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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第 26 次 新 聞 諮 詢 暨 自 律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地 點 :TVBS 四 樓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瑞 光 路 451 號 4 樓 ) 主 席 : 葉 大 華 ( 代 理 主 持 ) 陳 依 玫 主 任 委 員 出 席 人 員 : 本 會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張 錦 華 主 任 委 員 ( 詳 如 簽 到 單 ) 列 席 人 員 : 本 會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委 員 鍾 瑞 昌 秘 書 長 ( 詳 如 簽 到 單 )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報 告 事 項 參 討 論 議 題 肆 臨 時 動 議 伍 散 會 ( 下 午 5:40 分 ) 陸 議 程 記 錄 報 當 事 項 陳 依 玫 : 1) 公 會 已 於 101 年 4 月 26 日 進 行 理 監 事 會 改 選, 新 任 理 長 為 練 成 瑜, 並 於 5 月 7 日 搬 遷 至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7 號 46 樓 C 室 辦 公 2) 爾 後 召 開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議 可 至 公 會 新 址 會 議 室 ( 容 納 8-10 人 ); 但 召 開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需 商 借 大 型 會 議 室 ( 需 容 納 20-30 人 ) 3)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變 更 為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並 任 陳 依 玫 為 主 委, 增 設 一 位 副 主 委, 敬 請 同 業 協 助 4)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壹 電 視 加 入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有 權 利 義 務 參 加 新 聞 自 律 / 諮 詢 會 議 5) 新 聞 自 律 / 諮 詢 委 員 會 運 作 六 年 有 相 當 成 果, 其 它 媒 體 也 曾 向 本 會 諮 詢 參 考, 感 謝 委 員 們 的 努 力 與 配 合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 自 律 公 約 ) 草 創 階 段 由 新 聞 部 主 管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認 可 後 並 與 公 民 團 體 討 論 後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規 範 法 律 上 不 能 做 的 事 情, 基 於 自 律 應 高 於 法 律, 第 二 三 階 段 再 做 提 升, 在 兒 少 弱 勢 者 身 心 障 保 護 及 特 定 場 所 ( 學 校 醫 院 ) 高 於 法 律, 媒 體 同 業 在 自 律 上 展 現 的 誠 意, 法 律 未 必 要 求, 這 樣 做 未 必 違 法, 但 我 們 願 意 自 律 這 些 年 來 媒 體 同 業 的 自 律 累 積 具 代 表 性 的 案 例, 新 聞 隨 時 改 變, 動 態 平 衡, 條 件 社 會 時 空 環 境 不 同 下, 很 多 細 節 會 決 定 協 調 案 的 多 變 性, 本 會 透 明 化 將 協 調 案 例 皆 公 告 於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網 路 上 6)2011 年 7 月 NCC 換 照 條 件 要 求 各 新 聞 台 成 立 倫 理 委 員 會 後,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陳 守 國 執 行 長 鍾 瑞 昌 秘 書 長 認 為 有 必 跟 公 會 自 律 的 分 工 做 釐 清, 當 時 參 考 律 師 醫 師 公 會 的 架 構, 對 於 外 界 不 滿 意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自 律 沒 有 強 制 性, 如 果 有 同 業 一 再 不 自 律, 對 其 它 同 業 不 公 平 時 要 如 何 處 理, 陳 執 行 長 與 NCC 討 論 假 使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有 約 束 性 的 裁 1

罰 權 力 調 查 權, 相 對 的 NCC 的 裁 罰 行 政 空 間 就 應 縮 小, 不 能 一 罪 兩 罰, 希 望 改 為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其 下 仍 設 有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採 內 外 部 混 合 的 開 會 模 式, 過 去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是 媒 體 同 業 自 行 開 會,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是 邀 請 外 界 委 員 提 供 諮 詢 討 論 的 性 質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的 構 想 是 與 各 台 有 所 區 隔 並 往 有 約 束 性 的 方 向, 採 混 合 開 會 模 式, 不 過 在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的 改 變, 剛 前 述 的 想 法 尚 未 落 入 在 組 織 條 文 內, 組 織 架 構 跟 運 作 模 式 照 原 先 運 作 模 式, 現 在 為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與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張 錦 華 : 宜 在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下, 下 設 一 個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一 個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仍 需 執 行 集 體 專 業 自 律, 因 為, 媒 體 同 業 內 部 集 體 協 商 的 機 制 是 有 效 的, 且 仍 應 繼 續 下 去 ; 但 這 不 屬 評 議, 評 議 是 類 似 諮 詢 委 員 會 這 種 陳 依 玫 : 目 前 各 台 的 倫 理 委 員 會 運 作 效 果 佳 給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一 些 時 間, 端 看 之 後 幾 次 開 會 下 來 塑 型 未 來 組 織 架 構 運 作 方 式 等 等 楊 益 風 /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跟 律 師 公 會 無 法 相 比, 因 律 師 公 會 有 吊 照 處 份, 律 師 沒 林 實 芳 : 有 進 入 公 會 是 不 能 執 業 的 張 錦 華 : 1)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運 作 六 年 來 有 成 果, 最 近 剛 發 生 朱 慧 珍 女 兒 自 殺, 諮 詢 委 員 本 來 蠻 擔 心 媒 體 同 業 會 追 逐 八 卦 新 聞, 但 媒 體 同 業 自 律, 未 去 炒 作 很 不 容 易, 此 為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的 成 就,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可 以 繼 續 此 模 式 2)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NGO 團 體 ) 部 份, 自 2005 年 起 合 作,NGO 團 體 關 心 媒 體 報 導 保 障 弱 勢 人 權, 假 使 媒 體 亂 報 導 NGO 團 體 的 努 力 就 會 功 虧 一 簣 ;NOG 團 體 參 與 監 督 媒 體, 與 媒 體 共 同 合 作, 是 台 灣 進 步 的 過 程, 諮 詢 委 員 的 對 話 知 無 不 言, 言 無 不 盡, 自 律 委 員 也 虛 心 討 論, 新 聞 自 律 / 諮 詢 委 員 會 有 非 常 好 的 成 果 我 之 後 準 備 做 個 研 究, 說 明 台 灣 自 律 的 過 程, 此 為 台 灣 第 一 個 有 媒 體 自 律 有 成 果 的 組 織,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希 望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下 去 3)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改 組 為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雖 然 內 容 還 沒 有 改, 而 各 台 都 設 立 倫 理 委 員 會,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的 組 織 也 需 要 改 變 諮 詢 委 員 由 公 會 聘 任, 秉 持 諮 詢 的 立 場 提 供 意 見, 針 對 組 織 改 造 運 作 有 任 何 意 見 都 可 以 提 出 來 我 個 人 的 觀 察, 各 台 皆 設 立 倫 理 委 員 會, 公 會 裡 的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應 該 更 高 層 級, 兩 者 間 不 能 失 去 聯 繫 各 台 的 內 部 委 員 有 可 能 也 是 新 聞 諮 詢 的 委 員, 各 臺 的 外 部 委 員 則 亦 可 以 進 入 公 會 的 新 聞 諮 詢 委 員 會, 兩 個 層 級 即 可 以 互 相 聯 繫 現 任 諮 詢 委 員 可 運 作 至 新 委 員 產 生 法 律 上 有 相 關 規 定, 在 還 未 改 選 新 委 員 之 前 舊 委 員 繼 續 連 任, 以 免 機 制 無 法 運 作, 現 在 應 請 大 家 推 薦 人 選, 儘 量 成 立 新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 或 評 議 委 員 會?) 4) 今 天 主 席 的 工 作, 因 討 論 的 中 天 的 案 例, 我 個 人 有 意 見 想 發 表, 故 不 便 當 主 席, 邀 請 葉 大 華 來 代 理 主 持 葉 大 華 : 我 們 把 握 時 間 讓 大 家 針 對 五 個 提 議 來 討 論, 大 家 對 於 今 天 五 個 提 案 的 討 論 有 沒 有 意 見, 沒 有 的 話 我 們 直 接 進 入 討 論 討 論 議 題 2

葉 大 華 : 案 由 一 民 眾 相 關 申 訴, 請 當 事 人 就 你 們 提 出 的 資 料 進 行 說 明 陳 依 玫 : 1) 依 據 公 會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總 則 一 新 聞 報 導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四 ) 違 反 真 實 與 平 衡 原 則 2) 去 年 各 台 換 照 時,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NCC 並 非 全 部 電 視 台 皆 有 要 求 目 前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沒 有 涉 己 事 務 的 條 款 梁 天 俠 : 1) 有 關 各 界 提 出 有 關 中 天 新 聞 在 涉 己 事 務 的 處 理, 在 4 月 30 日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已 針 對 此 事 開 會, 委 員 有 劉 幼 琍 胡 元 輝 紀 惠 容 馬 詠 睿 方 彝 平 蔡 念 中 ( 請 假 ), 主 委 為 黃 肇 松 2) 中 天 新 聞 部 面 對 2 月 份 的 錢 衷 時 華 郵 事 件 到 4 月 11 日 蘋 果 日 報 開 始 針 對 旺 中 案 做 相 關 報 導, 一 直 到 4 月 18 日 蘋 果 日 報 在 頭 版 刊 出 標 題 : 台 灣 不 能 只 有 一 種 聲 音 旺 旺, 才 開 始 做 新 聞 反 應 在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中 天 新 聞 提 出 相 關 報 告 後, 委 員 給 予 中 天 新 聞 一 些 建 議, 這 些 資 料 有 上 網 公 告 3) (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給 予 的 建 議 詳 見 議 程 ) 有 關 即 時 報 導 原 則 加 以 說 明, 在 2 月 份 華 郵 事 件, 蔡 衍 明 董 事 長 有 自 認 為 的 委 屈, 覺 得 有 所 扭 曲, 但 中 天 新 聞 未 做 相 關 處 理 或 片 面 護 航, 一 直 到 自 由 時 報 有 篇 匿 名 的 投 書, 中 天 新 聞 開 始 處 理 錢 衷 時 事 件, 此 時 已 是 2 月 8 9 日, 委 員 建 議 如 果 中 天 新 聞 認 為 這 是 不 公 平 的 應 即 時 處 理 ; 有 關 旺 中 案, 委 員 認 為 中 天 新 聞 也 不 夠 即 時 處 理, 蘋 果 日 報 始 於 4 月 11 日 報 導, 中 天 新 聞 一 直 到 4 月 18 日 才 做 新 聞 回 應, 委 員 認 為 如 果 有 需 要 即 時 說 明 的, 不 必 因 為 擔 心 是 涉 己 事 務 就 刻 意 不 處 理 4) 有 關 NCC 轉 來 民 眾 申 訴 的 期 間 是 4 月 20 日 至 27 日 之 間, 主 要 應 該 是 壹 傳 媒 這 段, 不 包 括 2 月 份 錢 衷 時 事 件 中 天 新 聞 在 處 理 上 是 被 動 的 原 則, 中 天 新 聞 相 應 的 處 理 分 兩 個 面 向, 第 一 部 份 是 針 對 壹 傳 媒 的 檢 驗, 第 二 部 份 是 有 關 針 對 旺 中 案 事 件 第 一 部 份 包 括 白 文 正 家 庭 受 到 很 大 的 傷 害, 但 不 論 任 何 檢 驗, 中 天 新 聞 秉 持 事 實 報 導 原 則, 依 據 事 實 來 檢 驗, 此 為 新 聞 學 上 很 重 要 的 功 課, 在 報 導 如 有 非 基 於 事 實 的 檢 驗 是 萬 萬 不 行, 基 本 上 依 據 事 實 檢 驗 壹 傳 媒 的 部 份, 中 天 新 聞 把 持 在 一 定 水 準 之 上 ; 第 二 部 份 在 相 關 報 導 上, 中 天 新 聞 保 持 中 立 立 場, 在 報 導 上 未 要 求 NCC 通 過 此 案, 訴 求 是 要 求 依 法 行 政 為 原 則, 身 為 中 華 民 國 的 公 民 要 求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中 天 新 聞 認 為 這 是 可 做 的 訴 求 中 天 新 聞 要 求 事 實 來 檢 驗, 每 一 則 新 聞 可 受 公 平 ; 關 於 旺 中 案 保 持 中 立, 基 本 上 已 被 大 家 關 注, 中 天 新 聞 也 予 以 報 導, 但 中 天 新 聞 要 求 依 法 行 政, 這 是 中 天 新 聞 的 原 則, 這 些 相 關 的 報 導 在 中 天 的 官 網 都 可 看 到 5) 關 於 公 會 收 到 NCC 來 函 的 觀 眾 投 訴 是 4 月 20-27 日 間, 中 間 有 一 段 葉 宜 津 委 員 的 部 份 也 是 大 家 所 關 心 的 葉 宜 津 委 員 的 新 聞 是 由 4 月 23 日 開 始 做 一 連 串 的 報 導 檢 驗, 中 天 新 聞 依 據 事 實 來 檢 驗, 是 中 天 堅 持 的 原 則, 否 則 會 有 法 律 問 題 至 於 為 何 葉 宜 津 在 此 時 受 到 如 此 大 的 檢 驗 關 注, 與 4 月 23 日 交 通 委 員 會 整 個 過 程 是 有 關 的, 葉 宜 津 委 員 的 角 色 中 天 新 聞 提 出 不 同 看 法, 中 天 新 聞 認 為 身 為 公 眾 人 物 的 立 法 委 員 是 可 受 檢 驗 可 受 公 平 的 惟 觀 眾 認 為 為 何 放 比 例 放 如 此 大, 中 天 3

倫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也 對 中 天 新 聞 提 出 相 關 指 教 建 議, 接 下 來 中 天 新 聞 會 針 對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加 以 研 議 6) 中 天 新 聞 對 涉 己 事 務 的 準 則 上 列 入 研 議, 以 後 相 關 的 事 情 中 天 新 聞 應 如 何 處 理, 畢 竟 媒 體 在 不 同 事 件 上 有 不 同 的 立 場 與 看 法, 但 中 天 新 聞 如 何 在 處 理 不 同 立 場 態 度, 如 何 顧 及 新 聞 原 則, 同 時 也 顧 及 公 眾 角 色 上 的 期 待, 除 了 幾 個 剛 報 告 的 原 則 外,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中 天 新 聞 會 在 下 一 次 倫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目 前 內 部 尚 在 研 擬 當 中 7) 中 天 新 聞 未 在 事 件 上 未 主 動 攻 擊, 所 以 第 一 是 被 動 ; 第 二 依 據 事 實 報 導 原 則 中 天 新 聞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的 新 聞 上 在 平 衡 比 例 原 則 上, 有 部 份 值 得 檢 討 之 處 葉 大 華 : 梁 總 監 您 剛 提 到 涉 己 事 務 中 天 新 聞 台 仍 在 研 擬 當 中 另 在 中 天 新 聞 提 出 的 書 面 上 寫 到 對 提 案 中 的 申 訴 案, 提 出 具 體 回 應, 但 未 見 您 所 寫 的 書 面 資 料 梁 天 俠 : 1) 在 中 天 新 聞 的 倫 理 委 員 會 議 中 有 對 相 關 的 報 導 做 了 條 例 式 的 說 明, 會 後 可 以 再 補 充 資 料, 包 括 新 聞 總 則 數, 處 理 壹 傳 媒 案 旺 中 案 葉 宜 津 案 的 比 例 2) 另 葉 宜 津 委 員 在 公 聽 會 所 提 供 4/23 4/24 4/25 的 新 聞 則 數 跟 中 天 內 部 統 計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但 也 不 必 要 在 數 字 上 上 做 談 論, 這 些 上 網 皆 能 查 詢 到 張 錦 華 : 1) 關 於 葉 宜 津 當 天 報 告 的 書 面 資 料, 針 對 數 據 討 論 恐 討 論 不 完, 也 無 法 驗 証 2) 個 人 建 議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處 理 程 序 上 應 該 優 先 討 論, 針 對 此 申 訴 案,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請 中 天 新 聞 來 報 告 處 理 的 過 程, 剛 梁 總 監 說 明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已 在 4 月 30 日 針 對 此 事 召 開 過 會 議, 事 實 上 中 天 新 聞 已 經 承 認 在 涉 己 事 務 報 導 上 有 瑕 疵, 而 中 天 新 聞 也 提 出 五 點 涉 己 事 務 原 則, 但 這 五 點 涉 己 事 務 原 則 有 無 進 入 中 天 新 聞 製 播 準 則 內 我 不 清 楚, 但 至 少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已 經 檢 討 過, 諮 詢 委 員 還 要 再 檢 討 一 次 嗎? 3) 第 二, 中 天 新 聞 已 檢 討 過, 也 承 認 這 個 瑕 疵, 據 我 所 知,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有 透 露 中 天 新 聞 已 承 認 有 不 當 之 處, 梁 總 監 剛 表 示 中 天 新 聞 根 據 真 實 報 導 等 等, 但 關 鍵 在 於 涉 己 事 務 是 不 是 數 量 過 多, 當 然 中 天 新 聞 已 承 認, 就 無 須 再 解 釋 此 塊 4) 再 來,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已 處 理, 諮 詢 委 員 是 不 是 要 再 處 理, 這 可 再 討 論 另 4 月 30 日 到 現 在 中 天 新 聞 有 無 執 行 此 這 五 點 涉 己 事 務 的 準 則 規 範, 雖 然 中 天 新 聞 還 未 將 此 列 入 製 播 準 則, 但 針 對 5 月 7 日 公 聽 會, 關 尚 仁 老 師 對 此 甚 不 滿 意, 關 老 師 提 到 當 天 整 個 播 出 的 方 式, 公 聽 會 的 發 言, 中 天 新 聞 播 出 蔡 衍 明 等 人 的 發 言, 但 反 對 的 意 見 其 實 都 沒 有 播 出, 或 用 言 論 的 方 式 掩 蓋 住, 此 部 份 有 無 涉 己 事 務? 有 沒 有 瑕 疵 的 問 題, 我 不 確 定? 諮 詢 委 員 會 今 天 處 理 的 程 序 是 哪 一 塊 呢? 葉 大 華 : 除 了 您 剛 多 數 提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所 提 的 內 容, 有 關 民 眾 來 申 訴 中 天 新 聞 台 公 器 私 用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有 無 相 關 說 明 梁 天 俠 : 1) 除 了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的 建 議 外, 我 剛 也 有 其 它 說 明 4

2) 對 於 公 器 私 用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中 天 新 聞 也 接 受 各 種 不 同 的 意 見, 葉 宜 津 委 員 是 公 眾 人 物 知 名 的 立 委, 他 是 否 可 受 檢 驗 可 受 公 平, 是 否 公 器 私 用, 是 否 進 入 這 樣 的 詭 辯 狡 辯 我 覺 得 也 沒 必 要 葉 宜 津 委 員 對 於 民 間 企 業 在 立 法 院 進 行 審 查 質 詢, 這 算 是 公 器 公 用 嗎? 3) 公 器 私 用 之 批 評 不 管 是 對 中 天 新 聞 壹 電 視 旺 旺 媒 體 集 團, 我 們 都 願 意 接 受 這 樣 的 批 評 與 建 議, 中 天 新 聞 也 願 意 在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自 我 檢 討 提 醒 對 於 旺 中 案 件 的 報 導 大 家 可 以 一 則 一 則 去 檢 驗, 中 天 新 聞 是 站 在 中 立 立 場, 關 於 公 器 私 用 中 天 新 聞 不 狡 辯 詭 辯, 中 天 新 聞 願 意 檢 討, 但 也 有 可 以 說 明 的 地 方 4) 關 於 民 眾 的 來 函 講 得 也 不 是 很 清 楚, 中 天 新 聞 有 某 些 新 聞 原 則, 中 天 新 聞 相 信 我 們 不 完 美, 但 中 天 新 聞 願 意 接 受 批 評 指 教, 未 來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中 天 新 聞 會 格 外 注 意 平 衡 楊 益 風 : 1)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已 經 討 論, 那 諮 詢 委 員 會 要 做 什 麼 樣 的 討 論, 原 來 的 自 律 委 員 會 有 無 討 論 過? 2) 諮 詢 委 員 會 要 做 成 有 拘 束 力 的 決 議 嗎? 或 是 諮 詢 的 立 場, 諮 詢 委 員 提 供 針 對 這 件 事 情 的 看 法, 舉 例 比 方 訂 定 的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適 不 適 當, 有 無 其 它 建 議, 訂 定 了 此 原 則 後 自 律 委 員 會 執 行 的 比 例 夠 不 夠, 有 無 徹 底 執 行, 我 建 議 朝 這 個 方 向 鍾 瑞 昌 : NCC 來 函 內 容 提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陳 依 玫 : 1) 補 充 說 明, 以 往 開 會 的 模 式, 針 對 投 訴 由 自 律 委 員 以 口 頭 跟 書 面 的 說 明 後, 再 由 諮 詢 委 員 給 予 意 見, 再 由 自 律 委 員 答 詢 2) 當 結 論 是 自 律 委 員 與 諮 詢 委 員 互 有 共 識, 有 可 能 會 修 訂 自 律 綱 要, 但 有 時 候 無 修 訂 自 律 綱 要 之 必 要 時, 有 可 能 會 成 為 一 個 協 調 結 果 案 例, 或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也 可 以 會 議 記 錄 方 式 公 告 呈 現 葉 大 華 : 1) 或 者 有 其 它 更 積 極 的 做 法, 比 如 可 能 在 其 它 媒 體 上 刊 出 2) 可 能 需 要 些 時 間 了 解 雙 方 對 民 眾 檢 舉 的 立 場, 中 天 新 聞 表 示 有 具 體 回 應, 但 我 未 看 到 具 體 的 書 面 資 料, 只 能 聽 梁 總 監 的 說 明, 多 數 申 訴 者 的 意 見 是 針 對 報 導 平 衡 比 例 原 則 此 兩 面 向, 中 天 新 聞 有 無 其 它 補 充, 如 沒 有 那 就 請 壹 電 視 說 明, 壹 電 視 這 針 對 申 訴 人 的 意 見 有 較 具 體 的 回 應 陳 裕 鑫 : 1)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壹 傳 媒 倫 理 委 員 會 在 4 月 18 日 有 初 步 討 論, 提 出 五 項 原 則, 當 天 雖 然 沒 有 正 式 通 過 此 處 理 原 則, 但 大 家 皆 有 共 識 ( 詳 見 會 議 議 程 P11) 2) 在 5 月 16 日 壹 傳 媒 倫 理 委 員 會 正 式 通 過 五 項 原 則, 處 理 旺 中 案 時 壹 電 視 新 聞 根 據 此 原 則 來 處 理 以 下 檢 示 壹 電 視 新 聞 有 無 根 據 這 五 點 原 則 來 處 理 旺 中 案 ( 詳 見 會 議 議 程 P11-13) 葉 大 華 : 1) 壹 電 視 新 聞 提 供 的 資 料 非 常 詳 細, 剛 才 才 會 特 別 請 教 中 天 新 聞 有 無 其 它 補 充 資 料 2) 壹 電 視 中 天 新 聞 台 皆 有 涉 己 事 務 的 處 理 原 則, 對 於 兩 媒 體 處 理 的 狀 況 爭 議 很 大, 兩 個 媒 體 處 理 的 狀 況 諮 詢 委 員 有 無 意 見? 目 前 討 論 的 是 電 子 媒 體 事 實 上 延 伸 的 戰 火 在 平 面 媒 體, 因 兩 家 媒 體 皆 有 報 紙, 民 眾 的 感 受 會 有 交 叉 效 應 出 現 3) 兩 媒 體 雖 有 研 議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但 針 對 民 眾 的 感 受, 怎 麼 樣 在 5

諮 詢 委 員 的 角 色 上 提 供 相 關 的 意 見 4) 是 否 要 將 涉 己 事 務 原 則 列 入 自 律 綱 要, 成 為 一 個 通 則 好 像 之 前 換 照 NCC 有 要 求 STBA 擬 訂 涉 己 事 務 的 處 理 原 則, 或 者 這 是 個 個 案 陳 依 玫 : 換 照 時,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NCC 是 要 求 部 份 電 視 台 張 錦 華 : 1) 任 何 個 案 諮 詢 委 員 會 皆 可 討 論, 都 有 可 能 成 為 通 案, 雖 然 此 次 事 件 是 中 天 與 壹 電 視 新 聞 台, 但 對 各 新 聞 台 而 言, 有 則 改 進, 無 則 嘉 勉, 有 些 則 可 變 成 通 則, 讓 各 台 也 了 解 相 關 事 件 的 處 理 經 驗, 這 也 是 此 會 的 功 能 2) 中 天 新 聞 此 事 外 界 批 評 很 多,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也 有 在 處 理, 那 諮 詢 委 員 覺 得 處 理 夠 不 夠? 是 不 是 還 要 增 加 什 麼 樣 的 處 理? 3) 中 天 新 聞 應 該 立 刻 落 實 此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五 點 原 則 陳 依 玫 : 1) 端 看 壹 電 視 中 天 新 聞 有 關 涉 己 事 務 五 點 處 理 原 則, 雖 在 文 字 敘 述 上 不 同, 但 意 義 大 同 小 異, 可 見 此 原 則 通 用 性 此 原 則 列 入 自 律 綱 要 不 難, 關 鍵 在 於 落 實 定 義 的 問 題 2) 回 歸 到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本 會 ), 本 會 目 前 沒 有 強 制 約 束 力 量, 本 會 有 的 機 制 是 當 有 任 何 媒 體 嚴 重 違 反 自 律 綱 要 時, 可 以 召 開 自 律 委 員 會 討 論, 同 業 討 論 後 決 議 明 顯 違 反 自 律 綱 要, 將 公 佈 於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網 站, 並 副 知 NCC, 此 處 理 程 序 同 業 非 常 在 乎 ( 詳 見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伍 違 反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之 處 理 程 序 ) 3) 本 會 冀 望 保 有 媒 體 工 作 者 的 尊 嚴, 免 於 被 扭 曲 的 商 業 政 治 組 織 力 干 涉, 這 是 主 要 目 的, 遲 早 有 一 天 媒 體 明 白 如 此 做 才 有 商 譽 品 牌 的 價 值 4) 我 的 疑 問 在 於 列 入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自 律 綱 要 之 後 呢? 假 如 有 同 業 一 再 做 出 違 反 自 律 綱 要 的 行 為 楊 益 風 : 如 您 剛 所 言, 公 告 並 告 知 NCC, 此 會 有 效 果, 代 表 連 同 業 公 會 都 不 予 以 支 持 張 錦 華 : 1) 楊 益 風 老 師 提 到 的 程 序 問 題, 看 起 來 這 程 序 上 可 能 有 幾 種 可 能 性 : 一 是 直 接 投 訴 到 各 電 視 台, 各 電 視 台 會 先 行 處 理 ; 二 是 有 些 投 訴 會 到 公 會 或 NCC 等, 仍 應 先 轉 到 各 臺 倫 理 委 員 會, 各 電 視 台 都 有 倫 理 委 員 會, 各 電 視 台 的 處 理 一 定 都 是 第 一 步 再 由 各 電 視 台 倫 理 委 員 會 會 向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說 明 各 電 視 台 的 處 理, 自 律 的 精 神 也 在 這 個 地 方, 公 會 如 加 諸 於 各 台 也 屬 於 他 律, 應 以 自 律 做 第 一 步 2) 還 有 一 種, 針 對 即 時 新 聞 的 處 理, 公 會 層 級 發 動 協 商 或 集 體 自 律, 這 是 平 時 並 立 即 可 以 做 的 3) 但 是, 這 樣 做 是 否 時 效 太 慢? 有 些 議 案 如 果 有 時 效 性,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評 議 委 員 會 可 能 也 可 以 視 情 況, 或 做 出 特 別 的 裁 量, 要 求 發 動 集 體 協 商 ; 或 還 是 交 由 各 電 視 台 的 倫 理 委 員 會 去 做 決 議 基 本 上, 不 宜 跳 過 各 電 視 台, 應 該 各 臺 自 己 分 析 對 做 錯, 訂 出 改 進 方 案, 才 有 意 義 和 效 果 4) 基 本 原 則 是 : 必 需 由 下 往 上, 而 非 由 上 往 下 由 上 往 下 永 遠 不 可 能 成 功 的 楊 益 風 : 建 議 程 序 上, 當 評 議 委 員 會 無 法 寫 出 評 議 報 告 時, 可 以 移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或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基 本 上 應 回 歸 到 尊 重 各 家 的 自 律 機 制 6

張 錦 華 : 5) 楊 益 風 老 師 提 到 的 程 序 問 題, 看 起 來 這 程 序 上 可 能 有 幾 種 可 能 性 : 一 種 投 訴 直 接 到 各 電 視 台, 各 電 視 台 會 先 行 處 理 ; 有 些 投 訴 會 到 公 會 或 NCC, 但 各 方 面 的 申 訴, 各 電 視 台 都 有 倫 理 委 員 會, 各 電 視 台 的 處 理 一 定 都 是 第 一 步 6) 再 來, 各 電 視 台 有 倫 理 委 員 會 會, 各 電 視 台 會 向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說 明 各 電 視 台 想 做 的,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不 可 能 凌 駕 於 各 台 之 上, 各 電 視 台 已 經 自 律, 自 律 的 精 神 也 在 這 個 地 方, 公 會 如 加 諸 於 各 台 也 屬 於 他 律, 應 以 自 律 做 第 一 步 公 會 層 級 內 集 體 自 律 的 部 份 可 以 做 的 7) 假 使 投 訴 尚 未 進 各 台, 就 先 進 入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要 先 做 決 議? 還 是 視 情 況, 或 交 由 各 電 視 台 的 倫 理 委 員 會 去 做 決 議, 必 須 要 各 電 視 台 先 說 服 自 己, 了 解 自 己 做 對 做 錯, 如 何 去 改 進, 才 有 效 果, 必 需 由 下 往 上, 而 非 由 上 往 下, 由 上 往 下 永 遠 不 可 能 成 功 的 鍾 瑞 昌 : NCC 此 次 來 函 比 較 特 殊, 當 然 NCC 的 角 色 是 認 為 消 費 者 對 這 件 事 情 的 看 法, 是 不 是 應 該 由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內 部 的 組 織 來 探 討 張 錦 華 : 但 這 是 好 現 象,NCC 知 道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有 自 律 組 織,NCC 相 信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自 律 優 先 處 理, 而 非 政 府 直 接 干 預 楊 益 風 : 1) 程 序 上 建 議 各 台 倫 理 委 員 會 先 行 處 理, 至 少 壹 傳 媒 在 書 面 資 料 上 看 起 來 是 OK 的, 但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做 成 決 議 後, 有 無 對 社 會 大 眾 做 出 解 釋 2) 除 非 兩 家 媒 體 爭 議 不 止, 需 要 評 議 會 做 公 道, 評 議 會 也 受 理 3) 或 是 其 它 問 題 投 訴 其 它 媒 體, 評 議 會 也 受 理 投 訴 其 它 媒 體 答 覆 不 滿 意 的 案 例 4) 這 樣 的 階 段 程 序 如 建 構 出 來, 就 會 很 清 楚, 包 含 NCC 不 清 楚 時 本 會 也 能 告 知, 現 今 或 許 本 會 也 剛 成 立 也 不 夠 清 楚 陳 依 玫 : 有 程 序 也 好, 總 要 有 篩 選 的 過 程 葉 大 華 : 1)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是 否 放 入 自 律 綱 要 內? 2) 將 來 各 台 如 遇 到 涉 己 事 務, 在 本 會 的 平 台 要 如 何 處 理 這 個 程 序? 第 一 步 由 各 電 視 台 的 倫 理 委 員 優 先 處 理, 不 管 是 NCC 函 轉 或 民 眾 申 訴, 交 給 相 關 被 申 訴 的 單 位, 再 把 結 論 回 到 諮 詢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時 就 會 檢 視 處 理 的 狀 況, 端 看 是 否 發 動 集 體 自 律, 是 否 要 發 動 集 體 自 律 由 評 議 委 員 會 處 理 張 錦 華 : 在 集 體 自 律 的 部 份, 陳 主 委 會 即 時 處 理 通 知 陳 依 玫 : 現 在 媒 體 同 業 都 很 自 動, 我 會 發 信 提 醒 媒 體 同 業 張 錦 華 : 可 能 無 法 做 僵 化 決 定, 事 件 來 就 照 步 驟 走, 各 新 聞 台 召 開 會 議 時 程 不 同, 須 斟 酌 狀 況, 像 陳 主 委 當 天 立 刻 就 處 理, 有 些 事 情 到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已 經 慢 了 楊 益 風 : 1) 第 二 部 份 非 單 針 對 涉 己 事 務, 任 何 事 務 評 議 委 員 內 部 會 自 行 建 立 程 序 2) 諮 詢 委 員 會 建 請 新 聞 自 律 委 員 會 討 論 自 律 綱 要 是 否 納 入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陳 依 玫 : 1) 根 據 協 調 的 難 度,EX: 朱 慧 珍 案 例, 此 次 我 將 諮 詢 委 意 見 及 相 關 原 則 轉 悉 各 台, 這 中 間 也 尊 重 各 台 判 斷 的 自 主 空 間 原 則 是 抽 象, 但 落 實 執 行 上 的 結 果, 社 會 大 眾 會 看 到 電 視 台 對 此 議 題 有 加 以 思 慮 不 要 7

傷 害 無 辜 的 人, 像 這 類 案 例 不 需 要 提 到 諮 詢 委 員 會 2) 同 業 擇 期 開 會 討 論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是 否 納 入 自 律 綱 要, 以 及 納 入 的 模 式 3) 如 有 協 調 上 的 難 度 且 引 起 爭 議, 可 提 請 評 議 委 員 會 討 論, 評 議 委 員 會 無 共 識, 可 再 提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如 此 會 有 層 次 感 王 麗 玲 : 建 議 也 副 知 NCC 發 函 程 序 張 錦 華 : 關 於 民 眾 申 訴 中 天 新 聞 的 部 份 諮 詢 委 員 會 要 做 什 麼 樣 的 處 理? 梁 天 俠 : 這 案 例 除 外, 直 接 到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這, 以 往 各 別 的 申 訴 案 件,NCC 會 接 給 中 天 新 聞, 中 天 新 聞 會 一 件 一 件 回 覆 說 明 王 麗 玲 : 中 天 新 聞 可 經 由 今 天 的 會 議 後 再 加 以 討 論, 以 書 面 的 資 料 先 跟 公 會 說 明 梁 天 俠 : 1) 中 天 新 聞 給 予 倫 理 委 員 會 內 部 資 料 可 以 提 供, 裡 頭 針 對 民 眾 申 訴 的 案 件 大 致 上 都 有 報 告 2) 中 天 新 聞 有 我 們 的 立 場 出 發 點, 也 有 部 份 值 得 檢 討 改 善 之 處 張 錦 華 : 1) 中 天 新 聞 在 處 理 5 月 7 日 公 聽 會 的 方 式, 我 聽 到 很 多 批 評, 不 曉 得 有 沒 有 民 眾 申 訴, 恐 怕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應 盡 快 處 理 有 關 涉 己 處 理 原 則 中 天 新 聞 已 經 訂 出 來, 就 應 該 照 這 樣 的 方 式 去 運 作, 提 醒 內 部 的 人, 不 可 以 再 用 這 種 方 式 來 處 理 這 種 議 題 2) 基 本 上 中 天 新 聞 還 是 單 面 的 聲 音, 並 沒 有 平 衡 的 聲 音, 媒 體 工 作 者 都 很 優 秀, 委 員 理 解 壓 力 從 上 而 來, 媒 體 工 作 者 要 反 應 回 公 司, 對 於 新 聞 台 要 面 對 如 此 多 的 大 眾, 處 理 上 一 旦 失 衡, 觀 眾 都 看 得 很 清 楚 壹 電 視 雖 也 大 幅 炒 作, 也 有 涉 己 事 務, 但 壹 電 視 看 來 比 較 平 衡, 中 天 新 聞 很 明 顯 是 不 平 衡 中 天 新 聞 現 在 已 經 要 求 要 平 衡 處 理, 就 要 真 的 做 到 媒 體 工 作 者 要 引 用 自 律 委 員 的 要 求 來 支 持 新 聞 專 業, 向 公 司 爭 取 專 業 空 間 其 實, 所 謂 真 實 報 導 是 否 就 是 符 合 專 業 的 報 導 呢? 片 面 的 真 實 算 真 實 嗎? 梁 天 俠 : 1) 旺 中 公 聽 會 新 聞 處 理 上, 正 反 聲 音 中 天 新 聞 都 有 處 理 進 去, 在 4 月 30 日 中 天 倫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後, 中 天 新 聞 在 製 播 與 篇 幅 上 和 之 前 處 理 是 不 同 的 2) 當 天 公 聽 會 的 談 話 性 節 目, 我 未 仔 細 去 看 狀 況, 但 壹 傳 媒 邀 請 的 來 賓 正 反 意 見 比 例 為 三 比 一, 這 樣 算 平 衡? 在 操 作 上, 各 委 員 的 意 見, 中 天 新 聞 會 帶 回 內 部 教 育, 盡 量 在 觀 眾 的 觀 瞻 視 聽 上 要 做 到 平 衡 王 麗 玲 : 觀 眾 覺 得 中 天 新 聞 處 理 上 失 衡, 反 觀 站 在 中 天 新 聞 的 立 場 或 許 覺 得 未 失 衡, 但 這 是 可 討 論 的, 因 每 個 人 看 的 立 場 不 一 樣, 感 覺 就 不 一 樣, 在 中 天 新 聞 未 來 處 理 相 關 涉 己 事 件 上 是 否 有 改 善, 也 可 拿 出 做 對 比, 未 來 此 事 還 再 延 續, 之 後 報 導 會 不 會 有 所 提 升 梁 天 俠 : 這 些 中 天 新 聞 內 部 確 實 都 有 開 會 檢 討 陳 依 玫 : 1) 新 聞 報 導 和 談 話 性 節 目 是 兩 件 事, 公 會 的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是 未 規 範 談 話 性 節 目 2) 確 認 一 下 各 會 員 的 談 話 性 節 目 是 由 新 聞 部 負 責 嗎? 過 去 有 段 時 間 談 話 時 間 都 是 委 外 張 錦 華 : 有 無 談 話 性 節 目 的 自 律 委 員 會? 梁 天 俠 : 1)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節 目 的 自 律 委 員 會, 但 屬 整 體 性 觀 感, 觀 眾 有 針 對 新 8

聞 也 有 針 對 對 談 話 性 節 目 的 意 見, 中 天 新 聞 是 整 體 性 注 意 2) 目 前 都 是 中 天 新 聞 部 負 責 談 話 性 節 目 葉 大 華 : 1) 請 中 天 新 聞 補 充 具 體 的 書 面 資 料 2) 諮 詢 委 員 會 建 請 新 聞 評 議 委 員 會 擇 期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涉 己 事 務 處 理 原 則 是 否 納 入 新 聞 自 律 綱 要, 以 及 納 入 的 程 序 案 由 一 第 一 案 葉 大 華 : 請 大 家 看 一 下 p14 p15, 違 反 身 心 障 礙 者 負 面 新 聞 處 理 原 則 新 聞 誤 把 憂 鬱 症 歸 類 為 亞 斯 柏 格 症 ( 新 聞 內 容 詳 見 議 程 ), 請 民 視 代 表 說 明 江 旭 初 : ( 詳 細 說 明 見 議 程 ) 記 者 不 清 楚 亞 斯 柏 格 症 是 什 麼, 誤 以 憂 鬱 症 處 理, 但 民 視 在 新 聞 報 導 製 播 畫 面 有 注 意, 有 用 馬 賽 克 處 理 林 實 芳 : 1)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74 條 第 2 項 ( 文 如 備 註 ) 明 確 規 範, 媒 體 在 報 導 事 件 不 得 歸 因 於 疾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狀 況 2) 這 也 是 媒 觀 認 為 為 何 此 處 有 問 題, 出 自 於 對 於 身 權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如 果 是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時, 在 報 導 時 就 不 應 該 把 這 個 類 別 歸 因 於 這 個 事 件 的 部 份 備 註 : 第 74 條 傳 播 媒 體 報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得 使 用 歧 視 性 之 稱 呼 或 描 述, 並 不 得 有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誤 導 閱 聽 人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產 生 歧 視 或 偏 見 之 報 導 楊 益 風 : 假 使 露 出 不 是 媒 體 自 己 的 說 法, 而 是 在 採 訪 的 過 程 當 中, 家 屬 主 動 透 露, 這 段 話 是 不 是 應 不 應 該 報 導 呢? 媒 體 或 許 會 認 為 確 實 採 訪 相 關 者, 也 可 理 解 家 屬 試 圖 歸 因 於 精 神 疾 病, 想 要 透 過 媒 體 去 避 開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委 員 應 提 供 媒 體 一 個 清 楚 的 概 念, 遇 到 此 情 形 怎 麼 辦, 試 想 記 者 無 故 意 去 做 評 論 葉 大 華 : 擔 心 會 有 標 籤 效 應 王 麗 玲 : 如 報 導 需 要 真 實 性, 確 實 是 經 由 家 屬 透 露, 責 任 不 在 記 者, 非 記 者 故 意 報 導 出 來 陳 冠 男 : 但 記 者 需 要 把 關 張 錦 華 : 媒 體 報 導 出 來 的 內 容 要 負 責, 不 能 把 責 任 推 給 別 人 江 旭 初 : 1) 當 下 或 許 無 法 即 時 反 應, 雖 然 是 家 屬 主 動 透 露, 但 事 後 編 輯 台 後 端 一 定 要 把 關 2) 當 時 畫 面 有 優 先 處 理, 未 完 全 照 出 來 楊 益 風 : 假 使 新 聞 沒 寫 錯 的 話, 家 屬 的 說 法 請 社 會 大 眾 諒 解, 因 為 我 的 孩 子 有 亞 斯 柏 格 症 請 社 會 大 眾 多 多 體 諒, 家 屬 如 有 這 樣 的 期 待 跟 作 法, 媒 體 是 要 露 出 還 是 不 要 露 出 呢? 鄭 敏 菁 : 1) 社 會 大 眾 很 多 時 候 的 想 法 會 來 自 於 媒 體 的 報 導, 這 樣 報 導 會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在 都 不 了 解 亞 斯 柏 格 症 是 什 麼 的 情 況 下, 未 來 會 將 這 樣 的 行 為 跟 某 個 症 狀 做 相 關 連 結 2) 或 許 現 在 家 屬 愈 來 愈 精 明, 或 者 試 圖 透 過 媒 體 管 道, 以 後 如 有 發 生 什 麼 樣 的 狀 況 來 請 社 會 大 眾 理 解, 但 站 在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的 立 場 上, 如 果 把 家 屬 的 說 法 顯 露 出 來, 讓 家 屬 未 來 可 以 避 開 法 律 程 序, 但 某 9

部 份 反 而 在 社 會 大 眾 不 知 道 的 狀 況 下,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去 做 歸 類, 這 部 份 是 需 要 留 意 的, 否 則 可 能 是 家 長 避 開 了, 但 反 而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會 貼 標 籤, 這 部 份 是 危 險 需 留 意 王 麗 玲 : 1) 日 本 在 類 似 的 新 聞 事 件 處 理 上 不 標 明 任 何 精 神 症 狀, 包 括 在 採 訪 時 即 使 確 實 有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在 文 字 上 也 不 會 露 出, 不 要 造 成 污 名 化 或 刻 板 印 象 2) 對 這 類 的 精 神 狀 況, 尤 其 是 亞 斯 柏 格 症, 台 灣 有 位 研 究 學 者 台 大 李 晶 森 教 授 專 門 做 這 類 案 例 研 究 葉 大 華 : 1) 這 種 即 時 犯 罪 社 會 新 聞 事 件, 常 常 媒 體 都 會 幫 社 會 大 眾 找 一 個 說 法 理 由 行 兇 的 動 機, 此 則 是 不 是 新 聞 處 理 的 比 例 上 家 屬 的 說 法 占 太 多? 媒 體 須 要 去 權 衡 是 否 忠 實 呈 現 2) 像 以 前 NCC 函 轉 申 訴 的 案 例 中 如 女 女 戀, 近 來 很 多 情 殺 事 件 遭 到 同 性 族 群 圍 剿, 他 們 認 為 異 性 戀 也 有 兇 殺 案, 為 何 要 強 調 女 女 戀, 且 很 多 用 語 有 誤 當 第 一 線 記 者 在 採 訪 當 中, 提 醒 記 者 特 別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疾 病 名 稱, 除 非 記 者 非 常 清 楚, 否 則 不 要 隨 意 引 用, 即 使 家 屬 周 圍 人 想 為 當 事 者 有 所 說 法 時, 也 盡 量 不 要 引 用, 避 免 這 種 申 訴 特 別 提 醒 同 志 社 群 非 常 在 意, 常 常 接 到 申 訴, 的 確 也 有 誤 用 的 狀 況, 避 免 造 成 歧 視 的 問 題 林 實 芳 : 1) 依 身 權 法 則, 它 概 念 甚 是 更 理 想 化 更 提 一 層, 它 不 是 指 懂 或 不 懂 疾 病 名 稱 症 狀 身 心 障 礙, 你 懂 正 確 就 可 以 使 用, 而 是 甚 至 你 懂 正 確 也 不 應 該 用, 把 事 件 跟 身 心 障 礙 做 連 結 這 件 事 就 是 不 對 2) 是 因 為 這 個 人 的 某 種 疾 病 而 去 做 什 麼 事 ; 甚 至 把 詞 提 升 為 正 確 的 病 名 也 不 行, 因 為 他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所 以 他 去 做 這 件 事 3) 相 較 而 言 此 案 例 也 一 樣, 就 算 你 用 的 是 對 的, 的 確 因 為 他 是 亞 斯 柏 格 症, 或 因 為 他 憂 鬱 的 關 係, 某 程 度 造 成 影 響, 而 使 他 去 做 了 這 樣 的 事, 都 不 可 以 用 4) 這 就 是 一 個 污 名 化 的 效 果, 這 就 回 到 剛 各 委 員 所 說, 會 加 深 社 會 大 眾 對 這 個 疾 病 有 犯 罪 的 傾 向, 加 深 歧 視, 法 條 規 定 更 理 想 的 說 明, 照 理 來 說 就 應 像 日 本 的 狀 況, 即 便 醫 生 確 診, 出 診 斷 證 明 書, 都 不 應 該 出 現 陳 依 玫 : 所 以 這 樣 報 導 是 有 法 律 風 險 陳 冠 男 : 林 實 芳 律 師 先 前 提 到 身 權 法 第 1 項, 我 補 充 一 下 身 權 法 第 74 條 第 2 項 ( 文 如 備 註 ), 身 心 障 礙 者 涉 及 相 關 法 律 事 件, 未 經 法 院 判 確 認 判 決 之 前 這 很 重 要, 法 院 還 未 確 定 跟 他 的 疾 病 有 關 的 情 況 之 下, 媒 體 都 不 行 顯 露 出 來 備 註 : 第 74 條 身 心 障 礙 者 涉 及 相 關 法 律 事 件,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其 發 生 原 因 可 歸 咎 於 當 事 人 之 疾 病 或 其 身 心 障 礙 狀 況, 傳 播 媒 體 不 得 將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歸 咎 於 當 事 人 之 疾 病 或 其 身 心 障 礙 狀 況 鍾 瑞 昌 : 分 際 之 間 的 拿 捏 確 實 是 個 藝 術, 不 曉 得 新 聞 同 仁 有 什 麼 樣 的 想 法? 王 麗 玲 : 用 這 些 名 稱 會 貼 上 標 籤, 畢 竟 社 會 大 眾 對 負 面 的 事 情 記 憶 深 刻, 且 畢 竟 是 少 數, 會 造 成 污 名 化, 以 前 十 年 以 前 媒 體 未 注 意, 原 住 民 的 朋 友 10

也 因 為 此, 常 常 發 生 何 事 常 寫 原 住 名, 標 籤 化 陳 冠 男 : 以 前 寫 番 仔, 現 在 寫 原 住 民, 感 覺 似 乎 比 較 高 尚, 但 還 是 一 樣 的 問 題 或 像 大 學 生 了 沒 的 節 目 寫 某 一 個 山 地 部 落, 認 為 沒 有 指 名 哪 一 個 山 地 哪 一 個 部 落, 所 以 我 沒 有 在 歧 視 原 住 民 王 麗 玲 : 1) 因 為 媒 體 已 將 這 些 做 歸 類, 例 如 少 年 事 件 也 常 被 冠 上 因 為 來 自 單 親 家 庭 2) 亞 斯 柏 格 症 大 家 皆 未 報 導 其 多 數 有 特 殊 才 能 葉 大 華 : 1) 衛 星 電 視 公 會 的 自 律 綱 要 上 很 清 楚 說 明, 在 實 務 上 第 一 線 採 訪 記 者 或 許 無 法 兼 顧, 但 要 告 知 記 者 此 原 則, 特 別 是 疾 病 需 要 非 常 謹 慎 2) 民 視 表 示 此 則 新 聞 已 下 架, 亦 告 知 媒 觀, 看 起 來 有 達 到 直 接 的 溝 通 江 旭 初 : 網 路 已 下 架, 頁 面 庫 存 無 法 找 到 林 佳 緣 : 未 來 是 否 相 關 的 精 神 疾 患 等 等 新 聞 都 不 會 再 報 導 呢? 葉 大 華 : 疾 病 名 稱 不 要 顯 露 出 來, 不 是 這 類 新 聞 不 加 以 報 導 陳 依 玫 : 依 法 就 是 不 行 案 由 一 第 二 案 葉 大 華 : 請 TVBS 代 表 說 明 張 宗 榮 : 詳 如 議 程, 標 題 已 更 改 編 輯 可 能 當 天 參 考 到 報 紙 的 印 象 造 成 下 標 不 妥, 報 導 內 文 沒 有 問 題, 是 標 題 的 問 題 葉 大 華 : 所 以 有 具 體 的 改 善, 因 為 沒 有 新 聞 影 片 可 參 考, 此 則 新 聞 的 報 導 價 值 在 於? 王 麗 玲 : 我 剛 好 有 看 到 此 則 新 聞, 這 則 跟 上 一 則 案 例 不 同, 剛 好 相 反, 這 則 新 聞 反 而 要 提 醒 此 為 被 霸 凌 的 孩 子, 此 孩 子 有 這 種 不 方 便 的 問 題 時,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更 不 應 該 欺 負 這 樣 的 孩 子 張 錦 華 : 1) 媒 觀 新 任 董 事 長 為 鄭 瑞 城 2) 有 關 被 申 訴 的 具 體 媒 體 內 容 為 何? 媒 觀 若 能 提 供 實 際 影 像, 就 比 較 有 根 據, 請 向 媒 觀 建 議 3) 另, 媒 觀 最 近 成 立 民 眾 申 訴 中 心, 內 部 請 幾 位 律 師, 當 媒 體 處 理 不 當, 律 師 會 展 開 行 動, 維 護 閱 聽 人, 義 務 性 的 協 助 申 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