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入 围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I5300000000615001979 招 标 人 :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注 意 事 项 各 投 标 人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除 携 带 您 认 为 必 要 的 资 料 外, 还 须 随 身 携 带 下 列 证 明 资 料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验, 资 格 审 查 后 退 还 ( 复 印 件 需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内 ), 未 按 要 求 递 交 或 递 交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将 不 予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 2 税 务 登 记 证 ( 原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原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5 被 授 权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的 身 份 证 ( 原 件 )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第 三 章 合 同 书 样 式 及 主 要 条 款... 14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9 第 五 章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39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43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18 号 令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的 委 托, 对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入 围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满 足 本 项 目 资 格 要 求 和 具 备 完 成 项 目 能 力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二 招 标 范 围 2.1 招 标 编 号 :I5300000000615001979 2.2 招 标 范 围 :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3 家 入 围 单 位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年, 具 体 时 间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有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能 力 ; 具 备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备 开 展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3.2 投 标 人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与 信 息 服 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如 属 高 等 院 校,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批 准 的 相 关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单 位 证 明 ); 3.3 如 投 标 人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的 网 站 为 自 主 开 发 的, 需 具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如 利 用 第 三 方 产 品, 则 必 须 具 有 产 品 开 发 商 和 技 术 服 务 拥 有 者 提 供 的 正 式 授 权 书 和 保 修 证 明 ; 3.4 近 三 年 内 ( 即 至 少 从 2012 年 10 月 开 始 起 算, 投 标 人 成 立 不 足 三 年 的 可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由 其 营 业 执 照 住 所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 扫 描 件, 原 件 备 查 ; 投 标 人 要 特 别 注 意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时 间 范 围, 以 避 免 因 此 问 题 导 致 废 标 ) 3.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投 标 ( 母 公 司 与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同 参 与 投 标 除 外, 下 同 )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2015 年 12 月 25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2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08:30 时 至 11:30 时, 下 午 13:30 时 至 17: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在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楼 招 标 六 部 504 室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报 名 时 须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章 ) 及 介 绍 信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4.2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400 元 / 份, 售 后 不 退 4.3 邮 购 招 标 文 件 的, 需 另 加 手 续 费 ( 含 邮 费 )100 元, 并 在 汇 款 附 言 中 注 明 该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邮 购 款 ( 含 手 续 费 ) 后 3 日 内 寄 送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7 日 上 午 13 时 30 分 --14 时 00 分, 地 点 为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楼 第 三 开 标 厅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开 标 地 点 6.1 开 标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7 日 下 午 14: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6.2 地 点 为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楼 第 三 开 标 厅 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采 购 人 :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地 址 : 昆 明 市 华 山 南 路 130 号 联 系 人 : 黄 文 莉 联 系 电 话 :63956058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尹 号 芬 袁 艳 联 系 电 话 :0871-65329870 传 真 :0871-65324337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六 部 邮 政 编 码 :650106 网 址 :www.ynzbw.com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西 市 区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2502016009024543511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项 目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入 围 招 标 招 标 编 号 :I5300000000615001979 2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范 围 :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3 家 入 围 单 位 3 服 务 期 限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年, 具 体 时 间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4 投 标 人 资 格 详 见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5 投 标 费 用 7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4
( 一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1)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纳 税 所 属 时 间 在 2014 年 01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间, 任 意 2 个 月 的 税 务 局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 费 )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税 务 局 出 具 纳 税 情 况 的 相 关 证 明 复 印 件 ; 2)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缴 纳 社 保 所 属 时 间 在 2014 11(9)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的 其 他 资 料 年 01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间, 任 意 2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款 书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 费 )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缴 款 证 明 复 印 件 ; ( 二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三 )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四 )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须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90 天 16.5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及 电 子 文 档 份 数 副 本 份 数 :2 份, 电 子 文 档 份 数 :1 份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15000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17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时 间 及 提 交 地 点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楼 201 室 换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收 据 的 红 色 联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交 工 作 人 员 查 验 电 汇 汇 入 以 下 账 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西 市 区 支 行 5
19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入 围 招 标 银 行 账 号 :2502016009024543511 以 电 汇 方 式 汇 入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需 换 取 收 据,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携 带 电 汇 凭 证 交 工 作 人 员 查 验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间 :2016 年 1 月 7 日 下 午 14: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楼 第 三 开 标 厅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7 日 下 午 14: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0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地 点 :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21.3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公 司 综 合 楼 第 三 开 标 厅 29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合 同 总 价 的 10% 30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32 述 标 每 家 入 围 单 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1 万 元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须 对 方 案 进 行 阐 述,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述 标 内 容 进 行 打 分 6
一 总 则 1. 招 标 人 项 目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即 为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2. 招 标 范 围 2.1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服 务 期 限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年, 具 体 时 间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详 见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5. 投 标 费 用 5.1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6.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6.1 要 求 提 供 的 学 习 卡 及 服 务 采 购 过 程 及 合 同 条 款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招 标 文 件 共 六 章, 各 章 的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合 同 书 样 式 及 主 要 条 款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五 章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7.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审 核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不 明 确 和 不 合 理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到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要 求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澄 清,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7.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含 问 题 的 来 源 ) 要 求 澄 清 的 问 题, 其 他 澄 清 方 式 为 无 效 7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前,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www.yngp.com)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www.yngp.com)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文 件 编 写 注 意 事 项 9.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在 完 全 了 解 采 购 的 内 容 技 术 性 能 要 求 ( 详 见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 和 商 务 条 件 后,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料,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该 投 标 被 拒 绝 9.2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明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 配 置 数 量 售 后 服 务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其 它 要 求 等 内 容 作 出 满 足 或 者 优 于 原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承 诺 9.3 招 标 文 件 中 打 号 的 部 分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10.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10.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统 一 使 用 中 文 ( 特 别 规 定 除 外 ) 10.2 投 标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一 律 使 用 中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11.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下 列 部 分 构 成, 并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有 关 文 件 的 提 交 如 未 特 别 注 明 需 提 供 原 件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1) 开 标 ( 唱 标 ) 一 览 表 :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提 供 的 投 标 函 的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写 ; 8
(2) 投 标 函 :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提 供 的 投 标 函 的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写 ; (3) 投 标 报 价 表 :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提 供 的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写 ; (4) 技 术 方 案 ; (5)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书 :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写 ; (6) 投 标 人 情 况 表 :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写 ; (7) 现 场 服 务 和 人 员 技 术 培 训 计 划 表 :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写 ; (8)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9) 其 他 资 料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12.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要 求 1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提 供 的 格 式 完 整 地 填 写 13. 投 标 报 价 13.1 投 标 报 价 为 一 览 表 ( 附 件 一 ) 中 标 明 提 供 服 务 价 格 13.2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3.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资 料, 执 行 国 家 及 行 业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规 范,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测 算 出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13.4 报 价 必 须 包 含 一 切 费 用, 包 括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13.5 报 价 为 每 张 学 习 卡 的 价 格, 包 含 投 标 人 的 成 本 合 理 的 利 润 及 所 负 担 的 税 费 等 ( 此 报 价 不 是 学 习 卡 对 外 的 销 售 价 格 ) 13.6 每 张 学 习 卡 的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由 招 标 人 按 照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14. 投 标 货 币 14.1 投 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5.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必 须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保 持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与 投 标 人 协 商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写 要 求 16.1 投 标 文 件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16.2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写 应 清 楚 工 整,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9
16.3 字 迹 潦 草 表 达 不 清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而 导 致 非 唯 一 理 解, 造 成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会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16.4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凡 规 定 签 名 处 逐 一 签 名 ; 要 求 盖 公 章 处 应 盖 单 位 的 公 章 16.5 投 标 文 件 应 准 备 正 本 一 份, 并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数 量 准 备 文 件 的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以 及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副 本 可 以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7. 投 标 保 证 金 17.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17.2 在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记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正 本 副 本 及 电 子 文 档 的 数 量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8.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正 副 本 文 件 及 电 子 文 档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包 内 ( 须 按 标 段 密 封 ), 并 在 封 贴 处 盖 密 封 章 ( 或 公 章 ) 18.3 投 标 文 件 袋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标 段 投 标 人 名 称 18.4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未 按 本 须 知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接 收 19.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不 得 迟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9.2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到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0. 开 标 20.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开 标,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参 加 开 标 会, 如 投 标 人 未 出 席 开 标 会, 视 为 其 默 认 现 场 唱 标 结 果,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10
20.2 开 标 时 将 启 封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和 服 务 期 限 等 内 容 20.3 开 标 程 序 : (1)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议 开 始 ; (2) 介 绍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人 员 名 单 ; (3) 宣 布 唱 标 监 标 和 记 录 人 员 名 单 ; (4) 公 证 人 员 检 验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及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核 验 证 照 ; (5) 唱 标 : 由 唱 标 人 宣 读 投 标 人 在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投 标 报 价 等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 宣 读 的 其 他 内 容 唱 标 顺 序 由 公 证 人 员 随 机 选 取 ; (6) 宣 布 评 标 期 间 的 有 关 事 项 ; (7) 述 标 ; (8)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20.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投 标 人 对 唱 标 结 果 签 字 确 认 21. 评 标 2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有 关 计 算 机 网 络 会 计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21.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21.3 评 标 工 作 程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1)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 包 括 资 格 性 评 审 和 符 合 性 评 审 ) 投 标 人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无 效 (2)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比 较 与 评 价 11
(4)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5)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21.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开 标 后, 直 到 授 予 投 标 人 合 同 止, 凡 是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审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进 行 的 力 图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不 公 正 活 动,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2. 投 标 文 件 如 果 出 现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内 容 与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函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4)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5)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6)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3.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招 标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废 标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24. 评 标 办 法 24.1 评 标 办 法 :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第 六 章 : 评 标 办 法 六 中 标 结 果 25.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的 确 定 25.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招 标 人 确 认 25.2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26.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学 习 卡 形 式 及 相 关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力 12
26.1 招 标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采 购 学 习 卡 形 式 及 相 关 服 务 数 量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但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它 的 条 款 或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变 27.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入 围 通 知 书 27.1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确 定 后, 中 标 结 果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yngp.com) 上 公 告 27.2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入 围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27.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无 义 务 向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和 退 回 投 标 文 件 28. 签 订 合 同 28.1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入 围 通 知 书 后,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澄 清 承 诺 书 的 要 求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28.2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29.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29.1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上 确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向 招 标 人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29.2 签 订 合 同 后, 如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履 约,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七 其 他 事 项 30.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30.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向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收 取, 收 取 标 准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0.2 中 标 人 或 入 围 单 位 应 在 接 受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入 围 通 知 书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付 清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31. 解 释 权 31.1 本 招 标 文 件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解 释 权 属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2.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32.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第 三 章 合 同 书 样 式 及 主 要 条 款 14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自 编 号 : 招 标 编 号 : 本 合 同 须 加 盖 甲 乙 双 方 骑 缝 章 有 效 云 南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 委 托 采 购 ) 合 同 书 签 订 地 点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签 订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制 15
甲 方 ( 招 标 人 公 章 )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项 目 ( 技 术 ) 负 责 人 : 电 话 :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 2016 年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入 围 招 标 乙 方 ( 供 应 商 公 章 )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丙 方 ( 鉴 证 方 公 章 ) 名 称 :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昆 明 市 人 民 西 路 328 号 邮 编 :650106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经 办 人 : 电 话 :0871-65329870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西 市 区 支 行 账 号 :2502016009024543511 16
甲 方 :( 招 标 人 全 称 ) 乙 方 :( 供 应 商 全 称 ) 标 的 : 云 南 省 会 计 人 员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经 甲 乙 双 方 研 究,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就 开 展 甲 方 所 在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事 宜, 签 订 如 下 合 作 协 议 : 一 甲 方 责 任 1 负 责 在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的 宣 传 推 广 工 作 2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每 年 向 乙 方 提 供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促 使 乙 方 在 补 充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及 时 更 新 网 校 教 学 内 容 3 根 据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每 张 学 习 卡 的 对 外 销 售 价 格, 并 负 责 向 购 卡 的 会 计 人 员 通 过 网 络 缴 费 形 式 收 取 费 用 4 负 责 向 购 卡 的 会 计 人 员 提 供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并 提 供 乙 方 试 听 内 容 ( 不 低 于 10 分 钟 ), 告 知 学 员 使 用 方 法, 督 促 学 员 在 登 录 后 完 善 自 己 的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 真 实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档 案 号 码 学 历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电 子 信 箱 是 否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单 位 等 二 乙 方 责 任 1 确 保 网 校 (www..com) 在 甲 方 所 在 省 份 开 通,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畅 通 2 乙 方 负 责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在 网 校 (www..com) 上 及 时 提 供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课 件, 不 断 充 实 课 件 教 学 内 容, 并 对 所 提 供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3 负 责 在 其 网 校 (www..com) 的 继 续 教 育 栏 目 中 开 辟 甲 方 所 在 地 的 继 续 教 育 专 区 及 学 习 互 动 平 台, 供 甲 方 所 在 地 会 计 人 员 上 网 学 习 之 用 4 负 责 电 子 学 习 卡 的 制 作 并 提 供 给 甲 方 ( 包 括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 并 按 照 甲 方 确 定 的 售 价, 在 学 习 卡 上 显 示 : 每 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48 小 时, 折 算 为 48 学 分, 售 价 为 元 每 张 ; 每 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24 小 时, 折 算 为 24 学 分, 售 价 为 元 每 张 5 负 责 参 加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的 会 计 人 员 网 上 考 试, 并 将 考 试 情 况 反 馈 给 甲 方 6 负 责 学 员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密, 承 诺 提 供 给 甲 方 外 不 能 移 作 他 用, 并 承 担 如 因 泄 露 学 员 信 息 资 料 而 引 发 的 相 关 责 任 三 其 他 事 项 17
1 甲 乙 双 方 在 云 南 省 内 推 广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网 上 培 训 2 甲 方 按 照 以 下 结 算 单 价 与 乙 方 结 算 : 地 区 单 价 ( 元 / 卡 ) 地 区 单 价 ( 元 / 卡 ) 云 南 省 48 课 时 ( 折 算 48 学 分 ) 云 南 省 24 课 时 ( 折 算 24 学 分 ) 甲 乙 双 方 在 201 年 月 日 培 训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及 时 核 对 学 习 卡 使 用 量, 确 认 一 致 且 收 到 乙 方 反 馈 信 息, 甲 方 于 次 年 3 月 在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税 务 发 票 后, 一 次 性 把 应 付 应 得 部 分 支 付 给 乙 方, 乙 方 自 行 向 所 属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税 款 3 乙 方 不 得 私 自 向 本 地 区 辖 区 内 除 甲 方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推 销 出 售 学 习 卡 和 继 续 教 育 辅 导 用 书 等 行 为, 否 则 视 为 违 法 本 协 议 4 学 习 卡 在 出 售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遗 失, 由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情 况, 乙 方 负 责 将 学 习 卡 信 息 作 废, 甲 方 不 得 支 付 费 用 5 如 乙 方 不 严 格 履 行 双 方 合 同 的, 取 消 入 围 资 格 6 如 乙 方 不 严 格 按 照 云 南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计 划 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的, 取 消 入 围 资 格 7 扰 乱 云 南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的, 取 消 入 围 资 格 8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双 方 如 有 违 反 协 议 的 行 为 发 生,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进 行 纠 正, 在 拒 不 纠 正 的 情 况 下, 任 何 一 方 可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终 止 协 议, 否 则, 不 得 随 意 终 止 协 议 9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教 学 课 件 内 容 而 发 生 或 引 起 的 任 何 索 赔 或 纠 纷,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如 友 好 协 商 不 成, 提 交 昆 明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解 决 11 本 协 议 所 指 代 理 地 区 是 指 云 南 全 省 12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13 本 协 议 一 式 陆 份,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招 标 公 司 贰 份 甲 方 : 乙 方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邮 编 : 邮 编 : 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代 表 : 日 期 : 日 期 : 18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9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全 称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20
格 式 1: 开 标 ( 唱 标 )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备 注 提 供 的 每 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48 小 时 ( 折 算 为 48 学 分 ) 提 供 的 每 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24 小 时 (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投 标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注 : 1 此 表 应 放 于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后 第 一 页 2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48 小 时 ( 折 算 为 48 学 分 ) 的 每 张 卡 的 报 价 期 间 在 :37-45 元 3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24 小 时 (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的 每 张 卡 的 报 价 期 间 在 :17-25 元 4 报 价 为 每 张 学 习 卡 的 价 格, 包 含 投 标 人 的 成 本 合 理 的 利 润 及 所 负 担 的 税 费 等 ( 此 报 价 不 是 电 子 学 习 卡 对 外 的 销 售 价 格 ) 21
格 式 2: 投 标 函 致 : 招 标 人 根 据 贵 方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 招 标 编 号 : ),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签 字 人 ( 姓 名 和 职 务 ) 全 权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有 关 采 购 活 动,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电 子 文 档 份 据 此 函,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按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和 投 标 报 价 表, 投 标 报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 ) 2 我 方 同 意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投 标 文 件, 并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果 我 方 投 标 被 接 受, 则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质 保 期 满 为 止, 本 投 标 函 保 持 有 效 3 我 方 承 诺 已 经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规 定 的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4 如 我 方 投 标 被 接 受, 将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买 卖 双 方 所 签 经 济 合 同,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5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招 标 文 件, 我 方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问 题 的 权 利 6 如 果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我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被 贵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没 收 7 同 意 应 贵 方 要 求 提 供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数 据 或 资 料 8 若 贵 方 需 要,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我 方 作 出 的 一 切 承 诺 的 证 明 材 料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22
帐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投 标 日 期 : 23
昆 明 市 西 山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实 验 室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3: 服 务 承 诺 ( 格 式 自 拟 ) 24
格 式 4 其 他 承 诺 内 容 ( 格 式 自 拟 ) 25
格 式 5: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书 致 :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本 书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对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提 供 的 质 量 和 服 务 的 保 证 1 保 证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 2 保 证 提 供 的 服 务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和 所 签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3 所 投 的 版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不 受 第 三 方 起 诉, 否 则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本 保 证 书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内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26
格 式 6: 投 标 人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邮 编 电 话 企 业 性 质 注 册 资 金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万 元 ; 职 工 总 数 技 术 管 理 人 数 技 术 工 人 公 司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号 :( 请 附 有 关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公 司 : ( 是 否 通 过 何 种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认 证 ( 如 通 过 请 附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提 供 认 证 机 构 年 审 监 督 报 告 ) 主 营 范 围 : 1. 2. 3. 4.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27
格 式 7: 拟 投 入 人 员 计 划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拟 任 职 务 职 称 从 事 工 作 年 限 备 注 注 :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并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表 格 长 度 和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28
格 式 8: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和 提 交 下 述 规 定 的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所 附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的 全 部 内 容 都 必 须 填 写 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将 被 保 密, 但 不 退 还 29
格 式 8-1: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内 页 : 要 求 清 晰 反 映 企 业 法 人 年 检 情 况 记 录 和 经 营 范 围 30
格 式 8-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31
格 式 8-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云 南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 投 标 人 全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 为 本 公 司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贵 方 组 织 的 有 关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招 标,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投 标,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详 细 地 址 : 电 话 : 附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2
格 式 8-4: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33
格 式 8-5: 业 绩 表 和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合 同 名 称 业 主 名 称 完 成 情 况 合 同 金 额 签 订 日 期 完 成 日 期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1 2 3 4 5 说 明 : 1. 业 绩 表 中 所 列 项 目 业 绩 应 提 供 相 关 业 绩 合 同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2. 表 格 长 度 和 内 容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调 整,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评 标 办 法 评 分 内 容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和 自 身 状 况 进 行 填 写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 投 标 人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34
格 式 8-6: 技 术 方 案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部 分 (1) 师 资 力 量 (2) 课 程 设 置 (3) 法 规 库 的 建 设 (4) 网 站 功 能 (5) 数 据 交 换 (6) 技 术 设 备 35
格 式 8-7 其 它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有 格 式 的 请 按 给 定 格 式 填 写, 无 格 式 要 求 的 请 自 拟 格 式 ( 一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1)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纳 税 所 属 时 间 在 2014 年 01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间, 任 意 2 个 月 的 税 务 局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 费 )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税 务 局 出 具 纳 税 情 况 的 相 关 证 明 复 印 件 ; 2)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缴 纳 社 保 所 属 时 间 在 2014 年 01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间, 任 意 2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款 书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 费 )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缴 款 证 明 复 印 件 ; ( 二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三 )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四 )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须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36
格 式 8-8: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 复 印 件 ) 37
格 式 8-9: 承 诺 书 本 企 业 参 与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现 作 如 下 承 诺 : 1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有 效 合 法 的 2 不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不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业 名 义 投 标 4 不 与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投 标,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5 不 向 招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监 督 人 员 行 贿 6 不 扰 乱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正 常 秩 序 7 不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投 诉 8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被 查 处 的, 不 干 预 案 件 查 处 如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本 投 标 人 自 愿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接 受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38
第 五 章 项 目 要 求 及 有 关 说 明 1. 网 络 培 训 平 台 的 开 发 建 设 和 更 新 维 护 如 果 投 标 人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的 门 户 网 站 系 统 和 学 习 管 理 系 统 为 自 主 开 发, 需 有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应 用 先 例 如 果 投 标 人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的 门 户 网 站 系 统 和 学 习 管 理 系 统 为 国 内 有 广 泛 应 用 的 第 三 方 产 品, 则 必 须 具 有 产 品 开 发 商 和 技 术 服 务 拥 有 者 提 供 的 正 式 授 权 书 和 保 修 证 明 相 关 学 习 课 程 的 设 置 开 通, 在 线 答 疑 课 程 下 载 顾 客 服 务 故 障 排 除 技 术 支 撑 及 学 员 学 习 情 况 的 了 解 管 理 存 档 统 计 等 内 容, 为 会 计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支 持 2. 学 习 流 程 (1) 学 员 注 册 学 习 网 站 应 具 备 可 供 学 员 填 写 用 户 主 要 信 息 的 要 求, 包 括 学 员 会 计 从 业 证 号 所 属 地 区 身 份 证 号 真 实 姓 名 等 各 类 会 计 信 息 (2) 报 名 缴 费 选 择 网 络 缴 费 购 买 学 习 卡 方 式, 实 时 开 通 参 加 学 习 并 提 供 发 票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电 子 学 习 卡 的 制 作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3) 网 上 听 课 课 程 能 够 提 供 多 种 视 频 讲 座 模 式, 包 括 WMA WMV FLASH MP4 等 多 种 音 视 频 文 件 格 式, 以 及 适 用 于 宽 带 窄 带 等 不 同 压 缩 比 的 视 频 文 件, 保 证 在 不 同 网 络 带 宽 环 境 下 用 电 脑 或 手 机 流 畅 地 进 行 网 上 学 习 (4) 打 印 合 格 证 明 学 员 可 以 根 据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会 计 证 号 实 时 对 学 习 情 况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达 到 要 求 的 学 员 可 以 打 印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3. 师 资 力 量 (1) 投 标 人 应 拥 有 稳 定, 具 有 丰 富 网 络 教 学 经 验 的 师 资 团 队 提 供 10 个 会 计 类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授 课 老 师 简 介 联 络 方 式 及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 评 聘 结 合 的 需 提 供 聘 书 复 印 件 ) (2) 中 标 单 位 根 据 采 购 方 确 定 的 课 程 要 求 选 择 专 家 老 师 进 行 详 细 讲 解 4. 课 程 (1) 投 标 人 具 备 较 强 的 课 程 研 发 能 力, 可 独 立 开 发 会 计 领 域 各 层 次 继 续 教 育 网 络 课 程, 具 有 39
企 业 金 融 税 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经 济 法 类 内 部 控 制 和 财 务 管 理 等 会 计 类 课 程 不 少 于 300 学 时 (2) 按 照 云 南 省 2015 2016 年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云 财 会 2015 33 号 ) 的 总 体 要 求, 系 统 简 明 的 讲 解 近 一 年 来 我 国 财 税 政 策 调 整 的 新 内 容, 企 业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在 财 会 实 务 工 作 中 遇 见 的 新 问 题 疑 难 问 题 热 点 问 题 等 各 类 课 件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财 政 部 新 修 订 的 会 计 准 则 及 制 度 ; 2) 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 及 制 度 ; 3)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及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4)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5)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应 用 指 南 ; 6) 管 理 会 计 审 计 相 关 知 识 ; 7)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8) 税 收 法 规 制 度 ; 9) 会 计 信 息 化 管 理 ; 10)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与 政 策 财 务 会 计 前 沿 问 题 ; 11)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3) 中 标 单 位 根 据 云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财 政 部 对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提 供 网 上 培 训 课 程 内 容 供 采 购 方 进 行 选 择, 采 购 方 可 以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一 些 有 深 度 和 广 度 的 财 会 课 程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扩 充 教 学 内 容 中 标 单 位 应 针 对 课 程, 有 针 对 性 安 排 教 学 方 案 讲 义 细 节 等 相 关 内 容 (4)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系 统 将 根 据 学 员 的 学 习 情 况 可 以 随 时 登 陆 继 续 教 育 页 面 进 行 学 习, 学 员 可 以 回 放 课 件 ( 不 计 时 ) 自 动 记 录 学 员 的 学 习 时 间, 学 员 可 以 实 时 查 询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习 进 度 以 及 详 细 的 学 习 完 成 情 况 (5) 老 师 的 讲 课 水 平 和 课 件 流 畅 程 度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保 障 学 员 学 习 效 果 5. 法 规 库 为 密 切 结 合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需 要, 投 标 人 建 设 的 法 规 库 需 功 能 成 熟 信 息 全 面 且 获 得 市 场 认 可 (1) 法 规 库 内 容 应 涵 盖 会 计 财 务 审 计 评 估 税 务 金 融 工 商 七 个 方 面, 法 规 数 量 不 少 于 10 万 ( 不 重 复 ), 且 有 相 当 数 量 云 南 省 财 经 类 地 方 法 规 (2) 免 费 提 供 财 经 政 策 法 规 库 查 询 服 务 可 根 据 法 规 标 题 文 号 全 文 检 索 类 别 地 区 行 业 有 效 性 时 间 等 多 种 条 件 查 询, 提 供 快 速 查 询 模 糊 查 询 高 级 查 询 功 能 查 询 法 规 时 显 示 法 规 废 止 状 态 ( 有 效 部 分 失 效 失 效 ) 及 变 更 线 索 等 附 加 信 息 6. 技 术 设 备 (1) 应 建 立 拥 有 独 立 网 络 域 名 用 以 开 展 远 程 教 育 网 站 40
(2) 能 保 证 云 南 省 学 员 稳 定 流 畅 在 线 视 频 学 习 (3) 系 统 设 计 采 用 市 场 领 先 和 成 熟 的 技 术, 采 用 业 界 先 进 完 善 的 流 媒 体 技 术 制 作 课 件, 保 证 学 员 能 流 畅 的 进 行 网 上 学 习 (4) 系 统 应 具 备 适 应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采 用 易 于 管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体 系 结 构, 并 有 可 持 续 改 进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5) 保 障 学 员 安 全 平 稳 顺 利 学 习 的 网 络 学 习 环 境 为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免 遭 病 毒 侵 袭, 应 采 用 完 备 的 硬 件 软 件 多 层 网 络 防 护 体 系 数 据 具 备 双 机 热 备 异 地 备 份 等 多 种 备 份 方 式, 采 用 高 端 路 由 器 交 换 机 防 火 墙 设 备, 具 有 网 络 安 全 与 防 病 毒 一 体 化 解 决 方 案, 并 建 立 服 务 器 和 网 络 实 时 监 控 报 警 体 系, 在 线 学 习 网 络 出 现 问 题, 必 须 一 小 时 内 恢 复 7. 客 服 及 服 务 (1) 中 标 单 位 应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并 对 网 站 平 台 参 加 学 习 的 会 计 人 员 学 习 与 缴 费 及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2) 投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设 置 的 客 服 代 表 规 模 不 少 于 40 人, 并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专 职 为 本 项 目 服 务 的 专 业 维 护 技 术 人 员 (3) 能 为 学 员 提 供 7*24 小 时 在 线 不 间 断 的 网 络 服 务 在 发 现 服 务 故 障 30 分 钟 内 应 及 时 响 应, 并 做 相 应 排 查, 要 求 具 备 完 善 的 故 障 响 应 机 制, 必 须 在 一 小 时 内 恢 复 必 须 有 专 业 人 士 部 门 或 组 织 进 行 系 统 维 护 用 户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数 据 管 理 设 备 维 护 等 (4)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400 800 等 免 费 客 服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网 络 在 线 等 方 式 为 云 南 省 会 计 人 员 答 疑 解 惑, 同 时 保 证 7*24 小 时 的 人 工 电 话 答 疑 服 务 (5) 对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平 台 使 用 及 管 理 的 培 训 和 技 术 支 持 (6) 国 家 新 会 计 政 策 宣 传 和 会 计 咨 询 服 务 通 过 网 站 向 学 员 提 供 最 新 会 计 行 业 信 息 政 策 法 规 查 询 等 服 务 (7) 保 障 老 师 的 讲 课 水 平 和 课 件 流 畅 程 度 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不 影 响 学 员 学 习 效 果 8. 其 他 功 能 (1) 具 备 防 作 弊 功 能 (2) 查 询 功 能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按 时 间 段, 按 分 数 段, 按 地 区 段, 按 学 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以 及 会 计 从 业 证 号 等 进 行 实 时 查 询 学 员 学 习 情 况 信 息 41
(3) 汇 总 统 计 功 能 可 对 全 省 各 州 市 报 名 缴 费 听 课 已 完 成 人 数 未 完 成 人 数 进 行 相 关 统 计 汇 总 9. 数 据 对 接 中 标 单 位 定 期 向 采 购 方 传 输 学 员 学 习 完 成 通 过 等 数 据 信 息 可 以 实 现 与 云 南 省 会 计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数 据 的 实 时 对 接 按 云 南 省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提 供 信 息 42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资 格 2.1.1 评 审 资 格 条 件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4 项 规 定 标 准 投 标 人 经 营 范 围 与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符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章 合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性 投 标 报 价 完 整 且 只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2.1.2 评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5.1 项 规 定 审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7.1 项 规 定 标 准 实 质 性 条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打 内 容 (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及 所 投 产 品 明 显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项 目 要 满 求 足 的 国 )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投 标 其 他 文 件 构 成 的 其 他 资 料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2.2 权 重 构 成 投 标 报 价 A1:0.2 技 术 综 合 实 力 及 其 他 评 审 A2:0.8 服 务 及 信 誉 A3:0.2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公 式 F1= 100 该 投 标 人 报 价 43
1. 评 标 方 法 :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计 算 出 评 委 的 算 术 平 均 分 得 分, 为 投 标 人 最 后 得 分 参 与 的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靠 前 的 三 家 单 位 为 入 围 单 位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符 合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公 式 : 评 标 总 得 分 =F1 A1+F2 A2+ +Fn An F1 F2 Fn 分 别 为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汇 总 得 分 ; A 1 A 2 A n 分 别 为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 1+A 2+ +A n=1) F1 为 投 标 价 格 得 分, 满 分 为 100 分,A1 为 0.2; F1= 评 标 基 准 价 该 投 标 人 报 价 100 评 标 基 准 价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F2 为 技 术 综 合 实 力 及 其 他 评 审 得 分, 满 分 100 分,A2 为 0.8; 评 标 信 息 序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规 则 1 技 术 部 分 65 1.1 师 资 力 量 投 标 人 应 拥 有 稳 定 丰 富 网 络 教 学 经 验 的 师 资 团 队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打 分 提 供 10 个 会 计 类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授 课 老 师 简 介 及 职 称 证 书 扫 描 件 得 满 分 10 分, 提 供 6-9 个 会 计 类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授 课 老 师 简 介 及 职 称 证 书 扫 描 件 6-9 分, 提 供 3-5 个 会 计 类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授 课 老 师 简 介 及 职 称 证 书 扫 描 件 3-5 分, 提 供 1-2 个 会 计 类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授 课 老 师 简 介 及 职 称 证 书 扫 描 件 1-2 分, 未 提 供 的 的 0 分 ( 须 提 供 授 课 老 师 与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44 分 值 10 得 分
1.2 课 程 设 置 1.3 法 规 库 的 建 设 1.4 网 站 功 能 1.5 技 术 设 备 及 技 术 人 员 1.6 服 务 承 诺 1.7 述 标 ( 方 案 演 示 )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具 备 较 强 的 课 程 研 发 能 力,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充 分 的 响 应, 特 别 是 课 件 的 内 容 质 量 形 式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按 优 10-12 分, 良 7-9 分, 中 5-6 分, 差 1-4 分 打 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说 明,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按 优 4-5 分, 良 2-3 分, 差 0-1 分 打 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说 明 保 障 措 施,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按 优 8-10 分, 良 6-7 分, 中 3-5 分, 差 0-2 分 打 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说 明 保 障 措 施,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按 优 10-12 分, 良 7-9 分, 中 4-6 分, 差 0-3 分 打 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详 细 说 明 保 障 措 施,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响 应 情 况 按 优 8-10 分, 良 6-7 分, 中 3-5 分, 差 0-2 分 打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述 标 情 况 进 行 打 分 (0-6) 2 综 合 实 力 部 分 35 2.1 近 三 年 类 似 案 例 投 标 人 有 过 省 级 地 区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或 地 市 的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合 作 案 例 或 面 授 备 案 案 例 ( 请 提 供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扫 描 件 或 省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备 查 ),3 个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合 作 案 例 以 上 ( 含 3 个 ), 得 20 分 ; 2 个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合 作 案 例 或 面 授 备 案 案 例 的, 得 12 分,1 个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合 作 案 例 或 面 授 备 案 案 例 的, 得 6 分, 未 提 供 的 或 未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得 0 分 有 过 与 云 南 省 合 作 的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合 作 案 例 或 面 授 备 案 案 例 可 加 2 分, 如 得 分 已 为 满 分 不 再 加 分 12 5 10 12 10 6 20 2.2 企 业 实 力 及 财 务 状 况 企 业 实 力 及 财 务 状 况 优 得 8-10 分 ; 企 业 实 力 及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得 4-7 分 ; 企 业 实 力 及 财 务 状 况 中 得 1-3 分 10 45
( 须 提 供 上 年 度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信 誉 好 得 4-5 分 ; 2.3 企 业 信 誉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信 誉 较 好 得 2-3 分 ; 信 誉 一 般 得 1 分 ; 5 3.1.1 投 标 单 位 述 标 ( 每 个 单 位 不 超 过 10 分 钟 ) 3.1.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 项 第 2.1.2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3.1.3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1)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2)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3.2 详 细 评 审 综 合 评 分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独 立 打 分 计 算 出 评 委 的 算 术 平 均 分 得 分, 为 投 标 人 最 后 得 分 3.2.2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46
3.4.1 推 荐 入 围 候 选 单 位 参 与 的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靠 前 的 三 家 单 位 为 入 围 单 位 3.4.2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或 入 围 候 选 单 位 名 单, 确 定 入 围 单 位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