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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 大 学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中 山 大 学 根 据 国 家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要 求, 拟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该 项 目 相 关 服 务 工 程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一 招 标 单 位 : 中 山 大 学 二 三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本 招 标 项 目 联 系 人 : 周 老 师, 庄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020-84115085 84115084 转 808, 或 806 传 真 :020-84115092 四 项 目 地 点 : 中 山 大 学 南 北 东 珠 海 校 区 五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数 量 及 服 务 要 求 : ( 一 ) 服 务 时 间 及 内 容 :2016 年 4 月 至 2019 年 4 月 共 3 年,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规 定 额 及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市 场 的 价 格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 二 ) 委 托 总 价 : 委 托 工 程 总 价 约 40000 万 元, 咨 询 费 约 192 万 元 ( 三 ) 入 围 服 务 单 位 数 量 : 三 家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 四 ) 具 体 项 目 委 托 方 式 : 本 次 入 围 三 家 机 构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认 具 体 项 目 咨 询 机 构 六 承 包 方 式 : 固 定 费 率 七 资 金 来 源 及 落 实 情 况 : 学 校, 已 落 实 资 金 八 报 名 及 购 买 标 书 时 间 : 2016 年 03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03 月 18 日 上 午 :9:30 11:30, 下 午 :3:00 5:00; 如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过 少 不 足 以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时, 招 标 方 可 以 发 出 补 充 公 告, 适 当 延 长 报 名 时 间 满 足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时 须 提 交 的 资 料 详 见 附 件 A( 一 式 一 份 )( 须 盖 单 位 公 章 );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地 址 :( 网 址 :http://bidding.sysu.edu.cn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栏 ) 九 报 名 及 购 买 标 书 地 点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园 南 路 西 南 区 415 号 教 学 楼 三 楼 308( 旧 生 物 楼 达 尔 文 像 后 ) 十 投 标 方 资 格 合 格 条 件 : ( 一 ) 具 备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二 ) 具 备 国 家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 三 ) 被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企 业 经 营 资 格 被 取 消 企 业 财 产 被 查 封 和 冻 结 或 者 处 于 破 产 状 态 的, 不 允 许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 ( 四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五 ) 本 项 目 为 资 格 后 审 十 一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供 以 上 符 合 投 标 人 资 格 合 格 条 件 要 求 (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乙 级 资 质 证 书 )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盖 公 章, 原 件 备 查 ),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不 2

足 5 名 时 为 招 标 失 败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十 二 现 场 勘 察 :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现 场 勘 察 十 三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具 体 见 招 标 文 件 十 四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及 地 点 : 投 标 文 件 请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上 午 8 时 30 分 至 9 时 00 分 递 交 至 中 山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管 理 中 心 十 五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止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十 六 投 标 单 位 可 以 就 本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任 何 违 法 及 不 公 平 内 容 书 面 向 中 山 大 学 监 察 处 署 名 投 诉 十 七 本 公 告 在 主 页 ( 网 址 :http://bidding.sysu.edu.cn)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发 布,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以 在 中 山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主 页 ( 网 址 :http://bidding.sysu.edu.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发 布 的 文 本 为 准 十 八 报 名 手 续 费 和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1. 报 名 手 续 费 为 人 民 币 200 元 整, 以 人 民 币 银 联 卡 涮 卡 方 式 收 取, 一 旦 递 交 投 标 申 请, 不 论 资 格 后 审 是 否 合 格, 报 名 手 续 费 均 不 予 退 还 ; 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50 元 人 民 币, 图 纸 每 套 售 价 0 元 人 民 币 以 人 民 币 银 联 卡 涮 卡 方 式 收 取, 招 标 文 件 和 图 纸 售 后 不 退 十 九 注 意 事 项 : 报 名 和 开 标 时 投 标 单 位 代 表 人 须 亲 临, 并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能 证 明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以 备 查 验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注 : 投 标 人 须 对 其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作 假,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并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同 时 在 网 上 进 行 实 名 通 报,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山 大 学 及 其 附 属 单 位 的 采 购 活 动 附 件 A: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资 料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报 名 登 记 表 附 件 B: 服 2016-018 招 标 文 件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日 3

招 投 标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表 1.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上 午 8:30~9:00 时 递 交 投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上 午 9:00 时 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园 南 路 西 南 区 415 号 教 学 楼 三 楼 ( 旧 生 物 楼 达 尔 文 像 后 ) 3. 联 系 人 : 周 老 师 庄 老 师 ; 联 系 电 话 :84115084 或 84115085 转 808 806 4.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上 午 9:00 时 进 行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授 权 人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参 加 开 标, 过 时 不 候 5. 评 标 定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上 午 9:00 时 后 评 标 定 标 ( 投 标 方 不 参 加 ) 6.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 定 标 后 公 示 三 个 日 历 天 ( 注 : 最 后 一 日 必 须 为 工 作 日 ) 在 http://bidding.sysu.edu.cn/ 上 公 示 网 址 : 7. 公 布 中 标 结 果 : 公 示 三 个 日 历 天 ( 注 : 最 后 一 日 必 须 为 工 作 日 ) 后 无 异 议, 在 http://bidding.sysu.edu.cn/ 上 公 布 中 标 结 果, 并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单 位 前 来 办 理 签 定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事 宜 注 : 开 标 时 间 前 后 不 一 致 时, 以 此 表 时 间 为 准 4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该 项 目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形 式, 择 优 选 择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为 保 证 招 标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招 标 文 件 一 招 标 项 目 综 合 说 明 1. 项 目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2. 招 标 编 号 : 3. 工 程 地 点 : 中 山 大 学 南 北 东 珠 海 校 区 4.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 日 历 天 ) 5. 投 标 报 价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四 舍 五 入 6. 合 同 形 式 : 见 附 件 7. 建 设 单 位 : 中 山 大 学 8. 资 金 来 源 : 学 校 自 筹 9. 招 标 单 位 : 10. 招 投 标 地 点 : 中 山 大 学 11. 本 项 招 标 工 作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山 大 学 有 关 招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二 内 容 和 要 求 1. 服 务 时 间 及 内 容 :2016 年 4 月 至 2019 年 4 月 共 3 年,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规 定 额 及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市 场 的 价 格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2. 委 托 总 价 : 委 托 工 程 总 价 约 40000 万 元, 咨 询 费 约 192 万 元 3. 入 围 服 务 单 位 数 量 : 三 家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4. 具 体 项 目 委 托 方 式 : 本 次 入 围 三 家 机 构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认 具 体 项 目 咨 询 机 构 5. 服 务 质 量 的 要 求 : 5

1) 独 立 性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不 接 受 外 界 的 任 何 干 扰 与 干 预,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认 真 仔 细 的 进 行 调 查 与 研 究, 运 用 科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和 手 段, 独 立 地 得 出 咨 询 意 见 2) 公 正 性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应 从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出 发, 做 出 公 正 的 咨 询 意 见, 做 到 不 偏 不 倚, 不 接 受 任 何 可 能 导 致 判 断 不 公 的 报 酬 3) 专 业 性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广 东 省 及 广 州 市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行 业 标 准 执 行, 服 务 水 平 必 须 具 备 高 度 的 专 业 性 和 先 进 性 4) 综 合 性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应 是 多 学 科 的 综 合, 咨 询 意 见 应 是 在 分 析 对 比 后 的 综 合 性 意 见 5) 保 密 性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工 程 的 资 料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6) 其 他 : 认 真 审 查 施 工 图 纸 认 真 进 行 现 场 查 勘, 提 出 图 纸 疑 问 给 委 托 人 解 答 依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优 势,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快 捷 优 质 的 服 务, 水 电 费 用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根 据 定 额 含 量 计 算 并 显 示 在 材 料 表 中, 同 时 在 编 制 说 明 中 注 明 水 电 费 金 额 6. 具 体 项 目 的 控 制 目 标 : 1) 进 度 目 标 : 确 保 工 程 进 度 需 要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2) 质 量 目 标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准 确 率 在 国 家 要 求 范 围 内 3)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 投 资 控 制 在 批 准 的 工 程 投 资 总 概 算 内, 并 使 之 优 化 4) 投 资 使 用 目 标 : 符 合 财 政 评 审 等 要 求, 确 保 投 资 资 金 合 理 和 合 法 使 用 7. 具 体 项 目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 1) 咨 询 人 对 每 一 具 体 项 目 均 应 派 出 咨 询 人 员 勘 察 现 场 ; 2) 咨 询 人 应 在 委 托 人 提 交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的 说 明 与 要 求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初 稿 的 编 制 ; 3) 咨 询 人 应 在 委 托 人 提 交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的 说 明 与 要 求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终 定 稿 的 编 制, 并 提 交 盖 有 公 章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一 式 四 份, 其 中 三 份 给 委 托 人 一 份 给 咨 询 人 ; 6

4) 由 于 委 托 人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8.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部 咨 询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 1)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备 中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及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10 年 或 以 上 造 价 工 作 经 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书 中 的 单 位 名 称 需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2)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持 审 核 及 咨 询 队 伍 的 相 对 稳 定, 必 须 按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投 入 相 应 资 历 和 数 量 的 造 价 咨 人 员 3) 如 委 托 人 认 为 咨 询 人 投 入 的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业 务 水 平 专 业 配 置 等 不 能 满 足 本 项 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时,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及 时 调 配 或 增 加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人 员, 所 增 加 人 员 的 工 资 奖 金 补 贴 加 班 费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管 理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服 务 费 中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标 准 1. 投 标 方 资 格 要 求 的 标 准 及 业 绩 要 求 : 见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函 的 资 格 要 求 ; 参 加 投 标 的 意 思 表 达 清 楚 ; 2. 投 标 方 没 有 处 于 停 业 的 状 态 ; 3. 投 标 方 没 有 处 于 被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中 山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等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期 内 ; 4. 投 标 方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 5. 投 标 方 及 其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机 构 没 有 参 加 本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设 计 监 理 工 作 及 本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工 作 ; 6. 投 标 方 与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四 投 标 单 位 须 知 1. 投 标 方 必 须 按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投 标 方 应 在 充 分 理 解 采 购 单 位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资 料 及 现 场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条 件 逐 一 作 出 响 应 ; 采 购 单 位 不 对 投 标 方 错 误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2. 招 标 答 疑 : (1) 投 标 方 收 到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资 料 后 须 认 真 进 行 校 对, 投 标 方 涉 及 到 本 次 招 标 的 所 有 疑 问 或 质 疑,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7 天 前 以 书 面 文 字 形 式 ( 同 时 以 电 邮 :adszl@mail.sysu.edu.cn 和 传 真 :84115092 等 ) 一 次 性 全 部 向 招 标 方 提 出, 招 标 方 在 主 页 ( 网 址 : http://bidding.sysu.edu.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上 发 布 答 疑, 请 投 标 方 自 行 查 看 并 下 载, 敬 请 各 投 标 方 随 时 留 意 该 网 址 的 消 息, 由 此 引 起 的 失 误 或 损 失 由 投 标 方 自 负 (2) 投 标 方 应 认 真 审 阅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投 标 方 在 递 交 投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17 天 前 若 没 有 提 出 疑 问 或 质 疑 均 视 为 完 全 理 解 且 同 意 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由 此 引 起 的 失 误 或 损 失 由 投 标 方 自 负 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 (1) 在 递 交 投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方 会 在 中 山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主 页 ( 网 址 :http://bidding.sysu.edu.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上 发 布 修 改 的 招 标 文 件 或 招 标 答 疑, 敬 请 各 投 标 方 随 时 留 意 该 网 址 的 消 息 (2) 主 页 ( 网 址 :http://bidding.sysu.edu.cn)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上 发 布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或 招 标 答 疑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方 和 投 标 方 均 具 约 束 力 (3) 为 使 投 标 方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充 分 考 虑 中 山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主 页 ( 网 址 :http://bidding.sysu.edu.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的 通 知 答 疑 及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招 标 方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4) 招 标 方 根 据 潜 在 投 标 方 申 请 或 认 为 确 需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的, 会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在 主 页 ( 网 址 : http://bidding.sysu.edu.cn )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pub.ccgp.gov.cn/loginx/)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方, 敬 请 各 投 标 方 随 时 留 意 该 网 址 的 最 新 消 息 4. 投 标 书 递 交 时 间 和 地 点 : 投 标 书 须 按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表 中 的 递 交 标 书 时 间 准 时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逾 期 恕 不 接 受 8

5. 投 标 方 届 时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6. 投 标 书 须 双 面 打 印 7. 投 标 方 如 放 弃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或 谈 判, 应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48 小 时 前 书 面 ( 或 传 真 ) 通 知 ; 投 标 方 未 书 面 通 知 而 放 弃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或 谈 判 的,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山 大 学 及 各 附 属 单 位 的 招 标 活 动 等,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8.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无 效 投 标 书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封 装 或 密 封 口 未 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2)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书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书 中 没 有 按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及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填 写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不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时 间 内 的 (4) 投 标 文 件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重 大 偏 离, 各 项 承 诺 要 有 针 对 性, 不 能 过 于 简 单 程 式 化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按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编 制 或 填 写 (5) 如 果 招 标 文 件 已 明 确 须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而 在 投 标 前 未 按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6)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7) 经 查 实 在 本 校 有 不 良 业 绩 的 (8)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或 投 标 方 相 关 资 格 不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或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等 的 相 关 规 定 的 (9) 投 标 文 件 所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a)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 b)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2 处 ( 含 2 处 ) 及 以 上 错 漏 一 致 的 ; c)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报 价 组 成 异 常 接 近 或 者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的 ; d)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企 业 或 者 同 一 个 人 编 制 的 ; e)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 f) 不 同 投 标 方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g)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 h)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或 者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 印 的 ; i) 不 同 投 标 方 使 用 同 一 个 人 或 者 企 业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标 保 函 的 反 担 保 的 ; 9

j) 不 同 投 标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k) 不 同 投 标 方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投 标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招 标 工 程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有 技 术 的 除 外 ; l)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10)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11)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12) 投 标 方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所 列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13)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方 的 (14) 与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方 恶 意 串 通 的 (15) 向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或 评 标 专 家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16) 投 标 方 参 与 本 项 目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工 作 9. 投 标 方 有 上 述 第 8 点 的 第 (9) 至 (16) 款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方 将 取 消 其 这 次 投 标 资 格 并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和 予 以 通 报,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山 大 学 及 各 附 属 单 位 的 招 标 活 动,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0.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按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的 内 容 顺 序 进 行 装 订, 需 编 制 相 应 的 页 码 并 在 目 录 上 标 明 11. 投 标 报 价 计 价 格 式 应 该 按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的 报 价 格 式 进 行 编 制 12. 知 识 产 权 和 专 利 权 : (1) 投 标 方 应 保 证 招 标 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工 程 设 备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由 投 标 方 承 担 (2) 投 标 价 应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关 费 用 及 税 费 13. 保 密 : 如 招 标 方 向 投 标 方 提 供 施 工 图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这 些 均 被 视 为 保 密 资 料, 仅 被 用 于 它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除 非 得 到 招 标 方 的 同 意, 不 能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14. 本 招 标 文 件 解 释 权 归 建 设 单 位 15. 中 标 通 知 书 由 招 标 单 位 签 发, 中 标 单 位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天 内,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服 务 承 包 合 同 同 时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3000 元 的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费 用 ( 在 领 取 中 标 10

通 知 书 之 前 交 付 ) 五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四 份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副 本 须 标 注 副 一 副 二 副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副 本 可 打 印 或 复 印, 当 正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方 投 标 递 交 印 刷 的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递 交 一 套 电 子 文 件 光 盘 ( 一 份 内 容 与 投 标 方 打 印 产 生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一 致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其 中 光 盘 存 储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做 压 缩 处 理 不 留 密 码, 所 有 文 件 须 用 WORD 和 / 或 EXCEL 格 式 处 理, 并 经 测 试 确 定 可 以 打 开, 在 光 盘 标 明 投 标 方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投 标 方 编 号 后, 将 光 盘 装 于 独 立 的 信 封 内, 信 封 上 注 明 投 标 方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投 标 方 编 号 和 电 子 文 件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包 装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密 封 包 装, 正 副 本 和 装 于 独 立 信 封 内 的 光 盘 封 装 于 同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密 封 袋 上 必 须 清 楚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方 编 号 ( 见 光 盘 或 招 标 文 件 上 的 手 写 编 号 ) 投 标 方 全 名 称 投 标 日 期, 并 在 密 封 袋 封 口 上 加 盖 投 标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投 标 书 必 须 有 封 面, 封 面 上 须 加 盖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投 标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章 或 签 名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封 面 按 规 定 格 式 (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执 行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按 时 递 交 至 规 定 的 地 点, 办 理 递 交 投 标 书 手 续 逾 期 或 未 按 要 求 送 达 规 定 地 点 的 恕 不 接 受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撤 回 澄 清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方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招 标 方 收 到 修 改 包 括 替 代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 否 则 不 能 撤 回 ( 四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和 格 式 : 1.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一 格 式 填 写 (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2. 廉 洁 投 标 报 价 承 诺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三 格 式 填 写 (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3.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应 同 时 附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须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按 附 件 四 五 格 式 ) 营 业 执 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证 书 ; 11

4. 其 它 要 求 资 料 包 括 评 分 因 素 的 材 料 等 六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原 则 与 办 法 ( 一 ) 开 标 :( 投 标 方 参 加 ) 1. 开 标 安 排 : 本 项 目 采 取 公 开 开 标, 由 招 标 方 按 招 投 标 工 作 安 排 时 间 表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开 标, 各 投 标 方 代 表 须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开 标, 过 时 不 候 2. 开 标 审 查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密 封 性 包 装 封 面 ; 投 标 书 封 面 ; 3. 投 标 报 价, 以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书 为 准 4. 开 标 结 果 确 认 : 经 公 开 开 标, 由 招 标 方 人 员 填 写 招 标 工 程 开 标 一 览 表, 各 投 标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对 招 标 工 程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核 对 无 误 后 签 名 确 认 ( 需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 ( 二 ) 评 标 1. 资 格 审 查 : 专 家 先 审 查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资 料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是 否 符 合 本 文 件 招 标 公 告 及 其 附 件 中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资 料 要 求, 投 标 方 未 能 提 供 原 件 或 资 格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及 其 附 件 中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资 料 要 求, 或 不 符 合 国 家 及 省 市 相 关 规 定 的 投 标 方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程 序 2. 有 效 性 审 查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条 第 8 点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程 序 3.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评 委 会 判 断 投 标 人 资 格 一 致 性 有 效 性 和 响 应 情 况, 仅 依 靠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一 切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表 述, 而 不 凭 借 其 它 未 经 核 实 的 外 部 证 据 ; 4. 经 评 议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方 少 于 五 人 时, 招 标 失 败 ( 三 ) 定 标 :( 综 合 评 分 法 ) 1. 综 合 评 分 权 重 : 评 分 项 目 商 务 及 技 术 评 分 价 格 评 分 权 重 80% 20% 2. 商 务 及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单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5 具 有 甲 级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得 5 分 ; 具 有 乙 级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得 2 分 1 企 业 资 质 5 具 有 省 司 法 厅 颁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资 格,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得 5 分 ; 没 有 不 得 分 12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单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5 近 五 年 内 具 有 国 家 财 政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资 格 得 5 分 ; 没 有 不 得 分 2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情 况 5 投 标 人 获 得 工 商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证 书,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的 得 3 分, 连 续 5( 含 )-7 年 ( 不 含 ) 的 得 2 分, 连 续 5 年 ( 不 含 ) 以 下 的 得 1 分, 没 有 的 得 0 分 近 五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过 工 程 造 价 2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且 无 不 良 记 录 的, 每 项 得 3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15 分 15 注 : 证 明 文 件 须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经 业 主 或 委 托 方 确 认 的 造 价 咨 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绩 询 成 果 文 件 等 证 明 资 料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可 以 是 经 业 主 确 认 的 咨 询 报 告 定 案 表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表 等, 时 间 造 价 均 以 咨 询 成 果 为 准 所 提 供 资 料 内 容 须 满 足 评 审 要 求 近 五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过 3 项 或 以 上 的 高 校 的 工 程 造 价 100 万 元 或 以 上 5 的 房 屋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且 无 不 良 记 录 的, 得 5 分 ; 完 成 过 2 项 的 得 3 分 ; 完 成 过 1 项 的 得 1 分 ; 没 有 不 得 分 1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公 司 中 层 或 以 上 领 导,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经 验 丰 富, 有 实 施 过 大 型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经 验, 中 级 职 称 并 具 备 两 个 及 以 上 专 业 的 国 家 注 册 造 价 师 资 格,10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得 8-10 分 4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水 平 和 业 绩 10 2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经 验 丰 富, 有 实 施 过 大 型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经 验, 中 级 职 称 并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师 资 格,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得 5-8 分 3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经 验 丰 富, 有 实 施 过 大 型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经 验,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格,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得 3-5 分 4 其 它 情 况 不 得 分 1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多 于 12 人 ( 含 12 人 )(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少 于 5 个, 其 余 均 为 造 价 员 ) 的, 得 10 分 ; 2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在 8-11 人 ( 含 11 人 )( 其 5 其 它 服 务 本 项 目 人 员 10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少 于 5 个, 其 余 均 为 造 价 员 ) 的, 得 7 分 ; 3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在 5-7 人 ( 含 7 人 )(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少 于 5 个, 其 余 均 为 造 价 员 ) 的, 得 5 分 ; 4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不 足 5 人 的, 不 得 分 注 : 提 供 学 历 职 称 ( 如 有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证 书 ( 如 有 ) 的 复 印 件 和 近 半 年 内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并 加 盖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章 ) 13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单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6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10 1 造 价 管 理 团 队 组 建 合 理, 各 专 业 人 员 齐 全, 职 责 分 工 明 确, 服 务 的 质 量 方 法 及 措 施 完 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强, 工 作 方 案 思 路 清 晰, 操 作 性 强, 有 严 格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本 次 委 托 人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规 定, 得 7-10 分 ; 2 造 价 管 理 团 队 组 建 较 合 理, 各 专 业 人 员 基 本 齐 全, 职 责 分 工 基 本 明 确, 服 务 的 质 量 方 法 及 措 施 较 完 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较 强, 工 作 方 案 思 路 比 较 清 晰, 操 作 性 较 强 评 为 良, 有 一 般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本 次 委 托 人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规 定, 得 4-7 分 ; 3 造 价 管 理 团 队 组 建 不 合 理, 各 专 业 人 员 不 齐 全, 职 责 分 工 不 明 确, 服 务 的 质 量 方 法 及 措 施 一 般,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一 般, 工 作 方 案 思 路 清 晰 度 及 操 作 性 一 般, 有 承 诺 但 不 明 确 的 或 无 承 诺 的, 得 0-4 分 10 1 对 造 价 控 制 的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和 承 诺 充 分 合 理, 有 人 力 物 力 资 源 保 证 承 诺, 质 量 保 证 承 诺, 公 正 诚 信 服 务 承 诺,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承 诺, 工 作 进 度 保 证 措 施 承 诺, 服 务 响 应 承 诺, 违 约 责 任 经 济 赔 偿 大 小 的 承 诺, 保 密 承 诺 的, 得 7-10 分 ; 2 对 造 价 控 制 的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和 承 诺 较 充 分, 有 关 于 保 证 明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委 托 的 咨 询 业 务, 对 咨 询 服 务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违 约 责 任, 经 济 赔 偿 大 小 的 承 诺 书 的, 得 4-7 分 ; 3 没 有 对 本 项 目 造 价 控 制 的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和 承 诺 书 或 承 诺 书 的 阐 述 不 明 确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合 计 80 3. 价 格 评 分 标 准 根 据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2011]742 号 )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以 下 价 格 评 分 标 准 : 号 序 单 项 分 值 咨 询 费 用 1 1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100 万 元 以 内 : 20 分 咨 询 费 = 施 工 中 标 价 (0.3%+0.18%) ( 完 全 响 应 得 20 分, 不 响 应 得 0 分 ) 2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101-5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1000000 0.48%+( 施 工 中 标 价 -1000000) (0.25%+0.16%) 14

3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501-10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1000000 0.48%+(5000000-1000000) (0.25%+0.16%)+ ( 施 工 中 标 价 -5000000) (0.24%+0.14%) 4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1001-50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1000000 0.48%+(5000000-1000000) (0.25%+0.16%)+ (10000000-5000000) (0.24%+0.14%)+( 施 工 中 标 价 -10000000) (0.22%+0.12%) 5 如 委 托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取 消 或 暂 停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最 终 造 价 咨 询 费 按 咨 询 人 所 编 制 的 控 制 价 下 浮 12% 为 基 数, 费 率 按 1-4 执 行, 即 最 终 造 价 咨 询 费 为 : 控 制 价 88% 费 率, 同 时 支 付 至 最 终 造 价 咨 询 费 的 100%; 委 托 人 两 年 内 重 新 启 动 该 项 目 时, 咨 询 人 有 义 务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相 应 服 务 6 当 咨 询 费 计 算 不 足 2000 元 时, 按 2000 元 计 取 合 计 20 4. 定 标 原 则 : 根 据 每 个 评 委 对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评 分 情 况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得 分 最 高 排 名 第 1, 以 此 类 推, 然 后 将 各 评 委 的 序 号 值 汇 总, 序 号 值 之 和 最 低 的 为 排 第 1, 推 荐 排 名 前 3 位 投 标 人, 以 此 类 推 ; 当 两 个 投 标 人 的 序 号 值 之 和 相 同 时, 按 总 得 分 的 高 低 决 定 排 名 ; 如 果 总 得 分 也 相 同 则 在 开 标 当 日 公 布 于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广 州 市 企 业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体 系 的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60 日 诚 信 分 排 名 评 分 高 的 在 前, 八 中 标 单 位 须 知 ( 一 )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书 是 建 设 单 位 与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双 方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的 依 据, 中 标 单 位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天 内 须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相 应 的 合 同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对 上 述 文 件 有 异 议, 不 愿 意 遵 守 执 行, 则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单 位 中 标 资 格 ( 二 ) 签 订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后, 中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 三 ) 中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方 可 以 确 定 由 该 标 的 第 4 5 等 以 此 类 推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1)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放 弃 中 标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不 真 实 弄 虚 作 假 的 ; 3) 经 查 实 在 投 标 方 在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内, 有 重 大 诚 信 问 题 ( 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认 定 为 准 ); 4)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投 入 人 力 设 备 资 源 与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不 符 的 有 以 上 (2) 至 (4) 条 者, 该 公 司 将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和 予 以 通 报,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山 大 学 及 各 附 属 单 位 的 招 标 活 动,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没 收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且 赔 偿 我 单 位 全 部 损 失 15

九 合 同 条 件 ( 一 ) 合 同 文 本 : 附 件 九 ( 二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条 款 及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均 为 建 设 单 位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 三 )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承 诺 及 补 充 承 诺 均 为 建 设 单 位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 四 ) 拟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 1 本 项 目 为 总 价 包 干 合 同, 中 标 价 为 合 同 价 2 咨 询 服 务 承 包 方 式 : 中 标 单 位 为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不 允 许 转 包,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3 其 余 条 款 见 合 同 十 附 件 附 件 一 :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书 ( 原 件 ) 附 件 二 : 中 山 大 学 招 标 工 程 开 标 一 览 表 附 件 三 :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附 件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附 件 五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件 六 :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附 件 七 : 投 标 书 封 面 格 式 附 件 八 : 投 标 书 目 录 格 式 附 件 九 : 合 同 文 本 16

附 件 一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书 建 设 单 位 : 中 山 大 学 项 目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致 : 中 山 大 学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招 标 机 构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各 项 条 款 要 求, 我 公 司 愿 为 建 设 单 位 做 好 上 述 项 目 的 各 项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经 综 合 考 虑 决 定, 我 公 司 承 诺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收 取 及 工 期 质 量 的 承 诺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承 诺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响 应 本 招 标 文 件 价 格 标 准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保 证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合 同 约 定 具 体 项 目 质 量 和 工 期 完 成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注 : 1. 如 果 不 响 应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服 务 费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请 在 该 项 填 不 响 应, 则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如 响 应, 请 按 该 项 内 容 填 写 2. 如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不 响 应, 请 在 该 项 填 不 响 应, 为 废 标 ; 如 响 应, 则 请 按 该 项 内 容 填 写 投 标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二 中 山 大 学 招 标 工 程 开 标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总 务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承 诺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被 授 权 人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备 注 合 格 响 应 响 应 注 :1 请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一 览 填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服 务 费 收 取 标 准 承 诺 和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填 响 应 或 不 响 应 ; 2 在 投 标 方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授 权 人 对 " 中 山 大 学 招 标 工 程 开 标 一 览 表 " 内 容 确 认 无 误 后 签 名 3 请 投 标 方 自 行 填 报 开 标 一 览 表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须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以 纸 板 正 版 为 准 ) 18

附 件 三 :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致 中 山 大 学 : 为 加 强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防 止 发 生 商 业 贿 赂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特 向 贵 单 位 承 诺 如 下 事 项 : 一 参 与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时, 除 具 备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资 质 要 求 外, 我 公 司 还 将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以 及 国 家 地 方 关 于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二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不 发 生 损 害 上 述 原 则 及 各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三 与 采 购 各 方 当 事 人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不 向 采 购 用 户 单 位 和 个 人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及 工 作 人 员 监 督 机 构 评 审 专 家 及 其 他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的 人 员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主 要 有 : 1 不 向 上 述 人 员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2 不 为 上 述 人 员 或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3 不 为 上 述 人 员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4 不 为 上 述 人 员 或 单 位 提 供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四 如 获 中 标, 将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合 同,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不 发 生 本 承 诺 书 第 三 条 中 所 列 不 良 行 为 我 公 司 未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或 发 生 上 述 所 列 禁 止 情 形, 贵 校 有 权 无 条 件 不 予 退 还 我 公 司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履 约 保 证 金 ( 如 有 的 话 ) 五 发 现 采 购 活 动 各 方 当 事 人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情 节 严 重 的, 主 动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机 关 举 报 六 自 觉 接 受 监 管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出 现 违 反 本 承 诺 书 规 定 行 为 的, 自 觉 接 受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的 处 罚,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按 规 定 予 以 赔 偿 七 我 公 司 自 愿 将 本 承 诺 书 作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必 备 要 件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由 我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随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否 则 可 视 为 未 实 质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自 愿 接 受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损 失 八 本 承 诺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投 标 方 :( 全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姓 名 ) ( 签 字 或 签 章 ) 日 期 : 19

附 件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_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_ 职 务 : _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0

附 件 五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本 人 _ ( 姓 名 ) 系 _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_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_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签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签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注 :1. 须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同 时 出 具 2. 须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1

附 件 六 :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 中 山 大 学 工 程 项 目 中 大 招 ( )[20XX] 号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方 全 称 : ( 投 标 方 名 称 )( 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投 标 日 期 :20XX 年 月 日 22

附 件 七 : 投 标 书 封 面 格 式 : 中 山 大 学 工 程 项 目 中 大 招 ( )[20XX] 号 投 标 书 投 标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印 刷 体 ): 手 机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电 子 邮 箱 : 投 标 代 表 ( 印 刷 体 ): 签 字 : 手 机 : 日 期 :20XX 年 月 日 23

附 件 八 : 投 标 书 目 录 格 式 : 目 录 ( 一 ) 投 标 报 价 及 工 期 质 量 承 诺 书 页 ( 二 ) 中 山 大 学 招 标 工 程 开 标 一 览 表... 页 ( 三 )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页 ( 四 ) 身 份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页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页 3. 营 业 执 照...... 页 4. 资 质 证 书...... 页 ( 五 ) 其 它 要 求 资 料 表 1: 所 有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1 企 业 资 质 评 分 要 求 资 料 具 有 甲 级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得 或 具 有 乙 级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得 具 有 省 司 法 厅 颁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资 格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近 五 年 内 具 有 国 家 财 政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资 格 2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情 况 投 标 人 获 得 工 商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证 书 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绩 近 五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过 工 程 造 价 2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且 无 不 良 记 录 的 业 绩 项 目 表 ( 格 式 见 下 表 2) 注 : 证 明 文 件 须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经 业 主 或 委 托 方 确 认 的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等 证 明 资 料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可 以 是 经 业 主 确 认 的 咨 询 报 告 定 案 表 业 主 评 价 意 见 表 等, 时 间 造 价 均 以 咨 询 成 果 为 准 所 提 供 资 料 内 容 须 满 足 评 审 要 求 24

序 号 4 5 6 评 审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水 平 和 业 绩 其 它 服 务 本 项 目 人 员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评 分 要 求 资 料 近 五 年 内 独 立 完 成 过 3 项 或 以 上 的 高 校 的 工 程 造 价 1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房 屋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且 无 不 良 记 录 的 业 绩 项 目 表 ( 格 式 见 下 表 2) 和 提 供 上 表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位 工 作 经 验 证 明 材 料 和 中 级 职 称 专 业 的 国 家 注 册 造 价 师 注 册 证 复 印 件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外,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不 少 于 12 人 ( 含 12 人 )(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少 于 5 个, 其 余 均 为 造 价 员 ) 汇 总 表 格 式 按 表 3 注 : 提 供 学 历 职 称 ( 如 有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证 注 册 证 ( 如 有 ) 的 复 印 件 和 近 半 年 内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并 加 盖 缴 费 证 明 专 用 章 ) 25

表 2: 项 目 业 绩 汇 总 表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备 注 1 2 备 注 : 该 表 是 项 目 业 绩 汇 总 表, 表 后 应 附 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所 有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表 3: 其 它 服 务 本 项 目 人 员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注 册 师 注 备 注 册 证 1 2 备 注 : 该 表 是 服 务 人 员 汇 总 表, 表 后 应 附 评 分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所 有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6

附 件 九 :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27

合 同 编 号 : 中 大 总 务 X 价 2016 XXX 号 中 山 大 学 XXXXX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委 托 人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咨 询 人 :XXXXXXXXXX 签 订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28

合 同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2 第 二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4 词 语 定 义 适 用 语 言 和 法 律 法 规 咨 询 人 的 义 务 咨 询 人 的 权 利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与 终 止 管 理 及 咨 询 业 务 的 咨 询 费 其 他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第 三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8 29

第 一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人 ) 与 XXXXXXXXXXXXX( 以 下 简 称 咨 询 人 )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委 托 人 委 托 咨 询 人 为 以 下 项 目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 1. 项 目 名 称 : 中 山 大 学 XXXXXXXX 工 程 2. 项 目 地 点 : 中 山 大 学 X 校 区 3. 招 标 规 模 :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4. 总 投 资 额 :XXXXXXXXX 元 5. 服 务 类 别 :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二 本 合 同 的 措 词 和 用 语 与 所 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条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同 义 三 下 列 文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 2.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 3.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执 行 中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四 咨 询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承 担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议 定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五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方 式 币 种 额 度 向 咨 询 人 支 付 酬 金 六 本 合 同 的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开 始 实 施 七 本 合 同 一 式 伍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其 中 委 托 人 叁 份, 咨 询 人 贰 份 30

( 此 页 无 正 文 ) 委 托 人 : 中 山 大 学 总 务 处 咨 询 人 :XXXXXXXXXXXX ( 盖 章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住 所 :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住 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 山 大 学 486 栋 305 室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XXXXXXXXXXXXXXX 帐 号 : 帐 号 :XXXXXXXXXXXXXXXXX 邮 政 编 码 :510275 邮 政 编 码 :XXXXXXXXXXXXXX 电 话 :84113982 电 话 :XXXXXXXXXXX 传 真 :84110630 传 真 :XXXXXXXXXXXXXX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日 期 : 日 期 : 31

第 二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词 语 定 义 适 用 语 言 和 法 律 法 规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 委 托 人 " 是 指 委 托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和 聘 用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2 " 咨 询 人 " 是 指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责 任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3 " 第 三 人 " 是 指 除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以 外 与 本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4 " 日 " 是 指 任 何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段 第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适 用 的 是 中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专 用 条 件 中 议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工 程 造 价 有 关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的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以 汉 语 为 主 导 语 言 当 不 同 语 言 文 本 发 生 不 同 解 释 时, 以 汉 语 合 同 文 本 为 准 咨 询 人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与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包 括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的 资 质 证 书 及 承 担 本 合 同 业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管 理 及 咨 询 工 作 计 划 等, 并 按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范 围 实 施 管 理 及 咨 询 业 务 第 五 条 咨 询 人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期 间,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正 常 服 务 附 加 服 务 和 额 外 服 务 1 " 正 常 服 务 " 是 指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 2 " 附 加 服 务 " 是 指 在 " 正 常 服 务 " 以 外, 经 双 方 书 面 协 议 确 定 的 附 加 服 务 ; 3 " 额 外 服 务 " 是 指 不 属 于 " 正 常 服 务 " 和 " 附 加 服 务 ", 但 根 据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条 和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咨 询 人 应 增 加 的 额 外 工 作 量 第 六 条 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或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合 同 规 定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第 七 条 委 托 人 应 负 责 与 本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第 三 人 的 协 调, 为 咨 询 人 工 作 32

提 供 外 部 条 件 第 八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向 咨 询 人 提 供 与 本 项 目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第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就 咨 询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 答 复 的 事 宜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咨 询 人 要 求 第 三 人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时, 委 托 人 应 负 责 转 达 及 资 料 转 送 第 十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授 权 胜 任 本 咨 询 业 务 的 代 表, 负 责 与 咨 询 人 联 系 咨 询 人 的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内, 授 予 咨 询 人 以 下 权 利 : 1 咨 询 人 在 管 理 及 咨 询 过 程 中, 如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明 确 时 可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2 咨 询 人 在 管 理 及 咨 询 过 程 中, 有 权 对 第 三 人 提 出 与 本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问 题 进 行 核 对 或 查 问 3 咨 询 人 在 管 理 及 咨 询 过 程 中, 有 到 工 程 现 场 勘 察 的 权 利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有 下 列 权 利 : 1 委 托 人 有 权 向 咨 询 人 询 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及 相 关 的 内 容 2 委 托 人 有 权 阐 述 对 具 体 问 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当 委 托 人 认 定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不 按 咨 询 合 同 履 行 其 职 责, 或 与 第 三 人 串 通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直 至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咨 询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期 即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有 效 期 如 因 非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造 成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约 定 的 日 期, 双 方 应 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合 同 有 效 期 第 十 四 条 咨 询 人 责 任 期 内, 应 当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义 务, 因 咨 询 人 的 单 方 过 失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进 行 赔 偿 累 计 赔 偿 总 额 不 应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总 额 ( 除 去 税 金 ) 第 十 五 条 咨 询 人 对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不 能 及 时 核 对 或 答 复, 导 致 合 同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咨 询 人 应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咨 询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则 应 补 偿 由 于 该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求 所 导 致 33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出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如 有 违 反 则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给 咨 询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十 八 条 委 托 人 如 果 向 咨 询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则 应 补 偿 由 于 该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求 所 导 致 咨 询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出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与 终 止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使 咨 询 人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 误 以 致 增 加 了 工 作 量 或 持 续 时 间, 则 咨 询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委 托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则 应 当 在 14 日 前 通 知 对 方 ; 因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二 十 二 条 咨 询 人 由 于 非 自 身 原 因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由 此 而 增 加 的 恢 复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工 作, 应 视 为 额 外 服 务, 有 权 得 到 额 外 的 时 间 和 酬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新 的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管 理 及 咨 询 业 务 的 咨 询 费 第 二 十 四 条 正 常 的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咨 询 费,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方 法 计 取, 并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额 支 付 第 二 十 五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在 规 定 的 支 付 期 限 内 未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费, 自 规 定 支 付 之 日 起, 应 当 向 咨 询 人 补 偿 应 支 付 的 咨 询 费 利 息 利 息 额 按 规 定 支 付 期 限 最 后 一 日 银 行 活 期 贷 款 乘 以 拖 欠 咨 询 费 时 间 计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对 咨 询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通 知 书 中 咨 询 费 或 部 分 咨 询 费 项 目 提 出 异 议, 应 当 在 收 到 支 付 通 知 书 两 日 内 向 咨 询 人 发 出 异 议 的 通 知, 但 委 托 人 不 得 拖 延 其 无 异 议 咨 询 费 项 目 的 支 付 第 二 十 七 条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费 所 采 取 的 货 币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34

其 他 第 二 十 八 条 因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需 要, 咨 询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外 出 考 察,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其 所 需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负 责 第 二 十 九 条 咨 询 人 如 需 外 聘 专 家 协 助,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内 其 费 用 由 咨 询 人 承 担 ;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以 外 经 委 托 人 认 可 其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第 三 十 条 未 经 对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各 方 均 不 得 转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除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咨 询 人 及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不 应 接 受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报 酬 咨 询 人 不 得 参 与 可 能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与 委 托 人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 动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第 三 十 二 条 因 违 约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损 害 的 赔 偿, 委 托 人 与 咨 询 人 之 间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可 提 交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提 交 仲 裁 机 关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5

第 三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规 定 额 及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市 场 的 价 格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第 二 条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 "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是 指 以 下 服 务 类 别 的 咨 询 业 务 : B C 类 (A 类 )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投 资 估 算 的 编 制 审 核 及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 (B 类 )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预 算 结 算 竣 工 结 ( 决 ) 算 的 编 制 审 核 ; (C 类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标 底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审 核 ; (D 类 ) 工 程 洽 商 变 更 及 合 同 争 议 的 鉴 定 与 索 赔 ; (E 类 ) 编 制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依 据 及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监 控 和 提 供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资 料 等 第 三 条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与 权 利 : 1. 向 咨 询 人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所 需 的 资 料 : 如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的 说 明 与 要 求 ; 2. 对 咨 询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3. 解 答 咨 询 人 提 出 施 工 图 纸 疑 问 ; 4. 对 咨 询 人 延 迟 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7 个 日 历 天 以 上,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另 行 委 托 其 它 单 位, 并 不 予 支 付 服 务 费 以 上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由 委 托 人 确 认, 并 需 在 委 托 正 式 开 始 的 三 天 内 提 供 完 整, 否 则 委 托 服 务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对 于 咨 询 人 所 提 出 的 与 工 程 审 核 有 关 的 疑 问, 委 托 人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咨 询 人 书 面 进 行 答 复 第 四 条 咨 询 人 责 任 与 权 利 : 1. 时 间 要 求 : 咨 询 人 应 在 委 托 人 提 交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的 说 明 与 要 求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初 稿 的 编 制,10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终 定 稿 的 编 制 并 提 交 盖 有 公 章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一 式 四 份, 其 中 三 份 给 委 托 人 一 份 给 咨 询 人 由 于 委 托 人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时 间 顺 延 2. 认 真 审 查 施 工 图 纸 认 真 进 行 现 场 查 勘, 提 出 图 纸 疑 问 给 委 托 人 解 答 3. 依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优 势,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快 捷 优 质 的 服 务, 水 电 费 用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根 据 定 36

额 含 量 计 算 并 显 示 在 材 料 表 中, 同 时 在 编 制 说 明 中 注 明 水 电 费 金 额 4.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工 程 的 资 料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第 五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本 次 委 托 服 务 费 按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粤 价 函 2011 742 号 文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计 收 本 次 咨 询 费 计 收 方 式 : 1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1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 施 工 中 标 价 (0.3%+0.18%) 2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101-5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1000000 0.48%+( 施 工 中 标 价 -1000000) (0.25%+0.16%) 3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501-10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1000000 0.48%+(5000000-1000000) (0.25%+0.16%)+( 施 工 中 标 价 -5000000) (0.24%+0.14%) 4 当 施 工 中 标 价 在 1001-5000 万 元 以 内 : 咨 询 费 =1000000 0.48%+(5000000-1000000) (0.25%+0.16%)+(10000000-5000000) (0.24%+0.14%)+( 施 工 中 标 价 -10000000) (0.22%+0.12%) 5 如 委 托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取 消 或 暂 停 该 项 目 的 实 施, 最 终 造 价 咨 询 费 按 咨 询 人 所 编 制 的 控 制 价 下 浮 12% 为 基 数, 费 率 按 1-4 执 行, 即 最 终 造 价 咨 询 费 为 : 控 制 价 88% 费 率, 同 时 支 付 至 最 终 造 价 咨 询 费 的 100%; 委 托 人 两 年 内 重 新 启 动 该 项 目 时, 咨 询 人 有 义 务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相 应 服 务 6 当 咨 询 费 计 算 不 足 2000 元 时, 按 2000 元 计 取 第 六 条 咨 询 费 支 付 方 式 当 咨 询 人 出 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并 在 委 托 人 完 成 招 标 工 作 (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后, 及 时 通 知 咨 询 人, 由 咨 询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经 委 托 人 审 核 后 即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结 清 相 关 费 用 第 七 条 违 约 咨 询 人 责 任 期 内, 应 当 履 行 本 咨 询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义 务, 因 咨 询 人 的 单 方 过 失 造 成 委 托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进 行 赔 偿 赔 偿 金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但 累 计 赔 偿 总 额 不 超 过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总 额 第 八 条 双 方 同 意 用 人 民 币 支 付 酬 金 第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委 托 人 与 咨 询 人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可 提 交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 一 ) 种 方 式 解 决 : ( 一 ) 提 交 广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37

( 二 ) 依 法 向 合 同 签 约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条 附 加 协 议 条 款 :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与 第 三 部 分 条 款 有 所 冲 突 时, 以 第 三 部 分 条 款 为 准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