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4-0029 址 省 财 政 厅 一 划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浙 财 教 (2014J 89 号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自 己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浙 江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管 时 怯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若 干 意 见», 推 进 科 技 资 金 管 理 改 革, 进 一 步 提 高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改 革 的 通 知» ( 浙 政 函 (2013J 145 号 ) 和 省 科 技 计 划 及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资 金, 是 支 持 我 省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研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的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每 年 由 省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第 三 条 实 施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旨 在 通 过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的 引 导, 集 聚 资 源 联 合 攻 关, 力 争 在 若 干 领 域 取 得 关 键 瓶 颈 技 术 突 破, 获 得 一 批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核 心 技 术, 转 化 一 批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开 发 一 批 标 志 性 目 标 产 品, 增 强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我 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培 育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技 术 支 撑 第 二 章 支 持 范 围 和 补 助 方 式 第 四 条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根 据 我 省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确 定 " 十 二 五 "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支 持 范 围 包 括 : ( 一 ) 新 能 源 技 术 新 材 料 技 术 生 物 技 术 新 一 代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技 术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新 能 源 汽 车 技 术 - 2 一
海 洋 开 发 技 术 设 施 农 业 和 精 深 加 工 技 术 等 9 项 产 业 技 术, 原 则 上 由 企 业 或 企 业 牵 头 产 学 研 结 合 开 展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和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 ( 二 ) 重 大 与 高 发 疾 病 防 治 1 项 社 会 事 业 领 域 公 共 技 术, 由 高 校 医 院 及 科 研 机 构 开 展 重 大 与 高 发 疾 病 的 早 期 诊 断 预 防 治 疗 控 制 技 术 难 题 攻 关 和 临 床 转 化 应 用 ; ( 三 )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专 家 跟 踪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和 科 技 发 展 前 沿, 每 年 联 合 主 动 设 计 不 超 过 15 项 产 学 研 重 大 公 益 性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 十 三 五 " 及 以 后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支 持 范 围 的 设 定, 可 根 据 五 年 规 划 进 行 调 整 第 五 条 除 少 数 公 益 性 攻 关 项 目 外,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的 实 施 坚 持 以 产 业 化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开 发 标 志 性 产 品 和 高 端 装 备 为 目 标?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申 报 项 目?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给 予 支 持 ( 一 ) 研 友 投 入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达 到 3% 以 上 企 业 申 报 的 项 目 ; ( 二 ) 创 新 能 力 较 强 的 国 家 和 省 级 创 新 型 示 范 试 点 企 业 和 建 有 重 点 企 业 研 究 院 的 企 业 申 报 的 项 目 ; ( 三 )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用 实 施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 四 ) 有 风 险 资 本 介 入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创 业 项 目 ; ( 五 ) 由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联 合 申 报 的 项 目 一 3
第 六 条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单 个 项 目 财 政 支 持 额 度 最 低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根 据 申 报 项 目 的 组 织 方 式 技 术 难 度 研 发 成 本 绩 效 目 标 等 因 素 分 档 次 确 定 为 体 现 市 场 化 配 置 资 源 的 作 用? 强 化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对 企 业 承 担 的 转 化 应 用 类 项 目, 财 政 补 助 比 例 不 高 于 项 目 总 经 费 的 25% 欠 发 达 地 区 企 业 申 报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财 政 补 助 比 例 可 适 当 提 高 第 七 条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财 政 补 助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 一 般 采 取 一 次 性 补 助 分 期 补 助 事 后 补 助 和 贷 款 贴 息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对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总 额 度 在 1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研 发 项 目 主 要 采 用 分 期 补 助 的 方 式, 首 期 拨 付 60%, 中 期 检 查 通 过 后 拨 付 40%; 对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总 额 度 在 150 万 元 以 下 的 研 发 项 目 及 事 后 补 助 贷 款 贴 息 项 目 采 取 一 次 性 补 助 方 式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 与 评 审 程 序 第 八 条 发 布 通 知 省 科 技 厅 根 据 专 项 实 施 的 目 标 要 求? 提 前 1 年 在 省 科 技 厅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发 布 中 长 期 专 项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技 术 和 任 务, 印 发 年 度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明 确 项 目 组 织 申 报 要 求 截 止 时 间 和 申 报 程 序 以 及 每 年 确 定 立 项 的 项 目 数 同 时, 公 布 由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主 动 设 计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方 案 和 攻 关 主 题 第 九 条 项 目 申 报 项 目 申 报 采 取 开 放 申 报 限 额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一 4 一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项 目 申 报 的 服 务 指 导, 将 企 业 ( 省 属 企 业 按 属 地 管 理 ) 申 报 的 项 目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各 设 区 市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各 设 区 市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对 汇 总 项 目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进 入 市 县 项 目 储 备 库, 按 规 定 限 额 择 优 推 荐, 报 送 省 科 技 厅 和 省 财 政 厅, 同 时 在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信 息 系 统 上 做 好 电 子 数 据 的 提 交 工 作 省 部 属 高 校 ( 高 校 所 属 医 院 通 过 高 校 申 报 ) 省 部 属 科 研 院 所 其 他 省 属 医 院 ( 通 过 省 卫 生 厅 申 报 ) 的 公 益 性 攻 关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按 限 额 向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提 交 限 额 推 荐 名 额 由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设 区 市 和 上 述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医 院 前 3 年 立 项 情 况 及 项 目 实 施 绩 效 审 核 确 定 允 许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直 接 向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其 股 权 技 入 达 到 1000 万 元 以 上 落 户 我 省 实 施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第 十 条 申 报 条 件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申 报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申 报 单 位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基 础 人 才 队 伍 和 创 新 实 力 7 已 有 的 研 究 成 果 和 转 化 应 用 实 绩 良 好 企 业 为 申 报 主 体 的, 其 上 年 研 发 投 入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重 需 达 到 或 超 过 1. 5% 特 殊 项 目 上 述 要 求 可 适 当 放 宽 ( 二 ) 申 报 项 目 与 省 重 大 产 业 技 术 需 求 具 有 较 高 的 关 联 和 密 切 程 度 ( 三 ) 申 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技 术 先 进 性 技 术 路 线 可 行 性 明 确, 科 研 成 果 的 应 用 前 景 较 好 -5 一
( 四 ) 项 目 实 施 后,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中 可 量 化 考 核 的 技 术 经 济 或 社 会 效 益 指 标 提 升 明 显 ( 五 ) 申 报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往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执 行 情 况 验 收 结 题 资 金 筹 措 经 费 管 理 科 研 诚 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方 面 情 况 良 好 社 会 事 业 领 域 公 共 技 术 项 目 联 合 主 动 设 计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不 受 本 条 第 ( 二 ) 项 的 限 制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公 示 省 科 技 厅 将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收 集 的 限 额 推 荐 项 目 进 行 汇 总 分 类,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将 申 报 项 目 的 分 类 结 果 清 单 在 省 科 技 厅 网 站 上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一 般 为 7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专 家 网 评 公 示 结 束 后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由 省 科 技 厅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网 络 远 程 评 审 ( 以 下 简 称 网 评 ) 网 评 重 点 是 对 申 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技 术 先 进 性 技 术 路 线 可 行 性 以 及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的 有 效 性 合 理 性 和 可 实 现 性 进 行 评 价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将 参 评 项 目 分 为 推 荐 项 目 可 选 项 目 和 落 选 项 目 三 个 类 别 第 十 三 条 建 项 目 库 对 专 家 网 评 结 果 为 推 荐 和 可 选 项 目, 由 省 科 技 厅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和 关 键 问 题 的 解 决 对 产 业 发 展 影 响 度, 与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的 实 施 目 标 的 吻 合 度, 以 及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研 发 经 费 投 入 强 度 和 创 新 能 力 等, 分 推 荐 和 可 选 两 类 提 出 竞 争 性 项 目 立 项 初 审 建 议 -6 一
初 审 建 议 项 目 进 入 项 目 储 备 库 为 简 化 程 序, 省 重 点 企 业 研 究 院 申 报 项 目 可 由 省 科 技 厅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后 直 接 进 入 项 目 储 备 库 省 科 技 和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主 动 设 计 项 目 的 申 报 单 位 如 果 很 少 但 又 必 需 实 施 时, 由 省 科 技 厅 和 相 关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联 合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进 入 项 目 库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将 进 入 储 备 库 的 项 目 清 单 在 省 科 技 厅 网 站 上 公 示 当 年 进 入 储 备 库 的 竞 争 性 项 目 数 按 年 度 可 立 项 项 目 数 的 130% 掌 握 进 入 项 目 储 备 库 的 项 目, 由 省 科 技 厅 通 知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细 化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科 技 厅 共 同 对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第 十 四 条 集 中 评 审 成 立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审 议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审 议 小 组 ), 对 已 进 入 项 目 储 备 库 的 项 目 进 行 终 审 审 议 小 组 由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技 术 专 家 风 险 投 资 人 企 业 家 代 表 和 省 发 改 委 省 经 信 委 省 商 务 厅 省 科 技 厅 省 财 政 厅 等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必 要 时 聘 请 省 外 专 家 参 与 评 审 人 员 采 取 临 时 随 机 确 定 的 方 式, 以 保 证 项 目 评 审 的 公 正 性 评 审 时 可 邀 请 省 监 察 厅 省 审 计 厅 等 部 门 对 评 审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审 议 小 组 重 点 对 项 目 实 施 可 行 性 和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的 有 效 性 合 理 性 可 实 现 性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项 目 审 核 意 见, 根 据 年 度 可 立 项 项 目 数, 按 得 分 高 低 确 定 拟 公 示 项 目, 同 时 适 当 照 顾 欠 发 达 地 区 一 7 一
第 十 五 条 异 议 处 理 集 中 评 审 结 果 由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在 省 科 技 厅 门 户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对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项 目, 由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邀 请 专 家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调 查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确 定 结 果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和 经 调 查 核 实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确 定 为 下 年 立 项 项 目 根 据 上 年 立 项 情 况 由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年 度 立 项 计 划, 年 度 预 算 批 准 后, 省 财 政 厅 在 一 个 月 内 下 达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第 四 章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与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中 期 评 估 由 省 科 技 厅 组 织 中 期 检 查, 以 定 性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原 计 划 承 诺 的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绩 效 目 标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中 期 评 估 项 目 一 般 要 进 行 现 场 实 地 检 查 中 期 评 估 项 目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和 主 要 绩 效 指 标 必 须 接 近 或 达 到 50% 第 十 八 条 后 期 经 费 由 省 科 技 厅 对 中 期 检 查 评 价 结 果 在 省 科 技 厅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示, 并 将 公 示 结 果 报 省 财 政 厅 作 为 后 期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拨 付 依 据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由 省 财 政 厅 拨 付 后 期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 对 未 通 过 中 期 检 查 或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项 目? 暂 停 拨 付 后 期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半 年 内 整 改 到 位 后 再 拨 付 若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停 止 拨 付 后 期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第 十 九 条 经 费 使 用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浙 江 省 省 级 科 技 研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财 教 (2012J 一 8 一
357 号 ) 规 定, 承 担 项 目 经 费 监 管 的 法 人 责 任, 落 实 项 目 自 筹 经 费 7 规 范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确 保 项 目 经 费 专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超 范 围 使 用, 不 得 将 项 目 经 费 用 于 与 项 目 实 施 无 关 的 支 出 由 于 技 术 路 线 选 择 失 误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故 和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实 施 失 败 或 不 能 继 续 实 施 的, 或 由 于 技 术 迅 速 发 展 造 成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继 续 实 施 无 意 义 的? 可 以 及 时 中 止 实 施? 结 余 资 企 按 原 渠 道 退 回 第 二 十 条 过 程 监 督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通 过 抽 查 专 项 审 计 中 期 检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及 时 发 现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督 促 做 好 整 改,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合 法 合 规, 项 目 按 计 划 进 度 实 施 省 科 技 厅 可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科 技 中 介 机 构 对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与 调 整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与 结 报 项 目 决 算 编 报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予 以 配 合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费 公 开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浙 江 省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浙 监 [2012) 32 号 ) 规 定? 公 开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信 息,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二 条 绩 效 考 评 由 省 科 技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按 项 目 结 束 周 期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或 绩 效 考 评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供 验 收 或 考 评 材 料? 包 括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总 结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或 完 成 情 况 专 利 申 请 和 成 果 应 用 情 况, 技 术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指 标 提 升 情 况, -9 一
经 费 审 计 报 告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项 目 验 收 或 绩 效 考 评 采 用 材 料 核 对 检 查 和 实 地 查 看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验 收 或 考 评 结 果 在 省 科 技 厅 网 站 上 公 示? 并 纳 入 项 目 档 案,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立 项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绩 效 报 告 以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五 年 规 划 为 一 个 周 期,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 科 技 厅 对 省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资 金 的 分 配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回 顾 总 结 和 周 期 性 绩 效 评 价? 对 纳 入 档 案 的 完 成 项 目 进 行 后 续 追 踪? 对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科 研 成 果 督 促 转 化 应 用? 并 联 合 向 省 政 府 报 送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计 划 实 施 和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绩 效 报 告 第 五 章 责 任 追 究 与 处 罚 措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按 照 关 于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规 范 科 技 经 费 使 用 和 加 强 监 管 的 若 干 意 见» ( 浙 财 教 (2012) 29 号 ) 规 定 7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对 项 目 经 费 单 独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的, 停 止 拨 付 后 期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7 并 对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给 予 不 良 科 研 信 用 记 录 ; 对 未 进 行 单 独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的 事 后 补 助 省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项 目, 不 予 核 定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违 规 使 用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的, 省 有 关 部 门 将 根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依 规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合 作 与 协 作 单 位 进 行 处 罚 处 理, 具 体 措 施 有 : 限 期 整 改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拨 款 通 报 批 评 终 止 项 目 执 行 追 回 已 拨 项 目 补 助 经 费, 直 至 一 10 一
取 消 项 目 资 助 资 格 等 受 处 理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5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省 和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构 成 违 纪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处 以 纪 律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按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8 月 8 目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与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解 释 一 11 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7 月 22 日 印 发 一 - 12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