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 东 南 州 黎 平 县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黎 平 县 空 港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一 期 工 程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WHC16177 号 招 标 人 : 黎 平 县 审 计 局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盖 章 ) 编 制 日 期 : 二 O 一 六 年 八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政 府 采 购 公 告 04 第 二 章 审 计 内 容 和 要 求 05 第 三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06 第 四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10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3 第 六 章 谈 判 评 审 细 则 22 2
资 料 说 明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采 购 人 : 黎 平 县 审 计 局 联 系 人 : 吴 国 玉 联 系 电 话 :18985289209 1 招 标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 联 系 人 : 王 才 珍 手 机 :18212330868 传 真 :0855-6232505 联 系 电 话 :0855-6232505 2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黎 平 县 空 港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一 期 工 程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WHC16177 号 3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4 谈 判 范 围 与 内 容 (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时 间 :2016 年 8 月 9 日 至 8 月 11 日 5 报 名 时 间 及 地 点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黎 平 县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6 资 格 审 查 报 名 时 须 提 交 原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7 澄 清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17:00 前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完 成, 出 具 预 算 评 审 报 告 后 10 日 内 8 付 款 方 式 9 谈 判 保 证 金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30%, 工 程 进 度 费 用 以 审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金 额 作 为 付 费 依 据,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80% 后 停 止 支 付, 剩 余 20% 的 尾 款 在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完 成 并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后 10 日 内 支 付 谈 判 保 证 金 金 额 : 交 纳 人 民 币 8000.00 元 供 应 商 报 名 时 须 以 公 对 公 转 账 方 式 向 贵 州 万 和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17:00 时 前, 以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10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预 算 价 为 :837600.00 元 11 谈 判 文 件 份 数 标 书 正 本 1 份, 副 本 2 份 12 谈 判 时 间 及 地 点 谈 判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整 谈 判 地 点 : 黎 平 县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13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及 地 点 时 间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 日 内 3
14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需 交 纳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黎 平 县 审 计 局 ) 15 服 务 期 及 地 点 服 务 期 : 项 目 中 标 人 接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后 3 日 内 进 入 现 场 开 展 工 作, 建 设 过 程 中 跟 踪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全 程 参 与 与 之 相 关 的 各 项 审 计 工 作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16 成 交 服 务 费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时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比 例 一 次 性 收 取 第 一 章 政 府 采 购 公 告 黎 平 县 空 港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一 期 工 程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1 项 目 名 称 : 黎 平 县 空 港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一 期 工 程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2 项 目 编 号 : WHC16177 号 3 项 目 序 列 号 : 无 4 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国 玉 5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 18985289209 6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7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情 况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 (1)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2) 采 购 数 量 : 一 批 (3) 采 购 预 算 :837600.00 元 (4)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5)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项 目 中 标 人 接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后 3 日 内 尽 快 进 入 现 场 开 展 工 作, 建 设 过 程 中 跟 踪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全 程 参 与 与 之 相 关 的 各 项 审 计 工 作 (6)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7)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现 场 踏 勘 等 ): 无 8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2 投 标 人 需 具 较 好 的 信 誉 和 业 绩 及 办 公 场 地, 并 有 足 够 的 管 理 能 力 来 承 接 本 项 目 3 报 名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 4
证 书 原 件 ; ⑴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⑵ 投 标 供 应 商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提 供 资 质 ⑶ 项 目 经 理 应 具 有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及 中 级 ( 含 中 级 ) 以 上 职 称 证 ; 审 计 小 组 总 人 数 不 得 低 于 4 人,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师 不 得 低 于 3 人 ( 含 项 目 经 理 );( 提 供 审 计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原 件 和 项 目 经 理 及 注 册 造 价 师 注 册 于 本 单 位 的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及 本 单 位 近 三 年 (2013 2014 2015 年 ) 为 以 上 人 员 交 纳 社 保 凭 证 原 件 ) ⑷ 近 三 年 (2013 2014 2015 年 ) 经 审 定 的 财 务 报 告 原 件 ⑸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原 件 ; ⑹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近 三 年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证 明 原 件 ; 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需 提 交 法 人 证 明 原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到 场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以 上 证 件 需 提 供 原 件 进 行 审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报 名, 同 时 提 供 加 盖 企 业 行 政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套 作 为 报 名 存 档 资 料 ) (2)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无 9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信 息 : (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9 日 至 8 月 11 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黎 平 项 目 处 (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 (3)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黎 平 项 目 处 (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 (4) 投 标 文 件 售 价 : 3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1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整 ( 逾 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 11 开 标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整 12 开 标 地 点 : 黎 平 项 目 处 (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会 议 室 ) 13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1)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8000.00 元 (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2016 年 8 月 9 日 9:00-17:00, 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 9:00-17:30, (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公 对 公 银 行 转 账 5
(4)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单 位 名 称 : 黔 东 南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凯 里 北 京 路 支 行 帐 号 : 52001664336059878787 14 PPP 项 目 : 否 15 采 购 人 名 称 : 黎 平 县 审 计 局 联 系 地 址 : 黎 平 县 县 城 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国 玉 联 系 电 话 : 18985289209 16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对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严 格 按 照 财 库 2011 181 号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1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联 系 地 址 : 黎 平 项 目 处 (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 项 目 联 系 人 : 王 才 珍 联 系 电 话 :18212330868 请 供 应 商 在 汇 款 时 务 必 注 明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编 号, 否 则, 因 款 项 用 途 不 明 导 致 保 证 金 无 效 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附 件 : 公 司 名 称 : 6
第 二 章 采 购 内 容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一 采 购 内 容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1 工 作 内 容 : 本 项 目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的 内 容 分 为 三 个 方 面 : 1.1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为 :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工 程 款 支 付 工 程 变 更 现 场 计 量 材 料 设 备 审 质 审 价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及 现 场 签 证 工 程 索 赔 工 程 结 算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计 ; 对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工 程 中 其 他 工 程 造 价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中 标 单 位 组 成 的 审 计 组,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实 际 确 定 造 价 审 计 的 取 证 范 围, 实 施 全 面 审 计, 且 满 足 审 核 误 差 率 要 求 2. 跟 踪 审 计 工 作 要 求 纪 律 要 求 和 质 量 要 求 2.1 工 作 要 求 2.1.1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的 制 度, 明 确 跟 踪 审 计 工 作 开 展 的 方 法 2.1.2. 审 查 和 评 价 竣 工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等 工 作, 开 展 竣 工 结 算 ; 1 审 查 和 评 价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环 节 的 内 部 控 制 及 风 险 管 理 的 适 当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规 范 性 ; 2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等 对 项 目 的 竣 工 造 价 结 算 及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2.1.3. 按 本 标 书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 2.1.4. 其 他 审 计 服 务 以 招 标 人 要 求 为 准, 并 在 审 计 委 托 协 议 中 加 以 明 确 服 务 期 限 : 项 目 前 期 投 标 人 接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后 尽 快 开 展 工 作, 建 设 过 程 中 须 全 程 参 与 与 之 相 关 的 各 项 审 计 工 作 2.2. 审 计 纪 律 要 求 2.2.1. 应 组 建 专 门 审 计 工 作 组, 负 责 驻 守 建 设 地 点, 实 施 日 常 跟 踪 审 计, 确 保 按 计 划 顺 利 完 成 审 计 任 务 检 查 2.2.2. 遇 有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州 黎 平 县 及 国 家 各 部 委 等 的 各 类 现 场 审 计 检 查,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配 合 2.2.3. 所 有 参 与 跟 踪 审 计 工 作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审 计 纪 律, 不 得 单 独 与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接 触, 更 不 得 接 受 施 工 单 位 的 吃 请 财 物, 如 有 违 反, 相 关 人 员 不 得 再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审 计 工 作, 给 项 目 法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跟 踪 审 计 中 介 机 构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2.2.4.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在 项 目 法 人 提 供 的 审 计 场 所 集 中 审 计, 不 得 将 审 计 资 料 带 出 审 计 场 所, 也 不 得 带 进 其 他 单 位 和 项 目 的 审 计 资 料 ( 特 殊 情 况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除 外 ) 2.3.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成 果 质 量 要 求 2.3.1.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计 工 程 款 支 付 审 计 工 程 变 更 及 工 程 索 赔 审 计 1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详 实,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计 量 复 核 报 告 书 编 制 说 明 书 现 场 工 作 底 稿 等 ; 7
2 审 核 误 差 率 低 于 3%( 不 含 3%); 3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必 须 保 证 及 时 有 效, 符 合 审 核 程 序, 满 足 工 程 进 度 需 要, 并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汇 报 沟 通, 每 季 度 或 每 月 出 具 阶 段 性 管 理 建 议 书 2.3.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1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齐 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告 书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书 编 制 说 明 书 指 标 分 析 表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现 场 工 作 底 稿 等 ; 2 质 量 达 到 招 标 人 认 定 的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齐 全 工 程 量 准 确 子 目 套 用 及 材 料 单 价 正 确 材 料 设 备 单 价 与 招 标 或 批 准 一 致 结 算 价 真 实 合 理 无 错 漏 项 满 足 误 差 率 要 求 和 国 家 有 关 竣 工 结 算 的 审 计 要 求 等 2.3.3. 中 标 单 位 需 要 在 进 场 后 的 次 月, 完 成 工 程 造 价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审 计 的 重 点 抽 样 比 例 和 嵌 入 流 程 ; 在 以 后 的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中, 严 格 按 照 制 度 执 行, 形 成 各 专 项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报 告, 确 保 审 计 质 量 2.5.1. 审 计 月 报 1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详 实,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审 计 调 查 报 告 审 前 调 查 表 审 计 工 作 联 系 单 访 谈 记 录 穿 行 测 试 表 现 场 工 作 底 稿 等 ; 2 质 量 达 到 招 标 人 认 定 的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齐 全 取 证 准 确 现 场 检 查 要 素 全 面 等 2.5.2. 审 计 年 中 报 告 审 计 年 度 报 告 竣 工 管 理 审 计 报 告 1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全 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审 计 计 划 审 计 资 料 清 单 审 计 调 查 报 告 审 计 建 议 书 现 场 工 作 底 稿 等 ; 2 质 量 达 到 招 标 人 认 定 的 标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齐 全 取 证 准 确 现 场 检 查 要 素 全 面 等 2.5.3. 中 标 单 位 需 要 在 进 场 后 的 次 月, 完 成 开 工 前 期 工 程 管 理 审 计, 出 具 工 程 前 期 管 理 审 计 报 告 ; 在 以 后 每 月 的 8 日 以 前 完 成 上 一 月 度 工 程 过 程 管 理 审 核 评 价 工 作, 出 具 施 工 阶 段 管 理 审 计 月 度 报 告 ;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整 改 情 况 需 要 各 方 协 调 解 决 的 事 项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及 时 出 具 审 计 简 报 在 每 个 年 度 的 5 月 份 6 月 份,11 月 份 12 月 份, 出 具 施 工 阶 段 管 理 审 计 年 中 年 度 报 告 ;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按 照 项 目 业 主 的 要 求, 出 具 竣 工 管 理 审 计 报 告 2.5.4. 本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过 程 中, 出 具 的 所 有 资 质 材 料, 必 须 报 送 审 计 局 审 核 后, 方 可 对 外 发 布 3 现 场 审 计 工 作 组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 1 拟 安 排 在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至 少 应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和 中 级 及 以 上 执 业 资 格 ( 需 提 供 注 册 造 价 工 和 中 级 及 以 上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供 查 询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较 强 的 协 调 沟 通 能 力,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责 任 感 和 敬 业 精 神,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适 应 工 程 现 场 工 作, 并 须 承 诺 如 中 标 后 参 加 日 常 跟 踪 审 计, 且 不 能 再 担 任 其 他 审 计 项 目 2 拟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至 少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需 提 供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供 查 询 )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供 查 询 ), 且 现 场 审 计 工 作 组 中 8
应 至 少 有 3 名 人 员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含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和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审 计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人 一 致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审 计 人 员 须 承 诺 如 中 标 后 参 加 日 常 跟 踪 审 计, 且 不 能 再 担 任 其 他 审 计 项 目 以 上 所 有 人 员 均 需 提 供 社 保 证 明 供 查 询 4 现 场 审 计 六 个 关 键 控 制 点 : 4.1. 招 投 标 及 合 同 管 理 1 招 投 标 审 计 包 含 : 招 投 标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招 投 标 文 件 及 标 底 文 件,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过 程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另 外, 还 应 加 强 对 符 合 公 开 招 投 标 条 件 而 不 进 行 公 开 招 投 标 情 况 的 审 计 2 合 同 管 理 审 计 包 含 : 合 同 签 订 程 序,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合 同 日 常 管 理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4.2.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审 计 包 含 :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计 划,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物 资 设 备 验 收 入 库 保 管, 出 库 及 维 护 情 况 确 保 真 实 性, 各 项 采 购 费 用 及 会 计 核 算, 暂 估 价 物 资 设 备 价 格 确 定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4.3.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审 计 包 含 : 付 款 程 序 支 付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形 象 进 度 是 否 与 实 际 施 工 或 验 收 情 况 相 符, 承 包 商 工 程 进 度 款 报 审 资 料 是 否 准 确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4.4. 设 计 变 更 及 工 程 索 赔 设 计 变 更 及 工 程 索 赔 审 计 包 含 : 变 更 索 赔 发 生 的 原 因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有 关 确 认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变 更 索 赔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是 否 完 整, 变 更 索 赔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概 ( 预 ) 算 项 目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4.5.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及 现 场 签 证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及 现 场 签 证 审 计 包 含 : 是 否 按 合 同 技 术 要 求 建 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与 现 场 签 证 管 理 的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程 序 是 否 恰 当, 有 无 后 补 验 收 程 序 的 情 况, 各 相 关 单 位 是 否 参 与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并 形 成 各 方 签 认 的 文 字 记 录, 工 程 结 算 时 是 否 以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结 算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4.6.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审 计 包 含 :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合 规 情 况,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构 成 情 况, 技 术 装 备 和 物 资 采 购 情 况, 分 包 程 序 和 管 理 情 况, 分 包 工 程 的 实 际 范 围 和 内 容, 资 金 往 来 和 财 务 结 算 等 内 容 的 审 计 二 特 别 说 明 1. 澄 清 说 明 供 应 商 认 为 本 谈 判 文 件 含 有 倾 向 性 或 排 斥 投 标 人 的 条 款 或 是 认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遗 漏 相 互 矛 盾 之 处 等 情 况, 供 应 商 应 在 2016 年 8 月 11 日 17 点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寻 求 书 面 澄 清, 逾 期 视 作 无 异 议, 并 视 作 已 承 诺 放 弃 对 此 方 面 而 引 起 的 质 疑 投 9
诉 等 相 关 权 利 1. 说 明 第 三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1.1 本 谈 判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组 织 的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1.2 本 次 采 购 属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供 货 能 力 报 名 1.3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2. 供 应 商 要 求 2.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2.2 投 标 人 需 具 较 好 的 信 誉 和 业 绩 及 办 公 场 地, 并 有 足 够 的 管 理 能 力 来 承 接 本 项 目 3. 供 应 商 谈 判 条 件 参 加 谈 判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 ⑴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⑵ 投 标 供 应 商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⑶ 项 目 经 理 应 具 有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及 中 级 ( 含 中 级 ) 以 上 职 称 证 ; 审 计 小 组 总 人 数 不 得 低 于 4 人, 其 中 注 册 造 价 师 不 得 低 于 3 人 ( 含 项 目 经 理 );( 提 供 审 计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原 件 和 项 目 经 理 及 注 册 造 价 师 注 册 于 本 单 位 的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及 本 单 位 近 三 年 (2013 2014 2015 年 ) 为 以 上 人 员 交 纳 社 保 凭 证 原 件 ); ⑷ 近 三 年 (2013 2014 2015 年 ) 经 审 定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⑸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 ⑹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近 三 年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证 明 复 印 件 ; 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需 提 交 法 人 证 明 原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到 场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以 上 证 件 需 同 时 提 供 加 盖 企 业 行 政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套 作 为 存 档 资 料 ) 4. 一 般 要 求 10
4.1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 4.2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汉 字, 外 语 必 须 译 成 中 文 汉 字 ;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内 容 不 得 涂 抹 或 改 写 ; 4.4 投 标 文 件 须 采 用 书 面 方 式, 采 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如 光 盘 软 盘 等 形 式, 须 同 时 提 供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 使 用 电 报 电 话 投 标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5.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5.1 投 标 人 对 谈 判 文 件 如 有 疑 点 可 要 求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在 2016 年 8 月 11 日 17: 00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下 同 )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采 购 人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将 不 标 明 查 询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已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每 一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传 真 或 其 他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收 到, 否 则 视 作 已 知 悉 6. 报 价 范 围 除 谈 判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采 用 我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投 标 报 价 一 律 使 用 人 民 币, 以 元 为 单 位 ; 投 标 商 的 报 价 不 能 超 出 采 购 人 的 采 购 预 算 拦 标 价 (837600.00 元 整 ),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拦 标 价 的 报 价 为 无 效 报 价,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权 利,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参 与 评 审 投 标 报 价 包 括 审 计 费 管 理 费 出 差 交 通 费 知 识 产 权 费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税 费 等 全 部 相 关 费 用 7. 谈 判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报 名 时 须 以 公 对 公 转 账 方 式 向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8000.00 元 非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如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放 弃 投 标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2 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到 会, 事 前 已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的 除 外 ) 3 成 交 供 货 商 未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及 规 定 期 限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署 采 购 合 同 4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联 合 哄 抬 投 标 报 价 5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进 行 贿 赂 或 其 它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违 法 行 为 11
6 投 标 产 品 与 供 货 产 品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等 不 相 符 的 8. 谈 判 时 间 及 地 点 谈 判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谈 判 地 点 : 黎 平 项 目 处 ( 黎 平 县 清 泉 路 上 段 正 点 喜 庆 二 楼 ) 9. 谈 判 程 序 谈 判 时 按 供 应 商 谈 判 抽 签 先 后 顺 序 由 谈 判 小 组 与 每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先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和 采 购 人 共 同 查 验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合 格, 经 监 督 机 关 代 表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无 误 后, 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与 每 一 供 应 商 就 报 价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质 量 服 务 承 诺 业 绩 优 惠 条 件 审 计 服 务 期 承 诺 审 计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等 问 题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10. 谈 判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程 的 要 求, 可 以 两 次 报 价, 第 一 次 报 价 为 标 书 报 价, 第 二 次 报 价 在 所 有 供 应 商 分 别 谈 判 结 束 过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统 一 现 场 报 价,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给 予 让 利 优 惠 或 报 价 保 持 不 变, 最 后 一 次 的 报 价 为 最 终 成 交 价, 如 果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均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单 价, 且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此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作 不 成 交 处 理 谈 判 小 组 不 解 释 未 成 交 原 因,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不 保 证 最 低 报 价 的 成 交 11. 成 交 服 务 费 中 标 投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一 次 性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清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方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 1.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确 定 的 中 标 金 额 作 为 收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2.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 按 黔 价 房 [2011]69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标 准 如 下 : 中 标 金 额 ( 万 元 ) 费 率 100 以 下 1.48% 100-500 0.78% 根 据 以 上 收 费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方 式 分 段 计 算 中 标 服 务 费 12. 付 款 方 式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完 成, 出 具 预 算 评 审 报 告 后 10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30%, 工 程 进 度 费 用 以 审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金 额 作 为 付 费 依 据,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80% 后 停 止 支 付, 剩 余 20% 的 尾 款 在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完 成 并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后 10 日 内 支 付 12
13. 合 同 签 订 13.1 采 购 单 位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来 确 定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成 交 供 应 商 依 据 成 交 通 知 书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定 正 式 采 购 合 同 后 七 日 内 报 政 府 采 购 办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各 一 份 备 案, 采 购 合 同 须 经 黎 平 县 政 府 采 购 办 签 字 确 认 13.2 招 标 文 件 ( 含 修 改 文 件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 含 书 面 答 疑 文 件 ) 均 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采 购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14. 审 计 服 务 期 及 审 计 地 点 要 求 : 审 计 服 务 期 : 项 目 中 标 人 接 到 招 标 人 通 知 后 3 日 内 尽 快 进 入 现 场 开 展 工 作, 建 设 过 程 中 跟 踪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全 程 参 与 与 之 相 关 的 各 项 审 计 工 作 审 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15. 验 收 方 法 及 验 收 方 式 : 15.1 验 收 方 式 标 准 等 由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双 方 依 据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等 在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约 定 15.2 成 果 质 量 除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外, 采 购 人 有 权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验 收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6.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 16.1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1 本 副 本 2 本, 每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右 上 角 须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16.2 投 标 文 件 的 表 格 和 文 件 均 需 用 A4 纸 编 码 打 印, 按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后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分 别 胶 装 成 册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均 需 制 作 目 录 并 逐 页 打 印 页 码 ( 注 : 页 码 打 印 从 目 录 页 开 始 ) 16.3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袋 内,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共 一 个 包 封 袋 16.4 包 封 袋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16.5 投 标 标 书 作 废 条 款 : 13
(1) 未 正 式 购 买 标 书 的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和 评 标 期 间 有 企 图 影 响 招 标 结 果 等 不 公 平 竞 争 行 为 的 ; (3) 未 按 照 标 书 内 容 要 求 制 作 的 标 书 ; (4)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作 擅 自 改 动 未 经 招 标 方 同 意 的 ; (5) 在 规 定 时 间 截 止 前 未 能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 (6) 参 与 投 标 者 数 量 不 足 以 产 生 有 效 竞 争 的 ; (7) 投 标 者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向 招 标 方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的 ( 包 括 资 信 证 明 业 绩 产 品 性 能 生 产 厂 家 等 ) 17.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不 需 交 纳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未 按 承 诺 和 合 同 履 约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抵 偿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有 权 追 偿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履 约 完 毕 后 凭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无 息 退 还 18. 成 交 通 知 书 18.1 评 标 结 束 后, 中 标 结 果 将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贵 州 省 招 标 投 标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18.2 公 示 期 同 时, 采 购 人 将 签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给 成 交 供 应 商 ; 18.3 采 购 人 不 向 落 标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19. 通 知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所 有 通 知 澄 清 和 修 改, 采 购 单 位 将 以 书 面 传 真 形 式, 送 达 所 有 与 通 知 有 关 的 已 报 名 登 记 并 领 取 了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传 真 一 经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即 视 为 送 达 供 应 商, 传 真 号 码 以 供 应 商 的 登 记 为 准 供 应 商 应 于 收 到 通 知 的 当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回 复 确 认 因 供 应 商 登 记 有 误 或 传 真 线 路 故 障 导 致 通 知 澄 清 和 修 改 延 迟 送 达 或 无 法 送 达, 采 购 单 位 不 承 担 责 任 14
第 四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 签 订 日 期 : 15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样 本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甲 方 :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2016 年 月 日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及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经 协 商 达 成 以 下 合 同 一. 项 目 名 称 审 计 内 容 审 计 要 求 单 价 审 计 工 期 等 : 项 目 名 称 审 计 内 容 审 计 要 求 金 额 审 计 工 期 备 注 ( 注 : 以 上 空 格 不 够 用, 可 以 另 接 ) 二. 执 行 的 技 术 规 范 : 三. 审 计 地 点 : 四. 成 果 要 求 : 五. 验 收 方 式 : 六. 付 款 方 式 : 七. 售 后 服 务 : 八. 违 约 责 任 : 九. 合 同 经 济 纠 纷 的 解 决 : 十.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 十 一.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甲 方 二 份 乙 方 一 份 采 购 办 一 份 招 标 公 司 一 份 16
甲 方 单 位 名 称 (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人 : 开 户 行 : 帐 号 : 电 话 : 乙 方 单 位 名 称 (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人 : 开 户 行 : 帐 号 : 电 话 : 采 购 办 审 查 意 见 采 购 办 :( 盖 章 ) 电 话 : 签 约 地 点 : 有 效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合 同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对 合 同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改, 但 补 充 和 修 改 不 得 与 采 购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的 违 背 ) 17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正 本 或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签 章 ) 投 标 日 期 : 18
目 录 ( 目 录 格 式 自 拟 ) 19
投 标 函 黎 平 县 审 计 局 : : 我 们 收 到 贵 公 司 编 号 号 谈 判 文 件, 经 仔 细 阅 读 和 研 究, 我 们 决 定 参 加 的 投 标, 本 人 经 公 司 充 分 授 权 并 代 表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我 们 愿 意 按 照 文 件 的 一 切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报 价 中 已 包 含 审 计 费 管 理 费 出 差 交 通 费 知 识 产 权 费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税 费 等 全 部 相 关 费 用 2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书 被 接 受, 我 们 将 严 格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按 期 按 质 按 量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3 我 们 同 意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及 现 场 承 诺 将 构 成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条 款 4 我 们 愿 意 提 供 采 购 方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所 有 资 料 5 我 们 愿 意 遵 守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6 我 们 承 诺 该 项 投 标 在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后 的 全 过 程 中 保 持 有 效, 不 作 任 何 更 改 和 变 动 7 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相 关 文 件 附 件 和 与 之 有 关 的 规 定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8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组 建 项 目 组, 由 投 标 文 件 所 承 诺 的 人 员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工 作 9 我 们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报 价 10 所 有 有 关 标 书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地 址 联 系 : 单 位 : 联 系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
附 表 一 黎 平 县 审 计 局 : 报 价 一 览 表 : 我 单 位 愿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 ( : ) 的 总 价 来 承 接 黎 平 县 空 港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一 期 工 程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号 )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直 至 项 目 全 部 完 成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格 式 自 定 ) 附 表 二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附 表 三 法 人 代 表 资 格 证 明 书 姓 名 : 地 址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的 法 人 代 表, 有 权 签 署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特 此 证 明 贴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附 表 四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组 织 实 施 的 编 号 为 号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报 价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这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委 托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除 非 有 撤 销 授 权 委 托 的 书 面 通 知,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投 标 开 始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让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贴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贴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附 表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函 我 方 愿 按 ( 项 目 名 称 )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元, 特 此 证 明 若 我 方 发 生 上 述 谈 判 文 件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你 方 有 权 按 上 述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我 方 的 投 标 担 保 此 处 粘 贴 已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附 表 六 投 标 人 名 称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场 所 面 积 (m2)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负 责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技 工 注 :1. 本 表 后 应 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材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25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表 附 表 七 总 人 数 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人 数 人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人 具 有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数 量 人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现 职 务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注 册 证 书 编 号 在 审 计 业 务 单 位 从 业 工 作 年 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和 经 历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
近 三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设 定 格 式 ) 附 表 八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组 人 员 配 备 附 表 九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项 目 组 内 职 务 专 业 注 册 证 书 编 号 职 称 证 书 编 号 社 保 证 明 编 号 身 份 证 号 备 注 ( 注 明 哪 些 是 常 驻 人 员 ) 1 2 3 4 5 6 7 8 9 10 27
注 :1 拟 安 排 在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至 少 应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及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需 附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较 强 的 协 调 沟 通 能 力,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责 任 感 和 敬 业 精 神,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适 应 工 程 现 场 工 作, 并 须 承 诺 如 中 标 后 参 加 日 常 跟 踪 审 计, 且 不 能 再 担 任 其 他 审 计 项 目 ( 附 项 目 经 理 承 诺 书 ) 2 所 有 拟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至 少 具 有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需 提 供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且 现 场 审 计 工 作 组 常 驻 人 员 中 应 至 少 有 3 名 人 员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含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和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审 计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的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人 一 致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审 计 人 员 须 承 诺 如 中 标 后 参 加 日 常 跟 踪 审 计, 且 不 能 再 担 任 其 他 审 计 项 目 ( 附 本 项 目 审 计 人 员 承 诺 书 ) 以 上 所 有 人 员 均 需 提 供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需 要 人 员 随 时 增 加 附 表 十 近 三 年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设 定 格 式 ) 投 标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附 表 十 一 质 量 承 诺 (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设 定 格 式 ) 投 标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表 十 二 审 计 服 务 期 承 诺 (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设 定 格 式 ) 投 标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表 十 三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 格 式 自 定 ) 附 表 十 四 合 理 化 建 议 ( 格 式 自 定 ) 29 政 府 采 购 建 筑 招 投 标 项 目 咨 询
附 表 十 五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及 其 它 资 料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材 料 等 复 印 件 第 六 章 谈 判 评 审 细 则 评 审 依 据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谈 判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评 审 细 则 1. 谈 判 小 组 和 评 审 小 组 组 建 谈 判 活 动 的 评 审 由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谈 判 小 组 在 开 标 前 组 建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在 开 标 前 在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招 标 人 在 黎 平 县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人 员 3 人 组 成 2. 谈 判 及 定 标 原 则 遵 循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的 原 则, 本 项 目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谈 判 评 审 小 组 分 别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质 量 服 务 承 诺 业 绩 审 计 服 务 期 承 诺 审 计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等 进 行 谈 判, 按 照 能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 或 优 于 ) 采 购 人 的 采 购 需 求 及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商 务 条 件, 并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供 应 商 候 选 人 采 购 人 据 此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报 政 府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开 标 会 议 如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由 谈 判 小 组 现 场 确 定 3. 废 标 的 界 定 供 应 商 有 不 满 足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按 废 标 处 理 所 有 谈 判 被 否 决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程 序 4. 其 他 4.1 本 次 招 标 不 能 保 证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可 以 中 标 ; 4.2 为 了 保 证 该 服 务 的 质 量,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能 低 于 成 本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30 政 府 采 购 建 筑 招 投 标 项 目 咨 询
标 时, 认 为 某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价, 涉 嫌 恶 意 竞 争, 有 可 能 影 响 服 务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则 有 权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若 该 投 标 人 拒 绝 说 明 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或 虽 有 书 面 说 明 但 仍 无 法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则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4.3 评 委 在 评 标 时 将 先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评 定, 对 技 术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合 法 有 效, 并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进 行 评 定 如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即 视 为 无 效 标, 不 予 评 审, 评 标 只 对 有 效 投 标 进 行 评 审 31 政 府 采 购 建 筑 招 投 标 项 目 咨 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