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CR-2016-009003 临 沂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临 建 发 2016 36 号 各 县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临 沂 临 港 经 济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临 沂 市 蒙 山 旅 游 区 规 划 建 设 环 保 局, 各 有 关 科 室 单 位 : 临 沂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临 沂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临 沂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提 高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诚 信 意 识 和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体 系,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我 市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山 东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省 关 于 建 立 企 业 市 场 信 用 制 度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临 沂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对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的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考 核,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施 工 企 业, 是 指 建 设 领 域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等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以 及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等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第 四 条 管 理 考 核 坚 持 科 学 公 正 量 化 评 价 平 台 统 一 动 态 监 管 的 原 则 临 沂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住 建 局 ) 负 责 临 沂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第 二 章 考 核 内 容 与 方 式 第 五 条 考 核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企 业 管 理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1.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重 点 是 质 量 与 安 全 机 构 的 设 置 人 员 配 备 职 责 履 行 等 ; 2.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企 业 工 人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情 况,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监 控 体 系 执 行 情 况 ;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拨 付 调 剂 的 建 筑 企 业 劳 保 金 使 -2-
用 情 况 ; 4. 企 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现 场 专 业 岗 位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岗 位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5.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和 工 资 一 卡 通 推 行 情 况 ( 二 ) 履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1. 遵 守 招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 2. 开 工 前 工 程 报 建 图 审 质 监 安 监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 三 )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及 扬 尘 治 理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1. 企 业 对 工 程 项 目 月 检 季 检 的 到 位 和 有 效 性 ; 2.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 3.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标 准, 扬 尘 治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四 )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1. 完 成 的 工 程 业 绩 ; 2. 生 产 办 公 设 施 的 配 置 ( 五 ) 其 他 需 要 考 核 的 内 容 第 六 条 考 核 采 取 全 面 检 查 与 随 机 抽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随 机 抽 查 的 比 例 和 频 次 对 考 核 等 级 C 级 D 级 列 入 黑 名 单 或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等 情 况 的 单 位, 要 加 大 随 机 抽 查 力 度, 重 点 监 管 第 七 条 考 核 实 行 百 分 制 实 时 量 化, 考 核 基 本 分 为 100 分,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分 数 加 减 企 业 考 核 评 价 以 一 年 为 一 周 期 -3-
第 八 条 每 季 度 动 态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第 四 季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A B C D 四 个 等 次 除 第 一 季 度 在 基 础 分 值 上 进 行 加 减 分 外, 其 他 季 度 在 上 一 季 度 诚 信 得 分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加 减 分 数, 按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天 的 诚 信 考 核 得 分 评 定 第 九 条 企 业 的 考 核 可 以 依 据 下 列 文 书 加 分 减 分 : ( 一 )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部 门 表 彰 决 定 文 件 ; ( 二 ) 已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三 ) 县 级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理 决 定 书 或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 ( 四 ) 其 他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或 经 有 关 部 门 查 证 属 实 的 材 料 第 三 章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40 分 : ( 一 ) 发 生 一 次 3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上 重 伤 或 1000 万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1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二 ) 为 索 要 工 程 款, 教 唆 带 领 50 人 以 上 的 农 民 工 群 体 上 访,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三 ) 严 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不 积 极 配 合 处 理, 措 施 不 力, 导 致 出 现 50 人 以 上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4-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30 分 : ( 一 )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 ( 二 ) 不 积 极 处 理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导 致 2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集 体 上 访,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 三 ) 利 用 向 发 包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提 供 回 扣 或 者 给 予 其 他 好 处 以 及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工 程 的 ; ( 四 ) 将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 ( 五 ) 冒 用 使 用 伪 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 ; ( 六 ) 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接 受 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 七 )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 ( 八 )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安 全 事 故 或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 ( 九 ) 发 生 深 基 坑 坍 塌 或 塔 机 脚 手 架 大 模 板 倒 塌 等 事 故, 危 及 周 边 建 筑 物 公 共 设 施 安 全 或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十 ) 发 生 一 次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1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十 一 )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 ( 十 二 ) 因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引 起 群 众 集 体 投 诉 上 访,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 十 三 )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且 拒 不 执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的 ; -5-
( 十 四 )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第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20 分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后,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经 整 改 仍 未 达 到 与 其 资 质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 二 ) 招 用 无 资 质 或 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专 业 承 包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的 ; ( 三 ) 施 工 图 或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擅 自 施 工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预 拌 砂 浆, 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整 改 的 ; ( 五 ) 不 执 行 扬 尘 防 治 相 关 规 定, 造 成 严 重 扬 尘 污 染 和 不 积 极 进 行 整 改 的, 被 相 关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督 办 的 ; ( 六 )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或 使 用 不 合 格 无 建 设 工 业 产 品 备 案 证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 ( 七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方 案 未 经 专 家 论 证 或 者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示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 ( 八 )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等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以 及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篡 改 或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的 ; ( 九 ) 弄 虚 作 假 送 检 试 样 或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的 ; ( 十 )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 ( 十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6-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 ( 十 二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 ( 十 三 ) 违 法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 ; ( 十 四 )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的, 或 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的 ; ( 十 五 )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 ( 十 六 )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 ( 十 七 )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 使 用 的 ; ( 十 八 )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 十 九 )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 二 十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或 不 服 从 管 理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冒 险 作 业 的 ; ( 二 十 一 )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造 成 10 人 以 上 20 人 以 下 上 访 处 理 不 及 时 的 ; ( 二 十 二 ) 未 与 务 工 人 员 签 订 规 范 的 劳 动 合 同 未 给 农 民 工 办 -7-
理 工 资 支 付 一 卡 通 的 ; ( 二 十 三 ) 未 按 规 定 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拨 付 调 剂 的 建 筑 企 业 劳 保 金 用 于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五 险 的 ; ( 二 十 四 )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因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其 他 自 身 原 因, 未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或 其 他 资 料, 导 致 工 程 不 能 竣 工 验 收 或 产 权 不 能 办 理,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 ( 二 十 五 )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10 分 : ( 一 ) 因 恶 意 最 低 价 中 标 工 程 等 原 因, 造 成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 ( 二 ) 施 工 合 同 内 容 与 招 标 投 标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 三 )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擅 自 施 工 的, 被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后 积 极 停 工 整 改 的 ; ( 四 )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符 且 未 到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手 续 的 ; ( 五 ) 施 工 现 场 未 设 置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未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未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的 ; ( 六 )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 -8-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后 登 记 的 ; ( 八 ) 施 工 现 场 围 挡 率 进 出 道 路 硬 化 率 工 地 物 料 蓬 盖 率 场 地 洒 水 清 扫 保 洁 率 密 闭 运 输 率 出 入 车 辆 清 洗 率, 每 存 在 一 项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 ( 九 ) 遇 到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台 风 等 恶 劣 天 气,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擅 离 职 守, 或 未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的 ; ( 十 ) 地 基 与 基 础 主 体 或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未 经 责 任 主 体 验 收 擅 自 进 入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的 ; ( 十 一 )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发 生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十 二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不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或 质 量 保 修 的 内 容 期 限 违 反 规 定 的 ; ( 十 三 )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 ( 十 四 ) 市 级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大 检 查 中 被 通 报 批 评 的 ; ( 十 五 ) 因 拖 欠 劳 务 分 包 款 工 人 工 资 或 解 决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工 人 上 访 和 质 量 安 全 投 诉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处 结 的 ; ( 十 六 ) 不 按 规 定 与 务 工 人 员 签 订 规 范 的 劳 动 合 同, 未 给 农 民 工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一 卡 通 的 比 例 超 过 50% 的 ; ( 十 七 ) 建 筑 工 地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面 积 占 比 低 于 30% 的 ; ( 十 八 ) 有 其 他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5 分 : -9-
( 一 )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的 ; ( 二 )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被 责 令 停 工 的 ; ( 三 ) 在 建 筑 节 能 方 面 未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或 未 按 规 定 对 建 筑 节 能 材 料 进 行 检 测 的 ; ( 四 ) 工 程 项 目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阶 段 性 安 全 报 监 或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的 ; ( 五 ) 施 工 现 场 的 围 挡 墙 临 建 设 施 场 地 硬 化 等 未 按 标 准 化 工 地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的 ; ( 六 )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的 ; ( 七 )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逾 期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彻 底 的 ; ( 八 ) 不 按 规 定 与 务 工 人 员 签 订 正 规 劳 动 合 同 无 社 保 关 系 未 给 务 农 民 工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一 卡 通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未 超 过 50% ( 含 50%) 的 ; ( 九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岗 位 技 能 岗 位 从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率 未 达 到 标 准 的 ; ( 十 ) 有 其 他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3 分 : ( 一 ) 签 订 压 级 压 价 等 明 显 有 失 公 平 原 则 的 合 同 或 擅 自 改 变 付 款 方 式 的 ; ( 二 )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未 按 期 整 改 或 整 改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各 类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或 方 案 未 经 审 批 的 ; ( 四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或 -10-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的 ; ( 五 )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不 符 合 规 定 或 对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试 块 试 件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的 ; ( 六 ) 不 按 规 定 与 务 工 人 员 签 订 正 规 劳 动 合 同 无 社 保 关 系 未 给 农 民 工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一 卡 通 的 比 例 超 过 10%, 未 达 到 30% ( 含 30%) 的 ; ( 七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规 定 开 办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的 ; ( 八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规 定 安 装 使 用 摄 像 监 控 系 统 的 ; ( 九 ) 经 部 门 间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认 定 出 现 明 显 瞒 报 或 滥 报 数 据 的 ; ( 十 ) 未 经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擅 自 更 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现 场 专 业 岗 位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30% 以 上 的 ; ( 十 一 ) 有 其 他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第 十 六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企 业 考 核 时 每 次 减 2 分 : ( 一 )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推 行 考 勤 制 度 的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请 假, 擅 自 离 岗 的 ; ( 二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规 定 设 立 农 民 工 维 权 牌 公 示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的 ; ( 三 )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从 零 工 作 法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对 工 人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的 ;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功 能 性 试 验 的 ; ( 六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扬 尘 作 业 的 ; ( 七 ) 施 工 现 场 从 业 人 员 签 订 正 规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关 系 人 员 给 农 民 工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一 卡 通 比 例 超 过 90%, 未 达 到 100% 的 ; -11-
( 八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淋 浴 室 或 已 设 置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 九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布 置 的 紧 急 任 务 未 及 时 贯 彻 落 实 的 ; ( 十 ) 有 其 他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第 十 七 条 施 工 企 业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给 予 加 分 : ( 一 ) 施 工 工 程 因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级 政 府 表 彰 奖 励, 分 别 加 40 分 30 分 20 分 ; 获 得 国 家 省 级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表 彰 奖 励 的, 分 别 加 30 分 20 分 10 分 ;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表 彰 奖 励 的, 分 别 加 20 分 10 分 5 分 ; 本 项 累 计 加 分 最 高 50 分, 自 加 分 起 有 效 期 一 年 ; ( 二 ) 获 得 鲁 班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全 国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奖 或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承 认 的 其 他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加 30 分, 获 得 省 级 质 量 奖 项 省 级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优 质 结 构 奖 项 施 工 现 场 综 合 管 理 样 板 工 程 以 及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承 认 的 其 他 省 级 奖 项 的 加 20 分, 获 得 市 级 质 量 奖 项 市 级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优 质 结 构 奖 项 施 工 现 场 综 合 管 理 样 板 工 程 以 及 市 住 建 局 承 认 的 其 他 市 级 奖 项 的 加 15 分, 本 项 累 计 加 分 最 高 150 分, 自 加 分 起 有 效 期 一 年 ; ( 三 ) 因 企 业 依 法 经 营 诚 实 守 信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单 位 的 分 别 加 30 分 20 分 10 分 ; ( 四 ) 在 本 市 施 工 工 程 因 业 绩 突 出, 被 全 国 全 省 全 市 会 议 观 摩 推 广 的 ( 以 观 摩 推 广 的 通 知 或 通 报 为 准 ), 每 项 分 别 加 30 分 20 分 15 分 ;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特 色 突 出, 在 全 市 会 议 作 经 验 介 绍 的 每 次 加 8 分 ( 以 会 议 通 知 或 通 报 为 准 ); -12-
( 五 ) 注 重 科 技 进 步 与 技 术 创 新, 企 业 的 研 发 机 构 ( 技 术 中 心 ), 通 过 国 家 省 市 级 认 定 的, 分 别 加 30 分 15 分 10 分 ;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10 分 5 分 3 分 ; 获 得 国 家 级 建 设 技 术 创 新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20 分 10 分 5 分 ; 获 得 省 级 建 设 技 术 创 新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10 分 5 分 3 分 ; 获 得 市 级 建 设 技 术 创 新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3 分 2 分 1 分 ;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级 新 技 术 应 用 示 范 工 程 的, 每 项 加 10 分 5 分 2 分 ; 科 研 成 果 ( 论 文 调 研 课 题 ),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级 表 彰 的, 分 别 加 3 分 2 分 1 分 ; 在 技 术 创 新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受 到 国 家 省 市 级 表 彰 或 在 国 家 省 市 级 会 议 上 作 经 验 介 绍 的, 分 别 加 5 分 3 分 2 分 ; 获 国 家 级 技 能 大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15 分 12 分 8 分 ; 获 省 级 技 能 大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8 分 6 分 4 分 ; 获 市 级 技 能 大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分 别 加 6 分 3 分 1 分 ; 本 项 累 计 加 分 最 高 40 分, 加 分 长 期 有 效 ; ( 六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本 市 参 加 装 配 式 建 筑 项 目 建 设 的,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评 价 的 分 别 加 30 分 20 分 15 分 ; ( 七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临 沂 市 组 织 应 对 临 沂 市 重 大 事 件 突 发 事 件 以 及 应 急 事 件 中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国 家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政 府 表 彰 的, 分 别 加 50 分 40 分 30 分 ; 获 得 国 家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表 彰 的, 分 别 加 40 分 30 分 20 分 ; 在 上 述 行 动 中 表 现 较 好 的, 加 15 分 ; ( 八 ) 对 在 本 市 施 工 过 程 中 获 得 国 家 级 优 秀 QC 成 果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企 业 分 别 加 10 分 8 分 5 分 ; 获 得 省 级 优 秀 QC 成 果 的 企 业 -13-
加 5 分 ; 获 得 市 级 优 秀 QC 成 果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企 业 分 别 加 2 分 1 分 0.5 分 ; 本 项 累 计 加 分 最 高 20 分, 有 效 期 一 年 ; ( 九 ) 在 本 市 施 工 过 程 中 建 筑 扬 尘 治 理 达 标 的 每 个 建 筑 工 地 加 6 分, 自 加 分 起 有 效 期 一 年 ; ( 十 ) 对 获 得 临 沂 市 住 房 建 设 品 质 示 范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给 予 加 15 分, 本 项 累 计 加 分 最 高 30 分, 有 效 期 一 年 ; ( 十 一 ) 对 获 得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工 法 和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的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加 25 分 7 分 ; ( 十 二 ) 建 筑 工 地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面 积 占 比 50% 以 上 符 合 形 象 和 品 位 相 关 要 求 的 每 个 工 地 加 10 分, 占 比 达 到 100% 符 合 形 象 和 品 位 相 关 要 求 的 每 个 工 地 加 20 分 ; ( 十 三 ) 企 业 一 年 内 完 成 工 程 造 价 达 到 1000 万 元 以 上, 虽 未 获 得 奖 项 进 行 加 分, 但 遵 纪 守 法 规 范 施 工 未 被 扣 分 的, 在 下 一 年 度 的 第 一 季 度 得 分 中 加 15 分 同 一 企 业 同 一 工 程 获 得 同 一 性 质 的 不 同 级 别 荣 誉 的, 按 最 高 级 别 加 分, 不 作 累 计 加 分 ; 各 参 建 分 包 单 位 获 得 荣 誉 证 书 的 按 80% 分 值 计 算, 未 获 得 荣 誉 证 书 但 能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的 按 各 项 奖 励 分 值 的 30% 计 算 第 四 章 考 核 结 果 的 运 用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考 核 实 行 动 态 计 分, 考 核 结 果 依 法 与 检 查 频 次 信 用 评 价 招 投 标 评 先 树 优 建 筑 企 业 劳 保 金 拨 付 安 全 生 产 评 -14-
价 等 联 动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和 等 级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第 一 季 度 结 果 运 用 的 依 据, 其 他 季 度 考 核 得 分 和 等 级 作 为 下 一 季 度 结 果 运 用 的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考 核 累 计 得 分 100 分 及 100 分 以 上 的, 考 核 等 级 为 A 级, 将 建 立 绿 色 通 道, 减 少 检 查 频 次, 在 评 先 树 优 时 优 先 考 虑 ; 在 资 质 升 级 增 项 时 优 先 考 虑 ;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按 照 超 过 100 分 部 分 的 30% 计 入 下 一 年 度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考 核 累 计 得 分 低 于 100 分 的, 不 得 参 加 各 项 先 进 评 选, 列 入 企 业 资 质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名 单, 提 高 检 查 频 次 80-100 分 ( 含 80 分 不 含 100 分 ) 的, 考 核 等 级 为 B 级,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受 约 谈 60-80 分 ( 含 60 分 不 含 80 分 ) 的, 考 核 等 级 为 C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通 过 媒 体 向 社 会 曝 光, 并 向 建 设 单 位 通 报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接 受 专 项 强 化 培 训 考 试 ; 属 市 外 企 业 的, 向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60 分 以 下 的, 考 核 等 级 为 D 级, 列 入 失 信 企 业 黑 名 单 除 按 照 C 级 企 业 考 核 规 定 执 行 外, 属 本 地 企 业 的, 重 新 审 查 其 企 业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拥 有 多 个 资 质 的, 按 不 同 的 资 质 类 别 分 别 参 加 管 理 考 核 第 五 章 附 则 -15-
第 二 十 二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施 工 企 业 实 施 考 核 减 分 时, 应 签 发 临 沂 市 建 筑 市 场 违 规 行 为 扣 分 单 第 二 十 三 条 施 工 企 业 对 减 分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收 到 临 沂 市 建 筑 市 场 违 规 行 为 扣 分 单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减 分 决 定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经 查 实 属 不 当 减 分 的, 应 予 以 纠 正 争 议 无 法 解 决 的, 施 工 企 业 可 向 市 住 建 局 提 出 异 议 申 请 第 二 十 四 条 施 工 企 业 诚 信 考 核 信 息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 区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上 报 县 ( 区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的 诚 信 考 核 不 良 行 为 由 市 住 建 局 信 息 中 心 直 接 入 库, 上 报 的 良 好 行 为 信 息 需 经 市 住 建 局 相 应 科 室 ( 单 位 ) 审 核 确 认 后 入 库 第 二 十 五 条 原 临 沂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到 期 后 的 加 分 奖 项 可 按 要 求 进 行 加 分, 减 分 项 按 本 办 法 施 行 后 进 行 减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住 建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 起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 市 住 建 局 已 出 台 的 相 关 文 件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016 年 6 月 30 日 印 发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