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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3

第 一 章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投 标 邀 请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委 托, 对 下 述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前 来 参 加 1.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2. 项 目 编 号 : 3.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每 套 人 民 币 200 元 ; 若 邮 购, 每 份 加 收 人 民 币 50 元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任 何 未 在 招 标 机 构 处 领 购 招 标 文 件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均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4.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为 110 万 元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6.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6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02 日, 上 午 9:00 至 11:00; 下 午 1:00 至 4:00(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7 室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 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9:30(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送 达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8.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 9. 投 标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416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 10. 开 标 时 请 各 投 标 人 安 排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大 会 11. 凡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请 与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 技 术 方 面 的 询 问 请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形 式 表 述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邮 编 :100010 电 话 :010-84049217 传 真 :010-84046635 电 子 信 箱 :liuli@bjzb.com 联 系 人 : 刘 丽 开 户 名 ( 全 称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账 号 :320 756 005 015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5 日 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Ⅰ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本 表 是 关 于 要 采 购 货 物 的 具 体 资 料,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序 号 1.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所 对 应 条 款 号 1.1 内 容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兴 华 大 街 5 号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吴 丽 丽 招 标 人 联 系 电 话 :5955 62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刘 丽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010-84049217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要 求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有 生 产 供 应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本 国 供 应 商, 包 括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 1.2 2 具 有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乙 级 资 质 ( 涉 密 光 电 磁 介 质 ( 含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 类 ) 3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4 近 三 年 无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5 本 项 目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 11.1 投 标 保 证 金 : 预 算 金 额 的 2% 3. 12.1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起 90 个 日 历 日 4. 13.1 5. 15.1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1 份 副 本 :5 份 电 子 文 档 :2 份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文 件 等, 文 件 格 式 仅 限 *.doc,*.xls,*.jpg,*.dwg,*.ppt ) 投 标 递 交 截 止 期 :2015 年 12 月 16 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 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416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 6

6. 17.1 7. 21.3 8. 23.1 9. 24.2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416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采 用 百 分 制, 满 分 为 100 分, 由 三 个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评 分 (30 分 ) 技 术 评 分 (50 分 ) 和 投 标 报 价 (20 分 ) 中 标 候 选 人 : 综 合 评 分 法,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与 投 标 报 价 均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排 列 审 查 还 包 括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圆 满 的 履 行 合 同, 最 终 的 审 查 方 式 为 : (1)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问 (2)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受 最 终 审 查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必 须 如 实 回 答 和 受 理 询 问 或 考 查,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10.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11. 12. 本 次 采 购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服 务 的 价 格 给 予 6%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依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政 府 采 购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和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节 能 产 品 是 指 列 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且 经 过 认 定 的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是 指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且 经 过 认 证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额 外 增 加 的 变 动, 不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2-1.6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2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4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3.2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5.3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9.2.3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20.3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22.2 款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24.3 款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3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4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7-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 格 式 ) 7-6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2014 年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3 个 月 内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7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7-8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税 款 缴 纳 记 录 7-9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2012 年 11 月 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7-10 近 三 年 (2012 年 11 月 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7-1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各 类 产 品 需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效 签 章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或 故 意 隐 瞒 不 良 业 绩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110 万 元, 超 过 本 预 算 金 额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依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8

Ⅱ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系 指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包 括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依 法 经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资 格 的 其 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2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是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1.2.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有 生 产 供 应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本 国 供 应 商, 包 括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 1.2.2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的 规 章,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1.2.3 具 有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乙 级 资 质 ( 涉 密 光 电 磁 介 质 ( 含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 类 ); 1.2.4 如 授 权 代 表 不 是 单 位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 公 司 / 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 司, 不 得 在 本 项 目 同 一 包 中 同 时 投 标 1.3 凡 受 托 为 采 购 本 次 招 标 的 货 物 进 行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咨 询 公 司,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1.4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给 予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影 响 其 正 常 决 策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其 投 标 人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1.5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有 权 依 法 追 究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 1.5.1 提 供 虚 假 的 资 料 1.5.2 在 实 质 性 方 面 失 实 1.6 投 标 当 事 人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9

2. 资 金 来 源 2.1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述 的 招 标 人 已 获 得 足 以 支 付 本 次 招 标 后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款 项 ( 本 项 目 资 金 为 财 政 资 金, 预 算 金 额 为 110 万 元 ) 3. 投 标 费 用 3.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均 无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4.1 项 目 建 设 的 内 容 及 详 细 技 术 需 求 投 标 须 知 和 合 同 条 件 等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招 标 文 件 共 六 章,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四 章 服 务 需 求 第 五 章 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 第 六 章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如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日 以 前 收 到 的 澄 清 要 求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10

予 以 答 复, 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回 函 确 认 6.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投 标 范 围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计 量 单 位 的 使 用 7.1 投 标 人 需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技 术 需 求 及 技 术 规 格 所 列 的 项 目 整 体 进 行 投 标, 不 得 对 项 目 中 某 一 部 分 单 独 拆 开 投 标 7.2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7.3 投 标 文 件 应 以 中 文 形 式 提 交 7.4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只 允 许 提 供 一 种 投 标 人 案, 备 选 方 案 不 予 考 虑 8.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附 件 2 投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格 式 ) 11

附 件 4 服 务 说 明 一 览 表 ( 格 式 ) 附 件 5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附 件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3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4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7-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 格 式 ) 7-6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2014 年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3 个 月 内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7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7-8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税 款 缴 纳 记 录 7-9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2012 年 11 月 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7-10 近 三 年 (2012 年 11 月 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7-1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附 件 8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附 件 9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附 件 10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附 件 11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附 件 1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不 符 合 可 不 提 供 ) 附 件 13 投 标 人 认 为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附 件 14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格 式 ) 附 件 15 退 保 证 金 收 据 格 式 ( 除 上 述 8.1 条 外, 投 标 文 件 还 应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9 条 的 所 有 文 件 ) 12

9. 证 明 产 品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9.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9.2 上 款 所 述 的 证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它 包 括 : 9.2.1 产 品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9.2.2 产 品 从 买 方 开 始 使 用 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保 质 期 内 正 常 连 续 地 使 用 所 必 须 的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包 括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的 货 源 及 现 行 价 格 9.2.3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9.2.4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制 定 详 细 的 投 标 人 案, 对 所 需 相 应 的 内 容 作 出 准 确 的 分 析 规 划 并 在 投 标 人 案 中 明 确 列 出, 技 术 指 标 应 该 量 化 9.2.5 提 交 详 细 的 资 金 分 配 明 细, 并 进 行 说 明 ( 如 有 ) 9.3 投 标 人 应 注 意 买 方 在 技 术 规 格 中 指 出 的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标 准, 以 及 参 照 的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仅 起 说 明 作 用,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性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可 以 选 用 替 代 标 准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但 这 些 替 代 要 实 质 上 相 当 于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所 有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附 件 3) 上 标 明 投 标 项 目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单 价 ( 如 适 用 ) 和 总 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且 包 括 与 所 投 资 货 物 / 服 务 相 关 的 所 有 税 费 并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10.3 投 标 总 价 包 括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人 估 算 错 误 或 漏 项 的 风 险 一 律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4 为 了 方 便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本 须 知 10.2 条 的 规 定 将 投 标 价 分 成 几 部 分, 并 不 限 制 买 方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13

10.5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各 分 项 投 标 单 价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依 据 本 须 知 第 20.3 条 规 定,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0.6 每 种 服 务 只 能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11. 投 标 保 证 金 11.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预 算 金 额 2%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11.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蒙 受 损 失 而 要 求 的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在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擅 自 撤 回 投 标 的 ; (2)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27 条 的 规 定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的 ; (3)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28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4)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骗 取 中 标 的 11.3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下 列 形 式 之 一 :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或 采 购 单 位 可 接 受 的 银 行 保 函 11.4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11.1 和 第 11.3 条 的 规 定, 随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1.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2. 投 标 有 效 期 12.1 投 标 应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后 的 9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4

12.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接 受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且 本 须 知 中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要 求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投 标 人 也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上 述 要 求 和 答 复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1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13.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和 副 本 5 份,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3.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退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持 有 书 面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标 准 格 式 附 后 ), 并 将 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修 改, 则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修 改 的 每 一 页 上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3.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才 有 效 13.4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1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且 在 信 封 正 面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4.2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建 议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在 投 标 时 单 独 递 交 14.3 为 方 便 核 查 投 标 保 证 金, 建 议 投 标 人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在 投 标 时 单 独 递 交 14.4 所 有 信 封 上 均 应 : 15

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 注 明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指 明 的 货 物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 开 标 日 期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3) 在 信 封 的 封 装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4.5 所 有 信 封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便 若 其 投 标 被 宣 布 为 迟 到 投 标 时, 能 原 封 退 回 14.6 如 果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包 括 未 单 独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5. 投 标 截 止 期 15.1 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内,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地 址 15.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按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15.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6.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6.1 投 标 以 后, 如 果 投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修 改 或 撤 标 要 求,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者,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予 以 接 受 16.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16.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16.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不 予 退 回 16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17. 开 标 17.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按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和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17.2 开 标 时, 由 监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书 面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对 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递 交 的 投 标 声 明, 在 开 标 时 当 众 宣 读, 评 标 时 有 效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17.3 除 了 按 照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原 封 退 回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之 外, 开 标 时 将 不 得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17.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对 唱 标 内 容 做 开 标 记 录,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18.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组 成, 并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与 澄 清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9.1.1 资 格 性 检 查 指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19.1.2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19.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9.2.1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17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澄 清 应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19.2.2 澄 清 文 件 将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19.2.3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改,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0. 投 标 偏 离 与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20.1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坏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20.2 在 比 较 与 评 价 之 前,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款, 例 如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适 用 法 律 缴 税 等 内 容 的 偏 离 保 留 和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0.3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 (2)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的 ; (3)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4)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或 未 实 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18

(6)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0.4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招 标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1. 比 较 与 评 价 21.1 经 初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其 技 术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作 进 一 步 的 比 较 和 评 价 21.2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21.3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22. 评 标 过 程 及 保 密 原 则 22.1 开 标 之 后,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止, 凡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人 员 对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向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22.2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试 图 影 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活 动,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确 定 中 标 23.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原 则 及 标 准 23.1 除 第 25 条 规 定 外, 确 定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者 为 中 标 候 选 19

人 综 合 评 分 法,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与 投 标 报 价 均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24. 确 定 中 标 人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推 荐 评 标 排 序,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委 托,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24.2 审 查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规 定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其 它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等 进 行 审 查 24.3 如 果 审 查 未 通 过,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并 按 顺 序 对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能 否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25.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25.1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约 等 情 形, 招 标 人 保 留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26. 中 标 通 知 书 26.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26.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7. 签 订 合 同 27.1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否 则 按 开 标 后 撤 回 投 标 处 理 27.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20

28. 履 约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28.1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格 式 或 买 方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买 方 提 交 合 同 总 价 5%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28.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第 27 条 或 28.1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选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9.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收 取 29.1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29.2 中 标 服 务 费 将 以 现 金 支 票 ( 北 京 地 区 ) 或 电 汇 汇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收 取 中 标 人 如 未 按 29.1 条 规 定 办 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9.3 在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 21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22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甲 方 : 乙 方 : 本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就 档 案 数 字 化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并 支 付 服 务 报 酬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在 真 实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一 词 语 定 义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应 具 有 如 下 定 义 : ( 一 ) 合 同 系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双 方 ) 已 达 成 的 协 议, 即 由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文 件, 包 括 报 价 文 件 谈 判 过 程 的 所 有 补 充 / 修 改 / 澄 清 函 件, 以 及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组 成 合 同 部 分 的 所 有 参 考 文 件 等, 须 双 方 签 字 同 意 ( 二 ) 合 同 价 格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在 乙 方 全 面 正 确 地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总 金 额 ( 三 ) 服 务 系 指 乙 方 须 承 担 档 案 进 行 数 字 化 加 工, 形 成 一 套 符 合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接 收 归 档 标 准 的 档 案 资 料 及 电 子 数 据 技 术 支 持 维 护 等 项 义 务 ( 四 ) 现 场 系 指 将 要 进 行 服 务 的 合 理 地 点 ( 五 ) 验 收 系 指 甲 方 及 甲 方 组 织 有 关 的 机 构, 依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程 序 和 条 件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是 否 合 格 进 行 检 验 的 过 程 验 收 为 乙 方 提 交 合 格 的 产 品,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组 织 专 家 的 验 收 验 收 通 过, 表 明 本 合 同 的 加 工 工 作 结 束, 进 入 质 量 保 证 期, 乙 方 开 始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六 ) 质 量 保 证 期 系 根 据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所 约 定 的 由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的 与 本 工 程 建 设 相 23

关 的 技 术 支 持 与 售 后 服 务 期 限 自 甲 方 签 发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书 后 开 始 计 算, 持 续 36 个 月 ( 七 ) 交 付 物 系 指 乙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包 括 所 要 求 加 工 档 案 经 整 理 后 的 档 案 及 其 数 字 化 处 理 后 形 成 的 扫 描 图 像 目 录 清 单 文 件, 以 及 按 照 本 工 程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的 各 类 文 档 等 ( 八 ) 合 同 中 的 日 期, 以 公 历 年 月 日 计 算 二 服 务 内 容 第 二 条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是 : 本 项 目 旨 在 对 档 案 进 行 数 字 化 加 工, 形 成 一 套 符 合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接 收 归 档 要 求 的 档 案 资 料 电 子 数 据 具 体 包 括 : (1)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服 务 过 程 中, 对 原 目 录 中 缺 少 的 案 卷 信 息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信 息 补 录, 以 保 障 原 文 数 据 与 条 目 数 据 挂 接 准 确 (2) 扫 描 后 档 案 电 子 文 件 数 据 的 存 储 格 式 为 JPEG 格 式, 同 在 项 目 结 束 时 提 供 以 上 文 件 数 字 化 版 本 的 光 盘 2 套 三 服 务 要 求 第 三 条 进 度 要 求 本 项 目 要 求 乙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俄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进 场, 起 始 自 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所 要 加 工 档 案 及 清 单 起 开 始 计 算 时 间, 整 个 计 划 在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本 合 同 工 作 任 务 第 四 条 数 字 化 技 术 和 质 量 要 求 1 要 求 1) 确 保 在 扫 描 过 程 中 不 对 档 案 原 件 造 成 人 为 损 伤 2)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24

3) 保 证 档 案 扫 描 图 像 与 原 件 一 致 整 洁 清 晰 4) 质 量 要 求 遵 循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标 准 2 前 处 理 与 扫 描 要 求 1) 扫 描 前 应 先 对 案 卷 进 行 预 处 理, 保 证 纸 张 的 平 整 抚 平 边 角 2) 采 用 最 为 可 靠 的 扫 描 方 式 完 成 档 案 扫 描, 避 免 纸 张 褶 皱 撕 裂 破 损 等 情 况 的 发 生 3) 如 遇 到 档 案 纸 张 质 地 脆 弱, 不 适 合 反 复 拆 装 订 的 档 案, 应 采 用 不 拆 卷 扫 描 设 备 和 方 式 进 行 扫 描 4) 扫 描 时, 应 根 据 纸 张 质 地 底 色 薄 厚 程 度 等 因 素, 设 置 最 佳 的 扫 描 明 暗 度 对 比 度, 保 证 原 始 扫 描 图 像 效 果 与 原 件 吻 合 5) 对 于 档 案 中 非 标 准 A4 纸 张 页, 应 摊 开 后 整 页 扫 描 超 长 页 进 行 分 页 扫 描 后, 要 拼 接 成 一 页 3 扫 描 图 像 处 理 1) 扫 描 后 的 原 始 图 像 需 要 进 行 优 化 处 理, 使 得 成 品 图 像 清 晰 端 正 根 据 档 案 扫 描 后 的 具 体 情 况, 要 进 行 如 下 图 像 处 理 : 2) 图 像 歪 斜 : 采 用 自 动 或 手 动 纠 偏 功 能, 调 整 图 像 角 度 方 向 不 正 确 的 图 像 应 进 行 旋 转 还 原, 以 符 合 阅 读 习 惯 3) 图 像 脏 点 脏 斑 : 对 图 像 页 面 中 出 现 的 影 响 图 像 质 量 的 杂 质 如 黑 点 黑 线 黑 框 黑 边 等 应 进 行 去 污 处 理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保 持 档 案 原 貌 的 原 则 4) 图 像 深 浅 不 一 : 采 用 平 衡 功 能, 调 整 图 像 深 浅 一 致 4 条 目 数 据 录 入 25

档 案 数 字 化 完 成 后 提 供 档 案 条 目 信 息, 采 用 EXCEL 格 式 存 储 具 体 著 录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录 入 要 求 进 行 设 置 录 入, 要 求 信 息 准 确 5 扫 描 分 辨 率 档 案 扫 描 成 300dpi 的 彩 色 图 像 JPG 格 式 6 项 目 验 收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相 关 标 准 执 行,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根 据 档 案 实 际 情 况 形 成 档 案 整 理 规 范, 并 按 照 此 规 范 进 行 整 理 和 验 收 数 字 化 加 工 部 分 的 验 收 以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相 关 标 准 和 国 家 标 准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中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档 案 制 作 完 成 后 提 供 卷 内 目 录 案 卷 目 录 信 息, 采 用 EXCEL 格 式 第 五 条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要 求 乙 方 必 须 组 织 一 支 政 治 清 白,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高 协 作 精 神 强 人 员 稳 定 的 项 目 团 队 实 施 本 工 程,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无 犯 罪 证 明 第 六 条 售 后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要 求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乙 方 应 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售 后 服 务 内 容 项 目 包 括 交 付 物 的 修 改 完 善 和 优 化 其 中 差 错 部 分 提 供 终 身 免 费 修 改 售 后 服 务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现 场 服 务 电 话 支 持 在 线 支 持 邮 件 支 持 应 急 事 件 处 理 等 售 后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 在 4 小 时 之 内 响 应 并 解 决 问 题 如 在 此 时 限 内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也 必 须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和 时 间 计 划 如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时 间 解 决 问 题, 视 为 乙 方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26

四 工 作 条 件 第 七 条 为 保 证 乙 方 有 效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供 下 列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作 事 项 : 1 提 供 场 所 及 内 容 : 1) 提 供 需 要 进 行 加 工 的 档 案 ; 2) 提 供 档 案 数 字 化 所 需 的 工 作 场, 并 提 供 现 场 所 需 桌 椅 及 办 公 物 品 3) 提 供 数 字 化 加 工 设 备 电 脑 的 硬 盘 2 提 供 工 作 配 合 及 协 调 : 1) 项 目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中, 负 责 统 一 指 挥 ; 2) 依 据 进 度 要 求, 及 时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工 作 成 果 和 验 收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或 答 复 ; 3)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条 件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第 八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1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按 合 同 规 定 质 量 和 技 术 标 准 向 甲 方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物 ; 2 乙 方 所 有 工 作 成 果 均 需 以 文 字 或 电 子 版 形 式 提 交 甲 方 ; 3 对 于 甲 方 交 由 乙 方 数 字 化 处 理 的 文 档 和 资 料, 乙 方 不 得 带 出 制 定 工 作 场 所 并 对 其 内 容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并 将 于 项 目 终 验 后 或 终 止 后 的 1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清 点 工 作 所 用 的 全 部 文 档, 包 括 文 件 信 息 资 料 等, 如 有 丢 失 则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同 时 乙 方 销 毁 相 关 电 子 资 源, 不 得 保 留 本 项 目 有 关 电 子 文 件 档 案 扫 描 图 以 及 与 加 工 档 案 相 关 的 所 有 资 料 第 九 条 双 方 的 交 付 文 件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和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交 付 对 方 ; 若 两 种 形 式 文 档 内 容 27

不 一 致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为 准 五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与 质 量 保 证 金 第 十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报 酬 金 额 及 支 付 方 式 为 : 1) 技 术 服 务 报 酬 为 :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和 规 格 单 价 ( 元 ) 数 量 总 价 ( 元 ) 备 注 1 2 3 4 5 2) 报 价 时 统 一 按 A4 纸 型 进 行 报 价,B5 等 同 于 A4, 大 于 A4 纸 型 的 折 合 为 A4 计 算 3)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在 完 成 数 字 化 工 作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根 据 实 际 数 量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款 项, 最 终 总 费 用 根 据 实 际 加 工 数 量 核 算 4) 付 款 : 由 乙 方 提 供 正 式 合 法 发 票, 甲 方 办 理 相 关 付 款 手 续 六 保 密 条 款 第 十 一 条 为 防 止 发 生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失 密 或 泄 密 事 件, 确 保 本 项 目 各 项 保 密 工 作 落 实, 甲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见 附 件 1), 确 定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下 : 甲 方 : 1. 保 密 内 容 : 乙 方 内 部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28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甲 方 项 目 相 关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无 限 期 4. 泄 密 责 任 : 直 接 责 任 人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业 主 单 位 负 相 关 责 任 乙 方 : 1. 保 密 内 容 :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所 有 加 工 档 案 资 料 技 术 资 料 信 息 资 源 以 及 所 有 相 关 的 信 息 文 档 资 料 等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乙 方 项 目 参 与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无 限 期 4. 泄 密 责 任 : 直 接 责 任 人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负 相 关 责 任 七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终 止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10 天 前 通 知 对 方, 具 体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变 更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因 单 方 面 变 更 合 同, 使 另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十 四 条 双 方 确 定,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或 不 可 能 时,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1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2 双 方 协 商 终 止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过 程 中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率,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时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补 充 协 议 内 容 相 互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以 签 订 时 间 在 后 者 29

为 准 八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乙 方 对 交 付 物 及 服 务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负 有 责 任, 并 且 甲 方 已 于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前 提 出 索 赔,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同 意 的 下 述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1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拒 收 交 付 物 并 把 被 拒 收 交 付 物 的 金 额 以 合 同 规 定 的 同 类 货 币 付 给 甲 方, 乙 方 负 担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2 修 改 缺 陷 部 分 使 其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甲 方 损 失 的 一 切 直 接 费 用 3 在 质 保 期 间, 若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时, 如 经 检 验 确 是 由 乙 方 产 品 缺 陷 造 成 的, 乙 方 需 要 负 担 甲 方 损 失 的 一 切 直 接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在 履 行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如 果 乙 方 遇 到 将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进 度 计 划 缴 完 成 产 品 加 工 和 提 供 服 务 时, 应 该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造 成 延 迟 的 原 因 可 能 延 迟 的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酌 情 延 长 交 付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进 行 误 期 索 赔 延 期 的 时 限 和 紧 急 处 理 方 案 应 征 得 双 方 认 可 并 以 本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的 方 式 加 以 固 定 1 除 了 取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而 不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之 外, 甲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其 余 可 补 救 合 同 项 的 情 况 下, 从 合 同 总 价 中 扣 除 延 期 合 同 项 的 误 期 赔 偿 费 每 延 误 一 日 的 赔 偿 费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千 分 之 零 点 五 (0.5 ) 计 收, 直 至 交 付 或 提 供 服 务 为 止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百 分 之 五 (5%) 一 旦 达 到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2 如 果 乙 方 在 进 度 计 划 约 定 总 工 期 满 时 尚 未 全 部 交 付,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未 交 付 档 案 的 加 工 任 务, 乙 方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原 档 案 合 同 以 交 付 的 加 工 成 果 进 行 计 酬 和 验 收, 30

未 交 付 部 分 不 进 行 计 酬 也 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如 果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10 天 内 对 方 未 能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该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对 方 接 受 九 争 议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提 请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因 违 反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损 害 的 赔 偿,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经 协 商 仍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提 请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十 知 识 产 权 第 二 十 一 条 关 于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双 方 确 定 : 1.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使 用 其 服 务 及 产 品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关 于 侵 犯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 档 案 本 身 著 作 权 除 外 )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指 控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果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乙 方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2. 甲 方 拥 有 本 项 目 全 部 交 付 物 的 知 识 产 权, 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3. 本 项 目 文 档 版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十 一 转 让 与 分 包 第 二 十 二 条 除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除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分 包 十 二 合 同 介 质 第 二 十 三 条 如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变 更 补 充 或 修 改,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1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两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乙 方 : 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代 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2

第 四 章 服 务 需 求 33

服 务 需 求 ( 一 ) 项 目 概 述 : 传 统 载 体 档 案 数 字 化 工 作, 是 建 立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体 系 的 重 要 基 础, 是 实 现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的 重 要 前 提 其 工 作 目 标 是 通 过 高 分 辨 率 扫 描 转 换 等 数 字 化 手 段, 将 文 书 检 察 诉 讼 音 像 实 物 等 多 门 类 传 统 载 体 档 案 转 化 成 电 子 图 像 信 息, 并 通 过 与 电 子 目 录 的 完 全 匹 配 挂 接, 实 现 类 目 完 整 索 引 齐 全 专 题 详 细 且 含 有 多 种 媒 体 格 式 的 检 察 档 案 数 据 库 本 项 目 主 要 针 对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检 察 院 传 统 载 体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工 作 ( 二 )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密 法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系 统 分 级 保 护 技 术 要 求 (BMB17 2006) 纸 质 档 案 数 字 化 技 术 规 范 (DA/T31 2005)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管 理 规 范 (GBT18894 2002) 档 案 著 录 规 则 (DA/T18 1999) 档 案 数 字 化 规 范 (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 ( 三 ) 投 标 人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较 强 实 力, 应 从 事 过 省 部 市 级 国 家 机 关 及 涉 密 档 案 数 字 化 工 作, 具 有 完 善 的 档 案 数 字 化 应 用 软 件, 并 可 根 据 北 京 检 察 档 案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深 度 定 制 研 发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数 字 化 项 目 规 划 能 力 在 投 标 时, 应 按 照 档 案 数 字 化 标 准 工 作 流 程 提 供 较 为 成 熟 的, 能 够 适 用 于 我 院 的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准 备 组 织 实 施 售 后 等 阶 段 的 工 作 方 案, 提 供 较 为 详 细 的 项 目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监 控 制 度, 如 项 目 管 理 专 人 负 责 制 流 程 细 节 详 细 登 记 制 操 作 人 员 安 全 保 密 制 等 ( 四 )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 1 档 案 数 量 按 照 市 检 察 院 北 京 市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成 品 数 据 标 准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本 次 数 字 化 工 作 要 完 成 大 兴 区 检 察 院 部 分 档 案 大 致 数 量 为 : 文 书 档 案 1 万 余 件, 诉 讼 档 案 5 万 余 卷 34

目 前, 大 兴 区 检 察 院 已 完 成 文 书 诉 讼 档 案 目 录 录 入 工 作 数 字 化 工 作 中, 须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现 有 目 录 进 行 必 要 修 改, 并 对 其 它 未 录 入 档 案 进 行 目 录 录 入 同 时 对 件 内 目 录 进 行 必 要 的 录 入 工 作 2 数 字 化 标 准 2.1 纸 质 档 案 扫 描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结 合 检 察 院 实 际, 应 按 照 原 版 原 貌 方 式, 采 用 彩 色 方 式 扫 描, 扫 描 精 度 不 低 于 300dpi, 扫 描 文 件 存 储 为 JPEG 格 式 对 扫 描 图 像 的 偏 斜 度 清 晰 度 完 整 性 失 真 度 等 质 量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图 像 正 确 率 应 为 100%,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需 进 行 重 新 处 理 要 确 保 档 案 扫 描 数 据 与 著 录 的 案 卷 目 录 卷 内 目 录 100% 匹 配 挂 接 2.2 其 它 档 案 数 字 化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实 物 档 案 应 采 用 相 应 技 术 方 式 进 行 数 字 化 图 像 信 号 采 集 系 统 进 行 转 换, 图 片 保 存 为 JPEG 格 式 ( 照 片 扫 描 分 辨 率 不 低 于 600dpi, 底 片 扫 描 不 低 于 1200dpi), 录 音 保 存 为 WAV 格 式, 录 像 保 存 为 MPG4 格 式 老 旧 照 片 实 物 档 案 经 翻 拍 后 色 彩 要 与 原 始 档 案 高 度 一 致, 保 证 色 彩 真 实 还 原 准 确 根 据 实 际 需 要,MPG4 文 件 应 通 过 流 媒 体 系 统 制 作 成 可 用 于 网 络 浏 览 的 视 频 文 件 2.3 数 字 化 成 品 加 工 过 程 由 加 工 公 司 进 行 数 据 的 备 份 工 作, 数 字 化 完 成 后 需 提 交 市 检 察 院 数 据 一 份 数 字 化 成 品 数 据 应 刻 录 在 优 质 不 可 擦 写 的 DVD 光 盘 ( 单 片 容 量 为 4.7GB) 上, 一 式 2 套, 同 时 保 存 硬 盘 存 储 二 套 2.4 数 字 化 验 收 标 准 数 字 化 工 作 完 成 后, 对 加 工 数 量 和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具 体 验 收 标 准 参 照 北 京 市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成 品 数 据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 五 ) 项 目 组 织 计 划 要 求 按 照 项 目 工 期 要 求, 提 出 项 目 组 织 计 划 人 力 配 置 计 划 项 目 工 作 计 划 场 地 配 置 计 划 等 内 容, 保 障 在 本 项 目 中 投 入 的 充 足 设 备 保 障 此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提 出 合 理 的 设 备 配 备 情 况, 所 有 扫 描 设 备 必 须 为 平 板 扫 描 仪, 人 员 必 须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及 工 期 要 求,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需 具 有 档 案 类 技 术 培 训 证 书,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规 定, 保 证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35

员 的 稳 定 ( 六 ) 安 全 保 密 要 求 6.1 保 密 措 施 1 供 应 商 必 须 有 严 格 保 密 制 度 2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书 中 必 须 详 细 描 述 保 密 措 施 3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签 订 保 密 责 任 书 6.2 保 密 责 任 供 应 商 应 承 诺 无 外 资 背 景 或 外 籍 人 员, 公 司 在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信 息 安 全 事 故,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6.3 信 息 安 全 1.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保 密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和 大 兴 区 检 察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数 字 化 加 工 工 作 必 须 在 指 定 的 场 所 内 进 行, 确 保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和 安 全 不 得 遗 失 损 坏 档 案, 如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将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2. 加 工 单 位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成 立 项 目 组, 由 加 工 单 位 和 委 托 单 位 人 员 组 成 双 方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该 项 目, 加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加 工 单 位 公 司 级 负 责 人, 并 列 出 具 体 的 项 目 操 作 标 准 及 流 程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人 员 及 保 证 措 施 3.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档 案 业 务 知 识 和 档 案 整 理 操 作 能 力 及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的 实 际 操 作 经 验 4.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保 密 教 育 5. 建 立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加 强 管 理, 杜 绝 工 作 人 员 对 档 案 及 档 案 信 息 的 私 自 复 制 行 为 6. 不 同 的 工 序 之 间 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杜 绝 泄 密 事 故 发 生 7. 扫 描 加 工 场 地 要 做 好 安 全 及 保 密, 具 备 保 密 设 施, 安 装 监 控 设 备 8. 加 工 现 场 不 允 许 有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任 何 加 工 数 据 不 能 带 出 工 作 区 域, 加 工 设 备 不 允 许 接 入 互 联 网 36

9. 项 目 完 成 经 验 收 后, 加 工 操 作 终 端 上 的 数 据 必 须 在 委 托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现 场 监 督 下 销 毁, 所 有 硬 盘 必 须 经 过 格 式 化, 由 采 购 人 按 照 时 价 回 购 后, 设 备 方 可 撤 回 ( 七 ) 建 设 周 期 服 务 实 施 地 点 和 质 保 期 7.1 建 设 周 期 : 本 项 目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为 8:30-17:00,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7.2 服 务 : 所 有 服 务 全 部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采 购 人 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7.3 实 施 地 点 : 大 兴 区 检 察 院 院 内 7.4 质 保 期 : 验 收 合 格 后 不 少 于 三 年, 提 供 5*8 小 时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数 据 的 问 题 应 该 及 时 响 应 并 修 改 37

第 五 章 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 38

评 标 标 准 及 方 法 一 总 则 ( 一 )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二 ) 招 标 人 应 按 规 定 依 法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代 表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三 ) 招 标 人 应 按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 原 则 上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综 合 得 分 前 3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应 按 照 推 荐 顺 序,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 四 ) 评 标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科 学 择 优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五 )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泄 露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情 况, 不 得 索 贿 受 贿, 不 得 参 加 影 响 公 正 评 标 的 任 何 活 动 二 初 步 初 审, 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评 审, 按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要 求, 有 不 满 足 项, 则 初 审 不 合 格, 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 三 详 细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采 用 百 分 制, 满 分 为 100 分, 由 三 个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部 分 (30 分 ) 技 术 部 分 (50 分 ) 和 投 标 报 价 (20 分 ) 评 审 项 目 内 容 及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商 务 部 分 (30 分 ) 投 标 人 资 质 信 誉 ( 须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17 分 ) 同 类 业 绩 (10 分 ) 合 同 条 款 的 响 应 程 度 (3 分 ) 具 备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2 分, 没 有 得 0 分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字 化 加 工 软 件 并 取 得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得 2 分, 没 有 得 0 分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并 取 得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得 2 分, 没 有 得 0 分 具 备 档 案 质 检 管 理 相 关 技 术, 能 够 提 供 质 检 管 理 软 件 对 数 字 化 成 品 进 行 检 测, 具 有 质 检 管 理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得 2 分, 没 有 得 0 分 具 有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2 分, 没 有 得 0 分 具 有 ISO1400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2 分, 没 有 得 0 分 属 于 国 家 级 档 案 服 务 类 加 工 定 点 企 业 的 得 3 分, 不 属 于 得 0 分 属 于 省 级 档 案 服 务 类 加 工 定 点 企 业 得 2 分, 不 属 于 得 0 分 有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的 同 类 业 绩, 有 一 个 得 1 分, 最 高 累 计 得 10 分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完 全 响 应 3 分, 基 本 响 应 1-2 分, 不 响 应 0 分 39

技 术 部 分 (50 分 ) 投 标 报 价 (20 分 ) 备 注 :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及 完 整 性 (8 分 ) 方 案 组 织 计 划 (8 分 ) 数 字 化 加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及 保 密 措 施 控 制 (8 分 ) 验 收 备 份 及 移 交 方 案 的 全 面 性 (8 分 ) 人 员 配 备 (6 分 ) 根 据 不 同 纸 张 质 地 选 择 扫 描 设 备 及 实 现 质 地 较 差 档 案 扫 描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6 分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的 响 应 程 度 (6 分 ) 最 优 8 得 分, 较 好 得 4-7 分, 较 差 得 0-3 分 最 优 8 得 分, 较 好 得 4-7 分, 较 差 得 0-3 分 最 优 8 得 分, 较 好 得 4-7 分, 较 差 得 0-3 分 最 优 8 得 分, 较 好 得 4-7 分, 较 差 得 0-3 分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得 6 分 ; 人 员 配 备 基 本 符 合 本 项 目 要 求 得 3-5 分 ; 人 员 配 备 不 符 合 本 项 目 要 求 得 0-2 分 最 优 得 6 分, 较 好 得 3-5 分, 较 差 得 0-2 分 响 应 程 度 最 好 得 6 分, 较 好 得 3-5 分, 较 差 得 0-2 分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评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评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价 格 ) 20, 依 此 计 算 出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评 分 本 次 采 购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服 务 的 价 格 给 予 6%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依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详 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40

第 六 章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附 件 2 投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格 式 ) 附 件 4 服 务 说 明 一 览 表 ( 格 式 ) 附 件 5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附 件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3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4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7-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 格 式 ) 7-6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2014 年 度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3 个 月 内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7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7-8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税 款 缴 纳 记 录 7-9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2012 年 11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7-10 近 三 年 (2012 年 11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7-1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附 件 8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附 件 9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附 件 10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附 件 11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附 件 1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不 符 合 可 不 提 供 ) 附 件 13 投 标 人 认 为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附 件 14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格 式 ) 附 件 15 退 保 证 金 收 据 格 式 ( 格 式 ) 41

附 件 1 投 标 书 ( 格 式 ) 致 :(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单 位 ) 根 据 贵 方 为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及 副 本 份 : 1. 投 标 一 览 表 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3. 货 物 说 明 一 览 表 4.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8. 以 形 式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据 此,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附 投 标 价 格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和 交 付 的 货 物 投 标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投 标 总 价 ) (2) 投 标 人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3)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第 号 ( 招 标 编 号 补 充 通 知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4)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个 日 历 日 (5)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6)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 条 规 定, 我 方 承 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聘 请 的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42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及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均 无 关 联 (7)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9.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 全 称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 全 称 ) 投 标 人 开 户 行 号 投 标 人 银 行 帐 号 投 标 人 经 营 地 址 投 标 人 公 章 日 期 43

附 件 2 投 标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完 成 期 限 备 注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注 : 1. 此 表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并 单 独 递 交 2. 此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和 附 件 3 中 的 项 目 总 价 相 一 致 44

附 件 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报 价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名 称 数 量 服 务 供 应 商 名 称 单 价 总 价 备 注 号 1. 2. 3. 4. 5. 其 他 项 目 总 价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注 : 1. 如 果 按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上 述 各 项 的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应 另 页 描 述 45

附 件 4 服 务 说 明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数 量 完 成 期 限 服 务 地 点 其 它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注 : 各 项 货 物 详 细 技 术 性 能 应 另 页 描 述 46

附 件 5 服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号 招 标 规 格 投 标 规 格 偏 离 说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47

附 件 6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48

附 件 7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格 式 ) 目 录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3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7-4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7-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 格 式 ) 7-6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2014 年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3 个 月 内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7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7-8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税 款 缴 纳 记 录 7-9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2012 年 11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7-10 近 三 年 (2012 年 11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7-1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49

附 件 7-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0

附 件 7-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1

附 件 7-3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52

附 件 7-4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 的 ( 公 司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单 位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 的 ( 合 同 名 称 ) 投 标,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公 司 盖 章 : 附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电 话 : 53

附 件 7-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1 基 本 情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3) 成 立 和 / 或 注 册 日 期 : (4) 企 业 性 质 : (5) 法 定 代 表 人 : (6) 注 册 资 本 : 2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 限 于 1500 字 内 ) 3 2013 2014 年 年 营 业 收 入 情 况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证 明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盖 章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54

附 件 7-6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证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上 一 年 度 (2014 年 )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3 个 月 内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本 单 位 上 一 年 度 (2014 年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2 如 投 标 人 为 新 成 立 单 位, 无 法 提 供 审 计 报 告, 则 需 提 供 新 企 业 验 资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提 供 报 告 单 位 的 公 章 3 如 投 标 人 无 法 提 供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或 新 企 业 验 资 报 告, 则 需 提 供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可 提 供 原 件, 也 可 提 供 开 户 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资 信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若 提 供 的 是 复 印 件,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保 留 审 核 原 件 的 权 利 4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投 标 人 与 银 行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正 常, 企 业 信 誉 良 好 等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55

附 件 7-7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56

附 件 7-8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税 款 缴 纳 记 录 ( 税 款 缴 纳 记 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57

附 件 7-9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2012 年 11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58

附 件 7-10 近 五 年 (2012 年 11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证 明 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期 限 是 否 有 用 户 反 馈 意 见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上 述 业 绩 真 实 性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合 同 复 印 件 中 必 须 至 少 包 括 合 同 的 甲 乙 双 方 合 同 详 细 标 的 和 双 方 签 章 及 生 效 时 间 ; 2 所 有 合 同 复 印 件 应 清 晰, 并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3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提 供 详 细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内 容 ; 4 上 述 业 绩 中, 如 有 业 主 或 主 管 部 门 的 书 面 评 价 意 见, 请 一 并 提 供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的 用 户 反 馈 意 见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9

附 件 7-1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60

附 件 8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61

附 件 9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62

附 件 10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63

附 件 11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64

附 件 1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不 符 合 可 不 提 供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65

附 件 13 投 标 人 认 为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内 容 66

附 件 14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 格 式 ) 致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我 们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招 标 中 若 获 中 标 ( 招 标 编 号 : ), 我 们 保 证 在 签 定 合 同 的 同 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支 票 汇 票 或 现 金, 向 贵 公 司 即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小 街 71 号,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账 号 :320756005015), 一 次 性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用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承 诺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 承 诺 方 盖 章 ) 承 诺 日 期 : 67

附 件 15 退 保 证 金 收 据 格 式 ( 办 理 退 保 证 金 手 续 时 开 具 ) 今 收 到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收 交 来 :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 ( 此 处 请 填 写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据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财 务 章 ) 收 款 人 : 交 款 人 : 说 明 : 1. 本 收 据 应 使 用 正 规 收 据 ( 如 成 文 厚 牌 等 印 制 的 三 联 收 据 ) 如 无 收 据 可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发 票, 比 照 此 格 式 填 写 2. 如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暂 停 办 理 退 保 证 金 手 续 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保 留 对 附 件 11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68

关 于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的 延 期 通 知 致 : 北 京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我 方 委 托 你 公 司 组 织 的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档 案 数 字 化 加 工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的 具 体 情 况, 现 决 定 该 项 目 延 期 具 体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延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 上 午 10: 00( 北 京 时 间 )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延 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16:00( 北 京 时 间 )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2015 年 12 月 14 日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