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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对资本流动影响及发展趋势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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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的 第 466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梁 焯 輝 先 生 主 席 黄 仕 進 教 授 副 主 席 何 培 斌 教 授 許 智 文 教 授 劉 文 君 女 士 李 律 仁 先 生 陸 觀 豪 先 生 陳 祖 楹 女 士 張 孝 威 先 生 何 立 基 先 生 林 光 祺 先 生 劉 興 達 先 生 邱 浩 波 先 生

- 2 - 運 輸 署 總 工 程 師 / 交 通 工 程 ( 九 龍 ) 李 偉 彬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工 程 師 ( 工 程 )( 署 理 ) 廖 志 豪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首 席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市 區 評 估 ) 黃 耀 光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 港 島 ) 鄒 敏 兒 女 士 秘 書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霜 女 士 因 事 缺 席 李 偉 民 先 生 梁 宏 正 先 生 列 席 者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 委 員 會 凌 志 德 先 生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謝 建 菁 女 士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陳 偉 霖 先 生

- 3 - 議 程 項 目 1 通 過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四 日 第 465 次 會 議 記 錄 草 擬 本 [ 公 開 會 議 ] 1.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 下 稱 小 組 委 員 會 )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四 日 第 4 65 次 會 議 記 錄 草 擬 本 無 須 修 訂, 獲 得 通 過 議 程 項 目 2 續 議 事 項 [ 公 開 會 議 ] 2. 秘 書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並 無 續 議 事 項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吳 國 添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3 第 1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A / T W / 4 3 2 擬 在 劃 為 工 業 地 帶 的 荃 灣 德 士 古 道 204 至 210 號 和 富 大 廈 四 樓 至 六 樓 ( 丈 量 約 份 第 446 約 地 段 第 288 號 ) 闢 設 康 體 文 娛 場 所 (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T W / 4 3 2 號 )

- 4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3. 秘 書 報 告 說, 邱 浩 波 先 生 是 和 富 社 會 企 業 轄 下 一 個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而 和 富 社 會 企 業 與 和 富 慈 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即 申 請 人 ) 有 關, 故 已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邱 先 生 應 就 此 議 項 暫 時 離 席 [ 邱 浩 波 先 生 此 時 暫 時 離 席 ] 4.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吳 國 添 先 生 借 助 實 物 投 影 機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議 康 體 文 娛 場 所 (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 特 別 指 出 申 請 處 所 位 於 樓 高 16 層 的 和 富 大 廈 四 樓 至 六 樓 該 大 廈 主 要 用 作 工 業 用 途 ( 包 括 於 多 個 樓 層 設 有 貨 倉 及 於 地 面 一 層 設 有 商 店 提 供 汽 車 服 務 ) 申 請 人 表 示, 擬 議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的 營 運 時 間 是 星 期 一 至 日 上 午 十 時 至 晚 上 十 一 時, 預 計 申 請 處 所 每 一 樓 層 會 有 約 132 至 264 人 有 關 處 所 是 供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下 稱 藝 術 發 展 局 ) 用 作 表 演 藝 術 基 地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9 段 消 防 處 處 長 基 於 佔 用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而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擬 議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與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並 非 完 全 分 隔, 而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排 練 室 與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須 以 停 車 場 或 機 電 樓 層 等 緩 衝 樓 層 完 全 分 隔 擬 議 排 練 室 並 不 可 接 受, 因 為 會 吸 引 過 多 人 長 時 間 逗 留 在 該 處, 而 這 些 人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的 性 質, 與 該 工 業 大 廈 的 預 定 用 途 無 關, 他 們 會 面 臨 無 法 察 覺 或 應 對 的 風 險 此 外, 申 請 人 須 遵 行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就 在 工 業 地 帶 內 進 行 的 用 途 / 發 展 所 頒 布 的 規 劃 指 引 (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2 5 D )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 5 -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八 份 公 眾 意 見, 其 中 七 名 提 意 見 人 是 有 關 大 廈 的 業 主 或 個 別 人 士, 均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是 擬 議 用 途 與 同 一 大 廈 的 其 他 工 業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會 引 致 種 種 問 題, 包 括 增 加 火 警 風 險 與 申 請 處 所 的 訪 客 共 用 載 客 升 降 機 工 業 樓 面 空 間 減 少 訪 客 在 工 業 環 境 下 的 人 身 宊 全, 以 及 對 區 內 停 車 場 使 用 率 和 交 通 的 影 響 餘 下 一 名 提 意 見 人 ( 即 毗 連 有 關 工 業 大 廈 的 立 泰 工 業 中 心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曾 向 有 關 工 業 大 廈 的 業 主 進 行 問 卷 訪 問, 而 在 收 回 的 問 卷 之 中, 有 40 個 單 位 支 持 建 議, 兩 個 單 位 反 對 建 議,16 個 單 位 則 沒 有 意 見 荃 灣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沒 有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的 反 對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1 段 詳 載 的 理 由,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有 關 理 由 撮 載 如 下 : ( i ) 若 擬 在 位 於 工 業 地 帶 內 的 工 業 大 廈 進 行 商 業 用 途, 可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提 出 申 請, 城 規 會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評 審 申 請 所 依 據 的 規 劃 準 則 載 於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25D 有 關 工 業 大 廈 主 要 是 用 作 工 業 用 途, 包 括 於 多 個 樓 層 設 有 貨 倉 及 於 地 面 一 層 設 有 商 店 提 供 汽 車 服 務 申 請 人 建 議 把 所 涉 工 業 地 帶 內 一 幢 現 有 工 業 大 廈 局 部 改 作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這 與 同 一 工 業 大 廈 內 的 工 業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 i i ) 擬 議 發 展 不 符 合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25D, 因 為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滿 意 擬 議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可 能 引 起 或 增 加 火 警 危 險, 以 及 不 接 受 該 工 業 大 廈 各 佔 用 用 途 之 間 不 相 協 調 申 請 人 聲 稱 根 據 現 有 契 約 的 管 制 條 文, 有 關 大 廈 三 樓 和 七 樓 的 現 有 處 所 並 無 危 險 用 途, 可 作 為 把 擬 議 用 途 與 有 關 工 業 大 廈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分 隔 的 緩 衝 樓 層 不 過, 消 防 處 處 長 表 示,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申 請 處 所 須 以 停 車 場 或 機 電 樓 層 等 緩 衝 樓 層 完 全 分 隔 因 此, 擬 議 用

- 6 - 途 與 有 關 工 業 大 廈 現 有 的 工 業 用 途 / 處 所 並 非 完 全 分 隔 此 外, 擬 議 用 途 會 吸 引 過 多 人 長 時 間 逗 留 在 申 請 處 所 內, 而 這 些 人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的 性 質, 與 該 工 業 大 廈 的 預 定 用 途 無 關 他 們 因 不 熟 悉 大 廈 的 環 境 而 會 面 臨 與 現 有 工 業 活 動 相 關 但 無 法 察 覺 或 應 對 的 風 險 就 此, 消 防 處 處 長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 i i i )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為 就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闢 設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而 提 出 的 其 他 同 類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而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進 行 上 述 用 途 並 不 能 接 受 5.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申 請 人 是 否 計 劃 使 用 擬 議 排 練 室 作 表 演 藝 術 用 途, 以 及 擬 議 用 途 的 營 運 時 間 為 何 該 名 委 員 認 為 倘 排 練 室 主 要 是 在 晚 間 和 周 末 營 運, 便 不 會 與 同 一 大 廈 內 現 有 的 工 業 活 動 有 太 大 衝 突 吳 國 添 先 生 解 釋 說, 申 請 人 表 示 房 間 主 要 是 用 作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用 途, 亦 會 租 予 其 他 藝 術 機 構, 而 擬 議 排 練 室 的 營 運 時 間 是 星 期 一 至 日 在 日 間 時 分, 排 練 室 使 用 者 與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頻 繁 的 上 落 客 貨 活 動 可 能 會 有 衝 突, 並 會 引 致 行 人 宊 全 等 問 題 消 防 處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亦 反 對 擬 議 用 途 6.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擬 議 排 練 室 是 否 類 似 影 音 錄 製 室 該 名 委 員 留 意 到 擬 議 排 練 室 的 訪 客 人 數 可 能 與 工 業 大 廈 內 從 事 工 業 用 途 的 工 人 數 目 相 若, 表 示 不 明 白 何 以 擬 議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的 消 防 宊 全 規 定 較 為 嚴 格 吳 國 添 先 生 解 釋 說, 擬 議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與 影 音 錄 製 室 不 同 影 音 錄 製 室 在 工 業 地 帶 內 屬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主 要 是 製 作 中 心, 比 起 排 練 室 應 有 較 少 人 到 訪 他 進 一 步 解 釋 說, 排 練 室 使 用 者 在 年 齡 和 社 會 背 景 方 面 一 般 與 從 事 工 業 活 動 的 工 人 不 同, 他 們 對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的 工 業 活 動 及 環 境 較 不 熟 悉, 也 較 難 察 覺 發 生 火 警 時 與 現 有 工 業 活 動 相 關 的 風 險 對 於 同 一 委 員 詢 問 擬 議 排 練 室 會 否 用 作 表 演 用 途 和 吸 引 大 量 觀 眾, 主 席 在 回 應 時 請 委 員 留 意 申 請 人 所 提 交 的 規 劃 文 件 所 載, 預 計 申 請 處 所 每 一 樓 層 會 有 約 132 至 264 人

- 7-7. 吳 國 添 先 生 在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申 請 人 已 積 極 聯 絡 消 防 處, 以 探 討 解 決 消 防 宊 全 問 題 的 措 施 不 過, 消 防 處 原 則 上 反 對 擬 議 的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除 非 可 提 供 分 隔 擬 議 用 途 與 有 關 大 廈 內 其 他 工 業 用 途 的 緩 衝 樓 層 8. 一 名 委 員 問 及 和 富 大 廈 的 空 置 率, 吳 國 添 先 生 答 稱 據 他 了 解, 在 申 請 處 所 所 在 的 荃 灣 東 地 區, 工 業 大 廈 的 空 置 率 低 於 10% 該 名 委 員 詢 問 政 府 是 否 在 政 策 上 支 持 在 空 置 工 業 處 所 內 發 展 藝 術 與 創 意 產 業 吳 國 添 先 生 回 答 說, 發 展 局 已 制 定 活 化 舊 工 業 大 廈 政 策, 只 要 建 議 符 合 相 關 政 府 規 例 及 有 關 城 市 規 劃 消 防 宊 全 土 地 行 政 的 規 定, 發 展 局 會 支 持 該 發 展 建 議 在 消 防 宊 全 方 面, 消 防 處 在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發 展 藝 術 與 創 意 產 業 時, 一 般 會 考 慮 有 否 提 供 緩 衝 樓 層 或 是 否 改 裝 整 幢 大 廈 9. 主 席 問 及 和 富 大 廈 的 擁 有 權 分 布, 吳 國 添 先 生 答 稱 該 大 廈 部 分 樓 層 ( 包 括 申 請 處 所 ) 由 申 請 人 擁 有, 而 餘 下 部 分 則 已 售 予 他 人 10.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火 警 風 險 是 由 擬 議 排 練 室 的 使 用 者 抑 或 同 一 大 廈 內 的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所 引 致 吳 國 添 先 生 表 示, 有 關 大 廈 的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除 了 包 括 一 般 工 業 用 途 外, 還 包 括 倉 庫, 特 別 是 位 於 三 樓 可 能 存 放 了 易 燃 物 品 的 物 流 公 司 主 席 總 結 說, 擬 議 排 練 室 的 使 用 者 會 面 臨 與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相 關 但 無 法 察 覺 的 高 火 警 風 險 商 議 部 分 11. 一 名 委 員 同 意 擬 議 排 練 室 面 臨 高 火 警 風 險, 因 其 位 處 一 幢 工 業 大 廈 的 工 業 用 途 當 中 此 外, 排 練 室 的 面 積 不 小, 會 吸 引 大 量 使 用 者 該 名 委 員 認 為 由 於 擬 議 排 練 室 與 其 他 工 業 樓 層 沒 有 緩 衝 樓 層 分 隔, 消 防 宊 全 問 題 備 受 關 注, 並 表 示 若 果 整 幢 工 業 大 廈 進 行 改 裝, 消 防 宊 全 問 題 便 可 解 決 該 名 委 員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12. 另 一 名 委 員 有 相 同 的 看 法, 並 同 意 擬 議 排 練 室 的 使 用 者 不 熟 悉 工 業 大 廈 的 工 業 活 動 與 布 局, 會 面 臨 火 警 風 險 該 名 委

- 8 - 員 表 示, 政 府 應 考 慮 公 布 申 請 獲 批 准 所 需 符 合 的 要 求, 以 方 便 創 意 產 業 使 用 把 工 業 處 所 作 有 關 用 途 另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贊 成 13. 一 名 委 員 對 這 宗 申 請 表 示 同 情, 但 表 示 不 應 忽 略 消 防 宊 全 該 名 委 員 要 求 規 劃 署 聯 絡 申 請 人 及 消 防 處, 以 制 定 符 合 消 防 宊 全 規 定 的 建 議 秘 書 告 知 委 員, 申 請 人 已 就 擬 議 發 展 聯 絡 發 展 機 遇 辦 事 處 規 劃 署 人 員 亦 已 和 消 防 處 人 員 會 面, 討 論 解 決 消 防 宊 全 問 題 的 措 施, 包 括 宊 裝 消 防 裝 置 和 進 行 其 他 消 防 工 程 消 防 處 尤 其 關 注 位 於 三 樓 的 物 流 公 司 所 引 致 的 火 警 風 險, 並 認 為 只 有 設 置 緩 衝 樓 層 或 改 裝 整 幢 工 業 大 廈 才 可 接 受 消 防 處 提 出 的 所 有 意 見 均 已 轉 達 申 請 人 由 於 和 富 大 廈 部 分 樓 層 由 申 請 人 擁 有, 當 局 亦 已 向 申 請 人 建 議 把 部 分 停 車 場 樓 層 用 作 緩 衝 樓 層, 但 至 於 會 如 何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則 由 申 請 人 決 定 14. 一 名 委 員 考 慮 到 擬 議 排 練 室 主 要 涉 及 消 防 宊 全 問 題, 詢 問 文 件 第 1 2. 1 ( a ) 段 所 述 的 拒 絕 理 由 是 否 恰 當 主 席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所 申 請 的 用 途 實 際 上 與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此 外, 工 業 處 所 的 用 途 可 能 隨 着 時 間 而 改 變, 因 而 對 擬 議 用 途 構 成 火 警 風 險 另 外 三 名 委 員 亦 同 意 基 於 火 警 風 險, 加 上 貨 車 和 叉 式 起 重 車 可 能 對 擬 議 用 途 的 使 用 者 ( 特 別 是 兒 童 ) 構 成 危 險, 擬 議 用 途 與 現 有 工 業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雖 然 應 鼓 勵 把 空 置 的 工 業 處 所 有 效 地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包 括 藝 術 與 創 意 產 業 ), 但 不 應 忽 視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的 問 題 15.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拒 絕 這 宗 申 請 可 能 令 人 覺 得 城 規 會 不 支 持 在 工 業 大 廈 內 發 展 藝 術 與 創 意 產 業 城 規 會 應 向 公 眾 帶 出 正 面 的 信 息, 表 明 會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解 決 問 題 該 名 委 員 表 示 其 他 國 家 有 不 少 成 功 的 例 子, 並 應 鼓 勵 採 取 更 具 創 意 的 做 法 ( 例 如 通 過 採 用 合 適 的 建 築 設 計 ) 另 一 名 委 員 建 議 考 慮 通 過 跨 部 門 合 作 去 解 決 問 題 該 名 委 員 考 慮 到 申 請 處 所 位 處 帄 台 之 上, 而 和 富 大 廈 有 六 道 樓 梯, 遂 建 議 設 置 由 擬 議 排 練 室 通 往 帄 台 層 的 獨 立 樓 梯, 以 作 走 火 通 道 16. 一 名 委 員 備 悉 城 規 會 頒 布 了 一 份 有 關 在 工 業 地 帶 內 進 行 的 用 途 / 發 展 的 規 劃 指 引, 詢 問 是 否 有 就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發 展 藝 術 與 創 意 產 業 及 如 何 符 合 消 防 宊 全 規 定 頒 布 具 體 指 引 主 席 表 示 在 制 訂 有 關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時 已 徵 詢 相 關 政 府 部

- 9 - 門 的 意 見, 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已 收 納 在 規 劃 指 引 內 17. 主 席 總 結 說, 委 員 鑑 於 藝 術 與 創 意 產 業 難 以 物 色 可 負 擔 得 來 的 合 適 場 地 而 普 遍 支 持 在 空 置 工 業 處 所 內 發 展 有 關 用 途 不 過, 得 悉 申 請 人 已 和 消 防 處 聯 絡 除 非 申 請 人 建 議 設 置 緩 衝 樓 層 以 分 隔 擬 議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與 其 他 工 業 用 途, 否 則 消 防 處 不 會 支 持 建 議 由 於 消 防 宊 全 問 題 不 容 忽 視, 應 該 拒 絕 這 宗 申 請 主 席 要 求 秘 書 處 向 藝 術 發 展 局 提 供 關 於 獲 批 准 改 裝 整 幢 工 業 大 廈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的 規 劃 申 請 名 單, 以 便 藝 術 發 展 局 為 申 請 用 途 物 色 合 適 的 處 所 18.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拒 絕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繼 而 審 視 文 件 第 12.1 段 所 述 的 拒 絕 理 由, 並 認 為 有 關 理 由 恰 當 有 關 理 由 載 述 如 下 : ( a ) 擬 議 發 展 與 有 關 工 業 大 廈 內 主 要 屬 工 業 性 質 的 現 有 用 途 不 相 協 調 ; ( b ) 擬 議 發 展 不 符 合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25D, 因 為 申 請 人 無 法 向 消 防 處 處 長 證 明 所 申 請 的 擬 議 用 途 不 會 引 起 或 增 加 火 警 危 險 擬 議 發 展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不 能 接 受 ; 以 及 ( c )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為 就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闢 設 表 演 藝 術 排 練 室 而 提 出 的 其 他 同 類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而 從 消 防 宊 全 角 度 而 言, 於 工 業 大 廈 內 進 行 上 述 用 途 不 能 接 受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吳 國 添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他 於 此 時 離 席 ]

- 10 - 港 島 區 議 程 項 目 4 第 1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A / H 1 2 / 2 5 擬 在 劃 為 綜 合 發 展 區 地 帶 及 道 路 用 地 的 半 山 區 東 部 司 徒 拔 道 18 號 及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進 行 綜 合 住 安 發 展 ( 包 括 商 店 及 服 務 行 業 / 食 肆 用 途 )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H 1 2 / 2 5 號 ) [ 邱 浩 波 先 生 此 時 返 回 會 議 席 上 ] 19. 秘 書 報 告, 劉 興 達 先 生 現 與 這 宗 申 請 的 顧 問 盧 緯 綸 建 築 規 劃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他 已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由 於 這 宗 個 案 要 求 延 期,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劉 先 生 可 以 留 席 20. 秘 書 報 告, 申 請 人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要 求 城 規 會 再 延 期 兩 個 月 就 這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以 便 有 足 夠 時 間 擬 備 進 一 步 資 料, 回 應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眾 的 意 見 21.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的 要 求, 延 期 就 這 宗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以 待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這 宗 申 請 須 在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當 日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兩 個 月 時 間 準 備 擬 提 交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由 於 這 已 是 第 二 次 延 期 考 慮 申 請, 而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已 批 准 延 期 共 四 個 月, 除 非 情 況 非 常 特 殊, 否 則 不 會 批 准 再 延 期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靳 嘉 燕 女 士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 11 - 議 程 項 目 5 第 1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A / H 3 / 4 0 6 擬 把 劃 為 住 安 ( 甲 類 )7 地 帶 的 西 營 盤 德 輔 道 西 160 號 及 西 湖 里 25 號 港 健 醫 療 中 心 7 樓 至 24 樓 的 現 有 樓 宇 局 部 改 裝 作 酒 店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H 3 / 4 0 6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2. 秘 書 報 告, 劉 興 達 先 生 現 與 這 宗 申 請 的 顧 問 L L A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他 已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由 於 劉 先 生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同 意 他 可 以 留 席 23.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靳 嘉 燕 女 士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特 別 指 出 申 請 地 點 涉 及 一 宗 先 前 申 請 ( 編 號 A / H 3 / 3 9 5 ) 該 宗 申 請 由 同 一 名 申 請 人 提 交, 擬 提 供 50 間 酒 店 房 間,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有 附 帶 條 件 下 批 給 規 劃 許 可 ; ( b ) 這 宗 申 請 擬 把 一 幢 樓 高 25 層 的 現 有 辦 公 室 樓 宇 當 中 的 18 層 ( 即 7 樓 至 24 樓 ) 改 建 為 可 容 納 50 間 客 房 的 酒 店 所 涉 樓 宇 地 下 至 6 樓 會 用 作 商 店 及 辦 公 室 這 宗 申 請 與 先 前 的 申 請 ( 編 號 A / H 3 / 3 9 5 ) 相 比, 主 要 分 別 在 於 酒 店 房 間 面 積 由 50.03 帄 方 米 增 至 84.56 帄 方 米, 以 及 酒 店 樓 層 數 目 ( 包 括 酒 店 房 間 及 支 援 設 施 樓 層 ) 由 11 層 增 至 18 層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8 段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中 西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主 席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有 關 選 區 的 區 議 員 ( 盧 懿 杏 女 士 ) 尤 其 關 注 西 營 盤 的 交 通 情 況, 認 為 大 量 旅 遊 巴 士 可 能 會 對 該 區 的 交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主 席 鄭 麗

- 12 - 琼 女 士 主 要 基 於 交 通 理 由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並 無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一 份 公 眾 意 見 書, 表 示 擬 議 發 展 沒 有 提 供 停 車 場 及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會 對 該 區 的 交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尤 以 車 輛 流 量 高 的 德 輔 道 西 為 然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並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關 理 由 詳 載 於 文 件 第 10 段 至 於 公 眾 關 注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的 交 通 影 響, 為 確 保 擬 議 改 建 不 會 導 致 現 有 樓 宇 的 實 際 體 積 增 加, 文 件 第 11. 2 ( a ) 段 建 議 附 加 一 項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規 定 擬 議 酒 店 的 最 大 總 樓 面 面 積 必 須 包 括 用 以 闢 設 支 援 設 施 的 面 積 24. 委 員 並 無 就 這 宗 申 請 提 出 問 題 商 議 部 分 25. 主 席 備 悉,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圖 則 並 非 最 新 版 本, 因 為 所 涉 樓 宇 1 樓 至 6 樓 的 用 途 在 圖 則 上 仍 然 註 明 為 老 人 中 心, 有 別 於 目 前 建 議 的 辦 公 室 及 商 店 用 途 此 外, 他 詢 問 把 劃 為 住 安 ( 甲 類 )7 地 帶 的 所 涉 樓 宇 最 低 三 層 以 上 的 樓 層 用 作 擬 議 辦 公 室 及 商 店 用 途,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城 規 會 的 規 劃 許 可 靳 嘉 燕 女 士 回 覆 說,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文 件 中 附 上 了 先 前 獲 批 准 的 建 築 圖 則, 現 已 就 位 於 7 樓 至 24 樓 的 申 請 處 所 提 交 最 新 圖 則 作 進 一 步 資 料 由 於 所 涉 樓 宇 整 幢 為 商 業 樓 宇, 把 酒 店 用 途 以 下 的 樓 層 用 作 辦 公 室 及 商 店 用 途 無 需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26.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止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前, 現 時 所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許 可 已 獲 續 期, 否 則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有 關 許 可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的 最 大 總 樓 面 面 積 限 為 4 453.007 帄 方 米 任 何 樓 面 空 間 如 建 造 為 或 擬 用 作 建 築 物 ( 規

- 13 - 劃 ) 規 例 第 2 3 A ( 3 ) ( b ) 條 所 指 定 的 支 援 設 施, 在 計 算 總 樓 面 面 積 時 均 須 包 括 在 內 ; ( b ) 提 交 排 污 影 響 評 估, 而 有 關 評 估 必 須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c ) 落 實 排 污 影 響 評 估 所 確 定 的 區 內 排 污 改 善 / 排 污 接 駁 工 程,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渠 務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 d ) 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 e ) 提 供 消 防 裝 置 及 滅 火 水 源,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27.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獲 批 給 許 可, 並 不 表 示 擬 議 酒 店 發 展 的 非 住 用 地 積 比 率 建 議 會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與 屋 宇 署 聯 絡, 以 取 得 所 需 的 許 可 此 外, 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就 酒 店 發 展 的 非 住 用 地 積 比 率 寬 免 批 給 許 可, 而 目 前 的 計 劃 須 作 出 重 大 修 訂, 申 請 人 或 須 向 城 規 會 重 新 提 交 規 劃 申 請 ; ( b ) 留 意 屋 宇 署 總 屋 宇 測 量 師 / 新 界 東 ( 2 ) 及 鐵 路 組 有 關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編 號 A P P - 40 所 訂 規 定 的 意 見 ; ( c ) 留 意 運 輸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即 政 府 保 留 施 加 所 需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的 權 利, 亦 不 保 證 申 請 地 點 臨 街 面 附 近 的 公 用 道 路 有 上 落 客 貨 空 間 ; ( d ) 留 意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的 意 見, 即 須 在 帄 台 或 天 台 栽 種 植 物 美 化 環 境 ; ( e ) 留 意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主 任 ( 牌 照 ) 有 關 酒 店 用 途 的 牌 照 規 定 的 意 見 ; 以 及

- 14 - (f)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有 關 遵 守 2011 全 守 則 規 定 的 意 見 年 建 築 物 消 防 宊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靳 嘉 燕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她 於 此 時 離 席 ]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黎 惠 珊 女 士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6 第 1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A / H6/ 70 擬 在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混 合 用 途 地 帶 的 銅 鑼 灣 摩 頓 臺 7 號 略 為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以 作 准 許 的 酒 店 發 展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H6/ 7 0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28. 秘 書 報 告, 劉 興 達 先 生 已 因 現 時 與 這 宗 申 請 的 顧 問 杜 立 基 規 劃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和 周 古 梁 建 築 工 程 師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而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由 於 劉 先 生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同 意 劉 先 生 可 以 留 席 29. 秘 書 報 告, 陸 觀 豪 先 生 和 林 光 祺 先 生 已 就 這 宗 申 請 申 報 利 益, 因 為 陸 先 生 的 配 偶 在 大 坑 道 擁 有 一 個 單 位, 而 林 先 生 的 配 偶 則 在 加 路 連 山 道 擁 有 一 個 單 位 由 於 這 些 單 位 並 非 鄰 近 申 請 地 點, 委 員 同 意 陸 先 生 和 林 先 生 可 以 留 席 30.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黎 惠 珊 女 士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特 別 指 出 申 請 地 點 呈 狹 長 形, 沿 摩 頓 臺 的 臨 街 面 十 分 狹 窄 申 請 地 點 位 於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混 合 用 途 地 帶, 有 多 幢 中 層 商 業 住

- 15 - 安 和 綜 合 大 廈 ( 8 至 32 層 或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29 米 至 118 米 ), 四 周 是 一 些 休 憩 用 地 和 低 至 中 層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途 ; ( b )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由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7.9 米, 以 進 行 准 許 的 酒 店 發 展 建 議 放 寬 高 度 限 制, 旨 在 容 納 高 5.5 米 的 帄 台 花 園, 以 供 酒 店 賓 客 使 用, 而 客 房 的 標 準 樓 底 高 度 是 3.25 米 摩 頓 臺 地 面 會 劃 設 3 米 ( 闊 ) x 3 米 ( 深 ) 的 後 移 範 圍, 並 建 議 由 地 面 一 層 至 帄 台 花 園 闢 建 垂 直 綠 化 牆 據 悉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核 准 一 份 建 築 圖 則, 以 便 在 申 請 地 點 興 建 主 天 台 建 築 物 高 度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的 擬 議 酒 店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採 納 的 標 準 樓 底 高 度 為 3.15 米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9 段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表 示, 從 城 市 設 計 角 度 而 言,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沒 有 足 夠 優 點 支 持 雖 然 擬 議 地 面 後 移 範 圍 的 確 可 改 善 街 景, 但 由 於 街 道 狹 窄 而 且 大 部 分 景 觀 被 天 橋 阻 擋, 實 難 以 從 街 道 水 帄 望 見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根 據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 文 件 的 繪 圖 A - 15),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對 改 善 該 區 整 體 景 觀 幫 助 不 大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上 只 有 一 條 狹 窄 而 向 外 開 敞 的 樓 梯 真 正 能 讓 空 氣 流 通 ( 文 件 的 繪 圖 A - 14) 事 實 上, 所 提 交 的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顯 示 擬 議 計 劃 與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定 的 計 劃 在 通 風 方 面 分 別 不 大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雖 然 從 景 觀 規 劃 角 度 而 言,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但 因 為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的 空 間 只 能 栽 種 小 型 樹 木, 這 些 樹 木 日 後 的 生 長 會 受 限 制, 加 上 土 壤 必 須 有 足 夠 深 度 ( 1. 2 米 ) 和 體 積 方 能 栽 種 樹 木, 因 此 對 於 是 否 可 栽 種 如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所 示 大 小 的 樹 木 和 這 些 綠 化 具 有 的 景 觀 優 點 有 所 保 留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提 出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三 份 公 眾 意 見, 分 別 由 一 名 區 內 居 民 和 兩 名 市 民 提 交, 表 示 反

- 16 - 對 這 宗 申 請 他 們 認 為 為 發 展 商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並 無 合 理 理 由 支 持, 也 未 能 令 公 眾 受 惠 他 們 亦 關 注 區 內 居 民 空 間 減 少 通 風 影 響 擬 議 發 展 對 本 已 擠 塞 / 車 多 的 區 內 道 路 網 絡 ( 包 括 摩 頓 臺 銅 鑼 灣 道 和 信 德 街 ) 的 交 通 影 響, 以 及 會 對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同 類 要 求 立 下 先 例 灣 仔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並 無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1 段 詳 載 的 理 由, 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理 由 撮 述 如 下.. ( i )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沒 有 就 擬 議 的 准 許 酒 店 用 途 提 出 特 別 技 術 問 題 施 加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旨 在 保 留 該 區 的 現 有 中 層 特 色, 並 形 造 與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和 低 至 中 層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途 的 建 築 物 更 為 協 調 的 高 度 輪 廓, 同 時 容 納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准 許 的 發 展 密 度 略 為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條 款 能 提 供 誘 因, 以 進 行 具 規 劃 和 設 計 優 點 的 發 展 / 重 建 計 劃, 以 及 配 合 有 特 定 用 地 限 制 的 情 況 當 局 應 根 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說 明 書 就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混 合 用 途 地 帶 所 訂 的 相 關 準 則 評 估 申 請 ( 一 如 文 件 第 8.2 段 所 述 ) ; ( i i ) 擬 議 發 展 不 涉 及 合 併 細 小 用 地 或 擬 議 的 額 外 地 積 比 率 就 規 劃 和 設 計 優 點 而 言,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認 為 擬 議 地 面 後 移 範 圍 的 確 可 改 善 街 景, 但 認 為 高 5.5 米 的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對 改 善 該 區 整 體 景 觀 幫 助 不 大 他 對 在 帄 台 花 園 栽 種 如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所 示 大 小 的 樹 木 的 可 行 性 和 景 觀 優 點 有 所 保 留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其 實 主 要 通 過 一 條 狹 窄 而 向 外 開 敞 的 樓 梯 讓 空 氣 流 通 擬 議 計 劃 與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定 而 沒 有 這 個 帄 台 花 園 的 計 劃 在 通 風 方 面 分 別 不 大 擬 議 的 標 準 樓 底 高 度 為 3.25 米, 會 進 一 步 提 高 整 體 建 築 物 高 度 據 悉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核 准 的 建 築 圖 則 所 採 納 的 客 房 標 準 樓 底 高 度 為 3.15

- 17 - 米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建 議 並 無 足 夠 優 點 支 持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為 該 區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其 他 同 類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累 積 影 響 所 及, 會 妨 礙 落 實 在 該 區 訂 定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規 劃 意 向 ; ( i i i ) 公 眾 意 見 方 面, 上 文 已 就 景 觀 和 通 風 方 面 評 估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建 議 至 於 所 關 注 的 交 通 問 題, 運 輸 署 署 長 不 反 對 擬 議 酒 店 用 途 31. 主 席 和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這 宗 申 請 所 涉 的 擬 議 計 劃 與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定 的 計 劃 ( 如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顯 示 ) 有 何 分 別 黎 惠 珊 女 士 在 回 應 時 澄 清, 申 請 人 沒 有 直 接 比 較 兩 項 計 劃 兩 項 計 劃 的 明 顯 分 別 在 於 擬 議 計 劃 有 帄 台 花 園, 而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規 定 的 計 劃 則 沒 有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可 顯 示 兩 項 計 劃 ( 設 有 帄 台 花 園 和 不 設 帄 台 花 園 ) 在 景 觀 影 響 方 面 的 分 別 與 上 述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比 較, 擬 議 計 劃 的 最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由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提 高 至 107.9 米, 樓 底 高 度 則 由 3.15 米 提 高 至 3.25 米, 以 及 增 闢 帄 台 花 園 綠 化 牆 和 地 面 後 移 範 圍 商 議 部 分 32. 主 席 備 悉 建 築 署 對 建 議 的 景 觀 影 響 並 沒 有 負 面 意 見, 表 示 小 組 委 員 會 必 須 根 據 擬 議 的 後 移 範 圍 帄 台 花 園 和 綠 化 牆, 考 慮 是 否 有 充 分 規 劃 和 設 計 優 點 支 持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放 寬 7.9 米 一 名 委 員 認 為,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建 議,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提 高 7.9 米 可 增 闢 帄 台 花 園 和 把 樓 底 高 度 由 3.15 米 提 高 至 3.25 米, 同 時 令 擬 議 酒 店 低 層 的 部 分 房 間 無 須 面 向 天 橋 該 名 委 員 表 示, 申 請 人 如 不 建 議 提 高 樓 底 高 度, 則 或 可 考 慮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以 闢 建 帄 台 花 園 33.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申 請 地 點 所 在 的 摩 頓 臺 範 圍 現 行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訂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有 何 理 據 黎 惠 珊 女 士 表 示,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是 根 據 多 個 考 慮 因 素 而 制 訂, 包 括 由 完 沙 咀 瞭 望 點 眺 望 的 景 觀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述 的 梯 級 狀 高 度 輪 廓 區 內 特 色 和 現 有 建 築 物 高 度 輪 廓 有 關 範 圍 位 於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以 南 和 銅 鑼 灣 核 心 區 外 圍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訂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旨 在 保 留 該 區 現 有 的 中 層 建 築 物 高 度 輪

- 18 - 廓, 並 與 四 周 的 低 至 中 層 發 展 項 目 (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途 和 休 憩 用 地 ) 互 相 協 調 秘 書 補 充 說, 在 制 訂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時, 通 風 亦 是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就 摩 頓 臺 範 圍 所 訂 定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旨 在 配 合 吹 過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的 主 要 風 道 一 名 委 員 補 充 說, 由 於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是 基 於 多 項 考 慮 因 素 而 制 訂, 小 組 委 員 會 必 須 在 衡 量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是 否 有 規 劃 增 益 或 會 否 違 反 施 加 該 限 制 的 原 意 後, 審 慎 決 定 是 否 放 寬 該 限 制 34.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設 法 在 高 層 和 稠 密 的 市 區 進 行 綠 化 ( 例 如 垂 直 綠 化 ), 例 如 為 全 港 各 區 制 訂 綠 化 總 綱 圖 該 名 委 員 表 示 可 藉 此 擬 議 重 建 計 劃, 為 銅 鑼 灣 進 行 更 多 綠 化, 但 質 疑 擬 議 綠 化 措 施 未 必 可 以 落 實 一 名 委 員 憂 慮 擬 議 綠 化 牆 或 會 因 保 養 費 用 高 昂 而 未 能 長 期 保 留 另 一 名 委 員 質 疑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和 綠 化 牆 能 否 達 到 申 請 人 所 聲 稱 的 綠 化 效 果, 因 此 其 優 點 實 在 令 人 懷 疑 該 名 委 員 同 意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的 意 見, 即 在 如 此 細 小 的 帄 台 花 園 栽 種 樹 木 是 否 可 行, 實 成 疑 問 35.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有 不 同 方 法 設 計 綠 化 牆 在 牆 上 裝 設 細 小 盆 栽 的 保 養 費 高 昂, 不 鼓 勵 採 用 此 方 法 ; 而 較 為 簡 單 的 方 法 是 在 垂 直 金 屬 框 架 上 栽 種 攀 緣 植 物, 保 養 費 也 較 低 該 名 委 員 建 議,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可 附 加 一 項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要 求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交 和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以 確 保 垂 直 綠 化 的 最 終 設 計 會 提 交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審 批 3 6. 委 員 對 酒 店 的 擬 議 綠 化 和 設 計 的 優 點 意 見 不 一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擬 議 地 面 後 移 範 圍 和 帄 台 花 園 的 景 觀 優 點 不 大 附 近 居 民 或 公 眾 不 容 易 在 行 人 水 帄 望 見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以 及 提 高 樓 底 高 度 只 有 利 酒 店 使 用 者 而 不 能 令 公 眾 受 惠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擬 議 綠 化 牆 和 帄 台 花 園 有 一 定 的 景 觀 優 點, 例 如 改 善 從 中 央 圖 書 館 和 天 橋 眺 望 的 景 觀 改 善 行 人 在 街 道 水 帄 的 景 觀, 以 及 令 視 野 更 為 通 透 至 於 面 向 天 橋 的 酒 店 房 間, 兩 名 委 員 認 為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設 計 妥 善, 能 令 部 分 酒 店 房 間 無 須 面 向 天 橋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難 以 判 斷 帄 台 花 園 和 綠 化 牆 的 設 計 優 點 是 否 足 以 支 持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放 寬 7.9 米, 其 中 樓 底 高 度 會 由 3.15 米 提 高 至 3.25 米

- 19-37. 部 分 委 員 不 支 持 申 請, 因 為 落 成 後 的 建 築 物 與 該 區 現 有 建 築 物 並 不 協 調 他 們 認 為 帄 台 花 園 和 綠 化 牆 對 酒 店 發 展 的 好 處 多 於 對 公 眾 的 好 處 他 們 認 為 由 於 申 請 地 點 面 積 細 小 而 且 呈 狹 長 形, 擬 議 發 展 會 形 成 既 窄 且 高 的 建 築 物 38. 副 主 席 認 為 擬 議 地 面 後 移 範 圍 並 非 交 回 公 眾,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的 優 點 甚 少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只 能 從 天 橋 看 見, 景 觀 好 處 不 大 一 如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 文 件 的 繪 圖 A - 2 2 ) 所 示, 擬 議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7.9 米 後 會 高 於 四 周 的 建 築 物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酒 店 發 展 會 較 四 周 發 展 項 目 為 高, 相 當 多 人 在 往 後 多 年 也 會 看 見 該 建 築 物 經 衡 量 綠 化 計 劃 的 優 點 和 對 公 眾 景 觀 的 影 響 後, 他 認 為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建 議 沒 有 理 據 支 持, 因 此 不 擬 支 持 申 請 39. 部 分 委 員 詢 問 可 否 批 准 申 請 的 部 分 內 容, 例 如 批 准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綠 化 牆 和 地 面 後 移 範 圍, 但 拒 絕 把 樓 底 高 度 提 高 至 3.25 米 一 名 委 員 亦 認 為, 如 在 擬 議 帄 台 花 園 設 置 花 槽 而 非 栽 種 巨 型 樹 木, 帄 台 花 園 的 高 度 可 低 於 5.5 米 主 席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規 劃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申 請 時 把 發 展 規 模 減 少 的 做 法 恰 當 秘 書 表 示, 根 據 先 前 所 徵 詢 的 法 律 意 見, 批 准 申 請 的 部 分 內 容 是 可 行 的 做 法 不 過,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較 可 取 的 做 法, 是 把 建 議 當 作 整 體 以 作 考 慮, 並 決 定 應 批 准 抑 或 拒 絕 申 請 40. 主 席 總 結 說, 委 員 普 遍 對 申 請 有 所 保 留 雖 然 擬 議 計 劃 有 一 些 設 計 優 點 ( 例 如 帄 台 花 園 可 改 善 從 中 央 圖 書 館 眺 望 的 景 觀 ), 但 委 員 認 為 規 劃 和 設 計 優 點 並 不 足 以 支 持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放 寬 7.9 米 41.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拒 絕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繼 而 審 視 文 件 第 12.1 段 所 載 的 拒 絕 理 由, 並 認 為 理 由 恰 當 有 關 理 由 載 述 如 下 : ( a ) 申 請 書 內 並 無 提 出 充 分 的 規 劃 和 設 計 優 點 以 支 持 略 為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建 議 ; 以 及 ( b )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為 該 區 略 為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同 類 申 請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倘 這 類 申 請 均 獲 批 准,

- 20 - 累 積 影 響 所 及, 會 妨 礙 落 實 在 該 區 訂 定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規 劃 意 向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黎 惠 珊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她 於 此 時 離 席 ] 九 龍 區 [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蕭 爾 年 先 生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議 程 項 目 7 第 16 條 申 請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A / K 13/ 280 擬 在 劃 為 住 安 ( 甲 類 ) 地 帶 的 牛 頭 角 牛 頭 角 下 邨 第 7 期 接 近 牛 頭 角 道 與 觀 塘 道 交 界 處 的 一 塊 土 地 闢 設 宗 教 機 構 ( 宋 廟 ) (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A / K 1 3 / 280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42. 秘 書 報 告, 這 宗 申 請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房 委 會 ) 提 交 下 列 委 員 已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 : 梁 焯 輝 先 生 以 規 劃 署 署 長 身 分 - 房 委 會 轄 下 策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 21 - 鄒 敏 兒 女 士 以 地 政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身 分 -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 房 委 會 委 員 ) 的 助 理 廖 志 豪 先 生 以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工 程 師 身 分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工 程 師, 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是 房 委 會 轄 下 策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劉 文 君 女 士 - 房 委 會 委 員 和 房 委 會 轄 下 商 業 樓 宇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投 標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林 光 祺 先 生 - 現 時 與 房 委 會 有 業 務 往 來 43.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為 上 述 委 員 涉 及 直 接 的 利 益, 因 此 應 請 他 們 離 席 梁 焯 輝 先 生 鄒 敏 兒 女 士 廖 志 豪 先 生 劉 文 君 女 士 和 林 光 祺 先 生 繼 而 獲 邀 離 席 由 於 主 席 已 申 報 利 益 和 離 席,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應 由 副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梁 焯 輝 先 生 鄒 敏 兒 女 士 廖 志 豪 先 生 劉 文 君 女 士 和 林 光 祺 先 生 此 時 離 席 ] 44. 秘 書 報 告, 劉 興 達 先 生 已 因 現 時 與 這 宗 申 請 的 顧 問 弘 達 交 通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和 邁 進 基 建 環 保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而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 由 於 劉 先 生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這 宗 申 請, 委 員 同 意 劉 先 生 可 以 留 席 45.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蕭 爾 年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簡 介 這 宗 申 請, 並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事 宜 : ( a ) 申 請 的 背 景 ; ( b ) 擬 議 宗 教 機 構 ( 宋 廟 ), 特 別 指 出 建 議 包 括 搬 遷 福 德 廟 和 聖 人 公 媽 靈 位, 是 牛 頭 角 下 邨 重 建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已 進 行 全 面 選 址 工 作, 去 物 色 日 後 遷 置

- 22 - 受 影 響 廟 宇 和 靈 位 的 可 行 選 址, 結 果 確 定 四 個 可 行 選 址, 而 申 請 地 點 為 其 中 之 一 申 請 地 點 是 牛 頭 角 下 邨 重 建 計 劃 中 指 定 為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的 地 方 的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確 認 會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環 保 署 ) 的 廟 宇 火 葬 場 及 其 他 祭 祀 場 所 燃 燒 紙 錢 的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指 引 設 置 無 煙 化 寶 爐 ; ( c )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載 於 文 件 第 8 段 環 保 署 署 長 表 示 在 現 時 地 點 闢 建 擬 議 廟 宇 並 不 可 取, 因 為 擬 議 地 點 位 於 住 安 ( 甲 類 ) 地 帶 內, 非 常 接 近 住 安 發 展, 而 廟 宇 預 計 會 燃 燒 冥 鏹 香 燭, 難 免 會 對 四 周 居 民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物 滋 擾 如 沒 有 其 他 / 適 合 的 遷 置 地 點 而 擬 議 地 點 又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日 後 或 會 有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投 訴, 因 為 以 往 曾 有 居 民 對 附 近 廟 宇 作 出 投 訴, 有 關 人 士 應 考 慮 就 建 議 諮 詢 區 內 居 民, 以 期 達 成 普 遍 共 識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對 這 宗 申 請 沒 有 提 出 反 對 或 負 面 意 見 ; ( d ) 當 局 在 法 定 公 布 期 的 首 三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三 份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的 公 眾 意 見 提 意 見 人 表 示 廟 宇 和 靈 位 服 務 社 區 已 久, 已 成 為 社 區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 有 關 建 議 符 合 九 龍 東 發 展 辦 事 處 所 建 議 的 城 市 設 計 措 施 ( 旨 在 改 善 公 共 空 間 的 公 眾 生 活 ) ; 以 及 有 關 建 議 可 改 善 街 景 和 在 該 區 增 加 景 點 觀 塘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並 無 接 獲 區 內 人 士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 以 及 ( e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規 劃 署 基 於 文 件 第 10 段 詳 載 的 理 由, 並 不 反 對 這 宗 申 請 關 於 環 保 署 署 長 關 注 可 能 出 現 空 氣 污 染 問 題, 正 如 文 件 第 1 0. 1 段 所 述, 申 請 人 已 進 行 選 址 工 作 並 找 到 四 個 可 行 選 址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觀 塘 區 議 會 和 有 關 廟 宇 / 靈 位 營 運 者 認 為 申 請 地 點 是 最 合 適 的 選 址 此 外, 申 請 人 已 證 實 會 根 據 環 保 署 頒 布 的 廟 宇 火 葬 場 及 其 他 祭 祀 場 所 燃 燒 紙 錢 的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指 引 設 計 和 宊 裝 擬 議 化 寶 爐 當 局 亦 已 備 悉 公 眾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的 意 見 46. 一 名 委 員 詢 問 福 德 廟 的 擬 議 設 計 是 否 最 終 設 計, 並 認 為 福 德 廟 的 設 計 ( 包 括 景 觀 設 計 ) 會 影 響 公 眾 由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眺 望

- 23 - 的 景 觀 蕭 爾 年 先 生 回 答 說, 有 關 設 計 只 屬 初 步 設 計, 當 局 已 建 議 附 加 一 項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規 定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47. 蕭 爾 年 先 生 在 回 應 一 名 委 員 的 問 題 時 澄 清 說, 根 據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申 請 地 點 現 時 沒 有 樹 木 蕭 爾 年 先 生 在 回 應 另 一 名 委 員 的 問 題 時 解 釋 說,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顯 示 的 伯 公 廟 其 實 是 福 德 廟 的 一 部 分 商 議 部 分 [ 陳 祖 楹 女 士 此 時 離 席 ] 48. 一 名 委 員 認 為 擬 議 廟 宇 預 計 會 吸 引 大 量 善 信 ( 尤 其 是 節 日 期 間 ), 附 近 地 區 或 會 出 現 行 人 擠 逼 問 題 他 詢 問 預 計 人 流 會 集 中 在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抑 或 附 近 行 人 路 蕭 爾 年 先 生 解 釋 說, 根 據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擬 議 廟 宇 不 會 在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或 附 近 行 人 路 造 成 行 人 擠 逼 問 題 49. 一 名 委 員 表 示 支 持 建 議 擬 議 選 址 並 不 接 近 住 安 區, 而 且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會 把 廟 宇 與 住 安 區 分 隔 環 保 署 署 長 關 注 的 問 題, 即 可 能 會 出 現 空 氣 污 染 以 致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應 可 獲 得 解 決 擬 議 廟 宇 與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互 相 協 調 申 請 人 找 到 的 其 他 選 址 不 是 離 住 安 區 太 遠, 便 是 不 方 便 公 眾 前 往 50. 一 名 委 員 同 意 批 准 申 請, 但 由 於 福 德 廟 的 擬 議 設 計 不 符 合 傳 統 中 國 廟 宇 的 設 計 原 則 ( 尤 其 是 面 向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的 部 分 ), 因 此 建 議 必 須 改 善 設 計 另 一 名 委 員 建 議 廟 宇 設 計 應 與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的 設 計 融 合 51. 副 主 席 總 結 說,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並 同 意 環 保 署 署 長 關 注 的 問 題 應 可 解 決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如 批 准 該 申 請, 可 按 委 員 的 建 議 加 入 一 項 指 引 性 質 的 條 款, 要 求 申 請 人 改 善 福 德 廟 的 設 計 52. 經 商 議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照 申 請 人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所 提 交 申 請 的 內 容,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的 有 效 期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止 除 非 在 該 日 期

- 24 - 前, 現 時 所 批 准 的 發 展 已 經 展 開 或 這 項 許 可 已 獲 續 期, 否 則 這 項 許 可 會 於 該 日 期 後 停 止 生 效 這 項 規 劃 許 可 須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 ( a ) 提 供 消 防 裝 置 和 滅 火 水 源,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 以 及 ( b ) 提 交 並 落 實 美 化 環 境 建 議, 而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符 合 規 劃 署 署 長 或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53.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同 意 告 知 申 請 人 下 列 事 宜 : ( a ) 留 意 屋 宇 署 總 屋 宇 測 量 師 / 九 龍 的 意 見, 即 擬 議 廟 宇 和 靈 位 如 屬 私 人 擁 有, 須 委 任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建 築 圖 則 以 供 審 批, 並 證 明 完 全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當 局 在 提 交 建 築 圖 則 階 段 方 會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提 出 詳 細 意 見 ; ( b ) 留 意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即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宊 排 須 符 合 由 屋 宇 署 負 責 執 行 的 2011 年 建 築 物 消 防 宊 全 守 則 D 部 的 規 定 ; 以 及 ( c ) 必 須 因 應 傳 統 中 國 廟 宇 的 設 計 改 善 擬 議 福 德 廟 的 設 計, 特 別 是 面 向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的 部 分, 而 且 擬 議 廟 宇 的 設 計 必 須 與 毗 連 休 憩 用 地 的 設 計 融 合 [ 主 席 多 謝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九 龍 蕭 爾 年 先 生 出 席 會 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他 於 此 時 離 席 ] 議 程 項 目 8 其 他 事 項 54. 餘 無 別 事, 會 議 於 上 午 十 一 時 結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