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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浙 江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和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加 快 推 进 知 识 产 权 强 省 建 设,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的 工 作 导 向, 根 据 浙 江 省 专 利 条 例 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专 利 支 撑 作 用 促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的 若 干 意 见,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组 织 开 展 浙 江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工 作, 鼓 励 和 表 彰 为 技 术 ( 设 计 ) 创 新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利 权 人 和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第 三 条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工 作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省 专 利 奖 设 浙 江 省 专 利 金 奖 及 浙 江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每 届 授 奖 总 数 不 超 过 45 项 浙 江 省 专 利 金 奖 及 浙 江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从 发 明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中 评 选 产 生, 金 奖 项 目 每 届 不 超 过 15 项 第 五 条 凡 在 浙 江 省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省 内 户 籍 个 人 已 获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授 权 的 专 利, 并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以 参 加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 ( 一 ) 在 上 年 度 12 月 31 日 前 ( 含 12 月 31 日, 以 授 权 公 告 日 为 准 ) 被 授 予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或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 不 含 国 防 专 - 2 -

利 保 密 专 利 ); ( 二 ) 在 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转 化 实 施 ; ( 三 ) 专 利 权 有 效, 不 存 在 撤 消 专 利 权 请 求 和 宣 告 无 效 请 求, 无 权 属 纠 纷 ; ( 四 ) 全 体 专 利 权 人 均 同 意 参 评 ; ( 五 ) 未 获 得 过 中 国 专 利 奖 省 技 术 发 明 奖 或 省 级 专 利 奖 第 六 条 获 评 浙 江 省 专 利 金 奖 的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专 利 权 稳 定, 专 利 授 权 文 本 质 量 优 秀 ; ( 二 ) 专 利 技 术 新 颖, 创 造 性 强,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或 者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 ( 三 ) 发 明 专 利 技 术 在 解 决 本 领 域 共 性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上 有 重 大 突 破,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进 步 和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起 到 重 大 作 用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技 术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革 新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的 贡 献 重 大, 对 行 业 技 术 发 展 起 到 积 极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 ( 四 ) 对 提 高 产 品 市 场 竞 争 力 发 挥 了 决 定 性 作 用, 有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 ( 五 ) 专 利 权 人 实 施 单 位 对 于 该 项 专 利 权 的 运 用 和 保 护 措 施 积 极 主 动, 管 理 完 善 第 七 条 获 评 浙 江 省 专 利 金 奖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专 利 权 稳 定, 专 利 授 权 文 本 质 量 优 秀 ; - 3 -

( 二 ) 形 状 图 案 色 彩 方 面 设 计 独 特, 在 产 品 所 属 领 域 有 突 出 的 设 计 要 点 ; ( 三 ) 设 计 理 念 优 良, 具 备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可 靠 人 机 性 好 实 用 性 强 绿 色 环 保 引 领 未 来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有 深 刻 的 文 化 内 涵 等 特 征 ; ( 四 ) 对 提 升 相 关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发 挥 了 决 定 性 作 用,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 ( 五 ) 专 利 权 人 实 施 单 位 对 于 该 项 专 利 权 的 运 用 和 保 护 措 施 积 极 主 动, 管 理 完 善 第 八 条 获 评 浙 江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的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专 利 权 稳 定, 专 利 授 权 文 本 质 量 优 秀 ; ( 二 ) 专 利 技 术 新 颖, 创 造 性 强, 技 术 水 平 高 ; ( 三 ) 发 明 专 利 技 术 解 决 本 领 域 关 键 性 重 要 性 技 术 问 题 的 贡 献 较 大,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进 步 和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技 术 对 本 领 域 技 术 革 新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的 贡 献 较 大, 对 行 业 技 术 发 展 起 到 积 极 促 进 作 用 ; ( 四 ) 对 提 高 产 品 市 场 竞 争 力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有 突 出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具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 ( 五 ) 专 利 权 人 实 施 单 位 对 于 该 项 专 利 权 的 运 用 和 保 护 措 施 积 极 主 动, 管 理 规 范 有 效 第 九 条 获 评 浙 江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应 当 符 合 以 - 4 -

下 条 件 : ( 一 ) 专 利 权 稳 定, 专 利 授 权 文 本 质 量 优 秀 ; ( 二 ) 形 状 图 案 色 彩 方 面 设 计 独 特, 在 产 品 所 属 领 域 有 突 出 的 设 计 要 点 ; ( 三 ) 表 达 良 好 的 设 计 理 念, 具 备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可 靠 人 机 性 好 实 用 性 强 绿 色 环 保 引 领 未 来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有 文 化 内 涵 等 特 征 ; ( 四 ) 对 提 升 相 关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取 得 了 突 出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 ( 五 ) 专 利 权 人 实 施 单 位 对 于 该 项 专 利 权 的 运 用 和 保 护 措 施 积 极 主 动, 管 理 规 范 有 效 第 十 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根 据 省 专 利 奖 的 评 选 条 件, 制 定 修 改 分 类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分 类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应 坚 持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明 确 专 利 成 果 稳 定 性 技 术 先 进 性 运 用 (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 效 益 和 专 利 管 理 保 护 成 效 的 具 体 评 价 内 容 和 指 标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应 与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实 施 水 平 相 适 应, 体 现 发 明 创 造 水 平 运 用 效 益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管 理 能 力 相 结 合 的 评 价 导 向 第 十 一 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工 作 启 动 前, 发 布 评 选 工 作 通 知, 明 确 省 专 利 奖 推 荐 名 额 实 施 时 间 参 评 方 式 及 资 料 要 求 等 有 关 事 项, 并 在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和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门 户 网 站 或 者 其 他 面 向 公 众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5 -

第 十 二 条 省 专 利 奖 由 下 列 单 位 和 专 家 ( 以 下 统 称 推 荐 人 ) 推 荐 : ( 一 ) 各 设 区 市 专 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 二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强 县 工 程 示 范 县 ( 区 ) 和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园 区 ; ( 三 )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 ( 四 )2 名 以 上 院 士 或 省 级 特 级 专 家 签 字 推 荐 ; ( 五 ) 其 他 符 合 推 荐 条 件 的 地 方 和 组 织 推 荐 人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地 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推 荐 参 评 项 目,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评 价 材 料 鼓 励 推 荐 省 级 以 上 专 利 示 范 企 业 曾 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中 胜 诉 和 提 出 PCT 国 际 申 请 的 专 利 项 目 每 位 院 士 或 省 级 特 级 专 家 每 届 仅 限 推 荐 1 次 设 市 级 专 利 奖 的 地 区 专 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在 分 配 名 额 基 础 上 增 加 2 个 推 荐 项 目 相 同 专 利 权 人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参 评 项 目 不 超 过 2 项 第 十 三 条 推 荐 省 专 利 奖 的, 推 荐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和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评 审 工 作 通 知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经 审 核 后, 提 交 推 荐 资 料, 并 对 推 荐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推 荐 人 应 在 本 地 区 或 本 部 门 范 围 内 以 及 项 目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主 要 完 成 人 所 在 单 位 项 目 实 施 地 公 示 拟 推 荐 项 目, 公 示 期 限 10 日 ; 推 荐 人 是 专 家 的, 在 项 目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主 要 完 成 人 所 在 单 位 项 目 实 施 地 公 示 拟 推 荐 项 目, 公 示 期 限 10 日 - 6 -

第 十 四 条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分 为 初 审 专 利 评 议 专 家 评 审 公 示 等 环 节 推 荐 的 参 评 项 目 经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初 审 专 利 评 议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经 专 家 评 审 符 合 授 奖 条 件 的, 作 为 候 选 项 目 专 利 评 议 工 作 由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专 利 评 议 主 要 对 推 荐 专 利 项 目 的 有 效 性 权 属 等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专 家 评 审 依 据 省 专 利 奖 的 评 奖 条 件 和 分 类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评 审 专 家 组 在 省 科 学 技 术 专 家 库 和 省 知 识 产 权 高 层 次 人 才 库 中 随 机 抽 选 产 生 已 作 为 参 评 项 目 推 荐 人 的 专 家 不 再 入 选 候 选 项 目 和 评 选 结 果 主 要 情 况 在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和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门 户 网 站 或 者 其 他 面 向 公 众 的 媒 体 上 公 示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公 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对 公 示 的 候 选 项 目 和 评 选 结 果 主 要 情 况 有 异 议 并 向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书 面 提 出 的,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公 示 期 满 后 30 日 内 予 以 核 实 第 十 五 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获 奖 项 目 颁 发 证 书 并 给 予 奖 励 ( 一 ) 奖 励 经 费 根 据 浙 江 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管 理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对 获 奖 单 位 予 以 奖 励 ; ( 二 ) 省 专 利 奖 获 奖 项 目 将 优 先 推 荐 参 加 中 国 专 利 奖 的 评 选 ; ( 三 ) 省 专 利 奖 获 奖 信 息 记 入 信 用 浙 江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 ( 四 ) 获 得 省 专 利 奖 的 项 目, 专 利 权 人 可 在 其 产 品 上 标 注 浙 江 省 专 利 金 奖 浙 江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字 样 及 获 奖 年 月 第 十 六 条 省 专 利 奖 的 奖 励 荣 誉 由 专 利 权 人 和 发 明 人 ( 设 计 - 7 -

人 ) 共 享, 奖 金 由 专 利 权 人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及 项 目 实 施 人 按 照 贡 献 大 小 协 商 分 享 第 十 七 条 省 专 利 奖 评 审 专 家 以 及 参 与 评 审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与 项 目 参 评 人 进 行 可 能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公 正 性 的 联 系,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讨 论 打 分 投 票 等 评 审 情 况 参 与 评 审 的 工 作 人 员, 与 项 目 参 评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八 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省 专 利 奖 评 审 专 家 和 参 与 评 审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员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作 为 评 审 专 家 和 工 作 人 员 聘 请 选 用 的 依 据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根 据 推 荐 项 目 的 质 量 情 况, 对 推 荐 单 位 予 以 通 报 并 与 下 年 度 推 荐 名 额 挂 钩 第 十 九 条 专 利 权 人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以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剽 窃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以 及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谋 取 省 专 利 奖 的, 取 消 其 当 年 度 评 奖 资 格 ; 已 获 奖 的, 撤 销 奖 励, 追 回 奖 励 证 书 和 奖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专 利 权 人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三 年 内 不 得 推 荐 参 加 省 专 利 奖 评 选 有 前 款 情 形 的,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条 推 荐 人 以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等 方 式 协 助 他 人 谋 取 省 专 利 奖 的,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其 推 荐 资 格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专 利 奖 评 审 专 家 和 参 与 评 审 的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 8 -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停 止 其 参 与 评 审 工 作 : ( 一 ) 有 收 受 贿 赂 行 为 的 ; ( 二 ) 有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 ( 三 ) 有 其 他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公 正 性 或 者 违 反 评 审 工 作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9 -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2016 年 7 月 7 日 印 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