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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RDEC-MIS MIS-100 100-009( 009(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分 類 研 究 報 告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RDEC-MIS MIS-100 100-009( 009(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分 類 研 究 報 告 受 委 託 單 位 : 聯 合 行 銷 研 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主 持 人 : 謝 雨 生 協 同 主 持 人 : 簡 文 吟 研 究 人 員 : 吳 淑 俊 游 其 明 紀 玉 臨 周 孟 嫻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目 次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及 目 的...1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2 第 一 節 學 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研 究...2 第 二 節 政 府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應 用...8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說 明...12 第 一 節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12 第 二 節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之 e 化 衡 量 指 標 說 明...14 第 三 節 統 計 分 析 策 略 說 明...17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18 第 一 節 各 構 面 綜 合 結 果...18 第 二 節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結 果...27 第 三 節 新 舊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結 果 比 較...36 第 五 章 結 論...44 附 錄 一 參 考 書 目...46 附 錄 二 各 構 面 指 標 之 定 義 年 份 與 資 料 來 源...47

表 次 表 2-1 過 去 臺 灣 學 界 處 理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之 分 類...5 表 2-2 中 央 各 部 會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比 較...11 表 3-1 參 與 鄉 鎮 區 域 分 類 研 究 專 家 學 者 名 冊...12 表 3-2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構 面 與 對 應 指 標...16 表 4-1 六 大 構 面 間 之 相 關 係 數...25 表 4-2 構 面 與 其 構 成 指 標 之 相 關 係 數...26 表 4-3 各 類 別 潛 在 全 象 配 適 結 果...27 表 4-4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五 類 別 之 結 果...29 表 4-5 鄉 鎮 市 區 e 化 發 展 程 度 分 類 結 果...32 表 4-6 新 舊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36 表 4-7 鄉 鎮 市 區 e 化 變 遷 類 型...36 表 4-8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持 續 待 加 強 區...37 表 4-9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進 步 但 仍 待 加 強 區...38 表 4-10 99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顯 著 進 步 區...39 表 4-11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待 加 強 之 忽 略 區...40 表 4-12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優 勢 區...42 表 5-1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分 類 分 布 情 形...44

圖 次 圖 4-1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構 面...19 圖 4-2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構 面...20 圖 4-3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構 面...21 圖 4-4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構 面...22 圖 4-5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構 面...23 圖 4-6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構 面...24 圖 4-7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結 果 比 較...28 圖 4-8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5 類 別 之 結 果...30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及 目 的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於 91 年 偏 遠 地 區 設 置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站 策 略 規 劃 案 編 訂 鄉 鎮 地 區 分 類, 適 用 迄 今 已 10 年, 該 分 類 主 要 以 人 口 密 度 512 人 / 平 方 公 里 及 200 人 / 平 方 公 里 區 分 非 偏 遠 鄉 鎮 低 偏 遠 鄉 鎮 及 高 偏 遠 鄉 鎮 考 量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 市 ) 臺 南 縣 ( 市 ) 高 雄 縣 ( 市 ) 改 制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桃 園 縣 升 格 為 準 直 轄 市, 及 近 年 各 鄉 鎮 村 里 因 基 礎 建 設 全 面 的 投 入, 致 人 口 交 通 財 政 狀 況 等 均 有 重 大 改 變, 各 鄉 鎮 市 發 展 情 況 與 91 年 相 比 已 有 大 幅 變 動 是 以, 為 了 解 各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程 度 現 況, 建 立 公 平 數 位 機 會 發 展 指 標, 特 規 劃 本 研 究, 透 過 重 新 調 查 定 義 數 位 基 礎 建 設 及 應 用 環 境, 從 e 化 發 展 角 度 針 對 臺 閩 鄉 鎮 市 區 進 行 分 類, 以 作 為 後 續 深 耕 數 位 關 懷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之 參 考 1

第 二 章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學 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研 究 學 界 共 有 4 份 處 理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分 類 相 關 研 究, 一 是 羅 啟 宏 教 授 1992 年 發 展 版 本, 其 次 是 許 勝 懋 洪 永 泰 (2003 ) 及 劉 介 宇 等 人 (2006) 所 做 研 究, 最 後 是 中 央 研 究 院 調 查 研 究 專 題 中 心 於 2005 年 重 新 發 展 的 分 類 ( 侯 佩 君 等 人,2008) 其 中, 羅 啟 宏 在 臺 灣 省 鄉 鎮 發 展 類 型 之 研 究 論 文 中, 以 臺 灣 省 309 個 鄉 鎮 市 ( 不 含 省 轄 市 ) 為 研 究 對 象, 使 用 民 國 79 年 橫 斷 面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挑 選 人 口 特 性 產 業 發 展 公 共 設 施 財 政 狀 況 與 地 理 環 境 等 五 大 構 面 35 個 指 標, 先 透 過 因 素 分 析 找 出 工 商 業 發 展 人 口 變 遷 國 有 林 特 性 農 業 發 展 山 坡 地 特 性 與 公 共 服 務 六 個 因 子, 再 根 據 309 個 鄉 鎮 市 在 這 六 個 因 子 的 因 素 分 數, 以 集 群 分 析 將 特 性 相 似 之 鄉 鎮 歸 併 成 一 個 新 群 集, 分 別 取 名 為 : 新 興 鄉 鎮 山 地 鄉 鎮 工 商 市 鎮 綜 合 性 市 鎮 坡 地 鄉 鎮 偏 遠 鄉 鎮 與 服 務 性 鄉 鎮 許 勝 懋 洪 永 泰 (2003) 所 做 分 類, 主 要 是 從 人 口 變 項 ( 人 口 密 度 大 專 畢 業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遷 入 人 口 比 例 遷 出 人 口 比 例 及 人 口 流 動 比 例 20 歲 至 39 歲 人 口 比 例 ) 經 濟 發 展 ( 農 漁 戶 數 比 例 及 工 廠 登 記 家 數 ) 財 政 收 支 ( 稅 課 收 入 歲 計 支 出 及 教 科 文 支 出 / 人 口 ) 及 環 境 衛 生 (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及 人 口 / 醫 生 ) 等 面 向 進 行 分 類 ; 劉 介 宇 等 (2006) 則 是 由 人 口 特 性 產 業 發 展 與 醫 療 資 源 等 三 面 向 進 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最 後, 有 鑑 於 羅 啟 宏 分 類 依 據 數 據 已 年 代 久 遠, 恐 難 反 映 社 會 變 遷 的 現 況, 因 此, 中 央 研 究 院 調 查 研 究 專 題 中 心 於 2005 年 根 據 服 務 業 人 口 百 分 比 工 業 人 口 百 分 比 15 至 64 歲 人 口 百 分 比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百 分 比 專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人 口 百 分 比 與 人 口 密 度 等 最 新 人 文 區 位 資 料, 將 358 個 鄉 鎮 市 區 ( 含 省 轄 市 與 縣 轄 市, 但 不 含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 重 新 進 行 集 群 分 類, 並 根 據 其 主 要 特 徵 命 名 為 : 都 會 核 心 工 商 市 區 新 興 市 鎮 傳 統 產 業 市 鎮 低 度 發 展 市 鎮 高 齡 化 鄉 鎮 與 偏 遠 鄉 鎮 此 分 類 經 後 續 實 際 調 查 資 料 驗 證, 顯 示 該 分 類 在 重 要 人 口 變 項 上 具 有 高 度 區 辨 力, 故 為 可 行 之 鄉 鎮 分 類 ( 侯 佩 君 2

杜 素 豪 廖 培 珊 洪 永 泰 和 章 英 華,2008) 反 省 羅 啟 宏 (1992) 許 勝 懋 與 洪 永 泰 (2003) 劉 介 宇 等 人 (2006) 以 及 候 佩 君 等 人 (2008) 之 研 究, 上 述 研 究 對 於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分 類 處 理 存 在 下 列 的 幾 項 缺 點 : 一 資 料 蒐 集 之 構 面 與 實 際 分 析 之 構 面 不 符 例 如 羅 啟 宏 (1992) 利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將 依 5 個 構 面 蒐 集 的 22 個 指 標 ( 總 共 蒐 集 35 個 指 標, 實 際 投 入 因 素 分 析 者 有 22 個 ), 重 新 萃 取 出 6 個 因 子 之 後 再 進 行 群 集 分 析 同 樣 的, 許 勝 懋 與 洪 永 泰 (2003) 也 是 將 原 本 依 4 個 構 面 蒐 集 的 14 指 標, 運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重 新 萃 取 出 4 個 因 子 由 於 這 些 研 究 使 用 探 索 式 的 因 素 分 析 進 行 資 料 縮 減, 因 此 可 能 造 成 資 料 蒐 集 的 構 面 與 因 素 分 析 所 萃 取 出 的 因 素 不 一 致 的 問 題 二 先 驗 地 判 定 某 些 地 區 的 發 展 分 類 羅 啟 宏 (1992) 直 接 將 當 時 的 直 轄 市 與 省 轄 市 劃 分 為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以 及 省 轄 市 等 三 層, 而 許 勝 懋 與 洪 永 泰 (2003) 也 是 直 接 先 將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與 大 高 雄 都 會 區 獨 立 出 來, 然 後 僅 針 對 其 餘 的 鄉 鎮 市 區 進 行 分 類 這 些 研 究 的 基 本 假 設 是 : 這 些 被 獨 立 出 來 的 區 域 具 有 一 致 的 發 展 程 度, 因 此 可 以 直 接 歸 屬 到 同 一 發 展 類 別 然 而, 這 些 區 域 內 部 可 能 仍 然 具 有 一 定 的 異 質 性, 例 如 劉 介 宇 等 人 (2006) 發 現 直 轄 市 與 省 轄 市 內 部 各 區 其 實 仍 分 屬 於 不 同 發 展 程 度 的 集 群 因 此, 不 對 某 些 地 區 進 行 分 析, 而 是 直 接 先 驗 地 判 定 其 發 展 分 類, 可 能 會 有 過 於 主 觀 的 問 題 三 集 群 命 名 與 指 標 意 義 無 法 相 互 呼 應 舉 例 而 言, 在 劉 介 宇 等 人 (2006) 以 及 候 佩 君 等 人 (2008) 的 研 究 中, 均 有 新 興 市 鎮 命 名 出 現, 然 而, 綜 觀 其 所 使 用 的 各 項 指 標, 都 屬 於 靜 態 的 人 文 區 位 資 料, 並 無 法 反 映 出 新 興 此 一 概 念 所 代 表 的 動 態 過 程 又 例 如 羅 啟 宏 (1992) 劉 介 宇 等 人 3

(2006) 以 及 候 佩 君 等 人 (2008) 所 選 用 的 各 項 指 標, 也 都 無 法 適 切 表 達 偏 遠 鄉 鎮 所 應 具 有 的 空 間 關 係 特 性 換 言 之, 過 往 研 究 缺 乏 類 型 命 名 與 指 標 意 涵 之 對 應 關 係 的 具 體 說 明 四 選 用 指 標 與 地 區 發 展 程 度 的 關 係 不 明 由 於 是 進 行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類 型 劃 分 之 研 究, 因 此 所 選 用 的 人 文 區 位 指 標 應 該 具 有 明 確 的 地 區 發 展 意 涵 過 去 的 研 究 對 於 發 展 指 標 選 用 的 標 準, 以 及 各 指 標 到 底 代 表 哪 一 層 面 的 地 區 發 展, 皆 缺 少 明 確 的 討 論, 以 致 於 某 些 發 展 指 標 選 用 的 代 表 性 令 人 存 疑 例 如, 國 有 林 保 安 林 面 積 究 竟 能 反 映 出 什 麼 樣 具 體 的 發 展 意 義, 羅 啟 宏 (1992) 並 沒 有 提 供 清 楚 的 說 明 4

表 2-1 過 去 臺 灣 學 界 處 理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之 分 類 1 學 者 構 面 指 標 分 析 對 象 與 方 法 2 羅 啟 宏 (1992) 1. 人 口 特 性 1. 人 口 數 分 類 結 果 1. 台 北 市 2. 人 口 密 度 (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省 轄 市 除 2. 高 雄 市 3. 人 口 淨 遷 徙 率 外 ) 3. 省 轄 市 4. 高 中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人 口 數 方 法 : 因 素 分 析 + 集 群 分 析 4. 工 商 市 鎮 5. 高 中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比 1. 利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將 22 個 5. 新 興 鄉 鎮 6. 近 五 年 人 口 成 長 率 指 標 萃 取 出 6 個 因 子 ( 工 商 業 6. 綜 合 性 市 鎮 7. 扶 養 比 發 展 人 口 變 遷 國 有 林 特 7. 服 務 性 鄉 鎮 2. 產 業 發 展 8. 工 業 人 口 數 性 農 業 發 展 山 坡 地 特 性 8. 坡 地 鄉 鎮 9. 商 業 人 口 數 公 共 服 務 ) 9. 偏 遠 鄉 鎮 10. 農 業 人 口 數 2. 再 利 用 非 階 層 式 集 群 分 10. 山 地 鄉 鎮 11. 工 業 人 口 比 12. 商 業 人 口 比 13. 總 就 業 人 口 數 14. 工 商 業 場 所 單 位 數 15. 工 商 業 全 年 生 產 總 值 17. 工 商 業 年 底 員 工 數 18. 工 商 業 全 年 薪 資 支 出 19. 工 商 業 平 均 每 員 工 全 年 生 產 產 值 20. 薪 資 水 準 21. 經 濟 能 力 人 口 3. 公 共 設 施 22. 每 千 人 醫 生 數 對 象 :1990 年 309 個 鄉 鎮 市 區 析, 以 上 述 6 個 因 子 得 點, 劃 分 成 10 個 集 群, 再 人 工 合 併 成 7 個 集 群 (#4-#10) 1 2 所 有 研 究 皆 不 包 含 金 馬 地 區 畫 底 線 者 為 羅 啟 宏 (1992) 實 際 使 用 的 22 個 指 標 5

表 2-1 過 去 臺 灣 學 界 處 理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之 分 類 ( 續 ) 學 者 構 面 指 標 分 析 對 象 與 方 法 分 類 結 果 23. 每 百 人 電 話 用 戶 數 24.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4. 財 政 狀 況 25. 低 收 入 戶 數 比 26. 自 籌 財 政 能 力 27. 總 預 算 5.. 地 理 環 境 28. 土 地 面 積 29. 平 地 面 積 30. 山 坡 地 面 積 31. 國 有 林 保 安 林 面 積 32. 都 市 計 畫 面 積 33. 山 坡 地 面 積 佔 總 面 積 比 34. 國 有 林 保 安 林 面 積 佔 總 面 積 比 35. 都 市 計 畫 面 積 佔 總 面 積 比 許 勝 懋 洪 永 泰 1. 人 口 變 項 1. 人 口 密 度 對 象 :2000 年 329 個 鄉 鎮 市 區 1. 第 一 層 (2003) 2. 大 專 畢 業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 大 台 北 大 高 雄 都 會 區 除 2. 第 二 層 2003 3.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外 ) 3. 第 三 層 4. 遷 入 人 口 比 例 方 法 : 因 素 分 析 + 集 群 分 析 4. 第 四 層 5. 遷 出 人 口 比 例 1. 利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將 14 個 5. 第 五 層 6. 人 口 流 動 比 例 指 標 萃 取 出 4 個 因 子 ( 都 市 化 6. 第 六 層 7. 二 十 歲 至 三 十 九 歲 人 口 比 例 程 度 財 政 收 支 人 口 老 化 7. 第 七 層 2. 經 濟 發 展 8. 農 漁 戶 數 比 例 醫 療 資 源 ) 8. 第 八 層 ( 大 高 雄 都 會 區 ) 9. 工 廠 登 記 家 數 2. 再 利 用 非 階 層 式 集 群 分 9. 第 九 層 (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 3. 財 政 收 支 10. 稅 課 ( 決 算 ) 收 入 11. 歲 計 ( 決 算 ) 支 出 析, 以 上 述 4 個 因 子 得 點, 劃 分 7 個 集 群 (#1-#7) 6

表 2-1 過 去 臺 灣 學 界 處 理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之 分 類 ( 續 ) 學 者 構 面 指 標 分 析 對 象 與 方 法 分 類 結 果 12. 教 科 文 支 出 / 人 口 4. 環 境 衛 生 13.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14. 人 口 / 醫 生 劉 介 宇 洪 永 泰 1. 人 口 特 性 1. 人 口 密 度 對 象 :2000 年 359 個 鄉 鎮 市 區 1. 高 度 都 市 化 市 鎮 莊 義 利 陳 怡 如 2. 專 科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人 口 比 率 方 法 : 集 群 分 析 2. 中 度 都 市 化 市 鎮 翁 文 舜 劉 季 鑫 3.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1. 利 用 階 層 式 集 群 分 析, 以 5 3. 新 興 市 鎮 (2006) 2. 產 業 發 展 1. 農 業 人 口 比 率 個 指 標, 劃 分 成 7 個 集 群 4. 一 般 鄉 鎮 市 區 3. 醫 療 資 源 2. 每 10 萬 人 西 醫 人 數 5. 高 齡 化 市 鎮 6. 農 業 市 鎮 7. 偏 遠 市 鎮 侯 佩 君 杜 素 豪 1. 服 務 業 人 口 百 分 比 對 象 :2004 年 358 個 鄉 鎮 市 區 1. 都 會 核 心 廖 培 珊 洪 永 泰 2. 工 業 人 口 百 分 比 ( 臺 南 市 中 區 與 西 區 合 併 ) 2. 工 商 市 區 章 英 華 (2008) 3. 15 至 64 歲 人 口 百 分 比 方 法 : 集 群 分 析 3. 新 興 市 鎮 4. 65 歲 以 上 人 口 百 分 比 1. 利 用 階 層 式 集 群 分 析, 以 6 4. 傳 統 產 業 市 鎮 5. 專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人 口 百 分 比 個 指 標, 劃 分 成 7 個 集 群 5. 低 度 發 展 鄉 鎮 6. 人 口 密 度 6. 高 齡 化 市 鎮 7. 偏 遠 鄉 鎮 7

第 二 節 政 府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應 用 政 府 使 用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因 為 業 務 執 掌 不 同, 各 部 會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多 半 有 各 自 定 義, 標 準 並 不 一 致, 以 下 簡 述 政 府 部 門 現 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標 準 一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將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為 地 域 位 處 偏 遠 且 交 通 狀 況 不 便, 或 數 位 學 習 不 利 地 區, 授 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依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狀 況 自 行 闡 述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之 理 由,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即 可 各 縣 市 政 府 為 了 爭 取 經 費, 界 定 偏 遠 地 區 相 對 彈 性, 平 地 學 校 甚 至 把 規 模 較 小 學 校 定 義 為 偏 遠 學 校, 以 99 年 教 育 部 公 布 資 料 為 例, 全 國 368 個 鄉 鎮 中, 共 計 有 252 個 鄉 鎮 存 在 偏 遠 學 校, 偏 遠 學 校 共 1,030 所, 占 臺 閩 國 中 小 總 數 (3,610 所 ) 之 28.5% 二 經 濟 部 經 濟 部 在 97 年 12 月 起 施 行 的 資 源 貧 瘠 或 發 展 遲 緩 鄉 鎮 地 區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中, 經 濟 部 依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七 條 規 定, 每 年 公 佈 適 用 抵 扣 稅 額 的 區 域, 依 98 年 最 新 公 告 資 訊, 資 源 貧 瘠 或 發 展 遲 緩 鄉 鎮 地 區 包 含 184 個 鄉 鎮 市 區 至 於 資 源 貧 瘠 或 發 展 遲 緩 鄉 鎮 地 區 的 定 義, 除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綠 島 鄉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等 離 島 區 域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按 臺 灣 省 本 島 地 區 各 縣 2 年 前 人 口 成 長 率 社 會 增 加 率 3 次 級 及 3 級 行 業 人 口 占 總 就 業 人 口 之 比 率 稅 課 收 入 平 均 每 戶 經 常 性 收 入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市 內 電 話 每 百 人 用 戶 公 路 密 度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數 等 10 項 指 標, 將 各 項 指 標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所 得 之 序 分 予 以 加 總, 依 序 取 八 縣 之 鄉 ( 鎮 ) 3 社 會 增 加 率 = 人 口 移 入 率 - 人 口 移 出 率 8

2. 按 臺 灣 省 本 島 地 區 所 有 鄉 ( 鎮 ) 最 近 3 年 平 均 國 民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由 低 至 高 依 序 取 全 省 本 島 地 區 二 分 之 一 之 鄉 ( 鎮 ) 從 實 務 上 來 看, 由 於 第 一 項 條 件 計 算 不 易, 故 經 濟 部 是 以 國 民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為 區 域 分 類 依 據 三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於 91 年 偏 遠 地 區 設 置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站 策 略 所 編 訂 的 鄉 鎮 地 區 分 類, 應 屬 目 前 官 方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中, 考 量 條 件 較 多 偏 遠 鄉 鎮 數 量 居 中 者 該 調 查 以 人 口 土 地 面 積 人 口 密 度 交 通 及 山 地 鄉 / 平 地 鄉 之 區 隔 等 五 項, 透 過 指 標 間 的 交 叉 分 析 及 複 合 分 析 以 及 各 部 會 名 單 進 行 修 正 4, 將 偏 遠 地 區 分 成 偏 遠 度 較 低 與 偏 遠 度 較 高 兩 類 5 其 中, 除 了 花 蓮 臺 東 以 人 口 密 度 100 人 / 平 方 公 里 為 區 分, 離 島 以 512 人 / 平 方 公 里 為 區 分 外, 原 則 上 人 口 密 度 大 於 200 人 / 平 方 公 里 者, 定 義 偏 遠 等 級 為 1, 小 於 200 人 / 平 方 公 里 者 定 義 為 偏 遠 等 級 2, 以 此 標 準 合 計 有 83 個 低 偏 遠 鄉 鎮 與 81 個 高 偏 遠 鄉 鎮, 合 計 164 個 偏 遠 鄉 鎮 四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之 界 定, 基 本 上 依 循 經 濟 部 定 義, 這 主 要 是 認 為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以 鄉 鎮 為 單 位 界 定 之 發 展 遲 緩 地 區, 與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2 條 所 稱 偏 遠 地 區 之 政 策 目 標 較 為 相 近, 加 上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提 報 之 各 縣 適 用 免 繳 交 回 饋 金 之 偏 遠 地 區 範 圍, 均 未 超 出 經 濟 部 所 訂 之 範 圍, 故 採 納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報 之 適 用 範 圍 為 偏 遠 地 區 之 範 圍, 據 以 作 為 適 用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2 條 免 繳 交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回 饋 金 之 偏 遠 暨 離 島 地 區 之 界 定 範 圍, 共 包 含 103 個 鄉 鎮 ( 含 84 個 偏 遠 地 區 鄉 鎮 及 19 個 離 島 鄉 鎮 ) 4 修 正 原 則 包 括 :(1) 各 部 會 皆 定 義 為 偏 遠 地 區 者 (2) 離 島 交 通 不 便 (3) 一 個 以 上 部 會 列 為 偏 遠 地 區 且 人 口 密 度 小 於 512 者 : 不 符 合 以 上 三 項 即 予 以 刪 除 5 資 料 來 源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672/11/602411.pdf 9

五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採 用 內 政 部 定 義, 依 電 信 普 及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第 12 款 規 定, 將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為 人 口 密 度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人 口 密 度 五 分 之 一 之 鄉 鎮 市, 或 距 離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在 地 7 點 5 公 里 以 上 之 離 島 以 97 年 為 例, 人 口 密 度 低 於 127.4 人 / 平 方 公 里 才 算 是 偏 遠 地 區, 共 計 81 個 鄉 鎮 六 其 他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8 年 實 施 增 進 偏 遠 地 區 健 保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並 未 具 體 言 明 偏 遠 定 義, 涵 蓋 偏 遠 地 區 只 包 括 35 個 此 外,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就 醫 交 通 費 實 施 要 點 中 也 涉 及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第 一 級 補 助 地 區 是 居 住 地 距 離 最 近 醫 療 或 專 科 院 所 就 醫 路 程 達 40 公 里 以 上 者, 或 居 住 地 距 離 最 近 醫 療 或 專 科 院 所 就 醫 路 程 未 達 40 公 里, 但 經 醫 師 診 斷 須 轉 赴 其 他 醫 療 或 專 科 院 所 就 醫 路 程 達 40 公 里 以 上 者 ; 第 二 級 補 助 地 區 是 居 住 地 距 離 最 近 醫 療 或 專 科 院 所 就 醫 路 程 達 20 公 里 以 上 未 滿 40 公 里 者, 或 居 住 地 距 離 最 近 醫 療 或 專 科 院 所 就 醫 路 程 未 達 20 公 里 但 經 醫 師 診 斷 須 轉 赴 其 他 醫 療 或 專 科 院 所 就 醫 路 程 達 20 公 里 以 上 未 滿 40 公 里 者 不 過, 該 規 定 並 未 明 確 指 出 適 用 地 區, 而 是 交 由 直 轄 市 及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認 定 就 醫 路 途 分 級 6 6 行 政 院 另 曾 核 定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鎮 及 平 地 原 住 民 鄉 鎮 分 類, 不 過, 該 分 類 主 要 是 沿 用 臺 灣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34 年 針 對 山 地 特 殊 行 政 狀 態 成 立 山 地 鄉 公 所 (30 個 山 地 原 住 民 鄉 鎮 ) 及 民 國 44 年 頒 定 臺 灣 省 政 府 輔 導 平 地 山 胞 生 活 計 畫 中 的 鄉 鎮 範 圍 (25 個 平 地 原 住 民 鄉 鎮 ), 原 始 分 類 並 非 以 偏 遠 鄉 鎮 分 類 為 主 要 考 量 10

表 2-2 中 央 各 部 會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比 較 部 會 名 稱 定 義 數 量 教 育 部 由 各 縣 市 提 報 地 域 位 處 偏 遠 且 交 通 不 便, 或 數 位 學 習 不 利 地 區 252 經 濟 部 近 三 年 平 均 國 民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取 較 低 之 50% 鄉 鎮 184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人 口 土 地 面 積 人 口 密 度 交 通 及 山 地 鄉 / 平 地 鄉 之 區 隔, 並 依 據 各 部 會 名 單 修 正 164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參 酌 經 濟 部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報 適 用 免 繳 交 回 饋 金 之 偏 遠 地 區 103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人 口 密 度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人 口 密 度 五 分 之 一 81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未 明 確 說 明 定 義 35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以 最 近 醫 療 或 專 科 診 所 距 離 未 定 義 以 上 是 官 方 現 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彙 整, 從 以 上 分 類 原 則 可 以 發 現,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統 計 區 域 分 類 多 半 以 人 口 密 度 或 所 得 等 單 一 條 件 為 主 要 依 據, 考 量 近 十 年 來 政 府 部 門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投 入 相 當 多 資 源, 人 口 密 度 恐 無 法 再 妥 切 反 映 鄉 鎮 e 化 發 展 程 度 及 需 求 ( 林 秀 雯,2007), 故 有 重 啟 研 究 之 必 要, 以 作 為 後 續 推 動 深 耕 數 位 關 懷 相 關 計 畫 資 源 配 置 之 參 考 11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說 明 第 一 節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 一 研 究 流 程 鄉 鎮 區 域 分 類 研 究 共 包 含 五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是 文 獻 整 理, 包 含 學 術 界 及 各 主 要 部 會 偏 遠 地 區 定 義 蒐 集, 並 提 出 分 類 指 標 初 步 構 想 ; 第 二 階 段 召 開 第 一 場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針 對 第 一 階 段 所 提 出 的 初 步 指 標 規 畫 進 行 討 論 在 專 家 學 者 形 成 分 類 指 標 共 識 後, 第 三 階 段 是 蒐 集 本 案 所 需 的 各 項 指 標 資 料 ; 第 四 階 段 則 針 對 蒐 集 到 的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產 生 鄉 鎮 類 型 ; 最 後, 本 研 究 則 是 召 開 第 二 場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針 對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參 與 本 案 座 談 會 之 專 家 學 者 如 下 : 中 華 電 信 基 金 會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表 3-1 參 與 鄉 鎮 區 域 分 類 研 究 專 家 學 者 名 冊 單 位 名 稱 出 席 人 員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資 訊 管 理 處 臺 大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林 三 元 執 行 長 林 劍 秋 顧 問 簡 宏 偉 副 處 長 陳 玉 華 副 教 授 羅 啟 宏 副 教 授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電 算 中 心 張 乃 立 組 長 (DOC 輔 導 團 隊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陳 政 裕 教 授 (DOC 輔 導 團 隊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陳 偉 銘 教 授 (DOC 輔 導 團 隊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中 央 研 究 院 調 查 研 究 專 題 中 心 中 央 研 究 院 調 查 研 究 專 題 中 心 中 央 研 究 院 統 計 科 學 研 究 所 臺 灣 電 信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資 管 處 聯 合 行 銷 研 究 公 司 吳 齊 殷 研 究 員 侯 佩 君 高 級 專 員 廖 培 珊 副 研 究 員 李 隆 安 研 究 員 劉 莉 秋 執 行 秘 書 毛 原 挺 科 員 陳 麗 分 專 員 程 麗 華 設 計 師 簡 文 吟 副 總 12

二 研 究 方 法 有 別 於 一 般 研 究 案, 本 案 主 要 是 透 過 文 獻 整 理, 並 邀 請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集 思 廣 益 適 合 用 於 區 辨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程 度 的 指 標, 然 後 再 進 行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的 對 應 蒐 集 分 析 需 要 特 別 提 出 來 的 是, 由 於 官 方 公 佈 之 鄉 鎮 市 區 層 級 資 料 統 計 資 料 有 限, 尤 其 是 與 數 位 發 展 相 關 的 指 標 更 是 缺 乏, 為 提 高 分 類 可 參 考 性, 本 案 另 彙 整 過 往 電 訪 調 查 成 果 及 連 線 實 測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其 中, 本 研 究 使 用 98-99 年 個 人 家 戶 數 位 落 差 調 查 蒐 集 的 33,591 筆 全 國 代 表 性 樣 本 進 行 鄉 鎮 市 區 個 人 上 網 率 及 家 戶 資 訊 環 境 分 析 7 此 外, 為 了 確 認 各 鄉 鎮 市 區 家 戶 基 礎 建 設 情 形, 本 案 以 前 述 全 國 個 人 家 戶 蒐 集 到 的 33,591 筆 家 戶 隨 機 電 話 為 查 詢 對 象, 透 過 中 華 電 信 光 世 代 客 服 網 站 或 123 客 服 中 心, 逐 一 查 詢 並 紀 錄 該 家 戶 可 申 裝 的 最 高 速 率, 最 後 以 家 戶 可 連 線 速 度 之 加 權 平 均 值 做 為 各 鄉 鎮 連 線 速 度 的 替 代 指 標 8 7 98-99 年 個 人 家 戶 數 位 落 差 調 查 共 32,141 筆 有 效 樣 本, 考 量 部 分 鄉 鎮 市 區 樣 本 不 足, 兩 年 度 累 計 樣 本 恐 不 利 分 析, 是 以, 研 究 另 於 100 年 6 月 針 對 樣 本 數 不 足 之 特 定 鄉 鎮 市 區 進 行 進 行 電 話 訪 問, 以 取 得 每 百 戶 電 腦 持 有 率 及 連 網 率 等 家 戶 資 訊, 此 部 分 增 補 樣 本 共 計 1,609 份 扣 除 159 筆 欠 缺 鄉 鎮 市 區 資 訊 樣 本, 最 後 納 入 分 析 總 筆 數 是 33,591 筆 8 權 值 為 各 年 度 個 人 家 戶 數 位 落 差 調 查 受 訪 戶 對 應 權 數 13

第 二 節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之 e 化 衡 量 指 標 說 明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指 標 架 構 可 分 為 人 力 潛 質 及 基 礎 建 設 兩 部 分, 研 究 主 要 是 希 望 透 過 這 些 指 標, 瞭 解 各 鄉 鎮 市 區 的 數 位 整 備 度, 指 標 如 表 3-2 所 示 9 人 力 潛 質 包 含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社 會 經 濟 與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三 構 面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部 分, 除 了 各 鄉 鎮 市 區 個 人 上 網 率 及 家 戶 內 成 員 上 網 比 例 ( 平 均 值 ) 為 e 化 基 本 指 標 外, 歷 年 數 位 落 差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年 齡 與 教 育 程 度 是 影 響 民 眾 數 位 能 力 差 異 的 最 重 要 變 項, 因 此, 要 對 於 鄉 鎮 市 區 進 行 e 化 分 類, 就 必 須 考 慮 該 鄉 鎮 市 區 人 口 的 年 齡 與 教 育 程 度 組 成 情 形, 此 外, 國 內 性 別 數 位 落 差 現 象 雖 然 逐 年 趨 緩, 但 低 學 歷 教 育 女 性 群 體 及 新 住 民 配 偶 仍 明 顯 處 於 弱 勢, 故 一 併 納 入 討 論 研 究 預 期, 鄉 鎮 市 區 人 口 組 成 越 老 化 教 育 程 度 越 低 女 性 大 專 以 下 人 口 比 例 及 新 住 民 配 偶 所 占 比 例 越 高 將 限 制 e 化 發 展 的 速 度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部 份, 歷 年 數 位 落 差 調 查 資 料, 所 得 與 產 業 結 構 是 影 響 資 訊 近 用 機 會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低 所 得 與 農 林 漁 牧 工 作 者 的 資 訊 近 用 機 會 普 遍 不 理 想 是 以, 本 研 究 納 入 各 鄉 鎮 人 均 綜 合 所 得 低 收 入 戶 比 例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業 及 工 商 業 的 人 口 比 例, 以 反 映 各 鄉 鎮 市 所 得 及 產 業 結 構 對 於 e 化 速 度 的 影 響 9 本 案 指 標 架 構 歷 經 三 次 會 議 修 正, 規 畫 之 初 是 分 為 人 力 素 質 發 展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均 度 發 展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與 資 訊 基 礎 發 展 等 七 面 向, 但 實 際 分 析 發 現, 社 會 均 度 發 展 的 解 釋 力 不 足, 故 刪 除, 刪 除 原 因 請 見 附 錄 二 此 外, 專 家 學 者 曾 建 議 納 入 市 話 普 及 率 公 共 建 築 數 有 線 電 視 普 及 率 220V 單 相 電 源 供 應 率 等 分 類 指 標, 但 市 話 因 普 及 率 太 高 不 具 區 辨 力 故 未 納 入, 公 共 建 築 數 有 線 電 視 普 及 率 220V 單 相 電 源 供 應 率 等 指 標 則 市 因 為 現 階 段 並 無 此 類 統 計 資 訊, 故 無 法 納 入 另, 人 力 素 質 發 展 亦 於 101 年 5 月 28 日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分 類 研 商 會 議 改 為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14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部 份, 各 鄉 鎮 市 區 教 育 文 化 資 源 多 寡 對 於 e 化 發 展 可 能 存 在 潛 在 影 響, 教 育 文 化 投 入 越 高 學 校 密 度 或 學 生 人 數 越 多, 都 可 能 反 映 該 鄉 鎮 市 區 可 提 供 的 藝 文 或 學 習 機 會 越 多, 是 以, 研 究 納 入 文 教 機 構 數 量 各 鄉 鎮 市 區 小 學 班 級 數 及 學 生 數 量 作 為 分 類 指 標 此 外, 研 究 另 納 入 各 鄉 鎮 市 區 國 小 平 均 每 班 人 數, 班 級 人 數 規 模 可 反 映 各 鄉 鎮 市 區 現 居 人 口 情 形 基 礎 建 設 包 含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與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四 部 分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部 份, 研 究 透 過 GIS 運 算, 計 算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移 動 至 最 近 高 鐵 站 最 近 火 車 站 及 最 近 交 流 道 的 距 離, 反 映 各 鄉 鎮 市 區 居 民 使 用 資 源 的 時 間 成 本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部 份, 研 究 採 用 便 利 商 店 數 量 及 戶 均 用 電 量 兩 項 指 標 前 者 反 映 各 地 生 活 便 利 性, 且 由 於 便 利 商 店 做 為 e 化 服 務 中 心 的 態 勢 日 趨 明 顯, 故 有 必 要 納 入 ; 後 者 則 是 希 望 以 家 戶 用 電 量 反 映 家 戶 內 電 器 設 備 情 形, 電 器 設 備 越 多, 電 力 消 耗 越 高 最 後 是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指 標 包 含 各 鄉 鎮 市 區 擁 有 電 腦 家 戶 比 例 上 網 家 戶 比 例 3G 基 地 臺 密 度 家 戶 平 均 可 申 裝 的 最 高 寬 頻 速 率 固 網 機 房 數 量 及 人 均 網 路 流 量, 其 中, 擁 有 電 腦 家 戶 比 例 上 網 家 戶 比 例 3G 基 地 臺 密 度 家 戶 平 均 可 申 裝 的 最 高 寬 頻 速 率 及 固 網 機 房 數 量 等 五 項 指 標 是 反 映 各 鄉 鎮 市 區 基 礎 建 設 的 可 得 情 形, 人 均 網 路 流 量 則 是 反 映 網 路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上 述 各 構 面 指 標 之 定 義 資 料 年 份 與 來 源, 請 參 考 附 錄 三 15

人 力 潛 質 基 礎 建 設 構 面 表 3-2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構 面 與 對 應 指 標 指 標 10 一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1. 50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 反 向 ) 二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三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11 四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五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六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2. 大 專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3. 女 性 大 專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4. 個 人 上 網 率 5. 平 均 家 戶 內 成 員 上 網 比 例 6. 新 住 民 比 例 ( 反 向 ) 1. 平 均 綜 合 所 得 2. 低 收 入 戶 比 例 ( 反 向 ) 3. 農 牧 戶 比 例 ( 反 向 ) 4. 工 商 人 口 比 例 1. 文 教 機 構 數 2. 國 小 班 級 數 3. 國 小 學 生 數 4. 國 小 平 均 每 班 人 數 1.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至 最 近 高 鐵 站 行 車 距 離 ( 反 向 ) 2.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至 最 近 火 車 站 行 車 距 離 ( 反 向 ) 3.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至 最 近 交 流 道 行 車 距 離 ( 反 向 ) 1. 每 萬 人 便 利 商 店 家 數 2. 戶 均 用 電 量 1. 持 有 電 腦 家 戶 比 例 2. 上 網 家 戶 比 例 3. 3G 基 地 臺 密 度 4. 平 均 家 戶 可 申 裝 最 高 寬 頻 速 率 5. 固 網 機 房 數 量 6. 人 均 網 路 流 量 10 反 向 指 標 表 示 該 指 標 對 於 e 化 發 展 為 負 向 影 響, 包 括 50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新 住 民 比 例 低 收 入 戶 比 例 農 牧 戶 比 例 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至 最 近 高 鐵 站 火 車 站 及 交 流 道 的 行 車 距 離 11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未 必 位 於 該 鄉 鎮 市 區 中 心 點 16

第 三 節 統 計 分 析 策 略 說 明 完 成 鄉 鎮 市 區 統 計 資 料 彙 整 後, 研 究 即 以 上 述 指 標 進 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探 索, 分 析 策 略 簡 述 如 下 一 構 面 計 分 方 式 1. 每 個 構 面 由 不 同 數 目 的 指 標 加 以 測 量, 組 成 構 面 前, 皆 先 依 影 響 模 式 進 行 正 反 向 調 整, 轉 換 為 Z-Score, 並 轉 換 為 0-100 的 測 量 值 2. 每 個 構 面 的 發 展 得 分, 為 該 向 度 所 有 指 標 項 目 的 得 分 平 均 值,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分 數 越 高, 表 示 該 構 面 發 展 越 高 3. 將 六 大 構 面 得 分 加 以 彙 整, 即 可 得 到 每 個 鄉 鎮 的 e 化 發 展 分 數, 並 加 以 分 級 二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經 由 上 述 步 驟, 將 統 計 指 標 轉 換 為 各 構 面 得 分 與 e 化 發 展 總 分 後, 再 進 行 各 構 面 得 分 和 e 化 發 展 總 分 的 相 關 分 析, 以 確 認 各 向 度 發 展 和 總 體 e 化 發 展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確 認 各 構 面 有 效 性 後, 由 於 研 究 欲 找 出 的 潛 在 變 數 是 鄉 鎮 市 區 e 化 類 型 ( 類 別 變 數 ), 外 顯 變 數 則 是 連 續 性 資 料 ( 如 各 鄉 鎮 市 區 上 網 率 等 ), 故 最 後 利 用 潛 在 全 象 分 析 (latent profile analysis) 區 辨 臺 灣 鄉 鎮 市 區 e 化 類 型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鄉 鎮 市 區 在 潛 在 變 數 上 的 個 別 差 異 不 是 數 量 上 的 程 度 差 異, 而 是 質 性 的 類 型 差 異, 也 由 於 潛 在 全 象 分 析 並 不 是 以 六 大 構 面 的 合 計 總 分 進 行 鄉 鎮 市 區 e 化 類 型 分 析, 故 不 需 要 設 定 權 值 反 映 各 構 面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17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第 一 節 各 構 面 綜 合 結 果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包 括 (1)50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 反 向 ) (2) 大 專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3) 女 性 大 專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4) 個 人 上 網 率 及 (5) 平 均 家 戶 內 成 員 上 網 比 例 及 (6) 新 住 民 比 例 ( 反 向 ) 等 6 項 指 標 就 人 力 素 質 發 展 構 面 的 綜 合 結 果 來 看, 除 了 北 中 南 三 大 都 會 區, 發 展 較 佳 區 域 多 半 屬 於 省 轄 市 或 縣 轄 市, 如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新 竹 市 與 嘉 義 市 等 ( 圖 4-1) 18

圖 4-1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構 面 19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包 含 人 均 綜 合 所 得 低 收 入 戶 比 例 ( 反 向 ) 農 牧 戶 比 例 ( 反 向 ) 及 工 商 人 口 比 例 4 項 指 標 圖 4-2 顯 示, 全 臺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狀 況 存 在 高 度 差 異, 最 佳 區 域 大 半 集 中 在 北 部 縣 市, 尤 其 是 臺 北 市 ( 圖 4-2) 圖 4-2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構 面 20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包 含 文 教 機 構 數 國 小 班 級 數 國 小 學 生 數 及 國 小 平 均 每 班 人 數 等 4 項 指 標 從 圖 4-3 可 以 看 出, 全 臺 以 五 都 所 在 區 域 發 展 條 件 最 佳, 山 區 教 育 文 化 資 源 相 對 欠 缺 ( 圖 4-3) 圖 4-3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構 面 21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包 含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至 最 近 高 鐵 站 最 近 火 車 站 及 最 近 交 流 道 行 車 距 離 ( 反 向 ) 等 3 項 指 標 由 於 高 鐵 及 國 道 主 要 貫 穿 西 部 縣 市, 故 以 此 為 指 標 呈 現, 西 部 區 域 的 交 通 發 展 明 顯 優 於 東 部 及 離 島 區 域 ( 圖 4-4) 圖 4-4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構 面 22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包 含 每 萬 人 便 利 商 店 家 數 及 戶 均 用 電 量, 從 圖 4-5 可 看 出,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仍 以 北 部 縣 市 條 件 相 對 較 佳 圖 4-5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構 面 23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包 含 持 有 電 腦 家 戶 比 例 上 網 家 戶 比 例 3G 基 地 臺 密 度 平 均 家 戶 可 申 裝 最 高 寬 頻 速 率 固 網 機 房 數 量 及 人 均 網 路 流 量 等 6 項 指 標 圖 4-6 顯 示,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仍 是 以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新 竹 市 與 嘉 義 市 等 都 會 中 心 條 件 最 佳 圖 4-6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構 面 24

誠 如 圖 4-1 至 4-6 所 示, 以 本 研 究 採 用 的 6 大 構 面 個 別 區 辨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程 度, 效 果 都 很 明 顯 那 麼 六 大 構 面 彼 此 相 關 性 又 是 如 何 呢? 表 4-1 是 6 大 構 面 的 兩 兩 相 關 係 數, 結 果 顯 示, 各 構 面 之 間 都 存 在 高 度 相 關, 即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交 通 動 能 生 活 環 境 與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乃 是 同 歩 連 動 發 展, 換 言 之, 臺 灣 硬 體 建 設 與 人 力 素 質 發 展 情 形 其 實 具 有 高 度 一 致 性, 硬 體 建 設 好 的 鄉 鎮 市 區, 民 眾 e 化 度 及 財 力 也 較 佳, 並 未 出 現 基 礎 建 設 佳 但 人 力 發 展 不 佳 或 是 人 力 發 展 佳, 但 基 礎 建 設 不 良 的 狀 況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1.000 表 4-1 六 大 構 面 間 之 相 關 係 數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0.766 *** 1.000 0.779 *** 0.712 *** 1.000 0.406 *** 0.454 *** 0.429 *** 1.000 0.488 *** 0.560 *** 0.397 *** 0.238 *** 1.000 0.848 *** 0.823 *** 0.804 *** 0.468 *** 0.528 *** 1.000 表 4-2 則 是 各 構 面 與 其 構 成 指 標 之 相 關 係 數, 從 結 果 可 以 看 出, 本 研 究 納 入 的 各 項 指 標, 都 與 所 屬 構 面 顯 著 相 關, 顯 示 各 指 標 皆 能 妥 適 代 表 該 構 面, 可 予 以 保 留 25

表 4-2 構 面 與 其 構 成 指 標 之 相 關 係 數 構 面 指 標 1 指 標 2 指 標 3 指 標 4 指 標 5 指 標 6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50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大 專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女 性 大 專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個 人 上 網 率 平 均 家 戶 成 員 上 網 比 例 新 住 民 比 例 -0.639*** 0.859*** 0.854*** 0.867*** 0.867*** -0.276*** 平 均 綜 合 所 得 低 收 入 戶 比 例 農 牧 戶 比 例 工 商 人 口 比 例 0.847*** -0.649*** -0.789*** 0.814*** 文 教 機 構 數 國 小 班 級 數 國 小 學 生 數 國 小 平 均 每 班 人 數 0.865*** 0.955*** 0.960*** 0.742*** 公 所 至 最 近 高 鐵 站 行 車 距 離 公 所 至 最 近 火 車 站 行 車 距 離 公 所 至 最 近 交 流 道 行 車 距 離 -0.910*** -0.598*** -0.903*** 每 萬 人 便 利 商 店 家 數 戶 均 用 電 量 0.791*** 0.791***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持 有 電 腦 家 戶 比 例 上 網 家 戶 比 例 3G 基 地 臺 密 度 平 均 家 戶 可 申 裝 最 高 寬 頻 速 率 固 網 機 房 數 量 人 均 網 路 流 量 註 一 : 以 上 指 標 均 為 Z-SCORE 0.854*** 0.878*** 0.583*** 0.817*** 0.527*** 0.852*** 26

第 二 節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結 果 表 4-3 是 潛 在 全 象 分 析 的 配 適 結 果 一 般 來 說,AIC 與 BIC 值 愈 小, 代 表 模 型 配 適 情 形 愈 佳, 不 過, 統 計 選 模 工 具 並 非 絕 對 最 佳, 因 為 組 別 個 數 過 多, 將 使 分 組 別 所 占 比 例 過 小, 故 需 一 併 考 量 以 表 4-3 結 果 來 看,AIC 與 BIC 值 皆 以 區 分 為 六 類 別 最 低, 不 過, 若 區 分 為 6 類 別, 最 小 類 別 將 只 包 含 14 個 鄉 鎮 市 區, 占 所 有 鄉 鎮 市 區 的 百 分 比 過 低, 是 以, 最 佳 配 適 結 果 應 該 是 將 臺 灣 鄉 鎮 市 區 依 e 化 發 展 程 度 分 為 5 個 類 別 以 圖 示 比 較 臺 灣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結 果 也 可 看 出,5 類 別 確 實 是 最 為 理 想 的 選 擇, 臺 灣 數 位 發 展 大 致 是 以 新 北 市 ( 如 板 橋 中 和 ) 臺 北 市 臺 南 市 ( 永 康 東 區 ) 高 雄 市 ( 如 三 民 區 左 營 區 ) 桃 園 縣 ( 如 桃 園 市 平 鎮 市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竹 市 與 嘉 義 市 等 核 心 都 會 區 域 向 外 依 序 擴 散, 發 展 速 度 慢 的 區 域 大 致 分 布 於 西 部 山 區 或 是 沿 海 區 域 表 4-3 各 類 別 潛 在 全 象 配 適 結 果 潛 在 類 別 數 目 AIC a BIC b Entropy 最 小 類 別 鄉 鎮 數 占 所 有 鄉 鎮 百 分 比 一 類 別 5199 5246 N.A. 368 (100.00) 二 類 別 4220 4295 0.919 138 (37.50) 三 類 別 3879 3980 0.885 94 (25.54) 四 類 別 3638 3797 0.908 48 (13.04) 五 類 別 3444 3600 0.916 32 (8.70) 六 類 別 3222 3405 0.935 14 (3.80) 註 : 分 析 軟 體 為 Mplus 5 a::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a, 其 值 愈 小 代 表 模 型 配 適 情 形 愈 佳 b:bayesian Information Criteria, 其 值 愈 小 代 表 模 型 配 適 情 形 愈 佳 27

圖 4-7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結 果 比 較 28

表 4-4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五 類 別 之 結 果 構 面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a)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b)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c)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d)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e) Estimate S.E. Estimate S.E. Estimate S.E. Estimate S.E. Estimate S.E. 12 事 後 比 較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1.174 *** (0.064) 0.633 *** (0.040) -0.159 *** (0.050) -0.416 *** (0.102) -0.813 *** (0.050) a>b>c>d>e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1.196 *** (0.141) 0.646 *** (0.050) -0.167 *** (0.039) -0.536 *** (0.112) -0.739 *** (0.055) a>b>c>d=e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1.995 *** (0.153) 0.516 *** (0.069) -0.251 *** (0.033) -0.618 *** (0.096) -0.754 *** (0.040) a>b>c>d=e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0.544 *** (0.011) 0.456 *** (0.025) 0.288 *** (0.020) -1.855 *** (0.099) -0.060 (0.061) a=b>c>e>d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0.515 *** (0.070) 0.498 *** (0.065) -0.100 * (0.045) -0.236 (0.195) -0.547 *** (0.092) a=b>c=d=e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1.156 *** (0.085) 0.625 *** (0.046) -0.086 * (0.035) -0.536 *** (0.096) -0.841 *** (0.074) a>b>c>d>e 註 :*** p<0.001; ** p<0.01; * p<0.05 ( 雙 尾 檢 定 ) 12 Bonferroni 法 29

研 究 將 鄉 鎮 市 區 依 數 位 發 展 程 度 命 名 為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及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表 4-4 與 圖 4-8 是 鄉 鎮 市 區 5 類 別 在 各 構 面 上 的 分 數 比 較 情 形 分 析 顯 示, 就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與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兩 構 面 來 說, 發 展 程 度 依 序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及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就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與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來 看, 仍 以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條 件 最 佳,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居 次,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第 3, 至 於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及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條 件 相 當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部 份,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與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條 件 相 當,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居 次,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第 3,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因 為 多 為 離 島 及 花 東 縣 市, 最 不 具 臺 灣 本 島 交 通 條 件 至 於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則 是 分 為 兩 類,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與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領 先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及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圖 4-8 數 位 發 展 之 潛 在 類 別 分 析 5 類 別 之 結 果 30

以 上 由 各 種 不 同 角 度 確 認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的 有 效 性 後, 據 此, 可 得 出 臺 灣 鄉 鎮 市 區 e 化 發 展 新 分 類, 其 中,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包 含 32 個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共 93 個 鄉 鎮 市 區,3 級 區 域 占 127 個 鄉 鎮 市 區,4 級 區 域 及 5 級 區 域 各 涵 蓋 49 及 67 個 鄉 鎮 市 區 詳 細 結 果 請 見 表 4-5 全 臺 22 縣 市 中,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與 嘉 義 市 不 僅 e 化 條 件 佳 且 轄 內 行 政 區 發 展 步 調 類 似, 各 行 政 區 都 集 中 在 2 級 或 1 級 區 域 ; 基 隆 市 全 數 集 中 在 2 級 區 域, 發 展 也 相 當 一 致 ;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與 連 江 縣 內 的 發 展 也 一 致, 但 全 屬 4 級 區 域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與 高 雄 市, 則 因 轄 區 幅 員 廣 大, 市 內 發 展 存 在 相 當 落 差, 其 中,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轄 內 行 政 區 分 布 在 1 級 2 級 3 級 與 5 級 區 域, 高 雄 市 則 是 涵 蓋 5 類 別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內 鄉 鎮 市 除 了 分 布 於 2 級 3 級 與 5 級 區 域 外, 都 有 部 份 縣 轄 市 屬 於 1 級 區 域 ; 至 於 宜 蘭 縣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內 的 鄉 鎮 市, 則 集 中 於 分 布 於 2 級 3 級 與 5 級 區 域 嘉 義 縣 與 屏 東 縣 內 鄉 鎮 市, 分 布 於 2 級 3 級 4 級 與 5 級 區 域 南 投 縣 與 臺 東 縣 沒 有 任 何 鄉 鎮 市 晉 身 2 級 或 1 級 區 域, 發 展 並 不 理 想, 其 中, 南 投 縣 所 有 鄉 鎮 市 都 落 於 3 級 4 級 與 5 級 區 域, 臺 東 縣 集 中 在 5 級 與 4 級 區 域 31

發 展 程 度 縣 市 別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5 級 區 域 石 碇 區 坪 林 區 石 門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表 4-5 鄉 鎮 市 區 e 化 發 展 程 度 分 類 結 果 慢 快 4 級 區 域 3 級 區 域 瑞 芳 區 三 芝 區 金 山 區 萬 里 區 烏 來 區 2 級 區 域 1 級 區 域 永 和 區 樹 林 區 鶯 歌 區 板 橋 區 三 重 區 中 和 區 三 峽 區 淡 水 區 汐 止 區 新 莊 區 新 店 區 土 城 區 蘆 洲 區 五 股 區 泰 山 區 林 口 區 深 坑 區 八 里 區 大 同 區 萬 華 區 南 港 區 松 山 區 信 義 區 大 安 區 中 山 區 中 正 區 文 山 區 內 湖 區 士 林 區 北 投 區 和 平 區 東 勢 區 新 社 區 石 岡 區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大 里 區 西 區 北 區 外 埔 區 大 安 區 大 肚 區 豐 原 區 大 甲 區 清 水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沙 鹿 區 梧 棲 區 后 里 區 神 岡 區 潭 子 區 大 雅 區 烏 日 區 龍 井 區 霧 峰 區 太 平 區 東 山 區 大 內 區 將 軍 區 北 門 區 玉 井 區 楠 西 區 南 化 區 左 鎮 區 龍 崎 區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六 龜 區 甲 仙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鹽 水 區 白 河 區 柳 營 區 新 營 區 佳 里 區 善 化 區 永 康 區 東 區 後 壁 區 麻 豆 區 下 營 區 新 市 區 仁 德 區 歸 仁 區 六 甲 區 官 田 區 學 甲 區 南 區 北 區 中 西 區 西 港 區 七 股 區 新 化 區 安 南 區 安 平 區 安 定 區 山 上 區 關 廟 區 林 園 區 大 樹 區 橋 頭 區 大 寮 區 大 社 區 仁 武 區 左 營 區 三 民 區 鳳 山 區 32

發 展 程 度 縣 市 別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5 級 區 域 慢 快 4 級 區 域 3 級 區 域 2 級 區 域 杉 林 區 內 門 區 茂 林 區 燕 巢 區 阿 蓮 區 湖 內 區 鳥 松 區 岡 山 區 路 竹 區 茄 萣 區 永 安 區 彌 陀 區 鹽 埕 區 鼓 山 區 楠 梓 區 梓 官 區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新 興 區 前 金 區 苓 雅 區 旗 津 區 前 鎮 區 小 港 區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蘇 澳 鎮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復 興 鄉 新 屋 鄉 大 溪 鎮 楊 梅 市 蘆 竹 鄉 大 園 鄉 龜 山 鄉 八 德 市 龍 潭 鄉 觀 音 鄉 峨 眉 鄉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芎 林 鄉 竹 東 鎮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橫 山 鄉 北 埔 鄉 寶 山 鄉 大 湖 鄉 南 庄 鄉 西 湖 鄉 苑 裡 鎮 通 霄 鎮 後 龍 鎮 苗 栗 市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泰 安 鄉 卓 蘭 鎮 公 館 鄉 銅 鑼 鄉 頭 屋 鄉 三 義 鄉 造 橋 鄉 芳 苑 鄉 大 城 鄉 竹 塘 鄉 1 級 區 域 桃 園 市 中 壢 市 平 鎮 市 竹 北 市 線 西 鄉 伸 港 鄉 福 興 鄉 鹿 港 鎮 和 美 鎮 員 林 鎮 彰 化 市 秀 水 鄉 花 壇 鄉 芬 園 鄉 溪 湖 鎮 田 中 鎮 大 村 鄉 埔 鹽 鄉 埔 心 鄉 永 靖 鄉 社 頭 鄉 二 水 鄉 北 斗 鎮 二 林 鎮 田 尾 鄉 埤 頭 鄉 溪 州 鄉 33

發 展 程 度 5 級 區 域 縣 市 別 鹿 谷 鄉 中 寮 鄉 國 姓 鄉 仁 愛 鄉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東 勢 鄉 臺 西 鄉 元 長 鄉 四 湖 鄉 口 湖 鄉 水 林 鄉 東 石 鄉 鹿 草 鄉 梅 山 鄉 番 路 鄉 阿 里 山 鄉 高 樹 鄉 新 埤 鄉 佳 冬 鄉 車 城 鄉 枋 山 鄉 霧 臺 鄉 泰 武 鄉 來 義 鄉 春 日 鄉 獅 子 鄉 牡 丹 鄉 三 地 門 鄉 慢 快 大 埔 鄉 4 級 區 域 3 級 區 域 2 級 區 域 埔 里 鎮 竹 山 鎮 集 集 鎮 南 投 市 草 屯 鎮 名 間 鄉 魚 池 鄉 水 里 鄉 斗 南 鎮 西 螺 鎮 土 庫 鎮 斗 六 市 虎 尾 鎮 北 港 鎮 古 坑 鄉 大 埤 鄉 莿 桐 鄉 林 內 鄉 二 崙 鄉 崙 背 鄉 麥 寮 鄉 褒 忠 鄉 太 保 市 朴 子 市 布 袋 鎮 民 雄 鄉 大 林 鎮 溪 口 鄉 新 港 鄉 六 腳 鄉 義 竹 鄉 水 上 鄉 中 埔 鄉 竹 崎 鄉 恆 春 鎮 琉 球 鄉 滿 州 鄉 潮 州 鎮 東 港 鎮 萬 丹 鄉 長 治 鄉 麟 洛 鄉 九 如 鄉 里 港 鄉 鹽 埔 鄉 萬 巒 鄉 內 埔 鄉 竹 田 鄉 枋 寮 鄉 新 園 鄉 崁 頂 鄉 林 邊 鄉 南 州 鄉 瑪 家 鄉 大 武 鄉 達 仁 鄉 太 麻 里 臺 東 市 成 功 鎮 關 山 鎮 鄉 卑 南 鄉 鹿 野 鄉 池 上 鄉 臺 東 縣 東 河 鄉 長 濱 鄉 綠 島 鄉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金 峰 鄉 蘭 嶼 鄉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鳳 林 鎮 玉 里 鎮 屏 東 市 1 級 區 域 34

發 展 程 度 縣 市 別 5 級 區 域 慢 快 4 級 區 域 3 級 區 域 2 級 區 域 新 城 鄉 吉 安 鄉 壽 豐 鄉 光 復 鄉 豐 濱 鄉 瑞 穗 鄉 富 里 鄉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卓 溪 鄉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湖 西 鄉 白 沙 鄉 西 嶼 鄉 望 安 鄉 七 美 鄉 中 正 區 七 堵 區 暖 暖 區 基 隆 市 仁 愛 區 中 山 區 安 樂 區 信 義 區 新 竹 市 北 區 香 山 區 東 區 嘉 義 市 西 區 東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烈 嶼 鄉 金 城 鎮 金 寧 鄉 金 沙 鎮 金 湖 鎮 烏 坵 鄉 莒 光 鄉 北 竿 鄉 南 竿 鄉 東 引 鄉 1 級 區 域 35

第 三 節 新 舊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結 果 比 較 本 節 比 較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91 年 偏 遠 地 區 設 置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站 策 略 規 劃 案 及 本 案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結 果 的 同 異 針 對 國 內 368 個 鄉 鎮 市 區,91 年 將 之 區 分 為 高 偏 遠 鄉 鎮 低 偏 遠 鄉 鎮 與 非 偏 遠 鄉 鎮 3 類,100 年 則 是 分 為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4 級 3 級 2 級 與 1 級 區 域, 其 中,3 級 區 域 多 數 構 面 仍 低 於 平 均 值, 故 發 展 速 度 也 略 慢 表 4-6 新 舊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91 年 \100 年 分 類 5 級 區 域 4 級 區 域 3 級 區 域 2 級 區 域 1 級 區 域 高 偏 遠 鄉 鎮 44 33 4 0 0 低 偏 遠 鄉 鎮 21 12 48 2 0 非 偏 遠 鄉 鎮 2 4 75 91 32 從 表 4-6 的 新 舊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研 究 依 表 4-7 定 義 將 之 類 型 化,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近 十 年 來 各 鄉 鎮 市 區 e 化 進 步 情 形 比 方 說, 91 年 名 列 高 偏 遠 之 鄉 鎮 市 區, 如 果 100 年 列 數 位 發 展 5 級 或 4 級 區 域, 顯 示 該 鄉 鎮 市 區 的 數 位 發 展 進 展 仍 然 待 加 強, 命 名 為 持 續 待 加 強 區 表 4-7 鄉 鎮 市 區 e 化 變 遷 類 型 變 遷 類 型 91 年 分 類 100 年 分 類 數 量 持 續 待 加 強 區 高 偏 遠 或 低 偏 遠 鄉 鎮 數 位 發 展 5 級 或 4 級 區 域 56 進 步 但 仍 待 加 強 區 高 偏 遠 鄉 鎮 4 級 區 域 33 顯 著 進 步 區 高 偏 遠 或 低 偏 遠 3 級 或 2 級 區 域 54 待 加 強 之 忽 略 區 低 偏 或 非 偏 遠 鄉 鎮 5 級 或 4 級 或 3 級 區 域 102 優 勢 區 非 偏 遠 地 區 2 級 或 1 級 區 域 123 36

(1) 持 續 待 加 強 區 91 年 列 高 偏 遠 或 低 偏 遠 地 區, 但 100 年 分 類 結 果 仍 是 數 位 發 展 5 級 或 4 級 區 域 的 鄉 鎮 市 區 匯 整 如 表 4-8 所 示 這 些 鄉 鎮 市 區 過 去 十 年 或 有 進 步, 但 幅 度 顯 然 不 及 其 他 鄉 鎮 市 區, 目 前 仍 是 全 國 發 展 慢 的 區 域 表 4-8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持 續 待 加 強 區 北 部 縣 市 中 部 縣 市 南 部 縣 市 東 部 或 離 島 縣 市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臺 南 市 大 內 區 臺 東 縣 成 功 鎮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南 投 縣 中 寮 鄉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臺 東 縣 池 上 鄉 新 北 市 坪 林 區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臺 南 市 南 化 區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南 投 縣 國 姓 鄉 臺 南 市 楠 西 區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新 北 市 雙 溪 區 南 投 縣 鹿 谷 鄉 臺 南 市 龍 崎 區 臺 東 縣 大 武 鄉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高 雄 市 內 門 區 臺 東 縣 達 仁 鄉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新 竹 縣 峨 眉 鄉 高 雄 市 茂 林 區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苗 栗 縣 三 灣 鄉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苗 栗 縣 大 湖 鄉 嘉 義 縣 梅 山 鄉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苗 栗 縣 獅 潭 鄉 屏 東 縣 牡 丹 鄉 屏 東 縣 來 義 鄉 屏 東 縣 春 日 鄉 屏 東 縣 泰 武 鄉 屏 東 縣 獅 子 鄉 屏 東 縣 霧 臺 鄉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37

(2) 進 步 但 仍 待 加 強 區 91 年 列 高 偏 遠 地 區, 但 100 年 分 類 結 果 已 進 入 2 級 區 域 的 鄉 鎮 市 區 匯 整 如 表 4-9 所 示, 此 類 鄉 鎮 市 區 過 去 歷 經 一 定 幅 度 的 成 長, 但 仍 未 達 可 自 立 階 段, 仍 有 扶 植 必 要 表 4-9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進 步 但 仍 待 加 強 區 中 部 縣 市 南 部 縣 市 東 部 縣 市 離 島 縣 市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臺 東 縣 卑 南 鄉 澎 湖 縣 七 美 鄉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臺 東 縣 延 平 鄉 澎 湖 縣 白 沙 鄉 嘉 義 縣 大 埔 鄉 臺 東 縣 東 河 鄉 澎 湖 縣 西 嶼 鄉 屏 東 縣 滿 州 鄉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澎 湖 縣 望 安 鄉 臺 東 縣 長 濱 鄉 澎 湖 縣 湖 西 鄉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金 門 縣 金 沙 鎮 臺 東 縣 綠 島 鄉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臺 東 縣 蘭 嶼 鄉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金 門 縣 烈 嶼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金 門 縣 烏 坵 鄉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連 江 縣 北 竿 鄉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連 江 縣 東 引 鄉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連 江 縣 莒 光 鄉 38

(3) 顯 著 進 步 且 漸 擺 脫 弱 勢 91 年 列 高 偏 遠 或 是 低 偏 遠 地 區, 但 100 年 分 類 結 果 已 進 入 3 級 或 2 級 區 域 的 鄉 鎮 市 區 匯 整 如 表 4-10 所 示, 這 是 過 往 政 府 資 源 投 入 已 有 顯 著 成 效 的 成 功 示 範 區 表 4-10 99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顯 著 進 步 區 北 部 縣 市 中 部 縣 市 南 部 縣 市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臺 中 市 新 社 區 臺 南 市 山 上 區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臺 南 市 六 甲 區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彰 化 縣 福 興 鄉 臺 南 市 白 河 區 新 北 市 萬 里 區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臺 南 市 後 壁 區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南 投 縣 魚 池 鄉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南 投 縣 集 集 鎮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新 竹 縣 北 埔 鄉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雲 林 縣 大 埤 鄉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雲 林 縣 麥 寮 鄉 苗 栗 縣 三 義 鄉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嘉 義 縣 中 埔 鄉 苗 栗 縣 卓 蘭 鎮 嘉 義 縣 六 腳 鄉 苗 栗 縣 通 霄 鎮 嘉 義 縣 竹 崎 鄉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嘉 義 縣 義 竹 鄉 苗 栗 縣 銅 鑼 鄉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苗 栗 縣 頭 屋 鄉 屏 東 縣 枋 寮 鄉 屏 東 縣 崁 頂 鄉 屏 東 縣 萬 巒 鄉 屏 東 縣 瑪 家 鄉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39

(4) 待 加 強 之 忽 略 區 91 年 列 低 偏 遠 或 非 偏 遠 地 區, 但 100 年 分 類 結 果 列 5 級 或 4 級 區 域, 或 者 91 年 列 非 偏 遠 地 區, 但 100 年 分 類 結 果 列 3 級 區 域 的 鄉 鎮 市 區 彙 整 如 表 4-11 所 示, 這 是 過 去 十 年 較 少 被 關 注 的 忽 略 區 域 因 為 發 展 居 中, 往 往 較 難 得 到 公 私 部 門 的 關 注, 不 過, 誠 如 前 述, 100 年 數 位 發 展 e 化 分 類 中 的 3 級 區 域, 由 於 多 數 構 面 低 於 平 均 值, 顯 示 發 展 略 屬 慢, 若 資 源 許 可, 也 是 深 耕 數 位 關 懷 應 該 關 注 的 區 域 表 4-11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待 加 強 之 忽 略 區 北 部 縣 市 中 部 縣 市 南 部 縣 市 東 部 縣 市 新 北 市 瑞 芳 區 臺 中 市 大 安 區 臺 南 市 北 門 區 臺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臺 中 市 大 肚 區 臺 南 市 玉 井 區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臺 中 市 外 埔 區 臺 南 市 東 山 區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臺 中 市 石 岡 區 臺 南 市 將 軍 區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宜 蘭 縣 壯 圍 鄉 彰 化 縣 二 水 鄉 臺 南 市 下 營 區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臺 南 市 西 港 區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臺 南 市 新 化 區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彰 化 縣 田 中 鎮 臺 南 市 學 甲 區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彰 化 縣 田 尾 鄉 臺 南 市 關 廟 區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高 雄 市 永 安 區 彰 化 縣 花 壇 鄉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彰 化 縣 芬 園 鄉 高 雄 市 阿 蓮 區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高 雄 市 茄 萣 區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彰 化 縣 溪 湖 鎮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彰 化 縣 線 西 鄉 高 雄 市 橋 頭 區 彰 化 縣 大 城 鄉 高 雄 市 彌 陀 區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40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雲 林 縣 元 長 鄉 雲 林 縣 水 林 鄉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雲 林 縣 東 勢 鄉 雲 林 縣 臺 西 鄉 雲 林 縣 二 崙 鄉 雲 林 縣 土 庫 鎮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雲 林 縣 林 內 鄉 雲 林 縣 莿 桐 鄉 嘉 義 縣 東 石 鄉 嘉 義 縣 鹿 草 鄉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嘉 義 縣 新 港 鄉 嘉 義 縣 溪 口 鄉 屏 東 縣 九 如 鄉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屏 東 縣 竹 田 鄉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屏 東 縣 長 治 鄉 屏 東 縣 南 州 鄉 屏 東 縣 新 園 鄉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屏 東 縣 車 城 鄉 屏 東 縣 佳 冬 鄉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屏 東 縣 高 樹 鄉 屏 東 縣 新 埤 鄉 41

(5) 優 勢 區 91 年 名 列 非 偏 遠 地 區, 且 100 年 分 類 結 果 列 2 級 或 1 級 區 域 的 鄉 鎮 市 區 匯 整 如 表 4-12 所 示, 稱 之 為 優 勢 區 從 表 4-12 可 以 清 楚 發 現, 國 內 e 化 發 展 優 勢 區 大 部 份 集 中 在 北 部 縣 市, 東 部 縣 市 沒 有 任 一 鄉 鎮 市 列 入 此 類 別 表 4-12 91 年 與 100 年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比 較 : 優 勢 區 北 部 縣 市 中 部 縣 市 南 部 縣 市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臺 中 市 大 雅 區 臺 南 市 北 區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臺 中 市 中 區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臺 南 市 安 平 區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臺 中 市 北 區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臺 中 市 后 里 區 臺 南 市 東 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南 市 南 區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臺 中 市 西 區 臺 南 市 善 化 區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臺 中 市 東 區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臺 南 市 歸 仁 區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臺 中 市 南 區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臺 中 市 烏 日 區 高 雄 市 大 社 區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臺 中 市 神 岡 區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新 北 市 鶯 歌 區 臺 中 市 梧 棲 區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臺 中 市 龍 井 區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彰 化 縣 和 美 鎮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42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基 隆 市 仁 愛 區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市 暖 暖 區 新 竹 市 北 區 新 竹 市 東 區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嘉 義 市 西 區 嘉 義 市 東 區 43

第 五 章 結 論 本 研 究 從 e 化 發 展 角 度 針 對 臺 閩 鄉 鎮 市 區 進 行 分 類, 經 過 多 場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凝 聚 分 類 指 標 共 識, 將 分 類 指 標 架 構 分 為 人 力 潛 質 及 基 礎 建 設 兩 部 分, 並 可 細 分 為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發 展 交 通 動 能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與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六 大 構 面 由 於 不 論 是 各 構 面 間 的 相 關 程 度 或 是 各 構 面 與 組 成 指 標 的 相 關 性 都 達 顯 著 水 準, 顯 示 分 類 指 標 設 定 合 理, 故 研 究 最 後 利 用 潛 在 全 象 分 析 產 生 臺 灣 鄉 鎮 市 區 五 大 e 化 類 型, 並 命 名 為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與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反 映 鄉 鎮 市 區 的 e 化 準 備 度 差 異 從 結 果 來 看, 臺 灣 368 個 鄉 鎮 市 區 中,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包 含 32 個 鄉 鎮 市 區 (8.6%),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共 93 個 鄉 鎮 市 區 (25.2%), 3 級 區 域 占 127 個 鄉 鎮 市 區 (34.5%),4 級 區 域 及 5 級 區 域 各 涵 蓋 49(13.3%) 及 67 個 (18.2%) 鄉 鎮 市 區 表 5-1 鄉 鎮 市 區 數 位 發 展 分 類 分 布 情 形 數 量 數 位 發 展 1 級 區 域 32 數 位 發 展 2 級 區 域 93 數 位 發 展 3 級 區 域 127 數 位 發 展 4 級 區 域 49 數 位 發 展 5 級 區 域 67 合 計 368 44

總 而 言 之, 本 案 研 究 證 實, 在 政 府 近 年 全 面 投 入 基 礎 建 設 廣 泛 提 供 民 眾 學 習 機 會 的 影 響 下, 歷 經 十 年 發 展, 各 鄉 鎮 市 區 的 人 口 財 政 藝 文 環 境 交 通 生 活 環 境 與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都 有 了 重 大 改 變, 發 展 情 況 確 實 與 91 年 明 顯 不 同, 比 方 說,91 年 164 個 高 偏 遠 或 低 偏 遠 鄉 鎮 中, 有 54 個 鄉 鎮 市 區 顯 著 進 步, 數 位 發 展 已 進 入 3 級 或 2 級 區 域, 成 果 豐 碩 是 以, 未 來 資 源 配 置 有 必 要 以 各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現 況 為 依 據, 優 先 扶 植 弱 勢 或 是 長 期 被 忽 略 的 鄉 鎮 市 區, 才 能 創 造 公 平 數 位 機 會, 讓 資 源 做 最 合 理 的 分 配 45

附 錄 一 參 考 書 目 羅 啟 宏 (1992) 臺 灣 省 鄉 鎮 發 展 類 型 之 研 究, 臺 灣 經 濟 月 刊,190: 41-68 許 勝 懋 洪 永 泰 (2003) 2001 年 臺 灣 選 舉 與 民 主 化 調 查 研 究 抽 樣 設 計 : 分 層 效 果 抽 㨾 誤 差 與 設 計 效 果 之 分 析, 選 舉 研 究, 10(2):59-91 劉 介 宇 洪 永 泰 莊 義 利 陳 怡 如 翁 文 舜 劉 季 鑫 梁 賡 義 (2006) 臺 灣 地 區 鄉 鎮 市 區 發 展 類 型 應 用 於 大 型 健 康 調 查 抽 樣 設 計 之 研 究, 健 康 管 理 學 刊,4(1):1-22 侯 佩 君 杜 素 豪 廖 培 珊 洪 永 泰 章 英 華 (2008) 臺 灣 鄉 鎮 市 區 類 型 之 研 究 : 臺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第 五 期 計 畫 之 抽 樣 分 層 效 果 分 析, 調 查 研 究 - 方 法 與 應 用,23:7-32 謝 雨 生 鄭 宜 仲 (2000) 潛 在 結 構 式 (Latent Structure Models) 在 行 為 科 學 中 的 應 用 長 庚 護 理 雜 誌,11:36-45 46

附 錄 二 各 構 面 指 標 之 定 義 年 份 與 資 料 來 源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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