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TC150EFFA ( 第 二 册 )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目 录 第 四 章 投 标 邀 请... 2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4 第 六 章 服 务 合 同... 6 第 七 章 技 术 需 求... 15 第 八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21 1
第 四 章 投 标 邀 请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委 托, 对 其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前 来 投 标 1. 招 标 编 号 :TC150EFFA 2. 项 目 信 息 :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3. 招 标 项 目 性 质 : 政 府 采 购 4.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130 万 元 5. 招 标 内 容 : 本 项 目 为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是 对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18000 余 份 文 史 资 料 手 稿 及 30 余 本 文 史 资 料 选 集 手 稿 ( 近 100 万 页 ) 进 行 数 字 化 处 理, 主 要 包 括 : 手 稿 资 料 整 理 数 字 化 加 工 数 据 验 收 备 份 等 其 他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6.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公 司,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且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数 字 化 加 工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均 可 参 加 投 标 ; (2)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2
7.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每 套 人 民 币 400 元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8.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和 地 点 :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4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00 至 11:30; 下 午 1:30 至 4:30(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302 室 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4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收 10.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4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开 标 地 点 :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11. 凡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请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皂 君 庙 14 号 院 9 号 楼 302 室 邮 编 :100081 电 话 :010-62108219,62108088 传 真 :010-62108214 电 子 信 箱 :cntc45@163.com 联 系 人 : 杨 慧 君 姚 启 洪 开 户 名 :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9558 8502 0000 0303 599 采 购 人 :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3 号 联 系 方 式 :010-66193219 3
第 五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本 表 是 关 于 要 采 购 服 务 的 具 体 资 料,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内 容 采 购 人 :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1.1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3 号 电 话 :010-66193219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1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皂 君 庙 14 号 院 9 号 楼 业 务 联 系 人 : 姚 启 洪 电 话 :010-62108088 传 真 :010-62108214 反 腐 倡 廉 监 督 电 话 : 010-62108069 1.2.5 是 否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 否 1.2.6 是 否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否 1.3 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1.3.7 联 合 体 的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不 适 用 2.2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130 万 元 8.2 是 否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方 案 : 否 制 造 厂 商 的 资 格 声 明 : 不 需 要 9.1 制 造 厂 商 的 授 权 书 : 不 需 要 提 供 投 标 人 的 近 三 个 月 纳 税 和 社 保 记 录 ; 12.1 投 标 保 证 金 :1.6 万 元 13.1 投 标 有 效 期 : 90 日 历 日 14.1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1 份 副 本 : 4 份 电 子 文 档 1 份, 16.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4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18.1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4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4
开 标 地 点 : 中 招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22.2 评 标 方 法 : 适 用 (2) 综 合 评 分 法 25.1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确 定 : 适 用 (2) 综 合 评 分 法 30.1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适 用 中 标 服 务 费 : 参 照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1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国 发 办 (2003)857 号 文 的 规 定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1.6 万 元 中 标 服 务 费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 所 有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信 用 担 保 专 业 的 担 保 公 司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32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光 耀 东 方 写 字 楼 9 层 联 系 人 : 边 志 伟 手 机 :13810789199 联 系 电 话 :010-88822573 传 真 :010-68437040/68472315 电 子 邮 箱 :bianzw@guaranty.com.cn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额 外 增 加 的 变 动 : 1. 对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见 投 标 邀 请 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 最 低 报 价 不 作 为 中 标 的 保 证 5
第 六 章 服 务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书 项 目 包 名 称 :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项 目 承 担 形 式 : 独 立 承 担 项 目 单 位 ( 甲 方 ):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乙 方 ): 项 目 起 止 年 限 : 年 月 年 月 6
本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进 行 服 务 并 支 付 服 务 报 酬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在 真 实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保 护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一 词 语 定 义 第 一 条 名 词 和 用 语 定 义 :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应 具 有 如 下 同 意 1. 合 同 系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双 方 ) 已 达 成 的 协 议, 须 双 方 签 字 2. 服 务 系 指 乙 方 须 承 担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加 工 交 付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质 量 保 质 期 内 的 技 术 支 持 等 服 务 3. 现 场 系 指 将 要 进 行 服 务 的 合 理 地 点 4. 验 收 系 指 甲 方 或 甲 方 组 织 的 有 关 专 家, 依 据 甲 方 所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程 序 和 条 件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是 否 合 格 进 行 检 验 的 过 程 验 收 为 乙 方 提 交 标 准 文 件 所 规 定 合 格 的 产 品,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组 织 专 家 验 收 验 收 通 过, 交 付 使 用 合 格 后, 表 明 本 合 同 的 加 工 服 务 结 束, 进 入 质 量 保 证 期, 乙 方 开 始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5. 质 量 保 证 期 系 根 据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所 约 定 的 由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的 与 本 项 目 建 设 相 关 的 技 术 支 持 与 售 后 服 务 自 甲 方 全 部 签 发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证 书 后 开 始, 终 身 免 费 修 改 6. 交 付 物 系 指 乙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加 工 要 求 中 的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包 括 所 要 求 服 务 资 源 的 文 件 以 及 按 照 本 项 目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的 各 类 文 档 等 7. 合 同 中 的 日 期, 除 已 具 体 标 明 年 月 日 和 工 作 日 外, 其 余 为 日 历 日
二 服 务 内 容 第 二 条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加 工 要 求 1. 参 见 : 附 件 一 :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手 稿 数 字 化 技 术 要 求 2. 质 量 保 证 服 务 : 服 务 完 成 后, 提 供 终 身 免 费 的 质 量 保 证 服 务 3. 服 务 价 格 : 按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价 为 准 4. 服 务 期 限 : 从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月 内 完 成 三 服 务 要 求 第 三 条 进 度 要 求 本 项 目 要 求 双 方 按 协 商 后 的 工 作 进 度, 按 计 划 实 施 完 成 全 部 服 务 任 务 起 始 自 甲 乙 双 方 合 同 签 订 起 开 始 计 算 时 间, 并 按 计 划 分 批 提 交 交 付 物 如 确 因 乙 方 单 方 面 问 题 未 能 按 照 双 方 的 约 定 时 间 向 甲 方 交 付 交 付 物, 应 在 服 务 期 满 起 五 日 内 向 甲 方 做 出 逾 期 理 由 的 书 面 说 明, 若 乙 方 没 有 提 供 逾 期 理 由 的 书 面 说 明 或 乙 方 提 供 的 逾 期 理 由 不 被 甲 方 认 可, 则 应 按 照 每 逾 期 一 日 按 服 务 项 目 前 部 金 额 的 1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批 次 款 项 的 5% 逾 期 30 日 若 仍 不 能 提 供 交 付 物, 则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四 条 技 术 和 质 量 要 求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2. 国 家 档 案 局 CAD 电 子 文 件 光 盘 存 储 归 档 与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GB/T 17678.1-1999); 3.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GB/T 18894 2002); 4.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DA/T31-2005); 5. 档 案 数 字 化 规 范 (DB11/T765.2 2010); 8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行 业 标 准 (DA/T38-2008); 7. 档 案 交 接 文 据 格 式 (GB/T1 3968-92); 8. 中 国 档 案 机 读 目 录 格 式 (CB/T 2016 3-2006); 9. 文 献 档 案 资 料 数 字 化 工 作 导 则 (GB/T 20530-2006) 10. 符 合 本 合 同 服 务 内 容 第 二 条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服 务 要 求 第 五 条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要 求 乙 方 必 须 组 织 一 支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高 协 作 精 神 强 人 员 固 定 的 项 目 团 队 实 施 本 项 目 除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乙 方 必 须 健 全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各 项 保 障 措 施 和 质 量 保 证 控 制 体 系, 全 部 的 质 量 管 理 和 控 制 体 系 文 档 必 须 在 甲 方 备 案 第 六 条 售 后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完 成 后 乙 方 应 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售 后 服 务 包 括 交 付 物 的 修 改 完 善 和 优 化 售 后 服 务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现 场 服 务 电 话 支 持 在 线 支 持 邮 件 支 持 应 急 事 件 处 理 等 售 后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 乙 方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 即 在 得 到 问 题 通 知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 做 出 响 应 并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合 理 方 案 及 时 限 如 不 能 按 期 解 决 问 题, 甲 方 有 权 寻 求 第 三 方 协 助 解 决,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服 务 费 用 与 支 付 方 式 第 七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服 务 报 酬 金 额 及 支 付 方 式 1. 服 务 报 酬 : 按 实 际 完 成 数 量 结 算 9
2. 服 务 报 酬 以 批 次 为 单 位 进 行 结 算,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已 交 付 的 并 通 过 验 收 的 文 史 资 料 加 工 清 单 ( 包 括 完 成 的 数 量 及 费 用 ), 甲 方 确 认 后, 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相 关 费 用 支 付 给 乙 方 3.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账 号 : 公 司 名 : 开 户 行 : 帐 号 : 五 保 密 条 款 第 八 条 保 密 甲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依 据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下 : 甲 方 : 1. 保 密 内 容 : 乙 方 内 部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2. 保 密 人 员 范 围 : 参 与 项 目 的 相 关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长 期 4. 泄 密 责 任 : 甲 方 的 法 人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乙 方 : 1. 保 密 内 容 :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所 有 服 务 资 料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资 料 信 息 资 源 以 及 所 有 相 关 的 信 息 文 档 资 料 等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参 与 项 目 的 所 有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长 期 10
4. 泄 密 责 任 : 乙 方 的 法 人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六 数 据 的 提 交 和 验 收 第 九 条 数 据 提 交 和 验 收 乙 方 须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提 交 合 格 的 产 品 甲 方 须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根 据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产 品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检 验,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检 验 通 过 后 实 行 质 量 检 验 甲 方 从 提 交 产 品 中 抽 检,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项 分 别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每 次 提 交 工 作 成 果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验 收 七 知 识 产 权 第 十 条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知 识 产 权 条 款 1. 乙 方 承 诺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技 术 和 工 具 不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果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乙 方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甲 方 对 此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若 因 乙 方 的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承 担 了 责 任, 或 受 第 三 方 追 诉 并 造 成 损 失,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2. 甲 方 拥 有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所 有 来 往 文 档 及 全 部 交 付 物 的 知 识 产 权, 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执 行 完 成 后 120 天 内, 应 彻 底 清 除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源 文 件 加 工 过 程 文 件 和 最 终 交 付 物 3. 如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泄 露 流 失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源 文 件 加 工 过 程 文 件 和 最 终 交 付 物, 甲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并 赔 偿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4. 乙 方 应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原 稿 在 项 目 服 务 完 成 后, 全 部 原 样 归 还, 不 得 遗 失 损 坏, 否 则 要 赔 偿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八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11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10 天 前 通 知 对 方, 具 体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变 更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因 单 方 面 变 更 合 同, 使 另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如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如 申 请 破 产 变 更 法 人 或 股 东 等, 有 可 能 对 执 行 本 合 同 以 及 长 期 维 保 业 务 产 生 影 响 时, 应 于 变 更 前 30 日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与 甲 方 协 商, 在 不 影 响 甲 方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妥 善 处 理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及 长 期 维 保 问 题 第 十 四 条 双 方 确 定,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或 不 可 能 时,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1.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2. 双 方 协 商 终 止 合 同 ; 3. 满 足 本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内 容 时,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九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乙 方 对 交 付 物 及 服 务 与 甲 方 要 求 不 符 时 要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且 甲 方 已 提 出 索 赔 的,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同 意 的 下 述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1. 乙 方 因 交 付 物 不 符 合 甲 方 标 书 规 定 的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承 担 损 失 和 费 用 ; 2. 若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乙 方 需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修 复, 若 未 能 及 时 完 成 修 复 工 作, 乙 方 需 承 担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相 应 损 失 ; 3. 如 果 乙 方 泄 露 甲 方 的 本 合 同 委 托 加 工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数 字 化 的 产 品 内 容, 乙 方 承 担 本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负 责 追 回 并 销 毁 泄 露 的 数 据, 同 时 乙 方 承 担 12
相 应 损 失 费 用, 甲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并 可 据 此 解 除 合 同 及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损 失 第 十 六 条 在 履 行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如 果 乙 方 遇 到 将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进 度 计 划 缴 纳 质 量 保 证 金 完 成 产 品 加 工 和 提 供 服 务 时, 应 该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造 成 延 迟 的 原 因 可 能 延 迟 的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酌 情 延 长 交 付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进 行 误 期 索 赔 延 期 的 时 限 和 紧 急 处 理 方 案 如 甲 方 认 为 需 要, 可 以 在 征 得 双 方 认 可 的 情 况 下 以 本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的 方 式 加 以 确 定 第 十 七 条 如 果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30 天 内 对 方 未 能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该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对 方 接 受 第 十 八 条 如 果 乙 方 提 交 给 甲 方 的 加 工 后 成 果, 经 检 验 没 有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要 求,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次 服 务 费 用 10% 的 违 约 金, 且 乙 方 应 重 新 加 工 如 果 重 新 加 工 后 的 成 果 仍 不 达 标,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次 服 务 费 用 20% 的 违 约 金, 并 重 新 加 工 如 果 第 三 次 加 工 后 的 成 果 仍 不 达 标,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十 争 议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提 请 合 同 执 行 地, 即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因 违 反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损 害 的 赔 偿,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经 协 商 仍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提 交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十 一 合 同 介 质 第 二 十 一 条 如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变 更 补 充 或 修 改,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共 页, 一 式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13
十 二 项 目 联 系 人 甲 方 名 称 : 乙 方 名 称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双 方 约 定 通 过 指 定 的 项 目 联 系 人 提 交 或 接 收 验 收 数 据 传 递 或 通 知 有 关 工 作 信 息, 询 问 确 认 有 关 事 实, 提 出 请 求 或 发 出 异 议, 开 展 工 作 交 流 等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需 求 确 认 资 料 领 取 和 归 还 成 品 数 据 交 付 和 接 收 验 收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书 面 文 档 等, 经 双 方 联 系 人 或 相 关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双 方 指 定 的 项 目 联 系 人 发 生 变 化 时, 发 生 变 化 一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取 得 对 方 书 面 盖 章 签 字 确 认 甲 方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14
第 七 章 技 术 需 求 本 项 目 是 对 中 国 政 协 文 史 馆 馆 藏 18000 余 份 文 史 资 料 手 稿 及 30 余 本 文 史 资 料 选 集 手 稿 ( 近 100 万 页 ) 进 行 数 字 化 处 理,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一 手 稿 资 料 整 理 由 于 手 稿 比 较 珍 贵, 在 数 字 化 加 工 前 须 按 如 下 要 求 先 进 行 手 稿 整 理 工 作 : 1. 投 标 人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手 稿 资 料 借 调 手 续, 做 好 交 接 记 录 制 作 并 填 写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过 程 交 接 登 记 表 单, 详 细 记 录 档 案 整 理 后 每 份 文 件 的 起 始 页 号 和 页 数 2. 在 扫 描 之 前, 能 确 保 逐 卷 逐 份 逐 页 对 手 稿 资 料 进 行 检 查 核 实, 查 看 有 无 缺 页 倒 页 漏 号 重 号 错 号 等 不 规 范 现 象 如 有 错 误 或 不 规 范 的 案 卷 题 名 文 件 名 责 任 者 起 止 页 号 和 页 数 等, 应 提 出 问 题, 经 馆 方 同 意 后 在 进 行 修 改 3. 手 稿 资 料 扫 描 前 对 纸 面 进 行 平 整 处 理, 消 除 折 角 皱 折 及 遮 字 等 现 象, 确 保 手 稿 资 料 扫 描 质 量 4. 对 拟 扫 描 手 稿 资 料 进 行 判 别, 区 分 扫 描 件 与 非 扫 描 件 手 稿 资 料 严 重 破 损 污 染 和 字 迹 褪 变 情 况 在 扫 描 手 稿 资 料 登 记 表 相 应 栏 中 标 注 清 楚 此 件 不 扫 此 页 不 扫 原 件 破 损 原 件 模 糊 原 件 残 缺 等 情 况 说 明, 并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沟 通 确 认 二 数 字 化 加 工 ( 一 ) 数 字 化 加 工 总 体 要 求 *1. 日 扫 描 手 稿 数 量 : 每 日 扫 描 手 稿 数 量 不 低 于 1 万 页 2. 工 作 周 期 : 从 周 一 至 周 五 8:30-16:30 工 期 从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月 内 完 成 15
3. 扫 描 分 辨 率 : 对 手 稿 资 料 进 行 扫 描 时, 分 辨 率 选 择 600dpi 按 24Bit 真 彩 色 扫 描 4. 图 像 存 储 格 式 : 单 页 TIFF(G4) 多 页 PDF XML 各 一 套 * 5. 手 稿 资 料 不 能 拆 分 为 保 证 手 稿 资 料 的 安 全, 减 少 因 为 扫 描 而 对 原 始 资 料 的 损 害, 中 标 方 必 须 采 用 A3 彩 色 不 拆 卷 非 接 触 式 书 刊 冷 光 源 线 性 技 术 的 扫 描 仪 ( 提 供 所 用 设 备 型 号 照 片 等 ) 中 标 方 不 得 采 用 平 板 扫 描 仪 高 速 扫 描 仪 高 拍 仪 照 相 扫 描 仪 等 设 备,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要 有 明 确 承 诺 6. 中 标 方 必 须 采 用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扫 描 仪, 并 采 用 适 合 的 扫 描 方 式 完 成 手 稿 资 料 扫 描, 避 免 纸 张 褶 皱 撕 裂 破 损 等 情 况 的 发 生, 确 保 在 扫 描 过 程 中 不 对 手 稿 原 件 造 成 二 次 损 伤 严 格 遵 守 并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DA/T 31 2005)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7. 保 证 手 稿 资 料 扫 描 图 像 与 原 件 一 致 整 洁 清 晰 8. 扫 描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手 稿 资 料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档 案 部 门 的 相 关 制 度, 认 真 做 好 手 稿 资 料 的 保 密 和 保 护 工 作 ( 二 ) 扫 描 前 要 求 1. 扫 描 前 要 认 真 填 写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转 换 过 程 交 接 登 记 表 单, 登 记 扫 描 的 页 数, 核 对 每 份 文 件 的 实 际 扫 描 页 数 与 档 案 整 理 时 填 写 的 文 件 页 数 是 否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应 注 明 具 体 原 因 和 处 理 方 法 2. 扫 描 前 应 先 对 资 料 进 行 预 处 理, 保 证 纸 张 的 平 整 抚 平 边 角 3. 采 用 最 为 可 靠 的 扫 描 方 式 完 成 手 稿 资 料 扫 描, 避 免 纸 张 褶 皱 撕 裂 破 损 等 情 况 的 发 生 4. 扫 描 时 应 根 据 纸 张 质 地 底 色 薄 厚 程 度 等 因 素, 设 置 最 佳 的 扫 描 明 暗 度 对 比 度, 保 证 原 始 扫 描 图 像 效 果 与 原 件 吻 合 16
( 三 ) 扫 描 图 像 处 理 扫 描 后 的 原 始 图 像 需 要 进 行 优 化 处 理, 使 得 成 品 图 像 清 晰 端 正 根 据 手 稿 资 料 扫 描 后 的 具 体 情 况, 要 进 行 以 下 图 像 处 理 : 1. 图 像 歪 斜 : 采 用 自 动 或 手 动 纠 偏 功 能, 调 整 图 像 角 度 图 像 偏 斜 度 不 超 过 1 度, 对 方 向 不 正 确 的 图 像 应 进 行 旋 转 还 原, 以 符 合 阅 读 习 惯 2. 图 像 脏 点 脏 斑 : 对 图 像 页 面 中 出 现 的 影 响 图 像 质 量 的 杂 质 如 黑 点 黑 线 黑 框 黑 边 等 应 进 行 去 污 处 理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保 持 手 稿 资 料 原 貌 的 原 则 3. 图 像 拼 接 : 对 大 幅 面 档 案 进 行 分 区 扫 描 形 成 的 多 幅 图 像, 应 进 行 拼 接 处 理, 合 并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图 像, 以 保 证 档 案 数 字 化 图 像 的 整 体 性 4. 裁 边 处 理 : 采 用 彩 色 模 式 扫 描 的 图 像 应 进 行 裁 边 处 理, 去 除 多 余 的 白 边, 以 有 效 缩 小 图 像 文 件 的 容 量, 节 省 存 储 空 间 其 他 应 与 修 正 的 问 题 ( 四 ) 扫 描 质 量 1. 对 扫 描 的 图 片 进 行 加 工 裁 减 去 边 去 污 等 技 术 处 理 ; 对 图 像 偏 斜 度 清 晰 度 失 真 度 等 进 行 检 查, 电 子 图 片 的 倾 斜 度 不 得 超 出 0.5 度, 保 持 图 像 的 完 整, 图 片 端 正 无 扭 曲 发 现 不 符 合 图 像 质 量 要 求 时, 应 重 新 进 行 图 像 处 理 2. 由 于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扫 描 文 件 不 完 整 或 无 法 清 晰 识 别 时, 应 重 新 扫 描 3. 发 现 文 件 漏 扫 时, 应 及 时 补 扫 并 正 确 插 入 图 像 4. 发 现 扫 描 图 像 的 排 列 顺 序 与 手 稿 资 料 原 件 不 一 致 时,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5. 认 真 填 写 相 关 表 单, 记 录 质 检 结 果 和 处 理 意 见 ( 五 ) 命 名 1. 纸 质 档 案 目 录 数 据 库 中 的 每 一 份 文 件, 都 有 一 个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唯 一 档 号, 以 该 档 号 为 这 份 文 件 扫 描 后 的 图 像 文 件 命 名 17
2. 多 页 文 件 可 采 用 该 档 号 建 立 相 应 文 件 夹, 按 页 码 顺 序 对 图 像 文 件 命 名 此 外, 要 对 同 一 手 稿 资 料 编 号 的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进 行 合 并, 生 成 一 个 文 件, 不 乱 序, 不 混 档 三 数 据 验 收 ( 一 ) 数 据 抽 检 1. 抽 检 的 方 式 检 查 已 完 成 数 字 化 转 换 的 所 有 数 据, 包 括 图 像 文 件 的 总 体 质 量 2. 手 稿 资 料 数 据 验 收 时 抽 检 的 比 率 不 得 低 于 5% 验 收 指 标, 图 像 文 件 出 现 不 完 整 不 清 晰 有 错 误 等 质 量 问 题 时, 抽 检 标 记 为 不 合 格 3. 手 稿 资 料 原 始 材 料 100% 不 漏 扫 4. 图 像 质 量 情 况 完 好 率 99% 5. 图 像 文 件 的 命 名 差 错 率 1 6. 手 稿 资 料 原 始 材 料 100% 不 缺 失 ( 二 ) 数 据 审 核 1. 每 一 分 批 数 据 进 行 验 收 数 据 验 收 以 抽 检 方 式 进 行 2. 馆 方 检 出 的 错 误, 乙 方 及 时 无 偿 予 以 纠 正 并 再 提 交 馆 方 验 收 如 连 续 两 次 检 出 同 样 的 问 题, 馆 方 有 权 从 总 合 同 款 中 扣 除 一 定 数 额 的 费 用, 如 连 续 三 次 检 出 同 样 的 问 题, 馆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所 有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备 份 1.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完 整 数 据 应 及 时 进 行 备 份 2. 备 份 数 据 应 进 行 检 验 备 份 数 据 的 检 验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备 份 数 据 能 否 打 开 数 据 信 息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数 量 是 否 准 确 等 18
3. 数 据 备 份 后 应 在 相 应 的 备 份 介 质 上 做 好 标 签, 以 便 查 找 和 管 理 4. 须 将 备 份 数 据 ( 硬 盘 备 份 ) 提 交 给 馆 方, 并 刻 录 DVD 光 盘 一 式 二 份 提 交 给 馆 方 ( 移 动 硬 盘 和 DVD 光 盘 由 馆 方 提 供 ) 五 其 他 要 求 1. 必 须 保 证 手 稿 资 料 内 容 与 手 稿 资 料 载 体 的 安 全, 手 稿 资 料 不 得 丢 失 泄 密 损 坏, 提 交 相 应 电 子 数 据 的 备 份 2. 电 子 手 稿 资 料 以 及 纸 制 手 稿 资 料 的 制 作 要 求 以 及 验 收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六 安 全 性 标 准 规 范 1.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保 密 局 发 布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院 令 第 195 号 ); 3.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51 号 ); 4. OAIS:ISO(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 推 荐 的 OAIS( 开 放 档 案 信 息 系 统 ) 参 考 模 型 七 业 务 性 质 量 性 标 准 规 范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2. 国 家 档 案 局 CAD 电 子 文 件 光 盘 存 储 归 档 与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GB/T 17678.1-1999); 3.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GB/T 18894 2002); 4.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DA/T31-2005); 5. 档 案 数 字 化 规 范 (DB11/T765.2 2010);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行 业 标 准 (DA/T38-2008); 19
7. 档 案 交 接 文 据 格 式 (GB/T1 3968-92); 8. 中 国 档 案 机 读 目 录 格 式 (CB/T 2016 3-2006); 9. 文 献 档 案 资 料 数 字 化 工 作 导 则 (GB/T 20530-2006) 八 技 术 规 格 及 服 务 要 求 求 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完 全 满 足 或 优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技 术 及 服 务 要 2. 投 标 人 能 根 据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在 技 术 文 件 中 明 确 提 出 手 稿 资 料 加 工 作 业 流 程, 图 像 处 理 方 法, 设 备 及 人 员 配 置, 质 量 控 制 及 差 错 防 范 措 施, 能 根 据 本 项 目 需 求 提 出 完 整 的 解 决 方 案, 满 足 所 有 技 术 需 求 3.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方 案 中 说 明 所 配 备 的 人 员 数 量 硬 件 数 量 及 规 格, 软 件 和 网 络 环 境 4.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项 目 需 求 提 出 相 应 的 具 体 细 致 的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5.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要 确 定 项 目 主 管, 说 明 主 要 参 与 人 员 的 职 责 及 任 务, 并 附 简 历 和 相 关 信 息 所 确 定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更 换, 如 更 换 须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6.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要 明 确 数 字 化 加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保 密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九 对 投 标 人 提 供 设 备 软 件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1. 具 有 手 稿 资 料 数 字 化 加 工 必 要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相 应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2. 设 备 性 能 完 好, 且 只 能 作 为 本 项 目 专 用, 不 得 将 设 备 挪 作 他 用 或 随 意 把 不 属 本 项 目 的 资 料 带 进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操 作 3. 不 得 安 装 具 有 无 线 互 动 功 能 的 硬 件 模 块 和 连 接 无 线 鼠 标 键 盘 等 无 线 互 联 网 外 围 设 备 4. 电 脑 要 配 有 电 脑 柜, 提 供 全 新 锁 具, 钥 匙 交 予 招 标 人 管 理 20
5. 人 员 政 审 合 格 后 方 可 派 驻 要 统 一 着 工 装, 规 范 管 理 遵 守 馆 方 物 业 管 理 的 相 关 要 求 第 八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本 项 目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六 确 定 中 标 21
及 本 章 的 规 定 评 标 评 分 因 素 及 分 值 ( 一 )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备 注 1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 最 高 限 价 ) 2 是 否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3 是 否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4 是 否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5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 号 条 款 的 要 求 6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7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存 在 重 大 偏 离 8 是 否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其 他 的 无 效 投 标 情 形 的 结 论 22
( 二 ) 资 格 性 检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备 注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近 一 年 (2014 年 度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银 行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6 近 三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记 录 ( 缴 纳 发 票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记 录 (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等 缴 纳 发 票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7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被 省 部 级 以 上 政 府 机 关 处 理 的 违 法 处 罚 记 录 承 诺 书 8 是 否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结 论 23
( 三 ) 评 分 分 值 分 配 在 评 分 时, 遵 照 有 关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部 委 的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规 定 及 办 法, 确 定 评 分 因 素 及 分 值 : 序 号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备 注 (1) 商 务 部 分 30 (2) 技 术 部 分 40 (3) 价 格 部 分 30 合 计 100 (1) 商 务 部 分 分 值 :30 分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1 业 绩 证 明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独 立 承 担 的 单 个 合 同 额 100 万 的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类 似 服 务 业 绩, 每 提 供 1 份 有 效 的 业 绩 证 明 得 1 分, 最 多 得 15 分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15 分 2 资 质 3 综 合 实 力 4 项 目 人 员 A. 有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范 围 应 包 含 数 字 化 加 工 服 务, 得 2 分 ; B. 有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 档 案 数 字 化 类 ) 乙 级 及 以 上 证 书, 得 4 分 ; C.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师 或 项 目 管 理 师 证 书, 得 2 分. 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得 2 分, 参 与 本 项 目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经 验 丰 富, 多 次 承 担 类 似 项 目, 方 案 完 整 合 理 详 尽 得 4-5 分 ; 基 本 合 理 得 2-3 分 ; 有 欠 缺 得 0-1 分 8 分 2 分 5 分 (2) 技 术 部 分 分 值 :40 分 24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1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2 进 度 保 障 措 施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中 管 理 是 否 规 范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采 用 的 方 法 是 否 科 学 完 成 任 务 是 否 有 保 障,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方 案 合 理 得 5-7 分 ; 基 本 合 理 得 3-4 分 ; 有 欠 缺 得 0-2 分 措 施 科 学, 安 排 合 理, 进 度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证,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方 案 完 整 合 理 详 尽 得 5-7 分 ; 基 本 合 理 得 3-4 分 ; 有 欠 缺 得 0-2 分 7 分 7 分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硬 件 设 备 和 相 关 数 字 化 软 件 先 进 合 3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的 软 硬 件 介 绍 理, 其 中,(1) 能 提 供 拥 有 安 全 保 密 机 柜 的 证 明 有 得 3 分, 没 有 得 0 分 (2) 数 字 化 加 工 软 件 和 质 检 软 件,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方 案 完 整 合 理 详 尽 得 2 分 ; 基 本 合 5 分 理 得 1 分 ; 有 欠 缺 得 0 分 4 保 密 措 施 5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6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内 容 全 面 措 施 有 力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方 案 完 整 合 理 详 尽 得 5-7 分 ; 基 本 合 理 得 3-4 分 ; 有 欠 缺 得 0-2 分 内 容 全 面 措 施 有 力, 服 务 质 量 方 面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证,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方 案 完 整 合 理 详 尽 得 5-7 分 ; 基 本 合 理 得 3-4 分 ; 有 欠 缺 得 0-2 分 有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有 合 理 的 数 据 的 免 费 维 护 期, 遇 到 问 题 时 能 迅 速 响 应, 并 能 提 供 及 时 的 维 护 和 升 级 服 务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方 案 完 整 合 理 详 尽 得 5-7 分 ; 基 本 合 理 得 3-4 分 ; 有 欠 缺 得 0-2 分 7 分 7 分 7 分 (3) 价 格 部 分 分 值 :30 分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价 格 分 计 算 方 法 : 以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投 标 报 价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0~30 注 :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和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68 25
号 ) 的 规 定, 对 满 足 价 格 扣 除 条 件 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了 投 标 人 企 业 类 型 声 明 函 或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报 价 扣 除 6% 后 参 与 评 审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