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規 範 一 適 用 範 圍 ( 一 )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是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在 指 導 教 師 的 指 導 下 獨 立 完 成 的, 合 乎 嚴 格 的 寫 作 規 範 並 標 誌 著 獲 得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的 一 篇 書 面 作 品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研 究 生 取 得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必 須 撰 寫 學 位 論 文 ( 二 ) 本 規 範 是 關 於 撰 寫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基 本 要 求 的 指 導 性 文 件, 供 法 學 院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研 究 生 指 導 教 師 和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研 究 生 使 用 二 基 本 要 求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要 求 對 所 研 究 的 課 題 有 新 見 解 或 新 成 果, 並 對 本 學 科 發 展 或 經 濟 建 設 社 會 進 步 有 一 定 意 義, 表 明 作 者 掌 握 堅 實 的 基 礎 理 論 和 系 統 的 學 科 知 識, 具 有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或 擔 負 專 門 技 術 工 作 的 能 力 學 位 論 文 應 在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由 碩 士 研 究 生 本 人 獨 立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應 當 用 規 範 漢 字 進 行 撰 寫, 採 用 繁 體 或 簡 體 中 文 撰 寫 學 位 論 文 必 須 是 一 篇 系 統 完 整 的 有 一 定 見 解 或 創 造 性 的 學 術 論 文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一 律 不 接 受 其 學 位 論 文 答 辯 申 請 三 選 題 ( 一 ) 論 文 選 題 開 題 報 告 表 格 必 須 在 第 一 學 年 學 習 成 績 全 部 合 格 後 才 能 提 交 ( 二 ) 論 文 選 題 按 照 第 一 志 願 確 定, 不 得 超 出 第 一 志 願 的 專 業 領 域 ( 三 ) 論 文 選 題 必 須 符 合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研 究 生 的 培 養 目 標 ; 論 題 本 身 應 當 屬 於 法 律 的 或 關 於 法 律 的, 而 不 得 屬 於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學 科 專 業 領 域 ( 四 ) 選 題 可 以 不 受 法 學 學 科 門 類 ( 如 法 學 二 級 學 科 ) 劃 分 的 限 制 ; 可 以 圍 繞 某 一 法 律 的 或 法 學 上 的 專 業 問 題, 運 用 不 同 學 科 的 理 論 和 方 法 進 行 交 叉 或 綜 合 的 研 究 ( 五 ) 選 題 有 意 義 並 且 題 目 設 計 合 理, 一 般 應 是 來 源 於 法 學 和 法 律 職 業 領 域 中 有 著 顯 著 的 理 論 和 實 踐 價 值 並 與 教 學 目 標 的 要 求 相 適 應 的 問 題 ( 六 ) 論 文 作 者 在 確 定 論 文 的 選 題 時, 應 當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1. 能 否 比 較 清 晰 地 意 識 到 所 選 論 題 的 價 值 ; 2. 對 與 擬 確 定 選 題 有 關 的 已 經 發 表 出 版 和 通 過 答 辯 的 研 究 成 果 瞭 解 的 程 度 如 何 ; 3. 所 選 論 題 的 難 易 程 度 和 允 許 的 篇 幅 之 間 能 否 保 持 適 當 的 比 例 ; 1
4. 是 否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個 人 已 經 掌 握 的 理 論 知 識 方 法 和 經 驗 ; 5. 可 用 的 研 究 材 料 能 否 支 撐 該 項 研 究 ; 6. 有 無 合 理 的 調 研 和 寫 作 的 時 間 ( 七 ) 論 文 題 目 的 確 定 必 須 取 得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肯 定 的 評 價 意 見 ( 八 ) 論 文 選 題 經 論 文 指 導 委 員 會 通 過 后, 論 文 作 者 必 須 向 指 導 教 師 提 交 寫 作 進 度 計 畫 四 論 文 的 形 式 內 容 要 求 與 篇 幅 ( 一 ) 論 文 形 式 是 研 究 論 文 ( 二 ) 論 文 的 寫 作 一 般 應 完 成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的 工 作 : 1. 對 論 文 的 主 題 有 完 整 充 分 的 描 述, 概 念 界 定 清 晰 ; 2. 對 選 題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有 必 要 的 綜 述, 歸 納 分 析 同 類 題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研 究 現 狀 ; 3. 綜 合 運 用 理 論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手 段 和 文 獻 資 料 對 論 題 予 以 擴 展, 進 一 步 具 體 地 記 錄 或 描 述 思 考 判 斷 和 推 理 的 過 程 論 證 過 程 能 夠 反 映 作 者 閱 讀 文 獻 資 料 的 數 量 ; 4. 合 理 利 用 已 有 的 觀 點 或 見 解, 提 出 作 者 自 己 獨 立 的 認 識 和 觀 點, 並 以 顯 著 標 誌 的 方 式 對 二 者 做 出 區 分 ; 5. 作 者 對 論 題 研 究 獲 得 的 最 終 結 果 應 當 得 到 完 整 的 確 定 的 精 煉 的 表 述 ; 如 果 不 可 能 導 出 預 計 的 結 論, 則 可 對 相 關 問 題 予 以 討 論, 提 出 建 議 研 究 設 想 或 尚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等 ; 6. 如 對 案 例 進 行 研 究, 應 提 煉 出 法 學 上 的 問 題, 結 合 學 理 和 司 法 上 的 觀 點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研 究 結 論 有 助 於 解 決 該 案 例 本 身 並 未 解 決 的 問 題, 並 為 類 似 案 件 提 供 有 益 幫 助 ; 7. 如 論 文 寫 作 涉 及 調 研, 應 以 解 決 法 治 實 踐 中 的 問 題 為 重 點, 調 研 方 向 設 計 合 理 可 行, 資 料 充 分 可 靠, 綜 合 運 用 了 法 學 和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識 分 析 過 程 清 晰, 有 明 確 的 調 研 結 論 研 究 文 件 齊 全 ; 8. 語 言 文 字 的 使 用 符 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通 用 語 言 文 字 法, 用 語 合 乎 漢 語 語 法 ; 9. 論 文 結 構 各 部 分 之 間 應 當 保 持 緊 密 的 邏 輯 關 係 和 合 理 的 篇 幅 比 例 ( 三 ) 論 文 寫 作 應 有 較 充 分 的 時 間, 連 續 投 入 工 作 的 時 間 不 少 於 3 個 月 ( 四 ) 論 文 的 正 文 篇 幅 不 低 於 3 萬 字, 不 設 上 限 五 引 證 與 注 釋 體 例 2
( 一 ) 引 證 應 當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規 則 : 1. 引 證 以 必 要 為 限 ; 2. 引 證 法 律 文 件 判 例 及 司 法 文 件 以 權 威 機 構 的 出 版 物 為 准 ; 3. 除 按 本 規 範 引 證 已 發 表 的 作 品 外, 引 證 未 發 表 作 品 應 取 得 相 關 權 利 人 的 許 可 ; 4. 引 證 必 須 符 合 被 引 作 品 的 本 意 ; 不 得 曲 解 原 意 ; 5. 正 文 引 證 超 過 100 字 時, 縮 進 引 文 行 列 並 變 換 字 體 排 版 ; 6. 直 接 引 證 原 文 需 加 引 號, 并 注 明 引 文 出 處 ; 間 接 引 用 可 不 加 引 號, 但 仍 需 注 明 出 處 ; 7. 引 證 作 品 的 標 題 ( 包 括 副 標 題 ) 應 當 完 整, 勿 用 簡 稱 法 律 文 件 書 籍 刊 物 報 紙 名 称 用 書 名 號 ; 文 章 篇 名 用 引 號 ( 二 ) 注 釋 體 例 1. 注 釋 位 置 採 用 腳 註, 整 篇 論 文 連 續 計 碼 ; 2. 書 籍 或 成 冊 作 品 的 注 釋 格 式 : 作 者, 標 題, 出 版 者, 出 版 時 間, 版 次, 頁 碼 ; 定 期 出 版 物 注 釋 格 式 : 作 者, 標 題, 出 版 物 名 稱, 卷 期 號, 頁 碼 ; 範 例 : 馬 克 昌 主 編 : 犯 罪 通 論, 武 漢 大 學 出 版 社 1999 年 6 月 版, 第 318 頁 ; 範 例 : 許 崇 德 : 論 一 國 兩 制 對 實 現 國 家 統 一 的 戰 略 意 義, 中 國 法 學 1990 年 第 2 期, 第 13 頁 ; 3. 作 者 ( 包 括 著 者 編 者 譯 者 機 構 作 者 ) 為 一 人 以 上 時, 應 全 部 完 整 地 列 出 ; 4. 眾 所 周 知 的 作 品, 如 新 約 全 書 等, 以 及 法 律 文 件, 可 不 注 作 者 ; 5. 編 輯 者 整 理 者 而 非 著 作 者 的 作 品, 在 作 品 標 題 後 括 弧 注 出 x 編 x 整 理 ; 6. 不 同 作 者 的 合 成 作 品, 先 注 出 特 定 的 作 者 和 作 品 名 稱, 再 注 出 該 合 成 作 品 相 關 資 訊 ; 7. 正 文 多 次 引 用 同 一 作 品 的 注 釋, 第 一 次 引 證 時, 注 釋 資 訊 的 內 容 必 須 完 整 除 此 之 外, 緊 接 第 一 次 之 後 的 注 釋, 用 同 上,x 頁 ; 在 其 他 注 釋 間 隔 之 後 的 注 釋, 用 前 注 x,x 頁 ; 8. 轉 引 作 品 的 注 釋, 先 注 明 原 始 作 品 相 關 資 訊, 加 轉 引 字 樣 後 注 明 所 依 據 的 作 品 ; 9. 引 用 圖 表, 直 接 在 圖 表 下 注 出 來 源, 不 用 註 腳 ; 10. 引 用 訪 談 演 講 或 報 告 信 扎 等 作 品, 應 盡 可 能 注 明 其 形 成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 3
11. 電 影 電 視 和 廣 播 作 品, 應 在 作 品 名 稱 後 括 弧 注 明 出 品 的 機 構 和 時 間 ; 12. 互 聯 網 或 資 料 庫 作 品, 應 注 明 網 址 資 料 庫 作 者 和 時 間 ( 包 括 上 網 時 間 ); 13. 外 文 作 品 的 引 證, 從 該 文 種 的 學 術 引 證 慣 例 六 論 文 編 排 ( 一 ) 論 文 前 置 部 分 的 主 要 內 容 和 編 排 次 序 為 : 1. 封 面 ( 應 注 明 學 位 授 予 單 位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名 稱 作 者 姓 名 指 導 教 師 姓 名 及 其 職 稱 論 文 提 交 及 答 辯 日 期 ); 2. 獨 立 完 成 與 誠 信 說 明 ; 3. 摘 要 ( 中 文 摘 要 800 1000 字, 英 文 摘 要 與 中 文 摘 要 內 容 一 致 ); 4. 關 鍵 字 (3 5 個, 並 對 應 英 文 ); 5. 目 錄 ; 6. 法 規, 判 例 術 語 縮 略 語 及 插 圖 等 列 表 ( 如 果 必 要 ) ( 二 ) 論 文 正 文 ( 三 ) 論 文 的 尾 部 一 般 包 括 : 1.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應 按 不 同 類 別 予 以 分 類, 如 法 規 著 作 論 文 外 文 等, 並 按 拼 音 或 筆 劃 順 序 編 排 ); 2. 附 錄 ( 如 有 必 要, 可 將 對 補 充 理 解 正 文 內 容 有 用 的, 諸 如 罕 見 的 珍 貴 文 獻 重 要 典 型 的 判 例 等 資 料 編 為 附 錄 ); 3. 致 謝 ( 特 別 是 對 完 成 論 文 提 供 思 想 啟 發 研 究 材 料 等 不 同 形 式 幫 助 的 個 人 或 圖 書 館 ); 4. 後 記 ( 如 果 必 要 ) ( 四 ) 文 字 編 排 採 用 橫 書 格 式 章 節 標 題 下 依 : 一 ( 一 ) 1. (1) 等 順 序 表 示 論 文 內 數 字 一 律 使 用 阿 拉 伯 數 字 標 點 符 號 使 用 現 代 漢 語 規 範 標 點 符 號 ( 全 型 ), 引 號 用, 不 使 用 直 引 號, 書 名 號 用 七 論 文 列 印 ( 一 ) 封 面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的 封 面 採 用 學 院 統 一 格 式 中 文 題 目 : 三 號 黑 體 字, 研 究 生 姓 名 指 導 教 師 專 業 名 稱 等 : 四 號 新 細 明 體 字 ( 二 ) 摘 要 正 文 的 格 式 字 體 字 型 及 字 型 大 小 要 求 4
1 中 文 摘 要 : 論 文 題 目 ( 居 中 小 2 黑 體 ) 中 文 摘 要 ( 居 中,4 號 黑 體 ) 正 文 :800-1000 字 ( 小 4 號 新 細 明 體 字, 限 一 頁 ) 關 鍵 字 :3-5 個, 中 間 用, 號 分 開,( 小 4 號 黑 體 ) 2 英 文 摘 要 : ENGLISH TITLE( 小 3 號 Arial Black 字 體 ) Abstract (4 號 Arial Black 字 體 ) Content ( 與 中 文 摘 要 同 ),( 小 4 號 Times New Roman 字 體 ) Key words: 3-5 個 ( 小 4 號 Arial Black 字 體 ) 3 正 文 大 標 題 序 號 及 字 體 大 小 一 黑 體 小 2 號 一 級 節 標 題 序 號 及 字 體 大 小 ( 一 ) 黑 體 3 號 二 級 節 標 題 序 號 及 字 體 大 小 1 黑 體 小 3 號 三 級 節 標 題 序 號 及 字 體 大 小 (1) 黑 體 小 4 號 正 文 字 體 大 小 新 細 明 體 小 4 號 表 題 與 圖 題 字 體 大 小 ( 如 : 表 2-3) 新 細 明 體 五 號 注 釋 附 圖 說 明 字 體 大 小 新 細 明 體 小 五 號 參 考 文 獻 及 篇 眉 字 體 大 小 新 細 明 體 五 號 ( 三 ) 段 落 及 行 間 距 要 求 正 文 段 落 和 標 題 一 律 取 固 定 行 間 距 20pt 按 照 標 題 的 不 同, 分 別 採 用 不 同 的 段 後 間 距 : 標 題 級 別 段 後 間 距 大 標 題 30~36pt 一 級 節 標 題 18~24pt 二 級 節 標 題 12-15pt 三 級 節 標 題 6~9pt ( 在 上 述 範 圍 內 調 節 標 題 的 段 後 行 距, 以 利 於 控 制 正 文 合 適 的 換 頁 位 置 ) 參 考 文 獻 的 段 後 間 距 為 30-36pt 參 考 文 獻 正 文 取 固 定 行 距 17pt, 段 前 加 間 距 3pt 注 意 不 要 在 一 篇 參 考 文 獻 段 落 的 中 間 換 頁 ( 四 ) 用 紙 及 列 印 規 格 論 文 用 A4 紙 印 製, 除 前 置 部 分 外, 雙 面 印 製 論 文 尺 寸 規 格 為 A4(210X297mm) 每 一 面 的 上 方 ( 天 頭 ) 和 左 側 ( 訂 口 ) 應 分 別 留 邊 25mm 以 上, 下 方 ( 地 腳 ) 和 右 側 ( 切 口 ) 應 分 別 留 邊 20mm 以 上 每 行 列 印 字 數 32-34 字, 5
每 頁 打 印 行 數 29 31 行 八 論 文 裝 訂 論 文 裝 訂 須 正 規, 不 得 採 用 螺 旋 式 裝 訂, 樣 本 可 向 法 學 院 辦 公 室 索 取 九 論 文 份 數 提 交 於 論 文 指 導 委 員 會 的 論 文 為 六 份 十 需 修 訂 的 論 文 之 提 交 任 何 經 答 辯 委 員 會 評 定 為 通 過, 但 需 修 定 的 論 文, 需 最 後 向 法 學 院 辦 公 室 提 交 經 指 導 老 師 審 定 後 的 正 式 論 文 六 份 6
附 件 1: 封 面 格 式 碩 士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 [ 主 標 題 ] [ 副 標 題 ] ( 附 英 文 标 题 ) 姓 名 : [ 你 的 名 字 ] 學 號 : [ 你 的 學 號 ] 院 系 : 法 學 院 專 業 : 中 文 法 學 碩 士 研 究 方 向 : [ 研 究 方 向 ] 導 師 姓 名 : [ 指 導 教 師 ] 二 00 年 月 7
附 件 2: 學 位 論 文 英 文 摘 要 版 式 ( 中 括 弧 內 斜 體 為 你 自 己 的 內 容 ) [Your title] [Your Name] ([Your Major]) Directed by [your director] [Abstract] Keywords: [keyword one] [keyword two] 8
附 件 3: 參 考 文 獻 引 用 和 羅 列 格 式 ( 圖 書 引 用 方 式 同 期 刊 ) 格 式 1( 中 文 常 用 格 式 ): 正 文 : 第 一 個 參 考 文 獻 引 用 處 [1],, 第 2 個 參 考 文 獻 引 用 處 [2], 參 考 文 獻 列 表 : [1] 作 者 1 篇 名 1 期 刊 名 1 年 月 1 卷 號 1 期 數 1 頁 碼 1 [2] 作 者 2 篇 名 2 期 刊 名 2 年 月 2 卷 號 2 期 數 2 頁 碼 2...... ( 文 獻 羅 列 時 按 照 引 用 先 後 順 序 ) 格 式 2( 西 文 常 用 格 式 ): 正 文 : 第 一 個 參 考 文 獻 引 用 處 ( 作 者 1 等,1997; 作 者 2 等,2005),, 第 2 個 參 考 文 獻 引 用 處 ( 作 者 3 等,1995; 作 者 4 等,1990), 參 考 文 獻 列 表 : 作 者 1 篇 名 1 期 刊 名 1 年 月 1 卷 號 1 期 數 1 頁 碼 1 作 者 2 篇 名 2 期 刊 名 2 年 月 2 卷 號 2 期 數 2 頁 碼 2...... ( 文 獻 按 照 作 者 名 字 字 母 順 序 排 列, 不 用 排 序 號 ; 且 中 文 和 英 文 參 考 文 獻 分 別 排 序, 中 文 放 在 英 文 前 邊 ) 9
附 件 四 : 字 號 大 小 對 照 表 字 号 八 号 对 应 磅 值 5 字 号 七 号 对 应 磅 值 5.5 字 号 小 六 对 应 磅 值 6.5 字 号 六 号 对 应 磅 值 7.5 字 号 小 五 对 应 磅 值 9 字 号 五 号 对 应 磅 值 10.5 字 号 小 四 对 应 磅 值 12 字 号 四 号 对 应 磅 值 14 字 号 小 三 对 应 磅 值 15 字 号 三 号 对 应 磅 值 16 字 号 小 二 对 应 磅 值 18 字 号 二 号 对 应 磅 值 22 字 号 小 一 对 应 磅 值 24 字 号 一 号 对 应 磅 值 26 字 号 小 初 对 应 磅 值 36 字 号 初 号 对 应 磅 值 4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