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 连



Similar documents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一、资质申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书面申请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姓名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鄂考院﹝2016﹞2号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编号: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十六章〓附〓录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一、资质申请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doc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三 岗 位 总 量 分 类 及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上 海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核 定 的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数, 同 时 结 合 市 教 委 核 定 的 学 校 在 校 生 规 模 数 的 实 际,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生 师 比 18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附件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课程类 别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山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12 月 31


Transcription:

锦 连 法 律 通 讯 2016.2.17 总 第 22 期 锦 连 律 师 事 务 所 JIN LIAN LAW 关 于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探 析 FIRM 编 者 按 : 近 年 来,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新 型 劳 动 争 议 不 断 出 现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存 在 与 否 是 解 决 劳 资 双 方 诸 多 法 律 问 题 的 关 键 本 所 孟 丽 和 张 晓 博 两 位 律 师 结 合 本 所 业 务 讨 论, 通 过 对 劳 动 关 系 主 体 的 认 定 证 据 的 梳 理 特 殊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及 诉 讼 时 效 等 问 题 进 行 法 理 分 析, 期 望 对 司 法 实 践 中 解 决 劳 动 关 系 的 锦 连 法 律 通 讯 是 锦 连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律 简 报, 聚 焦 于 对 我 们 的 客 户 有 影 响 的 法 律 动 态 认 定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有 所 裨 益 本 期 供 稿 人 锦 连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家 以 高 层 次 规 模 化 专 业 化 为 发 展 目 标, 以 学 者 型 的 严 谨 态 度 专 家 型 的 服 务 水 平 团 队 型 的 服 务 方 式, 为 客 户 制 定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办 公 场 所 : 辽 宁 省 大 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金 马 路 169 号 亿 锋 现 代 城 3 号 5F 邮 编 :116600: 电 话 :0411-87935185: 传 真 :0411-87930420: 电 邮 :jllawfirm@126.com: 网 址 :www.lnjllawfirm.com: 1 孟 丽 律 师 张 晓 博 律 师 一 劳 动 关 系 主 体 资 格 的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 就 是 依 劳 动 法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与 承 担 义 务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与 者,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必 须 首 要 解 决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基 于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从 两 方 面 分 别 阐 述 如 下 : 企 业 是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经 济 性 组 织, 包 括 法 人 企 业 和 非 法 人 企 业,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按 照 我 国 目 前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包 括 :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等 等 (2)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是 指 经 工 商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注 册,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一 ) 用 人 单 位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是 指 一 般 雇 工 在 七 人 以 下 的 用 人 单 位 是 指 具 有 用 人 权 利 能 力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用 人 行 为 能 力, 运 用 劳 动 力 组 织 生 产 劳 (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动, 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工 资 等 劳 动 报 酬 的 单 位 自 其 依 法 成 立 之 时 产 生, 自 其 依 法 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主 要 指 在 民 政 部 门 进 销 之 时 消 灭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行 登 记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举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办 的,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如 民 办 学 校 民 办 医 院 民 办 图 书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馆 等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4) 其 他 止 劳 动 合 同, 适 用 本 法 该 法 第 二 条 第 除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二 款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举 的 三 类 用 人 单 位 外, 还 有 一 些 不 属 于 上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订 立 述 所 列 单 位 的, 如 中 介 组 织 中 的 律 师 事 务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依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它 们 的 组 织 形 式 比 照 本 法 执 行 该 两 条 款 规 定 以 列 举 加 概 较 复 杂, 有 的 采 取 合 伙 制, 有 的 采 取 合 作 括 的 方 式 明 确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范 围, 具 体 包 制, 在 招 用 助 手 工 勤 人 员 等, 也 要 签 订 括 如 下 几 种 类 型 :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也 属 于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1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2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我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1) 企 业 明 确 排 除 了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2

与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建 立 定, 社 会 团 体 是 指 中 国 公 民 自 愿 组 成, 为 的 关 系, 不 适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但 这 些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机 关 和 单 位 如 是 有 下 列 情 形 应 构 成 用 人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况 也 比 单 位 的 主 体 较 复 杂, 有 的 社 会 团 体 如 党 派 团 体, 除 工 勤 人 员 外, 其 工 作 人 员 是 公 务 员, 按 照 公 (1) 国 家 机 关 务 员 法 管 理 ; 有 的 社 会 团 体 如 工 会 共 青 这 里 的 国 家 机 关 包 括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团 妇 联 工 商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团 体,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国 家 军 事 机 关 文 学 艺 术 联 合 会 足 球 协 会 等 文 化 艺 术 体 政 协 等, 其 录 用 公 务 员 和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育 团 体, 法 学 会 医 学 会 等 学 术 研 究 团 体, 适 用 公 务 员 法, 不 适 用 本 法, 国 家 机 关 招 各 种 行 业 协 会 等 社 会 经 济 团 体 这 些 社 会 用 工 勤 人 员, 需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就 要 适 团 体 虽 然 公 务 员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参 照, 但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践 中 对 列 入 国 家 编 制 序 列 的 社 会 团 体, (2) 事 业 单 位 除 工 勤 人 员 外, 其 工 作 人 员 是 比 照 公 务 员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除 此 以 外 的 多 数 社 会 团 事 业 单 位 适 用 本 法,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体, 如 果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是 情 况 : 一 种 是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劳 动 合 同, 就 可 以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织, 如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银 监 会 等, 其 录 用 工 作 人 员 是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进 行 管 理, 不 ( 二 ) 劳 动 者 适 用 本 法 一 种 是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通 常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者 是 指 达 到 法 定 单 位, 这 类 事 业 单 位 与 职 工 签 订 的 是 劳 动 年 龄,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以 从 事 某 种 社 会 劳 合 同, 适 用 本 条 的 规 定 还 有 一 种 事 业 单 动 获 得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依 据 法 律 或 位 如 医 院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等, 有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下 从 事 劳 者 与 单 位 签 订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劳 动 合 动 并 获 取 劳 动 报 酬 的 自 然 人 同 的, 单 位 可 以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 有 的 劳 动 劳 动 者 包 括 本 国 人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者 与 单 位 签 订 的 是 聘 用 合 同, 签 订 聘 用 合 人, 但 并 不 是 所 有 自 然 人 都 是 合 法 的 劳 动 同 的, 就 要 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是 者 劳 动 者 的 主 体 资 格 始 于 劳 动 者 最 低 用 否 另 有 规 定, 如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就 可 以 构 成 工 年 龄 ( 除 特 种 工 作 外 为 16 周 岁 ), 终 用 人 主 体 于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3) 社 会 团 体 二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按 照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有 劳 3

动 关 系 就 应 当 有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维 权 的 第 一 步, 是 劳 动 者 的 护 身 符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关 系 的 直 接 反 映, 是 最 有 利 的 证 据 白 纸 黑 字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仲 裁 法 院 裁 决,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直 接 证 据 ( 一 )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的 三 个 标 准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最 重 要 的 一 步 但 如 果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依 据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的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5]12 号 ),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主 要 参 考 以 下 三 个 标 准 : 1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主 体 资 格 2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劳 动 者, 劳 动 者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管 理,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3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备 合 法 的 资 格 ( 二 )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据 在 劳 动 者 维 权 过 程 中, 如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就 要 注 意 收 集 如 下 证 据 : 1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记 录 (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花 名 册 )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2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发 放 的 工 作 证 服 务 证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3 劳 动 者 填 写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招 聘 登 记 表 报 名 表 等 招 用 记 录 4 考 勤 记 录 5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证 言 等 归 纳 来 说, 劳 动 者 就 是 要 注 意 收 集 自 己 的 收 入 凭 证 与 用 人 单 位 有 关 的 身 份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工 材 料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管 理 的 证 明 其 他 可 以 作 为 旁 证 的 证 明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报 销 凭 证 因 公 传 递 的 电 子 邮 件 能 证 明 自 己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过 的 各 种 资 料 等 也 属 于 有 效 证 据 上 述 三 条 标 准 实 际 包 括 对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行 为 劳 动 者 三 方 面 的 考 察 如 前 所 述,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是 我 国 劳 动 法 中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 而 劳 动 行 为 是 劳 动 者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下, 从 事 具 体 劳 动, 并 获 得 报 酬 的 过 程 劳 动 者 同 样 必 须 4

三 特 殊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人 与 其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之 间 应 认 定 为 雇 佣 关 系, 但 实 际 施 工 人 的 前 一 手 具 有 用 工 ( 一 ) 建 筑 行 业 非 法 转 包 违 法 分 主 体 资 格 的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转 包 人 与 包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劳 动 者 之 间 既 不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也 不 存 建 设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给 施 工 单 在 劳 动 关 系 理 由 是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与 位 后, 施 工 单 位 又 非 法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实 际 施 工 人 之 间 只 是 分 包 转 包 关 系,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建 筑 施 工 资 质 条 件 的 实 劳 动 者 是 由 实 际 施 工 人 雇 用 的, 其 与 建 际 施 工 人, 这 是 当 前 建 筑 行 业 普 遍 存 在 筑 施 工 企 业 之 间 并 无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或 雇 的 现 象 对 于 实 际 施 工 人 直 接 招 用 的 从 佣 关 系 的 合 意 另 一 种 观 点 则 认 为, 应 事 建 筑 施 工 的 劳 动 者 与 非 法 转 包 或 违 法 认 定 实 际 施 工 人 的 前 一 手 具 有 用 工 主 体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资 格 的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转 包 人 与 劳 动 关 系 的 问 题, 在 法 学 理 论 界 及 司 法 实 务 者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因 为 认 定 他 们 之 界 尚 存 争 议 目 前 法 院 系 统 对 这 一 问 题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有 利 于 对 劳 动 者 保 护 普 遍 持 否 定 意 见, 认 为 实 际 施 工 人 招 用 我 们 同 意 第 一 种 观 点 的 劳 动 者 与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3.2015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民 事 系 其 主 要 依 据 是 :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第 62 条 规 定 : 对 1.2011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民 事 于 发 包 人 将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给 承 包 人, 承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第 59 条 : 建 设 单 包 人 又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给 实 际 施 工 人, 实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又 非 法 际 施 工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请 求 确 认 与 发 包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给 实 际 施 工 人, 实 际 人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施 工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请 求 确 认 与 具 有 用 支 持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发 包 人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否 定 实 际 施 工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与 前 的, 不 予 支 持 一 手 具 有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承 包 人 分 包 2.2014 年 4 月 1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人 或 转 包 人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并 不 意 长 信 箱 对 2011 年 全 国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味 着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护, 前 一 手 议 纪 要 第 59 条 作 出 进 一 步 释 明 的 答 复 : 具 有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关 于 实 际 施 工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与 承 包 转 包 人 仍 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人 也 就 是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94 条 规 定 : 个 动 关 系, 理 论 与 实 践 中 存 在 两 种 截 然 相 人 承 包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招 用 劳 动 反 的 观 点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实 际 施 工 者,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发 包 的 组 织 5

与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实 践 中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者 ( 包 括 实 际 施 工 人 ) 往 往 没 有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足 够 财 力,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在 劳 动 者 遭 受 损 失 时,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转 包 人 是 要 承 担 民 事 上 的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从 诉 讼 程 序 看, 劳 动 者 既 可 以 单 独 起 诉 实 际 施 工 人, 也 可 以 将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转 包 人 与 实 际 施 工 人 列 为 共 同 被 告 ; 从 实 体 处 理 看, 劳 动 者 既 可 以 要 求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全 额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也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转 包 人 承 担 全 额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 还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分 包 人 或 转 包 人 与 实 际 施 工 人 一 起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二 ) 车 辆 挂 靠 经 营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个 人 出 资 购 买 车 辆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 如 运 输 公 司 等 ), 并 以 挂 靠 单 位 的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的 现 象 在 实 践 中 较 为 常 见 确 认 挂 靠 人 即 车 辆 的 实 际 所 有 人 聘 用 的 驾 驶 员 与 被 挂 靠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其 关 键 和 重 点 在 于 判 断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具 备 劳 动 关 系 从 属 性 和 经 济 性 的 基 本 特 征, 即 劳 动 者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成 员,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并 提 供 劳 动,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审 判 实 践 中 主 要 是 依 照 原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加 以 确 认 6 具 体 而 言, 在 车 辆 挂 靠 经 营 的 情 况 下, 被 挂 靠 单 位 并 非 车 辆 实 际 所 有 人, 不 享 有 车 辆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权 利 ; 且 被 挂 靠 单 位 不 参 与 车 辆 的 实 际 经 营 和 管 理, 挂 靠 人 作 为 车 辆 所 有 人 实 际 支 配 车 辆, 独 立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挂 靠 人 直 接 向 所 聘 用 的 驾 驶 员 支 付 工 资 并 对 其 进 行 工 作 任 务 安 排 与 管 理, 被 挂 靠 单 位 并 不 对 驾 驶 员 的 工 作 及 岗 位 安 排 进 行 管 理, 也 不 向 驾 驶 员 发 放 工 资, 所 以 说 挂 靠 人 所 聘 用 的 驾 驶 员 与 被 挂 靠 单 位 之 间 不 具 备 劳 动 关 系 的 从 属 性 和 经 济 性 的 特 征, 因 此 双 方 不 应 认 定 为 劳 动 关 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车 辆 实 际 所 有 人 聘 用 的 司 机 与 挂 靠 单 位 是 否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答 复 亦 认 为 : 个 人 购 买 的 车 辆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且 以 挂 靠 单 位 的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的,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精 神, 其 聘 用 的 司 机 与 挂 靠 单 位 之 间 不 具 备 劳 动 关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不 宜 认 定 其 形 成 了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 五 ) 个 人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对 外 经 营, 其 聘 用 的 人 员 因 工 伤 亡 的, 被 挂 靠 单 位 为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的 单 位 前 款 第 ( 四 ) ( 五 ) 项 明 确 的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的 单 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后, 有 权 向 相 关 组 织 单 位 和 个 人 追 偿 据 此, 挂 靠 人 聘 用 的 驾 驶 员 与 被 挂 靠 单 位 之 间 虽 不 存 在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被 挂 靠 单 位 仍 需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被 挂 靠 单 位 承 担 的 这 种 责 任 应 当 被 视 为 一 种 拟 制 的 责 任, 而 不 是 基 于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而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已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但 未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双 方 形 成 的 用 工 关 系 可 按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综 合 上 述 规 定,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但 如 果 没 能 享 受 到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形 成 的 用 工 关 系 应 按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所 以 仍 然 赋 予 其 劳 动 法 上 的 保 护 值 得 一 提 的 是,2010 年 3 月 1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在 关 于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进 城 务 工 农 民 因 工 伤 亡 的, 应 否 适 用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请 示 的 答 复 中 已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的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务 工 农 民,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因 工 作 原 因 伤 亡 的, 应 当 适 用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 三 )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但 未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用 工 关 系 应 按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第 七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其 招 用 的 已 经 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领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发 生 用 工 争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劳 务 关 系 处 理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关 于 适 用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粤 高 法 发 [2008]13 号 ) 7 ( 四 )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是 指 同 一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两 个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目 前,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不 禁 止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符 合 劳 动 关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即 可 认 定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而 不 论 劳 动 者 是 否 已 经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亦 在 司 法 解 释 中 对 部 分 特 殊 人 员 的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予 以 明 确 认 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 ) 第 八 条 规 定 : 企 业 停 薪 留 职 人 员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内 退 人 员 下 岗 待 岗 人 员 及 企 业 经 营 性 停 产 放 长 假 人 员, 因 与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用 工 争 议,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存 在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仍 应 按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依 法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承 担 劳 动 法 上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但 是, 法 律 未 禁 止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此 予 以 提 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存 在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尚 未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给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 ( 一 ) 职 工 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时, 职 8 工 为 之 工 作 的 单 位 为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的 单 位 存 在 双 重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如 已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那 么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无 法 为 其 参 保, 此 时 如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将 由 该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承 担 工 伤 赔 偿 责 任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用 该 等 劳 动 者 时, 应 慎 重 考 虑 并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及 时 预 见 和 防 范 四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问 题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未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时, 举 证 责 任 如 何 分 配 直 接 关 系 到 最 终 由 谁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不 利 后 果 ( 即 败 诉 ) 由 于 我 国 法 律 没 有 针 对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做 出 系 统 规 定, 法 院 在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时 普 遍 采 用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原 则, 即 在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特 别 规 定 时 适 用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一 般 规 则 故 劳 动 者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张 应 当 承 担 举 证 证 明 责 任, 但 用 人 单 位 在 部 分 证 据 的 掌 握 上 存 在 明 显 优 势, 双 方 信 息 严 重 不 对 称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与 争 议 事 项 有 关 的 证 据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管 理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 用 人 单 位 不 提 供 的, 应 当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这 既 遵 循 了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一 般 规 则, 又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重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举 证 责 任

体 现 了 对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劳 动 者 的 倾 斜 况 综 合 分 析 作 出 判 断 性 保 护 效 五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能 否 适 用 诉 讼 时 诉 讼 时 效 是 指 民 事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的 原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第 二 条 也 体 现 了 这 一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规 则 :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认 定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时 可 参 照 下 列 凭 证 :( 一 )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记 录 (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花 名 册 )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 ( 二 )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发 放 的 工 作 证 服 务 证 等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 三 ) 劳 动 者 填 写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工 招 聘 登 记 表 报 名 表 等 招 用 记 录 ;( 四 ) 考 勤 记 录 ;( 五 )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证 言 等 其 中,( 一 ) ( 三 ) ( 四 ) 项 的 有 关 凭 证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举 证 责 任 因 此,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遵 循 在 劳 动 者 初 步 证 明 责 任 基 础 上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规 则, 即 先 由 劳 动 者 举 证, 初 步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如 用 人 单 位 对 此 予 以 否 认, 其 应 举 出 劳 动 关 系 不 存 在 的 证 据, 最 后 由 裁 判 者 根 据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规 则, 并 结 合 具 体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举 证 质 证 及 庭 审 中 查 明 的 事 实 情 9 权 利 人 在 法 定 的 时 效 期 间 内 不 行 使 权 利, 当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时, 人 民 法 院 对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不 再 进 行 保 护 的 制 度 请 求 确 认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应 否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规 定, 请 求 对 事 实 的 确 认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该 条 规 定 仅 仅 规 定 了 债 权 请 求 权, 我 国 法 律 并 没 有 规 定 确 认 之 诉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虽 然 由 于 仲 裁 前 置 的 原 因 与 普 通 民 事 案 件 有 不 同 期 限 的 仲 裁 申 请 时 效 期 间, 但 二 者 适 用 时 效 制 度 的 范 围 一 致, 即 时 效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对 事 实 的 确 认 之 诉 请 求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属 于 确 认 之 诉, 是 对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这 一 事 实 的 确 定 在 这 个 请 求 中, 不 存 在 劳 动 者 向 用 人 单 位 主 张 实 体 权 利, 更 不 存 在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主 张 实 体 权 利 在 这 一 请 求 中, 只 是 要 求 人 民 法 院 对 两 者 关 系 进 行 定 性, 不 是 人 民 法 院 裁 判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履 行 义 务 或 行 使 权 利 故 此,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不 应 当 适 用 时 效 制 度 ( 编 辑 : 董 建 文 )

* 锦 连 法 律 通 讯 仅 供 参 考, 其 不 构 成 一 份 法 律 意 见 或 建 议 我 们 努 力 保 证 本 通 讯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但 是 对 基 于 本 通 讯 任 何 内 容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我 们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我 们 保 留 对 本 通 讯 的 全 部 权 利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