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〇 一 〇 年 九 月 / 十 月 主 要 内 容 : 服 务 外 包 最 近 相 关 政 策 营 业 税 税 收 新 变 化 境 外 非 贸 易 付 汇 最 新 颁 布 重 要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税 务 财 务 简 讯 服 务 外 包 最 近 相 关 政 策 近 期,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发 展 的 精 神, 国 家 各 部 门 又 出 台 一 系 列 相 关 政 策 及 重 要 内 容 如 下 : 1. 国 办 函 (2010)69 号 从 以 下 方 面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为 加 快 我 国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发 展,2009 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文 件 ( 国 办 函 2009 年 9 号 ), 除 原 来 的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外, 增 加 20 个 试 点 城 市 (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庆 大 连 深 圳 广 州 武 汉 哈 尔 滨 成 都 南 京 西 安 济 南 杭 州 合 肥 南 昌 长 沙 大 庆 苏 州 无 锡 ) 而 之 后 的 财 税 2009 年 63 号 文 详 细 规 定 了 对 21 个 试 点 城 市 内 的 技 术 先 进 型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给 予 享 受 所 得 税 和 营 业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主 要 为 :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减 按 15% -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上 限 增 加 到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的 8% - 对 从 事 离 岸 外 包 服 务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放 宽 认 定 条 件,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业 务 收 入 占 本 企 业 总 收 入 70% 的 比 例 降 低 到 50%; - 取 消 企 业 需 获 得 国 际 资 质 认 证 的 要 求 ; - 简 化 申 报 核 准 程 序 2. 财 企 (2010) 64 号 明 确 了 申 请 资 金 支 持 的 企 业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还 规 定 了 对 2009 年 8 月 1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的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予 以 支 持 的 标 准 和 支 持 方 式, 例 如, 每 新 录 用 1 名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给 予 企 业 每 人 不 超 过 4500 元 的 一 次 性 培 训 支 持 资 金 同 时, 该 文 件 也 对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的 认 定 服 务 的 范 围, 认 定 条 件 和 相 关 管 理 作 出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3.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39 号 文, 在 全 国 21 个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城 市 全 面 推 广 海 关 保 税 监 管 模 式, 此 种 模 式 目 前 仅 适 用 服 务 报 告 示 范 城 市 内 经 认 定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服 务 企 业, 但 相 应 的 海 关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必 须 履 行 同 时 明 确 了 海 关 对 管 理 级 别 为 B 类 及 以 上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从 事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免 税 进 口 货 物 实 施 保 税 监 管, 国 家 不 予 减 免 税 的 商 品 除 外 这 些 外 包 进 口 保 税 货 物 是 指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履 行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由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境 外 发 包 方 免 费 提 供 的 进 口 设 备 4. 最 新 发 布 的 财 税 2010 年 64 号 文 明 确,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注 册 在 21 个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城 市 的 企 业 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同 时, 该 文 件 也 规 定,2010 年 已 纳 税 款 可 以 进 行 抵 减 或 退 税 我 们 的 理 解 和 建 议 1 计 划 在 中 国 发 展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和 设 立 内 部 服 务 外 包 中 心 的 企 业 应 特 别 关 注 国 办 函 69 号 文 及 之 前 的 财 税 2009 年 63 号 文, 以 争 取 相 关 业 务 的 税 务 和 财 务 效 益 最 大 化 同 时, 应 参 考 财 企 2010 年 64 号 文, 审 核 企 业 是 否 可 申 请 支 持 资 金 2 在 全 国 21 个 城 市 全 面 推 广 海 关 保 税 监 管 模 式 将 极 大 地 降 低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货 物 进 口 的 成 本, 并 增 加 服 务 效 率 我 们 建 议 相 关 的 纳 税 人 应 衡 量 自 身 条 件 是 否 能 获 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3 财 税 [2010]64 号 将 对 于 离 岸 外 包 业 务 的 优 惠 范 围 由 技 术 先 进 性 服 务 企 业 延 伸 到 示 范 城 市 的 所 有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这 是 一 次 政 策 大 释 放, 对 于 这 些 地 区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发 展 将 会 产 生 很 大 的 推 动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注 意 相 关 政 策, 及 时 进 行 已 交 税 款 的 抵 扣 和 退 税 申 请 我 们 可 以 提 供 什 么 帮 助? 我 们 专 业 的 咨 询 团 队 和 专 业 人 员 可 以 为 您 提 供 以 上 关 于 的 咨 询 业 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为 您 详 细 解 读 该 政 策 的 相 关 规 定 ; 为 您 分 析 该 政 策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和 作 用 ;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税 务 筹 划 方 案 降 低 税 负 如 需 取 得 关 于 更 多 信 息 或 建 议, 请 联 系 我 们 的 专 业 团 队 营 业 税 税 收 新 变 化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 发 布 沪 地 税 货 [2010]28 号 关 于 印 发 本 市 营 业 税 差 额 征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对 上 海 市 范 围 内 计 税 营 业 额 扣 除 项 目 进 行 了 规 范, 该 文 件 是 对 以 往 各 类 与 营 业 税 差 额 征 税 相 关 的 规 定 的 归 纳 和 完 善 本 通 知 对 可 在 计 税 营 业 额 中 进 行 扣 除 的 各 类 合 法 有 效 的 凭 证, 进 行 了 定 义, 涵 盖 境 内 境 外 的 扣 除 项 目 以 及 各 类 行 政 收 费 等, 特 别 是 明 确 了 对 于 支 付 给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规 定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外 汇 支 付 凭 证 签 收 单 据, 作 为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在 当 期 进 行 税 务 申 报 时, 应 将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逐 一 填 列 入 营 业 税 营 业 额 减 除 项 目 明 细 表 方 可 抵 扣, 另 外, 当 期 应 扣 未 扣 的 部 分 可 结 转 下 期 的 营 业 收 入 中 抵 扣 特 别 要 指 出 的 是, 在 此 文 的 附 件 中, 对 可 按 差 额 方 式 计 征 营 业 税 的 具 体 项 目 进 行 了 列 举, 涵 盖 了 交 通 运 输 业 建 筑 业 邮 电 通 信 业 金 融 保 险 业 服 务 业 文 化 体 育 业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销 售 不 动 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此 提 醒 各 类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可 参 考 此 文 件 规 定, 比 对 其 业 务 是 否 可 进 行 差 额 征 税 的 处 理, 以 降 低 公 司 税 负 2
词 典 境 外 非 贸 易 付 汇 本 文 向 你 介 绍 在 中 国 法 规 制 度 下 非 贸 付 汇 的 基 本 概 况 1. 定 义 什 么 是 非 贸 付 汇? 贸 易 付 汇 和 非 贸 付 汇 都 属 于 国 际 付 汇 项 目 通 常, 非 贸 付 汇 发 生 在 境 内 和 境 外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内 容 包 括 服 务 费 佣 金 租 金 许 可 证 费 用 以 及 保 险 等 费 用 等 2. 流 程 2.1 完 税 证 明 的 申 请 哪 些 费 用 的 支 付 需 要 完 税 证 明? - 服 务 费 - 利 息 和 红 利 - 外 籍 员 工 薪 酬 - 租 金 收 入 -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 专 利 权 收 益 - 捐 赠 等 有 何 特 例? 汇 发 (2009) 52 号 -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 境 内 企 业 境 外 项 目 等 3 万 美 元 标 准 的 发 展 过 程 : - 1999 年 以 前 : 汇 发 (1999) 372 号 :1000 美 元 - 1999 年 -2006 年 : 汇 发 (2006)19 号 :50000 美 元 - 2006 年 至 今 : 汇 发 (2008) 64 号 :30000 美 元 2.2 外 汇 业 务 指 定 银 行 或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SAFE) 的 检 查 职 权 范 围 : - 外 汇 业 务 指 定 银 行 :< 100000 美 元 - 当 地 外 汇 管 理 机 构 :( 当 地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 100000 美 元 - 最 高 外 汇 管 理 机 构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自 汇 发 (2006) 19 号 发 布 后 不 参 与 检 查 - 总 结 : 支 付 额 度 / 次 是 否 需 要 税 务 证 明? 是 否 需 要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申 请? 0 30,000 - - 30,000 100,000 - > 100,000 2.3 外 汇 支 付 外 汇 来 源 : - 外 币 账 户 的 结 存 - 购 买 的 外 汇 ( 在 自 由 贸 易 区 内 的 公 司 除 外 ) 2.4 其 他 事 项 在 税 务 局 备 案 的 短 期 试 行 - 六 省 市 自 治 区 -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 在 纳 税 之 前 可 境 外 付 汇 - 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 汇 发 (2008)64 号 发 布 后 结 束 试 行 - 跨 国 公 司 - 汇 发 (2004)62 号 - 在 中 国 设 立 地 区 总 部 或 全 球 总 部 的 集 团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的 批 准 - 费 用 分 配 和 支 出 - 工 资 和 社 保 - 海 外 差 旅 费 用 及 培 训 费 用 - 商 业 保 险 等 3
3. 征 税 非 贸 付 汇 如 何 征 税? 3.1 相 关 税 务 - 营 业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他 税 务 3.2 相 关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 营 业 税 法 规 及 其 相 关 条 例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相 关 条 例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其 他 法 规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令 (2009) 19 号 4. 案 例 运 用 哪 些 非 贸 付 汇 在 日 常 经 济 往 来 中 较 为 常 见? 4.1 许 可 证 费 用 - 即 如 使 用 专 利 商 标 秘 密 公 式 或 流 程 等 的 费 用 - 营 业 税 征 税 税 率 为 5 % ( 除 技 术 转 让 可 以 申 请 免 税 以 外 ; 依 据 : 财 税 字 (1999) 273 号 ) -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税 ( 自 2008 年 起, 税 率 为 10%; 中 德 双 边 协 定 也 规 定 了 同 样 的 税 率 4.2 服 务 - 营 业 税 为 营 业 收 入 的 5% - 企 业 所 得 税 - ( 对 大 多 数 与 中 国 签 订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如 : 德 国 香 港...) 项 目 总 时 间 > 6 个 月 企 业 所 得 税 = 营 业 收 入 * 核 定 利 润 率 *25%, 需 要 依 据 国 税 发 (2010) 19 号 规 定 核 定 利 润 率 为 15%-50% 项 目 总 时 间 < 6 个 月 : 不 征 税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令 (2009) 19 号 文 申 请 - 项 目 总 时 间 >6 个 月 的 情 况 下,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4.3 利 息 - 营 业 税 为 利 息 收 入 的 5% - 企 业 所 得 税 ( 自 2008 年 起, 为 利 息 收 入 的 10%, 中 德 税 收 双 边 协 定 也 规 定 了 同 样 的 税 率 ) 4.4 管 理 费 用 - 在 中 国 子 公 司 产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不 能 算 作 营 业 成 本 从 应 税 收 入 中 扣 除 - 提 示 : 大 部 分 为 工 资 和 成 本 的 分 配 工 资 - 直 接 在 中 国 支 付 成 本 分 配 - 以 服 务 费 的 形 式 ( 除 跨 国 公 司 情 况 外 ) 案 例 专 利 权 服 务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的 转 移 - 项 目 中 借 用 许 可 权, 但 未 转 移 - 服 务 的 结 果 是 许 可 权, 且 服 务 的 接 受 者 有 权 利 使 用 许 可 权 - 服 务 与 许 可 权 使 用 有 关 且 总 时 间 小 于 6 个 月 - 服 务 与 许 可 权 使 用 有 关 且 总 时 间 小 于 6 个 月 - 售 后 服 务 - 在 保 修 期 内 的 服 务 -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务 ( 如 : 咨 询 等 ) - 备 注 : 在 操 作 中 税 务 机 关 倾 向 把 服 务 视 作 为 专 利 权 的 使 用 4
最 新 颁 布 重 要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2010 年 6 月 16 日 - 8 月 15 日 有 关 重 要 税 务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目 录 摘 要 : 发 布 日 期 文 号 文 件 标 题 执 行 日 2010-06-17 银 发 2010 186 号 关 于 扩 大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试 点 有 关 问 题 2010-06-21 国 税 函 2010 290 号 2010-07-0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1 号 2010-07-12 国 税 函 2010 323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操 作 指 南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同 期 资 料 检 查 的 通 知 2010-07-21 财 税 2010 45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2010-07-2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4 号 2010-07-2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6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5
关 于 ECOVIS ECOVIS 是 一 个 世 界 范 围 内 服 务 于 中 型 企 业 的 咨 询 集 团, 在 税 务 会 计 审 计 法 律 和 企 业 咨 询 方 面 位 于 世 界 前 列 总 部 设 在 德 国, 在 欧 洲 亚 洲 和 美 国 等 30 多 个 国 家 拥 有 成 员 所 及 超 过 2700 位 员 工 400 名 专 业 人 员 ( 审 计 师 会 计 师 税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 其 中 大 多 数 为 ECOVIS 合 伙 人, 可 尽 力 满 足 客 户 要 求 国 际 成 员 所 的 建 立 为 跨 国 企 业 和 客 户 提 供 跨 国 专 业 服 务 创 造 机 会 通 过 与 事 务 所 咨 询 顾 问 和 员 工 的 共 同 协 作, 我 们 有 能 力 提 供 高 质 的 个 人 咨 询 服 务 另 外, 所 有 ECOVIS 成 员 的 日 常 工 作 得 到 各 类 质 量 标 准 的 指 导 ( 核 对 清 单 工 作 辅 助 工 具 和 家 庭 式 内 部 网 络 ) 以 及 持 续 接 受 在 职 培 训 ECOVIS 的 显 著 特 点 是 我 们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我 们 贯 穿 集 团 内 部 的 团 队 合 作 我 们 的 热 情 以 及 我 们 客 户 至 上 的 服 务 宗 旨 版 权 声 明 上 海 瑞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锐 得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新 区 浦 电 路 438 号 双 鸽 大 厦 200122 上 海 中 国 电 话 : +86-21-6105 7333 传 真 : +86-21-6105 7330 电 子 邮 件 : info@ecovis.cn 上 海 2010 年 9 月 1 日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召 开 期 间 上 海 德 国 中 心 合 作 伙 伴 ECOVIS 瑞 德 中 国 简 报 专 为 ECOVIS 瑞 德 中 国 的 客 户 和 专 业 人 员 发 布 其 内 容 为 一 般 信 息 在 对 本 简 报 信 息 采 取 行 动 前, 请 联 系 ECOVIS 瑞 德 中 国 团 队 以 获 取 进 一 步 的 咨 询 及 帮 助 ECOVIS 瑞 德 中 国 对 简 报 信 息 未 做 出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陈 述 或 保 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