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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号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已 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骆 琳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二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防 止 和 减 少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内 水 领 海 毗 连 区 专 属 经 济 区 大 陆 架,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从 事 海 洋 石 油 ( 含 天 然 气, 下 同 ) 开 采 活 动 的 安 全 生 产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细 则 责 第 三 条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是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第 四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海 油 安 办 ) 对 全 国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海 油 安 办 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分 部 ( 以 下 统 称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 分 别 负 责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的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设 施 的 备 案 管 理 第 一 节 生 产 设 施 的 备 案 管 理 第 五 条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设 施 应 当 进 行 试 生 产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在 试 生 产 前 45 日 报 生 产 设 施 所 在 地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备 案, 并 提 交 生 产 设 施 试 生 产 备 案 申 请 书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投 用 备 案 申 请 书 和 下 列 资 料 : ( 一 )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对 生 产 设 施 的 最 终 检 验 证 书 ( 或 者 临 时 检 验 证 书 ) 和 检 验 报 告 ; ( 二 ) 试 生 产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 三 ) 建 设 阶 段 资 料 登 记 表 ; ( 四 )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合 格 设 计 修 改 及 审 查 合 格 的 有 关 文 件 ; ( 五 )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 六 )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情 况 ; ( 七 ) 生 产 设 施 有 关 证 书 和 文 件 登 记 表 ; ( 八 ) 生 产 设 施 主 要 技 术 说 明 总 体 布 置 图 和 工 艺 流 程 图 ; ( 九 ) 生 产 设 施 运 营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 十 ) 生 产 设 施 所 属 设 备 的 取 证 分 类 表 及 有 关 证 书 证 件 ; ( 十 一 ) 生 产 设 施 运 营 安 全 手 册 ; ( 十 二 ) 生 产 设 施 运 营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生 产 设 施 是 浮 式 生 产 储 油 装 置 的,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快 速 解 脱 装 置 系 缆 张 力 和 距 离 测 量 装 置 的 检 验 证 书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生 产 设 施 是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的,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投 用 备 案 有 关 证 书 和 文 件 登 记 表 及 有 关 证 书 文 件 第 六 条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对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提 交 的 生 产 设 施 资 料, 应 当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必 要 时, 应 当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提 前 10 日 与 作 业 者 或 承 包 者 商 定 现 场 检 查 的 具 体 事 宜 作 业 者 或 承 包 者 应 当 配 合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证 书 登 记 表 ; ( 二 ) 消 防 和 救 生 设 备 实 际 布 置 图 和 应 变 部 署 表 ; ( 三 ) 安 全 管 理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工 作 许 可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船 舶 系 泊 装 卸 制 度 直 升 机 管 理 制 度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无 人 驻 守 平 台 遥 控 检 测 程 序 和 油 ( 气 ) 外 输 管 理 制 度 等 ; ( 四 ) 对 于 滩 海 陆 岸, 还 应 准 备 通 海 路 及 沿 通 海 路 安 装 的 设 施 设 备 合 格 文 件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证 书 和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经 审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向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颁 发 生 产 设 施 试 生 产 备 案 通 知 书 ; 备 案 资 料 设 施 现 场 安 全 状 况 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进 行 整 改 第 七 条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备 案 文 件 中 所 列 试 生 产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组 织 试 生 产, 生 产 设 施 试 生 产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 个 月 试 生 产 正 常 后,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向 海 油 安 办 申 请 安 全 竣 工 验 收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使 用 告 : 第 八 条 生 产 设 施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及 时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报 ( 一 ) 更 换 或 者 拆 卸 井 上 和 井 下 安 全 阀 火 灾 及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探 测 与 报 警 系 统 消 防 和 救 生 设 备 等 主 要 安 全 设 施 的 ; ( 二 ) 变 动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内 容 的 ; ( 三 ) 中 断 采 油 ( 气 ) 作 业 10 日 以 上 或 者 终 止 采 油 ( 气 ) 作 业 的 ; ( 四 ) 改 变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原 设 计 用 途 的 ; ( 五 ) 超 过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设 计 允 许 最 大 输 送 量 或 者 输 送 压 力 的 ; ( 六 )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发 生 严 重 的 损 伤 断 裂 爆 破 等 事 故 的 ; ( 七 )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输 送 的 油 ( 气 ) 发 生 泄 漏 导 致 重 大 污 染 事 故 的 ;

( 八 ) 位 置 失 稳 水 平 或 者 垂 直 移 动 悬 空 沉 陷 漂 浮 等 超 出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设 计 允 许 偏 差 值 的 ; ( 九 ) 介 质 堵 塞 造 成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停 产 的 ; ( 十 )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需 进 行 大 修 和 改 造 的 ; ( 十 一 )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安 全 保 护 系 统 ( 如 紧 急 放 空 装 置 定 点 截 断 装 置 等 ) 长 时 间 失 效 的 ; ( 十 二 ) 其 他 对 安 全 生 产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第 二 节 作 业 设 施 的 备 案 管 理 第 九 条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设 施 从 事 物 探 钻 ( 修 ) 井 铺 管 起 重 和 生 活 支 持 等 活 动 应 当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备 案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在 作 业 前 15 日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提 交 作 业 设 施 备 案 申 请 书 和 下 列 资 料 : ( 一 ) 作 业 设 施 备 案 申 请 有 关 证 书 登 记 表 ; ( 二 ) 作 业 设 施 所 属 设 备 的 取 证 分 类 表 及 有 关 证 书 ; ( 三 ) 操 船 手 册 ; ( 四 ) 作 业 合 同 ; ( 五 ) 作 业 设 施 运 营 安 全 手 册 ; ( 六 ) 作 业 设 施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用 作 钻 ( 修 ) 井 的 作 业 设 施,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钻 ( 修 ) 井 专 用 设 备 防 喷 器 组 防 喷 器 控 制 系 统 阻 流 管 汇 及 其 控 制 盘 压 井 管 汇 固 井 设 备 测 试 设 备 的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证 书 出 厂 及 修 理 后 的 合 格 证 和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 ( 二 ) 设 施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 三 ) 有 自 航 能 力 的 作 业 设 施 的 船 长 轮 机 长 的 适 任 证 书

对 于 自 升 式 移 动 平 台,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稳 性 计 算 书 升 降 设 备 的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证 书 出 厂 及 修 理 后 的 合 格 证 和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等 资 料 对 于 物 探 船,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震 源 系 统 震 源 系 统 的 主 要 压 力 容 器 和 装 置 震 源 的 拖 曳 钢 缆 和 绞 车 电 缆 绞 车 等 设 备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证 书 和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 ( 二 ) 震 源 危 险 品 ( 包 括 炸 药 雷 管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等 ) 的 实 际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条 件 进 出 库 管 理 办 法 和 看 管 使 用 制 度 等 资 料 对 于 铺 管 船,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张 紧 器 及 其 控 制 系 统 管 线 收 放 绞 车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证 书 和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 ( 二 ) 船 长 ( 或 者 船 舶 负 责 人 ) 起 重 机 械 司 机 起 重 指 挥 人 员 及 起 重 工 的 资 格 证 书 对 于 起 重 船 和 生 活 支 持 船, 除 提 交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船 长 ( 或 者 船 舶 负 责 人 ) 起 重 机 械 司 机 起 重 指 挥 人 员 及 起 重 工 的 资 格 证 书 等 资 料 第 十 条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对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提 交 的 作 业 设 施 资 料, 应 当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必 要 时,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提 前 10 日 与 作 业 者 或 承 包 者 商 定 现 场 检 查 的 具 体 事 宜 作 业 者 或 承 包 者 应 当 配 合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证 书 登 记 表 ; ( 二 ) 防 火 控 制 图 消 防 救 生 设 备 实 际 布 置 图 和 应 变 部 署 表 ; ( 三 ) 安 全 管 理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工 作 许 可 制 度 等 ; ( 四 ) 安 全 活 动 应 急 演 习 记 录 经 审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向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颁 发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设 施 备 案 通 知 书 ; 备 案 资 料 设 施 现 场 安 全 状 况 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进 行 整 改

第 十 一 条 通 常 情 况 下,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设 施 从 事 物 探 钻 ( 修 ) 井 铺 管 起 重 和 生 活 支 持 等 活 动 期 限 不 超 过 1 年 确 需 延 期 时,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15 日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报 告 : 第 十 二 条 作 业 设 施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及 时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 一 ) 改 动 井 控 系 统 的 ; ( 二 ) 更 换 或 者 拆 卸 火 灾 及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探 测 与 报 警 系 统 消 防 和 救 生 设 备 等 主 要 安 全 设 施 的 ; ( 三 ) 变 更 作 业 合 同 作 业 者 或 者 作 业 海 区 的 ; ( 四 ) 改 变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内 容 的 ; ( 五 ) 中 断 作 业 10 日 以 上 或 者 终 止 作 业 的 ; ( 六 ) 其 他 对 作 业 安 全 生 产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第 三 节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的 备 案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海 上 油 田 ( 井 ) 进 行 延 长 测 试 前,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提 前 15 日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提 交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备 案 申 请 书 和 下 列 资 料 : ( 一 )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备 案 有 关 证 书 和 文 件 登 记 表 ; ( 二 ) 延 长 测 试 的 工 艺 流 程 图 总 体 布 置 图 及 技 术 说 明 ; ( 三 ) 增 加 的 作 业 设 施 生 产 设 施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 四 ) 延 长 测 试 作 业 应 急 预 案 ; ( 五 ) 油 轮 或 者 浮 式 生 产 储 油 装 置 的 系 泊 点 锚 锚 链 快 速 解 脱 装 置 系 缆 张 力 和 距 离 测 量 装 置 的 证 书 和 资 料 ; ( 六 ) 延 长 测 试 专 用 设 备 或 者 系 统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证 书 安 装 后 的 试 验 报 告

前 款 所 称 延 长 测 试 专 用 设 备 或 者 系 统, 包 括 油 气 加 热 器 油 气 分 离 器 原 油 外 输 泵 天 然 气 火 炬 分 液 包 及 凝 析 油 泵 蒸 汽 锅 炉 换 热 器 废 油 回 收 设 备 井 口 装 置 污 油 处 理 装 置 机 械 采 油 装 置 井 上 和 井 下 防 喷 装 置 防 硫 化 氢 的 井 口 装 置 检 测 设 施 及 防 护 器 具 惰 气 系 统 柴 油 置 换 系 统 火 灾 及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探 测 与 报 警 系 统 等 第 十 四 条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对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提 交 的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资 料, 应 当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提 前 10 日 与 作 业 者 或 承 包 者 商 定 现 场 检 查 的 具 体 事 宜 作 业 者 或 承 包 者 应 当 配 合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原 钻 井 装 置 增 加 的 延 长 测 试 作 业 人 员 油 轮 或 浮 式 储 油 装 置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证 书 登 记 表 ; ( 二 ) 原 钻 井 装 置 新 加 装 设 备 后, 其 消 防 和 救 生 设 备 火 灾 及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系 统 布 置 图 危 险 区 域 划 分 图 和 应 变 部 署 表 ; ( 三 ) 安 全 管 理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工 作 许 可 制 度 船 舶 系 泊 装 卸 和 油 ( 气 ) 外 输 管 理 制 度 等 经 审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向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颁 发 海 上 油 田 ( 井 )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备 案 通 知 书 ; 备 案 资 料 设 施 现 场 安 全 状 况 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进 行 整 改 第 十 五 条 通 常 情 况 下, 海 上 油 田 ( 井 ) 延 长 测 试 作 业 期 限 不 超 过 1 年 确 需 延 期 时,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提 前 15 日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延 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第 十 六 条 海 上 油 田 ( 井 )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及 时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报 告 : ( 一 ) 改 动 组 成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的 主 要 结 构 设 备 和 井 控 系 统 的 ; 施 的 ; ( 二 ) 更 换 火 灾 及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探 测 与 报 警 系 统 消 防 和 救 生 设 备 等 主 要 安 全 设 ( 三 ) 改 变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内 容 的 ;

( 四 ) 其 他 对 生 产 作 业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第 三 章 生 产 作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在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作 业 中,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确 保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作 业 设 施 ( 以 下 简 称 设 施 ) 安 全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建 立 完 善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设 施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设 施 的 安 全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按 照 设 施 不 同 区 域 的 危 险 性, 划 分 三 个 等 级 的 危 险 区 : ( 一 )0 类 危 险 区, 是 指 在 正 常 操 作 条 件 下, 连 续 出 现 达 到 引 燃 或 者 爆 炸 浓 度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或 者 蒸 气 的 区 域 ; ( 二 )1 类 危 险 区, 是 指 在 正 常 操 作 条 件 下, 断 续 地 或 者 周 期 性 地 出 现 达 到 引 燃 或 者 爆 炸 浓 度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或 者 蒸 气 的 区 域 ; ( 三 )2 类 危 险 区, 是 指 在 正 常 操 作 条 件 下, 不 可 能 出 现 达 到 引 燃 或 者 爆 炸 浓 度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或 者 蒸 气 ; 但 在 不 正 常 操 作 条 件 下, 有 可 能 出 现 达 到 引 燃 或 者 爆 炸 浓 度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或 者 蒸 气 的 区 域 设 施 的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将 危 险 区 等 级 准 确 地 标 注 在 设 施 操 作 手 册 的 附 图 上 对 于 通 往 危 险 区 的 通 道 口 门 或 者 舱 口, 应 当 在 其 外 部 标 注 清 晰 可 见 的 中 英 文 危 险 区 域 禁 止 烟 火 和 禁 带 火 种 等 标 志 第 十 九 条 设 施 的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建 立 动 火 电 工 作 业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高 空 作 业 和 舷 ( 岛 ) 外 作 业 等 审 批 制 度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作 业 前, 作 业 单 位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作 业 的 性 质 地 点 期 限 及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经 设 施 负 责 人 批 准 签 发 作 业 通 知 单 后,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作 业 通 知 单 应 当 包 含 作 业 内 容 有 关 检 测 报 告 作 业 要 求 安 全 程 序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设 备 和 作 业 通 知 单 有 效 期 限 等 内 容 作 业 单 位 接 到 作 业 通 知 单 后, 应 当 按 通 知 单 的 要 求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并 制 定 详 细 的 检 查 和 作 业 程 序 作 业 期 间, 如 果 施 工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当 暂 停 施 工 并 立 即 报 告 设 施 负 责 人, 得 到 准 予 施 工 的 指 令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作 业 完 成 后, 作 业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作 业 通 知 单 上 填 写 完 成 时 间 工 作 质 量 和 安 全 情 况, 并 交 付 设 施 负 责 人 保 存 作 业 通 知 单 的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1 年 第 二 十 条 设 施 上 所 有 通 往 救 生 艇 ( 筏 ) 直 升 机 平 台 的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通 往 消 防 设 备 的 通 道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并 保 持 畅 通 第 二 十 一 条 设 施 上 的 各 种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的 安 全 要 求,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或 者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 ( 二 ) 对 裸 露 且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运 转 部 分 要 安 装 防 护 罩 或 者 其 他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 三 ) 建 立 设 备 运 转 记 录 设 备 缺 陷 和 故 障 记 录 报 告 制 度 ; 制 度 ; ( 四 ) 制 定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检 验 制 度, 制 定 设 备 的 定 人 定 岗 管 理 ( 五 ) 增 加 拆 除 重 要 设 备 设 施, 或 者 改 变 其 性 能 前,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属 于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设 施 配 备 的 救 生 艇 救 助 艇 救 生 筏 救 生 圈 救 生 衣 保 温 救 生 服 及 属 具 等 救 生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的 规 定, 并 经 海 油 安 办 认 可 的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海 上 石 油 设 施 配 备 救 生 设 备 的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配 备 的 刚 性 全 封 闭 机 动 耐 火 救 生 艇 能 够 容 纳 自 升 式 和 固 定 式 设 施 上 的 总 人 数, 或 者 浮 式 设 施 上 总 人 数 的 200% 无 人 驻 守 设 施 可 以 不 配 备 刚 性 全 封 闭 机 动 耐 火 救 生 艇 在 设 施 建 造 安 装 或 者 停 产 检 修 期 间, 通 过 风 险 分 析, 可 以 用 救 生 筏 代 替 救 生 艇 ; ( 二 ) 气 胀 式 救 生 筏 能 够 容 纳 设 施 上 的 总 人 数, 其 放 置 点 应 满 足 距 水 面 高 度 的 要 求 无 人 驻 守 设 施 可 以 按 定 员 12 人 考 虑 ; ( 三 ) 至 少 配 备 并 合 理 分 布 8 个 救 生 圈, 其 中 2 个 带 自 亮 浮 灯,4 个 带 自 亮 浮 灯 和 自 发 烟 雾 信 号 每 个 带 自 亮 浮 灯 和 自 发 烟 雾 信 号 的 救 生 圈 配 备 1 根 可 浮 救 生 索, 可 浮 救 生 索 的 长 度 为 从 救 生 圈 的 存 放 位 置 至 最 低 天 文 潮 位 水 面 高 度 的 1.5 倍, 并 至 少 长 30 米 ( 四 ) 救 生 衣 按 总 人 数 的 210% 配 备, 其 中 : 住 室 内 配 备 100%, 救 生 艇 站 配 备 100%, 平

台 甲 板 工 作 区 内 配 备 10%, 并 可 以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救 生 背 心 在 寒 冷 海 区,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一 套 保 温 救 生 服 对 于 无 人 驻 守 平 台, 在 工 作 人 员 登 平 台 时, 根 据 作 业 海 域 水 温 情 况, 每 人 携 带 1 件 救 生 衣 或 者 保 温 救 生 服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配 备 救 生 设 备 的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至 少 配 备 4 个 救 生 圈, 每 只 救 生 圈 上 都 拴 有 至 少 30 米 长 的 可 浮 救 生 索, 其 中 2 个 带 自 亮 浮 灯,2 个 带 自 发 烟 雾 信 号 和 自 亮 浮 灯 ; ( 二 ) 每 人 至 少 配 备 1 件 救 生 衣, 在 工 作 场 所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作 救 生 衣 或 者 救 生 背 心 在 寒 冷 海 区, 每 位 人 员 配 备 1 件 保 温 救 生 服 所 有 救 生 设 备 都 应 当 标 注 该 设 施 的 名 称, 按 规 定 合 理 存 放, 并 在 设 施 的 总 布 置 图 上 标 明 存 放 位 置 特 殊 施 工 作 业 情 况 下, 配 备 的 救 生 设 备 达 不 到 要 求 时,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报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审 查 同 意 第 二 十 三 条 设 施 上 的 消 防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针 对 设 施 可 能 发 生 的 火 灾 性 质 和 危 险 程 度, 分 别 装 设 水 消 防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和 干 粉 灭 火 系 统 等 固 定 灭 火 设 备 和 装 置, 并 经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认 可 无 人 驻 守 的 简 易 平 台, 可 以 不 设 置 水 消 防 等 灭 火 设 备 和 装 置 ; ( 二 ) 设 置 自 动 和 手 动 火 灾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系 统, 总 控 制 室 内 设 总 的 报 警 和 控 制 系 统 ; ( 三 ) 配 备 4 套 消 防 员 装 备, 包 括 隔 热 防 护 服 消 防 靴 和 手 套 头 盔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消 防 斧 以 及 可 以 连 续 使 用 3 个 小 时 的 手 提 式 安 全 灯 根 据 平 台 性 质 和 工 作 人 数, 经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配 备 数 量 ; ( 四 )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现 场 管 理 单 位 至 少 配 备 2 套 消 防 员 装 备, 包 括 消 防 头 盔 防 护 服 消 防 靴 安 全 灯 消 防 斧 等, 至 少 配 备 3 套 带 气 瓶 的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和 可 移 动 式 消 防 泵 1 台 ; ( 五 ) 所 有 的 消 防 设 备 都 存 放 在 易 于 取 用 的 位 置, 并 定 期 检 查, 始 终 保 持 完 好 状 态 检 查 应 当 有 检 查 记 录 标 签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设 施 的 危 险 区 内 进 行 测 试 测 井 修 井 等 作 业 的 设 备 应 当 采 用 防 爆 型, 室 内 有 非 防 爆 电 气 的 活 动 房 应 当 采 用 正 压 防 爆 型

第 二 十 五 条 起 重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操 作 人 员 持 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熟 悉 起 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按 规 程 操 作 ; ( 二 ) 起 重 设 备 明 确 标 识 安 全 起 重 负 荷 ; 若 为 活 动 吊 臂, 标 识 吊 臂 在 不 同 角 度 时 的 安 全 起 重 负 荷 ; ( 三 ) 按 规 定 对 起 重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刹 车 限 位 起 重 负 荷 指 示 报 警 等 装 置 齐 全 准 确 灵 活 可 靠 ; ( 四 ) 起 重 机 及 吊 物 附 件 按 规 定 定 期 检 验, 并 记 录 在 起 重 设 备 检 验 簿 上 设 施 的 载 人 吊 篮 作 业, 除 符 合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限 定 乘 员 人 数 ; ( 二 ) 乘 员 按 规 定 穿 救 生 背 心 或 者 救 生 衣 ; ( 三 ) 只 允 许 用 于 起 吊 人 员 及 随 身 物 品 ; ( 四 ) 指 定 专 人 维 护 和 检 查,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检 验 ; ( 五 ) 当 风 速 超 过 15 米 / 秒 或 者 影 响 吊 篮 安 全 起 放 时,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 六 ) 起 吊 人 员 时, 尽 量 将 载 人 吊 篮 移 至 水 面 上 方 再 升 降, 并 尽 可 能 减 少 回 转 角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高 处 及 舷 ( 岛 ) 外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高 处 及 舷 ( 岛 ) 外 作 业 人 员 佩 戴 安 全 帽 和 安 全 带, 舷 ( 岛 ) 外 作 业 人 员 穿 救 生 衣,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风 速 超 过 15 米 / 秒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第 二 十 七 条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设 施 上 任 何 危 险 物 品 ( 包 括 爆 炸 品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有 毒 品 和 腐 蚀 品 等 ) 必 须 存 放 在 远 离 危 险 区 和 生 活 区 的 指 定 地 点 和 容 器 内, 并 将 存 放 地 点 标 注 在 设 施 操 作 手 册 的 附 图 上 ;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存 放 危 险 物 品 ;

( 二 ) 设 有 专 人 负 责 危 险 物 品 的 管 理, 并 建 立 和 保 存 危 险 物 品 入 库 消 耗 和 使 用 的 记 录 ; 识 ( 三 ) 在 通 往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地 点 的 通 道 口 舱 口 处, 设 有 醒 目 的 中 英 文 危 险 物 品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直 升 机 起 降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指 定 直 升 机 起 降 联 络 负 责 人, 负 责 指 挥 和 配 合 直 升 机 起 降 工 作 ; 样 ; ( 二 ) 配 备 与 直 升 机 起 降 有 关 的 应 急 设 备 和 工 具, 并 注 明 中 英 文 直 升 机 应 急 工 具 字 ( 三 ) 设 施 与 机 场 的 往 返 距 离 所 需 油 量 超 过 直 升 机 自 身 储 存 油 量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安 全 有 效 的 直 升 机 加 油 用 储 油 罐 燃 油 质 量 检 验 设 备 和 加 油 设 备 ; ( 四 ) 直 升 机 与 设 施 建 立 联 络 后, 经 设 施 主 要 负 责 人 准 许, 方 可 起 飞 或 者 降 落 ( 紧 急 情 况 除 外 ); ( 五 ) 直 升 机 机 长 或 者 机 组 人 员 提 出 降 落 要 求 的, 起 降 联 络 负 责 人 立 即 向 直 升 机 提 供 风 速 风 向 能 见 度 海 况 等 数 据 和 资 料 ; ( 六 ) 无 线 电 报 务 员 一 直 保 持 监 听 来 自 直 升 机 的 无 线 电 信 号, 直 至 其 降 落 为 止 ; ( 七 ) 机 组 人 员 开 启 舱 门 后, 起 降 联 络 负 责 人 方 可 指 挥 乘 机 人 员 上 下 直 升 机 装 卸 物 品 或 者 进 行 加 油 作 业 直 升 机 起 飞 或 者 降 落 前, 起 降 联 络 负 责 人 应 当 组 织 做 好 下 列 准 备 工 作 : ( 一 ) 清 除 直 升 机 甲 板 的 障 碍 物 和 易 燃 物 ; ( 二 ) 检 查 直 升 机 甲 板 安 全 设 施 是 否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包 括 灯 光 防 滑 网 消 防 设 备 和 应 急 工 具 等 ; ( 三 ) 停 止 靠 近 直 升 机 甲 板 的 吊 装 作 业 和 甲 板 15 米 范 围 内 的 明 火 作 业 ; ( 四 )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靠 近 直 升 机 甲 板 ; ( 五 ) 守 护 船 在 设 施 附 近 起 锚 待 命, 消 防 人 员 做 好 准 备 ;

设 施 ( 六 ) 排 放 天 然 气 射 孔 或 者 试 油 作 业 时, 若 未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禁 止 直 升 机 靠 近 第 二 十 九 条 劳 动 防 护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设 施 上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检 测 ; ( 二 ) 设 施 上 的 工 作 场 所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设 备, 并 定 期 进 行 ( 三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定, 定 期 对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的 人 员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体 检, 对 职 业 病 患 者 进 行 康 复 治 疗 第 三 十 条 医 务 室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有 人 驻 守 的 设 施 上, 配 备 具 有 基 础 医 疗 抢 救 条 件 的 医 务 室 作 业 人 员 超 过 15 人 的, 配 备 专 职 医 务 人 员 ; 低 于 15 人 的, 可 以 配 备 兼 职 医 务 人 员 ; ( 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常 用 药 品 急 救 药 品 和 氧 气 医 疗 器 械 病 床 等 ; ( 三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有 关 疫 情 病 情 的 报 告 处 理 和 卫 生 检 验 制 度 ; ( 四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应 急 抢 救 程 序 第 三 十 一 条 滩 海 陆 岸 应 急 避 难 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能 够 容 纳 全 部 生 产 作 业 人 员 ; ( 二 ) 结 构 强 度 比 滩 海 陆 岸 井 台 高 一 个 安 全 等 级 ; ( 三 ) 地 面 高 出 挡 浪 墙 1 米 ; ( 四 ) 采 用 基 础 稳 定 结 构 可 靠 的 固 定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或 者 采 用 可 移 动 式 钢 结 构 ; ( 五 ) 配 备 可 以 供 避 难 人 员 5 日 所 需 的 救 生 食 品 和 饮 用 水 ; ( 六 ) 配 备 急 救 箱, 至 少 装 有 2 套 救 生 衣 防 水 手 电 及 配 套 电 池 简 单 的 医 疗 包 扎 用 品 和 常 用 药 品 ;

( 七 ) 配 备 应 急 通 讯 装 置 第 三 十 二 条 滩 海 陆 岸 值 班 车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接 受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作 业 负 责 人 的 指 挥,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或 者 离 开 ; ( 二 ) 配 备 的 通 讯 工 具 保 证 随 时 与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和 陆 岸 基 地 通 话 ; ( 三 ) 能 够 容 纳 所 服 务 的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的 全 部 人 员, 并 配 备 100% 的 救 生 衣 ; ( 四 ) 具 有 在 应 急 救 助 和 人 员 撤 离 等 复 杂 情 况 下 作 业 的 能 力 ; ( 五 ) 参 加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上 的 营 救 演 习 第 二 节 守 护 船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承 担 设 施 守 护 任 务 的 船 舶 ( 以 下 简 称 守 护 船 ) 在 开 始 承 担 守 护 作 业 前, 其 所 属 单 位 应 当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提 交 守 护 船 登 记 表 和 守 护 船 有 关 证 书 登 记 表, 办 理 守 护 船 登 记 手 续 经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审 查 合 格 后, 予 以 登 记, 并 签 发 守 护 船 登 记 证 明 未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船 舶, 不 得 用 做 守 护 船 守 护 船 登 记 后, 其 原 申 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终 止 承 担 守 护 任 务 的, 应 当 向 原 负 责 守 护 船 登 记 的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报 告 第 三 十 四 条 守 护 船 应 当 在 距 离 所 守 护 设 施 5 海 里 之 内 的 海 区 执 行 守 护 任 务,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在 守 护 船 的 守 护 能 力 范 围 内, 多 座 被 守 护 设 施 可 以 共 用 一 条 守 护 船 第 三 十 五 条 守 护 船 应 当 服 从 被 守 护 设 施 负 责 人 的 指 挥, 能 够 接 纳 所 守 护 设 施 全 部 人 员, 并 配 备 可 以 供 守 护 设 施 全 部 人 员 1 日 所 需 的 救 生 食 品 和 饮 用 水 第 三 十 六 条 守 护 船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船 舶 证 书 齐 全 有 效 ; ( 二 ) 具 备 守 护 海 区 的 适 航 能 力 ; ( 三 ) 在 船 舶 的 两 舷 设 有 营 救 区,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推 进 器, 营 救 区 应 当 有 醒 目 标 志 营 救 区 长 度 不 小 于 载 货 甲 板 长 度 的 1/3, 宽 度 不 小 于 3 米 ; ( 四 ) 甲 板 上 设 有 露 天 空 间, 便 于 直 升 机 绞 车 提 升 平 台 吊 篮 下 放 等 营 救 操 作 ;

( 五 ) 营 救 区 及 甲 板 露 天 空 间 处 于 守 护 船 船 长 视 野 之 内, 便 于 指 挥 操 作 和 营 救 第 三 十 七 条 守 护 船 应 当 配 备 能 够 满 足 应 急 救 助 和 撤 离 人 员 需 要 的 下 列 设 备 和 器 具 : ( 一 )1 副 吊 装 担 架 和 1 副 铲 式 担 架 ; ( 二 )2 副 救 助 用 长 柄 钩 ; ( 三 ) 至 少 1 套 抛 绳 器 ; ( 四 )4 只 带 自 亮 浮 灯 逆 向 反 光 带 和 绳 子 的 救 生 圈, 绳 子 长 度 不 少 于 30 米 ; ( 五 ) 用 于 简 易 包 扎 和 急 救 的 医 疗 用 品 ; ( 六 ) 营 救 区 舷 侧 的 落 水 人 员 攀 登 用 网 ; ( 七 )1 艘 符 合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要 求 的 救 助 艇 ; ( 八 ) 至 少 2 只 探 照 灯, 可 以 提 供 营 救 作 业 区 及 周 围 海 区 照 明 ; ( 九 ) 至 少 配 备 两 种 通 讯 工 具, 保 证 守 护 船 与 被 守 护 设 施 和 陆 岸 基 地 随 时 通 话 第 三 十 八 条 守 护 船 船 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船 员 服 务 簿 和 适 任 证 书 等 有 效 证 件 ; ( 二 ) 至 少 有 3 名 船 员 从 事 落 水 人 员 营 救 工 作 ; ( 三 ) 至 少 有 2 名 船 员 可 以 操 纵 救 助 艇 ; ( 四 ) 至 少 有 2 名 船 员 经 过 医 疗 急 救 培 训, 能 够 承 担 急 救 处 置 包 扎 和 人 工 呼 吸 等 工 作 ; ( 五 ) 定 期 参 加 营 救 演 习 续 第 三 十 九 条 守 护 船 的 登 记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有 效 期 满 前 15 日 内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登 记 手 第 三 节 租 用 直 升 机 管 理 第 四 十 条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对 提 供 直 升 机 的 公 司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和 监 督

第 四 十 一 条 直 升 机 公 司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直 升 机 持 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的 飞 机 适 航 证, 并 具 备 有 效 的 飞 机 登 记 证 和 无 线 电 台 执 照 ; ( 二 ) 具 有 符 合 安 全 飞 行 条 件 的 直 升 机, 并 达 到 该 机 型 最 低 设 备 放 行 清 单 的 标 准 ; ( 三 ) 具 有 符 合 安 全 飞 行 条 件 的 驾 驶 员 机 务 维 护 人 员 和 技 术 检 查 人 员 ; ( 四 ) 对 直 升 机 驾 驶 员 进 行 夜 航 和 救 生 训 练, 保 证 完 成 规 定 的 训 练 小 时 数 ; ( 五 ) 需 要 应 急 救 援 时, 备 有 可 以 调 用 的 直 升 机 ; 飞 行 ( 六 ) 完 善 和 落 实 飞 行 安 全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杜 绝 超 气 象 条 件 和 不 按 规 定 的 航 线 和 高 度 第 四 十 二 条 直 升 机 应 当 配 备 下 列 应 急 救 助 设 备 : ( 一 ) 直 升 机 应 急 浮 筒 ; ( 二 ) 携 带 可 以 供 机 上 所 有 人 员 使 用 的 海 上 救 生 衣 ( 在 水 温 低 于 10 的 海 域 应 当 配 备 保 温 救 生 服 ) 救 生 筏 及 救 生 包, 并 备 有 可 以 供 直 升 机 使 用 的 救 生 绞 车 ; ( 三 ) 直 升 机 两 侧 有 能 够 投 弃 的 舱 门 或 者 具 备 足 够 的 紧 急 逃 生 舱 口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额 定 载 荷 条 件 下, 直 升 机 应 当 具 有 航 行 于 飞 行 基 地 与 海 上 石 油 设 施 之 间 的 适 航 能 力 和 夜 航 能 力 第 四 十 四 条 飞 行 作 业 前, 直 升 机 所 属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应 急 程 序, 并 与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相 协 调 第 四 十 五 条 直 升 机 在 飞 行 作 业 中 必 须 配 有 2 名 驾 驶 员, 并 指 定 其 中 1 人 为 责 任 机 长 ; 由 中 外 籍 驾 驶 员 合 作 驾 驶 的 直 升 机,2 名 驾 驶 员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语 言 技 能 水 平, 能 够 直 接 交 流 对 话 第 四 十 六 条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及 直 升 机 所 属 公 司 必 须 确 保 飞 行 基 地 ( 或 者 备 用 机 场 ) 和 海 上 石 油 设 施 上 的 直 升 机 起 降 设 备 处 于 安 全 和 适 用 状 态 第 四 十 七 条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及 直 升 机 所 属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制 订 飞 行 条 件 与 应 急 飞

行 乘 机 安 全 载 物 安 全 和 飞 行 故 障 飞 行 事 故 报 告 等 制 度 第 四 节 电 气 管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设 施 应 当 制 定 电 气 设 备 检 修 前 后 的 安 全 检 查 日 常 运 行 检 查 安 全 技 术 检 查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等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电 气 设 备 的 维 修 操 作 电 焊 操 作 和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操 作 等 安 全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电 气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配 备 和 使 用 电 工 安 全 用 具, 并 按 规 定 定 期 检 查 和 校 验 ; ( 二 ) 遇 停 电 送 电 倒 闸 带 电 作 业 和 临 时 用 电 等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作 业 许 可 制 度 进 行 审 批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结 束 后, 立 即 拆 除 增 加 的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 ( 三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颜 色 和 图 形, 对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作 出 明 显 准 确 的 标 识 ; ( 四 ) 电 气 设 备 作 业 期 间, 至 少 有 1 名 电 气 作 业 经 验 丰 富 的 监 护 人 进 行 实 时 监 护 ; ( 五 ) 电 气 设 备 按 照 铭 牌 上 规 定 的 额 定 参 数 ( 电 压 电 流 功 率 频 率 等 ) 运 行, 安 装 必 要 的 过 载 短 路 和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并 定 期 校 验 金 属 外 壳 ( 安 全 电 压 除 外 )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装 置 ; ( 六 ) 在 触 电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场 所, 手 提 灯 便 携 式 电 气 设 备 电 动 工 具 等 设 备 工 具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确 实 无 法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的, 经 设 施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采 用 有 效 的 防 触 电 措 施 ; ( 七 ) 安 装 在 不 同 等 级 危 险 区 域 的 电 气 设 备 符 合 该 等 级 的 防 爆 类 型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上 的 部 件 不 得 任 意 拆 除, 必 须 保 持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爆 性 能 ; ( 八 ) 定 期 对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绝 缘 电 阻 耐 压 强 度 泄 漏 电 流 等 绝 缘 性 能 进 行 测 定 长 期 停 用 的 电 气 设 备, 在 重 新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具 备 安 全 运 行 条 件 后 方 可 使 用 ; ( 九 ) 在 带 电 体 与 人 体 带 电 体 与 地 面 带 电 体 与 带 电 体 带 电 体 与 其 他 设 备 之 间, 按 照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保 持 良 好 的 绝 缘 性 能 和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 十 ) 对 生 产 和 作 业 设 施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静 电 和 防 雷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设 施 必 须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电 源 应 急 电 源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能 够 满 足 通 讯 信 号 照 明 基 本 生 存 条 件 ( 包 括 生 活 区 救 生 艇 撤 离 通 道 直 升 机 甲 板 等 ) 和 其 他 动 力 ( 包 括 消 防 系 统 井 控 系 统 火 灾 及 可 燃 和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系 统 应 急 关 断 系 统 等 ) 的 电 源 要 求 ; ( 二 ) 在 主 电 源 失 电 后, 应 急 电 源 能 够 在 45 秒 内 自 动 安 全 启 动 供 电 ; ( 三 ) 应 急 电 源 远 离 危 险 区 和 主 电 源 第 五 节 井 控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制 定 油 ( 气 ) 井 井 控 安 全 措 施 和 防 井 喷 应 急 预 案 第 五 十 二 条 钻 井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钻 井 装 置 在 新 井 位 就 位 前,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应 的 地 质 资 料 如 有 浅 层 气 存 在, 安 装 分 流 系 统 等 ; ( 二 ) 钻 井 作 业 期 间, 在 钻 台 上 备 有 与 钻 杆 相 匹 配 的 内 防 喷 装 置 ; ( 三 ) 下 套 管 时, 防 喷 器 尺 寸 与 所 下 套 管 尺 寸 相 匹 配, 并 备 有 与 所 下 套 管 丝 扣 相 匹 配 的 循 环 接 头 ; ( 四 ) 防 喷 器 所 用 的 橡 胶 密 封 件 应 当 按 厂 商 的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维 护 和 储 存, 不 得 将 失 效 和 技 术 条 件 不 符 的 密 封 件 安 装 到 防 喷 器 中 ; ( 五 ) 水 龙 头 下 部 安 装 方 钻 杆 上 旋 塞, 方 钻 杆 下 部 安 装 下 旋 塞, 并 配 备 开 关 旋 塞 的 扳 手 顶 部 驱 动 装 置 下 部 安 装 手 动 和 自 动 内 防 喷 器 ( 考 克 ) 并 配 备 开 关 防 喷 器 的 扳 手 ; ( 六 ) 防 喷 器 组 由 环 形 防 喷 器 和 闸 板 防 喷 器 组 成, 闸 板 防 喷 器 的 闸 板 关 闭 尺 寸 与 所 使 用 钻 杆 或 者 管 柱 的 尺 寸 相 符 防 喷 器 的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钻 井 设 计 压 力, 用 于 探 井 的 不 得 低 于 70MPa; ( 七 ) 防 喷 器 及 相 应 设 备 的 安 装 维 护 和 试 验, 满 足 井 控 要 求 ; ( 八 ) 经 常 对 防 喷 系 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检 查 时, 优 先 使 用 防 喷 系 统 安 全 检 查 表 第 五 十 三 条 防 喷 器 组 控 制 系 统 的 安 装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1 套 液 压 控 制 系 统 的 储 能 器 液 体 压 力 保 持 21MPa, 储 能 器 压 力 液 体 积 为 关 闭 全 部

防 喷 器 并 打 开 液 动 闸 阀 所 需 液 体 体 积 的 1.5 倍 以 上 ; ( 二 ) 除 钻 台 安 装 1 台 控 制 盘 ( 台 ) 外, 另 1 台 辅 助 控 制 盘 ( 台 ) 安 装 在 远 离 钻 台 便 于 操 作 的 位 置 ; ( 三 ) 防 喷 器 组 配 备 与 其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相 一 致 的 防 喷 管 汇 节 流 管 汇 和 压 井 管 汇 ; ( 四 ) 压 井 管 汇 和 节 流 管 汇 的 防 喷 管 线 上, 分 别 安 装 2 个 控 制 阀 其 中 一 个 为 手 动, 处 于 常 开 位 置 ; 另 一 个 必 须 是 远 程 控 制 ; ( 五 ) 安 装 自 动 灌 井 液 系 统 第 五 十 四 条 水 下 防 喷 器 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若 有 浅 层 气 或 者 地 质 情 况 不 清 时, 导 管 上 安 装 分 流 系 统 ; ( 二 ) 在 表 层 套 管 和 中 间 ( 技 术 ) 套 管 上 安 装 1 个 或 者 2 个 环 形 防 喷 器 2 个 双 闸 板 防 喷 器, 其 中 1 副 闸 板 为 全 封 剪 切 闸 板 防 喷 器 ; ( 三 ) 安 装 1 组 水 下 储 能 器, 便 于 就 近 迅 速 提 供 液 压 能, 以 尽 快 开 关 各 防 喷 器 及 其 闸 门 同 时, 采 用 互 为 备 用 的 双 控 制 盒 系 统, 当 一 个 控 制 盒 系 统 正 在 使 用 时, 另 一 个 控 制 盒 系 统 保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作 为 备 用 ; ( 四 ) 如 需 修 理 或 者 更 换 防 喷 器 组, 必 须 保 证 井 眼 安 全, 尽 量 在 下 完 套 管 固 井 后 或 者 未 钻 穿 水 泥 塞 前 进 行 必 要 时, 打 1 个 水 泥 塞 或 者 下 桥 塞 后 再 进 行 修 理 或 者 更 换 ; ( 五 ) 使 用 复 合 式 钻 柱 的, 装 有 可 变 闸 板, 以 适 应 不 同 的 钻 具 尺 寸 第 五 十 五 条 水 上 防 喷 器 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规 定 : ( 一 ) 若 有 浅 层 气 或 者 地 质 情 况 不 清 时, 隔 水 ( 导 ) 管 上 安 装 分 流 系 统 ; ( 二 ) 表 层 套 管 上 安 装 1 个 环 形 防 喷 器,1 个 双 闸 板 防 喷 器 ; 大 于 13 3/8 表 层 套 管 上 可 以 只 安 装 1 个 环 形 防 喷 器 ; ( 三 ) 中 间 ( 技 术 ) 套 管 上 安 装 1 个 环 形 1 个 双 闸 板 ( 或 者 2 个 单 闸 板 ) 和 1 个 剪 切 全 封 闭 闸 板 防 喷 器 ; ( 四 ) 使 用 复 合 式 钻 柱 的, 装 有 可 变 闸 板, 以 适 应 不 同 的 钻 具 尽 寸

第 五 十 六 条 水 上 防 喷 器 组 的 开 关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闸 板 防 喷 器 定 期 进 行 开 关 活 动 ; 可 ; ( 二 ) 全 封 闸 板 防 喷 器 每 次 起 钻 后 进 行 开 关 活 动 若 每 日 多 次 起 钻, 只 开 关 活 动 一 次 即 ( 三 ) 每 起 下 钻 一 次,2 个 防 喷 器 控 制 盘 ( 台 ) 交 换 动 作 一 次 如 果 控 制 盘 ( 台 ) 失 去 动 作 功 能, 在 恢 复 功 能 后, 才 能 进 行 钻 井 作 业 ; ( 四 ) 节 流 管 汇 的 阀 门 方 钻 杆 旋 塞 和 钻 杆 内 防 喷 装 置, 每 周 开 关 活 动 一 次 水 下 防 喷 器 的 开 关 活 动, 除 了 闸 板 防 喷 器 1 日 进 行 开 关 活 动 一 次 外, 其 他 开 关 活 动 次 数 与 水 上 防 喷 器 组 开 关 活 动 次 数 相 同 第 五 十 七 条 防 喷 器 系 统 的 试 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所 有 的 防 喷 器 及 管 汇 在 进 行 高 压 试 验 之 前, 进 行 2.1MPa 的 低 压 试 验 ; ( 二 ) 防 喷 器 安 装 前 或 者 更 换 主 要 配 件 后, 进 行 整 体 压 力 试 验 ; ( 三 ) 按 照 井 控 车 间 ( 基 地 ) 组 装 现 场 安 装 钻 开 油 气 层 前 及 更 换 井 控 装 置 部 件 的 次 序 进 行 防 喷 器 试 压 试 压 的 间 隔 不 超 过 14 日 ; ( 四 ) 对 于 水 上 防 喷 器 组, 防 喷 器 组 在 井 控 车 间 ( 基 地 ) 组 装 后, 按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进 行 试 验 现 场 安 装 后, 试 验 压 力 在 不 超 过 套 管 抗 内 压 强 度 80% 的 前 提 下, 环 形 防 喷 器 的 试 验 压 力 为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的 70%, 闸 板 防 喷 器 和 相 应 控 制 设 备 的 试 验 压 力 为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 ( 五 ) 对 于 水 下 防 喷 器 组, 水 下 防 喷 器 和 所 有 有 关 井 控 设 备 的 试 验 压 力 为 其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的 70% 防 喷 器 组 在 现 场 安 装 完 成 后, 控 制 设 备 和 防 喷 器 闸 板 按 照 水 上 防 喷 器 组 试 压 的 规 定 进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防 喷 器 系 统 的 检 查 与 维 护,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整 套 防 喷 器 系 统 隔 水 ( 导 ) 管 和 配 套 设 备, 按 照 制 造 厂 商 推 荐 的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 ( 二 ) 在 海 况 及 气 候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防 喷 器 系 统 和 隔 水 ( 导 ) 管 至 少 每 日 外 观 检 查 一 次, 水 下 设 备 的 检 查 可 以 通 过 水 下 电 视 等 工 具 完 成

第 五 十 九 条 井 液 池 液 面 和 气 体 检 测 装 置 应 当 具 备 声 光 报 警 功 能, 其 报 警 仪 安 装 在 钻 台 和 综 合 录 井 室 内 ; 应 当 配 备 井 液 性 能 试 验 仪 器 井 液 量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开 钻 前, 计 算 井 液 材 料 最 小 需 要 量, 落 实 紧 急 情 况 补 充 井 液 的 储 备 计 划 ; ( 二 ) 记 录 并 保 存 井 液 材 料 ( 包 括 加 重 材 料 ) 的 每 日 储 存 量 若 储 存 量 达 不 到 所 规 定 的 最 小 数 量 时, 停 止 钻 井 作 业 ; ( 三 ) 作 业 时, 当 返 出 井 液 密 度 比 进 口 井 液 密 度 小 0.02g/ cm3 时, 将 环 形 空 间 井 液 循 环 到 地 面, 并 对 井 液 性 能 进 行 气 体 或 者 液 体 侵 入 的 检 查 和 处 理 ; ( 四 ) 起 钻 时, 向 井 内 灌 注 井 液 当 井 内 静 止 液 面 下 降 或 者 每 起 出 3 至 5 柱 钻 具 之 后 应 当 灌 满 井 液 ; ( 五 ) 从 井 内 起 出 钻 杆 测 试 工 具 前, 井 液 应 当 进 行 循 环 或 者 反 循 环 第 六 十 条 完 井 试 油 和 修 井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配 备 与 作 业 相 适 应 的 防 喷 器 及 其 控 制 系 统 ; ( 二 ) 按 计 划 储 备 井 液 材 料, 其 性 能 符 合 作 业 要 求 ; ( 三 ) 井 控 要 求 参 照 钻 井 作 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四 ) 滩 海 陆 岸 井 控 装 置 至 少 配 备 1 套 控 制 系 统 第 六 十 一 条 气 井 自 喷 井 自 溢 井 应 当 安 装 井 下 封 隔 器 ; 在 海 床 面 30 米 以 下, 应 当 安 装 井 下 安 全 阀,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定 期 进 行 水 上 控 制 的 井 下 安 全 阀 现 场 试 验, 试 验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新 安 装 或 者 重 新 安 装 的 也 应 当 进 行 试 验 ; ( 二 ) 海 床 完 井 的 单 井 卫 星 井 或 者 多 井 基 盘 上, 每 口 井 安 装 水 下 控 制 的 井 下 安 全 阀 ; ( 三 ) 地 面 安 全 阀 保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 ( 四 ) 配 备 适 用 的 井 口 测 压 防 喷 盒 紧 急 关 闭 系 统 应 当 保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作 业 者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各 种 水 下 安 全 装 置 的 安 装

和 调 试 记 录 等 资 料 第 六 十 二 条 进 行 电 缆 射 孔 生 产 测 井 钢 丝 作 业 时, 在 工 具 下 井 前, 应 当 对 防 喷 管 汇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第 六 十 三 条 钻 开 油 气 层 前 100 米 时, 应 当 通 过 钻 井 循 环 通 道 和 节 流 管 汇 做 一 次 低 泵 冲 泵 压 试 验 第 六 十 四 条 放 喷 管 线 应 当 使 用 专 用 管 线 在 寒 冷 季 节, 应 当 对 井 控 装 备 防 喷 管 汇 节 流 管 汇 压 力 管 汇 和 仪 表 等 进 行 防 冻 保 温 第 六 节 硫 化 氢 防 护 管 理 第 六 十 五 条 钻 遇 未 知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时, 应 当 提 前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 钻 遇 已 知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时, 应 当 实 施 检 测 和 控 制 硫 化 氢 探 测 报 警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钻 井 装 置 上 安 装 硫 化 氢 报 警 系 统 当 空 气 中 硫 化 氢 的 浓 度 超 过 15mg/ m3 (10ppm) 时, 系 统 即 能 以 声 光 报 警 方 式 工 作 ; 固 定 式 探 头 至 少 应 当 安 装 在 喇 叭 口 钻 台 振 动 筛 井 液 池 生 活 区 发 电 及 配 电 房 进 风 口 等 位 置 ; ( 二 ) 至 少 配 备 探 测 范 围 0~30mg/m3(0~20ppm) 和 0~150mg/m3(0~100ppm) 的 便 携 式 硫 化 氢 探 测 器 各 1 套 ; ( 三 ) 探 测 器 件 的 灵 敏 度 达 到 7.5mg/m3 (5ppm); ( 四 ) 储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硫 化 氢 检 测 样 品, 以 便 随 时 检 测 探 头 人 员 保 护 器 具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通 常 情 况 下, 钻 井 装 置 上 配 备 15~20 套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其 中, 生 活 区 6~9 套, 钻 台 上 5~6 套, 井 液 池 附 近 ( 泥 浆 舱 )2 套, 录 井 房 2~3 套 钻 进 已 知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前, 或 者 临 时 钻 遇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时, 钻 井 装 置 上 配 备 供 全 员 使 用 的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备 用 气 瓶 ; ( 二 ) 钻 井 装 置 上 配 备 1 台 呼 吸 器 空 气 压 缩 机 ;

( 三 ) 医 务 室 配 备 处 理 硫 化 氢 中 毒 的 医 疗 用 品 心 肺 复 苏 器 和 氧 气 瓶 标 志 信 号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人 员 易 于 看 见 的 位 置, 安 装 风 向 标 风 速 仪 ; ( 二 ) 当 空 气 中 含 硫 化 氢 浓 度 小 于 15mg/m3(10ppm) 时, 挂 标 有 硫 化 氢 字 样 的 绿 牌 ; ( 三 ) 当 空 气 中 含 硫 化 氢 浓 度 处 于 15~30mg/m3(10~20ppm) 时, 挂 标 有 硫 化 氢 字 样 的 黄 牌 ; ( 四 ) 当 空 气 中 含 硫 化 氢 浓 度 大 于 30mg/m3(20ppm) 时, 挂 标 有 硫 化 氢 字 样 的 红 牌 第 六 十 六 条 在 可 能 含 有 硫 化 氢 地 层 进 行 钻 井 作 业 时,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硫 化 氢 防 护 措 施 : ( 一 ) 在 可 能 含 有 硫 化 氢 地 区 的 钻 井 设 计 中, 标 明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及 其 深 度, 估 算 硫 化 氢 的 可 能 含 量, 以 提 醒 有 关 作 业 人 员 注 意, 并 制 定 必 要 的 安 全 和 应 急 措 施 ; ( 二 ) 当 空 气 中 硫 化 氢 浓 度 达 到 15mg/m3(10ppm) 时, 及 时 通 知 所 有 平 台 人 员 注 意, 加 密 观 察 和 测 量 硫 化 氢 浓 度 的 次 数, 检 查 并 准 备 好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 ( 三 ) 当 空 气 中 硫 化 氢 浓 度 达 到 30mg/m3(20ppm) 时, 在 岗 人 员 迅 速 取 用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其 他 人 员 到 达 安 全 区 通 知 守 护 船 在 平 台 上 风 向 海 域 起 锚 待 命 ; ( 四 ) 当 空 气 中 含 硫 化 氢 浓 度 达 到 150mg/m3 (100ppm) 时, 组 织 所 有 人 员 撤 离 平 台 ; ( 五 ) 使 用 适 合 于 钻 遇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的 井 液, 钻 井 液 的 ph 值 保 持 在 10 以 上 净 化 剂 添 加 剂 和 防 腐 剂 等 有 适 当 的 储 备 钻 井 液 中 脱 出 的 硫 化 氢 气 体 集 中 排 放, 有 条 件 情 况 下, 可 以 点 火 燃 烧 ; ( 六 ) 钻 遇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起 钻 时 使 用 钻 杆 刮 泥 器 若 将 湿 钻 杆 放 在 甲 板 上, 必 要 时, 作 业 人 员 佩 戴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钻 进 中 发 现 空 气 中 含 硫 化 氢 浓 度 达 到 30mg/ m3(20ppm) 时, 立 即 暂 时 停 止 钻 进, 并 循 环 井 液 ; ( 七 ) 在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取 芯, 当 取 芯 筒 起 出 地 面 之 前 10-20 个 立 柱, 以 及 从 岩 芯 筒 取 出 岩 芯 时, 操 作 人 员 戴 好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运 送 含 硫 化 氢 岩 芯 时, 采 取 相 应 包 装 措 施 密 封 岩 芯, 并 标 明 岩 芯 含 硫 化 氢 字 样 在 井 液 录 井 中 若 发 现 有 硫 化 氢 显 示 时, 及 时 向 钻 井 监 督 报 告 ; ( 八 ) 在 预 计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进 行 中 途 测 试 时, 测 试 时 间 尽 量 安 排 在 白 天, 测 试 器 具 附 近

尽 量 减 少 操 作 人 员 严 禁 采 用 常 规 的 中 途 测 试 工 具 对 深 部 含 硫 化 氢 的 地 层 进 行 测 试 ; ( 九 ) 钻 穿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后, 增 加 工 作 区 的 监 测 频 率, 加 强 硫 化 氢 监 测 ; ( 十 ) 对 于 在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进 行 试 油, 试 油 前 召 开 安 全 会 议, 落 实 人 员 防 护 器 具 和 人 员 急 救 程 序 及 应 急 措 施 在 试 油 设 备 附 近, 人 员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定 : 第 六 十 七 条 在 可 能 含 有 硫 化 氢 地 层 进 行 钻 进 作 业 时, 其 钻 井 设 备 器 具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 一 ) 钻 井 设 备 具 备 抗 硫 应 力 开 裂 的 性 能 ; ( 二 ) 管 材 具 有 在 硫 化 氢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性 能,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使 用 ; ( 三 ) 对 所 使 用 作 业 设 备 管 材 生 产 流 程 及 附 件 等,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和 检 测 检 验 第 六 十 八 条 完 井 和 修 井 作 业 的 硫 化 氢 防 护, 参 照 钻 井 作 业 的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第 六 十 九 条 在 可 能 含 有 硫 化 氢 地 层 进 行 生 产 作 业 时,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硫 化 氢 防 护 措 施 : ( 一 ) 生 产 设 施 上 配 备 6 套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在 已 知 存 在 含 硫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上, 全 员 配 备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备 用 气 瓶 及 1 台 呼 吸 器 空 气 压 缩 机 ; ( 二 ) 生 产 设 施 上 配 备 2 至 3 套 便 携 式 硫 化 氢 探 测 仪 1 套 便 携 式 比 色 指 示 管 探 测 仪 和 1 套 便 携 式 二 氧 化 硫 探 测 仪 在 已 知 存 在 硫 化 氢 的 生 产 装 置 上, 安 装 硫 化 氢 报 警 装 置 ; ( 三 ) 当 空 气 中 硫 化 氢 达 到 15mg/m3(10ppm) 或 者 二 氧 化 硫 达 到 5.4mg/m3(2ppm) 时, 作 业 人 员 佩 戴 正 压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 ( 四 ) 装 置 上 配 有 用 于 处 理 硫 化 氢 中 毒 的 医 疗 用 品 心 肺 复 苏 器 和 氧 气 瓶 ; ( 五 ) 在 油 气 井 投 产 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对 硫 化 氢 二 氧 化 硫 和 二 氧 化 碳 的 防 护 ; ( 六 ) 用 于 油 气 生 产 的 设 备 设 施 和 管 道 等 具 有 抗 硫 化 氢 腐 蚀 的 性 能 第 七 节 系 物 管 理 管 理 第 七 十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加 强 系 泊 和 起 重 作 业 过 程 中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的 安 全

第 七 十 一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制 定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的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明 确 各 岗 位 和 各 工 种 责 任 制 ; 应 当 制 定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的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对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正 常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应 当 作 好 记 录,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第 七 十 二 条 系 物 器 具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海 油 安 办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对 其 定 期 进 行 检 验, 并 作 出 标 记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为 满 足 特 殊 需 要, 自 行 加 工 制 造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的,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必 须 经 海 油 安 办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第 七 十 三 条 箱 件 的 使 用, 除 了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和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箱 外 有 明 显 的 尺 寸 自 重 和 额 定 安 全 载 重 标 记 ; ( 二 ) 定 期 对 其 主 要 受 力 部 位 进 行 检 验 求 : 第 七 十 四 条 吊 网 的 使 用, 除 了 符 合 第 七 十 一 条 和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 一 ) 标 有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标 记 ; ( 二 ) 非 金 属 网 不 得 超 过 其 使 用 范 围 和 环 境 第 七 十 五 条 乘 人 吊 篮 必 须 专 用, 并 标 有 额 定 载 重 和 限 乘 人 数 的 标 记 ; 应 当 按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技 术 检 验 第 七 十 六 条 系 物 器 具 和 被 系 器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 ( 一 ) 已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而 未 报 废, 或 者 已 经 报 废 的 ; ( 二 ) 未 标 明 检 验 日 期 的 ; ( 三 ) 超 过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的 第 八 节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第 七 十 七 条 作 业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建 立 放 射 性 爆 炸 性 物 品 ( 以 下 简 称 危 险 物 品 ) 的 领 取 和 归 还 制 度 危 险 物 品 的 领 取 和 归 还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领 取 人 持 有 领 取 单 领 取 相 应 的 危 险 物 品 领 取 单 详 细 记 载 危 险 物 品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

( 二 ) 领 取 和 归 还 危 险 物 品 时, 使 用 专 用 的 工 具 放 射 性 源 盛 装 在 罐 内, 爆 炸 性 物 品 存 放 在 箱 内 ; ( 三 ) 出 入 库 的 放 射 性 源 罐, 配 有 浮 标 或 者 其 他 示 位 器 具 ; ( 四 ) 危 险 物 品 出 入 库 有 记 录, 领 取 人 和 库 管 员 在 出 入 库 单 上 签 字 ; ( 五 ) 未 用 完 的 危 险 物 品, 及 时 归 还 第 七 十 八 条 危 险 物 品 的 运 输,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有 专 人 押 运 ; ( 二 )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 ( 三 ) 符 合 有 关 运 输 手 续, 有 明 显 的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标 识 第 七 十 九 条 危 险 物 品 的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作 业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使 用 许 可 证 取 得 使 用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使 用 有 详 细 记 录 使 用 后, 及 时 将 未 使 用 完 的 危 险 物 品 回 收 入 库 ; ( 二 ) 作 业 时, 制 定 安 全 可 靠 的 作 业 规 程 有 关 作 业 人 员 熟 悉 并 遵 守 作 业 规 程 ; ( 三 ) 现 场 设 有 明 显 清 晰 的 危 险 标 识, 以 防 止 非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区 ; ( 四 ) 现 场 至 少 配 备 1 台 便 携 式 放 射 性 强 度 测 量 仪 ; ( 五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放 射 源 与 载 源 设 备 的 性 能 进 行 检 验 第 八 十 条 危 险 物 品 的 存 放,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存 放 场 所 远 离 生 活 区 人 员 密 集 区 及 危 险 区, 并 标 有 明 显 的 危 险 品 标 识 ; ( 二 )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 ( 三 ) 不 得 将 爆 炸 性 物 品 中 的 炸 药 与 雷 管 或 者 放 射 性 物 品 存 放 在 同 一 储 存 室 内 第 八 十 一 条 对 失 效 的 或 者 外 壳 泄 漏 试 验 不 合 格 ( 超 过 185Bq) 的 放 射 源,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的 方 式 妥 善 处 置 第 八 十 二 条 作 业 人 员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防 护 措 施 : ( 一 ) 配 有 个 人 辐 照 剂 量 检 测 用 具, 并 建 立 辐 照 剂 量 档 案 ; ( 二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体 检, 体 检 结 果 存 档 ; ( 三 ) 发 现 作 业 人 员 受 到 放 射 性 伤 害 的, 立 即 调 离 其 工 作 岗 位,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治 疗 和 康 复 ; ( 三 ) 作 业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的, 其 辐 照 剂 量 档 案 和 体 检 档 案 随 工 作 岗 位 一 起 调 动 第 九 节 弃 井 管 理 第 八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弃 井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在 进 行 弃 井 作 业 或 者 清 除 井 口 遗 留 物 30 日 前, 应 当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报 送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弃 井 作 业 或 者 清 除 井 口 遗 留 物 安 全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 二 ) 弃 井 或 者 清 除 井 口 遗 留 物 施 工 方 案 作 业 程 序 时 间 安 排 井 液 性 能 等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对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材 料 内 容 不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的, 通 知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进 行 完 善 第 八 十 四 条 弃 井 作 业 或 者 清 除 井 口 遗 留 物 施 工 作 业 期 间,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认 为 必 要 时,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施 工 作 业 完 成 后 15 日 内,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应 当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弃 井 或 者 清 除 井 口 遗 留 物 作 业 完 工 图 ; ( 二 ) 弃 井 作 业 最 终 报 告 表 第 八 十 五 条 对 于 永 久 性 弃 井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裸 露 井 眼 井 段, 对 油 气 水 等 渗 透 层 进 行 全 封, 在 其 上 部 打 至 少 50 米 水 泥 塞, 以 封 隔 油 气 水 等 渗 透 层, 防 止 互 窜 或 者 流 出 海 底 裸 眼 井 段 无 油 气 水 时, 在 最 后 一 层 套 管 的 套 管 鞋 以 下 和 以 上 各 打 至 少 30 米 水 泥 塞 ;

( 二 ) 已 下 尾 管 的, 在 尾 管 顶 部 上 下 30 米 的 井 段 各 打 至 少 30 米 水 泥 塞 ; ( 三 ) 已 在 套 管 或 者 尾 管 内 进 行 了 射 孔 试 油 作 业 的, 对 射 孔 层 进 行 全 封, 在 其 上 部 打 至 少 50 米 的 水 泥 塞 ; ( 四 ) 已 切 割 的 每 层 套 管 内, 保 证 切 割 处 上 下 各 有 至 少 20 米 的 水 泥 塞 ; ( 五 ) 表 层 套 管 内 水 泥 塞 长 度 至 少 有 45 米, 且 水 泥 塞 顶 面 位 于 海 底 泥 面 下 4 米 至 30 米 之 间 对 于 临 时 弃 井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最 深 层 套 管 柱 的 底 部 至 少 打 50 米 水 泥 塞 ; ( 二 ) 在 海 底 泥 面 以 下 4 米 的 套 管 柱 内 至 少 打 30 米 水 泥 塞 第 八 十 六 条 永 久 弃 井 时, 所 有 套 管 井 口 装 置 或 者 桩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清 除 作 业 对 保 留 在 海 底 的 水 下 井 口 装 置 或 者 井 口 帽,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进 行 报 告 第 四 章 安 全 培 训 第 八 十 七 条 承 担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颁 发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第 八 十 八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资 格 培 训, 经 海 油 安 办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八 十 九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组 织 对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未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合 格 的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建 立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档 案, 加 强 对 出 海 作 业 人 员 ( 包 括 在 境 外 培 训 的 人 员 ) 的 培 训 证 书 的 审 查 未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一 律 不 得 出 海 作 业 第 九 十 条 出 海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救 生 的 专 门 培 训, 并 取 得 具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颁 发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安 全 培 训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长 期 出 海 人 员 接 受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救 生 全 部 内 容 的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40 课 时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 ( 二 ) 短 期 出 海 人 员 接 受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救 生 综 合 内 容 的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24 课 时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 ( 三 ) 临 时 出 海 人 员 接 受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救 生 电 化 教 学 的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4 课 时 每 1 年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 ( 四 ) 不 在 设 施 上 留 宿 的 临 时 出 海 人 员 可 以 只 接 受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现 场 安 全 教 育 ; ( 五 ) 没 有 直 升 机 平 台 或 者 已 明 确 不 使 用 直 升 机 倒 班 的 海 上 设 施 人 员, 可 以 免 除 直 升 机 遇 险 水 下 逃 生 内 容 的 培 训 ; ( 六 ) 没 有 配 备 救 生 艇 筏 的 海 上 设 施 作 业 人 员, 可 以 免 除 救 生 艇 筏 操 纵 的 培 训 第 九 十 一 条 海 上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兼 职 消 防 队 员 应 当 接 受 油 气 消 防 的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24 课 时 每 4 年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第 九 十 二 条 从 事 钻 井 完 井 修 井 测 试 作 业 的 监 督 经 理 高 级 队 长 领 班, 以 及 司 钻 副 司 钻 和 井 架 工 安 全 监 督 等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井 控 技 术 的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56 课 时, 并 取 得 具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颁 发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每 4 年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第 九 十 三 条 稳 性 压 载 人 员 ( 含 钻 井 平 台 浮 式 生 产 储 油 装 置 的 稳 性 压 载 平 台 升 降 的 技 术 人 员 ) 应 当 接 受 稳 性 与 压 载 技 术 的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36 课 时, 并 取 得 具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颁 发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每 4 年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第 九 十 四 条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已 经 出 现 或 者 可 能 出 现 硫 化 氢 的 场 所 从 事 钻 井 完 井 修 井 测 试 采 油 及 储 运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防 硫 化 氢 技 术 的 专 门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6 课 时, 并 取 得 具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颁 发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每 4 年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再 培 训 第 九 十 五 条 无 线 电 技 术 操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第 九 十 六 条 属 于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范 围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进 行 专 门 培 训,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第 九 十 七 条 外 方 人 员 在 国 外 合 法 注 册 和 政 府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取 得 的 证 书 和 证 件, 经 中 方

作 业 者 或 者 承 包 者 确 认 后 在 中 国 继 续 有 效 第 五 章 应 急 管 理 第 九 十 八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备 案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根 据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的 变 化, 及 时 对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和 完 善 容 : 第 九 十 九 条 根 据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的 特 点,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 一 )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危 险 特 性 可 以 利 用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 ( 二 )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职 责 划 分 通 讯 联 络 ; ( 三 )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信 息 处 理 应 急 状 态 中 止 后 续 恢 复 等 处 置 程 序 ; ( 四 ) 应 急 演 习 与 训 练 第 一 百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应 急 范 围 包 括 井 喷 失 控 火 灾 与 爆 炸 平 台 遇 险 直 升 机 失 事 船 舶 海 损 油 ( 气 ) 生 产 设 施 与 管 线 破 损 和 泄 漏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泄 漏 放 射 性 物 品 遗 散 潜 水 作 业 事 故 ; 人 员 重 伤 死 亡 失 踪 及 暴 发 性 传 染 病 中 毒 ; 溢 油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紧 急 情 况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除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编 制 的 公 司 一 级 应 急 预 案 外, 针 对 每 个 生 产 和 作 业 设 施 应 当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应 急 预 案 包 括 主 件 和 附 件 两 个 部 分 内 容 主 件 部 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名 称 作 业 海 区 编 写 者 和 编 写 日 期 ; 责 ; ( 二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的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指 挥 系 统 医 疗 机 构 及 各 级 应 急 岗 位 人 员 职 ( 三 ) 处 置 各 类 突 发 性 事 故 或 者 险 情 的 措 施 和 联 络 报 告 程 序 ; ( 四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上 所 具 有 的 通 讯 设 备 类 型 能 力 以 及 应 急 通 讯 频 率 ;

真 等 ; ( 五 ) 应 急 组 织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通 讯 录, 包 括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和 传 ( 六 )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络 的 应 急 工 作 联 系 程 序 图 或 者 网 络 图 ; ( 七 ) 应 急 训 练 内 容 频 次 和 要 求 ; ( 八 ) 其 他 需 要 明 确 的 内 容 附 件 部 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的 主 要 基 础 数 据 ; ( 二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所 处 自 然 环 境 的 描 述, 包 括 : 作 业 海 区 的 气 象 资 料, 可 能 出 现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 如 台 风 等 ); 作 业 海 区 的 海 洋 水 文 资 料, 水 深 水 温 海 流 的 速 度 和 方 向 浪 高 等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与 陆 岸 基 地 附 近 港 口 码 头 及 海 区 其 他 设 施 的 位 置 简 图 ; ( 三 ) 各 种 应 急 搜 救 设 备 及 材 料, 包 括 应 急 设 备 及 应 急 材 料 的 名 称 类 型 数 量 性 能 和 存 放 地 点 等 情 况 ; ( 四 ) 生 产 或 者 作 业 设 施 配 备 的 气 象 海 况 测 定 装 置 的 规 格 和 型 号 ; ( 五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组 织 生 产 和 作 业 设 施 的 相 关 人 员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 演 练 期 限 不 超 过 下 列 时 间 间 隔 的 要 求 : ( 一 ) 消 防 演 习 : 每 倒 班 期 一 次 ( 二 ) 弃 平 台 演 习 : 每 倒 班 期 一 次 ( 三 ) 井 控 演 习 : 每 倒 班 期 一 次 ( 四 ) 人 员 落 水 救 助 演 习 : 每 季 度 一 次 ( 五 ) 硫 化 氢 演 习 : 钻 遇 含 硫 化 氢 地 层 前 和 对 含 硫 化 氢 油 气 井 进 行 试 油 或 者 修 井 作 业 前, 必 须 组 织 一 次 防 硫 化 氢 演 习 ; 对 含 硫 化 氢 油 气 井 进 行 正 常 钻 井 试 油 或 者 修 井 作 业, 每 隔 7 日 组 织 一 次 演 习 ; 含 硫 化 氢 油 气 井 正 常 生 产 时, 每 倒 班 期 组 织 一 次 演 习 不 含 硫 化 氢 的,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各 类 应 急 演 练 的 记 录 文 件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1 年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作 业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属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报 告 ;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开 展 救 援 活 动,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针 对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事 故 的 特 点, 在 实 施 应 急 救 援 过 程 中,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 一 ) 立 即 组 织 现 场 疏 散, 保 护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 ( 二 ) 立 即 调 集 作 业 现 场 的 应 急 力 量 进 行 救 援, 同 时 向 有 关 方 面 发 出 求 助 信 息, 动 员 有 关 力 量, 保 证 应 急 队 伍 设 备 器 材 物 资 及 必 要 的 后 勤 支 持 ; ( 三 ) 制 订 现 场 救 援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 四 ) 确 定 警 戒 及 防 控 区 域, 实 行 区 域 管 制 ; ( 五 )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和 引 发 次 生 灾 害 ; ( 六 ) 迅 速 组 织 医 疗 救 援 力 量,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 ( 七 ) 尽 力 防 止 出 现 石 油 大 面 积 泄 漏 和 扩 散 第 六 章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在 海 上 石 油 天 然 气 勘 探 开 发 生 产 储 运 及 油 田 废 弃 等 作 业 中, 发 生 下 列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作 业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属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报 告 ;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按 规 定 向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的 地 区 监 督 处 当 地 政 府 和 海 事 部 门 报 告 : ( 一 ) 井 喷 失 控 ; ( 二 ) 火 灾 与 爆 炸 ; ( 三 ) 平 台 遇 险 ( 包 括 平 台 失 控 漂 移 拖 航 遇 险 被 碰 撞 或 者 翻 沉 ); ( 四 ) 飞 机 事 故 ; ( 五 ) 船 舶 海 损 ( 包 括 碰 撞 搁 浅 触 礁 翻 沉 断 损 );

( 六 ) 油 ( 气 ) 生 产 设 施 与 管 线 破 损 ( 包 括 单 点 系 泊 电 气 管 线 海 底 油 气 管 线 等 的 破 损 泄 漏 断 裂 ); ( 七 )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和 气 体 泄 漏 或 者 遗 散 ; ( 八 ) 急 性 中 毒 ; ( 九 ) 潜 水 作 业 事 故 ; ( 十 ) 大 型 溢 油 事 故 ( 溢 油 量 大 于 100 吨 ); ( 十 一 ) 其 他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的 地 区 监 督 处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上 报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接 到 较 大 事 故 及 以 上 的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1 小 时 内 上 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门 飞 机 事 故 船 舶 海 损 大 型 溢 油 除 报 告 海 油 安 办 外, 还 应 当 按 规 定 报 告 有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海 洋 石 油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 ( 一 ) 没 有 人 员 伤 亡 的 一 般 事 故,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可 以 委 托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组 织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等 有 关 人 员 及 工 会 成 员 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 二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一 般 事 故, 由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工 会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并 邀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人 参 加 ; ( 三 ) 造 成 较 大 事 故, 由 海 油 安 办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并 邀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人 参 加 ; ( 四 ) 重 大 事 故,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并 邀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人 参 加 ; ( 五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飞 机 失 事 船 舶 海 损 放 射 性 物 品 遗 散 和 大 型 溢 油 等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法 由 民 航 海 事 环 保 等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海 洋 石 油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批 复 : ( 一 ) 一 般 事 故 的 调 查 报 告, 在 征 得 海 油 安 办 同 意 后, 由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批 复 ; ( 二 ) 较 大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报 告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批 复 ; ( 三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批 复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理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应 当 按 照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批 复,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落 实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再 次 发 生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海 油 安 办 及 其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依 法 对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建 立 生 产 设 施 作 业 设 施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和 弃 井 的 备 案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并 于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的 备 案 情 况 报 海 油 安 办 备 案 档 案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3 年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海 油 安 办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海 油 安 办 及 其 有 关 分 部 应 当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批 复,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和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对 负 有 事 故 责 任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交 由 有 关 单 位 和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追 究 第 八 章 罚 则 罚 款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 一 ) 生 产 设 施 作 业 设 施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和 弃 井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的 ; ( 二 ) 未 配 备 守 护 船,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登 记 的 ; ( 三 ) 海 洋 石 油 专 业 设 备 未 按 期 进 行 检 验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海 油 安 办 及 有 关 分 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的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作 业 者 和 承 包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 ( 一 ) 未 履 行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三 同 时 程 序 的 ; ( 二 ) 对 存 在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不 按 期 进 行 整 改 的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海 油 安 办 及 有 关 分 部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海 洋 石 油 监 督 检 查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设 施, 是 指 用 于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的 海 上 移 动 式 钻 井 船 ( 平 台 ) 物 探 船 铺 管 船 起 重 船 固 井 船 酸 化 压 裂 船 等 设 施 ; ( 二 ) 海 洋 石 油 生 产 设 施, 是 指 以 开 采 海 洋 石 油 为 目 的 的 海 上 固 定 平 台 单 点 系 泊 浮 式 生 产 储 油 装 置 (FPSO) 海 底 管 线 海 上 输 油 码 头 滩 海 陆 岸 人 工 岛 和 陆 岸 终 端 等 海 上 和 陆 岸 结 构 物 ; ( 三 ) 滩 海 陆 岸 石 油 设 施, 是 指 最 高 天 文 潮 位 以 下 滩 海 区 域 内, 采 用 筑 路 或 者 栈 桥 等 方 式 与 陆 岸 相 连 接, 从 事 石 油 作 业 活 动 中 修 筑 的 滩 海 通 井 路 滩 海 井 台 及 有 关 石 油 设 施 ; ( 四 ) 专 业 设 备, 是 指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或 者 对 安 全 生 产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设 备, 包 括 海 上 结 构 采 油 设 备 海 上 锅 炉 和 压 力 容 器 钻 井 和 修 井 设 备 起 重 和 升 降 设 备 火 灾 和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及 控 制 系 统 安 全 阀 救 生 设 备 消 防 器 材 钢 丝 绳 等 系 物 及 被 系 物 电 气 仪 表 等 ; ( 五 ) 海 底 长 输 油 ( 气 ) 管 线, 是 指 从 一 个 海 上 油 ( 气 ) 田 外 输 油 ( 气 ) 的 计 量 点 至 陆 岸 终 端 计 量 点 或 者 至 海 上 输 油 ( 气 ) 终 端 计 量 点 的 长 输 管 线, 包 括 管 段 立 管 附 件 控 制 系 统 仪 表 及 支 撑 件 等 互 相 连 接 的 系 统 和 中 间 泵 站 等 ; ( 六 ) 延 长 测 试 作 业, 是 指 在 油 层 参 数 或 者 早 期 地 质 油 藏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为 获 取 这 些 数 据 资 料, 在 原 钻 井 装 置 或 者 井 口 平 台 上 实 施, 并 有 油 轮 或 者 浮 式 生 产 装 置 作 为 储 油 装 置 的 测 试 作 业 ;

( 七 ) 延 长 测 试 设 施, 是 指 延 长 测 试 作 业 时, 在 原 钻 井 装 置 或 井 口 平 台 上 临 时 安 装 的 配 套 工 艺 设 备 以 及 油 轮 或 浮 式 生 产 储 油 装 置 (FPSO) 等 设 施 的 总 称 ( 八 ) 长 期 出 海 人 员, 是 指 每 次 在 海 上 作 业 15 日 以 上 ( 含 15 日 ), 或 者 年 累 计 在 海 上 作 业 30 日 以 上 ( 含 30 日 ), 负 责 海 上 石 油 设 施 管 理 操 作 维 修 等 作 业 的 人 员 ; ( 九 ) 短 期 出 海 人 员, 是 指 每 次 在 海 上 作 业 5 ~15 日 以 下 ( 含 5 日 ), 或 者 年 累 计 出 海 时 间 在 10~30 日 ( 含 10 日 ) 的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人 员 ; ( 十 ) 临 时 出 海 人 员, 是 指 每 次 出 海 在 5 日 以 下 的 人 员, 或 者 年 累 计 10 日 以 下 ; ( 十 一 ) 海 上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兼 职 消 防 队 员, 是 指 海 上 油 ( 气 ) 生 产 设 施 上, 直 接 从 事 消 防 设 备 操 作 现 场 灭 火 指 挥 的 关 键 人 员 ; ( 十 二 ) 海 上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救 生 培 训, 是 指 海 上 求 生 海 上 平 台 消 防 救 生 艇 筏 操 纵 海 上 急 救 直 升 机 遇 险 水 下 逃 生 5 项 内 容 的 培 训 ; ( 十 三 ) 弃 井 作 业, 是 指 为 了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保 证 油 井 和 海 上 运 输 安 全 而 对 油 井 采 取 的 防 止 溢 油 和 碰 撞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永 久 性 弃 井 作 业 和 临 时 弃 井 作 业 永 久 性 弃 井, 是 指 对 废 弃 的 井 进 行 封 堵 井 眼 及 回 收 井 口 装 置 的 作 业 ; 临 时 弃 井, 是 指 对 正 在 钻 井, 因 故 中 止 作 业 或 者 对 已 完 成 作 业 的 井 需 保 留 井 口 而 进 行 的 封 堵 井 眼, 戴 井 口 帽 及 设 置 井 口 信 号 标 志 的 作 业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文 书 格 式, 由 海 油 安 办 统 一 式 样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从 事 内 陆 湖 泊 的 石 油 开 采 活 动, 参 照 本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