料 名 称 或 需 要 说 明 其 他 情 况 时, 如 本 页 填 写 不 下, 可 另 附 纸 单 列, 并 在 右 侧 加 盖 骑 缝 章 ): 注 :1. 根 据 贵 处 第 号 来 函 办 理 2. 本 函 由 承 办 联 系 电 话 : 12

附 件 5-4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报 送 单 档 案 人 姓 名 档 案 卷 数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任 现 职 时 间 档 案 整 理 人 档 案 审 核 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遗 留 问 题 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档 案 报 送 单 位 意 见 领 导 签 字 : ( 单 位 公 章 ) 13

附 件 5-5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转 递 单 字 第 号 : 兹 将 等 同 志 的 档 案 材 料 转 去, 请 按 档 案 目 录 清 点 查 收, 并 将 回 执 及 时 退 回 经 办 人 签 名 : 姓 名 单 位 及 职 务 转 递 原 因 正 本 ( 卷 ) 副 本 ( 卷 ) 档 案 材 料 ( 份 ) : 回 你 处 于 转 来 字 第 号 等 同 志 的 档 案 正 本 卷, 副 本 卷, 材 料 共 份, 已 全 部 收 到, 现 将 回 执 退 回 执 收 件 人 签 名 : 收 件 机 关 盖 章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