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唐 山 启 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1 号 甲 远 洋 大 厦 B 座 27 楼 邮 政 编 码 :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 传 真 :(0532) 85786287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唐 山 启 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唐 山 启 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公 司 的 委 托, 本 所 担 任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特 聘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并 获 授 权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的 初 步 反 馈 意 见, 本 所 就 有 关 事 宜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本 所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的 前 提 和 假 设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未 作 释 义 的 词 语 名 称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释 义 的 词 语 名 称 具 有 同 等 含 义 在 此 基 础 上, 本 所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一 反 馈 意 见 14 国 有 股 持 有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40% 的 股 权,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国 1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审 批 程 序, 说 明 依 据 ; 如 是, 请 提 供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批 复 文 件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国 务 院 地 方 政 府 授 权 的 其 他 部 门 机 构 关 于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根 据 我 们 的 理 解, 此 处 的 国 有 企 业 应 为 拟 挂 牌 企 业 据 此, 从 应 当 提 供 国 有 股 权 批 复 文 件 的 主 体 角 度 看, 由 于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并 非 挂 牌 主 体, 不 需 要 提 供 关 于 国 有 股 权 设 置 的 批 复 文 件 关 于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非 挂 牌 主 体 投 资 入 股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审 批 程 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答 复 如 下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所 列 事 项 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由 公 司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由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委 派 的 股 东 代 表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第 三 十 条 的 内 容 为 :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改 制 上 市,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进 行 重 大 投 资, 为 他 人 提 供 大 额 担 保, 转 让 重 大 财 产, 进 行 大 额 捐 赠, 分 配 利 润, 以 及 解 散 申 请 破 产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企 业 章 程 的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出 资 人 和 债 权 人 的 权 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内 容 为 :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委 派 的 股 东 代 表 参 加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召 开 的 股 东 会 会 议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应 当 按 照 委 派 机 构 的 指 示 提 出 提 案 发 表 意 见 行 使 表 决 权, 并 将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和 结 果 及 时 报 告 委 派 机 构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系 国 有 参 股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上 述 规 定,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现 金 向 唐 山 启 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即 使 构 成 重 大 投 资, 也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2
定, 由 该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委 派 的 股 东 代 表 应 当 按 照 委 派 机 构 的 指 示 提 出 提 案 发 表 意 见 行 使 表 决 权, 并 将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和 结 果 及 时 报 告 委 派 机 构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河 北 国 创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唐 山 启 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无 需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二 反 馈 意 见 15 公 司 销 售 模 式 为 直 销, 市 场 人 员 21 人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具 体 的 订 单 取 得 方 式 及 其 合 规 性, 是 否 为 通 过 招 投 标 方 式, 对 于 客 户 获 取 方 面 公 司 对 某 一 销 售 人 员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依 赖 本 所 律 师 抽 查 了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大 额 合 同 及 对 应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公 司 的 书 面 确 认, 公 司 的 销 售 模 式 为 直 销, 销 售 人 员 负 责 直 接 与 本 业 务 辖 区 内 的 各 级 血 站 医 院 等 客 户 洽 谈, 进 行 业 务 开 拓 和 客 户 关 系 的 维 护 由 于 公 司 客 户 是 各 级 血 站 和 临 床 用 血 医 疗 机 构 等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所 有 订 单 必 须 通 过 严 格 的 招 投 标 程 序, 公 司 也 均 为 通 过 招 投 标 方 式 获 得 客 户 订 单 因 此, 公 司 订 单 获 取 方 式 合 规, 在 客 户 获 取 方 面, 公 司 对 某 一 销 售 人 员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重 大 依 赖 三 反 馈 意 见 16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唐 山 启 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经 营 合 规 性, 就 报 告 期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情 形 发 表 意 见 1 关 于 启 奥 学 校 经 营 合 规 性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核 查, 启 奥 学 校 已 经 取 得 唐 山 市 民 政 局 颁 发 的 ( 法 人 ) 冀 唐 民 证 字 第 061069 号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唐 山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管 理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劳 社 民 1302035000406 号 的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启 奥 学 校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根 据 唐 山 市 民 政 局 2014 年 5 月 15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唐 山 启 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的 业 务 开 展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要 求, 亦 未 因 违 反 民 办 非 企 业 管 理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3
根 据 唐 山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社 会 保 障 局 2014 年 5 月 13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唐 山 启 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已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该 学 校 员 工 办 理 了 登 记 备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事 宜, 并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根 据 唐 山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 年 5 月 13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唐 山 启 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所 执 行 的 税 种 税 率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要 求, 且 依 据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各 税, 依 法 履 行 了 纳 税 义 务, 不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亦 未 因 违 反 税 收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2 关 于 报 告 期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情 形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14)D-0294 号 审 计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的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 关 联 方 唐 山 启 奥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启 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2014.3.31 2013.12.31 2012.12.31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1,601,864.41 200,000.00 1,733,916.29 1,400,000. 00 400,000.00 于 保 田 73,000.00 63,000.00 326,000.00 陈 洪 利 5,000.00 5,000.00 5,000.00 根 据 立 信 中 联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14)D-0294 号 审 计 报 告, 除 对 启 奥 学 校 的 借 款 外, 其 他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均 已 全 部 清 理 根 据 公 司 的 书 面 确 认, 为 了 保 障 公 司 在 高 速 成 长 过 程 中 获 得 持 续 稳 定 的 人 才 供 应, 公 司 出 资 设 立 了 启 奥 学 校 由 于 启 奥 学 校 前 期 投 入 较 大, 收 入 有 限, 为 了 保 证 启 奥 学 校 的 正 常 运 行, 公 司 陆 续 向 启 奥 学 校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启 奥 学 校 向 公 司 借 入 的 资 金 均 用 于 学 校 的 日 常 经 营, 没 有 挪 作 他 用 由 于 启 奥 学 校 系 非 盈 利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收 入 有 限 的 状 况 一 直 未 得 到 改 观, 导 致 启 奥 学 校 一 直 没 有 能 力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借 款 4
为 更 好 地 适 应 公 司 发 展 的 需 要, 改 善 公 司 资 产 运 营 结 构, 消 除 公 司 与 启 奥 学 校 的 关 联 交 易,2014 年 6 月 13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解 散 唐 山 启 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的 议 案, 决 定 解 散 启 奥 学 校 2014 年 6 月 25 日, 启 奥 学 校 召 开 理 事 会, 全 部 理 事 一 致 同 意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解 散 启 奥 学 校 启 奥 学 校 解 散 时, 应 依 据 清 算 时 的 实 际 资 产 状 况 和 偿 付 能 力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欠 款 若 启 奥 学 校 清 算 后 仍 无 法 全 部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借 款, 则 公 司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对 无 法 收 回 的 金 额 计 提 坏 账 损 失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与 启 奥 学 校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余 额 为 1,733,916.29 元, 占 公 司 该 期 末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30%, 占 比 很 低 鉴 于 : 1 启 奥 学 校 系 公 司 主 要 出 资 举 办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2 启 奥 学 校 向 公 司 所 借 资 金 用 于 学 校 的 日 常 经 营, 没 有 挪 作 他 用 ; 3 启 奥 学 校 因 收 入 有 限 无 法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借 款, 并 非 有 能 力 偿 还 而 故 意 不 偿 还 借 款 ; 4 启 奥 学 校 清 算 时 将 根 据 资 产 实 际 资 产 状 况 和 偿 付 能 力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欠 款 ; 5 启 奥 学 校 对 公 司 的 欠 款 占 公 司 当 期 末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很 低, 即 使 启 奥 学 校 未 能 全 部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借 款, 对 于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影 响 很 小 ; 6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于 保 田 启 奥 学 校 自 然 人 出 资 人 陈 洪 利 赵 二 仲 已 于 2014 年 6 月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其 依 法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启 奥 学 校 章 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不 存 在 任 何 占 用 启 奥 学 校 资 金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情 形, 与 启 奥 学 校 之 间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现 实 潜 在 的 利 益 输 送 此 外, 为 了 防 止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公 司 已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关 联 交 易 规 则 同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于 保 田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以 及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也 出 具 了 关 联 交 易 承 诺 函, 承 诺 不 会 进 行 有 损 公 司 及 其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关 联 交 易 5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启 奥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规 范 经 营, 未 受 过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除 启 奥 学 校 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情 形 已 得 到 纠 正 和 清 理 ; 启 奥 学 校 因 缺 乏 清 偿 能 力 而 未 能 偿 还 对 公 司 的 借 款, 由 于 该 等 借 款 占 比 很 低,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随 着 启 奥 学 校 的 注 销, 其 对 公 司 的 借 款 将 会 得 到 清 理, 公 司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情 形 将 彻 底 消 除 四 反 馈 意 见 17 根 据 血 站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血 液 检 测 计 算 机 管 理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公 司 与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相 匹 配 的 资 质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如 下 业 务 资 质 : 1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公 司 为 软 件 企 业, 现 持 有 河 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2014 年 6 月 14 日 换 发 的 编 号 为 冀 R-2010-0011 的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2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现 持 有 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Z3130020130825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资 质 为 叁 级,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 3 河 北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安 装 维 修 备 案 证 公 司 现 持 有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冀 公 技 防 ( 备 ) 证 字 13722 号 的 河 北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安 装 维 修 备 案 证, 从 业 范 围 为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安 装 维 修, 备 案 等 级 壹 级,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4 河 北 省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证 书 公 司 现 持 有 河 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河 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河 北 省 商 务 厅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冀 商 服 贸 证 字 11457 号 的 河 北 省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证 书, 公 司 被 评 为 河 北 省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服 务 外 包 类 别 :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ITO), 有 效 期 至 2014 6
年 12 月 19 日 5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公 司 现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唐 山 海 关 颁 发 的 登 记 编 码 为 1302961046 的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1 月 27 日 根 据 血 站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9.2 的 规 定, 血 液 检 测 计 算 机 管 理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并 负 责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方 面 的 培 训, 提 供 血 液 检 测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的 操 作 和 维 护 说 明 书 血 站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没 有 列 明 血 液 检 测 计 算 机 管 理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何 种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关 血 站 的 招 标 文 件 并 经 本 所 核, 投 标 人 向 血 站 销 售 血 站 或 血 液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通 常 应 当 具 备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证 书 省 级 以 上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软 件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和 血 液 管 理 类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材 料 及 本 所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持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证 书 和 软 件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拥 有 18 项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启 奥 软 件 拥 有 43 项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公 司 具 备 从 事 血 液 检 测 计 算 机 管 理 软 件 销 售 的 业 务 资 质 五 反 馈 意 见 19 公 司 董 事 穆 瑞 田 为 教 授 唐 山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穆 瑞 田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适 格 性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穆 瑞 田 的 教 师 工 作 证, 穆 瑞 田 系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在 职 教 授 根 据 穆 瑞 田 的 书 面 确 认, 其 为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的 在 职 教 授, 兼 任 唐 山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不 是 公 务 员, 也 不 是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根 据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2014 年 9 月 16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唐 山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研 究 中 心 是 唐 山 市 委 市 政 府 于 2007 年 依 托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设 立 的 研 究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并 非 政 府 机 构 该 中 心 的 职 能 是 为 市 委 市 政 府 制 定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推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提 供 理 论 支 撑 和 科 学 论 证 ; 同 时 积 极 推 广 转 化 城 乡 一 体 化 研 究 成 果, 从 事 推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相 关 培 训, 为 市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穆 瑞 田 系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在 职 教 授 和 唐 山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不 是 7
公 务 员, 也 不 属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穆 瑞 田 目 前 在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领 取 教 学 报 酬, 人 事 档 案 也 在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其 在 唐 山 启 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职 务, 不 违 反 河 北 联 合 大 学 的 规 章 制 度 据 此, 本 所 认 为, 穆 瑞 田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不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资 格 六 反 馈 意 见 21 截 止 2013 年 末, 公 司 预 付 唐 山 现 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794.50 万 元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预 付 款 项 较 高 的 原 因, 上 述 公 司 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 一 ) 预 付 款 项 情 况 根 据 立 信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14)D-0259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金 额 前 5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 元 ) 年 限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的 比 例 (%) 唐 山 现 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劳 特 斯 机 电 设 备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远 大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国 林 系 统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 非 关 联 方 4,800,000.00 1 年 以 内 55.61 客 户 / 非 关 联 方 1,295,000.00 1 年 以 内 15.00 客 户 / 非 关 联 方 910,000.00 1 年 以 内 10.54 客 户 / 非 关 联 方 738,000.00 1 年 以 内 8.55 河 北 盛 淼 安 全 技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分 公 客 户 / 非 关 联 方 202,000.00 1 年 以 内 2.34 司 合 计 7,945,000.00 ( 二 ) 客 户 信 息 根 据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显 示 的 信 息, 公 司 上 述 客 户 的 基 本 信 息 股 东 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如 下 : 8
1 唐 山 现 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唐 山 现 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9 年 3 月 3 日, 住 所 为 唐 山 路 南 区 创 新 路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岳 清 明, 注 册 资 本 为 6008.8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 钢 结 构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 普 通 货 运 ( 经 营 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2) 股 东 唐 山 现 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为 杨 宇 丰 岳 清 明 和 刘 林 (3) 工 商 登 记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 岳 清 明 刘 林, 监 事 : 赵 连 俊, 总 经 理 : 杨 宇 丰 2 江 苏 劳 特 斯 机 电 设 备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江 苏 劳 特 斯 机 电 设 备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6 年 12 月 12 日, 住 所 为 徐 州 市 金 山 桥 开 发 区 民 营 科 技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周 军, 注 册 资 本 5033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冷 暖 机 电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销 售 及 售 后 服 务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管 道 工 程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及 技 术 咨 询, 机 械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及 配 件 销 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 股 东 江 苏 劳 特 斯 机 电 设 备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为 江 苏 新 艾 冷 冻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雅 境 冷 暖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意 馨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江 苏 新 艾 冷 冻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为 厦 门 三 惠 电 气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雅 境 艾 美 柯 空 调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雅 境 冷 暖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为 唐 艳 丽 和 王 玉 玲 ; 上 海 意 馨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为 方 东 平 钟 建 军 (3) 工 商 登 记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9
执 行 董 事 : 周 军, 监 事 : 王 涛, 总 经 理 : 周 军 3 唐 山 市 远 大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唐 山 市 远 大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 住 所 为 唐 山 路 北 区 裕 华 道 24-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国 富, 注 册 资 本 为 6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壹 级 ); 管 道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开 展 经 营 ); 水 性 涂 料 批 发 零 售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凭 资 质 经 营 ) (2) 股 东 唐 山 市 远 大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为 陈 国 富 陈 洪 奎 (3) 工 商 登 记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陈 国 富, 监 事 : 陈 洪 奎 4 北 京 国 林 系 统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信 息 北 京 国 林 系 统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0 年 7 月 25 日, 住 所 为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马 驹 桥 镇 团 瓢 庄 村 委 会 南 500 米,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光 辉, 注 册 资 本 为 101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制 造 家 具 ; 普 通 货 运 设 计 销 售 ; 销 售 计 算 机 及 外 围 设 备 五 金 交 电 化 工 机 电 设 备 ;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2) 股 东 北 京 国 林 系 统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为 蒋 光 辉 蒋 光 明 北 京 国 臣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北 京 国 臣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为 蒋 光 辉 和 蒋 光 明 (3) 工 商 登 记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蒋 光 辉, 监 事 : 蒋 光 明 5 河 北 盛 淼 安 全 技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0
(1) 基 本 信 息 河 北 盛 淼 安 全 技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 住 所 为 石 家 庄 市 裕 华 区 汇 通 路 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海 忠, 注 册 资 本 66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管 道 工 程 ( 压 力 管 道 工 程 除 外 )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防 水 工 程 防 雷 工 程 钢 结 构 工 程 净 化 工 程 给 排 水 系 统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及 维 修, 保 养 消 防 器 材 及 设 备 防 雷 设 备 机 电 设 备 ( 不 含 公 共 安 全 设 备 及 器 材 ) 电 子 产 品 安 防 设 备 建 筑 材 料 ( 木 材 除 外 ), 五 金 交 电 的 销 售 (2) 股 东 河 北 盛 淼 安 全 技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为 李 海 忠 赵 永 梅 (3) 工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管 人 员 执 行 董 事 : 李 海 忠, 监 事 : 赵 永 梅, 总 经 理 : 赵 永 伟 ( 三 ) 核 查 结 论 根 据 公 司 的 书 面 确 认 立 信 出 具 的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14)D-0259 号 审 计 报 告 及 本 所 核 查, 唐 山 现 代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劳 特 斯 机 电 设 备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唐 山 市 远 大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国 林 系 统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盛 淼 安 全 技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正 本 六 份, 经 签 字 盖 章 后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仅 供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目 的 使 用,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其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特 此 致 书! ( 以 下 无 正 文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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