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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 供 血 机 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演 变 目 的 : 了 解 我 国 输 血 工 作 的 发 展 历 史, 把 握 输 血 事 业 的 明 天

国 务 院 批 转 卫 生 部 关 于 加 强 输 血 工 作 的 请 示 报 告 78 年 11 月 24 日 批 准 生 效 实 行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制 度, 是 改 变 我 国 输 血 工 作 落 后 面 貌 解 决 医 疗 和 战 备 用 血 的 一 项 根 本 办 法 五 点 建 议 : 1 加 强 党 对 输 血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全 国 各 级 输 血 机 构 2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实 现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制 度 3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义 务 献 血 的 宣 传 教 育 4 加 速 培 养 科 技 干 部, 开 展 输 血 科 学 研 究 5 红 十 字 会 除 应 积 极 协 助 卫 生 部 门 搞 好 国 内 输 血 的 宣 传 动 员 组 织 等 工 作 外, 还 应 积 极 通 过 红 十 字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国 际 间 经 验 交 流

全 国 血 站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1979 年 12 月 30 日 卫 生 部 242 号 文 1 总 则 2 血 源 和 供 血 管 理 ( 女 20-45y, 男 20-50y) 3 业 务 管 理 4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5 干 部 培 养 晋 升 和 职 工 保 健 津 贴 6 后 勤 工 作 7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部 分 省 市 自 治 区 输 血 工 作 座 谈 会 1979 年 12 月 30 日, 上 海 1 建 立 健 全 输 血 机 构, 整 顿 现 有 血 站, 推 广 血 液 成 份 输 血 疗 法 2 实 行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制 度 3 大 力 开 展 义 务 献 血 的 宣 传 教 育 4 充 实 输 血 科 技 队 伍, 加 速 培 养 输 血 科 技 干 部, 开 展 输 血 科 学 研 究 5 红 十 字 要 继 续 协 助 卫 生 部 门, 并 依 靠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群 众 团 体 的 大 力 支 持, 搞 好 义 务 献 血 的 宣 传 动 员 组 织 工 作

全 国 输 血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1 加 强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输 血 机 构 2 广 泛 发 动 群 众,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做 好 献 血 的 宣 传 工 作 3 重 视 专 业 培 训, 加 速 实 现 输 血 工 作 现 代 化 的 步 伐 4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在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献 血 体 格 检 查 参 考 标 准 1984 年 10 月 11 日 1 总 则 2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以 献 血 3 化 验 检 查 : 血 比 重 血 型 梅 毒 肝 功 能 乙 肝 表 抗 4 有 下 列 情 况 暂 不 献 血 5 有 如 下 情 况 及 病 史 者 不 能 献 血 6 献 血 数 量 及 时 间 :200ml, 间 隔 3 个 月

关 于 加 强 输 血 宣 传 工 作 的 通 知 1985 年 8 月 15 日 1 各 单 位 要 继 续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78)242 号 文 件 和 全 国 输 血 工 作 座 谈 会, 把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的 宣 传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工 作 来 抓 2 在 宣 传 活 动 中,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杂 志 广 播 电 视 录 像 橱 窗 展 览 等 各 种 形 式, 普 及 血 液 生 理 等 科 学 知 识 3 各 级 卫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领 导, 在 宣 传 工 作 上 给 予 人 力 物 力 经 费 上 的 支 持

全 国 输 血 工 作 会 议 1986 年 10 月 29 日 ----11 月 2 日 卫 生 部 副 部 长 陈 敏 章 在 讲 话 中 提 到 自 上 海 北 京 的 经 验 后, 出 现 了 大 连 城 乡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和 输 血 管 理 工 作 三 统 一 的 经 验, 继 而 产 生 了 东 北 三 省 六 市 技 术 协 作 组 的 横 向 联 合, 她 们 互 相 学 习 互 相 帮 助, 共 同 提 高 为 巩 固 和 发 展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工 作 创 造 了 有 益 的 条 件 要 广 泛 深 入 地 用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公 民 义 务 献 血 的 宣 传, 普 及 输 血 科 学 技 术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输 血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血 站 自 身 的 基 本 建 设 与 科 学 管 理, 要 保 证 供 血 者 的 安 全, 认 真 负 责 地 为 保 障 人 民 的 健 康 服 务

加 强 输 血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1990 年 4 月 11 日 规 定 共 9 条, 第 一 次 对 输 血 工 作 管 理 提 出 三 统 一 的 观 点, 即 : 统 一 管 理 血 源, 统 一 采 血, 统 一 供 血 ; 第 一 次 对 血 站 的 分 布 点 提 出 一 个 地 区 ( 市 ) 只 设 一 个 血 站

第 一 届 全 国 输 血 工 作 会 议 1992 年 11 月, 厦 门 顾 英 奇 副 部 长 着 重 指 出 : 今 后 输 血 发 展 方 向 是 加 速 无 偿 献 血 进 程, 工 作 重 点 是 转 变 观 念, 提 高 对 无 偿 献 血 者 意 义 的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加 快 输 血 立 法, 完 善 公 民 无 偿 献 血 制 度 会 议 对 卫 生 部 提 交 大 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献 血 法 ( 草 案 ) ( 讨 论 稿 ) 血 站 ( 库 ) 和 血 液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和 血 站 基 本 标 准 ( 讨 论 稿 ) 进 行 讨 论

血 站 ( 库 ) 和 血 液 管 理 办 法 该 办 法 的 宗 旨 和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 采 供 血 机 构 和 血 液 管 理, 保 证 血 液 质 量 安 全, 保 护 公 民 健 康, 防 止 通 过 输 血 途 径 传 播 疾 病 该 办 法 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 起 废 止

血 站 基 本 标 准 1993 年 2 月 17 日 1 任 务 2 建 筑 的 要 求 和 卫 生 学 要 求 3 人 员 配 备 4 行 政 管 理 5 业 务 管 理 6 质 量 管 理 7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与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8 质 量 指 标

采 供 血 机 构 和 血 液 管 理 办 法 199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1 总 则 2 采 供 血 机 构 的 管 理 3 血 源 管 理 4 采 供 血 管 理 5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6 监 督 与 处 罚 7 附 则

单 采 血 浆 站 基 本 标 准 1994 年 8 月 22 日 该 标 准 实 行 浆 站 的 准 入 和 供 浆 者 的 准 入 2000 年 11 月 28 日 废 止

关 于 开 展 无 偿 献 血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1996 年 4 月 17 日 从 同 年 起 每 年 五 月 份 第 二 个 星 期 日 至 第 三 个 星 期 日 为 全 国 无 偿 献 血 宣 传 周 无 偿 献 血 宣 传 周 的 活 动 主 题 : 全 民 动 员, 无 偿 献 血, 人 人 参 与, 无 私 奉 献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2 月 30 日 国 务 院 208 号 1 总 则 2 原 料 血 浆 的 管 理 3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管 理 4 监 督 管 理 5 罚 则 6 附 则

关 于 对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单 位 原 料 血 浆 供 应 划 片 定 点 的 通 知 1997 年 1 月 30 日 划 片 和 管 理 原 则 : 局 部 限 制 原 则 分 级 负 责 原 则 重 点 保 证 和 质 量 优 先 原 则

全 国 无 偿 献 血 表 彰 奖 励 办 法 1999 年 7 月 无 偿 献 血 奉 献 奖 无 偿 献 血 促 进 奖 无 偿 献 血 先 进 城 市 奖

中 国 输 血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血 站 部 分 ) 1997 年 8 月 20 日 献 血 者 ( 或 供 血 者 ) 体 检 操 作 规 程 塑 料 袋 采 血 操 作 规 程 血 液 成 份 制 备 操 作 规 程 化 验 操 作 规 程 质 量 控 制 操 作 规 程 血 型 血 清 学 操 作 规 程 HLA 血 清 学 操 作 规 程 血 小 板 血 清 学 操 作 规 程

刑 法 对 血 液 领 域 犯 罪 规 定 333 条 :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血 液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334 条 : 非 法 采 集 供 应 血 液 或 者 制 作 供 应 血 液 制 品,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足 以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335 条 : 医 务 人 员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就 诊 人 员 死 亡 或 者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关 于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采 集 供 应 和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血 液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通 知 1998 年 1 月 8 日 为 保 障 公 民 无 偿 献 血 制 度 的 实 施, 加 强 血 液 工 作 管 理, 保 证 血 液 质 量, 维 护 采 供 血 工 作 秩 序, 切 断 经 血 液 传 播 疾 病 的 渠 道 必 须 严 厉 打 击 血 头 血 霸, 打 击 非 法 采 集 供 应 买 卖 血 液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1998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首 次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定 了 在 我 国 实 行 无 偿 献 血 制 度, 同 时 对 献 血 工 作 中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适 龄 健 康 公 民 的 权 利 义 务, 采 供 血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在 采 供 血 工 作 中 的 责 任 以 及 对 违 法 采 血 用 血 行 为 的 处 罚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都 作 出 了 较 具 体 明 确 的 规 定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卫 生 部 令 第 2 号,1998, 1998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1 总 则 2 设 置 审 批 3 执 业 许 可 4 采 供 血 管 理 5 监 督 管 理 6 罚 则 7 附 则 : 献 血 者 健 康 检 查 标 准 健 康 情 况 征 询 表 献 血 登 记 表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1 月 5 日 起 实 施 该 办 法 共 22 条, 对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的 原 则, 医 疗 机 构 血 液 收 领 发 放 核 查 的 内 容, 储 血 设 施 冷 藏 温 度 等 都 作 了 规 定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2000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该 规 范 共 七 章 38 条 1 总 则 2 输 血 申 请 3 受 血 者 血 样 采 集 与 送 检 4 交 叉 配 血 5 血 液 入 库 6 核 对 发 血 贮 存 输 血 7 附 件 附 件 成 分 输 血 指 南 自 身 输 血 指 南 手 术 及 创 伤 输 血 指 南 内 科 输 血 指 南 术 中 控 制 性 低 血 压 技 术 指 南 输 血 治 疗 同 意 书 临 床 输 血 申 请 单, 输 血 记 录 单 输 血 不 良 反 应 回 报 单

血 站 基 本 标 准 2000 年 12 月 14 日 1 科 室 设 置 2 人 员 配 置 3 建 筑 和 设 施 4 设 备 5 工 作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6 质 量 控 制

单 采 血 浆 站 基 本 标 准 2000 年 11 月 28 日 1 科 室 设 置 2 人 员 配 置 3 房 屋 建 筑 4 仪 器 设 备 药 品 5 规 章 制 度 6 单 采 原 料 血 浆 质 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2 条 : 任 何 人 发 现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时, 都 应 当 及 时 向 附 近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报 告 第 26 条 : 血 站 ( 库 ) 生 物 制 品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证 血 液 及 血 液 制 品 的 质 量, 防 止 因 输 入 血 液 血 液 制 品 引 起 病 毒 肝 炎 艾 滋 病 等 疾 病 的 发 生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使 用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禁 止 进 口 的 血 液 和 血 液 制 品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17 条 第 2 款, 疑 似 输 血 引 起 的 不 良 后 果, 需 要 对 血 液 进 行 封 存 保 留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通 知 提 供 该 血 液 的 采 供 血 机 构 派 员 到 场 第 33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1 总 则 2 一 般 血 站 管 理 3 特 殊 血 站 管 理 4 监 督 管 理 5 法 律 责 任 6 附 则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血 站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06 年 4 月 29 日 ) 1. 总 则 2. 质 量 管 理 职 责 3. 组 织 与 人 员 4.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5. 建 筑 设 施 与 环 境 6. 设 备 7. 物 料 8. 安 全 与 卫 生 9.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10. 血 液 的 标 识 及 可 追 溯 性 11. 记 录 12. 监 控 和 持 续 改 进 13. 献 血 服 务 14. 血 液 检 测 15. 血 液 制 备 16. 血 液 隔 离 与 放 行 17. 血 液 保 存 发 放 与 运 输 18. 血 液 库 存 管 理 19. 血 液 收 回 20. 投 诉 与 输 血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血 站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06 年 5 月 12 日 ) 1. 总 则 2.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职 责 3. 组 织 与 人 员 4. 实 验 室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5. 实 验 室 建 筑 与 设 施 6. 仪 器 与 设 备 7. 试 剂 与 材 料 8. 安 全 与 卫 生 9.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10. 血 液 检 测 的 标 识 及 可 追 溯 性 11. 实 验 室 质 量 及 技 术 记 录 12. 检 测 前 过 程 的 管 理 13. 检 测 过 程 的 管 理 14. 检 测 后 过 程 的 管 理 15. 监 控 与 持 续 改 进

二. 采 供 血 机 构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四 部 法 律 四 个 条 例 20 多 个 规 章

四 部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刑 法

四 个 条 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20 多 个 规 章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血 站 基 本 标 准 单 采 血 浆 站 基 本 标 准 全 国 无 偿 献 血 表 彰 奖 励 办 法 中 国 输 血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血 站 部 分 ) 献 血 者 健 康 检 查 标 准

三. 采 供 血 机 构 管 理 注 意 事 项 1 设 置 职 责 与 执 业 登 记 2 人 员 3 建 筑 和 设 施 4 血 液 质 量 5 质 量 控 制 6 医 疗 废 物

1. 设 置 职 责 与 执 业 登 记 设 置 职 责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采 供 血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批 准 设 置 血 站, 并 报 卫 生 部 备 案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明 确 辖 区 内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监 管 责 任 和 血 站 的 职 责 ;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内 不 得 重 复 设 置 血 液 中 心 中 心 血 站 血 站 与 单 采 浆 站 不 得 在 同 一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设 置

血 液 中 心 职 责 : ( 一 ) 按 照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开 展 无 偿 献 血 者 的 招 募 血 液 的 采 集 与 制 备 临 床 用 血 供 应 以 及 医 疗 用 血 的 业 务 指 导 等 工 作 ; ( 二 ) 承 担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血 站 的 质 量 控 制 与 评 价 ; ( 三 ) 承 担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血 站 的 业 务 培 训 与 技 术 指 导 ; ( 四 ) 承 担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血 液 的 集 中 化 检 测 任 务 ; ( 五 ) 开 展 血 液 相 关 的 科 研 工 作 ; ( 六 ) 承 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任 务 血 液 中 心 应 当 具 有 较 高 综 合 质 量 评 价 的 技 术 能 力

中 心 血 站 职 责 : ( 一 ) 按 照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开 展 无 偿 献 血 者 的 招 募 血 液 的 采 集 与 制 备 临 床 用 血 供 应 以 及 医 疗 用 血 的 业 务 指 导 等 工 作 ; ( 二 ) 承 担 供 血 区 域 范 围 内 血 液 储 存 的 质 量 控 制 ; ( 三 ) 对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中 心 血 库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 ( 四 ) 承 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任 务

执 业 登 记 : 血 站 开 展 采 供 血 活 动, 应 当 向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执 业 登 记, 取 得 血 站 执 业 许 可 证 没 有 取 得 血 站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开 展 采 供 血 活 动 血 站 执 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2. 人 员 配 置 : 血 站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与 年 采 供 血 量 参 考 比 例 年 采 供 血 量 ( 升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 人 ) 2000 以 下 12-20 2000-10,000 20-70 10,000-20,000 70-120 20,000-40,000 120-200 40,000 以 上 200 以 上

资 质 : 1 具 有 国 家 认 定 资 格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应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75% 以 上, 高 中 初 级 卫 生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比 例 要 与 其 功 能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2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应 具 有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业 以 上 学 历 及 初 级 以 上 卫 生 技 术 职 称,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3 患 有 经 血 传 播 疾 病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采 血 供 血 成 分 血 制 备 等 相 关 业 务 工 作 4 每 年 应 当 接 受 不 少 于 75 学 时 的 岗 位 继 续 教 育

3. 建 筑 与 设 施 1 建 筑 要 求 : 业 务 工 作 区 域 与 行 政 区 域 应 分 开 ; 业 务 科 室 布 局 合 理 ; 人 物 流 分 开 ; 符 合 卫 生 学 要 求 ; 业 务 工 作 区 域 内 污 染 区 与 非 污 染 区 应 分 开 ; 特 殊 需 要 开 放 分 离 血 液 成 分 的, 必 须 在 100 级 洁 净 间 ( 台 ) 操 作

2 辅 助 设 施 : 通 讯 给 排 水 消 防 等 设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具 备 双 路 供 电 或 应 急 发 电 设 施 ; 污 水 污 物 处 理 及 废 气 排 放 设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具 有 计 算 机 管 理 设 施

4. 血 液 质 量 1 血 液 采 集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献 血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血 液 采 集 采 血 前 应 当 对 献 血 者 身 份 进 行 核 对 并 进 行 登 记 严 禁 采 集 冒 名 顶 替 者 的 血 液 严 禁 超 量 频 繁 采 集 血 液 血 站 不 得 采 集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用 原 料 血 浆 注 明 血 液 采 集 日 期 时 间 建 立 献 血 者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对 有 易 感 染 经 血 液 传 播 疾 病 危 险 行 为 的 献 血 者 献 血 后 的 报 告 工 作 程 序 献 血 屏 蔽 和 淘 汰 制 度

2 血 液 分 离 : 应 符 合 中 国 输 血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血 站 部 分 ) 血 液 成 份 制 备 操 作 规 程 要 注 明 血 液 成 份 制 备 时 间, 某 些 成 份 制 备 应 在 血 液 采 集 后 8 小 时 内 完 成 注 明 有 效 期

3 血 液 检 验 : 具 有 血 液 检 测 实 验 室 资 格 的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测 对 检 测 不 合 格 或 者 报 废 的 血 液, 血 站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制 定 实 验 室 室 内 质 控 与 室 间 质 评 制 度 配 备 必 要 的 生 物 安 全 设 备 和 设 施, 并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生 物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血 液 检 测 的 全 血 标 本 的 保 存 期 应 当 与 全 血 有 效 期 相 同 ; 血 清 ( 浆 ) 标 本 的 保 存 期 应 当 在 全 血 有 效 期 满 后 半 年 按 规 定 的 检 测 项 目 二 次 检 验 检 测 所 用 试 剂 要 有 中 国 生 物 制 品 检 验 所 批 批 检 报 告

4 血 液 包 装 运 输 贮 存 血 液 包 装 袋 上 应 当 标 明 : 血 站 的 名 称 及 其 许 可 证 号 ; 献 血 编 号 或 者 条 形 码 ; 血 型 ; 血 液 品 种 ; 采 血 日 期 及 时 间 或 者 制 备 日 期 及 时 间 ; 有 效 日 期 及 时 间 ; 储 存 条 件 血 液 运 输 : 有 专 用 贮 血 箱 或 贮 血 车 运 输 ; 应 定 期 消 毒 ; 应 有 温 度 控 制 及 温 度 记 录 血 液 贮 存 : 应 有 专 用 贮 血 设 备, 温 控 自 动 报 警 装 置 ; 定 期 消 毒

5 血 液 的 发 放 与 收 回 : 发 放 前 的 外 观 检 查 未 经 检 测 或 者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不 得 向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 建 立 质 量 投 诉,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和 血 液 收 回 制 度

6 一 次 性 采 血 器 材 检 测 试 剂 生 产 厂 家 许 可 证 经 营 许 可 证 生 产 批 准 文 号,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检 测 试 剂 要 有 批 批 检 报 告 ; 贮 存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要 抽 检 ; 一 次 性 采 血 袋 使 用 前 要 检 查, 有 无 渗 漏 混 浊 等

7 感 染 控 制 管 理 符 合 江 苏 省 采 供 血 机 构 感 染 控 制 管 理 规 范 ( 即 将 出 台 ) 环 境 献 血 者 用 血 者 工 作 人 员

8 应 急 管 理 应 当 制 定 紧 急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并 从 血 源 管 理 制 度 技 术 能 力 和 设 备 条 件 等 方 面 保 证 预 案 实 施 每 年 一 次 的 演 习

9 其 他 特 殊 血 型 的 血 液 的 调 配 省 内 调 配 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调 配

5. 质 量 控 制 1 中 国 输 血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血 站 部 分 ) 质 量 控 制 操 作 规 程 2 过 程 控 制 人 员 设 备 物 料 操 作 规 程 环 境 关 键 过 程 控 制

6.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标 识 : 颜 色 ( 黄 ) 锐 器 容 器 专 用 冰 箱 ( 上 锁 ) 注 明 批 号 分 区 存 放, 暂 存 库 管 理, 专 用 桶 车 ; 定 期 消 毒 等 工 作 场 所 日 产 日 清 ; 暂 存 库 要 有 四 防 措 施 ;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199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三 章 执 业 规 则 第 四 章 考 核 和 培 训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章 执 业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在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医 学 诊 查 疾 病 调 查 医 学 处 置 出 具 相 应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件, 选 择 合 理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方 案 ; ( 二 )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标 准, 获 得 与 本 人 执 业 活 动 相 当 的 医 疗 设 备 基 本 条 件 ; 第 三 十 条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应 当 在 执 业 医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按 照 其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在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可 以 根 据 医 疗 诊 治 的 情 况 和 需 要, 独 立 从 事 一 般 的 执 业 活 动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