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眼 科 手 术 安 全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4 版 )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凡 年 龄 在 10 周 岁 ( 含 ) 至 55 周 岁 ( 含 ) 之 间, 在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眼 科 专 科 医 院 或 经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实 施 LASIK PRK 手 术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LASIK PRK 手 术 或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的 自 然 人, 均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第 三 条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且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投 保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包 含 LASIK 手 术 保 险 责 任 PRK 手 术 保 险 责 任 和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保 险 责 任,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的 眼 科 手 术 种 类, 投 保 人 选 择 投 保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LASIK 手 术 保 险 责 任 如 下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LASIK 手 术 发 生 意 外, 且 因 该 意 外 导 致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LASIK 手 术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 一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失 明,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 ( 二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虽 未 失 明 但 近 视 屈 光 度 绝 对 值 较 术 前 增 加 大 于 1.00D( 不 含 ), 或 者 手 术 眼 睛 远 视 屈 光 度 绝 对 值 较 术 前 增 加 大 于 6.00D( 不 含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40% 给 付 保 险 金 ; ( 三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近 视 屈 光 度 无 改 善 或 者 近 视 屈 光 度 绝 对 值 较 术 前 增 加 小 于 1.00D( 含 ), 或 者 手 术 眼 睛 远 视 屈 光 度 绝 对 值 较 术 前 增 加 大 于 2.00D( 含 ) 但 小 于 6.00D( 含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5% 给 付 保 险 金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的 PRK 手 术 保 险 责 任 如 下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PRK 手 术 发 生 意 外, 且 因 该 意 外 导 致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PRK 手 术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 一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失 明,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 ( 二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虽 未 失 明 但 近 视 屈 光 度 绝 对 值 较 术 前 增 加 大 于 1.00D( 不 含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40% 给 付 保 险 金 ; ( 三 )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近 视 屈 光 度 无 改 善 或 者 手 术 眼 睛 近 视 屈 光 度 绝 对 值 较 术 前 增 加 小 于 1.00D( 含 ),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5% 给 付 保 险 金 ; ( 四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的 手 术 眼 睛 角 膜 因 手 术 意 外 而 致 IV 级 疤 痕,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5% 给 付 保 险 金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的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保 险 责 任 如 下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发 生 意 外, 且 因 该 意 外 导 致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 ( 一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手 术 感 染 或 者 脉 络 膜 上 腔 出 血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失 明,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 ( 二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手 术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角 膜 炎 角 膜 溃 疡 并 最 终 形 成 角 膜 永 久 性 疤 痕, 以 致 病 变 角 膜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遮 闭 瞳 孔, 保 险 人 分 别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60% 或 者 40% 给 付 保 险 金 ; ( 三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手 术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发 生 视 网 膜 脱 离,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40% 给 付 保 险 金 ; ( 四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手 术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发 生 青 光 眼,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0% 给 付 保 险 金 ; ( 五 ) 直 接 因 手 术 眼 睛 后 囊 破 裂 玻 璃 体 脱 出 并 发 症 造 成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手 术 眼 睛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2 或 者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术 前,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0% 给 付 保 险 金 ; ( 六 ) 直 接 因 手 术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视 网 膜 出 血 黄 斑 水 肿 变 性 以 致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手 术 眼 睛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1,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该 只 手 术 眼 睛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0%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免 除 第 九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中 不 配 合 医 务 人 员 ; ( 二 )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 三 ) 未 按 医 师 要 求 的 或 者 通 常 知 悉 的 术 后 注 意 事 项 作 为 ; ( 四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伴 晶 体 脱 位 外 伤 性 晶 体 脱 位 ; ( 五 ) 医 疗 事 故 第 十 条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在 被 医 务 人 员 告 知 不 适 合 接 受 某 项 手 术 情 形 下 被 保 险 人 执 意 要 求 的 手 术 治 疗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不 适 合 接 受 相 应 手 术 的 疾 病 或 者 症 状 不 适 合 接 受 LASIK 手 术 的 疾 病 或 者 症 状, 包 括 : 1. 眼 部 活 动 性 炎 性 病 变 ( 如 急 性 结 膜 炎 睑 缘 炎 角 膜 炎 角 膜 溃 疡 泪 囊 炎 虹 睫 炎 等 ); 2. 圆 锥 角 膜 青 光 眼 兔 眼 干 眼 症 角 膜 内 皮 变 性 等 眼 科 疾 病 ; 3. 曾 经 发 生 过 眼 底 出 血 视 网 膜 脱 离 ; 4. 矫 正 视 力 极 差 的 重 度 弱 视 ; 5. 高 度 近 视 且 瞳 孔 过 大 角 膜 过 薄 ; 6. 具 有 瘢 痕 体 质 糖 尿 病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等 影 响 角 膜 伤 口 愈 合 的 疾 病 ; 7. 有 精 神 疾 病 且 正 在 服 药 ; 8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告 知 不 适 合 接 受 手 术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不 适 合 接 受 PRK 手 术 的 疾 病 或 者 症 状, 包 括 : 1. 眼 部 活 动 性 炎 性 病 变 ( 如 急 性 结 膜 炎 睑 缘 炎 角 膜 炎 角 膜 溃 疡 泪 囊 炎 虹 睫 炎 等 ); 2. 圆 锥 角 膜 青 光 眼 兔 眼 干 眼 症 角 膜 内 皮 变 性 突 眼 症 等 眼 科 疾 病 ; 3. 曾 经 发 生 过 眼 底 出 血 视 网 膜 脱 离 ; 4. 矫 正 视 力 极 差 的 重 度 弱 视 ; 5. 高 度 近 视 且 瞳 孔 过 大 角 膜 过 薄 ; 6. 具 有 瘢 痕 体 质 糖 尿 病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等 影 响 角 膜 伤 口 愈 合 的 疾 病 ; 7 患 有 全 身 免 疫 性 胶 原 性 疾 病 ; 8. 有 精 神 疾 病 且 正 在 服 药 ; 9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告 知 不 适 合 接 受 手 术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不 适 合 接 受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的 疾 病 或 者 症 状, 包 括 : 1. 晶 体 脱 位 或 者 半 脱 位 ; 2. 色 素 膜 炎 活 动 期 ; 3. 合 并 眼 部 感 染 性 疾 患 如 慢 性 泪 囊 炎 急 性 角 结 膜 炎 症 等 ; 4. 眼 先 天 性 异 常, 如 小 眼 球 小 角 膜 先 天 性 青 光 眼 等 ; 5. 有 糖 尿 病 性 虹 膜 红 变 ; 6. 合 并 严 重 眼 底 病 : 黄 斑 严 重 病 变 视 网 膜 严 重 脱 离 眼 底 大 片 出 血 或 者 萎 缩 视 神 经 萎 缩 玻 璃 体 积 血 或 者 严 重 浑 浊 ; 7. 眼 球 囊 颤 严 重 弱 视 ; 8. 青 光 眼 晚 期 或 者 绝 对 期 ; 9. 某 些 全 身 疾 患 未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如 充 血 性 心 力 衰 竭 肺 结 核 活 动 期 肺 感 染 或 者 哮 喘 严 重 糖 尿 病 不 能 控 制 血 糖 等 ; 10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告 知 不 适 合 接 受 手 术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 三 ) 在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实 施 LASIK PRK 手 术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的 手 术, 或 者 由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实 施 的 手 术, 或 者 在 非 本 合 同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的 手 术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一 经 确 定, 中 途 不 得 变 更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一 次 交 清, 投 保 人 未 按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对 于 保 险 费 交 付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期 间 自 本 合 同 中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生 开 始 实 施 本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LASIK PRK 手 术 或 者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之 时 起, 至 术 后 第 九 十 日 二 十 四 时 ( 适 用 LASIK 手 术 ) 或 者 术 后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二 十 四 时 ( 适 用 PRK 手 术 白 内 障 超 声 乳 化 术 及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 止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义 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采 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的, 保 险 人 向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投 保 单 应 当 附 格 式 条 款,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认 为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相 关 证 明 和 材 料 后, 应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应 在 与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八 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十 九 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生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保 险 金 申 请 与 给 付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应 当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单 正 本 原 件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 三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户 籍 证 明,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还 须 提 供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四 ) 手 术 同 意 书 病 情 证 明 手 术 记 录 发 票 病 历 等 ; ( 五 ) 如 经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的, 还 应 出 具 相 应 的 手 术 事 故 鉴 定 书 ( 包 括 事 件 性 质 手 术 眼 睛 当 前 状 况 等 内 容 ); ( 六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确 认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有 权 通 过 独 立 的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手 术 眼 睛 再 次 进 行 鉴 定, 被 保 险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否 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争 议 处 理 与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本 合 同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六 条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手 术 治 疗 前,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办 理 解 除 合 同 手 续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材 料 : ( 一 )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 ( 二 ) 保 险 单 正 本 原 件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 三 )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 四 ) 医 院 通 知 撤 销 手 术 的, 应 提 供 医 院 通 知 撤 销 手 术 的 书 面 证 明 ; ( 五 )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之 时 起,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释 义 1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2 意 外 :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3 Ⅳ 级 疤 痕 : 指 角 膜 完 全 混 浊, 无 法 分 辨 虹 膜 结 构 4 LASIK: 准 分 子 激 光 原 位 角 膜 磨 镶 术 PRK: 准 分 子 激 光 光 学 角 膜 切 削 术 5 失 明 : 包 括 眼 球 缺 失 或 者 摘 除 或 者 不 能 辨 别 明 暗 或 者 仅 能 辨 别 眼 前 手 动 者,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0.02, 或 者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并 由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6 视 网 膜 脱 离 : 视 网 膜 的 神 经 上 皮 层 与 色 素 上 皮 层 的 分 离 7 青 光 眼 : 具 有 病 理 性 高 眼 压, 且 引 起 视 盘 凹 陷 视 神 经 萎 缩 和 视 野 缺 损 者 8 1.00D:D 指 屈 光 度,1.00D 即 指 100 度 9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指 受 益 人 或 者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人 10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1 医 疗 事 故 :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