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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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厉 恩 朴 审 核 赵 强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招 标 文 件 ( 编 号 : ZZGXQZFCG-2016-03) 采 购 人 : 枣 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采 购 代 理 人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5 第 三 章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28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29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格 式 -----------------------------35 附 件 1: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2: 评 分 细 则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TEL:0632-8667006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人 : 枣 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地 址 : 光 明 西 路 1699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袁 玉 莹 联 系 电 话 :0632-8690969 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枣 庄 新 城 枣 庄 国 际 大 厦 五 楼 东 区 项 目 联 系 人 : 厉 恩 朴 联 系 电 话 :0632-8667006 传 真 :0632-8667006 邮 箱 :sddqzz@163.com 三 项 目 名 称 :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项 目 编 号 :ZZGXQZFCG-2016-03 四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五 招 标 内 容 :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选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范 围 包 含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评 审 结 算 审 计 预 算 评 审 绩 效 评 审 及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安 排 的 其 他 业 务 等 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为 注 册 地 在 枣 庄 行 政 区 域 内 ( 含 市 中 区 薛 城 区 高 新 区 峄 城 区 山 亭 区 台 儿 庄 区 滕 州 市 ) 或 在 枣 庄 行 政 区 域 内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国 内 审 价 机 构, 持 有 合 法 的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和 营 业 场 所 ( 以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地 为 准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TEL:0632-8667006

3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从 事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3 人 上 述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至 2 月 其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有 效 书 面 证 明 ( 已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有 效 的 退 休 证 明 ) 4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七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八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时 间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 下 午 17 时 止 (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 枣 庄 国 际 大 厦 五 楼 东 区 ) 方 式 : 报 名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有 关 资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留 存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相 应 身 份 证 ;2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4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5 拟 派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及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6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外 地 审 价 机 构 还 须 提 供 驻 枣 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投 标 报 名 时 的 资 料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最 终 资 格 的 确 认 以 开 标 评 标 时 的 资 格 后 审 为 准 不 能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办 理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手 续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TEL:0632-8667006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300 元 / 份 ( 售 后 不 退 ) 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递 交 地 点 : 枣 庄 新 城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 枣 庄 新 城 民 生 路 市 财 政 局 北 ) 十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枣 庄 新 城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 枣 庄 新 城 民 生 路 市 财 政 局 北 ) 十 一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枣 庄 政 府 采 购 网 2016 年 4 月 8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TEL:0632-8667006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项 目 名 称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2 采 购 人 枣 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3 招 标 范 围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选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范 围 包 含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评 审 结 算 审 计 预 算 评 审 绩 效 评 审 及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安 排 的 其 他 业 务 等 4 服 务 期 限 暂 定 两 年, 期 满 后 将 视 工 程 审 价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续 签 合 同 或 重 新 招 标 5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性 资 金 6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7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须 为 注 册 地 在 枣 庄 行 政 区 域 内 ( 含 市 中 区 薛 城 区 高 新 区 峄 城 区 山 亭 区 台 儿 庄 区 滕 州 市 ) 或 在 枣 庄 行 政 区 域 内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国 内 审 价 机 构, 持 有 合 法 的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和 营 业 场 所 ( 以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地 为 准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3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从 事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3 人 上 述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至 2 月 其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有 效 书 面 证 明 ( 已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有 效 的 退 休 证 明 ) 4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8 资 格 审 查 本 项 目 为 资 格 后 审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TEL:0632-8667006

9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10000) 收 款 人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开 户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枣 庄 世 纪 高 科 支 行 帐 号 :37001647208059158136 10 发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发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8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4 下 午 17 时 止 ( 北 京 时 间 ) 发 标 地 点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 枣 庄 新 城 枣 庄 国 际 大 厦 五 楼 东 区 ) 1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12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及 一 份 电 子 文 档 (U 盘 存 储 ) 1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地 点 : 枣 庄 新 城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 枣 庄 新 城 民 生 路 市 财 政 局 北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袁 玉 莹 电 话 :0632-8690969 采 购 代 理 人 联 系 人 : 厉 恩 朴 电 话 :0632-8667006 14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枣 庄 新 城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 枣 庄 新 城 民 生 路 市 财 政 局 北 ) 15 评 标 办 法 和 评 分 细 则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详 见 附 件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6 TEL:0632-8667006

一 总 则 1 项 目 说 明 1.1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为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选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范 围 包 含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评 审 结 算 审 计 预 算 评 审 绩 效 评 审 及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安 排 的 其 他 业 务 等 1.2 本 招 标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结 合 本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在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优 选 的 原 则 下,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1.3 采 购 单 位 的 资 金 通 过 前 附 表 第 5 项 所 述 方 式 获 得, 并 将 用 于 本 项 目 合 同 项 下 的 合 理 支 付 2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 2.1 资 质 及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为 注 册 地 在 枣 庄 行 政 区 域 内 ( 含 市 中 区 薛 城 区 高 新 区 峄 城 区 山 亭 区 台 儿 庄 区 滕 州 市 ) 或 在 枣 庄 行 政 区 域 内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国 内 审 价 机 构, 持 有 合 法 的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和 营 业 场 所 ( 以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地 为 准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 3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从 事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3 人 上 述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至 2 月 其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有 效 书 面 证 明 ( 已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有 效 的 退 休 证 明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TEL:0632-8667006

4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2 为 具 有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说 明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投 标 合 格 条 件 和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为 此, 开 标 评 标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2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4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5 拟 派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至 2 月 其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有 效 书 面 证 明 ( 已 退 休 人 员 提 供 有 效 的 退 休 证 明 ); 6 外 地 审 价 机 构 还 须 提 供 驻 枣 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2.2.1 以 上 原 件 须 年 审 的, 要 求 必 须 年 审 合 格 ; 具 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2.2.2 以 上 原 件 作 为 本 次 投 标 资 格 后 审 的 依 据, 缺 少 任 何 一 项 将 视 为 不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营 业 执 照 属 三 证 合 一 类 型 的,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一 证 视 为 提 供 了 三 证 2.2.3 以 上 资 格 后 审 原 件 及 所 有 评 标 时 需 要 提 供 的 证 件 合 同 等 原 件 必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一 次 性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应 在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资 格 后 审 及 评 标 证 件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2.2.4 以 上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后 需 装 订 于 投 标 书 中 的 商 务 标 部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8 TEL:0632-8667006

分 2.2.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接 受 查 验 3 投 标 费 用 3.1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单 位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3.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每 家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3.3 本 次 招 标 需 公 证 处 现 场 公 证, 公 证 费 由 现 场 公 证 机 构 按 每 家 中 标 单 位 500 元 向 中 标 单 位 收 取 3.4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公 证 费 等 均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可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抵 扣, 多 退 少 补, 交 纳 费 用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4 现 场 踏 勘 及 答 疑 4.1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4.2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对 拟 服 务 的 高 新 区 项 目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以 获 取 需 投 标 人 负 责 的 有 关 投 标 准 备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资 料 与 信 息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的 考 察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和 配 合,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风 险 及 相 关 费 用 4.3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踏 勘 现 场, 均 被 认 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已 经 踏 勘 现 场, 并 对 高 新 区 拟 服 务 项 目 的 风 险 和 义 务 已 作 了 充 分 了 解, 并 在 其 投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TEL:0632-8667006

标 文 件 中 已 充 分 考 虑 了 现 场 和 环 境 的 条 件 4.4 投 标 人 需 要 采 购 人 解 答 的 问 题,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人 提 出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5.1 投 标 人 应 从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 份, 一 旦 售 出 概 不 返 退, 从 他 人 处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或 无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被 接 受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应 作 保 密 处 置,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内 容 5.2 采 购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不 足 15 日 的, 或 者 澄 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采 购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5.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内 容,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一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 TEL:0632-8667006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6.2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电 邮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报 至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采 购 人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日,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但 是 澄 清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不 再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收 件 人 : 厉 恩 朴 联 系 电 话 : 0632-8667006 传 真 :0632-8667006 Email: sddqzz@163.com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一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7.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人 可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 TEL:0632-8667006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8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8.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汉 字 ; 8.2 除 规 范 标 准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编 制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两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应 装 订 在 一 起 A 商 务 标 的 组 成 (1)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2) 唱 标 单 (3) 投 标 函 (4)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5)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6)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7) 资 格 审 查 及 投 标 辅 助 资 料 1 投 标 人 概 况 2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来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绩 明 细 表 3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汇 总 表 4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情 况 汇 总 表 5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6 投 标 人 拟 配 置 枣 庄 高 新 区 项 目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TEL:0632-8667006

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投 标 资 料, 包 括 投 标 资 格 原 始 文 件 复 印 件 :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拟 派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及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外 地 审 价 机 构 还 须 提 供 驻 枣 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8 投 标 人 拥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营 业 场 所 证 明 ( 须 提 供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提 供 服 务 期 限 内 每 个 项 目 的 评 审 质 量 及 时 限 的 承 诺 书 ( 自 报 ); 提 供 投 标 人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及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无 重 大 违 规 违 纪 问 题, 无 重 大 质 量 过 失 行 为 的 证 明 ( 自 报 ) 9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辅 助 资 料 ( 各 种 证 书 证 明 业 绩 合 同 评 审 报 告 等 可 复 印 后 装 订, 但 应 有 相 应 的 原 件 证 明, 否 则 无 效 ) B 技 术 标 的 组 成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 1 投 标 人 针 对 可 能 涉 及 的 不 同 的 工 程 审 价 委 托 业 务 编 制 合 理 科 学 高 效 的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工 作 流 程 及 保 证 措 施 等 ; 2 投 标 人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审 价 业 务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内 部 复 核 制 度 等 (2) 优 惠 承 诺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 1 投 标 人 针 对 可 能 涉 及 的 不 同 的 工 程 审 价 委 托 业 务 ( 包 含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优 惠 承 诺 ; 2 投 标 人 针 对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评 审 结 算 审 计 三 大 主 要 工 程 审 价 业 务 在 管 理 和 服 务 方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3) 投 标 人 服 务 承 诺 : 其 内 容 应 是 对 服 务 机 构 条 件 与 要 求 的 全 面 承 诺,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TEL:0632-8667006

具 体 应 包 括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技 术 水 平 及 执 业 操 守 承 诺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承 诺 服 务 成 果 质 量 承 诺 服 务 成 果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等 9.2 投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且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进 行 扩 展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响 应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10.2 投 标 人 收 费 费 率 不 因 市 场 变 化 及 政 策 性 上 调 等 因 素 而 变 动,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评 审 业 务 费 率 标 准 10.3 本 投 标 报 价 包 含 间 接 成 本 ( 包 括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办 公 设 施 费 交 通 车 辆 费 通 讯 设 施 费 检 测 仪 表 费 业 务 培 训 费 ) 利 润 等 其 他 为 保 证 服 务 正 常 实 施 的 全 部 费 用 11 投 标 有 效 期 11.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1.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2 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2 投 标 保 证 金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 TEL:0632-8667006

12.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项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在 2016 年 4 月 25 日 16:00 时 前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通 过 银 行 电 汇 等 形 式 交 付 采 购 代 理 单 位 此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以 所 属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转 出, 不 接 受 任 何 其 他 账 户 或 个 人 现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开 户 名 称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枣 庄 世 纪 高 科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37001647208059158136 联 系 人 : 刘 月 联 系 电 话 :13562477063 12.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2.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中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签 订 的 合 同 原 件 一 份 留 存 12.4 如 投 标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2.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放 弃 投 标 的 ; 12.4.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的 13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3.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及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统 一 用 A4 纸 制 作 装 订 ( 胶 装 ), 投 标 人 应 将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装 订 在 一 起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5 TEL:0632-8667006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电 子 版 (U 盘 )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为 方 便 唱 标, 投 标 人 须 另 外 准 备 一 式 两 份 唱 标 单 单 独 密 封,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提 交 13.2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唱 标 单 投 标 函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或 签 字 的 其 它 投 标 内 容 也 应 按 要 求 盖 章 或 签 署 由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3.3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需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确 认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电 子 版 (U 盘 ) 一 份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还 须 提 供 一 式 两 份 单 独 密 封 的 唱 标 单 ( 格 式 附 后 ) 投 标 人 应 将 唱 标 单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 分 别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地 标 明 唱 标 单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6 TEL:0632-8667006

14.2 投 标 人 须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应 注 明 : (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2)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3)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 ; (4)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封 14.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采 购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5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等,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停 止 接 收 一 切 文 件 15.2 无 论 评 标 结 果 如 何,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一 律 不 退 还 16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1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规 定 16.2 采 购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7 条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7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在 本 须 知 第 16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TEL:0632-8667006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18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18.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8.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4 条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或 修 改 字 样 18.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9 投 标 文 件 的 撤 回 投 标 人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五 开 标 20 开 标 20.1 采 购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TEL:0632-8667006

20.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 按 本 须 知 第 21 条 规 定 确 定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送 交 评 审 20.3 开 标 程 序 : 20.3.1 开 标 会 议 由 采 购 代 理 人 主 持 ; 20.3.2 主 持 人 介 绍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各 位 领 导 及 各 投 标 人 ; 20.3.3 宣 读 开 评 标 纪 律 ; 20.3.4 由 公 证 人 员 及 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若 无 异 议, 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对 检 验 结 果 进 行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然 后 由 公 证 人 员 现 场 宣 布 检 验 结 果 20.3.5 对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拆 封, 对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19 条 的 规 定 标 明 撤 回 字 样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拆 封 20.3.6 开 标 顺 序 : 按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签 到 的 逆 顺 序 开 标 并 唱 标 ; 唱 标 时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其 它 需 要 宣 布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在 唱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20.3.7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20.3.8 采 购 代 理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21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1.1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 (1) 不 响 应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价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不 予 评 审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9 TEL:0632-8667006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制 作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3)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资 格 要 求 的 ; (4)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5)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6)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7) 未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8)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21.2 采 购 代 理 人 将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六 评 标 定 标 22 评 标 22.1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2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等 的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2.3 为 了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时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与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但 不 允 许 更 改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2.4 评 标 专 家 负 有 下 列 义 务 : (1) 依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独 立 评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干 预 ; (2) 有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TEL:0632-8667006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3) 遵 守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4) 协 助 配 合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评 审 意 见 与 其 他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有 显 著 差 异 的, 有 义 务 向 监 督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做 出 正 确 合 理 的 书 面 说 明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22.5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结 论 书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评 标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阐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拒 绝 签 字 且 不 阐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报 告 并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记 入 评 标 报 告 22.6 如 出 现 投 标 人 围 标 串 标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全 部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投 标 人 互 相 诋 毁, 导 致 评 标 委 员 会 无 法 评 审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征 得 监 督 部 门 及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有 权 停 止 评 审,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并 按 废 标 处 理 23 定 标 2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分 细 则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评 审,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并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出 名 次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N 8 时, 按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排 名 先 后, 确 定 前 六 名 为 中 标 人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N<8 时, 按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排 名 先 后, 确 定 前 N-2 名 为 中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高 的 优 选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也 相 等 时, 以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的 优 选 仍 相 同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评 委 记 名 投 票, 得 票 多 的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 TEL:0632-8667006

优 选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未 能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它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3.2 无 论 中 标 结 果 如 何,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都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人 要 求 对 评 标 定 标 情 况 和 未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23.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采 购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同 时 在 枣 庄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中 标 公 示 公 示 期 满 且 无 异 议, 由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应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2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4.1 本 项 目 开 标 后, 直 至 宣 布 授 予 中 标 单 位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授 予 合 同 的 信 息 都 严 禁 向 投 标 单 位 或 与 该 过 程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泄 露 所 有 评 委 和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保 密 义 务 24.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4.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TEL:0632-8667006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署, 否 则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澄 清 或 答 复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26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26.1 开 标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和 投 标 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经 审 查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1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行 评 审 凡 投 标 书 实 质 性 内 容 和 格 式 本 身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者, 经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书 予 以 废 除 26.2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6.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6.4 投 标 文 件 如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视 为 审 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TEL:0632-8667006

未 予 通 过 而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再 进 行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的 评 审 : (1)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资 格 条 件 的, 或 投 标 人 开 标 时 不 能 够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资 格 文 件 的 ; (2)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接 受 查 验 的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4) 不 响 应 或 未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或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5)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的 ; (6)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报 价 的, 或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7) 存 在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27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27.1.1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27.1.2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27.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码 率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TEL:0632-8667006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担 保 也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8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28.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28.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和 评 分 细 则,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人 28.4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9 废 标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因 重 大 变 故, 招 标 任 务 取 消 的 ; (4)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废 标 情 形 废 标 必 须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做 出 决 定,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废 标 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TEL:0632-8667006

七 合 同 的 授 予 30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采 购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31 履 约 担 保 : 无 八 异 议 与 投 诉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实 行 实 名 制, 其 质 疑 应 当 有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及 事 实 与 理 由,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被 质 疑 人 应 当 在 受 理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质 疑 人 对 被 质 疑 人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被 质 疑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投 诉 投 标 人 进 行 虚 假 和 恶 意 质 疑 或 投 诉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将 处 理 决 定 在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媒 体 上 公 布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6 TEL:0632-8667006

九 解 释 权 本 次 招 标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采 购 人,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人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招 标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采 购 人 对 此 所 做 解 释 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7 TEL:0632-8667006

第 三 章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如 下 : (1) 审 查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合 理 公 允,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 诺 是 否 一 致 ; (2) 审 查 概 ( 预 ) 算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准 确, 合 同 价 是 否 真 实, 审 查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单 位 的 确 定 是 否 按 照 招 投 标 程 序 执 行 及 其 结 果 的 合 法 性 ; (3) 审 查 有 关 单 位 是 否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条 款, 有 无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工 程 情 况 ; 如 有 合 同 变 更 增 补 转 让 或 终 止, 审 查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 (4) 审 查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施 工 现 场 签 证 资 料 是 否 合 规 及 时 完 整 真 实 ; 协 助 建 设 单 位 审 核 因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5) 及 时 核 定 分 阶 段 完 工 的 分 部 工 程 结 算, 出 具 结 算 报 告 ; (6) 承 发 包 双 方 提 出 工 程 索 赔 时, 为 委 托 人 及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 (7) 提 供 与 造 价 控 制 有 关 的 其 他 服 务 (8) 审 查 工 程 造 价 是 否 真 实 合 理, 合 同 工 期 质 量 等 奖 罚 条 款 是 否 合 理 (9) 根 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估 算, 依 据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社 会 和 环 境 等 指 标, 对 可 研 报 告 和 设 计 概 算 进 行 分 析, 并 对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经 济 性 效 率 性 效 果 性 以 及 环 境 因 素 等 进 行 评 价 (10) 采 购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TEL:0632-8667006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评 审 业 务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内 容 : 协 议 书 编 号 : 甲 方 : 枣 庄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乙 方 :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TEL:0632-8667006

协 议 书 甲 方 : 枣 庄 高 新 区 财 政 局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招 标 项 目 ( 编 号 : ) 的 评 标 结 果 和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共 同 签 署 如 下 协 议 ( 招 标 文 件 和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其 他 承 诺 为 本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一 甲 方 确 定 乙 方 为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定 点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 服 务 期 限 暂 定 为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年 二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的 具 体 项 目 委 托 和 要 求 及 本 协 议 的 有 关 约 定, 为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提 供 审 价 服 务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估 算 概 预 算 评 审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评 审 结 算 审 计 绩 效 评 审 及 甲 方 安 排 的 其 他 业 务 等 三 乙 方 必 须 独 立 承 担 甲 方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等 业 务, 不 得 转 让 或 转 包 四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委 托 和 要 求, 参 与 工 程 预 算 评 审 施 工 过 程 中 工 程 量 的 计 量 及 见 证 材 料 及 设 备 价 格 的 考 察 认 定 工 程 竣 工 结 ( 决 ) 算 的 审 查 等 乙 方 应 对 其 出 具 的 评 审 报 告 或 结 论 负 全 部 责 任 五 针 对 甲 方 委 托 的 具 体 业 务, 评 审 办 法 和 要 求 在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 财 政 部 门 委 托 审 价 机 构 审 查 工 程 预 ( 结 ) 算 竣 工 决 算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基 字 [1999]1 号 )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基 本 建 设 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0 TEL:0632-8667006

程 预 算 结 算 决 算 审 核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协 字 [1999]103 号 )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以 下 相 关 内 容 : ( 一 ) 预 算 审 核 阶 段 : 1. 根 据 需 要 审 查 征 地 附 着 物 补 偿 及 青 苗 补 偿 ; 2. 审 查 各 分 项 工 程 预 算 清 单 ( 定 额 ) 选 套 及 取 费 标 准, 并 提 出 工 程 成 本 价 及 其 依 据 ; 3. 审 查 工 程 量 计 算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定 额 选 套 及 取 费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4. 审 查 材 料 及 设 备 用 量 价 格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合 理 ; 5. 对 前 期 资 料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风 险 及 索 赔 的 诱 因 进 行 预 测, 提 出 避 免 争 议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以 及 产 生 争 议 问 题 时, 明 确 双 方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式 方 法 程 序, 协 助 甲 方 审 查 施 工 合 同 ( 二 ) 施 工 审 核 阶 段 : 1. 现 场 审 核 见 证 工 程 土 石 方 的 类 别 和 数 量 ; 2. 承 担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的 询 价 和 批 价 工 作,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送 询 价 报 告, 确 保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为 市 场 价 格 的 真 实 反 映, 并 对 价 格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跟 踪 见 证 现 场 发 生 的 工 程 量, 以 及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的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等 级 数 量 等, 并 审 核 相 关 费 用 ; 3. 对 影 响 造 价 的 工 程 变 更 及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现 场 见 证 并 签 署 意 见, 及 时 主 动 地 向 甲 方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建 议 ; 4. 审 核 建 设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进 度 款 拨 付 申 请, 并 出 具 进 度 款 拨 付 审 核 报 告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1 TEL:0632-8667006

5. 审 核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费 用 索 赔 ; 6. 针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影 响 工 程 造 价 的 重 大 事 件 等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专 题 报 告 ; 7. 提 报 周 月 年 度 工 程 进 展 情 况,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按 时 出 具 审 核 报 告 ; 8. 乙 方 应 建 立 完 备 的 工 程 档 案 的 管 理 制 度, 现 场 跟 踪 评 审 人 员 进 行 台 账 记 录, 并 对 本 单 位 所 有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负 责, 待 项 目 结 束 后,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备 案 ( 三 )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查 时 限 的 规 定, 及 时 完 成 工 程 评 审 工 作, 并 将 审 查 报 告 及 有 关 原 始 审 查 资 料 报 送 甲 方, 甲 方 组 织 人 员 对 乙 方 出 具 的 审 查 报 告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费 用 从 乙 方 评 审 费 中 按 照 复 审 审 减 额 的 10% 支 付 给 复 审 机 构 六 对 于 评 审 过 程 中 引 起 争 议 的 问 题, 乙 方 应 积 极 主 动 地 向 甲 方 报 告 ; 对 于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如 定 额 的 套 用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的 确 定 费 用 的 计 取 等,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书 面 汇 报 和 请 示 七 乙 方 应 对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固 定 总 价 结 算 方 式 的 项 目 进 行 相 关 量 的 评 审 八 乙 方 合 理 安 排 有 关 评 审 人 员 参 与 委 托 业 务 的 评 审, 其 中 项 目 主 审 人 员 须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师 资 格, 主 审 人 员 还 应 对 现 场 人 员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请 假 更 换 等 事 宜 应 提 前 报 甲 方 备 案 ; 评 审 助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中 级 以 上 工 程 师 资 格, 且 每 天 派 驻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2 人 九 乙 方 派 驻 的 评 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财 基 字 [1999]1 号 财 协 字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TEL:0632-8667006

[1999]103 号 和 枣 财 投 [2013]3 号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自 觉 遵 守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办 法, 积 极 配 合 工 作,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管 理 考 核, 全 面 完 成 本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评 审 任 务 十 甲 方 依 据 枣 财 投 [2013]3 号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的 服 务 质 量 以 及 业 务 水 平 进 行 考 核,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并 参 照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做 出 处 罚 决 定 如 乙 方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甲 方 要 求 的, 甲 方 可 中 止 合 同, 取 消 其 评 审 资 格 十 一 甲 方 委 托 业 务 的 有 关 评 审 费 用 依 据 枣 财 投 [2013]2 号 文 件 付 费 标 准 执 行, 付 费 方 式 由 乙 方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适 时 提 前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为 有 效 节 约 财 政 支 出, 根 据 乙 方 投 标 报 价, 工 程 清 单 编 制 业 务 乙 方 应 让 利 %, 项 目 跟 踪 评 审 费 乙 方 应 让 利 %; 对 于 核 增 核 减 超 过 项 目 报 审 额 5% 部 分, 仍 由 乙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向 施 工 单 位 收 取 审 查 费 用 十 二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逾 期 不 出 具 审 核 报 告 的, 每 拖 延 一 天 扣 减 评 审 费 的 5, 直 至 扣 完 仍 不 出 具 审 核 报 告 的, 甲 方 可 另 行 组 织 其 他 具 有 资 格 的 评 审 合 作 机 构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工 作 2 因 过 失 或 故 意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审 核 报 告, 造 成 相 应 后 果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和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甲 方 将 在 全 区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3 乙 方 在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不 得 私 自 向 被 评 审 单 位 收 取 评 审 费 用, 否 则 乙 方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且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乙 方 全 部 在 审 项 目 评 审 费 用 并 终 止 委 托 协 议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3 TEL:0632-8667006

4 乙 方 以 其 法 定 资 质 独 立 承 担 评 审 服 务, 对 其 评 审 工 作 及 评 审 结 果 负 责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对 因 乙 方 过 失 或 其 它 原 因 造 成 评 审 工 作 失 误, 需 承 担 全 部 相 应 责 任 十 三 协 议 生 效 及 其 他 1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盖 章 签 署 后 即 时 生 效 ; 2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甲 乙 双 方 即 直 接 产 生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本 协 议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应 按 照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3 本 协 议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在 不 违 背 本 协 议 的 原 则 下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结 果 以 纪 要 的 形 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记 录 备 案,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十 四 本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2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各 执 1 份 ; 副 本 份, 甲 方 执 份, 乙 方 执 份, 交 采 购 代 理 公 司 一 份 存 档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4 TEL:0632-8667006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格 式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审 价 中 介 机 构 选 定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5 TEL:0632-8667006

唱 标 单 投 标 人 名 称 1 建 设 工 程 清 单 式 预 算 编 制 业 务,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投 标 报 价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 计 取 服 务 费 2 建 设 工 程 全 过 程 跟 踪 及 结 ( 决 ) 算 业 务,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 计 取 服 务 费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 ; 资 质 ( 或 职 称 ): 服 务 期 限 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响 应 程 度 完 全 响 应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该 表 除 应 装 订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还 应 另 外 一 式 2 份, 单 独 密 封, 以 便 唱 标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6 TEL:0632-8667006

投 标 函 致 ( 采 购 人 ): 经 研 究, 我 们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公 开 招 标 活 动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为 此, 我 方 承 诺 如 下 : 1 针 对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清 单 式 预 算 编 制 业 务, 我 方 承 诺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 计 取 服 务 费 ; 针 对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全 过 程 跟 踪 及 结 ( 决 ) 算 业 务, 我 方 承 诺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 计 取 服 务 费 2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并 按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按 期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委 托 业 务 的 实 施 ; 3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条 件 和 保 证 ; 4 我 方 愿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履 行 自 己 的 全 部 责 任 ; 5 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严 格 遵 守 本 次 招 标 的 各 项 规 定 ; 6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天 ; 7 我 方 若 未 中 标,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不 做 任 何 解 释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传 真 :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邮 编 : 注 册 地 址 : 日 期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7 TEL:0632-8667006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兹 证 明 (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现 为 ( 单 位 名 称, 所 任 职 务 ), 系 (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签 署 上 述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及 手 机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地 址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8 TEL:0632-8667006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 授 权 人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签 署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及 手 机 ): 代 理 人 联 系 地 址 :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9 TEL:0632-8667006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1 建 设 工 程 清 单 式 预 算 编 制 业 务,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服 务 费 投 标 报 价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 计 取 服 务 费 2 建 设 工 程 全 过 程 跟 踪 及 结 ( 决 ) 算 业 务,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下 浮 % 计 取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0 TEL:0632-8667006

投 标 人 概 况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注 册 日 期 资 质 等 级 资 质 名 称 企 业 性 质 企 业 人 数 有 职 称 管 理 人 员 注 册 造 价 / 会 计 师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人 人 人 人 人 主 营 范 围 : 1. 2. 3. 主 要 办 公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产 地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1 TEL:0632-8667006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来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绩 明 细 表 工 程 概 况 完 成 时 间 评 序 工 程 项 建 设 结 审 评 审 号 目 名 称 单 位 规 模 (m2) 投 资 ( 万 元 ) 构 类 开 始 结 束 报 价 定 价 型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2 TEL:0632-8667006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工 作 年 限 职 称 从 事 专 业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编 号 相 关 证 件 证 书 名 称 及 编 号 备 注 备 注 : 本 表 中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应 附 个 人 身 份 证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其 它 证 件 复 印 件 ( 如 预 算 员 造 价 员 职 称 证 书 等 ), 并 在 表 中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证 件 名 称 及 编 号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3 TEL:0632-8667006

投 标 人 拟 派 枣 庄 高 新 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审 价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情 况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个 人 编 号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机 构 名 称 备 注 社 保 机 构 经 办 人 : 社 保 机 构 经 办 人 电 话 : 备 注 :1 附 加 盖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机 构 公 章 的 该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人 员 缴 费 明 细 单 复 印 件 2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机 构 名 称 一 栏 填 写 申 请 人 缴 纳 劳 动 保 险 所 在 地 管 理 部 门 的 名 称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4 TEL:0632-8667006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资 质 证 书 主 要 业 绩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规 模 审 报 价 审 定 价 说 明 :1 本 表 可 以 按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2 以 上 内 容 涉 及 证 书 的 须 附 证 书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5 TEL:0632-8667006

投 标 人 拟 配 置 枣 庄 高 新 区 项 目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单 价 数 量 主 要 用 途 使 用 寿 命 说 明 : 本 表 可 以 按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6 TEL:0632-8667006

密 封 格 式 唱 标 单 密 封 信 封 正 面 格 式 唱 标 单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封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信 封 正 面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封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7 TEL:0632-8667006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 密 封 信 封 正 面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封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8 TEL:0632-8667006

附 件 1: 评 标 办 法 一 评 标 原 则 本 次 评 标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之 规 定,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优 选 的 原 则 二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打 分 评 审 主 要 内 容 为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业 绩 及 社 会 信 誉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优 惠 承 诺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各 项 分 值 取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技 术 标 得 分 为 所 有 评 委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为 技 术 标 得 分 和 商 务 标 得 分 之 和 三 计 分 要 求 1 近 三 年 及 2013 年 以 来 均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开 标 时 间 2 省 级 是 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部 级 相 当 于 省 级 ; 市 级 是 指 地 市 级 3 职 称 证 书 以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为 准 4 所 有 涉 及 评 标 计 分 的 证 件 证 书 证 明 业 绩 合 同 评 审 报 告 等 均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效 原 件, 且 其 相 应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后 装 订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和 计 分 5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投 标 时 提 供 的 证 件 证 书 证 明 业 绩 合 同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9 TEL:0632-8667006

评 审 报 告 等 的 真 实 合 法 性 ; 投 标 单 位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一 经 发 现 造 假, 一 律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同 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由 主 管 部 门 判 定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进 入 本 地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参 与 投 标 拟 中 标 单 位 发 现 造 假, 中 标 单 位 的 确 定 顺 次 递 补 或 重 新 招 标 四 定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分 细 则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评 审,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并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出 名 次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N 8 时, 按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排 名 先 后, 确 定 前 六 名 为 中 标 人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家 数 N<8 时, 按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排 名 先 后, 确 定 前 N-2 名 为 中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高 的 优 选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也 相 等 时, 以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的 优 选 仍 相 同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评 委 记 名 投 票, 得 票 多 的 优 选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未 能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它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五 说 明 评 标 办 法 中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解 决 办 法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0 TEL:0632-8667006

附 件 2: 评 分 细 则 评 标 项 目 分 值 分 配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人 承 诺 清 单 式 预 算 编 制 业 务,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规 定 付 费 标 准 下 浮 30% 及 以 上 计 取 服 务 费 的 得 满 分 10 分, 每 少 下 浮 1% 在 10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5 分, 扣 完 为 止 (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20 分 2 投 标 人 承 诺 全 过 程 跟 踪 及 结 ( 决 ) 算 业 务, 按 现 行 枣 庄 市 财 政 投 资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付 费 办 法 规 定 付 费 标 准 下 浮 15% 及 以 上 计 取 服 务 费 的 得 满 分 10 分, 每 少 下 浮 1% 在 10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5 分, 扣 完 为 止 (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 1 投 标 人 2013 年 以 来 承 接 并 完 成 的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 以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准 )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清 单 式 预 算 编 制 业 绩, 每 提 供 一 个 项 目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6 分 ( 须 同 时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原 件 或 评 审 中 心 委 托 通 知 单 < 协 议 > 原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报 告 原 件, 缺 项 不 得 分 ; 时 间 以 造 价 咨 询 合 商 务 标 同 上 载 明 的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2 投 标 人 2013 年 以 来 承 接 并 完 成 的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 以 结 算 定 案 表 为 准 )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跟 踪 及 结 ( 决 ) 算 评 审 业 绩, 每 提 供 一 个 项 目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得 6 分 ( 须 同 时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原 件 或 评 审 中 心 委 托 投 标 人 业 绩 及 社 会 信 誉 22 分 通 知 单 < 协 议 > 原 件 结 算 报 告 原 件 结 算 定 案 表 原 件, 缺 项 不 得 分 ; 时 间 以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上 载 明 的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 3 投 标 人 2013 年 以 来 获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省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C 级 得 3 分 (C 级 以 下 不 得 分 );B 级 得 5 分 ;A 级 得 7 分 取 2013 年 以 来 最 高 信 用 等 级 核 分, 不 累 计 得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7 分 ( 须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证 书 原 件, 时 间 以 证 书 载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 4 投 标 人 2013 年 以 来 获 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协 会 颁 发 的 奖 励 或 荣 誉 称 号 的,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的 得 3 分, 获 得 市 级 荣 誉 的 得 1 分 ; 或 具 备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证 书 ( 或 公 示 证 明 ) 的,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的 得 3 分, 获 得 市 级 荣 誉 的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3 分 ( 须 提 供 荣 誉 证 书 原 件, 时 间 以 证 书 载 明 的 日 期 为 准 )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1 TEL:0632-866700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29 分 1 拟 派 注 册 造 价 师 3 人 得 基 本 分 15 分, 每 增 加 一 个 注 册 造 价 师 得 3 分, 最 高 得 24 分 ( 须 同 时 提 供 持 证 人 注 册 造 价 师 原 件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及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6 年 1 月 至 2 月 其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有 效 书 面 证 明 原 件, 缺 项 不 得 分 ) 2 拟 派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为 注 册 造 价 师 且 具 备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得 3 分 ( 须 同 时 提 供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有 效 的 注 册 造 价 师 注 册 证 原 件 及 高 级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 3 拟 派 其 他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每 有 一 名 造 价 员 ( 造 价 工 程 师 除 外 )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须 提 供 省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24 分 1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制 订 的 工 作 方 案 详 细 完 整 程 度, 工 作 流 程 清 晰 规 范 程 度,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程 度 完 善 的 得 10-12 分, 较 完 善 的 得 5-9 分, 一 般 的 得 0-4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12 分 2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审 价 业 务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内 部 复 核 制 技 术 标 度 是 否 健 全 完 整 可 行 等, 完 善 的 得 10-12 分, 较 完 善 的 得 5-9 分, 一 般 的 得 0-4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12 分 优 惠 承 诺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5 分 1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可 能 涉 及 的 不 同 的 工 程 审 价 委 托 业 务 ( 包 含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优 惠 承 诺, 酌 情 得 0-2 分 2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评 审 结 ( 决 ) 算 审 计 三 大 主 要 业 务 在 管 理 和 服 务 方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酌 情 得 0-3 分 山 东 德 勤 招 标 评 估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2 TEL:0632-86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