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资料系列 马 里 兰 0 到 5 岁 0 到 3 岁指南 家长权利配套指南 IFSP 介绍 当您的孩子 满 3 岁时 家庭后续措施指南 当您的孩子在接受早期干预期间成长到 3 岁时 继续前行 过渡期 3 岁到 5 岁指南 马里兰州教育部 特殊教育/早期干预服务部 幼儿早期干预和教育科 马里兰州婴幼儿计划 /马里兰州学前特殊教育服务 2013 年 7 月修订 家庭有选择
在 您 的 孩 子 成 长 到 3 岁 前 为 幼 儿 早 期 干 预 和 教 育 后 续 措 施 做 准 备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部 (MSDE) 通 过 计 划 (IFSP,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 针 对 年 满 3 周 岁 的 幼 儿, 提 供 直 至 其 第 4 个 生 日 后 学 年 开 始 之 前 的 扩 展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选 择 作 为 此 选 择 的 一 部 分, 您 的 家 庭 可 以 在 孩 子 三 岁 之 前 继 续 通 过 IFSP 获 得 服 务 目 前 参 与 当 地 婴 幼 儿 计 划, 且 符 合 接 受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条 件 的 婴 幼 儿, 将 有 机 会 通 过 IFSP, 或 转 移 到 计 划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 继 续 获 得 服 务 两 岁 以 内 的 幼 儿 9 个 月 至 两 岁 零 9 个 月 大 的 幼 儿 不 到 3 岁 的 幼 儿 若 您 的 孩 子 不 符 合 条 件... 幼 儿 和 家 庭 通 过 IFSP 计 划 获 得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g 过 渡 计 划 会 议 决 定 继 续 服 务 和 支 持 的 必 要 性 g IEP 小 组 会 议 决 定 孩 子 获 得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格 g 当 地 婴 幼 儿 计 划 在 幼 儿 3 岁 前 继 续 为 家 庭 和 幼 儿 提 供 服 务 4 l 您 的 家 庭 同 意 通 过 个 人 化 家 庭 服 务 计 划 (IFSP) 继 续 服 务 q 修 改 IFSP 若 您 的 孩 子 符 合 条 件 家 庭 选 择 : 在 您 的 孩 子 3 周 岁 之 前 m 您 的 家 庭 要 求 终 止 IFSP 服 务, 并 考 虑 通 过 计 划 (IEP,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获 得 服 务 q 完 善 IEP 第 2 页
从 您 的 孩 子 年 满 3 周 岁 开 始 一 直 到 第 4 个 生 日 后 的 学 年 开 始 之 前 选 择 通 过 IFSP 选 项 或 IEP 选 项 获 得 服 务 要 选 择 IFSP 选 项, 您 的 孩 子 和 家 庭 必 须 通 过 当 地 婴 幼 儿 计 划 拥 有 现 行 的 IFSP, 并 且 您 当 地 的 学 校 系 统 必 须 已 经 确 定 您 的 孩 子 符 合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条 件 要 选 择 IEP 选 项, 您 当 地 学 校 系 统 必 须 已 经 确 定 您 的 孩 子 符 合 取 得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条 件 计 划 计 划 支 持 各 机 构 IFSP 实 施 的 服 务 协 调 自 然 环 境 下 的 服 务 全 年 持 续 性 服 务 通 过 IFSP 获 得 家 庭 支 持 与 培 训 确 保 IEP 实 施 的 IEP 团 队 程 序 最 低 限 制 环 境 下 的 服 务 若 孩 子 符 合 条 件, 则 可 获 得 学 年 延 伸 服 务 通 过 一 些 服 务 和 计 划 获 得 家 长 教 育 服 务 IFSP 包 含 教 育 部 分 来 继 续 培 养 孩 子 的 学 前 准 备 能 力 孩 子 获 得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持 续 培 养 学 前 准 备 能 力 您 可 以 随 时 选 择 要 求 终 止 IFSP 服 务, 并 考 虑 通 过 IEP 获 得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在 IEP 开 始 安 排 服 务 孩 子 的 第 4 个 生 日 后 的 学 年 开 始 之 前,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您 可 以 继 续 接 受 IFSP 服 务 一 旦 您 书 面 通 知 当 地 婴 幼 儿 教 育 计 划, 选 择 停 止, 转 而, 您 的 孩 子 将 不 能 再 帮 助 您 的 家 庭 做 出 选 择 : 服 务 交 付 的 实 施 模 式 和 服 务 地 点 因 马 里 兰 州 各 地 方 司 法 管 辖 权 而 不 同 当 地 婴 幼 儿 计 划 将 会 支 持 您 做 出 最 合 适 的 选 择, 满 足 您 孩 子 和 家 庭 的 需 要 请 参 阅 本 指 南 里 面 的 内 容, 对 IFSP 和 IEP 选 项 做 逐 条 比 较 第 3 页
根 据 IDEA 2004,20 U.S.C. sec. 1435 及 州 政 策 和 程 序, 父 母 必 须 在 收 到 本 IFSP 延 伸 选 项 年 度 通 知, 以 帮 助 他 们 做 出 决 定 帮 助 您 的 家 庭 做 出 选 择 对 IFSP 与 IEP 选 项 进 行 逐 条 比 较 适 当 的 免 费 公 共 教 育 马 里 兰 州 确 保 向 所 有 在 其 毕 业 时 满 21 岁 的 残 障 学 生 提 供 一 项 适 当 的 免 费 公 共 教 育 (FAPE) 虽 然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孩 子 均 有 权 参 与 适 当 的 免 费 教 育, 但 服 务 模 式 和 服 务 类 型 因 人 而 异 马 里 兰 州 确 保 向 所 有 在 其 毕 业 时 满 21 岁 的 残 障 学 生 提 供 一 项 适 当 的 免 费 公 共 教 育 (FAPE) 虽 然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孩 子 均 有 权 参 与 适 当 的 免 费 教 育, 但 服 务 模 式 和 服 务 类 型 因 人 而 异 付 款 体 系 不 向 家 长 收 服 务 费 在 家 长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医 疗 补 助 计 划 只 能 适 用 于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服 务 及 病 例 治 疗 在 家 长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同 时 拥 有 个 人 保 险 和 州 医 疗 补 助 计 划 承 保 的 孩 子 对 于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服 务 可 以 享 用 私 人 保 险 若 个 人 保 险 拒 绝 承 保, 费 用 将 会 记 入 州 医 疗 补 助 计 划 若 个 人 保 险 支 付, 在 极 少 的 情 况 下, 父 母 将 获 得 报 销 不 向 家 长 收 服 务 费 在 家 长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医 疗 补 助 计 划 只 能 适 用 于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服 务 及 病 例 治 疗 在 家 长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同 时 拥 有 个 人 保 险 和 州 医 疗 补 助 计 划 承 保 的 孩 子 对 于 与 健 康 有 关 的 服 务 可 以 享 用 私 人 保 险 若 不 能 使 用 个 人 保 险, 医 疗 服 务 将 收 费 若 由 个 人 保 险 支 付, 在 极 少 的 情 况 下, 父 母 将 获 得 报 销 个 人 化 项 目 或 计 划 计 划 (IFSP) 是 指 一 份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幼 儿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早 期 干 预 和 其 他 服 务 的 书 面 计 划 IFSP 至 少 每 6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审 核, 并 且 IFSP 小 组 至 少 每 年 修 订 一 次, 小 组 中 包 括 幼 儿 的 父 母 IFSP 包 含 目 前 的 培 养 水 平 家 庭 问 题, 优 先 事 项 和 资 源, 可 量 化 的 幼 儿 及 家 庭 效 果,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和 服 务 联 系 IFSP 特 别 要 求 选 派 服 务 协 调 员, 以 确 保 计 划 在 家 庭 所 涉 及 的 各 机 构 之 间 的 实 施 和 协 调 IFSP 关 注 幼 儿 及 其 家 庭 是 每 天 的 例 行 公 事 之 一 计 划 (IEP) 是 指 一 份 为 残 障 学 生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书 面 计 划 IEP 由 IEP 小 组 制 定, 并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审 核 和 修 订, 小 组 中 包 含 幼 儿 家 长 IEP 目 前 的 学 术 成 就 和 机 能 表 现 水 平, 可 量 化 的 年 度 目 标 和 标 准, 以 及 短 期 目 标,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以 及 补 充 援 助, 计 划 修 正 和 支 持, 以 及 个 人 住 宿 设 施 ( 如 果 需 要 的 话 ) IEP 主 要 关 注 残 障 对 幼 儿 参 与 适 当 的 活 动 有 怎 样 的 影 响 第 4 页
根 据 IDEA 2004,20 U.S.C. sec. 1435 及 州 政 策 和 程 序, 父 母 必 须 在 收 到 本 IFSP 延 伸 选 项 年 度 通 知, 以 帮 助 他 们 做 出 决 定 帮 助 您 的 家 庭 做 出 选 择 对 IFSP 与 IEP 选 项 进 行 逐 条 比 较 ( 续 ) 家 长 同 意 在 提 供 IFSP 中 所 述 的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前, 我 们 已 向 家 长 就 IFSP 内 容 做 了 充 分 解 释, 并 已 获 得 家 长 的 书 面 知 情 同 意 若 家 长 不 提 供 关 于 特 别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的 同 意 书, 或 家 长 在 开 始 提 供 后 又 撤 消 同 意 书, 我 们 将 不 会 提 供 服 务 只 有 在 得 到 家 长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我 们 才 会 提 供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在 我 们 提 供 服 务 前, 家 长 必 须 同 意 接 受 在 幼 儿 IEP 期 间 的 评 估 和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首 次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后, 若 任 何 时 候 家 长 以 书 面 形 式 撤 回 持 续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同 意 书, 公 共 机 构 必 须 终 止 提 供 幼 儿 IEP 中 指 定 的 所 有 服 务 程 序 保 障 通 知 家 长 通 知 包 括 : 检 查 记 录 的 机 会 提 前 通 知 母 语 家 长 同 意 书 家 长 代 理 人 争 议 解 决 州 投 诉 书 面 材 料 公 正 的 合 法 程 序 投 诉 决 议 会 申 诉 未 决 期 间 的 服 务 仲 裁 保 密 律 师 费 家 长 通 知 包 括 : 检 查 记 录 的 机 会 提 前 通 知 母 语 家 长 同 意 书 家 长 代 理 人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州 投 诉 书 面 材 料 公 正 的 合 法 程 序 投 诉 决 议 会 申 诉 未 决 期 间 的 服 务 仲 裁 保 密 律 师 费 独 立 教 育 评 估 残 障 幼 儿 训 练 在 成 年 年 龄 时 的 权 利 转 让 第 5 页
根 据 IDEA 2004,20 U.S.C. sec. 1435 及 州 政 策 和 程 序, 父 母 必 须 在 收 到 本 IFSP 延 伸 选 项 年 度 通 知, 以 帮 助 他 们 做 出 决 定 帮 助 您 的 家 庭 做 出 选 择 对 IFSP 与 IEP 选 项 进 行 逐 条 比 较 ( 续 ) 提 供 满 足 幼 儿 及 其 家 庭 独 特 需 要 的 必 需 的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服 务 包 括 特 殊 指 导, 旨 在 满 足 残 障 幼 儿 的 发 育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是 专 门 设 计 的 教 育, 确 保 幼 儿 能 够 使 用 常 规 教 育 课 程, 以 达 到 适 用 于 所 有 幼 儿 的 辖 区 公 共 机 构 教 育 标 准 服 务 类 型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交 通 说 话 及 语 言 障 碍 服 务 辅 助 技 术 服 务, 包 含 辅 助 技 术 设 备 听 力 服 务 心 理 服 务 物 理 治 疗 职 业 治 疗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早 期 鉴 定 筛 选 和 评 估 服 务 仅 为 诊 断 或 评 估 目 的 的 医 疗 服 务 视 力 服 务 家 庭 培 训 咨 询 和 家 访 护 理 营 养 服 务 服 务 协 调 暂 缓 : 提 供 幼 儿 护 理 类 服 务 的 目 的 在 于 家 长 参 与 或 获 取 其 他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从 而 实 现 幼 儿 IFSP 的 成 效 适 用 于 所 有 幼 儿 的 全 年 持 续 服 务 可 以 让 幼 儿 从 特 殊 教 育 受 益 的 相 关 服 务 ( 如 果 确 定 需 要 的 话 ) 包 括 : 交 通 说 话 及 语 言 障 碍 服 务 辅 助 技 术 服 务, 包 含 辅 助 技 术 设 备 听 力 服 务 心 理 服 务 物 理 治 疗 职 业 治 疗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早 期 鉴 定 和 评 估 服 务 为 诊 断 或 评 估 目 的 的 医 疗 服 务 视 力 服 务, 包 括 方 位 感 和 灵 活 性 服 务 家 长 咨 询 和 培 训 口 译 服 务 休 闲 娱 乐, 包 括 休 闲 娱 乐 治 疗 学 生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康 复 咨 询 学 校 卫 生 服 务 学 校 护 理 服 务 若 IEP 小 组 确 定 单 个 学 生 符 合 条 件, 则 提 供 学 年 延 伸 服 务 第 6 页
根 据 IDEA 2004,20 U.S.C. sec. 1435 及 州 政 策 和 程 序, 父 母 必 须 在 收 到 本 IFSP 延 伸 选 项 年 度 通 知, 以 帮 助 他 们 做 出 决 定 帮 助 您 的 家 庭 做 出 选 择 对 IFSP 与 IEP 选 项 进 行 逐 条 比 较 ( 续 ) 服 务 地 点 自 然 环 境 幼 儿 在 自 然 的 环 境 下 接 受 服 务, 包 括 有 身 体 健 全 幼 儿 参 与 的 家 庭 和 社 区 仅 当 早 期 干 预 和 教 育 在 自 然 环 境 下 无 法 取 得 效 果 时, 我 们 才 会 在 非 自 然 环 境 下 提 供 IFSP 服 务 适 用 情 况 下, 必 须 基 于 孩 子 的 需 求, 提 供 无 法 在 自 然 环 境 中 提 供 服 务 的 理 由 自 然 环 境 下 的 范 例 包 括 : 家 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共 或 私 人 社 区 环 境 : 公 立 学 前 学 校 和 学 前 幼 儿 园 计 划 私 立 学 前 社 区 和 学 前 幼 儿 园 计 划 启 蒙 教 育 / 早 期 启 蒙 教 育 Judith Hoyer 中 心 伙 伴 托 儿 中 心 家 庭 托 儿 提 供 者 公 园 及 休 闲 娱 乐 计 划 合 作 游 戏 群 体 图 书 馆 其 他 幼 儿 服 务 计 划 最 低 限 制 环 境 在 最 大 可 能 的 适 用 程 度 上, 残 障 学 生, 包 括 公 共 和 私 人 机 构 或 其 他 护 理 机 构 的 学 生, 与 健 全 学 生 一 起 接 受 教 育 ; 仅 当 残 障 状 况 或 严 重 程 度 导 致 在 普 通 课 堂 上 采 用 补 充 援 助 和 服 务 也 无 法 满 足 要 求 时, 才 会 采 取 特 殊 教 育 单 独 的 学 校 教 育, 或 其 他 将 残 障 学 生 与 正 常 学 生 从 普 通 教 育 环 境 中 分 开 的 方 式 最 低 限 制 环 境 下 的 范 例 包 括 : 家 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共 或 私 人 社 区 环 境 : 公 立 学 前 学 校 和 学 前 幼 儿 园 计 划 私 立 学 前 社 区 和 学 前 幼 儿 园 计 划 启 蒙 教 育 / 早 期 启 蒙 教 育 Judith Hoyer 中 心 伙 伴 托 儿 中 心 家 庭 托 儿 提 供 者 公 园 及 休 闲 娱 乐 计 划 合 作 游 戏 群 体 图 书 馆 其 他 幼 儿 服 务 计 划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地 点 公 立 或 私 立 全 日 制 学 校 公 立 或 私 立 寄 宿 学 校 第 7 页
适 用 于 家 庭 的 更 多 资 源 : 有 关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 当 地 婴 幼 儿 计 划 Allegany 县 301-759-2415 Anne Arundel 县 410-222-6911 Baltimore 市 410-396-1666 Baltimore 县 410-887-2169 Calvert 县 410-414-7034 Caroline 县 410-479-3246 Carroll 县 410-876-4437 Cecil 县 410-996-5444 Charles 县 301-609-6808 Dorchester 县 410-221-1111, x1023 Frederick 县 301-600-1612 Garrett 县 301-533-0240 Harford 县 410-638-3823 Howard 县 410-313-7017 Kent 县 410-778-8486 Montgomery 县 240-777-3997 Prince George s 县 301-265-8415 Queen Anne s 县 410-827-4629, x10 Somerset 县 410-623-2037 St. Mary s 县 301-475-4393 Talbot 县 410-820-0319 Washington 县 301-766-8217 Wicomico 县 410-677-5250 Worcester 县 410-632-5033 马 里 兰 州 盲 人 学 校 410-444-5000 马 里 兰 州 聋 人 学 校 410-480-4545 网 上 资 源 www.marylandlearninglinks.org 马 里 兰 州 学 习 链 接 提 供 有 关 马 里 兰 州 早 期 干 预 及 特 殊 教 育 方 面 的 信 息 和 资 源 不 论 您 是 管 理 者 教 师 提 供 方, 还 是 为 人 父 母, 您 均 能 从 该 网 站 综 合 全 面 且 方 便 用 户 使 用 的 各 类 知 识 与 现 实 生 活 实 践 中 受 益 该 网 站 秉 承 的 理 念 是 让 每 名 孩 子 在 获 取 与 学 习 知 识 时 不 分 课 堂 内 外 马 里 兰 州 学 习 链 接 由 马 里 兰 州 特 殊 教 育 /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部 制 订 和 编 写, 并 得 到 约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学 科 技 教 育 中 心 给 予 的 合 作 支 持 www.marylandpublicschools.org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部 牵 头, 将 本 地 学 校 系 统 公 共 机 构 和 利 益 相 关 者 协 调 起 来, 面 向 0 至 21 岁 的 残 障 儿 童 /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提 供 无 缝 支 持 服 务 系 统, 负 责 任 地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还 能 从 以 下 资 源 获 取 其 他 资 料 和 信 息 :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局 特 殊 教 育 /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部 200 West Baltimore Street Baltimore, Maryland 21201 电 话 : 410-767-7770 传 真 : 410-333-8165 免 费 电 话 : 1-800-535-0182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局 2011 本 出 版 物 由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部 编 制 和 出 版 由 美 国 教 育 部 资 助, 赠 予 号 #H393A090124A 婴 幼 儿 及 家 庭 特 殊 教 育 资 金 PL 105-17/111-5 法 案 残 障 人 教 育 法 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美 国 康 复 和 再 投 资 法 案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下 的 康 复 基 金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部 是 马 里 兰 婴 幼 儿 计 划 的 领 先 机 构, 全 州 的 服 务 和 支 持 计 划 由 州 和 当 地 机 构 和 组 织 协 调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部 禁 止 在 影 响 就 业 事 宜 或 提 供 计 划 机 会 方 面, 有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年 龄 原 国 籍 宗 教 信 仰 残 障 或 性 取 向 歧 视 如 需 询 问 有 关 州 教 育 部 各 项 政 策 的 问 题, 请 与 Equity Assurance and Compliance Branch(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局, 平 等 机 会 保 障 与 监 督 执 行 办 公 室 )(200 West Baltimore Street, 6th Floor, Baltimore, MD 21201-2595, 410-767-0433, 传 真 410-767-0431; TTY/TDD 410-333-6442 www.marylandpublicschools.org Lillian M. Lowery, 教 育 学 博 士,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局 长 Charlene M. Dukes, 教 育 学 博 士,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委 员 会 主 席 Martin O Malley, 马 里 兰 州 州 长 Marcella E. Franczkowski, M.S., 特 殊 教 育 /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部 马 里 兰 州 教 育 局 助 理 局 长 2013 年 7 月 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