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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华 南 工 教 2015 27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学 院 有 关 机 关 部 门 : 为 规 范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促 进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系 统 化, 学 校 对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华 南 工 教 2004 49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制 定 了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2015 年 修 订 ), 现 予 以 印 发,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请 遵 照 执 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5 年 6 月 10 日 - 1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2015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需 要, 规 范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促 进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系 统 化,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人 才 培 养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本 科 教 学 是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着 教 书 育 人 和 培 养 高 素 质 三 创 型 ( 创 新 创 造 和 创 业 ) 国 际 化 人 才 的 重 要 使 命 第 三 条 教 师 应 认 真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以 教 书 育 人 为 天 职, 具 有 高 尚 师 德, 以 高 度 的 敬 业 精 神 全 身 心 投 入 到 教 学 工 作 中 第 四 条 教 师 应 全 面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加 强 对 所 授 课 程 的 理 解 与 研 究 ; 积 极 参 与 科 研 工 作, 以 科 研 促 进 教 学,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第 五 条 教 师 应 努 力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不 断 更 新 教 育 教 学 观 念, 在 教 学 中 发 挥 引 导 作 用, 以 生 为 本, 因 材 施 教,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激 励 学 生 发 展 - 2 -

第 二 章 教 师 任 课 资 格 第 六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或 符 合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方 有 资 格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第 七 条 新 入 职 的 教 师 须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参 加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和 新 教 师 研 习 营, 进 行 课 程 学 习 主 题 研 讨 教 学 录 像 教 学 诊 断 教 学 观 摩 助 教 计 划 必 读 文 库 等 方 面 的 系 统 学 习, 取 得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经 试 讲 和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取 得 上 岗 证 书 和 开 课 资 格 第 八 条 主 讲 教 师 应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个 别 特 殊 学 科 除 外 ) 不 符 合 主 讲 教 师 岗 位 资 格 的 任 课 教 师, 须 经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教 务 处 审 批 方 可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第 九 条 教 学 任 务 由 教 师 所 在 学 院 下 达, 教 师 应 服 从 学 院 安 排, 主 动 承 担 并 认 真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一 门 课 程 由 两 名 及 以 上 教 师 承 担 主 讲 任 务 的, 须 明 确 每 位 主 讲 教 师 的 教 学 任 务 和 学 时 第 十 条 教 授 和 副 教 授 必 须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原 则 上 要 求 60 岁 以 下 ( 含 60 岁 )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每 学 年 至 少 要 为 本 科 学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或 授 课 不 少 于 32 学 时 鼓 励 院 士 学 科 带 头 人 学 术 负 责 人 或 具 有 丰 富 授 课 经 验 的 教 师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基 础 课 第 十 一 条 助 教 应 协 助 主 讲 教 师 做 好 教 学 工 作, 了 解 教 学 内 容, 学 习 授 课 方 法, 按 时 做 好 辅 导 答 疑 及 批 改 作 业 和 实 验 报 告 等 - 3 -

工 作, 并 将 学 生 的 学 习 情 况 要 求 和 意 见 及 时 向 主 讲 教 师 反 馈, 以 便 改 进 课 堂 教 学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所 授 课 程 教 学 效 果 差 质 量 无 保 证 学 生 到 课 率 和 满 意 率 低 的, 经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鉴 定 课 程 质 量 确 存 在 问 题 的,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授 课 并 敦 促 其 进 行 切 实 有 效 的 改 进, 课 程 改 进 效 果 经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确 认 后 方 可 续 课,, 否 则 将 予 以 暂 停 开 课 资 格 或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第 三 章 教 学 准 备 第 十 三 条 教 学 大 纲 是 课 堂 教 学 与 学 生 学 习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各 门 课 程 均 应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制 定 教 学 大 纲 第 十 四 条 教 师 应 明 确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在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认 真 研 究 讲 授 课 程 的 体 系 及 内 容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结 合 学 生 特 点, 合 理 组 织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式 第 十 五 条 教 师 开 课 前 应 熟 悉 教 学 大 纲, 认 真 准 备 教 学 日 历 和 教 案, 熟 练 掌 握 授 课 内 容, 合 理 分 配 课 程 讲 授 实 验 和 课 堂 讨 论 的 学 时 ;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进 展, 适 时 更 新 教 案 的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以 取 得 良 好 的 教 学 效 果 第 十 六 条 教 师 开 课 教 材 的 选 用, 必 须 符 合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及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坚 持 以 质 量 为 标 准, 择 优 选 用 遵 循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适 用 性 和 发 展 性 原 则, 优 先 选 用 近 三 年 出 版 的 国 家 省 部 - 4 -

级 优 秀 教 材 教 育 部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教 材 校 级 规 划 教 材 或 全 国 统 编 教 材 鼓 励 信 息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等 发 展 迅 速 国 际 可 比 性 强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直 接 引 进 和 选 用 先 进 的 能 反 映 本 专 业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的 西 方 原 版 教 材 第 十 七 条 教 师 应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积 极 采 用 多 媒 体 等 现 代 化 教 学 技 术 与 手 段, 增 加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量 多 媒 体 课 件 的 内 容 要 科 学 准 确 逻 辑 严 密, 符 合 学 生 的 认 知 规 律, 文 字 应 简 炼 规 范, 图 像 清 晰 保 证 视 觉 效 果 第 十 八 条 所 有 用 于 教 学 的 材 料 ( 含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日 历 中 英 文 课 程 简 介, 教 材 多 媒 体 课 件 等 ) 均 属 学 校 的 教 学 资 料, 须 交 由 学 院 归 档 第 四 章 课 堂 教 学 第 十 九 条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要 理 论 阐 述 准 确, 概 念 清 晰 ; 重 点 突 出, 逻 辑 性 强 ; 灵 活 运 用 教 学 方 法, 启 发 学 生 科 学 思 维 ; 契 合 学 科 领 域 前 沿, 传 递 学 科 发 展 信 息 ; 激 发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热 情 第 二 十 条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和 大 纲 的 要 求 合 理 安 排 授 课 内 容 和 教 学 进 度,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教 师 在 讲 授 课 程 之 前 应 简 明 扼 要 介 绍 课 程 的 授 课 计 划 使 用 的 教 材 和 考 核 方 式, 说 明 课 程 教 学 - 5 -

中 考 勤 课 外 作 业 平 时 测 验 期 中 和 期 末 考 试 等 项 目 在 总 评 成 绩 中 的 比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课 堂 教 学 的 形 式 可 灵 活 运 用 启 发 式 探 究 式 讨 论 式 等 多 种 形 式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方 法, 引 导 学 生 提 高 学 习 兴 趣, 启 发 学 生 创 新 性 思 维 ; 要 建 立 起 师 生 互 动 的 课 堂 氛 围, 课 堂 讨 论 要 在 充 分 准 备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教 师 应 把 握 讨 论 的 方 向, 既 要 引 导 学 生 掌 握 基 本 教 学 内 容, 又 要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的 思 维 方 法 及 获 取 知 识 科 学 运 用 知 识 的 能 力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师 应 重 视 教 学 效 果 信 息 的 反 馈, 及 时 听 取 学 生 对 课 堂 教 学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根 据 学 生 消 化 和 接 受 知 识 的 程 度 及 时 调 整 讲 课 进 度, 改 进 授 课 方 法, 提 高 授 课 效 果 及 学 生 对 课 堂 教 学 的 满 意 度 第 二 十 三 条 全 英 语 教 学 课 程 教 师 应 全 程 使 用 英 语 讲 授 课 程 内 容 并 与 学 生 开 展 互 动, 布 置 并 批 阅 英 文 作 业, 锻 炼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思 维 能 力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要 严 格 执 行 课 堂 纪 律, 维 护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要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勤, 发 现 学 生 上 课 玩 手 机 等 课 堂 不 良 行 为 应 及 时 制 止, 对 于 无 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课 程 学 时 数 1/3 的 学 生, 取 消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在 课 堂 教 学 中 应 衣 冠 整 洁, 仪 态 端 正, 举 止 文 明, 精 神 饱 满 ; 授 课 语 言 力 求 做 到 准 确 简 练 生 动 清 楚 ; 板 书 工 整, 文 字 规 范 - 6 -

第 五 章 课 外 辅 导 与 作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课 外 辅 导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重 要 辅 助 环 节, 目 的 在 于 加 深 对 课 堂 讲 授 内 容 的 理 解, 培 养 学 生 自 我 获 取 知 识 和 研 究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习 惯 课 外 辅 导 的 内 容 包 括 : 指 导 学 生 制 定 学 习 计 划 ; 引 导 学 生 阅 读 参 考 书 和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 习 题 课 辅 导 与 答 疑 ; 指 导 学 生 掌 握 独 立 学 习 的 规 律 和 科 学 的 学 习 方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日 历 的 安 排 及 学 生 课 堂 的 反 馈 合 理 安 排 课 外 辅 导 的 次 数 与 内 容, 助 教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主 讲 教 师 进 行 课 外 辅 导 教 师 ( 助 教 ) 要 充 分 利 用 课 外 辅 导 的 时 间 与 学 生 交 流 讨 论, 了 解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征 求 对 课 程 教 学 的 意 见, 对 学 习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应 重 点 辅 导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布 置 适 量 作 业, 包 括 习 题 思 考 题 讨 论 题 专 题 报 告 及 课 程 设 计 等 多 种 作 业 形 式, 并 对 学 生 作 业 提 出 一 定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师 应 认 真 批 改 学 生 作 业,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反 馈, 记 录 学 生 完 成 作 业 情 况, 按 一 定 比 例 计 入 总 评 成 绩 第 三 十 条 严 禁 学 生 抄 袭 作 业, 若 抄 袭 按 缺 交 处 理, 并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未 经 批 准, 学 生 缺 交 课 程 作 业 的 次 数 累 记 超 过 总 数 的 1/3,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应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平 台 对 学 生 进 行 辅 导 答 疑 提 交 与 批 改 作 业 学 生 评 价 及 反 馈 等 工 作 - 7 -

第 六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课 程 考 核 是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和 检 验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教 师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进 行 考 试 和 评 价 的 全 过 程 设 计, 建 立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评 价 准 则 评 价 方 式 和 评 价 等 级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可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采 取 闭 卷 开 卷 课 程 论 文 讨 论 答 辩 调 研 报 告 等 多 种 方 式, 综 合 检 验 学 生 对 知 识 的 掌 握 理 解 和 运 用 能 力 同 时, 将 作 业 报 告 期 中 测 试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评 价 成 绩 以 适 当 的 比 例 计 入 总 评 成 绩, 将 过 程 性 评 价 与 终 结 性 评 价 有 机 的 结 合 第 三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组 卷 命 题 试 卷 送 印 试 卷 保 密 考 试 实 施 成 绩 评 定 与 试 卷 分 析 成 绩 录 入 和 资 料 存 档 等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考 场 安 排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主 考 监 考 教 师 应 提 前 到 达 考 场 进 行 布 置, 做 好 考 试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考 试 过 程 中, 认 真 巡 视 考 场, 发 现 学 生 违 纪 作 弊 应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上 报, 不 得 瞒 报 第 三 十 六 条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要 公 正 客 观, 要 严 格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阅 卷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考 试 结 束 一 周 内 将 成 绩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课 程 成 绩 一 经 提 交,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如 确 需 更 改 成 绩 的, 需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成 绩 更 改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 8 -

第 七 章 实 践 教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实 践 教 学 是 指 本 科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之 内 的 实 验 或 实 训 课 程 设 计 见 习 或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等 它 是 学 生 获 取 巩 固 知 识 的 重 要 途 径, 是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主 要 方 法 和 手 段 第 三 十 八 条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必 须 按 照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实 验 教 学 学 时 数 以 及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要 求 落 实, 教 师 不 得 随 意 减 少 计 划 内 实 验 学 时 数 和 实 验 项 目 数, 降 低 实 验 内 容 要 求 ;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 实 训 场 所 ) 可 设 置 自 选 项 目, 学 生 根 据 兴 趣 自 由 组 合 第 三 十 九 条 鼓 励 教 师 将 科 研 成 果 学 科 竞 赛 等 相 关 资 源 转 化 为 实 践 教 学 资 源, 开 发 面 向 本 科 生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和 探 索 性 实 验 项 目 ; 充 分 利 用 开 放 实 验 室 ( 实 训 场 所 ), 引 导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调 动 和 激 发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第 四 十 条 实 验 指 导 及 辅 导 老 师 课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以 保 证 实 验 教 学 的 顺 利 进 行 每 次 实 验 ( 实 训 ) 开 始 之 前,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向 学 生 介 绍 本 次 实 验 的 目 的 原 理 方 法 操 作 规 程 技 术 安 全 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项, 抽 查 学 生 的 预 习 情 况 ; 对 于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探 索 性 实 验, 实 验 教 师 应 全 面 检 查 学 生 的 预 习 或 准 备 情 况, 检 查 合 格 者 方 可 开 始 实 验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实 事 求 是 地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要 求 学 生 在 撰 写 实 验 报 告 时 使 用 真 实 的 数 据 实 验 结 束 后,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应 及 时 总 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9 -

将 有 关 资 料 归 入 教 学 档 案 第 四 十 一 条 课 程 设 计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设 计 思 想 设 计 方 法 和 设 计 能 力 的 初 步 训 练, 应 做 到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突 出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设 计 能 力 及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第 四 十 二 条 课 程 设 计 教 师 应 全 程 指 导 学 生, 因 材 施 教 鼓 励 创 新 应 根 据 学 生 设 计 方 案 报 告 书 图 纸 程 序 计 算 作 品 等 完 成 质 量 及 答 辩 情 况, 对 学 生 的 课 程 设 计 成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类 见 习 或 实 习 包 括 工 程 训 练 专 业 实 习 认 识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及 毕 业 实 习 等 内 容,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增 强 学 生 对 社 会 学 科 专 业 及 其 所 属 行 业 的 了 解, 增 强 学 生 的 劳 动 观 念 和 责 任 感 第 四 十 四 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应 对 实 习 目 的 内 容 时 间 安 排, 安 全 与 保 密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等 做 出 明 确 的 要 求, 并 会 同 实 习 单 位 对 学 生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可 采 取 评 阅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日 记 个 人 作 业, 车 间 或 科 室 单 位 评 语 笔 试 等 方 面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第 四 十 五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系 统 的 综 合 训 练 实 践 环 节, 指 导 教 师 应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具 有 一 定 科 研 经 验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应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大 纲 的 基 本 要 求, 应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使 学 生 的 特 长 或 潜 能 得 以 更 好 的 发 挥, 并 鼓 励 学 生 有 所 创 新 第 四 十 七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了 解 课 - 10 -

题 的 任 务 目 的 要 求 及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针 对 开 题 中 期 检 查 和 答 辩 三 个 阶 段, 对 学 生 的 总 体 方 案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或 调 查 方 案 的 选 择 数 据 处 理 理 论 或 实 验 分 析 的 结 论 等 作 必 要 的 审 查, 并 给 予 认 真 指 导 第 四 十 八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成 绩 评 定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严 格 掌 握 标 准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诚 信 教 育,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按 照 比 例 进 行 查 重 对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和 不 及 格 的 毕 业 论 文 可 以 组 织 二 次 答 辩,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保 证 准 确 对 确 实 达 不 到 及 格 标 准 的 学 生, 应 坚 持 原 则, 作 不 及 格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使 本 科 生 能 尽 早 接 触 并 参 与 科 研 训 练 工 程 实 践 及 社 会 实 践, 能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切 实 提 高 其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和 研 究 创 新 能 力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应 加 强 对 学 生 项 目 的 过 程 指 导, 定 期 组 织 学 生 讨 论 和 交 流, 审 查 实 验 原 始 数 据 和 实 验 报 告,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进 度, 引 导 学 生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项 目 鼓 励 并 指 导 学 生 发 表 论 文 申 请 国 家 专 利 以 及 实 施 成 果 转 化 第 五 十 条 实 践 教 学 各 环 节 中 的 教 学 要 求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管 理 成 绩 评 定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八 章 教 学 工 作 纪 律 与 保 障 第 五 十 一 条 教 师 应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业 务 水 - 11 -

平,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从 严 治 教, 严 谨 治 学, 不 得 在 课 堂 教 学 及 其 他 教 学 活 动 中 发 表 违 反 宪 法 违 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以 及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言 论, 不 得 进 行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的 宣 传 活 动 第 五 十 二 条 教 师 应 维 护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必 须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迟 到 早 退, 上 课 期 间 不 得 吸 烟, 不 得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作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工 作 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时,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第 五 十 三 条 教 师 要 坚 守 教 学 岗 位, 在 任 课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能 调 停 课, 确 有 正 当 理 由 者, 须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学 院 要 妥 善 安 排 好 调 停 课 学 生 的 学 习 或 补 课 每 门 课 程 一 学 期 调 停 课 不 能 超 过 两 次 第 五 十 四 条 教 师 要 树 立 质 量 为 先 的 教 学 理 念,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水 平 对 学 校 学 院 开 展 的 各 类 教 学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以 及 本 科 教 学 督 导 员 听 课 党 政 管 理 干 部 听 课 学 生 评 教 等 日 常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活 动, 教 师 要 积 极 参 与, 虚 心 听 取 意 见,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第 五 十 五 条 教 师 要 积 极 探 索 教 学 规 律, 研 究 和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积 极 申 报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研 究 教 学 法, 总 结 教 学 经 验,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教 学 纪 律, 造 成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的 教 师 将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华 南 工 教 2009 110 号 ) 处 理 - 12 -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规 范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华 南 工 教 2004 49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五 十 八 条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5 年 6 月 12 日 印 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