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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丰 教 基 字 [2016]55 号 丰 南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转 发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几 项 规 定 唐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再 次 提 醒 考 生 慎 重 填 报 志 愿 的 紧 急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初 中 : 现 将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几 项 规 定 ( 冀 教 基 [2016]13 号 文 ) 唐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再 次 提 醒 考 生 慎 重 填 报 志 愿 的 紧 急 通 知 转 发 给 你 们, 一 并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一 各 初 中 学 校 要 抓 紧 召 开 全 体 教 师 会 全 体 初 三 毕 业 生 会 议, 认 真 宣 讲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几 项 规 定 ( 冀 教 基 [2016]13 号 文 ) 唐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再 次 提 醒 考 生 慎 重 填 报 志 愿 的 紧 急 通 知 文 件 精 神, 讲 清 参 与 区 外 普 通 高 中 违 规 招 生 从 中 获 取 利 益 的 严 重 危 害 和 后 果, 讲 明 违 规 招 生 不 能 注 册 学 籍 产 生 的 后 果 -1-

二 要 求 各 初 中 务 必 于 今 年 暑 期 修 订 本 校 教 师 量 化 考 核 方 案, 在 核 算 教 师 平 均 分 优 秀 率 及 格 率 时, 对 于 未 填 报 志 愿 学 生 和 被 区 内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未 报 到 的 学 生, 其 成 绩 一 律 记 为 零 分 区 教 育 局 将 组 成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秩 序 专 项 调 查 小 组, 重 点 清 查 帮 助 外 市 普 通 高 中 及 民 办 高 中 在 我 区 违 规 招 生 的 教 师, 一 经 查 实, 将 严 肃 处 理 附 :1.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几 项 规 定 ( 冀 教 基 [2016]13 号 文 ) 2. 唐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再 次 提 醒 考 生 慎 重 填 报 志 愿 的 紧 急 通 知 丰 南 区 教 育 局 2016 年 7 月 8 日 主 题 词 : 普 高 招 生 填 报 志 愿 转 发 通 知 丰 南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二 一 六 年 七 月 八 日 印 ( 共 印 20 份 ) -2-

附 1.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几 项 规 定 ( 修 订 ) 的 通 知 冀 教 基 [2016]13 号 各 市 ( 含 定 州 辛 集 市 ) 教 育 局 : 2015 年, 我 厅 印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几 项 规 定, 在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秩 序 治 理 招 生 乱 象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现 根 据 各 地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充 分 征 求 各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修 订 现 将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几 项 规 定 ( 修 订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普 通 高 中 教 育 发 展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同 时, 将 本 通 知 有 关 内 容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使 每 一 所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每 一 位 学 生 家 长 和 每 一 位 考 生 都 能 充 分 了 解 政 策 规 定, 遵 守 政 策 规 定, 使 我 省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更 加 规 范 有 序 请 你 们 及 时 发 现 和 反 馈 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附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几 项 规 定 ( 修 订 )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6 年 4 月 29 日 -3-

附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几 项 规 定 ( 修 订 )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事 关 教 育 公 平, 事 关 普 通 高 中 教 育 形 象, 更 事 关 广 大 考 生 和 学 生 家 长 的 切 身 利 益, 必 须 认 真 加 以 规 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省 相 关 政 策, 结 合 我 省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现 状, 对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做 出 以 下 几 项 规 定 : 一 明 确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依 据 我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 含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以 下 同 ) 招 生 工 作, 遵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积 极 推 进 中 小 学 评 价 与 考 试 制 度 改 革 的 通 知 ( 教 基 [2002]26 号 )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和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考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基 [2008]6 号 ), 以 及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和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执 行 我 省 实 行 全 省 统 一 初 中 毕 业 与 升 学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中 考 ),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招 生 应 依 据 学 生 中 考 成 绩 和 初 中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择 优 进 行 录 取 具 体 录 取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设 区 市 或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可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选 择 部 分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公 办 高 中 ) 进 行 招 生 改 革 试 点, 试 行 公 办 高 中 自 主 招 生, 自 主 招 生 范 围 应 控 制 在 市 域 或 县 域 内, 自 主 招 生 人 数 不 能 超 过 试 点 学 校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总 数 的 10%, 自 主 招 生 应 安 排 在 当 地 中 考 成 绩 公 布 以 后 进 行 试 行 自 主 招 生 学 校 的 试 点 方 案 经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报 我 厅 备 案,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民 办 高 中 ) 与 公 办 高 中 享 有 同 样 的 招 生 权 -4-

利, 同 时 也 要 依 据 学 生 中 考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录 取 各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制 定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办 法 时 对 民 办 高 中 予 以 支 持 和 指 导 任 何 学 校 和 部 门 都 不 得 自 行 组 织 招 生 考 试 二 合 理 确 定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规 模 每 一 所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都 要 按 照 教 育 资 源 配 置 情 况,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确 定 学 校 办 学 总 规 模 和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确 定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 生 均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8 平 方 米 / 生 ( 不 含 师 生 生 活 用 房 ); 在 校 学 生 与 专 任 教 师 比 例 不 高 于 13:1; 班 容 量 不 超 过 56 人 ; 区 域 范 围 内 职 业 教 育 与 普 通 教 育 规 模 的 比 例 大 体 相 当 每 所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以 3000 人 左 右 为 宜 ( 最 大 不 超 过 6000 人 ),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以 1000 人 左 右 为 宜 ( 最 大 不 超 过 2000 人 ) 三 严 格 管 理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提 出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意 见, 并 需 要 据 实 注 明 本 校 校 舍 建 筑 面 积 专 任 教 师 数 量 普 通 教 室 数 量 和 各 年 级 在 校 生 数 量 ( 含 预 留 复 学 留 级 转 入 数 量 ), 上 报 至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各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和 定 州 市 辛 集 市 教 育 局 对 所 辖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核 准 后 正 式 下 达, 同 时 将 所 辖 每 一 所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于 5 月 31 日 前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所 有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要 按 照 当 地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校 际 间 不 得 调 剂 使 用 招 生 计 划, 学 校 不 能 随 意 增 加 招 生 计 划, 不 得 超 计 划 招 生 凡 学 校 擅 自 突 破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学 生, 将 无 法 进 行 学 籍 注 册 招 生 计 划 实 行 中 考 前 公 告 制 度, 公 办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在 规 定 招 生 范 围 内 公 告, 民 办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 包 括 学 校 招 生 总 计 划 数 和 分 市 招 生 计 划 数 ) 将 通 过 省 -5-

教 育 厅 门 户 网 站 向 全 省 公 告 四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范 围 公 办 高 中, 县 ( 市 区 ) 属 学 校 原 则 上 在 本 县 域 内 招 生, 设 区 市 城 市 区 区 属 学 校 招 生 范 围, 可 由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统 筹 ; 市 属 学 校 原 则 上 在 本 市 城 市 区 范 围 内 招 生, 具 体 招 生 范 围 由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确 定 未 经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公 办 高 中 不 得 跨 县 域 招 生 ; 未 经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公 办 高 中 不 得 跨 市 域 招 生 民 办 高 中, 按 照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可 由 学 校 自 主 确 定 招 生 范 围 民 办 高 中 招 生 办 法 ( 招 生 简 章 ) 招 生 总 规 模 和 在 生 源 地 招 生 人 数 须 到 生 源 地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生 源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须 遵 守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当 为 外 地 的 民 办 学 校 在 本 地 招 生 提 供 平 等 待 遇, 不 得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不 得 滥 收 费 用 五 严 格 遵 循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流 程 ( 一 ) 招 生 宣 传 公 办 高 中 原 则 上 不 得 进 行 招 生 宣 传 民 办 高 中 招 生 宣 传 资 料 文 本 需 向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生 源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招 生 宣 传 不 可 采 用 组 织 集 中 参 观 举 办 夏 ( 冬 ) 令 营 举 办 竞 赛 或 讲 座 等 方 式 进 行, 不 可 雇 佣 人 员 通 过 电 话 网 络 等 形 式, 一 对 一 向 学 生 或 学 生 家 长 进 行 招 生 宣 传, 招 生 宣 传 应 在 每 年 6 月 1 日 以 后 进 行 ( 二 ) 中 考 报 名 学 生 通 过 学 籍 所 在 学 校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招 生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中 考 报 名 任 何 学 校 和 教 师 不 得 强 迫 学 生 或 指 定 其 报 考 某 类 ( 个 ) 学 校, 学 校 不 得 对 学 生 中 考 报 名 加 以 限 制, 更 不 能 剥 夺 学 生 参 加 中 考 的 权 利 ( 三 ) 统 一 考 试 凡 在 我 省 录 取 进 入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均 须 参 加 中 考 所 有 往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均 以 社 会 考 生 身 份 报 名 参 加 中 考, 原 则 上 不 得 -6-

报 考 普 通 高 中 各 市 需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提 出 社 会 考 生 参 加 中 考 后 报 考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类 别 ( 四 ) 填 报 志 愿 考 生 应 根 据 当 地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政 策 和 相 关 标 准, 结 合 自 己 的 兴 趣 爱 好 学 习 潜 质 中 考 成 绩 等 因 素, 填 报 适 合 自 己 的 升 学 志 愿,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变 更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学 校 和 老 师 等, 应 尊 重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的 权 利, 不 能 强 迫 学 生 填 报 指 定 志 愿 ( 五 ) 实 施 录 取 所 有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都 要 依 据 学 生 填 报 的 中 考 志 愿 和 中 考 成 绩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录 取 公 办 高 中 实 行 统 一 录 取, 由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招 生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录 取 标 准 和 办 法,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录 取 试 行 自 主 招 生 的 公 办 高 中 按 照 批 准 的 试 点 方 案 进 行 录 取 公 办 学 校 参 与 举 办 的 民 办 高 中 原 则 上 应 通 过 生 源 地 招 生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统 一 或 统 筹 录 取, 其 它 民 办 高 中 也 可 依 据 学 生 志 愿 中 考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自 主 录 取, 但 自 主 录 取 应 安 排 在 生 源 地 中 考 成 绩 公 布 以 后 进 行, 并 履 行 录 取 手 续 无 法 实 现 生 源 地 统 一 录 取 或 统 筹 录 取 的 地 方, 须 对 民 办 高 中 自 主 录 取 学 生 的 计 划 数 和 最 低 录 取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实 行 民 办 高 中 由 生 源 地 招 生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或 统 筹 录 取 的 地 方, 生 源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中 考 前 将 招 生 办 法 书 面 告 知 在 本 地 招 生 的 民 办 高 中, 并 依 法 做 到 与 本 地 公 办 高 中 学 校 一 视 同 仁, 不 得 对 民 办 高 中 招 生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或 歧 视 实 行 自 主 录 取 的 民 办 高 中 不 得 录 取 生 源 地 规 定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以 下 的 考 生 任 何 学 校 都 不 得 以 入 学 保 证 金 或 押 金 等 形 式 向 学 生 收 取 与 录 取 有 关 的 费 用 -7-

( 六 ) 录 取 通 知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标 准 录 取 的 学 生, 经 有 关 招 生 部 门 核 准 后, 由 录 取 学 校 统 一 发 放 制 式 录 取 通 知 书 实 行 自 主 录 取 的 民 办 高 中, 须 经 生 源 地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报 备 的 招 生 人 数 和 最 低 普 通 高 中 控 制 分 数 线 录 取 通 知 书 须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和 校 长 印 章 或 签 字, 否 则 录 取 无 效 未 经 核 准 的 学 生 将 无 法 完 成 学 籍 注 册 时 电 子 档 案 转 移 ( 七 ) 学 生 报 到 参 加 中 考 并 被 志 愿 学 校 录 取 的 考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学 校 报 到 并 办 理 入 学 相 关 手 续,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报 到 且 未 向 录 取 学 校 说 明 原 因 的 视 为 放 弃 就 读 机 会, 其 它 任 何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不 得 录 取 ( 八 ) 注 册 学 籍 学 生 按 规 定 报 到 后, 由 就 读 学 校 按 照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发 起 高 一 新 生 注 册 程 序, 学 生 本 人 可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向 原 毕 业 学 校 及 其 学 籍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协 助 办 理 学 籍 转 移 要 求, 初 中 毕 业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办 理,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又 不 能 提 出 正 当 理 由 的, 需 承 担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责 任 六 严 肃 处 理 普 通 高 中 违 规 招 生 行 为 ( 一 ) 违 反 规 定 跨 范 围 招 生 违 规 跨 县 域 招 生 的 学 校, 由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直 接 或 责 成 其 主 管 教 育 局 对 招 生 学 校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做 出 必 要 的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报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违 规 跨 市 域 招 生 的 学 校, 由 省 教 育 厅 责 成 违 规 招 生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违 规 学 校 作 出 处 理, 并 追 究 违 规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责 任 ( 二 )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招 生 宣 传 发 现 提 前 散 发 招 生 宣 传 品 招 生 宣 传 电 话 录 音 集 中 地 点 集 中 人 员 招 生 宣 传 录 像 等 情 形, 发 现 民 办 高 中 故 意 混 淆 与 公 办 高 中 关 系, 模 糊 办 学 主 体, 搞 虚 假 宣 传 误 导 学 生 或 家 长 的 情 形,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通 知 涉 事 学 校 予 以 纠 正, 对 于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情 节 严 重 -8-

的 学 校, 由 省 教 育 厅 进 行 全 省 通 报 批 评 ( 三 ) 违 反 规 定 组 织 招 生 考 试 凡 以 摸 底 竞 赛 测 试 冬 ( 夏 ) 令 营 等 方 式 将 初 中 学 生 集 中 起 来 进 行 笔 试 答 题 活 动 并 与 升 学 挂 钩 的, 均 视 为 变 相 组 织 招 生 考 试, 一 经 查 实, 对 活 动 组 织 者 和 违 规 学 校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四 ) 公 办 高 中 参 与 民 办 高 中 招 生 或 民 办 高 中 以 公 办 高 中 名 义 招 生 的, 要 对 涉 事 公 办 高 中 取 消 当 年 评 优 评 先 资 格 ( 五 ) 对 于 超 计 划 招 生 学 校 的 校 长 依 规 依 纪 给 予 违 纪 处 理 或 给 予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年 检 不 合 格 处 理, 同 时 按 照 超 计 划 招 生 数 量 核 减 次 年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 六 ) 在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过 程 中, 涉 及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中 的, 省 教 育 厅 将 给 予 其 黄 牌 警 告 直 至 撤 销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中 称 号 涉 及 民 办 高 中 的, 将 认 定 年 检 不 合 格, 限 期 整 改 直 至 停 止 招 生 ( 七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招 收 的 学 生, 不 予 建 立 学 籍, 并 由 违 规 招 生 学 校 及 时 予 以 清 退,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应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由 于 学 生 本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承 担 ( 八 ) 对 未 按 规 定 给 予 正 常 录 取 学 生 办 理 学 籍 注 册 转 移 或 故 意 刁 难 限 制 学 生 正 常 注 册 的,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给 予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必 要 的 处 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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