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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海 园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及 配 套 区 建 筑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各 投 标 : 一 经 研 究,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修 改 : 1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16.1 款 更 改 为 : 工 程 设 计 费 按 照 综 合 单 价 ( 元 /m2) 乘 以 建 筑 面 积 (m2)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按 实 计 算, 综 合 单 价 由 各 投 标 按 照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函 的 要 求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的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规 定 为 :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120 元 /m2~140 元 /m2( 含 120 元 /m2, 但 不 含 140 元 /m2);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100 元 /m2~120 元 /m2( 含 100 元 /m2, 但 不 含 120 元 /m2);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80 元 /m2~100 元 /m2( 含 80 元 /m2, 但 不 含 100 元 /m2);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30 元 /m2~50 元 /m2( 含 30 元 /m2, 但 不 含 50 元 /m2) 2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16.2 款 更 改 为 : 投 标 应 分 别 对 酒 店 办 公 楼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的 综 合 单 价 所 包 含 的 不 同 阶 段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分 配 的 比 例 规 定 为 : 方 案 设 计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15%-20%( 含 15% 20%) 初 步 设 计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15%-20% ( 含 15% 20%), 施 工 图 设 计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60%-70%( 含 60% 70%) 3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16.3 款 更 改 为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函 中 每 项 报 价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4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作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附 件 一 5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件 及 格 式 中 第 2 条 中 表 4-2 更 改 为 : 表 4-2 设 计 项 目 内 容 序 号 分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层 数 ( 平 方 米 ) 设 计 阶 段 及 内 容 初 步 方 案 施 工 图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 元 /m2) 估 算 设 计 费 ( 元 ) 6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件 及 格 式 中 第 5 条 中 本 合 同 设 计 收 费 计 算 方 法 更 改 为 : 工 程 设 计 费 按 照 综 合 单 价 ( 元 /m2) 建 筑 面 积 (m2) 计 算 本 合 同 设 计 费 估 算 价 为 元 民 币, 实 际 收 费 应 根 据 上 述 本 合 同 设 计 收 费 收 费 计 算 方 法,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施 工 图 审 查 通 过 文 件 中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综 合 单 价 按 照 设 计 投 标 报 价 计 取 其 中 :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初 步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施 工 图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初 步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施 工 图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初 步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施 工 图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初 步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施 工 图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 7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附 件 二 投 标 函 作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投 标 函 详 见 附 件 二 二 经 研 究, 本 工 程 投 标 资 质 要 求 更 改 为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者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三 本 工 程 开 标 及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更 改 为 2011 年 8 月 16 日 9 时 0 分 四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咨 询 电 话 为 :0513-83352336 15162871212 五 本 补 充 通 知 与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补 充 通 知 为 准 六 本 补 充 通 知 报 启 东 市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中 心 备 案 七 本 补 充 通 知 作 为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各 投 标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八 附 件 一 :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二 : 投 标 函 招 标 : 上 海 城 投 ( 启 东 ) 江 海 产 业 园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单 位 : 江 苏 方 桂 圆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7 月 4 日 2

附 件 一 :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依 据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及 七 部 委 令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合 理 的 原 则,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从 设 计 方 案 现 场 答 辩 设 计 费 报 价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分 项 评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总 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一 位 小 数 根 据 总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排 名 前 三 名 的 投 标 为 中 标 候 选, 当 总 分 相 同 时, 采 用 现 场 抽 签 的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1 评 标 程 序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设 计 方 案 评 标 现 场 答 辩 商 务 标 评 标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2 资 格 审 查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的 投 标 全 部 进 入 资 格 审 查, 由 本 工 程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并 按 照 下 表 所 列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对 投 标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方 可 参 加 设 计 方 案 的 评 标 序 项 目 内 容 号 1 企 业 法 营 业 执 照 2 企 业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资 3 质 等 级 4 设 计 员 的 配 备 资 格 后 审 审 查 标 准 合 格 条 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法 营 业 执 照, 并 通 过 2010 年 度 年 检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者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10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近 5 年 主 持 不 小 于 本 工 程 规 模 的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专 业 负 责 具 有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5 建 筑 设 计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其 余 员 至 少 1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负 责 具 有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结 构 设 计 3 格,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其 余 员 至 少 1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给 排 水 设 计 专 业 负 责 具 有 注 册 公 用 ( 含 暖 通 )3 设 备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投 标 具 备 的 条 件 或 说 明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工 作 简 历 及 近 5 年 主 持 不 小 于 本 工 程 规 模 的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表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证 书,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证 书, 3

5 备 注 : 其 余 员 至 少 1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负 责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证 书, 电 气 设 计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5 年 以 ( 含 弱 电 )2 上 工 作 经 验 其 余 员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概 算 编 制 1,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注 册 造 价 师 证 书, 格 1 投 标 企 业 与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及 各 专 业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各 负 责 双 方 签 订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书 ; 1 劳 动 合 同 书 ; 专 业 负 责 为 投 标 2 投 标 企 业 所 在 地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由 企 2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企 业 正 式 员 业 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及 各 专 业 负 责 缴 纳 的 2010 年 度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1 上 述 (1)~(5) 中 任 何 一 条 不 符 合 要 求, 则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2 上 述 (1)~(5) 均 须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查 验 ; 3 如 投 标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3 设 计 方 案 评 标 3.1 设 计 方 案 (35 分 ) 3.1.1 设 计 方 案 从 经 济 适 用 安 全 美 观 环 保 卫 生 节 能 防 雷 抗 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优 30-35 分, 良 25-30 分, 中 20-25 分 3.1.2 每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各 投 标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单 独 评 分, 并 在 评 估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时,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评 分, 否 则, 该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评 分 无 效 1 若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数 为 3 家 时, 则 评 估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时, 优 1 家, 良 1 家, 中 1 家 2 若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数 大 于 3 家 时, 则 评 估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时, 优 1 家, 良 2 家, 其 余 的 为 中 3.1.3 每 个 投 标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等 于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4 现 场 答 辩 (15 分 ) 4.1 确 定 参 加 答 辩 的 投 标 : 1 根 据 各 投 标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2 当 参 加 投 标 的 数 小 于 或 等 于 5 家 时,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排 列 第 一 二 名 的 投 标 参 加 答 辩 ; 当 参 加 投 标 的 数 大 于 5 家 时, 设 计 方 案 得 分 排 列 第 一 二 三 名 的 投 标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4.2 确 定 答 辩 的 顺 序 : 参 加 答 辩 的 投 标 按 签 到 的 顺 序 抽 签, 进 行 现 场 答 辩 4.3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根 据 参 加 答 辩 的 投 标 对 设 计 方 案 的 演 示 解 说 答 辩 情 况 进 4

行 单 独 评 分 4.4 每 个 参 加 答 辩 的 投 标 的 答 辩 得 分 等 于 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4.5 只 有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的 投 标, 方 可 参 加 商 务 标 的 评 标 5 设 计 费 报 价 (50 分 ) 5.1 设 定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120 元 /m2~140 元 /m2( 含 120 元 /m2, 但 不 含 140 元 /m2);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100 元 /m2~120 元 /m2( 含 100 元 / m2, 但 不 含 120 元 /m2);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80 元 /m2~100 元 /m2( 含 80 元 / m2, 但 不 含 100 元 /m2);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综 合 单 价 为 30 元 /m2~50 元 /m2( 含 30 元 /m2, 但 不 含 50 元 /m2) 并 且, 各 类 建 筑 设 计 费 的 综 合 单 价 所 包 含 的 不 同 阶 段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比 例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方 案 设 计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15%-20%( 含 15% 20%) 初 步 设 计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15%-20%( 含 15% 20%), 施 工 图 设 计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60%-70%( 含 60% 70%) 5.2 确 定 有 效 报 价 :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的 投 标 报 价 在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内 ; 并 且, 酒 店 办 公 楼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所 包 含 的 不 同 阶 段 设 计 收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的 比 例 符 合 规 定 的 为 有 效 报 价 否 则, 为 无 效 报 价, 作 废 标 处 理 5.3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 5.3.1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有 效 报 价 中,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最 低 报 价 为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5.3.2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有 效 报 价 中,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最 低 报 价 为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5.3.3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有 效 报 价 中,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最 低 报 价 为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5.3.4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有 效 报 价 中,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最 低 报 价 为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综 合 单 价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5.4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5.4.1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的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与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较 : 相 等 的 得 18 分 ; 每 上 浮 1% 扣 5 分, 不 足 1% 的, 采 用 插 入 法, 得 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最 少 得 0 分 5.4.2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的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与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较 : 相 等 的 得 15 分 ; 每 上 浮 1% 扣 4 分, 不 足 1% 的, 采 用 插 入 法, 得 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最 少 得 0 分 5

5.4.3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的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与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较 : 相 等 的 得 12 分 ; 每 上 浮 1% 扣 2.5 分, 不 足 1% 的, 采 用 插 入 法, 得 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最 少 得 0 分 5.4.4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的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与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较 : 相 等 的 得 5 分 ; 每 上 浮 1% 扣 1 分, 不 足 1% 的, 采 用 插 入 法, 得 分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最 少 得 0 分 5.5 参 加 现 场 答 辩 投 标 的 设 计 费 报 价 得 分 为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费 报 价 得 分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报 价 得 分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费 报 价 得 分 和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报 价 得 分 之 和 6

附 件 二 : 投 标 函 ( 招 标 名 称 ) : ( 一 ) 我 单 位 已 全 面 阅 读 和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补 充 通 知 ), 并 经 过 现 场 踏 勘, 澄 清 疑 问, 充 分 理 解 并 掌 握 本 项 目 招 标 的 全 部 有 关 情 况 现 经 我 单 位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同 意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要 约 条 件, 我 单 位 愿 按 综 合 单 价 ( 元 /m2) 乘 以 建 筑 面 积 (m2) 的 计 算 方 式 计 取 设 计 费, 按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承 包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内 设 计 任 务 及 相 关 服 务, 并 作 如 下 报 价 : 1 酒 店 建 筑 设 计 费 的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2 办 公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的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3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设 计 费 的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4 住 宅 楼 建 筑 设 计 费 的 综 合 单 价 为 元 /m2, 其 中, 方 案 设 计 费 占 实 际 设 计 收 费 总 价 ( 二 ) 拟 派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三 ) 我 单 位 保 证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 四 ) 我 单 位 将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参 加 投 标 如 由 我 方 中 标,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向 招 标 提 交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的 履 约 担 保 金 ( 五 ) 贵 单 位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投 标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联 系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