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百 川 朝 海 逸 辈 殊 伦 BAILUN LAW FIRM [ 键 入 文 档 标 题 ] 北 京 天 津 百 伦 律 师 Bailunlawyers 2015 年 01 月 刊 本 期 摘 要 股 东 资 格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敬 请 注 意 : 本 月 刊 所 载 信 息 仅 作 一 般 参 股 东 资 格 小 结 结 束 语 考,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都 不 视 为 律 师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特 定 的 法 律 意 见 或 建 议 主 办 方 : 百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股 东 资 格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公 司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二 关 于 股 东 资 格 第 三 条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直 接 请 求 确 认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关 于 股 权 登 记 或 者 审 批 行 为 无 效, 或 者 请 求 撤 销 该 行 政 行 为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告 知 其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解 决, 裁 定 驳 回 民 事 起 诉 第 四 条 公 司 内 部 关 系 中 股 东 之 间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诉 讼, 当 事 人 请 求 确 认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的 股 东 不 具 有 股 东 资 格 判 令 公 司 办 理 变 更 股 权 工 商 登 记 的, 法 院 应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应 当 具 备 的 各 项 条 件 对 向 相 关 主 体 是 否 具 有 股 东 资 格 进 行 判 断, 并 作 出 实 体 认 定 和 判 决, 不 能 以 案 件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不 属 于 民 事 诉 讼 范 畴 为 由 裁 决 驳 回 起 诉 行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公 司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试 2. 职 工 持 股 会 是 否 具 备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凡 经 过 核 准 登 记, 取 得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职 工 持 股 会 即 具 有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 未 经 登 记 而 以 职 工 持 股 会 名 义 进 行 集 资 入 股 活 动 的, 以 负 责 组 织 发 起 人 为 诉 讼 主 体 11. 如 何 确 认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股 东 资 格 是 投 资 人 取 得 和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并 承 担 股 东 义 务 的 基 础 依 据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的 确 认, 涉 及 实 际 出 资 数 额 股 权 转 让 第 1 页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名 册 出 资 证 明 书 工 商 登 记 等 确 认 股 东 资 格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多 种 因 素, 在 具 体 案 件 中 对 事 实 证 据 的 审 查 认 定, 应 当 根 据 当 事 人 具 体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选 择 确 认 股 东 资 格 的 标 准 14.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持 股 职 工 能 否 退 股? 依 据 我 国 现 行 相 关 政 策 的 规 定, 持 股 职 工 具 有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股 东 地 位, 持 股 职 工 与 职 工 持 股 会 股 东 代 表 工 会 之 间 建 立 信 托 合 同 关 系, 通 过 股 东 代 表 职 工 持 股 会 工 会 间 接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持 股 职 工 向 公 司 要 求 退 回 股 金, 本 质 上 产 生 与 股 东 退 股 同 样 的 法 律 后 果 按 照 公 司 法 一 般 原 则, 股 东 在 公 司 登 记 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持 股 职 工 应 当 通 过 转 让 出 资 或 公 司 回 购 的 形 式 将 股 本 金 收 回 国 家 工 商 局 在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 和 <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文 书 规 范 >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字 [2014]29 号 ) 一 文 的 附 件 一 中 粘 附 了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根 据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的 要 求 :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股 东 为 企 业 的,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股 东 为 事 业 法 人 的, 提 交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股 东 为 社 团 法 人 的, 提 交 社 团 法 人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股 东 为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 股 东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其 他 股 东 提 交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资 格 证 明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民 政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社 会 团 体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社 发 1995 14 号 ) 和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办 公 厅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与 所 办 经 济 实 体 和 管 理 的 直 属 企 业 脱 钩 工 作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京 办 发 2000 51 号 ) 精 神, 规 范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行 为,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第 2 页
一.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办 公 厅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北 京 市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与 所 办 经 济 实 体 和 管 理 的 直 属 企 业 脱 钩 工 作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京 办 发 2000 51 号 ), 严 格 禁 止 党 政 机 关 直 接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 包 括 公 检 法 等 强 力 机 关, 政 府 各 部 委 办 局 等 职 能 机 关 及 宣 传 纪 检 监 察 组 织 等 党 属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 二. 经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并 依 法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前 款 规 定 的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以 下 简 称 非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团 ), 可 以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设 立 公 司 三. 非 党 政 机 关 所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兴 办 为 社 会 服 务 的 各 种 公 益 事 业, 如 民 办 医 院 学 校 幼 儿 园 等 四. 非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以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手 段 取 得 经 费 来 源 ( 如 捐 赠 等 ); ( 二 ) 正 副 理 事 ( 会 ) 长 秘 书 长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为 非 党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 ( 三 ) 由 法 人 自 然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自 愿 组 成,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协 会 学 会 研 究 会 促 进 会 联 合 会 联 谊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五. 非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应 持 经 市 ( 区 县 ) 民 政 社 团 管 理 部 门 确 认 的 非 党 政 机 关 所 办 社 会 团 体 证 明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副 本 ) 复 印 件,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六.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的 资 金 来 源 应 为 社 会 团 体 自 有 资 金 七.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八. 社 会 团 体 向 企 业 投 资 后 依 法 获 得 股 利, 用 于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的 发 展 九.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照 章 纳 税, 自 负 盈 亏, 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第 3 页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如 何 设 立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中 表 述 如 下 : 1. 严 格 执 行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食 物 是 政 府 关 于 禁 止 党 政 机 关 办 企 业 和 党 政 机 关 与 所 办 企 业 脱 钩 的 有 关 规 定 除 党 政 机 关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属 于 新 闻 出 版 科 研 设 计 医 院 院 校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公 园 影 剧 院 演 出 团 体 类 性 质, 以 及 本 市 各 区 县 所 设 乡 镇 集 体 资 产 运 营 中 心 可 以 成 为 投 资 人 外, 其 他 党 政 机 关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无 论 是 否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无 论 其 经 费 来 源 属 于 何 种 性 质 一 律 不 予 登 记 注 册 为 投 资 人 党 政 机 关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投 资 办 企 业 但 属 于 我 市 非 党 政 机 关 主 办 的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的, 应 按 照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民 社 发 [2005]392 号 ) 的 规 定, 由 市 ( 区 县 ) 民 政 社 团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非 党 政 机 关 所 办 社 会 团 体 证 明 并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证 书 ( 副 本 ) 复 印 件 后, 可 依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设 立 公 司 属 于 国 务 院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单 位 申 请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的, 应 查 验 该 社 会 团 体 设 立 时 的 出 资 人 性 质, 出 资 人 为 会 员 的 可 以 投 资 登 记 注 册 企 业 不 能 提 供 社 会 团 体 设 立 时 出 资 人 性 质 材 料 的, 应 查 验 该 社 会 团 体 的 章 程, 章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资 金 来 源 包 含 会 员 提 供 的, 可 以 投 资 登 记 注 册 企 业 2. 审 计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得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向 其 它 行 业 投 资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向 其 他 公 司 集 体 所 有 制 ( 股 份 合 作 )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也 可 设 立 分 公 司, 分 公 司 不 得 对 外 投 资 4. 工 会 经 区 县 级 以 上 工 会 批 准 后 可 以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5.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人, 不 得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6. 一 个 自 然 人 股 东 或 一 个 法 人 股 东 可 投 资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不 能 成 为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第 4 页
股 东 资 格 小 结 股 东 资 格 又 称 股 东 地 位, 是 指 各 民 事 主 体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一 种 身 份 和 地 位 具 有 股 东 资 格, 就 意 味 着 股 东 享 有 包 括 自 益 权 和 共 益 权 在 内 的 各 项 权 利 ;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需 要 承 担 股 东 应 当 承 担 的 相 应 义 务, 主 要 是 指 在 出 资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随 着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新 公 司 法 的 出 台 进 一 步 放 开 了 对 开 设 公 司 的 限 制,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也 逐 步 废 除 或 者 下 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公 民 的 投 资 渠 道 越 来 越 宽 那 么, 什 么 样 的 人 才 可 以 设 立 一 家 公 司 呢? 一 法 人 ( 一 ) 企 业 法 人 企 业 法 人 是 指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资 金 数 额 企 业 名 称 组 织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住 所 等 法 定 条 件,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1 分 公 司 ( 禁 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对 公 司 制 企 业 集 团 所 有 制 企 业 投 资, 但 其 所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由 于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其 不 具 备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故 不 能 对 外 投 资 2 一 人 公 司 ( 有 条 件 允 许 )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原 则 上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 公 司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而 且 该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不 能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3 商 业 银 行 ( 有 条 件 允 许 )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原 则 上 不 能 成 为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股 东, 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司 法 判 决 或 抵 押 质 押 等 不 属 于 主 动 投 资 行 为 4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 允 许 ) 拟 上 市 股 东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但 其 法 人 资 格 并 未 就 此 消 亡, 营 业 执 照 的 吊 销 只 说 明 其 丧 失 了 经 营 资 格, 其 法 人 资 格 依 旧 存 在, 因 此 不 影 响 其 对 股 份 的 持 有 但 因 为 营 业 执 照 被 吊 销, 可 能 存 在 法 人 资 格 丧 失 的 风 险, 由 此 导 致 股 权 的 不 确 定 第 5 页
性 因 此 拟 上 市 鉴 于 股 权 的 稳 定 性 考 虑, 若 出 现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法 人 股 东, 还 是 建 议 转 给 他 人 5 基 金 公 司 ( 允 许 ) 基 金 会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6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允 许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可 以 作 为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并 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投 资 设 立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7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有 条 件 允 许 ) 出 资 额 已 缴 足 资 产 负 债 表 已 经 审 计 已 经 完 成 原 审 批 项 目 已 经 开 始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作 为 发 起 人 但 在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领 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得 投 资 ( 二 ) 机 关 法 人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 机 关 法 人 是 指 依 法 享 有 国 家 赋 予 的 权 力, 以 国 家 预 算 作 为 活 动 经 费, 因 行 使 职 权 的 需 要 而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它 确 立 了 机 关 主 体 资 格, 奠 定 了 机 关 工 作 的 法 律 基 础, 增 加 了 机 关 工 作 的 权 威 性 严 肃 性 和 规 范 性 机 关 法 人 的 设 立, 能 有 效 地 解 决 难 度 大 效 率 低 和 效 果 不 理 想 的 问 题 关 于 严 谨 党 政 机 关 和 党 政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决 定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制 止 党 政 机 关 和 党 政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规 定 规 定, 各 级 党 委 机 关 和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隶 属 这 些 机 关 编 制 序 列 的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准 经 商 办 企 业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政 法 机 关 不 再 从 事 经 商 活 动 的 通 知 规 定,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政 法 机 关 不 得 从 事 经 商 活 动 因 此, 机 关 法 人 原 则 上 禁 止 投 资 公 司 成 为 股 东 但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是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根 据 我 国 国 有 资 产 统 一 所 有 分 级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对 国 有 资 产 统 一 所 有, 但 各 部 门 及 地 方 分 级 对 国 有 资 产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权 因 此, 虽 然 国 家 本 身 及 一 般 的 机 关 法 人 不 能 作 为 投 资 的 主 体, 但 经 国 家 授 权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也 可 以 作 为 股 权 投 资 的 适 格 主 体, 一 般 如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等 第 6 页
( 三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从 事 教 育 科 研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视 社 会 福 利 救 助 减 灾 统 计 调 查 技 术 推 广 与 实 验 公 用 设 施 管 理 物 资 仓 储 检 测 勘 探 与 勘 察 测 绘 检 验 检 测 与 鉴 定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管 理 事 务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事 务 经 济 监 督 事 务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公 证 与 认 证 信 息 与 咨 询 人 才 交 流 就 业 服 务 机 关 后 勤 服 务 等 活 动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在 事 业 单 位 体 制 改 革 前, 一 般 认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不 具 有 设 立 公 司 的 权 利 能 力, 但 随 着 一 部 分 事 业 单 位 在 体 制 改 革 中 施 行 了 企 业 化 经 营, 事 业 单 位 的 一 部 分 资 产 施 行 了 市 场 化 经 营,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单 位 等 事 业 单 位 也 可 以 依 法 设 立 公 司, 如 1998 年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17 条 : 企 业 化 经 营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先 办 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再 以 企 业 法 人 名 义 投 资 入 股 1999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执 行 意 见 第 六 条 :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可 以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法 人, 但 依 照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不 得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除 外 200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的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兴 办 企 业, 申 办 有 关 执 照 时, 应 当 向 有 关 部 门 出 事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但 目 前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对 于 某 些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兴 办 企 业 的 资 格 作 出 了 禁 止 性 规 定, 比 如 教 育 部 发 布 了 教 育 部 关 于 积 极 发 展 规 范 管 理 高 校 科 技 产 业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科 发 [2005]2 号 文 ), 该 文 对 部 属 高 校 做 出 了 如 下 规 定 : 高 校 除 对 高 校 资 产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外, 不 得 再 以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的 身 份 对 外 进 行 投 资 由 此 可 见, 在 我 国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在 原 则 上 具 备 投 资 兴 办 企 业 的 资 格, 尤 其 是 企 业 化 经 营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都 具 备 投 资 兴 办 企 业 的 资 格, 但 是 对 于 如 高 校 图 书 馆 等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如 果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另 有 规 定 的, 则 需 从 其 规 定 ( 四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它 是 以 谋 求 社 团 成 员 的 共 同 利 益 为 宗 旨 的, 主 要 包 第 7 页
括 各 种 政 治 团 体 ( 如 各 民 主 党 派 ) 人 民 群 众 团 体 ( 如 工 会 妇 联 共 青 团 ) 社 会 公 益 团 体 ( 如 残 疾 人 基 金 会 ) 文 学 艺 术 团 体 ( 如 作 家 协 会 ) 学 术 研 究 团 体 ( 如 数 学 学 会 ) 宗 教 团 体 ( 如 佛 教 协 会 ) 根 据 1998 年 颁 布 实 施 的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从 事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但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执 行 意 见 规 定, 社 会 团 体 自 身 不 得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但 社 会 团 体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可 以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法 人, 但 依 照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不 得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除 外 如 根 据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规 定, 共 青 团 妇 联 侨 联 工 商 联 可 以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或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但 不 得 设 立 非 企 业 法 人 因 此,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原 则 上 具 备 股 权 投 资 的 主 体 资 格, 但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不 得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除 外 二 自 然 人 1 公 务 员 ( 禁 止 ) 公 务 员 法 第 53 条 第 14 款 规 定," 公 务 员 必 须 遵 守 纪 律,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营 利 性 活 动, 在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营 利 性 组 织 中 兼 任 职 务 " 因 此,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不 可 以 投 资 公 司 成 为 股 东 的 虽 然 公 务 员 不 能 因 个 人 营 利 目 的 担 任 企 业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但 是 可 以 根 据 上 级 的 决 定, 到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挂 职 锻 炼 ( 包 括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职 务 ) 2 党 政 机 关 的 干 部 和 职 工 ( 禁 止 ) 根 据 关 于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和 党 政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决 定 以 及 关 于 进 一 步 制 止 党 政 机 关 和 党 政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法 人 的 干 部 和 职 工, 除 中 央 书 记 处 国 务 院 特 殊 批 准 的 以 外, 一 律 不 准 经 商 办 企 业 因 此, 国 家 机 关 法 人 的 干 部 和 职 工 不 得 投 资 公 司 成 为 股 东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不 准 个 人 或 者 借 他 人 名 义 经 商 办 企 业 3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配 偶 子 女 ( 有 条 件 禁 止 ) 第 8 页
根 据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 不 准 在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个 人 从 事 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经 商 办 企 业 活 动 " 的 解 释 ( 中 纪 发 [2000]4 号 ) 关 于 省 地 两 级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配 偶 子 女 个 人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具 体 规 定 ( 执 行 ) ( 中 纪 发 [2001]2 号 ) 和 各 地 市 纪 委 关 于 区 县 党 政 机 关 局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准 在 领 导 干 部 管 辖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投 资 兴 办 可 能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 企 业 4 县 以 上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退 ( 离 ) 休 干 部 ( 禁 止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县 以 上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退 ( 离 ) 休 干 部 经 商 办 企 业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明 确 禁 止 县 级 以 上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退 的 ( 离 ) 休 干 部, 不 得 兴 办 商 业 性 企 业 因 此, 县 级 以 上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的 退 ( 离 ) 休 干 部 是 不 可 以 投 资 公 司 成 为 股 东 的 5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 有 条 件 禁 止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 干 规 定 第 5 条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不 得 有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以 及 损 害 本 企 业 利 益 的 下 列 行 为 :(1) 个 人 从 事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和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或 者 在 本 企 业 的 同 类 经 营 企 业 关 联 企 业 和 与 本 企 业 有 业 务 关 系 的 企 业 投 资 入 股 ; 6 国 企 领 导 人 配 偶 子 女 ( 有 条 件 禁 止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若 干 规 定 第 6 条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应 当 正 确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权, 防 止 可 能 侵 害 公 共 利 益 企 业 利 益 行 为 的 发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在 本 企 业 的 关 联 企 业 与 本 企 业 有 业 务 关 系 的 企 业 投 资 入 股 7 现 役 军 人 ( 禁 止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内 务 条 令 第 127 条 规 定, 军 人 不 得 经 商, 不 得 从 事 本 职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业 和 传 销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不 得 参 与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文 艺 演 出 商 业 广 告 企 业 形 象 代 言 和 教 学 活 动, 不 得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和 办 公 设 备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购 买 彩 票, 不 得 擅 自 提 供 军 人 肖 像 用 于 制 作 商 品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纪 律 条 令 第 3 章 第 3 节 27 条 : 参 与 经 商 或 者 偷 税 漏 税,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第 9 页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降 职 ( 级 ) 降 衔 ( 级 ) 撤 职 取 消 士 官 资 格 处 分 8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 有 条 件 禁 止 ) 目 前 没 有 统 一 的 明 文 规 定 禁 止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投 资 其 他 企 业, 但 各 商 业 银 行 对 其 员 工 都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目 前 银 监 会 正 在 征 求 意 见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行 为 指 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十 条, 坚 持 以 客 户 和 所 在 银 行 ( 公 司 ) 利 益 为 重 当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时, 应 申 请 回 避, 或 向 管 理 层 利 益 相 关 人 充 分 披 露 利 益 冲 突 信 息, 以 保 障 业 务 处 理 的 公 平 合 理 从 业 人 员 如 果 与 客 户 有 亲 属 关 系, 批 准 贷 款 时 应 回 避 ; 不 得 在 其 他 公 司 兼 职 ( 本 行 或 本 公 司 委 派 的 除 外 ) 或 从 事 第 二 职 业 ; 不 得 在 工 作 时 间 炒 股 票 ; 不 得 在 所 在 银 行 ( 公 司 ) 外 参 与 经 营 性 或 营 利 性 活 动 9 在 职 教 师 ( 允 许 ) 我 国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没 有 规 定 教 师 不 可 以 做 股 东 教 师 也 不 是 公 务 员, 他 们 只 是 有 些 待 遇 按 照 公 务 员 或 者 不 低 于 公 务 员 对 待 所 以, 他 们 可 以 投 资 做 股 东 但 是, 不 可 以 做 公 司 的 职 员, 也 不 可 以 利 用 教 师 的 权 利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谋 利 益 10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 有 条 件 禁 止 ) 关 于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持 股 投 资 的 意 见 规 定,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主 辅 分 离 辅 业 改 制, 鼓 励 辅 业 企 业 的 职 工 持 有 改 制 企 业 股 权, 但 国 有 企 业 主 业 企 业 的 职 工 不 得 持 有 辅 业 企 业 股 权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改 制, 要 着 眼 于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满 足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需 求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企 业 竞 争 力, 择 优 选 取 投 资 者, 职 工 持 股 不 得 处 于 控 股 地 位 严 格 控 制 职 工 持 股 企 业 范 围 职 工 入 股 原 则 限 于 持 有 本 企 业 股 权 国 有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各 级 子 企 业 改 制, 经 国 资 监 管 机 构 或 集 团 公 司 批 准, 职 工 可 投 资 参 与 本 企 业 改 制, 确 有 必 要 的, 也 可 持 有 上 一 级 改 制 企 业 股 权, 但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企 业 所 出 资 各 级 子 企 业 参 股 企 业 及 本 集 团 公 司 所 出 资 其 他 企 业 股 权 科 研 设 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科 技 人 员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持 有 子 企 业 股 权 的, 须 经 同 级 国 资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且 不 得 作 为 该 子 企 业 的 国 有 股 东 代 表 第 10 页
11 未 成 年 人 ( 允 许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能 否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答 复 ( 工 商 企 字 131 号 ): 公 司 法 对 未 成 年 人 能 否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没 有 作 出 限 制 性 规 定 因 此,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其 股 东 权 利 可 以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但 是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成 年 人 也 不 得 成 为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12 家 庭 成 员 ( 有 条 件 允 许 ) 家 庭 成 员 尤 其 是 夫 妻 共 同 设 立 公 司 由 于 涉 及 到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问 题, 存 在 公 司 性 质 模 糊 ( 可 能 是 一 人 公 司 ) 及 权 利 处 置 ( 夫 妻 离 婚 后 的 股 权 分 置 ) 的 问 题 家 庭 成 员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必 须 以 各 自 拥 有 的 财 产 作 为 注 册 资 本, 并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登 记 时 需 提 交 财 产 分 割 的 书 面 证 明 或 者 协 议 三 其 他 情 形 1 职 工 持 股 会 ( 禁 止 ) 2000 年 7 月 6 日, 民 政 部 民 办 函 [2000]110 号 关 于 暂 停 对 企 业 内 部 职 工 持 股 会 进 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的 函 中 特 别 规 定," 由 于 职 工 持 股 会 属 于 单 位 内 部 团 体, 不 应 再 由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管 理, 各 地 民 政 部 暂 不 对 企 业 内 部 职 工 持 股 会 进 行 社 团 法 人 登 记 ; 此 前 已 登 记 的 职 工 持 股 会 在 这 次 社 团 清 理 中 暂 不 换 发 社 团 法 人 证 书 " 据 此, 职 工 持 股 会 不 具 有 社 团 法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其 作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2000 年 12 月 1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亦 在 其 复 函 中 指 出 : " 职 工 持 股 会 不 能 成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 2 合 伙 企 业 ( 允 许 )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作 为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并 可 以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3 中 介 机 构 ( 禁 止 )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得 设 立 公 司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21 条 规 定,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不 得 作 为 资 产 主 体 向 其 他 行 业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第 11 页
4 村 民 委 员 会 ( 允 许 ) 在 已 经 被 废 止 的 相 关 规 定 中, 村 委 会 做 为 投 资 主 体 得 到 过 承 认, 但 有 的 工 商 部 门 对 此 不 予 认 可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答 复 意 见 ( 工 商 企 字 [1995] 第 303 号 ) 和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都 曾 对 此 问 题 做 出 过 规 定 例 如,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答 复 意 见, 第 一 条 规 定, 农 村 中 由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行 使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的, 由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 没 有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代 行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村 民 委 员 会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应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议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农 村 中 由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履 行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的, 由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 没 有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代 行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村 民 委 员 会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应 当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议 目 前 没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国 有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且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否 可 以 成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单 位 成 员 等 问 题 的 答 复 第 三 条 也 规 定, 村 民 委 员 会 作 为 办 理 本 村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不 能 成 为 合 伙 企 业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但 可 以 成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第 12 页
结 束 语 不 管 我 们 对 2014 怀 着 怎 样 的 感 情, 毋 论 是 一 年 取 得 的 成 功 和 喜 悦, 还 是 经 历 的 挫 折 与 苦 痛,2014 年 就 像 是 一 个 生 效 了 的 终 审 判 决, 随 着 新 年 的 钟 声, 被 收 进 了 历 史 的 档 案, 再 无 更 改 的 可 能 而 2015 就 像 是 一 个 刚 立 案 的 新 案 件, 最 终 的 圆 满 抑 或 惨 败 全 部 依 赖 我 们 选 择 什 么 样 的 策 略, 倾 注 多 少 的 心 血 2014 年, 百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体 同 仁 始 终 坚 持 高 效 尽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保 持 饱 满 昂 扬 的 工 作 热 情 和 严 谨 认 真 的 工 作 态 度, 认 真 对 待 每 一 位 客 户 和 顾 问 单 位 的 法 律 问 题 亦 余 心 之 所 善 兮, 虽 九 死 其 犹 未 悔 2014 年 已 经 过 去, 我 们 很 荣 幸 也 很 珍 惜 客 户 和 顾 问 单 位 对 我 们 的 信 任 在 新 的 一 年 里, 百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继 续 秉 持 高 效 如 一 的 尽 心 服 务 理 念, 用 我 们 的 专 业 技 能 为 顾 问 单 位 的 发 展 添 砖 加 瓦! 在 此, 百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体 同 仁 恭 祝 客 户 和 顾 问 单 位 新 年 宏 图 高 展, 骏 业 日 新! 祝 各 位 身 体 安 泰, 万 事 顺 遂! 第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