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前教育“苗圃工程”幼儿园名师培养与评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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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教 授 二 资 质 与 推 荐 ( 一 )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申 请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者, 必 须 具 有 所 在 国 教 育 部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 二 ) 没 有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2. 按 照 关 于 上 报 2015 年 度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高 级 职 称 申 报 控 制 数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鄂 职 改 办 函 号 ) 精 神, 今 年 继 续 实 行 申 报 职 数 控 制 3. 申 报 评 审 实 验 技 术 的 高 中

Transcription:

深 教 2015 210 号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各 新 区 公 共 事 业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建 设 高 素 质 学 前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队 伍, 建 立 促 进 幼 儿 园 教 师 队 伍 专 业 化 发 展 长 效 机 制, 打 造 学 前 教 育 深 圳 质 量, 全 面 提 高 幼 儿 园 保 教 质 量, 经 研 究, 决 定 从 2015 年 起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现 将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名 师 培 养 实 施 方 案 和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附 件 :1.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名 师 培 养 实 施 方 案

2.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2015 年 5 月 14 日 2

附 件 1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名 师 培 养 实 施 方 案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关 于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要 求, 主 动 适 应 我 市 国 家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示 范 区 建 设, 率 先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的 需 要, 建 设 高 素 质 学 前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队 伍, 打 造 学 前 教 育 深 圳 质 量, 从 2015 年 起,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苗 圃 工 程, 培 养 培 育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与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强 师 工 程 建 设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的 意 见 和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教 育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意 见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培 养 计 划 等 文 件 要 求, 打 造 师 德 高 尚 热 爱 儿 童 业 务 精 良 结 构 合 理 富 有 进 取 精 神 的 学 前 教 育 高 素 质 人 才 队 伍, 全 面 提 高 深 圳 学 前 教 育 质 量, 满 足 市 民 对 优 质 学 前 教 育 的 需 求 ( 二 ) 目 标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教 师 专 业 成 长 促 进 机 制, 培 养 一 批 在 国 内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的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优 化 队 伍 结 构, 提 升 专 业 素 质, 提 高 3

保 教 质 量 建 立 全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专 家 资 源 库 至 2020 年, 培 养 名 园 长 100 名, 名 教 师 1000 名 二 名 师 梯 队 ( 一 ) 名 师 包 括 名 教 师 名 园 长 和 教 科 研 专 家 ( 二 ) 名 师 培 养 对 象 包 括 教 坛 新 秀 骨 干 教 师 骨 干 园 长 和 教 科 研 骨 干 三 选 拔 与 培 养 ( 一 ) 评 选 与 复 审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每 3 年 评 选 一 次, 每 3 年 复 审 一 次 ( 二 ) 培 养 培 训 加 入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开 展 或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业 务 培 训, 主 持 或 参 与 周 期 性 研 修 ( 三 ) 否 决 受 过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有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以 及 正 在 被 刑 事 拘 留 或 接 受 立 案 调 查 的 各 类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申 报 ; 凡 查 实 发 生 重 大 师 德 师 风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受 到 区 级 ( 含 区 级 ) 以 上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罚 的 幼 儿 园, 其 园 长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凡 查 实 有 违 反 师 德 师 风 有 关 规 定 的 园 长 教 师 和 教 科 研 人 员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四 ) 退 出 名 师 及 名 师 培 养 对 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者, 取 消 其 称 号 和 待 遇 : 4

1. 出 现 否 决 条 款 所 列 情 形 的 ; 2. 未 能 充 分 履 行 职 责, 不 参 加 未 或 通 过 复 审 的 ; 3. 因 工 作 变 动, 不 在 本 市 幼 儿 园 及 相 关 学 前 教 育 岗 位 继 续 任 职 的 四 职 责 与 待 遇 ( 一 ) 职 责 1. 主 持 或 加 入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活 动 开 展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研 究 与 实 践 研 修 活 动 2. 承 担 幼 儿 园 保 教 人 员 培 训 指 导 任 务 3. 参 与 学 前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专 业 咨 询 评 审 活 动 4. 参 与 公 益 性 科 学 育 儿 活 动 ( 二 ) 待 遇 1. 优 先 参 加 市 区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相 关 培 训 2. 优 先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相 关 的 奖 励 评 优 评 先 活 动 推 荐 资 格 3. 享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五 其 他 ( 一 ) 本 方 案 发 布 前 已 认 定 为 省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特 级 教 师, 省 校 长 工 作 室 教 师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可 优 先 申 报 各 类 名 师 已 认 定 为 本 市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名 师 工 程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等 称 号 并 按 时 复 评 的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予 以 确 认 并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 二 ) 各 区 可 参 照 本 方 案, 制 定 本 区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培 养 实 施 5

方 案, 报 市 教 育 局 备 案 ( 三 ) 本 方 案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资 格 条 件 2.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评 审 办 法 6

附 件 1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资 格 条 件 一 各 类 名 师 资 格 条 件 ( 一 ) 名 教 师 1. 操 行 及 资 历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8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5 年 以 上, 现 在 职 在 岗 的 幼 儿 园 专 任 教 师 (3)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完 成 近 3 年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4) 符 合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要 求, 具 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并 经 过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5) 申 报 学 前 教 育 名 教 师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的 优 秀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同 等 级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奖 励 2 原 则 上 被 评 为 学 前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2. 工 作 业 绩 与 专 业 素 养 1 坚 持 在 教 育 教 学 第 一 线 工 作,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在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比 赛 中 曾 获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在 本 7

区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在 本 市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经 常 承 担 区 级 以 上 教 科 研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学 观 摩 教 研 交 流 业 务 讲 座 等 2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学 前 教 育 基 本 功 扎 实, 积 极 参 与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和 实 践 探 索, 具 有 较 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教 学 经 验 较 丰 富, 在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中 发 挥 了 骨 干 作 用 3 近 5 年 内 在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 不 含 增 刊 内 刊 和 论 文 集, 下 同 )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论 文 1 篇 以 上 ( 含 1 篇, 下 同 ), 或 正 式 出 版 作 为 主 要 人 员 参 与 撰 写 的 学 前 教 育 类 著 作 1 部 以 上 ( 含 1 部, 下 同 ), 或 在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教 科 研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会 上 交 流 或 获 奖 ; 主 持 区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1 项 以 上 ( 含 1 项, 下 同 ) ( 二 ) 名 园 长 1. 操 行 及 资 历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8 年 以 上 ; 在 本 市 任 幼 儿 园 园 长 5 年 以 上, 现 在 职 在 岗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45 岁 以 上 者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完 成 近 3 年 教 8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3) 符 合 幼 儿 园 园 长 专 业 标 准 要 求, 具 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本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幼 儿 园 园 长 任 职 资 格 (4) 申 报 名 园 长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的 优 秀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同 等 级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奖 励 2 原 则 上 被 评 为 学 前 教 育 骨 干 园 长 或 骨 干 教 师 2. 工 作 业 绩 与 专 业 素 养 (1) 有 较 强 的 政 策 执 行 能 力, 善 于 将 各 项 学 前 教 育 政 策 转 化 为 具 体 的 管 理 行 为 ; 有 先 进 的 办 学 理 念 和 较 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识, 善 于 运 用 先 进 的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解 决 幼 儿 园 发 展 中 的 新 问 题 ; 建 立 健 全 引 领 幼 儿 园 改 革 创 新 和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的 园 内 管 理 体 制 和 配 套 制 度, 有 科 学 可 行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实 施 策 略, 善 于 调 动 教 职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有 较 强 的 决 策 和 管 理 能 力 ;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能 力, 在 幼 儿 园 管 理 或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等 领 域 有 研 究 成 果 ; 有 较 强 的 人 格 魅 力, 赢 得 教 职 工 和 家 长 的 普 遍 尊 敬 与 信 任 (2) 所 在 幼 儿 园 为 市 优 质 特 色 示 范 园, 或 市 一 级 实 验 园 片 区 牵 头 园 ; 所 在 园 在 片 区 幼 儿 园 中 整 体 办 学 水 平 较 高, 社 会 声 誉 较 好, 在 同 类 幼 儿 园 中 发 挥 示 范 作 用 ; 任 期 内 本 园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全 面 发 展 ; 教 师 敬 业 精 神 协 作 精 神 和 岗 位 能 力 得 到 普 遍 提 升 ; 建 立 科 学 的 园 本 课 程 体 系,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实 效 显 著 ; 所 9

在 幼 儿 园 获 得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市 级 相 关 部 门 授 予 的 市 级 以 上 先 进 单 位 称 号 (3) 近 5 年 内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类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正 式 出 版 独 立 撰 写 或 作 为 主 要 编 写 成 员 的 学 前 教 育 类 著 作 1 部 以 上, 或 在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业 务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会 上 获 奖 ; 主 持 市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省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 需 经 市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认 定 )1 项 以 上 ( 三 ) 教 科 研 专 家 1. 操 行 及 资 历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5 年 以 上, 现 在 岗 在 聘 的 教 科 研 机 构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人 员 幼 儿 园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园 长 教 学 主 任 教 研 员 等 ) 幼 儿 园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有 3 年 以 上 带 班 教 师 经 历 (3)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现 在 职 在 岗 2. 工 作 业 绩 与 专 业 素 养 (1) 在 全 市 乃 至 全 省 全 国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引 领 和 指 导 能 力, 能 组 织 高 水 平 教 育 科 研 活 动 和 课 题 研 究 经 常 承 担 或 指 导 市 区 级 教 科 研 部 门 组 织 10

的 教 学 观 摩 教 研 交 流 业 务 讲 座 等 教 学 研 讨 活 动, 或 承 担 市 区 级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课 程 (2) 近 5 年 内 至 少 主 持 并 完 成 1 项 以 上 市 级 以 上 科 研 部 门 立 项 的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类 论 文 3 篇 以 上, 或 正 式 出 版 独 立 撰 写 的 学 前 教 育 类 著 作 1 部 以 上, 或 在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教 科 研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会 上 获 奖 获 得 过 市 级 以 上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或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者 优 先 二 各 类 名 师 培 养 对 象 资 格 条 件 ( 一 ) 名 教 师 培 养 对 象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每 3 年 从 优 秀 幼 儿 园 教 师 中 选 拔 骨 干 教 师 教 坛 新 秀 作 为 名 教 师 培 养 对 象 1. 骨 干 教 师 (1) 操 行 及 资 历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8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幼 儿 园 连 续 从 教 5 年 以 上,45 周 岁 以 下, 现 在 职 在 岗 3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完 成 近 3 年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4 符 合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要 求, 具 有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11

5 申 报 骨 干 教 师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A.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的 优 秀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同 等 级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奖 励 B. 原 则 上 被 评 为 学 前 教 育 教 坛 新 秀 (2) 工 作 业 绩 与 素 养 1 长 期 担 任 幼 儿 园 带 班 教 师, 任 教 班 级 幼 儿 的 良 好 习 惯 养 成 普 遍 优 于 其 它 班 级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教 研 部 门 颁 发 的 论 文 教 学 业 务 等 比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在 区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在 本 市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每 学 期 都 承 担 区 级 以 上 教 科 研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学 观 摩 教 研 交 流 业 务 讲 座 等 教 研 活 动 2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学 前 教 育 基 本 功 扎 实, 积 极 参 与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和 实 践 探 索, 具 有 较 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教 学 经 验 较 丰 富, 在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中 发 挥 了 骨 干 作 用 3 近 5 年 内 在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论 文 或 经 验 文 章 1 篇 以 上, 或 正 式 出 版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撰 写 的 学 前 教 育 类 著 作 1 部 以 上, 或 在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教 科 研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会 上 获 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区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1 项 以 上 2. 教 坛 新 秀 (1) 操 行 及 资 历 12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5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幼 儿 园 连 续 从 教 3 年 以 上,35 周 岁 以 下, 现 在 岗 在 聘 的 幼 儿 园 专 任 教 师 3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完 成 近 3 年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4 符 合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要 求, 具 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5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曾 获 得 本 市 区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同 等 级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奖 励 者 优 先 (2) 工 作 业 绩 与 专 业 素 养 1 所 任 教 班 级 儿 童 的 良 好 习 惯 养 成 和 身 心 发 展 水 平 普 遍 优 于 其 它 班 级, 得 到 幼 儿 园 同 行 普 遍 认 可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教 科 研 部 门 颁 发 的 论 文 教 学 业 务 等 比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或 常 在 片 区 区 教 科 研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学 观 摩 研 讨 等 活 动 中 承 担 公 开 教 学 任 务 2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功 扎 实, 具 有 较 强 的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能 力, 教 学 经 验 较 丰 富 积 极 参 与 幼 儿 园 教 科 研 活 动 和 实 践 探 索, 在 教 科 研 和 日 常 教 学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3 近 5 年 内 在 市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经 验 文 章 1 篇 以 上, 或 在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教 科 研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13

术 交 流 会 上 交 流 或 获 奖 ; 参 与 区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1 项 以 上 ( 二 ) 骨 干 园 长 1. 操 行 及 资 历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45 岁 以 下,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5 年 以 上 ; 在 本 市 任 幼 儿 园 园 长 ( 副 园 长 )3 年 以 上 现 在 职 在 岗 (3)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完 成 近 3 年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4) 符 合 幼 儿 园 园 长 专 业 标 准 要 求, 具 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广 东 省 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幼 儿 园 园 长 任 职 资 格 (5)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优 先 : 1 所 在 幼 儿 园 为 市 优 质 特 色 示 范 园 ; 2 在 本 市 工 作 期 间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或 同 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授 予 的 奖 励 者 2. 工 作 业 绩 与 专 业 素 养 (1) 能 制 定 幼 儿 园 发 展 规 划, 善 于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能 统 筹 和 指 导 幼 儿 园 保 育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教 职 工 队 伍 发 展 14

(2) 所 在 幼 儿 园 在 本 区 整 体 办 学 水 平 较 高, 社 会 声 誉 较 好, 在 同 类 幼 儿 园 中 发 挥 示 范 作 用 幼 儿 园 获 得 区 级 以 上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相 关 部 门 授 予 的 先 进 单 位 等 荣 誉 称 号 (3) 近 5 年 内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正 式 出 版 独 立 撰 写 或 作 为 主 要 编 写 成 员 的 学 前 教 育 类 著 作 1 部 以 上, 或 在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业 务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会 上 获 奖 主 持 区 级 以 上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市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 需 经 市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认 定 )1 项 以 上 ( 三 ) 教 科 研 骨 干 1. 操 行 及 资 历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乐 业 奉 献,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2)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8 年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从 事 学 前 教 育 工 作 5 年 以 上,45 周 岁 以 下 现 在 岗 在 聘 的 教 科 研 机 构 学 前 教 育 科 研 人 员 幼 儿 园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园 长 教 学 主 任 教 研 员 等 ) 幼 儿 园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有 3 年 以 上 带 班 教 师 经 历 (3) 具 有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现 在 职 在 岗 (4) 幼 儿 园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须 完 成 近 3 年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2. 工 作 业 绩 与 专 业 素 养 15

(1)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科 研 能 力 和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研 究 特 长 和 方 向 与 所 开 展 课 题 相 符 常 承 担 或 指 导 区 级 以 上 教 科 研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学 观 摩 教 研 交 流 业 务 讲 座 等 教 学 研 讨 活 动, 或 承 担 区 级 以 上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课 程 (2) 近 5 年 内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类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参 与 编 写 的 学 前 教 育 类 著 作 1 部 以 上, 或 在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教 科 研 部 门 举 办 的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会 上 获 奖 至 少 主 持 并 完 成 1 项 以 上 市 级 以 上 科 研 部 门 立 项 的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16

附 件 2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评 审 办 法 一 评 审 制 度 ( 一 )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原 则 上 每 3 年 评 审 一 次, 申 报 评 审 规 模 由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确 定 每 届 名 师 评 审 和 上 届 名 师 复 审 合 并 进 行 ( 二 ) 市 教 育 局 分 管 领 导 以 及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市 教 育 局 学 前 教 育 处 师 资 管 理 处 和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评 审 工 作 成 立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专 家 评 审 组, 成 员 由 学 前 教 育 专 家 和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承 担 评 审 任 务 ( 三 )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评 审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二 评 审 程 序 ( 一 ) 申 报 1. 自 荐 幼 儿 园 园 长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科 研 人 员 自 荐 申 报, 由 个 人 填 写 评 审 表, 备 齐 申 报 材 料 交 所 在 幼 儿 园 ( 单 位 ) 由 所 在 幼 儿 园 ( 单 位 )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并 经 过 民 意 测 评, 产 生 名 师 选 拔 推 荐 人 选 由 所 在 幼 儿 园 ( 单 位 )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后, 报 送 所 在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2. 单 位 推 荐 幼 儿 园 可 推 荐 本 园 在 职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市 区 教 科 研 部 门 可 推 荐 本 单 位 在 职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由 所 在 幼 儿 园 17

( 单 位 )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后, 报 送 所 在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二 ) 初 评 1. 材 料 初 审 与 候 选 人 推 荐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审 查 本 区 申 报 资 格 和 申 报 材 料, 并 在 市 教 育 局 核 定 分 配 的 名 额 范 围 内 提 出 推 荐 人 名 单 2. 公 认 度 调 查 由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公 认 度 调 查 申 报 名 园 长 和 教 科 研 专 家 及 其 培 养 对 象, 需 在 区 内 园 长 中 进 行 公 认 度 调 查, 调 查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本 区 园 长 的 60%; 申 报 名 教 师 和 名 教 师 培 养 对 象 的, 需 在 本 片 区 幼 儿 园 专 任 教 师 内 进 行 公 认 度 调 查, 调 查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50% 公 认 度 调 查 内 容 由 区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调 查 方 法 为 全 口 径 随 机 抽 样 被 调 查 者 公 认 度 低 于 调 查 对 象 总 数 50% 的, 不 予 推 荐 3. 推 荐 名 单 公 示 及 审 查 推 荐 名 单 须 报 请 所 在 区 教 育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审 查,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市 教 育 局 ( 三 ) 专 家 评 审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组 对 全 市 名 师 申 报 者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业 绩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程 序 如 下 : 1. 材 料 评 审 评 审 组 通 过 申 报 材 料 评 审 申 报 者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确 定 初 步 入 围 名 单 2. 现 场 答 辩 申 报 各 类 名 师 的, 须 参 加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的 现 场 18

陈 述 答 辩 3. 考 察 评 审 组 认 为 必 要, 可 通 过 观 摩 现 场 教 学 活 动 召 开 座 谈 会 与 家 长 或 教 职 工 交 流 个 别 谈 话 等 形 式, 对 初 步 入 围 的 名 师 申 报 者 进 行 考 察, 保 留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4. 提 出 名 师 候 选 人 建 议 名 单 评 审 组 综 合 评 审 各 环 节 的 评 审 结 果, 提 出 名 师 候 选 人 建 议 名 单 ( 四 ) 名 单 确 认 与 公 示 经 专 家 评 审 确 定 的 名 师 候 选 名 单, 由 市 教 育 局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通 过 市 教 育 局 门 户 网 站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 五 ) 命 名 与 奖 励 对 通 过 评 审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和 培 养 对 象, 市 教 育 局 分 别 授 予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教 师 深 圳 市 名 园 长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教 科 研 专 家 等 称 号, 发 给 证 书, 给 予 奖 励 三 名 师 复 审 名 师 认 定 3 年 后, 由 专 家 评 审 组 根 据 名 师 职 责 要 求, 对 各 类 名 师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复 审 复 审 未 通 过 者 取 消 相 应 名 师 称 号, 取 消 名 师 待 遇 19

附 件 2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深 圳 市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1-2020 年 ) 和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计 划 有 关 要 求, 搭 建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专 业 研 修 平 台, 拓 展 学 前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途 径, 发 挥 名 师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促 进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经 研 究, 决 定 从 2015 年 起, 开 展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 一 目 标 及 要 求 2015 年, 建 成 10 个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2016 年, 新 增 10 个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室 ) 工 作 室 采 取 周 期 性 团 队 合 作 研 修 形 式 培 养 致 力 于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科 研 工 作, 推 动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升 学 前 教 育 质 量 的 高 水 平 专 业 团 队 ; 建 设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由 名 教 师 名 园 长 教 科 研 专 家 及 相 应 培 养 对 象 组 成 的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梯 队 ; 探 索 建 立 一 位 名 师, 带 出 一 个 团 队, 产 生 一 批 成 果 的 学 前 教 育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模 式, 成 为 幼 儿 园 骨 干 教 师 聚 集 地 和 名 师 名 家 孵 化 基 20

地 二 工 作 职 责 ( 一 ) 工 作 室 职 责 1. 承 担 学 前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指 导 任 务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目 标 计 划 及 实 施 方 案, 通 过 集 体 备 课 教 学 活 动 观 摩 教 学 活 动 和 案 例 分 析 课 题 研 究 和 专 题 讲 座 等 形 式, 开 展 师 资 培 训 活 动, 指 导 幼 儿 园 的 园 本 培 训 2. 开 展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科 研 活 动 每 个 周 期 至 少 确 定 并 完 成 一 项 市 级 以 上 学 前 教 育 教 研 或 教 科 研 课 题, 并 在 市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3 篇 以 上 论 文 或 研 究 报 告 及 时 总 结 团 队 成 员 研 究 经 验, 收 集 整 理 和 学 员 个 人 成 长 总 结 教 育 教 学 案 例 学 习 交 流 心 得 等 书 面 材 料, 拍 摄 优 秀 教 学 活 动 教 研 活 动 等 视 频 记 录 3. 探 索 幼 儿 园 优 秀 教 师 发 现 培 养 和 指 导 新 途 径 通 过 建 立 工 作 室 网 站 组 织 团 队 成 员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观 摩 专 题 讲 座 教 学 沙 龙 教 学 研 讨 等 多 种 活 动, 发 现 举 荐 优 秀 幼 儿 园 教 师 4. 协 助 市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幼 儿 园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科 研 活 动 5. 完 成 市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交 予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 二 ) 各 类 人 员 职 责 工 作 室 由 主 持 人 和 5-10 名 市 级 名 师 名 园 长 和 教 科 研 专 家 及 相 关 培 养 对 象 ( 以 下 简 称 团 队 成 员 ) 组 成 每 个 周 期 接 受 40-50 名 学 员 21

1. 主 持 人 职 责 (1) 根 据 周 期 工 作 目 标 制 订 工 作 室 研 修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建 立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报 市 教 育 局 备 案 (2) 引 领 团 队 成 员 和 学 员 加 强 师 德 修 养, 增 强 职 业 认 同 感 和 荣 誉 感, 传 授 专 业 技 能,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带 领 团 队 成 员 共 同 实 现 周 期 工 作 目 标 (3) 组 织 开 展 学 前 教 育 专 题 研 修, 周 期 内 至 少 完 成 1 篇 专 业 调 查 报 告 或 研 究 报 告, 并 至 少 发 表 1 篇 专 业 研 究 论 文 (4) 对 团 队 成 员 学 员 进 行 考 核, 建 立 学 员 研 修 档 案 (5) 组 织 团 队 成 员 上 传 教 学 资 源 和 学 员 成 果 分 享 资 料, 使 工 作 室 网 站 ( 或 网 页 ) 成 为 研 究 成 果 辐 射 源 和 资 源 生 成 站 (6) 根 据 需 要 参 与 全 市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接 受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开 展 师 资 培 训 活 动, 接 受 其 指 导 检 查 评 估, 定 期 汇 报 工 作 (7) 遵 守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管 理 并 合 理 使 用 工 作 室 经 费, 按 规 定 接 受 审 计 2. 团 队 成 员 职 责 (1) 接 受 主 持 人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2) 根 据 主 持 人 的 要 求, 承 担 工 作 室 相 关 活 动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完 成 主 持 人 分 配 的 各 项 任 务 (3) 配 合 主 持 人 指 导 培 训 5-10 名 本 工 作 室 学 员 3. 学 员 职 责 22

(1) 依 据 专 业 化 发 展 需 要, 明 确 自 身 发 展 目 标, 在 工 作 室 指 导 下 选 定 研 修 项 目, 制 定 周 期 内 学 习 计 划 和 个 人 成 长 计 划 (2) 每 月 至 少 完 成 1 次 工 作 室 安 排 的 教 学 观 摩 学 习 任 务, 做 好 学 习 记 录 和 案 例 评 析, 每 学 年 进 行 2 次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展 示 (3) 接 受 主 持 人 和 团 队 成 员 的 指 导, 完 成 主 持 人 安 排 的 学 习 和 研 究 任 务 研 修 期 满 时, 完 成 个 人 专 业 成 长 报 告, 完 成 1 篇 以 上 与 研 究 相 关 的 论 文 (4) 帮 助 工 作 室 维 护 工 作 室 网 页 运 行, 积 极 参 与 在 线 互 动 式 研 讨 三 申 报 条 件 ( 一 ) 主 持 人 1. 热 爱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师 德 高 尚, 乐 于 奉 献, 善 于 学 习 2. 有 强 烈 的 自 我 完 善 自 我 突 破 自 我 发 展 的 愿 望, 思 维 活 跃, 理 念 先 进, 具 有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是 教 书 育 人 的 模 范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能 手,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引 领 培 训 指 导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在 全 市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3.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教 师 名 园 长 教 科 研 专 家, 及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特 级 教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幼 教 工 作 者 ( 二 ) 工 作 室 成 员 1. 热 爱 学 前 教 育 事 业, 师 德 高 尚, 为 人 正 派, 组 织 观 念 强 2. 专 业 思 想 稳 固,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具 有 一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智 慧, 在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有 独 特 的 风 格, 教 学 能 力 强 23

3.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善 于 钻 研, 勤 于 工 作, 乐 于 做 事 的 业 务 骨 干 4. 年 龄 在 50 岁 以 下 5. 具 有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教 师 名 园 长 教 科 研 专 家 及 相 关 培 养 对 象 资 格 ( 三 ) 工 作 室 学 员 在 本 市 幼 儿 园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具 有 幼 儿 园 教 师 从 业 资 格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勤 奋 好 学, 师 德 高 尚, 为 人 正 派, 组 织 观 念 强 的 幼 儿 园 业 务 骨 干 市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培 养 对 象 优 先 四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 一 ) 市 教 育 局 制 定 申 报 确 认 办 法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相 关 人 员 自 愿 申 报,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推 荐 ( 三 ) 各 类 幼 儿 园 工 作 人 员 由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初 评, 按 规 定 名 额 向 市 教 育 局 推 荐 市 区 教 科 研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推 荐, 直 接 报 市 教 育 局 ( 四 )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评 审 ( 五 ) 公 布 确 认 结 果, 按 规 定 在 市 教 育 局 门 户 网 站 公 示 ( 六 ) 经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以 主 持 人 姓 名 命 名 工 作 室 并 授 牌, 明 确 团 队 成 员 五 签 约 及 运 行 24

( 一 )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与 市 教 育 局 签 订 深 圳 市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项 目 研 究 和 培 养 培 训 幼 儿 园 骨 干 教 师 协 议 书, 明 确 双 方 职 责 和 权 利 ( 二 )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与 工 作 室 每 个 团 队 成 员 签 订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成 员 合 作 研 修 协 议 书, 在 完 成 工 作 室 研 究 项 目 和 个 人 专 业 化 成 长 方 面 制 订 周 期 发 展 目 标, 明 确 双 方 职 责 权 利 及 评 价 办 法 ( 三 ) 以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所 在 幼 儿 园 ( 或 单 位 ) 为 基 地 挂 牌, 根 据 协 议 要 求 运 作 六 工 作 室 管 理 ( 一 ) 市 教 育 局 分 管 领 导 以 及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教 育 局 学 前 教 育 处, 协 调 指 导 工 作 室 日 常 工 作 市 教 育 局 学 前 教 育 处 师 资 管 理 处 和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评 审 工 作 按 工 作 周 期 为 工 作 室 提 供 工 作 经 费 用 于 购 置 相 关 专 业 书 籍 及 办 公 设 备, 支 持 开 展 专 业 研 修 师 资 培 训 和 课 题 研 究 活 动 各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所 在 幼 儿 园 ( 或 单 位 ),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工 作 室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支 持 工 作 室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和 履 行 职 责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负 责 指 导 工 作 室 的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 二 ) 工 作 室 以 3 年 为 一 个 工 作 周 期, 期 满 后 汇 集 研 修 和 培 训 成 果 要 重 视 对 成 果 资 料 和 工 作 过 程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注 意 对 25

项 目 成 果 资 料 的 积 累 和 工 作 室 工 作 资 料 的 收 集, 做 好 相 关 材 料 的 及 时 整 理 和 归 档 每 个 工 作 周 期 进 行 一 次 中 期 评 估, 结 束 后 进 行 成 果 验 收 评 估 验 收 重 点 是 学 员 专 业 成 长 情 况 团 队 研 修 成 果 的 质 量 和 在 全 市 学 前 教 育 中 的 影 响 三 个 方 面 由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负 责 实 施 评 估 验 收 内 容 : 一 是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自 身 建 设 ; 二 是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在 培 训 和 指 导 教 师 方 面 的 主 要 业 绩 ; 三 是 在 教 学 科 研 中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评 估 验 收 形 式 : 一 是 查 看 原 始 材 料 ; 二 是 听 取 工 作 室 的 汇 报 ; 三 是 听 取 幼 儿 园 的 评 价 ; 四 是 深 入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参 与 教 学 活 动 和 教 研 活 动 现 场 观 摩 评 估 验 收 结 果 :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次 结 果 运 用 : 合 格 以 上 的, 自 动 进 入 下 一 周 期 的 工 作 室 建 设 ;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的, 撤 消 该 工 作 室 建 制 研 修 成 果 受 到 推 广 的 主 持 人 在 下 一 个 周 期 启 动 时 可 优 先 续 聘 ; 对 工 作 不 力 研 究 成 果 不 显 著 的 主 持 人, 一 般 不 再 予 以 聘 用 ( 三 ) 工 作 室 人 员 管 理 学 员 考 核 由 主 持 人 负 责, 考 核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考 核 情 况 报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备 案, 并 通 知 所 在 的 区 和 相 关 单 位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经 由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审 核 后, 取 消 工 作 室 成 员 资 格, 同 时 按 有 关 程 序 吸 收 符 合 条 件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新 成 员 进 入 工 作 室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成 员 26

学 员 参 加 工 作 室 的 各 种 活 动, 可 作 为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认 定 依 据 周 期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学 员, 由 市 教 育 局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 四 )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所 在 单 位 可 适 当 减 少 一 般 性 日 常 工 作, 确 保 其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在 开 展 工 作 室 建 设 培 养 中 青 年 教 师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主 持 人, 在 评 优 评 先 职 务 评 聘 培 养 培 训 等 方 面 给 予 倾 斜 市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的 主 持 人 原 则 上 不 兼 任 省 级 区 级 名 师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七 其 他 ( 一 ) 各 区 教 育 局 各 新 区 公 共 事 业 局 可 参 照 本 方 案, 制 定 区 级 学 前 教 育 名 师 ( 专 家 ) 工 作 室 建 设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报 市 教 育 局 备 案 ( 二 ) 本 方 案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18 日 印 发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