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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新 股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结 算 平 台 进 行 的 发 行 配 售 第 三 条 持 有 深 市 非 限 售 A 股 市 值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 的 配 售 对 象 方 可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和 申 购 配 售 对 象 是 指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第 二 章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第 四 条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市 值, 按 照 X-2 日 (X 日 为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下 同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X-2 日 ) 的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时 间 不 足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按 20 个 交 易 日 计 算 日 均 持 有 市 值 第 五 条 配 售 对 象 的 同 一 证 券 账 户 多 处 托 管 的, 其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均 相 同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以 X-2 日 日 终 为 准 融 资 融 券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到 该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市 值 中, 证 券 公 司 转 融 通 担 保 证 券 明 细 账 户 的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到 该 证 券 公 司 自 营 账 户 市 值 中 第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专 用 账 户 以 及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相 同 且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相 同 的, 按 证 券 账 户 单 独 计 算 市 值 并 参 与 申 购 第 七 条 不 合 格 休 眠 注 销 证 券 账 户 不 计 算 市 值 第 八 条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发 生 司 法 冻 结 质 押, 以 及 存 在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限 制 的, 不 影 响 证 券 账 户 内 持 有 市 值 的 计 算 第 九 条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市 值 按 其 证 券 账 户 中 纳 入 市 值 计 算 范 围 的 股 份 数 量 与 相 应 收 盘 价 的 乘 积 计 算 第 三 章 基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的 申 请, 深 交 所 可 以 向 其 提 供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初 步 询 价 网 下 申 购 及 网 下 配 售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的 书 面 委 托,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登 记 结 算 平 台 代 理 主 承 销 商 认 购 资 金 的 收 付 网 下 发 行 募 集 款 的 收 付 以 及 备 案 银 行 账 户 的 审 核 经 发 行 人 书 面 委 托,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提 供 的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数 据 办 理 股 份 初 始 登 记 第 十 二 条 在 初 次 使 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发 行 股 票 前,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办 理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数 字 证 书, 与 深 交 所 签 订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使 用 协 议, 申 请 成 为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的 主 承 销 商 用 户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操 作, 并 对 其 所 有 操 作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网 下 投 资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备 案 登 记 后, 应 当 办 理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数 字 证 书, 与 深 交 所 签 订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使 用 协 议, 申 请 成 为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的 投 资 者 用 户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当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操 作, 并 对 其 所 有 操 作 负 责 第 十 四 条 网 下 投 资 者 及 配 售 对 象 的 信 息 以 在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的 数 据 为 准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当 于 X-1 日 12:00 前 在 协 会 完 成 配 售 对 象 信 息 的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并 通 过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完 成 配 售 对 象 的 资 金 配 号 第 十 五 条 具 有 主 承 销 商 和 网 下 投 资 者 双 重 身 份 的 机 构, 应 当 分 别 办 理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数 字 证 书, 分 别 申 请 成 为 主 承 销 商 用 户 和 网 下 投 资 者 用 户

第 十 六 条 新 股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的 有 关 数 据, 自 网 下 申 购 之 日 起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和 登 记 结 算 平 台 上 保 留 六 个 月 第 十 七 条 初 步 询 价 截 止 前,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选 择 符 合 主 承 销 商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规 定 的 报 价 条 件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及 配 售 对 象, 并 剔 除 不 满 足 市 值 要 求 的 配 售 对 象, 完 成 网 下 询 价 投 资 者 的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网 下 发 行 初 步 询 价 期 间, 网 下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为 其 所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进 行 价 格 申 报 并 填 写 相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等 信 息 相 关 申 报 一 经 提 交, 不 得 撤 销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市 场 发 生 突 然 变 化 需 要 调 整 估 值 经 办 人 员 出 错 等 ) 需 要 调 整 报 价 或 拟 申 购 数 量 的, 应 当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填 写 具 体 原 因 每 个 配 售 对 象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同 一 机 构 管 理 的 不 同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应 该 相 同 第 十 九 条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获 配 应 缴 款 情 况, 为 其 获 配 的 配 售 对 象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资 金 第 二 十 条 结 算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时 准 确 地 维 护 配 售 对 象 备 案 的 银 行 账 号 等 信 息, 否 则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结 算 银 行 承 担 第 四 章 发 行 流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X-1 日,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向 深 交 所 提 出 使 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的 申 请, 并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出 使 用 登 记 结 算 平 台 的 书 面 委 托 申 请 第 二 十 二 条 初 步 询 价 应 当 在 交 易 日 进 行, 网 下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人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为 其 所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填 报 价 格 及 相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等 信 息 第 二 十 三 条 初 步 询 价 应 当 在 T-2 日 (T 日 为 网 上 申 购 日, 下 同 )15..00 前 完 成 初 步 询 价 报 价 期 间, 主 承 销 商 可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查 询 有 关 价 格 及 相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等 信 息 初 步 询 价 截 止 后, 主 承 销 商 应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事 先 确 定 并 公 告 的 有 效 报 价 条 件 等, 剔 除 不 得 参 与 累 计 投 标 询 价 或 定 价 申 购 的 初 步 询 价 报 价 及 其 对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第 二 十 四 条 T-1 日 15..00 前,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录 入 发 行 价 格 等 相 关 信 息,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将 自 动 剔 除 在 初 步 询 价 阶 段 报 价 低 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或 发 行 价 格 区 间 下 限 的 初 步 询 价 报 价 及 其 对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发 行 参 数 确 定 后,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在 T-1 日 15..00 前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完 成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确 定, 并 启 动 申 购 网 下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查 询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有 效 报 价 入 围 数 量

第 二 十 五 条 网 下 申 购 日 为 T 日,T 日 9..30-15..00 期 间,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应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为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录 入 申 购 单 信 息, 包 括 申 购 价 格 申 购 数 量 及 主 承 销 商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申 购 时, 网 下 投 资 者 无 需 为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缴 付 申 购 资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T+1 日 15..00 前,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下 载 网 下 申 购 结 果,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制 作 新 股 网 下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文 件, 并 将 新 股 网 下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交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网 下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查 询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网 下 获 配 股 份 及 应 缴 款 情 况 T+2 日, 主 承 销 商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网 下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第 二 十 七 条 T+2 日 8:30-15:00,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发 行 价 格 和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获 配 股 份 数 量, 从 配 售 对 象 在 协 会 备 案 的 银 行 账 户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网 下 发 行 专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认 购 资 金 应 当 于 T+2 日 15..00 前 到 账 第 二 十 八 条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不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将 会 造 成 配 售 对 象 获 配 新 股 无 效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应 对 上 述 资 金 划 付 要 求 予 以 明 确 (1) 网 下 投 资 者 划 出 认 购 资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应 与 配 售 对

象 在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的 银 行 账 户 一 致 (2) 认 购 资 金 应 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足 额 到 账, 否 则 该 配 售 对 象 获 配 新 股 全 部 无 效 多 只 新 股 同 日 发 行 时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该 配 售 对 象 全 部 获 配 新 股 无 效 (3) 网 下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时, 应 在 付 款 凭 证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股 票 代 码, 备 注 格 式 为 : B001999906WXFX 六 位 新 股 代 码 ( 如 新 股 代 码 为 000001, 则 备 注 为 B001999906WXFX000001, 若 没 有 注 明 或 备 注 信 息 错 误 将 导 致 划 款 失 败 (4)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在 取 得 中 国 结 算 结 算 银 行 资 格 的 各 家 银 行 开 立 了 网 下 发 行 专 户, 配 售 对 象 备 案 银 行 账 户 属 结 算 银 行 账 户 的, 认 购 资 金 应 于 同 一 银 行 系 统 内 划 付, 不 得 跨 行 划 付 ; 配 售 对 象 备 案 银 行 账 户 不 属 结 算 银 行 账 户 的, 认 购 资 金 统 一 划 付 至 工 商 银 行 网 下 发 行 专 户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实 时 反 馈 至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主 承 销 商 可 以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查 询 各 配 售 对 象 的 到 账 情 况 ; 网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下 电 子 平 台 查 询 其 所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认 购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第 二 十 九 条 不 同 配 售 对 象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的, 托 管 银 行 须 于 T+2 日 15:30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实 际 划 拨 资 金 的 配 售 对 象 名 单, 若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或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账, 没 有 包 括 在 名 单 中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获 配 新 股 无 效 ; 若 托 管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名 单, 且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或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到 账, 则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获 配 新 股 全 部 无 效 第 三 十 条 T+2 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配 售 对 象 新 股 认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以 及 主 承 销 商 提 交 的 网 下 初 步 配 售 结 果,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至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形 成 新 股 网 下 认 购 结 果 后 于 T+2 日 17..30 前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交 主 承 销 商 确 认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或 未 按 要 求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资 金 的 配 售 对 象,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对 其 获 配 新 股 进 行 无 效 处 理, 相 应 的 获 配 股 份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第 三 十 二 条 T+3 日 15..00 前,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下 载 制 作 新 股 配 售 结 果 所 需 的 文 件,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制 作 新 股 网 下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文 件, 并 将 新 股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交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于 T+4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布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第 三 十 三 条 T+4 日 9..00 前,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网 下 发 行 新 股 认 购 款 项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的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网 下 发 行 认 购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由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划 入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主 承 销 商 收 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划 转 的 新 股 认 购 款 项 后, 应 当 及 时 依 据 承 销 协 议 将 有 关 款 项 划 转 到 发 行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三 十 五 条 网 下 发 行 结 束 后,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提 供 的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数 据 办 理 股 份 初 始 登 记 由 于 主 承 销 商 报 送 的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数 据 有 误, 导 致 网 下 配 售 股 份 初 始 登 记 不 实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主 承 销 商 承 担,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报 送 和 更 新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关 联 深 圳 A 股 证 券 账 户 资 料, 并 根 据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补 报 和 更 正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未 报 送 配 售 对 象 关 联 证 券 账 户 资 料 或 未 及 时 根 据 要 求 补 报 和 更 正 相 关 资 料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其 所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不 得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第 三 十 七 条 配 售 对 象 已 参 与 某 只 新 股 网 下 报 价 申 购 配 售 的, 不 得 参 与 该 只 新 股 网 上 申 购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以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送 的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关 联 账 户 为 依 据, 对 配 售 对 象 参 与 网 上 申 购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第 三 十 八 条 主 承 销 商 应 当 针 对 初 步 询 价 网 下 申 购 和 网 下 配 售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突 发 事 件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措 施,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意 外 事 件 技 术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和 登 记 结 算 平 台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深 交 所 和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本 细 则 由 深 交 所 和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5 月 9 日 发 布 的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 同 时 废 止 本 细 则 施 行 前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