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 年 度 19500 就 業 服 務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每 題 1.25 分,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選 擇 題 : 1. (3) 與 一 般 的 倫 理 規 範 相 互 比 較 之 下, 特 別 針 對 職 業 領 域 中 的 人 員 所 制 定 之 道 德 規 範 稱 為 何 者? 工 作 倫 理 專 業 倫 理 職 業 倫 理 勞 動 倫 理 2. (4) 依 據 現 行 的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當 民 眾 遇 到 不 實 的 求 才 廣 告 時, 要 舉 證 向 哪 一 個 機 關 提 出 檢 舉 申 訴?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衛 生 署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3. (3) 下 列 何 種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請 領 生 育 給 付? 參 加 保 險 滿 二 百 八 十 日 後 分 娩 者 參 加 保 險 滿 一 百 八 十 一 日 後 早 產 者 參 加 保 險 滿 八 十 日 內 流 產 者 參 加 保 險 滿 八 十 四 日 後 流 產 者 4. () 有 沒 有 工 作 是 認 定 一 個 勞 工 是 否 失 業 的 主 要 指 標 之 一 請 問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標 準, 一 個 勞 工 一 週 從 事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最 少 超 過 幾 個 小 時 就 會 被 歸 類 為 有 工 作? 25 小 時 15 小 時 5 小 時 1 小 時 5. (4) 美 美 到 影 視 公 司 應 徵 模 特 兒 經 錄 取, 被 公 司 安 排 到 某 公 司 尾 牙 表 演 脫 衣 秀, 經 他 舉 證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檢 舉, 經 查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屬 實, 該 公 司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應 處 以 罰 鍰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30 萬 元 以 上 120 萬 元 以 下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6. (2) 一 份 測 驗 沒 有 複 本 且 只 能 施 測 一 次 情 況 下, 可 採 取 何 種 方 法 來 分 析 其 信 度? 再 測 信 度 法 折 半 信 度 法 複 本 信 度 法 評 分 者 信 度 法 7. (1) 根 據 行 職 業 分 類 標 準, 當 勞 工 從 事 二 項 以 上 工 作 時, 應 以 下 列 哪 一 項 標 準 來 判 定 其 職 業? 以 工 作 時 間 較 長 者 以 公 司 規 模 較 大 者 由 勞 工 自 行 選 擇 以 工 作 年 資 較 久 者 8. (4) 基 氏 人 格 測 驗 量 表 (The Guilford Martin Personality Inventory) 係 J.P.Guilford 博 士 所 創, 用 來 探 討 分 析 受 測 者 之 人 格 特 質, 以 協 助 受 測 者 做 自 我 之 調 適 與 修 正 之 參 考 其 五 種 典 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A 型, 平 均 型 (Average type), 此 類 型 者 是 平 凡 人, 被 動 性 格 B 型, 偏 右 型, 此 類 型 者, 情 緒 不 安, 又 稱 暴 力 型 (Blacklist type) C 型, 偏 左 型, 此 類 型 者, 情 緒 安 定, 又 稱 鎮 靜 型 (Calm type) D 型, 右 下 型, 此 類 型 消 極 內 向 的 性 格, 又 稱 怪 癖 型 (Eccentric type) 9. (1) 下 列 何 者 是 勞 動 力 過 剩 會 出 現 的 現 象? 失 業 率 上 升 工 資 率 上 升 失 業 率 下 降 缺 工 率 上 升 10. (2)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依 法 多 久 應 以 公 開 會 議 協 調 方 式 辦 理 接 續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作 業? 每 日 每 週 每 月 每 季 11. (4)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必 備 之 相 關 知 識 中,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較 為 不 當 的 運 用? 尊 重 而 不 侵 犯 案 主 之 權 益 應 儘 可 能 對 案 主 做 正 確 的 判 斷 增 加 案 主 適 應 能 力 影 響 案 主 之 選 擇 12. (1)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罰 則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雇 主 之 處 罰 得 為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科 或 併 科 罰 金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處 罰 僅 限 科 處 罰 金 外 國 人 之 處 罰 得 為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科 或 併 科 罰 金 未 經 許 可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處 罰 得 為 拘 役 或 科 處 罰 金 13. (2) 針 對 助 人 關 係 的 描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輔 導 者 自 我 實 現 的 關 係 輔 導 者 協 助 受 輔 導 者 自 我 成 長 與 自 我 充 實 的 關 係 輔 導 者 自 我 成 長 的 關 係 輔 導 者 發 揮 專 業 能 力 助 人 的 關 係 14. (4)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就 業 諮 詢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項? 提 供 選 擇 職 業 之 諮 詢 提 供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活 動 協 助 工 作 適 應 發 放 各 項 津 貼 給 付 15. (1)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遇 到 下 列 哪 一 情 況 時, 雇 主 得 不 經 預 告 勞 工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勞 工 無 正 當 理 由 一 個 月 內 矌 工 五 日 者 勞 工 對 於 所 擔 任 的 工 作 確 實 不 能 勝 任 不 可 抗 力 暫 停 工 作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16. (1) 艾 立 斯 (Ellis) 的 理 情 療 法 (RET) 在 人 格 結 構 理 論 強 調 ABC 模 式, 其 中 所 指 的 B 是 代 098 就 業 服 務 乙 5-1( 序 001 )
表 何 者? 信 念 結 果 事 件 行 為 17. (2) 達 文 斯 和 羅 夫 魁 斯 特 (Dawise & Lofquist) 的 工 作 調 適 理 論 對 工 作 的 預 估 強 調 2 個 向 度, 其 中 個 人 對 自 身 工 作 表 現 之 滿 意 程 度 稱 為? 適 任 度 滿 意 度 調 適 度 深 度 18. (1) 我 國 勞 動 力 計 算 的 年 齡 下 限 是 多 少 歲? 15 歲 18 歲 20 歲 無 年 齡 下 限 19. (2) 何 倫 (Holland) 的 人 格 類 型 理 論 將 人 格 分 成 6 種 類 型,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是 正 確 的? R 是 藝 術 型 S 是 社 交 型 I 是 務 實 型 A 是 守 規 型 20. (4) 同 理 心 與 下 列 何 項 輔 導 技 術 較 無 直 接 關 係? 瞭 解 傾 聽 專 注 轉 介 21. (1)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製 造 工, 應 先 辦 理 國 內 求 才 登 記, 並 刊 登 求 才 廣 告 3 日, 自 刊 登 求 才 廣 告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至 少 幾 日 辦 理 招 募 本 國 勞 工? 21 日 14 日 7 日 28 日 22. (3)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行 業 的 分 類? 製 造 業 銀 行 業 司 機 工 商 服 務 業 23. (1)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調 查, 下 列 哪 一 種 尋 職 方 法 是 目 前 國 內 一 般 勞 工 最 常 使 用 的 方 式? 透 過 親 友 介 紹 向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登 記 求 職 向 私 立 就 服 機 構 登 記 求 職 參 加 政 府 考 試 24. (4)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諮 商 人 員 在 為 個 案 解 釋 測 驗 之 結 果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應 力 求 客 觀 正 確 應 避 免 主 觀 成 見 與 偏 見 解 釋 之 資 料 應 視 為 專 業 之 機 密 不 須 配 合 其 他 資 料 以 免 畫 蛇 添 足 25. (1) 短 期 補 習 班 聘 僱 外 籍 語 文 教 師 入 國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檢 具 該 外 國 人 由 指 定 醫 院 核 發 之 最 近 幾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申 請 聘 僱 許 可? 3 個 月 4 個 月 5 個 月 6 個 月 26. (1)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有 下 列 哪 一 項 情 事 者, 為 違 反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消 費 者 違 約 時, 應 負 擔 顯 不 相 當 的 賠 償 責 任 消 費 者 應 負 擔 其 所 能 控 制 的 危 險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給 付 與 對 待 給 付 相 當 者 消 費 者 違 約 時, 不 應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27. (4)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勞 工 請 假 的 規 定, 下 列 哪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勞 工 婚 假 十 天, 工 資 照 給 勞 工 事 假 一 年 內 不 超 過 三 週 雇 主 得 因 勞 工 請 喪 假,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病 必 須 治 療 未 住 院 者, 一 年 內 合 計 不 超 過 三 十 日 28. () 如 果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則 每 週 至 少 工 作 幾 個 小 時 才 能 符 合 就 業 條 件? 1 小 時 5 小 時 10 小 時 15 小 時 29. (1)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的 利 用, 有 下 列 哪 一 項 情 形 時, 尚 非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以 外 的 利 用? 經 當 事 人 口 頭 同 意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30. (1)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本 國 求 職 人 委 任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其 向 求 職 人 收 取 之 登 記 費 及 介 紹 費,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求 職 人 第 1 個 月 薪 資 百 分 之 多 少? 百 分 之 五 百 分 之 十 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31. (1) 小 銘 看 到 報 紙 某 一 公 司 徵 求 公 關 經 理 便 前 去 應 徵, 結 果 面 試 主 管 要 他 先 訂 做 制 服 繳 交 制 服 費 方 能 工 作, 這 是 屬 於 求 職 防 騙 的 哪 一 個 案 例? 不 實 徵 人 求 才 不 實 演 藝 人 員 不 實 經 紀 公 司 不 實 伴 遊 32. (2) 參 加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之 技 能 檢 定, 其 成 績 僅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1 項 及 格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下 年 度 起 最 多 幾 年 內 參 加 檢 定 時, 得 予 保 留?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33. (2) 雇 主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從 事 工 作,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處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之 罰 鍰?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15 萬 元 以 上 75 萬 元 以 下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50 萬 元 以 上 250 萬 元 以 下 34. (3)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項 不 是 政 府 降 低 鋼 鐵 進 口 關 稅 之 後 可 能 會 產 生 的 影 響? 國 內 汽 車 業 薪 資 上 漲 國 內 汽 車 業 就 業 人 數 增 加 國 內 鋼 鐵 業 薪 資 上 漲 國 內 鋼 鐵 業 就 業 人 數 減 少 35. (4) 雇 主 僱 用 年 滿 15 歲 以 上 60 歲 以 下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違 反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將 投 保 薪 資 金 額 以 多 報 少 或 以 少 報 多 者,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按 其 短 報 或 多 報 之 保 險 金 額, 處 以 幾 倍 罰 鍰? 1 倍 2 倍 3 倍 4 倍 36. (1) 有 關 輔 導 諮 商 服 務 具 有 的 特 性,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較 不 恰 當? 僅 是 一 種 語 言 溝 通 的 傳 達 信 息 之 表 現 是 一 種 助 人 信 念 的 表 現 是 一 種 專 業 知 能 的 動 態 歷 程 之 表 現 是 一 種 真 誠 平 等 對 待 關 098 就 業 服 務 乙 5-2( 序 001 )
係 的 表 現 37. (2) 如 果 就 業 市 場 中 有 大 量 長 期 失 業, 又 有 缺 工 現 象, 請 問 這 種 失 業 屬 於 哪 種 失 業? 循 環 性 失 業 結 構 性 失 業 摩 擦 性 失 業 季 節 性 失 業 38. (4)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在 多 少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5 人 10 人 20 人 30 人 39. (3)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有 時 會 針 對 就 業 市 場 情 勢 需 要, 選 定 主 題 ( 如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狀 況 等 ), 利 用 抽 樣 調 查 方 式, 蒐 集 業 務 區 內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資 訊, 再 輔 以 可 用 相 關 資 料, 做 綜 合 性 深 入 分 析, 編 印 成 專 題 性 或 突 發 性 就 業 問 題 之 研 究 報 告 發 布, 供 做 勞 動 供 需 參 考 之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報 告 稱 為 就 業 市 場 快 報 就 業 市 場 月 報 就 業 市 場 特 報 就 業 市 場 季 報 40. (1) 雇 主 聘 僱 何 類 外 籍 勞 工, 所 需 繳 納 之 就 業 安 定 費 數 額 最 高? 家 庭 幫 傭 營 造 業 勞 工 家 庭 看 護 工 製 造 業 勞 工 41. (1)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種 抽 樣 方 法 適 合 用 來 調 查 國 內 企 業 使 用 派 遣 勞 動 的 情 形? 滾 雪 球 抽 樣 分 層 抽 樣 簡 單 隨 機 抽 樣 群 集 抽 樣 42. (1) 當 家 庭 成 員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受 僱 於 僱 用 至 少 幾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5 人 10 人 20 人 30 人 43. (3) 團 體 測 驗 開 始 在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何 國 之 陸 軍 使 用 之 測 驗? 英 國 德 國 美 國 義 大 利 44. (1) 工 作 價 值 觀 (Work Value Inventory) 係 美 國 Dr.Donald E.Super 於 一 九 七 O 年 所 創, 我 國 陳 英 豪 等 修 訂 其 目 的 在 藉 由 受 測 者 測 驗 得 分, 幫 助 其 了 解 自 己 在 選 擇 工 作 時 所 秉 持 的 價 值 觀, 進 而 做 適 合 自 己 之 職 業 選 擇 有 關 本 量 表 內 容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自 利 主 義 創 意 尋 求 管 理 的 權 力 變 量 性 45. (1)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就 業 服 務 統 計 速 報 所 指 :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前 往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登 記 求 職, 或 自 行 在 全 國 就 業 e 網 登 錄 求 職 之 人 數 稱 為 什 麼? 求 職 人 數 求 才 人 數 求 供 倍 數 求 職 求 才 人 數 46. (3) 孫 中 山 先 生 說 : 人 生 以 服 務 為 目 的, 可 見 服 務 動 機 的 重 要 性, 下 列 有 關 阻 礙 服 務 動 機 的 死 水 之 敘 述, 何 者 較 不 妥 適? 有 思 想 沒 感 覺 有 耳 聞 無 動 機 有 耳 聞 有 動 機 有 行 動 力 不 喜 歡 受 拘 束 47. (2) 下 列 那 一 項 非 屬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所 發 放 之 津 貼?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勞 工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金 求 職 交 通 補 助 金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48. (1)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不 包 括 以 下 哪 些 人 員? 行 政 院 院 長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代 表 全 國 性 企 業 經 營 者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49. (4) 有 關 求 職 人 員 的 安 全 守 則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穿 著 正 式 服 裝 不 支 付 任 何 保 證 金 第 一 天 上 班 前 問 明 勞 健 保 情 況 穿 著 緊 身 短 裙 50. (2)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投 保 就 業 保 險 者 對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之 工 作, 若 其 工 資 低 於 其 離 職 退 保 前 六 個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多 少 者, 仍 得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百 分 之 七 十 百 分 之 六 十 百 分 之 五 十 百 分 之 四 十 51. (3) 下 列 何 者 是 結 構 式 的 助 人 關 係? 朋 友 助 人 關 係 家 人 助 人 關 係 輔 導 員 助 人 關 係 社 團 成 員 助 人 關 係 52. (1) 勞 動 力 調 查 無 法 提 供 哪 些 資 訊? 缺 工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失 業 人 數 失 業 週 數 53. (2)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如 其 延 長 在 2 小 時 之 內 者, 應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多 少?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54. (1) 下 列 哪 一 種 親 屬 人 員 不 得 列 計 雇 主 得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條 件 之 點 數? 配 偶 子 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一 親 等 姻 親 尊 親 屬 55. (2) 下 列 哪 種 統 計 方 法 可 以 預 測 未 來 當 經 濟 成 長 率 增 加 一 個 百 分 點 時, 就 業 人 數 會 增 加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次 數 分 配 迴 歸 分 析 變 異 數 分 析 均 值 檢 定 56. (1)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犯 罪 矯 治 職 業 輔 導 諮 詢 ( 商 ) 人 員 之 基 本 工 作 態 度? 有 條 件 接 受 求 職 者 真 誠 對 待 求 職 者 不 專 門 為 工 作 人 員 選 擇 案 主 恪 守 專 業 道 德 098 就 業 服 務 乙 5-3( 序 001 )
57. (3) 一 般 而 言, 測 驗 的 基 本 原 理 包 括 四 種, 即 信 度 效 度 常 模 實 用 性 等, 其 中 強 調 測 驗 的 意 義 常 需 藉 由 哪 一 個 原 理 解 釋 其 意 義? 信 度 效 度 常 模 實 用 性 58. (2) 依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受 推 介 工 作 的 工 作 地 點 距 離 申 請 人 日 常 居 住 處 所 多 少 公 里 以 上 而 不 接 受 者, 仍 得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二 十 公 里 三 十 公 里 四 十 公 里 五 十 公 里 59. (4) 有 關 就 業 媒 合 會 談 目 標 與 功 能,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較 恰 當? 僅 能 有 效 處 理 已 發 生 的 困 難 與 問 題 直 接 幫 助 得 到 應 有 照 顧 與 享 有 之 最 高 生 活 權 利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協 助 個 人 運 用 社 區 組 織 力 量 與 發 展 方 式, 強 化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60. (3) 有 關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類 別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是 正 確 的? 測 量 案 主 能 不 能 做 是 興 趣 測 驗 測 量 案 主 願 不 願 做 是 性 向 測 驗 測 量 案 主 追 求 什 麼 價 值 是 性 格 測 驗 測 量 案 主 採 用 什 麼 方 式 去 做 是 智 力 測 驗 61. (3)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女 性 受 僱 者 分 娩 前 後, 雇 主 應 給 予 多 久 之 產 假? 6 週 7 週 8 週 9 週 62. (1) 在 以 下 哪 一 情 形 下, 定 型 化 契 約 全 部 無 效?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對 消 費 者 顯 失 公 平 一 般 條 款 牴 觸 非 一 般 條 款 之 約 定 者 非 一 般 條 款 牴 觸 一 般 條 款 之 約 定 者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有 疑 義 者 63. (4)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種 就 業 歧 視 可 以 透 過 加 強 就 業 媒 合 服 務 而 獲 得 改 善? 雇 主 歧 視 同 儕 歧 視 顧 客 歧 視 統 計 歧 視 64. (3) a. 了 解 當 事 人 的 世 界 ;b. 建 立 關 係 ;c. 接 案 ;d. 個 案 概 念 化 ;e. 結 案 ;f. 介 入 協 助 改 變, 以 上 是 一 般 的 諮 商 歷 程 要 素, 如 果 依 開 始 到 結 束 進 行 排 序, 則 下 列 的 組 合 何 者 是 對 的? a.c.b.e.d.f. c.a.d.b.f.e. c.b.a.d.f.e. a.d.f.e.c.b. 65. (2) 工 作 氣 質 測 驗 ( 個 人 工 作 態 度 問 卷 ) 的 建 立, 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委 託 依 據 美 國 就 業 服 務 局 根 據 工 作 分 析 與 氣 質 分 析 的 結 果 所 擬 定 之 十 三 種 工 作 氣 質, 本 測 驗 結 果 的 實 際 應 用,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適 合 做 為 職 業 輔 導 的 參 考 較 不 適 用 做 為 工 作 分 析 之 用 適 合 做 為 制 定 前 程 輔 導 的 依 據 適 合 做 為 人 員 甄 選 及 安 置 的 指 標 66. (3)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無 酬 家 屬 工 作? 照 顧 失 能 的 父 親 修 理 自 家 的 電 視 幫 助 父 親 看 店 打 掃 自 家 廚 房 67. (2)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雇 主 所 提 撥 的 退 休 準 備 金, 應 由 勞 工 與 雇 主 共 同 組 織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監 督 之, 委 員 會 中 勞 工 代 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二 四 分 之 三 五 分 之 四 68. (2) 一 般 而 言 就 業 媒 合 是 扮 演 著 下 列 哪 二 者 間 之 橋 樑? 物 與 人 事 與 人 物 與 事 職 務 與 福 利 69. (1)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的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之 敘 述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項? 民 間 贊 助 經 費 各 行 各 業 專 業 資 源 組 織 資 源 內 在 創 新 知 識 資 源 70. (3)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項 調 查 可 以 提 供 各 行 職 業 本 國 勞 工 ( 不 含 外 籍 勞 工 ) 的 平 均 薪 資 資 料? 職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受 僱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事 業 人 力 僱 用 狀 況 調 查 71. (3)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為 提 供 求 職 求 才 者 24 小 時 之 就 業 服 務 資 訊 諮 詢 服 務, 成 立 了 就 業 服 務 科 技 客 服 中 心, 其 免 付 費 電 話 號 碼 為 何? 0800-393393 0800-0204 0800-777888 0800-113556 72. (3) 下 列 那 一 項 工 作 性 質 不 宜 做 為 職 業 分 類 的 參 考 原 則 : 專 業 知 識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待 遇 職 務 責 任 73. (2)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在 一 般 情 形 下, 女 性 勞 工 不 得 於 下 列 哪 一 項 時 間 內 工 作? 午 後 八 時 到 翌 晨 六 時 午 後 十 時 到 翌 晨 六 時 午 後 九 時 到 翌 晨 六 時 午 後 七 時 到 翌 晨 六 時 74. (3) 大 量 解 僱 事 件 之 勞 工 個 別 申 請 訴 訟 補 助 者, 每 一 審 級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新 臺 幣 四 萬 元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75. (4) 關 於 就 業 會 談 前 應 準 備 事 項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環 境 佈 置 了 解 案 主 需 求 心 理 準 備 誠 懇 語 言 76. (4) 職 業 探 索 量 表 (The Vocational Self-directe Search Inventory) 係 Dr.JohnHolland 所 著 的 098 就 業 服 務 乙 5-4( 序 001 )
自 我 引 導 探 索, 路 君 約 等 修 訂 該 測 驗 量 表 共 包 括 五 大 分 測 驗,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職 業 憧 憬 職 業 興 趣 能 力 活 動 變 異 量 評 估 77. (4) 下 列 有 關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勞 資 爭 議 包 括 權 利 事 項 與 調 整 事 項 之 爭 議 勞 資 爭 議 之 主 管 機 關, 在 地 方 是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經 調 解 成 立 或 仲 裁 者, 當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他 方 得 聲 請 法 院 裁 定 強 制 執 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是 一 法 定 強 制 程 序, 當 事 人 遇 有 爭 議 即 須 遵 行 78. (1) 助 人 的 基 本 態 度,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適 合 受 輔 導 者 的 需 求 符 合 輔 導 者 的 期 望 適 合 輔 導 者 的 專 業 促 成 輔 導 者 的 成 績 79. (1) 傾 聽 在 諮 商 過 程 中 是 一 種 專 業 技 術, 尤 其 完 全 的 傾 聽 更 是 重 要, 下 列 要 件 何 者 是 心 理 專 注? 集 中 注 意 力 眼 神 表 情 輕 鬆 自 然 80. (3) 助 人 協 議 的 主 要 內 涵, 下 列 何 者 較 正 確? 一 種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契 約 規 定 受 輔 導 者 行 為 的 條 文 協 助 受 輔 導 者 成 長 的 協 定 規 定 輔 導 者 行 為 的 條 文 098 就 業 服 務 乙 5-5( 序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