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血 液 体 液 暴 露 ( 锐 器 伤 及 黏 膜 暴 露 ) 处 理 预 案 一 预 防 职 业 暴 露 的 措 施 (1) 进 行 可 能 接 触 患 者 血 液 体 液 的 诊 疗 和 护 理 工 作 时, 必 须 佩 戴 手 套 操 作 完 毕 脱 去 手 套 后, 应 立 即 洗 手 ; (2) 在 进 行 有 可 能 发 生 血 液 体 液 飞 溅 的 诊 疗 和 护 理 操 作 过 程 中, 医 务 人 员 除 需 佩 戴 手 套 和 口 罩 外, 还 应 戴 防 护 眼 镜 ; 当 有 可 能 发 生 血 液 体 液 大 面 积 飞 溅, 有 污 染 操 作 者 身 体 的 可 能 时, 还 应 穿 上 具 有 防 渗 透 性 能 的 隔 离 服 ; (3) 医 务 人 员 在 进 行 接 触 患 者 血 液 体 液 的 诊 疗 和 护 理 操 作 时, 若 手 部 皮 肤 存 在 破 损 时, 必 须 戴 双 层 手 套 ; (4) 使 用 后 的 锐 器 应 当 直 接 放 入 不 能 刺 穿 的 利 器 盒 内 或 毁 型 器 内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 抽 血 时 建 议 使 用 真 空 采 血 器, 并 应 用 蝶 型 采 血 针 ; 禁 止 对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针 头 复 帽 ; 禁 止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使 用 过 的 针 头 刀 片 等 锐 器 二 现 场 应 急 处 理, 血 液 体 液 暴 露 后 立 即 : (1) 用 软 肥 皂 液 和 流 动 的 清 水 清 洗 被 污 染 局 部 ; (2) 污 染 眼 部 等 黏 膜 时, 应 用 大 量 生 理 盐 水 反 复 对 黏 膜 进 行 冲 洗 ; (3) 存 在 伤 口 时, 应 轻 柔 挤 压 伤 处, 尽 可 能 挤 出 损 伤 处 的 血 液, 再 用 肥 皂 液 和 流 动 的 清 水 冲 洗 伤 口 ; (4) 用 75% 的 乙 醇 或 0.5% 碘 伏 对 伤 口 局 部 进 行 消 毒 包 扎 处 理 三 紧 急 报 告 制 度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后, 在 进 行 现 场 处 理 的 同 时 由 同 事 或 稍 后 由 暴 露 者 自 己 立 即 报 告 科 主 任 护 士 长, 感 染 管 理 科 ( 联 系 电 话 33320544), 填 写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与 黏 膜 ) 暴 露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1), 填 写 后 的 登 记 表 交 感 染 管 理 科 如 遇 公 休 日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报 告 或 递 交 报 告 卡, 应 电 话 报 告 给 感 染 管 理 科 科 长 ; 如 电 话 报 告 方 法 未 能 畅 通, 应 立 即 向 总 值 班 直 接 报 告 四 进 一 步 处 理 措 施 由 感 染 管 理 科 根 据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血 液 体 液 暴 露 ( 针 刺 伤 及 锐 器 伤 ) 处 理 预 案 确 定 暴 露 级 别 与 暴 露 源 级 别, 按 处 理 预 案 及 时 进 行 有 关 处 理, 包 括 预 防 性 使 用 药 物 疫 苗 免 疫 球 蛋 白, 起 始 检 测 和 追 踪 检 测 对 疑 难 的 血 液 体 液 暴 露, 须 有 感 染 管 理 科 推 荐 接 触 者 咨 询 专 病 科 科 医 师, 寻 求 进 一 步 处 理 办 法 暴 露 者 电 话 将 处 理 及 检 验 结 果 分 次 告 之 感 染 管 理 科 完 善 登 记 表 五 救 护 记 录 上 填 写 在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与 黏 膜 ) 暴 露 登 记 表 1
六 工 作 人 员 血 液 体 液 暴 露 后 防 护 处 置 等 相 关 费 用 的 处 理 本 院 职 工 含 院 方 招 聘 人 员 和 院 方 招 聘 临 时 工 发 生 血 液 体 液 暴 露 后,24 小 时 内 报 告 感 染 管 理 科 凡 在 工 作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暴 露 基 本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导 致 的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处 置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感 染 管 理 科 核 实 后, 报 请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报 销 未 及 时 上 报 的 职 业 暴 露, 医 院 不 承 担 相 关 防 护 处 置 费 用 七 艾 滋 病 (HIV 感 染 ) 暴 露 : ( 一 ) 危 险 程 度 的 评 估 1. 暴 露 源 危 险 度 的 分 级 : (1) 低 传 染 性 : 病 毒 载 量 水 平 低 无 症 状 或 高 CD4 水 平 (2) 高 传 染 性 : 病 毒 载 量 水 平 高 AIDS 晚 期 原 发 性 HIV 感 染 低 CD4 水 平 (3) 暴 露 源 情 况 不 明 : 暴 露 源 所 处 的 病 程 阶 段 不 明 暴 露 源 是 否 为 HIV 感 染, 以 及 污 染 的 器 械 或 物 品 所 带 的 病 毒 含 量 不 明 2. 暴 露 程 度 分 级 : (1) 一 级 暴 露 : 暴 露 源 为 体 液 或 者 含 有 体 液 血 液 的 医 疗 器 械 物 品 ; 暴 露 类 型 为 暴 露 源 沾 染 了 不 完 整 的 皮 肤 或 黏 膜, 但 暴 露 量 小 且 暴 露 时 间 较 短 (2) 二 级 暴 露 : 暴 露 源 为 体 液 或 者 含 有 体 液 血 液 的 医 疗 器 械 物 品 ; 暴 露 类 型 为 暴 露 源 沾 染 了 不 完 整 的 皮 肤 或 黏 膜, 暴 露 量 大 且 暴 露 时 间 较 长 ; 或 暴 露 类 型 为 暴 露 源 刺 伤 或 割 伤 皮 肤, 但 损 伤 程 度 较 轻, 为 表 浅 皮 肤 擦 伤 或 针 刺 伤 ( 非 大 型 空 心 针 或 深 部 穿 刺 针 ) (3) 三 级 暴 露 : 暴 露 源 为 体 液 或 含 有 体 液 血 液 的 医 疗 器 械 物 品 ; 暴 露 类 型 为 暴 露 源 刺 伤 或 割 伤 皮 肤, 但 损 伤 程 度 较 重, 为 深 部 伤 口 或 割 伤 物 有 明 显 可 视 的 血 液 ( 二 ) 职 业 暴 露 后 预 防 性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治 疗 1. 预 防 治 疗 的 适 应 证 暴 露 级 别 暴 露 源 VL 水 平 是 否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治 疗 方 案 一 级 低 传 染 性 不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一 级 高 传 染 性 建 议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二 级 低 传 染 性 建 议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二 级 高 传 染 性 建 议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强 化 用 药 方 案 三 级 低 传 染 性 建 议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强 化 用 药 方 案 三 级 高 传 染 性 建 议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强 化 用 药 方 案 一 级 二 级 暴 露 源 情 况 不 明 建 议 进 行 预 防 用 药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三 级 注 :VL 为 病 毒 载 量 2. 治 疗 方 案 ( 详 细 咨 询 感 染 病 科 ) 2
治 疗 方 案 常 用 药 物 组 合 齐 多 夫 定 (AZT)+ 拉 米 夫 定 (3TC),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去 羟 肌 苷 片 (ddi)+ 司 坦 夫 啶 (d4t), 司 坦 夫 啶 (d4t)+ 拉 米 夫 定 (3TC) 齐 多 夫 定 (AZT)+ 拉 米 夫 定 (3TC)+ 茚 地 那 韦 (IDV), 强 化 用 药 方 案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 依 非 韦 伦 (EFV, 耐 PI),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 阿 巴 卡 韦 (ABC) 3. 开 始 治 疗 的 时 间 及 疗 程 在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后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 尽 可 能 在 2 小 时 内 ) 进 行 预 防 性 用 药, 最 好 不 超 过 24 小 时, 但 即 使 超 过 24 小 时, 也 建 议 实 施 预 防 性 用 药 基 本 用 药 方 案 和 强 化 用 药 方 案 的 疗 程 均 为 连 续 服 用 28 天 ( 三 ) 职 业 暴 露 后 的 咨 询 与 监 测 1. 暴 露 后 的 咨 询 在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后, 感 染 管 理 科 和 感 染 病 科 提 供 对 暴 露 者 的 随 访 和 咨 询, 包 括 心 理 咨 询 随 访 的 内 容 包 括 : 对 所 服 药 物 毒 副 作 用 的 监 测 和 处 理 定 期 进 行 HIV 抗 体 的 检 测 观 察 和 记 录 HIV 感 染 的 早 期 症 状 等 2.HIV 感 染 的 监 测 事 故 发 生 后 立 即 4 周 8 周 12 周 和 6 个 月 后 检 测 HIV 抗 体, 必 要 时 可 作 HIV P24 抗 原 和 HIV RNA 测 定 八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HBV) 暴 露 ( 一 ) 尽 快 注 射 抗 乙 肝 病 毒 免 疫 球 蛋 白 (200 单 位 ) ( 二 ) 未 接 种 乙 肝 疫 苗 者 按 接 触 即 刻 1 个 月 6 个 月 接 种 乙 肝 疫 苗 受 伤 后 接 种 乙 肝 疫 苗 不 与 抗 乙 肝 高 效 免 疫 球 蛋 白 同 部 位 ( 三 ) 受 伤 后 在 注 射 抗 乙 肝 高 效 价 免 疫 球 蛋 白 (HBIG) 前 取 血 做 乙 肝 标 志 物 或 ( 和 ) 肝 功 能 检 查, 受 伤 后 1 个 月 3 个 月 6 个 月 复 查 九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HCV) 暴 露 取 血 检 查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标 志 物 ( 抗 -HCV,HCV-RNA) 或 ( 和 ) 肝 功 能, 暴 露 后 1 个 月 2 个 月 3 个 月 6 个 月 时 复 查 咨 询 感 染 病 科 医 师 进 一 步 处 理 办 法 十 梅 毒 暴 露 ( 一 ) 用 青 霉 素 预 防, 长 效 青 霉 素 240 万 U/ 次, 每 周 1 次, 共 3 次 ; 青 霉 素 过 敏 者, 选 头 孢 曲 松 钠 四 环 素 类 或 红 霉 素 类 ( 二 ) 取 血 做 梅 毒 螺 旋 体 标 志 物 (TP-Ab,RPR ), 暴 露 后 2 周 4 周 8 周 12 周 时 复 查 十 一 职 业 暴 露 处 理 流 程 ( 见 附 件 2) 本 预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与 黏 膜 ) 暴 露 登 记 表 3
附 件 2: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与 黏 膜 ) 暴 露 应 急 处 理 流 程 附 件 1: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与 黏 膜 ) 暴 露 登 记 表 一 基 本 资 料 锐 器 伤 与 粘 膜 暴 露 发 生 日 期 : 20 _ 年 月 _ 日 ; 记 录 编 号 医 务 人 员 资 料 病 人 资 料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科 室 : 职 称 : 科 室 : 住 院 号 :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 年 月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锐 器 伤 后 首 次 检 验 日 期 : 20 年 月 日 暴 露 来 源 不 明 者, 请 勾 选 ( ) 检 查 结 果 : 请 按 以 下 格 式 填 写 阳 性 :(+); 阴 性 :(-); 不 明 :( 未 知 ) 项 目 扎 伤 前 扎 伤 当 时 2 周 4 周 8 周 12 周 6 月 病 人 如 有 结 果, 请 注 明 ; 病 人 如 无 结 果 立 即 检 验 检 查 结 果 : 按 以 下 格 式 填 写 阳 性 :(+); 阴 性 :(-); 不 明 :( 未 知 ) Anti-HIV ( ) ( ) ( ) ( ) ( ) ( ) Anti-HIV ( ) HIV 确 证 实 验 ( ) ( ) ( ) ( ) ( ) ( ) HIV 确 证 实 验 ( ) HBsAg ( ) ( ) ( ) ( ) ( ) HBsAg ( ) Anti-HBs ( ) ( ) ( ) ( ) ( ) Anti-HBs ( ) HBeAg ( ) ( ) ( ) ( ) ( ) HBeAg ( ) Anti-HBe ( ) ( ) ( ) ( ) ( ) Anti-HBe ( ) HBcAb ( ) ( ) ( ) ( ) ( ) HBcAb ( ) PreS1Ag ( ) ( ) ( ) ( ) ( ) PreS1Ag ( ) Anti-HCV ( ) ( ) ( ) ( ) ( ) ( ) Anti-HCV ( ) HCV-RNA ( ) ( ) ( ) ( ) ( ) ( ) HCV-RNA ( ) TP-Ab ( ) ( ) ( ) ( ) ( ) ( ) VDRL ( ) RPR ( ) ( ) ( ) ( ) ( ) ( ) RPR ( ) 曾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是 ( 共 次 ); 否 ; 曾 接 受 HBIG 注 射 : 是 ( 共 次 ); 否 二 锐 器 伤 事 件 描 述 锐 器 伤 发 生 的 地 点 : 医 务 人 员 锐 器 伤 的 部 位 : 尖 锐 物 品 种 类 锐 器 伤 时 的 操 作 锐 器 伤 时 的 动 作 (1) 一 般 丢 弃 注 射 针 (1) 采 血 (1) 打 开 针 头 套 (2) 头 皮 针 (2) 放 置 导 管 等 (2) 分 合 器 械 如 装 上 或 取 下 刀 片 (3) 缝 针 (3) 整 理 或 清 洗 器 械 (3) 尖 锐 物 品 穿 出 收 集 盒 (4) 外 科 器 械 (4) 手 术 (4) 套 回 针 头 套 (5) 其 它 ( 请 详 述 ): (5) 其 它 ( 请 详 述 ): (5) 其 它 ( 请 详 述 ) 锐 器 伤 物 品 曾 接 触 过 病 人 的 血 液 及 体 液 污 染 :(1) 是 ; (2) 否 ; (3) 未 知 ; 锐 器 伤 时 是 否 戴 手 套 :(1) 是 ( 戴 单 层 手 套 );(2) 是 ( 戴 双 层 手 套 ); (3) 否 受 伤 次 数 :(1) 首 次 受 伤 ; (2) 曾 经 受 伤 ( 总 共 次 数 次 ); 锐 器 伤 后 处 理 :(1) 挤 血 ; (2) 冲 水 ; (3) 消 毒 ; (4) 其 他 备 注 : 现 场 证 明 人 科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 感 染 管 理 科 科 长 签 字 : 4
注 : 为 维 护 自 身 健 康 安 全, 请 务 必 遵 照 防 护 处 置 流 程 ; 本 单 填 妥 后 由 当 事 者 交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科 附 件 2: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和 粘 膜 ) 暴 露 应 急 处 理 流 程 用 软 肥 皂 液 和 流 动 水 清 洗 被 污 染 紧 急 处 理 的 皮 肤,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被 污 染 如 有 伤 口, 应 当 轻 轻 由 近 心 端 向 远 心 端 挤 压, 的 粘 膜 避 免 挤 压 伤 口 局 部, 尽 可 能 挤 出 损 伤 处 的 血 传 报 液 24, 小 再 时 用 内 软 报 肥 告 皂 科 液 室 和 负 流 责 动 人 水 和 进 感 行 染 冲 管 洗 理 科 消, 毒 并, 填 写 陕 西 中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血 液 体 液 ( 锐 器 伤 与 粘 膜 ) 暴 露 登 记 并 表 包 扎 伤 口 立 即 对 已 知 源 患 者 ( 必 要 时 ) 及 接 触 者 采 血 检 测, 了 解 源 患 者 危 险 性 评 估 的 感 染 状 况 和 接 触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评 价 接 触 者 的 免 疫 水 平 进 行 危 险 程 度 评 估, 决 定 预 防 性 用 药 方 案 依 据 专 家 意 见, 进 行 用 药 追 踪 随 访 对 接 触 者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对 服 药 的 毒 性 进 行 监 控, 观 察 和 记 录 感 染 的 早 期 症 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