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 馏 酒 质 量 认 证 规 则 本 认 证 规 则 版 权 归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任 何 组 织 及 个 人 未 经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 法 律 要 求 除 外 ) 关 于 产 品 认 证 更 多 信 息, 请 登 录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或 与 以 下 地 址 联 系 :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增 光 路 33 号 邮 编 :100048 电 话 :010-68437373 网 址 :http://www.cqm.cn E-mail:pct@cqm.com.cn 0 前 言 本 规 则 由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集 团 发 布, 发 布 日 期 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 2015 年 4 月 10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 格 式 调 整 2016 年 7 月 8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 1) GB/T 18356-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贵 州 茅 台 酒, 增 加 国 家 标 准 第 2 号 修, 该 修 自 2015 年 5 月 30 日 起 实 施 ; 2) GB/T 18624-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水 井 坊 酒, 增 加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该 修 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 起 实 施 ; 3) GB/T 19327-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古 井 贡 酒, 增 加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该 修 自 2015 年 10 月 20 日 起 实 施 ; 4) GB/T 19328-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增 加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该 修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 实 施 ; 5) GB/T 11858-2008 伏 特 加 ( 俄 得 克 ), 增 加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该 修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6) 绿 色 食 品 白 酒 产 品 标 准 变 更 为 NY/T 432-2014, 该 标 准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1 认 证 范 围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蒸 馏 酒 类 产 品 的 质 量 认 证, 具 体 产 品 详 见 表 1 2 认 证 依 据 标 准 及 认 证 模 式 2.1 认 证 单 元 及 依 据 标 准 表 1 认 证 单 元 及 依 据 标 准 序 号 认 证 单 元 依 据 标 准 编 号 依 据 标 准 名 称 1 浓 香 型 白 酒 GB/T 10781.1-2006 2 清 香 型 白 酒 GB/T 10781.2-2006 清 香 型 白 酒 3 米 香 型 白 酒 GB/T 10781.3-2006 米 香 型 白 酒 4 凤 香 型 白 酒 GB/T 14867-2007 凤 香 型 白 酒 5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贵 州 茅 台 酒 GB/T 18356-2007 浓 香 型 白 酒 /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贵 州 茅 台 酒 /XG1-2011 第 1 号 修 XG2-2015 国 家 标 准 第 2 号 修 改 单
序 号 认 证 单 元 依 据 标 准 编 号 依 据 标 准 名 称 6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水 井 坊 酒 GB/T 18624-2007 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古 井 贡 酒 GB/T 19327-2007 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GB/T 19328-2007 9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道 光 廿 五 贡 酒 ( 锦 州 道 光 廿 五 贡 酒 ) GB/T 19329-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水 井 坊 酒 /XG1-2014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古 井 贡 酒 / 第 1 号 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口 子 窖 酒 /XG1-2014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道 光 廿 五 贡 酒 ( 锦 州 道 光 廿 五 贡 酒 ) 10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互 助 青 稞 酒 GB/T 19331-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互 助 青 稞 酒 11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西 凤 酒 GB/T 19508-200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西 凤 酒 12 白 兰 地 GB/T 11856-2008 白 兰 地 13 威 士 忌 GB/T 11857-2008 威 士 忌 14 俄 得 克 ( 伏 特 加 ) GB/T 11858-2008 15 豉 香 型 白 酒 GB/T 16289-2007 豉 香 型 白 酒 16 特 香 型 白 酒 GB/T 20823-2007 17 芝 麻 香 型 白 酒 GB/T 20824-2007 芝 麻 香 型 白 酒 伏 特 加 ( 俄 得 克 )/ XG1-2009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特 香 型 白 酒 / 国 家 标 准 第 1 号 修 18 老 白 干 香 型 白 酒 GB/T 20825-2007 老 白 干 香 型 白 酒 19 液 态 法 白 酒 GB/T 20821-2007 液 态 法 白 酒 20 固 液 法 白 酒 GB/T 20822-2007 固 液 法 白 酒 21 浓 酱 兼 香 型 白 酒 GB/T 23547-2009 浓 酱 兼 香 型 白 酒 22 酱 香 型 白 酒 GB/T 26760-2011 酱 香 型 白 酒 23 小 曲 固 态 法 白 酒 GB/T 26761-2011 小 曲 固 态 法 白 酒 2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沱 牌 白 酒 GB/T 21822-200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沱 牌 白 酒 25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舍 得 白 酒 GB/T 21820-200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舍 得 白 酒 26 绿 色 食 品 白 酒 NY/T 432-2014 绿 色 食 品 白 酒 27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国 窖 1573 白 酒 GB/T 22041-200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国 窖 1573 白 酒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剑 南 春 酒 / 28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剑 南 春 酒 GB/T19961-2005 XG1-2011 第 1 号 修 注 : 申 请 认 证 产 品 依 据 标 准 可 在 表 中 相 应 标 准 基 础 上, 增 加 经 备 案 现 行 有 效 的 地 方 标 准 企 业 标 准 及 产 品 明 示 质 量 要 求 2.2 认 证 模 式 产 品 检 验 + 初 始 工 厂 检 查 + 获 证 后 监 督 3 认 证 实 施 的 环 节 及 要 求 认 证 实 施 环 节 : 认 证 委 托 与 受 理 产 品 检 验 初 始 工 厂 检 查 评 价 与 批 准 获 证 后 监 督 证 书 到 期 复 评 一 般 情 况 下 送 样 完 成 产 品 检 验 后 再 进 行 初 始 工 厂 检 查, 必 要 时 在 工 厂 检 查 时 实 施 抽 样 3.1 认 证 委 托 与 受 理 3.1.1 委 托 认 证 所 需 文 件 资 料 (1) 认 证 申 请 书 (2) 申 请 认 证 产 品 信 息 表 ( 包 含 产 品 原 材 料 清 单 及 认 证 单 元 内 各 个 型 号 之 间 的 差 异 说 明 ) (3) 证 明 资 料 :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QS; (4) 产 品 描 述 ( 见 CQM11-1512-0111, 包 括 原 材 料 清 单 生 产 工 艺 酿 造 环 境 说 明 等 信 息 ) 3.1.2 认 证 受 理 认 证 机 构 收 到 申 请 方 认 证 申 请 资 料, 对 基 本 符 合 要 求 的, 向 申 请 方 下 发 受 理 认 证 申 请 通 知 书, 并 签 订
认 证 合 同 书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方 及 时 补 充 或 修 改 3.2 产 品 检 验 3.2.1 送 / 抽 样 认 证 委 托 人 根 据 认 证 机 构 的 送 样 要 求 在 合 格 产 品 中 选 取 代 表 性 样 品,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到 指 定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测 必 要 时, 认 证 机 构 指 派 抽 样 人 员 抽 取 样 品, 由 认 证 委 托 人 负 责 送 到 指 定 实 验 室 样 品 数 量 至 少 3 瓶 ( 以 500mL/ 瓶 计, 其 他 包 装 规 格 按 500mL/ 瓶 折 算 ) 抽 样 要 求 : 抽 样 不 考 虑 其 产 品 的 名 称 商 标 包 装 规 格 是 否 相 同 ; 若 单 元 产 品 按 酒 精 度 分 为 低 度 和 高 度 之 分 时, 应 考 虑 履 盖 到 酒 精 度 40% vol 和 酒 精 度 41% vol 样 品 ( 即 高 低 度 范 围 内 样 品 至 少 各 抽 1 个 ); 同 一 认 证 单 元, 质 量 等 级 不 同 时, 优 先 抽 取 高 等 级 低 度 酒 ; 次 年 监 督 时 应 当 优 先 抽 取 最 低 等 级 的 当 同 一 认 证 单 元 的 产 品 品 种 小 于 10 个 ( 含 10 个 ), 应 优 先 抽 取 低 度 的 高 等 级 酒 ; 超 过 10 个 但 不 足 30 个 时, 每 次 抽 样 送 检 的 品 种 不 少 于 2 个, 抽 取 1 个 低 度 的 高 等 级 酒, 抽 取 1 个 高 度 的 低 等 级 酒 ; 超 过 30 个 ( 含 30 个 ) 时, 每 次 抽 样 送 检 的 品 种 不 少 于 3 个 3.2.2 检 验 项 目 及 检 验 结 论 检 验 项 目 为 表 1 中 对 应 标 准 规 定 方 法 对 全 部 适 用 项 目 ( 除 包 装 质 量 在 现 场 检 验 外 ) 进 行 检 测 并 判 定 如 果 所 有 项 目 均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则 检 验 结 论 判 定 为 合 格 ; 如 果 有 1 项 检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认 证 委 托 人 进 行 整 改 后 重 新 送 样 检 测, 复 检 结 果 全 部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则 判 定 为 合 格, 若 仍 有 1 项, 则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如 认 证 委 托 人 对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应 在 十 五 日 内,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复 议 或 复 查 3.3 初 始 工 厂 检 查 3.3.1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工 厂 检 查 内 容 为 生 产 企 业 的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核 查, 依 据 CQM01-A01-2013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进 行 工 厂 检 查 范 围 应 覆 盖 申 请 认 证 产 品 的 所 有 生 产 场 所 工 厂 检 查 的 基 本 要 求 : 以 原 料 采 购 进 货 检 验, 上 甑 配 料 发 酵 蒸 馏 陈 酿 勾 兑 灌 装 及 包 装 过 程 的 控 制 及 执 行 液 态 法 白 酒 固 液 法 白 酒 标 准 的 以 实 际 控 制 过 程 为 检 查 路 线, 突 出 关 键 工 序 和 关 键 检 验 环 节, 对 影 响 蒸 馏 酒 质 量 的 关 键 原 材 料 及 工 厂 的 检 验 设 备 和 人 员 能 力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3.3.2 检 查 时 间 及 人 日 数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后, 再 进 行 初 始 工 厂 检 查 根 据 合 同, 产 品 检 验 和 工 厂 检 查 可 同 时 进 行 工 厂 检 查 人 日 数 根 据 工 厂 的 生 产 规 模 以 及 申 请 认 证 单 元 数 来 确 定, 一 般 2-6 人 日 3.3.3 检 查 结 论 工 厂 检 查 时 未 发 现 不 合 格 项, 检 查 结 论 为 通 过 ; 工 厂 检 查 时 发 现 严 重 不 符 合 项, 检 查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 工 厂 检 查 时 发 现 不 符 合 项, 允 许 工 厂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的, 如 工 厂 按 时 完 成 整 改, 检 查 结 论 为 整 改 后 通 过, 否 则 不 通 过 如 生 产 企 业 对 检 查 结 论 有 异 议 时, 应 五 日 内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复 议 或 复 查 3.4 认 证 结 果 评 价 与 批 准 3.4.1 评 价 与 批 准 认 证 机 构 对 产 品 检 验 工 厂 检 查 结 论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评 价 合 格 后, 向 申 请 方 颁 发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产 品 检 验 不 合 格 工 厂 检 查 不 通 过 时, 终 止 认 证 实 施 3.4.2 认 证 时 限 认 证 时 限 指 自 受 理 至 颁 发 认 证 证 书 的 限 定 时 间, 包 括 产 品 检 验 工 厂 检 查 认 证 结 果 评 价 与 批 准 以 及 3
制 作 证 书 的 时 间 产 品 检 验 时 间 一 般 为 20 个 工 作 日, 从 收 到 样 品 和 检 验 费 用 起 计 算 不 包 括 因 检 验 项 目 不 合 格 而 进 行 整 改 和 复 试 的 时 间 工 厂 检 查 时 间 根 据 合 同 或 与 工 厂 具 体 确 定, 如 工 厂 检 查 存 在 整 改 项, 需 视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检 查 时 间 产 品 检 验 工 厂 检 查 通 过 后, 一 般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认 证 证 书 3.5 获 证 后 监 督 3.5.1 监 督 频 次 一 般 情 况 下, 获 证 6 个 月 后 即 可 以 安 排 年 度 监 督, 两 次 监 督 的 间 隔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如 不 能 如 期 接 受 监 督 时, 持 证 人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否 则 暂 停 认 证 证 书 若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可 增 加 监 督 频 次 : (1) 获 证 产 品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或 用 户 提 出 严 重 投 诉, 并 查 实 为 证 书 持 有 者 责 任 的 ; (2) 认 证 机 构 有 足 够 理 由 对 获 证 产 品 与 认 证 依 据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提 出 质 疑 时 ; (3) 有 足 够 信 息 表 明 获 证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生 产 企 业 因 变 更 组 织 机 构 生 产 条 件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等,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一 致 性 时 3.5.2 监 督 内 容 认 证 机 构 对 认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获 证 后 监 督, 以 确 保 认 证 产 品 持 续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并 验 证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获 证 后 监 督 有 跟 踪 检 查 和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两 种 方 式, 一 般 采 取 跟 踪 检 查 方 式 实 施 监 督, 必 要 时, 根 据 现 场 检 查 时 的 发 现 或 认 证 机 构 年 度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计 划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3.5.2.1 获 证 后 跟 踪 检 查 根 据 CQM01-A01-2013 方 圆 标 志 认 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对 工 厂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覆 盖 其 中 的 全 部 条 款 监 督 检 查 人 日 数 一 般 为 1-3 人 日 监 督 检 查 结 论 判 定 同 3.3.3. 3.5.2.2 抽 样 检 验 必 要 时, 监 督 时 实 施 抽 样 检 验, 样 品 及 检 验 要 求 同 3.2 抽 样 检 验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时, 则 判 定 该 认 证 单 元 抽 样 检 验 不 合 格 如 委 托 人 对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应 在 十 五 日 内,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复 议 或 复 查 3.5.3 监 督 评 价 认 证 机 构 对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结 论 进 行 评 价, 监 督 检 查 和 抽 样 检 验 合 格 的, 判 定 监 督 通 过, 认 证 证 书 继 续 有 效 监 督 检 查 不 通 过 或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不 合 格 时, 或 不 能 按 要 求 接 受 监 督, 则 判 定 监 督 不 通 过, 按 规 定 对 认 证 证 书 做 暂 停 撤 销 处 理, 停 止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3.6 证 书 到 期 复 评 如 认 证 证 书 到 期 后 持 证 人 需 继 续 保 持 认 证, 持 证 人 应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个 月 前 提 出 复 评 申 请 认 证 机 构 对 认 证 产 品 实 施 复 评 必 要 时, 送 样 或 抽 样 进 行 产 品 检 验 4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证 标 志 4.1 认 证 证 书 4.1.1 证 书 有 效 性 的 保 持 蒸 馏 酒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 年, 有 效 期 内 通 过 年 度 监 督 确 保 其 有 效 性 有 效 期 届 满 如 需 继 续 保 持 认 证,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进 行 复 评 4.1.2 认 证 变 更 4.1.2.1 涉 及 证 书 内 容 的 变 更 获 证 后 的 产 品, 如 果 在 生 产 工 艺 没 有 发 生 变 动 的 前 提 下, 其 产 品 商 标 名 称 型 号 变 更, 或 获 证 申 请
方 名 称 生 产 企 业 名 生 产 场 所 发 生 变 更 时, 证 书 持 有 者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认 证 机 构 对 变 更 的 内 容 和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评 价,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批 准 变 更 并 换 发 新 的 认 证 证 书, 证 书 的 编 号 批 准 有 效 日 期 保 持 不 变, 并 注 明 换 证 日 期 4.1.2.2 关 键 原 材 料 的 变 更 获 证 产 品 的 关 键 原 材 料 或 供 应 商 ( 生 产 者 生 产 企 业 ) 发 生 变 化, 应 对 产 品 的 标 准 符 合 性 进 行 确 认, 并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变 更 一 般 情 况 下, 提 出 变 更 时 向 认 证 机 构 验 证 标 准 符 合 性 的 试 验 报 告 等 资 料, 备 案 并 在 跟 踪 检 查 时 进 行 验 证, 或 由 认 证 机 构 抽 样 验 证 4.1.2.3 其 他 变 更 发 生 下 述 情 况 时, 持 证 人 应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认 证 机 构 备 案 : (1) 持 证 人 ( 申 请 方 ) 信 息 变 更 : 联 系 方 式 更 改 等 ; (2) 生 产 企 业 信 息 变 更 : 法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生 产 负 责 人 更 改 等 ; (3)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改 版 ; (4) 重 大 设 计 工 艺 更 改 ; (5)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4.1.3 证 书 的 暂 停 撤 销 注 销 证 书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CQM/K02-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使 用 规 则 的 要 求 当 证 书 持 有 者 违 反 认 证 有 关 规 定 或 认 证 产 品 达 不 到 认 证 要 求 时, 认 证 机 构 按 CQM/K06-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批 准 保 持 暂 停 注 销 和 撤 销 实 施 规 则 对 认 证 证 书 做 出 相 应 的 暂 停 撤 消 的 处 理 持 证 人 可 申 请 注 销 证 书 4.1.4 认 证 范 围 的 扩 展 扩 大 持 证 人 如 需 增 加 与 已 认 证 产 品 为 同 一 认 证 单 元 的 产 品 时 ( 扩 展 ),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变 更 或 新 认 证 委 托 认 证 机 构 根 据 初 始 样 品 覆 盖 范 围, 确 定 是 否 送 样 进 行 检 验 或 在 监 督 时 抽 样 检 验, 样 品 和 检 验 要 求 同 3.2 持 证 人 如 需 增 加 与 已 认 证 产 品 不 是 同 一 认 证 单 元 的 产 品 时 ( 扩 大 ), 按 初 始 认 证 要 求 委 托 认 证 4.2 认 证 标 志 获 证 产 品 按 CQM/K02-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使 用 规 则 使 用 如 下 认 证 标 志 : 4.3 证 书 和 标 志 的 使 用 获 证 组 织 应 建 立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证 标 志 的 使 用 控 制 程 序, 按 照 CQM/K02-2013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和 标 志 使 用 规 则 正 确 使 用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证 标 志 误 用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证 标 志, 可 能 导 致 认 证 资 格 的 暂 停 或 撤 销 5 认 证 收 费 按 P881 CQM 认 证 收 费 作 业 指 导 书 收 取 认 证 费 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