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统 计 局 二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1-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2 二 调 查 表 式 与 填 表 说 明 6 三 抽 样 方 案 23
-2- 一 总 说 明 ( 一 ) 调 查 目 的 为 及 时 准 确 地 反 映 我 国 城 乡 劳 动 力 资 源 就 业 和 失 业 人 口 的 总 量 结 构 和 分 布 情 况, 为 政 府 准 确 判 断 就 业 形 势, 制 定 和 调 整 就 业 政 策,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加 强 就 业 服 务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劳 动 力 调 查 制 度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72 号 ) 的 要 求, 制 定 ( 二 ) 调 查 频 率 和 范 围 劳 动 力 调 查 的 频 率 为 月 度 调 查 范 围 是 抽 中 的 我 国 大 陆 地 区 城 镇 和 乡 村 地 域 上 居 住 的 人 口 城 镇 是 按 国 务 院 于 2008 年 7 月 12 日 国 函 [2008]60 号 批 复 的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规 定 中 划 定 的 城 市 和 镇, 其 余 地 域 为 乡 村 ( 三 ) 登 记 对 象 劳 动 力 调 查 以 户 为 单 位 进 行 登 记, 既 调 查 家 庭 户, 也 调 查 集 体 户 应 在 被 抽 中 户 中 登 记 的 人 是 : 1.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 2. 本 户 人 口 中, 已 外 出 但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 四 ) 调 查 项 目 劳 动 力 调 查 项 目 分 为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和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1.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户 编 号 户 别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口 数 本 户 人 口 中 外 出 但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口 数 现 住 房 来 源 等 5 个 项 目 2.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姓 名 与 户 主 关 系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户 口 登 记 地 住 本 户 时 间 受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状 况 您 户 口 所 在 家 庭 是 否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您 以 前 是 否 在 其 他 地 区 工 作 过 您 来 ( 回 ) 本 县 ( 市 区 ) 多 长 时 间 了 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是 否 为 取 得 收 入 而 工 作 过 1 小 时 以 上 您 在 职 未 上 班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您 已 连 续 未 上 班 多 长 时 间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已 干 了 多 长 时 间 您 的 工 作 单 位 或 经 营 活 动 属 于 以 下 哪 种 类 型 您 的 就 业 身 份 属 于 以 下 哪 种 类 型 您 是 否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您 上 月 主 要 工 作 的 报 酬 是 多 少 您 是 否 为 增 加 工 作 时 间 而 想 寻 找 其 他 工 作 如 有 机 会 工 作 更 长 时 间 您 能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吗 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未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您 想 工 作 吗 您 近 三 个 月 内 采 取 过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您 未 找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如 有 合 适 的 工 作 您 能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吗 您 暂 时 不 能 开 始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主 要 生 产 或 经 营 活 动 是 什 么 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3-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做 什 么 具 体 工 作 等 29 个 项 目 ( 五 ) 调 查 时 点 月 度 劳 动 力 调 查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每 月 10 日 零 时, 入 户 登 记 时 间 为 每 月 10 日 14 日 2016 年 2 月 份 标 准 时 间 为 1 日 零 时, 入 户 登 记 时 间 为 1 日 5 日 ;10 月 份 标 准 时 间 为 15 日 零 时, 入 户 登 记 时 间 为 15 日 19 日 ( 六 ) 抽 样 方 法 和 样 本 量 具 体 详 见 本 方 案 第 三 部 分 抽 样 方 案 ( 七 ) 调 查 的 组 织 实 施 1. 各 级 统 计 局 和 调 查 队 工 作 职 责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职 责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统 计 司 负 责 全 国 劳 动 力 调 查 方 案 的 制 定 ; 负 责 各 省 村 级 样 本 单 位 的 抽 取 工 作 ; 负 责 与 数 管 中 心 共 同 完 成 数 据 采 集 PDA 和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的 研 制 ; 负 责 调 查 阶 段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负 责 全 国 和 各 省 调 查 数 据 的 加 权 汇 总 ; 负 责 调 查 数 据 的 发 布 和 解 读 工 作 各 省 统 计 局 的 职 责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65 个 大 城 市 劳 动 力 调 查 工 作 ( 简 称 : 原 大 城 市 ); 负 责 指 导 原 大 城 市 区 县 统 计 局, 完 成 村 级 样 本 单 位 内 住 户 样 本 框 的 编 制 工 作 ; 负 责 完 成 原 大 城 市 村 级 样 本 单 位 内 住 户 样 本 抽 取 工 作 ; 负 责 原 大 城 市 区 ( 县 ) 统 计 局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调 查 业 务 指 导 ; 负 责 指 导 原 大 城 市 区 ( 县 ) 统 计 局 做 好 调 查 员 的 招 聘 和 选 调 工 作 ; 负 责 原 大 城 市 调 查 阶 段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负 责 原 大 城 市 调 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上 报 65 个 大 城 市 统 计 局 的 职 责 负 责 本 市 劳 动 力 调 查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负 责 指 导 本 市 区 ( 县 ) 统 计 局 做 好 调 查 员 的 招 聘 选 调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本 市 调 查 员 的 定 期 培 训 工 作 ; 负 责 本 市 调 查 阶 段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负 责 本 市 调 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上 报 区 ( 县 ) 统 计 局 的 职 责 负 责 在 城 镇 社 区 和 村 委 会 的 协 助 下, 调 查 员 入 户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 负 责 本 区 ( 县 ) 调 查 员 的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负 责 本 区 ( 县 ) 抽 中 调 查 样 本 的 管 理 核 实 工 作 ; 负 责 本 区 ( 县 ) 调 查 阶 段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负 责 本 区 ( 县 ) 调 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上 报 各 省 调 查 总 队 的 职 责 各 省 自 治 区 调 查 总 队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原 65 个 大 城 市 之 外 的 地 级 城 市 ( 简 称 : 新 扩 城 市 ) 劳 动 力 调 查 工 作 ; 负 责 新 扩 城 市 县 调 查 队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调 查 业 务 指 导 ; 负 责 指 导 新 扩 城 市 县 调 查 队 做 好 调 查 员 的 招 聘 选 调 和 培 训 工 作 ; 负 责 新 扩 城 市 调 查 阶 段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负 责 新 扩 城 市 调 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上 报 地 级 和 县 级 调 查 队 的 职 责 负 责 在 城 镇 社 区 和 村 委 会 的 协 助 下 调 查 员 入 户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本 地 区 调 查 员 的 招 聘 选 调 和 培 训 工 作 ; 负 责 本 地 区 调 查 员 的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负 责 本 地 区 抽 中 调 查 样 本 的 管 理 核 实 工 作 ; 负 责 本 地 区 调 查 阶 段 的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 负 责 本 地 区 调 查 数 据 的 审 核 上 报 2.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培 训 和 管 理 调 查 员 的 选 聘 调 查 员 主 要 从 政 府 统 计 系 统 和 基 层 组 织 人 员 中 选 调, 也 可 从 社 会 上 招 聘 调 查 员 的
-4- 数 量, 原 则 上 按 一 个 社 区 (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 一 名 调 查 员 进 行 配 备 调 查 指 导 员 应 由 乡 镇 街 道 统 计 人 员 担 任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调 查 员 的 培 训,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培 训 层 次, 以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在 培 训 过 程 中, 除 对 调 查 项 目 和 样 本 核 实 方 法 进 行 讲 解 外, 还 应 注 重 加 强 对 调 查 技 巧 的 培 训 调 查 员 变 动 时, 必 须 对 新 任 调 查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不 得 由 未 经 培 训 的 人 员 承 担 调 查 任 务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调 查 员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宣 传 工 作 入 户 登 记 前, 要 在 社 区 张 贴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开 展 劳 动 力 调 查 的 公 告, 并 将 致 调 查 户 的 一 封 信 发 放 到 被 调 查 户 样 本 核 实 入 户 登 记 和 复 查 入 户 登 记 前, 相 关 统 计 机 构 要 组 织 调 查 员, 对 应 调 查 的 住 户 样 本 进 行 核 实, 如 有 变 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进 行 更 新, 并 向 上 级 统 计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情 况 入 户 登 记 时 要 对 被 抽 中 的 所 有 住 户 ( 居 住 单 元 ) 逐 一 进 行 调 查, 对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口 不 得 漏 登, 对 调 查 项 目 要 仔 细 询 问, 认 真 核 对, 确 保 调 查 数 据 的 质 量 在 调 查 登 记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进 行 复 查 质 量 控 制 为 加 强 对 调 查 过 程 的 管 理, 国 家 统 计 局 和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都 应 建 立 电 话 核 查 和 入 户 回 访 制 度 每 月 都 要 选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户 进 行 电 话 核 查 和 入 户 回 访 行 业 职 业 专 项 编 码 调 查 员 入 户 登 记 完 成 后, 要 在 劳 动 力 调 查 数 据 直 报 平 台 上, 对 调 查 员 填 写 的 行 业 职 业 中 文 信 息 进 行 专 项 编 码 由 市 级 统 计 局 或 区 县 统 计 局 市 级 调 查 队 县 级 调 查 队 完 成 资 料 报 送 每 月 25 日 前, 各 省 统 计 局 和 调 查 总 队 要 将 本 月 调 查 数 据 评 估 情 况, 调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报 人 口 就 业 司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月 度 劳 动 力 调 查 样 本 和 工 作 情 况 说 明 8. 调 查 表 中 劳 动 报 酬 数 据 的 使 用 本 调 查 中 的 劳 动 报 酬 数 据 仅 供 国 家 统 计 局 分 析 就 业 质 量 时 内 部 使 用, 各 级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 八 ) 数 据 采 集 报 送 和 数 据 处 理 全 国 劳 动 力 调 查 使 用 手 持 电 子 终 端 (PDA) 进 行 样 本 管 理 任 务 分 配 和 数 据 采 集, 并 由 调 查 员 利 用 PDA 通 过 联 网 直 报 平 台 ( 简 称 : 平 台 ) 将 调 查 数 据 直 接 报 送 到 国 家 统 计 局 上 述 各 项 工 作 在 平 台 上 的 时 间 节 点 安 排 如 下 : 每 月 3 日 17:00 前,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管 中 心 通 过 MDM 将 住 户 清 单 推 送 至 每 一 台 PDA 上 每 月 8 9 日 17:00 前, 调 查 员 完 成 核 实 更 换 调 查 住 户
-5- 每 月 10 14 日, 调 查 员 持 PDA 入 户 调 查 登 记 每 月 15 19 日, 在 平 台 上 进 行 调 查 数 据 的 补 录 行 职 业 编 码 和 审 核, 由 市 级 统 计 局 或 区 县 统 计 局 市 级 调 查 队 县 级 调 查 队 完 成 区 县 市 级 省 级 自 下 而 上 进 行 逐 级 调 查 数 据 验 收 每 月 20 25 日,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司 在 平 台 上 进 行 调 查 数 据 验 收 审 核 每 月 26 30 日,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就 业 司 进 行 数 据 评 估 和 加 权 汇 总 如 遇 节 假 日 调 查 时 点 调 整, 平 台 节 点 时 间 也 会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以 人 口 就 业 司 通 知 为 准 PDA 及 平 台 使 用 方 法 详 见 PDA 使 用 手 册 劳 动 力 调 查 数 据 直 报 平 台 使 用 手 册
-6- 二 调 查 表 式 与 填 报 说 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规 定, 公 民 有 义 务 提 供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要 的 情 况 ; 我 们 对 您 提 供 的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表 号 :R 2 0 1 表 制 表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5)95 号 有 效 期 至 :2 0 1 7 年 1 月 劳 动 力 调 查 表 20 年 月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 本 户 人 口 中, 外 出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本 户 地 址 :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 住 户 组 H1. 户 编 号 H2. 户 别 H3.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口 数 H4. 本 户 人 口 中, 已 外 出 但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口 数 H5. 现 住 房 来 源 1. 家 庭 户 共 人 共 人 1. 自 有 2. 租 住 公 有 房 屋 号 2. 集 体 户 其 中 : 男 人 其 中 : 男 人 3. 租 住 其 他 房 屋 4. 单 位 提 供 宿 舍 女 人 女 人 5. 借 住 亲 戚 朋 友 住 房 6. 其 他 调 查 员 ( 签 字 ): 申 报 人 ( 签 字 ): 申 报 人 在 本 户 人 记 录 中 的 编 码 : 本 户 电 话 :
-7- 填 报 日 期 :20 年 月 日 F1. 姓 名 F2. 与 户 主 关 系 F3. 性 别 F4. 出 生 年 月 F5. 户 口 登 记 地 0. 户 主 1. 配 偶 2. 子 女 3.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5. 祖 父 母 6. 媳 婿 7. 孙 子 女 8. 兄 弟 姐 妹 9. 其 他 1. 男 2. 女 年 月 ( 周 岁 ) 1. 户 口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住 本 户 F7 2. 户 口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离 开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F7 3. 本 县 ( 市 区 )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4. 本 地 ( 市 ) 其 他 县 ( 市 区 ) 5. 本 省 其 他 地 ( 市 ) 6. 外 省 7. 户 口 待 定 F7 F6. 住 本 户 时 间 F7. 受 教 育 程 度 F8. 婚 姻 状 况 F9. 您 户 口 所 在 家 庭 是 否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1. 住 本 户 半 年 以 上 2. 住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3. 住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不 满 半 年 4. 不 住 本 户, 离 开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1. 未 上 过 学 2. 小 学 3. 初 中 4. 普 通 高 中 5.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6.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7. 大 学 专 科 8. 大 学 本 科 9. 研 究 生 ( 不 满 16 岁 的 人 结 束 ) 1. 未 婚 2. 有 配 偶 3. 离 婚 4. 丧 偶 1. 有 2. 没 有 F12 F10. 您 以 前 是 否 在 其 他 县 ( 市 区 ) 工 作 过? 1. 是, 在 本 地 ( 市 ) 其 他 县 ( 市 区 ) 工 作 过 2. 是, 在 本 省 其 他 地 ( 市 ) 工 作 过 3. 是, 在 外 省 工 作 过 4. 否 F12 省 F11. 您 来 ( 回 ) 本 县 ( 市 区 ) 多 长 时 间 了? 1. 3 个 月 以 内 2. 3-6 个 月 3. 6-12 个 月 4. 1-2 年 5. 2 年 及 以 上 年 F12. 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是 否 为 取 得 收 入 而 工 作 过 1 小 时 以 上? 1. 是 ( 包 括 无 酬 家 庭 帮 工 ) 前 一 周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2. 在 职, 但 未 上 班 小 时 F15 3. 未 做 任 何 工 作 F22
-8- 续 表 一 F13. 您 在 职 未 上 班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F14. 您 已 连 续 未 上 班 多 长 时 间? F15.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已 干 了 多 长 时 间? F16. 您 的 工 作 单 位 或 经 营 活 动 属 于 以 下 哪 种 类 型? F17. 您 的 就 业 身 份 属 于 以 下 哪 一 类? 1. 病 假 事 假 2. 产 假 F15 3. 休 假 4. 在 职 学 习 5. 临 时 停 工 放 假 6. 生 产 淡 季 放 假 7. 单 位 不 景 气 放 假 8. 劳 务 纠 纷 1. 3 个 月 以 内 2. 3 个 月 及 以 上 F23 1. 1 个 月 以 内 2. 1-3 个 月 3. 3-6 个 月 4. 6-12 个 月 5. 1-2 年 6. 2-3 年 7. 3 年 及 以 上 1.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2. 国 有 及 国 有 F18 控 股 企 业 3. 集 体 企 业 4. 个 体 工 商 户 5. 私 营 企 业 6. 外 商 港 澳 台 投 资 企 业 7. 其 他 类 型 单 位 8. 耕 作 经 营 承 包 地 F20 1. 雇 员 2. 雇 主 3. 自 营 者 F19 4. 家 庭 帮 工 F20 9. 其 他 9. 其 他 F18. 您 是 否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F19. 您 上 月 主 要 工 作 的 报 酬 是 多 少? F20. 您 是 否 为 增 加 工 作 时 间 而 想 寻 找 其 他 工 作 或 加 班? F21. 如 有 机 会 工 作 更 长 时 间, 您 能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吗? 1. 是, 已 签 有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期 限 个 月 ( 工 作 时 间 少 于 40 小 时 F13=1~4 或 F14=1 的 人 填 报, 工 作 时 间 多 于 40 小 时 的 跳 填 F28 ) 1. 能 2. 不 能 F28 2. 是, 已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 长 期 ) 合 同 3. 否 元 1. 是 2. 否 F28
-9- 续 表 二 F22. 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未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F23. 您 想 工 作 吗? F24. 您 近 三 个 月 内 采 取 过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F25. 您 未 找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1.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结 束 ) 2. 在 校 学 习 3. 毕 业 后 未 工 作 4. 因 单 位 原 因 失 去 原 来 的 工 作 5. 因 个 人 原 因 失 去 原 来 的 工 作 6. 承 包 土 地 被 征 用 7. 离 退 休 8. 料 理 家 务 9. 其 他 1. 想 2. 不 想 1. 在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登 记 2. 委 托 亲 戚 朋 友 找 工 作 3. 直 接 与 单 位 或 雇 主 联 系 4. 刊 登 或 应 答 广 告 5. 浏 览 招 聘 广 告 6. 参 加 招 聘 会 7. 为 自 己 经 营 做 准 备 8. 其 他 9. 未 找 工 作 F26 1.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2. 健 康 原 因 3. 照 顾 家 庭 4. 求 职 失 败, 放 弃 找 工 作 5. 缺 乏 必 要 的 培 训 技 能 或 经 验 6. 等 待 开 始 新 的 工 作 7. 有 足 够 的 生 活 保 障 8. 其 他 F26. 如 有 合 适 的 工 作, 您 能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吗? F27. 您 暂 时 不 能 开 始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F28. 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所 在 单 位 主 要 生 产 或 经 营 活 动 是 什 么? F29. 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做 什 么 具 体 工 作? 1. 能 1.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1.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从 事 的 具 体 工 作 连 续 未 工 作 时 间 2. 健 康 原 因 2. 不 能 月 F28 3. 照 顾 家 庭 4. 其 他 主 要 产 品 或 经 营 活 动 (F24 圈 填 9. 未 找 工 作 或 F26 圈 填 2. 不 能 工 作 的 人 结 束 ) 2. 从 未 工 作 过 ( 结 束 ) 本 户 共 登 记 人, 第 人
-10- ( 一 )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应 在 本 户 登 记 的 人 是 :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以 及 本 户 人 口 中 已 外 出 但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本 调 查 既 登 记 现 有 人 口, 也 登 记 户 籍 人 口 ( 二 ) 调 查 的 标 准 时 间 调 查 的 标 准 时 间 为 : 每 月 10 日 零 时 调 查 参 考 周 为 : 调 查 时 点 前 的 7 天, 即 每 月 的 3 9 日 如 遇 春 节 十 一 等 长 假 期, 调 查 标 准 时 间 和 调 查 参 考 周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以 具 体 通 知 为 准 ( 三 ) 指 标 解 释 及 填 写 说 明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按 户 填 报 的 项 目 要 求 所 有 的 户 ( 家 庭 户 和 集 体 户 ) 都 填 报 H1. 户 编 号 : 在 每 一 住 户 组 地 址 中 按 户 的 顺 序 编 填 码 号 如 果 登 记 时, 一 个 地 址 中 有 几 户 的, 其 中 一 户 按 原 编 号 填 写, 其 他 几 户 续 在 本 组 所 有 户 的 后 面 填 写 新 的 编 号 ; 如 果 首 次 登 记 时, 原 有 住 户 已 搬 走, 新 的 住 户 未 搬 来, 是 空 房 户, 要 从 备 选 样 本 中 递 补, 以 保 证 完 成 首 次 登 记 的 样 本 数 量, 以 后 再 次 调 查 登 记 时 仍 使 用 递 补 户 地 址 ; 如 果 再 次 登 记 时, 原 有 住 户 已 搬 走, 新 的 住 户 未 搬 来, 成 为 空 房 户, 原 有 的 户 编 号 不 使 用 在 每 一 住 户 组 中, 每 一 户 都 必 须 对 应 一 个 户 编 号, 且 只 对 应 一 个 户 编 号 在 PDA 中, 户 编 号 按 照 上 述 规 则 自 动 生 成 H2. 户 别 : 按 家 庭 户 集 体 户 的 类 型 圈 填 这 里 的 户 别 与 户 口 本 上 的 户 别 无 关 1. 家 庭 户 指 以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为 主 的 人 口, 或 者 还 有 其 他 人 口, 居 住 一 处 共 同 生 活,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单 身 居 住 独 自 生 活 的 也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居 住 生 活 在 同 一 家 庭 户 的 人, 不 论 有 无 户 口, 无 论 是 登 记 在 几 个 户 口 本 上, 都 应 该 登 记 为 一 户 2. 集 体 户 指 相 互 之 间 没 有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集 体 居 住 在 同 一 房 间 的 人, 作 为 一 个 集 体 户 进 行 登 记 集 体 居 住 在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工 厂 矿 山 工 地 农 场 公 司 商 店 医 院 托 儿 所 敬 老 院 寺 院 教 堂 等 单 位 的 集 体 宿 舍 及 其 他 住 所 共 同 居 住 的 人 口, 每 间 住 房 作 为 一 个 集 体 户 登 记 从 事 各 种 流 动 作 业 而 集 体 居 住 的 人 口, 每 间 住 房 也 作 为 集 体 户 登 记 H3.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口 数 : 指 调 查 时 点 居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口, 分 别 填 写 合 计 男 女 人 数 本 户 人 口 中 因 临 时 出 差 旅 游 探 亲 夜 班 或 短 期 住 院 等 原 因, 调 查 时 点 未 住 家 中 的 家 庭 成 员, 应 视 为 在 家 中 居 住, 在 本 户 登 记 在 外 工 作 或 学 习, 每 周 或 每 月 返 回 家 中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也 应 视 为 在 家 中 居 住, 在 本 户 登 记 H4. 本 户 人 口 中, 已 外 出 但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口 数 : 指 本 户 家 庭 成 员 中, 调 查 时 点 未 居 住 在 本 户, 但 离 开 本 乡 ( 镇 街 道 )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口 数, 分 别 填 写 合 计 男 女 人 数 H5. 现 住 房 来 源 : 指 本 户 目 前 所 居 住 房 屋 的 来 源 主 要 按 产 权 和 费 用 来 分 类
-11- 本 项 设 有 6 个 选 项 : 1. 自 有 指 本 户 目 前 居 住 的 房 屋 是 本 户 建 造 或 购 买 的 住 房, 本 户 拥 有 产 权 或 部 分 产 权 购 买 的 住 房 包 括 : 新 建 商 品 房 二 手 房 原 公 有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两 限 房 等 2. 租 住 公 有 住 房 指 本 户 目 前 居 住 的 房 屋 是 廉 租 房 或 公 租 房, 房 租 较 低 廉 租 房 是 政 府 以 租 金 补 贴 或 实 物 配 租 的 方 式, 向 符 合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和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提 供 的 社 会 保 障 性 住 房 公 租 房 是 政 府 和 公 共 机 构 拥 有 的 住 房, 租 金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3. 租 住 其 他 房 屋 指 本 户 目 前 居 住 的 房 屋 是 向 私 人 单 位 或 房 地 产 部 门 租 赁, 本 户 按 市 场 价 格 缴 纳 房 租 4. 单 位 提 供 宿 舍 指 本 户 目 前 居 住 的 房 屋 是 本 户 某 人 工 作 单 位 所 有, 免 费 或 基 本 免 费 提 供 给 本 户 居 住, 或 本 户 房 租 由 本 户 某 人 单 位 报 销 如 工 厂 宿 舍 学 生 宿 舍 等 5. 借 住 亲 戚 朋 友 住 房 指 本 户 目 前 居 住 的 房 屋 是 本 户 某 人 的 亲 戚 朋 友 所 有, 免 费 提 供 本 户 居 住 6. 其 他 指 除 去 上 述 以 外 的 住 房 来 源 工 作 与 居 住 都 在 同 一 房 屋 内 的, 也 根 据 上 述 6 个 选 项 圈 填 按 人 填 报 的 项 目 F1. 姓 名 : 填 写 被 登 记 人 的 正 式 姓 名 F2. 与 户 主 关 系 : 指 被 登 记 人 与 本 户 户 主 的 关 系 调 查 员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回 答 据 情 圈 填 申 报 人 不 是 户 主 的, 注 意 不 要 将 被 登 记 人 与 申 报 人 的 关 系 当 作 与 户 主 的 关 系 本 项 设 有 10 个 选 项 : 0. 户 主 指 按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习 惯 确 定 的 户 主 1. 配 偶 指 户 主 的 妻 子 或 丈 夫 2. 子 女 指 户 主 的 子 女 3. 父 母 指 户 主 的 父 母 或 继 父 母 养 父 母 4.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指 户 主 配 偶 的 父 母 或 继 父 母 养 父 母 5. 祖 父 母 指 户 主 或 配 偶 的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曾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父 母 6. 媳 婿 指 户 主 子 女 的 配 偶 7. 孙 子 女 指 户 主 的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孙 媳 婿 外 孙 媳 婿 重 孙 子 女 重 孙 媳 婿 重 外 孙 子 女 重 外 孙 媳 婿 8. 兄 弟 姐 妹 指 户 主 及 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以 及 他 们 的 配 偶 9. 其 他 指 本 户 除 以 上 9 种 人 以 外 的 成 员 家 庭 户 的 户 主 登 记 为 第 一 人, 圈 填 0 ; 如 果 户 主 的 配 偶 也 在 本 户 登 记, 应 登 记 为 第 二 人, 圈 填 1 ; 然 后 再 登 记 该 户 的 其 他 成 员 在 登 记 集 体 户 时, 第 一 人 登 记 为 户 主, 圈 填 0, 本 户 其 他 成 员 与 户 主 关 系 一 律 登 记 为 其 他, 圈 填 9 F3. 性 别 : 男 性 圈 填 1, 女 性 圈 填 2
-12- F4. 出 生 年 月 :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出 生 年 月 按 公 历 填 写, 只 知 道 农 历 的, 要 换 算 成 公 历 按 照 一 般 的 规 律, 农 历 的 月 份 与 公 历 的 月 份 相 差 一 个 月 左 右, 换 算 时 农 历 的 月 份 加 1 即 可 作 为 公 历 的 月 份, 但 要 注 意 农 历 的 12 月 应 当 是 公 历 下 一 年 的 1 月 调 查 员 在 登 记 出 生 年 月 时, 可 参 考 户 口 簿 或 居 民 身 份 证 不 一 致 的, 应 认 真 核 对 为 了 选 择 是 否 填 写 下 面 有 关 项 目, 采 用 纸 质 调 查 表 的 调 查 员 还 要 根 据 出 生 年 月 算 出 周 岁 年 龄, 填 于 表 上 某 周 岁 年 龄 以 是 否 过 某 岁 生 日 确 定 F5. 户 口 登 记 地 : 指 被 登 记 人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本 项 设 有 7 个 选 项 : 1. 户 口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住 本 户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乡 本 镇 或 本 街 道, 现 住 在 本 户 的 人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7 项 2. 户 口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离 开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离 开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7 项 3. 本 县 ( 市 区 ) 其 他 乡 ( 镇 街 道 )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县 本 县 级 市 ( 区 ) 的 其 他 乡 镇 街 道 的 人 4. 本 地 ( 市 ) 其 他 县 ( 市 区 )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地 级 市 ( 含 直 辖 市 ) 的 其 他 县 县 级 市 ( 区 ) 的 人 5. 本 省 其 他 地 ( 市 )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本 省 的 其 他 地 级 市 ( 地 区 ) 的 人 6. 外 省 指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人 7. 户 口 待 定 : 指 在 任 何 地 方 都 没 有 登 记 户 口 的 人 包 括 手 持 户 口 迁 移 证 出 生 证 退 伍 证 刑 满 释 放 证 的 人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7 项 F6. 住 本 户 时 间 : 指 被 登 记 人 住 本 户 的 时 间 本 项 设 有 4 个 选 项 : 1. 住 本 户 半 年 以 上 指 户 口 不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住 本 户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2. 住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指 户 口 不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住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但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3. 住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不 满 半 年 指 户 口 不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住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离 开 户 口 登 记 地 也 不 到 半 年 的 人 4. 不 住 本 户, 离 开 本 户 不 满 半 年 指 本 户 人 口 中, 户 口 不 在 本 乡 ( 镇 街 道 ), 外 出 不 满 半 年 的 人 F7. 受 教 育 程 度 : 指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被 登 记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最 高 学 历 通 过 自 学 或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经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的,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受 教 育 程 度 本 项 设 有 9 个 选 项 : 1. 未 上 过 学 指 从 未 接 受 过 国 家 或 其 他 办 学 机 构 实 施 的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教 育 的 人 包 括 参 加 过 各 种 扫
-13- 盲 班 或 成 人 识 字 班 学 习, 但 没 再 接 受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教 育 的 人 2. 小 学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小 学,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均 圈 填 此 项 3. 初 中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初 中,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4. 普 通 高 中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普 通 高 中,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5.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主 要 包 括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中 学 等 6.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主 要 包 括 :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等 7. 大 学 专 科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大 学 专 科,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凡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职 工 大 学 高 等 院 校 举 办 的 函 授 大 学 夜 大 学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大 学, 按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大 学 专 科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授 课 的, 其 毕 业 生 圈 填 此 项, 但 肄 业 生 在 校 生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通 过 自 学, 经 国 家 统 一 举 办 的 自 学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的, 也 圈 填 此 项,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8. 大 学 本 科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大 学 本 科,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的 人 凡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职 工 大 学 高 等 院 校 举 办 的 函 授 大 学 夜 大 学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大 学, 按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授 课 的, 其 毕 业 生 圈 填 此 项 ; 但 肄 业 生 在 校 生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通 过 自 学 和 进 修 大 学 课 程,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的, 也 圈 填 此 项,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9. 研 究 生 指 接 受 的 最 高 一 级 教 育 为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无 论 其 是 在 校 毕 业 肄 业 或 辍 学, 均 圈 填 此 项 在 职 接 受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其 毕 业 生 圈 填 此 项 ; 但 肄 业 生 在 校 生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凡 是 没 有 按 教 育 部 的 教 学 大 纲 培 训 或 只 学 单 科 的 人, 不 能 圈 填 大 学 专 科 大 学 本 科 或 研 究 生, 一 律 按 原 有 受 教 育 程 度 圈 填 不 满 16 周 岁 的 人, 调 查 结 束 以 下 项 目 由 16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填 报 F8. 婚 姻 状 况 : 指 被 登 记 人 在 调 查 时 点 的 婚 姻 状 况 这 里 调 查 的 是 事 实 婚 姻, 而 不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婚 姻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并 依 照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圈 填 本 项 设 有 4 个 选 项 : 1. 未 婚 指 从 未 结 过 婚 的 人 对 于 没 有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同 居 的, 如 果 申 报 人 拒 绝 申 报 已 婚 有 配
-14- 偶, 可 圈 填 未 婚 2. 有 配 偶 指 已 结 婚 且 有 配 偶 的 人 3. 离 婚 指 曾 经 结 过 婚, 但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已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而 且 没 有 再 结 婚 的 人, 或 正 在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的 人 4. 丧 偶 指 结 过 婚, 但 配 偶 已 经 去 世 而 且 没 有 再 结 婚 的 人 F9. 您 户 口 所 在 家 庭 是 否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是 指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或 国 家 所 有, 依 法 由 农 民 使 用 的 土 地, 包 括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用 于 农 业 的 土 地 土 地 承 包 人 或 其 所 在 家 庭 对 依 法 承 包 的 上 述 土 地 拥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一 定 处 分 的 权 利 拥 有 土 地 承 包 权 的 人 或 家 庭, 目 前 可 能 实 际 经 营 承 包 地, 也 可 能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再 经 营 承 包 地, 而 以 转 包 转 让 出 租 入 股 托 管 等 方 式 已 出 让 了 所 承 包 土 地 的 经 营 权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有 指 本 人 户 口 登 记 地 在 农 村 地 区 或 以 前 的 农 村 地 区, 本 人 或 所 在 家 庭 曾 经 是 农 业 户 口, 目 前 本 人 或 户 口 所 在 的 家 庭 拥 有 土 地 承 包 权 这 里 的 家 庭 指 本 人 户 口 所 在 的 家 庭, 以 户 口 本 为 标 志 本 人 单 独 一 个 户 口 本 的, 则 按 本 人 情 况 填 报 关 于 国 有 农 场 的 农 用 土 地 承 包 国 有 农 场 与 农 村 有 很 大 区 别, 国 营 农 场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国 有 农 场 农 业 职 工 是 企 业 职 工, 执 行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等 社 保 政 策, 在 职 时 要 按 规 定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农 业 职 工 承 包 土 地 有 的 也 要 按 规 定 收 取 一 定 的 土 地 承 包 费 因 此, 这 里 所 说 的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不 包 括 国 有 农 场 2. 没 有 指 目 前 本 人 或 户 口 所 在 的 家 庭 没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12 项 F10. 您 以 前 是 否 在 其 他 县 ( 市 区 ) 工 作 过 : 此 项 只 询 问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的 人 填 写 来 本 县 ( 市 区 ) 之 前 最 近 一 次 的 其 他 工 作 地 本 项 设 有 4 个 选 项 : 1. 是, 在 本 地 ( 市 ) 其 他 县 ( 市 区 ) 工 作 过 指 本 人 来 本 县 ( 市 区 ) 之 前, 最 近 一 次 的 工 作 地 在 本 地 ( 市 ) 的 其 他 县 ( 市 区 ) 2. 是, 在 本 省 其 他 地 ( 市 ) 工 作 过 指 本 人 来 本 县 ( 市 区 ) 之 前, 最 近 一 次 的 工 作 地 在 本 省 内 其 他 地 ( 市 ) 3. 是, 在 外 省 工 作 过 指 本 人 来 本 县 ( 市 区 ) 之 前, 最 近 一 次 的 工 作 地 在 其 他 省 份, 并 填 写 具 体 省 份 名 称 4. 否 指 本 人 以 前 从 未 在 本 县 ( 市 区 ) 以 外 工 作 过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12 项 F11. 您 来 ( 回 ) 本 县 ( 市 区 ) 多 长 时 间 了 : 进 一 步 询 问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权 的 人 从 前 一 个 工 作 地 回 本 县 ( 市 区 ) 或 来 本 县 ( 市 区 ) 的 时 间 本 项 设 有 5 个 选 项 : 1.3 个 月 以 内 指 不 到 3 个 月 2.3-6 个 月 指 3-6 个 月 之 间, 不 到 6 个 月
-15-3.6-12 个 月 指 6-12 个 月 之 间, 不 到 12 个 月 4.1-2 年 指 1-2 年 之 间, 不 到 2 年 5.2 年 及 以 上 年 指 2 年 及 以 上, 同 时 要 填 写 具 体 年 限 F12. 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是 否 为 取 得 收 入 而 工 作 过 1 小 时 以 上 : 这 里 所 说 的 工 作 是 指 为 获 取 工 资 实 物 报 酬 或 经 营 收 入 利 润 而 实 际 从 事 的 各 种 生 产 经 营 和 服 务 性 活 动 只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取 得 收 入 的 工 作, 无 论 实 际 是 否 取 得 了 收 入, 都 应 属 于 这 里 所 说 的 工 作 不 以 取 得 收 入 为 目 的 的 义 务 劳 动 公 益 性 劳 动 或 强 制 性 劳 动, 不 属 于 这 里 所 说 的 工 作 对 于 平 时 主 要 在 家 做 家 务, 有 时 也 从 事 一 些 临 时 性 工 作 ( 如 干 农 活 打 零 工 ) 的 人, 只 要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的 一 周 中, 工 作 时 间 达 到 1 小 时, 就 算 工 作 本 项 设 有 3 个 选 项 : 1. 是 ( 包 括 无 酬 家 庭 帮 工 )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的 一 周 中, 为 取 得 收 入 而 干 过 固 定 的 临 时 的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并 且 工 作 时 间 达 到 了 1 小 时 以 上 对 于 为 取 得 收 入 而 从 事 了 工 作 的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在 校 学 生 和 已 正 式 办 理 了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也 圈 填 此 项 无 酬 家 庭 帮 工, 是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在 本 家 庭 成 员 或 亲 戚 经 营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生 意 中, 从 事 没 有 报 酬 的 生 产 或 服 务 1 小 时 以 上 的 人 本 项 圈 填 1. 是 的, 要 填 写 前 一 周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包 括 加 班 时 间 和 兼 职 时 间, 而 不 是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要 注 意 把 握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从 事 一 种 以 上 有 收 入 工 作 的, 应 将 几 项 工 作 时 间 相 加 计 算 (2)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加 班 加 点 的, 应 将 加 班 时 间 一 并 计 算 在 内 (3) 从 事 不 坐 班 制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科 研 人 员 新 闻 工 作 者 等, 其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每 周 40 小 时 的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4) 农 村 人 口 中 既 干 家 务 劳 动 又 从 事 农 业 或 其 他 工 作 的 人, 填 写 上 一 周 的 实 际 工 作 小 时 数, 家 务 劳 动 时 间 除 外 填 写 完 工 作 时 间 的 人, 跳 填 F15 项 2. 在 职, 但 未 上 班 指 有 工 作 单 位 或 工 作 岗 位, 可 以 从 事 有 收 入 的 工 作, 但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没 去 上 班, 也 没 做 其 他 工 作 3. 未 做 任 何 工 作 指 没 有 工 作 单 位, 且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的 一 周 中 未 从 事 过 任 何 临 时 性 工 作 对 于 尚 未 正 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继 续 领 取 工 资 的 内 退 人 员,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的 一 周 中 未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的, 也 圈 填 此 项 对 于 未 与 原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在 原 单 位 已 无 工 作 岗 位 并 不 再 领 取 工 资 或 生 活 费 的 下 岗 人 员,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的 一 周 中 未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的, 也 圈 填 此 项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22 项 对 于 承 包 土 地 的 农 民,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如 果 从 事 农 活 或 其 他 工 作 的 时 间 超 过 1 小 时, 则 圈 填 1. 是 ; 如 果 没 有 外 出 打 工, 且 未 干 任 何 农 活 或 从 事 其 他 任 何 有 收 入 的 工 作, 则 圈 填 2. 在 职, 但 未 上 班 ;
-16- 如 果 外 出 打 工, 但 未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则 圈 填 3. 未 做 任 何 工 作 F13. 您 在 职 未 上 班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 此 项 只 询 问 F12 在 职, 但 未 上 班 的 人 本 项 设 有 9 个 选 项 : 1. 病 假 事 假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因 伤 病 有 事 等 原 因 请 假 未 工 作 2. 产 假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因 生 育 原 因 休 假 未 工 作 3. 休 假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因 各 种 原 因 休 假 未 工 作 包 括 年 休 假 疗 养 假 及 空 勤 人 员 船 员 火 车 乘 务 人 员 的 轮 休 假 婚 丧 假 探 亲 假 等 个 人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已 在 某 单 位, 但 因 各 种 原 因 本 人 尚 未 到 新 单 位 报 到 上 班, 如 军 人 退 伍 或 工 作 调 动 等, 可 视 为 休 假 4. 在 职 学 习 指 有 工 作 单 位,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正 参 加 脱 产 学 习 或 培 训 圈 填 上 述 1-4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15 项 5. 临 时 停 工 放 假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由 于 机 械 或 电 力 故 障 原 料 或 燃 料 短 缺 天 气 灾 害 或 其 他 灾 害 等 原 因 而 放 假 未 工 作 6. 生 产 淡 季 放 假 指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具 有 季 节 性,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正 值 生 产 淡 季, 歇 业 放 假 7. 单 位 不 景 气 放 假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由 于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问 题 等 原 因 而 放 假 未 工 作 8. 劳 务 纠 纷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由 于 本 人 与 单 位 或 经 营 者 因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劳 务 纠 纷 而 未 工 作 9. 其 他 指 上 述 之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F14. 您 已 连 续 未 上 班 多 长 时 间 : 对 于 F12 在 职, 但 未 上 班 的 人, 继 续 询 问 本 项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3 个 月 以 内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不 到 3 个 月 2. 3 个 月 及 以 上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3 个 月 及 以 上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23 项 F15. 您 目 前 工 作 已 干 了 多 长 时 间 : 填 写 主 要 工 作 时 间 如 果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中 从 事 了 几 份 工 作, 按 工 作 时 间 最 长 的 那 份 填 写 ; 如 果 几 份 工 作 时 间 相 同, 按 收 入 最 高 的 那 份 填 写 本 项 设 有 7 个 选 项 : 1. 1 个 月 内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不 到 1 个 月 2. 1-3 个 月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1-3 个 月, 不 到 3 个 月 3. 3-6 个 月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3-6 个 月, 不 到 6 个 月 4. 6-12 个 月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6-12 个 月, 不 到 12 个 月 5. 1-2 年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1-2 年, 不 到 2 年 6. 2-3 年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2-3 年, 不 到 3 年 7. 3 年 及 以 上 指 距 调 查 时 点 3 年 及 以 上 F16. 您 的 工 作 单 位 或 经 营 活 动 属 于 以 下 哪 种 类 型 : 指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的 主 要 工 作 单 位 或 经 营 活 动 类 型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按 单 位 类 型 填 写,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按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或 经 营 活 动 类 型 选 填
-17- 本 项 共 设 9 个 选 项 : 1.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包 括 各 级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人 大 )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政 府 部 门 ) 各 级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 各 级 政 党 机 关 (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各 民 主 党 派 ) 政 协 组 织 人 民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和 其 他 机 关 等 团 体 是 指 社 会 团 体, 包 括 由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其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的 群 众 团 体, 还 包 括 经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证 书 的 各 类 社 会 团 体 如 各 级 工 会 妇 联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团 体, 学 术 性 团 体 ( 学 会 研 究 会 ) 专 业 性 团 体 ( 各 类 从 事 专 业 业 务 的 促 进 会 ) 行 业 性 团 体 ( 协 会 商 会 ) 联 合 性 团 体 ( 联 合 会 联 谊 会 同 学 会 校 友 会 ) 基 金 会 宗 教 组 织 居 委 会 家 委 会 村 委 会 等 事 业 单 位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从 事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包 括 经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和 登 记 或 备 案, 领 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和 由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成 立, 且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2.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指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或 国 家 资 产 居 控 制 地 位 的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控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3. 集 体 企 业 指 资 产 归 集 体 所 有 的 企 业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属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形 式 圈 填 上 述 1-3 选 项 的, 跳 填 F18 项 4. 个 体 工 商 户 指 资 产 归 个 人 所 有, 以 个 体 劳 动 为 基 础, 劳 动 成 果 归 劳 动 者 个 人 占 有 和 支 配 的 一 种 经 济 组 织 既 包 括 在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也 包 括 没 有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但 实 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活 动 的 人 5. 私 营 企 业 指 资 产 归 个 人 ( 或 几 个 人 ) 所 有,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企 业 包 括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和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6. 外 商 港 澳 台 投 资 企 业 指 外 商 和 港 澳 台 商 单 独 投 资 或 与 中 方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企 业 在 这 样 的 企 业 工 作 的 人, 圈 填 本 项 7. 其 他 类 型 单 位 主 要 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以 及 不 包 括 在 1-6 项 中 的 单 位 8. 耕 作 经 营 承 包 地 指 在 自 家 承 包 的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池 塘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用 于 农 业 的 土 地 上,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也 包 括 在 转 包 和 租 用 他 人 农 业 用 地 上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从 事 的 农 业 生 产 活 动 以 自 营 劳 动 为 主, 不 雇 佣 长 期 雇 工, 但 可 能 雇 佣 临 时 短 工 平 时 主 要 在 承 包 土 地 上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上 周 未 做 任 何 工 作 的 人 也 圈 填 此 项 但 1 上 周 未 在 自 家 承 包 土 地 上 工 作 而 从 事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人, 以 及 外 出 务 工 经 商 的 人 不 填 此 项, 而 应 根 据 上 周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选 填 2 转 包 和 租 用 他 人 农 业 用 地 从 事 农 业 规 模 经 营, 并 雇 佣 长 期 雇 工 的 家 庭 或 经 济 体, 不 填 此 项,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圈 填 相 关 选 项 3 受 雇 在 他 人 承 包 的 土 地 上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的 人, 不 填 此 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圈 填 相 关 选 项
-18-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20 项 9. 其 他 不 属 于 1-8 项 中 的 其 他 人 员, 如 家 政 服 务 人 员 等 F17. 您 的 就 业 身 份 属 于 以 下 哪 一 类 : 填 写 主 要 工 作 的 就 业 身 份 指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人 的 雇 用 受 雇 或 自 雇 状 况 本 项 设 有 4 个 选 项 : 1. 雇 员 指 为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而 为 单 位 或 雇 主 工 作 的 人 员 2. 雇 主 指 自 负 盈 亏 或 与 合 伙 人 共 负 盈 亏, 具 有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权, 其 报 酬 直 接 取 决 于 生 产 经 营 利 润 的 人 员 雇 主 的 基 本 特 征 是 雇 用 其 他 人 为 自 己 工 作 并 向 被 雇 用 人 支 付 工 资 3. 自 营 者 指 自 负 盈 亏 或 与 合 伙 人 共 负 盈 亏, 具 有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权 的 人 员 自 营 劳 动 者 的 特 征 是 既 不 被 雇 也 不 雇 用 他 人 如 果 有 亲 属 帮 忙 但 不 支 付 工 资, 经 营 者 本 人 仍 属 自 营 劳 动 者 4. 家 庭 帮 工 指 家 庭 成 员 为 自 家 或 亲 属 经 营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生 意 中 工 作, 但 无 经 营 决 策 权, 也 不 领 取 报 酬 的 人 员, 也 称 家 庭 无 酬 帮 工 圈 填 上 述 2-3 选 项 的, 跳 填 F19 项 圈 填 4. 家 庭 帮 工 的, 跳 填 F20 F18. 您 是 否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 指 雇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就 工 作 期 限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劳 动 纪 律 规 章 制 度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终 止 续 订 等 内 容 而 签 订 的 书 面 契 约 包 括 签 订 的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本 项 设 有 3 个 选 项 : 1. 是, 已 签 有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指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签 订 了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圈 填 此 项 的 要 填 写 合 同 的 期 限, 期 限 按 月 填 写, 超 过 99 个 月 的 按 99 个 月 填 写 2. 是, 已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指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签 订 了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签 订 的 是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即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也 圈 填 此 项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在 职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3. 否 指 未 签 订 书 面 的 劳 动 合 同 F19. 您 上 月 主 要 工 作 的 报 酬 是 多 少 : 指 在 调 查 时 点 上 一 个 日 历 月 份, 所 从 事 的 主 要 工 作 的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现 金 和 实 物 雇 员 的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补 贴 和 津 贴 等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劳 动 报 酬, 也 包 括 个 人 缴 纳 的 公 积 金 社 保 等 费 用 雇 主 和 自 营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是 指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净 收 入 劳 动 报 酬 不 包 括 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劳 动 报 酬 要 填 写 具 体 数 目, 最 高 为 99999 元 如 果 上 月 没 有 得 到 劳 动 报 酬, 可 填 写 最 近 月 份 的 劳 动 报 酬 ; 按 年 或 不 同 周 期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应 折 算 出 月 平 均 劳 动 报 酬 ; 刚 开 始 工 作 尚 未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可 填 写 合 同 协 议 或 预 计 的 劳 动 报 酬 ; 实 物 报 酬 要 折 合 成 现 金 填 报 F20. 您 是 否 为 增 加 工 作 时 间 而 想 寻 找 其 他 工 作 或 加 班 : 指 是 否 希 望 通 过 加 班 兼 职 或 另 找 工 作 而 工 作 更 长 的 时 间 本 项 由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少 于 40 小 时 的 人 F13=1~4 的 人 或 F14=1 的 人 填
-19- 报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多 于 40 小 时 的, 跳 填 F28 项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是 指 本 人 希 望 通 过 加 班 兼 职 或 另 找 工 作 而 工 作 更 长 的 时 间 2. 否 指 本 人 不 想 增 加 工 作 小 时 数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跳 填 F28 项 F21. 如 有 机 会 工 作 更 长 时 间, 您 能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吗 : 指 如 果 有 加 班 兼 职 或 其 他 更 长 时 间 的 工 作, 是 否 能 够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这 里 的 两 周 包 括 调 查 时 点 的 前 一 周 (7 天 ) 和 后 一 周 (7 天 )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能 指 本 人 两 周 内 可 以 做 更 长 时 间 的 工 作 2. 不 能 指 本 人 两 周 内 不 能 做 更 长 时 间 的 工 作 完 成 F21 项 后, 跳 填 F28 项 F22. 您 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未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本 项 设 有 9 个 选 项 : 1.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指 经 专 门 机 构 鉴 定 或 虽 未 鉴 定 但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认 为, 其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疾 患 已 丧 失 了 从 事 劳 动 的 能 力 包 括 年 老 体 弱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人 员, 但 不 包 括 离 休 退 休 人 员, 这 些 人 不 论 是 身 体 残 疾 还 是 年 老 体 弱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均 圈 填 7. 离 退 休 圈 填 此 项 的 人, 调 查 结 束 2. 在 校 学 习 即 在 校 学 生, 指 在 各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的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学 习, 并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3. 毕 业 后 未 工 作 指 从 学 校 毕 业 后 从 未 工 作 过 的 人 4. 因 单 位 原 因 失 去 原 来 工 作 指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提 出 与 劳 动 者 本 人 中 断 劳 动 关 系 而 失 去 原 工 作 的 人 包 括 被 原 单 位 或 雇 主 辞 退 除 名 或 开 除 的 人,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单 位 或 雇 主 不 同 意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因 单 位 破 产 而 失 去 工 作 的 人, 以 及 仍 与 原 工 作 单 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下 岗 人 员 5. 因 本 人 原 因 失 去 原 工 作 指 本 人 因 各 种 原 因 提 出 与 单 位 中 断 劳 动 关 系 而 失 去 原 工 作 的 人 包 括 辞 职 的 人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本 人 不 同 意 与 单 位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6. 承 包 土 地 被 征 用 指 本 人 承 包 的 农 业 用 地 或 转 包 租 用 他 人 承 包 的 农 业 用 地, 被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依 据 土 地 征 用 制 度 规 定 征 作 公 益 性 用 地 或 经 营 性 用 地 而 失 去 工 作 受 雇 在 别 人 承 包 的 农 业 用 地 上 工 作, 因 土 地 被 征 用 而 失 去 工 作 的 人, 不 圈 填 此 项, 而 应 圈 填 4. 因 单 位 原 因 失 去 原 工 作 7. 离 退 休 指 已 正 式 办 理 离 休 退 休 手 续, 领 取 离 退 休 金, 且 未 从 事 任 何 有 收 入 劳 动 的 人 对 于 尚 未 正 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继 续 领 取 工 资 的 内 退 人 员, 如 果 没 再 从 事 任 何 有 收 入 的 工 作, 也 圈 填 此 项 8. 料 理 家 务 指 主 要 在 自 己 家 里 从 事 家 务 劳 动, 且 没 有 劳 动 收 入 的 人 从 事 家 务 劳 动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不 填 此 项, 而 应 填 7. 离 退 休 在 自 家 成 员 或 亲 戚 经 营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生 意 中, 从 事 没 有 报 酬 的 生 产 或 服 务 的 人, 农 村 中 既 料 理 家 务 又 务 农 或 从 事 家 庭 副 业 的 人, 在 别 人 家 干 家 务 有 收 入 的 临 时 工 或 小 时 工, 均 属 于 有 工 作 的 人, 不 圈 填 此 项 对 于 申 报 料 理 家 务 的 人 要 从 严 掌 握,50 岁 以 下 的 男 性 和 45 岁 以 下 的 女 性 如 申 报 为 料 理 家 务, 应 仔
-20- 细 询 问, 认 真 核 对 9. 其 他 指 除 以 上 几 种 情 况 之 外 的 其 他 未 工 作 的 人 F23. 您 想 工 作 吗 : 根 据 本 人 目 前 的 意 愿 填 报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想 目 前 想 工 作 2. 不 想 目 前 不 想 工 作 F24. 您 近 三 个 月 内 主 要 采 取 过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的, 只 填 一 种 本 人 认 为 最 主 要 的 方 式 本 项 设 有 9 个 选 项 : 1. 在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登 记 指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或 私 人 开 办 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登 记 找 工 作 2. 委 托 亲 戚 朋 友 找 工 作 指 通 过 亲 戚 朋 友 向 有 关 单 位 推 荐 找 工 作, 这 种 委 托 可 以 是 口 头 的 3. 直 接 与 单 位 或 雇 主 联 系 指 直 接 找 用 人 单 位 或 雇 主 问 询 自 荐 而 寻 找 工 作 4. 刊 登 或 应 答 广 告 指 在 各 种 媒 体 ( 如 网 络 电 视 期 刊 杂 志 等 ) 上 刊 登 求 职 广 告 而 寻 找 工 作, 或 通 过 应 答 各 种 媒 体 或 其 他 渠 道 的 招 聘 广 告 5. 浏 览 招 聘 广 告 指 查 看 各 种 媒 体 ( 如 网 络 电 视 报 纸 等 ) 或 其 他 渠 道 刊 登 的 招 聘 广 告 而 寻 找 工 作 因 没 有 适 合 的 岗 位 而 未 应 答 的, 圈 填 此 项 6. 参 加 招 聘 会 指 通 过 参 加 各 种 形 式 的 招 聘 会 找 工 作 7. 为 自 己 经 营 做 准 备 指 正 在 为 自 己 开 公 司 或 做 生 意 做 准 备, 如 筹 集 资 金 申 请 执 照 寻 找 经 营 场 所 等 8. 其 他 指 以 上 未 涉 及 的 找 工 作 方 式 圈 填 以 上 1-8 选 项 的, 跳 填 F26 项 9. 未 找 工 作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找 工 作 的 行 动 F25. 您 未 找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 由 F24 9. 未 找 工 作 的 人 填 报 本 项 设 有 8 个 选 项 : 1.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指 因 正 在 参 加 学 习 或 培 训 而 未 找 工 作, 包 括 在 校 学 生 2. 健 康 原 因 指 因 生 病 或 负 伤 等 身 体 方 面 的 原 因 而 未 找 工 作 3. 照 顾 家 庭 指 因 照 看 孩 子 照 顾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或 料 理 家 务 而 未 找 工 作 4. 求 职 失 败, 放 弃 找 工 作 指 因 之 前 总 也 找 不 到 适 合 的 工 作 而 放 弃 找 工 作 5. 缺 乏 必 要 的 培 训 技 能 或 经 验 指 因 为 缺 乏 必 要 的 工 作 培 训 工 作 技 能 或 工 作 经 验 而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要 求, 因 而 未 找 工 作 6. 等 待 开 始 新 的 工 作 指 已 找 到 工 作 或 筹 备 好 自 已 的 生 产 经 营, 但 还 未 正 式 开 始, 正 在 等 待 中 7. 有 足 够 的 生 活 保 障 指 因 经 济 条 件 生 活 状 况 良 好, 不 需 要 找 工 作
-21-8. 其 他 以 上 未 涉 及 的 其 他 原 因 F26. 如 有 合 适 的 工 作, 您 能 在 两 周 内 开 始 工 作 吗 : 这 里 不 考 虑 具 体 是 什 么 工 作, 只 是 假 设 如 果 有 合 适 的 工 作 机 会 是 否 能 在 两 周 内 应 聘 这 里 的 两 周 包 括 调 查 时 点 的 前 一 周 和 后 一 周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能 指 目 前 没 有 不 能 脱 身 的 事 务, 如 必 须 照 顾 家 人 或 上 学 读 书 等, 而 且 也 没 有 妨 碍 工 作 的 伤 病, 能 够 在 两 周 内 应 聘 工 作 填 写 此 项 的 人 要 填 写 连 续 未 工 作 时 间 对 于 连 续 未 工 作 时 间, 学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离 退 休 人 员 和 料 理 家 务 的 人, 从 有 工 作 愿 望 时 开 始 计 算 起 ; 以 前 工 作 过 的 人, 从 最 后 一 次 失 去 工 作 后, 开 始 有 工 作 愿 望 时 算 起 未 工 作 时 间 按 月 计 算,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按 一 个 月 计 算,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按 两 个 月 计 算, 依 此 类 推 圈 填 此 选 项 的 人, 跳 填 F28 项 2. 不 能 指 有 事 或 有 伤 病, 即 使 有 合 适 的 工 作 也 不 能 在 两 周 内 去 工 作 一 般 情 况 下, 此 项 都 应 圈 填 能, 只 有 当 被 调 查 人 因 有 不 能 脱 身 的 事 务 或 有 妨 碍 工 作 的 伤 病 等 而 不 能 工 作 时, 才 可 圈 填 不 能 为 自 己 经 营 做 准 备 的, 应 视 作 能 够 工 作 F27. 您 暂 时 不 能 开 始 工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 本 项 设 有 5 个 选 项 1.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指 因 正 在 参 加 学 习 或 培 训 没 有 空 余 时 间, 在 两 周 内 不 能 开 始 工 作 包 括 在 校 学 生 2. 健 康 原 因 指 因 本 人 生 病 或 负 伤 等 身 体 方 面 的 原 因, 在 两 周 内 不 能 痊 愈 去 工 作 3. 照 顾 家 庭 指 因 照 看 孩 子 照 顾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或 料 理 家 务, 在 两 周 内 不 能 工 作 4. 其 他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F24 圈 填 9. 未 找 工 作 或 F26 圈 填 2. 不 能 工 作 的 人, 调 查 结 束 F28. 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所 在 单 位 主 要 生 产 或 经 营 活 动 是 什 么 : 这 里 指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本 人 主 要 工 作 所 在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亦 即 所 从 事 的 行 业 由 就 业 人 口 和 失 业 人 口 填 报 行 业 是 按 照 经 济 活 动 的 同 一 性 进 行 分 类 的, 不 是 按 其 所 属 的 行 政 管 理 系 统 来 分 的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划 分 行 业 的 分 类 标 准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指 :(1) 具 有 一 个 场 所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 (2) 单 独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或 业 务 活 动 ;(3) 掌 握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本 项 设 有 2 个 选 项 : 1. 详 细 单 位 名 称 填 写 行 业 时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既 要 填 写 单 位 名 称, 也 要 填 写 单 位 的 主 要 产 品 或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单 位 名 称 要 填 写 全 称, 并 要 具 体 到 分 厂 分 公 司 或 营 业 部, 即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不 能 笼 统 地 只 填 写 总 厂 名 称 单 位 的 主 要 产 品 或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也 要 详 细 填 写, 如 生 产 服 装 或 销 售 服 装, 不 能 简 写 为 服 装 保 密 单 位, 填 写 其 公 开 使 用 的 名 称 和 公 开 的 主 要 产 品 或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2) 没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有 招 牌 的 要 在 单 位 名 称 处 按 招 牌 填 写, 如 鞋 铺, 并 在 主 要 产 品 或 从
-22-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处 填 写 具 体 的 产 品 或 业 务, 如 做 鞋 或 卖 鞋 没 有 招 牌 的, 应 在 主 要 产 品 或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处 填 写 其 所 从 事 的 具 体 业 务 务 农 人 员 不 能 笼 统 地 填 写 农 业, 要 根 据 其 具 体 的 农 业 生 产 活 动 或 农 户 具 体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填 写 如 种 粮 食 养 猪 等 (3) 失 去 工 作 的 人 填 此 项 时, 要 按 其 失 去 工 作 前 最 后 一 次 的 工 作 填 写 (4) 遇 到 申 报 人 对 本 人 或 本 户 其 他 成 员 的 行 业 不 清 楚 时, 不 要 急 于 登 记, 经 询 问 查 明 后 再 填 报 2. 从 未 工 作 过 从 未 工 作 过 的 人 圈 填 此 项, 并 结 束 调 查 F29. 您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做 什 么 具 体 工 作 : 这 里 指 调 查 时 点 前 一 周 或 失 去 工 作 前, 本 人 主 要 工 作 具 体 是 干 什 么, 亦 即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由 就 业 人 口 和 失 业 人 口 填 报 职 业 是 按 本 人 所 从 事 的 具 体 工 作 性 质 的 同 一 性 进 行 分 类 的 所 谓 同 一 性, 是 指 不 论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是 什 么 经 济 类 型, 不 论 用 工 形 式 是 固 定 工 还 是 临 时 工, 也 不 论 其 隶 属 于 哪 个 行 业, 凡 是 从 事 同 一 性 质 工 作 的 人 都 划 分 为 同 一 类 填 写 职 业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填 写 职 业 要 具 体 详 细 不 能 笼 统 地 填 写 工 人 普 工 等, 而 应 具 体 填 写 其 实 际 工 作 种 类, 如 铸 轧 工 采 煤 工 等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笼 统 填 写 公 务 员, 应 详 细 填 写 其 工 作 性 质 和 种 类, 如 : 打 字 员 统 计 人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能 笼 统 地 填 写 研 究 员 工 程 师 等, 应 填 写 其 研 究 或 从 事 的 专 业 或 学 科, 如 通 信 工 程 技 术 员 等 (2)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的 行 政 领 导 人 员, 应 按 行 政 领 导 职 务 填 写 其 职 业 ;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领 导 干 部, 应 按 主 要 职 务 填 写 其 职 业 (3) 工 种 尚 未 确 定, 暂 时 又 无 具 体 工 作 的, 要 填 写 工 种 未 定 (4) 失 去 工 作 的 人 填 此 项 时, 要 按 其 失 去 工 作 前 最 后 一 次 工 作 填 写 (5) 遇 到 申 报 人 对 本 人 或 本 户 其 他 成 员 的 职 业 不 清 楚 时, 不 要 急 于 登 记, 经 询 问 查 明 后 再 填 写
-23- 三 抽 样 方 案 全 国 月 度 劳 动 力 调 查 在 大 陆 地 区 所 有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开 展, 包 括 其 所 辖 的 全 部 城 镇 与 乡 村 地 域 ( 一 ) 抽 样 目 标 新 一 轮 劳 动 力 调 查 抽 样 目 标 是 : 一 是 满 足 失 业 率 等 主 要 劳 动 力 指 标 数 据 国 家 级 代 表 性 的 要 求, 同 时 对 分 省 分 城 乡 也 有 较 好 代 表 性 ; 二 是 保 证 现 有 进 行 月 度 调 查 的 65 个 大 城 市 的 数 据 与 历 史 数 据 衔 接 ; 三 是 整 合 资 源, 尽 量 发 挥 国 家 调 查 队 的 调 查 力 量 ( 二 ) 抽 样 总 体 与 抽 样 框 抽 样 总 体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所 有 住 户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但 不 包 括 军 营 监 狱 中 的 集 体 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为 次 总 体 使 用 更 新 后 的 第 六 次 人 口 普 查 的 村 级 单 位 名 录 库 和 普 查 小 区 名 录 库 作 为 初 级 抽 样 框, 抽 中 的 村 级 单 位 内 所 有 的 住 房 单 元 作 为 次 级 抽 样 框 编 制 抽 样 框 时, 对 常 住 人 口 过 少 的 普 查 小 区 应 进 行 合 并 每 年 对 抽 样 框 进 行 更 新 对 初 级 抽 样 框, 每 年 要 清 理 更 新 村 级 单 位 名 录 库 ; 对 次 级 抽 样 框, 应 去 除 所 抽 村 级 单 位 地 域 内 拆 迁 的 住 房 单 元, 补 充 新 增 加 的 住 房 单 元 ( 三 ) 抽 样 方 法 1. 抽 样 原 则 劳 动 力 调 查 采 用 分 层 多 阶 段 与 住 房 单 元 数 多 少 成 比 例 (PPS) 抽 样 抽 取 初 级 单 位 ( 村 级 单 位 或 普 查 小 区 ), 采 用 随 机 等 距 抽 样 的 方 法 在 初 级 单 位 抽 取 住 房 单 元 或 住 户 组, 并 对 抽 中 住 房 单 元 和 住 户 组 内 的 所 有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人 口 就 业 统 计 司 负 责 抽 取 初 级 单 位, 各 省 统 计 局 或 调 查 队 负 责 审 核 抽 中 初 级 单 位 样 本 的 代 表 性, 以 及 核 查 上 报 所 抽 中 初 级 单 位 所 辖 地 域 已 经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拆 迁 等 住 房 单 元 的 变 动 情 况, 最 终 确 定 抽 取 的 初 级 单 位 样 本 在 抽 中 的 初 级 单 位 样 本 中, 各 省 统 计 局 或 调 查 队 负 责 编 制 住 房 单 元 清 单, 使 用 人 口 和 就 业 统 计 司 下 发 的 程 序, 按 照 随 机 等 距 方 法 集 中 抽 取 住 户 2. 不 同 地 域 的 具 体 抽 样 方 法 原 65 个 大 城 市 以 各 市 为 总 体, 采 用 二 阶 段 抽 样 方 法, 首 先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 包 括 市 辖 区 和 该 市 所 辖 的 县 ) 抽 取 村 级 样 本, 在 抽 中 的 村 级 样 本 中 抽 取 住 户 组 原 65 个 城 市 之 外 的 区 域 又 分 为 市 区 和 县 域 两 层 分 别 进 行 抽 样 市 区 层 以 各 省 非 65 个 大 城 市 的 所 有 市 辖 区 为 总 体, 按 区 ( 县 ) 一 级 分 层, 在 每 个 市 辖 区 内 采 用 二 阶 段 抽 样 方 法, 即 每 个 区 ( 县 ) 抽 普 查 小 区, 抽 中 的 普 查 小 区 抽 住 房 单 元 县 域 层 以 各 省 非 65 个 大 城 市 的 所 有 县 及 县 级 市 为 总 体, 采 用 三 阶 段 抽 样, 即 从 县 域 层 中 抽 中 调 查
-24- 县, 在 抽 中 的 调 查 县 中 抽 取 普 查 小 区, 抽 中 的 普 查 小 区 中 抽 取 住 房 单 元 基 于 组 织 开 展 调 查 的 可 操 作 考 量, 县 域 层 的 调 查 县 主 要 由 已 设 立 国 家 调 查 队 的 县 和 县 级 市 组 成, 人 口 和 就 业 司 根 据 各 省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微 调 ( 四 ) 样 本 量 和 样 本 轮 换 1. 样 本 量 的 确 定 为 满 足 局 党 组 提 出 的 在 95% 的 把 握 程 度 下, 全 国 城 镇 调 查 失 业 率 的 相 对 误 差 控 制 在 3.5% 左 右, 省 级 精 度 能 基 本 满 足 需 要 的 抽 样 要 求 ( 经 计 算, 变 异 系 数 CV 要 求 约 为 1.8%), 综 合 考 虑 前 期 调 查 获 得 的 群 内 相 关 系 数 roh(kish,1965: 5.4 节 ) 抽 样 的 设 计 效 应 全 国 劳 动 力 调 查 的 经 费 情 况 各 省 调 查 力 量 的 配 置 情 况 和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确 定 各 省 样 本 量 如 附 1 所 示, 全 国 每 月 总 共 调 查 约 12 万 户 ( 住 房 单 元 ) 计 算 公 式 见 附 3 原 65 个 大 城 市 中 4 个 直 辖 市, 月 度 调 查 样 本 为 160 个 村 级 单 位, 每 个 村 级 单 位 抽 取 20 户, 共 3200 户 ; 其 余 61 个 城 市 除 三 亚 和 拉 萨, 月 度 调 查 样 本 为 40 个 村 级 单 位, 每 个 村 级 单 位 抽 取 20 户, 共 800 户 ; 三 亚 与 拉 萨 月 度 调 查 样 本 为 20 个 村 级 单 位, 每 个 村 级 单 位 抽 取 20 户, 共 400 户 原 65 个 大 城 市 之 外 的 样 本 量 分 配 见 附 2, 其 中 市 区 层 每 个 普 查 小 区 调 查 10 户, 县 域 层 每 个 普 查 小 区 调 查 4 户 2. 样 本 轮 换 样 本 轮 换 采 用 2-10-2 模 式, 即 一 个 住 户 连 续 2 个 月 接 受 调 查, 在 接 下 来 的 10 个 月 中 不 接 受 调 查, 然 后 再 接 受 连 续 2 个 月 的 调 查, 之 后 退 出 样 本 ( 样 本 轮 换 表 见 附 4) 样 本 轮 换 最 终 能 达 到 如 下 目 标 : (1) 除 了 开 始 阶 段, 任 何 一 个 月 都 有 1/4 的 样 本 第 一 次 接 受 调 查,1/4 的 样 本 接 受 第 二 次 调 查,1/4 的 样 本 第 三 次 接 受 调 查,1/4 的 样 本 接 受 第 四 次 调 查 (2) 月 度 之 间 样 本 有 50% 重 复 (3) 年 度 之 间 相 同 月 份 样 本 有 50% 重 复 具 体 而 言, 原 65 个 大 城 市, 每 年 更 换 至 少 5% 的 村 级 单 位, 并 在 所 抽 中 的 村 级 单 位 样 本 内, 以 住 户 组 为 单 位 进 行 轮 换 在 村 级 单 位 内 以 5 户 为 一 个 住 户 组, 每 月 调 查 4 个 住 户 组, 共 20 户 ; 每 月 轮 换 2 个 住 户 组, 即 10 户 月 度 间 轮 换 比 例 为 50% 新 增 的 市 区 层 和 县 域 层, 每 年 根 据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的 需 要 更 换 普 查 小 区, 在 所 抽 中 的 普 查 小 区 样 本 内, 以 轮 换 组 为 单 位 进 行 轮 换 市 区 层 每 个 普 查 小 区 每 月 调 查 10 户, 分 为 4 个 轮 换 组 (2 个 组 2 户,2 个 组 3 户 ), 每 月 轮 换 2 个 轮 换 组, 月 度 间 轮 换 比 例 为 50%; 县 域 层 每 个 普 查 小 区 每 月 调 查 4 户, 每 月 轮 换 2 户, 月 度 间 轮 换 比 例 也 为 50% 当 抽 中 住 户 不 愿 参 与 调 查 时, 调 查 员 应 耐 心 劝 导 其 配 合, 必 要 时 市 县 统 计 机 构 也 应 一 起 帮 助 劝 导 经 反 复 劝 导 仍 不 愿 意 配 合 的, 应 从 抽 中 的 备 选 样 本 户 中 选 择 对 应 的 住 户 进 行 替 换 当 抽 中 的 住 户 第 一 次
-25- 入 户 时 为 空 户, 或 者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不 能 参 与 调 查 时, 也 应 从 抽 中 的 备 选 样 本 户 中 选 择 对 应 的 住 户 进 行 替 换 ( 五 ) 加 权 方 法 全 国 省 市 各 级 汇 总 结 果 根 据 调 查 的 基 础 数 据, 采 用 加 权 事 后 分 层 季 节 调 整 等 方 法 汇 总 得 到, 并 经 相 应 的 时 间 序 列 模 型 评 估 各 级 的 汇 总 权 数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司 统 一 计 算 全 国 和 分 省 数 据 的 季 节 调 整 和 模 型 评 估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人 口 和 就 业 司 统 一 进 行 具 体 公 式 见 附 3 附 1 预 计 样 本 数 城 镇 经 济 活 动 人 口 ( 预 计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样 本 分 配 及 预 计 抽 样 误 差 方 差 估 计 值 标 准 误 估 计 值 单 月 相 对 误 差 ( 户 ) ( 人 ) 万 分 之 % 95% 把 握 程 度 90% 把 握 程 度 全 国 116184 164726 0.0079 0.0889 3.49 2.94 北 京 3200 4537 0.2728 0.5223 20.48 17.24 天 津 3200 4537 0.2728 0.5223 20.48 17.24 河 北 4174 5918 0.2092 0.4574 17.93 15.09 山 西 3502 4965 0.2493 0.4993 19.57 16.48 内 蒙 古 3056 4333 0.2857 0.5345 20.95 17.64 辽 宁 4860 6891 0.1796 0.4238 16.61 13.99 吉 林 3220 4565 0.2711 0.5207 20.41 17.18 黑 龙 江 4116 5836 0.2121 0.4606 18.05 15.20 上 海 3200 4537 0.2728 0.5223 20.48 17.24 江 苏 5576 7906 0.1566 0.3957 15.51 13.06 浙 江 5100 7231 0.1712 0.4138 16.22 13.65 安 徽 4536 6431 0.1925 0.4387 17.20 14.48 福 建 3784 5365 0.2307 0.4803 18.83 15.85 江 西 3612 5121 0.2417 0.4916 19.27 16.22 山 东 5502 7801 0.1587 0.3984 15.62 13.15 河 南 5792 8212 0.1507 0.3883 15.22 12.81 湖 北 3834 5436 0.2277 0.4772 18.71 15.75 湖 南 4338 6150 0.2013 0.4486 17.59 14.80 广 东 6296 8926 0.1387 0.3724 14.60 12.29 广 西 4124 5847 0.2117 0.4601 18.04 15.18 海 南 2510 3559 0.3478 0.5898 23.12 19.46 重 庆 3200 4537 0.2728 0.5223 20.48 17.24 四 川 5394 7648 0.1619 0.4023 15.77 13.28 贵 州 3058 4336 0.2855 0.5343 20.95 17.63 云 南 3180 4509 0.2746 0.5240 20.54 17.29 西 藏 510 723 1.7119 1.3084 51.29 43.18 陕 西 3952 5603 0.2209 0.4700 18.42 15.51 甘 肃 3114 4415 0.2804 0.5295 20.76 17.47 青 海 1296 1837 0.6737 0.8208 32.17 27.09 宁 夏 1880 2665 0.4644 0.6815 26.71 22.49 新 疆 3068 4350 0.2846 0.5335 20.91 17.60 注 1: 上 表 均 为 预 计 数, 目 标 变 量 为 城 镇 调 查 失 业 率 注 2: 新 疆 自 治 区 的 数 据 包 括 兵 团 的 样 本
-26- 附 2 非 65 个 大 城 市 新 增 样 本 分 配 情 况 市 级 单 位 数 县 级 单 位 数 乡 级 单 位 数 村 级 单 位 数 普 查 小 区 数 拟 增 加 户 数 全 国 281 1165 7118 9395 9483 55404 河 北 9 59 364 471 471 2574 山 西 9 42 250 340 342 1902 内 蒙 古 10 48 223 324 334 1456 辽 宁 11 53 275 335 336 2460 吉 林 7 22 174 253 261 1620 黑 龙 江 11 57 273 347 353 2516 江 苏 9 47 296 392 393 2376 浙 江 7 25 209 305 307 1900 安 徽 14 61 371 457 458 2936 福 建 6 28 194 271 274 1384 江 西 9 44 312 421 422 2012 山 东 14 59 403 531 531 3102 河 南 15 73 485 575 578 3392 湖 北 12 47 329 395 398 2234 湖 南 12 60 415 500 500 2738 广 东 17 56 380 508 513 3096 广 西 12 48 294 392 397 2524 海 南 - 16 113 191 200 1310 四 川 18 63 409 491 492 2994 贵 州 7 28 229 279 282 1458 云 南 14 46 271 392 395 1580 西 藏 2 2 8 10 11 110 陕 西 8 36 222 298 300 2352 甘 肃 12 33 227 282 284 1514 青 海 5 15 64 99 100 496 宁 夏 4 10 76 130 141 1080 新 疆 13 43 201 271 275 1640 兵 团 13 44 51 135 135 648
-27- 附 3 样 本 量 与 权 数 计 算 一 计 算 样 本 量 1. 确 定 不 同 地 域 层 和 组 织 方 式 下 最 优 样 本 规 模 根 据 Kish(1965) 介 绍 的 方 法, 同 质 性 roh 在 不 同 时 期 不 同 地 域 ( 国 别 ) 间 相 对 稳 定 由 此 村 级 单 位 ( 普 查 小 区 ) 内 最 优 样 本 规 模 Ca 为 每 个 村 级 单 位 ( 普 查 小 区 ) 整 理 样 本 框 聘 用 培 训 调 查 员 调 查 员 到 达 该 村 级 单 位 ( 普 查 小 区 ) 的 成 本 等 预 估 费 用,C b 为 每 个 样 本 户 调 查 一 次 的 入 户 费 用,roh 为 群 内 相 关 系 数 2. 计 算 所 需 样 本 量 首 先 计 算 设 计 效 应 ; 其 中 为 村 级 单 位 ( 普 查 小 区 ) 平 均 样 本 规 模 其 次 根 据 期 望 精 度 计 算 期 望 的 标 准 误, 其 中 cv 为 变 异 系 数,u 为 计 算 时 预 计 的 城 镇 调 查 失 业 率 根 据 设 计 效 应 和 期 望 标 准 误 计 算 应 该 达 到 的 简 单 随 机 抽 样 的 方 差 根 据 应 该 达 到 的 简 单 随 机 抽 样 的 方 差 计 算 样 本 中 的 劳 动 力 人 数, 其 中 u 为 计 算 时 预 计 的 城 镇 调 查 失 业 率 最 后 根 据 历 史 平 均 户 规 模 劳 动 参 与 率 城 镇 化 率, 推 算 所 需 的 样 本 户 数 3. 权 数 计 算 及 季 节 调 整 最 终 权 数 为 样 本 选 择 权 数 无 响 应 调 整 权 数 和 事 后 分 层 权 数 的 乘 积 : 采 用 X-12 Arima 模 型 对 最 终 数 据 进 行 季 节 调 整
-28- 附 4 2015 年 7 月 2017 年 6 月 样 本 轮 换 示 意 图 组 号 G11 G21 G12 G22 G13 G23 G14 G24 G15 G25 G16 G26 G31 G41 G32 G42 G33 G43 G34 G44 G35 G45 G36 G46 H11 H21 2015 年 7 月 1 1 1 1 2015 年 8 月 2 1 2 1 2015 年 9 月 2 1 2 1 2015 年 10 月 2 1 2 1 2015 年 11 月 2 1 2 1 2015 年 12 月 2 1 2 1 2016 年 1 月 2 1 2 1 2016 年 2 月 2 1 2 1 2016 年 3 月 2 1 2 1 2016 年 4 月 2 1 2 1 2016 年 5 月 2 1 2 1 2016 年 6 月 2 2 2 1 2016 年 7 月 3 3 2 1 2016 年 8 月 4 3 2 2016 年 9 月 4 3 2016 年 10 月 4 3 2016 年 11 月 4 3 2016 年 12 月 4 3 2017 年 1 月 4 3 2017 年 2 月 4 3 2017 年 3 月 4 3 2017 年 4 月 4 3 2017 年 5 月 4 3 2017 年 6 月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