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 决 书 [ 案 件 编 号 :CND2010000015] 投 诉 人 :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北 围 工 业 区 一 区 代 理 人 : 中 国 商 标 专 利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被 投 诉 人 : 汤 建 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大 道 康 乐 大 厦 海 阁 6C 争 议 域 名 :anway.com.cn 注 册 机 构 : 易 名 中 国 二 О 一 О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10) 中 国 贸 仲 域 裁 字 第 0040 号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 下 称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 根 据 2006 年 3 月 17 日 生 效 实 施 的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 下 称 解 决 办 法 ) 2007 年 10 月 8 生 效 实 施 的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规 则 ( 下 称 程 序 规 则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关 于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补 充 规 则 ( 下 称 补 充 规 则 ) 的 规 定 以 及 投 诉 人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 针 对 域 名 anway.com.cn 以 汤 建 斌 为 被 投 诉 人 向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受 理 了 有 关 anway.com.cn 域 名 争 议 案 案 件 编 号 CND2010000015 现 本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本 案 专 家 组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程 序 规 则 和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作 出 本 裁 决 现 将 本 案 案 件 程 序 基 本 事 实 当 事 人 主 张 专 家 组 意 见 和 裁 决 分 述 如 下 : 一 案 件 程 序 2010 年 2 月 11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收 到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2010 年 2 月 11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向 投 诉 人 确 认 收 到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书 同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向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易 名 中 国 和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CNNIC) 传 送 注 册 信 息 确 认 函, 请 求 提 供 其 WHOIS 数 据 库 中 有 关 本 案 所 涉 域 名 的 相 关 注 册 信 息 2010 年 2 月 24 日,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易 名 中 国 回 复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确 认 本 案 所 涉 争 议 域 名 由 其 提 供 注 册 服 务, 争 议 域 名 目 前 状 态 为 有 效, 现 争 议 域 名 持 有 人 为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2010 年 3 月 10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向 被 投 诉 人 传 送 投 诉 书 传 递 封 面, 并 转 去 投 诉 书 2010 年 3 月 12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向 投 诉 人 发 送 投 诉 书 确 认 及 送 达 通 知 书, 确 认 投 诉 书 已 经 审 查 合 格 并 送 达 被 投 诉 人, 本 案 程 序 1
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 正 式 开 始 同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 邮 政 快 递 向 被 投 诉 人 传 送 / 发 送 了 程 序 开 始 通 知, 同 时 转 送 业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诉 书 副 本 及 其 附 近 材 料, 要 求 被 投 诉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提 交 答 辩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并 于 同 日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CNNIC 和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易 名 中 国 传 送 程 序 开 始 通 知 截 止 至 被 投 诉 人 答 辩 期 限 届 满 日 2010 年 4 月 6 日, 被 投 诉 人 未 就 本 案 域 名 争 议 向 投 诉 人 及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提 交 答 辩 书 2010 年 4 月 9 日, 被 投 诉 人 逾 期 向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提 交 了 答 辩 书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依 据 程 序 规 则 的 规 定, 将 答 辩 书 转 交 专 家 组 和 投 诉 人, 由 专 家 组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答 辩 由 于 投 诉 人 选 择 由 一 人 专 家 组 审 理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未 就 此 发 表 意 见, 根 据 程 序 规 则 和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本 案 应 由 一 人 专 家 组 进 行 审 理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于 2010 年 4 月 9 日 向 王 范 武 先 生 发 出 列 为 候 选 专 家 通 知, 征 求 候 选 专 家 的 意 见 2010 年 4 月 9 日, 王 范 武 先 生 回 复 同 意 接 受 指 定, 并 保 证 独 立 公 正 地 审 理 本 案 2010 年 4 月 12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及 上 述 拟 指 定 专 家 传 送 专 家 指 定 通 知, 确 定 指 定 王 范 武 先 生 为 本 案 独 任 专 家, 成 立 一 人 专 家 组 审 理 本 案 同 日,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将 案 件 移 交 专 家 组 根 据 程 序 规 则 的 规 定, 专 家 组 应 于 成 立 之 日 起 14 日 内 即 2010 年 4 月 26 日 之 前 ( 含 4 月 26 日 ) 作 出 裁 决 二 基 本 事 实 ( 一 ) 关 于 投 诉 人 本 案 投 诉 人 为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广 东 省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北 围 工 业 区 一 区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是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ALTICOR INC.) 在 中 国 的 投 资 企 业, 并 经 其 授 权 在 中 国 境 内 对 未 经 授 权 非 法 使 用 仿 制 假 冒 或 其 他 侵 犯 安 利 和 AMWAY 注 册 商 标 的 行 为 采 取 任 何 恰 当 的 行 动 2
( 二 ) 关 于 被 投 诉 人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为 汤 建 斌, 地 址 为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大 道 康 乐 大 厦 海 阁 6C 被 投 诉 人 持 有 的 争 议 域 名 anway.com.cn 注 册 时 间 是 2008 年 2 月 15 日 三 当 事 人 主 张 ( 一 ) 投 诉 人 诉 称 :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是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ALTICOR INC.) 在 中 国 的 投 资 企 业, 并 经 其 授 权 在 中 国 境 内 对 未 经 授 权 非 法 使 用 仿 制 假 冒 或 其 他 侵 犯 安 利 和 AMWAY 注 册 商 标 的 行 为 采 取 任 何 恰 当 的 行 动 1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民 事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相 同, 或 者 具 有 足 以 导 致 混 淆 的 近 似 性 企 业 名 称 权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自 1992 年 在 中 国 广 州 市 登 记 注 册, 安 利 及 其 对 应 的 英 文 常 用 名 称 AMWAY 是 投 诉 人 自 1992 年 使 用 至 今 的 企 业 名 称, 投 诉 人 享 有 AMWAY 的 企 业 名 称 权 被 投 诉 域 名 anway.com.cn 主 体 部 分 为 anway, 与 美 国 安 利 公 司 及 投 诉 人 常 用 英 文 名 称 AMWAY 仅 一 字 之 差, 在 字 母 组 合 外 观 发 音 和 录 入 方 式 上 已 经 构 成 混 淆 性 近 似, 并 且 被 投 诉 人 在 网 站 上 声 称 销 售 投 诉 人 旗 下 产 品, 因 此, 被 投 诉 域 名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极 易 导 致 消 费 者 的 混 淆 与 误 认, 消 费 者 在 登 录 被 投 诉 人 网 站 时, 会 基 于 对 安 利 公 司 的 信 任, 而 购 买 被 投 诉 人 通 过 非 正 规 渠 道 销 售 的 产 品, 存 在 利 益 受 损 的 风 险 同 时, 被 投 诉 人 的 行 为 严 重 扰 乱 了 投 诉 人 正 常 产 品 销 售 的 商 业 秩 序, 形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侵 害 了 投 诉 人 的 商 业 利 益 商 标 权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ALTICOR INC) 已 在 全 部 45 个 商 品 和 服 务 类 别 上 均 成 功 注 册 AMWAY 商 标, AMWAY 及 其 对 应 的 中 文 商 标 安 3
利 已 在 中 国 范 围 内 大 量 广 泛 使 用, 尤 其 是 在 第 03 类 第 05 类 第 30 类 和 第 35 类 商 品 和 服 务 上, 为 广 大 消 费 者 所 喜 爱 和 熟 知, 凭 借 优 质 的 产 品 良 好 的 口 碑 广 泛 的 认 同 度 极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AMWAY/ 安 利 商 标 已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享 有 AMWAY 在 先 商 标 权 利 被 投 诉 域 名 anway.com.cn 主 体 部 分 为 anway, 与 美 国 安 利 公 司 在 先 注 册 商 标 AMWAY 仅 一 字 之 差, 在 字 母 组 合 外 观 发 音 和 录 入 方 式 上 已 经 构 成 混 淆 性 近 似, 同 时 在 被 投 诉 人 在 网 站 声 称 销 售 安 利 公 司 旗 下 产 品, 应 知 和 明 知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AMWAY 商 标 的 在 先 权 利,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将 已 经 构 成 近 似 的 anway 作 为 域 名 注 册 和 使 用, 明 显 具 有 主 观 恶 意,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与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在 先 商 标 权 利 构 成 冲 突, 被 投 诉 域 名 的 使 用 具 有 足 以 导 致 混 淆 的 近 似 性, 被 投 诉 域 名 的 注 册 极 易 与 驰 名 商 标 AMWAY 构 成 混 淆, 并 且 会 在 公 众 中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 同 时, 被 投 诉 人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了 不 正 当 竞 争 在 先 域 名 投 诉 人 早 于 1998 年 2 月 24 日 注 册 了 amway.com.cn 域 名, 美 国 安 利 有 限 公 司 (ALTICOR INC) 早 于 1995 年 10 月 9 日 和 2003 年 4 月 16 日 分 别 注 册 了 amway.com 和 amway.cn 域 名, 均 远 远 早 于 被 投 诉 域 名 的 注 册 日 期 2008 年 02 月 15 日 被 投 诉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在 先 域 名 主 体 部 分 仅 一 字 之 差, 被 投 诉 人 的 注 册 行 为 导 致 了 与 在 先 注 册 域 名 标 志 发 生 混 淆 的 情 况 2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对 域 名 或 者 其 主 要 部 分 不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被 投 诉 人 不 享 有 任 何 有 关 amway 或 anway 的 合 法 权 益 3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对 域 名 的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具 有 恶 意 被 投 诉 人 未 经 投 诉 人 授 权, 应 知 和 明 知 投 诉 人 列 举 的 在 先 权 利, 在 其 网 站 上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大 量 销 售 通 过 非 正 规 渠 道 进 货 产 品, 同 时 声 称 本 站 专 业 提 供 安 利 中 国, 香 港 安 利, 美 国 安 利 公 司 的 纽 崔 莱 保 健 品, 雅 姿 化 妆 品 及 其 它 安 利 产 品 在 线 优 惠 直 销,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4
虚 假 宣 传 此 外, 被 投 诉 人 使 用 与 投 诉 人 仅 一 字 之 差 的 域 名 进 行 网 上 直 销, 以 期 达 到 以 假 乱 真 的 直 销 效 果, 混 淆 与 投 诉 人 之 间 的 区 别, 误 导 公 众, 获 取 不 当 利 益, 破 坏 正 常 的 商 业 秩 序, 被 投 诉 域 名 的 使 用 及 被 投 诉 人 的 在 线 直 销 行 为 明 显 带 有 主 观 恶 意 性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的 规 定, 并 基 于 上 述 理 由, 投 诉 人 请 求 本 案 专 家 组 裁 决 :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应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 二 ) 被 投 诉 人 的 答 辩 : 被 投 诉 人 在 规 定 的 答 辩 期 间 内 未 提 交 答 辩 书, 也 未 申 请 延 期 答 辩, 在 超 过 答 辩 期 后 提 交 的 答 辩 书 既 不 符 合 程 序 规 则 的 规 定, 亦 未 提 交 证 明 自 己 享 有 权 益 的 证 据, 本 无 必 要 接 受 其 答 辩 意 见, 但 专 家 组 考 虑 尽 可 能 给 予 双 方 以 公 平 的 机 会 和 权 利, 同 意 接 受 被 投 诉 人 的 答 辩 书 被 投 诉 人 称 : 1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的 规 定,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期 限 满 二 年 的,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本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时 间 为 2008 年 2 月 15 日, 本 投 诉 程 序 开 始 的 时 间 为 2010 年 3 月 12 日, 已 经 超 出 规 定 的 二 年 期 限, 解 决 办 法 不 适 用 本 争 议 的 处 理 2 该 域 名 是 被 投 诉 人 于 2010 年 1 月 购 买 而 来, 该 网 站 清 楚 地 声 明 该 网 站 并 非 安 利 中 国 官 方 网 站, 提 醒 访 客 正 确 判 断, 并 无 混 淆 安 利 公 司 商 标 的 目 的 3 网 站 销 售 的 产 品 均 属 安 利 公 司 产 品, 从 安 利 店 铺 购 买 产 品 再 次 销 售 并 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4 希 望 与 安 利 公 司 负 责 人 直 接 商 谈 四 专 家 组 意 见 专 家 组 依 据 解 决 办 法 程 序 规 则 及 补 充 规 则 对 本 域 名 争 议 进 行 审 理 裁 决 根 据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投 诉, 应 该 得 到 专 5
家 组 的 支 持 : ( 一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民 事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相 同, 或 者 具 有 足 以 导 致 混 淆 的 近 似 性 ; ( 二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对 域 名 或 者 其 主 要 部 分 不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 ( 三 )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对 域 名 的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具 有 恶 意 投 诉 人 应 当 证 明 以 上 各 项 条 件 同 时 具 备 解 决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被 投 诉 的 域 名 持 有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行 为 构 成 恶 意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域 名 : ( 一 ) 注 册 或 者 受 让 域 名 是 为 了 向 作 为 民 事 权 益 所 有 人 的 投 诉 人 或 其 竞 争 对 手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该 域 名,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二 ) 多 次 将 他 人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注 册 为 自 己 的 域 名, 以 阻 止 他 人 以 域 名 的 形 式 在 互 联 网 上 使 用 其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 ( 三 ) 注 册 或 者 受 让 域 名 是 为 了 损 害 投 诉 人 的 声 誉, 破 坏 投 诉 人 正 常 的 业 务 活 动, 或 者 混 淆 与 投 诉 人 之 间 的 区 别, 误 导 公 众 ; ( 四 ) 其 他 恶 意 的 情 形 根 据 本 案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答 辩 书 及 其 所 附 证 据 材 料, 本 案 专 家 组 意 见 如 下 : ( 一 ) 关 于 完 全 相 同 或 混 淆 性 相 似 首 先,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表 明, AMWAY 商 标 的 权 利 人 授 权 投 诉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对 所 有 侵 害 AMWAY 的 行 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起 投 诉 因 此, 专 家 组 确 认 本 案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在 程 序 上 是 有 效 合 法 的 其 次, 本 投 诉 是 在 2010 年 2 月 11 日 提 起, 争 议 域 名 的 注 册 时 间 是 2008 年 2 月 15 日, 未 超 过 二 年 期 限, 符 合 解 决 办 法 和 程 序 规 6
则 的 规 定, 被 投 诉 人 有 关 本 投 诉 程 序 开 始 的 时 间 为 2010 年 3 月 12 日, 已 经 超 出 规 定 的 二 年 期 限 的 答 辩 意 见 不 成 立 再 次, 网 站 销 售 安 利 产 品 是 否 违 法 和 投 诉 人 是 否 同 意 与 被 投 诉 人 商 谈 不 是 本 争 议 审 理 的 范 围 最 后, 将 商 标 AMWAY 与 争 议 域 名 相 比 较, 争 议 域 名 中 除 去 表 示 域 和 类 别 的 ".com.cn 外, 起 识 别 作 用 的 anway 部 分 与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在 字 母 拼 写 上 仅 有 m n 之 区 别, 整 体 看 anway 与 amway 或 ANWAY 与 AMWAY 的 区 别 是 细 微 的 可 能 会 被 忽 视 的 因 此, 专 家 组 认 为 : 争 议 域 名 主 要 识 别 部 分 与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具 有 混 淆 性 近 似,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满 足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一 ) 项 的 条 件 ( 二 ) 关 于 被 投 诉 人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投 诉 人 不 认 为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具 有 合 法 权 益, 对 此 被 投 诉 人 未 提 交 自 己 持 有 争 议 域 名 的 合 法 性 证 据, 专 家 组 认 为,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不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满 足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二 ) 项 的 条 件 ( 三 ) 关 于 恶 意 证 据 表 明, 在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前, AMWAY 已 经 在 中 国 取 得 商 标 注 册, 成 为 投 诉 人 及 其 授 权 人 的 商 业 专 用 标 识, 投 诉 人 对 AMWAY 享 有 在 先 权 利, 投 诉 人 的 商 业 标 识 通 过 产 品 销 售 已 经 取 得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证 据 还 表 明 : 被 投 诉 人 明 知 利 用 争 议 域 名 建 立 的 网 站 在 销 售 投 诉 人 的 产 品, 因 为 网 站 声 称 本 站 专 业 提 供 安 利 中 国, 香 港 安 利, 美 国 安 利 公 司 的 纽 崔 莱 保 健 品, 雅 姿 化 妆 品 及 其 它 安 利 产 品 在 线 优 惠 直 销 被 投 诉 人 购 买 该 域 名 应 该 是 十 分 了 解 该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使 用 状 态, 必 然 注 意 到 该 域 名 中 的 anway 与 产 品 上 的 amway 的 混 淆 性 相 似, 在 此 情 形 下 被 投 诉 人 还 购 买 使 用 争 议 域 名 及 网 站 也 应 该 明 知 这 必 然 导 致 混 淆 与 投 诉 人 之 间 的 区 别, 误 导 公 众, 获 取 不 当 利 益 虽 然 被 投 诉 人 称 该 网 站 清 楚 地 声 明 该 网 站 并 非 安 利 中 国 官 方 网 站, 提 醒 访 客 正 确 判 断, 但 是 不 能 排 除 公 众 误 认 为 该 网 站 与 投 诉 人 有 某 种 关 7
联 因 此, 专 家 组 认 为 : 这 些 都 足 以 证 明 注 册 购 买 使 用 争 议 域 名 具 有 恶 意, 应 认 定,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满 足 解 决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项 的 条 件 五 裁 决 基 于 上 述 案 件 事 实 和 理 由, 本 案 专 家 组 裁 决 : 投 诉 人 针 对 被 投 诉 人 就 争 议 域 名 anway.com.cn 提 起 的 投 诉 成 立, 争 议 域 名 anway.com.cn 应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安 利 ( 中 国 ) 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独 任 专 家 : 二 О 一 О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于 北 京 8