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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细 则 ( 试 运 行 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服 务 和 监 管 行 为, 提 高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工 程 )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信 息 化 水 平, 降 低 招 标 投 标 社 会 成 本, 稳 步 推 进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制 订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施 工 总 承 包 监 理 专 业 承 包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专 业 分 包 等 项 目 )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适 用 本 细 则 本 细 则 所 称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是 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服 务 和 监 管 的 全 程 电 子 化, 包 括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涉 及 的 各 类 文 件 电 子 化 文 件 流 转 网 络 化 电 子 化 评 标 在 线 备 案 审 批 远 程 电 子 监 察 等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遵 照 现 行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依 法 在 北 京 市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内 进 行, 北 京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为 电 子 化 平 台 ) 是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唯 一 支 撑 平 台 第 四 条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招 标 办 ) 依 法 对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1 / 13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市 交 易 中 心 ) 对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提 供 平 台 和 服 务 第 二 章 项 目 登 记 投 标 报 名 第 五 条 招 标 人 ( 含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CA 电 子 印 章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进 行 信 息 的 填 报 上 传 发 布 查 询 下 载 等 操 作 第 六 条 招 标 人 通 过 网 络 将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等 入 场 登 记 信 息 及 相 关 附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化 平 台, 并 携 带 有 关 原 件 到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进 行 核 验, 核 验 通 过 后, 电 子 化 平 台 通 知 招 标 人 办 理 结 果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应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第 七 条 投 标 人 可 以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完 成 投 标 报 名, 并 保 存 报 名 回 执 第 三 章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第 八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电 子 标 书 是 指 由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当 事 人 使 用 市 交 易 中 心 检 测 通 过 的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生 成 的 电 子 文 件, 包 括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含 补 充 答 疑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含 澄 清 说 明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 含 补 充 答 疑 文 件 ) 标 底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 含 澄 清 说 明 文 件 ) 等 制 作 单 位 提 交 电 子 标 书 之 后, 不 再 提 交 纸 质 文 件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第 九 条 电 子 标 书 的 文 字 图 表 扫 描 件 清 单 数 据 等 内 容 可 从 2 / 13

北 京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基 础 数 据 库 ( 以 下 简 称 基 础 数 据 库 ) 中 调 用 或 由 相 应 的 软 件 制 作 后 导 入 到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基 础 数 据 库 包 含 企 业 的 基 本 信 息 人 员 信 息 资 质 信 息 相 关 业 绩 等 标 书 的 制 作 和 提 交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一 )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时 应 按 规 定 建 立 目 录 并 分 级, 不 同 内 容 按 标 签 提 示 制 作 导 入, 应 保 证 目 录 清 晰 内 容 完 整, 其 中, 暗 标 评 审 的 内 容 采 用 模 块 化 编 制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模 块 目 录 和 暗 标 编 制 要 求 制 作 ; ( 二 ) 为 了 保 证 电 子 标 书 的 合 法 性 安 全 性 和 完 整 性,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完 成 后, 应 在 规 定 部 位 加 盖 CA 电 子 印 章 ; ( 三 ) 电 子 标 书 提 交 前 应 当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对 电 子 文 件 进 行 预 检 查, 以 确 保 标 书 文 件 完 整 ; ( 四 ) 现 场 递 交 的 电 子 标 书 应 当 包 括 一 正 一 副 两 张 光 盘 和 一 个 U 盘 第 十 条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施 工 项 目, 电 子 标 书 中 还 需 要 包 含 清 单 数 据 文 件, 清 单 数 据 文 件 应 符 合 北 京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数 据 接 口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形 成 XML 文 件 一 份 电 子 标 书 只 能 包 含 一 个 XML 文 件, 多 个 专 业 分 别 编 制 时, 应 汇 总 合 并 导 出 一 个 XML 文 件 第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网 络 将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化 平 台 在 备 案 的 同 时, 电 子 化 平 台 开 始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满 足 相 应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从 电 子 化 平 台 下 载 电 子 资 3 / 13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第 十 二 条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方 式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递 交 或 网 络 递 交 方 式, 一 个 招 标 项 目 只 能 采 用 一 种 递 交 方 式 采 用 现 场 递 交 方 式 的, 投 标 人 首 先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对 电 子 文 件 进 行 预 检 查, 并 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复 制 到 光 盘 和 U 盘 中, 同 时 将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备 案 编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正 副 本 等 信 息 填 写 在 光 盘 表 面 上, 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提 交 的 所 有 介 质 中 只 能 有 内 容 一 致 的 唯 一 电 子 标 书 文 件, 不 能 有 其 它 任 何 文 件, 注 意 查 杀 电 脑 病 毒 采 取 网 络 递 交 方 式 的, 投 标 人 应 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该 项 目 拟 委 派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适 用 于 施 工 )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适 用 于 监 理 ) 或 委 托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代 理 人 ( 适 用 于 材 料 设 备 ) 的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进 行 加 密 第 十 三 条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上 传 电 子 化 平 台 只 能 采 取 网 络 递 交 方 式, 应 当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进 行 加 密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第 十 四 条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两 种 情 形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 一 ) 在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内 进 行 评 审 的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人 完 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制 作 后, 须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4 / 13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网 络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电 子 化 平 台 在 成 功 接 收 文 件 之 后, 提 供 回 执, 递 交 时 间 以 电 子 化 平 台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妥 善 保 存 回 执 文 件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电 子 化 平 台 记 录 撤 回 操 作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对 已 经 成 功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当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成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并 上 传 电 子 化 平 台 电 子 化 平 台 提 供 回 执 ( 二 ) 在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外 自 行 组 织 评 审 的 项 目,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并 在 制 作 完 成 后 将 电 子 文 件 复 制 到 光 盘 或 U 盘 中,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并 递 交 到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后, 将 加 盖 招 标 人 CA 电 子 印 章 的 评 审 报 告 扫 描 件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文 件 统 一 上 传 到 电 子 化 交 易 平 台 上 传 成 功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保 存 回 执 文 件 第 十 五 条 采 用 现 场 递 交 方 式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经 密 封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非 加 密 ) 递 交 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地 点 采 取 网 络 递 交 方 式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网 络 将 经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化 平 台, 电 子 化 平 台 在 成 功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之 后, 提 供 回 执, 递 5 / 13

交 成 功 时 间 以 电 子 化 平 台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人 在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前 必 须 查 杀 病 毒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化 平 台 记 录 撤 回 操 作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对 已 经 成 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成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上 传 电 子 化 平 台 电 子 化 平 台 提 供 回 执 第 五 章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第 十 六 条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时 间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确 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结 果 ;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计 划 开 始 时 间 前 30 分 钟 内,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第 十 七 条 在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内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的 项 目,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进 入 评 标 室 后,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荐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按 规 定 开 展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工 作 评 审 结 束 后,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汇 总 评 审 结 果 编 写 并 形 成 评 审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每 位 成 员 使 用 本 人 的 CA 电 子 印 章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盖 章 确 认 第 十 八 条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 ( 一 ) 没 有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的 ; 6 / 13

( 二 )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超 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 ( 三 )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无 申 请 文 件, 且 无 成 功 递 交 回 执 的 ; ( 四 ) 因 申 请 人 原 因, 电 子 化 平 台 无 法 正 常 打 开 的 ; ( 五 )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业 绩 未 从 基 础 数 据 库 中 直 接 调 用 的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九 条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申 请 人 可 以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查 询, 并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确 认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第 六 章 开 标 评 标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项 目 如 设 有 标 底 的, 招 标 人 应 制 作 电 子 标 底 文 件, 在 开 标 时 导 入 电 子 化 平 台 (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制 作 招 标 文 件 时 导 入 招 标 控 制 价 ) 第 二 十 一 条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 适 用 于 施 工 )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适 用 于 监 理 ) 或 委 托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代 理 人 ( 适 用 于 材 料 设 备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之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使 用 本 人 的 CA 电 子 印 章 签 到 第 二 十 二 条 现 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经 检 查 密 封 合 格 的, 应 导 入 电 子 化 平 台 光 盘 正 本 正 确 导 入 时, 以 光 盘 正 本 为 准 ; 当 光 盘 正 本 无 法 7 / 13

导 入 时, 以 光 盘 副 本 为 准 ; 当 光 盘 副 本 也 无 法 导 入 时, 以 U 盘 为 准 开 标 结 束 后, 正 确 导 入 投 标 文 件 的 光 盘 或 U 盘 由 招 标 人 在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封 存, 其 他 介 质 由 投 标 人 收 回 若 全 部 无 法 正 常 打 开, 该 投 标 文 件 应 被 拒 绝 第 二 十 三 条 采 取 网 络 递 交 方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 适 用 于 施 工 )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适 用 于 监 理 ) 或 委 托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代 理 人 ( 适 用 于 材 料 设 备 ), 在 开 标 会 开 始 后, 使 用 本 人 CA 电 子 印 章 对 本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提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可 正 常 解 密 及 打 开, 若 无 法 解 密 或 打 开, 该 投 标 文 件 应 被 拒 绝 第 二 十 四 条 开 标 结 束 后,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 适 用 于 施 工 )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适 用 于 监 理 ) 或 委 托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代 理 人 ( 适 用 于 材 料 设 备 ) 使 用 本 人 的 CA 电 子 印 章 在 开 标 会 记 录 上 盖 章 确 认 招 标 人 用 CA 电 子 印 章 将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该 项 目 的 所 有 电 子 标 书 进 行 加 密, 加 密 用 的 CA 电 子 印 章 须 由 招 标 人 随 身 妥 善 保 管 第 二 十 五 条 评 标 前, 由 招 标 人 用 加 密 时 所 使 用 的 CA 电 子 印 章 对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的 电 子 标 书 进 行 解 密, 并 自 动 生 成 暗 标 编 号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进 入 评 标 室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荐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按 规 定 开 展 电 子 评 标 工 作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汇 总 评 审 结 果 编 写 并 形 成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每 位 成 员 使 用 本 人 的 CA 电 子 印 章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盖 章 确 认 第 二 十 七 条 暗 标 实 行 模 块 化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模 块 目 录 编 写 的 内 容 不 予 评 审, 该 模 块 内 容 按 零 分 处 理 8 / 13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予 以 拒 绝 : ( 一 )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的 ; ( 二 ) 采 用 现 场 递 交 方 式 的,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密 封 方 式 密 封 的 ; ( 三 ) 以 网 络 方 式 递 交 的,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无 投 标 文 件, 且 不 能 出 示 成 功 递 交 回 执 的 ; ( 四 ) 以 网 络 方 式 递 交 的,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 ( 五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电 子 化 平 台 无 法 正 常 打 开 的 ; ( 六 )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业 绩 未 从 基 础 数 据 库 中 直 接 调 用 的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 适 用 于 施 工 )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适 用 于 监 理 ) 或 委 托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代 理 人 ( 适 用 于 材 料 设 备 ) 迟 到, 或 未 持 本 人 CA 电 子 印 章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如 实 记 入 开 标 会 记 录,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废 标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开 标 时, 如 出 现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停 电 系 统 故 障 及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应 暂 时 中 断 开 标 程 序, 待 问 题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后, 再 继 续 履 行 开 标 程 序 ; 评 标 时, 如 遇 系 统 故 障 等 突 发 事 件, 评 标 专 家 应 及 时 与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沟 通 解 决 第 三 十 一 条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 应 当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评 标 报 告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并 发 布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信 息 9 / 13

第 七 章 合 同 签 订 和 备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专 用 合 同 制 作 工 具,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自 动 生 成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签 订 电 子 版 合 同 后,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填 写 合 同 备 案 信 息, 并 将 签 订 的 电 子 版 合 同 上 传 至 电 子 化 平 台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当 事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备 案 的 电 子 版 合 同 第 八 章 招 标 人 注 意 事 项 第 三 十 四 条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从 文 件 内 容 上 分 为 文 字 部 分 评 审 或 评 标 参 数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还 包 括 XML 清 单 数 据 部 分 ( 二 ) 招 标 人 应 按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预 设 模 版 设 置 的 相 应 目 录 结 构 编 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文 字 部 分, 以 便 于 浏 览 查 找 如 有 补 充 答 疑 文 件 时, 须 与 原 电 子 文 件 合 并 后 形 成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并 提 交 暗 标 评 审 的 内 容 采 用 模 块 化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在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暗 标 评 审 模 块 数 量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给 定 的 模 块 数 量 和 内 容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评 审 内 容 ( 三 ) 补 充 答 疑 文 件 如 对 评 审 办 法 或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改, 提 交 10 / 13

的 评 审 参 数 或 评 标 参 数 必 须 进 行 相 应 更 新 ( 四 ) 使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项 目, 在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封 面 须 加 盖 以 下 CA 电 子 印 章 : 招 标 人 公 章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公 章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执 业 印 章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人 章 造 价 人 员 专 用 章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章 ( 五 )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须 采 用 市 交 易 中 心 检 测 通 过 的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进 行 编 制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电 子 文 件 前 请 及 时 在 北 京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信 息 网 (www.bcactc.com) 招 标 人 专 区 或 投 标 人 专 区 栏 目 自 主 下 载 相 应 软 件 第 九 章 投 标 人 注 意 事 项 第 三 十 五 条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投 标 人 须 保 证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 二 ) 投 标 人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电 子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中 选 择 对 应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电 子 标 书, 根 据 内 容 分 目 录 导 入 对 北 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业 绩 应 当 从 基 础 数 据 库 中 直 接 调 用 ( 三 ) 执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的 项 目, 在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加 盖 相 应 的 CA 电 子 印 章 同 时 电 子 投 标 11 / 13

文 件 中 须 含 XML 清 单 数 据 ( 四 ) 投 标 人 暗 标 部 分 不 得 出 现 透 漏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任 何 信 息, 投 标 人 注 意 不 得 在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部 分 中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部 分 实 行 模 块 化 评 审 的, 软 件 自 动 生 成 暗 标 部 分 模 块 目 录, 投 标 人 根 据 模 块 目 录 分 别 导 入 相 应 内 容 第 十 章 专 家 评 标 注 意 事 项 第 三 十 六 条 参 与 电 子 化 评 审 或 评 标 的 专 家, 须 为 本 市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并 经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应 用 培 训 和 考 核, 未 通 过 培 训 和 考 核 的 专 家 不 得 参 与 电 子 化 评 审 或 评 标 招 标 人 委 派 评 审 或 评 标 代 表 须 在 评 审 或 评 标 开 始 前 经 过 培 训 通 过 培 训 考 核 的 评 标 专 家 由 市 交 易 中 心 统 一 办 理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并 在 评 审 或 评 标 时 使 用 招 标 人 委 派 的 评 审 和 评 标 代 表, 应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在 市 交 易 中 心 通 过 培 训 考 核 后 办 理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并 在 评 审 或 评 标 时 使 用 第 三 十 七 条 评 标 专 家 应 积 极 参 加 北 京 市 评 标 专 家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电 子 化 评 审 或 评 标 系 统 应 用 培 训, 通 过 相 关 操 作 的 考 核, 加 强 日 常 学 习 熟 练 系 统 操 作 技 能 第 三 十 八 条 评 审 或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遇 系 统 故 障 等 突 发 事 件, 评 标 专 家 应 及 时 与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沟 通 解 决 12 / 13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市 招 标 办 和 市 交 易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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