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6-0050001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鲁 教 职 发 2016 1 号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职 业 院 校 基 本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各 市 教 育 局, 各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全 面 提 升 学 校 管 理 水 平 和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研 究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职 业 院 校 基 本 工 作 规 范,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希 望 各 市 教 育 局 各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以 规 范 化 为 基 本 要 求, 依 法 治 教 依 法 治 校, 更 新 管 理 理 念 健 全 制 度 标 准 创 新 运 行 机 制 改 进 方 法 手 段, 完 善 治 理 结 构, 提 升 治 理 能 力, 建 立 规 范 办 1
学 行 为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加 快 构 建 起 顺 应 时 代 要 求 具 有 山 东 特 点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的 现 代 职 业 学 校 制 度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16 年 1 月 20 日 2
山 东 省 职 业 院 校 基 本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职 业 院 校 办 学 行 为,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科 学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全 省 依 法 设 立 的 中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 以 下 统 称 职 业 院 校 ) 第 三 条 职 业 院 校 必 须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适 应 技 术 进 步 和 生 产 方 式 变 革 以 及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需 要, 遵 循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和 职 业 教 育 规 律, 培 养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技 术 技 能 型 人 才 第 二 章 学 校 内 部 治 理 第 四 条 职 业 院 校 贯 彻 依 法 治 教 依 法 治 校 原 则, 以 管 理 规 范 化 为 基 本 要 求, 以 精 细 化 科 学 化 为 目 标, 建 立 完 善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符 合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涵 盖 人 才 培 养 全 要 素 全 方 位 和 全 过 程 的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第 五 条 依 法 制 定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体 现 办 学 特 色 的 学 校 章 程, 并 作 为 办 学 基 本 遵 循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和 修 改 要 履 行 规 定 的 报 备 核 准 程 序 第 六 条 按 照 现 代 职 业 学 校 制 度 要 求, 建 立 学 校 行 业 企 3
业 社 区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校 长 负 责 制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完 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发 挥 工 会 组 织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作 用 民 办 院 校 采 取 国 家 规 定 或 允 许 的 法 人 治 理 模 式 第 七 条 合 理 设 置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规 模 较 大 学 校 可 以 设 置 若 干 专 业 系 ( 部 ), 实 行 校 系 ( 部 ) 两 级 管 理 不 得 借 合 作 办 学 名 义 设 立 分 校 和 校 外 办 学 点 第 三 章 教 职 工 管 理 第 八 条 职 业 院 校 执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和 专 业 岗 位 执 业 资 格 证 制 度,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坚 持 全 员 聘 用 制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体 现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和 管 理 特 点 的 绩 效 考 核 内 部 分 配 机 制 第 九 条 公 办 职 业 院 校 新 进 教 职 工, 除 国 家 政 策 性 安 置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上 级 任 命 等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方 法 选 拔 任 用 人 员 外,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高 职 院 校 可 设 立 一 定 比 例 流 动 岗 位, 吸 引 有 创 新 实 践 经 验 的 企 业 家 和 企 业 科 技 人 才 兼 职 引 进 高 层 次 高 技 能 人 才, 执 行 引 进 高 层 次 高 技 能 人 才 服 务 绿 色 通 道 规 定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应 当 依 法 自 主 聘 任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任 职 资 格 的 教 职 员 工, 与 其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保 障 教 职 工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十 条 职 业 院 校 招 聘 教 职 工, 应 当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标 准, 贯 4
彻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根 据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采 取 考 试 考 核 的 方 法 进 行 教 职 工 公 开 招 聘 实 行 试 用 期 制 度 和 回 避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应 当 遵 章 守 纪,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爱 岗 敬 业,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不 歧 视 侮 辱 体 罚 和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二 条 建 立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制 度 重 视 实 践 操 作 能 力 培 养, 把 双 师 型 教 师 作 为 培 养 方 向 第 十 三 条 实 施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落 实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公 办 院 校 教 职 工 编 制 总 额 的 20% 可 用 于 聘 用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占 比 一 般 不 超 过 30% 第 四 章 招 生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职 业 院 校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招 生 工 作 六 不 准 十 严 禁 十 公 开 要 求 按 规 定 编 制 招 生 章 程 制 作 招 生 简 章 和 招 生 广 告,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公 布 学 校 名 称 办 学 地 址 办 学 性 质 招 生 类 别 招 生 人 数 学 历 层 次 学 习 年 限 实 习 时 间 资 助 政 策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证 书 类 别 颁 发 办 法 等 信 息 职 业 院 校 招 生 广 告 ( 简 章 ) 按 规 定 报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和 备 案 发 布 的 招 生 广 告 ( 简 章 ) 必 须 与 备 案 内 容 一 致 第 十 五 条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和 程 序 招 收 学 生, 对 核 准 录 取 的 学 生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 招 收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应 对 其 发 放 学 习 通 知 书, 5
明 确 学 习 形 式 学 习 年 限 取 得 学 习 证 书 办 法 等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对 学 习 时 间 1 年 以 上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并 及 时 向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职 业 院 校 招 生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无 计 划 或 擅 自 突 破 计 划 规 模 招 生 或 违 反 计 划 管 理 要 求 调 整 计 划 ( 二 ) 违 反 规 定 的 招 生 程 序 降 低 标 准 录 取 考 生 ; 拒 绝 录 取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 指 名 录 取 考 生 ( 三 ) 擅 自 规 定 男 女 生 录 取 比 例 ( 四 ) 在 考 试 招 生 中 组 织 不 符 合 本 地 高 考 报 名 条 件 的 外 省 生 源 ;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考 生 推 荐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等 或 在 考 生 综 合 素 质 档 案 中 虚 构 事 实 或 故 意 隐 瞒 事 实 ( 五 )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考 生 或 家 长 收 取 与 录 取 挂 钩 的 任 何 费 用 ( 六 ) 在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前 以 各 种 方 式 向 考 生 违 规 承 诺 录 取 或 签 订 预 录 取 协 议 或 以 新 生 高 额 奖 学 金 入 校 后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等 承 诺 吸 引 生 源 ( 七 ) 开 展 恶 性 生 源 竞 争 或 通 过 虚 假 宣 传 诱 导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甚 至 欺 骗 考 生 入 学 ( 八 )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招 生 和 招 生 宣 传 ;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或 中 学 教 师 等 自 行 组 织 生 源 录 取 考 生 ( 九 ) 超 出 省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核 准 的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范 围 发 放 录 6
取 通 知 书 ( 十 ) 通 过 混 淆 学 历 教 育 与 非 学 历 教 育 全 日 制 教 育 与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的 区 别 进 行 欺 诈 招 生 擅 自 招 收 任 何 形 式 的 预 科 生 ( 十 一 ) 向 生 源 学 校 及 其 教 师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招 生 奖 招 生 返 还 费 等 第 十 七 条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应 当 按 规 定 开 展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的 学 校 招 生, 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除 经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招 生 资 格 的 学 校 外, 任 何 学 校 和 单 位 均 不 得 招 收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也 不 得 挂 靠 具 有 招 生 资 格 的 学 校 和 单 位 招 生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禁 止 以 各 种 形 式 招 收 未 通 过 成 人 高 考 的 超 前 生 进 修 生 第 二 十 条 举 办 继 续 教 育 的 职 业 院 校, 要 加 强 校 外 办 学 站 点 监 管, 不 得 与 非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合 作 举 办 校 外 办 学 站 点, 不 得 下 放 招 生 权 办 学 权 第 五 章 德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职 业 院 校 要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基 本 要 求 融 入 教 育 教 学 全 过 程, 深 入 开 展 理 想 信 念 教 育 民 族 精 神 教 育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教 育 道 德 品 行 教 育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形 势 政 策 教 育 生 态 文 明 教 育 国 防 教 7
育 民 族 团 结 教 育 等 结 合 行 业 标 准 专 业 特 点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和 职 业 资 格 标 准 等, 开 展 职 业 精 神 创 新 创 业 职 业 生 涯 教 育 第 二 十 二 条 健 全 德 育 工 作 机 构 和 工 作 制 度, 形 成 全 员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育 人 工 作 机 制, 把 德 育 渗 透 到 学 校 工 作 的 各 个 领 域 和 各 个 环 节, 不 断 创 新 工 作 方 式 保 障 德 育 工 作 经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党 团 和 学 生 组 织 重 要 作 用 建 立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重 视 实 践 育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以 思 想 政 治 课 德 育 课 为 主 渠 道 主 阵 地 充 分 利 用 校 内 外 资 源, 寓 德 育 于 各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教 学 之 中 教 师 实 行 一 岗 双 责, 既 教 书 又 育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加 强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优 化 校 园 环 境, 营 造 平 安 文 明 和 谐 校 园 氛 围, 使 校 园 成 为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基 地 第 二 十 六 条 把 德 育 工 作 实 绩 作 为 对 部 门 及 教 职 工 考 核 职 务 聘 任 表 彰 奖 励 的 重 要 内 容, 做 好 对 德 育 课 教 学 质 量 其 他 课 程 德 育 渗 透 班 级 德 育 部 门 及 教 职 工 育 人 质 量 的 考 核 评 价 第 二 十 七 条 完 善 学 生 思 想 道 德 评 价 制 度, 加 强 德 育 过 程 评 价 管 理, 把 学 生 品 德 评 定 情 况 作 为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评 优 评 奖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发 挥 品 德 评 定 对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的 引 导 作 用 8 第 六 章 教 学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业 院 校 教 学 工 作 要 面 向 全 体 学 生,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主 动 发 展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教 学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应 当 设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相 关 机 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应 当 与 高 职 院 校 行 业 企 业 合 作 建 立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和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设 立 教 学 研 究 机 构, 加 强 教 研 科 研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以 产 教 融 合 为 基 本 要 求 统 筹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建 立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驱 动 专 业 改 革 技 术 进 步 驱 动 课 程 改 革 真 实 应 用 驱 动 教 学 改 革 机 制, 实 行 专 业 与 产 业 职 业 岗 位 对 接, 课 程 内 容 与 职 业 标 准 对 接, 教 学 过 程 与 生 产 过 程 对 接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有 关 标 准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和 学 校 特 点, 科 学 制 定 定 期 修 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课 程 与 教 学 标 准 国 家 和 省 有 标 准 的, 执 行 国 家 或 省 定 标 准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要 注 重 加 强 实 践 性 教 学, 重 视 文 化 基 础 教 育, 加 强 公 共 基 础 课 与 专 业 课 的 融 通 衔 接, 保 证 学 生 可 持 续 发 展 ; 实 施 贯 通 培 养 教 育 的, 要 一 体 化 设 计 培 养 方 案, 分 段 实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时 间 全 日 制 专 业 要 保 证 每 学 年 40 周 教 学 时 间 ( 含 复 习 考 试 时 间 ), 三 年 总 计 为 2800-3300 学 时 制 定 和 执 行 教 学 检 查 督 导 和 事 故 认 定 制 度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立 教 学 工 作 诊 断 与 改 进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运 行 机 制, 把 学 生 的 职 业 素 养 技 术 技 能 水 平 9
就 业 质 量 和 创 业 能 力 作 为 衡 量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第 三 十 四 条 加 强 对 学 习 困 难 学 生 的 辅 导 与 帮 助, 保 证 每 个 学 生 的 成 长 和 进 步 第 三 十 五 条 推 行 学 历 证 书 与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举 的 双 证 书 或 多 证 书 制 度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范 教 材 管 理 制 度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和 省 规 划 或 统 编 教 材 根 据 产 业 发 展 培 养 目 标 和 课 程 建 设 需 要, 可 开 发 使 用 区 域 特 色 教 材 和 校 本 教 材 第 三 十 七 条 举 办 成 人 教 育 的 职 业 院 校 要 加 强 对 校 外 函 授 站 和 学 习 中 心 的 管 理, 监 控 办 学 行 为,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不 断 完 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校 本 部 与 函 授 站 要 统 一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统 一 教 材 统 一 考 试 和 阅 卷,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派 遣 本 校 专 职 教 师 担 任 函 授 站 主 讲 教 师 的 课 程 不 得 低 于 60% 第 七 章 实 习 实 训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职 业 院 校 要 建 设 满 足 基 础 技 能 训 练 模 拟 操 作 和 生 产 性 实 习 实 训 需 要 的 稳 定 的 校 内 外 实 习 实 训 实 践 基 地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作 为 必 修 教 学 环 节 纳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保 证 既 有 学 习 任 务, 又 有 生 产 任 务 学 生 实 习 岗 位 与 其 所 学 专 业 面 向 岗 位 群 要 基 本 一 致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一 年 级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不 得 以 社 会 实 践 代 替 顶 岗 实 习 第 四 十 条 组 织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应 当 选 择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10
依 法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安 全 防 护 条 件 完 备, 提 供 岗 位 与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对 口 或 相 近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学 校 实 习 单 位 学 生 应 签 订 三 方 顶 岗 实 习 协 议 第 四 十 一 条 顶 岗 实 习 时 间, 三 年 制 中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生 累 计 不 超 过 6 个 月, 五 年 制 高 职 学 生 累 计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顶 岗 实 习 时 间 每 天 不 超 过 8 小 时 顶 岗 实 习 安 排 须 严 格 遵 守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进 度, 不 得 打 破 既 定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临 时 性 顶 岗 实 习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与 实 习 单 位 应 共 同 制 订 顶 岗 实 习 计 划, 共 同 组 织 管 理 建 立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制 度 实 习 日 志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结 合 顶 岗 实 习 特 点 和 内 容, 与 实 习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以 爱 岗 敬 业 诚 实 守 信 为 重 点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开 展 企 业 文 化 教 育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第 四 十 四 条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为 学 生 投 保 与 其 实 习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覆 盖 实 习 活 动 全 过 程 保 险 经 费 从 学 校 学 费 中 列 支, 免 除 学 费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从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中 列 支 学 校 与 企 业 达 成 协 议 由 企 业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据 实 从 企 业 成 本 ( 费 用 ) 中 列 支 严 禁 向 学 生 收 取 保 险 费 用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的 赔 偿,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和 教 育 部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通 过 签 订 顶 岗 实 习 协 议 约 定 学 生 实 习 报 酬 的 形 11
式 内 容 和 标 准, 不 得 向 学 生 收 取 实 习 押 金 实 习 报 酬 提 成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实 习 费 用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在 国 内 相 关 单 位 顶 岗 实 习, 不 得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直 接 组 织 安 排 和 管 理 ; 学 生 在 境 外 相 关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必 须 通 过 与 学 校 签 订 协 议 的 合 法 机 构 组 织 安 排 和 管 理, 并 避 免 前 往 自 然 灾 害 政 局 动 荡 或 战 乱 地 区 传 染 病 疫 区 开 展 实 习 ; 学 生 参 加 境 外 实 习 要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风 俗 习 惯, 实 习 内 容 不 涉 足 敏 感 领 域 第 八 章 学 生 工 作 第 四 十 八 条 职 业 院 校 要 依 法 保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平 等 对 待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个 体 差 异 健 全 学 生 学 习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日 常 行 为 管 理 工 作,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四 十 九 条 严 格 执 行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科 学 的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不 得 借 对 口 本 科 对 口 专 科 实 践 考 核 本 科 专 本 套 读 等 名 义, 为 学 生 虚 假 注 册 一 年 制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和 其 他 类 型 中 专 学 籍 不 得 空 挂 学 籍 第 五 十 条 认 真 做 好 学 生 课 堂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实 习 实 训 纪 律 与 考 勤 奖 励 与 处 分 以 及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等 各 项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班 主 任 或 辅 导 员 第 五 十 一 条 完 善 学 生 奖 惩 制 度, 建 立 处 分 学 生 的 相 关 听 证 申 诉 和 复 议 等 工 作 制 度 建 立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学 生 救 助 制 度, 帮 助 12
家 庭 贫 困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第 五 十 二 条 建 立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健 全 学 生 自 我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社 团 活 动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保 障 学 生 活 动 基 本 经 费 第 五 十 三 条 保 障 学 生 选 择 服 务 项 目 和 服 务 商 的 权 利, 不 得 违 反 学 生 意 愿 向 学 生 强 行 提 供 收 费 服 务 项 目 第 九 章 评 价 工 作 第 五 十 四 条 职 业 院 校 实 行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及 时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五 十 五 条 建 立 以 职 业 道 德 专 业 经 验 技 能 水 平 教 学 实 绩 科 研 能 力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评 价 标 准, 充 分 发 挥 评 价 标 准 对 教 师 职 业 发 展 的 导 向 作 用 第 五 十 六 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要 建 立 涵 盖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水 平 技 能 水 平 实 践 能 力 艺 术 欣 赏 与 表 现 能 力 交 流 与 合 作 能 力 身 心 健 康 水 平 等 主 要 内 容 的 综 合 性 素 质 评 价 标 准, 作 为 鞭 策 学 生 进 步 和 学 生 毕 业 升 学 就 业 的 基 本 或 基 本 参 考 依 据 ; 按 规 定 做 好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要 建 立 以 道 德 修 养 专 业 素 质 和 职 业 能 力 为 核 心 的 学 生 过 程 性 综 合 性 评 价 标 准, 依 据 标 准 构 建 科 学 有 效 的 评 价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评 价 体 系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13
和 职 业 能 力 提 升 的 导 向 激 励 作 用, 将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学 生 毕 业 标 准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十 章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工 作 第 五 十 八 条 职 业 院 校 要 坚 持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导 向, 建 立 就 业 创 业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学 生 职 业 指 导, 做 好 就 业 创 业 教 育 及 服 务 工 作 第 五 十 九 条 积 极 开 拓 就 业 渠 道, 培 育 学 生 多 元 化 就 业 观 念, 引 导 毕 业 生 到 城 乡 基 层 和 中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落 实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后 续 升 学 和 就 业 服 务 等 政 策 做 好 少 数 民 族 毕 业 生 以 及 家 庭 困 难 毕 业 生 等 各 类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的 就 业 帮 扶 援 助 工 作 定 期 开 展 毕 业 生 跟 踪 调 查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不 得 以 扣 发 或 缓 发 毕 业 证 书 学 生 档 案 为 手 段, 迫 使 学 生 上 交 就 业 协 议 第 十 一 章 后 勤 与 资 产 管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职 业 院 校 要 做 好 校 园 总 体 规 划, 做 到 功 能 分 区 合 理, 满 足 发 展 要 求, 体 现 职 教 特 色 按 规 划 进 行 校 舍 建 设 和 管 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校 舍 结 构 和 用 途, 不 得 随 意 改 建 扩 建 拆 除 出 租 出 借 校 舍 加 强 校 园 管 理, 建 设 安 全 整 洁 文 明 优 美 和 谐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环 境 第 六 十 二 条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做 到 采 购 行 为 规 范 透 14
明, 采 购 程 序 科 学 严 谨 第 六 十 三 条 健 全 设 施 设 备 及 大 宗 物 品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 确 保 完 好 率 使 用 率 第 六 十 四 条 加 强 资 产 档 案 管 理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资 产 购 入 登 记 使 用 折 旧 和 报 废 等 工 作 环 节,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做 到 档 案 资 料 完 整 数 据 准 确 绘 图 规 范 第 六 十 五 条 完 善 后 勤 服 务 管 理 机 制, 促 进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为 师 生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第 六 十 六 条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做 到 规 范 收 费 和 财 务 公 开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和 审 计 工 作 第 六 十 七 条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制 度 和 公 示 制 度 严 禁 越 权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和 违 规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学 校 收 取 学 费 之 后, 不 得 再 向 学 生 另 外 收 取 实 验 论 文 辅 导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等 费 用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范 对 国 家 助 学 金 和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的 管 理, 健 全 资 助 体 系 和 监 管 机 制, 防 范 骗 取 国 家 助 学 金 和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等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二 章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第 六 十 九 条 职 业 院 校 要 按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机 构, 全 面 开 展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制 定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各 类 突 发 情 况 应 急 预 案 等 安 全 稳 定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稳 定 责 任 制 15
建 立 并 实 施 安 全 卫 生 等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建 立 校 园 安 全 联 防 制 度 和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学 校 周 边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第 七 十 条 保 证 校 内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教 学 设 备 道 路 交 通 工 具 等 设 施 设 备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定 期 检 查, 消 除 隐 患 第 七 十 一 条 加 强 学 生 法 制 安 全 卫 生 防 疫 等 教 育, 开 展 逃 生 避 险 救 护 演 练 消 防 演 练 等 活 动, 增 强 学 生 法 制 意 识 安 全 意 识 卫 生 意 识 第 七 十 二 条 切 实 保 障 校 内 外 活 动 安 全 组 织 大 型 活 动 按 要 求 报 请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杜 绝 发 生 危 险 事 故 加 强 学 生 实 验 实 习 实 训 的 安 全 管 理 按 规 定 防 控 学 校 体 育 运 动 风 险 第 七 十 三 条 加 强 校 园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等 规 定, 防 止 利 用 网 络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等 违 法 活 动 的 发 生, 杜 绝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播 有 碍 社 会 治 安 和 不 健 康 信 息 现 象 第 七 十 四 条 完 善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制 度 制 定 突 发 性 群 体 性 传 染 病 和 食 物 中 毒 应 急 预 案, 落 实 应 急 措 施, 按 照 要 求 开 展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确 保 学 生 食 堂 宿 舍 教 室 和 其 他 生 活 教 学 场 所 环 境 和 教 学 工 作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加 强 学 生 健 康 教 育, 定 期 检 测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状 况 16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本 规 范 由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规 范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厅 内 发 送 : 政 法 处 人 事 处 规 划 处 综 改 处 财 务 处 督 导 室 高 教 处 学 生 处 教 师 处 体 卫 艺 处 考 试 院 安 保 处 宣 教 处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6 年 1 月 20 日 印 发 校 对 : 王 志 刚 共 印 120 份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