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枫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6 年 第 12 期 总 第 389 期 2016/04/01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 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Xi'an)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6 号 新 闻 大 厦 7 层 Address: 7/F, Beijing News Plaza,NO.26 Jianguomenneidajie, 邮 编 :100005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05 电 话 :010-66090088/88004488 传 真 :010-66090016 网 址 :www.grandwaylaw.com Tel:86-10-6609-0088/8800-4488 Fax:86-10-6609-0016 Website:www.grandwaylaw.com ( 本 周 刊 仅 供 本 所 内 部 交 流 及 本 所 客 户 参 阅 之 用 )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2 国 枫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沙 龙 活 动 圆 满 举 行... 2 The salon activit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Grandway and LexisNexis has been successfully held... 2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坚 朗 五 金 成 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2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LTD has been successfully listed on the SME board of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2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智 度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条 件 通 过... 3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enimous Investment CO.,LTD. has been granted an unconditional approval of Share Issue and Payment of Cash to Buy Assets and Raise Matching Funds Project by the CSRC... 3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4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4 SAT issued the Circular on Carrying o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Lawyers in the Taxation System Nationwide... 4 国 务 院 发 布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条 例... 4 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4 工 商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5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ssued the Decision on Repealing and Revising Certain Rules and Regulations (Draft for Comment)... 5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6 论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6 On The Purchase Priority Of Joint Owner... 6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13 朋 友 的 圈 子 其 实 就 是 你 人 生 的 世 界... 13 The Circle Of Friends Is The World Of Your Life... 13 1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国 枫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沙 龙 活 动 圆 满 举 行 The salon activit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Grandway and LexisNexis has been successfully held 2016 年 3 月 24 日,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马 哲 律 师 应 邀 参 加 本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的 沙 龙 活 动, 活 动 主 题 为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探 讨 此 次 沙 龙 结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放 松 管 制 加 强 监 管 的 市 场 化 监 管 理 念, 探 讨 了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的 诸 多 重 要 问 题, 吸 引 了 来 自 各 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20 余 位 嘉 宾 参 加 马 哲 律 师 结 合 多 年 的 从 业 经 历, 以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法 规 体 系 与 监 管 架 构 基 本 流 程 和 若 干 企 业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探 讨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坚 朗 五 金 成 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LTD has been successfully listed on the SME board of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2016 年 3 月 29 日, 由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全 程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广 东 坚 朗 五 金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坚 朗 五 金 ) 成 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简 称 坚 朗 五 金, 股 票 代 码 002791 坚 朗 五 金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5,359 万 股, 发 行 价 格 21.57 元 / 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21,436 万 股 2
坚 朗 五 金 主 要 从 事 中 高 端 建 筑 门 窗 幕 墙 五 金 系 统 及 金 属 构 配 件 等 相 关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是 国 内 建 筑 五 金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系 国 内 规 模 最 大 的 门 窗 幕 墙 五 金 生 产 企 业 之 一 其 产 品 以 门 窗 五 金 系 统 和 点 支 承 玻 璃 幕 墙 构 配 件 为 基 础, 并 延 伸 至 门 控 五 金 系 统 不 锈 钢 护 栏 构 配 件 及 其 他 建 筑 五 金 产 品, 形 成 了 以 建 筑 门 窗 幕 墙 五 金 为 核 心 的 多 品 种 产 品 体 系 本 次 成 功 发 行 上 市 将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坚 朗 五 金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水 平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智 度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条 件 通 过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enimous Investment CO.,LTD. has been granted an unconditional approval of Share Issue and Payment of Cash to Buy Assets and Raise Matching Funds Project by the CSRC 2016 年 3 月 30 日, 由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的 智 度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简 称 : 智 度 投 资, 股 票 代 码 :000676)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2016 年 第 22 次 会 议 无 条 件 审 核 通 过 本 次 交 易 智 度 投 资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购 买 交 易 对 方 持 有 的 上 海 猎 鹰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北 京 掌 汇 天 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6.875% 的 股 权 上 海 亦 复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和 Spigot Inc.100% 的 股 权 3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SAT issued the Circular on Carrying o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Lawyers in the Taxation System Nationwide 近 日,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 下 称 通 知 ), 并 同 时 公 布 了 税 务 系 统 公 职 律 师 管 理 办 法 ( 下 称 办 法 ) 通 知 对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目 标 工 作 安 排 作 出 规 定 ; 办 法 则 规 范 了 公 职 律 师 的 工 作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证 书 申 领 统 筹 使 用 等 其 中, 通 知 要 求 国 税 总 局 省 税 务 局 和 有 3 名 以 上 公 职 律 师 的 市 税 务 局, 分 别 设 立 公 职 律 师 办 公 室 ; 办 法 对 公 职 律 师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作 了 限 定, 特 别 要 求 具 有 4 年 以 上 的 税 收 或 法 律 工 作 经 历, 并 授 权 省 税 务 局 可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适 当 调 低 或 者 调 高 任 职 条 件, 但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最 低 不 得 少 于 2 年, 同 时 还 规 定 了 个 人 申 请 内 部 初 审 统 一 报 批 的 公 职 律 师 证 书 申 领 基 本 程 序 国 务 院 发 布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条 例 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近 日, 国 务 院 向 社 会 公 布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条 例 ( 条 例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条 例 规 定,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是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储 备 基 金,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管 理 运 营, 由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国 有 资 本 划 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和 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构 成, 用 于 人 口 老 龄 化 高 峰 时 期 的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的 补 充 调 剂 4
条 例 规 定 了 社 保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是 安 全 性 收 益 性 和 长 期 性, 加 强 了 对 社 保 基 金 的 监 管 力 度, 要 求 审 计 署 对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审 计, 并 对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信 息 公 开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条 例 还 明 确,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可 以 接 受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管 理 运 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受 托 管 理 运 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工 商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ssued the Decision on Repealing and Revising Certain Rules and Regulations (Draft for Comment) 近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开 展 了 规 章 集 中 清 理 工 作, 起 草 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现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意 见 反 馈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征 求 意 见 稿 废 止 了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商 标 代 理 管 理 办 法 等 共 10 部 规 章 征 求 意 见 稿 还 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授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及 省 级 以 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分 局 )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核 准 登 记 权 的 申 请 : ; 将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修 改 为 辖 区 内 外 商 投 资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或 者 已 经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达 50 户 以 上 ; ; 删 去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中 年 检 初 检 的 内 容 ( 注 : 以 上 信 息 由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2016 年 3 月 28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期 间 发 布 的 公 开 资 料 整 理 ) 5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论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On The Purchase Priority Of Joint Owner 文 / 崔 建 远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在 性 质 上 为 一 种 形 成 权, 仅 仅 适 用 于 按 份 共 有 人 向 共 有 人 之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场 合, 但 不 适 用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制 度 中 的 共 有 领 域 同 等 条 件 包 含 价 款 条 件 相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受 让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是 否 提 供 担 保 等 因 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可 发 生 转 让 人 和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之 间 当 然 成 立 转 让 合 同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法 关 于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等 效 果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与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仅 仅 在 共 有 物 实 行 补 偿 分 割 共 有 物 整 体 转 归 某 共 有 人 的 情 况 下 竞 存 一 概 念 分 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以 下 简 称 为 民 法 通 则 ) 第 78 条 第 3 款 后 段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为 物 权 法 ) 第 101 条 后 段 的 规 定, 按 份 共 有 人 在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时, 其 他 共 有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这 种 优 先 购 买 权, 在 法 国 德 国 瑞 士 的 民 法 上 叫 作 先 买 权,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立 法 称 之 为 优 先 承 买 权 或 优 先 承 受 权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附 有 条 件 的 形 成 权, 即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得 依 一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形 成 以 义 务 人 出 卖 与 第 三 人 同 样 条 件 为 内 容 的 合 同, 无 须 义 务 人 的 承 诺 只 是 该 项 形 成 权 附 有 停 止 条 件, 必 须 待 义 务 人 出 卖 标 的 物 于 第 三 人 时, 才 可 以 行 使 它 是 一 种 附 条 件 的 权 利, 一 种 技 术 性 的 手 段 性 的 权 利, 并 附 从 于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的 权 利 共 有 人 就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所 享 有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就 是 一 种 附 停 止 条 件 的 权 利, 一 种 技 术 性 手 段 性 的 权 利, 附 从 于 共 有 关 系 实 际 上, 关 于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性 质, 学 说 存 有 分 歧 一 为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请 求 权 6
说 该 说 认 为,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请 求 权, 是 权 利 人 得 请 求 出 卖 人 与 自 己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权 利, 应 其 请 求, 出 卖 人 有 承 诺 的 义 务 依 该 说,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所 作 以 同 等 条 件 购 买 的 意 思 表 示 只 是 要 约, 如 出 卖 人 拒 绝 承 诺, 则 合 同 自 不 成 立 此 时,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如 何 获 得 保 护, 不 无 疑 问 二 为 债 权 的 效 力 说 该 说 认 为, 优 先 承 买 权 在 性 质 上 为 请 求 权, 仅 具 有 债 权 的 效 力, 如 果 买 卖 当 事 人 之 间 已 经 办 理 了 应 有 部 分 的 移 转 登 记, 共 有 人 即 不 得 请 求 涂 销 该 项 登 记 优 先 承 买 权 的 优 先 次 序 应 在 其 他 具 有 物 权 效 力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之 后 该 说 的 主 要 问 题 在 于 没 有 就 是 否 承 认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形 成 权 作 出 表 态, 特 别 是 在 应 当 阻 止 恶 意 受 让 人 取 得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依 据 方 面, 显 得 无 能 为 力 这 从 下 文 关 于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遭 受 侵 害 所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研 讨 中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出 来 三 为 物 权 取 得 权 说 该 说 认 为, 优 先 购 买 权 具 有 排 他 的 效 力, 故 为 物 权, 但 优 先 购 买 权 既 非 用 益 物 权, 又 非 担 保 物 权, 而 是 属 于 形 成 权 的 物 权 取 得 权 该 说 一 方 面 认 为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形 成 权, 同 时 又 承 认 它 为 物 权, 显 然 存 在 着 冲 突 更 为 要 害 的 是,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符 合 物 权 为 支 配 权 的 根 本 属 性, 其 自 身 对 权 利 人 而 言 也 不 具 有 实 质 性 利 益 仅 仅 凭 借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往 往 不 能 取 得 物 权, 只 有 在 动 产 为 交 付 不 动 产 为 登 记 之 后, 才 能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结 果 四 为 具 有 物 权 性 质 的 债 权 期 待 权 说 该 说 认 为, 如 果 第 三 人 的 条 件 比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条 件 为 优,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就 没 有 了 如 果 共 有 人 不 转 让 其 份 额,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该 项 权 利 也 仅 仅 是 期 待 的 由 于 其 他 共 有 人 不 能 直 接 支 配 拟 转 让 的 份 额, 不 符 合 物 权 的 支 配 性 特 点, 故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是 物 权, 而 为 债 权 但 由 于 债 权 具 有 平 等 性, 而 优 先 购 买 权 却 使 权 利 人 有 权 优 先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故 其 应 为 物 权 化 的 债 权, 且 为 期 待 权 该 说 的 不 足 如 同 前 二 种 学 说, 为 本 书 所 不 采 五 为 附 有 条 件 的 形 成 权 说, 已 如 上 述 二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的 适 用 范 围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仅 仅 适 用 于 按 份 共 有 人 向 共 有 人 之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场 合 其 道 理 在 于, 法 律 确 立 按 份 共 有 人 就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减 少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防 止 因 外 人 的 介 入 而 使 共 有 人 内 部 关 系 复 杂 化, 从 而 简 化 甚 至 消 除 共 有 物 的 共 同 使 用 关 系, 实 现 对 共 有 物 利 用 上 的 效 率 如 此, 当 某 一 共 有 人 向 另 一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时, 是 在 减 少 7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和 简 化 共 有 物 的 使 用 关 系, 不 影 响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权 益, 故 无 必 要 赋 予 他 们 优 先 购 买 权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不 适 用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领 域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场 合 的 共 有 部 分 从 属 于 专 有 部 分 ; 还 因 为 某 些 共 有 部 分 不 是 按 份 共 有, 至 少 不 是 典 型 的 按 份 共 有 ; 再 就 是 相 对 于 物 权 法 第 93 条 以 下 关 于 普 通 共 有 关 系 的 规 范 来 说, 物 权 法 第 70 条 以 下 关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规 范 为 特 别 法, 应 当 优 先 适 用 三 同 等 条 件 的 界 定 优 先 购 买 权 以 同 等 条 件 为 其 行 使 条 件 所 谓 同 等 条 件, 首 先 指 价 款 条 件 相 同, 即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支 付 的 价 款 应 当 等 同 于 第 三 人 在 买 卖 合 同 ( 转 让 合 同 ) 中 允 诺 支 付 的 价 款 其 次, 关 于 价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也 应 等 同 于 第 三 人 允 诺 的 方 式 如 果 第 三 人 允 诺 一 次 付 清,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不 得 主 张 分 期 付 款 再 次, 受 让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是 否 提 供 担 保 等 因 素, 亦 为 同 等 条 件 的 构 成 因 素 当 然, 价 格 条 件 处 于 核 心 地 位 四 对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辨 析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为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 第 92 条 规 定 :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分 割 后, 一 个 或 者 数 个 原 共 有 人 出 卖 自 己 分 得 的 财 产 时, 如 果 出 卖 的 财 产 与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分 得 的 财 产 属 于 一 个 整 体 或 者 配 套 使 用,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对 此, 首 先 说 明, 该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同 于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而 是 某 个 或 某 些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 即 现 在 的 各 个 单 独 所 有 权 人 ) 于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消 灭 后, 对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分 得 的 属 于 一 个 整 体 或 者 配 套 使 用 的 原 共 同 共 有 物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次 明 确, 对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的 规 定 必 须 作 类 型 化 的 分 析 :(1)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变 价 分 割 的 方 式, 导 致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消 灭, 共 有 物 归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以 外 的 人 所 有, 不 发 生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也 不 成 立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原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2)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了 实 物 分 割 的 方 式, 未 出 现 被 分 割 之 物 出 卖 的 情 况 的, 关 于 民 8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和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两 种 优 先 购 买 权 均 不 成 立 (3) 共 同 共 有 物 尽 管 采 取 了 实 物 分 割 的 方 式, 但 实 际 上 该 分 割 属 于 观 念 上 的 和 法 律 上 的, 而 非 物 理 上 的 例 如, 一 栋 三 间 一 体 的 住 房, 被 兄 弟 二 人 分 割, 每 人 一 间 半 住 房 哥 哥 马 上 出 卖 归 其 所 有 的 一 间 半 住 房, 弟 弟 对 其 兄 拟 出 卖 的 房 屋 享 有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即 属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但 不 属 于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因 为 于 此 场 合 不 存 在 按 份 共 有 (4)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了 作 价 补 偿 分 割 的 方 式, 该 共 有 物 转 归 一 个 共 有 人 所 有, 未 形 成 按 份 共 有 关 系 的, 则 既 不 发 生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原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也 不 存 在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5)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了 作 价 补 偿 分 割 的 方 式, 该 共 有 物 转 归 若 干 共 有 人 所 有 这 些 共 有 人 取 得 该 共 有 物 的 所 有 权 时, 存 在 着 优 先 权 其 优 先 权 实 际 上 有 两 个, 分 别 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基 础 : 一 个 是 某 些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 即 现 在 的 各 个 单 独 所 有 权 人 ) 于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消 灭 后, 对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分 得 的 属 于 一 个 整 体 或 者 配 套 使 用 的 原 共 同 共 有 物 享 有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法 律 基 础 为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的 规 定 ; 另 一 个 是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法 律 基 础 是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的 规 定 之 所 以 断 言 存 在 着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是 因 为 共 同 共 有 物 作 价 补 偿 分 割 时, 是 按 照 原 来 潜 在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作 价 的, 如 无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以 及 其 他 特 别 事 由, 该 潜 在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即 为 等 份 的, 现 在 转 为 现 实 的 等 份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由 此 形 成 按 份 共 有, 至 少 在 逻 辑 上 存 在 着 共 同 共 有 物 转 化 为 按 份 共 有 物 的 瞬 间 在 该 瞬 间, 拟 取 得 共 有 物 的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就 其 他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的 业 已 现 实 化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享 有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五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及 其 效 果 为 使 其 他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将 其 与 第 三 人 所 订 转 让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件 告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转 让 人 违 反 该 项 义 务 时, 应 承 受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为 防 止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持 续 存 在, 导 致 交 易 关 系 动 荡, 阻 碍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对 该 权 利 的 存 续 期 间 也 要 作 出 限 制 在 转 让 人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 场 合, 可 依 约 定 的 期 间 为 准, 自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通 知 到 达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时 起 算, 除 9
非 该 约 定 不 合 理 在 转 让 人 未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 场 合, 可 比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为 合 同 法 ) 第 55 条 规 定 的 1 年 除 斥 期 间 予 以 确 定 按 份 共 有 人 不 通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就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转 让 与 非 共 有 人 ( 受 让 人 ) 签 订 转 让 合 同, 从 而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我 国 现 行 法 尚 无 明 文 笔 者 认 为, 由 于 我 国 物 权 法 已 经 区 分 了 物 权 变 动 和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因 行 为 ( 第 15 条 ), 注 重 交 易 安 全 ( 第 16 条 等 ), 故 应 当 得 出 如 下 结 论 :(1) 其 他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转 让 人 负 有 强 制 缔 约 的 义 务, 转 让 人 和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间 形 成 转 让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合 同, 该 合 同 原 则 上 自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时 即 当 然 成 立, 与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并 存 (2) 在 共 有 物 为 动 产 的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不 知 也 不 应 当 知 道 转 让 人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且 已 经 占 有 了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宜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法 第 106 条 第 1 款 关 于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受 让 人 终 局 地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此 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也 有 效 (3) 在 共 有 物 为 不 动 产 的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不 知 也 不 应 当 知 道 转 让 人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且 已 经 办 理 了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变 更 登 记 ( 过 户 登 记 ) 的, 宜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法 第 106 条 第 1 款 关 于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受 让 人 终 局 地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此 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也 有 效 (4) 在 共 有 物 为 动 产, 且 未 被 受 让 人 占 有 的 情 况 下 ; 或 在 共 有 物 为 不 动 产, 且 未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为 善 意, 但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否 认 受 让 人 取 得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此 时 可 有 两 种 解 决 路 径 : 其 一, 因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转 让 人 负 有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所 以, 在 转 让 人 和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间 立 即 成 立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转 让 合 同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之 间 业 已 成 立 的 转 让 合 同 依 然 有 效 于 此 场 合, 究 竟 谁 能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实 际 上 取 决 于 转 让 人 向 谁 清 偿 其 二, 在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时, 转 让 人 和 该 ( 或 这 些 ) 共 有 人 之 间 立 即 成 立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转 让 合 同 至 于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业 已 成 立 的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力 问 题, 可 有 若 干 解 决 的 方 案 : 一 是 在 能 够 举 证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恶 意 串 通 而 签 订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其 他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援 用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第 2 项 的 规 定, 请 求 确 认 转 让 合 同 无 效 此 时 受 让 人 可 向 转 让 人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当 然, 受 让 人 也 有 过 错 的, 适 用 与 有 过 失 规 则, 减 少 转 让 人 的 赔 偿 数 额 二 是 如 果 不 能 举 证 证 明 存 在 着 恶 意 串 通, 视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10
人 之 间 的 转 让 合 同 为 法 律 上 的 不 能 履 行, 从 而 转 让 人 必 须 向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三 是 比 照 合 同 法 第 51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即 作 为 转 让 人 的 共 有 人 在 处 分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上 受 有 限 制,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时, 转 让 人 即 无 将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给 非 共 有 人 的 处 分 权, 只 要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不 同 意 转 让 人 如 此 处 分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便 归 于 无 效 第 一 种 路 径 有 利 于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善 意 的 受 让 人, 在 转 让 人 愿 意 向 他 清 偿 时, 他 能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未 必 能 够 实 际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只 能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 可 提 起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也 可 以 提 起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 第 二 种 路 径 有 利 于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只 要 裁 判 机 关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第 2 项 的 规 定 确 认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之 间 的 转 让 合 同 无 效, 或 该 转 让 合 同 因 法 律 上 的 不 能 履 行 而 归 于 消 灭 ( 解 除 合 同 模 式 或 嗣 后 无 效 模 式 ),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即 丧 失 了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法 律 依 据 如 何 抉 择, 取 决 于 立 法 政 策 (5) 受 让 人 明 知 或 有 重 大 过 失 地 不 知 转 让 人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场 合,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应 比 照 合 同 法 第 51 条 的 规 定, 使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归 于 无 效, 受 让 人 不 能 取 得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此 时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之 间 各 自 就 其 过 失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六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竞 存 1.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竞 存 在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其 他 共 有 人 均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场 合, 可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72 条 第 3 款 后 段 关 于 两 个 以 上 股 东 主 张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协 商 确 定 各 自 的 购 买 比 例 ;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照 转 让 时 各 自 的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规 定 处 理, 即 该 数 个 共 有 人 按 各 自 在 共 有 物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取 得 转 让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这 样, 可 维 持 各 个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物 的 比 例 关 系 不 变, 较 为 公 平 2.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与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竞 存 合 同 法 第 230 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此 外,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118 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出 租 房 屋,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11
租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出 租 人 未 按 此 规 定 出 卖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该 房 屋 买 卖 无 效 这 些 规 定 承 认 了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共 有 物 出 租 与 丁 之 后, 按 份 共 有 人 甲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其 他 按 份 共 有 人 乙 丙 当 然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承 租 人 丁 是 否 也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应 当 区 分 情 况 而 定 (1) 在 共 有 物 整 体 不 转 让 仅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情 况 下, 承 租 人 无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道 理 在 于, 就 合 同 法 第 230 条 及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118 条 规 定 文 义 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所 针 对 的, 是 共 有 物 整 体, 而 非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也 就 是 说,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尚 不 具 备 行 使 的 条 件 此 其 一 承 租 人 的 利 益 在 于 继 续 利 用 租 赁 物, 不 因 出 租 人 的 变 更 而 受 影 响 在 共 有 物 整 体 不 转 让 仅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情 况 下, 承 租 人 的 这 种 利 益 完 好 无 损 倘 若 赋 予 其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权 利, 反 倒 是 使 其 获 得 了 额 外 的 保 护 此 其 二 在 共 有 物 整 体 不 转 让 仅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情 况 下, 使 其 他 共 有 人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恰 恰 体 现 了 这 项 制 度 的 立 法 目 的 此 其 三 (2) 在 共 有 物 实 行 补 偿 分 割 共 有 物 整 体 转 归 某 共 有 人 的 情 况 下, 其 他 共 有 人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承 租 人 也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二 权 发 生 冲 突 时, 何 者 优 先? 应 当 贯 彻 前 者 优 先 的 规 则 其 道 理 在 于, 承 租 人 通 过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的 原 则 获 得 了 足 够 的 保 护, 无 须 使 其 优 先 购 买 权 优 越 于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此 其 一 从 立 法 目 的 上 看,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规 范 意 旨 在 于, 为 了 简 化 共 有 关 系, 尽 量 消 灭 共 有 状 态 假 如 确 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优 越 于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势 必 违 反 立 法 目 的 此 其 二 注 : 本 选 文 有 删 减, 原 文 载 于 河 北 法 学 2009 年 第 5 期, 仅 供 内 部 参 考 阅 读 12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朋 友 的 圈 子 其 实 就 是 你 人 生 的 世 界 The Circle Of Friends Is The World Of Your Life 文 / 贾 平 凹 朋 友 是 磁 石 吸 来 的 铁 片 儿, 钉 子, 螺 丝 帽 和 小 别 针, 只 要 愿 意, 从 俗 世 上 的 任 何 尘 土 里 都 能 吸 来 现 在, 街 上 的 小 青 年 有 江 湖 意 气, 喜 欢 把 朋 友 的 关 系 叫 铁 哥 们, 第 一 次 听 到 这 么 说, 以 为 是 铁 焊 了 那 种 牢 不 可 破, 但 一 想, 磁 石 吸 的 就 是 关 于 铁 的 东 西 呀 这 些 东 西, 有 的 用 力 甩 甩 就 掉 了, 有 的 怎 么 也 甩 不 掉, 可 你 没 了 磁 性 它 们 就 全 没 有 喽! 昨 天 夜 里, 端 了 盆 热 水 在 凉 台 上 洗 脚, 天 上 一 个 月 亮, 盆 水 里 也 有 一 个 月 亮, 突 然 想 到 这 就 是 朋 友 么 13
我 在 乡 下 的 时 候, 有 过 许 多 朋 友, 至 今 二 十 年 过 去, 来 往 的 还 有 一 二, 八 九 皆 已 记 不 起 姓 名, 却 时 常 怀 念 一 位 已 经 死 去 的 朋 友 我 个 子 低, 打 篮 球 时 他 肯 传 球 给 我, 我 们 就 成 了 朋 友, 数 年 间 形 影 不 离 后 来 分 手, 是 为 着 从 树 上 摘 下 一 堆 桑 葚, 说 好 一 人 吃 一 半 的, 我 去 洗 手 时 他 吃 了 他 的 一 半, 又 吃 了 我 的 一 半 的 一 半 那 时 人 穷, 吃 是 第 一 重 要 的 现 在 是 过 城 里 人 的 日 子, 人 与 人 见 面 再 不 问 吃 过 了 吗 的 话 在 名 与 利 的 奋 斗 中, 我 又 有 了 相 当 多 的 朋 友, 但 也 在 奋 斗 名 与 利 的 过 程 中, 我 的 朋 友 变 换 如 四 季 走 的 走, 来 的 来, 你 面 前 总 有 几 张 板 凳, 板 凳 总 没 空 过 我 作 过 大 概 的 统 计, 有 危 难 时 护 佑 过 我 的 朋 友, 有 贫 困 时 周 济 过 我 的 朋 友, 有 帮 我 处 理 过 鸡 零 狗 碎 事 的 朋 友, 有 利 用 过 我 又 反 过 来 踹 我 一 脚 的 朋 友, 有 诬 陷 过 我 的 朋 友, 有 加 盐 加 醋 传 播 过 我 不 该 传 播 的 隐 私 而 给 我 制 造 了 巨 大 的 麻 烦 的 朋 友 成 我 事 的 是 我 的 朋 友, 坏 我 事 的 也 是 我 的 朋 友 有 的 人 认 为 我 没 有 用 了 不 再 前 来, 有 些 人 我 看 着 恶 心 了 主 动 与 他 断 交, 但 难 处 理 的 是 那 些 帮 我 忙 越 帮 越 乱 的 人, 是 那 些 对 我 有 过 恩 却 又 没 完 没 了 地 向 我 讨 人 情 的 人 地 球 上 人 类 最 多, 但 你 一 生 的 交 往 最 多 的 却 不 外 乎 方 圆 几 里 或 十 几 里, 朋 友 的 圈 子 其 实 就 是 你 人 生 的 世 界, 你 的 为 名 为 利 的 奋 斗 历 程 就 是 朋 友 的 好 与 恶 的 历 史 有 人 说, 我 是 最 能 交 朋 友 的, 殊 不 知 我 的 相 当 多 的 时 间 却 是 被 铁 朋 友 占 有, 常 常 感 觉 里 我 是 一 条 端 上 饭 桌 的 鱼, 你 来 捣 一 筷 子, 他 来 挖 一 勺 子, 我 被 他 们 吃 剩 下 一 副 骨 架 14
当 我 一 个 人 坐 在 厕 所 的 马 桶 上 独 自 享 受 清 静 的 时 候, 我 想 像 坐 监 狱 是 美 好 的, 当 然 是 坐 单 人 号 子 但 有 一 次 我 独 自 化 名 去 住 了 医 院, 只 和 戴 了 口 罩 的 大 夫 护 士 见 面, 病 床 的 号 码 就 是 我 的 一 切, 我 却 再 也 熬 不 了 一 个 月, 第 二 十 七 天 里 翻 院 墙 回 家 给 所 有 的 朋 友 打 电 话 也 就 有 人 说 啦 : 你 最 大 的 不 幸 就 是 不 会 交 友 这 我 便 不 同 意 了, 我 的 朋 友 中 是 有 相 当 一 些 人 令 我 吃 尽 了 苦 头, 但 更 多 的 朋 友 是 让 我 欣 慰 和 自 豪 的 过 去 的 一 个 故 事 讲, 有 人 得 了 病 看 医 生, 正 好 两 个 医 生 一 条 街 住 着, 他 看 见 一 家 医 生 门 前 鬼 特 别 多, 认 为 这 医 生 必 是 医 术 不 高, 把 那 么 多 人 医 死 了, 就 去 门 前 只 有 两 个 鬼 的 另 一 位 医 生 家 看 病, 结 果 病 没 有 治 好 旁 边 人 推 荐 他 去 鬼 多 的 那 家 医 生 看 病, 他 说 那 家 门 口 鬼 多 这 家 门 口 鬼 少, 旁 边 人 说 : 那 家 医 生 看 过 万 人 病, 死 鬼 五 十 个, 这 家 医 生 在 你 之 前 就 只 看 过 两 个 病 人 呀! 我 想, 我 恐 怕 是 门 前 鬼 多 的 那 个 医 生 根 据 我 的 性 情, 职 业, 地 位 和 环 境, 我 的 朋 友 可 以 归 两 大 类 : 一 类 是 生 活 关 照 型 人 家 给 我 办 过 事, 比 如 买 了 煤, 把 煤 一 块 一 块 搬 上 楼, 家 人 病 了 找 车 去 医 院, 介 绍 孩 子 入 托 我 当 然 也 给 人 家 办 过 事, 写 一 幅 字 让 他 去 巴 结 他 的 领 导, 画 一 张 画 让 他 去 银 行 打 通 贷 款 的 关 节, 出 席 他 岳 父 的 寿 宴 或 许 人 家 帮 15
我 的 多, 或 许 我 帮 人 家 的 多, 但 只 要 相 互 诚 实, 谁 吃 亏 谁 占 便 宜 就 无 所 谓, 我 们 就 是 长 朋 友, 久 朋 友 一 类 是 精 神 交 流 型 具 体 事 都 干 不 来, 只 有 一 张 八 哥 嘴, 或 是 我 慕 他 才, 或 是 他 慕 我 才, 在 一 块 谈 文 道 艺, 吃 茶 聊 天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里, 我 把 我 的 朋 友 看 得 非 常 重 要, 为 此 冷 落 了 我 的 亲 戚, 甚 至 我 的 父 母 和 妻 子 儿 女 可 我 渐 渐 发 现, 一 个 人 活 着 其 实 仅 仅 是 一 个 人 的 事, 生 活 关 照 型 的 朋 友 可 能 了 解 我 身 上 的 每 一 个 痣, 不 一 定 了 解 我 的 心, 精 神 交 流 型 的 朋 友 可 能 了 解 我 的 心, 却 又 常 常 拂 我 的 意 快 乐 来 了, 最 快 乐 的 是 自 己 苦 难 来 了, 最 苦 难 的 也 是 自 己 然 而 我 还 是 交 朋 友, 朋 友 多 多 益 善, 孤 独 的 灵 魂 在 空 荡 的 天 空 中 游 弋, 但 人 之 所 以 是 人, 有 灵 魂 同 时 有 身 躯 的 皮 囊, 要 生 活 就 不 能 没 有 朋 友, 因 为 出 了 门, 门 外 的 路 泥 泞, 树 丛 和 墙 根 又 有 狗 吠 西 班 牙 有 个 毕 加 索, 一 生 才 大 名 大, 朋 友 是 很 多 的, 有 许 多 朋 友 似 乎 天 生 就 是 来 扶 助 他 的, 但 他 经 常 换 女 人 也 换 朋 友 这 样 的 人 我 们 效 法 不 来, 而 他 说 过 一 句 话 : 朋 友 是 走 了 的 好 我 对 于 曾 经 是 我 朋 友 后 断 交 或 疏 远 的 那 些 人, 时 常 想 起 来 寒 心, 也 时 常 想 到 他 们 的 好 处 如 今 倒 坦 然 多 了, 因 为 当 时 寒 心, 是 把 朋 友 看 成 了 自 己 和 自 己 的 家 人, 殊 不 知 朋 友 毕 竟 是 朋 友, 朋 友 是 春 天 的 花, 冬 天 就 都 没 有 了, 朋 友 不 一 定 是 知 己, 知 己 不 一 定 是 朋 友, 知 己 也 不 一 定 总 是 人, 他 既 然 吃 我, 耗 我, 毁 我, 那 又 算 得 了 什 么 呢, 皇 帝 能 养 一 国 之 众, 我 能 给 几 个 人 好 处 呢? 这 么 想 想, 就 想 到 他 们 的 好 处 了 16
今 天 上 午, 我 又 结 识 了 一 个 新 朋 友, 他 向 我 诉 苦 说 他 的 老 婆 工 作 在 城 郊 外 县, 家 人 十 多 年 不 能 团 聚, 让 我 写 几 幅 字, 他 去 贡 献 给 人 事 部 门 的 掌 权 人 我 立 即 写 了, 他 留 下 一 罐 清 茶 一 条 特 级 烟 待 他 一 走, 我 就 拨 电 话 邀 三 四 位 旧 的 朋 友 来 有 福 同 享 这 时 候, 我 的 朋 友 正 骑 了 车 子 向 我 这 儿 赶 来, 我 等 待 着 他 们, 却 小 小 私 心 勃 动, 先 自 己 沏 一 杯 喝 起, 燃 一 支 吸 起, 便 忽 然 体 会 了 真 朋 友 是 无 言 的 牺 牲, 如 这 茶 这 烟, 于 是 站 在 门 口 迎 接 喧 哗 到 来 的 朋 友 而 仰 天 嗬 嗬 大 笑 了 ( 以 上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